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蓝筹股不宜波段操作(论文文献综述)
沈雪梅[1](2021)在《网格交易策略在金融产品投资中的运用》文中研究指明在全球经济格局不断变化,金融市场长期波动的大背景下,如何找到一种应对股市震荡,有效规避风险的投资方法是件值得研究的课题。笔者通过多年观察跟踪指数基金、可转债和股票等有价证券,积极参与投资实践,发现网格交易策略不失为震荡市金融产品投资的一种好方法。网格交易策略具有简单、容易操作、交易性强等特点,特别适合短线操作。本文阐述了如何运用网格交易策略在可转债、基金、股票等证券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并分析其优势和不足,对如何加以运用、不断提高投资收益、规避市场风险提出了相关建议。
胡鹏[2](2019)在《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保险的本质是风险管理和分散,其意义乃在汇集个人力量,成立危险共同团体,于成员发生事故需要补偿时提供经济支助。在保险制度的运作中,保单持有人所缴交的保费累积形成保险基金,此一基金的规模甚巨且必须进行投资以确保其保值增值。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领域,不仅能够提升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更影响到股票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我国保险机构自2004年获准直接入市投资股票以来,保险市场与股票市场的联系与互动日益密切,保险机构挟庞大的资金已成为股票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保险机构未如主管机关所希冀的那样成为股票市场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也并未发挥长期稳定价值投资者的正面作用。反而在2015年下半年,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激进投资股票,频繁大量举牌上市公司,甚至介入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异化引发了资本市场的震动和社会公众对保险资金运用妥适性的广泛质疑。申言之,保险机构是股票市场上重要的法人机构,不仅在股票市场上投资以获取报酬,而且能够对上市公司经营决策行使投票权。如若保险机构挟庞大的资金优势控制被投资公司的管理决策,大举介入经营一般产业,将引发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及潜在的利益冲突。因此,如何规制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扼止保险业经济权力的滥用非常必要。第一章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基础理论入手,剖析保险机构投资股票所蕴含的保险学原理,并界定保险机构投资者在我国股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以及法律规制的目标。具体而言,保险共同体吸纳保费转嫁风险的同时,也汇聚了大量资金,使保险业成为保单持有人财富的管理者,保险机构必须确保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再者,单纯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商品逐步发展成投资型保险,愈来愈具有金融理财和投资属性。因此,保险机构资金运用是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也是投资型保险金融属性的现实吁求。我国保险机构并非一开始就被允许直接投资股票,而是在政策法规上经历了禁止、放松,直至完全放开的过程。2004年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机关在政策法规上允许保险机构直接入市,使得保险市场与股票市场的互动更加紧密。但我国保险业直接入市投资股票,其意义不仅在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我国金融监管机关更希望保险机构发挥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充当股票市场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但长期的市场实践表明:作为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典范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并没有成为稳定股票市场的重要力量,甚至在2015年大量举牌上市公司,引发上市公司的恐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链接到保险与股票两大市场,牵涉面广,产生的风险大,必须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并防止保险机构滥用庞大的资金优势。第二章以2015年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举牌上市公司事件作为分析对象,指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异化所衍生的风险点。具体而言,保险机构挟庞大的保险基金是股票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及股票市场的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在历次改革资本市场与发展保险业的政策规划中,我国主管机关也希望保险机构发挥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成为股票市场的稳定器和压舱石。然而,长期的市场实践表明:保险机构并未达成主管机关所设定的目标,反倒成为追涨杀跌的炒作者。特别是2015年以来,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大量举牌上市公司,使整个资本市场为之震动。保险机构颠覆长期价值投资的形象,成为舆论所指摘的“野蛮人”。我国保险机构之所以提升风险偏好,激进投资股票虽是多方因素叠加下的行为选择,但其可能衍生的风险不容小觑。例如,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偏离了保险风险保障的主业,使保险机构沦为大股东控制权争夺的融资平台,并挟庞大资金优势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第三章指出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异化的根源在于利益冲突,并借助资本结构理论进行分析,描绘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发生机制,并提出化解利益冲突的具体路径。具体而言,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的利益冲突有内外两个层面。内部冲突是由保险机构股东与保单持有人股票投资偏好的异质性所致,表现为保险机构股东竭力规避监管规则,试图集中持有保险机构股权,实施高风险的股票投资行为。而在现行法下,保单持有人无法对保险机构实施有效地监控,其权益有受损之虞。外部冲突是在金融集团架构之下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进行组织上的结合,导致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受金融集团的操纵和控制,而非基于自身利益进行的独立决策。透过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所衍生的乱象,其实利益冲突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制度原因和发生进路。针对内部冲突,以资本结构理论为分析工具,保险机构是高负债和高杠杆运作,保险机构股东因而存在比一般公司更高的代理风险。在自利性驱动之下,股东极易以保险资金进行豪赌从而投资股票。并且在保险机构发生财务危机时,股东也倾向于拖延增资,甚至掏空公司资产。为此,有必要保险股东与保单持有人利益冲突的平衡路径。其一,围绕“控制权转移”这一核心,构建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规则;其二,加强保险公司大股东适格性监管,维持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其三,强化保险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而针对外部冲突,在金融控股集团的组织架构中保险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容易失灵,衍生出与整个集团及其他子公司的利益冲突问题,使得保险子公司投资股票的自主决策机制失灵,而沦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附庸。为此,有必要构建金融控股集团中保险子公司的“内部防火墙”,以期维持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行为的独立性,阻绝或限制金融控股集团对保险子公司行为的不当影响和控制。第四章通过导入我国台湾地区早已出现的保险机构肆意介入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事件,介绍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的两度修改,并剖析其背后所蕴含的“金融与商业分离”的基本法理,以此为借鉴界定我国大陆地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合理边界。具体而言,鉴于保险资金的长期性和安全性特征,我国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应作为长期价值投资者,并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但是分析我国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的行为表现,其在现实中存在消极炒作与积极介入两种倾向,导致其偏离长期价值投资的轨道,严重背离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两重角色。保险机构股东和保单持有人的风险偏好差异,以及保险机构普通账户中自有资金和外来资金混合运用更加剧了利益冲突行为。2004年我国台湾地区也曾出现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并帮助一致行动人介入上市公司经营的事件。也引发了理论和实务界对保险资金运用妥适性的广泛争议,同时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两度进行修改以规制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申言之,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一第三项通过剥夺保险机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的方式,来强化保险机构短期财务投资属性。但这一规定严重违背股东平等的基本法理,实有矫枉过正之嫌。纵观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法规,限制或剥夺金融机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的规定广泛存在。这表明我国台湾地区在法规上推动金融混业的同时,仍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参与被投资公司经营,以贯彻“金融与商业分离”的价值导向。“金融与商业分离”的立法精神也应统一落实到大陆地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监管规则当中。其次,对保险机构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保险机构战略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应出台“保险相关事业”清单,并着重加强对保险机构财务投资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引导。第五章着重论证投资型保险在保险机构投资股票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剖析投资型保险的基础法律关系,引入金融法中的“信义义务”,以此规制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行为。具体而言,传统保障型保险的法律关系十分简单,保单持有人与保险人之间通过保险契约进行连结,基础法律关系属于保险契约法的调整范围。而广大保单持有人所缴交保费所累积形成的保险资金之运用行为则由保险业法进行监管,其主要目标为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而保单持有人与保险机构投资行为、投资目标两者间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联系。但从私法关系的视阈分析,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是保险机构受广大保单持有人的委托,将缴交的巨额保费投资于股票市场,进而获取利润的行为。前端的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与后端的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规制,此二者的连结点便是投资型保险。因此,保险机构股票投资除应置于公法监管之中,还应当受私法关系的规制。通过剖析投资型保险的基础法律关系,保险机构对保单持有人应负有信义义务。由此建立起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信义义务规则。包括保险机构事前应慎重选择所投资的股票种类,遵循谨慎投资原则,禁止不公平对待保单持有人,也不得利用股票投资从事利益输送行为。
胡鹏[3](2017)在《险资举牌上市公司法律监管规则的反思与完善》文中研究表明保险业"新国十条"明确指出险资是股票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并要求险资主动介入资本市场以助推其长期稳定发展。近期"险资频繁举牌"事件却让公众纷纷侧目,一时间险资成为众矢之的。险资举牌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凸显了我国这一领域监管规则存在诸多短板,为解决险资短期操作和"血洗董事会"等问题,应从保险监管和证券监管两个角度着力。前者从负债和资产两个端口同时发力,负债端注重提高保险产品风险保障额度,回归"保险姓保"的本质;资产端则注重加强偿付能力充足率监管,实现资产负债匹配,引导险资进行价值投资。后者要从完善险资和一致行动人举牌规则,准确评估险资股票投资集中度风险、强化险资信息披露义务、建立穿透式监管规则入手。
岑小瑜[4](2017)在《下半年机会在哪里? 基金经理:债市迎来投资良机》文中研究说明今年以来A股市场两极分化行情进一步演绎,以上证50为代表的大盘蓝筹股涨幅较大,中小市值的个股估值泡沫得到了较大的释放。对于下半年A股市场表现,多家基金表示,接下来估值和成长匹配的价值投资风格或将进一步深化,"炒新、炒小、炒概念"等投机行为继续退潮,不合理的过高估值股票仍会回落。固定收益市场二季末反弹明显,货基和债基收益表现创出年内
林达[5](2016)在《基于GARCH和HHT的散户投资研究》文中提出股票市场的收益和波动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在各方面机制尚不完善的A股市场,被发达国家投资者普遍认可的长期投资、集合化投资、指数化投资等理念受到了质疑,目前投资界虽已有大量相关讨论,但分歧较大,且停留于经验之谈、案例分析层面,有待更严谨的论证。本文在介绍现有时间序列分析工具——GARCH模型族和Hilbert-Huang Transform的基础上,选取上证指数、深证综指、混合型基金指数作为A股市场的代表性指数,对我国股票市场的收益、波动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利用实际业绩资料和热门网络论坛后台数据评估了专业投资机构和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能力。最后,总结收益和波动规律,分析散户的弱点,得出以下面向中小投资者的结论和投资建议:(1)我国混合型基金配置股票资产能力较强,能灵活应对大小盘股分化和风格切换迅速的行情。(2)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购买混合型基金明显优于直接购买股票,一是因为期望收益率更高,波动率更低;二是因为散户自行操作的业绩较差,甚至远低于市场基准。(3)混合型基金的平均业绩高于沪深两个市场基准证明了主动管理在A股市场的有效性,美国市场由于对冲基金管理费昂贵和市场有效程度更高,结论与此相反。(4)长期投资在A股市场同样适用,且最具长期投资价值的标的是采用主动管理策略的基金,其次是中小盘股,而大盘蓝筹股长期投资回报较低。严格奉行长期投资策略却收益不佳的主要原因是牛市末期入场或投资组合中蓝筹股占比过高。本文不仅运用了较为先进的计量方法,并且根据A股二级市场特征慎重选取了最具代表性和真实性的原始数据,对实证结果进行了贴近投资实践的解读,密切联系理论与实际,为投资者尤其是散户提供参考。
李波[6](2015)在《夹板行情多震荡 反向操作待春风》文中研究说明上周市场探底回升,风格剧烈轮动,蓝筹脉冲式反弹,成长股先抑后扬。大盘跌至3300点上方获强支撑,逼近3600点压力重现。短期来看,在存量博弈格局下,压力支撑并存,夹板行情将延续,指数波动加剧,热点轮动提速。而随着情绪和技术的逐步修复、年末政策“红包”的发放、风险?
陈宝林[7](2014)在《掘金蓝筹不再“愁”的四“准”之策》文中指出蓝筹股作为股票市场中最具影响力和号召力的板块,历来被大多数主力投资者追捧。许多投资者存在着既爱蓝筹又恐蓝筹的心态,如中石油、中石化,效益虽丰,却常常让投资者只赚指数不赚钱,导致不少投资者对掘金蓝筹股没有信心,也丧失了许多难得的机遇。那么,作为投资者特别是小散们,在风诡云谲的股市中,如何才能投好蓝筹股,让自己由愁变喜、由被动变主动、由亏变赢呢?
《股市动态分析》研究部[8](2013)在《争议郭树清》文中认为作为中国股市任期最短的证监会主席,郭树清身上充满争议,但其锐意改革的形象也深入人心。赞誉者称他是真正的改革者,拉开了改革的序幕,改变了中国金融市场的生态环境,使行业更加充满活力。批评者则站在不同的角度发论,有指其任内IPO排队如泰山压顶,不宜评价过高;或认为其改革虽在一定程度遏制了新股炒作,但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亦有人认为他过分偏执迷信机构投资者的力量,鄙薄散户的投资……
高鹏[9](2012)在《投资中国证券市场的过去、现在及未来展望》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着重总结了中国证券市场的产生背景和发展状况,证券市场的历史和存在的问题,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以及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发展的成就和急待解决的问题。对于中国证券市场的未来要充满信心,个人的建议及展望。在此过程中一直围绕价值投资的主线,包括自己的经历,多年的经验教训,不断的纠错、总结和提高,对价值投资的学习、实践,遇到的问题和应对方法,最后着重强调价值投资才是适合中国投资者的最佳方式和方法。提升投资境界的过程,是学习正确思想,克服人性贪婪和恐惧的过程;也是理性战胜感性,原始迈向文明的进化过程。
田江山[10](2011)在《逐鹿蓝筹股》文中研究指明当前市场有两大特点,一个是高估值的品种如创业板、中小板业绩出现较大下滑,步入成长性陷阱,市场开始挤泡沫之旅,截至6月20日,两个板块个股跌幅普遍在30%以上;一个是低估值的蓝筹股业绩稳定,且高于平均水平。虽然4月份蓝筹股异动频频,整体仍难以吸引大量资金流入,也随着市场的调整,亦步亦趋。但作为中流砥柱的蓝筹股走向决定着市场的走向,A股市场每一次大的行情发动,蓝筹股总是率先启动,而且今年蓝筹
二、蓝筹股不宜波段操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蓝筹股不宜波段操作(论文提纲范文)
(1)网格交易策略在金融产品投资中的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网格交易策略及其基本特征 |
二、网格交易策略的优势和不足 |
三、网格交易策略在金融产品市场交易的方法 |
(一)确定交易条件 |
(二)找到适合交易的品种 |
1. 可换债 |
2. 股票 |
3. 基金 |
(三)判断投资品的最佳交易时机 |
(四)设计网格,执行交易 |
四、明确网格交易策略局限性,规避市场风险的建议 |
(一)严格选择交易品种,坚持“三选三不选”原则 |
(二)使用闲置资金进行交易,谨守安全边际原则 |
(三)网格交易策略具有完整的交易策略和交易逻辑,相对稳妥,值得尝试 |
(2)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第一章 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保险机构资金运用行为的正当性基础 |
一、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业资金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
二、保险资金运用是投资型保险金融属性的现实吁求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法律定位 |
一、我国保险机构入市投资股票的政策法规沿革 |
二、我国股票市场中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角色定位 |
三、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市场角色定位的反思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的目标 |
一、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 |
二、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单持有人 |
三、防止保险机构滥用资金优势 第二章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衍生的风险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事件概述 |
一、2015 年我国保险机构举牌上市公司事件 |
二、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的行为动因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衍生的风险 |
一、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偏离风险保障的主业 |
二、保险机构成为大股东控制权争夺的融资平台 |
三、保险机构挟庞大资金优势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三章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具体表现 |
一、内部冲突:股东与保单持有人股票投资偏好的异质性 |
二、外部冲突:金融集团中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受不当操控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产生原因 |
一、资本结构理论下保险机构股东的代理问题 |
二、金融集团架构中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失灵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
一、我国保险监管规则对利益冲突防控力度不足 |
二、保险股东与保单持有人利益冲突的平衡路径 |
三、金融集团中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自主性 第四章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法律边界——以“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为视角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市场的角色错位及法制根源 |
一、我国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 |
二、我国保险机构财务投资与战略投资角色的背离 |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与收益性的矛盾冲突 |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对保险机构滥用股票投资权限的争议 |
一、案例导入:我国台湾地区“中信入主开发金控”案例 |
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一的修改 |
三、我国台湾地区理论和实务界对“保险法”修改的论争 |
第三节 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下保险机构投资股票的法律边界 |
一、金融与商业分离的法理基础及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 |
二、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下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矫正 第五章 我国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的法律规制——以投资型保险为中心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的投资型保险问题 |
一、投资型保险的特点及其对现行保险法的挑战 |
二、投资型保险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异化 |
第二节 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 |
一、我国投资型保险的主要类型及运作原理概述 |
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投资型保险视阈中保险机构的信义义务 |
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信义义务的具体进路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
(3)险资举牌上市公司法律监管规则的反思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险资大量举牌上市公司动因与积极意义 |
(一) 险资举牌上市公司的动因解析 |
1. 行业层面:险资规模高增长与“资产荒”矛盾 |
2. 战略层面:中小险企欲借资产驱动负债模式弯道超车 |
3. 业务层面:保险公司延长产业链和完善产业布局需要 |
4. 政策层面:监管新政成为险资举牌催化剂 |
(二) 险资举牌上市公司的积极意义 |
1. 有利于支持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 |
2. 有助于拓宽投资渠道, 调整产业布局。 |
二、险资举牌上市公司问题省思 |
(一) 险资举牌受实际控制人操纵 |
(二) 资金运用杠杆率过高, 易引发交叉风险 |
(三) 部分险企过度开发万能险产品 |
(四) 部分险企“围而不举”, 短炒股票 |
(五) 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 |
三、险资举牌上市公司法律监管规则检视 |
(一) 相关法律监管规则 |
1.《保险法》下的监管 |
2.《证券法》下的监管 |
(二) 现行监管短板 |
1. 险资举牌监管规则出现漏洞。 |
2. 对险资举牌缺乏集中度风险考量。 |
3. 对险资举牌缺乏穿透式监管。 |
四、完善险资举牌上市公司法律监管的方策 |
(一) 保险监管角度:回归“保险姓保”的本质 |
1. 负债端: |
2. 资产端: |
(二) 证券监管角度:细化险资举牌上市公司的监管规则 |
1. 完善险资和一致行动人举牌监管规则。 |
2. 设置险资股票投资“双重比例限制”。 |
3. 强化险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
4. 建立险资举牌穿透式监管规则。 |
五、结语 |
(4)下半年机会在哪里? 基金经理:债市迎来投资良机(论文提纲范文)
市场回归价值本源 |
海外市场仍有投资机会 |
下半年债市机会大于风险 |
(5)基于GARCH和HHT的散户投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典型投资方式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时间序列理论的发展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投资研究的其它重要文献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 |
1.3.1 主要研究内容 |
1.3.2 内容安排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理论基础 |
2.1 GARCH模型族 |
2.1.1 波动率的特点 |
2.1.2 GARCH模型的原理 |
2.1.3 GARCH模型的发展 |
2.1.4 DCC-MVGARCH模型 |
2.2 希尔伯特—黄变换 |
2.2.1 希尔伯特变换 |
2.2.2 经验模态分解 |
2.2.3 经验模态分解的改进 |
第3章 波动的特征和相关性 |
3.1 建立GARCH模型的必要前置步骤 |
3.1.1 时间序列的常用统计量 |
3.1.2 平稳性检验 |
3.1.3 自相关与偏自相关阶数 |
3.1.4 ARCH效应检验 |
3.2 建立GARCH模型 |
3.2.1 单资产GARCH模型 |
3.2.2 DCC-MVGARCH模型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股市的周期性和相应投资要点 |
4.1 完备噪声自适应集合经验模态分解 |
4.1.1 累计收益率序列 |
4.1.2 CEEMDAN的分解结果 |
4.1.3 本征模态函数的相关统计量 |
4.2 希尔伯特谱分析 |
4.2.1 希尔伯特幅值谱 |
4.2.2 希尔伯特边际谱 |
4.3 中小投资者的选股能力 |
4.3.1 数据来源 |
4.3.2 评价方式 |
4.3.3 回溯测试 |
4.4 中小投资者的择时能力 |
4.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7)掘金蓝筹不再“愁”的四“准”之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摸准“蓝筹股”的市场特性。 |
二、判准“蓝筹股”中蓝的本色。 |
三、踏准“蓝筹股”的变动节奏。 |
四、避准“蓝筹股”的市场风险。 |
(8)争议郭树清(论文提纲范文)
积极的改革者 |
争议一:“提升投资价值”与“A股熊冠全球” |
争议二:政策效果之惑 |
争议三:偏执于机构投资者 |
争议四:“监管者”与“股评家” |
(9)投资中国证券市场的过去、现在及未来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图目录 |
表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意义 |
1.2 研究视角 |
1.3 主要结论及局限 |
第二章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1990-2010) |
第三章 市场主要参与者 |
第四章 我的投资经历:经验和教训 |
4.1 投资经历 |
4.2 投资理念 |
4.3 股市和宏观面直接紧密相关 |
4.4 股市波动的本质是资金的运动 |
4.5 价值投资实践 |
第五章 金融创新展望与建议 |
5.1 股票发行体制改革及交易制度创新 |
5.2 大力发展债券市场 |
5.3 货币政策与金融市场 |
5.4 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
5.5 金融体系改革 |
5.6 我们需要一个强大的财富管理行业 |
5.7 证券公司必须创新发展 |
5.8 上市公司的结构和质量需要提高 |
5.9 建设多元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满足创新型企业融资需求 |
5.10 创新方向 |
第六章 投资经验总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注释 |
后记 |
(10)逐鹿蓝筹股(论文提纲范文)
蓝筹股业绩 |
整体表现超预期 |
各板块业绩概略 |
机会与风险 |
四大机会 |
1.估值修复机会 |
2.政策性题材机会 |
3.涨价带来波段机会 |
4.行业成长性机会 |
两大风险 |
1.系统性风险 |
2.非系统性风险 |
趋利避害 |
四、蓝筹股不宜波段操作(论文参考文献)
- [1]网格交易策略在金融产品投资中的运用[J]. 沈雪梅. 产业创新研究, 2021(19)
- [2]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D]. 胡鹏.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3]险资举牌上市公司法律监管规则的反思与完善[J]. 胡鹏. 商业研究, 2017(09)
- [4]下半年机会在哪里? 基金经理:债市迎来投资良机[J]. 岑小瑜. 股市动态分析, 2017(25)
- [5]基于GARCH和HHT的散户投资研究[D]. 林达. 湖南大学, 2016(03)
- [6]夹板行情多震荡 反向操作待春风[N]. 李波. 中国证券报, 2015
- [7]掘金蓝筹不再“愁”的四“准”之策[J]. 陈宝林. 财务与会计(理财版), 2014(11)
- [8]争议郭树清[J]. 《股市动态分析》研究部. 股市动态分析, 2013(12)
- [9]投资中国证券市场的过去、现在及未来展望[D]. 高鹏. 复旦大学, 2012(03)
- [10]逐鹿蓝筹股[J]. 田江山. 理财, 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