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证人拒绝作证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董玥[1](2021)在《刑事诉讼中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研究》文中指出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是《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例外情形,是一项法定权利,即当在具体刑事案件中,证人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时,可以免于强制出庭作证的权利。此项权利的确定是我国首次在立法上对亲属证人与其他证人予以区分,对亲属证人的特殊权利予以肯定,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内部和谐稳定的维护。这一条款的出台,在社会上掀起了一次有关亲属拒证权的议论高潮。目前来看,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亲属拒证权的相关内容,但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出台,已然表明我国立法上开始有了这一方面的思考。本文通过使用比较分析法、历史研究法和文献研究法将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与我国古代传统法制体系中的“容隐制度”及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的“亲属拒证权”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分析,针对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的缺陷逐一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在结构上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其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的基本理论,通过对其法律来源、基本内涵、主要特点、学界观点着手进行分析,将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与容隐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从传统理论中找到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的独特之处。第二部分是对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域外相关制度亲属拒证权的研究,主要是英国的配偶拒证权、美国的不利证言拒证权和保护夫妻机密交流特权、德国和日本的基于身份关系的亲属拒证权。第三部分是对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缺陷进行分析。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在立法上,一方面给予被告人亲属证人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体现了法理兼顾情理的思想,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和谐关系;另一方面保障了亲属证人的作证义务,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着损害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不利于审查证人证言的效力、没有确定相应的救济程序和救济措施等缺陷。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本文第三章所提出的相关缺陷,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完善建议。即在合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加强亲属证人证言审查、合理扩大亲属范围、确定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的例外情形、建立救济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望对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证人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的进一步完善中作出一份努力。
赵天白[2](2021)在《民事证人特权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证人特权制度一直是我国学术界讨论的热门话题,此制度的本质是为了保护除了诉讼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价值之外的促进社会稳定和保障个人权利的价值。因为在当今社会中,已经不再是诉讼价值一元论,除了诉讼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价值之外,还存在着其他更为重要的价值,如亲情伦理、职业信赖、公共利益安全等价值。此制度的确立,不仅标志着对法律对私权利的维护与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国家公共利益予以一定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促进审判的公正和提高司法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错案的发生,进以维护法律的威严。在英美法系与法律法系国家,此制度的理论发展已经呈现出成熟的现象,并且在司法实务中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并进行着不断的完善。虽然我国现在并没有设立民事证人特权制度,但是由于我国经济结构的发展与转变,人们的观念与需求也随时代发生着的变化,迫切地需要一种制度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对此制度的探讨一直没有停止。我国学者对此制度的概念、价值、适用范围、运行程序等问题都进行了不断地研究与讨论,但是大部分的研究只涉及于制度本身理论概念与价值的研究,而对运行机制等程序性的研究相对较少。同时,在对适用范围的研究中也呈现出一定的问题,没有对适用主体范围予以准确的界定,忽略了一些特殊的主体。因此,本文从程序运行机制角度入手,对一些特殊适用主体进行讨论的同时,结合2020年新颁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对民事证人特权制度的构建提出一定的建议,希望可以对我国民事证人特权制度的构建与适用有所增益。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论与展望部分,主要内容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对民事证人特权制度的基本内涵进行概述,对制度的概念、价值等问题进行法学与经济学分析,将概念进行不同学科的分析以完善其内容的结构。第二部分是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证人特权制度的实体法与程序法方面的制度设计进行探究,分析各个国家由于国情、社会结构等之间造成的规定的差异化,在汲取先进制度经验的同时,贴合我国的实际环境进行分析与探讨引入我国的可能性。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缺失民事证人特权制度的原因及由缺失引起的不良影响的现状进行列举与分析。第四部分是通过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理论与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法律规定与环境,对我国民事证人特权制度在权属、适用范围、运行程序等方面的构建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宋伟霞[3](2021)在《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法理学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若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作证,须承担因违反法定义务带来的不利后果。然而在现实中,有些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在将维护特定情感关系可以实现的价值利益与违抗法律须承担的代价进行权衡之后,会不愿意作证甚至会有妨害作证之举。法律一旦被制定出来,为了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的实现,就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遏制人情。但在最大程度和意义上尊重个人选择、保护个人权利、维系社群关系是对法律的基本要求。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应该建立在坚实的法理基础上,缘情而治、尊重人性,实现国法与天理、人情等道德观念的相辅相成。从比较研究的视角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出于对人性的尊重和对家庭秩序的重视,都规定了亲属作证特免权。这是一项贯穿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由亲属证人自行决定是否作证且不被强制的权利。2008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现行有效)试点工作中提到:“(夫-妻、父母-子女之间免于作证的权利)证人对可能致使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受到刑事追诉、或者受到有罪判决的事项享有免于作证的权利。”然而,刑诉法几经修改,却始终难觅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踪影。现行《刑诉法》193条仅以但书条款的形式赋予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被强制出庭作证的权利。作证但免于强制出庭的模式只是避免了亲属在法庭上的针锋相对,亲属证人在审前的其他诉讼阶段仍旧需要配合司法机关履行作证义务。这条为我国所特有立法例,根本目的依旧于在保障惩治犯罪首要目标的实现,但会因此损害被告人的质证权,也无法实现敦睦伦理、体恤亲情的立法精神,所以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亲属作证特免权。本文以法理学为视角,为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寻求理论支撑;立足当下社会发展实况,探究我国完善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可行性。第一部分,阐述亲属作证特免权相关的基本概念,明确文章的讨论对象。第二部分,分析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得以建立并有效发展的法理基础以及彰显的多种法律价值,为后文的展开奠定理论根基。第三部分,循着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的路径,钩沉中西方历史长河中蕴含的亲属相隐因子,分析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因革演变历程,以期为我国当代重构这一制度提供有益借鉴。第四部分,通过对《刑诉法》第193条第1款进行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得出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在我国仍然缺位的结论,进而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分析该制度缺位的原因及造成的司法困境。第五部分,结合前述分析,回复相关疑问,归纳我国构建完善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现实可行性并提出具体构想。
李娅,郭立梅,冯艳响[4](2021)在《证人出庭难的法律原因及对策思考》文中研究表明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而我国的形势较为严峻。证人作证难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而客观分析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因,对症下药,将有利于改善目前证人出庭的现状。故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分析原因,明确了立法上对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设置的缺陷和司法中对执行证人出庭作证态度的消极是导致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重要原因。并依此提出设立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证人免证制度、强制出庭制度、经济补偿制度以及转变司法工作人员和社会民众法律观念的对策,希望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贡献微薄之力。
于雪斌[5](2020)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作证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作为弱势群体,未成年人在整个刑事案件中不但要经历刑事案件的残忍,接受检察机关,律师,公安机关等的询问,还可能会遭遇对方当事人的报复。因此,未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并提供证言,需要得到立法和司法的特殊保护。法律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的作证资格,证言的收集,作证程序,庭审后保护等权利作出具体的规定。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作证制度不完善,立法规范缺失且司法实践存在诸多问题。有鉴于此,文章首先分析未成年证人的特殊性。然后,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作证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未成年人作证的制度经验,进而对我国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作证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的建议。本文主体具体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剖析未成年人的生理特殊性和未成年人证言收集的特殊性。从而得出未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并提供证言具有特殊性。本文依据年龄,排除婴儿以及成年人,具体分析范围内的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情绪极稳定性、以及理解表达能力。为下文提出特殊保护性措施作出理论铺垫。此外,分析未成年人证言的收集程序以及证言采信度,为下文未成年人作证程序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未成年证人的特殊性影响未成年人证言的认定、作证资格的明确等,进一步表明未成年人作证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第二部分论述我国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作证存在的问题。首先,分析未成年证人作证资格问题。法律对未成年人作证资格表述模糊,作证能力的认定没有具体标准。其次,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作证缺少完善的程序。具体包括侦查询问程序中地点选择不适当,询问方式简单,询问人员缺少耐心和专业素质,同时存在不出庭作证时缺少有效的替代性措施等问题。立法规范、司法实践以及社会,缺少针对未成年证人的保护性措施。未成年作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导致未成年证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打击了未成年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文章第四部分针对问题给出建设性意见。第三部分考察其他国家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作证制度。域外国家,以立法形式清晰确立了未成年人作证资格,建立了相对完善未成年作证能力司法审查程序。此外,域外国家比较注重未成年证人的保护。文章具体陈述如何利用隐蔽措施方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阐述不出庭作证的替代方式。设置专门服务机构,拒绝作证权的有效运用等,为下文我国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作证制度提供借鉴。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作证制度提出合理建议。这部分是论文的核心。具体阐述如何规范未成年证人作证能力审查标准保障其作证资格,如何合理利用质证原则等。以保护未成年证人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完善未成年人作证程序。对未成年证人的保护应该贯穿未成年人作证的整个诉讼过程,文章对庭审后未成年证人特殊保护的具体措施给出意见。
路千仟[6](2020)在《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证人出庭作证使得证人必须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质询,法官站在中立角度更好的判断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真实性,有助于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作出合理的裁判结果,从而保障司法公正。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和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证人证言是准确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法庭组织出庭的证人进行质证将其中虚假的证言排除,保证司法机关更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保障案件结果和证据符合法律的要求,从而推动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出庭的范围;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及其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庭审阶段享有亲属拒证权;还规定了保护证人人身安全的措施及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可以说我国立法上基本涉及到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各项机制。但是,通过实证研究方法的数据结果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仍然非常低,证人出庭作证涉及的各项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处于尴尬地位。剖析我国现行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不难发现造成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停留在立法层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出庭证人的范围不合理,现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实践中出庭证人的范围难以精确。其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规定不完善,法律对强制证人出庭的例外情况没有明确,规定的强制措施威慑力不足不能引起证人的重视。其三,尚未确立拒证权,立法仅规定了被告人的亲属在庭审阶段可以拒绝出庭作证,没有涉及拒证权的其他方面。其四,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和补偿措施存在不足,现行证人保护相关规定侧重人身安全和事后保护,且保护的对象和范围比较狭窄,证人的经济补偿措施也缺乏具体的标准和救济方式。为了解决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充分了解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础上,对比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四个国家的相关规定,寻求可供我国参考借鉴的经验,探求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有效途径与方法。借鉴国外有价值的经验立足我国国情,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应该把握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修改决定证人出庭的因素,修改证人不出庭其证言可以被采用的规定,合理确定出庭证人的范围。第二,明确强制证人出庭的相关规定,细化强势证人出庭的条件、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第三,设立拒绝作证权并规定拒证权行使的例外情形和具体程序。第四,扩大证人保护的范围、明确证人保护机构、丰富证人保护措施、完善证人安全预防机制以优化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机制;扩大经济补偿的范围、细化经济补偿的标准、完善经济补偿的程序以改进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措施。
王子毓[7](2020)在《以庭审为中心下的刑事证人出庭问题 ——以长春市二道区法院为数据模型》文中研究表明刑事证人出庭率低下,已经是目前中国范围内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可以说有过任何法院,律师从业经验,抑或是律所实习乃至法院旁听经历的人都可以感知到的一个情况。因此,本文试图以长春地区法院作为数据采集的对象,并以其为数据蓝本,结合本人查阅的相关资料,尝试分析庭审中心原则之下,当前中国刑事证人出庭困难的原因所在,以及笔者能试图想到的解决方式。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查找资料,试图分析庭审中心主义的概念与特征,以及证明庭审中心主义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本章节为基础理论章节,是研究证人出庭问题的前提。中国作为实行庭审中心主义的国家之一,只有在明确庭审中心主义的概念之后,才能更深层次的去研究证人出庭问题,正因为庭审中心制度,证人出庭才显得格外重要。第二部分,对于笔者在2019年期间,在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实习,所采集到的刑事证人出庭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制作图表与表格。并结合长春地区,当前人民风俗,生活习惯,经济指标等等,对于图表中展示的趋势进行简析。作为法律硕士专业的学生,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是本专业学生学习的重点内容。因此,仅仅研究期刊文献,一理论内容作为文章主导显然并不完美。结合笔者在二道区法院的实习数据说明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困境,可以加强文章的说服力,使本文的论点有的放矢,不会沦为空泛之谈。通过笔者在实习期间得到的数据,尝试对证人出庭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解释为何证人出庭对于庭审是极其必要的,并且解释证人出庭困难的原因为何,证人出庭难得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将结合上述的调查数据,从六个方面分析为何证人出庭难,分别是:民众的法律意识层面,证人出庭作用方面,证人从保护制度方面,法律制度规定方面,强制证人出庭方面,以及法官对于证人出庭态度方面。第三部分,尝试解决刑事证人出庭难这一现存的司法问题。结合上文的数据统计以及证人出庭困难的原因分析,在第三部分,笔者将试图解决上一部分提出的问题,从立法角度,司法角度,少量运用比较法研究,解决这一当前中国司法的主要问题。刑事证人作为重要的诉讼参与人,其出庭对于刑事诉讼的完整有着异常重要的作用。证人屡屡不出庭,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司法公正,成为了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当中,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无论是从司法亦或是立法角度,已有不少的学者在这一方向上努力尝试,意图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刑事证人出庭依旧是任重道远。因此,才有了这篇论文。既使笔者所学尚浅,但仍旧希望能在这一方向上细心研究,以期有所帮助。
黄茂醌,陈宏[8](2019)在《民事诉讼亲属拒绝作证权制度构建论》文中提出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修正,意味着亲属证人证言法定证明力得到一定提升。但因容隐制度在现代社会的断层、亲属拒绝作证制度的阙如、主流观点对证人作证义务的强调等原因,我国亲属作证仍面临着不作证则与证据制度立法精神相违背;作证则面临着亲属与证人有密切利害关系,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其证言较一般证人证言更难被法官采信以及实益性低的困境。通过考察我国传统容隐制度以及大陆法系诸国、地区亲属拒绝作证制度,可知我国建立亲属拒绝作证制度具有现实可行性。在上述考察基础上,可通过传承、改造我国传统容隐制度之优点和借鉴域外亲属拒绝作证制度相关规定,初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亲属拒绝作证制度。
连诗[9](2020)在《亲亲相隐与亲属拒证权比较研究 ——兼评《刑事诉讼法》第193条》文中指出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我国传统亲伦精神的法律化典型。亲亲相隐的思想理论渊源可追溯至先秦时期,在孔孟儒学学说中初见。随着儒家化在文化、政治、经济各领域的深化,亲亲相隐逐步进入到古代中国法律体制中,在各朝制度建设过程中不断发展。汉唐时期亲亲相隐制度逐步完备成型,随后历朝历代大体沿用以《唐律疏议》为蓝本构建的容隐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现代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时,认为亲亲相隐是不适时宜的封建糟粕而将之彻底废弃。古今之间的亲亲相隐制度发生了断裂,在我国现代法律体系中缺失了亲亲相隐的呈现。现代意义上的亲属拒证权制度与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在对亲属情感保护方面有相似之处。亲属拒证权属于证据法中亲属特权制度的一种,以牺牲潜在证据来保护社会更高的价值,即深植于人们天性中的亲属之情。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作证,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被视为我国现代法制中的亲亲相隐条款,是现代法治尊重人权的体现,也是对本土法律资源的挖掘与继承。同时,该规定实质上构建的“亲属拒绝出庭作证权”被认为是我国“残缺的亲属拒证权”。许多学者指出该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亲亲相隐在中国法律中的回归,但仅适用于审判出庭阶段,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实现保护亲情、关怀人性的立法目的。本文以亲亲相隐与现代意义的亲属拒证权作为研究重点,试图通过价值分析、比较研究的方法,从研究亲亲相隐法理入手,与亲属拒证权做出法理比较。并结合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立法规定,试图探究如何进一步实现亲亲相隐在我国的现代法律化,以期对我国现代刑事立法与司法有所助益。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亲亲相隐进行制度研究,梳理亲亲相隐的立法起源及制度发展,并对亲亲相隐在现代法律化过程中出现的价值定性争议进行归纳及分析。第二部分论述亲属拒证权具有的个人、社会及制度价值,以权利的本质分析亲属拒证权的法理结构。并将亲亲相隐与亲属拒证权进行比较,着重分析亲亲相隐与亲属拒证权的法理构造差异。不同的立法逻辑发展出具有不同法律效果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具体规定,分析第193条规定对亲亲相隐法律价值的实现具有的现实意义,以及第193条规定与真正意义上亲属拒证权之间存在的客观差距。第四部分对可借鉴的现有亲属拒证权立法模式进行制度梳理,以期有助于真正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亲属拒证权。第五部分提出了建立适应我国发展现状的现代亲属拒证权制度立法建议。
高元台[10](2019)在《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证人应当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提供证言,证人证言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证据法律制度,与此同时,世界各国普遍规定了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即证人拒证权制度。然而我国在该领域的规则体系尚不完善。我们应跟随世界潮流,借鉴国内外重要实践,结合我国法律发展现状,构建符合我国刑事诉讼实际的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体系。当今社会法律价值目标从单一向多元化发展,人权保障尤为重要。因此,在打击犯罪、发现案件事实的同时注重亲情伦理关系、婚姻家庭关系、职业信任关系等法律价值,是法律价值多元化的基本要求。而且我国早在春秋时期,就有“亲亲相隐”制度,有着传统法律文化土壤,我国就比较容易汲取并建立此制度。在社会生活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道德沦丧、信任危机等就可用证人享有的相关权利填补漏洞,寻求各种利益的均衡,为维稳社会秩序夯实基础。笔者就刑事证人拒绝作证权的理论基础、各法系及其他地区相关制度的比较、我国证人拒证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并针对如何完善我国的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全文共分为绪论、正文、结语三部分,共六章内容。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次研究的研究背景和意义,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具有的创新之处。第二章为证人拒证权制度的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分别从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的概念、特征、分类、理论基础四个方面着手进行系统性的概述,并进一步阐述构建证人拒证权制度的价值,包括法律价值、伦理价值、社会价值等三个方面。第三章为国内外证人拒证权制度现状的比较研究。分别阐述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我国港澳台地区以及我国证人拒证权制度的现状,比较分析并归纳域外证人拒证权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为我国证人拒绝作证制度存在不足的总结归纳与原因分析。从多个层面切入,分析总结出适用主体范围狭窄、适用情形不明确、制度体系不完整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分析总结出权利本位意识比较淡漠、传统法律文化的割裂、偏于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的问题成因。第五章为完善我国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对策建议。首先提出了完善我国证人拒证权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拒证权有限行使原则和立足我国国情原则,其次从实体性内容和程序性规则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证人拒证权制度的建议。第六章对全文进行了总结。
二、关于证人拒绝作证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证人拒绝作证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诉讼中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一、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的基本理论 |
(一)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的概念 |
1.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的法律来源 |
2.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的基本内涵 |
3.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的主要特点 |
(二)确定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的学术观点 |
1.肯定说 |
2.否定说 |
3.部分肯定说 |
(三)我国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的历史前身 |
1.容隐制度概念及其发展 |
2.容隐制度的特点 |
3.容隐制度与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的比较 |
二、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的域外相关制度研究 |
(一)英美法系相关制度研究 |
1.英国的亲属拒证权 |
2.美国的亲属拒证权 |
(二)大陆法系相关制度研究 |
1.德国的亲属拒证制度研究 |
2.日本的亲属拒证制度研究 |
(三)两大法系相关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
1.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相关制度比较 |
2.对我国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立法上的启示 |
三、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的缺陷 |
(一)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制度中的缺陷 |
1.证人作证与证人不出庭的矛盾冲突 |
2.亲属证人范围限定过窄 |
3.缺乏相应救济程序与救济措施 |
(二)对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制度的案例分析 |
四、对我国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的完善思考 |
(一)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
1.适当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知情权 |
2.在庭前为被告人提供质证机会 |
(二)加强对亲属证人证言审查 |
1.将亲属证人证言进行录像留存 |
2.在一定限度内审查亲属证人家庭环境 |
(三)合理扩大亲属范围 |
1.扩大亲属范围 |
2.加入监护人 |
(四)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应有例外 |
1.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
2.涉及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犯罪 |
3.涉及家庭成员间的犯罪 |
(五)建立救济保障机制 |
1.专门机关的告知义务 |
2.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的自愿性保障 |
3.程序性制裁和有效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民事证人特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综述研究 |
1.3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拟创新之处 |
第2章 民事证人特权的基本内涵 |
2.1 民事证人特权概念 |
2.2 民事证人特权的理论依据 |
2.2.1 民事证人特权的法理分析 |
2.2.2 民事证人特权的经济学分析 |
小结 |
第3章 域外民事证人特权制度规定的比较与分析 |
3.1 英美法系中对证人特权制度的规定 |
3.1.1 美国 |
3.1.2 英国 |
3.2 大陆法系中对证人特权制度的规定 |
3.2.1 德国 |
3.2.2 日本 |
3.3 域外民事证人特权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及引入我国的可能性 |
3.3.1 域外民事证人特权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3.3.2 民事证人特权制度引入我国的可能性 |
小结 |
第4章 我国民事证人特权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
4.1 我国缺失民事证人特权制度的原因 |
4.1.1 我国民事诉讼过于以发现案件真实为目的 |
4.1.2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义务的规定 |
4.1.3 我国证据法制定的不完善 |
4.2 我国缺失民事证人特权制度的危害 |
4.2.1 以信赖为基础的家庭及职业的损害 |
4.2.2 证人的基本权益难以保证 |
4.2.3 公共利益被损害的风险 |
小结 |
第5章 民事证人特权制度在我国的具体构建方案 |
5.1 证人特权制度的主体及适用范围 |
5.1.1 基于亲属关系的证人特权 |
5.1.2 基于特殊职业的证人特权 |
5.1.3 基于特定职务的证人特权 |
5.1.4 禁止自证其罪的证人特权 |
5.2 证人特权制度的程序机制 |
5.2.1 告知和申请程序 |
5.2.2 审查和裁定 |
5.2.3 权利的放弃 |
5.2.4 救济程序 |
5.2.5 特殊限制 |
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法理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四 创新点和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 |
第一章 亲属作证特免权的概念 |
一 证人和亲属证人 |
(一)证人的概念及范围 |
(二)亲属和亲属证人 |
二 证人作证义务和作证特免权 |
(一)证人作证义务 |
(二)作证特免权 |
三 亲属作证特免权 |
第二章 亲属作证特免权的法理基础和价值 |
一 亲属作证特免权的法理基础 |
(一)维护基于婚姻契约产生的信赖关系 |
(二)符合敦睦伦理亲情的期待可能性 |
(三)有利于实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 |
二 亲属作证特免权的价值 |
(一)法的价值 |
(二)亲属作证特免权与自由平等价值 |
(三)亲属作证特免权与人权保障价值 |
第三章 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历史演变 |
一 中国法律中的亲属作证特免权 |
(一)亲属作证特免权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体现 |
(二)亲属作证特免权在近代中国的演变 |
二 外国法律中的亲属作证特免权 |
(一)亲属作证特免权在西方古代法律中的体现 |
(二)近现代两大法系国家中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规定 |
(三)两大法系国家中亲属作证特免权之比较 |
第四章 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困境 |
一 亲属作证特免权的立法规定 |
二 亲属作证特免权缺位的司法困境 |
(一)强迫亲属作证与敦睦人伦相矛盾 |
(二)证人拒绝出庭与被告人质证权冲突 |
(三)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对立 |
三 亲属作证特免权缺位的原因分析 |
(一)行为路径上:继承传统和移植域外的失却 |
(二)价值追求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妥协 |
(三)权力制约上: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博弈 |
第五章 完善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可行性分析 |
一 厘清与亲属作证特免权相关的问题 |
(一)正确界定窝藏、包庇行为 |
(二)客观分析证人出庭率问题 |
二 完善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可行性分析 |
(一)从“人权保障”到“人权司法保障”理念的深入 |
(二)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转变 |
(三)从“依赖证人证言”到发现真实破案手段的进步 |
三 完善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具体构想 |
(一)明确亲属作证特免权的法律定位 |
(二)划定亲属作证特免权的主体范围 |
(三)规定亲属作证特免权的例外情形 |
(四)设置亲属作证特免权适用的配套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证人出庭难的法律原因及对策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二、法律原因 |
(一)立法层面的原因 |
1.对证人出庭作证规定较宽容。 |
2.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瑕疵。 |
3.法律存在漏洞,对证人拒绝作证未设置强制措施或制裁措施。 |
4.对证人及其亲人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够。 |
5.缺乏科学的证人免证制度。 |
(二)司法层面的原因 |
1.我国在实践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受传统的诉讼模式影响大。 |
2.审判人员对于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态度消极,措施消极。 |
3.司法过程中对证人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达要求。 |
三、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对策 |
(一)制度构建 |
1.证人保护制度的构建。 |
(1)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
(2)明确证人保护的对象。 |
(3)证人保护的方式。 |
2.证人免证制度的构建。 |
3.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构建。 |
(1)构建证人出庭传唤制度。 |
(2)构建证人不出庭惩戒制度。 |
4.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的构建。 |
(二)思想转变 |
四、总结 |
(5)我国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作证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的意义和目的 |
二、相关理论基础和国内外研究 |
三、研究设想和方法 |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证人特殊性 |
一、未成年证人的生理特殊性 |
(一)心理承受能力低 |
(二)表达和理解能力弱 |
(三)记忆不完整 |
二、未成年人证言的特殊性 |
(一)未成年人证言收集程序复杂 |
(二)未成年人证言采信率低 |
第三章 我国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作证存在的问题 |
一、未成年人作证资格不明确 |
(一)作证资格认定标准不清晰 |
(二)作证能力审查程序不规范 |
二、未成年人作证程序不完善 |
(一)侦查询问程序存在不足 |
(二)未成年人不出庭作证的替代性措施缺失 |
三、未成年证人特殊保护措施缺失 |
(一)现行法有关规定粗略 |
(二)司法保护力度不够 |
(三)社会保护意识薄弱 |
第四章 域外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作证制度的考察 |
一、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作证资格 |
(一)依法明确未成年人作证的标准 |
(二)健全的未成年人作证能力司法审查程序 |
二、创新未成年人出庭作证方式 |
(一)变革庭审方式 |
(二)采取隐蔽性保护措施 |
三、未成年证人合理使用拒绝权 |
(一)明确拒绝作证权的适用 |
(二)特定的拒绝作证鉴定程序 |
四、建立专门未成年证人服务制度 |
(一)设置专门的服务机构 |
(二)制定相应配套措施 |
第五章 我国刑事诉讼中未成人作证制度完善的建议 |
一、明确未成年人作证能力审查标准 |
(一)审查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 |
(二)审查记忆力与观察能力 |
(三)适当运用证据补强规则 |
二、完善未成年证人侦查询问程序 |
(一)侦查询问前做好充分准备 |
(二)规范侦查询问方式 |
三、适当扩大未成年人拒绝作证权的适用范围 |
(一)强化合理使用拒绝权意识 |
(二)扩大拒绝作证权适用范围 |
四、完善未成年人出庭作证程序 |
(一)完善传统庭审程序 |
(二)创新使用庭外作证方式 |
(三)加强庭审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
五、健全庭审后未成年证人保护措施 |
(一)确保未成年证人的人身安全 |
(二)关注未成年证人心理健康及成长 |
(三)确立经济补偿机制 |
(四)杜绝媒体过度报道 |
(五)营造良好的未成年证人保护社会环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研究现状 |
一、我国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简要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念界定及其价值 |
第一节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念界定 |
一、刑事诉讼证人的概念界定 |
二、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价值 |
一、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 |
二、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
三、证人出庭作证是保障人权的有力武器 |
第三章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困境 |
第一节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践现状 |
一、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相关规定 |
二、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司法实践 |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困境 |
一、证人的条件和出庭证人的范围不合理 |
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规定不完善 |
三、拒证相关规定不完善 |
四、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和补偿措施存在不足 |
第四章 国外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及启示 |
第一节 英美两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一、英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二、美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第二节 德日两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一、德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二、日本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第三节 国外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启示 |
一、证人资格和出庭证人的范围明确 |
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 |
三、拒证权得到普遍承认 |
四、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及补偿措施有效运行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证人资格与出庭证人的范围 |
一、明确证人资格 |
二、确立出庭证人的合理范围 |
第二节 明确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 |
一、明析强制证人出庭的条件 |
二、细化强制证人出庭的程序 |
三、确立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扩大拒证权 |
一、明确拒绝作证权 |
二、规定拒证权的例外情况 |
三、建立行使拒证权的程序 |
第四节 强化证人的保护及补偿措施 |
一、优化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制度 |
二、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以庭审为中心下的刑事证人出庭问题 ——以长春市二道区法院为数据模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庭审中心主义下的刑事证人出庭制度概述 |
2.1 庭审中心主义的概念特征 |
2.1.1 庭审中心主义概述 |
2.1.2 区别庭审中心主义与其他“主义” |
2.2 庭审中心主义与证人出庭关联 |
2.2.1 庭审中心主义的实行 |
2.2.2 庭审中心主义和证人出庭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证人出庭现状——以长春市二道区法院为实证分析视角 |
3.1 选择原因 |
3.2 调研方式 |
3.3 数据整理 |
3.3.1 长春市二道区法院证人出庭情况 |
3.3.2 长春市二道区法院证人出庭案件类型情况 |
3.3.3 长春市二道区法院出庭证人种类 |
3.3.4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方 |
3.3.5 数据汇总 |
3.4 证人出庭难得原因 |
3.4.1 我国民众法律意识普遍薄弱 |
3.4.2 立法上低估证人出庭作用 |
3.4.3 证人保护措施规定的缺失 |
3.4.4 法官对于证人出庭并不积极 |
3.4.5 对于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设置不全 |
(1) 以法律规定为由 |
(2) 有证据证明证言 |
(3) 获取证言的手段合法为理由 |
3.4.6 缺乏强制证人出庭相关规定 |
第四章 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完善建议 |
4.0 前言 |
(1) 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当庭审查 |
(2) 证人出庭的形式必要 |
(3) 证人出庭是保障当事人双方质证权的条件 |
(4) 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 |
4.1 加强普法建设以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 |
4.2 立法上强化证人作用 |
4.2.1 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
4.2.2 对于证人的出庭条件作详细规定 |
4.2.3 强制证人出庭责任划分 |
4.2.4 完善侦查人员出庭规范 |
4.3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
4.3.1 扩大证人保护对象的范围 |
4.3.2 扩大保护的权益范围 |
4.3.3 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
4.4 强化法官允许证人出庭的积极性 |
4.5 完善“证人不出庭”的法律设置 |
4.5.1 法院允许证人不出庭的情形 |
(1) 非关键证人 |
(2) 证言对量刑不具重要性 |
(3) 证人出庭有危险 |
4.5.2 证人享有拒证权的情形 |
(1) 特殊身份证人的免作证权 |
(2) 明确可拒绝出庭的正当理由 |
4.6 确立强制证人出庭措施 |
4.6.1 明确强制措施使用条件 |
4.6.2 明确证人不出庭的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亲亲相隐与亲属拒证权比较研究 ——兼评《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亲亲相隐的现代价值争议 |
(一)古代中国法中的亲亲相隐制度 |
(二)现代法律世界中的亲亲相隐困境 |
二、亲亲相隐与亲属拒证权 |
(一)亲属拒证权的法理结构 |
(二)亲亲相隐与亲属拒证权之比较 |
三、亲亲相隐、亲属拒证权与《刑事诉讼法》第193条 |
(一)刑事诉讼法第193条与亲亲相隐 |
(二)刑事诉讼法第193条与亲属拒证权 |
四、可借鉴的亲属拒证权现代立法模式 |
(一)大陆法系的亲属拒证权立法——以德国为例 |
(二)英美法系的亲属拒证权立法——以美国为例 |
(三)港澳台地区的亲属拒证权立法 |
五、我国亲属拒证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立法方向选择:亲亲相隐义务,抑或亲属拒证权 |
(二)立法模式选择 |
(三)立法内容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之处 |
2 证人拒绝作证权的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证人拒绝作证权的概念界定 |
2.1.1 证人拒绝作证权的概念 |
2.1.2 证人拒绝作证权的特征 |
2.1.3 证人拒绝作证权的分类 |
2.2 证人拒绝作证权的理论基础 |
2.2.1 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法理学基础 |
2.2.2 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伦理学基础 |
2.2.3 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社会学基础 |
3 域外证人拒证权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
3.1 法、德、日三国的证人拒绝作证制度 |
3.2 英、美二国的证人拒绝作证制度 |
3.3 我国港澳台地区的证人拒绝作证制度 |
3.4 域外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启示 |
4 我国证人拒证权制度的问题总结及其成因分析 |
4.1 我国证人拒证权制度的问题总结 |
4.1.1 适用主体范围狭窄 |
4.1.2 适用情形不明确 |
4.1.3 程序性规则的缺失 |
4.2 我国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问题的成因分析 |
4.2.1 权利本位意识比较淡漠 |
4.2.2 传统法律文化的割裂 |
4.2.3 偏于提高诉讼效率 |
5 完善我国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的对策建议 |
5.1 完善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
5.1.1 拒证权有限行使原则 |
5.1.2 立足我国国情原则 |
5.2 证人拒绝作证具体制度的完善 |
5.2.1 明确权利主体范围 |
5.2.2 明确保护范围 |
5.2.3 细化程序规定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关于证人拒绝作证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诉讼中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研究[D]. 董玥.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2]民事证人特权制度研究[D]. 赵天白.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3]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法理学分析[D]. 宋伟霞.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证人出庭难的法律原因及对策思考[J]. 李娅,郭立梅,冯艳响. 南方论刊, 2021(03)
- [5]我国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作证制度的完善[D]. 于雪斌. 河南大学, 2020(02)
- [6]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问题研究[D]. 路千仟. 安徽财经大学, 2020(08)
- [7]以庭审为中心下的刑事证人出庭问题 ——以长春市二道区法院为数据模型[D]. 王子毓. 延边大学, 2020(05)
- [8]民事诉讼亲属拒绝作证权制度构建论[J]. 黄茂醌,陈宏. 法治论坛, 2019(04)
- [9]亲亲相隐与亲属拒证权比较研究 ——兼评《刑事诉讼法》第193条[D]. 连诗. 西南大学, 2020(11)
- [10]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制度研究[D]. 高元台. 西北大学, 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