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初探(论文文献综述)
段程旭[1](2021)在《“三权分置”改革中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研究》文中指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意蕴是将宅基地上的“资格权”与“使用权”进行分离,以宅基地上权利结构分化的方式改变原有宅基地立法模式中公益性与私益性的冲突,从法律层面消除宅基地使用权在原有“两权分离”的立法模式下不能流转的局限性,使宅基地使用权从重视保障属性向重视财产属性转变。宅基地“三权分置”不仅是宅基地上权利结构重塑的立法指导,也是宅基地使用权放开转让的一种具体流转规则,在确定“资格权”和“使用权”为用益物权的前提下,构建“动静结合”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规则。在不破坏原有宅基地上所有权—用益物权立法结构的基础上,从立法上剥离原有“两权分离”中被身份性束缚的使用权,在保障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这项法定的用益物权不丧失的情况下,促进“三权分置”后的使用权转让,实现宅基地的收益权能,使集体组织外的其他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宅基地上的使用权,实现宅基地上权利的三方主体共享,激发宅基地的经济价值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价值,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益。
段佳伟[2](2021)在《宅基地“三权分置”中“使用权”之法律构造》文中认为我国目前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适时提出“要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慎重稳妥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强调“我国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宅基地制度改革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新宅基地法律制度的建立探讨中,在宏观上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在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这一基本宅基地权利架构下,直接修改原有的宅基地法律制度。另一种思路则是在法律上新设一种权利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的“使用权”。两相比较,第二种路径能够在激活闲置宅基地利用的同时保障农户的基本权益,是宅基地法律制度改革的较优路径。对于“使用权”应被构造为债权还是物权或是其他权利,学者们各抒己见,相较而言“用益物权说”更胜一筹。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宅基地法律制度构建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完成宅基地政策法律构造,首先需要选择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改革路径。其次,要明确在选择的改革路径之中“使用权”的法律属性。最后,则是完成“使用权”具体制度的构建。第二部分,两种宅基地政策转化路径的具体操作方式的阐述以及对其的评析。“两权分离”的框架下重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方式本质上是要让农户完全丧失宅基地使用权,清除宅基地上他物权的影子,然后形成集体宅基地所有权,与社会经营主体宅基地用益物权结构,以此达到利用农村土地的目标。“三权分置”的法律方式是让农户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的同时使农户手中的宅基地使用权能够衍生出新权,社会主体可以通过受让取得这一新权利从而参与宅基地利用。相较而言,第二种路径更为合理。第三部分,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属性辨析与定位。“债权说”认为宅基地政策法律转化不应大幅改动既存的法律制度,在保持原有宅基地法律制度主要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赋予社会主体债权性质的“使用权”实现利用闲置宅基地的政策意旨。对于债权自身具有的无法登记公示的缺陷,可以参照承包地“三权分置”中的的土地经营权制度对达到一定租赁期限的租赁权赋予登记能力。“新型不动产用益物权说”是将政策中“资格权”理解为农户在将房屋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之后,可以再继受与宅基地限额内转让的面积相当的、没有固定期限限制且无须向集体缴纳使用费之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其主张以这种权利来保障农户的权益。而社会主体从农户手中获得的则是直接来源于集体所有权的新型不动产用益物权。“物权说”认为物权本身具有债权无法涵盖的权能,物权是支配权,能够排除任何第三人对其权利的干预,将“使用权”界定为物权能够保障“使用权”受让人的权益。在宅基地权利体系中集体与农户所享有的均是物权性质的权利。如仅将政策中的“使用权”构建为法律上的债权,则“使用权”人难以与集体和农户形成“三权分置”的权利格局。只有将其构建成物权,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乃至对抗所有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法律效力。若此项使用权被设计为物权,其必然是用益物权,即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他物权。相较而言,“用益物权说”更具合理性。第四部分,宅基地“使用权”具体制度构建。“使用权”是国家政策上的表述,在法律上可将其命名为宅基地经营权。从宅基地经营权取得方式上来说,经营主体可以通过与农户签订合同获得宅基地经营权。并且可以取得宅基地经营权的主体范围不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为对获得宅基地经营权的主体充分赋权,保障其合法权益,宅基地经营权的内容应包括宅基地占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收益权、宅基地处分权、优先续期权。
牛安琪[3](2021)在《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认为长久以来,关于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聚讼纷纭,新近《民法典》对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从原《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到如今《民法典》第153条的变化,既是立法者对法律文本字斟句酌、细致考量的成果,也是实务工作者多年来裁判经验的结晶。立法规范顺利出台后看似拨云见日,实则《民法典》第153条依然无法“扭转”不完全规范的性质,部分强制性规定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后果要件,法官不得不在具体强制性规定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时至今日,如何甄别强制性规定仍是学界公认的难题,同时,实践中缺少明确统一的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评判标准,法官在判断合同效力时举步维艰。据此,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难题需要回归到实践本身去找寻根源。近十年中产生的1152篇司法裁判文书,全面客观地反映出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现状,依托于这些裁判文书,采用司法数据研判方法可以挖掘司法实践的既存问题并对其深入剖析和反思,旨在为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提供操作指引。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着充分的司法实践基础。实践中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案件争议类型分布既多元又集中。参照合同违法要素来看,合同主体违法和合同缔结程序违法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合同违法要素。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实践中法官裁判观点倾向于支持合同无效,其占比高达82%。目前,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问题主要有二:其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不具有裁判指导意义,法官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有悖审判逻辑,二分法仅为强制性规定的学术标签,本身不具备实质内涵,它是对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描述,而非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澄清;其二,法官常将公序良俗作为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既曲解了立法者在规范中设置公序良俗的真实用意,也未发挥公序良俗兜底性条款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因缺少明确统一的合同效力裁量标准从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尽人意,二分法这种不受现行法束缚的合同效力裁量方法极易导致法官恣意裁判、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乃至带来划向“任意”司法的危险。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与强制性规定所依托的法律规定有很大关系。纵观国内外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以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合并规定、是否保留规范目的为基准产生了一元论与二元论、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与无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等若干立法模式,我国《民法典》第153条采用一元论和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其虽增加了规范目的保留和悖俗无效的新规,但是《合同法》第52条遗留至《民法典》的“三不变”历史问题仍未解决,核心问题在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案件依然缺少明确统一的裁量标准。就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而言,我国近三十年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解释性文件与立法规范立场趋近一致,对二分法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持肯认态度。检视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可以看出: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有着浓重的后果主义裁判理论烙印,解决了实践过分依赖形式推理导致的个案不正义现象;另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犹如法律家长主义式限制和干预行为人自由,旨在达到帮助行为人规避风险和保护公民权益免受损害的目的。但后果主义裁判理论与法律家长主义理论都不尽人意:前者逆推式的裁判方法始终受到法官恣意摆脱现行法约束的抨击,后者则面临着司法适用中价值困境和实践困境的双重危机。强制性规定二分法虽未入典,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否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价值。二分法裁判模式实质上是把公序良俗作为区分强制性规定的标准,其司法适用现状与立法者预期效果相差甚远。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能否指导实践裁判,目前学界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相反的立场:前者以概念内涵、综合多元、行为效力后果、规范目的为类型区分标准,欲重构强制性规定类型;后者在批判二分法基础上彻底否定类型化对裁判的指导意义。二分法方法错误并不意味着方向偏航,制度框架内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模式是值得肯定的,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不仅具有裁判指导意义,而且能从制度上防止人为恣意裁判。然而过度的形式正义必然导致对权威文本的过分依赖,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矫正。应提倡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的司法裁判理念,坚持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作为评判合同效力案件的主要路径,辅之以法官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弥补规范制度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的核心问题。公序良俗虽然具有概念内涵抽象性和流变性等罅隙,然其在限制私法自治以及补充发展法律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应从价值基础、道德基础和社会基础三方面考察立法设置公序良俗的正当性,其既是道德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结晶,亦对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贯彻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典》第153条的兜底性条款,旨在提醒人们合同效力案件有另一条路径可探寻,然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适用重叠之处,公序良俗更多情况下扮演的是增强合同效力裁判结果说服力的角色。不仅如此,它还“肩负”着识别强制性规定类型的重任,可以说公序良俗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一直是错位的。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二者之间关系的混淆、调整领域的模糊极易导致合同效力案件判决结论的不确定。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序良俗的积极作用,明确其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尤为重要,在适用顺序方面,穷尽强制性规定方可适用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的调整领域方面,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应有独立的分工领域,实践中不能轻易混淆。实务中单纯凭借法律规范涵摄便可获得结果的案例已屈指可数,更多的案件需要从实体和方法论两方面寻求裁判路径。一方面,实体性完善路径应以规范目的为强制性规定类型的标准,进而判断合同之效力。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六种类型有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和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本次司法数据研判案例显示,违反前两种强制性规定普遍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相比之下,违反后四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面临否定性评价的概率较大,但不可一概而论,法官尚须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方法论完善路径应采取法律解释方法弥补制度框架内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不足,其中,文义解释为首位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探究规范体系地位以及前后法律条文的关联,目的解释为最高层级解释方法剖释强制性规定的立法旨意,并在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同时应强调利益衡量需符合我国司法适用的操作规则,比例原则作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自身也要接受审查。
张秋媛[4](2021)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中房地关系处理模式研究》文中指出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迅猛,出现大量农民进城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增加了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数量,基于此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发生也随之增多。其中,对于宅基地流转的需求是比较强烈的。宅基地使用权最初的设立目的就是对农户的生存进行保障,我国社会的经济状况在不断的发生变化,经济的变化致使我们国家宅基地使用权所具有的财产价值是越来越明显。由于我们国家在政策中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作出了限制,这种限制不仅不能满足农民的利益,而且对城乡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程度的阻碍。另外,从实际情况看,因为我们国家在法律上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对于农民自身来讲还有某种利益需求,农民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在实际生活中农户与其他社会主体还是进行着有关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指出,为了能更好的让农村处于闲置状态的宅基地发挥效用,我们国家应该放开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放开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不仅可以更好利用土地,与此同时也能满足农户的利益需要。本文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司法现状及相关立法政策沿革的分析,认为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主体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应是有效的。由于我们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即只有具备集体成员的身份才能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又因为宅基地与房屋之间是不能随意分离的,所以这种对成员身份的限制就致使房屋的所有权如果想要对外转让也受到的一定限制,不利于发挥土地的效用,此种问题该如何解决呢?本文对如何处理房与地的关系探求了除房地一体主义之外的两种处理模式即宅基地法定租赁模式和权利转换模式以及在几种模式下具体问题的处理方式,理论联系实际,同时与台湾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借鉴台湾地区对于土地问题的相关规定,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中房地关系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通过本文对三种处理方式的阐述,希望对在以后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房地纠纷的问题提供帮助进而减少此类纠纷的出现。
魏璞智[5](2021)在《海南乡村旅游建设中宅基地利用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海南省作为全国最大经济特区,也是正在建设的最大自由贸易港,海南省未来经济发展有着强大的推动力。但由于历史、地理、资源、交通等因素制约,海南省经济发展与全国其他省区相比,还是存在很大差距。随着乡村旅游产业在旅游业乃至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强,充分利用海南极具特色的乡村旅游促进海南农村的发展,必将成为海南新的旅游经济增长点。然而,在现有《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对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严格规定下,海南乡村旅游顺利发展需要的建设用地很难得到充分满足,而由于中国当前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进行,农村宅基地却存在一定程度的闲置状态。如何通过相关法律的完善性构建,推动农村宅基地合法有效参与到乡村旅游的建设中,一方面缓解乡村旅游建设用地的紧张状况,另一方面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充分利用,从而在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上促进海南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居民收入的增加,系值得研究的问题。因此,如何通过相关法律体系方面的改进和完善,为海南农村宅基地参与乡村旅游提供有力的制度性支撑与保障,是海南法律界乃至全国法学界必须重视的一个命题。本文依托海南实际,根据学者研究的成果,分析探讨法律和制度上存在的优势与疏漏,寻求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法律思路与意见,帮助海南省乡村居民通过宅基地积极参与到乡村旅游的建设中来。对此,本文从乡村旅游产业的概念及其用地的特殊性;海南省乡村旅游产业建设对宅基地的总体需求;我国宅基地使用、管理制度的应然与实然状态;宅基地参与海南省乡村旅游建设的制度障碍;推进宅基地参与海南省乡村旅游建设的法律对策五个方面深入探讨分析了宅基地参与海南乡村旅游建设的相关问题。第一部分从乡村旅游产业的概念、用地的特殊性方面进行分析探讨。阐述乡村旅游产业对土地包括宅基地使用有着特殊要求,为利用宅基地参与乡村旅游建设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通过对海南乡村旅游产业建设对宅基地的总体需求分析。以海南省乡村旅游建设现状及用地现状作为切入点,说明海南整体面积较小、土地资源稀缺,本省乡村旅游对宅基地的利用是迫切的需要,同时也引出后文。第三部分通过论证和比较我国宅基地使用、管理制度的应然与实然状态,获得宅基地使用制度、管理制度的相对科学、合理的一种理想状态与当下我国宅基地在宏观层面、微观层面的现实情况的差异点,进而更好地突出现状下存在的问题,为第四部分打下基础。第四部分提炼和梳理宅基地参与海南乡村旅游建设的制度障碍。如使用权制度的固化和僵化,管理制度上缺少明确的、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程序上缺少可操作性、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在实践与理论结合的基础上,为解决问题的法律进路提供了基本的依据。第五部分提出优化宅基地使用、管理等制度的法律进路,综合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为利用宅基地发展海南乡村旅游业探索法律基础,规避法律风险,最终实现保障村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同时加速地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范后杰[6](2021)在《农民转户后集体土地“三权”退出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以及户籍改革的推进,农民群体也发生了不同程度上的分化,农民进城务工后大规模的土地闲置严重危及我国的耕地保护政策和国家粮食安全。在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经成为“三农”领域的改革重点,其中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集体土地权利更是相关改革的重中之重。在具体改革过程中,除了要审慎稳步推进相关土地改革内容,还要求在改革探索中既要有改革的紧迫感,完善进城落户农民集体土地权利自愿有偿退出制度体系,也要充分尊重农户的退出意愿和乡土情结,做好风险防范。既允许符合退出条件的农民自愿有偿退出集体土地权利,也要允许不具备退出条件的农民进城后在过渡期内继续持有土地权利,同时也要设定退出门槛,防范不具备转移进城能力的农民非理性退出土地权利。遗憾的是,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集体土地“三权”制度体系尚未完善,全国范围内针对此问题在微观操作层面上缺乏统一规定。基于此,本文主体部分共分四章进行研究和分析。第一章集体土地“三权”退出问题前置性分析:从集体土地“三权”退出问题相关概念解析入手,阐释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集体土地“三权”退出问题中的重要性,分析了进城落户农民集体土地“三权”退出的现实意义和可行性,奠定了论文研究的基础部分。第二章集体土地“三权”退出问题现行规定与地方实践:列举了中央和地方对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集体土地权利问题的相关政策规定,讨论了基于农村改革试验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暂缓执行有关土地法律规定的试点地区实践经验,总结了部分典型地区改革的具体举措成效,为将要进行的课题研究提供实证参考。第三章集体土地“三权”退出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农民进城落户后集体土地“三权”退出中出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揭露了集体成员身份变化、“三权分置”下部分土地权利法律属性不明、土地退出补偿不合理以及影响农民自愿有偿退出集体土地权利的其他因素等问题。第四章集体土地“三权”退出制度的完善:基于我国国情提出了进城落户农民集体土地“三权”自愿有偿退出问题上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针对集体土地“三权”退出中出现的问题,给出了一系列完善我国进城落户农民集体土地“三权”自愿有偿退出制度的具体建议。这将有助于推进农村土地改革,完善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实现农村土地要素高效利用,实现促进城镇化发展、保障粮食安全、乡村振兴等目标一体化达成。
邓佳琳[7](2021)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自古以来,土地就是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土地制度也时刻反映着社会生活状况,土地制度是维护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宅基地制度作为土地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与新时代深度融合十分必要。当下除试点地区外,宅基地使用权对外流转被绝对限制,大量宅基地处于闲置状态,成为沉睡的资产,现实中还存在隐形流转等问题。通过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逐步放开流转,与我国新时代的国情相符,也是实现宅基地资源有效利用的最佳方式。本文分为五章内容,全文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概述,总结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问题和实践探索经验,针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了相对应的完善建议。第一章绪论在乡村振兴、新一轮土改的背景下,介绍了相关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期望能够通过本文的研究,提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完善建议,促进宅基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增加农民的宅基地财产性收益。第二章主要研究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物权性质,关于法律性质学界观点各异,主要有用益物权论和准所有权论,笔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用益物权。此部分还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演进进行梳理。另外,阐述了禁止流转说、自由流转说和折衷说的内容,笔者赞同折衷说,认为逐步放开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更符合我国的发展状况,并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流转。第三章研究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几种典型流转模式,归纳总结宅基地入市、宅基地置换、地票交易、“三权分置”模式的优势与劣势,借鉴学习各模式的优点,思考如何克服各模式的缺点,以期得出行之有效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完善建议。第四章介绍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有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总结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存在五方面的法律问题,包括法律上未落实宅基地“三权分置”、流转登记模式不明确、政策严格限制对外流转等。结合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问题和实践问题,提出出现问题的原因在于当下的流转制度不完善。第五章提出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议,主要是围绕贯彻落实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提出在平等自愿、重点保障农民利益、公权力干预的原则指导下,通过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登记生效模式,在立法上对流转主体、流转方式、流转程序等进行规定,并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配套机制进行完善,确保宅基地使用权依法流转。
邢伟[8](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王若蒙[9](2020)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实现研究》文中提出2018年党中央第一次在一号文件中提出了宅基地“三权分置”这一表述时,采用了“农民资格权”、“农民房屋财产权”、“农民房屋使用权”等这些通俗的术语,这些表述有利于广大群众理解文件,使文件更具亲和力,但是这些术语并非法律规定的权利概念,这会给政策进一步实施带来一定困境。因此通过结合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现有政策以及农村宅基地制度试点改革的实践探索,通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中的三权即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实现途径进行分析与阐述。对宅基地所有权部分详细论述了所有权的主体虚位和权能残缺问题,由此明确了三权分置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应为集体经济组织,权能性质为自物权以及对其处分中的收回权、监督管理权和收益权进行了完善;在农户资格权部分,通过对资格权的三种权利属性学说(成员权说、宅基地使用权说、人役权说)将资格权的权属性质确定为从宅基地使用权中的人身属性剥离出的一种用益物权,即人役权,在此基础上确定了宅基地资格权的取得主体、认定主体、五种权能(取得权、居住权、退出权、收益权、监管权)及其实现途径;在宅基地使用权部分,首先对宅基地社会主体使用权与广义使用权以及资格权的关系进行了梳理与辨析,从而将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性质认定为是在资格权这一用益物权之上设立的次级用益物权并且分析了其内在逻辑,其次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期限以及相关费用问题进行了确定,将其主体界定为除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可以是第三方的社会主体,最后对宅基地的三种流转途径进行了详尽的规划,即转让、出租、抵押。通过对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详尽探索,进一步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实现问题进行探究,这有利于从法实现层面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结构进行建构。也正是如此,探究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结构,将国家对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通过法实现的途径转化为国家意志并且构建完整的法律制度确保其井然有序的实施便成了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深入农村土地改革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与重要保障。
韩青[10](2020)在《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宅基地是农村集体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民基本的居住权利。两权分置下的宅基地制度一直致力于实现宅基地的居住保障功能,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农村安稳的社会秩序,但随着工业生产活动逐步取得主导地位,且农业活动转化为非农业活动,原有的宅基地制度变成了社会发展的约束。呈现的现象主要有:首先是很多农村的人离开农村去城里找工作,甚至很大一部分已经定居于城市,但是农村的宅基地由于无偿取得致使宅基地只进不退,致使宅基地闲置浪费现象突出,空心村现象频现;其次是城市化的发展使宅基地的区位优劣显化,农户对宅基地的诉求发生了分化,宅基地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和经济价值功能间的冲突加剧。而随着宅基地保护进入到《物权法》,宅基地的私权保障力度不断增强,而国家也出台一系列政策对宅基地的经济功能进行探索,对宅基地财产潜力不断挖掘。出于建立契合客观社会条件变化的农村宅基地调整机制,党中央根据宅基地改革试点探索出的经验,于2018年确切的说到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并把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作为乡村振兴的总要抓手。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尝试从法理学的角度解读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剖析目前宅基地三权分置中的问题,然后试图结合政策国情找到解决的办法。本文总共分文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通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中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资格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属性进行探索,得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把宅基地所有权作为定盘星,以宅基地资格权为农村集体成员可持续发展的提供有限支撑,从而确保挖掘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功能不引起社会利益冲突。去除了身份性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引入第三方主体,突破宅基地本集体组织流转的范围,以实现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目标。通过对宅基地产权理论的透视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提供理论支持,用法治理念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保驾护航。第二部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历史演进。本部分以历史演进都角度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变化方式进行明细,论述宅基地制度从两权分置到三权分置变化的表现、方式等,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提供现实的依据,同时结合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发展变化,得出基地三权分置未来发展的法定化趋势,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的大背景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问题研究。本文通过对浙江义乌、云南大理、江西余江的试点经验进行了解的基础上,对他们的做法进行评析,同时从宅基地试点实践中得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所面临的问题:区域发展不平衡带来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效果差异大,宅基地退出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居住保障和财产流转之间冲突激烈等。第四部分,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的解决路径。本文针对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分类整合,从而在实现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政策目标中选择最根本的健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通过对宅基地资格权中资格标准的量化和内容的明确以及健全宅基地取得和退出机制来发挥宅基地资格权对农民权益的保障功能;通过把握宅基地所有权这个土地制度的中心以及对宅基地产权的公权界定来落实宅基地所有权。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初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1)“三权分置”改革中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积极意义 |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立法的指引 |
1、我国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立法的局限 |
(1)《土地管理法》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禁止 |
(2)《物权法》颁布后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的确认不足 |
(3) 城镇化的发展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影响 |
2、三权分置”改革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立法影响 |
(1)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为完善宅基地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的关系提供立法指引 |
(2)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去身份化提供立法指引 |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裁判的积极影响 |
1、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的司法裁判现状 |
2、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纠纷的司法裁判现状 |
(1)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裁判与理由 |
(2)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裁判与理由 |
3、“三权分置”改革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解决的积极影响 |
(1)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能绝对性的认定为无效 |
(2)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具有正当性 |
(三)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为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制度完善提供了新思路 |
1、“三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协调宅基地使用权公益性与私益性的矛盾 |
2、宅基地“三权分置”为宅基地使用权中身份性与财产性区分奠定基础 |
(1)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将身份性从“使用权”中剥离出来 |
(2)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下资格权与使用权的区分 |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中资格权的确立 |
(一)宅基地使用权中身份限制向资格权的转化 |
1、资格权的法理基础 |
2、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限制与向资格权保护的转化 |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中资格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
1、宅基地“三权分置”中资格权的法律内涵 |
2、宅基地“三权分置”中资格权的确立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推动 |
(三)“三权分置”中“资格权”定性为成员权之立法难点 |
1、资格权与成员资格、成员权的关联 |
2、资格权与成员权的区分 |
(1)法律性质不同 |
(2)权利内容不同 |
(3)将农户资格权定性为成员权偏离了“三权分置”的立法目标 |
三、宅基地“三权分置”中使用权的确立 |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中使用权的确立基础 |
1、宅基地“三权分置”中剥离资格权的使用权 |
2、“三权分置”中的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中使用权的内容 |
1、“三权分置”中的使用权是一种利用权 |
2、“三权分置”中的使用权是具有收益性的权利 |
3、“三权分置”中的使用权是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
四、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实现 |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中使用权转让的基本原则 |
1、宅基地“三权分置”中使用权转让的原则 |
(1)宅基地“三权分置”后转让方不丧失资格权原则 |
(2)坚持与资格权分离后的使用权自由转让原则 |
2、“房地一体”原则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实现 |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中使用权转让的限制 |
1、使用权人再利用宅基地的规划限制 |
2、使用权转让期限的限制 |
3、使用权转让用途的限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宅基地“三权分置”中“使用权”之法律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 “两权分离”或“三权分置” |
(二) “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三) “使用权”的具体制度 |
二、新设“使用权”之必要性 |
(一)重塑路径的分析与评价 |
1.重塑路径在试点中的形态 |
2.理论上的对应 |
3.重塑路径在实践中缺乏基础前提 |
4.重塑路径在理论塑造上具有盲目性 |
(二) “三权分置”之必然选择 |
1.宅基地使用权权能超载 |
2.试点地区的有益经验需要法律依据 |
三、“使用权”法律属性辨析与定位 |
(一)前提讨论:“资格权”含义之厘清 |
(二)“使用权”之新型不动产用益物权说 |
1.新型不动产有益物权的产生缺乏现实基础 |
2.新型不动产用益物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在权能上的差异缺乏法理依据 |
(三)债权说 |
1.针对当事人的违约救济效力有限 |
2.针对第三人侵权的救济效力有限 |
3.抵押融资功能难以实现 |
(四)用益物权说 |
1.用益物权可分离出用益物权: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的类推适用 |
2.并存的两项用益物权不违反一物一权原则 |
3.用益物权客体的扩张 |
4.“双层用益物权”结构在立法上已有先例 |
四、宅基地“使用权”之具体制度构建 |
(一)“使用权”法律名称的选择:宅基地经营权 |
(二)宅基地经营权的取得与主体范围 |
1.宅基地经营权的取得 |
2.宅基地经营权的主体范围 |
(三)宅基地经营权的权利内容与存续期限 |
1.宅基地经营权的内容 |
2.宅基地经营权的期限 |
(四)宅基地经营权的抵押 |
1.抵押权的设立 |
2.抵押权的实现 |
(五)宅基地经营权的终止 |
1.宅基地经营权终止的情形 |
2.宅基地经营权的终止效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s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数据研判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数据梳理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检索概况 |
(二)案件类型既多元又集中 |
(三)合同违法要素与强制性规定内容之对比 |
二、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裁判现状 |
(一)违反强制性规定多导致合同无效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三)强制性规定的援引情况 |
(四)合同无效的裁判说理 |
三、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总览 |
(一)合同效力欠缺统一的裁量标准 |
(二)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裁判标准模糊 |
(三)公序良俗异化为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详窥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无法指导司法裁判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适用二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识别中的角色 |
(一)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公序良俗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
第二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与法理基础检视 |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立法规范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例比较 |
(二)《民法典》第153 条的立法配置 |
(三)《民法典》第153 条的“三不变” |
二、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检视 |
(一)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梳理 |
(二)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的评价与反思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 |
(一)后果主义裁判理论 |
(二)法律家长主义理论 |
二、后果主义裁判立场的批判与反思 |
(一)后果主义裁判的“逆推法” |
(二)后果主义裁判与现代法治观存在差距 |
(三)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 |
三、法律家长主义的困境 |
(一)价值困境 |
(二)实践困境 |
第三章 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辨伪与存真 |
第一节 辨伪:以概念建构的方式弥补法律“漏洞”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二分法的司法裁判流程 |
(二)二分法无实质内涵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的评价与反思 |
(一)肯定性观点 |
(二)否定性观点 |
(三)应以规范目的为标准划分强制性规定类型 |
第二节 存真的前提:法律正义的二元论 |
一、形式正义与法治 |
(一)形式正义符合法权先天结构 |
(二)形式正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
(三)形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
二、实质正义与法治 |
(一)实质正义的要义是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二)实质正义保障社会主体平等自由的实现 |
(三)实质正义能够防止正义的过度形式化 |
三、正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关系 |
第三节 存真: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 |
一、形式正义为主: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普遍适用性 |
(二)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可行性 |
(三)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明确性 |
二、实质正义为辅: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一)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填补规范空白 |
(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围绕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而展开 |
(三)保障强制性规定在个案或疑难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
第四章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正当性基础 |
一、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价值基础 |
(一)对私法自治的批判 |
(二)限制私法自治和补充发展法律 |
二、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道德基础 |
(一)公序良俗的道德元素 |
(二)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公序良俗转化为法律规范 |
三、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基础 |
(一)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之关系 |
(二)公序良俗利于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
第二节 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关系之辩 |
一、公序良俗异化为识别强制性规定之标准 |
(一)二分法错将公序良俗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被混淆适用 |
(三)公序良俗易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界分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性质不同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关系不同 |
(三)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之法律后果不同 |
第三节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作用 |
一、公序良俗并非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实质标准 |
(一)善良风俗不应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共秩序无法成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民法典》第153 条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关系导正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各有独立的适用领域 |
(二)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不可重叠适用 |
(三)强制性规定穷尽后方可适用公序良俗 |
第五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实体性完善路径 |
一、建立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模式 |
(一)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 |
(二)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三)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四)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 |
(五)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 |
(六)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 |
二、六种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方法论完善路径 |
一、强制性规定案件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必然性 |
(一)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
(二)概括性条款的适用需要法律解释方法 |
二、强制性规定案件中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进路 |
(一)首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 |
(二)承上启下解释方法:体系解释 |
(三)最高层级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 |
(四)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中房地关系处理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历史沿革 |
一、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立法沿革 |
(一)从建国到上世纪的六十年代 |
(二)上世纪六十年代到1998年 |
(三)从1999年至今 |
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政策沿革 |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司法现状 |
一、无效处理模式 |
二、有效处理模式 |
三、以无效为原则以有效为例外处理模式 |
四、应然态度 |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之房地一体主义模式 |
一、房地一体主义的内涵 |
二、买受人资格问题 |
第四章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之法定租赁模式 |
一、宅基地法定租赁的理论内涵 |
二、宅基地法定租赁权的构造 |
(一)宅基地法定租赁的期限 |
(二)宅基地法定租赁的租金 |
(三)房屋所有权变更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 |
第五章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之权利转换模式 |
一、权利转换的理论内涵 |
二、权利转换后的构造 |
(一)权利转换后的使用期限 |
(二)权利转换后的有偿使用 |
(三)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上房屋处理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5)海南乡村旅游建设中宅基地利用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乡村旅游产业的概念及其土地利用总体情况分析 |
(一)乡村旅游产业的内涵 |
1.乡村旅游产业的定义与分类 |
2.乡村旅游产业的特征 |
(二)乡村旅游产业用地的特殊性 |
1.乡村旅游产业对农用地的需求 |
2.乡村旅游产业对建设用地的需求 |
二、海南省乡村旅游产业建设对宅基地的总体需求 |
(一)海南省旅游产业建设的基本情况 |
(二)海南省农村土地资源现状 |
(三)海南省乡村旅游产业建设对宅基地的迫切需求 |
(四)乡村旅游产业对宅基地利用相关制度的总体影响 |
1.乡村旅游产业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影响 |
2.乡村旅游产业对宅基地管理制度的影响 |
三、我国宅基地使用、管理制度的应然与实然状态 |
(一)宅基地使用、管理制度的应然状态 |
1.宅基地使用制度的应然状态 |
2.宅基地管理制度的应然状态 |
(二)宅基地使用、管理制度的实然状态 |
1.宅基地使用制度的实然状态 |
2.宅基地管理制度的实然状态 |
(三)海南宅基地管理的实际情势 |
1.宅基地获得主体资格的严格性 |
2.宅基地审批程序的严格性 |
3.宅基地流转范围的限制性 |
4.宅基地物权属性不够明确 |
5.旅游用地管理乱象影响宅基地利用 |
四、宅基地参与海南省乡村旅游建设的制度障碍 |
(一)宅基地使用制度的阻碍 |
1.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僵化 |
2.乡村旅游建设主体的经营权无法得到保护 |
(二)宅基地管理制度的阻碍 |
1.宅基地参与乡村旅游建设缺乏明确法律规定 |
2.宅基地参与乡村旅游建设的条件与程序缺乏可操作性 |
3.宅基地参与乡村旅游建设缺乏收益分配和合作退出机制 |
(三)宅基地参与海南乡村旅游建设法律保护的疏漏 |
(四)宅基地利用法律保护疏漏存在的原因分析 |
1.政治层面的原因 |
2.认识层面的原因 |
3.欠缺扎实的实地调研 |
4.立法规范、立法技术层面的原因 |
五、推进宅基地参与海南省乡村旅游建设的法律对策 |
(一)完善宅基地的使用权制度 |
(二)完善宅基地参与海南省乡村旅游建设的管理制度 |
1.宏观上细化管理制度并完善配套制度 |
2.通过海南地方立法加强市场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研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
致谢 |
(6)农民转户后集体土地“三权”退出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集体土地“三权”退出问题前置性分析 |
第一节 集体土地“三权”退出相关概念解析 |
一、“农民转户”概念解析 |
二、“集体土地权利”概念解析 |
三、“退出”概念解析 |
第二节 集体土地“三权”退出的现实意义与可行性 |
一、集体土地权利之前提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二、集体土地“三权”退出的现实意义 |
三、集体土地“三权”退出的可行性 |
第二章 集体土地“三权”退出问题现行规定与地方实践 |
第一节 集体土地“三权”退出现行规定 |
一、相关国家规定简述 |
二、相关地方规定简述 |
三、集体土地“三权”退出的政策解读 |
第二节 农民转户后集体土地“三权”退出地方实践 |
一、金华市义乌市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实践 |
二、内江市市中区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实践 |
三、实践总结 |
第三章 集体土地“三权”退出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集体土地权利退出过程中集体成员身份问题 |
一、集体土地权利退出前成员身份取得 |
二、集体土地权利退出后成员身份丧失 |
第二节 “三权分置”模式下部分权利属性不明 |
一、“集地券”的性质不明 |
二、“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不明 |
第三节 集体土地“三权”退出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
一、部分农村居民愿意退权下的问题 |
二、政府退权兜底强度较弱 |
三、影响转户农民退权的其他因素 |
第四章 集体土地“三权”退出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集体土地“三权”退出制度完善的基本原则 |
一、制度底线原则 |
二、权属明晰原则 |
三、自愿有偿原则 |
四、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 |
五、风险可控原则 |
第二节 集体土地“三权”退出制度完善的具体建议 |
一、形成统一的集体成员资格得失规则 |
二、明确退出权利的法律属性 |
三、维护进城农民福祉利益 |
四、实现退地土地安全的市场化处置 |
五、完善“三权”退出配套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概述 |
2.1 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定 |
2.1.1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
2.1.2 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 |
2.2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演变 |
2.2.1 宅基地农民私有时期(1949-1962年) |
2.2.2 宅基地集体所有期(1962-1982年) |
2.2.3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泛化期(1982-1998年) |
2.2.4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严格限制期(1998-2017年) |
2.2.5 宅基地“三权分置”探索期(2017年至今) |
2.3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与评析 |
2.3.1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 |
2.3.2 理论评析 |
2.4 本章小结 |
3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问题及实践探索 |
3.1 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引发的问题 |
3.1.1 隐形交易蔓延问题 |
3.1.2 小产权房问题 |
3.1.3 宅基地闲置问题 |
3.2 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实践探索 |
3.2.1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 |
3.2.2 流转模式评析 |
3.3 本章小结 |
4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 |
4.1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现状 |
4.1.1 法律上的规定 |
4.1.2 政策上的规定 |
4.2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 |
4.2.1 未落实“三权分置”政策 |
4.2.2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登记效力不明确 |
4.2.3 宅基地使用权无期限限制和无偿使用 |
4.2.4 绝对限制宅基地使用权对外流转 |
4.2.5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配套机制不健全 |
4.3 本章小结 |
5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完善建议 |
5.1 落实“三权分置”政策 |
5.2 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登记效力 |
5.2.1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登记的功能 |
5.2.2 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采登记生效主义 |
5.3 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限制和有偿使用制度 |
5.3.1 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 |
5.3.2 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制度 |
5.4 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对外流转 |
5.4.1 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对外流转的原则 |
5.4.2 扩大现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范围 |
5.4.3 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 |
5.4.4 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 |
5.5 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配套机制 |
5.5.1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
5.5.2 健全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评估机制 |
5.5.3 形成统一的流转市场机制 |
5.5.4 完善信贷风险负担制度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东北林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确认表 |
(8)“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9)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实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的确立依据 |
第一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确立的现实依据 |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 |
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确立的政策依据 |
一、有关宅基地政策的归纳总结 |
二、宅基地制度的基本内涵 |
第三章 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 |
第一节 宅基地所有权的权能困境 |
一、宅基地所有权主体的“虚化” |
二、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权能残缺 |
第二节 解决宅基地所有权主体“虚化” |
一、明确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 |
二、明确宅基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地位 |
第三节 解决宅基地所有权权能“残缺” |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中所有权的权能性质与内容 |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中所有权权能的实现途径 |
第四章 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 |
第一节 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权属定性 |
一、对于“成员权说”的分析 |
二、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说”的分析 |
三、对于“人役权说”的分析 |
第二节 探索宅基地资格权的主体及标准认定 |
一、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主体 |
二、明确宅基地资格权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 |
第三节 构建宅基地资格权的权能及实现途径 |
一、宅基地资格权的权能 |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中资格权权能的实现途径 |
第五章 放活宅基地主体使用权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辨析与内在逻辑 |
一、宅基地使用权与资格权关系辨析 |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性质 |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设计 |
一、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界定问题 |
二、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限定问题 |
三、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费用问题 |
第三节 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途径 |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途径 |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途径 |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概述 |
1.1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内涵 |
1.1.1 宅基地所有权 |
1.1.2 宅基地资格权 |
1.1.3 宅基地使用权 |
1.1.4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中三权的关系 |
1.2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意义 |
1.2.1 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
1.2.2 完善现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 |
1.2.3 集约利用宅基地 |
1.2.4 盘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1.3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理论支撑 |
1.3.1 农村宅基地产权理论透视 |
1.3.2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法治理念贯彻 |
第二章 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历史变迁 |
2.1 从两权分置到三权分置的变化 |
2.1.1 权利主体的变化 |
2.1.2 权利内容的变化 |
2.1.3 权利分置背景的变化 |
2.2 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变迁 |
2.2.1 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内容演进 |
2.2.2 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定化趋势 |
第三章 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 |
3.1 试点地区的典型实践 |
3.1.1 浙江义乌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 |
3.1.2 云南省大理市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 |
3.1.3 江西省余江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 |
3.2 宅基地三权分置实施面临的问题 |
3.2.1 宅基地改革效果差异大 |
3.2.2 宅基地退出机制运行受阻 |
3.2.3 宅基地管理遇困境 |
3.2.4 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有阻碍 |
3.2.5 宅基地使用权存在流转困局 |
3.3 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出现的原因 |
3.3.1 居住保障与财产流转之间的矛盾 |
3.3.2 宅基地退出机制不健全 |
3.3.3 宅基地资格权欠缺立法衔接 |
3.3.4 宅基地治理能力面临考验 |
第四章 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解决路径 |
4.1 落实宅基地所有权 |
4.1.1 保持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 |
4.1.2 宅基地产权的公权界定 |
4.1.3 宅基地所有权的实现 |
4.2 发挥宅基地资格权的保障功能 |
4.2.1 量化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标准 |
4.2.2 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内容 |
4.2.3 健全宅基地取得和退出机制 |
4.3 建立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
4.3.1 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 |
4.3.2 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
4.3.3 防控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风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初探(论文参考文献)
- [1]“三权分置”改革中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研究[D]. 段程旭.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宅基地“三权分置”中“使用权”之法律构造[D]. 段佳伟. 海南大学, 2021(02)
- [3]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D]. 牛安琪. 吉林大学, 2021(01)
- [4]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中房地关系处理模式研究[D]. 张秋媛.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2)
- [5]海南乡村旅游建设中宅基地利用法律问题研究[D]. 魏璞智. 海南大学, 2021(02)
- [6]农民转户后集体土地“三权”退出问题研究[D]. 范后杰. 兰州大学, 2021(02)
- [7]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D]. 邓佳琳. 东北林业大学, 2021(09)
- [8]“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9]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实现研究[D]. 王若蒙.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10]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研究[D]. 韩青. 河北大学, 2020(08)
标签:乡村旅游论文; 宅基地论文;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论文; 宅基地使用权论文; 三权分置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