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患纠纷案件案由的确立(论文文献综述)
陆婷[1](2020)在《医师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国际保险行业领域,医师责任保险是较为普遍、完善的职业责任保险之一。而目前国内的医师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理论与实践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从法学的角度,丰富该领域的研究,促进医师责任保险发展是一项有意义的研究工作。本文除前言及结语外,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医师责任保险基础理论研究。第一,从概念上定义,医师责任保险属于为专业人员提供的职业责任保险;第二,经过分析本文认为,医师责任保险保险标的性质应为侵权责任;第三,理论与实务界对医疗责任保险种类之间的划分尚未统一,本文提出将医疗责任保险划分为医师责任保险与医疗机构责任保险,二者统称为医疗责任保险,二者在保险合同的内容、主体上存在一些差异;第四,医师责任保险是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补充,推行医师责任保险有利于减轻医方经济压力、适应医疗体制改革、督促医师规范行医等价值与作用;第五,分析我国医师责任保险发展现状,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困难,医师责任保险存在一些问题。第二部分,医师责任保险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一,我国法律制度中未确立保险人抗辩义务,保险合同中通常约定保险人的索赔参与权,而确立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有其重要意义;第二,医师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过窄。医疗损害不同于医疗事故,但目前多数保险人将责任范围限于医疗事故,无法满足医方需求;第三,保险合同条款中,多数保险人未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属于赔偿范围,甚至纳入除外责任不予赔付;第四,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统一名称后,医疗鉴定仍延续“二元化”制度,而鉴定机构之间适用的鉴定制度存在较大差异。鉴定内容中未划分医师与医疗机构责任,易违背责任分担原则;第五,保险实施模式影响医师责任保险发展。现行自愿性保险模式使医师责任保险发展受困,因此分析强制性保险模式与自愿性保险模式的利弊,为选择实施模式提供依据。第三部分,医师责任保险的完善建议。借鉴域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发展情况,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应确立保险人抗辩义务的相关机制,从法律层面、保险合同条款、及相关机制中确立保险人的抗辩义务;第二,建议将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扩大至医疗损害,使责任保险与我国侵权责任法更契合;第三,建议在赔偿条款中列入精神损害赔偿,且为防止责任保险危机、便于保险人理赔金额的预测,应当设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第四,在鉴定机构中适用统一的医疗鉴定制度,并划分医师与医疗机构责任;第五,在我国实施强制为主、自愿为辅的保险模式,应当对风险较高的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自由执业医师实行强制性保险,对其他医师实行自愿性保险模式。
易珈羽[2](2019)在《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文中研究表明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通过鉴定的方式查明事实,对于医患双方责任的划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医疗鉴定在形成以医学会为主体的医疗事故鉴定和以司法鉴定机构为主体的医疗过错鉴定的二元制体系后,司法实践中“鉴定种类混乱”、“以鉴代审”、“多次鉴定”等现象频发。二元制鉴定体系是造成“鉴定乱象”的根本原因。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医疗解释》)出台。《医疗解释》与《侵权责任法》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上构建起医疗损害责任归责体系。《医疗解释》通过规范法条试图统一医疗鉴定机制。但是从医疗损害鉴定实践情况来看,《医疗解释》的出台并没有真正实现鉴定体制的二元合一。医学会的法律地位不明导致二元制并行的弊端并未彻底消除。从立法机关的角度看,只有正确定位医疗损害鉴定的本质,归回同行评议,将医学会鉴定模式进行彻底改革使其符合医疗损害鉴定要求,才能从根本上废除二元制鉴定体系。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看,其一方面应从专门性问题的判断和鉴定必要性审查来限制无谓的鉴定程序启动;另一方面从专家辅助人制度和鉴定人出庭说明来破除“以鉴代审”的司法困境。
吴运来[3](2018)在《医方说明义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第一章:医方说明义务的基础理论。第一节主要梳理了医方说明义务的概念、历史沿革及功能。医方说明义务是一种独立义务而非手段性、从属性义务。广义的医方说明义务本身既包含说明义务也包含取得患方同意的义务。应将其与“知情同意权”进行区分。医方说明义务的功能包括:转换医患关系范式以保障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功能、考量和确定医疗水平的功能、促进理性商谈、重建医患信任、避免医疗纠纷等功能。第二节主要阐述了医方说明义务的法理依据——患者自主决定权。认为:其一,坚持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更符合具体患者理性;其二,坚持患者自主决定权与对惟理性主义的反思内在契合;其三,患者自主决定权是对抗医师权力滥用的法权依据。第三节主要界定医方说明义务的性质。首先阐述了侵权法关于医方说明义务性质的学说,对身体伤害行为说、人格权侵害说进行了剖析,提出了从维护身体完整性到保障患者自主决定的人格利益的转变;接下来论述了医方说明义务在合同法上的性质,主张既有法定义务也有约定义务,反对一味扩张法定义务。第二章:医方说明义务的主体及对象。指出医方说明义务的应然主体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只应当是具体履行者,而其中自主决定权的说明义务的具体履行者应当是主治医师。其次,患者的同意能力获得了与民事行为能力分离的地位。患者同意对于意思能力的要求的标准低于民事行为能力。因其是对自身人身利益的某种处分,不涉及财产交易,因而不需要考虑交易安全。第三章:医方说明义务的内容。第一节主要是关于说明义务内容的判断标准。对挑战现行说明制度假设的临床证据进行了考察,说明理性医生的标准、理性病人的标准仍然依赖医师权力。认为医生和病人应该共享医疗决策,保障病人的价值观和偏好。因此,判断标准应采“理性患者说”与“具体患者说”的结合。第二节论述了说明义务的一般内容,首先探讨了说明义务范围的适当性问题,要防范说明的失灵,警惕说明信息数量过多,出现“超载”效应。之后分别对医疗风险、替代治疗方案、说明义务的例外等进行了具体剖析。第三节是关于说明义务的类型化,根据自我决定的权重,可区分为自我决定的说明义务、确保疗效的说明义务、转医转院的说明义务等。第四章: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行为及过错。第一节主要是关于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一般行为类型化和具体行为类型化梳理。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行为类型化包括:说明后不同意以及知情而未告知或未征得患者同意;第二种类型是不知情而未告知。第二节第一部分主要论述违反说明义务的过失的概念及过失的认定标准,厘清了说明过失与医疗技术过失的关系。对英美法区分基本信息与附带信息进行借鉴。最后,对医方说明过失的证明进行了介绍,指出说明过失之诉的特殊意义;第二部分主要讨论在医疗损害责任领域适用过错原则可能有着形式上的公平与实质的不正义;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违反说明义务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其一,单纯违反说明义务的过失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二,对违反说明义务与其后进行的诊疗行为进行一体化评价,根据具体类型具体适用归责原则。第五章:违反医方说明义务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第一节主要介绍违反医方说明义务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的核心要素。首先,在该种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上应适用替代法加上自主决定的意志自由,医方可通过论证合法替代行为成立来进行抗辩和主张免责。其次,因果关系应当建立在违反说明义务与实际的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之间。再次,对在说明领域里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分工进行探讨。第二节主要论述适用传统的“若无则不”因果关系标准的障碍及克服。若严格适用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具有相同风险的治疗措施的迟早到来以及风险的迟早发生会否定因果关系在此领域的成立。因此,需要适用修正后的替代法理论。进而对低治愈率条件下适用机会丧失理论进行了讨论。第三节论述对患者“后见之明”的制约:个人偏好胜于理性患者标准的说明义务。患者需要证实或至少主张为何他即使被适当告知,也会特别因为个人原因拒绝同意治疗。第六章: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损害赔偿。第一节探讨了为什么应以实际损害而非权益损害为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其一,权利遭受侵害并不必然导致损害;其二,是关于“实际损害说”和“知情同意权受损说”之辩。第二节主要介绍损害事实的类型,包括现实权益损害和期待权益损害。第三节讨论违反医方说明义务承担财产性损害赔偿。其一,违反说明义务造成的财产性损害赔偿性质之辩析;其二是关于赔偿计算的特殊性,就在于要计算不同意思决定存在的实际利益差。第四节探讨的是违反医方说明义务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首先,应对“其他人格利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进行限制;其次,区分研究了违反自主决定权医方说明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和违反确保疗效说明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各自的特殊性。
黄铭[4](2014)在《我国民事案由变更程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事案件案由基于于方便案件归类整理的目的进行设置,继而生发的一系列理论初步构建了民事案由制度的基本逻辑体系。在实践的质询中可见案由制度仍需要通过不同维度进行审视,以明确理论体系化的基础与立法完善的目标。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民事案由变更在理论和实践的立体检视下呈现出的与其他诉讼制度间的交错联系,解决实践中案由变更因缺乏立法规范而产生的疑窦。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突破学理层面的探讨,系统阐述有关民事案由变更的基本理论。引发籍由设置案由变更程序对案件审理核心变化的处理方式不一所导致的乱象进行调整的可能性的思考。第二章针对民事案由变更的现状进行检视和反思。通过分析现有法律条文架构起的民事案由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内外构造,结合对案例的剖析,归纳出民事案由变更程序方面的立法缺陷与缺失。第三章从理论层面论述了民事案由变更与其他诉讼制度间的联系。包括案由变更与诉的制度的运行、案由变更与法院对案件的定性行为关联之思考、案由变更与管辖制度的有效运行以及案由变更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等几个方面。第四章从立法机理和配套措施角度为构建民事案由变更程序提供全面的构想。
傅宏宇[5](2013)在《中国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Health"在英文里主要是“健康”的意识,而我们的重要意义则是“卫生”!所谓“卫生”,就是扞卫生命!人们常用四个字来概括人的一生:生老病死。其实,这四个字重新调整一下秩序,也许更形象:生病老死!这四个字描述了人一生的不同阶段,在这几个阶段中,无一例外的要与医院发生关系,无一例外的要与医生打交道。据统计,2012年全国到各级医院就诊的人次达到65亿,按13亿人中计算,人均到医院就诊5次!可见医院和医务人员对每个生命都是极为重要的但是就是这样一个救死扶伤的地方,就是这样一群代表人类与疾病作斗争的白衣战士,却遭遇到了很多针对他们的伤害。2008年,全国平均每家医院遭受20.6起,这个数字在2012年上升到27.8起。2012年全国共发生恶性伤医案件11起,造成35人伤亡,其中死亡7人,受伤28人。虽然35人的伤亡与65亿就诊人次相比显得微不足道,但这35个人的生命却足以震惊全国人民,也足以震动医务人员的内心!本来医患矛盾不是中国所独有的,欧美等国的医患矛盾也很多,但他们主要通过多种机制来解决,这些机制除了传统的诉讼外,更为广泛使用的是非诉讼解决机制。而我国则存在医患矛盾解决机制不系统,不健全的问题,以致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医患矛盾越来越尖锐。因此,全方位的研究我国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不仅有理论意义,更有强烈的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方法以文献研究为主,再加上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根据所收集到的国内外想着文献及案例,对它们加以归纳整理,横向比较和综合分析,得到相应的结论,并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结合同际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提出有效的改进意见。本文的架构主要由以下几部份组成:第一章为医患关系的界定,对医患关系进行了一个详细的描述;第二章为医患纠纷的概念和分类;第三章为医疗纠纷的专业技术鉴定,介绍如何认定医疗事故;第四章介绍医患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第五至七章主要讨论的是医患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其中包括协商、调解和仲裁等三个方面。第八章为构建多元化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本研究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一、文献分析法收集国内外有关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相关文献,加以整理、归纳和分析,为本研究提供基础,建立研究架构。二、比较研究法通过对收集来的文献,提取其核心观点,并与我国目前进行综合比对,为构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提供借鉴。三、案例分析法通过对国内外实际发生的案例进行述评,为本研究提供证据,以增加说服力,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可读性。
纳玲[6](2012)在《医患纠纷问题的法律分析及其应对进路》文中研究表明目前医患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表现为复杂化、多样化。密切关注医患纠纷问题的发展趋势,从法理角度积极探索医患纠纷解决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不仅有利于妥善解决此类纠纷,更能客观公正、高效便捷地维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该类纠纷案件的审理尽快适应我国司法改革与发展的新要求,并在实践中不断得以发展与完善。
纳玲[7](2012)在《医患纠纷问题的法律分析及其应对进路》文中提出目前医患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表现出随意性、多样化的特点。密切关注医患纠纷问题的发展趋势,从法理角度积极探索医患纠纷解决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不仅有利于妥善解决此类纠纷,更能客观公正,高效便捷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该类纠纷案件的审理尽快适应我国司法、医疗改革与发展的新要求,并在实践中不断得以健全和完善。
艾尔肯,林立新[8](2012)在《《侵权责任法》确立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意义》文中研究指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确立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全面体现了平等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该法使用"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充分体现了民事权利保护法和救济法的性质;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确立构建了一元化的医疗损害责任体系,彻底改变了对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二元化"的现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确立,有利于公正、合理的裁判各种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确立推动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修订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从而明确了医疗纠纷案件的案由;对有效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产生了积极的意义。
孙东东,张鹏[9](2011)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难题及审判对策》文中提出《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留下诸如当事人选择、案由确定、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判断标准、病历证据属性、鉴定体制等许多实践操作的难题。对这些司法实践难题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已经出台了部分司法解释,但实质性的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有一个过程,在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之际,地方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当地的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可以因地适宜出台地方司法审判指导文件。我们现在看到的浙江、江苏、上海、北京四个省市的地方审判指导文件,解决了各地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一些难题,在制度上有创新之处,且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地方司法审判指导文件的出台,既解决了当前地方上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困境,也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积累经验。
王丹峰[10](2011)在《论医患纠纷中患者权利及其保护》文中认为医患纠纷是世界性的难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被认为是“最麻烦”的案件。近年来,我国医患纠纷频发、高发,目前案件数处于高位运行。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每年法院受理的医患纠纷案件已达1万余件,在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总数排在第四位。由于这些案件普遍存在着审限长、诉讼费用高、患者败诉率高等问题,最终迫使受害患者案结事不了,拖着病残之躯走上漫长的上访之路。而有些受害患者在权衡维权成本之后,直接选择了“医闹”、暴力索赔等不理性方式进行维权,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笔者认为,受害患者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是医患纠纷不断升级的根本原因,而造成受害患者这种境况,法律难辞其咎!本文将从患者权利设置、为患者维权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等方面,论述如何加强对深陷医患纠纷中患者权利的保护。第一部分包括导论和第一章。导论部分论述选题背景、意义、研究现状及研究方法等内容;第一章概述患者权利。其中,第一节介绍了对患者的再认识;第二节提出了患者权利的概念,根据患者权利产生的依据、效力范围、作用等方面进行了分类,从社会层面实证层面对患者权利进行了考察,阐明了患者权利的法哲学基础,论述了保护医患纠纷中患者权利的必要性,即保护患者权利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是平衡医患关系的客观需要,顺应了世界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第二部分主要运用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论述患者权利产生的依据,为下文论述患者权利奠定基础,这部分包括第二章和第三章。第二章论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其中,第一节介绍了有关医疗行为界定的几种观点,及本文对医疗行为的界定。第二节阐述了医疗行为具有的道德性、专业性、高度风险性、侵害性等特殊性,并交代了根据医疗行为每一种特性产生的患者权利,以及对与医疗行为特殊性相关问题的观点。这些问题有:医疗机构“见死不救”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医疗风险现实化后由谁来承担责任;医疗行为对患者合理侵害的范围等问题。第三章讨论患者在医患关系中的定位。其中,第一节和第二节交代了医患关系的定义和模式;第三节对有关医患关系性质的各种主要学说进行了讨论,并重点分析了合同关系说、侵权行为说、消费关系说等民事法律关系说。最后,本文提出,医患关系是消费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的竞合,有关医患关系性质的争论远不是学理上的争论,而是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利益之争的观点。第四节论述了患者在医患纠纷中定位为消费者、医疗损害受害者、合同一方当事人三种身份中哪一种更有利于其维护权利。第三部分主要运用实证和比较的研究方法,论述患者享有哪些权利及对应的保护措施,本部分包括第四章和第五章。第四章阐述了在侵权损害关系中,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自主决定权、获得紧急抢救权;第五章论述了在合同关系中,患者享有强制缔约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抗辩权,以及患者创设的权利,如优生选择权。此外,还论述了患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获得的保护,以及对医疗合同中有关患者人身伤害免责条款进行的规制;并阐明在消费关系中,患者享有“强买强卖”权、“先服务后买单”权,患者在消费关系中哪些权利应当受到限制。第四部分即第六章,运用了比较、实证等方法,研究如何加强患者在医患纠纷中的权利保护。第一节介绍了我国医患纠纷中患者权利保护的现状。第二节分析了我国患者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在立法上仍存在“二元化”问题,法律法规杂乱不成体系、且多体现医疗机构利益、缺乏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强制性规定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患者维权成本过高、鉴定“混乱”、法官过分依赖鉴定结论、刑民不分现象严重、患者诉求表达渠道不畅等问题。第三节首先介绍了美国、德国、新西兰、日本几个代表性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医患纠纷的处理,及对患者采取的保护性措施,并从中归纳出四点值得我国借鉴的患者权利保护措施。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加强患者权利保护的措施,具体包括:在立法上对法律法规进行清理、确立患者生命健康权至上的立法原则、制定一部《患者权利保护法》、确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等;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设立医患纠纷合议庭、建立患者权利争讼的快速解决机制、增强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等措施,切实保护患者权利。
二、医患纠纷案件案由的确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医患纠纷案件案由的确立(论文提纲范文)
(1)医师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医师责任保险基础理论研究 |
1.1 医师责任保险的概念 |
1.2 医师责任保险标的的性质 |
1.3 医师责任保险与医疗机构责任保险的辨析 |
1.3.1 医疗责任保险的种类 |
1.3.2 医师责任保险与医疗机构责任保险的差异 |
1.4 医师责任保险的价值与作用 |
1.4.1 适应医疗体制改革,减轻医方经济压力 |
1.4.2 督促医师规范行医,优化执业队伍 |
1.4.3 缓解医患矛盾,减少争议纠纷 |
1.5 我国医师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
第二章 医师责任保险存在的法律问题 |
2.1 未确立保险人的抗辩义务 |
2.1.1 缺乏抗辩义务使医方困于纠纷之苦 |
2.1.2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保险人的抗辩义务 |
2.1.3 确立保险人抗辩义务的意义 |
2.2 医师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过窄 |
2.2.1 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的概念辨析 |
2.2.2 目前医师保险责任限于医疗事故无法满足医方需求 |
2.3 赔偿范围未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
2.3.1 现行法律中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 |
2.3.2 将精神损害赔偿除外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 |
2.4 医疗鉴定制度尚未统一 |
2.4.1 医疗鉴定制度仍是二元化模式 |
2.4.2 鉴定内容未划分医师责任与医疗机构责任 |
2.5 保险实施模式影响医师责任保险发展 |
2.5.1 现行模式下保险发展受困 |
2.5.2 保险实施模式分析 |
第三章 医师责任保险的完善建议 |
3.1 确立保险人的抗辩义务 |
3.1.1 域外保险人抗辩义务借鉴 |
3.1.2 建立保险人抗辩义务相关机制 |
3.2 扩大保险责任范围至医疗损害 |
3.2.1 域外保险责任范围借鉴 |
3.2.2 建议将责任范围扩大至医疗损害 |
3.3 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 |
3.3.1 赔偿条款中应列入精神损害赔偿 |
3.3.2 设定精神损害赔偿最高限额 |
3.4 建立统一的医疗鉴定制度 |
3.4.1 鉴定机构适用统一的医疗鉴定制度 |
3.4.2 在鉴定中划分医师与医疗机构责任 |
3.5 实施强制为主,自愿为辅的保险模式 |
3.5.1 域外保险实施模式借鉴 |
3.5.2 建议我国采取强制为主,自愿为辅的保险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研究综述 |
0.3 研究方法 |
0.4 结构安排 |
第1章 医疗纠纷案件特点与我国医疗纠纷司法解决中的“鉴定乱象” |
1.1 医疗纠纷案件的概念及特点 |
1.2 我国医疗纠纷司法解决中的“鉴定乱象”现状 |
1.2.1 鉴定类型多样、鉴定文书繁多 |
1.2.2 “以鉴代审”现象比较突出 |
第2章 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面临的难题及现有解决方案的不足 |
2.1 医疗纠纷“鉴定乱象”源于二元鉴定体系 |
2.1.1 我国二元鉴定体系形成沿革 |
2.1.2 二元鉴定体系的缺陷及影响 |
2.2 《医疗解释》对统一医疗损害鉴定的规定及意图 |
2.2.1 《医疗解释》对医疗损害鉴定的规定 |
2.2.2 《医疗解释》所确立的医疗损害鉴定规则的意图 |
2.3 《医疗解释》规定的不足 |
2.3.1 医学会鉴定的法律地位不明,二元制并行弊端未彻底根除 |
2.3.2 “专门性问题”的列举式立法难以涵盖所有实践需求 |
第3章 医疗损害鉴定的本质界定及其制度完善 |
3.1 “以鉴代审”的根本原因在于鉴定本质认识不清 |
3.2 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完善:基于《医疗解释》的再解释 |
3.2.1 回归同行评议,从根本上破除二元鉴定体制 |
3.2.2 明确医学会鉴定的法律地位,彻底根除二元体系的制度接口 |
3.2.3 强化专家辅助制度与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 |
3.2.4 “专门性问题”完善与多次鉴定审查权再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的学术成果 |
(3)医方说明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来源及理论和实践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医方说明义务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概念、历史沿革及功能 |
一、医方说明义务的概念辨析 |
二、医方说明义务的历史沿革 |
三、医方说明义务的功能 |
第二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患者自主决定权 |
一、坚持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更符合具体患者理性 |
二、坚持患者自主决定权与对惟理性主义的反思内在契合 |
三、患者自主决定权是对抗医师权力滥用的法权依据 |
第三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性质厘清 |
一、侵权法关于医方说明义务性质的学说 |
二、合同法关于医方说明义务性质的学说 |
第二章 医方说明义务的主体及对象 |
第一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主体 |
一、在说明义务主体上的现行立法规定检索 |
二、关于医疗机构是否应成为说明义务主体的探讨 |
三、说明义务的具体履行者 |
第二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对象 |
一、我国医方说明义务的对象的立法沿革 |
二、患者同意能力 |
三、患者近亲属的说明对象地位的探讨 |
第三章 医方说明义务的内容 |
第一节 医方说明义务内容的判断标准 |
一、说明义务判断标准的演化 |
二、挑战现行说明制度假设的临床证据 |
三、我国医方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探讨 |
第二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一般内容 |
一、说明的适当范围 |
二、说明的重要事项 |
三、说明义务的例外 |
第三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类型 |
一、自我决定权的说明义务 |
二、确保疗效的说明义务 |
三、疗养指导的说明义务 |
四、转医转院指示或劝告的说明义务 |
第四章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行为及过错 |
第一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行为类型化 |
一、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一般行为类型化 |
二、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具体行为类型化 |
第二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过错要素 |
一、过错要素的立法与学说 |
二、过错原则形式上的公平与实质的不正义 |
三、违反说明义务的归责原则具体适用 |
第五章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 |
第一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的核心要素 |
一、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替代法+自主决定的意志自由 |
二、因果关系应当建立在违反说明义务与实际损害之间 |
三、在说明领域里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分工 |
第二节 适用传统的“若无则不”因果关系标准的障碍及克服 |
一、修正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以保护患者自主权 |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修正传统因果关系的裁判实例及分析 |
三、“机会丧失”原则与赔偿的比例责任规则适用 |
第三节 对患者“后见之明”的制约:个人偏好胜于理性患者标准的说明义务 |
一、患者“后见之明”问题的提出 |
二、因果关系判断中的主观说与客观说 |
三、确立具体患者本人对事后主张的说明义务 |
第六章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损害赔偿 |
第一节 以实际损害而非权益损害为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
一、权利遭受侵害并不必然导致损害 |
二、“实际损害说”和“知情同意权受损说”之辩 |
第二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现实权益损害与期待利益损害 |
一、现实权益损害 |
二、期待利益损害 |
第三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财产性损害赔偿 |
一、违反说明义务造成的财产性损害赔偿性质之辩析 |
二、不同意思决定存在实际利益差 |
第四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
一、对“其他人格利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 |
二、违反自主决定权的说明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 |
三、违反确保疗效说明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攻读科研成果 |
致谢 |
(4)我国民事案由变更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案由变更的一般考察 |
第一节 民事案由的基本理论 |
一、 民事案由的概念的深层分析 |
二、 民事案由制度的价值 |
三、 民事案由的确定 |
第二节 民事案由的变更 |
一、 民事案由变更的概念 |
二、 民事案由变更的现实需求 |
三、 民事案由变更的分类 |
第三节 民事案由的变更程序 |
一、 民事案由变更程序的概念及性质 |
二、 民事案由变更程序的价值 |
三、 民事案由变更程序的辐射领域 |
第二章 我国民事案由变更的现状透视 |
第一节 民事案由变更的相关规定 |
一、 《案由规定》的嬗变与解析 |
二、 《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由的隐性规范 |
第二节 民事案由变更的实践状况与问题 |
一、 民事案由变更的实例展示 |
二、 民事案由变更实践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民事案由变更程序的交困现状及其原因 |
一、 民事案由变更程序的立法缺失 |
二、 民事案由变更程序的实践困惑 |
三、 民事案由变更程序现状产生的原因 |
第三章 民事案由变更与其他的诉讼制度之衔接的理论探讨 |
第一节 民事案由变更与诉的制度的运行 |
一、 诉的变更的概念解析 |
二、 诉的变更与民事案由变更的关系 |
三、 诉的变更对民事案由变更的影响 |
第二节 民事案由变更与案件的定性权行使 |
一、 案件定性权的涵义 |
二、 案件定性权的主体 |
三、 案件定性权对民事案由变更的影响 |
四、 行使案件定性权的现实问题及后果 |
第三节 民事案由变更与管辖制度间的关联 |
一、 民事案由与确定管辖的关系 |
二、 民事案由变更对管辖的影响 |
第四节 民事案由变更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
一、 民事案由与当事人辩论权行使 |
二、 民事案由变更与当事人的举证行为 |
三、 民事案由变更与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 |
第四章 民事案由变更程序的构建 |
第一节 构建民事案由变更程序的原则 |
一、 当事人的变更权与法院决定权相结合原则 |
二、 范围法定原则 |
三、 程序连贯原则 |
第二节 民事案由变更程序的立法构想 |
一、 案由的变更情形 |
二、 案由变更的提出 |
三、 案由变更的时间 |
四、 法院对民事案由变更权的释明义务 |
第三节 案由变更程序与相关制度的立法关联 |
一、 对当事人的节制性保护的立法建议 |
二、 对当事人平等保护的立法建议 |
三、 完善对法院的约束 |
四、 完善民事案由变更情况下的管辖规则 |
五、 民事案由变更程序对举证权利的保障措施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5)中国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医患关系的界定 |
1.1 医患关系的界定 |
1.1.1 医患关系是医疗消费服务关系 |
1.1.2 医患关系是合同关系 |
1.1.3 医患关系是行政关系 |
1.1.4 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医患关系的见解 |
1.2 医患关系的内容和特点 |
1.2.1 医患关系的主体 |
1.2.2 医患关系的客体 |
1.2.3 医患关系的特点 |
1.3 医疗行为的特点 |
1.4 医方的义务和权利 |
1.4.1 医方的义务 |
1.4.2 医方的权利 |
1.5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
1.5.1 患者的权利 |
1.5.2 患者的义务 |
2 医患纠纷的概念和分类 |
2.1 医患纠纷的产生原因 |
2.1.1 医患纠纷的内在根源 |
2.1.2 医患纠纷的外在原因 |
2.2 医患纠纷的概念和分类 |
2.2.1 医患纠纷的概念 |
2.2.2 医疗纠纷的分类 |
3 医疗事故专业技术鉴定 |
3.1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办法 |
3.1.1 委托 |
3.1.2 受理并收集材料 |
3.1.3 组成鉴定组 |
3.1.4 组织鉴定 |
3.1.5 作出结论 |
3.2 现行鉴定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鉴定的二元化使医患双方难以选择 |
3.2.2 鉴定人身份备受争议 |
3.2.3 鉴定材料的真实性成疑 |
3.2.4 医疗事故鉴定是医学问题还是算术问题 |
3.2.5 鉴定人错误鉴定的法律责任 |
3.2.6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员出庭质证问题 |
3.2.7 诊疗常规能否作为判断医疗行为的标准 |
3.3 完善现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建议 |
3.3.1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
3.3.2 改进我国医疗事故鉴定的合理建议 |
4 医患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研究 |
4.1 医疗侵权责任 |
4.1.1 医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
4.1.2 医疗侵权责任的分类 |
4.1.3 医疗侵权责任的证明责任 |
4.2 医疗违约责任 |
4.2.1 医疗违约责任的形式 |
4.2.2 医疗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4.2.3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
4.2.4 我国对医师责任应采取的态度 |
4.3 我国医患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
4.3.1 我国与医疗诉讼有关的法律背景 |
4.3.2 现行法律的缺陷与不足与矛盾 |
5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机制研究 |
5.1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特点 |
5.1.1 协商解决的成本低 |
5.1.2 协商解决的效率高 |
5.1.3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调查研究 |
5.2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程序 |
5.3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5.3.1 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
5.3.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协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
5.4 完善医疗纠纷协商解决机制的建议 |
5.4.1 协商前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
5.4.2 主张第三方调解或见证形式下的协商 |
5.4.3 积极协商的同时还要认真准备诉讼 |
6 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研究 |
6.1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 |
6.1.1 行政调解概述 |
6.1.2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构及法定程序 |
6.1.3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适用性 |
6.1.4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存在的法律问题 |
6.2 法院参与的调解 |
6.2.1 诉前调解制度 |
6.2.2 民事诉讼调解 |
6.2.3 审判调处机制 |
6.2.4 对法院调解新形式的评析 |
6.3 医疗纠纷其他调解机制 |
6.3.1 民间调解新形式 |
6.3.2 民间调解新形式的困境 |
6.4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完善对策 |
6.4.1 要从制度设计上保障第三方调解机构中立性 |
6.4.2 保障第三方调解机构财政经费 |
6.4.3 统一医疗纠纷赔偿的标准 |
6.4.4 建立第三方调解人才培养储备机制 |
7 医患纠纷的仲裁解决机制 |
7.1 医患纠纷可仲裁性问题的探讨 |
7.1.1 仲裁的特点 |
7.1.2 医患纠纷的可仲裁性 |
7.2 医疗仲裁制度的程序设计 |
7.2.1 建立仲裁机构 |
7.2.2 规范医疗仲裁程序 |
7.2.3 合理适用法律 |
7.3 医患纠纷仲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
7.3.1 目前我国医疗仲裁存在的问题 |
7.3.2 完善我国医疗纠纷的仲裁机制的建议 |
8 构建多元化医患纠纷解决机制 |
8.1 医患矛盾的“文化传统’ |
8.2 中国医疗卫生基本状况 |
8.2.1 中国医疗改革取得的成绩 |
8.2.2 中国医疗卫生体制的不足 |
8.3 多元化解决医患纠纷机制 |
8.3.1 转变政府职能 |
8.3.2 减少媒体的推波促澜 |
8.3.3 加强法制建设 |
参考文献 |
(6)医患纠纷问题的法律分析及其应对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医患纠纷的基本问题界定 |
(一) 医患纠纷的内涵解析 |
(二) 医患纠纷法律性质的定位 |
二、目前医患纠纷案件呈现的基本特征 |
(一) 绝大部分案件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
(二) 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大 |
(三) 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比重加大 |
(四) 医患纠纷诉讼结果多以判决为主 |
(五) 形成特色的鉴定类型 |
三、医患纠纷案件的难题及应对进路 |
(一) 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及其应对 |
(二) 案件受理方面的问题及其应对 |
(三) 举证责任方面的问题及其应对 |
结语 |
(8)《侵权责任法》确立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一、《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全面体现了平等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
二、《侵权责任法》使用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体现了民事权利保护法和救济法的性质 |
三、《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形成了一元化的医疗损害责任体系, 彻底改变了对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二元化”的现象 |
四、《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体系, 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裁判各种医疗损害纠纷案件 |
五、《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推动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修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从而明确了医疗纠纷案件的案由 |
六、《侵权责任法》确立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有效地解决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的法律适用 |
(9)医疗损害赔偿诉讼难题及审判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医疗损害赔偿诉讼难题 |
(一) 当事人的选择难题 |
(二) 案由的确定 |
(三) 医疗过错的确定 |
(四) 因果关系的确定 |
(五) 病历的证据属性确定 |
(六) 医疗鉴定机构的选择及鉴定结论的证据价值 |
(七) 赔偿标准及赔偿数额的计算 |
二、医疗损害赔偿立法与司法规制 |
(一)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过错的认定做了原则性规定 |
二、《侵权责任法》相关司法解释 |
三、医疗损害赔偿难题的地方司法策略 |
(一) 地方针对《侵权责任法》出台的司法审判指导文件 |
(二) 浙江的司法审判指导文件 |
(三) 江苏的司法审判指导文件 |
(四) 上海的司法审判指导文件 |
四、北京的司法审判指导文件 |
结语 |
(10)论医患纠纷中患者权利及其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概述 |
第一节 患者的再认识 |
一、患者的认定 |
二、患者身份的特征 |
第二节 患者权利的基本概述 |
一、患者权利的定义 |
二、患者权利的分类 |
三、对患者权利社会实证层面的考察 |
四、患者权利的法哲学基础 |
第三节 医患纠纷中患者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
一、体现对人权的尊重 |
二、平衡医患关系的客观需要 |
三、顺应世界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 |
第二章 医疗行为 |
第一节 医疗行为的界定 |
一、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医疗行为的定义 |
二、日本学者关于医疗行为的定义 |
三、我国关于医疗行为的定义 |
四、本文关于医疗行为的定义 |
第二节 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及相关问题 |
一、道德性及相关问题 |
二、专业性及相关问题 |
三、高度风险性及相关问题 |
四、侵害性及相关问题 |
第三章 患者在医患关系中的定位 |
第一节 医患关系的定义 |
一、医患关系的内涵 |
二、医患关系的分类 |
第二节 医患关系的类型 |
一、因约定而发生的医患关系 |
二、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医患关系 |
第三节 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 |
一、有关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争议 |
二、本文关于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观点 |
第四节 患者在医患关系中的定位 |
一、医疗合同关系和医疗侵权关系竞合的协调 |
二、患者找准在医患关系中定位难点 |
三、患者在医患关系中的定位 |
第四章 侵权关系中的患者权利 |
第一节 知情同意权 |
一、知情同意权的界定 |
二、我国法律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定 |
三、我国未解决的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相关问题 |
四、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例外 |
五、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救济 |
第二节 自主决定权 |
一、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定义 |
二、患者自主决定权的行使主体 |
三、患者自主决定权的相关问题 |
四、患者自主决定权的限制 |
第三节 获得紧急抢救权 |
一、紧急抢救权的定义 |
二、对患者紧急抢救权的救济 |
第五章 合同关系中的患者权利 |
第一节 合同法视角下的患者权利 |
一、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患者产生的保护 |
二、强制缔约权 |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抗辩权 |
四、优生选择权 |
五、对医疗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规制 |
第二节 消费合同关系中患者权利及其限制 |
一、患者在消费合同关系中享有的"特权" |
二、患者在消费合同关系中的权利限制 |
第六章 医患纠纷中患者权利的保护 |
第一节 我国医患纠纷中患者权利的保护现状 |
一、立法状况 |
二、司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医患纠纷中患者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医患纠纷中患者权利保护制度 |
一、医患纠纷中患者权利保护的比较研究 |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患者权利保护法律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医患纠纷案件案由的确立(论文参考文献)
- [1]医师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 陆婷. 广西大学, 2020(07)
- [2]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D]. 易珈羽. 湘潭大学, 2019(02)
- [3]医方说明义务研究[D]. 吴运来.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4]我国民事案由变更程序研究[D]. 黄铭. 广东财经大学, 2014(02)
- [5]中国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研究[D]. 傅宏宇. 武汉大学, 2013(10)
- [6]医患纠纷问题的法律分析及其应对进路[J]. 纳玲.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2(05)
- [7]医患纠纷问题的法律分析及其应对进路[A]. 纳玲. 第五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集, 2012
- [8]《侵权责任法》确立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意义[J]. 艾尔肯,林立新. 中国卫生法制, 2012(02)
- [9]医疗损害赔偿诉讼难题及审判对策[J]. 孙东东,张鹏. 证据科学, 2011(03)
- [10]论医患纠纷中患者权利及其保护[D]. 王丹峰.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