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一起药物事故看家庭用药(论文文献综述)
李岩[1](2020)在《东亚新电影中的性别政治研究(1987-2020)》文中研究指明1987年以来,东亚社会在政治、文化、经济、技术等方面都经历了剧烈的转型,社会生存环境的变化必然带来新的创作形式和认同体验,进而使电影创作中的性别观念、性别形象、性别关系等方面都发生了关键的文化政治的转向。本文紧抓性别政治研究的三大脉络,即男性、女性和性少数,在具体的历史文化语境中,考察各阶段东亚新电影中的性别政治生产以及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本文受到文化研究、演化心理学、后人类和赛博女性主义等理论的启发,并综合借鉴性别文化研究如男性研究、女性主义、酷儿理论、性别身份、性别表演等最新成果,对东亚新电影中的性别政治中的性别气质、性别心理、性别隐喻、性别关系等方面进行研究。从认识论层面,性别政治不应简单地被视为一种女性主义运动的文化建构,而是以种族、阶级、地域、年龄等多元文化分析范畴共同形成的、交织性的多元文化视角,这使性别成为一种主体性身份建构的力量。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和生物工程技术的发展,也同时在解构和颠覆传统观念对性别乃至人本身之概念的理解,由后人类理论而发展出对传统性别政治观念的挑战。因此,本文在对东亚新电影中的性别政治现象进行梳理和研究时,将把性别政治现象作为一种生物本能与文化行为的综合性产物,并结合影视文化研究和文本分析,对东亚新电影相关视听表征进行解码。本文主要分为六部分:绪论部分阐述本文选题依据与背景,概括国内外研究进展,并在分析目前研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的基础上,确定本文研究切入点;第一章通过对人本主义起源和发展的分析,厘清人类社会身份政治内生性矛盾的发生原理;并以赛博女性主义和后人类理论为基础,为性别政治问题的终结提出一定的解决方案,并对后冷战以来,东亚社会中,政治、经济和电影政策历史转型背景和后浪潮下与性别政治相关的东亚新电影作品进行梳理,归纳出东亚新电影的大致格局。第二章以东亚新电影中的父权的主体性危机及其权力结构的消解,对其从弑父到无父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探索男性主体形象建构和变迁以及主体性危机的原因,阐释传统父权叙事的危机和父权关系转化的原理;再从从寻父到崇父,讨论新父权结构再确立的路径。从传统秩序的解体及其话语转向,探索东亚男性权力主体的建构方式,以及男权衰落和男性形象的弱化转型的发生机制。第三章从全球化和后殖民语境下的女性电影中的权力置换进行分析,阐释被客体化的和被物化的女性形象,分析东亚和女性双重他者视域下的女性主体叙事;并通过换装与换体电影中的主体身份置换建构,分析历史转折中的家庭关系从诞生到崩解过程;并以女性作为导演的电影生产与主妇权力战场下的突围相结合,分析东亚新电影中女性受难、荡妇羞辱和女性复仇的镜语表达,突出女性权力话语转换下对主体观视结构的挑战和否定。第四章从政治正确的话语建构范式出发,以“去他者化”的性别语境,回应性少数题材东亚新电影的诞生与崛起的历史原因。并从生物学角度,区分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差异,建构起性少数平权的理论基础;同时,通过对相关社会环境与具体文本的分析,探索“LGBTQIA+”群体中真性少数的平权;由社会审美的性少数转向,探索百合、耽美等伪性少数的禁忌趣味,并以其禁忌文本的消解与建构模型,探索性少数文化群体符号学游击战的运行机制,最后,从文本出发,探索不同性别、性向与性认同主体间欲望的共通之处。结论部分分别从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层面对本文进行总结,提炼研究创新点,指出性别政治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
何小菁[2](2018)在《病历档案管理模式演进与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病历档案是医务人员临床思维和经历智慧的结晶。病历档案管理发展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已经具有较长的历史,我国现代病历档案管理历经近百年历史。归纳此近百年病历档案管理的发展历史,总结病历档案管理发展规律,对于掌握病历档案管理发展历史脉络,把握病历档案管理发展趋势,同时对于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病历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管理者和病历档案管理部门制定病历档案管理规定,医务人员重视病历产生与运行过程,以及具体到每个病历档案管理员开展病历档案工作、科学管理病历档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病历档案管理是医疗机构管理的组成部分。1921年北京协和医院建立我国现代病历档案管理史上的第一家病案室,开启我国集中统一管理病历档案的新篇章。依据档案管理理论,将病历档案管理划分为实体管理与信息管理两个主要部分。病历档案管理的演进与发展一直是围绕着病历档案实体管理与信息管理开展相关工作。作者将病历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与病历档案管理相关的特定事件相结合,首次将1921年至今的近百年病历档案管理历史划分为四个主要的阶段。历经百年的病历档案管理历史中,不变的是病历档案管理的客体,相对变化的病历档案管理的流程、内容和任务。管好病历档案、写好病历档案、建好病历档案和用好病历档案具有各自明确的病历档案管理内容,分别对应不同的管理阶段与管理模式。作者以病历档案管理内容的演进与发展为主线,结合信息管理发展阶段理论、档案管理理论、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全程管理理论、数据管理理论和档案模式管理理论,结合信息技术在病历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实际运用情况,归纳出四个阶段对应的四类病历档案管理模式。论文主要对国内外病历档案管理研究成果进行梳理,论证研究的必要性,以及阐述涉及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研究意义等。作者在厘定病历档案、病历档案管理和病历档案管理模式概念的基础之上,明确病历档案管理模式定义,分析四个病历档案管理阶段的内容与病历档案管理模式之间的关系,以及阐述信息管理发展阶段理论、档案管理理论、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全程管理理论、数据管理理论和档案模式管理理论等理论在各个章节中的具体应用。作者将1921年至1981年期间的病历档案管理历史时期确定为病历档案实体管理阶段,此阶段通过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和供应等环节实现管好病历档案。建立病案室,医院实现对病历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为医院的医务人员可以提供病历档案实体。此阶段,病历档案管理的所有业务流程都是在病案室内进行。这一阶段病历档案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病历档案实体进行科学管理,实现管好病历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和供应前后环节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实现管好病历档案的实体管理模式,主要是为医疗机构内部医疗业务、科学研究等提供实体利用服务,体现为病历档案的备查、备考和凭证作用。病历档案实体管理无法对病历档案的形成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管理,导致病历归档之后,发现病历档案内涵质量不高或存在缺陷时无法弥补。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得到了强劲发展,医疗业务增长提速,病历档案数量快速增加,利用病历档案的频率与质量要求也在不断提高。1982年卫生部从国家层面第一次颁布《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和《全国省地市综合性医院病案管理工作基本要求》分别从医院管理和病历档案管理两个层次对病历档案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全国省地市综合性医院病案管理工作基本要求》,将全程管理的理念运用于病历档案管理。这便要求病历档案管理部门需要在原有病历档案实体管理的基础之上,要走出病案室与临床业务部门进行交流、沟通,规划、指导、监督和协助医务人员写好病历。病历档案管理部门将病历档案管理职能前移到诊断治疗、检验检查和护理服务等病历运行阶段。病历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范围不再局限在病案室,工作流程需要在原有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和供应的基础之上,超前到临床业务阶段,通过规划、指导、监督和协助等管理内容,控制病历的产生与运行,实现写好病历档案。写好病历档案纳入病历档案管理范畴,标志着病案档案管理正式进入全程管理模式阶段,规划、指导、监督和协助等成为病历档案管理不可或缺的内容。病历档案管理模式下,病历档案的利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展,医院之外的利用开始呈现上升趋势。2002年全国卫生信息化工作会议通过《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同年卫生部印发《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病历档案管理进入信息管理时代。病历档案信息管理借助于电子病历系统,成为深化卫生改革、卫生事业发展,以及病历档案管理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不断发展,不仅病历档案数量增长加快,而且医疗、教学、科研和社会利用等都对病历档案信息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病历档案全程管理模式关注病历档案内涵为主的管理内容,但是仅关注全程管理病历档案已经不能适应新阶段的快速、及时响应病历档案信息需求;另外由于缺乏系统规划,以前所建的病历档案与医院信息系统之间,病历档案信息无法实时共享,形成了病历档案信息孤岛。病历档案管理的窘境,客观上需要病历档案管理部门寻求新的管理方法和信息技术改善病历档案信息孤岛现象。通过电子病历系统建好病历档案,便成为病历档案管理工作的新任务。病历档案管理需要在原有模式基础上,寻求新的解决方案。利用电子病历系统建好病历档案,可以为临床医疗服务、医院管理和社会各界快速、及时提供病历档案信息服务。同时,借助电子病历系统,采集、组织、存储、传递和利用病历档案信息,实现建好病历档案的病历档案信息管理模式,可以提高运行病历内涵质量,提高归档病历档案的管理效率,既可以满足病历档案实体管理要求又可以实现病历档案全程管理需求。随着2016年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召开,以及《“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颁布,如何“用好病历档案”便成为病历档案管理部门需要解答的新问题。健康管理要求病历档案跨医疗机构共享,为居民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服务。利用病历档案的主体将不再局限于一个医疗机构、一个病人,而是需要将病历档案信息纳入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与公共卫生机构协同共建共享病历档案,产生的病历档案信息服务于居民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病历档案的形式也不断拓展,由文本向图形、影像、音频、视频、多媒体、传感信号,从单系统数据向大数据转换,并且出现从一个医疗机构向多个医疗机构转换,从医疗机构向医疗机构与公共卫生机构协同转换;病历档案数据为全生命周期的预防、治疗、康复和自主健康管理一体化的健康管理提供信息服务。通过病历档案数据生产和挖掘,服务居民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给病历档案管理带来了新的内容。病历档案数据不断丰富,病历档案管理精细至数据层面,病历档案数据管理的结果将会不断提升病历档案的知识价值。病历档案数据管理一方面会将管理的对象向组成病历档案信息的数据转移;另一方面会提升病历档案管理结果的价值,通过病历档案知识生产,充分挖掘病历档案的价值。作者对近百年的病历档案管理历史进行系统梳理,明确提出,可以依据典型事件划分病历档案管理阶段,且各个阶段对应不同的病历档案管理模式;每个病历档案管理发展阶段具有明确的管理内容。基于病历档案管理二元性特点,在理出管好、写好、建好、用好这一发展主线基础之上,进一步指出病历档案管理的空间范围逐渐扩大、作用越来越大,流程更加复杂,由实体管理不断向信息管理演进与发展的规律。病历档案管理模式演进与发展的内在发展动力是不断满足病历档案信息需求。作者关于病历档案管理演进与发展研究的成果,对于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院管理者、医务人员和病历档案管理员掌握病历档案发展规律具有指导意义。
王迪[3](2018)在《超范围用药的民事责任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某些特定病症缺乏有效的治疗药物,临床实践中用治疗其他病症的药物治疗该病症,但这种药品用法与药品说明书内容或药典记载不一致,故而出现了医务人员超范围使用药物的情形。超范围用药存在法律风险,超范围用药是否当然构成医疗过错,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争议。目前,已有的研究集中在临床中超范围用药的现状,以及医疗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措施上,未从法学的角度分析超范围用药的民事责任。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超范围用药可能会对患者带来一定安全风险,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医师不存在医疗过错,否则医师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医疗行业则普遍认为超范围用药不应被认定为医疗过错。司法实践中,对超范围用药是否构成医疗过错缺乏统一标准。本文试图通过超范围用药裁判案例的实证研究,分析司法实践中对超范围用药的不同裁判,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超范围用药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以保护患者利益、规范医师合理行使处方权。第一部分,超范围用药的基本法律问题,从超范围用药的现状入手,分析超范围用药存在的原因,指出法学理论界、司法界对超范围用药是否构成医疗过错,意见不一致,在此背景下,分析超范围用药的民事责任。第二部分,进行超范围用药裁判案例的实证研究,在2014年-2017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再审案件数据中,筛选出确有证据证明超范围用药行为,且当事人对其合法性存在争议的案件,研究法院对超范围用药的裁判观点。第三部分,分析超范围用药民事责任的免除要件。医师的处方权属于私权利的范畴,医患双方签订医疗服务合同,药品说明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不代表其成为国家法定的诊疗规范,根据私法自治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之,医师可以在药品说明书记载内容之外开具处方,超范围用药不等于医疗过错。第四部分,论证超范围用药的民事责任构成。首先,列举我国超范围用药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其次,分析我国目前对于超范围用药的规范中,医师、药剂师承担的法定义务,以及医疗机构、社区服务站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再次,分析超范围用药民事责任免责事由,包括双方自行的约定免责事由和法院自由裁量的免责事由。最后,借鉴域外相关立法实践,提出我国规范超范围用药规范的借鉴意义,以及完善我国超范围用药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滕文欢[4](2015)在《销售非法入境药品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药品是治疗疾病的特殊商品,是维持生命延续的重要资源,药品的监督和管理理应得到重视。然而随着药品流通领域的日益国际化,销售非法入境药品的行为大量涌现,这些“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良莠不齐,或有奇效,或收效甚微甚或造成严重后果,关于这类行为的刑法治理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然而,理论上对这类问题的研究尚不充分,司法实务中对这类行为的刑法适用并不统一,甚至出现不当罚而罚的情形,刑法治理中的种种问题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论文在对销售非法入境药品行为的概念进行基本界定的基础上,考察了销售非法入境药品行为的样态并指出现有问题,对其社会危害性以及特殊性进行了剖析,并就其入罪标准、罪名适用、量刑情节和罚金标准进行了深入探讨。全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五个部分,共约3万余字:第一部分是销售非法入境药品行为的界定,是逻辑起点部分。主要梳理了当前我国《药品管理法》及《刑法》中关于药品及假药含义的规定,提出非法入境药品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海关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药品进口方面的规定,非法进入我国大陆境内的域外生产的药品,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产的药品。文章从行为方式、行为对象、损害后果、主观心态四个方面分析实践中销售非法入境药品的样态,在此基础上提出依据销售的行为样态,合理认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合理圈定犯罪范围的主张。第二部分是刑法规制销售非法入境药品行为的现状及困境,是提出问题部分。文章通过对96个相关案例的统计分析,总结出当前刑法对于销售非法入境药品的治理情况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其中,统计的内容包括销售非法入境药品的案件数量、个案的定罪量刑、刑罚的具体适用等。刑法治理的困境则主要是追诉标准不统一、罪名适用不准确、刑罚裁量不统一、罚金数额无标准。在明确治理困境的基础上指明完善刑法治理的方向。第三部分是销售非法入境药品行为入罪标准的实践探索及理论提倡。通过分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特殊性指出社会危害依然是刑法治理的根据,而后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司法实务的探索提出对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的犯罪化问题,应该区分药品实际质量、种类,限制严格入罪条件。对销售数量较大国外(境外)正规药品构成销售假药罪的,还应当做药品种类的限制:(1)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2)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3)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第四部分是销售非法入境药品行为之罪名适用。根据刑法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及销售行为的过程、危害性等探讨各罪适用的可能性。对销售非法入境药品的行为以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都具有刑法依据和可能。但是用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制时,必须谨慎认定伪劣产品的内涵和货值金额;在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则需要根据药品性质、销售手段、行为人主观心态等区分;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般是牵连的情况。但是,无论从犯罪构成角度还是实践价值引导的角度,对销售非法入境药品的行为都不宜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制。第五部分是销售非法入境药品行为之刑罚裁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结合非法入境药品的特殊情况,提出两种从重情节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销售的;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四种从轻情节,即未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后果的;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如未按说明书指示超剂量用药);被害人承诺;被害人谅解。并提出对于无法查清销售金额或没有销售金额的情形应附加判处最低数额的罚金。
田磊[5](2013)在《医疗过失侵权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今社会,医患关系日渐恶化,究其原因,解决机制不完善,双方诉求得不到合理解决是其主因,故而出现医闹、防卫性医疗等现象已是必然。穷尽一切,合理解决横亘在医患间的主要问题——医疗过失侵权责任处理机制,方能以良好体系解决医患矛盾,以期迎来医患关系和谐之曙光。首先,医疗过失侵权责任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下,因其概念模糊难以指导个案,致使存在操作困难、无法充分发挥损害赔偿制度功能、导致医疗诉讼效率不高等弊病,使得过错责任原则饱受诟病,因而出现倡导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之声音。然,医疗过失侵权责任之归责标准,如改采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亦会面临前述之问题,且更易打破法之安定性,因此在归责原则标准之选择策略上,不得不重新考虑过错责任原则之适用可能性,其重点在于是否能够就过错概念重新诠释,并就医疗过失之判断标准与举证责任分配等相关争议予以解决,救济以往过错责任原则之缺失,同时避免因归责标准之变动引发新问题。诚然,过错责任原则虽有众多弊病,但在过错客观化,过错概念可以经由其他原则或者法条充实、调整而呈现弹性、相对性之优点,使过错责任原则能够适应现代型侵权行为之争议,避免造成不公平之结果。换言之,现阶段医疗过失侵权责任,仍应基于过错责任原则之基础,针对过错概念重新诠释,并就过错判断之标准及举证责任之分配,兼从实体法与程序法谋求改善,以期发挥理论作用,妥善解决医患争议,维护病患权益。其次,医疗过失侵权之核心在医疗过失,核心制度之建立系整个医疗过失侵权责任制度建立之前提,也是各国研究之重点。以医疗惯例为判断标准之过失判断体系,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淘汰,而为崭新之柔性体系所代替,原因在于:若对医疗过失之判断欲以一套绝对化之刚性标准统一涵括,而无视医疗个案之背景差异,实际上忽略每个医疗行为背后所牵涉之医疗环境、条件皆不相同,且医学本质上为具有不确定性之科学,纵使从纯医学观点也难呼应此项要求。侵权责任法业已明确提出医疗水平之标准,而日本医疗水准论以其符合我国国情之体系成为最佳借鉴机制,医疗水准论之内涵,经过长期演变后,已从最初偏向医疗惯例并为医学界辩护之立场,成为今日具有相对性、弹性并具有规范意义之理论,且能随医学进步而提升医生之注意义务内容与程度,医疗水准论确可成为决定医生法定义务之客观规范。医疗水准论之时代进步性与符合我国国情之特征,使其完全可以成为我国医疗过失体系核心之标准。举证责任系侵权责任之配套工程。我国医疗过失侵权责任之举证责任已通过《侵权责任法》回归患者,而放弃了举证责任倒置之规则,然各国举证责任之缓和方式告诉我们,我国医疗过失侵权责任举证方式缺乏相关缓和、调整规则,使得过错责任原则之实施缺乏弹性,举证制度两面不讨好,通过研究例如实事自证规则、举证责任转换等缓和方式,为我所用,方可实现司法实践之便利。由前可知,我国医疗过失制度,从实体法层面须建立以医疗水准论为标准值判断体系,因其体系具有柔性之特性,与其配套之举证责任同样应具有弹性之规则,则要求我国建立相应之医疗责任举证缓和、调整方式。再次,责任当然须有承担。我国医疗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体系中,患者仍然处于绝对之弱势地位,且在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患者并未动辄获得巨额之赔偿,我国医院具公益性质,并未与患者处于平等之地位,医院并未因对患者之巨额赔偿而丧失经营之能力,加之无成熟之医疗责任保险体系,故而尚不具备采用限额赔偿原则之现实条件。然,美国医疗侵权责任改革之定期金制度可为我国所吸收,一次性赔偿金与定期赔偿金各有利弊,跳出二者非此即彼之相互排斥模式,采取二者相互补充之支撑模式,即根据赔偿项目特点决定最终是采用一次性赔偿金或定期赔偿金,不失为一个兴利除弊之举措。对于将来不确定性较大之项目,应当采取定期赔偿金之赔偿方式,以更多排除风险因素;而对于将来不确定性较小之项目,应当采取一次性赔偿金之赔偿方式,来确保赔付之高效与稳定。基于此,直接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应当采取一次性赔偿金之赔偿方式;间接损害赔偿应当根据受害人之受损情况以及赔偿义务人之实际资力情况来决定最终之赔偿方式选择,或者采取定期赔偿金之赔偿方式,或者采取一次性赔偿金之赔偿方式。关键点在于具体到个案中,应当由法官根据案件当中加害方经济状况、资信程度与过失程度以及受害方对于金钱之运作能力、请求者意愿等因素综合权衡之后,在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基础上做出适当裁决。此种方式兼顾受害方以及赔偿方之利益,考虑现实与未来之变化,具有很强实用性。最后,医疗过失在社会发展至今天,出现了许多新型之形态,笔者对其中之错误生命与错误生育作出仔细分析,借此提出医疗过失侵权责任发展之方向与考量因素,以期完整新时期医疗过失案件之法律配套。我国未来医事立法应当在系统明确患者各项权利基础上,对于医生在医疗过程各环节中之注意义务做出专项且制度化规定,并以患者权利手册方式加以固定化,且完善与其配套之柔性机制,从而使医疗立法对患者权利保护真正落到实处,并同时实现在司法实践层面上对于医疗过失侵权责任分配、追究之可操作性指导。
雷虹艳[6](2012)在《基于中国本土化的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指医生在对患者施行治疗之前,应当取得患者在得到充分的解释和理解后,自由表示出来的同意。贯彻落实患者知情同意权,可以保证医疗行为合法性及有效性,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另外,它也是尊重患者自主权的具体体现。虽然我国现有法规在不同方面对患者知情同意权做出规定,但由于其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使得近年来,知情同意权方面引发的医疗纠纷事件在我国呈逐年增多趋势。与此同时,医学人文以及生命伦理问题,必然同人们生活的具体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息息相关。因此患者知情同意权被移植到我国后,中国独特的文化传统和目前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使得西方国家基于尊重个人自主性构建的知情同意权在中国的实践中缺乏必要的思想根基和现实条件,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面临了各种困难。目的:本文分析了患者知情同意权在我国法律层面和实际操作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及原因,结合案例与问卷调查,探讨在进行患者知情同意的相关制度安排和程序执行方面如何基于中国独特的文化背景和经济状况,完善中国本土化的患者知情同意制度。方法:问卷调查随机选取了800名不同年龄、地区、性别、文化程度的人群进行,通过面谈进行问卷调查500份、网络问卷300份。问卷设定的内容包括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手术协议书由谁签字、适当的告知、如何应对知情不同意、癌症病人的告知这五个方面,每个方面又包含若干问题。建议:首先应加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立法建设。其次要完善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制度,具体应注意以下五点:第一,患者知情同意的主体应是患者本人,但家属可以作为参与者与患者共同商议作出选择。第二,手术协议书应由患者本人签字。第三,医方对于患方所谓“适当的”告知并不在于一个确定的标准,它所传达的意思在于告知患者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同时,告知的重点不应放在医生告知的信息是否足够详细,而应追求病人和医生共同讨论和决策的过程。第四,由于患者知情不同意的原因较复杂,所以面对具体的情况医生必须对患者不同意的原因做出具体分析以便应对各种不同原因的不同意,大体上分为一般情况,紧急情况和强制性医疗活动。第五,面对癌症患者告知的问题,知情权应该服从于生存权,不能一味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
李文中[7](2011)在《我国健康保障制度的公平与效率研究》文中提出本文是在我国筹资公平性下降、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失衡导致城乡居民对卫生服务利用下降,医患关系变得紧张,有研究指出卫生体制改革既失去了效率也丧失了公平的背景下对我国建国以来健康保障制度的公平与效率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研究。笔者综合运用了基尼系数、集中系数、Kakwani指数和直接对比等方法对我国原有健康保障制度和现行健康保障制度在省际之间、城乡之间卫生服务提供公平、卫生服务利用公平、健康保障筹资公平、健康状况公平等进行了测度;运用时间序列DEA法对我国原有健康保障制度和现行健康保障制度的技术效率进行了估算。计量的结果是,改革开放前我国健康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不断改善;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1998年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健康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技术效率都呈现下降趋势,直到政府先后大规模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健康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技术效率才明显改善。再从理论层面分析了实现健康保障制度公平与效率均衡的条件和路径,并重点分析了影响健康保障制度公平与效率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健康保障融资问题。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分三步走建成“覆盖全民、层次多样、家庭互济、供需协调、运转高效”的全民健康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标。
施晓莉[8](2010)在《论医方告知义务》文中研究说明对于医方告知义务,虽然法学界、医学界进行过诸多讨论,但在某些问题上仍然没有达成共识。即便是作为告知义务起源地的美国,对于告知义务的内容、判断标准、例外情况,仍然存在许多争议。自上世纪80年代,随着国门的打开,医学理论、医疗技术的传入,有关知情同意理论及医方告知义务的成果与讨论并不鲜见,并且相关法律法规也做了相继规定。然而起先作为伦理期待的告知义务进一步成为法律上的具体义务时,由于没有界定一个清楚的界限,或者说规范一个可合理期待的标准,使得实务上产生很多困境。可以说,我们虽然对患者作为医疗客体的传统医疗观进行了反思,但是并没有真正认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味地要求扩大医方的告知义务,以此来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这其实是对医疗目的的扭曲,患者生病上医院,医方提供医疗服务,目的是为了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所以无论是知情同意权的赋予,还是因为要更好维护患者利益的告知义务的课以,都是为了能够更好地实施医疗行为,通过医方的告知,与患者进行沟通,在尊重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前提下争取患者的配合,提升医疗效果,从而减少医疗纠纷的产生。基于此认识,本文试图采用比较分析的手法阐述医方告知义务。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医方告知义务的构成。首先介绍了我国医方告知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其次介绍了医方告知义务的来源,且从不同的角度加以阐述,从福柯知识权力论阐述医方告知义务的伦理来源,从患者知情权角度阐述医方告知义务的法理来源;最后从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角度重点分析了医方告知义务的法律性质。第二章医方告知义务的内容。选取的是告知义务中较有争议的内容加以阐述,包括告知义务的对象和告知义务的范围。对于告知义务的范围,特别关注了可替代治疗方案与风险的告知。第三章产生不利影响的告知。首先从两个案例引出告知义务的例外情形,其次重点分析医方告知义务与医方裁量权的关系和紧急情况下医方告知义务的减轻、免除问题。第四章医方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首先介绍了医方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其次从医方是否知情入手,结合案例分析了医方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表现。
潘洪梅[9](2010)在《药品不良反应扩大行为的入罪化思考》文中指出伴随着医药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制药企业、新药研发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人民的医疗卫生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医药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也随之呈现高发态势,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近年来,随着我国新药自主研发能力的大幅提高以及大批新药获得国家审批,药品不良反应大量涌现,给用药患者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但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救济体系尚未有效建立起来,刑法体系中对于药品犯罪的打击重点在于假药、劣药类犯罪,对于与药品不良反应相关的犯罪行为也未予以足够的重视。救济体系的不完善、责任追究的缺位,反过来又愈加导致了对于药品不良反应的漠视,使药品不良反应损害后果进一步蔓延开来。这一恶性循环不仅严重损害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也严重阻碍了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本文在对药品不良反应现象及不良反应扩大现象进行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法律针对药品不良反应规制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集中探讨了药品不良反应扩大行为入罪化的问题。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介绍了药品不良反应的基本内容。要探讨药品不良反应所涉及的犯罪问题,了解药品不良反应是前提。本章第一节介绍了药品不良反应的内涵及特征。第二节对药品不良反应产生的原因、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及其控制进行了介绍。第三节则对当前药品不良反应所涉及的法律责任进行了阐述,从而为下文对于药品不良反应及药品不良反应扩大现象的刑事责任的探讨奠定了基础。第二章简要介绍了药品不良反应评价的相关知识。由于本文讨论的犯罪问题是在药品不良反应评价过程中发生的,因此,在关于药品不良反应的基本内容之后,本文紧接着对药品不良反应评价进行了介绍。第一节介绍了药品上市后再评价、药品不良反应评价及相关概念的涵义,并对药品不良反应评价与其他相关概念进行了简单区分。第二节则介绍了进行药品不良反应评价的原因及意义。在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基本内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炼出了本文要探讨的对象,即值得刑法评价的对象——药品不良反应扩大行为,从而为下一步对刑法介入药品不良反应评价过程问题的探讨提供了方向。在前两章基本知识分析的基础上,本文的第三章对于将刑事责任引入药品不良反应评价过程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第一节首先通过典型案例对药品不良反应扩大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了阐述。第二节则对我国关于药品不良反应评价的法律体系进行了系统介绍与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制的不足。第三节对当前药品不良反应扩大行为的刑事制裁困境进行了分析,通过对现行刑法中相关罪名的剖析,阐明了运用现行刑法评价药品不良反应扩大行为的障碍,从而为下文中对该行为立法入罪化的探讨奠定基础。第四章对药品不良反应扩大行为的入罪化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分析。第一节首先对该行为入罪的必要性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紧接着在第二节中阐明了该行为入罪的法理依据,第三节则对药品不良反应扩大行为的犯罪构成进行了概括。在前述基础上,在第四节中提出了对该行为的具体入罪化建议,从而为药品不良反应评价过程中犯罪问题的论述划上了句号。
翁三川[10](2008)在《我国药品不良反应补偿救济制度初探》文中提出随着医药科技的发展和药品监管政策的日趋完善,药品的安全性与损害救济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由药品不良反应引起的医疗纠纷增多,由于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解决此类纠纷,使患者、医院和生产厂家都感到十分困惑和无奈。药品不良反应损害已日益发展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各国都在尝试建立完善的救济制度,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仍属空白,尚未建立此项制度。本文以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为研究对象,在明晰药品和药品不良反应相关概念的基础上,从药品不良反应的预防和减少、药品不良反应司法救济和社会救济制度三个方面来探讨我国在药品不良反应救济方面应进行的工作。本文首先关注如何将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减少到最小程度,从药品上市行政许可和药品上市后的行政监管角度来预防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随后,文中在研究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药品不良反应司法和社会救济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的救济现状,提出构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设想。
二、从一起药物事故看家庭用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一起药物事故看家庭用药(论文提纲范文)
(1)东亚新电影中的性别政治研究(1987-202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范围的确定 |
(二)研究对象的确立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一)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性别政治下的东亚新电影 |
第一节 性别政治的后人类终结 |
一、人本主义身份政治的终结 |
二、后人类对性别政治的消解 |
第二节 东亚新电影的历史图景 |
一、东亚新电影的历史转型 |
二、后浪潮下的东亚新电影 |
第二章 父权危机下性别政治影像建构 |
第一节 父权的主体性危机及其结构的消解 |
一、从弑父到无父:传统父权叙事的危机 |
二、从寻父到崇父:新父权结构的再确立 |
第二节 从传统秩序的解体到男性弱化转向 |
一、东亚男性气质的主体建构 |
二、东亚男性形象的弱化转型 |
第三章 女权崛起下的性别政治身份转型 |
第一节 双重他者化下的主体身份异构 |
一、他者之他者视域下的女性呈现 |
二、换装与换体下的主体身份异构 |
第二节 对父权观视结构的挑战和否定 |
一、东亚女性导演的崛起 |
二、女性受难与女性复仇 |
第四章 性少数平权下性别政治的消解 |
第一节 从误读到日常:可讲述性的获得 |
一、从政治正确到去他者 |
二、性别取向与性别认同 |
第二节 性别想象:社会审美的性少数转向 |
一、真性少数的平权 |
二、伪性少数的趣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工作 |
致谢 |
附录:与本文相关的主要影片 |
附表:入围三大国际电影节主竞赛单元的东亚电影剧情长片 |
(2)病历档案管理模式演进与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病历档案 |
2.1.2 病历档案管理 |
2.1.3 病历档案管理模式 |
2.2 理论基础 |
2.2.1 档案管理理论 |
2.2.2 文件生命周期理论 |
2.2.3 全程管理理论 |
2.2.4 数据管理理论 |
2.2.5 信息管理发展阶段理论 |
2.2.6 档案管理模式理论 |
第三章 病历档案实体管理模式(1921-1981) |
3.1 建立病案室标志进入病历档案实体管理阶段 |
3.2 病历档案实体管理阶段的主要内容 |
3.2.1 收集 |
3.2.2 整理 |
3.2.3 鉴定 |
3.2.4 保管 |
3.2.5 供应 |
3.3 病历档案实体管理模式的分析 |
3.3.1 病历档案实体管理模式的定义 |
3.3.2 病历档案实体管理模式的特点 |
3.3.3 病历档案实体管理模式的不足 |
3.4 本章结语 |
第四章 病历档案全程管理模式(1982-2001) |
4.1 两个文件标志进入病历档案全程管理阶段 |
4.2 病历档案全程管理阶段的主要内容 |
4.2.1 规划 |
4.2.2 指导 |
4.2.3 监督 |
4.2.4 协助 |
4.3 病历档案全程管理模式的分析 |
4.3.1 病历档案全程管理模式的定义 |
4.3.2 病历档案全程管理模式的特点 |
4.3.3 病历档案全程管理模式的不足 |
4.4 本章结语 |
第五章 病历档案信息管理模式(2002-2015) |
5.1 一个纲要标志进入病历档案信息管理阶段 |
5.1.1 《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要求建好电子病历系统 |
5.1.2 电子病历系统的四个发展阶段 |
5.1.3 电子病历系统数据库的类型 |
5.1.4 建设电子病历系统的目标与任务 |
5.1.5 电子病历系统的三类功能 |
5.1.6 电子病历系统应具备的条件 |
5.1.7 病历档案信息化管理带来的变革 |
5.2 病历档案信息管理阶段的主要内容 |
5.2.1 采集 |
5.2.2 组织 |
5.2.3 存储 |
5.2.4 传递 |
5.2.5 利用 |
5.3 病历档案信息管理模式的分析 |
5.3.1 病历档案信息管理模式的定义 |
5.3.2 病历档案信息管理模式的特点 |
5.3.3 病历档案信息管理模式的不足 |
5.4 本章结语 |
第六章 病历档案数据管理模式(2016—) |
6.1 进入病历档案数据管理阶段的两个标志性事件 |
6.2 病历档案数据管理阶段的主要内容 |
6.2.1 数据生产 |
6.2.2 数据挖掘 |
6.3 病历档案数据管理模式的分析 |
6.3.1 病历档案数据管理模式的定义 |
6.3.2 病历档案数据管理模式的特点 |
6.4 本章结语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1.1 病历档案信息需求与信息技术驱动病历档案管理模式演进与发展 |
7.1.2 随着病历档案管理模式演进与发展,病历档案管理内容不断丰富 |
7.1.3 随着病历档案管理模式演进与发展,病历档案管理能力不断提升 |
7.2 研究贡献 |
7.3 研究展望 |
7.3.1 研究不足 |
7.3.2 研究展望 |
附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 |
(3)超范围用药的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超范围用药的基本法律问题 |
第一节 超范围用药的概述 |
一、超范围用药的基本概念及类型 |
二、超范围用药存在的原因 |
第二节 超范围用药规范现状 |
一、现行立法对超范围用药的规制 |
二、超范围用药行为合法性分歧 |
第二章 超范围用药之司法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研究样本数据采集与处理方法 |
一、研究样本的数据采集方法 |
二、研究样本数据处理方法 |
第二节 研究样本的数据结果 |
一、研究样本的年度分布 |
二、研究样本的地域分布 |
三、研究样本的裁判结果分布 |
四、研究样本的裁判理由分布 |
第三节 研究样本的数据分析 |
一、医疗过错的认定主体错位 |
二、超范围用药合法性判断标准不统一 |
第三章 超范围用药民事责任的免除要件 |
第一节 医师处方权属于私权利 |
一、处方权的主体 |
二、处方权的客体 |
三、处方权的内容 |
第二节 药品说明书不具有强制力 |
一、形式判断标准 |
二、实质判断标准 |
第三节 超范围用药不等于医疗过错 |
一、超范围用药属于处方权的自由裁量 |
二、药品说明书不等于诊疗规范 |
第四章 超范围用药民事责任构成 |
第一节 超范围用药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一般超范围用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
二、合理的超范围用药例外 |
第二节 超范围用药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
一、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
二、社区药房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
第三节 超范围用药民事责任免责事由 |
一、约定免责事由:知情同意制度之特别适用 |
二、裁量免责事由:符合超范围用药适用规则 |
第五章 超范围用药民事责任制度架构 |
第一节 域外立法经验 |
一、国际公约关于超范围用药的规定 |
二、国外立法对于超范围用药的规制 |
第二节 完善超范围用药民事责任制度建议 |
一、立法确定合理超范围用药行为合法性 |
二、超范围用药民事责任具体规定 |
三、完善超范围用药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
四、建立超范围用药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销售非法入境药品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销售非法入境药品行为之内涵与构成 |
(一)药品的含义及假药的认定 |
(二)非法入境药品的特征 |
(三)销售非法入境药品的行为样态 |
二、刑法规制销售非法入境药品行为之现状与司法困境 |
(一)治理非法入境药品销售行为的刑事司法现状 |
(二)非法入境药品销售行为的刑事治理困境 |
三、销售非法入境药品行为入罪标准的实践探索及理论提倡 |
(一)销售非法入境药品行为的危害性及特殊性分析 |
(二)销售非法入境药品行为入罪标准的实践探索 |
(三)销售非法入境药品行为入罪标准的理论提倡 |
(四)药品种类情节的协调 |
四、销售非法入境药品行为之罪名适用 |
(一)销售假药罪之适用 |
(二)非法经营罪之适用 |
(三)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适用 |
(四)其他罪名之适用 |
五、销售非法入境药品行为之刑罚裁量 |
(一)销售非法入境药品行为的酌情从重情节 |
(二)销售非法入境药品行为的酌情从轻情节 |
(三) 销售非法入境药品行为的罚金数额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医疗过失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医疗过失侵权责任之基础概念与归责原则 |
第一节 医疗行为概述 |
一、医疗行为定义 |
二、医疗行为分类 |
三、医疗行为之特征 |
四、医疗行为之适法性 |
第二节 医疗行为、医疗伤害与医疗过失 |
一、医疗伤害与医疗错误 |
二、医疗伤害、医疗错误与医疗过失之关系 |
第三节 医疗过失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概述 |
一、归责原则概念及意义 |
二、归责原则之历史演进 |
三、我国医疗过失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 |
第四节 医疗过失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之各国立法 |
一、美国医疗过失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立法 |
二、日本医疗过失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立法 |
三、德国医疗过失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立法 |
第五节 医疗过失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之再讨论 |
一、过错责任原则之功与过 |
二、医疗过失侵权责任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 |
三、医疗过失侵权责任是否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四、小结 |
第六节 医疗过失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 |
一、医疗过失侵权责任中之过失 |
二、医疗侵权行为 |
三、医疗过失侵权责任之因果关系 |
四、医疗损害结果 |
第二章 医疗过失与注意义务 |
第一节 民事过失之概述 |
一、刑法上过失理论及其演进 |
二、民事过失构成与违法性之关系 |
三、民事过失中注意义务之范围 |
四、民事过失的判断标准 |
五、民事过失认定 |
第二节 医疗行为之注意义务 |
一、医疗行为注意义务之依据 |
二、医疗行为注意义务之具体内容 |
第三节 注意义务之告知义务 |
一、知情同意之概述 |
二、知情同意之内容 |
三、知情同意义务之违反 |
第四节 组织错误 |
一、团队医疗 |
二、信赖原则 |
第五节 医疗过失构成、原因 |
一、医疗过失之构成——医疗行为注意义务之违反 |
二、医疗过失产生原因 |
第三章 医疗过失之判断标准与举证责任 |
第一节 临床医疗准则、医疗惯例在美国法中作为医疗过失之判断标准 |
一、临床医疗准则在美国法中医疗过失判断之标准 |
二、医疗惯例之于医疗过失判断 |
第二节 日本法医疗水准理论 |
一、日本法医疗水准论之起源 |
二、医疗水准理论之形成 |
三、医疗水准理论之发展阶段 |
四、医疗水准论小结 |
第三节 医疗水准论之借鉴 |
一、医疗水准论为我所用之理论基础——医学界与法学界之共识,病患双方之平衡 |
二、我国现行医疗过失之判断与日本医疗水准论之借鉴 |
第四节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之学说 |
一、举证责任之含义 |
二、举证责任分配之各种学说 |
第五节 外国法缓和、调节病患举证责任负担之理论介绍 |
一、美国法理论 |
二、德国法理论 |
三、日本法理论 |
第六节 我国医疗过失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
一、《侵权责任法》之医疗过失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 |
二、《侵权责任法》之医疗过失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之不足 |
第四章 医疗过失侵权责任承担与新型案例发展 |
第一节 医疗过失侵权责任承担若干问题 |
一、全额赔偿原则与限额赔偿原则于医疗过失侵权损害赔偿适用之探讨 |
二、医疗过失侵权损害赔偿之支付——针对一次性赔偿金与定期赔偿金之探讨 |
第二节 各国医疗过失侵权新型案件探究——以错误生命与错误生育为例 |
一、美国法对错误生育与错误生命之态度 |
二、英国法对错误生育与错误生命之态度 |
三、德国法对错误生命与错误生育之态度 |
四、法国法对错误生育与错误生命之态度 |
五、我国台湾地区对待错误生命与错误生育之态度 |
第三节 错误生命与错误生育案例之比较研究 |
一、错误生育之情形 |
二、错误生命之情形 |
第四节 新型案例之争议焦点 |
一、怀孕妇女之权利 |
二、怀孕妇女之丈夫的权利 |
三、婴儿权利侵害问题 |
第五节 新型案例之损害赔偿 |
一、医疗费用、人力照顾费用、特殊教育费用 |
二、本文对此类损害赔偿之见解 |
三、非财产损害赔偿 |
第五章 医疗过失制度之总结与我国医疗过失制度之建议 |
一、医疗过失制度之总结 |
二、我国医疗过失制度之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6)基于中国本土化的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文本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发展概述 |
2.1 国外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发展概述 |
2.2 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发展概述 |
第三章 两个概念的界定 |
3.1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涵 |
3.2 中国本土化的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
第四章 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面临的问题 |
4.1 患者知情同意权在我国立法上的不足 |
4.1.1 法律规定相互冲突 |
4.1.2 缺乏实际操作性 |
4.2 患者知情同意权在我国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五章 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认知调查与结果分析 |
5.1 对象与方法 |
5.2 内容与结果 |
5.2.1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 |
5.2.2 手术协议书由谁签字 |
5.2.3 适当的医疗告知 |
5.2.4 知情不同意 |
5.2.5 癌症病人告知问题 |
第六章 对策与建议 |
6.1 加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立法建设 |
6.2 完善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相关制度 |
6.2.1 患者知情同意的主体应是患者本人,家属可以参与选择 |
6.2.2 手术协议书应由患者本人签字 |
6.2.3 进行“适当”的告知 |
6.2.4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知情不同意的处理 |
6.2.5 癌症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应服从于生命权 |
第七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专着及科研成果 |
(7)我国健康保障制度的公平与效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健康保障、卫生保健和卫生服务 |
1.2.1 健康保障制度的内涵与外延 |
1.2.2 卫生保健和健康保障制度 |
1.2.3 卫生(医疗)服务和健康保障制度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4 本文对健康保障制度公平与效率的界定 |
1.4.1 健康保障制度的公平 |
1.4.2 健康保障制度的效率 |
1.4.3 对健康保障制度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 |
1.5 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 |
1.5.1 本文的研究框架 |
1.5.2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6 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
2 健康保障制度公平与效率的理论基础 |
2.1 健康保障制度公平与效率的经济学理论 |
2.1.1 旧福利经济学 |
2.1.2 新福利经济学 |
2.1.3 奥肯漏桶原理 |
2.1.4 信息经济学理论 |
2.2 健康保障制度公平与效率的哲学伦理学理论 |
2.2.1 功利主义 |
2.2.2 罗尔斯的正义论 |
2.2.3 平均主义 |
2.2.4 诺齐克的权利理论 |
2.3 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的公平效率思想和健康保障制度 |
2.3.1 管子和老子的公平效率思想对健康保障制度的借鉴 |
2.3.2 儒家的公平效率思想对健康保障制度的借鉴 |
2.4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公平效率思想和健康保障制度 |
2.4.1 毛泽东的公平效率思想和健康保障制度 |
2.4.2 邓小平的公平效率观和健康保障制度 |
2.4.3 "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健康保障制度公平性的回归 |
2.5 本章小结 |
3 我国传统健康保障制度的公平与效率评价 |
3.1 传统健康保障制度概述 |
3.1.1 医疗卫生网络建设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
3.1.2 劳保医疗制度和公费医疗制度 |
3.1.3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
3.1.4 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的改善 |
3.2 传统健康保障制度公平性的总体评价 |
3.2.1 卫生服务提供公平的评价 |
3.2.2 卫生服务利用公平的评价 |
3.2.3 健康保障筹资公平的评价 |
3.2.4 健康状况公平的评价 |
3.3 传统健康保障制度效率的总体评价 |
3.3.1 健康保障制度效率评价指标的选择 |
3.3.2 健康保障制度效率评价方法的选择 |
3.3.3 健康保障制度效率的评价 |
3.4 本章小结 |
4 我国现行健康保障制度的公平与效率评价 |
4.1 现行健康保障制度概述 |
4.1.1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
4.1.2 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
4.1.3 城乡居民健康的变化情况 |
4.2 现行健康保障制度公平性的总体评价 |
4.2.1 卫生服务提供公平的评价 |
4.2.2 卫生服务利用公平的评价 |
4.2.3 健康保障筹资公平的评价 |
4.2.4 健康状况公平的评价 |
4.3 现行健康保障制度效率的总体评价 |
4.3.1 健康保障制度的总体效率评价 |
4.3.2 城市健康保障制度的效率评价 |
4.3.3 农村健康保障制度的效率评价 |
4.4 本章小结 |
5 健康保障制度公平与效率的均衡路径 |
5.1 健康保障制度公平与效率均衡的基本理论分析 |
5.2 健康保障制度中公平与效率的落脚点 |
5.3 健康保障制度公平与效率的偏离机制 |
5.3.1 影响健康保障制度公平的因素分析 |
5.3.2 影响健康保障制度效率的因素分析 |
5.3.3 影响健康保障制度公平与效率的共同因素 |
5.4 健康保障制度公平与效率均衡的标志 |
5.4.1 行为一致性基础上的分离均衡 |
5.4.2 均衡在一定区间内得到实现 |
5.4.3 均衡应该以社会成本最小为条件 |
5.4.4 均衡的重点应该是机会公平 |
5.4.5 均衡要求交易不存在制度性障碍 |
5.5 健康保障制度实现公平与效率均衡的路径 |
5.5.1 建立健全同健康保障制度相关的法律规范 |
5.5.2 增加政府对卫生机构的投入,合理配置卫生资源 |
5.5.3 加强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
5.5.4 提高信息透明度,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
5.5.5 统一社会对健康保障制度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 |
5.6 本章小结 |
6 信息不对称和健康保障制度的公平与效率 |
6.1 健康保障制度的主要参与人和信息不对称 |
6.1.1 健康保障制度中的"三方四角"关系 |
6.1.2 信息不对称损害健康保障制度的公平与效率 |
6.2 医疗服务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及其治理 |
6.2.1 患方的信息搜寻成本增长较快 |
6.2.2 医方的逆向选择和健康保障制度的公平与效率 |
6.2.3 医方的信息传递和健康保障制度的公平与效率 |
6.2.4 治理医方逆向选择,改善健康保障制度的公平与效率 |
6.3 医疗服务市场上的道德风险及其治理 |
6.3.1 医方的道德风险和健康保障制度的公平与效率 |
6.3.2 医疗责任风险与医方道德风险 |
6.3.3 市场声誉对医方行为的影响 |
6.3.4 医药合谋和健康保障制度的公平与效率 |
6.3.5 治理医方道德风险,提高健康保障制度的公平与效率 |
6.4 医疗保险机构和健康保障制度的公平与效率 |
6.4.1 医疗保险机构在医疗服务市场上同医方谈判的能力更强 |
6.4.2 医疗保险机构使信息搜集成本降低 |
6.4.3 医疗保险机构能够形成对医方的有效威慑 |
6.5 医疗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和健康保障制度的公平与效率 |
6.5.1 医疗保险市场上投保人的逆向选择 |
6.5.2 医疗保险市场上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
6.5.3 医疗保险市场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治理 |
6.6 本章小结 |
7 健康保障融资和管理的公平与效率 |
7.1 筹资模式和健康保障的公平与效率 |
7.1.1 我国卫生投资模式和健康保障的公平与效率 |
7.1.2 我国社会医疗保障筹资模式的公平性分析 |
7.1.3 我国社会医疗保障筹资模式的效率分析 |
7.2 我国社会医疗保障基金管理的公平与效率 |
7.3 本章小结 |
8 现行健康保障制度向全民健康保障的发展 |
8.1 建立全民健康保障制度促进公平与效率 |
8.1.1 实现全民健康保障,促进健康保障的公平与效率 |
8.1.2 全民医保和社会经济领域的公平与效率 |
8.2 我国全民健康保障制度的基本设想 |
8.2.1 建立全民健康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
8.2.2 全民健康保障制度的特征 |
8.2.3 全民健康保障制度的结构安排 |
8.3 现行健康保障制度向全健康保障制度发展的路径 |
8.3.1 第一步(2011-2015年):促进制度衔接,基本实现全民覆盖 |
8.3.2 第二步(2016—2020年):初步建立国民医疗保险制度 |
8.3.3 第三步(2020—2025年):建成多层次全民健康保障体系 |
8.4 本章小结 |
后记 |
参考文献 |
在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详细摘要 |
(8)论医方告知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医方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与法律性质 |
第一节 医方告知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
第二节 医方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 |
一、告知义务的伦理基础 |
二、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 |
第三节 医方告知义务的法律性质 |
一、侵权法上之性质 |
二、合同法上之性质 |
第二章 医方告知义务的对象与范围 |
第一节 告知义务的对象 |
第二节 告知义务的范围 |
一、告知义务的一般范围 |
二、告知义务范围的新发展 |
第三章 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告知 |
第一节 事实摘要 |
一、案件事实 |
二、争议问题说明 |
第二节 癌症的告知 |
一、患者自主决定权与医方裁量权的关系 |
二、案件剖析 |
第三节 紧急情况下的告知 |
一、"紧急情况"的界定 |
二、案件剖析 |
第四章 医方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 |
第一节 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 |
一、理性医师说(reasonable physician standard) |
二、理性患者说(reasonable patient standard) |
三、具体患者说(subjective standard) |
四、比较分析 |
第二节 医方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 |
一、医方错误履行告知义务 |
二、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药品不良反应扩大行为的入罪化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药品不良反应概述 |
第一节 药品不良反应的涵义及特征 |
一、药品不良反应的涵义及特征 |
二、药品不良反应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第二节 药品不良反应的产生、危害及其控制 |
一、药品不良反应产生的原因 |
二、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 |
三、药品不良反应的控制 |
第三节 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责任 |
一、药品不良反应所涉及的民事责任 |
二、药品不良反应所涉及的行政法责任 |
三、药品不良反应所涉及的刑事责任 |
第二章 药品不良反应评价概述 |
第一节 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及药品不良反应评价的涵义 |
一、药品再评价的涵义 |
二、药品不良反应评价的涵义 |
三、药品有效性评价与药物经济学评价的涵义 |
四、药品不良反应评价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第二节 药品不良反应评价的原因及意义 |
一、药品不良反应评价的原因 |
二、药品不良反应评价的意义 |
第三章 刑法介入药品不良反应评价过程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药品不良反应扩大的社会危害性 |
一、龙胆泻肝丸致肾不良反应损害案 |
二、息斯敏不良反应损害案 |
三、药品不良反应扩大的危害的具体表现 |
第二节 目前中国药品不良反应评价的法律体系 |
一、《药品管理法》中对药品不良反应评价的规定 |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对药品不良反应评价的规定 |
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订 |
四、《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对药品召回的规定 |
第三节 药品不良反应扩大行为的刑事制裁困境 |
一、药品不良反应扩大行为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
二、药品不良反应扩大行为与医疗事故罪 |
三、药品不良反应扩大行为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
四、药品不良反应扩大行为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
五、药品不良反应扩大行为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六、药品不良反应扩大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七、结论:援引刑法予以制裁的不可能性 |
第四章 药品不良反应扩大行为的入罪化分析 |
第一节 药品不良反应扩大行为入罪化的必要性 |
一、药品不良反应扩大的行为的客观表现 |
二、药品不良反应扩大的主观罪过 |
三、药品不良反应扩大行为的危害 |
四、药品不良反应扩大化的法律责任设计 |
第二节 药品不良反应扩大行为入罪化的法理依据 |
一、行为入罪化的判断标准 |
二、立法入罪化符合刑法谦抑性 |
三、立法入罪化符合刑罚目的 |
第三节 药品不良反应扩大行为入罪化后的犯罪构成 |
一、犯罪客体 |
二、犯罪客观方面 |
三、犯罪主体 |
四、犯罪主观方面 |
第四节 药品不良反应扩大行为入罪化的具体建议 |
一、药品不良反应扩大行为在刑法体系中的位置 |
二、药品不良反应扩大行为的罪状设计 |
三、具体法定刑设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药品不良反应补偿救济制度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药品不良反应问题概述 |
第一节 药品及药品不良反应的基本概念 |
一、药品的概念和辨析 |
二、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及辨析 |
三、药品不良反应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药品不良反应其他相关概念 |
一、药品不良事件(Adverse Drug Event/Experience,简称ADE) |
二、药品不良反应与其他用药损害的区别 |
三、药品不良反应纠纷 |
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
五、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 |
第三节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法律概念定义的评析 |
一、医疗活动中药品不良反应概念 |
二、药品行政监管中药品不良反应概念 |
三、药品不良反应民事法律概念 |
第二章 药品不良反应预防的药品上市行政许可和上市后监管法律制度 |
第一节 药品上市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药品行政许可制度的现状 |
二、我国药品许可制度的完善 |
第二节 药品上市后的安全监管制度 |
一、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
二、药品召回制度 |
三、公众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
第三章 药品不良反应司法救济 |
第一节 境外司法救济的现状和启示 |
一、境外药品不良反应的司法救济 |
二、境外药品不良反应致人损害的判例及立法对我们的启示 |
第二节 我国司法救济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现状 |
一、法律责任相关产品概念辨析 |
二、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适用和归责原则 |
三、司法实践现状 |
第三节 我国完善司法救济的考量及社会救济的必要性 |
一、司法救济的考量 |
二、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 |
三、社会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
第四章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社会救济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世界上典型国家及地区药品不良反应社会救济制度 |
一、德国药品不良反应补偿救济制度 |
二、日本药品不良反应补偿救济制度 |
三、美国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 |
四、瑞典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 |
五、我国台湾地区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 |
第二节 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社会救济制度的可行性与现实意义 |
一、可行性分析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药品不良反应社会救济制度建立的法理分析 |
一、国家救济(国家责任) |
二、保险救济模式(商业和社会保险) |
三、基金救济模式 |
第四节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社会救济制度的具体构建 |
一、保险模式 |
二、基金运作模式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从一起药物事故看家庭用药(论文参考文献)
- [1]东亚新电影中的性别政治研究(1987-2020)[D]. 李岩. 南京大学, 2020(09)
- [2]病历档案管理模式演进与发展研究[D]. 何小菁. 南京大学, 2018(04)
- [3]超范围用药的民事责任研究[D]. 王迪. 东南大学, 2018(05)
- [4]销售非法入境药品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D]. 滕文欢.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
- [5]医疗过失侵权责任研究[D]. 田磊.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7)
- [6]基于中国本土化的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完善研究[D]. 雷虹艳. 成都中医药大学, 2012(03)
- [7]我国健康保障制度的公平与效率研究[D]. 李文中.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1(12)
- [8]论医方告知义务[D]. 施晓莉. 复旦大学, 2010(03)
- [9]药品不良反应扩大行为的入罪化思考[D]. 潘洪梅. 中国政法大学, 2010(01)
- [10]我国药品不良反应补偿救济制度初探[D]. 翁三川. 复旦大学, 20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