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规行为被强力“纠错”(论文文献综述)
田莉[1](2021)在《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政治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延安时期是我们党从幼年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也是党的建设伟大工程、党的政治建设的开创期和探索期,是中国共产党政治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历史阶段,展现出了党的政治建设在党建设伟大工程中的突出地位,也呈现出了党的政治建设的基本规律,可以说是我们党政治建设史上的一座“富矿”,蕴藏着丰富历史经验和卓越历史智慧。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能够成长为一个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完全巩固的党,究其根源就在于抓住了党的政治建设这一党的根本性建设。延安时期党的政治建设并不是中国共产党凭空创造的,而是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理论来源和实践基础。延安时期,抗日战争爆发后对外民族矛盾更加尖锐,国内形势复杂多变对内阶级矛盾更加突出加之苏德战争爆发,导致共产国际和苏联与中国共产党分歧剧烈,这些如此复杂的国际国内局势向中国共产党提出“为什么行?如何才能够行?中国人民为什么要选择中国共产党”等历史拷问,中国共产党在国破家亡的重要关头找到了党的政治建设这个解答历史谜题的钥匙。延安时期党的政治建设有着丰富的理论来源,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党建思想中关于党的政治目标、政治立场和政治要求等思想理论,是延安时期党政治建设的直接理论来源,为我们党在延安时期推进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撑;同时,延安时期党的政治建设是在深刻总结中国共产党成立后至延安时期之前我们党在革命实践中对政治建设进行探索过程中形成的经验基础上不断推进的。延安时期党的政治建设主要围绕坚定党的政治信仰、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提升政治能力、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等方向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深刻回答了为什么要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怎样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等重大问题,具有鲜明时代特点,主要包括:继承性与创造性双重凸显、整体性和重点性有机结合、普遍性和特殊性互相联结、阶级性和人民性辩证统一。延安时期党的政治建设统领了党的建设伟大工程,为赢得革命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保障了党历史使命的完成。延安时期党的政治建设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政治建设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政治建设思想在中国的重大突破和重大创新,是马克思主义党建中国化的重要内容,是毛泽东党建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中,在马克思主义党建中国化过程中,在中国共产党建设进程中,都具有重要历史地位。延安时期党的政治建设始终牢固树立党员政治信仰、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强力提升全党政治能力、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延安时期党的政治建设对新时代我们党持续推进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具有重要启示作用,新时代我们党必须深入学习和借鉴延安时期我们党政治建设的历史经验,从宝贵的延安精神中汲取政治建设的伟大力量,以历史智慧推动新时代党的政治建设向纵深发展。
杨晓春[2](2021)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文中认为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五年主要工作回顾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市委的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3](2021)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渝府办发[2021]9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9月18日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
薛凡[4](2021)在《中国公证改革发展新阶段与公证制度的重大转型——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公证改革《意见》解读》文中认为一、中国公证改革发展新阶段的来临(一)启动、停滞和重启—中国公证改革历程的回望1、公证改革全面启动与长期停滞1993年11月14日、1999年9月22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相继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刘作翔[5](2021)在《论建立分种类、多层级的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规范是指由社会自身产生的以及由各类社会组织制定的规范类型所形成的体系性组合或集合,包括习惯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组织自制规范和各级政治权威机关制定的专门用于管理内部成员的自制规章。从理论和实践上来讲,将社会规范纳入备案和审查范围是必须的,一方面能够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能够防止社会规范偏离正轨而产生的负面作用,进而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同时,将所有社会规范纳入备案和审查范围也是可能和可行的,关键在于建立分种类、多层级的备案审查制度,采取内部审查和外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将不同的社会规范纳入不同的组织体系和层级体系,并根据需要进行事先审查、事中审查或事后审查。
石萌[6](2020)在《纪委监委派驻制效果研究 ——以甲省A部门派驻组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明确了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目标任务,把监督工作、反腐败工作纳入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做出顶层设计,纪委监委派驻制度是其中重要一环。经过长期发展和多次改革,派驻监督的运行机制、权力构成等内容都发生了较大的改变。特别是2013年以来,纪委监委派驻制度逐渐成型。作为极具中国特色的权力运行监督与制约制度,得到社会广泛关注,为超大型科层组织内控机制提供了新的路径选择。本文以2013年至2019年甲省A部门派驻组为例,分析纪委监委派驻制的运作机制和权力构成,研究制度设计导致的独立性不足和随之而来的监督冲突。从权力监督和制约角度,结合派驻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情况和具体案例,运用两个责任、四种形态等理论,从日常监督效果、执纪审查效果和追责问责效果等方面研究探讨纪委监委派驻监督实效,写实评价+数据分析的效果评价方式为派驻机构效果评价提够了新的思路。经过综合分析认为,该派驻组在压实两个责任,推动监督责任落实,开展源头治理方面取得成效。但是,在实践中派驻组也存在不足,单列一章研究监督短板和原因分析,如监督“一把手”能力较弱、党风政风问题禁而不绝等,揭示了当前派驻监督的困境,挖掘了制度背后的原因。在此基础上还提出了以政治监督推动两个责任落实、提升对“一把手”的监督效果等5方面优化建议,为当前深化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
王树林[7](2020)在《行政法视角下的失信惩戒制度规制研究》文中认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是当下炙手可热的话题之一。社会信用体系得以有效运行的核心点是要建立起完善的信用奖惩制度,失信惩戒制度也就应运而生。在国家层面立法空白情况下,地方立法先行,有助于尽快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失信惩戒是由行政机关及其相关授权组织主导的。所以,将失信惩戒制度归入到行政法体系予以规制有现实的可行性基础。当前,失信惩戒有泛化趋势,究其缘由,一是由于当前对于“失信”一词基本内涵和外延把握不准,在没有上位法约束的情况下,地方立法不断扩大“失信”的纳入范畴,使得“失信”范围不当扩张,“失信”呈现出“膨胀”姿态;二是行政机关不当运用失信惩戒手段导致失信惩戒打击面过广,在具体实践中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如比例原则、禁止不当关联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一事不二罚原则等;三是各地方性法规虽然规定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主管机关的相关信息管理行为影响到其合法权益时,有权提出异议申请,信用信息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予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信用主体。但对于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管理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时,如何救济则没有相关规定。在实践中,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组织对失信主体进行失信惩戒通常通过采取取消便利、限制财政支持、限制高消费、限制政府采购、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任职资格等强制性和惩罚性行政措施,迫使失信主体为或者不为相关行为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主体对失信主体采取的限制性和剥夺性行政措施,因其是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有可诉性。失信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得以救济。本文共分为了六个部分。在开篇的绪论中,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当前学术界对于失信惩戒制度的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等。第一章主要是对失信惩戒制度的内涵进行探讨,认为失信惩戒措施具有行政行为性质、行政处罚性质以及具有行政强制性质,其中对于限制性和剥夺性惩戒措施在本质上就是一种行政处罚。失信惩戒在当前主要是由行政机关所主导的,基于这一原因,失信惩戒制度合理嵌入到行政法体系予以规范,便有了现实的可行性基础。提出建设失信惩戒制度需要遏制公权力的扩张,认为公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及程序正当原则。第二章介绍了目前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现状。当前,关于失信惩戒制度我国在国家层面并没有统一的立法予以规范,只有国务院及其部委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但在地方层面,河北、湖北、上海、浙江、辽宁、河南等地已经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其他省份的地方性立法也在积极推进,其中,广东、贵州、山东、江苏、海南等地关于信用立法已经出台了相关的草案稿征求意见。到市县级层面,有关失信惩戒的相关规定则较多。在新冠疫情爆发以后,各地又纷纷针对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许多规范性文件,将疫情期间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纳入失信惩戒范畴予以规制。在具体执法中,失信惩戒由原来的单部门惩戒逐渐向联合惩戒方向演进;对信用主体失信行为打击力度强、惩戒措施严厉。在失信主体救济权方面,目前已经出台的几部地方性法规中,只有《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明确失信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外,其他几部地方性法规仅仅赋予了失信主体异议权。第三章分析了当前我国失信惩戒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认为当前我国失信惩戒制度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失信惩戒相关内容存在法律性质界定不清楚的情况;二是失信惩戒制度在地方立法上存在缺憾;三是行政公权存在侵犯失信主体私权利的情况。第四章从行政法视角提出了规制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一些建议。认为当前对于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规制应当在立法、执法方面予以把控,同时要加强对失信主体的救济权保障。最后是结语部分。
张璐[8](2020)在《影视明星行为失范及其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2014年文艺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文艺工作者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有好的专业素养,要有高尚的人格修为,要努力做到言为士则、行为世范。而在当下影视行业以及与之相关的演艺经纪中,影视明星显示出自相矛盾的两面性问题,一方面明星不断在银幕上塑造艺术形象,通过影视作品向公众传递正能量信号以扩大社会知名度,另一方面影视明星频繁出现失范行为。主要包括:涉毒、涉赌、偷税漏税等为代表的违法行为,以婚内出轨、绯闻不断等为代表的违反家庭美德的行为,利用抠图等技术手段代替真实表演为代表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在“新媒体”的作用下,呈现出影视明星负面舆情频发的现状。这些失范行为与“德艺双馨”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严重相悖,而新媒体的出现,让影视行业网络舆论的“后真相”现象愈演愈烈。失范是指一个社会或群体中缺乏、偏离或违背规范的状态。行为失范的形成,多由于“理性经济人”在监管或制度约束缺位的情况下,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做出的偏离、违背规范甚至越界法律的行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影视行业中的“乱象”、“怪象”,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相悖,是新时代影视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具体体现。因此在关注影视产业发展的同时,更应关注影视明星行为失范对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而研究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形成及治理对中国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就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梳理了1949年-2019年中国影视明星管理模式的变迁,结果显示进入新时代,整个影视产业乃至文化产业在经历了繁荣、危机之后,亟需重整向规范化发展迈进。本文总结和分析了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表现类型、表现特征和呈现模式,从不同层面剖析了行为失范的社会影响。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信息生态理论,从实证和理论分析两个视角剖析了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形成机理。基于分析结论,从行业声誉、个体声誉和舆情控制三个角度提出治理思路,并从政府层面、行业层面、个体层面提出对策建议。本文共分为八章:第一章是绪论,首先梳理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将1949年至今划分成四个阶段,分析各个时期中国影视明星管理模式变迁,以此为研究背景,开展后续的研究工作。其次分别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理论基础及创新之处。同时梳理了影视明星的相关研究、影视明星管理以及影视产业管理的相关研究,论证了本文的学术价值。第二章是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典型表征。本文从内容类型、失范行为动机和负面影响程度三方面进行类型划分。总结出新媒体视域下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表现特征及信息传播的三种模式。同时分析了影视明星行为失范对整个新媒体环境、影视行业、公众、影视明星群体产生的不同程度的负面及正面影响。本文认为从学理角度来看,各类舆情有其规律可循,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影视明星及其经纪公司可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减少负面舆情对影视产业和网络生态环境的影响。第三章是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形成机理剖析。首先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及理性选择理论,实证检验影视明星行为影响因素,以此逆推影视明星的行为动机。基于信息生态学理论,结合社交媒体负面信息频现的社会现实,逐一剖析明星负面信息生态链的构成要素,分析形成机理。将影视明星主体行为动机和网络负面信息链的形成结合起来思考,探索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形成机理。根据在分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本文的第四、五、六章将分别基于行业声誉、个体声誉、舆情控制三个视角,进行治理对策的探索。第四章是基于行业声誉视角的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治理。在影视行业中,影视明星是否能够主动纠正自己的失范行为,与行业的管理机制息息相关。影视明星主动纠错、相关部门积极有效监管、继而公众满意,是一个比较理想的危机演化结果。而到达这个状态,需要经过三群体之间的反复博弈,各个主体在每个阶段的策略选择都会直接影响影视行业危机的发生和演化。本文借鉴声誉共同体的概念和思路,引入演化博弈理论和方法,探索影视明星“犯错”后,影视明星、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三方行为主体的演化规律。同时找到能够促使影视明星主动纠错、公众满意、政府积极有效监督的理想模式的关键因素,提出构建影视行业声誉机制的建议,并提出治理对策。第五章是基于个体声誉视角的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治理。声誉作为反映主体信息质量的一种信号,随着声誉机制的完善而在公众中传播,当声誉的主体是个体时,表现为个体声誉。在常态化的影视明星评价、监督和管理机制的约束下,影视明星为了维护个体声誉,就会有约束自身行为的内在驱动力,而这将对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治理起到积极作用。本文依据布迪厄场域理论构建影视明星评价指标体系,选取突变级数法合成指数,并进行实证分析。根据评价结果反观当下影视明星的行为失范现象,并提出治理对策。第六章是基于舆情控制视角的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治理。区别于其他类型的舆情传播,本文将含有网络推手的二维主体扩展到三维主体,考虑了影视明星舆情传播中一个重要的主体——粉丝,并将影响因素带入到推动指数中,进行建模并仿真。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了基于舆情控制视角的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治理对策。第七章提出了影视明星行为失范治理的对策建议。根据全文的分析结果,分别从政府层面、行业层面、个体层面提出对策建议。结论启示,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治理,不仅需要从政府层面、行业层面逐步完善政策法律法规,形成政府监管、政策指导、市场调节、媒体监督、行业自律的多管齐下的局面,更需要影视明星、社会大众等个体的积极配合,提升个体素质、注重个体行为,共同维护网络生态环境和行业发展环境。第八章是结论与展望。总结了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并分析了研究的不足之处。从经济学、影视学、社会学、管理学角度提出未来研究展望。由于能力及时间所限,本文在理论阐述、数据收集、研究方法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局限,还有很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这些也将是作者以后的研究方向。
王嘉铭[9](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雷婉璐[10](2019)在《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整体方案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确立的重大改革举措,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具有重要的战略作用。六年来,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是需要进行一定的评估与分析的。对此,本文选取“功能”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因为功能是评价一项制度、政策或方案是否值得创设、是否值得存在以及是否值得改革的重要指标。如果改革能够有效实现其功能预期,在实际运行中产生积极的客观后果,就具有了在社会结构中存在并持续存在的理由。如果改革不能有效地实现其功能预期,甚至产生了诸多消极的客观后果,就可能被废弃或继续改革以契合现有的社会结构。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发挥问题。为什么要进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是什么?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是否实现了制度设计之初的功能预期?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了怎样的客观后果?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客观后果?如何对这些客观后果进行正负评价?在对这些问题的逐步回答中,通过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和客观功能的描述,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检视和评估,提出如何进行改进与优化的进路与具体方略,以期能够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理论研究实现研究方法与研究成果上的知识增量,同时为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某些具体的制度设计提供一种可能的选择与理论上的证成。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主要运用概念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功能分析法,并采用默顿的功能分析范式作为主要研究框架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一事项进行功能分析,旨在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和客观功能进行描述与评价。对功能的分析和研究不仅是对一件事物进行客观评价的恰当视角,也是对其存废以及如何改进的有效途径。司法责任制改革从改革内容来看,包括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即让审理者裁判,和司法问责制改革,即让裁判者负责。在问题意识作为改革基本方法论的前提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问题意识在于司法裁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影响了审判权的正常运行,违背了司法规律,导致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健全,由此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在于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运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问题意识在于司法问责制度在以往的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境,其功能预期在于消除这些困境,对法官进行有效问责。但是,在对司法责任制改革所产生的积极效果进行肯定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理性地认识到司法责任制改革还产生了诸多与改革初衷不符的反功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功能发挥途径受到阻碍,消解了改革的积极效果,因而应当进行一种改革思路的转向,寻求阻碍改革功能发挥途径的关键因素,认真对待作为改革主体和改革对象的法官需求,加大政策制定的开放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充实司法改革的理论储备,为改革进一步提供正当性基础,化解司法改革举措推行的难度。司法问责制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司法问责事由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司法问责制本身的功能预期设定超过了制度所能承载的限度,从而对现有的司法结构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出现了部分功能发挥失灵的现象;另一部分是司法问责主体和程序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改革的司法化导向不足。针对不同的原因,应当采用不同的应对方案。就司法问责的实体改革而言,应对司法责任制的功能预期进行适当的减负,司法责任制的功能预期应当集中在对司法公信力的维护与恢复上,对于其他司法责任制无法承载的功能预期应当寻找适当的功能替代物。制度预期的设定直接决定了该制度的模式和内容。在对司法责任制制度功能预期合理减负的基础上,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法官惩戒制。将法官不当行为和裁判结果错误均纳入法官惩戒的事由当中,对法官不当行为的惩戒采用“仅需行为造成公众对司法公信之损害即可”的标准;对于裁判错误则区别对待,在法官行为良好的前提下,如果属于明显而低级的错误则可能受到追责,反之免责。就司法问责的程序改革而言,我国应当进一步对司法问责程序进行司法化改造。
二、违规行为被强力“纠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违规行为被强力“纠错”(论文提纲范文)
(1)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政治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已有研究评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概念界定与创新之处 |
(一)概念界定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政治建设的生成逻辑 |
一、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政治建设的历史逻辑 |
(一)抗日战争爆发后对外民族矛盾更加尖锐 |
(二)国内形势复杂对内阶级矛盾更加突出 |
(三)共产国际、苏联与中国共产党分歧剧烈 |
二、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政治建设的理论逻辑 |
(一)马克思、恩格斯党建学说 |
(二)列宁政党建设理论 |
(三)中国共产党成立至延安时期党的政治建设经验 |
三、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政治建设的实践逻辑 |
(一)加强党自身建设的现实需要 |
(二)实现全民族团结统一的内在需要 |
(三)领导民族民主革命的迫切需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政治建设的主要内容 |
一、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 |
(一)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全党 |
(二)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 |
(三)坚决站稳人民群众政治立场 |
二、坚持党的政治领导 |
(一)维护毛泽东在全党的领导地位 |
(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 |
(三)改进党的领导方式 |
三、提高政治能力 |
(一)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 |
(二)彰显边区各级机关政治属性 |
(三)发挥群团组织政治作用 |
(四)提高党员干部政治本领 |
四、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
(一)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
(二)严明党的政治纪律 |
(三)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 |
(四)严格选人用人的政治标准 |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政治建设的主要特点 |
一、继承性与创造性双重凸显 |
(一)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为指导 |
(二)在实践中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进行创造性转化 |
二、整体性和重点性有机结合 |
(一)始终坚持整体规划推进党的政治建设 |
(二)善于抓住党的政治建设中的关键要害 |
三、普遍性与特殊性互相联结 |
(一)始终贯彻党的政治建设的普遍性原则 |
(二)始终立足延安时期的具体实际具体分析 |
四、阶级性与人民性辩证统一 |
(一)始终坚定无产阶级政治立场 |
(二)始终忠诚于人民的根本利益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政治建设的历史地位 |
一、统领了延安时期党的建设伟大工程 |
(一)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提供政治方向 |
(二)决定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效果 |
二、保障了延安时期党历史使命的完成 |
(一)确立了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 |
(二)培养了大批政治能力强的党员干部 |
(三)营造了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 |
三、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 |
(一)推进了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中国化 |
(二)架构并奠定了党的政治建设基础 |
本章小节 |
第五章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政治建设的经验启示 |
一、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政治建设的基本经验 |
(一)牢固树立党员政治信仰 |
(二)始终坚持党的政治领导 |
(三)强力提升全党政治能力 |
(四)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
二、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政治建设的当代启示 |
(一)必须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要地位 |
(二)必须坚定政治信仰巩固全党思想基础 |
(三)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掌稳政治建设之舵 |
(四)必须提升政治能力增强党的政治建设内生动力 |
(五)必须净化政治生态营造良好政治局面 |
本章小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2)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五年主要工作回顾 |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进平安法治桂林建设 |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护航桂林经济高质量发展 |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司法为民便民利民 |
(四)坚持改革创新,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
(五)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打造忠诚干净担当过硬法院队伍 |
(六)自觉接受监督,加强改进法院工作 |
今后主要工作安排 |
注释 |
(5)论建立分种类、多层级的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及其分类 |
(一)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
(二)规范性文件的分类 |
二、社会规范的概念、范围界定及其分类 |
(一)社会规范的概念和范围界定 |
(二)社会规范的分类 |
(三)社会规范与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
(四)将习惯和道德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必要性论证 |
三、为什么要建立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 |
(一)对社会规范进行备案审查是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的内在要求 |
(二)对几种观点和质疑的回应 |
四、从典型案例看建立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
五、对社会规范进行备案审查可能吗? |
六、对社会规范进行备案审查的原则、标准和方法 |
(一)对社会规范进行备案审查的原则和标准 |
(二)对社会规范进行备案审查的方法 |
1. 内部审查即自我审查机制 |
2. 外部审查即主管机关、登记机关、监督机关的审查机制 |
结语:建立分种类、多层级的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 |
(6)纪委监委派驻制效果研究 ——以甲省A部门派驻组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基本概念 |
1.2.1 派驻监督制度 |
1.2.2 派驻监督制度改革 |
1.3 研究意义 |
1.3.1 学术价值 |
1.3.2 实践价值 |
1.4 研究思路、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可能取得的创新之处 |
1.6 理论框架 |
1.6.1 两个责任理论 |
1.6.2 权力监督制约理论 |
1.7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7.1 国外研究综述 |
1.7.2 国内研究综述 |
第2章 驻省A部门派驻组监督机制及权力构成 |
2.1 设立与发展 |
2.1.1 甲省开展派驻监督的历史沿革 |
2.1.2 驻省A部门纪检监察组基本情况 |
2.2 派驻监督的运作机制 |
2.2.1 与上纪检监察机关的关系 |
2.2.2 与驻在部门党组关系 |
2.3 派驻监督权力构成 |
2.3.1 纪检权与监察权 |
2.3.2 日常监督的权力 |
2.3.3 查办案件的权力 |
第3章 派驻监督实践效果研究 |
3.1 强化日常监督,压实两个责任 |
3.1.1 做细做实政治监督 |
3.1.2 把牢把准关键环节 |
3.1.3 建立健全制度规范 |
3.2 突出执纪审查,担起监督责任 |
3.2.1 争取驻在部门党组的支持 |
3.2.2 保持与上级机关步调一致 |
3.2.3 提升案件质量,主动容错纠错 |
3.3 启动追责问责,推动源头治理 |
3.3.1 明确责任,坚持一岗双责 |
3.3.2 缕清责任,坚持一案双查 |
3.3.3 追究责任,坚持问责见效 |
3.4 派驻监督综合实效研究 |
3.4.1 派驻监督综合实效显着 |
3.4.2 派驻监督实效案例分析 |
第4章 派驻效果短板分析与困境归因 |
4.1 派驻效果短板分析 |
4.1.1 监督责任落实有差距 |
4.1.2 执纪问责结构不均衡 |
4.1.3 监督“一把手”能力较弱 |
4.1.4 党风政风问题复杂严峻 |
4.2 派驻监督困境归因 |
4.2.1 政治监督的工作定位不准 |
4.2.2 执纪问责的政策供给匮乏 |
4.2.3 监督“一把手”的资源整合不足 |
4.2.4 纠治党风政风的主体责任乏力 |
第5章 派驻监督制优化建议 |
5.1 各地派驻监督的经验 |
5.1.1 创新管理体制的山西经验 |
5.1.2 “网络化+项目化”监督的杭州经验 |
5.1.3 压实两个责任的河津经验 |
5.1.4 解决干部后顾之忧的浙江经验 |
5.1.5 解决监督难点的娄烦、泽州经验 |
5.2 优化派驻监督制的工作建议 |
5.2.1 以政治监督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
5.2.2 充分赋权派驻机构,一体推动“三不”机制 |
5.2.3 推进“一把手”监督体制机制改革 |
5.2.4 周延两个责任边界,推动派驻监督独立 |
5.2.5 完善派驻制度法规,畅通干部成长通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行政法视角下的失信惩戒制度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实证分析法 |
第一章 失信惩戒制度内涵概述 |
一、“失信惩戒”相关内涵剖析 |
(一)“信”之内涵辨析 |
(二)“失信”之内涵探讨 |
(三)失信惩戒的分类 |
二、失信惩戒制度规制的行政法基础 |
(一)失信惩戒的性质厘清 |
(二)失信惩戒规制的法理分析 |
第二章 失信惩戒制度现状 |
一、失信惩戒制度立法情况 |
(一)国家层面立法情况梳理 |
(二)地方层面立法情况 |
(三)失信惩戒具体规则考察 |
二、失信惩戒制度执法情况 |
(一)失信联合惩戒成为常用惩戒方式 |
(二)带有强制性和惩戒性的措施是失信惩戒常用手段 |
(三)失信行为纳入范围广泛且惩戒措施严厉 |
三、救济权实现途径 |
第三章 当前失信惩戒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失信惩戒相关法律性质界定不清 |
(一)对“失信行为”界定不清 |
(二)对失信惩戒是否违反行政法一事不再罚原则有争议 |
二、失信惩戒的地方立法缺憾 |
(一)地方立法扩大失信惩戒边界 |
(二)信用主体救济权的地方立法不足 |
三、失信惩戒执法限度的不当扩张 |
(一)失信惩戒的不当关联 |
(二)失信惩戒的“过罚不相当” |
第四章 关于规制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思考 |
一、立法上的把控 |
(一)地方立法须在法定权限内进行 |
(二)立法应当具有科学性 |
二、执法上的把控 |
(一)审慎认定“失信行为” |
(二)失信惩戒禁止不当关联 |
(三)失信惩戒应符合比例原则 |
三、保障救济权 |
(一)行政复议 |
(二)行政诉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8)影视明星行为失范及其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技术路线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思路 |
1.2.3 研究方法 |
1.2.4 理论基础 |
1.2.5 创新之处 |
1.3 文献综述 |
1.3.1 “影视明星”相关研究 |
1.3.2 影视明星管理的相关研究 |
1.3.3 新媒体视域下影视产业管理的相关研究 |
1.3.4 文献综述述评 |
2 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典型表征 |
2.1 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表现类型 |
2.1.1 按内容类型分类 |
2.1.2 按行为动机分类 |
2.1.3 按负面影响程度分类 |
2.2 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网络表现特征 |
2.3 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舆情传播模式 |
2.3.1 单件单次发酵 |
2.3.2 单件连续发酵 |
2.3.3 多件连续发酵 |
2.4 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影响 |
2.4.1 负向影响 |
2.4.2 正向影响 |
2.5 本章小结 |
3 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形成机理 |
3.1 影视明星行为影响因素识别 |
3.1.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3.1.2 研究设计 |
3.1.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3.2 影视明星负面信息生态链的形成机理 |
3.2.1 信息生态链的构成要素解析 |
3.2.2 负面信息生态链的形成机理 |
3.3 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形成机理 |
3.4 本章小结 |
4 基于行业声誉视角的影视明星行为失范治理 |
4.1 基本思路 |
4.2 “声誉”对治理行为失范的有效性分析 |
4.2.1 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
4.2.2 演化博弈模型的数理分析 |
4.2.3 模型结果分析 |
4.3 影视行业声誉机制的构建 |
4.3.1 声誉显示机制 |
4.3.2 声誉监督机制 |
4.3.3 声誉惩罚机制 |
4.4 基于行业声誉视角的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治理对策 |
4.5 本章小结 |
5 基于个体声誉视角的影视明星行为失范治理 |
5.1 基本思路 |
5.2 基于个体声誉视角的影视明星评价体系的构建 |
5.2.1 理论依据 |
5.2.2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5.2.3 数据来源 |
5.3 评价体系的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5.3.1 评价指数合成及应用 |
5.3.2 评价结果分析 |
5.4 基于个体声誉视角的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治理对策 |
5.5 本章小结 |
6 基于舆情控制视角的影视明星行为失范治理 |
6.1 基本思路 |
6.2 影视明星负面舆情的传播机理分析 |
6.2.1 负面舆情的传播规律 |
6.2.2 传播主体研究 |
6.3 影视明星负面舆情传播的仿真模型构建 |
6.3.1 主体建模 |
6.3.2 模型的稳定条件分析 |
6.3.3 相关参数设定 |
6.4 影视明星负面舆情传播的仿真研究 |
6.4.1 政府治理效果的仿真研究 |
6.4.2 传播主体相互作用的仿真研究 |
6.4.3 极端情境下的负面舆情的仿真研究 |
6.4.4 模型的有效性验证说明 |
6.4.5 仿真研究的主要结论 |
6.5 基于舆情控制视角的影视明星行为失范治理对策 |
6.6 本章小结 |
7 影视明星行为失范治理的对策建议 |
7.1 政府层面 |
7.1.1 核心部门 |
7.1.2 相关部门 |
7.2 行业层面 |
7.2.1 影视明星的生成 |
7.2.2 影视明星的管理 |
7.2.3 影视明星的奖惩 |
7.2.4 其他方面 |
7.3 个体层面 |
7.3.1 影视明星本体 |
7.3.2 社会公众个体 |
7.4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展望 |
8.1 论文主要结论 |
8.2 研究不足与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10)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范围和方法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二)研究的框架和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三、现有研究述评 |
第一章 司法责任制概述 |
第一节 司法责任的概念分析 |
一、多学科视角下的“责任”概念 |
(一)法学研究中的“责任”概念 |
(二)心理学研究中的“责任”概念 |
(三)道德责任 |
二、司法责任的双重属性 |
(一)内在规定性与外在规定性 |
(二)前瞻性与溯及性 |
三、“司法责任”的身份问题 |
(一)司法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角色责任 |
(二)司法责任的客体是公平正义 |
(三)司法责任的对象是全体人民 |
四、“司法责任”的蕴含问题 |
(一)司法责任制具有特殊的制度目的 |
(二)司法责任具有特殊的构成要件 |
(三)司法责任具有独立的追责体系。 |
第二节 司法责任制概念的历史沿革 |
一、古代司法责任制 |
二、近现代司法责任制 |
三、当代司法责任制 |
第三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战略地位 |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内涵 |
(一)审理者的内涵 |
(二)裁判者的内涵 |
三、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举措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
(二)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 |
(三)审判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
(四)法官履职保障制度改革 |
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逻辑构成 |
第二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第一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
(一)制度与实践的背离 |
(二)我国司法问责事由的现状与困境 |
(三)我国司法问责主体与程序的现状与困境 |
第二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一)统一司法问责的范围 |
(二)整合司法责任的类型 |
(三)消除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负面效应 |
(四)保障司法问责主体的中立性 |
(五)司法问责程序的科学化 |
第三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正功能 |
(一)法治与改革关系的重新定位 |
(二)法官员额制改革已全面完成 |
(三)审判团队新模式的积极探索 |
(四)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探索 |
(五)推行领导办案常态化 |
(六)专业法官会议的建立 |
(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追责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反功能 |
(一)审判权独立运行的可能障碍 |
(二)案多人少矛盾加剧 |
(三)改革效果差异性较大 |
(四)改革的同步性欠缺 |
(五)法官离职现象加剧的风险 |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
一、司法问责制改革的正功能 |
(一)事后追责 |
(二)增强法官的责任心 |
(四)加强法官的责任感 |
(五)促进法官进步 |
(六)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建立 |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反功能 |
(一)责任形式的乱象仍然存在 |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负面效应并未根本消除 |
(三)法官惩戒主体与程序的部分弊端依然存在 |
第四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
一、改革对象对改革效果的消解 |
二、改革推行方式对改革效果的消解 |
(一)改革推行过程的行政化特征 |
(二)改革推进方式的消极影响 |
三、改革举措的针对性不强 |
(一)不同地区的针对性不强 |
(二)不同层级法院的针对性不强 |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
一、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超负 |
(一)我国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多元性 |
(二)我国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逻辑断裂 |
(三)司法问责制的功能替代物 |
二、司法问责程序改革的司法化导向不足 |
(一)我国法官惩戒程序的定性 |
(二)法官惩戒程序改革司法化不足的成因分析 |
第五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未来走向 |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完善思路 |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必然性 |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历史因果性 |
(二)矛盾论视域下的司法责任制改革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优化路径 |
(一)认真对待改革对象 |
(二)加大司法改革政策制定的开放性 |
(三)司法改革理论的进一步充实 |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完善思路 |
一、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减负 |
二、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模式选择 |
(一)欧美国家的行为-结果模式 |
(二)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重构 |
三、我国法官惩戒主体与程序的理论探索 |
(一)法官惩戒事由的发现机制 |
(二)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完善路径 |
(三)法官惩戒程序的司法化改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违规行为被强力“纠错”(论文参考文献)
- [1]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政治建设研究[D]. 田莉. 贵州师范大学, 2021
- [2]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N]. 杨晓春. 桂林日报, 2021
-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J].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20)
- [4]中国公证改革发展新阶段与公证制度的重大转型——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公证改革《意见》解读[J]. 薛凡. 中国公证, 2021(10)
- [5]论建立分种类、多层级的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J]. 刘作翔. 中国法学, 2021(05)
- [6]纪委监委派驻制效果研究 ——以甲省A部门派驻组为例[D]. 石萌. 南昌大学, 2020(01)
- [7]行政法视角下的失信惩戒制度规制研究[D]. 王树林.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7)
- [8]影视明星行为失范及其治理研究[D]. 张璐. 山西师范大学, 2020(07)
- [9]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10]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D]. 雷婉璐. 吉林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