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权理论问题研究

上诉权理论问题研究

一、诉权理论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孙宇航[1](2021)在《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文中提出在行政诉讼领域,我国立法实践与理论研究多偏向于对公民诉讼权利的保护,却忽略了诉权不当行使的情形。《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重新修订后,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公民诉权的行使,长期以来困扰行政诉讼领域的“立案难”问题得以改善。与此同时,各地法院的行政诉讼类案件受理数量急速增多,一些不当使用诉权的行为也涌现而来,滥用行政诉权的现象日趋严重。尽管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在引导当事人合理行使诉权的同时,还要防范滥用诉权等行为。但由于滥用诉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与规制措施尚未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未能有效遏制滥诉行为的发生。因此,若要实现对滥用行政诉权现象有效规制,必须厘清其概念、构成要件,深入剖析行政滥诉的现状、原因及危害,进而总结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治理措施。本文从四个方面来探讨滥用行政诉权:第一部分明确权利滥用的含义,对滥用行政诉权与滥用民事诉权的差异性进行分析,并对滥用行政诉权的概念进行界定;然后参照滥用民事诉权的“两要件”理论,对滥用行政诉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阐述,即在主观方面存在滥诉的故意,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滥诉”行为;第二部分归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滥用行政诉权的参考因素,并以列举的方式分析了针对不可诉的案件反复诉讼、针对已决案件重复起诉、针对无诉讼利益的案件提起诉讼、利用行政诉讼牟取诉外利益以及滥用行政诉讼程序性权利等五种常见的滥用行政诉权的表现形式;第三部分为滥用行政诉权的现状、成因和危害。通过对滥用行政诉权现状的分析,总结出其生的原因,即缺乏明确的立法规制、对立案登记制度理解的偏差、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缺陷、诉讼成本过低以及社会诚信的缺失,接下来指出滥用行政诉权会引发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司法公信力以及会导致更多公民以非理性的方式行使权利等三个方面的危害后果,进而引发对行政滥诉规制的思考;第四部分提出行政滥诉的规制路径。首先,对规制滥用行政诉权问题应坚持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进行分析;然后,针对滥用行政诉权现象的原因,提出了具体的应对之策,比如完善防止滥用行政诉权的相关立法、明确立案登记制审查标准、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适当提高诉讼成本以及建立诉讼诚信机制等。

闫梦甜[2](2021)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权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新时代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其核心要义即通过实体上从轻的刑罚和程序上从简的审判,来激励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以促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最终达到在实现公正司法的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率的目标。上诉权作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承载着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和实现诉讼公正的效能,理应得到保障。然而,实证研究发现,在本应达到预期服判效果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得到从宽处罚后又行使上诉权的现象频发,这不仅悖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追求诉讼效率的初衷,且有碍司法资源优化、诉讼公正目标的实现,从侧面反映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配套措施不完善、法律规范不健全等问题。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永恒的主题,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放任被告人随意反悔上诉,必然会耗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延长诉讼周期,加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公正与效率间的紧张关系。目前,我国缺乏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的立法规范和应对措施,对于是否应限制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上诉权、怎样合理划定限制的范围以及如何规范上诉权的行使等问题,学术界观点纷呈,实务界做法不一,显然有损司法权威。本文立足刑事上诉权的基本理论,汇总梳理了当前学界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权保留或限制与否的不同观点。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数据来源,对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权的行使现状、上诉理由以及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应在保留上诉权的基础上,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滥用上诉权的行为加以合理限制的观点。在考察借鉴英国有罪答辩制度、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德国认罪协商程序中限制“上诉权”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论述了在轻刑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建立上诉审查机制的可行性和具体制度设计,同时提出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改革建议,以保障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防范因限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权带来负面效益。

刘子辉[3](2021)在《检察公益诉讼研究视角之公益诉权》文中研究说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开展的同时,公益诉权这一概念值得关注。通过将公益诉权引入公益诉讼理论研究,以公益诉权为切入点重新检视检察公益诉讼,在方法论上借鉴公益诉权理论为检察公益诉讼理论体系及司法实践的改革和完善提供指引,十分必要。对公益诉权的性质存在一定争议,从公益诉权的源起出发,综合比较不同观点主张,应当认为公益诉权本质上是一种权利,同时具有公权力的表面特征。公益诉权理论可以对检察公益诉讼合理性证成,通过将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活动统摄在"行使公益诉权"的概念之下,可以为检察法律政策指导公益诉讼实践提供价值指引,公益诉权属性也为检察机关参与诉讼活动提供外在行为规制。

丁朋超[4](2021)在《庭审改革与诉权保障》文中研究指明目前我国当事人诉权保障面临着立法、司法及理念层面不足的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可归结为理论纷杂、制度缺陷和司法压力三个层面。现代庭审理论注重案件争点的确定、失权制度的落实,并要求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履行阐明义务,做到心证公开。该理论能够体现诉讼民主、诉讼规律和程序保障,以争点整理引领的现代庭审方式能够实现案件的集中审理以及突袭裁判的有效防止,并能够为当事人诉权提供制度化保障。我国应在现代庭审理论的指引下,建立争点整理引领的集中审理制度、注重法官阐明义务的行使和心证公开、用公共理性重塑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参与权,以此实现当事人诉权保障的价值追求。

黄靖茜[5](2021)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权的保障与限定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我们不仅要在程序运作的过程及其最终结果中寻求实现正义的要求,而且应力求通过尽可能少的司法资源投入以此获得良好效果。简言之,作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率理应贯穿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并在实践中有所应用与体现。而如今,两者却在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问题中发生了种种的矛盾与冲突。毋庸置疑,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上诉权显得至关重要,对维护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的价值初衷便是简化诉讼程序、建立诉讼经济,提高司法效率。由此看出,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若一味地追求公正而忽略效率,将会与认罪认罚的制定初衷相背离。通过整理相关文献,发现对于认罪认罚上诉权的研究虽如火如荼,但大多数针对的是认罪认罚制度及上诉权之理论层面,对实务研究方面却较少提及,抑或确有提及但缺乏具体可行、操作性强且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据此,存在着可观的研究空间。鉴于此,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下讨论上诉权设置问题之必要性不言而喻。被告人的上诉权是否应得到保障,对其全面进行保障或是进行全面限制,在其“反悔”提出上诉后,认罪认罚作为从宽情节是否仍被得到承认?都值得我们去关注与研究。本文试图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告人上诉权的保障与限定之间作出权衡与调和,以寻求一种合理有效的规制机制并最终作出制度设计,使两大价值目标能够在平衡中稳步发展,从而达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并最终促进我国刑事诉讼体系的行稳致远。

刘艺[6](2021)在《检察公益诉讼的诉权迷思与理论重构》文中研究表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关于检察机关的诉讼称谓、诉讼权利义务、受案范围限于"等内"还是扩张至"等外"一直存在对立的观点。实际上,相关讨论及其理论分歧与行政诉讼诉权理论紧密相关。虽然行政公益诉讼并非行政诉讼中一项核心机制,但朝着主观诉讼方向发展的诉权理论已经从诉权实体化、私法化和主观化角度束缚了检察公益诉权的合理建构。为了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深化发展,应当厘清公益诉权的构成要素,从主体、权利义务以及受案范围等维度夯实公益诉权基础。还应强化公益诉权的正当性,突出其客观诉权性质,并在现代实质诉讼法的立场上加强公益诉权建设。

熊俊勇[7](2020)在《立案登记制改革研究》文中提出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期间我国法院的案件受理制度一直维持着立案审查的模式。具体而言,案件受理制度下的手续、时限、管辖以及监督机制对立案造成了一系列限制,大量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产生了“立案难”的现象,从而导致了一系列争议无法解决、权利无法救济的实践问题。解决上述问题须从立案制度的改革上入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所谓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的立案制度。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的成效是显着的,但立案登记制改革在理论与实践中仍然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写作旨在通过历史的、体系的、实证的分析,为上述问题的解决寻求道路,以期能够给立案登记制的进一步完善与推进提供智力支持。立案登记制语境中的“立案”,并不涉及刑事公诉案件之立案,仅为自诉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立案。立案登记制改革是针对原有的立案审查制在立案阶段过多、过度审查所导致的选择性司法、诉权保障不利、阻碍司法治理功能发挥等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通过登记立案,极大的限缩立案阶段的审查内容,在根本上对以上不同层次的难题予以化解并理顺诉讼立案的程序架构。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义,在于避免选择性司法、保障人权与司法为民、提高司法的社会治理能力。目前有关立案制度相关的各项理论,主要包括诉权理论、当事人理论、诉之利益理论以及价值衡量理论。当下施行的立案登记制,逐步废弃实体性审查,体现了在妥当范围内强化当事人之诉权保护的趋势和价值取向;根据当事人理论,立案登记制不要求当事人适格的判断置于立案程序中;对诉的利益进行审查及其审查强度,并非某种立案模式的专属,具有一定弹性;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在当前的立案制度中,应更多的考量公正价值而非效率。立案模式可分为自由模式、诉状模式、诉案模式、可诉性模式四类,各有优劣,立案登记制改革实质上是从诉状模式逐步向诉案模式演变的过程。从历史考察的角度看,我国封建时期的立案制度对当事人诉权的限制与市场活力呈现反比的态势,这些限制体现在申请立案的主体、内容、时间等诸多方面。清末修律直接从德日引入当时大陆法系先进的诉讼制度,立案在制度层面形成了审案法官的一元化、二阶段审查模式,但由于这套立案制度与地方经济基础并不配套,宏观上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人民司法,在制度方面的建设程度不足,直到改革开放后,三大诉讼法出台,立案制度才基本确定,这一时期的立案审查制大体能够满足社会主体诉讼需求,但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立案难”的现象。最后,立案登记制改革提出后,立案制度迅速发生转变,进入了新的历史局面。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立案登记的规定分别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自诉的制度中,具有一定的共性,也存在各个诉讼的差异。立案登记制从基础来说,建立于起诉条件/立案审查的背景下。立案审查制中的“立案”,主要是指审查起诉的积极后果,即起诉经审查确定符合起诉条件,然后设立案号并予以登记,再交由业务庭进行庭前阶段的处理,这与立案登记中的“立案”并不处于同一层面。就制度构造而言,立案制度嵌于“起诉——受理——审判”的线性结构中,立案登记制旨在将起诉与受理分立为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实现登记之目标。通过个别访谈、数据调取等实证研究方式,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已经基本实现,各地法院采取的具体改革方法、实施步骤虽有不同,但都取得了显着成效。就具体问题而言,立案登记制也存在导致人案矛盾加剧,在司法操作中立案标准不统一、恶意诉讼难以识别、配套制度亟需完善等突出问题。针对存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立案登记制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首先,应当持续推进立案登记的模式转型,明确立案阶段的审查内容,准确划分审前各部门的职责。其次,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区分立案审查与起诉审查、明确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完善立案审查的实施规则。再次,就配套制度而言,应当深化多元纠纷解决制度改革、完善诉讼案件分流机制、强化滥诉行为的治理、注重立案登记的普法工作。信息化技术的运用,对法院立案工作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主要体现在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案质效、强化审判管理等三个方面。信息技术的运用将有效解决司法统计和司法管理的技术难题,大大提高司法运行的效率和规范化程度。目前司法机关在立案登记制施行中采用了较多的信息化措施。信息技术在立案环节的应用中,也要注意应对相关问题,以保障其对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顺利推进起到正面效果。

张乾[8](2020)在《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古老而又年轻的诉讼制度,其古老是指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市民公益诉讼,其年轻是指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一直处于缺位和探索状态,直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将其纳入,但也仅仅是框架性的原则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2012年入法后并未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易受侵害的国家利益和分散性社会公共利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直面公共利益保护不力现实的抉择。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成为借力诉讼轨道整合国家和社会力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对推进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作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尽管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通过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找到了最佳制度模式,但关于制度的完善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目的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范畴、改革背景及理论基础、实践效果进行总结和论证,最后对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改革背景及理论依据、实践观察、制度完善依次展开研究,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展开,论文试图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中的原则性概念,得到了充分讨论和学术思考,但到目前无法对公共利益进行立法上的精确定义,究其根源在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抽象性,是一个与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类似的概括性概念,但公共利益是真实存在的,可以通过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公共性、整体性和程序性的基本属性以及与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界分来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和外延。公共利益确立的标准主要是公共福利和社会认同,反映的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一些价值取向和认同感,进行法律化转向后便成为司法保护的法益之一。民事诉讼法典中有若干条款都规定了公共利益的内容,尤其以民事公益诉讼最为明显,民事公益诉讼背景下的公共利益主要限于典型的纯粹性公共利益,也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体现较强的公共性和不可分性。通过比较考察,论文得出公益诉讼的内涵是指特定的主体对于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与私益诉讼的诉讼功能、原告资格、权利救济及裁判效力方面的差异中。在公益诉讼模式中,民事公益诉讼是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负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对涉及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诉讼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也于2017年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典中正式得以确立,成为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第二部分以改革背景和理论依据作为论证方向,论文认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来自于本轮司法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传统民事公益诉讼、国家治理的现实需要等四个方面。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公益诉讼制度的政治基础在于政治参与,公民个人、社会组织都可以通过公益诉讼进行政治参与,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在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对社会组织及其他机关公益诉讼积极性不高的替代性补充,实质上仍然是一种政治行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补强行政执法的不足,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体现了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的要求,是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哲学依据。关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法理,论文认为是在福利国家的背景下,社会“法化”不足无法满足现代型纠纷的解决需求,现代型纠纷的产生带来了民事诉讼有关理论的突破,比如当事人适格理论,从根本上来说是社会治理司法化的路径需要,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就是在诉讼理论突破的情况下为了缓解公共利益纠纷而产生的司法途径。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体现了宪法定位,检察机关借助诉讼轨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民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体现了法律监督的基本功能与价值。第三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进行了详细考察,论文试图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效果作出合理评价。通过分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面貌,对2016、2017、2018三年检察公益诉讼的完整办案数据进行实证考察和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比较分析,得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逐步得到体现,体现在保护公共利益的核心功能,执行法律,形成公共政策、促进社会治理的次要功能和为其他类似改革提供参考的借鉴功能。在制度的实践中,形成了恢复性司法理念、“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善治理念、公平效率理念、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补充司法理念等,论文着重对双赢多赢共赢和补充司法理念进行阐释。通过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进行观察提出了制度目前存在的一系列困境,为制度的塑造完善提供参考。第四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展开。文章从制度的特殊性入手,认为在诉讼主体、诉权基础、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方面均与民事诉讼存在差异,这是构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逻辑起点。通过分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内在逻辑,论文认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及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案件,根本目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已无法适应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解决社会公共利益纠纷的需要。从构建民事诉讼的程序体系出发,案件决定程序的基本理念要求根据不同的社会纠纷类型设置不同的程序规则,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定位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特殊程序显然更合适,程序的构建应该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注重效率、程序公正、检察克制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并提出从诉权、诉讼标的、诉讼攻击防御和既判力几个方面对程序完善进行理论上的反思与构造。立法供给方面可以从制定程序规则、出台司法解释、制定公益诉讼单行法三个步骤顺序进行。未来规划发展方面,论文着重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扩展的原则及路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构建中社会组织诉权积极性的提升和公民个人诉权的赋予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初步思考。

卫有俊[9](2019)在《民事不起诉契约研究》文中提出江伟教授在1996年《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一文中首次提出诉讼契约问题。随后受民事契约化理论影响,民事诉讼契约理论得到充实。民事不起诉契约问题研究涉及的理论问题复杂、争议较大,法院在处理涉及民事不起诉契约的案件时缺乏统一指导标准,致使司法裁判作出不一致的处理方式和出现不一致的处理结果。近年来涉及民事不起诉契约问题的民事案件数量增多,为明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态度,笔者以在“无讼”网站检索出的521篇裁判文书作为基础研究材料,通过表格形式直观展现法院在审理涉及民事不起诉契约问题案件中的做法,以便对司法裁判作出清晰了解和宏观判断。在理论上,民事不起诉契约问题研究的核心是民事诉权理论,民事诉权理论直接影响法院对民事不起诉契约的认定方式和处理方式。笔者结合民事诉权理论,对当下的主流诉权学说进行分析和比较,认为可以在坚持民事诉权公法说的前提下搁置对民事不起诉契约的定性,从而认可民事不起诉契约的实际功用,充分发挥民事不起诉契约解纷的功能。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实务中民事不起诉契约问题存在争议。首先,笔者从可作为样本的司法实践案例着手,归纳涉及民事不起诉契约问题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总结民事司法实践在处理案件中上存在观点和处理方式一致等方面的问题。其次,笔者基于实践中问题,从立法和理论研究角度分析成因。第二部分:民事不起诉契约研究的路径选择。首先,民事不起诉契约问题的核心是民事诉权理论,对民事诉权作何种选择涉及到对民事不起诉契约的定性。目前的理论主要有认为民事不起诉契约具有实体法属性的私法行为说,认为民事不起诉契约具有程序法属性的诉讼行为说,认为不应该对民事不起诉契约进行定性的折中说。上述的私法行为说又分为支持说和否定说,支持说认可民事不起诉契约的解纷功能;否定说则以民事不起诉契约会对诉权造成侵害为由否定民事不起诉契约的解纷功能。其次,在涉及对民事不起诉契约问题案件的处理上,域外的一些理论认为应由司法机关依照一定标准对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民事不起诉契约进行审查,虽不同处理模式的核心理论存在区别,但普遍存在的以司法审查确认契约功能的方式为我国民事不起诉契约问题研究提供有益参考。笔者从理论借鉴及实用性的角度考虑,认为民事不起诉契约折中说理论对解决实际案件有较强的参考价值。首先,折中说理论以充分尊重民事诉权的不可处分性作为前提,符合目前主流学说理论;其次,折中说理论符合解决类型化问题的实际需求;再次,民事不起诉契约的存在社会基础,折中说理论支持下的民事不起诉契约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在解纷方面的积极性;最后,域外的一些理论和实践也为折中说理论提供借鉴和参考。第三部分:民事不起诉契约折中说合理性的理论基础。民事诉讼程序作为私法主体间的解纷程序,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裁判的权威和公正,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可充分保障民事主体的利益。但在现代契约理念对民事解纷程序的影响下以及在当事人处分权扩展理论推动下,民事主体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动作用得到提升,在解纷程序中处于更加主动的地位,契约在民事纠纷化解中的作用更为明显,因此民事不起诉契约在理论上存在合理性。同时,民事不起诉契约的存在与我国传统解纷模式有关,在传统模式下,纠纷双方出于多种原因更愿意通过合意解决纠纷,因此民事不起诉契约存在一定的社会基础。第四部分:民事不起诉契约问题的完善。理论上我国应承认民事不起诉契约,在民事诉权公法性的前提下认可契约在解纷过程中的作用以及私法上的效果。立法上也应当支持法院充分尊重民事不起诉契约这种解纷方式,通过司法确认形式发挥契约的作用。

梁君瑜[10](2017)在《行政诉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诉权理论乃诉讼法学领域的基础理论之一。长久以来,有关诉权的探讨主要集中于民事诉讼领域。相比而言,针对行政诉讼中的诉权问题所进行的研究则较为薄弱。尽管民事诉权研究已走向成熟,但因无法对民事诉权理论完全照搬,故行政诉权的本质、内容、构成要件、保障机制等问题仍然疑窦丛生,有待厘清。除了导言与结语外,全文总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诉权及行政诉权之基本界定”。传统上,对诉权的探讨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随着“诉权宪法化”、“诉讼基本权”、“接近正义”等理念在世界范围内的勃兴,对诉权的研究逐渐上升至法理学与宪法学的层面,并在诉讼法学层面向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延伸。行政诉权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审判的程序权利。作为诉权的一种,行政诉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首先,其属于公法上的权利,由相对人向代表国家司法权的法院提出;其次,其属于程序权利,有助于保障诉权人的实体权利,但在地位上独立于后者;再次,其属于第二性权利,仅扮演事后补救者的角色;复次,其贯穿于诉讼过程的始终,有别于阶段性的行政诉讼权利;最后,其由诉讼两造享有,不能因为行政主体无权提起反诉或无须借助行政诉讼来履行职责,便主张行政诉权仅为相对人一方所有。此外,行政诉权还具有以下专属特征:其一,行政诉讼两造之诉权具有不对等性,原告享有起诉权、获得实体裁判权,而被告没有与之对应的反诉权,也缺乏对获得实体裁判之需求;尽管原被告均享有获得公正裁判权,但该权利在双方实际存续的时间并不相同;其二,行政诉权具有权力制约之效果,具体涉及对行政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制约;其三,行政诉权具有公益性,经过行政诉权之行使,无论原告主张的个人利益是否实现,行政法律秩序在客观上都已得到维持,同时在公共利益受威胁的案件中,即便原告受损的仅为反射利益,也不影响其提起客观诉讼。在行政诉讼法学的内部,行政诉权理论处于轴心地位,其与行政诉讼目的论、行政诉讼标的论、行政诉讼类型论都息息相关。行政诉权理论研究的深入与繁荣,对于推动行政诉讼法学中的其他基础理论之研究,同样具有积极意义。第二章为“行政诉权之本质:’诉权层次论’的提出”。行政诉权之本质旨在回答行政诉权究竟为何物。长期以来,域外对行政诉权本质之研究均架构于特定的诉权学说之上,且在借助诉权学说完成诉权本质之界定后,即可代入诉讼各阶段进而求得诉权的具体内容。通过对学术史的梳理可以发现,行政诉权本质经历了实体法之诉权说、诉讼法之诉权说及晚近其他诉权学说的持久论争,但至今未能形成广泛共识。各种诉权学说或基于诉讼目的之侧重点不同,或基于研究视阀之差异,尚缺乏统一的是非评判标准。本文认为,当务之急应是搭建各学说的共同对话平台、形成统一评判标准,进而择取当下最适合我国的方案。根据诉权构成要件需经实质审查抑或形式审查方得明确为标准,可将诉权学说分别归入实质条件诉权说与形式条件诉权说两大阵营。其中,实质条件诉权说不仅面临诉权认定结论与现实情况脱节之尴尬局面,也使法院陷入未审先判的思维误区,不仅与解决“立案难”问题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驰,还隐含无法调和之悖论。而形式条件诉权说则既可确保诉权认定结论与现实情况相一致,又有助于我国发展真正意义之立案登记制,进而切实化解“立案难”,并且还起到强化客观法秩序维持之行政诉讼功能模式的作用。但当下的形式条件诉权说阵营仍有微瑕,本文认为,应借助“诉权层次论”对该阵营之高级形态——司法行为请求权说进行修正:一方面,应将胜诉权从诉权内容中剔除;另一方面,还应兼顾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特殊地位,从诉讼两造之视角来审视诉权的动态发展,强调原被告双方之诉权在内容及运作时间上并不全然一致,而是形成了若干层次。第三章为“行政诉权之构成:基于’诉权层次论’的分析”。行政诉权之构成乃是探讨诉权要件的问题,这在判断有无诉权、优化配置司法资源、过滤纠纷、为真正需要者提供救济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行政诉权要件与行政诉权本质学说存在紧密联系。在不同的诉权本质学说之下,行政诉权之内容及相应的诉权要件均存在较大差异。本文认为,应选择“诉权层次论”作为行政诉权要件的分析工具。这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从学说的提出背景来看,“诉权层次论”作为形式条件诉权说的进一步修正,既比实质条件诉权说更进步,又克服了形式条件诉权说的既有瑕疵;另一方面,根据其他诉权本质学说分析得出的行政诉权要件皆不完备。例如,实体法之诉权说、具体诉权说、司法行为请求权说、二元诉权说都将“实体上权利保护要件”纳入诉权要件之中,这将推导出任何案件的原被告都至少有一方之诉权被侵犯的悖理结论;抽象诉权说与宪法诉权说都只将“起诉要件”作为诉权要件,这将推导出当法院受理起诉后又裁定驳回时,原告之诉权依旧被视为实现的荒谬结论;实体裁判权说只将“诉讼上的权利保护要件”作为诉权要件,显然忽略了诉权的启动问题。最后,根据“诉权层次论”,第一层次的诉权为起诉权,相应的诉权要件即起诉要件;第二层次的诉权为获得实体裁判权,相应的诉权要件即行政纠纷可诉性、原告适格、诉的利益;第三层次的诉权为获得公正裁判权,其并无独立的诉权要件。第四章为“行政诉权之保障:基于’诉权层次论’的探讨”。行政诉权之保障应围绕具体的诉权内容来展开。根据“诉权层次论”,行政诉权的具体内容包含起诉权、获得实体裁判权、获得公正裁判权三个部分。首先,起诉权之保障问题与我国晚近的立案登记制改革有着密切联系。因我国的立案登记制改革并未改变立案审查制的内核,故解决“立案难”、保障起诉权的改革愿景最终落空,亟待通过实现“起诉条件”的低阶化回归、完善诉状审查的相关制度等举措来使立案登记制回返起诉权保障之路。其次,获得实体裁判权之保障问题与我国诉讼要件相对集中审查程序的构建息息相关。在当下中国,获得实体裁判权与诉讼要件之关联性易被忽略,获得实体裁判权的观念则被淡化,而诉讼要件及其相对集中审查程序又面临制度缺位的尴尬。因此,在三重夹击之下,获得实体裁判权的保障之路仍任重道远。当务之急,应是构建诉讼要件的相对集中审查程序。最后,获得公正裁判权之保障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保障当事人享有“受公正的法院及法官审判之权利”和“依公正的程序审判之权利”。其中,为实现前者,需贯彻法定法官原则、审判独立原则与法官中立原则;而欲实现后者,则需落实法律上听审权,并贯彻当事人武器平等原则。

二、诉权理论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诉权理论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滥用行政诉权概述
    (一)滥用行政诉权概念
        1.权利滥用含义
        2.滥用行政诉权与滥用民事诉权的比较
        3.滥用行政诉权含义
    (二)滥用行政诉权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主观存在恶意
        2.客观要件:实施了滥诉行为
二、司法实践中对滥用行政诉权的认定及表现形式
    (一)司法实践中对滥用行政诉权的认定
    (二)滥用行政诉权的表现形式
        1.针对不可诉的案件反复起诉
        2.针对已决案件重复起诉
        3.针对无诉讼利益的案件提起诉讼
        4.利用行政诉讼牟取诉外利益
        5.滥用行政诉讼程序性权利
三、滥用行政诉权的现状、成因及危害
    (一)滥用行政诉权的现状
        1.滥用行政诉权案件的比例
        2.滥用行政诉权案件的案由分析
        3.滥用行政诉权案件的变化
    (二)滥用行政诉权的原因分析
        1.缺乏明确的立法规制
        2.对立案登记制度理解的偏差
        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缺陷
        4.诉讼成本过低
        5.社会诚信的缺失
    (三)滥用行政诉权的危害
        1.浪费大量行政、司法资源
        2.损害司法公信力
        3.导致更多非理性行使权利的现象
四、滥用行政诉权的规制路径
    (一)滥用行政诉权的规制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2.正当程序原则
    (二)滥用行政诉权的应对思路
        1.完善防止滥用行政诉权的相关立法
        2.明确立案登记制审查标准
        3.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4.适当调整诉讼成本
        5.建立诉讼诚信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2)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三、研究现状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权概述
    1.1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权的内涵及构成要素
        1.1.1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权的内涵
        1.1.2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权的构成要素
    1.2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权的争议
        1.2.1 关于全面保留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权的观点
        1.2.2 关于剥夺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权的观点
        1.2.3 折中的“限制上诉论”
        1.2.4 对相关观点的评析
第二章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的实证分析
    2.1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权行使的整体概况
    2.2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理由分析
        2.2.1 因认罪不认罚提起的上诉
        2.2.2 因反悔认罪认罚提起的上诉
        2.2.3 因情势变更提起的上诉
        2.2.4 因一审判决存在错误提起的上诉
    2.3 上诉案件二审裁判结果分析
    2.4 认罪认罚从宽后又上诉的原因分析及不利影响
        2.4.1 认罪认罚从宽后又上诉的原因分析
        2.4.2 不利影响
第三章 域外认罪被告人上诉权的考察及启示
    3.1 英国有罪答辩制度下被告人的上诉权
    3.2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对被告人上诉权的限制
    3.3 德国认罪协商制度中被告人的上诉权
    3.4 域外认罪被告人上诉权行使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第四章 限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权的改革建议
    4.1 探索建立轻罪刑事案件上诉审查机制
        4.1.1 上诉审查的可行性分析
        4.1.2 上诉审查的内容
        4.1.3 上诉审查的案件范围
        4.1.4 上诉审查的程序及标准
    4.2 检察机关抗诉权的适用与规范
    4.3 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
        4.3.1 切实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4.3.2 提高值班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3)检察公益诉讼研究视角之公益诉权(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公益诉权的概念与源起
    (一)公益诉权的概念
    (二)公益诉权的源起
三、检察机关公益诉权的本质探讨
    (一)权力说
    (二)权利说
    (三)笔者观点
四、公益诉权视角下检察公益诉讼之检视
    (一)公益诉权理论——检察公益诉讼的合理性证成
    (二)公益诉权行使——对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活动的概念统摄
    (三)公益诉权保障——检察法律政策指导公益诉讼实践的价值指引
    (四)公益诉权属性——检察机关参与诉讼活动的外在行为规制
结 语

(4)庭审改革与诉权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一当事人诉权保障的桎梏及成因分析
    (一)当事人诉权保障面临的桎梏
    (二)我国民事诉权保障桎梏的成因分析
二当事人诉权保障的庭审理论选择
    (一)庭审是实现诉权的重要场域
    (二)我国现有的庭审制度不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三)当事人诉权保障与现代庭审理论的选择
三当事人诉权保障的庭审制度构建
    (一)构建争点整理引领的集中审理制度
    (二)注重法官阐明义务的行使与心证公开
    (三)用公共理性重塑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参与权
四结语

(5)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权的保障与限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产生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困境
    二、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三、研究综述
        (一)我国大陆地区
        (二)英美法系
        (三)大陆法系
        (四)我国台湾地区
    四、研究方法
        (一)实证研究法
        (二)文献研究法
        (三)比较研究法
第一章 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权问题之引入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权概述
        一、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权立法状况
        二、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上诉行为之价值冲突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现状
        一、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上诉理由
        二、被告人上诉权于司法实践运行中所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权存在的正当性基础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权存在的必要性
        一、固有的诉权理论基础
        二、“控辩审”结构的稳定运行
        三、救济机制畅通的保障
        四、维护法制统一的必然需求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权存在的合理性
        一、实质真实原则
        二、社会效益原则
        三、司法公信力原则
第三章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权进行限定的必要性
    第一节 “意思自治”理念的重要体现
    第二节 “契约精神”所应有之义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趋势要求
第四章 诉辩协商制度中对被告人上诉权限定的域外考察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
        一、英国辩诉交易制度中被告人的上诉权
        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中被告人的上诉权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
        一、德国刑事协商制度中被告人的上诉权
        二、意大利刑事协商制度下被告人的上诉权
        三、我国台湾地区认罪协商制度下被告人的上诉权
    第三节 比较与总结
第五章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权的合理限定
    第一节 上诉权分层设置制度的路径探析
        一、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设定
        二、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设定
        三、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设定
    第二节 上诉分层制度程序保障
        一、有效发挥庭前会议作用
        二、优势证据规则之适用
        三、加重告知义务之设定
        四、适度限制检察机关抗诉权
        五、加强值班律师的有效帮助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6)检察公益诉讼的诉权迷思与理论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检察公益诉讼诉权的三大误区
    (一)误区之一:公益诉权的实体化
    (二)误区之二:公益诉权的私法化
    (三)误区之三:公益诉权的主观化
二、我国检察公益诉权的构成要素
    (一)公益诉权的主体:从“公益诉讼人”到“公益诉讼起诉人”
    (二)公益诉权的内容: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三)受案范围的拓展:从“等内”到“等外”
        1.“四大领域”内的充实
        2.“四大领域”外的延伸
三、我国检察公益诉权的构建之道
    (一)公益诉权的正当化
        1. 公益诉权不可委托
        2. 公益诉权与监督权分离并制约诉前程序
        3. 公益诉权的诉讼类型具有确定性
        4. 公益诉权不可放弃
    (二)公益诉权的客观化
    (三)公益诉权的实质化

(7)立案登记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问题由来
    二、 文献梳理
    三、 研究意义
    四、 研究方法与路径
第一章 立案登记制改革概述
    第一节 立案登记制下立案概念的界定
        一、 立案登记制下的“立案”
        二、 立案的概念
    第二节 立案登记制的概念界定
        一、 我国立案制度沿革简述
        二、 立案登记制的概念
第二章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立案制度的相关理论
        一、 诉权理论
        二、 当事人理论
        三、 诉之利益理论
        四、 价值衡量理论
    第二节 立案制度的不同模式及域外考察
        一、 自由模式
        二、 诉状模式
        三、 诉案模式
        四、 可诉性模式
    第三节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义及价值
        一、 突出以审判为中心,避免选择性司法
        二、 保障人权与司法为民
        三、 提高司法的社会治理能力
第三章 我国立案制度的历史变迁
    第一节 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的立案制度
        一、 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有关立案制度的规定
        二、 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立案制度的特点
        三、 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立案实践的两种模式
    第二节 近代时期的立案制度
        一、 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的立案制度
        二、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案制度
        三、 近代时期立案制度的特点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立案制度
        一、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立案制度
        二、 改革开放后逐步确立的立案审查制
        三、 立审分立改革
        四、 立案登记制的确立
第四章 立案登记制的内容构造
    第一节 现行法律中的立案规定
        一、 民事诉讼中的立案登记
        二、 行政诉讼中的立案登记
        三、 刑事自诉中的立案登记
    第二节 立案登记制的制度构造
        一、 起诉条件的高阶化样态
        二、 立案审查制是中国化的受案阻却机制
        三、 立案登记制改革是观念的改革
    第三节 立案登记制下的审查模式
        一、 线性构造下的立案制度
        二、 一阶化的立案审查制
        三、 二阶化的立案登记制
第五章 立案登记制的实践及问题
    第一节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情况
        一、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整体情况
        二、 各地法院的实践情况及具体措施
        三、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成效
    第二节 立案登记制的实践问题
        一、 立案标准欠缺统一性
        二、 配套制度亟需完善
        三、 “案多人少”矛盾加剧
第六章 立案登记制的完善路径
    第一节 立案登记制模式的完善
        一、 持续推进立案模式转变
        二、 明确立案阶段审查内容
        三、 准确划分审前部门职责
    第二节 立案登记制制度设计的完善
        一、 区分立案审查与起诉审查
        二、 明确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
        三、 完善立案审查的实施规则
    第三节 其他配套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一、 深化多元解纷制度改革
        二、 完善诉讼案件分流机制
        三、 强化滥诉行为规范治理
        四、 注重立案登记普法工作
第七章 信息技术在立案登记制改革中的应用
    第一节 信息技术应用的理论基础
        一、 信息技术应用的必要性
        二、 信息技术应用的可行性
        三、 信息技术应用的阶段性
    第二节 我国立案登记制改革中的信息化实践
        一、 网上立案
        二、 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
        三、 现实困境
    第三节 信息技术应用的未来展望
        一、 面向未来的技术应用设想
        二、 面向未来的制度跟进建议
参考文献

(8)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博士论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
    第一节 公共利益
        一、公共利益内涵辨析
        二、公共利益的属性
        三、公共利益与相关利益形态的界分
        四、民事领域的公共利益
    第二节 公益诉讼
        一、内涵分析
        二、特征概括
        三、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区别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产生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
        一、域外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图景总体考察
        二、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司法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路径
        三、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
第二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与理论基础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
        一、从属于本轮司法改革
        二、转机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三、承接于传统民事公益诉讼
        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实需要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
        一、政治哲学理论
        二、纠纷解决理论-接近司法、缓解纠纷“法化”不足的理性选择
        三、宪法基础-法律监督的理性回归
第三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观察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面貌
        一、案件范围
        二、诉前程序
        三、诉讼程序
        四、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境遇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脉络概述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观察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合理评价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功能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念
        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
第四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特殊性
        一、诉讼主体
        二、诉权基础
        三、诉讼程序
        四、诉讼权利义务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完善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定位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构建的基本原则
        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构建的理论省思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及未来面向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扩展
        三、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9)民事不起诉契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基于实务中民事不起诉契约问题的思考
    (一)民事不起诉契约问题的司法现状
    (二)民事不起诉契约问题存在的成因
二、民事不起诉契约研究的路径选择
    (一)民事不起诉契约理论研究存在不同路径
    (二)确认民事不起诉契约折中说
三、民事不起诉契约折中说合理性的理论基础
    (一)现代契约理念的影响
    (二)处分权理论的扩展
    (三)社会基础的广泛支持
四、民事不起诉契约解纷功能的完善措施
    (一)确认民事不起诉契约的解纷功能
    (二)民事不起诉契约的具体立法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10)行政诉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选题背景
    二、选题意义
    三、研究现状及反思
    四、论证思路及方法
第一章 诉权及行政诉权之基本界定
    第一节 诉权概念之历史溯源
        一、诉权概念之产生及流变
        二、传统诉权概念之解读
    第二节 诉权概念之现代扩张
        一、纵向引申:诉权之宪法化与国际人权化
        二、横向拓展:刑事诉权与行政诉权
        三、纵深推进:民事诉权学说之嬗变
    第三节 行政诉权之确立
        一、确立行政诉权之现实意义
        二、行政诉权概念之剖析
    第四节 行政诉权理论与相关理论的联系
        一、行政诉权理论与行政诉讼目的论
        二、行政诉权理论与行政诉讼标的论
        三、行政诉权理论与行政诉讼类型论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行政诉权之本质:“诉权层次论”的提出
    第一节 实体法之诉权说的渊源及缺陷
        一、学说渊源:对私法诉权说的借鉴
        二、学说缺陷之分析与追问
    第二节 诉讼法之诉权说的进步与不足
        一、学说的产生背景及其进步意义
        二、学说的观点梳理与缺陷分析
    第三节 晚近其他诉权学说的理论诠释及其批判
        一、前苏联二元诉权说及其中国化改造
        二、日本诉权“宪法议论”与宪法诉权说的兴起
        三、诉权否认说与诉权论意义的当代审视
    第四节 行政诉权本质学说发展之整体评价
        一、行政诉权本质学说发展之时代背景
        二、行政诉权本质学说与我国当前的发展需要
    第五节 观念重构:作为形式条件诉权说的“诉权层次论”
        一、分析框架之重拟:实质条件诉权说与形式条件诉权说
        二、实质条件诉权说与形式条件诉权说之评析
        三、形式条件诉权说之再发展——“诉权层次论”
    本章小结
第三章 行政诉权之构成:基于“诉权层次论”的分析
    第一节 行政诉权要件概述
        一、行政诉权要件之概念厘定
        二、行政诉权要件之构造
    第二节 行政纠纷可诉性
        一、行政纠纷可诉性之影响因素
        二、行政纠纷可诉性之确定方式
    第三节 行政诉讼之原告适格
        一、行政诉讼制度之功能定位对原告适格的影响
        二、“主观公权利受侵害”之界定对原告适格的影响
    第四节 行政诉讼之诉的利益
        一、诉的利益之定义与功能
        二、欠缺诉的利益之判断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行政诉权之保障:基于“诉权层次论”的探讨
    第一节 起诉权之保障
        一、改革愿景的落空:我国立案登记制之反思
        二、回返起诉权保障之路:我国立案登记制之完善
    第二节 获得实体裁判权之保障
        一、获得实体裁判权保障现状之省思
        二、诉讼要件相对集中审查程序之构建
    第三节 获得公正裁判权之保障
        一、受公正的法院及法官审判之反思与完善
        二、依公正的程序审判之反思与完善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后记

四、诉权理论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D]. 孙宇航.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权问题研究[D]. 闫梦甜. 河北大学, 2021(02)
  • [3]检察公益诉讼研究视角之公益诉权[J]. 刘子辉. 四川文理学院学报, 2021(03)
  • [4]庭审改革与诉权保障[J]. 丁朋超. 人权研究(辑刊), 2021(01)
  • [5]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权的保障与限定研究[D]. 黄靖茜.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6]检察公益诉讼的诉权迷思与理论重构[J]. 刘艺. 当代法学, 2021(01)
  • [7]立案登记制改革研究[D]. 熊俊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8]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D]. 张乾.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民事不起诉契约研究[D]. 卫有俊.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行政诉权研究[D]. 梁君瑜. 武汉大学, 20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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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权理论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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