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杨帆[1](2021)在《共青团在专门学校中预防犯罪的功效研究——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为背景》文中研究指明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收容教养虚置化、工读学校式微化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现实困境,2020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提出设立专门学校,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专门学校教育。专门教育被纳入国家教育体系,这为共青团在专门学校中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共青团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力量体系中的中坚力量之一,因为共青团的性质、职能、任务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标指向一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共青团的使命所在、责任所在、担当所在,在专门学校中,共青团工作面向的群体具有特殊性,需要对共青团的队伍建设、工作职责、工作路线予以明确,可以通过法治辅导员的聘任、服务职能的延伸、群众路线的贯彻等措施,助推专门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功能的实现。
赵旭[2](2020)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合法性相关问题探讨》文中研究表明在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下,“宽宥”未成年人犯罪呼声响亮,但是对于“严防”未成年人犯罪,实践中不断有新问题暴露出来,引发了关于合法性的思考。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合法性相关问题的探讨将这些问题逐步勾勒清晰,在反复的理论推敲和最新案例的实证分析中,本文细化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群体的特殊性,为未成年人高再犯率找到了部分原因,通过与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相关范畴的比较,肯定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原动力,为探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合法性找到了一条理论戒尺。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中的参与人,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国家角色、社会角色,在主张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时不都具有合法性,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促进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时应掌握限度。基于合法性的分析,对比一般刑事和解,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特殊之处,建议做出区别于一般刑事和解的规定并明确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基于合法性的分析,不反对未成年人重罪刑事和解,但建议将不适宜未成年人进行刑事和解的重罪罪名明确化以在实践中排除在外。通过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相关问题合法性的探讨,借鉴域外经验,丰富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理论,立足于理论为实践的完善找到支点。为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理论设计厘清错误,营造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科学进行的良好理论环境。
刘志君[3](2020)在《性侵未成年人防控问题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几年,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层出不穷,不断挑战道德和法律的底线,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民族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性侵更是一个社会的底线,而且由于未成年人为弱势群体,自我保护能力弱,尤其需要呵护。本文首先根据2017年-2019年相关统计数据分析得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熟人作案比例高、有犯罪记录的人有二次作案的几率、精神发育迟缓的未成年被害人容易受到性侵、酒后发生性侵事件的比例较高、犯罪行为人利用特殊主体关系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侵犯的比例较高、犯罪场所多呈现私密性和封闭性等特点。其次由于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是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为基础,由防控主体采取一系列防控措施,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防控体系,从而达到防止、遏制和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因此,本文针对防控主体、防控措施、防控原则以及由以上所形成的联动防控体系,提出了一系列问题的思考。然后对于防控主体各方面责任不明确,各部门协调配合不足,防控措施不够具体,导致的性侵未成年人防控的社会联动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不能形成合力甚至留有空白等问题。提出了基于家庭、学校、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立法和司法机关防控主体以及社会预防、心理预防、刑罚预防、情境预防的防控措施,建立起“社会防控+心理防控+刑罚防控+司法机关防控”的综合性性侵未成年人防控体系的建议。以期更好地预防、控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所裨益。
康燕青[4](2020)在《我国中小学校园暴力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中小学校园暴力犯罪频繁发生,校园暴力犯罪事件已成为扰乱中小学校园安全的重要原因之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校园暴力犯罪案件6962人,起诉人数同比上升18.39%。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校园暴力犯罪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中,2015年至2017年,校园暴力犯罪案件在中西部地区依旧呈高发态势,全国各基层法院一审审结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河南、贵州、山东等中西部地区,而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此类案件远低于其他地区。在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88.74%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受害人均存在相当程度的伤亡情况,甚至有超过30%的受害人伤亡程度达重伤以上。面对我国中小学校园暴力犯罪呈现出的犯罪主体低龄化现象日益明显、严重暴力犯罪增多这一趋势,深入分析我国中小学校园暴力犯罪频发的原因,并寻求应对及预防措施十分迫切和必要。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中小学校园暴力犯罪的界定。通过对比校园暴力与校园欺凌,校园暴力与校园暴力犯罪相关概念的区别,厘清本文研究对象的内涵和外延。第二部分为中小学校园暴力犯罪的新特征。从犯罪主体、犯罪对象、案件整体特征的角度,运用大数据分析、案例代入等形式,对我国中小学校园暴力犯罪案件的整体情况进行多角度分析,并归纳总结出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存在犯罪低龄化现象明显、留守儿童受害比例加大、严重暴力犯罪多发、团伙型犯罪居多等新特征。第三部分为犯罪成因剖析。家庭教育缺失,家长对子女“养而不教”、“教而不当”,导致犯罪主体人格发育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是中小学校园暴力案件多发的根源;社会风气不良、学校法治教育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使校园暴力犯罪行为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是导致中小学校园暴力犯罪产生的外部原因;相关校园安全法律防控体系不健全则是引发中小学校园暴力屡禁不止的法律因素。第四部分为针对成因提出相应对策。首先从家庭教育的角度出发,着力提高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能力,加强家庭的参与程度与作用,建立预防校园暴力犯罪的家庭防线。其次,从校园暴力犯罪发生的主场地校园入手,明确校园的安全责任,加强校园的基础法治教育,以建立完善的校园安全防控体制;并从完善社会治理的层面上,加强社会文化管理,构建人文关怀网络的视角,来完善和弥补法律规定所不能延伸的细微之处。最后从完善校园暴力犯罪相关立法,加强司法机关与中小学校配合的角度,从制度体系建设上为构建安全校园提供制度指引。
陈律圆[5](2020)在《思想政治教育视阈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新特点和新的发展趋势。我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一直在不断的创新和改进,相比惩戒未成年人犯罪成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成本更低。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方式呈现多样化,如临界预防、教育预防、再犯预防等,思想政治教育包括德育教育、法治教育,应用德育教育与法治相结合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有效途径之一,通过对未成年人开展全面、系统的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道德水平和法治意识,从而达到对未成年人行为约束的目的。结合本文工作背景,本文以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相关数据为基础,抽样调查了L省F市2011年1月至2019年10月受理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556件未成年人犯罪数据,结合F市未成人犯罪现状和部分刑事案件实例,从思想政治教育的角度入手,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思想政治教育缺失是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包括自我教育意识差、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预防体系不完善、社会约束体系弱化,多主体教育合力缺失。对未成年人的走访和调研中发现,在主观上,教育者和被教育者对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都不够重视;在客观上,教育者受到教育能力和教育经验的制约,教育效果有待提高;被教育者受到成长环境的制约,接受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的条件受限。本文提出应用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中的说理教育法、实践参与法、自我教育法、与论引导法、隐性教育法,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教育意识、建立家庭德育教育与法治教育预防体系、广泛开展校园思想政治教育、优化社会环境、凝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多方合力,不断增强未成年人的道德意识和法治意识,并动员由司法机关作为社会普法主导力量,通过加强社会控制和扩大德育教育、法治教育宣传覆盖面,建立教育反馈机制,促使各教育主体形成教育合力,共同构建日趋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
张锋学[6](2020)在《人格刑法理论视域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文中指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续增长,犯罪特点出现了新的变化,现行犯罪预防体系面临严峻挑战,未成年人犯罪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如何从过分强调报复、报应的刑罚功能转变为注重教育、挽救的预防功能;从事后惩治、震慑转变为事前预防、以人为本,需要理论和实践创新。鉴于此,本文试图以人格预防理论,探讨一条有效的途径。从“人格刑法理论”视角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进行探讨,通过创新环境预防中的人格预防、构建以人格预防为导向的开放式预防体系、设计我国犯罪思想道德监测指标体系,旨在探索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新思路,降低犯罪率和社会教育、矫治成本,并为理论和实务部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参考。内容包括: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成因和预防现状、创新环境预防中的人格预防、构建以人格预防为导向的开放式预防体系。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包括:网络犯罪亚文化和不良信息成为犯罪低龄化的重要诱因、有组织犯罪和网络犯罪逐渐增多、城市社区未成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增多、犯罪动机简单且手段残忍、侵犯财产和涉毒案件逐渐增多。犯罪成因为:社会不良环境容易诱发思想偏差和行为失范、传统家庭教育环境未足够重视人格塑造、学校教育环境过于看重分数、文化商业市场监管失灵、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难以解决、专门学校的运行面临困境、传统帮教制度和理念有待创新。我国目前犯罪预防现状为:网络环境的预防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家庭环境预防没有突出人格预防、学校环境预防不够重视人格预防、社区环境预防效果有待进一步改善、心理预防尚未成为人格预防的重点、未成年人的道德思维塑造乏力、社会团体的防治潜能尚未发挥。创新环境预防中的人格预防要提高网络环境的预防水平。通过净化网络环境和技术创新,科学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防范网络不良行为影响未成年人的人格塑造。家庭环境预防应突出人格预防,建立以“爱”为核心的家庭环境预防模式,重视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影响。学校德育教育要用中国传统文化精髓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德育教育,要突出健康人格的塑造。社区应优化功能和环境条件,创新社区教育和帮教模式。农村应加强留守儿童犯罪防治,重视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建立强制监护制度,完善农村社会救助有效机制。以人格预防为导向的开放式预防体系的构建新思路是:积极防范未成年人在社会化进程中形成犯罪心理,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交际的心理引导,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道德观,科学运用“认知疗法”进行教育、矫治,创造良好环境条件促进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生物学治疗是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的新路径,人格调查是生物学治疗的前提和基础,应当以新技术手段提升生物预防水平。道德思维水平对塑造道德思维影响较大,道德思维教育应超越犯罪本身。道德思维能力培养是道德思维教育的核心,道德思维教育应融入“爱的教育”、“平等教育”和“独立教育”。犯罪思想道德监测有利于及时防治道德偏差,应当构建犯罪思想道德监测指标体系。创新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综合预防体系,重视体育运动干预的作用,发挥社会团体对不良行为的防治潜能,提升自我预防能力。
吴梦宇[7](2020)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否定论》文中研究表明当今中国经济发展迅猛,相应的配套教育与未成年人的发展需求不相适应,低龄未成年人违法事件频发、校园暴力事件屡禁不止,行为人手法凶残,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引起人民群众的恐慌与不安,只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规避法律惩罚,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成为法学界和社会学界探讨的热门话题。本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中外刑事责任年龄的发展历程进行考察,分析不同地区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其责任年龄制度有何不同,总结影响入罪年龄标准的因素。其次,对当前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的主要原因与依据进行分析阐述。接着就是对要求降低入罪标准的理由进行辩驳,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来进行辨证,说明降低责任年龄并非解决低龄化犯罪的最佳办法。而维持现有的入罪年龄标准,并不是对触法未成年人放纵不管,最后一部分就是在目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遇措施上,秉持对未成年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成因,从现实的需要出发,激活收容教养、专门学校等非刑罚措施的针对性功能,完善未成年人的分级处遇措施,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更有效的矫正和预防。
范瑶[8](2019)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现状及完善路径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少年强则国强。作为国家的未来与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既有利于家庭的稳定,也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世界各国都意识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极端重要性,并通过立法使未成年人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趋于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我国于二十世纪末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早期预防,在坚持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方针的基础上,强调“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思路,创立了科学有效的未成年人犯罪早期预防的新格局,开创了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局面。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环境更加错综复杂,治安形势更加激烈动荡,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之路的诱因大为增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遇到了很多新的矛盾和问题。在此社会背景下,如何更好地教育、保护未成年人,有效防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一代的健康成长,不仅引起了家庭和社会的高度关注,更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加强,运用法律武器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意义和作用已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多年已经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但不可否认的是,与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的情形相比,社会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也不完全相同,对未成年人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应有法律上的应对之策;尤其是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实践运作中出现了一些难以贯彻落实的难题,揭示了现有法律的不完善之处,迫切需要对现有的法律加以修正和完善。社会强烈呼唤修改和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同时,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在不断推进,使得我们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和体会。所有这些都为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了契机和创造了可能。基于各方面的缘由,我们理应对现有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重大修改和完善,使之更加适应社会发展过程中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现实需求,让这部法律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发挥出更好的作用。本文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诞生背景为基础,介绍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基本情况、积极意义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论证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以问题为导向,结合理论指导,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提出了个人的完善建议。本论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突出问题导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需要完善修改。本部分介绍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实施现状。从预防法诞生的基本情况、产生的积极影响、实践中反映的问题这三部分出发,论证了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必要性,强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与完善,既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题中之义,也是开创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崭新局面的必经之路,由此为全文的展开打下基础。第二部分重视理性思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完善要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揭示现实问题来寻找科学的对策,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理性分析问题,做到科学立法。本部分强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完善修改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是:首先,要理性看待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实施中的不足之处;其次,要重视理论的作用,正确理解和运用好“国家亲权”、“特殊保护”等理论,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修改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最后,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原则基础上,把握预防法完善修改的借鉴性、协调性与适度性,确保完善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第三部分提出完善建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需要对症下药。根据问题导向形成完善的五大着力点。本部分共分为“家庭监护的完善”、“专门教育的改革”、“法律责任的落实”、“不良行为的界定”、“专业素质的培养”这五个小块,在剖析现状、借鉴国内外相关的经验和做法基础上,提出个人对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具体建议。第四部分为结语。对本文涉及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完善建议进行整理归纳并对未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治建设进行展望。
李一苇[9](2019)在《教师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教师在我国是最高尚和最被尊敬的职业,正因为教师职业的高尚性,教师普遍被赋予最大的信任。在每个人的学生时代,教师对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影响深远,良性健康的师生关系会为学生的人生发展带来良好的机会和积极的作用。但同时,我们注意到师生之间不平等的地位关系也可能会被部分教师利用,作为犯罪工具用于侵犯未成年人学生的合法权益,给未成年人学生和社会造成长期的危害,这种情况在教师利用职业特权性侵未成年人学生犯罪案件中尤为明显。教师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在全球各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的犯罪现象,而且近些年来,教师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有愈演愈烈之势。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类犯罪进行研究。本文第一部分是对教师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分析,笔者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收集到41份判决书并进行了简单的统计研究,主要包括案发空间分布特征、犯罪人特征、被害人特征三个方面。其中案发空间分布特征方面具有经济落后省份偏多、农村地区偏多、案发场所集中在学校场域等特征;犯罪人特征方面具有小学阶段教师为主、职务以班主任为主、中老年教师群体为主等特征;被害人特征方面具有一案多人同时受害,且同一人多次受害、被害时间持续长、被害人的年龄低等特征。通过分析这些特征对我们后期的预防工作提供了有力帮助。本文第二部分是对教师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过程分析,其中此类犯罪的过程分为犯罪前的被害目标选择、犯罪实施中的诱导手段、犯罪实施后的保持关系手段三个部分。首先,监护缺失和性格内向的未成年人学生容易成为犯罪人选择进行性侵害的目标;其次,私下辅导学业,欺骗、利用,暴力、威胁是主要的犯罪实施中的诱导手段;最后,给予被害人好处进行诱骗、建立恋爱关系、威胁恐吓是主要的犯罪实施后的保持关系手段。这些犯罪手段比较其他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来说更复杂,有其特性。本文第三部分是教师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笔者尝试从三个角度分析此类犯罪发生的原因。首先是由于师生之间不平等的地位关系,笔者从不平等地位关系的来源和教师如何利用优势地位进行了阐释;其次根据犯罪机会理论,是由于犯罪人“教师”身份的职业便利带来的更多的犯罪机会,具体来自于师生之间人际关系依附性强、学校缺乏对应的监管、被害人监护的缺失三方面;最后是由于师生之间存在的认知差异,具体为被害人认知能力低下和犯罪人的误导强化。本文第四部分是教师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预防分析,笔者根据第三部分的原因分析提出了相对应的预防对策。首先,为了促进教师之间形成平等的地位关系,要做到加强学生人格认知教育和提升未成年人的权利意识,增强被害人抵御性侵害的能力;其次,需要减少犯罪人的犯罪机会,具体为提高教师职业进入门槛、加强和完善学校监管、加强未成年人的监护;最后,需要提高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尽可能缩小师生之间悬殊的认知差距,其中在学校教育方面要做到有阶段地普及性教育,教授预防性侵害知识,在家庭中监护人要进行合理的性知识的引导,提高未成年人面对教师非法行为的辨识能力。
黄春鸿[10](2018)在《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它在刑事犯罪中所占比率一直居高不下,被称为世界“三大公害”之一。如何有效地预防和防止未成年人犯罪,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不断上升趋势,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愈演愈烈,犯罪数量逐年上升,犯罪手段之残忍,犯罪后果之严重,社会影响之恶劣,不断刷新人们的认知。我国越来越严重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不仅严重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对社会治安造成极大破坏,还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产生严重影响。为此,我国出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专门法律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进行遏制,并不断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修正,使之能适应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需要。但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不断增多,校园欺凌等恶性事件层出不穷,表明我国现阶段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仍存在不小的问题,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和人民的需要。为了更好减少和预防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必须对我国当下预防未成年人制度进行梳理,找出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完善,使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真正发挥作用。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概说,介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相关概念;第二部分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现状进行分析,梳理我国法律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通过分析我国当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践,找出我国现阶段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介绍美、英、日、德等国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经验,总结他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先进经验及其对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启示;第四部分从建立主管机构、完善立法、健全社会参与等方面对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本文主要观点是,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对当下愈演愈烈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进行遏制是我们必然选择。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阶段,可塑性强,改造可能性大,因此不能一概以严厉的刑罚手段对犯罪未成年人施以惩罚,而要综合运用各种非刑罚手段对其实施改造,使其改过自新,重新回归正常人的生活。对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进行预防,需要社会各方面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本文通过梳理现有法律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规定,分析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度运行现状,发现我国当下在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过程中仍存在法律规定不完善、司法运行过程存在偏差、社会参与主体预防职能不显等问题,使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效果不佳。因此,有必要着眼于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存在的问题,立足本国实际,汲取国外先进预防经验,通过修改现行法律中不合理不适应当下实际的规定,加速未成年人司法的专门立法,充分社会参与主体的预防作用,力求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本文归纳总结当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的实践情况,在学习相关理论、有关着作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和成功做法,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思考如何更好地预防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本文拟从立法、司法、社会参与的角度,结合当下预防工作实际情况,分析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中的不足之处,建议从立法、司法、社会参与三方面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进行完善,以期能构建与本国国情相适应,能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效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体系,进而成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风云变幻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当探索多种途径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以期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的目的,对我国的法律体系的完善,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家经济发展,迎接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浅谈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共青团在专门学校中预防犯罪的功效研究——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为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设立专门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困境 |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 |
(二)收容教养的虚置化 |
(三)工读学校的式微化 |
二、共青团在专门学校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优势 |
(一)共青团的性质赋予其承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使命 |
(二)共青团的职能决定其肩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 |
(三)共青团的任务促使其扛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担当 |
三、共青团在专门学校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路径完善 |
(一)队伍建设:专门学校法治辅导员的聘任 |
(二)工作职责:共青团服务职能的延伸 |
(三)工作方法:共青团群众路线的贯彻 |
(2)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合法性相关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未成年人犯罪群体特异性与犯罪特点 |
(一)未成年人定义 |
(二)群体特异性分析 |
(三)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分析 |
二、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与相关范畴的比较 |
(一)比较“私了” |
(二)比较辩诉交易 |
(三)比较恢复性司法 |
(四)比较认罪认罚从宽 |
(五)小结 |
三、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 |
(一)社会学 |
(二)刑事政策学 |
(三)人道主义、宽严相济理论 |
第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理论成果与实践分析 |
一、现有理论成果比较讨论 |
(一)中国古代相关理论与国内最新理论研究 |
(二)国际主流观点与国外理论研究借鉴 |
二、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相关案例分析 |
(一)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刑事和解 |
(二)未成年人盗窃罪刑事和解 |
(三)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刑事和解 |
(四)未成年人强奸罪刑事和解 |
第三章 从参与主体视角看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合法性 |
一、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当事人主张和解的合法性 |
(一)未成年被害人参与刑事和解的条件与能力 |
(二)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中的权力滥用问题 |
(三)未成年加害人过度“被保护” |
(四)小结 |
二、国家角色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合法性分析 |
(一)公检法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中的地位 |
(二)公检法机关促进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合法性讨论 |
(三)公检法在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中应当遵循的原则 |
(四)专门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中的作用 |
(五)小结 |
三、社会角色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合法性分析 |
(一)社区、学校主张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合法性分析 |
(二)社区、学校在未成年刑事和解中的义务与责任 |
第四章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合法性相关问题探讨 |
一、比较成年人刑事和解讨论其合法性 |
(一)与一般刑事和解的共性 |
(二)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特殊之处 |
(三)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合法性分析 |
二、基于罪责及主观恶性程度讨论其合法性 |
(一)未成年人轻罪刑事和解 |
(二)未成年人重罪刑事和解 |
(三)未成年人间接、直接故意犯罪的刑事和解 |
(四)小结 |
三、基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讨论其合法性 |
(一)刑事责任能力概述 |
(二)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 |
(三)依据年龄判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 |
(四)依据其他方法判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性侵未成年人防控问题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
(一)犯罪行为人特点 |
1.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熟人作案比例高 |
2.有犯罪记录的人有二次作案的几率 |
(二)被害人特点 |
1. 7-12周岁的未成年人更容易被侵犯 |
2.精神发育迟缓的未成年被害人容易受到性侵 |
3.未成年男性被害人群体占据一定比例 |
(三)犯罪手段特点 |
1.犯罪手段以暴力、恐吓为主,被害人难以反抗 |
2.酒后容易发生性侵事件 |
3.犯罪行为人利用特殊主体关系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比例较高 |
(四)犯罪场所特点 |
1.犯罪场所具有私密性、隐蔽性的特点 |
2.网络成为新型犯罪场所 |
二、性侵未成年人防控的基本原理 |
(一)性侵未成年人防控概念 |
(二)性侵未成年人防控主体 |
(三)性侵未成年人防控措施 |
1.社会预防 |
2.心理预防 |
3.情境预防 |
4.刑罚预防 |
(四)性侵未成年人防控体系 |
(五)性侵未成年人防控原则 |
1.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
2.重在预防原则 |
3.系统性与统筹兼顾原则 |
4.统一性与依法防控原则 |
5.综合性预防、个别群体着重预防和矫治性预防相结合原则 |
三、我国性侵未成年人防控的成果 |
(一)社会防控的成果 |
1.政府机构统筹协调,出台相关政策 |
2.社会组织积极参与 |
(二)心理防控的成果 |
1.对防性侵教育愈加重视 |
(三)刑罚防控的成果 |
1.出台相关法律积极应对 |
2.完善相关法律的适用 |
(四)司法机关防控的成果 |
1.由专门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
2.积极探索相关制度的建立 |
3.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和教育部门联合执法 |
四、我国性侵未成年人防控体系的不足 |
(一)社会防控的不足 |
1.学校缺乏相关责任的明确和系统的性侵害反应机制 |
2.监护人防性侵意识不足,缺乏全面的监护机制 |
3.社区、学校、娱乐场所的环境治理欠缺 |
(二)心理防控的不足 |
1.未建立完善的防性侵教育体系 |
2.仍然存在错误的文化观念,误导公众的认知 |
3.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不足 |
(三)立法体系不够成熟 |
1.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及犯罪对象的限定范围不平等 |
2.未成年人、儿童和幼女的界定不明确 |
3.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范围和量刑不够全面 |
4.缺乏对网络空间的监管 |
(四)相关司法制度仍待完善 |
1.立案程序不完善 |
2.信息公开制度和强制报告制度不够完善 |
3.各地针对被害人的诉讼和救济体系缺乏统一标准 |
4.缺乏罪犯心理矫正制度与被害人精神赔偿制度的建立 |
五、完善我国性侵未成年人防控的思考 |
(一)严格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社会安全体系 |
1.学校应严格规范教职工行为,建立系统的性侵害反应机制 |
2.监护人应该增强监护能力,建立全面的监护机制 |
3.社区、学校、娱乐场所应加强情境防控,营造安全环境 |
(二)加强教育与引导,形成正确的文化观念和法律意识 |
1.建立完善的防性侵教育体系 |
2.摒弃文化糟粕,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 |
3.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国民对防控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认识 |
(三)健全性侵未成年人相关立法,形成完善的立法保障体系 |
1.建议性侵害犯罪去性别化 |
2.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划分,实现精细化保护 |
3.完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范围和量刑标准 |
4.增设对网络空间的相关法律规制 |
(四)健全刑事司法保护,形成完善的司法保护体系 |
1.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立案标准 |
2.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和强制报告制度 |
3.明确办案人员统一培训标准 |
4.建立强制医疗制度和精神赔偿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期刊类 |
(三)论文集 |
(四)学位论文类 |
(五)网址及其他 |
致谢 |
(4)我国中小学校园暴力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3.国内外研究评析 |
(三)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实证分析法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中小学校园暴力犯罪的界定 |
(一)校园暴力与校园欺凌的区别 |
(二)校园暴力与校园暴力犯罪的区别 |
(三)中小学校园暴力犯罪的界定 |
二、中小学校园暴力犯罪的新特征 |
(一)被害人中留守儿童比例日益增大 |
(二)犯罪主体低龄化现象日益明显 |
(三)犯罪主体的暴力性倾向日益严重 |
(四)被害人被重复侵害现象日益突出 |
(五)团伙型犯罪所占比例日趋增多 |
三、中小学校园暴力犯罪的原因探析 |
(一)家庭教育缺失的不良影响 |
1.“养而不教”导致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不足 |
2.“教而不当”导致犯罪人人格发育不健全 |
(二)校内外不良环境的负面影响 |
1.校园管理存在漏洞 |
2.校园周边环境的冲击 |
3.网络不良文化的侵袭 |
(三)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存在空白地带 |
1.立法层面 |
2.司法层面 |
四、预防和应对中小学校园暴力犯罪问题的措施 |
(一)加强家庭教育构建预防校园暴力犯罪的家庭防线 |
1.加大家庭监护力度提高中小学生防范意识 |
2.提高家长教育水平健全中小学生人格 |
(二)完善校园保护构建校园安全预防和应对机制 |
1.明确校园安全责任 |
2.加强校园周边管理 |
3.构建人文关怀网络 |
(三)健全法律法规构建多位一体的特色防治体系 |
1.健全立法填补无法可依的空白地带 |
2.构建预防校园暴力犯罪的全网络覆盖机制 |
3.增加对多责任主体的强制性非刑罚处罚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思想政治教育视阈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课题研究的重难点与创新点 |
1.4.1 研究重点难点 |
1.4.2 研究的创新点 |
2 基本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未成年人 |
2.1.2 未成年人违法与犯罪 |
2.1.3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
2.2 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理论依据 |
2.2.1 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 |
2.2.2 思想政治教育环境论 |
2.2.3 习近平立德树人思想 |
2.2.4 全面依法治国理论 |
2.3 社会控制理论 |
3 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原因分析 |
3.1 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
3.2 未成年人犯罪内因分析 |
3.2.1 自我教育意识缺失 |
3.2.2 道德意识与社会责任意识缺失 |
3.2.3 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分析 |
3.3 未成年人犯罪外因分析 |
3.3.1 家庭因素 |
3.3.2 校园因素 |
3.3.3 社会因素 |
4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 自我教育意识差 |
4.2 教育体系不完善 |
4.3 社会约束体系弱化 |
4.4 多主体教育合力缺失 |
5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政治教育途径与方法研究 |
5.1 增强自我教育意识 |
5.1.1 激发自我教育需要 |
5.1.2 改善自我教育环境 |
5.1.3 提高自我教育能力 |
5.2 建立家庭预防体系 |
5.2.1 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
5.2.2 引导教育者素质提升 |
5.2.3 改进传统教育方式 |
5.2.4 加强家庭教育观护 |
5.3 重视校园思想政治教育 |
5.3.1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
5.3.2 发挥德育预防功能 |
5.3.3 加强心理教育预防 |
5.3.4 提高法治教育实效 |
5.4 优化社会环境 |
5.4.1 强化社会环境综合治理 |
5.4.2 发挥媒体预防犯罪功能 |
5.4.3 净化社会主流文化环境 |
5.4.4 社会关注与人文关怀 |
5.5 凝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多方合力 |
5.5.1 提高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质量 |
5.5.2 丰富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宣传载体 |
5.5.3 建立多教育主体反馈交流机制 |
6 结论和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展望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获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人格刑法理论视域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实证分析法 |
二、图表综合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四、文献分析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与人格刑法理论 |
第一节 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 |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理论 |
第二节 人格刑法相关理论 |
一、人格概述 |
二、犯罪人格的一般理论 |
三、人格刑法理论 |
第三节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人格刑法理论 |
一、刑法人格化有利于制定合理的刑事政策 |
二、刑法人格化有利于实现刑法的公正性 |
三、刑法人格化有利于评估人身危险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成因和预防现状 |
第一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 |
一、网络犯罪亚文化和不良信息影响较大 |
二、有组织犯罪和网络犯罪逐渐增多 |
三、城市社区未成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增多 |
四、犯罪动机简单且手段残忍 |
五、侵犯财产和涉毒案件逐渐增多 |
第二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
一、社会不良环境容易诱发思想偏差和行为失范 |
二、传统家庭教育环境未足够重视人格塑造 |
三、学校教育环境过于看重分数 |
四、文化商业市场监管失灵 |
五、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难以解决 |
六、专门学校的运行面临困境 |
七、传统帮教制度和理念有待创新 |
第三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现状 |
一、网络环境的预防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 |
二、家庭环境预防没有突出人格预防 |
三、学校环境预防不够重视人格预防 |
四、社区环境预防效果有待进一步改善 |
五、心理预防尚未成为人格预防的重点 |
六、未成年人的道德思维塑造乏力 |
七、社会团体的防治潜能尚未发挥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与基本理念 |
二、美国的“转向处遇”制度 |
三、美国的“零容忍政策”和“恢复性政策” |
四、美国的“圆桌谈话” |
第二节 日本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日本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立法概况 |
二、日本的“非行少年程序” |
三、日本的“家庭裁判所” |
四、日本的“少年司法体系”和司法理念变迁 |
第三节 英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英国的“国家亲权主义”制度 |
二、英国的儿童福利保护 |
三、英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
第四节 意大利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意大利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模式 |
二、意大利的“‘帮助身边的人’核心计划” |
三、意大利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和矫治 |
第五节 韩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韩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刑事政策 |
二、韩国的“保护处遇制度” |
第六节 德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德国的少年儿童立法概况 |
二、德国的“社会调查制度” |
第七节 国外共性的经验与借鉴 |
一、重视通过立法手段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
二、重视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教育和矫治作用 |
三、重视家庭环境预防和学校环境预防的作用 |
四、重视心理预防和避免标签效应 |
五、坚持“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创新环境预防中的人格预防 |
第一节 加强网络环境预防 |
一、科学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 |
二、防范网络不良行为影响人格塑造 |
三、提升网络环境的预防水平 |
第二节 优化家庭环境预防 |
一、家庭环境预防应当突出人格预防 |
二、建立以“爱”为核心的家庭环境预防模式 |
三、围绕人格预防加强亲职教育 |
四、重视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影响 |
第三节 创新学校德育教育 |
一、用中国传统文化精髓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德育教育 |
二、学校德育教育应当突出健康人格塑造 |
三、创新德育教育的内容、方法和体系 |
四、德育教育的成败应上升到国家安全战略高度 |
第四节 提升社区功能和综合防治能力 |
一、优化社区功能与环境条件 |
二、创新社区教育和帮教模式 |
三、社区防治应结合专门学校的改革进行 |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区帮教工作 |
第五节 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防治 |
一、加强农民工就业政策调整 |
二、重视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 |
三、改善农村学校教育环境 |
四、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强制监护制度 |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有效机制 |
六、整合社会资源与加强综合治理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以人格预防为导向的开放式预防体系之构建 |
第一节 人格预防的重点在于心理预防 |
一、积极防范未成年人形成犯罪心理 |
二、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交际的心理引导 |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道德观 |
四、科学运用“认知疗法”进行教育、矫治 |
五、创造有利于心理健康的环境条件 |
第二节 犯罪人格的生物预防 |
一、犯罪人格的生物因素分析 |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生物性原理 |
三、生物学治疗创新预防新思路 |
四、人格调查应作为生物学治疗的前提 |
五、新技术手段提升生物预防水平 |
第三节 实践以道德思维为导向的人格预防 |
一、道德思维概述 |
二、神经学视域下的道德思维干预 |
三、道德思维水平对塑造道德思维的影响 |
四、道德思维教育应超越犯罪本身 |
五、道德思维能力培养应作为道德思维教育的核心 |
六、道德思维教育应融入三种教育 |
第四节 构建犯罪思想道德监测体系 |
一、犯罪思想道德监测的内涵和原则 |
二、监测犯罪思想道德的指标体系 |
三、构建犯罪思想道德监测体系的具体实践 |
第五节 加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防治 |
一、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概述 |
二、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防治的理论基础 |
三、创新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综合预防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否定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目的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写作思路与创新点 |
第一章 刑事责任年龄的中外考察 |
一、西方国家刑事责任年龄的考察 |
二、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考察 |
(一)我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考察 |
(二)我国港澳台地区刑事责任年龄考察 |
(三)新中国建立以来刑事责任年龄考察 |
第二章 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由 |
一、认为未成年人成熟年龄提前 |
二、认为现有法律体系与措施对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不力 |
三、认为犯罪低龄化趋势需要刑罚予以遏制 |
第三章 对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观点的辩驳 |
一、理论辩驳 |
(一)对身体发育与心理发育未加区分 |
(二)对刑罚万能论的迷信 |
(三)对儿童福利主义的忽视 |
二、实践辩驳 |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恶性“犯罪”仅属个案 |
(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
第四章 建立触法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 |
一、收容教养制度功能应当有效激活 |
二、专门学校的功能应当有效激活 |
三、建立和完善亲职教育体系 |
结语 |
一、对刑罚的弊端应当保持警醒 |
二、推进违法未成年行为矫治裁定上的司法化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现状及完善路径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实施现状 |
第一节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积极影响 |
第三节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中的问题 |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完善思路 |
第一节 问题导向找准症结 |
一、预防法结构设计待改进 |
二、预防法处置规定不合理 |
三、预防法职责归属不明确 |
第二节 深入思考理性剖析 |
一、思想上重视理论 |
二、应用中体现价值 |
第三节 科学立法把握“三性” |
一、把握好借鉴性 |
二、把握好协调性 |
三、把握好适度性 |
第三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根据家庭监护分类弥补漏洞 |
第二节 推进未成年人专门教育改革 |
第三节 分类落实预防犯罪工作责任 |
第四节 建立未成年不良行为先议制 |
第五节 提升未成年司法人员专业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教师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教师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
第一节 空间分布特征 |
一、经济落后省份偏多 |
二、农村地区偏多 |
三、学校成为主要犯罪场所 |
第二节 犯罪人特征 |
一、小学教师为主 |
二、班主任为主 |
三、中老年教师为主 |
第三节 被害人特征 |
一、一案多人被害 |
二、被害持续时间长 |
三、被害人的年龄低 |
第二章 教师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过程分析 |
第一节 犯罪目标选择 |
一、监护缺失的学生 |
二、性格内向的学生 |
第二节 犯罪实施前的诱导 |
一、私下辅导学业 |
二、欺骗、利用 |
三、暴力、威胁 |
第三节 犯罪实施后的关系保持 |
一、诱骗 |
二、建立恋爱关系 |
三、威胁、恐吓 |
第三章 教师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原因 |
第一节 师生间的地位不平等 |
第二节 更多的犯罪机会 |
一、师生间人际关系依附强 |
二、学校缺乏对应监管 |
三、被害未成年人缺乏监护 |
第三节 师生间的认知差异 |
一、被害人的认知能力低 |
二、犯罪人的误导强化 |
第四章 教师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
第一节 促进师生关系平等 |
一、学生人格认知教育 |
二、提升未成年人权利意识 |
第二节 减少犯罪机会 |
一、提高教师职业进入门槛 |
二、完善学校监管 |
三、加强未成年人监护 |
第三节 提高未成年人认知能力 |
一、学校进行预防性侵害教育 |
二、家庭进行性知识的引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41例教师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情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10)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 选题的背景 |
1.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增多 |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重大课题 |
(二) 研究的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三) 现有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3.现有研究综述 |
(四)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一、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概述 |
(一)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含义 |
1.预防参与主体众多 |
2.预防对象特定 |
3.预防内容广泛 |
4.预防目的明确 |
(二)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的内涵 |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制度现状 |
(一) 我国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规定 |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 |
2.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
(二)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实践 |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践 |
2.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践 |
3.家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践 |
4.国家司法机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实践 |
5.其他社会组织、团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践 |
6.实践案例 |
(三)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存在的问题 |
1.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有关立法存在缺陷 |
2.没有全国统一的预防主管机构 |
3.预防主体权责不清 |
4.各预防主体作用未能完全发挥 |
三、国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一) 国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经验介绍 |
1.美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经验介绍 |
2.英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经验介绍 |
3.德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经验介绍 |
4.日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经验介绍 |
(二) 国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经验总结 |
1.均设置有专门的预防主管机构 |
2.有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立法 |
3.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运行有别于成年人 |
4.强调社会各界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配合 |
5.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规定均有趋严趋势 |
(三) 我国对国外先进预防经验的借鉴 |
1.有明确的主管未成年犯罪预防的国家机构 |
2.建立独立完备的少年司法体系 |
3.强调家庭、学校等预防主体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相互配合 |
4.全方位认识教育和预防的实质 |
四、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的建议 |
(一) 完善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立法 |
1.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专门法律的规定 |
2.完善我国《刑法》的建议 |
3.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建议 |
4.完善相关组织法的规定 |
(二) 设立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主管机构 |
(三) 明确各预防参与主体的职责 |
1.明确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主导职责 |
2.明确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教育培养职责 |
3.明确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职责 |
4.明确网吧经营者等社会其他参与主体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职责 |
(四) 充分发挥各预防主体制度作用的思考 |
1.发挥政府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国家监护职责 |
2.发挥学校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主战场作用 |
3.发挥家庭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第一道关卡的作用 |
4.发挥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特别作用 |
5.发挥其他社会参与主体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作用 |
六、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四、浅谈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共青团在专门学校中预防犯罪的功效研究——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为背景[J]. 杨帆.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04)
- [2]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合法性相关问题探讨[D]. 赵旭. 青岛大学, 2020(02)
- [3]性侵未成年人防控问题思考[D]. 刘志君.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4]我国中小学校园暴力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研究[D]. 康燕青. 河南大学, 2020(02)
- [5]思想政治教育视阈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D]. 陈律圆. 沈阳建筑大学, 2020(04)
- [6]人格刑法理论视域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D]. 张锋学.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
- [7]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否定论[D]. 吴梦宇. 西南科技大学, 2020(08)
- [8]《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现状及完善路径探究[D]. 范瑶.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教师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D]. 李一苇.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的完善[D]. 黄春鸿. 广西师范大学, 20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