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世”后我国将享有七项权利(论文文献综述)
杨四海[1](2019)在《个体化语境下当代公民精神培育研究》文中指出研究公民精神的理论意义,在于探寻不同于西方古典公民精神、现代公民精神的当代内涵,阐述其在个体化和全球化背景下的时代意蕴;其实践意义在于从文化、政治及时代和发展的维度建构中国公民精神,为具有前现代、现代某些特征和受到晚期现代性影响的中国,提供本土化的社会治理资源,有利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共同体。论文回溯了国外公民精神实践和研究的成果,对国内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市民社会及公民精神进行考察,深入研究个体化语境下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培育问题。论文以行动主义为视角,主要以历史与逻辑相统一、建构主义为方法论,在中外文献叙事中进行比较研究和逻辑论证。“个体化”是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来,伴随着社会现代化发展,在中西方国家出现的普遍现象。在西方背景中,乌尔里希·贝克等人提出了关于晚期现代性社会的个体化理论,该理论认为个体化在释放个体自由的同时,对现实的社会价值和社会结构也产生了严重威胁。在中国城市化和市场化的过程中,虽然个体化现象有着与西方晚期现代性的不同,但也呈现出从“单位社会”转变为“个体社会”的显着形态,个体化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正在日益显现,其主要表现为:个体的精神信仰物质化、私人生活中心化,社会结构表现出原子化的态势。现代社会学、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的研究成果表明,以公共性为主要属性的公民精神,是应对个体化之觞的现代国家的普遍选择,也是实现个人幸福和建设共同体的现实途径,将其用于应对中国个体化现象的消极后果应该也是合理的。研究公民精神,必须要首先考察国外公民精神理论。西方公民精神的理论源流及其嬗变,既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初识“公民”及塑造公民的理论参考,也是今天认识和研究中国公民精神的重要背景知识。国外关于公民精神的论述有两个基本的流派,即传统公民共和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以此为基础又演化出新自由主义、新共和主义、社群主义以及多元文化主义等多样性的公民精神。中国公民精神的研究,需要从中国个体身份演化的分析开始。清朝末期,中国知识界提出了塑造“新民”的设想;民国初期一批具有国外留学经历又深感国内民众教育严重不足的知识分子,尝试性地进行了国民教育改造的实践;待1949年后,“人民”成为新中国主导性政治身份;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和个体各自的单独运作以及国家与个体的相互影响下,中国公民身份的形塑取得了一定成效,公民精神也随之初步出现,但是公民尚处于追求个体权利和个人利益阶段,甚至出现了所谓的无公德公民。种种现实表明,中国目前要有效抵御个体化带来的消极影响,就要首先从内容上建构中国公民精神。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内容建构,除了需要应对个体化消极后果的直接挑战,还需要深入思考几个与公民和公民精神本身有关的现实问题。一是公共生活中的公民处在由领域分化到领域融合的时代,如何认识其能否继续存在的问题;又如何处理全球化和个体化背景下的市民与公民、公民理性与公民激情、世界公民与国家公民的关系。二是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是否具有可欲性。由已有的研究可知,基于文化传统、社会历史和先进社会制度的建构是可欲的,这为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内容建构提供了启示。三是中国公民精神的内容建构,需要观照中国的优秀传统文化、意识形态性质、社会发展阶段、后工业社会影响等因素。在综合前面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内涵应该主要包括四种精神,即价值理性精神、集体主义精神、公共参与精神和平等合作精神。当代中国公民精神从内容建构到现实培育,既需要进一步探究培育的现实条件,也需要研究培育主体、培育环境和培育路径所包含的内容。首先是考察目前培育的社会现实性如何。为此,需要分析中国经济发展对公民政治参与和公民法治观念产生的影响,审视中国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发展状况对公民意识与公民参与的促进作用,考察中国“三种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思想观念及公民道德建设的影响。其次是从主体、环境和路径等不同视角思考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培育。此处主要分别从国家、学校和个人出发,讨论公民精神培育的主体问题,同时还探讨家庭生活环境、社区公共环境和网络虚拟环境对公民精神孕育的作用,深入研究公民精神培育的三个重要路径,即宏观层面的国家推动、中观层面的学校理念转变及其公共生活开展、微观层面的生活政治润养。
刘京华[2](2019)在《版权产业发展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策略选择》文中提出当前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知识在促进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随着各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依赖版权保护及其经济属性而生存、发展的版权产业,也构成了当今全球知识经济的强大动力。随着全球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知识产权为载体的版权经济的发展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英美等发达国家普遍以版权产业为抓手促进本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推动本国经济持续增长和增加就业等方面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国学者对本国版权产业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指导下对本国版权产业的发展及其经济贡献开展了一系列的调查和研究,这为开展国际比较研究提供了研究基础。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版权产业的概念界定,本文从英国颁布的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版权法《安妮女王法令》入手,通过梳理国内外文献,并进行理论基础的梳理,总结出版权产业发展的驱动机制。此后,从国际比较的视角对版权产业发展进行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的比较研究,首先从版权产业历史演变的视角比较各国版权产业的兴起和发展历程,分析国外版权产业的发端以及中国版权产业的发展进程,由此从纵向分析的视角得出版权产业发展的历史规律。此后,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版权产业所界定的统一概念框架下,对世界各国版权产业的发展水平和制度安排进行横向比较,主要比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版权产业就业占总就业比重、产业竞争力、版权保护政策和版权产业促进政策等几个方面。此后,通过跨国面板数据模型的实证分析,对版权产业发展驱动机制做实证检验,探究影响版权产业发展水平的各类影响因素,特别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版权产业发展的影响因素进行对比分析,探索适合发展中国家版权产业发展的路径。在全方位的国际比较及实证检验之后,结合中国版权产业发展所面临的机遇、态势,从政府管理困境、供给侧结构性问题、人才缺乏、资金不足以及国际竞争力比较弱等几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入手,从现实问题出发,提出我国版权产业科学发展的总体策略及具体对策建议。本文所提出的主要对策建议包括:要采取守正创新、双效合一,社会效益优先的发展原则的原则;走双线并进、内外结合的总体路径;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版权产业的发展,构建我国版权产业“走出去”新格局。从中国的现实国情出发,我们应该着力构建更高效的版权产业管理体系,推进版权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版权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多渠道拓宽版权企业融资渠道,全方位提升版权产业国际竞争力。
刘宇[3](2019)在《政企关系视域下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研究》文中指出铁路行业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集公益性、竞争性、垄断性和半军事性特征于一身,具有属性多元、主体多重、功能多向的技术特征,铁路所提供的客货运输服务,是公众高度依赖的交通运输方式,在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十八大以来,重大领域的改革持续深化,从中央到地方都在以更大的决心和定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型和市场主体成长,力图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改革实效。铁路作为服务国家战略,体现国家意志,保障国计民生,促进产业转型的重要基础设施,改革的先行效应和示范意义非常突出。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铁路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接连出台深化改革的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2019年中国铁路总公司的股份制改革已被列入全年经济工作的重点,在刚刚出台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明确将“持续深化铁路改革,根据自然垄断行业的属性施行网运分开”,释放出强烈的改革信号;地方层面也积极跟进,自2013年以来,先后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综合交通运输政策,或以“十三五”铁路发展规划的方式,加快推动地方铁路事业的发展,民众对铁路改革的期盼更是由来已久,汇聚形成了引领和推动铁路深改的强大合力,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有了更紧密的结合,铁路行业的改革就此进入窗口机遇期和政策调整活跃期。铁路行业的两大基本问题是改革与发展,而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就是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企关系之于铁路行业的意义非同寻常,它影响铁路改革的进程,决定铁路发展的成色,既是基本前提,又是目标归宿,是各类问题、矛盾产生的总根源,也是寻求机制改革、模式改良和路径优化的价值依归。政企关系的转换调整是铁路行业的一个主命题,也是改革首先要做出回应的核心问题,以政企关系作为审视视角,有利于从更宏观的视域透视铁路行业的发展逻辑,从更具象的维度提出厘定政企权责,推进政企分开,科学配置权能的改革方案。受计划经济体制和“政企合一”模式影响,我国铁路长期施行国家统一管理、高度管制的运营模式。2013年3月,铁路“大部制”改革正式启动,铁道部被正式撤销,取而代之的是承担企业职能,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一中国铁路总公司;履行政策拟定、法规制定、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铁路局,由此奠定了铁路行业“三足鼎立”的组织机构格局,迈出了铁路深改的重要一步。政企关系的转换和重构,意味着铁路行业改革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和运行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对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优化提出了全新要求,并为后续改革标定了价值起点,这是本文的研究背景。当前,我国铁路行业恰好处在2013年铁路政企分开改革的政策消化期和效应显现期。总体看,在国家顶层设计的推动下,政企不分的传统模式被瓦解,实现了组织形态和职能划转上的政企分开,改革的底层逻辑和动力机制得到根本重塑,以地方铁路局统一转制为现代经营型企业,铁路优质资产筹备股改上市,投融资领域引入多元资本,以及客货运输服务推出多项惠民举措等为标志,特别是高速铁路的迅猛发展和行业主要指标的世界领先,是前期改革成果外化的集中体现,表明铁路行业的发展步入新阶段。尽管形式上基本实现了政企分开,但铁路行业内部的人事安排、经费来源、财务清算、职能设置,外部的政府与铁路企业的关系依然保留了很重的行政隶属痕迹,具有近政府、远市场的特征,与改革初衷和外界预期还有不小的差距,根本症结就在于所实现的政企分开仅是低层次、局部化、不彻底的,诸如铁路行业治理模式转型、治理结构主体建设、治理行为规制等一系列重大核心问题,尚未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铁路企业依然不具备独立完整、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地位,羸弱的自生能力,匮乏的造血机能,单一的投融资模式和巨额的债务压力,致使铁路行业内部各主体间权责杂糅、运行低效、管理混乱,暴露出行业治理的乱象,传统的运营模式和管理体制已难以为继,亟待以整体性视角进行重构。当前,如何充分利用政策红利和改革红利,调适利益冲突,消除行业壁垒,破解发展瓶颈,统合治理力量,有效展现铁路的比较优势和市场竞争力,以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成为国家重大基础设施改革的典范,这是铁路行业深改和善治的关键,涉及到对铁路行业治理机制调整和改革动能转换的探讨,也是本文着墨最多,论证比重最大的部分。要有效回应上述问题,特别是着眼于政企关系转换的重大契机,寻求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优化升级,就要回归到对铁路所内生的三大主要矛盾的探讨上来,即国有性和市场化的矛盾,公共性和商业性,垄断性和可竞争性,第一个矛盾是铁路行业的主矛盾,也是后两者矛盾的产生根源。正是基于铁路总体国有化和部分竞争环节市场化的整体思路,为推动铁路行业实现全方位、深层次的政企分开,推进铁路重组,触发包括组织机构、管理体制、运营模式、产权归属、投融资机制、财务清算模式等多方面的系统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而铁路行业的发展现状,以及因政企分开不到位、权责配置不科学、治理结构不完善所引致的困境,又羁绊了铁路发展的步履,倒逼改革要跳出传统的路径依赖,从建构和完善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角度寻求新的改革动力和治理机制。为此,本文引介域外多国铁路改革的宏观模式,以及优化铁路运输调度机制,扁平组织结构,改善国企运营模式的微观案例,作为我国铁路行业改革的经验借鉴;以推进政企实然分开为落脚点,按照铁路行业职能专业化、政策规范化、产权多元化、运营市场化、治理制度化、规制法治化的总体要求,通过厘定政企权责,深化协同合作,明确铁路国家所有权政策,理顺铁路产权关系,改善投融资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全面加强法治建设的优化进路,进而提出形塑和完善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系列优化路径,为深化铁路改革提供具体的行动策略和改进模式。论文共分为七章。导论部分,概述论文的研究背景、理论及实践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阐明研究思路、方法和基本内容,归纳论文可能的创新点及不足之处。第一章 概念、理论工具和分析框架。本章对铁路行业、治理结构、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等主要概念进行解读;基于公共管理的研究视角,选取治理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公共物品理论、政府规制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并结合铁路行业的具体问题进行理论适用,对铁路行业政企双方的治权分享,公私合作的边界限度,公共属性的保障机制,政企关系的耦合机制,交易成本的产生机理进行解读,找到理论范式与问题论域的结合点;从内、外部治理结构两个维度,提出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宏观分析框架,内部治理结构形成行业域、功能域、组织域的三种划分机制;外部治理结构侧重于明确国家与铁路、执政党与铁路、政府与铁路企业,以及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四重关系”,并依循研究、论证的内在逻辑,绘制了技术研究路线图。第二章政企关系: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审视角度。本章对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审视角度—政企关系,进行了全面阐释。围绕政企关系的概念意涵、转换形态、影响因素、演进脉络进行论证;聚焦政府与企业的力量对比,政府、市场和企业三方的关系演化,影响政企关系形态的多维因素,分别建构了三个分析模型,揭示政企关系的生成逻辑、运行机理和一般规律;梳理了政企关系与我国铁路行业改革发展紧密的内在联系,对特定时期形成的“政企合一”、“政企分离”“政企分开”三种模式的特征进行逐一解析,并从政企分开的视角透视铁路行业加快改革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外部契机。第三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变迁。本章从历史的视角梳理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发展脉络。以改革开放为分野,在此之前,铁路行业的管理体制、组织架构和生产运营,基本照搬苏联模式,维持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家对铁路统一管理、高度规制的管理体制,治理结构处于高度封闭僵化的状态。改革开放以来,铁路行业的政策调整进入活跃期,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逐步放松规制,打破行业垄断,培育市场竞争主体的基本思路,在厘定政企边界,激发企业活力,优化管理体制,改良运营模式,扁平组织机构,明晰产权关系等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形成了一些重要的成果积累,推动铁路由自给自足的封闭系统日益走向国家重大领域改革发展的前沿。第四章政企关系重构对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内在要求。本章从治理理念、目标建构、治理原则、价值维度、现实意义等五个方面,明确政企关系重大调整对铁路行业治理结构所提出的明确要求,致力于在政企关系重构,铁路行业的改革条件、外部环境和目标导向同时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围绕铁路行业治理的相关主体,从党政善治、行业自治、厉行法治、多元共治的角度,描绘铁路行业治理结构应达致的理想状态。第五章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现实审视。本章重点审视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发展现状,运用SWOT分析法对铁路行业的优势劣势、机遇挑战进行全景扫描,找准铁路的功能定位和比较优势;从铁路行业宏观治理模式转型困难,中观治理结构主体缺失和微观治理行为失范等三个层面,论述现行铁路行业治理结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从体制羁绊、功能制约、执行壁垒、现实瓶颈四个方面揭示问题成因,由此引申说明加速铁路深改的紧迫性与重大意义,形成倒逼铁路改革发展的又一现实动力。第六章铁路行业治理结构改良优化的经验引介。本章重点引介域外国家铁路行业治理结构改良优化的经验,选取有启发性的实证案例,为推动我国铁路深改提供可资借鉴模式。重点介绍英国、瑞典的网运分离模式,日本的区域公司模式,美国的平行线模式,德国的民营化模式,以及俄罗斯的分步改革模式,从中吸取有益经验;同时,围绕铁路基础设施调度指挥、扁平组织结构,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改革重、难点的推进,专题引入调度公共化导向下的铁路组织结构建设,朔黄铁路组织模式创新,以及新加坡淡马锡公司运营模式三个实证案例,为促进我国铁路行业结构的优化完善提供宏观模式和微观实践的参考。第七章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完善的路径依归。本章是全文论证的落脚点和归宿,在基于前文对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历史沿革、现实审视、问题反思、原因剖析、经验借鉴的基础上,依循“铁路行业总体国有、局部竞争,政府减少规制,企业强化职能”的改进思路,聚焦推进政企分开这一基本前提,秉持立足我国国情,扎根铁路发展实际,突出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等价值立场,分别从铁路行业职能厘定专业化、政策执行规范化、企业运营市场化、治理行为制度化、产权主体多元化、规制保障法治化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改良策略和优化路径,通过科学划分政企权责,明确铁路国家所有权,优化铁路产权安排,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制度供给,夯实法治保障的实践进路,进一步规范和妥处国家与铁路、政府与铁路企业、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努力构建起权责明晰、协同配合、内涵丰富、体系合理、科学规范、法治保障的现代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结语和展望。铁路行业是国家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在铁路改革发展中所形成的经验、模式和案例,都可迁移、推广到相关行业和关键领域中,为其他行业的改革提供经验借鉴,发挥铁路改革的引领示范作用,扩散铁路深改善治的正面效应,推动国家基础设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赵玥[4](2017)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指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是当今着作权保护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在网络时代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之一。在以数字化技术为核心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中的着作权的形式、内容、具体制度、法律保护呈现出一系列独特的相互关联的新表现、新内容、新特征、新问题、新发展、新机遇和新挑战。本文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学基本原理基础上,从法学与经济学相互结合的法经济学研究视角,运用供给与需求分析、成本与收益分析、效率与激励分析、利益博弈与平衡分析等一系列原理与方法,对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国内法、比较法和国际法等多个层面的立法、执法、司法的现状、经济合理性、存在的问题、制度的改进和完善等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深入且系统的法经济学分析、解释、预测并提出制度设计建议,对于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第一部分为绪论。绪论部分精炼地陈述了本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价值、创新与写作难点、研究方法,尤其是提出了本文所要分析和解决的核心问题。具体而言,数字化技术给作品的创作、存储、复制、传播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给着作权的侵权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也给着作权的法律保护、侵权防范、侵权救济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都对理论解释和实践应对提出了新需求。本部分综述了国内外学者对于互联网环境下包括着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学研究成果和法经济学研究成果,并且指出,现有研究从不同视角运用不同的法经济学理论得出了诸多有意义的结论。但是,我国现有研究尚未充分阐释互联网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经济理论,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尚不能充分平衡着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因此,面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领域前所未有的新发展和着作权保护所面临的的新挑战,运用法经济学原理与方法研究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具有独特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部分提出了本文所要应用法经济学原理与方法解释和研究的核心问题,即网络环境下如何更好地平衡着作权人和其他利害相关者利益,尤其是社会公共利益,进而指出,厘清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所保护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根源,探究其实质矛盾,通过经济分析可以找到切合实际、合理合法的方式,以促进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中利益平衡的真正实现。第二部分论述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学基本原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研究的起点和归宿都在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因此,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学基本原理构成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法经济学分析的前提和基础。本部分从信息网络传播方式给着作权保护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入手,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表现形式、概念、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法学基本原理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首先,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和网络作品的界定,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表现形式,指出网络作品应该采取广义的界定,其范围包括传统作品的网络呈现(数字化作品)、网络平台上直接发表的作品(数字式作品)以及网络环境下衍生的作品(例如网页等)。其次,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问题所涉及的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及其各自与网络着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问题。这些不同主体在网络环境下承担了不同的着作权保护的法律义务,也会因违反各自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与传统着作权的不同,主要包括着作权主体身份确认的复杂性、表现形式特殊性、权利内容特殊性(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性难以规范、时间性难以确定、无国界性的挑战。最后,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内容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殊性,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着作权人身权具有容易被侵犯性和侵权的难以防范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等财产权具有容易被侵犯性和需要平衡着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特殊性,指出了其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第三部分论述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经济学基本原理。现代经济学者很早就运用经济学原理解释和分析传统非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保护问题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需要运用经济学原理对其做出进一步有针对性的解释和分析。首先,网络环境下一般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原理同样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分析。本部分分析了知识经济、网络与着作权保护相互影响的经济原理,指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纠纷特殊性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改变了相关主体传统的利益格局与利益关系。知识财产本身具有公开性和公共物品属性,如果不加保护,知识产品生产者就会失去创造激励,因此必须通过法定垄断权界定产权、激励创新、减少交易成本、促进知识生产,但与此同时还必须保障公众可知性和他人合理使用,才能促进更大范围的知识传播、应用和创新。针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特殊复杂性,经济学可以为我们提供诸多深刻洞见。例如,网络环境下作品可能受到过度技术措施限制,作品不能合理开放给公众使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或打破了着作权人、传播者、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网络环境使着作权的侵权成本更低,侵权更不容易被发现,着作权保护难度更大。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成本显着提高,着作权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化,相互利益均衡更难达成,着作权保护的技术成本也更高。其次,经济学原理揭示了着作权国际保护不对称的成本与收益效果。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知识产权立法规则相对完善,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义务经济成本不高;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知识产权立法不够完善,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义务成本很高。TRIPS协议、TPP以及其他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章节在不断扩大包括着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标准和执法措施要求。面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实,面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不对等的现实,面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规则有了最新变化的情形,我们必须通过成本和效益的分析,找到一个最佳的利益平衡点,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同时又符合国际义务的知识产权对策。第四部分对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首先,论述了传统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起源、概念、构成要件,指出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作者、传播者、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原理。其次,分析了网络环境对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包括侵权风险促使合理使用权趋于萎缩,假借合理使用实施侵权行为,技术措施的采用压缩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合理使用权在着作权冲突中法律地位逐步弱化。与此同时,从私人效率和公众福利公正平衡的角度来看,暂时复制与合理使用、链接与合理使用、数字图书馆、远程教育等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新型使用方式的兴起和扩散,都需要对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合理调整。第三,探讨了着作权在网络环境下权利限制的问题。本部分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如何实现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指出对于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不外乎两种可能,即扩大或者限缩合理使用的范围,这需要在着作权人、使用人、传播人等多方利益参与者之间达成合理的利益平衡。为了解决网络环境下我国着作权保护中利益失衡的问题,应完善我国合理使用中“合理性”的判断标准,适度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处理好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关系,兼采规则主义和因素主义各自的合理因素,将原有的制度概括为合理使用权与限制,细化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规则和衡量标准,增加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增加着作权人阻碍使用人合理使用的法律后果,使得着作权的立法更加合理和科学。第五部分对于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计算机软件是重要的知识财产,从侵权和保护角度来说,计算机软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其具有可复制性。无论从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还是从激励创新等理论来看,通过知识产权方式对计算机软件给予合理保护,都是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首先,以我国现实为例,计算机软件在网络环境下极易被侵权复制,计算机软件面临严重的侵权法律风险,计算机软件急需防范法律风险和加强法律保护。其次,从计算机软件自身内在的属性和特征来看,计算机软件具有可版权性、可专利性、可商业保密性等三个法律表征,这使得计算机软件可以通过着作权法、专利法和商业秘密法等三种不同模式予以保护。这三种模式正是目前各国对于计算机软件所采取的法律保护模式。其中,从着作权法角度来看,软件的内容就是逻辑的指令序列或者语句序列所构成的程序,可以用数字、文字以及符号作为计算机软件的表现形式,并且通过技术将计算机软件固定在磁带、磁盘以及光盘等介质上。然而,计算机软件具有容易被复制的特点,因为固定技术要求具有容易复制的特点,否则固定成本过高和应用性较差,但也因此而容易被复制、抄袭和侵权,因此有必要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用法律加以禁止。可见,计算机软件具有版权的法律表征,可以纳入版权法客体的保护范围。着作权法保护的优点在于,它采取自动保护原则,符合软件产品生命周期短、更新换代快的性质,但是着作权法并不保护软件最需要保护的核心技术与设计构想。最后,在网络环境下,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风险防范不足,对于使用者的利益平衡不足,都需要做出法律上的改善。在网络环境下,我国企业对于计算机软件保护严重不足,亟待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就我国加强计算机软件保护而言,我国应确立以着作权保护为主并且辅之以商业秘密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综合法律保护模式,应适当扩大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的范围,将反向编译纳入合理使用范围,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期限应当有区别地缩短。第六部分对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及其救济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首先,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探讨了侵权客体的无形性与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指出该种侵权具有一定意义上的群体性侵权和非商业目的侵权,以及法院管辖的不确定性增强与准据法选择难度增大等新特点。其次,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在网络迅速发展的同时,网络侵权技术也在同步更新。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具体表现主要包括:网络非法下载和非法上传行为、网络抄袭和剽窃行为、非法转载行为、非法链接行为、侵犯技术措施的行为和侵犯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这其中,无意识侵权与有意识侵权并存,网络上传者、下载者、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并存。第三,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要件和归责原则进行了分析。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责任是指将他人作品上传到网上进行传播的行为并未得到着作权人许可,行为人因此应依法承担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来说,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加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和侵权救济,我国应尽快完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网上作品法定许可制度和建立健全技术性保护措施制度。最后,结合中国现有国情,比较美国、欧盟、日本、国际条约等域外法及其经验,对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法律保护提出了具体建议。在网络环境下,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律保护的不足之处主要包括:立法语言模糊;侵权救济执法难度大,网络着作权归属难以确定;管辖权难以确定,被告住所地的难以判断,被告身份的难以确认,侵权行为地的多重出现,均导致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管辖权难以认定问题;侵权取证较为困难;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比较而言,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国、日本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方面,尤其在加强保护着作权人利益、合理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平衡各方利益、不断严格惩罚着作权侵权等方面,都有许多好的立法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本文建议我国应在立法中将相关定义明确化、完善合理使用等制度,加大网络着作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将侵权导致的权利人的损失内化为侵权人的私人成本,在司法保护中加强管辖权的确认和证据规则的完善等。最后,结语部分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出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并提出了未来研究展望。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人的作品的传播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社会公众及相关主体对于作品通过网络的利用也更加便捷和多样化,传统的着作权法律保护模式必须适时调整,才能在网络变化日新月异的今天,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公众利用网络得到权利,同时更好地保护着作权人的利益。根据本文对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国内法、比较法和国际法的法经济学分析得出的观点和结论,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方面,我国应在立法中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有关法律规则、完善着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在执法中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大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在司法保护中进一步加强管辖权的确认和证据规则的完善,从而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环节都更加合理地平衡着作权人利益和其他利害相关人利益乃至整体的社会公共利益。
王岩[5](2016)在《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尽管在入世之前,自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作为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并实际运行着。但是由于其案件数量不多,涉及的领域较窄,长期以来并未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亦未能专门将其法律化、制度化。直至2002年,为了履行建立与WTO相衔接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三部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三部司法解释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初步构建起了WTO体制下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但是中国毕竟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全面履行WTO及其他一系列国际协定的过程中,无论在立法、行政,还是司法方面均与WTO要求、其他法治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入世承诺存在一定的差距。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在收集、研究和审理了大量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同时,也见证了入世前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本文运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的背景、内涵特征、主要原则、法律渊源等方面进行梳理分析,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方面对WTO及其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而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理和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释。文章重点通过解读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一般规定,选取国内外典型案例对几类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在司法运行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实证分析,透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现状,指出该制度与WTO对司法审查的要求尚存在差距,并进而从司法理论及实践、司法改革走向等方面对相关问题解决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本文除导言之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其一,国际贸易救济制度是在行政法治国际化的背景下产生的。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是全方位的,在我国国内公法领域中,经济全球化引领着我国行政法治出现国际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律渊源扩大、行政主体范围扩大、行政行为救济力度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在WTO体制中居于显着地位,是WTO透明度原则的重要内容,在确保WTO规则可操作性和规范成员方政府权力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分为WTO体制中(国际)与WTO体制下的成员方(国内)两个层面。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既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又相互影响和制约。当事人在选择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时没有先后顺序。成员方需完善本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尽量与WTO的要求保持一致,当案件提交DSB时需要让渡主权接受审查;而WTO司法审查对成员方国内司法制度有较大的依赖性,受到成员方司法审查实体性标准限制,其裁决的效力亦需要成员方国内司法审查来补强。其二,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具有审查主体多样性和独立性,审查范围广泛性,审查标准原则性的特点。根据WTO协定的要求,我国在《入世议定书》和《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就我国国内维持或建立相关制度,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承诺。我国国际贸易司法救济制度就是在履行WTO要求和入世承诺的大背景下建立的。只不过我国采取了与西方“司法审查”相对应的“行政诉讼”的提法。这一术语和制度是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和日本法相关制度引进的。我国的司法审查是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来实现的,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建立起的行政诉讼制度,它与西方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历史传统、基本内涵、审查范围和审查依据等方面都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第二章是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法律渊源、主要原则以及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现行规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特定范围内的国际贸易行政争议的活动和制度。其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审查对象是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受涉外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系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为受案范围具有专项性、原告或第三人具有涉外性、与WTO法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原则具有特殊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和目的为履行WTO要求和我国入世承诺、保护国际贸易参加者权益、监督国际贸易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法渊源包括WTO协定和中国入世法律文件,国内法渊源又可区分为实体法渊源和程序法渊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要原则可归纳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审查有限原则、有限职权主义原则、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规定包括两部分,即行政诉讼法涉外部分的一般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一系列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三部专门的司法解释分别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判机构、管辖法院、审查范围、审理标准、法律适用和裁判方式做了规定。第三章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以及对国际条约的法律适用四个方面,对WTO主要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剖析研究。文章最终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其一,在审查主体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采取的是普通法院审理模式,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相关案件。其二,在审查范围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国际贸易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要求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其三,在审查标准上,除依照普通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外,在案件审理时还区分事实和法律问题,确立了案卷审查和最佳证据原则,适当放宽了审查标准。在某些特定的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机关更加具有专业优势,其对事实认定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律适用享有排除司法审查的“判断余地”。最后,在法律适用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适用依据,不能直接适用WTO规则。但是根据有约必守原则,在适用国内法时还应尽量作出与WTO规则一致的解释,使得国际条约能够在国内得到遵守。第四章对实践中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进行了实证分析。首先,在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比较具有代表性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行政诉讼为例,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分别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事实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方面进了梳理和分析。通过上述理论和实证分析,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一方面进一步清晰了类案审理时应把握的审查规则和尺度,另一方面也指出了我国现有规定与WTO规则要求存在的差距,找到了修正完善的方向。其次,在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行政诉讼中,结合国际贸易和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具体实践,着重介绍了国际服务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而指出在服务投资准入方面,对于行政备案不应一律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而应结合法律条文的规定对行政备案的性质予以具体区分,许可性的备案应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次,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结合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对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遇见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介绍了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采取行政和司法并行的双轨救济制度下,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民行冲突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应对这一问题司法政策的演变过程,进而提出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该问题的必然选择。最后,在其他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反垄断行政诉讼为例,通过梳理反垄断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程序,从而明确了不同反垄断执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此外,还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冲突竞合,以及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程序的交叉竞合问题的解决,结合相关理论和法律依据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第五章关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与WTO对成员方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要求相比,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受本国法治发展程度的限制,主要不足表现在受案范围还比较狭窄,与国际上通行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还有一定的差距。该章通过将我国法律规定与WTO协定对成员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要求进行对照,认为应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文章结合具体理论和国外的实践,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对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进行了规划设计。我国现有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理机构的专业性有待提高,行政诉讼机制影响审判效率。随着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法院办案压力也大大增加,会对行政审判的质效产生不利影响。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很有必要,而且切实可行,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变化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发展的需要。在具体设计和构建上,我们仍可以采取小范围试点的方式,在部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较多的省市设立国际贸易法院,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以后在时机和经验都成熟的基础之上,再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在全国其他条件具备的省市推广。
陈蓉[6](2013)在《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营医疗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民间全资或控股形式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为宗旨的医院、个体诊所等一系列机构的总称。依据经营目的不同,其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部分而非补充部分,其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宪法上应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然而作为行政相对人,其与卫生行政部门处于不平等地位。民营医疗机构与政府是规制对象与规制者的关系。与公立医疗机构相比,其处于弱者地位,民营医疗机构的弱者地位导致其市场准入受阻。因此,应在权利配置上予以倾斜,对其实行特别保护。当前,我国民营医疗机构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个人独资等形式设立。民营医疗机构的法律地位应依据其法律组织形式确定,而不应依据其所有制形式或经营目的确定。由于立法至今未对“非营利性”的含义作出界定,同时又将法人型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界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使其无法划归到现有四类法人类型中,这成为制约其市场准入和发展的瓶颈。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国家对具备法定执业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依一定程序许可其进入或退出医疗市场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的总称。这一制度具有准入目标的双重性、准入依据的法定性和准入方式单一性的特征。当前,民营医疗机构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这是因为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实现公民其他基本权利的核心和基础。医疗服务的可供性和可及性是保护公民健康权的两个重要条件。而尊重、保护和实现公民健康权是宪法赋予政府的职责,也是政府维持政治统治职能的基本要求之一。近年我国医疗事业虽迅速发展,但医疗服务供给仍无法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医疗需求。因此,政府有责任增加医疗服务供给,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是为了在确保医疗安全前提下,进一步促进医疗事业发展,保证医疗资源公平分配。但民营医疗机构的逐利性与其价值目标之间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面对这一冲突,加上医疗市场的外部性、垄断、公共产品供给短缺和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现象,市场机制无能为力,需要政府干预。而政府干预只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因此,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的关键不在于是否需要政府干预,而在于应如何把握政府干预民营医疗机构进出市场的范围和力度。因此,政府干预应考虑医疗服务的产品性质、医疗服务供给需求现状、民营医疗机构的应然地位和实然地位、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现实需求、民营医疗机的二元化格局、民营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及其技术诊疗项目等因素;立足于“弥补性”和权力有限性原则;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即政府应干预什么、政府应当如何干预。目前,我国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制度虽初具雏形,但仍存在准入范围不明确、准入条件过于粗糙、准入方式单一、准入程序繁杂、市场退出制度缺失等缺陷。这些缺陷既是政策目标定位偏差所致,也与传统行政管理方式下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规制越位与缺位、公立医疗机构行政垄断有直接关联,更是现有医疗机构市场准入体制下规制机关规制过度与规制乏力所致。上述缺陷和原因致使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不足,规模小且结构单一、所占市场份额小、提供的医疗服务量有限、民营医疗市场秩序混乱以及整个医疗市场竞争不足,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单一。为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首先应打破束缚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桎梏,作出正确的政策目标选择,坚持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并重;坚持医疗安全与医疗事业发展并重;坚持从严规制与从宽规制并重。其次,在立法模式上,采用单行法立法模式,制定《民营医疗机构促进法》,对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实行特别保护,明确其市场准入的相关问题。具体而言,第一,依据医疗产品性质合理界定其市场准入范围。公共产品供给和公共产品生产是两个不同概念,政府供给公共医疗产品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由其生产公共医疗产品。因此,不仅应允许民营医疗机构进入具有私人产品属性的医疗领域,还可允许其进入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医疗领域。对纯粹公共医疗产品,可由民营医疗机构生产,然后由政府通过合同购买的方式提供;对准公共医疗产品,则以政府供给为主,民营医疗机构供给为辅;对具有私人产品性质的医疗服务,则可由民营医疗机构生产并提供。第二,完善民营医疗机构准入条件。就国内民营医疗机构而言,应不断丰富其法律组织形式,引入医疗法人制度,删除“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的提法;依据其法律组织形式,规定其设立时的必要经费数额;增加“良好信誉”作为其准入条件等;对港澳台自然人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次数和申请延期的具体期限作出限制,完善其注册程序;允许“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投资主体,建立多种类型的医师注册制度。第三,依据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范围及其执业设置标准的不同、申请人是否为医师等因素,确立行政许可主义和严格准则主义并行的准入方式。第四,完善市场准入体制。重塑独立、专业、中性的准入规制机构,构建多元化、多层级的市场准入规制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克服市场失灵。第五,简化并规范准入程序,完善准入救济措。同时,完善市场退出制度,明确市场退出的条件及其法律责任;完善市场退出程序,建立市场退出预警机制,强化其市场退出的后续监管。
于晓东[7](2012)在《2003-2010年中国国有银行改革有效性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四大国有银行长期以来被资产质量差、盈利能力低等问题困扰。国有银行低效的根源在于其单一的国有产权,由于国家是非人格化的所有者,没有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导致了在国有银行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博弈中出现了失衡,造成内部人控制,代理成本巨大。我国四大国有银行以往改革可分为三个阶段:国家专业银行的恢复和设立、国家专业银行向企业化经营的转变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期间采取的种种改革措施对完善我国银行体系、增加银行市场竞争等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这些改革措施并未触及国有银行的产权制度,所以改革效果并不显着。2003年开始的新一轮改革,其最大亮点是开始改变国有银行单一的产权制度。改革中,四大国有银行基本采用了:财务重组-公司治理改革-资本市场上市的“三步走”改革模式。本文首先从产权和公司治理两个角度对2003-2010年国有银行改革效果进行了定性分析。从产权改革看,改革后四大国有银行由产权单一的国有企业转变为产权多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有银行的所有者虚置问题,但股权结构上的国家绝对控股也给国有银行绩效改善带来了隐忧。本轮改革非常重视公司治理建设,把建设良好的银行公司治理作为国有银行改革的核心。改革后,四大国有银行都参照国际先进银行建立了形式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初步开始运作。但公司治理内生于产权结构,来源于公司所有者和公司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博弈。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国有银行尚未完全解决所有者虚置问题,由此导致我国国有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内在动力不足,“形似”而“神异”。本文然后运用财务指标分析和DEA模型两种方法对改革后四大国有银行改革有效性进行了实证分析。本文第五章用银监会《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规定的三大类共七项指标考核国有银行改革后的财务指标,发现四大国有控股银行较好实现了银监会设定的目标,本文随后对国有控股银行取得良好绩效的原因进行了简要分析。本文第六章运用DEA模型对改革后国有银行效率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四大国有银行的平均技术效率高于股份制银行,但把技术效率进一步分解为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后发现,国有控股银行虽然平均技术效率高于股份制银行,但其平均纯技术效率低于股份制银行,其较高的技术效率水平主要是由其较高的规模效率导致的。文章接下来阐述了国有银行本轮改革中有争议的两个具体问题:汇金公司在国有银行改革中的作用和国有银行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的成效。第七章分析了汇金公司在国有银行改革中的作用,汇金公司在国有银行改革中的积极作用包括:汇金公司注资充实了国有银行的资本金,保证了国有银行财务重组的顺利完成;通过汇金公司注资四大国有银行,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四大银行的所有者虚置问题。但汇金公司目前未享有完全的出资人权利,并且汇金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其自身同样存在所有者虚置问题。第八章分析了国有银行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的成效。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对我国国有银行在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发挥了积极作用;希望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学习国际先进银行管理经验、技术和方法的目的并未达到;引入外国战略投资者后,国有银行公司治理水平未得到实质性提高。本轮改革取得的成绩主要有:四大国有银行成功实现了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建立了形式完整的公司治理架构,初步形成了有效激励、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各行加强了内控机制建设,风险防范体系不断完善;国有银行规模业绩得到全面提升,财务状况根本好转等。此次改革存在的不足包括:改制上市后国有股依然占绝对控股地位,国有银行的所有者虚置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改革中各国有银行已经搭建了形式完整的公司治理架构,但相互制衡的治理机制尚不能有效运作。目前我国国有银行改革仍处在起步阶段,后续改革工作仍然任重道远。就国有银行产权改革而言,今后仍面临着产权结构进一步多元化的任务。根据我国渐进性的改革原则,国有股权的释放应该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可先由目前的国家绝对控股变为国家相对控股。在条件成熟以后,可考虑选择一两个国有控股银行尝试放弃国家控股权。将来我国四大银行不能由外国资本控股,只能由民间资本控股。在民间资本控股银行后,银行体系稳健运行的关键是提高银行监管能力。
唐仙丽[8](2012)在《WTO框架下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产品贸易促进是与农产品贸易保护相对应的概念。考虑到农产品贸易对于农业及其生产经营者所具有的积极作用,以及农业的特殊重要地位、弱质性和多功能性,许多国家在WTO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各国以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为依据,提升出口农产品品质,降低农产品出口成本,拓展农产品国际贸易市场,维护本国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前,一方面国际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停滞不前,仍主要停留在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内容范围;另一方面各国农产品贸易保护依然盛行,各国农产品贸易保护程度仍然居高不下。普遍存在的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和措施不仅扭曲了正常的农产品贸易,阻碍了资源在农业领域的合理配置,同时也反过来成为了农产品自由贸易谈判的绊脚石。在此背景下,尽管入世以来我国农产品贸易总量不断增加,但贸易顺差开始减少,2004年首次出现贸易逆差后中国成为农产品净进口国。不断增长的农产品贸易逆差为我国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敲响了警钟,甚至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无论从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保护的国际环境来看,还是从我国农产品贸易逆差不断增加的现实困境出发,农产品贸易促进都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的主要研究任务是明确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从产业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国际贸易和法学角度深度剖析该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厘清WTO农产品贸易相关规则及其发展趋势,比较分析外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实践,结合我国农产品贸易法制现状,评析我国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为构建和完善我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全文除导言和结论外,共分五章:第一章首先从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定义入手,探讨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其次从该制度发挥的不同具体作用分析该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认为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通常包括提升农产品品质的法律制度、降低农产品出口成本的法律制度、农产品贸易预警和救济法律制度以及拓展农产品国际市场、提高农产品贸易便利化程度等其他方面的法律制度;然后梳理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沿革,并探寻该制度对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农业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稳定及国家安全等各方面的重要意义。认为该制度有利于实现农产品贸易和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甚至农业产业安全,并有利于实现农业的多功能性。第二章深入分析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从产业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国际贸易和法学等不同角度论证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为后文的实证研究与制度完善建议提供理论支持。产业经济学方面涉及农业基础地位理论、农业弱质性理论和出口贸易促进经济增长理论;政治经济学理论基础涉及公共选择理论和工业反哺农业理论;国际贸易理论基础涉及国际贸易理论基础和国际竞争优势理论的比较研究;法学理论基础则论及该制度保障农业安全、维护社会正义以及维护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法律功能。第三章从GATT/WTO农产品贸易规则演进入手,分析WTO有关农产品贸易促进的现行规则及WTO相关争端案例,探讨WTO多哈回合谈判对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影响,并对WTO农产品贸易规则做出总体评价。认为目前多哈回合已经陷于停滞状态,但前期已经取得部分成果以及各利益集团在谈判表现出来的态度和观点,是我们在建立完善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时必须考虑的问题,必须预判未来农业谈判的方向,使我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与之相适应。第四章对美国、欧盟、日本、巴西、印度等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实践进行述评,总结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经验教训,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提供借鉴。世界各国建立健全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设立专门的贸易促进机构,主要采用农业补贴、出口信贷、出口保险、出口市场开发、提供公共服务、行业协调与出口检验等多种方式推动农产品贸易健康发展。第五章结合我国在农业方面的入世承诺,客观分析我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认为WTO农产品贸易规则对我国经济增长和农业发展既有积极贡献,也有负面影响。指出我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缺乏核心法律制度、现有法律规范可操作性差、农业政策法治化程度不高、贸易促进管理体制不健全。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和实践的先进经验,从理念、基本原则、法律体系、具体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等方面对我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商昆[9](2012)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法律研究 ——以“中美轮胎特保案”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金融危机以来,美国经济遭受重创,消费者信心下降,在轮胎领域,越来越多的普通美国民众把目光转向物美价廉的中国产品,中国轮胎在美国市场的比例不断上升。正是在这一大的背景下,美国政府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有所抬头。于是,美国政府在2009年对中国产轮胎征收附加关税。磋商失败后,中国将此保障措施诉至WTO,后专家组裁断中国败诉。此保障措施以市场扰乱为原因,为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在WTO法律中的根据是《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以及《中国加入工组报告》245-250段,同时,美国的国内法律《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421条,也是美国政府实施此特保措施的重要依据之一。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此次美国政府实施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的依据,以及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的特点及实施条件,最后对于此事件后我国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及面对的问题进行了解析,达到通过此案件,使我们在WTO法律框架内进一步了解其具体规则的目的,最重要的是,通过对此案件的具体阐释,力争在实践中避免我国对外贸易利益的再次受损。本论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中美轮胎特保案及其涉及的主要法律文件概述。主要阐述了中美轮胎特保案的具体案情,以及此次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文件。其中重点分析了《美国1974年贸易法》相关内容。其余的部分则是主要介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相关内容。第二部分:对轮胎特保案中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进行了分析,为便于理解,引进了对“一般保障措施”的介绍,以对比的方式更好地剖析了特别保障措施的特别之处。主要部分分析了特殊保障措施的特点及实施条件。第三部分:分析了此案件后我国政府可以采取的两项措施,一是中止减让,二是实施“双反”调查;以及可能面临的两个问题,一是“重大贸易转移”问题,二是对我国其他产品也可能实施特保措施的问题。通过各部分的分析,对于此次案件中涉及的关于“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阐释,同时,对于以后可能出现的类似的问题的解决也给予了一些建议。笔者认为,对于“特保”措施,在磋商阶段,甚至是上诉阶段还应是重点把握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在WTO争端解决的相关法律框架内,据理力争,争取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而一旦终审作出判决,我国政府更应是充分利用WTO法律规则,积极应对,争取把贸易损失降到最低。
萧衡锺[10](2011)在《中国大陆于社会转型期的户籍改革——管理、制度与治理》文中研究表明由于建政后计划经济体制的实施,中国大陆在城市化发展道路的选择上,管控人口规模最重要的手段便是配合传统户籍制度所施行的各种配套政策,如社会福利保障、粮食配给等制度。至十五届五中全会后,通过确定了要实施城镇化战略、推进城镇化发展的要求,正式提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看法,逐步放宽户口迁移限制,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并全面推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整个户籍管理改革累积经验,同时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作为基本落户条件,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而城市规模战略的确定,必然的牵动其实施手段一户籍制度的变革,整个户籍制度的改革也呈现出有步骤的逐渐性,从小城镇开始,到近年来大中城市对于户口管制的松动,均表现出配合城市化战略的步伐。故当前中国大陆的户籍改革与城市化之关系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束缚,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和人口的转移创造条件;有利于促进小城镇建设,为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服务。’或者可以更明确的说,通过了唯物史观、系统理论及制度主义之检视,当前中国大陆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就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促进中国城市化战略的施行’。
二、“入世”后我国将享有七项权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入世”后我国将享有七项权利(论文提纲范文)
(1)个体化语境下当代公民精神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缘由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与趋势 |
1.2.1 国外与国内公民精神研究现状述评 |
1.2.2 国外与国内公民精神研究发展趋势述评 |
1.3 研究思路、方法及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1.4 核心概念阐释 |
1.4.1 个体化 |
1.4.2 公民精神 |
2 中国社会个体化症候分析及公民精神培育的提出 |
2.1 个体化的呈现:生产个体化和生活个体化 |
2.1.1 从“单位社会”到“个体社会”的生产个体化 |
2.1.2 家庭、消费和空间里的生活个体化 |
2.2 比较视野中的中国个体化 |
2.2.1 中外个体化的相似之处 |
2.2.2 中国个体化现象的独特性 |
2.3 中国个体化现象的影响 |
2.3.1 个体凸显有助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合理化 |
2.3.2 对社会个体化现象负面影响的批判性分析 |
2.4 应对中国个体化症候的公民精神路向 |
2.4.1 国外研究者回应个体化后果的启示 |
2.4.2 公民精神之于个人幸福和共同体建设的价值 |
2.4.3 公民精神培育:个体化时代国家的普遍选择 |
3 公民精神的缘起及其理论嬗变 |
3.1 公民精神的缘起 |
3.1.1 崇尚美德的传统共和主义公民精神 |
3.1.2 彰显个人的古典自由主义公民精神 |
3.2 不同社会思潮中的公民精神嬗变 |
3.2.1 自我修正的新自由主义公民精神 |
3.2.2 重释自由的新共和主义公民精神 |
3.2.3 超越个人的社群主义公民精神 |
3.3 多元文化主义中的公民精神厘析 |
3.3.1 指向文化领域的公民精神 |
3.3.2 多元文化主义公民精神的理论主张 |
3.3.3 对多元文化主义公民精神的评价与思考 |
4 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个体考察及公民精神探析 |
4.1 清末塑造“新民”的主张 |
4.1.1 中国能否产生类似西方的公民 |
4.1.2 中国传统社会的个人身份 |
4.1.3 严复和梁启超的“新民”观 |
4.2 民国建立前后“国民”改造的主张与实践 |
4.2.1 从政治思想主张到现代国家建设 |
4.2.2 民国早期国民教育的“速写” |
4.3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身份的兴起 |
4.3.1 “人民”身份的主导 |
4.3.2 主导性“人民”身份的形成原因 |
4.3.3 “人民”身份与“公民”身份的异同 |
4.4 改革开放后“公民”意识觉醒及公民精神萌动和局限 |
4.4.1 改革开放前“公民”的缺位 |
4.4.2 改革开放后公民意识的逐步觉醒 |
4.4.3 主体性和公共性公民精神的萌动 |
4.4.4 当前中国公民精神的局限性 |
5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理论观照和本土设想 |
5.1 基于共同体思想的公民再认识 |
5.1.1 作为公共生活主体的公民 |
5.1.2 “公民”继续存在的可能性 |
5.2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中的关系把握 |
5.2.1 市民与公民的关系 |
5.2.2 公民理性与激情的关系 |
5.2.3 世界公民与国家公民的关系 |
5.3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现实背景和本土设想 |
5.3.1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学理可能 |
5.3.2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社会发展和政治制度特征 |
5.3.3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本土设想 |
6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国情考量 |
6.1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经济因素分析 |
6.1.1 经济发展促进公民政治生活 |
6.1.2 经济发展增强公民法治观念 |
6.2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民主政治考察 |
6.2.1 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正名 |
6.2.2 具有民主带动作用的党内民主发展 |
6.2.3 社会民主中的公民参与与自治 |
6.3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文化因素探究 |
6.3.1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之于当代公民的意义 |
6.3.2 马克思主义、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对公民价值观的影响 |
6.3.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引 |
7 新时代公民精神培育的主体厘定、环境分析和基本路径 |
7.1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主体 |
7.1.1 引导公民精神走向的国家主体 |
7.1.2 承担公民塑造功能的学校主体 |
7.1.3 具有自我塑造作用的个人主体 |
7.2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环境 |
7.2.1 作为“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的家庭生活环境 |
7.2.2 作为居民自治的社区公共环境 |
7.2.3 能够影响公民价值观的网络虚拟环境 |
7.3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路径 |
7.3.1 宏观层面的国家政策推动 |
7.3.2 中观层面的学校观念转变和公共生活塑造 |
7.3.3 微观层面的个体“生活政治”润养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2)版权产业发展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策略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的有关研究 |
二、中外版权产业发展史视角的研究 |
三、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版权制度问题研究 |
四、有关版权产业发展影响因素的研究 |
五、相关文献的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框架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版权 |
二、版权产业 |
三、版权产业研究对象的选定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相关经济理论 |
一、精神劳动及精神生产理论 |
二、产业资本循环理论 |
三、国际产品价值理论 |
第三节 西方经济学有关理论 |
一、经济增长理论 |
二、产业融合理论 |
三、产业生态圈理论 |
第四节 理论评述和理论模型构建 |
一、理论评述 |
二、理论模型构建思路 |
三、理论模型的作用机理 |
第二章 版权产业的历史溯源及发展历程比较 |
第一节 版权思想的历史渊源及制度演变 |
一、国外版权思想的缘起及制度演变 |
二、中国古代版权思想的溯源 |
三、中国近现代版权意识的勃兴及其实践 |
第二节 各国版权产业的发展历程 |
一、发达国家版权产业的发展历程 |
二、中国版权产业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版权产业发展历程的评述 |
一、技术革新及版权立法推动了版权产业的发展 |
二、版权保护水平应与本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 |
第三章 版权产业发展水平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基于经济贡献视角的发展水平比较 |
一、美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 |
二、英加澳等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 |
三、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 |
四、各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比较结果分析 |
第二节 基于竞争力视角的发展水平比较 |
一、版权产业的国际市场占有率比较 |
二、版权产业的贸易竞争优势指数比较 |
第三节 发展水平国际比较的评述 |
一、我国版权产业结构有待优化 |
二、我国版权产业劳动生产率亟待提高 |
第四章 版权产业制度安排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产业规制模式的国际比较 |
一、产业规制概述 |
二、发达国家对版权市场主体的产业规制模式 |
三、中国对版权市场主体的产业规制模式 |
第二节 版权保护政策措施的国际比较 |
一、发达国家的版权保护政策措施 |
二、中国的版权保护政策措施 |
第三节 版权产业促进政策的国际比较 |
一、发达国家的版权产业促进政策 |
二、中国的版权产业促进政策 |
第四节 版权产业制度安排国际比较的评述 |
一、版权产业规制国际比较的评述 |
二、版权保护政策国际比较的评述 |
三、版权产业促进政策国际比较的评述 |
第五章 版权产业发展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理论模型 |
第三节 跨国面板数据模型分析 |
一、计量模型与研究假设 |
二、实证检验 |
第四节 稳健性检验 |
第五节 计量模型的结论分析 |
一、模型回归结果分析 |
二、模型的研究结论评述 |
第六章 中国版权产业发展的机遇、态势及问题 |
第一节 当前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的机遇 |
一、版权产业的利好政策不断出台 |
二、经济增长方式及居民消费结构转型带来红利 |
三、中国版权产业发展已经具备坚实的软硬件基础 |
四、“一带一路”为版权产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 |
第二节 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的态势 |
一、中国版权产业的总体市场规模不断壮大 |
二、网络版权产业发展势头强劲 |
三、版权保护水平提升助力版权产业良性发展 |
四、经营模式向正版化运营转变 |
第三节 我国版权产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
一、版权产业正面临管理困境 |
二、版权产业在供给侧存在结构性问题 |
三、版权产业高素质人才缺乏 |
四、版权产业发展面临资金瓶颈 |
五、版权产业国际竞争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
第七章 促进我国版权产业科学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
第一节 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的总体战略选择 |
一、守正创新、双效合一的发展原则 |
二、双线并进、内外结合的总体路径 |
三、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抓手推动版权产业发展 |
第二节 我国版权产业科学发展的具体对策建议 |
一、构建更高效的版权产业管理体系 |
二、推进版权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三、加快版权产业人才队伍建设 |
四、多渠道拓宽版权企业融资渠道 |
五、全方位提升版权产业国际竞争力 |
结论 |
附录1 :十八大以来我国版权产业相关产业政策汇总 |
附录2 :各国版权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分产业) |
附录3 :各国版权产业对促进就业的贡献(分产业) |
附录4 :WIPO协调下的版权相关法规及国际公约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索引 |
个人简历 |
(3)政企关系视域下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内容及框架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理论工具和分析框架 |
1.1 概念释义 |
1.1.1 铁路行业 |
1.1.2 治理结构 |
1.1.3 铁路行业治理结构 |
1.2 理论工具 |
1.2.1 治理理论 |
1.2.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1.2.3 公共物品理论 |
1.2.4 政府规制理论 |
1.2.5 委托代理理论 |
1.2.6 理论工具在铁路行业的适用 |
1.3 分析框架 |
1.3.1 我国铁路行业内部治理结构的“三域”划分 |
1.3.2 我国铁路行业外部治理结构的“四维”关系 |
1.4 研究技术路线图 |
第二章 政企关系: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审视角度 |
2.1 政企关系的意涵 |
2.1.1 政企关系的内涵释义 |
2.1.2 政企关系的类型划分 |
2.1.3 政企关系的转换形态 |
2.1.4 政企关系的影响要素 |
2.2 我国政企关系转型发展的历史变迁 |
2.2.1 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管制型”的政企关系 |
2.2.2 改革开放初期“间接引导型”的政企关系 |
2.2.3 体制转轨期“统分结合型”的政企关系 |
2.2.4 改革深化期“寻求平衡型”的政企关系 |
2.2.5 深度转型期“协作互助型”的政企关系 |
2.2.6 我国政企关系转型调整的内在规律 |
2.3 政企关系转换视域下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的发展演进 |
2.3.1 政企合一: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铁路的高度管制 |
2.3.2 政企分离:计划向市场转轨阶段铁路发展的过渡模式 |
2.3.3 政企分开:市场经济体制下铁路行业的现实状态 |
2.4 政企分开后铁路行业治理面临的重大契机 |
2.4.1 赋予铁路深改全新制度保障 |
2.4.2 加速铁路行业转型升级 |
2.4.3 凸显政企分开对铁路发展的激励效应 |
2.4.4 促进铁路行业治理环境更趋制度化 |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变迁 |
3.1 基于对铁路运输企业经营活力的有效激发:1978-1999年 |
3.1.1 铁路行业放权让利的改革尝试 |
3.1.2 实行全面承包为主的经济责任制的改革尝试 |
3.1.3 地方铁路企业公司制改革的初体验 |
3.1.4 首次启动铁道部机构改革 |
3.1.5 施行“资产经营责任制” |
3.2 基于对铁路行业管理体制的改良优化: 2000-2007年 |
3.2.1 “网运分离”、“主辅分离”的改革试点 |
3.2.2 撤销铁路分局扁平组织结构 |
3.2.3 铁路全行业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 |
3.3 基于对铁路安全责任事故的深度反思:2008-2012年 |
3.3.1 透视两起特大铁路责任事故的原因 |
3.3.2 铁路安全责任事故引发的负面影响 |
3.4 基于对实现铁路行业政企分开的纵深推进:2013-至今 |
3.4.1 铁路行业完成组织形态的政企分开 |
3.4.2 高速铁路迎来新一轮发展黄金期 |
3.4.3 中国铁路“走出去”战略落地 |
3.4.4 铁路投融资体制持续优化 |
3.4.5 铁路企业公司制改革循序铺开 |
3.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铁路行业转型发展述评 |
第四章 政企关系重构对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内在要求 |
4.1 重塑铁路行业治理理念 |
4.1.1 实施行业分类优化 |
4.1.2 有效引入市场竞争 |
4.1.3 坚持立法规制导向 |
4.1.4 保持渐进稳妥步调 |
4.2 建构铁路行业治理目标 |
4.2.1 形成有中国特色和体制优势的铁路行业治理体系 |
4.2.2 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现代铁路运输服务体系 |
4.2.3 推进全方位深层次的政企分开 |
4.2.4 坚持和完善党对铁路行业的绝对领导 |
4.3 明确铁路行业治理原则 |
4.3.1 铁路国有的原则 |
4.3.2 先行先试的原则 |
4.3.3 保持公益的原则 |
4.3.4 循序渐进的原则 |
4.4 衡量铁路行业治理效能的价值维度 |
4.4.1 党政善治是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价值取向 |
4.4.2 行业自治是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内在要求 |
4.4.3 厉行法治是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制度保障 |
4.4.4 多元共治是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运行机制 |
4.5 完善铁路行业治理的现实意义 |
4.5.1 针对现实问题和改革呼声的有力回应 |
4.5.2 优化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必然要求 |
4.5.3 适应高速铁路快速发展格局的必由之路 |
第五章 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现实审视 |
5.1 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的实证分析 |
5.1.1 行业指标保持领先 |
5.1.2 铁路发展质效显着 |
5.1.3 基于SWOT分析的中国铁路发展形势 |
5.2 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失衡的问题分析 |
5.2.1 铁路行业宏观治理模式转型不畅 |
5.2.2 铁路行业中观治理结构主体缺失 |
5.2.3 铁路行业微观治理行为无序失范 |
5.3 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运行阻滞的原因分析 |
5.3.1 体制羁绊:政企关系难以实然分开 |
5.3.2 功能制约:僵化的财务清算模式抑制企业成长 |
5.3.3 执行壁垒:铁路投融资机制改革优化受阻 |
5.3.4 现实瓶颈:铁路行业产权关系界定不清 |
第六章 铁路行业治理结构改良优化的经验引介 |
6.1 铁路行业治理结构改良的宏观模式 |
6.1.1 英国、瑞典的“网运分离”模式 |
6.1.2 日本的“区域公司”模式 |
6.1.3 美国的“平行线”模式 |
6.1.4 德国的“民营化”模式 |
6.1.5 俄罗斯的“渐进式”模式 |
6.2 铁路行业治理结构优化的微观案例 |
6.2.1 “调度公共化”导向下的铁路运输生产组织结构 |
6.2.2 “朔黄铁路”的管理体制创新 |
6.2.3 新加坡淡马锡公司的运营模式 |
6.3 铁路行业治理结构改良优化的经验启示 |
6.3.1 立足本国国情,凸显铁路特色 |
6.3.2 深化政企分开,科学厘定权责 |
6.3.3 注重法治先行,依靠政府支持 |
6.3.4 理顺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 |
第七章 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完善的路径依归 |
7.1 深入推进政企分开,促进铁路行业职能专业化 |
7.1.1 科学厘定政企权责,合理规范履职范围 |
7.1.2 保持铁路公益属性,推进政府职能回归 |
7.1.3 准确区分属性差异,有序实现“公商分离” |
7.1.4 创新铁路规制模式,提升行业规制实效 |
7.2 明确铁路国家所有权,推动铁路行业政策规范化 |
7.2.1 阐明内涵要义,准确把握铁路行业的国有属性 |
7.2.2 组建专门机构,加强铁路国家所有权政策的顶层设计 |
7.2.3 推进协同联动,完善铁路国家所有权政策的保障机制 |
7.3 厘清铁路产权关系,实现铁路行业产权多元化 |
7.3.1 明晰铁路行业内部产权关系 |
7.3.2 优化铁路行业产权安排 |
7.3.3 形塑铁路行业多元产权格局 |
7.4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速铁路行业运营市场化 |
7.4.1 下放核心权力,赋予铁路企业主体地位 |
7.4.2 优化财务清算模式,拓宽铁路投融资渠道 |
7.4.3 循序放松价格管制,发挥价格机制正面功效 |
7.4.4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优质资产股改上市 |
7.5 提升制度供给能力,推进铁路行业治理制度化 |
7.5.1 强化铁路行业激励约束机制 |
7.5.2 建立铁路行业利益协调机制 |
7.5.3 完善铁路行业公益补偿机制 |
7.6 全面加强法治建设,保障铁路行业规制法治化 |
7.6.1 尽快启动铁路基本法的专项修改 |
7.6.2 加强配套法规的协同配合 |
7.6.3 拟定针对高铁的专门法规 |
7.6.4 推进铁路公安机关管理机制改革 |
结语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图表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参与课题情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的研究价值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3 论文的创新与写作难点 |
1.3.1 论文的创新 |
1.3.2 论文的写作难点 |
1.4 论文的研究方法 |
第2章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学基本原理 |
2.1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界定 |
2.1.1 网络着作权以及网络作品 |
2.1.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表现形式 |
2.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关系主体 |
2.2.1 网络内容提供者 |
2.2.2 网络服务的提供者 |
2.2.3 网络用户 |
2.3 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的基本特点 |
2.4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内容 |
2.4.1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中的精神权利 |
2.4.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中的经济权利 |
第3章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经济学基本原理 |
3.1 网络环境下一般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原理 |
3.1.1 知识经济与网络对包括着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
3.1.2 经济效率、经济激励与包括着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 |
3.1.3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特殊复杂性及其经济效应 |
3.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经济学分析的国际视角 |
3.2.1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变革下着作权保护的背景分析 |
3.2.2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经济学分析的价值 |
3.2.3 以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为背景的经济学分析 |
3.2.4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给一国带来的经济成本分析 |
第4章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
4.1 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 |
4.1.1 合理使用基本含义的界定 |
4.1.2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性质 |
4.1.3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分析 |
4.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
4.2.1 网络环境对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挑战 |
4.2.2 网络环境下的新型使用方式与合理使用 |
4.3 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利益平衡 |
4.3.1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
4.3.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与公共利益保护的理性思考 |
4.3.3 完善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 |
第5章 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 |
5.1 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表征 |
5.2 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比较分析 |
5.2.1 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的着作权保护模式 |
5.2.2 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模式 |
5.2.3 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法保护模式 |
5.3 网络环境下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风险防范和利益平衡 |
5.3.1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防范的一般原理 |
5.3.2 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盗版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在我国的实施 |
5.3.3 网络环境下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利益平衡不足与将来的制度选择 |
第6章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及其救济的法经济学分析 |
6.1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及具体表现 |
6.1.1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
6.1.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 |
6.1.3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责任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
6.2 网络环境下我国着作权侵权救济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6.2.1 立法语言模糊 |
6.2.2 侵权救济执法难度大 |
6.2.3 管辖权难以确定 |
6.2.4 侵权取证较为困难 |
6.2.5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
6.3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救济的域外法比较分析 |
6.3.1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救济的美国经验 |
6.3.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救济的欧盟经验 |
6.3.3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救济的日本经验 |
6.3.4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救济的国际条约相关规定 |
6.4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救济的完善建议 |
6.4.1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救济的立法建议 |
6.4.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执法救济 |
6.4.3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司法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与致谢 |
(5)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
二、研究的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论文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 |
四、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五、案例汇纂 |
第一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 |
第一节 行政法治国际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制度 |
一、经济全球化所引发的行政法治国际化 |
二、WTO体系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显要地位 |
三、国际和国内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关系 |
第二节 WTO对成员方司法审查制度的要求及我国的入世承诺 |
一、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 |
二、WTO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分析 |
三、我国对司法审查的入世承诺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一、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与我国行政诉讼的区别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
三、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第二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
一、与涉外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含义及特征 |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和目的 |
第二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一、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则 |
一、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
二、司法审查有限原则 |
三、有限职权主义原则 |
四、平等保护原则 |
五、正当程序原则 |
第四节 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现行规定 |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定 |
二、我国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 |
第三章 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关于审查主体制度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主体制度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查主体 |
第二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范围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
第三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WTO规则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
一、国际条约适用的基本理论 |
二、国际条约适用的国外实践 |
三、我国对WTO协定国内适用的态度 |
四、国内法与WTO规则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
第四章 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受、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二、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原告资格的确定 |
三、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 |
第二节 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国际服务贸易与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 |
二、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三、行政备案的法律属性及救济 |
第三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
二、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
三、知识产权的民事与行政救济程序的冲突 |
四、我国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民行冲突问题的必然选择 |
第四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的被告 |
二、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竞合与冲突 |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的竞合和冲突 |
第五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 |
第一节 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想 |
一、我国关于行政终局行为的规定与WTO要求之间的具体差距 |
二、行政终局行为可诉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
三、关于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 |
第二节 扩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 |
一、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现状与WTO要求存在差距 |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探讨 |
三、将行政规章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构想 |
第三节 将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及性质 |
二、行政指导的可诉性探讨 |
三、我国行政指导审查模式的设计方案 |
第四节 关于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构想 |
一、美国的国际贸易法院简介 |
二、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必要性 |
三、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的可行性 |
四、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具体构想 |
参考文献 |
附表一 |
附表二 |
附表三 |
附表四 |
附表五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后记 |
(6)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
2.1 民营医疗机构的界定 |
2.1.1 民营医疗机构及其相关概念辨析 |
2.1.2 民营医疗机构的类型化分析 |
2.1.3 民营医疗机构的法律地位 |
2.2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界定 |
2.2.1 市场准入的含义 |
2.2.2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厘定 |
2.2.3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特征 |
2.3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宪政依据 |
2.3.1 保证人人享有健康权是政府的责任 |
2.3.2 我国医疗服务供求现状亟需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保护健康权 |
2.4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经济学依据 |
2.4.1 医患信息不对称 |
2.4.2 公立医疗机构垄断 |
2.4.3 医疗服务的负外部性 |
2.4.4 医疗公共产品短缺 |
2.5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 |
2.5.1 医疗安全 |
2.5.2 医疗公平 |
2.5.3 民营医疗机构的逐利性与其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 |
第3章 政府干预民营医疗机构进出市场的界限 |
3.1 政府干预民营医疗机构市场的决定因素 |
3.1.1 医疗服务的产品性质 |
3.1.2 医疗服务供给需求矛盾 |
3.1.3 民营医疗机构的应然地位与实然地位 |
3.1.4 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现实需求 |
3.1.5 民营医疗机构的二元化结构 |
3.1.6 民营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及其技术诊疗项目 |
3.2 政府干预民营医疗机构进出市场的边界 |
3.2.1 政府干预的基本原则 |
3.2.2 政府干预的内容 |
3.2.3 政府干预的程度 |
第4章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原因和后果 |
4.1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缺陷 |
4.1.1 市场准入范围不明确 |
4.1.2 市场准入条件有待具体化 |
4.1.3 市场准入方式单一 |
4.1.4 市场准入程序繁杂 |
4.1.5 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不对称 |
4.1.6 市场准入本身存在失灵问题 |
4.2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上述缺陷的原因分析 |
4.2.1 政策目标定位偏差导致民营医疗机构准入受阻 |
4.2.2 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导致市场准入规制越位与缺位并存 |
4.2.3 公立医疗机构行政垄断导致民营医疗机构准入难 |
4.2.4 现有市场准入体制导致规制过度与规制乏力 |
4.3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上述缺陷导致的后果 |
4.3.1 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历史摹写 |
4.3.2 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严重不足的表现 |
第5章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基本方略选择 |
5.1 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的关系选择 |
5.1.1 现行政策对二者关系的定位 |
5.1.2 二者应处于并重地位的原因分析 |
5.2 医疗安全与医疗发展的关系选择 |
5.2.1 医务安全的重要性 |
5.2.2 加快发展医疗服务事业的原因 |
5.2.3 医疗安全与医疗发展并重 |
5.3 从严规制与从宽规制的关系选择 |
5.3.1 从现行政策与立法看从严与从宽的关系 |
5.3.2 我国长期对民营医疗机构实行从严规制的原因分析 |
5.3.3 从严规制与从宽规制并重 |
5.4 我国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 |
5.4.1 域外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立法模式考察 |
5.4.2 我国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立法模式的检视 |
5.4.3 我国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应采单行立法模式 |
第6章 我国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建议 |
6.1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范围 |
6.1.1 国外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范围的立法考察 |
6.1.2 我国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范围的建议 |
6.2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条件 |
6.2.1 域外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条件的立法比较 |
6.2.2 国内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议 |
6.2.3 港澳台地区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条件的完善 |
6.2.4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条件的完善 |
6.3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方式 |
6.3.1 域外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方式的立法比较 |
6.3.2 我国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方式的建议 |
6.4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体制 |
6.4.1 域外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体制的比较 |
6.4.2 我国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体制的完善 |
6.5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程序 |
6.5.1 域外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程序的立法比较 |
6.5.2 我国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程序的完善 |
6.6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退出制度 |
6.6.1 域外民营医疗机构市场退出的立法规定 |
6.6.2 我国民营医疗机构市场退出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7)2003-2010年中国国有银行改革有效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
0.1.1 研究背景 |
0.1.2 选题意义 |
0.2 研究方法 |
0.3 本文的创新和不足 |
0.3.1 本文的创新 |
0.3.2 本文的不足 |
0.4 论文的结构 |
1 研究综述和本文采用的分析理论 |
1.1 研究综述 |
1.1.1 产权改革观 |
1.1.2 市场结构观 |
1.1.3 公司治理观 |
1.1.4 对三种观点的评论 |
1.2 本文采用的分析理论 |
1.2.1 企业形态演进与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 |
1.2.2 委托-代理问题与国有银行低效的根源 |
2 国有银行历次改革回顾与本轮改革总体情况 |
2.1 国有银行历次改革回顾 |
2.1.1 国家专业银行的恢复、设立(1978-1984年) |
2.1.2 国家专业银行向企业化经营的转变(1985-1992) |
2.1.3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阶段(1992-2002年) |
2.1.4 对以往改革的评价 |
2.2 2003-2010年国有银行改革总体情况 |
2.2.1 新一轮改革的起止时间 |
2.2.2 中央下决心对国有银行进行彻底改革的背景 |
2.2.3 国有银行股改上市过程 |
3 国有银行产权改革有效性分析 |
3.1 国有银行产权改革的重要性 |
3.2 国有银行产权多元化方法 |
3.3 国有银行改革后的产权结构 |
3.4 国家保持绝对控股地位的可能原因 |
3.5 产权改革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隐忧 |
4 国有银行公司治理改革有效性分析 |
4.1 加强银行公司治理建设的意义 |
4.2 此轮改革非常重视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
4.3 国有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取得的进步 |
4.4 国有银行改革后公司治理存在的不足 |
5 国有银行改革后财务指标分析 |
5.1 经营绩效类指标 |
5.2 资产质量类指标 |
5.3 审慎经营类指标 |
5.4 国有控股银行取得良好业绩的原因 |
6 国有银行效率的实证分析:基于DEA方法 |
6.1 国内外使用DEA方法对银行效率的研究 |
6.2 DEA模型 |
6.3 实证结果和分析 |
6.3.1 样本和投入产出变量的选择 |
6.3.2 银行效率测度结果与分析 |
6.4 结论 |
7 汇金公司在国有银行改革中的作用 |
7.1 汇金公司基本情况 |
7.2 关于汇金公司注资四大国有银行的争论 |
7.3 汇金公司在国有银行改革中的作用 |
7.4 汇金公司在改善国有银行绩效上存在的不足 |
8 国有银行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成效分析 |
8.1 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思路的产生原因 |
8.2 国有银行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概况 |
8.3 外国“战略投资者”蜕变为财务投资者的原因 |
8.4 国有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效果分析 |
9 本轮改革总结及后上市时代国有控股银行改革 |
9.1 对本轮改革的总结 |
9.1.1 部分学者对此次改革的评价 |
9.1.2 本轮改革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 |
9.2 后上市时期国有控股银行产权改革 |
9.2.1 应进一步降低国有股比重 |
9.2.2 未来应由民间资本控股 |
9.2.3 产权改革的配套措施 |
结语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WTO框架下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第一章 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 |
一、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定义 |
二、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
一、有利于实现农产品贸易和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 |
二、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甚至农业产业安全 |
三、有利于实现农业的多功能性 |
第二章 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产业经济学理论基础 |
一、农业基础地位理论 |
二、农业弱质性理论 |
三、出口贸易促进经济增长理论 |
第二节 政治经济学理论基础 |
一、公共选择理论 |
二、工业反哺农业理论 |
第三节 国际贸易理论基础 |
一、自由贸易理论 |
二、国际竞争优势理论 |
第四节 法学理论基础 |
一、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具有保障农业安全的功能 |
二、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具有维护社会正义的功能 |
三、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具有维护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功能 |
第三章 WTO对农产品贸易促进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WTO有关农产品贸易促进立法主要内容 |
一、市场准入条款 |
二、国内支持条款 |
三、出口补贴条款 |
四、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条款 |
第二节 WTO多哈回合谈判对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影响 |
一、多哈回合农业谈判取得的主要进展 |
二、目前农业谈判的主要难点 |
三、影响多哈农业谈判进程的关键问题 |
四、结论与启示 |
第四章 国外农产品贸易促进的法律实践 |
第一节 外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实践比较 |
一、主要发达国家的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实践 |
二、主要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实践 |
第二节 国外农产品贸易促进主要方式 |
一、设立专门的贸易促进机构 |
二、提供农业补贴 |
三、提供出口信贷与出口保险 |
四、提供公共服务 |
五、行业协调与出口检验 |
第三节 国外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实践评价 |
一、发达国家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实践的启示 |
二、发展中国家农产品贸易法律实践的经验教训 |
第五章 WTO框架下的中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在农业方面的入世承诺及履行情况 |
一、我国农产品贸易入世承诺 |
二、入世以来WTO农产品贸易规则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影响 |
三、新时期我国农产品贸易面临的新挑战 |
第二节 中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发展现状 |
一、中国农产品贸易促进立法现状 |
二、中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评价 |
一、缺乏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体系 |
二、农产品贸易促进具体制度尚不完善 |
三、法律规范可操作性差 |
四、农业政策法治化程度不高 |
五、农产品贸易促进管理体制不健全 |
第四节 WTO框架下中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在农业法体系中确立促进贸易发展重要理念 |
二、明确我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三、完善我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体系 |
四、完善我国农产品贸易促进具体法律制度 |
五、完善我国农产品贸易促进配套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法律研究 ——以“中美轮胎特保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中美轮胎特保案及其涉及的主要法律文件概述 |
(一) 中美轮胎特保案案情概述 |
(二)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文件概述 |
1.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以下简称16条)的相关内容 |
2. 中美轮胎特保案中涉及的《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421条概述 |
二、特别保障措施的特点及实施要件分析 |
(一) 特别保障措施的特点 |
1. 关于保障措施与特别保障措施的分析 |
2. 特别保障措施的特点分析 |
(二) 特别保障措施的几个主要实施要件分析 |
1. 分析进口量的急速增长及存在的实际损害或是实际损害威胁 |
2. 因果关系 |
3. 产业经营秩序混乱的肇始 |
三、中美轮胎特保案后我国可采取的法律对策及可能面临的问题 |
(一) 关于16 .6 条所规定的“暂停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的解析 |
1. 此项权利的由来 |
2. 关于“快速增长”含义的专家组的分析 |
3. 关于“暂停实施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中止减让)的分析 |
(二) 应对“特保”,中国可采取的“双反”调查的救济措施分析 |
1. 我国实施“双反”调查的依据 |
2. “双反”调查并非报复措施 |
3. 报复制度适用条件分析 |
(三) 可能出现的“重大贸易转移”问题 |
1. “重大贸易转移”问题的由来及影响 |
2. 构成“重大贸易转移”应符合的条件分析 |
3. “重大贸易转移”存在的危害性 |
4. 我国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
(四) 可能出现的针对我国其他出口产品外国政府也采取特保措施的问题 |
1. 建立相关产业预警机制,实现对外贸易前置保护 |
2. 运用《对外贸易投资壁垒调查暂行规则》保护我国出口贸易 |
3. 着眼于全球化产销格局与开发国内市场的国内产业 |
4. 组织细致缜密的抗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入世”后我国将享有七项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 [1]个体化语境下当代公民精神培育研究[D]. 杨四海. 南京理工大学, 2019(01)
- [2]版权产业发展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策略选择[D]. 刘京华.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1)
- [3]政企关系视域下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研究[D]. 刘宇. 山东大学, 2019(09)
- [4]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D]. 赵玥. 吉林大学, 2017(09)
- [5]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D]. 王岩.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6]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 陈蓉. 湖南大学, 2013(09)
- [7]2003-2010年中国国有银行改革有效性分析[D]. 于晓东. 东北财经大学, 2012(06)
- [8]WTO框架下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研究[D]. 唐仙丽.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6)
- [9]“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法律研究 ——以“中美轮胎特保案”为例[D]. 商昆. 天津师范大学, 2012(02)
- [10]中国大陆于社会转型期的户籍改革——管理、制度与治理[A]. 萧衡锺. 2011城市国际化论坛——全球化进程中的大都市治理(论文集),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