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保护领域的产权理论(论文文献综述)
苟廷佳[1](2021)在《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研究》文中指出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青海三江源被誉为“中华水塔”和“亚洲水塔”,长江、黄河和澜沧江等大江大河发源于此,惠泽我国20个省区以及东南亚5个国家,是维系全国乃至亚洲水生态安全命脉的腹地,拥有世界意义的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和战略地位,是国家至关重要的生态安全保护屏障和生态产品供给地,为维护中国乃至亚洲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三江源也是亚洲、北半球乃至世界气候变化的预警区、敏感区和启动区,对全球气候变化趋势发挥着指示和前瞻的重要作用。然而,三江源脆弱的生态系统环境导致环境保护和修复成本高;受生态产品外部性影响,三江源地区积极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并提供高质量的生态产品长期被无偿享用,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未能充分实现;加上三江源因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而被限制产业的发展,影响到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质量,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产品供给的积极性。上述因素导致当前三江源地区三生空间矛盾突出,同时面临巨大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产品供给压力。因此,通过研究三江源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路径和机制,探索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实现人地和谐的发展模式,打造三江源实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成功路径,实现三江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本研究围绕“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主题”,构建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理论框架,建立三江源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体系,分析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现状和困境,全面系统的提出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路径和机制,为缓解生态脆弱区人地矛盾、实现三江源可持续发展、打造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支持。论文的创新点和主要贡献体现在:(1)系统的构建了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理论研究框架。研究框架中包括:构建三江源生态产品构成模型、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构成模型、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供给-需求”二元logit回归模型、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系统性框架、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应遵循的原则等内容,为本研究的开展奠定基础并提供指导。(2)建立三江源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体系,将三江源发展机会成本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确定三江源生态产品总价值为6568.56亿元/年。同时在绿色GDP指标基础上,提出构建“三江源经济-生态生产总值(SJYGEEP)”指标评价三江源生态文明建设与高质量发展水平,进一步突出三江源的生态地位和生态价值,对于当地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改善和提高、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3)构建三江源生态产品“供给-需求”二元logit回归模型,分析影响三江源生态产品供求意愿的影响因素。生态产品供给意愿受三江源居民“生态补偿满意度”和“生态旅游业认识”的影响;需求意愿受“淡水资源支付意愿”、“机会成本支付意愿”、“共享牧场支持度”、“对口支援省份是否享受生态产品特别优惠”等因素的影响。(4)从生态产品构成视角出发,全面系统研究三江源生态物质产品、生态调节产品和生态文化产品的具体价值实现路径和机制。基于三江源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体系、三江源生态产品供求意愿、三江源生态产品分类、价值实现现状和面临困境,提出贴合国家现行政策与三江源实际、突出三江源特色的价值实现路径,并结合路径,提出“调查监测-核算评估-经营开发-保护补偿-制度保障-持续推进”的系统性价值实现机制。由于三江源生态环境脆弱性和生态功能的重要性并存,作为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与生态产品供给地,实现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对促进当地生态产业发展和融合、保障和提升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持续改善区域内生态环境、缓解人地矛盾、保证区域可持续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姚震[2](2021)在《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至今,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产业链,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和相关主体通过分工协作、价值传导、信息传播、利益分配等方式紧密合作,贯穿网络直播活动的全流程,建立了稳定的行业生态系统。在这一生态系统中,网络直播平台处于中心环节,发挥着主导作用。网络直播环境下着作权的保护,除了对网络直播行为的着作权法规制、网络直播内容的着作权法认定等课题进行研究外,还应对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进行研究,合理确定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本文通过对网络直播及网络直播平台内在规律的考察,结合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现行规范渊源美国模式及本土规范基础中国模式的理论分析,探讨中国模式下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运行现状、困境及成因,最终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新视野提出重塑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对策建议。具体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网络直播和网络直播平台规律性问题的研究。主要分析了网络直播的定义和类型,网络直播兴起的历程及目前的发展态势,梳理了网络直播行业的运营模式和基本特征,回顾了网络直播中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法律规制与热点问题。网络直播平台是基于网络,为直播参与主体开展各类直播活动提供软硬件服务和虚拟场所的经营者。本章针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经营模式,围绕网络直播平台与直播公会、主播的关系模式、网络直播平台的内容生产模式、网络直播平台的收入分成模式进行分析,并对网络直播平台在着作权法上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第二章主要对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现行规范渊源美国模式进行深入研究。首先分析了美国模式的理论基础,即传统着作权法“直接侵权-间接侵权”二分法理论及网络着作权间接侵权理论。接着分析了美国模式形成的国际国内背景。本章重点对美国模式的规则体系、主要内容和制度机理进行研究。美国模式的制度机理包括“避风港”规则、“通知-删除”规则、免责排除规则和特别义务条款等具体规则的制度结构、内在逻辑和相互作用。本章还从案例视角对美国模式下网络直播平台版权侵权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探究。第三章是对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本土规范基础中国模式的具体研究。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缺乏独立性,内嵌并依附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制度一般规则。本章梳理了中国模式形成前的早期立法情况、对美国模式的移植借鉴及其形成和发展的脉络。并对中国模式的特征、理论建构和规则体系进行剖析,这主要包括:主体范围和权利客体的扩大、形式上与传统民法理论相兼容、过错认定规则的发展和必要措施理论。本章还就近年来随着网络服务业态不断创新而产生的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典型案件对中国模式的影响进行探讨。第四章主要针对中国模式下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运行现状、困境及成因进行研究。本章首先分析了中国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运行中法律适用规则和责任认定规则的应然逻辑,并通过具体案例印证了这一逻辑,同时总结了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结合司法实践未解决的问题以及网络直播平台的特征和商业模式,归纳出中国模式下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面临的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区分困境、过错认定规则困境、“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失灵等主要困境。探究这些困境产生的成因:一方面,中国模式脱胎于美国模式,而美国模式从制度基因上就存在诸多局限性,如成立条件方面的先天局限性、“通知-删除”规则须有实施的可能性、过度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等。另一方面,中国模式有着其自身建构局限性。其中,中国模式对免责条件的僵化改造是根本成因,“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滥用是直接成因,而替代责任的缺位则是消极成因。两方面原因相互作用共同造成了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实践困局。第五章对重塑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提出对策建议。首先对中国模式的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进行反思,总结了学术界关于改造中国模式的路径探索,指出放弃美国模式制度样板是广泛共识。接着探究了传统民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提出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制度纳入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并分析了其法理上的正当性、行为类型上的一致性和比较法上的经验,指出在制度接入时应同步对现行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改造和引入替代责任。本章重点对安全保障义务视野下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构建进行了规划:一是指出其义务来源;二是对其制度内核——注意义务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分析,这包括对现有制度资源的合理取舍,依靠内容过滤技术履行主动审查义务,加强同权利人在共建版权库、建设在线授权系统和利用最新科技成果方面的合作,以及加强事后管理并将其与日常监管融为一体;三是对新视野下网络直播平台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第三人介入下的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的具体条件进行研究和设计。
张鹏[3](2021)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思想形成、理论构成与实践证成研究》文中认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思想源起于科教兴国战略,发展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成型于收获知识产权大国地位、"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目标基本实现之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理论构成包括,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一个总体目标",知识产权国内发展和国际合作"两大战略内容",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运行和保障"三大主体系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等"四大落实机制",一流专利商标审查机构建设工程等"五大建设工程"。围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实施框架体系建设"开展研究,深入分析两大实施方法,构建三大实施体系,协调好四大实施关系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实践证成的基本内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进入实施阶段,需要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基本道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基础理论与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三位一体,辩证统一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实施的伟大历史实践中。
冯晓青[4](2021)在《数据财产化及其法律规制的理论阐释与构建》文中研究指明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并具有重要的财产性利益。数据具有财产属性,应受到法律保护。符合知识产权法保护条件的数据可以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不具备知识产权客体条件的数据,在存在值得法律保护的财产性利益或竞争性利益时,可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的专门立法也是数据法体系构建的重要走向。关于数据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保护模式的认识差异,不应影响其财产化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杨利华[5](2021)在《公共领域视野下着作权法价值构造研究》文中指出着作权法在保护权利人基于作品的专有性着作权的同时,通过一系列的专有权例外的公共领域保留机制,确保其促进文化科学事业发展与繁荣的制度目标得以实现。在着作权法中,专有权保护与公共领域保留及其相关的公共利益的实现,形成了其价值构造的基本内核。我国着作权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公共领域保留的概念,但其制度设计在多方面体现了着作权法的公共领域保留价值,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有充分体现。通过深入研究着作权法的公共领域保留原则,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着作权法的价值构造与制度精神。
王家棋[6](2021)在《中国-东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影响因素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吴孟洋[7](2021)在《中国舞蹈着作权司法问题研究》文中提出
肖秀[8](2021)在《绿色专利的权利限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使得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雾霾、气温升高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开始重视如何从绿色技术创新角度解决环境恶化难题。同时也逐渐重视绿色专利权保护的研究与应用。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利益诉求的差异,导致各国绿色专利的发展极度不平衡。以我国为例,我国虽已是绿色技术专利大国,但是,在该领域内仍然存在着绿色发明比例偏低、绿色核心技术缺乏、专利转移许可占比少等短板。如何实现我国绿色专利的高质量发展,从根本上促进绿色技术的创新、推广和应用,加强绿色专利的权利限制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绿色专利权限制为研究视角,从“绿色专利”的根本价值与属性出发,以维护公共环境利益为切入点,详细论证绿色技术、环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密切联系。同时分析绿色专利权利限制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并借鉴TRIPS协议的限制条款,分析我国当前该领域的现状与问题。最后,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关措施及建议。本文主要从以下五部分进行绿色专利权利限制研究:第一章阐述绿色专利权利限制的理论基础。通过分析绿色专利的技术客体与审查标准、将专利权限制的一般性经验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结合,探索构建绿色专利限制的基础。通过探讨《绿色原则》、《利益平衡原则》的指导作用阐释了绿色专利权限制的基本理念。第二章首先从对专利制度自身的生态负效应、实现利益平衡、符合绿色创新需求的作用着手探讨了绿色专利权利限制的必要性。其次从其现实需求以及相关理论政策的要求,分析了绿色专利权限制的正当性。第三章是分析我国绿色专利权利限制现状与问题。对其中特殊保护期限、绿色专利与平行进口、绿色专利的强制许可等方面的具体问题等进行深入探讨。第四章是绿色专利权限制对TRIPS协议进行借鉴研究,涉及的限制条款主要是第30条和31条的相关文本。通过集中审视分析该部分条款,为我国绿色专利权利限制的完善提供借鉴与参考。第五章关于推动我国绿色专利权利限制制度发展的完善建议。结合国内外现状与条款制定,提出控制贸易转移风险,探索绿色专利特殊保护期限,规范绿色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等建议,推动我国绿色专利权利限制制度的完善发展。
张凯[9](2021)在《内蒙古包头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显现,行政保护作为我国特有的保护手段之一,被寄予了很高的期望。目前,内蒙古包头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存在体系不够健全、机制建设不够完善等问题,不能很好适应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趋势。因此,政府部门如何能够充分发挥出行政保护的优势,达到社会满意的效果,需要深入思考和研究。本文以政府治理为视角,立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以内蒙古包头市为例,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进行深入研究。导论部分说明了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介绍了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及方法,并指出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第一章界定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政府治理的概念,阐述了新公共管理理论、政府职能理论、社会治理理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第二章介绍了包头市知识产权基本情况,并对包头市知识产权保护成效进行了简要说明;第三章分析了包头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问题及原因,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并对照先进地区,发现差距不足,找出落后成因;第四章讨论了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经验和启示,学习借鉴先进经验,从中获得灵感启示;第五章介绍完善包头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对策建议,根据地区实际,提出合理化的对策和建议。本文通过对政府行政保护的研究,有助于为包头市加强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新思路和新方法,对包头市提升行政保护能力和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和现实意义。
李想[10](2021)在《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局部外观设计,是指针对产品的某一局部所做出的创新设计,比如酒瓶的瓶盖、帽子的帽檐等。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均已实行该制度,我国在第四次专利法修改之前只对整体产品的外观设计提供保护,局部外观设计并未纳入保护客体之中。关于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引入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尽管在专利法修改时多次被提及,但一直未获得通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68号)的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图形用户界面在我国可以通过外观设计的方式予以保护。但是,作为图形用户界面保护基础的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在我国并没有构建。2015年《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中引入了局部外观设计概念,2020年通过的《专利法》第二条外观设计定义中增加了“整体或者局部”的表述,表明我国正式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了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本文认为尽管立法上承认了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但目前我国的局部外观设计制度仍处于“形式到位,实质缺位”的状态,因此本文通过运用比较研究法、归纳演绎法和历史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产业发展规律以及知识产权理论视野提出完善局部外观设计审查授权以及侵权判断规则的具体建议。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全文正文包括四章。第一章“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现状与困境分析”。《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增加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但具体的审查授权规则以及侵权判断规则尚未有具体的指引,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我国局部外观设计制度是处于一种“形式到位,实质缺位”的状态。之所以产生“形式到位,实质缺位”的状态,一是对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理解偏差,混淆了作为客体的设计与作为载体的产品,对产品的理解过分强调其完整的产品性质,认为如果对局部外观设计提供保护的话,那么载体就不能独立存在,无法适于工业应用。二是因为对“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标准的依赖,在审查授权与侵权判断中强调整体判断,而忽略局部创新,倾向把握总体的感觉,但是往往淡化了细节,舍弃了局部;三是受到“混淆理论”的主导,申请专利的设计方案与现有设计的比对最终只能落在整体的产品上,一般消费者对于产品的观察并不会具备专业设计者那般的敏锐度,尤其在隔离对比的条件下,只能对于产品的整体留存大致的印象,细微的局部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就被忽略了;四是对于国内设计产业的过分保护,这种保护主义认为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更易成为国外设计产品的保护伞,域外的先进设计会在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产业成长之前迅速抢占市场,从而使我国的设计行业陷入被动的处境之中。“形式到位,实质缺位”的状态显然也会造成不良的后果,从产业的角度来看,其有违设计经营理念,降低了设计的独立功能,不利于企业在产品研发周期中经营的灵活度。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如果不对局部外观设计进行保护也会造成国内外优先权认定失衡的问题;最为重要的是,在实质缺位的情况下,外观设计相关法律规则在局部外观设计的适用上也会产生脱节的问题。第二章“局部外观设计的理论基础分析”。设计的概念经历了一个逐渐独立、清晰的过程,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呈现偏向性的指示。现代社会的设计一词着重与工业体系结合,并从艺术领域汲取营养,强调灵活运用新材料和技术手段,追求较高的视觉效果,设计产业也逐渐提出了强烈的法律保护的需求。从生活世界中“设计”脱胎至法律中的“外观设计”至少经历了范围的缩限以及内容的解构两个步骤。对外观设计赋权范式的选择也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从最初的对于智慧创造的笼统保护,到逐渐清晰的划清各种客体之间的界限,外观设计亦逐渐明确了自身的定义与外延。外观设计概念法律化之后,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的理解就具备了内涵基础。外观设计可以被理解为局部外观设计的上位概念,具备更为概括性的意思表示,而局部外观设计则是在外观设计加上了前置的范围限制,属于其下位概念。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产生是设计热潮下兴起的产物,特定时代的物质生产条件和科技发展水平,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交替影响为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动力;同时,受制于整体设计空间的缩限和设计风格延续、技术支撑等要求,局部的创新亦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本章还论述了局部外观设计的内涵和正当性基础。首先是其定义与分类,以分类标准的不同可以做两种分类,两种分类的关注焦点并不相同,第一种分类关注的是设计的载体,第二种分类则是聚焦设计本身呈现的方式。其次,关于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文中指出是表达而不是思想,是设计而不是产品,同时还论述了与版权客体的分疏以及与专利客体的区别。再次,论述了局部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通过“虚实线结合”的图像绘制方式,更加明确的突出实线部分绘制的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后,关于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形式,本章论述了单独立法与版权法并行思路、专利法为主思路、外观设计单独立法思路三种思路,阐述了各种思路的优劣特点。此外,在正当性基础的讨论中本章提出局部外观设计这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具备了空间上的局部依附性,同时又集合了审美效果和实用价值,是集自然法、功利主义因素以及其他影响于一身的复杂混合体,故分别从增加价值论、分配正义论以及修正的功利主义的角度阐述了对于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正当性。第三章“局部外观设计的授权规则构建”。本章提出局部外观设计欲获得授权首先要满足美感的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美学含量,能够让人产生视觉愉悦感。其次,是法律上的功能性的排除,法律上的功能性并不是指产品的基础物理功能,而是指一方面,如果产品的外观可以完成特定功能,且是完成该功能所必须的,不存在可以替代的或者替代数量极其有限的其他外观,则该设计具备了法律功能性;另一方面,如果设计产品所具备的功能不仅是基本的事实功能,而且该功能还提供了竞争优势,或者不使用该设计将会显着提高制造成本和难度,那么可以说该设计具备了法律功能性。再次,需要满足新颖性的要求,即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抵触申请。新颖性的判断主体应当为一般消费者,但因为局部外观设计的空间视觉感知范围更小,它所拟设的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应当更高,也就是说在满足了基础条件之后,还可以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新颖性的判断方式应当采取采用“局部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以局部为重点的同时,也要兼顾局部设计在整体产品中的表现状态、位置和比例关系。最后,还需满足非显而易见性的条件,即这些实质不同的设计不是显而易见的,是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的。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主体区别于新颖性的判断主体,应当是设计者,因为局部外观设计作为整体产品的一个部分,感官范围更小,视觉效果更弱,很有可能那些具备创造价值、并非显而易见的局部外观设计在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并无显着区别,从而无法获得授权,而只有设计者才更善于在微小处见真章,给予局部外观设计区别性更明智的判断。对于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不应该过分强调产品类别的限制,而在于对这些各种设计素材与印象的吸收与运用是否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认定局部外观设计的非显而易见性的思路,可以参照技术方案创造性的判断思路,第一步要确定最接近的现有设计(尽管如上所述对于对比设计的选择时并无产品类别的限制,但更接近的设计具有更高的参考价值),第二步是确定设计的区别点或是区别设计特征,第三步是判断是否存在设计特征转用和结合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局部外观设计申请还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形式要求,第一是申请名称,应当以“整体产品的名称加局部外观设计在产品中部位的名称”作为局部外观专利产品的名称,这种命名方式一方面在于与整体外观设计的申请形式相协调,另一方面,可初步确定保护范围的重要作用,也便于检索与分类。第二是视图的绘制与表达,合理利用虚实线的表达方式或模糊化处理的方式,以凸显需要保护的设计部分,明确审查的重点。第三是简要说明的补充,主要是针对设计要点的诠释,即对该局部之内的设计要素创新进行补充说明。第四,可参考引入日、韩的保密设计制度,对授权的局部外观设计进行不公开设计内容的处理,使产品在正式发售前处于保密状态,从而可以引起消费者对产品的好奇心,促进消费者的消费热情,以达到较好的营销目的。此外,授权审查过程中对要妥善应对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特殊性。其一,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具有更彻底的非物质化特点,其丰富的科技含量和强大的技术支撑使得其对载体的选择上具有广泛的余地,故对图形用户界面的授权规则考虑时应当对其与实体产品之间的连接关系具备更包容的态度。其二,关于动态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动态影像包含了形状、图案、颜色的设计元素,还有文字、线条、声音等,在组合形式和视觉效果上相比与静态界面而言有过之而无不及,具备极强的包容性,能够轻易的与各种艺术风格混搭。因为其动静结合的特点,在选择外观设计保护时也存在策略上的不同。其三,图形用户界面保护的规则中已然有淡化甚至脱离产品影响的趋势,在这种趋势下,图形用户界面本身就会变成了一个独立的“产品”,从而有了局部化的资格,界面中的部分元素或者部分动态变化以及部分影像表达等就成为了相对于整体GUI的局部外观设计,获取了单独保护的可能。第四章“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认定与损害赔偿的计算”。首先,划分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比对范围,确定该范围需要从两点着手,一是视像认知,包括图片或照片,二是字符认知,通常是简要说明中的文字描述。侵权比对的焦点也不再是整体设计,而是体现了设计创意的“局部”。其次,局部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立场的确定。尽管创新立场和混淆立场都各有优势,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判断上,更合适的站位仍然是混淆立场,因为专利制度中各种程序和规则所持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授权程序严格的创新(非显而易见)要求是为了实现更好的激励效果,而侵权审判则是为了制止设计产品混淆的市场乱象。局部外观设计本就是创新进阶的产物,如果在侵权判断时再坚持以创新的立场,那么就会陷入到对技艺苛求钻研的泥沼之中,而忽略了设计产品的市场效应。再次,局部外观设计侵权识别规则的详构。判断主体为“一般消费者”,混淆立场的主导下消费者显然具备更多的话语权,因为消费者的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误认、混购等行为才是造成的市场利益纠葛的根本原因力,此处拟设的“一般消费者”应该具备更精确的观察能力,或者是对局部设计具有特殊的注意力。局部外观设计是针对产品的局部所作出的设计,并不能因为其局部的特点就认为其不需要载体作为媒介,或是忽略其与产品的联系,在侵权判断时同样应当以相同或者相近的产品为界。文章还提出具体的判断方法,即“局部观察,综合判断”,所谓“局部”是指产品中某特定的部分,而非产品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所谓“综合”则是指能够影响局部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的综合,除了局部本身的设计特征之外,还包括该局部在整体产品中的呈现状态、大小、位置、比例关系以及分布特点等情况。最后,在评估局部外观设计印象的实质相似时,需要考虑创新的自由,这就包括功能因素、市场状况以及现有设计的拥挤程度等带来的影响。本章还论述了图形用户界面侵权认定中的特殊性问题,主要来说图形用户界面虽然需要以产品作为载体呈现,但其对于产品的依赖性相对普通的局部外观设计而言是更低的,因此在侵权判断时可以赋予其产品类别限制的例外资格。在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侵权判断中则需要着重关注关键帧以及动态的变化过程。局部外观设计侵权的损害赔偿需要坚持“完全赔偿”和“禁止得利”两项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考虑设计分摊与专利贡献率,按照局部设计专利对于商品利润的贡献比例来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在衡量贡献比例时就要考虑该设计的创新程度、产品类型、对于消费者的辨识度、市场反响等情况。
二、环境保护领域的产权理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环境保护领域的产权理论(论文提纲范文)
(1)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数据来源 |
1.4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图 |
第二章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研究综述 |
2.1 国外研究综述 |
2.1.1 国外文献分析 |
2.1.2 国外研究现状 |
2.2 国内研究综述 |
2.2.1 国内文献分析 |
2.2.2 国内研究现状 |
2.3 研究述评 |
2.4 国内外经验启示 |
2.4.1 国际经验和启示 |
2.4.2 国内经验和启示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理论框架 |
3.1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理论基础 |
3.1.1 生态产品形成的基础理论 |
3.1.2 生态产品价值形成的理论基础 |
3.1.3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理论基础 |
3.2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内涵 |
3.2.1 相关概念及辨析 |
3.2.2 生态产品价值 |
3.2.3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
3.3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
3.3.1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主要路径梳理 |
3.3.2 基于产权-需求矩阵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
3.3.3 生态产品分类的价值实现路径 |
3.4 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研究框架 |
3.4.1 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供给-需求”二元回归模型 |
3.4.2 构建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系统性框架 |
3.4.3 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应遵循的原则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三江源生态产品的价值 |
4.1 三江源概况 |
4.1.1 地理位置 |
4.1.2 自然条件 |
4.1.3 社会经济条件 |
4.1.4 生态地位 |
4.1.5 生态保护 |
4.2 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 |
4.2.1 三江源生态资产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数据 |
4.2.2 三江源生态资产总值 |
4.2.3 三江源生态系统服务价值 |
4.2.4 三江源发展机会成本估算 |
4.2.5 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三江源生态产品供求意愿分析 |
5.1 三江源生态产品供给意愿问卷调查 |
5.1.1 调查地区选取及原因 |
5.1.2 问卷基本情况 |
5.1.3 数据收集和检验 |
5.1.4 描述性统计 |
5.1.5 三江源生态产品供给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
5.1.6 三江源生态产品供给意愿分析结果 |
5.2 三江源生态产品需求意愿问卷调查 |
5.2.1 问卷基本情况 |
5.2.2 数据收集和检验 |
5.2.3 描述性统计 |
5.2.4 空间交叉分析 |
5.2.5 三江源生态产品需求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
5.2.6 三江源生态产品需求意愿分析结果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三江源生态物质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
6.1 三江源生态物质产品分类 |
6.1.1 生态农畜产品 |
6.1.2 淡水资源产品 |
6.1.3 清洁能源电力产品 |
6.2 三江源生态物质产品价值实现现状 |
6.2.1 畜牧业发展现状 |
6.2.2 水资源价格和交易现状 |
6.2.3 绿电交易现状 |
6.3 三江源生态物质产品价值实现困境 |
6.3.1 市场基础不健全 |
6.3.2 生态畜牧业发展受限 |
6.3.3 社会参与程度有待提升 |
6.3.4 科技和人才支撑薄弱 |
6.4 三江源生态物质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
6.4.1 三江源生态物质产品直接交易路径 |
6.4.2 三江源生态物质产品生态产业化路径 |
6.4.3 三江源生态物质产品产业生态化路径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三江源生态调节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
7.1 三江源生态调节产品分类 |
7.1.1 三江源固碳释氧产品 |
7.1.2 三江源土壤保持产品 |
7.1.3 三江源水源涵养产品 |
7.1.4 三江源净化产品 |
7.1.5 三江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产品 |
7.2 三江源生态调节产品价值实现现状 |
7.2.1 生态调节产品价值实现政策现状 |
7.2.2 三江源生态补偿现状 |
7.2.3 三江源生态补偿成效 |
7.2.4 对口支援三江源的成效 |
7.3 三江源生态调节产品价值实现困境 |
7.3.1 政府主导下三江源生态产品购买力度有待增强 |
7.3.2 基础制度和政策工具仍待完善 |
7.3.3 市场化交易机制亟待建立和完善 |
7.4 三江源生态调节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
7.4.1 三江源生态调节产品市场化路径 |
7.4.2 三江源生态调节产品横向生态补偿 |
7.4.3 三江源生态调节产品纵向生态补偿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三江源生态文化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
8.1 三江源生态文化产品资源 |
8.1.1 三江源旅游资源 |
8.1.2 三江源文化资源 |
8.2 三江源生态文化产品价值实现现状 |
8.2.1 三江源生态旅游发展SWOT分析 |
8.2.2 三江源各地区旅游发展现状 |
8.3 三江源生态文化产品价值实现困境 |
8.3.1 生态文化产品开发和传播有待提升 |
8.3.2 生态文化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足 |
8.3.3 生态文化产业专业人才匮乏、服务质量不高 |
8.3.4 三江源自然条件制约性明显 |
8.3.5 地区发展与保护矛盾依旧突出 |
8.4 三江源生态文化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
8.4.1 三江源生态文化产品顶层设计 |
8.4.2 三江源生态文化产品基础建设 |
8.4.3 三江源生态旅游的生态产业化 |
8.4.4 三江源生态旅游的产业生态化 |
8.5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
9.1 建立三江源生态产品监测确权交易机制 |
9.1.1 推动三江源生态产品信息普查 |
9.1.2 推进三江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
9.1.3 构建三江源生态资源权益交易机制 |
9.2 健全三江源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机制 |
9.2.1 推行三江源绿色产品认证标准 |
9.2.2 实现三江源生态产品供求平衡 |
9.2.3 拓宽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 |
9.2.4 促进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增值 |
9.3 健全三江源生态产品保护补偿机制 |
9.3.1 完善三江源纵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
9.3.2 建立三江源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
9.4 健全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保障机制 |
9.4.1 建立三江源生态产品法律制度保障机制 |
9.4.2 建立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考核机制 |
9.4.3 建立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利益导向机制 |
9.4.4 加大三江源绿色金融支持力度 |
9.5 建立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推进机制 |
9.5.1 强化行政职能助力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
9.5.2 设立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 |
9.5.3 强化科技人才支撑助力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
9.5.4 健全三江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受益付费制度 |
9.6 建立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评价机制 |
9.6.1 构建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评价体系 |
9.6.2 制定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规范 |
9.6.3 推动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应用 |
9.7 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政策建议 |
9.7.1 持续发挥国家重大生态工程和体制改革优势 |
9.7.2 持续推进三江源生态补偿提标扩面 |
9.7.3 加快实施三江流域协同保护共建共享机制 |
9.7.4 推进对口支援助力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
9.7.5 打造国际生态文明高地,打通两山转化通道 |
9.7.6 加快推动三江源特色生态产业发展 |
9.7.7 建立健全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制度保障 |
第十章 结论、贡献与讨论 |
10.1 主要研究结论 |
10.2 创新点 |
10.3 讨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三江源生态产品需求情况调查 |
附录二 三江源居民生态产品供给情况调查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研究成果及获奖情况 |
(2)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常用缩略语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直播与网络直播平台概论 |
第一节 网络直播 |
一、网络直播的定义和类型 |
二、网络直播的兴起和发展态势 |
三、网络直播的运营模式和基本特征 |
四、网络直播中的着作权侵权行为 |
第二节 网络直播平台 |
一、网络直播平台概述 |
二、网络直播平台的经营模式 |
第三节 网络直播平台在着作权法上的法律性质 |
一、网络着作权领域的法律主体概述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类型 |
三、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性质探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现行规范渊源——美国模式 |
第一节 美国模式的理论基础 |
一、着作权直接侵权理论 |
二、着作权间接侵权理论 |
三、网络着作权间接侵权理论 |
第二节 美国模式的形成背景 |
一、国际背景 |
二、国内背景 |
第三节 美国模式的制度载体 |
一、DMCA的规则体系和主要内容 |
二、美国模式的制度机理 |
三、美国模式下网络直播平台版权侵权的司法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本土规范基础——中国模式 |
第一节 立法上的移植和发展 |
一、早期立法 |
二、《信网权条例》对美国模式的借鉴 |
三、中国模式的形成 |
四、中国模式的发展 |
第二节 中国模式的理论建构和规则体系 |
一、主体范围和权利客体的扩大 |
二、形式上与传统民法理论相兼容 |
三、过错认定规则的发展 |
四、必要措施理论 |
第三节 新型案例对中国模式的影响 |
一、“阿里云”案 |
二、“阿鲁克”案 |
三、“微信小程序”案 |
四、影响综述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运行现状、困境及成因 |
第一节 中国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运行的应然逻辑 |
一、法律适用规则 |
二、侵权责任认定规则 |
第二节 中国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司法实践 |
一、“爱奇艺诉YYHD”案和“爱奇艺诉虎牙”案 |
二、“新浪诉虎牙”案 |
三、司法实践综述 |
第三节 中国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困境 |
一、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区分困境 |
二、过错认定规则的困境 |
三、“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失灵 |
第四节 成因之一——美国模式的制度基因局限性 |
一、成立条件方面的局限性 |
二、“通知-删除”规则须有实施的可能性 |
三、过度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 |
第五节 成因之二——中国模式的自身建构局限性 |
一、根本成因:对免责条件的僵化改造 |
二、直接成因:“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滥用 |
三、消极成因:替代责任的缺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重塑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中国模式之反思 |
一、对中国模式的总体评价 |
二、改造中国模式的路径探索 |
三、放弃美国模式制度样板 |
第二节 新视野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制度 |
一、安全保障义务基础理论 |
二、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制度纳入安全保障义务制度 |
第三节 安全保障义务下的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 |
一、义务来源 |
二、注意义务的内容 |
三、责任承担方式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4)数据财产化及其法律规制的理论阐释与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信息网络时代的数据及其与信息的界分 |
(一)数据的概念及其与信息的关系 |
(二)数据的类型划分:界定数据产权的重要基础 |
(三)数据的多元属性:认识数据价值与意义的重要视角 |
二、从产权、财产权角度看数据的财产属性 |
(一)产权与财产权理论:数据产权和数据财产权研究的基础 |
(二)产权与财产权视角下数据的财产属性 |
1.数据权、数据产权、数据财产权等问题的提出与辩证 |
2.数据的财产属性 |
三、数据财产化的必然性及数据财产保护制度的正当性 |
(一)数据财产化的必然性 |
(二)数据财产保护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
四、数据财产化法律规制之构建 |
(一)知识产权法对数据财产的保护 |
1.数据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贯通性:数据财产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基础 |
2.数据财产的着作权法保护 |
3.涉及数据技术的专利保护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财产性利益或竞争性利益的保护 |
(三)数据专门立法或规定对数据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保护 |
1.数据财产化法律规制的基本理念和思路 |
2.数据财产化法律规制的立法原则 |
3.规范构造:有限产权与权利限制 |
结语 |
(5)公共领域视野下着作权法价值构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着作权法中公共领域的内涵及属性 |
(一)着作权法中公共领域的内涵 |
(二)着作权法中公共领域的属性 |
二、着作权法中公共领域的内容 |
(一)不受着作权保护的对象 |
(二)着作权保护期限届满的作品 |
(三)着作权作品中的不受保护的部分或元素 |
(四)对着作权作品特定情况下的“合理使用” |
三、公共领域在着作权法中的地位 |
四、公共领域在着作权法中的作用机制 |
(一)激励文化创新 |
(二)保护创作资源 |
(三)平衡各方利益 |
(四)促进民主文化 |
五、基于公共领域保留的我国着作权法的完善 |
(一)重视着作权法中公共领域保留的制度价值 |
(二)适时引入着作权法中公共领域保留条款 |
(三)完善着作权客体制度 |
(四)引进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 |
(五)完善着作权保护期限制度 |
(六)优化合理使用制度 |
结论 |
(8)绿色专利的权利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一、绿色专利权限制的理论基础 |
(一)绿色专利权的内涵界定 |
1.绿色技术是绿色专利权的依托 |
2.绿色专利权应满足“绿色”标准 |
(二)绿色专利权限制的基石 |
1.专利权限制提供了一般经验 |
2.绿色专利权限制是专利权保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媒介 |
(三)绿色专利权限制的指导理念 |
1.绿色原则 |
2.利益平衡原则 |
二、绿色专利权利限制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分析 |
(一)绿色专利权限制的合理性 |
1.符合利益平衡基本理念 |
2.有效抑制专利制度生态负效应 |
3.充分彰显绿色技术创新需求 |
(二)绿色专利权限制的正当性 |
1.绿色专利权限制具备现实基础 |
2.绿色专利权限制符合可持续发展观 |
3.绿色专利权限制与环境权实现在目标上高度契合 |
三、我国绿色专利权利限制现状与问题 |
(一)绿色专利的特殊保护期限问题 |
1.药品领域特殊保护期限的经验 |
2.药品领域特殊保护期限对绿色专利的启示 |
(二)绿色专利领域中专利权用尽的适用现状 |
1.专利权用尽的制度现状 |
2.我国在平行进口中的利益需求 |
3.绿色专利平行进口存在的问题 |
(三)绿色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 |
1.许可事由规范缺失 |
2.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 |
3.许可程序不健全 |
四、绿色专利权利限制对TRIPS协议的借鉴 |
(一)TRIPS协议中限制和例外条款的解释与适用 |
1.对限制与例外条款的解释与适用——三步检测法 |
2.三步检测法的修改 |
(二)限制和例外条款在绿色专利领域的应用 |
1.绿色专利的强制许可 |
2.绿色专利适用强制许可的可能性 |
(三)TRIPS协议对我国绿色专利权利限制的借鉴意义 |
1.在绿色专利领域实施三步检测法 |
2.在绿色专利领域实施强制许可 |
五、我国绿色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建立特殊保护期限,探索补偿机制 |
(二)控制国际贸易移转,降低出口限制风险 |
(三)明确强制许可事由,完善规范的不足 |
(四)构建使用费补偿机制,填补专利权人损失 |
(五)健全绿色专利强制许可程序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内蒙古包头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创新点 |
2.不足之处 |
一、相关概念和理论阐述 |
(一)相关概念 |
1.知识产权 |
2.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
3.政府治理 |
(二)理论阐释 |
1.新公共管理理论 |
2.政府职能理论 |
3.社会治理理论 |
4.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
二、内蒙古包头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现状 |
(一)包头市知识产权基本情况 |
1.包头市知识产权及管理部门情况 |
2.包头市知识产权发展情况 |
(二)包头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成效 |
1.颁布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 |
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措施 |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 |
4.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 |
5.提高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效果 |
三、内蒙古包头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问题及原因 |
(一)包头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存在的问题 |
1.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不够 |
2.知识产权市场监管措施缺失 |
3.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职能分散 |
4.知识产权执法保护队伍参差不齐 |
5.知识产权执法协作不够紧密 |
6.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形式单一 |
(二)包头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 |
1.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重视程度不够 |
2.知识产权保护地方立法较为落后 |
3.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不够健全 |
4.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考评奖励机制不完善 |
5.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缺乏 |
6.知识产权社会共治的局面尚未形成 |
四、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经验和启示 |
(一)国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经验和启示 |
1.国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经验 |
2.国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启示 |
(二)国内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经验和启示 |
1.国内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经验 |
2.国内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启示 |
五、完善内蒙古包头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对策建议 |
(一)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
1.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法规规章 |
2.制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政策措施 |
(二)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 |
1.优化行政保护的职能配置 |
2.整合行政管理的机构设置 |
(三)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队伍建设 |
1.强化行政管理队伍建设 |
2.优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
(四)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建设 |
1.建立行政保护协调联动机制 |
2.完善政企沟通联系机制 |
3.优化维权援助服务机制 |
(五)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监管水平 |
1.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
2.优化行政执法流程 |
3.强化重点领域监管 |
(六)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社会共治 |
1.加强行业组织自律 |
2.加强企业自主保护 |
(七)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监督评价问责 |
1.完善行政内部监督评价 |
2.加强行政外部监督 |
3.加强监督结果的问责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现状与困境分析 |
第一节 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形式到位与实质缺位 |
一、立法之初的时代局限 |
二、形式到位——“设计要点”、“局部要素”对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部分替代性 |
三、实质缺位——审查授权规则的缺漏 |
四、实质缺位——侵权认定规则的缺失 |
第二节 长期缺位的原因 |
一、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理解偏差 |
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标准的依赖 |
三、“混淆理论”的主导 |
四、域内设计产业保护主义 |
第三节 缺位将遭遇的困境 |
一、有违设计经营理念 |
二、优先权认定失衡 |
三、从整体到局部——规则延续中的脱节 |
第二章 局部外观设计的理论基础分析 |
第一节 整体外观设计向局部外观设计的演进 |
一、设计概念的独立 |
二、外观设计的法律化 |
三、赋权范式的选择 |
四、局部外观设计的规范化 |
第二节 局部外观设计制度产生的背景 |
一、设计热潮的兴起 |
二、整体设计空间的缩限 |
三、法律美学旨趣 |
第三节 局部外观设计的内涵 |
一、定义与分类 |
二、保护客体 |
三、权利范围 |
四、保护形式 |
第四节 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正当性依据 |
一、增加价值论 |
二、分配正义论 |
三、修正的功利主义 |
第三章 局部外观设计的授权规则构建 |
第一节 局部外观设计授权的实质要求 |
一、美感 |
二、法律上的功能性排除 |
三、新颖性 |
四、非显而易见性 |
第二节 局部外观设计授权的形式要求 |
一、申请名称的确定 |
二、视图的绘制与表达 |
三、简要说明的补充 |
四、保密申请的提交 |
第三节 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授权中的特殊问题 |
一、图形用户界面与产品的联系 |
二、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申请 |
三、图形用户界面中的局部 |
第四章 局部外观设计侵权认定与损害赔偿的计算 |
第一节 划定局部外观设计侵权比对范围 |
一、视像认知与字符认知 |
二、侵权比对焦点 |
第二节 确定局部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立场 |
一、创新立场的证否 |
二、混淆立场的证成 |
第三节 详构局部外观设计侵权识别规则 |
一、判断主体的确定 |
二、产品类别的限制 |
三、判断方法——“局部观察,综合判断” |
四、设计自由度的权衡 |
五、图形用户界面侵权认定中的特殊性 |
第四节 完善局部外观设计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
一、整体市场价值规则的不适格 |
二、设计分摊规则与专利贡献率的考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一、论文类 |
二、项目类 |
三、报告类 |
四、获奖情况 |
后记 |
四、环境保护领域的产权理论(论文参考文献)
- [1]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研究[D]. 苟廷佳. 青海师范大学, 2021
- [2]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研究[D]. 姚震. 中国政法大学, 2021
- [3]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思想形成、理论构成与实践证成研究[J]. 张鹏. 知识产权, 2021(10)
- [4]数据财产化及其法律规制的理论阐释与构建[J]. 冯晓青. 政法论丛, 2021(04)
- [5]公共领域视野下着作权法价值构造研究[J]. 杨利华. 法学评论, 2021(04)
- [6]中国-东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影响因素研究[D]. 王家棋. 中国矿业大学, 2021
- [7]中国舞蹈着作权司法问题研究[D]. 吴孟洋. 北京舞蹈学院, 2021
- [8]绿色专利的权利限制研究[D]. 肖秀.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9]内蒙古包头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研究[D]. 张凯.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10]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研究[D]. 李想. 华东政法大学,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