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徒波与王侠——李湘王侠之行之一

司徒波与王侠——李湘王侠之行之一

一、史图博与王下——黎乡王下纪行之一(论文文献综述)

王明坤[1](2014)在《“三亚”的黎族地名特征及其文化蕴意》文中认为"三亚"是黎族冠首地名,它的含义是指鹭及鹤类的田,其名源于黎族的稻作农业传统与崇鸟习俗的民族文化沉积。

叶英萍[2](2011)在《黎族习惯法研究 ——从自治秩序到统一法律秩序的变迁》文中研究说明黎族是海南最早的居民,史料记载显示,大约3000年前,黎族先民就从广东、广西以及越南北部地区泛舟渡海先后到达海南岛,成为大规模开发海南岛的人类群体。同其他少数民族一样,在热带海岛封闭的生活环境里,黎族人民以自己特有的习俗习惯维持着族内秩序,当封建统治者将其统治力延伸到海南岛及其黎族地区以后,黎族习惯被国家认可,成为习惯法,并融入中华法系,在黎族地区发挥着仅次于国家法的调整作用。因此,黎族习惯法是中华法制文明的组成部分,对黎族习惯法的挖掘、整理与研究,发现黎族习惯法的内在价值,可以进一步丰富中华法文化的内涵,发展中华法文化。研究黎族习惯法,不仅有助于民族大家庭的团结,而且总结黎族习惯法的发展规律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黎族习惯法涉及到法学、民族学、人类社会学、历史学等多个学科领域,遵循“从自治秩序到统一法律秩序的变迁”这一研究思路,综合运用法学、民族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通过对黎族习惯法语境下的秩序及其变迁的研究,揭示黎族习惯法的内在发展规律。黎族独特的社会环境为习惯法的形成和发挥实效创造了条件。对自然现象的不解产生了对鬼神的敬畏和禁忌,神灵崇拜和传统禁忌,是黎族习惯法产生的观念基础;原始的生产力水平使黎民的共处与合作成为必然,以血缘和地缘为媒介,形成了家庭、合亩、村、峒各个层次的紧密型的社会组织单位,血缘氏族中的长者主导着黎人的生产、生活和宗教活动。围绕着长老权威,依据最初的禁忌和神灵信仰,黎族人民在生活中创造了稳定的自治性秩序,在这种秩序中习惯法逐渐形成,并使得原有的社会秩序更加稳定。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都有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法律制度的产生首先是从婚姻家庭制度开始的。玩隆闺、不落夫家、舅公为大,是黎族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的集中体现;合亩共耕、平均分配、家庭消费的合亩制在黎族社会长期存在,黎民的财产以先占和亩内分配的方式取得;在民商事交往中,黎族人通过无偿和无期限的借贷帮助族人度过生活难关,通过以物换物的方式,从汉人处换取自己需要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刻木为契、结绳记事的契约形式,彰显了黎族人民在民事交往中诚实守信的契约观。在公共秩序方面,宗教禁忌使黎人产生了对神灵的敬畏,进而形成了对公共秩序的遵守义务,插星、不偷不贪、共同劳动与互助,表明了黎人不取非份之财、平等互助的习惯法准则。自治秩序中的黎族习惯法,从本族生命的延续和种族的繁衍需要出发,对个体利益关注较少,其目的是全族的共同秩序,个体的满足是通过群体的满足来实现的。尽管从汉代开始,中央政府不断对海南进行征剿,但在统治策略上仍注意因俗而治,客观上较好地维护了黎族习惯法的传统。但宋之后,中央集权得到了加强,黎族社会的管理制度逐渐被统一化,社会基础发生了变化,促使黎族习惯法传统加速向中央统一的法律秩序方向演变。中央政府任用土官、因俗而治的羁縻政策,一方面保留了部分黎族社会传统的习惯法秩序,另一方面又对不符合统治需要的习惯法进行改造,使之与国家统一法律相一致,中央法律与黎族习惯法共同构成了黎区的法律体系。从宋以降,以血缘为主的村峒逐渐变成了基层行政组织,传统权威者黎头、长老演变成中央授权的地方官吏,财产私有意识加强,规范的书面契约被引入到黎区的土地买卖、租赁、典当和借贷等交易中,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受到了封建宗法伦理的冲击。秩序是黎族社会存续的基础,黎族习惯法把社会秩序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当其确立的秩序受到破坏时,就施以相应的惩罚机制。在黎族习惯法秩序中,一般的民事纠纷,如夫妻矛盾、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甚至是村与村之间的矛盾,均可通过面对面的协商解决,通奸、偷盗、人身伤害等,除给予行为人人身、名誉等惩罚外,还要进行民事赔偿,赔偿的财产除补偿被害人外,其余的由族人共同享用。为维护基本生存需要,黎族习惯法强调财产补偿,重视秩序的恢复。在统一法律秩序下,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得到了传承与改造,传统权威黎头、峒首仍是习惯法的执行者,处理纠纷的方式仍然以公议、协商为主,为了村峒利益的责任连带与械斗仍时常发生。所不同的是,当土官处理不了时才告之官府,明显愚昧残酷的处罚陋俗被严明限制了,黎族习惯法秩序的维护与恢复机制,在法律融合中得到了改进与完善。在中央政权逐步实现对黎族地区的统治与管理过程中,黎族习惯法实现了与华夏族制定法的融合,这一融合,既是华夏族法制的先进性、包容性和融合性使然,也是黎族自身发展的需要,在中华法系的大家庭里,黎族习惯法得到了发展与进步。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本份主义是黎族习惯法的基本特征,而这也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重视并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的习惯法态度,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团结互助、诚实守信与本分主义的秩序价值,以心灵恐惧、名誉毁损、财产损失、公开与公正程序、以及通过共享惩罚物的间接警示与教育的秩序维护与恢复方法,等等,是其多年形成的、有助于黎族内部和谐与团结的规范,尽管其中有些带有原始性,但却得到了一体遵行,这是值得我们尊重的,因为,正是绚丽多元的民族法文化构成了一体化的中华法文化。

容观[3](2001)在《对当前黎族史研究的几点思考》文中研究指明本文针对当前黎族史研究中存在的四大问题,阐述了作者个人的见解。作者祈望青壮年学者从不同的侧面去透视上述问题,在新世纪内取得更为可信的科研成果。

王路生[4](2000)在《为特色喝彩》文中研究指明 《今日海南》自1998年改版以来,以其浓郁的思辩色彩和独特的报道定位,赢得了广大读者的喜爱和赞誉。作为同行,我为《今日海南》独具特色的办刊宗旨而喝彩。首先,《今日海南》发表了一系列理论文章,既有前瞻性,又有实践性,如今年以来发表的《海南创建无毒社区

周伟民,唐玲玲[5](2000)在《“王下森林公园”的梦想——黎乡王下纪行(结束篇)》文中研究指明 当我们从王下地下宫攀援到洞口的山峰间,面对这深邃流变的绿色世界,心头涌上一阵阵的惊奇。蓦然间,一个新异的思想闪现脑际——如果将这远近的山林,连同这奇异的溶洞群和原生态的黎族杞系文化,建成一个深具民族特色的国家森林公园,该是造福人类的好事! 黎族是我国56个民族中19个有百万人口以上的民族之一,而且全部生活在海南岛。据三亚落笔洞、王下皇帝洞、琼中米僚洞中的文化堆积层出土物碳14测定,一万多年前,人类就生活在这里;他们应该是黎族的祖先。黎族同胞以自己的聪明智慧,创造了独具特色的优秀文化。王下乡拥有的471平方公里土地,恰好在雅加

周伟民,唐玲玲[6](2000)在《史图博与王下——黎乡王下纪行之一》文中研究说明黎族是海南岛上最早的居民,同时也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独特风俗的民族;昌江黎族自治县王下乡的黎胞,在时间的长河里缓缓地走过来,他们习惯于使一天的生活始于平常而汇总起来又止于辉煌!1999年8月25日至9月10日,海南大学的两位退休老教授——周伟民和唐玲玲,不顾年高,不辞辛劳,来到王下乡,对这里的黎族历史风俗进行了为期17天的田野考察。本刊特别向两位老教授约写了一组系列文章——"黎乡王下纪行",从本期开始陆续发表。希望这组系列文章,能向读者,从一个乡的黎胞的日常生活的角度,展现一种富于细节的活生生的场景,提供一种打量黎族历史的小小视角,就像通过一个细小的锁孔去窥探到整个房间。

二、史图博与王下——黎乡王下纪行之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史图博与王下——黎乡王下纪行之一(论文提纲范文)

(1)“三亚”的黎族地名特征及其文化蕴意(论文提纲范文)

一、“三亚”地名的由来及其黎族的地名特征
二、“三亚”地名与黎族稻作农业传统的关系
三、“三亚”地名与黎族崇鸟习俗的关系

(2)黎族习惯法研究 ——从自治秩序到统一法律秩序的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论
    第一节 研究缘起与研究价值
    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研究材料
    第三节 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 黎族社会及其神灵崇拜、禁忌
    第一节 自然秩序状态下的黎族社会
        一、宋之前的黎族社会建制
        二、封闭的海岛环境
        三、优越的自然环境和原始的生产力水平
    第二节 黎族的神灵崇拜与禁忌
        一、频发的自然灾害
        二、神灵崇拜
        三、禁忌与占卜
        四、习惯与习惯法
    第三节 黎族的紧密型社会组织与权威
        一、家庭与“合亩”
        二、村、峒
        三、黎族社会的权威
第二章 宋之前自治秩序中的黎族习惯法
    第一节 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制度
        二、家庭制度
    第二节 财产制度与民事交往
        一、财产制度
        二、民事交往
    第三节 黎族习惯法中的社会公共秩序
        一、黎族习惯法社会公共秩序的范围
        二、黎族习惯法社会公共秩序的种类
        三、黎族社会公共秩序的习惯法规则
第三章 宋以后中央政府统一法律秩序中的习惯法
    第一节 黎族地区被中央政府纳入统一法律秩序之中
        一、中央政府对黎族人民的的剿抚政策
        二、黎族社会的分化
        三、中央权威下的统一法律秩序
    第二节 外部规范与内部习惯法共构的秩序
        一、统一法律秩序下的黎族自治
        二、共构秩序的法律体系
    第三节 土官制度及其传统权威的变化
        一、土官制度的基本情况
        二、土官权威的变化
    第四节 习惯法秩序的变化与传承
        一、婚姻家庭习惯法秩序的变化
        二、民事习惯法秩序的变化
        三、中央权威对某些传统禁忌和宗教的限制
第四章 黎族习惯法秩序的维护与恢复
    第一节 婚姻家庭秩序的维护与恢复
        一、家庭基本结构
        二、结婚、离婚与再婚
        三、对通奸的处罚
    第二节 财产秩序的维护与恢复
        一、侵犯公共财产
        二、个人和家庭财产的维护与恢复
        三、对盗窃犯的审判与惩罚
    第三节 侵害、惩治与秩序恢复
        一、人身伤害的惩治与秩序恢复
        二、杀人的惩治与秩序恢复
    第四节 纠纷解决机制
        一、合亩内部以及合亩与合亩之间
        二、峒内部协商
        三、峒与峒之间协商
        四、妇女在纠纷解决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第五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传承与改进
        一、纠纷解决机制的传承
        二、黎族习惯法纠纷解决机制的变化与改进
第五章 结论:法律秩序变迁中黎族习惯法文化
    第一节 黎族习惯法文化在法律秩序变迁中融入中华法文化
        一、黎族习惯法文化融入中华法文化的原因
        二、黎族习惯法融入中华法文化后之传承与改进
    第二节 黎族习惯法文化的基本特征
        一、团体主义
        二、平等互助
        三、诚实守信
        四、本分处事
    第三节 黎族习惯法文化中的秩序价值
        一、黎族习惯法文化秩序价值的本体体现
        二、黎族习惯法文化秩序价值的程序体现
        三、对黎族习惯法价值秩序的尊重有利于黎族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参考文献
附:调研照片
后记

四、史图博与王下——黎乡王下纪行之一(论文参考文献)

  • [1]“三亚”的黎族地名特征及其文化蕴意[J]. 王明坤. 黑龙江民族丛刊, 2014(02)
  • [2]黎族习惯法研究 ——从自治秩序到统一法律秩序的变迁[D]. 叶英萍.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6)
  • [3]对当前黎族史研究的几点思考[J]. 容观. 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1(06)
  • [4]为特色喝彩[J]. 王路生. 今日海南, 2000(11)
  • [5]“王下森林公园”的梦想——黎乡王下纪行(结束篇)[J]. 周伟民,唐玲玲. 今日海南, 2000(07)
  • [6]史图博与王下——黎乡王下纪行之一[J]. 周伟民,唐玲玲. 今日海南, 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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