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学杂志》编委会会议纪要(论文文献综述)
张灿[1](2021)在《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确立破产止息规则的反思》文中提出
李华[2](2021)在《中国共产党百年物权法治探索及其启示》文中研究说明2021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的重要年份,恰逢中国共产党百年建党华诞。自中国共产党建党伊始即开始进行的物权法治探索,历经百年,使我国物权法治体系完成了从无到有,从陈旧到革新,从部分到体系的跨越式建构与发展。中国共产党紧密围绕不同历史时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任务,时刻铭记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进行中国特色物权法治探索。本文将分五个部分对中国共产党百年物权法治探索进行初步的探讨。绪论部分主要论述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物权法治探索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以及国内研究文献综述。第一章分析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进行的物权法治探索。这一阶段的物权法治探索核心是土地所有权的变革。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历经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最终确立“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所有权理论。第二章研究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的物权法治探索。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进行的物权法治探索使国家和集体成为土地所有权主体,从而奠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物权基础。第三章探讨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物权法治探索。改革开放为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中国共产党在这一新的历史时期着重构建和完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体系,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物权法的内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定位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施行令我国法治体系更加的完整,《物权法》亦作为其中的重要篇目得以呈现。第四章总结中国共产党百年物权法治探索对当下依法治国的启示。从建党之初的物权法治空白到如今详尽的物权编,在这100年的时间,中国共产党进行了艰辛的法治探索。承前方能启后,其宝贵的法治理念与不同阶段的法治实践历程正是值得我们深切思考与回顾相望的。总结中国共产党百年的优秀法治经验,才能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更多有价值的物权法力量。
钱宁[3](2021)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独立性及规则完善》文中认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是相对独立的期间,应当适用相对独立的规则。《企业破产法》第72条仅规定重整期间为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并未就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是否属于重整期间作出规定。从《全国法院第九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来看,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应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应当以即时清偿新债务为一般清偿原则。重整计划可以就其执行期间新产生的债务约定为共益债务,如无约定,则不属于共益债务。非执行主体应在法律及重整计划的既定框架内行使监督权,经法定程序,可对重整计划作出调整或变更,包括执行主体、执行内容及执行期限的变更。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民法典》可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广泛依据,典型如赋予了债权人撤销权并强化了其效力,为法院不出具协助执行等法律文书的情况提供缓和空间,增加保理合同规定,对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涉及保理合同事项的情况予以规制等,这些亮点均可作为今后《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则修订和完善的视点。
何为[4](2020)在《行政协议识别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行政协议识别一直是行政协议纠纷处理的起始点。行政协议识别的标准紧扣定义而生,而行政协议定义的确定又以公私法二分理论为基础。由于公私法二分理论立论不稳,且过于陈旧无法对新的法律关系进行界分,导致以其为理论基础的行政协议在定义上无法确定。由于行政协议的定义无法确定,无法同民事合同截然区分开来,所以逻辑上由定义而生的识别标准也无法确定,裁判者无法准确地实现行政协议识别。尽管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裁判者进行着行政协议识别活动,但是其所采用的现有识别标准都存在内在缺陷,无法有效地实现行政协议的识别,且造成了纠纷解决的拖沓和同案不同判。既然不存在完美的行政协议识别标准,可以将行政协议同民事合同截然区分开来,那么以定分止争为目的的司法活动,就不应当继续偏执于行政协议识别。立法者应当将凡是缔约主体为行政主体的协议纠纷都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规定裁判者在诉讼程序上利用行政诉讼程序,在法律适用上参照适用全部民事法律规范,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对相关纠纷进行处理。
岳佳[5](2020)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研究》文中认为一直以来,毒品犯罪问题都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于我国而言,新中国成立初期三年禁绝毒品运动使我国基本实现了“无毒国”的目标,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贩毒集团和贩毒分子利用我国改革开放之机以及毗邻“金三角”毒源地的地理位置优势,将毒品经营的重点悄悄地从金三角南部转向了中国南部——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广东省等地,导致已经禁绝的毒品祸害又卷土重来。时至今日,短短四十年间,我国毒品犯罪问题经历了毒品犯罪地域不断扩大、犯罪种类不断增多、犯罪手段不断升级、毒品种类不断翻新、涉毒数量逐年上升、境外渗透多路径、全方位等过程,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的同时,也对社会的安定和谐、经济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作为侦查方法的子系统,在打击毒品犯罪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科学的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可以保证侦查实际效果的取得,反之,不科学的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则会阻碍、甚至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从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尽管我国十分重视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完善,并综合当前毒情形势不断从毒品犯罪相关立法、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模式等方面寻求侦查方法的完善与优化,但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这一方面是源于毒品犯罪自身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另一方面也与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的侦查主体思维模式、侦查环境、侦查工具、侦查措施手段等要素运行方式的不完备、不畅通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本文在充分掌握我国毒情形势、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发展趋势、运行现状、运行模式、运行环境、运行策略手段以及运行困境后,通过考察域外毒品犯罪形势、毒品犯罪相关立法以及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相关经验后,结合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的理论基础,在既有禁毒法律政策框架下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解决之道,试图为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与优化做出自己的有益尝试。本论文由导论和正文五部分组成。导论部分阐述了本文的研究缘起、文献述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价值。本文选题的缘由是从历史纵向发展的视角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进行研究与总结,将研究的重点放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现存问题上,并打破传统侦查学的藩篱,积极进行跨学科研究,在推动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体系的不断完善与优化的同时,也为提高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的质量和效率提供借鉴与参考。纵观我国,理论界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但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目的、侦查思维方式、侦查策略手段以及侦查制度、运行方式等方面的研究依旧不尽完善,缺乏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系统性研究。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和研究条件,本文主要采取文献分析法、比较借鉴法、案例分析法、统计分析法、多学科交叉研究法等方法,通过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进行历史性梳理,总结其运行规律和特点,力图在研究视角、侦查方法运行机制、运行制度以及运行思维方式等方面取得一些创新性研究成果,以期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运行体系进行系统性完善。第一章以侦查方法的概念作为全文研究之起点,通过对侦查方法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侦查方法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并以之作为研究研究之基础,从运行结构、类型划分两方面分析总结出侦查方法的内部结构与外部分类标准。在充分结合毒品犯罪的演变趋势及其侦查方法的发展后,从运行模式、运行环境以及侦查策略手段三方面将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与一般刑事案件相比较,以凸显作为侦查方法子系统的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自身的复杂性、特殊性以及本文研究的意义与价值所在。第二章以经济学、行为科学、法律制度中的相关原理作为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研究之理论基础,充分运用多学科交叉研究法将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与上述学科中的基本原理相结合,从经济学相关原理中分析总结出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高效运行的规律与原理;从行为科学视角分析总结出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程式中的理性选择,有序推进侦查主体在侦查方法运行中的重要性;从法律制度视角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有序运行进行阐释说明,凸显了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的基本框架。上述诸多原理均为后期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完善与优化提供了理论基石。第三章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中存在的部分失范现象、不顺畅以及侦查方法设计运行中存在单一化倾向等困境进行了阐释。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中存在部分失范现象主要是由相关刑事诉讼立法条文规定的模糊笼统、相应配套立法中法律规定的重复与泛化以及特情、卧底管理体制的不规范等因素造成的;从侦查方法运行体制来看,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中存在的不畅主要是缉毒主体认知模式固化、相关法律规定不足、制度衔接不畅等因素造成的;从侦查方法具体设计运用来看,侦查方法运行中呈现的单一化发展趋势主要是由我国立法中固有的功利主义色彩以及近年来信息化侦查方法的“侵入式”发展所引起的。以上这些问题均对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因而也成为本文试图着力解决的关键性问题。第四章从毒品犯罪形势、毒品犯罪相关立法以及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三方面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域外国家有关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的相关经验进行了比较研究。这些国家都长期面临着毒品犯罪的威胁,尤其是美国,已然成为世界上毒品滥用最严重的国家,因而这些国家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面摸索出的诸多行之有效的侦查措施方法能为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完善与优化提供有益借鉴。综合来看,上述各国的经验大体可以概括为:完善毒品犯罪相关立法、构筑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有序运行的法律框架;强调预防与打击并重的侦查思维方式、树立多元化的侦查价值标准;制定特别侦查措施方法、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司法控制;重视现代科学技术与传统侦查方法的深度融合,严格技术侦查方法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运行空间等。但是,受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各国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设计运用中的侦查思维方式、侦查价值体系以及侦查策略手段均各有不同,因而我们不能简单的直接借鉴他国经验,而应当在充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从中分析挖掘出与我国现行禁毒法律体系相契合的优秀经验做法,为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不断丰富与创新注入新鲜血液。第五章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完善提出对策性建议,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与核心。针对毒品犯罪案件秘密侦查运用中存在的部分失范现象进一步完善毒品犯罪案件秘密侦查制度,从秘密侦查相关立法、配套立法以及管理体制三方面着手,细化秘密侦查特别授权条款,完善秘密侦查配套立法,构建特情、卧底使用管理体制;针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中存在不顺畅,充分结合当前毒情形势,打破固有侦查模式与侦查制度的掣肘,深挖毒品犯罪运行规律、优化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强化毒品犯罪国际侦查合作;针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中呈现出的单一化发展趋势,构建多远融合的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从侦查目的、侦查思维方式、侦查策略手段三方面着手,借鉴域外相关经验做法,将多元融合的观念引入其中,修正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目的观、丰富侦查思维方式、全面推进信息化侦查方法与传统型侦查方法的深度融合。通过以上三个层面,最终构建出一套相对完善的、科学的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体系。
赵贺霞[6](2020)在《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合同法》第94条是对一般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的规定,但对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主体仅以“当事人”一词言之,未对权利主体加以区分,语意不明,关于违约方是否含于“当事人”之中并成为合同解除权的主体,学界存在不同观点,否定观点基于合同严守及传统道德理念主张当事人仅为守约方;肯定观点基于合同主体的平等性及经济效益的追求等方面分析当事人应包含违约方。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请求,有的法院认为违约方没有合同解除权,且支持与否及支持的理由不一。我国民法典在修订过程中对此问题也是几经波折,民法典草案二审稿第353条规定了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但是之后公布的民法典草案全文则删除了有关内容,但是2020年公布的民法典全文则在第580条中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本文以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为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本文第一部分界定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和性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应属于形成诉权,且赋予违约方该权利符合效率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利益平衡原则。本文第二部分是从比较法上考察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制度,我国法律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规定存在法定合同解除权主体语义不明及未对该权利的属性进行明确规定的问题,英美法系对于违约方解除合同问题适用效率违约理论来解决,而大陆法系则用社会成本控制论解决。本文第三部分主要论述适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依据,守约主体论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且其他途径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合同僵局问题,法院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和支持也从侧面表明构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规则实属必要。本文第四部分尝试构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规则,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同时满足属于给付非金钱债务给付非特定物的债务、违约方非恶意违约、守约方有解除权但不行使,继续履行对违约方显示公平、对守约方的损害赔偿是有限并可计算的及守约方可以得到充分赔偿的条件,并以诉讼的方式行使,违约方解除合同不影响对守约方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赔偿范围应当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同时受其他原则的限制。
黄姿[7](2020)在《劳动关系认定判决书说理之研究 ——基于苏州、长沙、乌鲁木齐市三中院判决书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劳动法案件中,确认劳动关系非常重要。在认定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才能适用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来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关系认定判决书中法官说理的重点在于确认双方签订合同的性质,以及认定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突破了传统劳动关系的框架,也带来了司法实践中关于新型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本文搜集到我国东部的苏州市中院,中部的长沙市中院,以及西部的乌鲁木齐市中院三地十一年间“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判决书。通过分析这1247份判决书,研究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认定的判决书说理问题。发现和探究影响劳动关系认定判决书说理的因素,比如认定劳动关系需要哪些证据,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等等。从判决书中发现目前劳动关系认定判决书说理存在的几个问题,包括劳动关系认定法律规范的粗疏与阙如、法官法律适用不准确、以及论证说理不充分等问题。基于对上述几个问题的分析,提出完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度、以及充实判决书论证说理过程的改善建议。
蒋蔚[8](2020)在《行政指导型垄断的界定和规制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实质是行政权对市场运行的介入。这种介入既可能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强制等传统高权行政行为的形式,也可以通过行政协议、行政奖励、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其中,行政指导作为发源于日本的一种行政行为类型,在我国各级行政主体中运用较为广泛,部分行政主体乃利用行政指导不当介入市场竞争,从而形成具备一定特殊性的行政性垄断类型。考虑到行政指导的受关注度低于传统高权行政行为,故对行政指导导致垄断的问题,实践中虽已有所表现,但理论界却较少予以关注。本文从行政指导的理论分析入手,在探讨行政指导对市场竞争作用机理的基础上,引出行政指导型垄断这一概念,并展开对该概念的理论探讨,分析其现实表现,尤其是分析本应作为主要规制依赖路径的反垄断法目前所存在的规制短板。随后,秉持行政法和反垄断法有效协同的理念,以及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原则,分别以公平竞争审查和行政诉讼为视角,探讨通过这两大制度的运用补缺反垄断法的规制短板,更好实现对行政指导型垄断的事前预防和事后规制。对行政指导概念、分类、优缺点等基本理论的探讨构成对行政指导型垄断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行政指导既可作为产业政策的推进工具,也可作为竞争政策的推进工具,而作为两大经济政策推进工具的行政指导均可能在具体运用时对市场经济和市场竞争产生正负两方面效应。对行政指导型垄断的基础理论研究构成实践应对的基础。通过分析行政指导对竞争秩序的作用机理,有助于界定行政指导型垄断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对行政指导型垄断的识别。行政指导型垄断的产生有相应的发生因素,其同样也具备自身所属的相应特征。经济垄断和行政性垄断属垄断的两大基本类型,行政指导型垄断与经济垄断和传统行政性垄断相比,既有类似之处也有一定差异,着眼于规制的双向性标准,行政指导型垄断应属行政性垄断之一种。对行政指导型垄断在域内外现状的考察有助于增强对其的直观认识和对比分析。行政指导型垄断具有相应的危害表现,而本应作为规制包括行政指导型垄断在内的各类行政性垄断主渠道的反垄断法,其在规制范围、事前规制、事后规制等层面均存在相应局限,且这种局限预计难以通过本轮《反垄断法》修改获得实质突破,故有必要对行政指导型垄断的规制路径进行反思。公平竞争审查为我国新近建立的制度,其对反竞争行政指导既具有适用的可行性,也具有相应的适用价值。该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何具体适用于反竞争行政指导,值得展开实操层面的分析探讨。同时,有必要结合《反垄断法》的修订,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相关完善建议。针对行政指导提起行政诉讼乃对行政指导型垄断进行有效事后规制的途径。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相关法律制度并未将行政指导纳入可诉范畴,但实际上行政指导不应被直接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行政指导的可诉性能够被证成,反竞争行政指导的可诉亦具有相应价值。以此为研究起点,结合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安排,区分受理、审理与判决两大板块,针对反竞争行政指导之行政诉讼的若干实践问题展开详细探讨。随着对传统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政行为的监管日益增强及其作用范围的相应限缩,以行政指导为代表的柔性执法方式将逐步成为行政机关的重要执法手段。行政指导本身既可能促进市场竞争良性发展,亦可能成为破坏良性竞争秩序的导火索,形成一种具备一定特殊性的行政性垄断,即行政指导型垄断。对此,现行反垄断法在规制范围、事前规制、事后规制、修法预期等方面均存在相应局限,而公平竞争审查和行政诉讼可以也应当分别承担针对行政指导型垄断的相应事前预防和事后规制作用。
刘珊[9](2020)在《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文中指出税法解释性规则是税务行政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授权或自身行政权而制定的规则,按照规则的性质与法律效力的不同,税务行政规则可以分为立法性规则和非立法性规则两大类。税务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税务行政法规和税务行政规章等《立法法》所明确规定的立法形式。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未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仅在本辖区内具有拘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各种层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根据规范内容及功能意义的不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又可以分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税务管理性规则、税务裁量性规则等,其中,税法解释性规则根据发布主体与程序的不同,表现为通知、批复、函等多种形式。税法解释性规则本质上是各级财税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运用其行政权,依法对税法规则的具体应用性问题作出进一步阐释、说明而制定的一种实施性解释。根据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税法解释性规则属于第二性规则,是税法规则的配套规则,具有派生性、从属性以及不可续造性等特征。税法解释性规则因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税法适用的专业性与复杂性、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而生,并在弥补税收立法先天缺陷、克服税法规则实施的不确定性、提供相对清晰的税务行政执法标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行政判断余地理论与权威理论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提供了理论支撑。随着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税收司法的逐步开放,各类税务争议数量开始大幅增加,争议类型亦日渐多元化、精细化。其中,因税法解释性规则司法适用而引发的税务行政争议尤为突出。在我国现行行政解释体制下实施性解释的法律地位尴尬,导致这一类实施性解释在实践中的规范程度明显不足。学界将这一现象视为税法行政解释失范、或称为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异化,并对税法行政解释规范化、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及司法审查等问题展开热烈探讨。然而这些理论研究并没有从实际层面彻底解决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适用争议,以解释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税法行政解释失范问题仍然存在。相对而言,从文本分析与案例实证考察的双重视角切入,能更直观、更清晰地发现并剖析当前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实践中存在的真问题。因此,有必要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及其司法适用争议案例为考察对象,分别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内容等方面展开不同层次的实证考察。通过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外在表现形态的分析,可发现我国现行的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式杂乱无序,形态规范不足。另一方面,通过从裁判时间、争议类型、审判程序、审查态度以及裁判结果等五个维度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及典型税案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暴露出内容存在缺陷、效力规定瑕疵等问题。其中,内容上的缺陷又主要表现为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两个方面,合法性不足可以概括为超越法定权限、与上位法发生抵触、加重税务行政相对人义务或限缩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程序违法及其他违法;合理性较弱可以归纳为违反适当性原则、违反必要性原则、违反比例原则;因溯及适用不当、效力范围不清以及失效时间不明等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效力规定瑕疵而引发的税务争议可以概括为溯及力争议、普遍适用争议、废止认定争议。上述税法解释性规则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有其显着的制度或运行规则等原因:其一,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泛化,联合解释行为规范程度低,导致解释内容上存在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的缺陷;其二,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缺乏统一的解释规则,各解释主体在解释税法规则时所持的解释立场、解释方法、解释目标等各不相同,导致解释主体之间的主体间性愈发凸显,不同解释主体的前理解和考量因素各有不同,不同解释主体的解释行为任性;其三,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协商性不足、民主性不足以及公开性不足;其四,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备案审查不全面、复议审查不合理、司法审查形式化、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导致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异化,税务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严重不足。为了破解以上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引导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正确地理解与适用税法规则,指引司法人员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争议展开全面且深入的审查,真正实现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规范表达,有效弥合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法规则操作性之间的脱节,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及其内容表达方面进行规范,并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加强审查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的规范应当从确立形式便利原则、增强文本可识别度、建立形式审核程序等方面着手。一是遵从便利原则的基本要求,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便于适用、便于理解、便于阐述与宣传;二是从统一文本名称形式、明确文本体例格式、明确文本结构要素等方面治理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名称的繁杂无序,增强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可识别度,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增加有关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要件的规定;三是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审核程序,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态简洁、清晰、实用、有序、便于管理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的规范应当遵循“如何解释——解释如何展开”的逻辑径路,以弥合解释者之间的主体间性为中心,促进我国税法行政解释的规范表达。具体而言:首先,应当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明确税法行政解释的实施性解释地位,严格限定税法行政解释权的边界,统一税法行政解释权力主体形式,规范多元主体的联合解释行为,厘定“联合解释”的范围;其次,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主要是统一解释立场、建立解释方法运用规则、确立解释责任规则等,解决“如何解释”的问题。最后,还应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具体包括解释前的对话协商程序、解释中的民主参与程序、解释后的全面公开程序、运行时的定期清理程序等,以此回应“解释如何展开”的问题。立足于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实践状况,权力制衡理论、税收债务关系理论以及责任政府理论的核心要义有力地证成了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全面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应当从构建备案审查全面公开制度、责任制度、救济制度等方面完善税法解释性规则备案审查机制;从明确审查机构、确立审查标准、构建异议处理制度、增加审查程序启动方式等方面更新税法解释性规则复议审查机制;从确立双重审查路径、以理论权威为分类依据构建具体审查标准、细化司法审查处理权限、设置裁判说理责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改良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审查机制。相关配套制度主要是指成立专门的税务审判机构、从宽认定税法解释性规则附带审查申请条件。更重要的是,还应当从明确人大备案审查终局地位、试点备案审查前置处理模式、赋予司法建议备案审查启动效力、确立行政审查优位原则等方面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制度衔接规则,确保各个审查制度最大程度发挥其制度预设功能,切实有效地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
丁天立[10](2020)在《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研究(1928-1946)》文中研究说明1928年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在中国近现代以来的立法轨迹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效仿大陆法系国家,于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即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部门;总结中西方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差异,以法律概念、原则和规范为内容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六法体系”;在立法程序、立法技术和立法价值观方面破旧立新,与现代政治文明相接轨。虽然“代议制”的立法模式并非立法院首创,但是作为承接清末资政院、民初临时参议院以及北洋国会等尚处探索阶段的新式立法模式,国民政府立法院的实践结果,无疑开创了中国立法进程的全新阶段。是故,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在国民政府成立初期的立法实践活动,就值得加以探索和研究,并思考为时空转换了的当下立法活动进一步发展提供历史镜鉴。在复杂的历史背景和思想准备过程中,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的建立本身就极具争议。各方学者和政治人物就立法院在国民政府中的定位问题,曾展开激烈的争论,导致立法院成立之后在具体运行过程中,或多或少的受到各家学说的影响和掣肘,虽然胡汉民作为第一任院长,使得立法院起初具有极强的个人色彩,但是各方面的争议未曾休止。与此同时,立法院中法学精英们所秉持的立法社会化、本土化思潮也方兴未艾,国民党“训政”时期大力推行的司法党化,也成为研究同时期立法实践不可忽视的因素。从国民政府立法院的机构设置上看,虽然依照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的构想和《国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本应作为“治权”机关执掌立法大权的立法院,由于需要受到国民党党内机关的裁制,成为了并无实际治权的行政立法部门。立法院的运作严格依照《立法院组织法》《立法院议事规则》相关规定进行,其职权也被全面限定,立法委员、专职委员会、秘书处、编译处各司其职;立法院会议也具有了类似议会式的诸多表征,提案、表决、三读等程序被严格贯彻;立法会议记录工作也尽善尽美,形成的《立法院会议录》《立法院公报》《立法专刊》也成为后世研究国民政府立法院的第一手档案资料。在立法委员的选任方面,虽然胡汉民一直标榜立法院网罗了诸多法学精英以行专家立法之实,但通过对行宪之前的四届立法委员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可以看出,训政时期历届院长、副院长均是由国民党中执委决定其人选,立法委员则在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之前,皆经过国民党政治会议的审查以符合党治精神,“民选委员”终成了口号。国民政府立法院在成立初期的实践活动,主要包括对现行法规的整理和重要部门法典的编纂。胡汉民任院长之时,推行立法院的立法原则和职权方面,与国民党训政时期对于立法院的设定高度一致。在胡汉民治下的立法院,不仅在制度层面背离了孙中山先生“立法就是国会”的设计初衷,也在实践层面因为民意缺失、地域配额不均和内部组织不合理等原因,实则与所期许的“法治”渐行渐远。胡汉民的继任者如林森、邵元冲、张继等人,多承担过渡性角色。由于蒋、汪的政治斗争逼迫,孙科在行政院院长任上被迫辞职,并被安排在立法院院长一职。尽管依着《五权宪法》之设定,立法院院长确是拥有实际权力的政府要职,但国民党内部长期的权力斗争造成的立法院制度摇摆不定,真真切切影响了立法院实际权力效用的发挥。在面对中西法律文化碰撞和价值抉择上,多位拥有西学智识背景的立法委员,通过民国24年新《刑法修正案》,促成了训政时期立法院刑事立法思想由全盘西化开始向继受中国传统法的转型。虽然法律移植一直是清末民初法律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促成方法,但是,由于传统生活方式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之下,仍具有普遍意义,中华法系的传承性和保守性,裹挟巨大的历史惯性,使得中国传统法在新式法典编纂的过程中仍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而随着社会化立法思潮的兴起,由于民生问题贯穿其中,劳动立法成为了整个社会化立法活动的标杆。国民政府立法院意识到了劳资矛盾会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资本聚合而变得难以调和,故劳工法起草委员会总结了国外解决劳工问题的先进经验,并结合国民政府自身的经济环境,运用立法手段试图解决当时经济制度不合理之处。总体上看,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的立法实践活动,在推动立法技术发展和维护法律体系稳定等方面,具有多重功效和积极意义。虽然在短短的十多年时间里,未能从根本上变革国民政府的“党治”色彩,亦未改善当时历史背景下的法制环境,但体现在立法院所纂每一部成文法典和规范性文件当中的立法者群体的法学素养和政治智慧,仍值得后人在提升立法水平等方面借鉴和思考。
二、《法学杂志》编委会会议纪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学杂志》编委会会议纪要(论文提纲范文)
(2)中国共产党百年物权法治探索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中国共产党百年物权法治探索的研究背景 |
二、中国共产党百年物权法治探索的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重点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重点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三、案例分析法 |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物权法治探索 |
第一节 大革命时期的物权法治探索(1921年7月-1927年7月) |
一、大革命时期物权法治探索的时代背景 |
二、大革命时期的物权法治探索——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变革 |
第二节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物权法治探索(1927年8月-1937年7月) |
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物权法治探索的时代背景 |
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物权法治探索——“土地国有”与“耕者有其田” |
三、土地革命战争期间的物权法治探索——土地所有权政策的调整 |
四、土地革命战争期间的物权法治探索——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最终确立 |
第三节 抗日战争时期的物权法治探索(1937年7月-1945年8月) |
一、抗日战争时期物权法治探索的时代背景 |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物权法治探索——所有权的保护 |
第四节 解放战争时期的物权法治探索(1945年8月-1949年9月) |
一、解放战争时期的物权法治探索——《五四指示》 |
二、解放战争时期的物权法治探索——《土地法大纲》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的物权法治探索 |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物权法治探索(1949年10月-1956年9月) |
一、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物权法治探索的时代背景 |
二、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物权法治探索——土地所有权的个人所有 |
三、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物权法治探索——土地所有权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
四、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物权法治探索——资本主义工商业所有权改造 |
第二节 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展开和对中国建设社会主义道路时期的物权法治探索(1956年9月-1966年5月) |
一、建设社会主义道路时期的物权法治探索——人民公社中的物权 |
二、建设社会主义道路时期的物权法治探索——1956 年民法典草案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物权法治探索 |
第一节 改革开放的起步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物权法治探索(1978年-1992年) |
一、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物权法治探索的时代背景 |
二、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物权法治探索——用益物权 |
第二节 深化改革开放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21 世纪时期的物权法治探索(1992年-2002年) |
一、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21 世纪时期物权法治探索的时代背景 |
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21 世纪时期的物权法治探索——担保物权 |
第三节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物权法治探索(2002年-2012年)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物权法治探索的时代背景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物权法治探索——《物权法》 |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物权法治探索(2009年-2021年)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物权法治探索的时代背景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物权法治探索——《民法典》物权编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百年物权法治探索的启示 |
第一节 坚持物权法治探索,服务于不同时期革命、建设和改革任务 |
第二节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 |
第三节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立足基本国情 |
第四节 坚持以人民权益为根本立足点和出发点 |
第五节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文献与资料汇编 |
二、着作 |
三、期刊论文 |
致谢 |
(3)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独立性及规则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由《九民会议纪要》看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独立性 |
(一)“终止”与“终结”的用语区别 |
(二)管辖规定的体系解释 |
(三)规则背后的法理依据 |
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产生债务的清偿规则 |
(一)重整计划可以将执行期间新产生的债务约定为共益债务 |
(二)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新债务应即时清偿 |
(三)重整计划无约定情形下新债务在重整失败后应不属于共益债务 |
1.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所产生的新的债务,并不符合共益债务的定义。 |
2.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关于共益债务的明确分类规定,难以将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产生的债务归于其中任何一类。 |
3. 针对如果不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产生的债务纳入共益债务范畴将会挫伤交易相对人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债务人包括融资需求在内的重整需求,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过于欲盖弥彰。 |
三重整计划执行监督与变更规则的厘定 |
(一)非执行主体监督权限的厘定 |
(二)重整计划变更规则的厘定 |
1. 重整计划执行主体的变更。 |
2. 重整计划执行内容的变更。 |
3.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变更。 |
四《民法典》的应用亮点及其对《企业破产法》的改进启示 |
(一)赋予债权人撤销权并加强其效力 |
(二)为法院拒不出具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的情形提供缓和空间 |
(三)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保理合同的处理 |
(四)与《民法典》衔接视角下的《企业破产法》相关内容之改进 |
结语 |
(4)行政协议识别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问题的源起和研究目的 |
1.2 .问题研究的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对行政协议概念和内涵的研究 |
1.3.2 .对行政协议识别的研究 |
1.4 .本文的结构安排 |
1.5 .本文研究方法 |
1.5.1 .文献研究法 |
1.5.2 .概念分析法 |
1.5.3 .实证分析法 |
2.行政协议概念识别 |
2.1 .概念识别流程的设定 |
2.2 .行政协议词义识别 |
2.2.1 .“行政协议”的语素分析 |
2.2.2 .作为词组的“行政协议” |
2.2.3 .作为复合词的“行政协议” |
2.2.4 .“行政协议”的最大词义范围 |
2.3 .行政协议同周边概念的区分 |
2.3.1 .“行政协议”和“民事合同”的差别 |
2.3.2 .“行政协议”和“单方行政行为”的差别 |
2.3.3 .“行政协议”和“行政指导”的差别 |
2.3.4 .行政协议同周边概念区分的结果 |
2.4 .小结 |
3.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出台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行政协议识别 |
3.1 .司法实践中的识别 |
3.2 .司法实践中识别的基础 |
3.3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出台前我国行政协议司法实践的整体特征 |
3.3.1 .案件数量起伏较大 |
3.3.2 .行政协议识别是案件的主要争点 |
3.3.3 .行政协议案件涉及的主要是资源行政管理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活动 |
3.3.4 .大量涉行政协议案件最终未以行政协议案由处理 |
3.4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出台前最高法院识别行政协议的司法实践 |
3.4.1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出台前最高法院识别行政协议的两种策略 |
3.4.2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出台前最高法院对于非典型行政协议的识别 |
3.4.3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出台前最高法院处理行政协议纠纷的特点 |
3.4.4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出台前最高法院处理行政协议纠纷存在的问题 |
3.4.5 .问题产生的原因 |
3.4.6 .对相关问题的反思 |
4.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和参考性案例对行政协议识别的影响 |
4.1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对行政协议识别的影响 |
4.1.1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对行政协议识别标准的调整 |
4.1.2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对行政协议审判的其他调整 |
4.1.3 .调整后的识别标准依然无法解决行政协议识别问题 |
4.1.4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传递出的信号 |
4.2 .参考性案例对行政协议识别的影响 |
4.2.1 .参考性案例细化了行政协议识别的标准 |
4.2.2 .细化的识别标准依然无法解决行政协议识别问题 |
5.去行政协议识别的纠纷路径重构 |
5.1 .改变行政协议纠纷处理的整体思路 |
5.2 .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协议纠纷处理 |
5.3 .审理行政协议纠纷参照适用全部民事法律规范 |
5.4 .将缔约主体为行政主体的协议纠纷都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 |
5.5 .小结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获得成果目录 |
致谢 |
(5)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价值 |
第一章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概述 |
第一节 侦查方法的概述 |
一、侦查方法的概念 |
二、侦查方法的结构 |
三、侦查方法的类型划分 |
第二节 毒品犯罪的演变及其侦查方法的发展 |
一、毒品犯罪的演变趋势 |
二、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发展 |
三、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运行现状 |
第三节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特殊性 |
一、运行模式的独特性 |
二、运行环境的复杂性 |
三、策略手段的特殊性 |
第二章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经济学基础 |
一、供求原理 |
二、效益原理 |
三、机会成本原理 |
第二节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行为科学基础 |
一、理性原理 |
二、渐进性原理 |
三、人本原理 |
第三节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法律制度基础 |
一、禁毒立法与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 |
二、禁毒司法解释与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 |
三、禁毒规范性文件与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 |
第三章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运行困境 |
第一节 毒品犯罪案件秘密侦查运用存在失范 |
一、特情、卧底应用存在随意性 |
二、控制下交付实施存在任意性 |
三、技术侦查使用存在模糊性 |
第二节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存在不畅 |
一、缉毒主体认知模式固化 |
二、新型毒品犯罪侦查方法运行不畅 |
三、国际侦查合作运行不畅 |
第三节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设计运用相对单一 |
一、侦查目的单一化偏移 |
二、侦查思维方式相对单一 |
三、侦查策略手段相对单一 |
第四章 域外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比较 |
第一节 美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概况 |
一、美国毒品犯罪形势 |
二、美国毒品犯罪相关立法 |
三、美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 |
第二节 英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概况 |
一、英国毒品犯罪形势 |
二、英国毒品犯罪相关立法 |
三、英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 |
第三节 德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概况 |
一、德国毒品犯罪形势 |
二、德国毒品犯罪相关立法 |
三、德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 |
第四节 日本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概况 |
一、日本毒品犯罪形势 |
二、日本毒品犯罪相关立法 |
三、日本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 |
第五节 域外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比较与启示 |
一、域外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比较 |
二、域外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启示 |
第五章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毒品犯罪案件秘密侦查制度 |
一、细化秘密侦查特别授权条款 |
二、完善秘密侦查配套立法 |
三、构建特情、卧底使用管理体制 |
第二节 推进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高效运行 |
一、深挖毒品犯罪运行规律 |
二、优化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 |
三、强化毒品犯罪案件国际侦查合作 |
第三节 构建多元融合的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 |
一、修正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目的观 |
二、丰富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思维方式 |
三、推进信息化与传统型侦查方法的融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 论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 研究方法 |
(五) 创新点 |
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概述 |
(一)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和性质 |
1.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概念 |
2.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性质 |
(二)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 |
1. 效率原则 |
2. 诚实信用原则 |
3. 利益平衡原则 |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比较法考察 |
(一) 我国法律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缺乏明确规范 |
1. 关于法定合同解除权的主体语义不明 |
2. 对权利的属性未做明确界定 |
(二) 违约方合同解除的国外立法例 |
1. 英美法系违约方的合同解除制度 |
2. 大陆法系违约方的合同解除制度 |
(三) 比较法考察的结论与借鉴 |
三、特定情形下适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规则的依据 |
(一) 适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现实基础 |
1. 守约方主体论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 |
2. 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合同僵局 |
(二) 司法实践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 |
1. 司法实践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支持 |
2. 支持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 |
四、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规则的构建 |
(一)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特殊限制 |
1.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的限制 |
2.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的限制 |
(二) 违约方解除合同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1. 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方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
2. 损害赔偿的范围及限制 |
3. 损害赔偿的计算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劳动关系认定判决书说理之研究 ——基于苏州、长沙、乌鲁木齐市三中院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二) 研究现状与研究意义 |
(三) 研究方法与论证思路 |
二、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理论 |
(一) 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 |
(二) 新型劳动关系的认定 |
(三) 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证分析 |
三、判决书说理的基本模式 |
(一) 大陆法系判决书说理模式 |
(二) 英美法系判决书说理模式 |
四、劳动关系认定判决书说理中的影响因素 |
(一) 事实关系之判断 |
(二) 相似概念之辨析 |
(三) 证据方面之论证 |
(四) 其他因素之分析 |
(五) 小结 |
五、目前劳动关系认定判决书说理存在的问题 |
(一) 法律规范的粗疏与阙如 |
(二) 法律适用不准确 |
(三) 论证说理不充分 |
六、劳动关系认定判决书说理之改善建议 |
(一) 完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
(二) 提高法律适用准确度 |
(三) 充实论证说理过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8)行政指导型垄断的界定和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写作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基础、创新之处及面临的困难 |
第一章 行政指导与市场竞争 |
第一节 行政指导概述 |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 |
二、行政指导的分类 |
三、行政指导的优缺点 |
第二节 作为经济政策推进工具的行政指导 |
一、行政指导与市场失灵 |
二、作为竞争政策推进工具之行政指导的正负效应 |
三、作为产业政策推进工具之行政指导的正负效应 |
第二章 行政指导型垄断的理论范畴 |
第一节 行政指导型垄断的内涵 |
一、行政指导型垄断的作用机理 |
二、行政指导型垄断的概念 |
第二节 行政指导型垄断的识别 |
一、行政指导型垄断的识别路径 |
二、行政指导型垄断的类型划分 |
第三节 行政指导型垄断的成因和特征 |
一、行政指导型垄断的成因 |
二、行政指导型垄断的特征 |
第四节 行政指导型垄断的法律定位 |
一、经济垄断与行政性垄断 |
二、行政指导型垄断不属经济垄断 |
三、行政指导型垄断属于行政性垄断 |
第三章 行政指导型垄断的现状检视 |
第一节 比较视野下域内外现状考察 |
一、日本的现实表现 |
二、德国的现实表现 |
三、韩国的现实表现 |
四、台湾地区的现实表现 |
五、我国大陆的现实表现 |
第二节 行政指导型垄断的危害表现 |
一、侵害反垄断法保护法益 |
二、诱发协同行为 |
三、不当影响市场份额 |
四、诱发经营者集中 |
五、损害消费者权益 |
第三节 行政指导型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局限 |
一、反垄断法的总体规制范围有限 |
二、反垄断法的事前规制设计不足 |
三、反垄断法的事后规制效果有限 |
四、对行政指导型垄断规制路径的反思 |
第四章 行政指导型垄断的事前预防——以公平竞争审查为视角 |
第一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适用性分析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概述 |
二、对反竞争行政指导的适用可行性 |
三、对反竞争行政指导的适用价值 |
第二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践运用 |
一、对反竞争行政指导的审查程序 |
二、对反竞争行政指导的审查标准 |
三、对反竞争行政指导的例外规定适用 |
第三节 针对反竞争行政指导的制度完善 |
一、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入法 |
二、完善针对反竞争行政指导的相关制度 |
第五章 行政指导型垄断的事后规制——以行政诉讼为视角 |
第一节 行政指导的可诉性分析 |
一、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
二、行政指导可诉性之现状 |
三、行政指导可诉性之证成 |
四、反竞争行政指导可诉之价值 |
第二节 反竞争行政指导诉讼之受理 |
一、不可诉的反竞争行政指导 |
二、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
三、起诉期限的认定 |
第三节 反竞争行政指导诉讼之审理和判决 |
一、明确举证责任的承担 |
二、注重反竞争性的审查 |
三、依法确定裁判形式 |
结语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9)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税法行政解释基本理论研究述评 |
1.3.2 税务行政规则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 |
1.4.1 实证研究方法 |
1.4.2 比较研究方法 |
1.4.3 文献研究方法 |
1.5 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 |
1.6 创新之处 |
1.6.1 研究内容创新 |
1.6.2 研究方法创新 |
1.6.3 研究视角创新 |
第2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阐释 |
2.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界定 |
2.1.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涵义 |
2.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特征 |
2.1.3 税法解释性规则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2.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动因 |
2.2.1 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 |
2.2.2 税法适用过程的专业性与复杂性 |
2.2.3 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 |
2.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基础 |
2.3.1 行政判断余地理论 |
2.3.2 权威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 |
3.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基本形态 |
3.1.1 样本描述 |
3.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表现形式 |
3.1.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主要类型 |
3.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现状 |
3.2.1 样本描述 |
3.2.2 运行概况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现实难题 |
4.1 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规范不足 |
4.1.1 发布主体多元 |
4.1.2 表达形式多样 |
4.1.3 名称混杂无序 |
4.1.4 文本识别度低 |
4.2 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存在缺陷 |
4.2.1 合法性不足 |
4.2.2 合理性较弱 |
4.3 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规定瑕疵 |
4.3.1 溯及适用不当 |
4.3.2 效力范围不清 |
4.3.3 失效时间不明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的成因 |
5.1 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 |
5.1.1 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 |
5.1.2 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 |
5.1.3 联合解释规范程度低 |
5.2 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 |
5.2.1 解释立场失当 |
5.2.2 解释方法运用不当 |
5.2.3 解释责任不明 |
5.3 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 |
5.3.1 协商性不足 |
5.3.2 民主性不足 |
5.3.3 公开性不足 |
5.4 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 |
5.4.1 备案审查制度不全面 |
5.4.2 复议审查制度不完善 |
5.4.3 司法审查制度不合理 |
5.4.4 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治理之道 |
6.1 统一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式 |
6.1.1 确立形式便利原则 |
6.1.2 增强文本可识别度 |
6.1.3 建立形式审核程序 |
6.2 规范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内容 |
6.2.1 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范畴 |
6.2.2 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 |
6.2.3 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 |
6.3 优化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机制 |
6.3.1 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法理依据 |
6.3.2 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
6.3.3 更新复议审查制度 |
6.3.4 改良司法审查制度 |
6.3.5 建立审查制度衔接规则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10)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研究(1928-194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现状及基本思路 |
三、史料收集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立法院的制度起源和前期探索 |
第一节 混乱的政局与激变的思潮 |
第二节 议会制的立法模式源起与引进 |
第三节 新式立法制度的初步发展与实践 |
第四节 探索阶段议会式立法的困局 |
第二章 立法院的指导思想和定位 |
第一节 西学分权思想的推演 |
第二节 国民党与训政时期约法的调适 |
第三节 立法院宪法地位的论争 |
第三章 立法院的人员构成和立法活动 |
第一节 《立法院组织法》与立法院制度设计 |
第二节 立法委员众生相 |
第三节 立法院的立法活动 |
第四节 立法院的运作特质 |
第四章 立法院的中西法律文化聚焦——以新《刑法修正案》为例 |
第一节 新《刑法修正案》的修法背景 |
第二节 立法院刑事修法的实践与问题 |
第三节 立法院法律移植思维的本土化转型 |
第五章 立法院的社会本位立法导向——以劳工法为例 |
第一节 立法院对于“民生主义”的理解 |
第二节 立法院《工会法》《工厂法》起草经过 |
第三节 立法院劳工问题的解决路径 |
第四节 社会本位在立法院劳动立法上的取舍 |
第六章 立法院立法活动的历史省思 |
第一节 立法院的总体特征与观感 |
第二节 立法院的历史地位 |
第三节 立法院立法活动的反思与启示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法学杂志》编委会会议纪要(论文参考文献)
- [1]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确立破产止息规则的反思[D]. 张灿. 青岛大学, 2021
- [2]中国共产党百年物权法治探索及其启示[D]. 李华. 兰州大学, 2021
- [3]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独立性及规则完善[J]. 钱宁.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1)
- [4]行政协议识别问题研究[D]. 何为. 北京林业大学, 2020(06)
- [5]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研究[D]. 岳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6]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D]. 赵贺霞.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7]劳动关系认定判决书说理之研究 ——基于苏州、长沙、乌鲁木齐市三中院判决书的实证分析[D]. 黄姿. 苏州大学, 2020(03)
- [8]行政指导型垄断的界定和规制研究[D]. 蒋蔚. 武汉大学, 2020
- [9]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D]. 刘珊. 湘潭大学, 2020(10)
- [10]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研究(1928-1946)[D]. 丁天立. 南京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