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投资连结保险中保户面临的风险(论文文献综述)
沈宇[1](2020)在《我国非寿险投资型产品发展研究 ——以天安理财险拆雷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寻求不同的投资方式以求获得更多的收益。保险日渐成为人们投资中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在寿险投资型产品出现之后,非寿险投资型产品异军突起。随着市场的发展,普通的保险产品已经很难再满足一些客户的需求,许多客户希望可以购买一款兼具储蓄与保障的产品,于是寿险公司率先开发出投资连接保险,这是一款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的产品。投资连结保险推出之后,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大增,不少寿险公司借此类险种一跃成为保险集团,此时中国保险市场上寿险占据了主要份额。财险也纷纷效仿寿险公司,开发投资型产品。加上当时监管部门也允许财险公司像寿险一样开发具有投资类型的险种,于是在2001年华泰推出第一款非寿险投资型产品。但是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此后的发展却是一波三折。自2001年第一款非寿险投资型产品诞生以来,非寿险投资型产品在我国的发展缓慢,主要原因之一是监管机构严格的监管政策,原因之二是经营风险高,许多公司不敢轻易尝试。2017年针对非寿险投资型产品,保监会要求各地监管机构对此类产品严格监管,密切关注投资收益率,并且叫停包括天安财险在内的几家保险公司对于此类业务的经营,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发展又陷入了同2008年金融危机时期一样的停滞状态。本文主要以定性分析为主,以天安财险公司此次经历的兑付压力为例分析我国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发展。虽然非寿险投资型产品在我国经历十几年的发展,但发展速度缓慢,相应产品所占市场份额不高,本文通过非寿险投资型险种的发展的研究,为其发展提供理论基础。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来研究。第一部分进行案例介绍,详细介绍天安财险当前面临的种种兑付压力进而引出非寿险投资型险种。第二部分主要进行案例分析,介绍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特点与寿险投资型产品的异同点,分析非寿险投资型险种在我国经历的几个发展阶段,最后阐述非寿险投资型险种在我国发展的可行性。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日本韩国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发展阶段,分析日本第一火灾海上保险的破产,再介绍韩国在此类此产品上的经验。第四部分主要介绍我国非寿险投资型险种当前所面临的问题。第五部分从政府监管和保险公司的角度对我国非寿险投资型险种的未来发展提出建议。
冯雨桐[2](2019)在《投资型寿险对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际金融危机与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爆发使得全球监管者开始意识到,仅关注单一经济个体风险的微观审慎监管已无法适应当今经济环境发展,应转向以系统性风险为核心的宏观审慎监管。特别是美国最大保险集团AIG濒临破产事件,转变了人们对于保险公司不会产生系统性风险的看法,开始反思非传统保险业务对保险系统性风险的影响。近年来,随着险资投资渠道的放开以及费率市场化,我国投资型寿险业务迅速发展起来,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以及保险体系的稳定性产生一定影响。那么,探究投资型寿险业务对保险业风险溢出效应的影响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界定了投资型寿险范围和系统性风险的内涵,然后从系统性风险定义中的规模性、关联性、可替代性以及时效性出发,分析投资型寿险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接下来重新梳理了投资型寿险对保险机构风险溢出的正向与反向影响机制。紧接着,根据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现状与数据可获得性,选取我国四家上市保险公司的股票收益率为研究对象,采用CoVaR模型与分位数回归方法来衡量保险公司的静态系统性风险溢出,并根据测度结果,粗略分析投资型寿险为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因素,也额外对影响系统性风险的其他因素进行了探寻。此外,为更深入验证投资型寿险是否为系统性风险的诱导因素,运用了GARCH模型来测度动态的系统性风险溢出。最后,以我国2013年至2018年的上市保险公司的季度数据作为样本,将动态的风险溢出作为被解释变量,万能险与投资连结险保费收入占比作为解释变量,同时选取在险价值、偿付能力充足率、国有持股占比、规模大小以及资产收益率作为控制变量,进行面板回归分析。研究得出,在现阶段,保险公司的投资型寿险业务占比对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溢出有显着的正向影响。在上述研究结果的基础上,本文从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防范监督的角度出发,对投资型寿险业务发展和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提出了实质性的意见与建议。
胡鹏[3](2019)在《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保险的本质是风险管理和分散,其意义乃在汇集个人力量,成立危险共同团体,于成员发生事故需要补偿时提供经济支助。在保险制度的运作中,保单持有人所缴交的保费累积形成保险基金,此一基金的规模甚巨且必须进行投资以确保其保值增值。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领域,不仅能够提升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更影响到股票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我国保险机构自2004年获准直接入市投资股票以来,保险市场与股票市场的联系与互动日益密切,保险机构挟庞大的资金已成为股票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保险机构未如主管机关所希冀的那样成为股票市场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也并未发挥长期稳定价值投资者的正面作用。反而在2015年下半年,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激进投资股票,频繁大量举牌上市公司,甚至介入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异化引发了资本市场的震动和社会公众对保险资金运用妥适性的广泛质疑。申言之,保险机构是股票市场上重要的法人机构,不仅在股票市场上投资以获取报酬,而且能够对上市公司经营决策行使投票权。如若保险机构挟庞大的资金优势控制被投资公司的管理决策,大举介入经营一般产业,将引发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及潜在的利益冲突。因此,如何规制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扼止保险业经济权力的滥用非常必要。第一章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基础理论入手,剖析保险机构投资股票所蕴含的保险学原理,并界定保险机构投资者在我国股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以及法律规制的目标。具体而言,保险共同体吸纳保费转嫁风险的同时,也汇聚了大量资金,使保险业成为保单持有人财富的管理者,保险机构必须确保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再者,单纯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商品逐步发展成投资型保险,愈来愈具有金融理财和投资属性。因此,保险机构资金运用是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也是投资型保险金融属性的现实吁求。我国保险机构并非一开始就被允许直接投资股票,而是在政策法规上经历了禁止、放松,直至完全放开的过程。2004年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机关在政策法规上允许保险机构直接入市,使得保险市场与股票市场的互动更加紧密。但我国保险业直接入市投资股票,其意义不仅在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我国金融监管机关更希望保险机构发挥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充当股票市场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但长期的市场实践表明:作为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典范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并没有成为稳定股票市场的重要力量,甚至在2015年大量举牌上市公司,引发上市公司的恐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链接到保险与股票两大市场,牵涉面广,产生的风险大,必须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并防止保险机构滥用庞大的资金优势。第二章以2015年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举牌上市公司事件作为分析对象,指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异化所衍生的风险点。具体而言,保险机构挟庞大的保险基金是股票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及股票市场的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在历次改革资本市场与发展保险业的政策规划中,我国主管机关也希望保险机构发挥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成为股票市场的稳定器和压舱石。然而,长期的市场实践表明:保险机构并未达成主管机关所设定的目标,反倒成为追涨杀跌的炒作者。特别是2015年以来,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大量举牌上市公司,使整个资本市场为之震动。保险机构颠覆长期价值投资的形象,成为舆论所指摘的“野蛮人”。我国保险机构之所以提升风险偏好,激进投资股票虽是多方因素叠加下的行为选择,但其可能衍生的风险不容小觑。例如,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偏离了保险风险保障的主业,使保险机构沦为大股东控制权争夺的融资平台,并挟庞大资金优势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第三章指出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异化的根源在于利益冲突,并借助资本结构理论进行分析,描绘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发生机制,并提出化解利益冲突的具体路径。具体而言,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的利益冲突有内外两个层面。内部冲突是由保险机构股东与保单持有人股票投资偏好的异质性所致,表现为保险机构股东竭力规避监管规则,试图集中持有保险机构股权,实施高风险的股票投资行为。而在现行法下,保单持有人无法对保险机构实施有效地监控,其权益有受损之虞。外部冲突是在金融集团架构之下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进行组织上的结合,导致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受金融集团的操纵和控制,而非基于自身利益进行的独立决策。透过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所衍生的乱象,其实利益冲突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制度原因和发生进路。针对内部冲突,以资本结构理论为分析工具,保险机构是高负债和高杠杆运作,保险机构股东因而存在比一般公司更高的代理风险。在自利性驱动之下,股东极易以保险资金进行豪赌从而投资股票。并且在保险机构发生财务危机时,股东也倾向于拖延增资,甚至掏空公司资产。为此,有必要保险股东与保单持有人利益冲突的平衡路径。其一,围绕“控制权转移”这一核心,构建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规则;其二,加强保险公司大股东适格性监管,维持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其三,强化保险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而针对外部冲突,在金融控股集团的组织架构中保险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容易失灵,衍生出与整个集团及其他子公司的利益冲突问题,使得保险子公司投资股票的自主决策机制失灵,而沦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附庸。为此,有必要构建金融控股集团中保险子公司的“内部防火墙”,以期维持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行为的独立性,阻绝或限制金融控股集团对保险子公司行为的不当影响和控制。第四章通过导入我国台湾地区早已出现的保险机构肆意介入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事件,介绍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的两度修改,并剖析其背后所蕴含的“金融与商业分离”的基本法理,以此为借鉴界定我国大陆地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合理边界。具体而言,鉴于保险资金的长期性和安全性特征,我国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应作为长期价值投资者,并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但是分析我国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的行为表现,其在现实中存在消极炒作与积极介入两种倾向,导致其偏离长期价值投资的轨道,严重背离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两重角色。保险机构股东和保单持有人的风险偏好差异,以及保险机构普通账户中自有资金和外来资金混合运用更加剧了利益冲突行为。2004年我国台湾地区也曾出现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并帮助一致行动人介入上市公司经营的事件。也引发了理论和实务界对保险资金运用妥适性的广泛争议,同时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两度进行修改以规制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申言之,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一第三项通过剥夺保险机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的方式,来强化保险机构短期财务投资属性。但这一规定严重违背股东平等的基本法理,实有矫枉过正之嫌。纵观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法规,限制或剥夺金融机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的规定广泛存在。这表明我国台湾地区在法规上推动金融混业的同时,仍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参与被投资公司经营,以贯彻“金融与商业分离”的价值导向。“金融与商业分离”的立法精神也应统一落实到大陆地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监管规则当中。其次,对保险机构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保险机构战略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应出台“保险相关事业”清单,并着重加强对保险机构财务投资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引导。第五章着重论证投资型保险在保险机构投资股票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剖析投资型保险的基础法律关系,引入金融法中的“信义义务”,以此规制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行为。具体而言,传统保障型保险的法律关系十分简单,保单持有人与保险人之间通过保险契约进行连结,基础法律关系属于保险契约法的调整范围。而广大保单持有人所缴交保费所累积形成的保险资金之运用行为则由保险业法进行监管,其主要目标为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而保单持有人与保险机构投资行为、投资目标两者间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联系。但从私法关系的视阈分析,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是保险机构受广大保单持有人的委托,将缴交的巨额保费投资于股票市场,进而获取利润的行为。前端的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与后端的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规制,此二者的连结点便是投资型保险。因此,保险机构股票投资除应置于公法监管之中,还应当受私法关系的规制。通过剖析投资型保险的基础法律关系,保险机构对保单持有人应负有信义义务。由此建立起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信义义务规则。包括保险机构事前应慎重选择所投资的股票种类,遵循谨慎投资原则,禁止不公平对待保单持有人,也不得利用股票投资从事利益输送行为。
朱衡[4](2019)在《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与监管》文中认为2007—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对国际金融体系造成了巨大的灾难性影响,这场由次级房屋信贷危机引发并渗透到其他行业的金融危机是典型的系统性风险表现,对实体经济造成了巨大创伤。在这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中,作为美国最大的保险公司AIG集团陷入绝境,濒临破产,对金融行业乃至全球经济都产生重大影响。追求传统商业模式的保险公司由于负债水平不同,而且与其他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关联性较低,通常被认为比银行具有更低的系统风险水平。然而,当代的保险领域不能仅仅以传统的商业模式来描述,它还拥有大型、复杂的保险集团或以保险为基础的企业集团,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这些保险集团和联合企业可能包括非传统的、非保险的业务模式,特别是具有非传统特征的人寿保险产品和不同类型的金融担保产品,提高了保险集团对金融市场风险的敞口,致使它们更容易受到金融市场状况的影响。此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成为各界关注重点,“保险业是否会产生系统性风险?”“如何评估监管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等议题被提上征程,学界和业界纷纷跻身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从监管趋势来说,保险业作为金融领域的三驾马车之一,行业重要性毋庸置疑,国内外掀起了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研究的热潮。国际方面,金融危机发生后,2009年4月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B),主要负责认定是否存在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国际相关权威监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肯定了保险业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明确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核心地位。国内方面,中国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了“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建设工作,2016年4月中国保监会召开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制度建设启动会,明确要在国内构建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监管制度;8月,保监会发布《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12月,颁布《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第二轮征求意见稿)》;2018《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颁布后,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要求日益凸显,进一步明确了开展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的必要性,充分体现了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重视。从保险经营来说,多元化的投资策略以及密切的金融资本市场联系都对未来保险业的稳定发展提出了挑战。保险业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境内外投资标准进一步放宽,投资范围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保险业务进一步渗透到金融领域。纵以历史的角度看,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都被严格区分,一旦发生危机也不会对其他机构造成影响。但近年来,这种金融机构间的壁垒正逐步瓦解,取而代之的是更紧密的业务联系以及相互关联。虽说目前的金融危机主要源于银行业,但随着银保互联性增强,溢出效应将蔓延至保险危机。正如我们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所见,保险业很大程度上受到一定冲击,不得不质疑保险业是否会反过来影响金融危机,成为危机发生的主导因素。纵观全局,在与金融资本市场密切关联的大环境下,跟进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是大势所趋。中国作为保险大国,牵一发而动全身,要确保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不发生,前提是要结合具体国情,将涉及系统性风险的相关研究做到位。厘清“保险业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如何科学有效评估?”,“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根源和传染机制是什么?”以及“如何监管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等一系列问题,为中国保险业持续健康良好的发展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共九章,具体结构设计如下:第一章:整理国内外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研究现状,总结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争议、成因、传染机制、评估、监管方面的最新研究前沿与成果,总体上掌握国内外关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研究状况,分析现阶段研究成果与不足之处,探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意义,引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以及目标。第二章:首先定义了系统性风险、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从系统性风险特征区分了保险业系统风险的主导因素和贡献因素,并融合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特征与中国具体情况初步探究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潜在隐患;结合国际监管最新前沿动态以及推演定义了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从起因、传染以及影响机制等方面对三者比较了系统性风险、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三者间的关联与区别。第三章:通过历史透视实践中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以历史上金融危机对国际、国内的保险业的影响为核心,探究保险业在这场危机中所面临的冲击;与此同时,总结历史上的重大保险危机,找出导致此类破产的影响机制,归纳危机对保险市场的影响,分析危机的结构性变化,厘清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存在性的潜在原因与表征,并从保险脆弱性这个维度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进行理论推演。第四章:从系统性风险的内在来源探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一方面通过保险业务本质厘清其与系统性风险的内在联系;另一方面保险不良资产从经营环境不确定性这个维度也将增加保险体系的脆弱性。外生环境冲击则从保险危机这个视角进一步推进了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的深思,探究共谋、利率、侵权与保险危机的关系,论证外生环境冲击导致的保险业危机与系统性风险之间的关联。第五章:首先,以中国的金融环境为对象,重点探究了接触性传染渠道中的银保关联传染渠道。从理论分析银行与保险的不同系统重要性特征,构建银保关联的直接与间接渠道;从实证测算了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静态和动态(整体和极端)关联性,探究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重要性及敏感度,厘清保险业与银行业关联的内外作用机制,度量银保间的溢出效应。其次,重点分析了接触性传染渠道中的再保险关联渠道。围绕再保险业务本质总结其与系统性风险的关系,并从影子保险业务安排展示了“影子保险”的业务特点与系统性风险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统计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公司的依赖度,评估我国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关联性。最后,探究了接触性传染渠道金融市场以及保险证券、金融服务集团内的保险公司、保险机构重组与并购以及金融恐慌导致的非接触性传染渠道。第六章:本章研究集中在通过度量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敞口与贡献,识别具有系统重要性的保险公司,评估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一方面从系统性风险敞口与贡献度衡量中国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实现了多角度评估,增强了评估结果的客观可信度。另一方面,通过面板模型实证识别影响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次要因素,并结合BP神经网络模拟非上市保险公司的系统性风险。第七章:探究了现有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的改革与实践。首先阐述了系统性风险金融改革面临的挑战,接着围绕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政策实例,结合金融监管改革面临的挑战,评估各国的改革方案,在总结主要国家应对金融改革挑战经验的基础上,区分金融监管框架改革模式,并以此为中国金融改革提供借鉴经验。在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经验总结基础上,总结国际系统性风险监管实践,并就保险业监管框架的主要机构G20、FSB、IMF和IAIS做简明阐述。最后结合最新监管趋势,提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新方向—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第八章:首先,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分析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必要性。接着,围绕金融监管改革必须应对的四大挑战以及宏观审慎监管要素,站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视角下实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规划,在金融监管框架内进行合作和有效协调的前提下,提出中国保险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想;在此基础上,提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再者,更为具体地结合美国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SRR),提出搭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构想。最后,通过制度安排提出了未来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建议。第九章:总结研究结果,提出相应政策建议,展望未来研究方向。已有研究表明,现有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及监管的研究零零散散,缺乏针对性分析,系统性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本文首次系统性的研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评估与监管,形成系统性的研究成果,实现了以下创新:(1)创新了银保传染机制的理论和实证内容:理论上,分析银行与保险的不同系统重要性特征与影响机制,从直接与间接两个渠道识别银保关联的内生机制,构建银保关联的内生影响机制指标体系。实证上,首先以中国的具体金融环境为背景,区分“保险主导型”关联和“银行主导型”关联,探究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重要性及敏感度;其次,首次从静态和动态(整体和极端)两个维度研究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关联性,分别采用格兰杰因果模型衡量银保的整体关联性,Copula模型从动态非线性的角度衡量极端风险条件下银保的尾部关联性;再次,在关联性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研究深度,一方面利用Spearman相关性识别了影响银保关联内生机制中的显着因素,一方面从影响银保关联的外生机制入手,分析不同金融环境(金融事件冲击)下银保之间的关联度,厘清我国特定金融环境对银保关联的作用机制,测算不同金融事件冲击对银保关联度的影响;最后,利用(35)Co Va R模型分年度、分金融事件冲击具体度量银保间的溢出效应。(2)创新了再保险传染机制研究视角:一方面围绕再保险业务本质,从风险转移的视角以及保险网络视角分析再保险风险传染过程,从再保险与保险的关联性总结了产生系统性风险可能性的三大原因;另一方面,提出国际最新前沿“影子保险”,目前国内关于“影子保险”的研究基本属于真空地带,本文从影子保险业务安排展示了“影子保险”的业务特点,接着从影子保险面临再保险违约风险、赎回风险、母公司相关风险(系统性风险)以及互联性风险展开论述,提出“影子保险”作为再保险的一部分,存在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3)创新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与评估的研究视角:一方面,已有研究尚未从存在性与根源视角探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首先,本文以历史的保险危机实践厘清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存在性的潜在原因与表征,并结合理论推导了保险业的脆弱性,综合实践和理论推演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其次,从内生和外生两个维度探究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结合保险业务本质与保险不良资产论证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内在根源,并利用外生保险危机进一步推进共谋、利率、侵权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关系。另一方面,本文以中国的具体金融保险环境为基础,创新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实证思路,从上市保险公司和非上市保险公司对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实施了较为全面的风险识别、评估。(4)探索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新思路:本文率先围绕金融监管改革必须应对的四大挑战(监管体系应如何构建?每个司法管辖区必须考虑如何在管理机构之间划分责任,是否需要将监管责任合并?如何确保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以及宏观审慎监管要素,宏观上提出了“宏观审慎+微观审慎”监管的“共赢”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思路,微观上提出了中国保险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具体实施以及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构想,对完善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体系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彭孜溯[5](2019)在《保险理财型产品风险研究及监管建议》文中研究表明保险是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稳定生活提供风险保障重要工具,得益于服务领域的不断拓宽和不断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保险服务需求,我国保险业实现快速发展。保险业作为传统的金融行业,除了在防范化解风险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在帮助人民群众实现个人财富资产保值、增值方面也取得了重大成效。从20世纪90年代末,保险公司陆续引入和创新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等保险理财型产品是保险业发展的主要原因,以中国保监会公布的2016年统计数据为例,寿险公司原保费收入占到总保费收入的70%,以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资连结为主的寿险业务原保费收入占到寿险公司原保费收入的80%。未来一段时期,保险理财型产品仍然是保险业发展主要倚重的险种。虽然保险理财型产品的发展取得了显着的成绩,但由此给保险业发展带来的风险不容忽视,现阶段保险业粗放式追求保费规模的发展理念没有改变,保险理财型产品产销不适应性和销售误导行为屡禁不止,保险理财型产品资产驱动负债经营模式带来的定价风险、资金运用风险、资产匹配风险、偿付能力风险不断增大,由于外部环境和混业经营导致的金融风险传染性明显,保险业自身风险正在向其他金融业和实体经济传导,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辨别和防范风险措施,将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保险理财型产品设计原理、产品特点以及优劣势分析,表明保险理财型产品作为创新产品在能够为消费者提供风险保障的同时提供稳定投资收益,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未来保险理财型产品仍然是推动保险业发展的主要险种。保险理财型产品受内部和外部诸多风险因素影响,加剧保险公司经营此类业务的金融风险,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状况进行识别,受市场竞争、交叉金融和混业经营影响,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呈现溢出趋势,通过从规模性、相关性、替代性和时效性四个方面建立保险公司经营保险理财型产品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运用熵值分析法对保险理财型产品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影响程度进行计算分析,结合我国部分保险公司财务业务数据对保险公司经营保险理财型产品风险状况进行实证分析,判断保险理财型产品对我国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影响大小。最后结合保险理财型产品风险研究分析对如何促进保险理财型产品健康稳定发展提出监管建议。
张晓萌[6](2017)在《论投资型保险在契约法上的定位》文中提出投资型保险作为新型保险产品,兼具保障与投资的双重属性,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因未在契约法的框架进行系统分析,而在法律适用上不够明确,故常引发纠纷。本文从契约法的角度进行观察,投资型保险契约依其功能,可界分为保险部分与投资部分。投资型保险有着鲜明的特点,且其投资部分具有信托属性,进而导致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有所不同。就保险部分与投资部分的关系,两者在形式上统一并在实质上具有依存关系,投资型保险应认定为混合契约,但仍面临着因投资部分的特性而带来的法律适用难题,故应向典型契约转型。在投资型保险应定位为保险抑或证券的争议上,结合投资型保险的特质并考虑我国现实情况,应界定为保险契约的特殊形式,并对保险契约法作相应调整。
陈兰兰[7](2016)在《互联网渠道销售万能险的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监管研究——以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为研究框架》文中提出近年来保险公司万能险等理财产品发行量非常大,由于保险公司万能险账户投资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与其他风险的关联性较强,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保险风险等风险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流动性不足,对保险公司万能险账户投资除了应进行流动性风险监管,还应对保险公司面临的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量化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
汤洁茵[8](2014)在《投资连结型保险在中国的发展与税法规则的跟进》文中提出投资连结型保险是我国保险市场中的新型保险产品。但由于税法规则的缺失,其不确定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其在中国的发展。由于投资连结型保险包含投资的因素,因此,其保险金的给付是否能够享受免税的待遇,保险期间所累积的投资收益是否计入应税所得以及保费支付是否允许扣除等问题,仍存在诸多的争议。保险因素还是投资因素将决定这一保险产品相关收益的税收待遇,存在整体或分解课税法的分歧。如投资连结型保险合同中保险属性居于主导地位而投资安排仅为服务于保险功能的实现,则该合同应当被视为保险合同,以此属性确定其收益的纳税义务。
廖勇诚[9](2012)在《个人年金保险发展的宏观经济影响因素分析—台湾地区经验及对中国大陆的借鉴》文中提出中国大陆老龄人口数高达1.2亿,人口老龄化冲击与养老保障将成为中国大陆一大挑战;尤其中国大陆民众所得有限,难以面对人口老龄化之冲击。处于未富先老阶段下,可预见中国大陆民众对于具有退休养老保障功能之个人年金保险商品需求必日益殷切。所幸中国保监会已于2011年5月5日公布变额年金保险之试点办法,开启了年金保险新纪元。然而中国大陆目前仍十分缺乏变额年金保险或利率变动型年金保险之发展经验与实证研究。本研究发现美国、日本、英国与台湾地区之个人年金保险商品种类齐全而且个人年金保险保费规模高,颇受社会大众青睐;也可以发觉个人寿险商品或企业年金保险难以取代个人年金保险商品。再者,本研究以2003~2010年度之月保费数据,透过向量误差修正模型研究台湾地区利率变动型年金保险与变额年金保险初年度保费收入发展之宏观经济影响因素。研究发现利率变动型年金保险保费、变额年金保险保费与宏观经济变量间,确实存在共整合关系,而且利率变动型年金保险保费、变额年金保险保费与宏观经济变量间之长期均衡关系或短期互动关系,存在许多相同点与差异点。本研究将有助于两岸保险主管机关或寿险业者,拟定年金保险监理规范或业务发展之参酌。本文共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主要提出选题背景、文献回顾与研究方法,第二章则探讨个人年金保险需求之理论基础与论述个人年金保险商品对于国家之正面功能。第三章针对台湾地区个人年金保险之商品特质与规范进行研究,以便于中国大陆的产官学界更进一步了解台湾地区个人年金保险之发展背景与经验。第四章针对美国、日本、英国与台湾地区个人年金保险商品之保费趋势与发展概况研究,可进一步供中国大陆年金保险发展的借鉴。第五章内容为台湾地区个人年金保险保费与宏观经济变量间之实证研究。长期均衡关系方面,本研究发现存款余额与变额年金保险保费或利率变动型年金保险保费皆呈现正向关系。此外,股价指数与变额年金保险保费呈现正向关系;但与利率变动型年金保险保费呈现负向关系。另外,通货膨胀率、定存利率与汇率,与变额年金保险保费呈现负向关系;但与利率变动型年金保险保费呈现正向关系。短期互动关系方面,本研究发现利率变动型年金保险保费成长率与各宏观经济变量之短期互动关系间,主要呈现正向关系;但变额年金保险保费成长率与各宏观经济变量之短期互动关系间,主要呈现负向关系。第六章则进一步针对两岸的年金保险商品特质与规范现况进一步比较分析,并进一步依据台湾经验与主要国家经验,提出对于中国大陆个人年金保险发展之借鉴与建议。
罗啸威[10](2012)在《保险产品投资功能的合理实现及其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保险的创新和发展,保险产品从传统的“保障功能”衍生出了“投资功能”。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投资型保险产品已具相当规模。除了大家所熟知的投资连结险、万能险、分红险这样的寿险产品,保险产品的投资功能也在以“家财险”为基础的非寿险产品中得到应用和推广。投资型保险产品丰富了保险市场的构成,加速了保险行业的创新和活力,加剧了保险业务与资本市场的融合,化解了保险行业的利差损风险,也进一步深化了保险业的国际化。但在我国金融市场、法治环境、监管体系亟待完善和健全的大背景下,此类产品的运行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与争议。比如,保险产品投资功能与保障功能的关系、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开发和监管、风险分担、信息平衡、诚信经营、投保人的权益保护,以及加强风险管理、优化保险资金运用,等等。其中,有些问题同样存在于传统保险产品,有些问题则是全新的。本文以保险产品及其分类作为理论起点,寻找并归纳出保险产品的投资功能这一主题。然后就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以上问题,从“内在”(微观)和“外在”(宏观)两方面层层梳理和分析,分别从“私法”与“公法”角度论述投资型保险产品功能的合理实现。最终通过分析和总结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域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回归到相关法律规制的研究,以期形成既坚持保障功能的本质和前提,同样发挥投资功能的创新和活力,同时体现公平和效率价值的制度建构和发展方向。
二、浅析投资连结保险中保户面临的风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投资连结保险中保户面临的风险(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非寿险投资型产品发展研究 ——以天安理财险拆雷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0.1.1 研究背景 |
0.1.2 研究意义 |
0.2 研究内容与方法 |
0.2.1 研究内容 |
0.2.2 研究方法 |
0.3 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0.3.1 研究创新点 |
0.3.2 研究不足 |
1 案例介绍 |
2 案例分析 |
2.1 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定义 |
2.2 天安财产保险的发展 |
2.3 我国开展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可行性 |
2.3.1 巨大的市场需求 |
2.3.2 有助于改善我国财险市场结构 |
2.3.3 有效提高保险资金管理水平与服务水平 |
3 我国非寿险投资型险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3.1 我国非寿险投资型产品发展存在的问题 |
3.1.1 保险期限短 |
3.1.2 保费较低,产品组合种类较少 |
3.1.3 销售方式与渠道窄 |
3.1.4 产品未能真正与风险挂钩,影响消费者购买 |
3.1.5 存在较大的非系统性风险 |
3.1.6 投资方式与投资收益有待完善 |
3.2 原因分析 |
3.2.1 产品创新能力和动力不足 |
3.2.2 监管部门经验不足 |
4 日韩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发展及借鉴 |
4.1 日本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发展 |
4.1.1 日本非寿险投资型险种的起源 |
4.1.2 日本第一火灾海上保险破产 |
4.1.3 第一火灾海上保险破产的原因 |
4.2 韩国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发展 |
4.2.1 韩国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起源 |
4.2.2 韩国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特征与运作 |
4.3 日韩所带来的经验 |
4.3.1 适合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经营的市场环境 |
4.3.2 合理的风险安排 |
4.3.3 带动其他险种的销售 |
5 我国非寿险投资型产品发展对策 |
5.1 保险公司角度 |
5.1.1 加强产品创新 |
5.1.2 合理分散风险 |
5.1.3 改善创新销售模式 |
5.2 监管机构角度 |
5.2.1 强化资本监管,加强信息披露 |
5.2.2 强化资产组合监管 |
5.2.3 适当降低投资收益率监管要求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2)投资型寿险对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系统性风险的研究综述 |
二、关于投资型寿险对系统性风险的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技术路线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点、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点 |
二、本文的不足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以及理论机制 |
第一节 投资型寿险的内涵 |
一、投资型寿险的概念 |
二、投资型寿险的发展现状 |
第二节 保险系统性风险的内涵 |
一、系统性风险的概念界定 |
第三节 投资型寿险的潜在系统性风险分析 |
一、投资型寿险的规模性风险 |
二、投资型寿险的关联性风险 |
三、投资型寿险的可替代性风险 |
四、投资型寿险的时效性风险 |
第四节 投资型寿险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机制分析 |
一、投资型寿险降低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 |
二、投资型寿险增加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 |
三、投资型寿险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传导路径 |
第三章 系统性风险模型理论基础 |
第一节 CoVaR模型 |
第二节 分位数回归 |
第三节 基于分位数回归的CoVaR模型理论 |
第四节 测算VaR模型理论 |
第五节 GARCH类模型 |
第四章 基于CoVaR的保险系统性风险溢出测度分析 |
第一节 数据选取 |
第二节 数据的处理和模型的拟合 |
第三节 保险机构静态系统性风险测算结果 |
第四节 保险机构静态系统性风险测算结果分析 |
第五节 保险机构动态系统性风险测算结果 |
第五章 实证研究模型 |
第一节 实证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控制变量的选取 |
第三节 相关变量的描述性分析 |
第四节 模型的设定、检验与回归 |
第五节 驱动因素实证结果分析 |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第二节 保险机构投资型寿险发展与系统性风险防范建议 |
一、优化政府部门的外部风险监管 |
二、优化保险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第一章 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保险机构资金运用行为的正当性基础 |
一、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业资金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
二、保险资金运用是投资型保险金融属性的现实吁求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法律定位 |
一、我国保险机构入市投资股票的政策法规沿革 |
二、我国股票市场中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角色定位 |
三、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市场角色定位的反思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的目标 |
一、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 |
二、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单持有人 |
三、防止保险机构滥用资金优势 第二章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衍生的风险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事件概述 |
一、2015 年我国保险机构举牌上市公司事件 |
二、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的行为动因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衍生的风险 |
一、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偏离风险保障的主业 |
二、保险机构成为大股东控制权争夺的融资平台 |
三、保险机构挟庞大资金优势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三章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具体表现 |
一、内部冲突:股东与保单持有人股票投资偏好的异质性 |
二、外部冲突:金融集团中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受不当操控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产生原因 |
一、资本结构理论下保险机构股东的代理问题 |
二、金融集团架构中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失灵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
一、我国保险监管规则对利益冲突防控力度不足 |
二、保险股东与保单持有人利益冲突的平衡路径 |
三、金融集团中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自主性 第四章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法律边界——以“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为视角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市场的角色错位及法制根源 |
一、我国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 |
二、我国保险机构财务投资与战略投资角色的背离 |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与收益性的矛盾冲突 |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对保险机构滥用股票投资权限的争议 |
一、案例导入:我国台湾地区“中信入主开发金控”案例 |
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一的修改 |
三、我国台湾地区理论和实务界对“保险法”修改的论争 |
第三节 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下保险机构投资股票的法律边界 |
一、金融与商业分离的法理基础及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 |
二、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下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矫正 第五章 我国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的法律规制——以投资型保险为中心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的投资型保险问题 |
一、投资型保险的特点及其对现行保险法的挑战 |
二、投资型保险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异化 |
第二节 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 |
一、我国投资型保险的主要类型及运作原理概述 |
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投资型保险视阈中保险机构的信义义务 |
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信义义务的具体进路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
(4)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与监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绪论 |
0.1 研究背景 |
0.2 研究意义 |
0.3 研究内容 |
0.3.1 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0.3.3 研究范畴 |
0.3.4 研究框架 |
0.4 创新点与不足 |
0.4.1 创新点 |
0.4.2 不足点 |
1.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文献综述 |
1.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认识 |
1.1.1 保险业是系统性风险的受害者还是主导者 |
1.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争议 |
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成因 |
1.2.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主导因素(primary indicators) |
1.2.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贡献因素(contributing indicators) |
1.2.3 金融市场参与度 |
1.2.4 自然与人为灾难 |
1.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机制 |
1.3.1 保险业与再保险的风险传染 |
1.3.2 保险业与银行业的风险传染 |
1.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评估 |
1.4.1 系统性风险评估方法 |
1.4.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评估应用 |
1.5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 |
1.5.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制度演变 |
1.5.2 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颁布 |
1.5.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发展与争议 |
1.6 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综述 |
1.7 文献总结及述评 |
2.研究术语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研究术语界定 |
2.1.1 系统性风险 |
2.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 |
2.1.3 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 |
2.1.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金融脆弱性 |
2.2.2 信息不对称 |
2.2.3 委托代理理论 |
2.2.4 金融危机传染理论 |
2.2.5 金融监管理论 |
2.3 小结 |
3.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 |
3.1 实践中的存在性——历史的透视 |
3.1.1 国际保险业的金融危机表现 |
3.1.2 中国保险业的金融危机表征 |
3.1.3 保险公司破产危机典型案例 |
3.1.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存在性深剖 |
3.2 理论上的存在性——脆弱性视角 |
3.2.1 信息不对称与保险脆弱性 |
3.2.2 委托代理与保险脆弱性 |
3.2.3 税收不对称与保险脆弱性 |
3.2.4 合约的不完全性与保险脆弱性 |
3.2.5 宏观金融冲击与保险脆弱性 |
3.3 小结 |
4.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 |
4.1 保险业内生的金融不稳定 |
4.1.1 保险业务本质与系统性风险根源 |
4.1.2 保险不良资产与系统性风险根源 |
4.2 保险危机的外生环境冲击 |
4.2.1 共谋与保险危机 |
4.2.2 利率与保险危机 |
4.2.3 侵权与保险危机 |
4.3 小结 |
5.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机制 |
5.1 银保关联传染渠道 |
5.1.1 银行业与保险业的传染机制——理论推演 |
5.1.2 银保关联性及影响机制——实证测算 |
5.1.3 银保溢出效应度量 |
5.2 再保险关联传染渠道 |
5.2.1 再保险与保险业的传染机制 |
5.2.2 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公司的依赖度测算 |
5.2.3 “影子保险”与保险业的传染机制 |
5.3 金融市场关联传染渠道 |
5.3.1 保险公司购买模式导致金融市场扭曲 |
5.3.2 保险公司出售模式导致金融市场扭曲 |
5.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非接触传染渠道 |
5.4.1 保险证券传染 |
5.4.2 金融服务集团内的保险公司传染 |
5.4.3 保险机构重组与并购传染 |
5.4.4 金融恐慌传染 |
5.5 小结 |
6.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评估 |
6.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模型设定 |
6.1.1 MES模型 |
6.1.2 SRISK模型 |
6.1.3 GARCH-CoVa R模型 |
6.1.4 面板模型 |
6.1.5 BP神经网络 |
6.2 上市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测算 |
6.2.1 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敞口测算 |
6.2.2 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贡献度测算 |
6.3 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影响因素 |
6.4 非上市保险公司的系统性风险测算 |
6.5 小结 |
7.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与实践 |
7.1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 |
7.1.1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挑战 |
7.1.2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实例 |
7.1.3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评估 |
7.1.4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启示 |
7.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实践 |
7.2.1 全球金融监管框架 |
7.2.2 20 国集团(G20)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2.3 金融稳定委员会(FSB)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2.4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2.5 国际保险监督管理协会(IAIS)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新方向 |
7.3.1 宏观审慎监管理念 |
7.3.2 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的区别 |
7.3.3 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的选择 |
7.3.4 宏观审慎政策挑战 |
7.4 小结 |
8.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对策思路 |
8.1 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必要性 |
8.1.1 保险危机防范与控制的理论必要性 |
8.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实践必要性 |
8.2 宏观审慎视角下的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思路 |
8.2.1 中国保险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想 |
8.2.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具体实施 |
8.2.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构想 |
8.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制度安排 |
8.3.1 “双管齐下”的监管思路 |
8.3.2 筑牢银保混业监管“防火墙”体系 |
8.3.3 重视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评估 |
8.3.4 加强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 |
8.3.5 推进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 |
8.4 小结 |
9.结论及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5)保险理财型产品风险研究及监管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 研究的创新、贡献及不足之处 |
1.4 本文的工作及文章结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国外研究现状 |
2.2 国内研究现状 |
2.3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保险理财型产品发展现状分析 |
3.1 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
3.2 保险产品分类 |
3.3 保险理财型产品种类 |
3.3.1 分红保险 |
3.3.2 万能保险 |
3.3.3 投资连结保险 |
第四章 保险理财型产品风险现状和风险影响因素分析 |
4.1 我国保险理财型产品风险现状 |
4.1.1 对保险理财型产品风险认识不足 |
4.1.2 对保险理财型产品风险管理能力不足 |
4.1.3 资本市场波动加剧保险理财型产品经营风险 |
4.1.4 消费者羊群效应引发流动性风险 |
4.2 内生风险因素 |
4.2.1 保险理财型产品的定价风险 |
4.2.2 保险理财资金的运营风险因素 |
4.2.3 偿付能力 |
4.2.4 信息披露 |
4.2.5 销售模式 |
4.3 外生风险因素 |
4.3.1 政策风险 |
4.3.2 市场风险 |
4.3.3 信用风险 |
4.3.4 保险消费者认知 |
第五章 保险理财型产品的风险传导机制分析 |
5.1 基于市场竞争导致内部风险传导 |
5.1.1 风险传导的原因分析 |
5.1.2 市场恶性竞争诱发保险行业内部风险 |
5.1.3 风险传导路径分析 |
5.2 基于金融产品和金融控股公司的跨市场风险传导 |
5.2.1 基于金融产品跨市场风险传导 |
5.2.2 基于金融控股跨市场风险传导 |
5.3 基于资本市场跨行业风险传导 |
第六章 保险理财型产品的风险评价指标和方法 |
6.1 保险理财型产品风险评价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
6.2 风险评价指标 |
6.3 风险评价测度方法 |
6.4 保险理财型产品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影响程度的实证分析 |
第七章 保险理财型产品风险管理及监管政策建议 |
7.1 控制保险理财型产品业务规模 |
7.2 调整业务发展的产品结构 |
7.3 稳定消费者对保险理财型产品的信心 |
7.4 加强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管 |
7.5 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 |
7.6 加强金融集团混业监管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论投资型保险在契约法上的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投资型保险契约中投资部分的特性 |
(一) 功能主义下保险部分与投资部分的界分 |
(二) 投资部分的信托属性 |
三、投资型保险契约中保险部分与投资部分的关联 |
(一) 保险部分与投资部分的关系:混合契约抑或契约联立 |
(二) 投资型保险契约的转型:从混合契约到典型契约 |
四、投资型保险契约的定位 |
(一) 投资型保险的法律定位:证券抑或保险 |
(二) 投资型保险的契约法规范 |
(8)投资连结型保险在中国的发展与税法规则的跟进(论文提纲范文)
一、投资连结保险的发展及其交易架构 |
二、当前所得税制下的投资连结保险 |
(一) 死亡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税收待遇及其争议 |
(二) 累积内部收益的所得课税 |
(三) 保险期内保险金给付的所得课税 |
1. 生存时领取的保单现金价值或保单红利 |
2. 保单贷款 |
3. 保单转让收益 |
(四) 投资连结保险保费支付的个人所得税 |
三、投资连结保险的课税方法选择:整体还是分离课税 |
四、投资连结保险税法属性的判定及其税务处理规则 |
(一) 美国对投资连结保险的税务处理———基于整体课税法的税法规则 |
(二) 我国投资连结型保险的税收待遇的确定 |
1. 投资连结型保险的税法属性的判定 |
2. 累积内部收益及其保险期内的分配的税收待遇 |
(9)个人年金保险发展的宏观经济影响因素分析—台湾地区经验及对中国大陆的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问题提出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近期个人年金保险保费与宏观经济实证研究文献回顾 |
1.2.1 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文献:年金保险保费与宏观经济实证研究 |
1.2.2 其他主要国家文献:年金保险保费与宏观经济实证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中的创新 |
第四节 研究范围与与论文结构 |
1.4.1 研究范围 |
1.4.2 个人年金保险与宏观经济变量实证研究之研究方法 |
1.4.3 研究限制 第二章 个人年金保险需求之理论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个人年金保险需求之理论基础 |
2.1.1 生命周期理论 |
2.1.2 家庭资产规划理论与个人福利理论 |
2.1.3 多支柱老年经济安全理论 |
第二节 个人年金保险商品对于国家之正面功能 |
2.2.1 个人年金保险商品有助于老年经济安全制度之健全 |
2.2.2 个人年金保险商品有助于寿险商品之结构调整与多元化 |
2.2.3 个人年金保险商品已成为资产配置的一环并有助于金融市场之稳定 |
2.2.4 个人年金保险商品有助于缓解社保基金压力与健全年金制度 第三章 台湾地区个人年金保险商品特质与规范研究 |
第一节 年金保险之种类与传统型年金保险商品特质概况 |
3.1.1 年金保险之定义与分类 |
3.1.2 台湾地区年金保险之税赋规定 |
3.1.3 传统型年金保险之商品特质与规范概况 |
第二节 利率变动型年金保险之商品特质与规范概况 |
3.2.1 台湾地区利率变动型年金保险之商品特质与规范概况 |
3.2.2 利率变动型年金保险运用于储蓄或退休规划之研究 |
第三节 变额年金保险之商品特质与规范概况 |
3.3.1 变额年金保险之商品特质概况 |
3.3.2 变额年金保险之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特色概述 |
3.3.3 台湾地区变额年金保险之费用与连结标的概况 |
3.3.4 变额年金保险运用于退休规划与保险投资规划之研究 第四章 美国、日本、英国与台湾地区个人年金保险商品之保费趋势概况研究 |
第一节 美国个人年金保险商品之保费趋势概况研究 |
4.1.1 美国个人年金保险商品之发展概况 |
4.1.2 近年美国个人年金保险之保费趋势概况 |
4.1.3 近年美国个人年金保险商品占率概况 |
第二节 日本个人年金保险商品之保费趋势概况研究 |
4.2.1 日本年金保险商品之发展概况 |
4.2.2 近年日本个人年金保险之保费趋势概况 |
第三节 英国个人年金保险商品之保费趋势概况 |
4.3.1 英国年金保险之发展历程与保费趋势概况 |
4.3.2 英国年金保险商品占率概况 |
第四节 台湾地区个人年金保险之发展历程与保费趋势概况 |
4.4.1 台湾地区传统型年金保险与利率变动年金保险之发展历程概况 |
4.4.2 台湾地区变额年金保险之发展历程概况 |
4.4.3 台湾地区人身保险商品配置与个人年金保险保费趋势概况 |
4.4.4 台湾地区年金保险商品占率与渠道概况研究 |
第五节 主要国家或地区年金保险保费趋势概况归纳 第五章 台湾地区个人年金保险保费与宏观经济变量之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变量选取、变量说明与研究方法架构 |
5.1.1 原始模型之数据、架构与假设 |
5.1.2 研究方法架构 |
第二节 年金保险保费与宏观经济变量之单根检定与共整合检定 |
5.2.1 变数间之相关性研究 |
5.2.2 单根检定 |
5.2.3 最适落后期之决定 |
5.2.4 共整合关系检定 |
第三节 年金保险保费与宏观经济变量之向量误差修正模型实证研究(一) |
5.3.1 年金保险保费与宏观经济变量之长期均衡关系研究 |
5.3.2 年金保险保费与宏观经济变量之短期互动关系研究 |
第四节 年金保险保费与宏观经济变量之向量误差修正模型实证研究(二) |
5.4.1 因果关系检定 |
5.4.2 冲击反应分析与变异数分解 第六章 两岸个人年金保险商品特质与规范比较暨对于中国大陆之借鉴 |
第一节 中国大陆年金保险之商品与保费现况 |
6.1.1 中国大陆近年人身保险商品之保费趋势概况 |
6.1.2 中国大陆个人年金保险商品概况 |
第二节 两岸利率变动型年金商品与规范比较 |
6.2.1 两岸商品比较:利率变动型年金与万能寿险附加转换年金选择 |
6.2.2 两岸商品比较:利率变动型年金商品特质与规范比较 |
第三节 两岸变额年金保险商品特质与规范比较研究 |
6.3.1 两岸变额年金保险相关商品比较 |
6.3.2 两岸变额年金保险之费用规范比较与建议 |
6.3.3 两岸变额年金保险客户面沟通管理与信息批露之比较研究 |
第四节 台湾地区个人年金保险发展经验与对于中国大陆之借鉴 |
6.4.1 对于中国大陆之借鉴-宏观经济方面 |
6.4.2 对于中国大陆之借鉴-商品方面 |
6.4.3 对于中国大陆之借鉴-法令规范方面 第七章 结论与建议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建议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10)保险产品投资功能的合理实现及其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保险产品投资功能分析 |
第一节 保险产品的分类 |
一、 按保险标的和合同内容分类 |
二、 按产品设计分类 |
三、 按产品功能分类 |
第二节 保险产品投资功能的界定 |
第三节 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特征 |
一、 兼具保障与投资的功能 |
二、 风险分散与共担 |
三、 资金运用的透明度 |
四、 法律监管的复杂性与多重性 |
五、 产品的替代性相对增强 |
第四节 主要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解析 |
一、 投资连结险产品 |
二、 分红险产品 |
三、 万能险产品 |
四、 非寿险投资型产品 |
第五节 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发展历史及现状 |
第二章 内在合理实现之论述 |
第一节 合同条款之研究 |
一、 合同条款的类型 |
(一) 基本条款 |
(二) 特约条款 |
(三) 投资条款 |
二、 合同条款的格式化 |
(一) 格式化的利弊分析 |
(二) 格式化的规制 |
三、 合同条款的解释 |
(一) 不利解释原则 |
(二) 合理期待原则 |
四、 合同条款通俗化 |
(一) 通俗化的原因 |
(二) 通俗化的利弊 |
(三) 通俗化的法律规制 |
第二节 权利义务之研究 |
一、 保险人的风险承担 |
(一) 归责原则 |
(二) 责任承担方式 |
二、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
(一) 说明范围 |
(二) 说明程度 |
(三) 说明方法 |
三、 保险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
(一) 披露内容 |
(二) 披露原则 |
四、 投保人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
五、 投连险的投资账户管理 |
六、 分红险的红利分配管理 |
第三章 外在合理实现之论述 |
第一节 以“保障”为前提 |
第二节 强化风险管理 |
第三节 重建保险业声誉 |
第四节 加快产品信息化建设 |
第五节 优化资金运用效益 |
第六节 完善销售环节 |
第七节 保护产品创新 |
第八节 健全保险税制 |
第九节 增强监管效力 |
第四章 法律规制研究 |
第一节 相关法律现状的梳理 |
一、 以《保险法》作为基础 |
二、 以系列规章、规范性文件作为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 |
(一) 关于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审批和规定 |
(二) 关于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精算规定 |
(三) 关于偿付能力的规定 |
(四) 关于产品中介服务的管理 |
第二节 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 完善立法体系,健全相关规范 |
二、 提高执法力度,加强监管职能 |
三、 健全司法救济,维护交易公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浅析投资连结保险中保户面临的风险(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非寿险投资型产品发展研究 ——以天安理财险拆雷为例[D]. 沈宇. 辽宁大学, 2020(01)
- [2]投资型寿险对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影响研究[D]. 冯雨桐. 深圳大学, 2019(10)
- [3]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D]. 胡鹏.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与监管[D]. 朱衡. 西南财经大学, 2019(12)
- [5]保险理财型产品风险研究及监管建议[D]. 彭孜溯. 东南大学, 2019(06)
- [6]论投资型保险在契约法上的定位[J]. 张晓萌. 保险研究, 2017(09)
- [7]互联网渠道销售万能险的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监管研究——以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为研究框架[A]. 陈兰兰. 金融法学家(第八辑), 2016
- [8]投资连结型保险在中国的发展与税法规则的跟进[J]. 汤洁茵. 保险研究, 2014(05)
- [9]个人年金保险发展的宏观经济影响因素分析—台湾地区经验及对中国大陆的借鉴[D]. 廖勇诚. 南开大学, 2012(07)
- [10]保险产品投资功能的合理实现及其法律规制研究[D]. 罗啸威. 华东政法大学, 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