有关安乐死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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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律安乐死
  1. 答: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没州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但荷兰对"安乐死指察消"的权利设置了最低年限12岁。同时,12岁以上的未成年重症患儿如需采取"安乐死"措施,必须征得家长、医生等多方的同意。此外,日本、瑞士、美国、德国、比利时、加拿大等国相继出台法律,允许安乐死。
    我国对安乐死的问题尚未正式讨论。自1994年始,全国人代会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一份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虽然上海等地有悄悄实施安乐死的案例,但安乐死并未获得合法地位。1986年发唯知生在陕西汉中的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历经6年艰难诉讼,医生蒲连升终获无罪释放。
  2. 答:消极蚂搭的安乐死: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卖贺采取治疗措施任中物派其自然死亡
    积极地安乐死:有意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构成故意杀人
问:求:我国关于安乐死的规定
  1. 答:我国没有制定具体的相关规定,但是对安乐死是持反对态度的。
    法律现状:
    在我国,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携枝根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尘告可以从宽处罚。
    扩展资料:
    安乐死的立法之路:
    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中国尚未为之立法。
    1、在1988年七届人大会议上,最早在全国人大提出安乐死议案的是严仁英和胡亚美,两人分别是中国、妇产科学和儿科专业的泰斗。
    2、1994年全国两会期间,广东32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要求结合中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立法”议案。
    3、1995年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有170位人大代表递交了4份有关安乐死立法的议案。
    4、1996年,上海市人大代表再次提出相关议案,呼吁国家在上海首先进行安乐死立法尝试。
    5、在随后于1997年首次举行的全国性“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辩兄敏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
    6、2003年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的神经外科专家王忠诚,受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儿童医院院长胡亚美教授的委托,向大会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并建立相关法规的建议。
    7、2003年7月22日媒体报道称,广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在会办本省政协委员该提案时指出,立法实行“安乐死”有违宪法。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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