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峡大学政法学院发展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任宏莉[1](2020)在《新时代中国网络舆论监督效能研究》文中提出面对公职部门及公职人员长期存在的公权行使不规范问题,民众一直在寻求有效的监督方式。直到1994年互联网技术对中国的深刻变革,为民众的监督实践带来新的突破,一种新的监督模式应运而生,即网络舆论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互联网技术在社会浪潮的推动下进入“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不仅提高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和传播效率,网络舆论的走势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变革呈现出新景观。近些年来,网络舆论在监督问题官员事件中发挥的积极作用愈发显着。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以实证分析的方法研究网络舆论监督效能,具有新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首先对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兴起与发展背景进行梳理,从互联网的产生到在中国大地的开拓普及,从移动互联网的出现与突破到促成我国网络舆论的生成与发展,从互联网与网络舆论的不断推进引出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必要性及发展的可能性。其次,从网络舆论监督的优势、功效以及选取党的十八大以来66个典型案例的监督效能实证分析,探求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实际效能。接着,分析监督效能取得背后面临的新困境,并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最后,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廖怡[2](2020)在《乡村社会治理创新“一统三治”模式研究 ——鹤峰县的实践探索》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高度重视社会治理,在多次会议及讲话中对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这种党组织领导下的“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既是新时代乡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发展方向,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实践,其本身作为学界当前研究热点兼具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本文内容框架为:论文绪论部分介绍了本课题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梳理了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并阐述了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第一章主要梳理了传统中国、近代中国和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乡村社会治理上的不同表现,阐释了治理的相关概念、西方学术界讨论最多和最受认可的几种治理理论和中国新时代社会治理理论。第二章介绍鹤峰县基本概况及其社会治理的探索过程,在此基础上阐释鹤峰县“一统三治”治理模式的具体内涵,即党建统领、自治创新、法治保障、德治浸润,并以邬阳乡为典型案例作进一步分析研究。第三章总结该模式实践以来取得的主要建设成效,并对还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探讨。第四章基于全文总结该模式在党建、自治、法治、德治以及信息手段等方面的治理经验,并在宏观上对乡村社会治理创新提出对策建议,如巩固基层党组织的统领地位、优化适合乡村实际的治理思路、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完善乡村治理协商民主化机制、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长效结合的保障机制、持续推进乡村民生事业建设、加强乡村社会治理智能化建设,兼具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支艳[3](2020)在《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研究》文中提出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旨在依法保障和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落地生根,是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然而,新修《立法法》暂未对跨区域的长江经济带地方立法权配置作出回应。在现行立法体制下,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现阶段探索主要依赖于区域政策、区域规划、规范性文件等非制定法渊源,这一现状使其面临因制定法渊源不足而致协同立法主体及权限合法性受质疑、协同立法成果法律位阶不明确、法律成果无强制法律效力的困境。故而,如何在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背景下承接立法权的配置并使其得以健全完善,已成为决定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关键所在。自2014年9月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以来,沿江九省二市积极尝试协同立法实践,探索并积累部分协同立法成果,以实证方式对九省二市的探索现状及立法成果进行详细分析,有利于对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与实效性进行理性思考。本文以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为背景,综合考察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协同主体、协同权限、协同重点及法律效力,在形成理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对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实践情况的实证考察,探究现有立法权在支撑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中的实效情况,并致力于提出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未来优化路径。具体研究通过引论、正文、结论三部分展开。引论部分集中说明了问题的来源背景、研究现状及研究创新,并且,通过对“区域”“协同”“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等概念的界定阐明了研究的基本对象,再凭借对研究创新的初步梳理,为研究主题勾勒了基本框架结构。正文部分则依循理论与实践分析相结合的思路,共计安排四章主体内容,其中:第一章从规范、历史、理论三个视角出发,尝试阐明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是增强全流域立法供给整体实效、整合放大全流域资源优势、平衡全流域整体利益的现实需求来源,证成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必要价值和重要战略意义。就规范角度而言,通过考察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历程,展现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与可行性。并且,依据对资源依赖理论与竞合关系理论的梳理,引入制度经济学理论阐释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关键在于规避“搭便车”行为,使外部成本内部化,论证协同治理与区域协调发展是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目标。最后,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分析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下的必然选择。第二章通过对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后长江经济带上中下游协同立法实践探索情况的全面展示,尝试探究现有立法制度安排的实效如何。通过将全流域上中下游一体化进程分段统计,135个立法主体立法人力资源和20603件立法供给量分省级、“旧市”和“新市”三个层级分别比较,将三项数据综合比较分析后发现,下游地区协同立法资源优于上中游地区,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现阶段主要依赖非制定法渊源,协同立法成果多为跨区域签订的行政协议。并且,实践数据展现出正反两方面效应:一方面,各地探索实践协同立法助力填补修复和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立法漏洞,率先全国在新安江流域与赤水河流域探索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促进全流域协同联动的协同治理规范化。也即,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必要价值得到了实践证成。另一方面,协同立法主体与权限合法性受质疑,协同立法成果缺乏强制约束力,既有地方立法冲突难以调和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概言之,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当前所面临的的困难展现了当下地方立法权配置方式不能满足协同立法所需。综上,本章在对前文理论分析进行系统性实践验证的基础上,找寻到未来优化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机制,完善协同立法体制的切入点所在。第三章在理论与实践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为要确保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进程优化,需要高度统一协同立法理念、协同重点达成共识和动态调适协同立法过程。具体而言,要联动推动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需要坚持“生态优先、双重调控、共建共享”的协同立法原则,需要统筹“法治说”与“功能说”理论,充分调动立法本体资源与立法社会资源,在管理模式上结合既往的科层制模式、引入扁平化理念。明确现阶段协同立法重点应为着力修复和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破解制约沿江综合立体交通网络瓶颈、纾解制约全流域协同发展的能源问题、统筹全流域产业创新以释放经济效能、突破行政壁垒推进全流域市场一体化、健全全流域公共卫生联动高效体系、建立健全全流域协调发展新机制七个方面。在动态调适协同立法过程中,应结合上中下游一体化进程不一致的客观现状,采取分段推进、分类失策的方式推进协同立法,而协同程序的适用上,主要分为人大协同立法程序与政府协同程序。人大协同立法选择协同立法项目与立法性决定,地方政府协同立法签订行政协议。总的来说,在协同立法动态调适过程中,区域一体化初期,应选择以临时性、非常规性的“亚正式”协同立法机制为主的“松散型模式”,在区域一体化中期,应选择以固定性、常规性的“正式”协同立法机制为主的“半紧密型模式”,在区域一体化后期,则应是“正式”协同立法体制与机制并存为主的“紧密型模式”,由于上中下游之间及内部尚未实现一体化,因而在上中下游之间及其内部的协同立法通常叠加三种模式。第四章是在上一章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过程进行优化的协同意识、协同机制、协同模式进行思考建构的基础上,紧接着思考如何将上述运行机制和模式进行固化,上升至立法体制层面,也即是建立健全协同立法及其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协同立法及其配套制度的基本前提是禁止增加行政区划层级,将立法体制改革成本降到最低,目标是确保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于法有据。要实现这一目标依赖于构建具有统领性的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委员会,鉴于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基础设施发展司,且考虑到基础设施发展司职能权限及其所属国家发改委的“高位捆绑”,将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基础设施发展司是最优选择。此外,应规范人大立法性决定行使,确保公众参与入法。为确保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制度充分释放其制度效能,应通过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制度、推进完善长江经济带国土空间规划制度、优化长江经济带地方政绩考核机制、完善长江经济带协同执法司法机制四个方面健全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配套制度。结论部分指明,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是地方立法为适应改革需要的制度创新。长江经济带各地区之间立法冲突的产生实质是区域公共利益尚未得到协调平衡而导致,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过程即是长江经济带135个协同立主体认同区域协同立法方案,并在此方案内通过协同立法来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过程,也即是把全流域所存的外部性问题转化各行政区域的内部问题的过程,协同立法意图均在于寻求上中下游整体利益平衡,如何在法制统一前提下,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并希望以此发掘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可行路径。经过全文论证,认为当前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必将是松散型、半紧密型和紧密型长期并存并渐进,要实现全流域协同立法均处于“紧密型模式”,在不改变现有行政区划层级前提下,必将依赖于一个强有力的区域协同立法机构推进,而这必须建立在拥有较为健全的协同立法及配套制度。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价值必须被认可,其发展更需被重视与保障。我们必须承认,随着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的进一步推进,该论题仍需留待实践检验,自然也存在进一步深化论证的必要。与此同时,笔者余生将致力于对该领域问题保持持续关注与理性审视。
柴文青[4](2020)在《农村基层“扫黑除恶”的实践探索与长效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取得显着成就,社会大局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兴旺发达。同时,社会治理实践取得重大进展。但是,近年来,在我国农村地区,一些地方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破坏当地农村生产生活秩序,甚至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严重损害人民利益,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阻碍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对此,2018年1月,国家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农村基层为主要阵地,严厉打击农村各种黑恶势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当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打击农村黑恶势力,进行农村社会治理是关键,其中探索农村基层“扫黑除恶”的长效机制是其重要一役。本文绪论部分介绍了研究背景及意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梳理,提出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及论文的创新之处。第一章通过对黑恶势力进行界定,分析了近几年黑恶势力发展的新动向,如组织形式转变、犯罪手段趋于软暴力,向政治、经济领域渗透等,并且从社会转型影响、市场规则不健全、利益诉求多元化、基层控制力弱化、基层干部涉恶涉黑等角度对农村黑恶势力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最后明确黑恶势力产生的严重危害。在此基础上,第二章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击黑恶势力的实践探索及当前农村地区“扫黑除恶”的主要做法,总结出当前我国在农村基层开展“扫黑除恶”的实践要求与基本特点。第三章对当前农村“扫黑除恶”取得的成效与困境进行总结分析。最后针对当前农村地区“扫黑除恶”现实困境及社会治理薄弱点,从依法治理,构建法治路径;源头治理,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协调配合,推进联防联控机制;强化综合治理,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四个方面为构建农村“扫黑除恶”长效机制提出建议。
李昭阳[5](2020)在《农村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不断建设下,农村经济飞速发展,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升。与此同时,农村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尤其是农村水污染问题,严重制约着新农村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通过研究我国农村水污染现状,数据分析包括此次疫情背景下的新型污染源在内的影响农村环境的多种主要污染源,以环境公平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文明理论和乡村振兴理论为基础,提出当前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水污染防治立法对农村问题回应少、法律法规粗疏、监管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以水污染防治制度较为完善的美国、日本、欧盟典型发达国家和地区家为样本,总结并借鉴其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优势和经验,最后针对以上分析提出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需要转变立法理念、完善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规范、健全农村水污染防治监管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等对策。
曾荻子[6](2020)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社区矫正管理研究》文中提出社区矫正制度起源于19世纪西方近代学派行刑社会化思想,20世纪施行于西方欧美法系国家,本世纪初叶飘洋过海来到中国。2003年我国开始试点,2009年全国试行,2012年1月10日,两高两部颁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全面承担社区矫正工作。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自试点至今十多年来,已经取得了一定突破和发展,保持和维护了我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但是,短短十几年的实施时间,只能算是摸索和起步。加之我国社区矫正方面的立法迟迟缺位,以及社区矫正队伍力量不足、经费保障不够、改造环境开放、体制机制不顺等诸多因素影响,全面实现“管得住、跑不了、改造好”的目标任务任重而道远,落实监督管理、教育矫正、适应性帮扶等工作的风险隐患十分突出。论文在广泛梳理国内外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管理等相关文献的基础上,以社会治理理论、公众参与理论为理论基础,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社区矫正管理为研究对象,对该县社区矫正管理的做法和成果进行了全面收集和整理,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数据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分析指出了目前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社区矫正管理中,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及社会认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在今后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刘文[7](2020)在《新时代基层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研究》文中提出信访作为中国现行的老百姓利益表达重要途径,也是中国政府解决纠纷和矛盾的重要渠道之一,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但随着中国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变,社会矛盾有所加剧,信访的方式变得多种多样,基政府表现尤为明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随着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习近平提出了全面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新要求,指明了信访工作全面改革的新方向。实现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将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日臻完善,同时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升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当前学界的研究热点具有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本文首先通过概述中国信访制度的变迁过程和阐述信访工作的基本概念和理论,调研分析Z镇基层信访工作实际,然后思考当前基层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要求下的不足之处,分析问题形成原因,最后就基层工作实际结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提出新时代基层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对策和建议。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绪论就本课题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梳理了国内对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并阐述了本文的主要研究方向和核心论点创新之处。第一章对中国信访制度的变迁和理论进行概述,研究中国信访制度的演进和相关理论,表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要求是目前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提升的基本要求、方针、战略,是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必然要求。第二章通过对Z镇调研情况表明,大部分基层政府信访问题都呈现出,复杂多样、逐年增多、法律约束不够和新型矛盾激增,而且已经影响到基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水平的提升,不能满足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第三章对Z镇基层信访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出基层信访工作目前法治建设不完善、干部群众法治意识不强、重点信访事项缺乏必要管制等方面存在不足。第四章基于前文的观点,结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依法治国以及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提出新时代基层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对策和建议,目的是为了新时代基层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日渐完善,工作体系编制健全,法治化建设日渐完备,完善新时代社会治理体系,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
刘子龙[8](2020)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文中认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战略定位,要求针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应秉持系统性、整体性思维,要求针对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保育等不同诉求之间的关系进行统筹协调、综合平衡。进而逐步形成契合于“三律”(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要求、和谐有序、绿色可持续的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格局。然而,受制于传统的,呈现出离散化、割裂化特征的权利(力)理论,并基于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快速推进的大趋势、大背景,以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为核心内容的各类权利(力)之间发生冲突的风险和几率正不断增大,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冲突也由此而不断加剧和凸显。鉴于此,本文研究试图从方法论的视角切入,在充分揭示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冲突现状的基础上,提炼出法学问题——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进而深入剖析冲突产生的方法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在此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论证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及法学意蕴,并引入与整体主义方法论具有内在一致性的价值排序理论。在整体主义方法论、价值排序理论的指引下,探索实现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新路径。本研究的行文架构主要由五章构成,各章的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揭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现状图景及问题。首先,廓清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范畴,明确研究的边界,着重阐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缘起、内涵、类型及意义。其次,基于“冲突——权利冲突——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这一逻辑思路,一步步聚焦于涉水权利冲突。并根据功能维度、价值维度、资源维度(流域典型性)对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进行类型化梳理。第三,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构造、涉水权利的配置、涉水权利间关系这三个维度揭示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产生的法律原因,即涉水权利构造的不完备、涉水权利配置的离散性、涉水权利关系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挖掘冲突产生的方法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最后,从法律理性、生态理性、风险理性三个维度揭示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基本诉求。第二章探究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首先,在前章已揭示出还原主义方法论是造成涉水权利冲突的根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还原主义方法论的合理性及局限性。针对还原主义方法论局限性之克服,提出整体主义方法论。并对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及法学内涵进行阐释。其次,阐释价值排序的理论内涵,通过分析价值排序理论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契合性,以论证引入价值排序理论的正当性、合理性。并基于价值排序理论,明晰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新价值排序,凸显生态价值的重要性。最后,基于整体主义方法论和价值排序理论,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构造中融入和谐价值与安全价值,以破解涉水权利构造的不完备和割裂性;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配置中确立综合模式,以破解涉水权利配置的离散性;在对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关系属性的理解中引入环境法律关系理论,以破解涉水权利关系的局限性。第三、四、五章则是分别针对极具长江流域典型性的三个冲突: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所进行的类型化、流域典型性、冲突产生机理的分析,以及对因应的冲突规制路径所进行的探析。具体内容如下:第三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生存权与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冲突、生命支撑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与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冲突、冲突所为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环境容量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流域水污染防治与区域排污权在制度设计、运行过程中存在明显断裂,未形成有效的协调与衔接,进而导致流域水污染防治无法有效约束、控制区域的排污行为。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理论基础,提出生存安全价值优先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进行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第四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之间的冲突、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行业冲突、冲突所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量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不同行业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而对流域控制性水库进行离散化、割裂化的调度,从而导致对流域水量的割裂化利用,结果导致冲突的产生。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提出统筹协调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进行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第五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与长江流域涉水环境权冲突、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与生态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空间冲突、冲突所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域空间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伴随着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的确立,水生态空间的恢复和拓展诉求日益凸显,由此对传统渔业养殖空间产生了明显的挤压和侵蚀,结果引发冲突的产生。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提出生态优先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
刘锐[9](2019)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时期,行政体制改革也进入了攻坚阶段,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日益彰显。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一种多元化、系统化、类型化的机制,不仅指决策过程末端环节的监督或问责,还包括决策制定到政策执行以及政策反馈的全过程,具有合法性、过程性和风险性等特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理论基础包括责任政府理论、行政过程理论和正当程序理论,现实意义体现为是责任意识提升的逻辑前提、行政秩序强化的内在动力和法治进程推进的重要保障。开放型市场经济的形成、法治建设战略目标的升级、行政主体责任观念的提升和政府公信力的重塑分别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条件。该制度的演进分为以国家机关监督为依托的孕育阶段、以行政问责理论为载体的萌芽阶段、以行政问责实践为需求的发展阶段、以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为落脚点的成型阶段,并呈现出由消极向积极的理念转变、由运动式向常态化的思维过渡、由零散到体系的规则设计、由中央到地方的推进路径等规律。通过规范文本的考察、现实案例的研讨和制度框架的梳理,发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虽然已较为成熟,但同时仍面临着追责主体失衡、追责对象单一、追责范围模糊、追责程序缺陷等问题,究其原因在于传统文化的影响、理论研究的制约、文本制度的不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需要把握好总体思路和具体面向。在总体思路上需要做到:一是理念提升,即实现由法制到法治、由惩罚到预防、由独断到合作;二是原则确立,即确立依法追责、权责一致、信息公开、终身追究原则;三是模式建构,在借鉴美国的“网状”和英国的“无缝隙”行政问责模式基础上,建构我国“立体式”追责模式;四是制度配套,加强责任评估、公众参与、官员复出等配套制度的建设。在具体面向上需要关注:一是在追责主体的选择上实现多元化;二是在追责对象的拓展上实现复合化;三是在追责范围的明确上实现体系化;四是在追责程序的健全上实现规范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在我国正在成为一种常态,既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加强该制度的法律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本文将原本“问责”这一政治话语下的研究课题,突破学科视域的限制,以法律这一治国重器对其进行规范,这不仅需要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突出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结合,也需要专家学者不断强化理论研究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本文对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这一具有较强政治意蕴的现实问题所进行的法学思考,着眼于行政法研究视角的特殊性,期望通过对具有我国本土特色问题的归纳总结,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在我国的良性发展提供决策建议。
蚁佳纯[10](2019)在《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文中研究表明税收收益权是一项源于宪法的基础性权力,其重点在于保障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并且关注其如何获得、获得多少的分配问题。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是指依据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各级政府所享有的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等进行相应规制。具体来看,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行使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受规制的客体是享有税收收益权的各级政府,规制内容是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研究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首先应明确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包括税收收益权的概念、权属、特征、法律关系的基本界定,明确税收收益权的主要分配模式和要求,探析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四项基本理论,由此对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形成整体认知。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是由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体系等方面共同架构而从,其对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具有重要的影响。例如,我国宪法的诸多原则显然可以构成税收收益权创设与分配的规制基础,其中包括构成权源基础的“人民主权原则”、法源基础的“法治原则”、财源基础的“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构成央地财政分配基础的“平等原则”。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实施的主要约束,则表现在分配秩序须坚持“两个积极性原则”、取得权力须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行使权力须坚持“保障人权原则”。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历程的三个阶段,不难发现我国存在着税收收益权宪法法律规制不完善之处及其引致财税法治缺位和政府间分配失衡的两大难题。通过分析美、德、法、日这四个国家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经验教训,可以发现其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皆遍源自宪法的授权和规范,且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具有一定的共性规律,其重点实际上是在促进税收资源的合理配置。结合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提出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以及在“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关系两组对策建议。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落实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将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将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规则予以法定。当然,修宪确定税收收益权要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有关入宪入法的步骤如何布局,本文提供了直接修改宪法、制定宪法相关法的《财政收支法》、择机通过宪法解释来明确这三种组合方案的思考。在完善立法后还需适时开展对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并完善必要的监督机制,以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机制来促进宪法对税收收益权的规制。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要从宪法规制的整体上进行考量,致力于促进财政的平衡发展,从而构建央地共同发展的双赢模式。因此,在税收收益权进行分配时,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以“调节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对税收收益权的的分配保持“税权谦抑”。同时,应当厘清影响分配调整的基础性、决定性和影响性因素,以适时找准对税收收益权分配进行调整的着力点。优化央地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首先是要完善共享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机制,形成联动协作关系,并使这一常态化机制充分体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在此基础上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并优化省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益权的分配,使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关系趋向于更加公平公正。而从财政平衡的角度看,还要协同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税收返还制度等作为改革的保障。同时,完善税收收益权的争议解决机制,让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有一个常态化的救济疏导机制,使现有税收收益权分配机制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
二、三峡大学政法学院发展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三峡大学政法学院发展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新时代中国网络舆论监督效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四、相关概念界定 |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相关概念 |
(二)我国网络舆论监督效能的评估指标 |
第一章 我国网络舆论的兴起与发展 |
第一节 世界互联网的产生与变革 |
一、互联网在西方的诞生与发展 |
二、互联网在中国的开拓与普及 |
三、移动互联网的出现与突破 |
第二节 中国网络舆论的生成与进展 |
一、构建民间网络舆论平台 |
二、制造网络公共刺激性话题 |
三、网民参与话题互动交流 |
第三节 网络舆论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必要性 |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可能性 |
第二章 我国网络舆论监督效能的分析 |
第一节 网络舆论监督的优势 |
一、监督渠道开放畅通 |
二、监督主体平等多元 |
三、监督方式高效便捷 |
四、信息传播广泛自由 |
第二节 网络舆论监督的功效 |
一、扩大了马克思主义舆论监督理论的影响力 |
二、形成了制约公权运行的舆论场 |
三、实现了民众监督进程的加速度 |
第三节 我国网络舆论监督效能的实证分析 |
一、案例选取说明 |
二、针对个别官员的监督效能 |
三、针对政府行为制度的整体监督效能 |
第三章 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新困境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网络舆论监督面临的新困境 |
一、网络舆论本身规范化程度尚待提高 |
二、政府部门应对方式亟需改变 |
三、非法侵犯公民权益现象时有发生 |
四、网络水军绑架舆论问题逐渐显现 |
五、网络和平演变进程愈演愈烈 |
第二节 网络舆论监督新困境的成因分析 |
一、网民的综合素养和理性表达能力有待提升 |
二、公职人员的理想信念和边界意识有待加强 |
三、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制建设有待完善 |
四、西方意识形态的网络渗透力量加大 |
第四章 提升我国网络舆论监督效能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网民认知层面 |
一、强化网民综合素质教育,增强信息表达真实性 |
二、引导网民有序参与,提高理性表达能力 |
第二节 政府应对层面 |
一、转变领导干部观念,提高网络舆情应对能力 |
二、及时监控与公开信息,有效维护网民知情权 |
三、加大网络监管力度,实现网络监督长效发展 |
四、提升中国话语传播力,掌握主流意识形态主导权 |
第三节 法制建设层面 |
一、健全网络舆论监督法律制度,追究违法违规行为 |
二、制定网络监督权益保护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
三、明确网络监管标准,依法规范网络监管行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2)乡村社会治理创新“一统三治”模式研究 ——鹤峰县的实践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主要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的历史沿革及相关理论 |
第一节 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的历史沿革 |
一、传统中国的乡村社会治理 |
二、近代中国的乡村社会治理 |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乡村社会治理 |
第二节 治理相关概念及治理理论 |
一、社会治理和中国乡村社会治理 |
二、西方治理理论 |
三、新时代社会治理理论 |
第二章 鹤峰县乡村社会治理创新的探索 |
第一节 鹤峰县基本概况及十八大以来乡村社会治理的探索过程 |
一、鹤峰县基本概况 |
二、十八大以来鹤峰县乡村社会治理的探索过程 |
第二节 鹤峰县“一统三治”治理模式 |
一、党建统领,夯实社会治理基础 |
二、自治创新,激发乡村社会活力 |
三、法治保障,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
四、德治浸润,凝聚乡村社会合力 |
第三节 鹤峰县邬阳乡典型案例 |
一、邬阳乡概况 |
二、邬阳乡社会治理建设 |
第三章 鹤峰县“一统三治”治理模式的成效及问题思考 |
第一节 鹤峰县“一统三治”治理模式的成效 |
一、治理体系日趋完善 |
二、党建基础更加坚实 |
三、社会活力逐渐激发 |
四、治理过程日益规范 |
五、精神风貌明显改善 |
第二节 鹤峰县“一统三治”治理模式的问题 |
一、自治组织能力有待提高 |
二、法治人才支撑尚显不足 |
三、德治运行效用还需强化 |
第四章 “一统三治”治理模式的经验及乡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一统三治”治理模式的经验 |
一、坚定党的领导核心地位 |
二、坚持社会治理群众主体 |
三、贯穿社会治理法治原则 |
四、创新社会治理道德载体 |
五、创新社会治理信息手段 |
第二节 乡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对策建议 |
一、巩固基层党组织的统领地位 |
二、优化适合乡村实际的治理思路 |
三、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 |
四、完善乡村治理协商民主化机制 |
五、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长效结合的保障机制 |
六、持续推进乡村民生事业建设 |
七、加强乡村社会治理智能化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部分学术论着 |
(3)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提出问题 |
二、概念界定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需求背景 |
第一节 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背景解读 |
一、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演进脉络 |
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内涵解读 |
第二节 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理论基础 |
一、依据:基于资源依赖与竞合关系 |
二、关键:遏制“搭便车”行为 |
三、目标:实现协同治理与区域协调发展 |
四、价值:助推全面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
第三节 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现实需求 |
一、增强全流域立法供给实效 |
二、整合放大全流域资源优势 |
三、平衡全流域整体利益诉求 |
小结 |
第二章 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实践现状 |
一、下游地区协同立法资源优于上中游地区 |
二、暂缺协同立法的专项制定法渊源 |
三、协同立法机制进度上中下游差异明显 |
四、人大协同立法成果:项目协同与立法性决定 |
五、政府协同立法成果:签订跨区域行政协议 |
第二节 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实践正面效应 |
一、助力修复和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
二、探索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
三、促进全流域协同治理规范化 |
第三节 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实践现存困难 |
一、协同立法主体与权限合法性受质疑 |
二、跨区域行政协议缺乏强制约束力 |
三、沿江省市地方立法冲突难以调和 |
小结 |
第三章 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进程优化 |
第一节 高度统一协同立法理念 |
一、协同原则:生态优先、双重调控、共建共享 |
二、协同主体:统筹本体资源与社会资源 |
三、管理模式:科层制为主,引入扁平化 |
第二节 协同立法重点达成共识 |
一、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 |
二、破解制约沿江综合立体交通网络瓶颈 |
三、纾解制约全流域协同发展的能源问题 |
四、统筹全流域产业创新以释放经济效能 |
五、突破行政壁垒推进全流域市场一体化 |
六、健全全流域公共卫生联动高效体系 |
七、建立健全全流域协调发展新机制 |
第三节 动态调适协同立法过程 |
一、协同方法:统筹“快”“慢”思维,分类施策 |
二、协同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规为主,签订行政协议为辅 |
三、协同过程:“亚正式”机制向“正式”体制渐进 |
小结 |
第四章 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探索建立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制度 |
一、前提:禁止增加行政区划层级 |
二、目标:确保协同于法有据 |
三、堵点:构建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机构 |
四、难点:规范人大立法性决定行使 |
五、依托:强化社会公众参与 |
第二节 健全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配套制度 |
一、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制度 |
二、推进长江经济带国土空间规划制度 |
三、优化长江经济带地方政绩考核机制 |
四、完善长江经济带协同执法司法机制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农村基层“扫黑除恶”的实践探索与长效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难点和创新之处 |
(一)本文的难点 |
(二)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农村黑恶势力的产生与危害 |
第一节 黑恶势力概念界定 |
一、恶势力 |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 |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 |
第二节 农村黑恶势力产生的原因 |
一、社会转型的影响 |
二、基层控制力弱化 |
三、市场规则不健全 |
四、多重利益叠加驱动 |
五、基层干部涉恶涉黑 |
第三节 农村黑恶势力发展的新动向 |
一、黑恶势力组织形式转变 |
二、黑恶势力操控基层政权 |
三、黑恶势力犯罪手段变化 |
四、黑恶势力渗透领域扩张 |
第四节 农村黑恶势力的严重危害 |
一、侵蚀农村基层政权 |
二、垄断农村公共资源 |
三、侵吞农村集体资产 |
四、危害农村社会治安 |
五、扰乱农村经济秩序 |
第二章 农村“扫黑除恶”的实践探索与基本特点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打黑除恶”的阶段性展开 |
一、“严打”战役开启(1983-1987) |
二、严打整治“冬季行动”(1996-1997) |
三、“打黑除恶”专项斗争(2000) |
第二节 新时代农村“扫黑除恶”的实践要求 |
一、巩固基层政权组织 |
二、加强平安乡村建设 |
三、实现乡村有效治理 |
四、落实乡村振兴战略 |
第三节 农村“扫黑除恶”的主要做法 |
一、广泛宣传 营造氛围 |
二、明确任务 压实责任 |
三、强基固本 专项治理 |
四、深挖彻查 精准整治 |
五、联合打击 重点整治 |
第四节 农村“扫黑除恶”的基本特点 |
一、明确重点打击目标 |
二、转变专项斗争方式 |
三、强化打“黑伞”力度 |
四、强调严厉依法打击 |
第三章 农村“扫黑除恶”的显着成效与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农村“扫黑除恶”的显着成效 |
一、优化社会治安 |
二、净化政治生态 |
三、夯实执政基础 |
四、赢得党心民心 |
第二节 农村“扫黑除恶”的现实困境 |
一、农村黑恶势力排查难 |
二、农村黑恶势力定性难 |
三、部门间配合不完善 |
四、农村综合治理薄弱 |
五、缺乏治理长效机制 |
第四章 构建农村“扫黑除恶”的长效机制 |
第一节 坚持依法治理,构建法治路径 |
一、完善涉黑涉恶刑事法网 |
二、科学把握涉黑涉恶法律政策 |
三、秉持宽严相济的司法理性 |
第二节 坚持源头治理,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
一、深挖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 |
二、充分发挥源头治理的主体担当 |
三、聚焦追责问责,压实监督责任 |
第三节 加强协调配合,推进联防联控机制 |
一、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办案机制 |
二、完善涉黑涉恶线索移送机制 |
三、重视涉黑涉恶情报收集工作 |
第四节 强化综合治理,提升基层治理能力 |
一、全面打击农村涉黑势力 |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
三、创新基层治理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5)农村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农村水污染概述 |
第一节 农村水污染现状 |
第二节 农村水污染源 |
第三节 农村水污染防治的理论基础 |
第三章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水污染防治立法对农村问题回应少 |
第二节 法律规定粗疏 |
第三节 监管制度不完善 |
第四节 公众参与程度低 |
第四章 典型国家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日本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
第三节 欧盟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
第五章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对策 |
第一节 转变立法理念 |
第二节 完善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规范 |
第三节 健全农村水污染防治监管制度 |
第四节 完善农村水污染防治公众参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部分学术论着 |
(6)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社区矫正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的相关研究 |
1.2.2 国内的相关研究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可能的创新点 |
1.4.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2 可能的创新点 |
2 理论基础和核心概念 |
2.1 理论基础 |
2.1.1 社会治理理论 |
2.1.2 公众参与理论 |
2.2 核心概念 |
2.2.1 社区 |
2.2.2 社区矫正 |
2.2.3 社区矫正管理 |
3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社区矫正管理的现状 |
3.1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社区矫正管理的体制 |
3.1.1 法律依据 |
3.1.2 机构设置 |
3.1.3 人员配备 |
3.1.4 矫正对象构成 |
3.1.5 财物配备 |
3.2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社区矫正管理的运行机制 |
3.2.1 工作职责 |
3.2.2 管理方式 |
3.2.3 部门协调 |
3.2.4 管理措施 |
3.2.5 管理成果 |
4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社区矫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存在的问题 |
4.1.1 司法所自身力量匮乏 |
4.1.2 社区矫正衔接机制不畅 |
4.1.3 社会力量参与不够 |
4.2 形成原因 |
4.2.1 社区矫正管理队伍力量薄弱 |
4.2.2 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不足 |
4.2.3 观念和社会基础制约 |
5 完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社区矫正管理的对策 |
5.1 做好公检法司之间的衔接配合 |
5.2 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的财政投入 |
5.3 提高社区矫正管理人员素质 |
5.4 鼓励公众共同参与社区矫正管理 |
6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新时代基层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及创新点 |
四、研究的方法 |
第一章 信访制度的变迁及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我国信访制度的变迁 |
一、中国传统的信访制度 |
二、中国现行的信访制度 |
第二节 信访工作的基本理论 |
一、信访工作和制度 |
二、相关基本理论 |
三、基层信访法治化理论 |
第二章 Z镇基层信访概述 |
第一节 Z镇信访的主要表现 |
一、特殊案例 |
二、具体表现形式 |
三、总体特征 |
第二节 Z镇信访工作机制 |
一、Z镇信访工作制度 |
二、Z镇信访工作开展情况 |
第三章 Z镇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存在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Z镇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基层信访的机制不够健全 |
二、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不强 |
三、基层干部执法水平参差不齐 |
四、重点信访对象稳控措施单一 |
第二节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基层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不够完整 |
二、基层信访工作机制运行不够顺畅 |
三、干部群众法治意识水平不够浓厚 |
第三节 Z镇信访工作启示 |
一、积极完善基层信访工作法律保障体系 |
二、积极健全基层信访工作运行机制 |
三、积极提升干部群众法治意识 |
第四章 基层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路径 |
第一节 科学完善信访工作制度 |
一、完善信访考核制度 |
二、统筹部门职能打破壁垒阻碍 |
三、科学制定综合管理体系 |
第二节 树立依法治国的工作理念 |
一、强化基层政府职能,促进基层信访工作法治化 |
二、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规范法规制度 |
三、依法引领信访问题的法治化处理 |
四、发挥“公检法司”的中心角色 |
五、依法打击无理上访、非访等行为 |
第三节 全面提升干群法治意识 |
一、推进普法工作,增强群众法律意识 |
二、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信访问题 |
三、强化干部队伍法治能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一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一览表 |
(8)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的现状与评述 |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范畴的界定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缘起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阐释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类型 |
四、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意义 |
第二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廓清 |
一、“冲突”与权利冲突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阐释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类型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理论溯源与规制诉求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原因分析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理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诉求 |
第二章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方法论转换:从还原主义方法论到整体主义方法论 |
一、还原主义方法论的阐释与评析 |
二、还原主义方法论局限性之克服:整体主义方法论 |
三、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 |
第二节 价值论调整:从旧价值排序到新价值排序 |
一、价值排序的理论阐释 |
二、价值排序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契合性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新价值排序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实现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构造的价值拓展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配置的模式选择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关系的属性界定 |
第三章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生存安全价值优位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 |
三、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完善 |
第四章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统筹协调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 |
三、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完善 |
第五章 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生态优先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
三、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 |
结论:新时代长江流域法治的突破与转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概念辨析 |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 |
二、责任追究的概念 |
三、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内涵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理论基础 |
一、责任政府理论 |
二、行政过程理论 |
三、正当程序理论 |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现实意义 |
一、责任意识提升的逻辑前提 |
二、行政秩序强化的内在动力 |
三、法治进程推进的重要保障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产生条件 |
一、经济条件:开放型市场经济的形成 |
二、政治条件:法治建设战略目标的升级 |
三、文化条件:行政主体责任观念的提升 |
四、社会条件:政府公信力的重塑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演进阶段 |
一、以国家机关监督为依托的孕育阶段 |
二、以行政问责部署为载体的萌芽阶段 |
三、以行政问责实践为需求的发展阶段 |
四、以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为落脚点的成型阶段 |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演进规律 |
一、由消极向积极的理念转变 |
二、由运动式向常态化的思维过渡 |
三、由零散到体系的规则设计 |
四、由中央到地方的推进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现实考量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表现 |
一、规范文本的考察 |
二、现实案例的研讨 |
三、制度框架的梳理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追责主体失衡 |
二、追责对象单一 |
三、追责范围模糊 |
四、追责程序缺陷 |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 |
一、传统文化的影响 |
二、理论研究的制约 |
三、规范设计的缺陷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的总体思路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理念提升 |
一、由法制到法治 |
二、由惩罚到预防 |
三、由独断到合作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原则确立 |
一、依法追责原则 |
二、权责一致原则 |
三、信息公开原则 |
四、终身追责原则 |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模式建构 |
一、域外行政问责模式的考察 |
二、域外行政问责模式的评析 |
三、我国“立体式”追责模式的建构 |
第四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制度配套 |
一、责任评估制度 |
二、公众参与制度 |
三、官员复出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的具体面向 |
第一节 多元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主体的选择 |
一、选择多元主体的依据 |
二、多元主体的共同特点 |
三、同体追责主体的规范 |
四、异体追责主体的健全 |
第二节 复合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象的拓展 |
一、复合化追责对象的关系 |
二、细化个体责任追究 |
三、强化集体责任追究 |
第三节 体系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范围的明确 |
一、综合立法模式的采用 |
二、多种归责原则的适用 |
三、多重判断标准的建构 |
第四节 规范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程序的健全 |
一、增加事前评估程序 |
二、强化正式运行程序 |
三、优化事后救济程序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研究进展 |
二、对税收收益权研究的发展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税收收益权的基本界定 |
一、税收收益权的概念内涵 |
二、税收收益权的权属辩析 |
三、税收收益权的法律关系反思 |
第二节 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基本内涵 |
一、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宪法依据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不同分类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方式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渊源 |
一、社会契约理论 |
二、财政分权理论 |
三、分配正义理论 |
四、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 |
第二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法源梳理 |
一、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
二、我国宪法相关法中的有关规定 |
三、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
四、我国非正式法源中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基本原则 |
一、权源基础:人民主权原则 |
二、法源基础:法治原则 |
三、财源基础:税收法定原则 |
四、分配基础:平等原则 |
第三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主要约束 |
一、秩序约束:两个积极性原则 |
二、责任约束:权责统一原则 |
三、边界约束: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进展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进展 |
一、1950-1979年:中央财政集权旧模式 |
二、1980-1993年:中央弱地方强模式 |
三、1994年至今:中央强地方弱新模式 |
第二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在立法与行政中的不协调 |
一、现行税收收益权法源的宪法缺失 |
二、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缺位 |
第三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失衡 |
一、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和支出责任严重失衡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标准不利于调动积极性 |
三、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协调机制未规范 |
第四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单一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法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日本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二节 联邦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美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德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国际经验的启示 |
一、税收收益权的创设普遍源自宪法授权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普遍受宪法规制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亦受宪法规制 |
第五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 |
第一节 理顺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要求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入宪 |
二、明确税收收益权的立法权归属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规则的法定 |
第二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依宪运行的立法路径探析 |
一、税收收益权入宪的建议 |
二、依宪制定《财政收支法》 |
三、规范宪法解释机制 |
第三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立法监督 |
一、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审查主体 |
二、厘清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 |
三、健全合宪性审查的程序机制 |
第四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执法监督 |
一、完善各级人大的预算监督制度 |
二、优化税收收入的绩效考核机制 |
三、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第六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 |
第一节 调整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的宪法基础 |
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 |
二、以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 |
三、以税权谦抑原则为边界 |
第二节 厘清影响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因素 |
一、基础性因素的反思 |
二、决定性因素的反思 |
三、影响性因素的反思 |
第三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调整 |
一、共享税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 |
二、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 |
三、适度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 |
四、优化省以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 |
第四节 协同优化税收返还的分配 |
一、税收返还的分配调节机制 |
二、税收返还的优化调整路径 |
第五节 完善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争议解决机制 |
一、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正义 |
二、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三峡大学政法学院发展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时代中国网络舆论监督效能研究[D]. 任宏莉. 三峡大学, 2020(06)
- [2]乡村社会治理创新“一统三治”模式研究 ——鹤峰县的实践探索[D]. 廖怡. 三峡大学, 2020(06)
- [3]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研究[D]. 支艳. 西南政法大学, 2020
- [4]农村基层“扫黑除恶”的实践探索与长效机制研究[D]. 柴文青. 三峡大学, 2020(06)
- [5]农村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研究[D]. 李昭阳. 三峡大学, 2020(06)
- [6]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社区矫正管理研究[D]. 曾荻子. 三峡大学, 2020(06)
- [7]新时代基层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研究[D]. 刘文. 三峡大学, 2020(06)
- [8]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D]. 刘子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9]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D]. 刘锐. 黑龙江大学, 2019(05)
- [10]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D]. 蚁佳纯.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