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风险投资立法的几点建议(论文文献综述)
秦杰[1](2019)在《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文中认为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重大变革时期,在“放松管制、鼓励创新”的市场化监管思路和政策推动下,大量新的更为复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推出已是市场的客观需要和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产品创新的发展,投资者与证券商等主体的法律地位发生了此消彼长的变化,随即产生了新的利益冲突,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需求凸显。国内外理论界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发展规律和操作流程都有研究,但大多数是从金融学、经济学或管理学角度进行观察的,交叉学科研究的风气较为盛行,较少有纯粹从法律视角探讨和构建私募股权投资法律制度的文献。可以认为,目前国内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研究成果还不足以令人信服地回答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心的问题,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如何给出私募股权投资确切的定义和法律特征?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特殊性在哪里?私募股权投资体现的法律关系有哪些?私募投资者需要的特殊法律保护需求是什么?现行法律对私募投资者是如何保护的、是否能够有效保护、保护的具体方式有哪些?如何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圈定?如何在制度、法律、政策方面营造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快速发展的局面?如何在信息披露、退出机制,甚至整体监管制度等具体的手段和内容方面有效构建多元化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措施和多层次的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制度......以上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章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视角。本章主要从三个方面引出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落脚点。首先,聚焦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表现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内涵进行界定,比较分析私募与公募的内在差异,进而区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其他相关品种的异同,然后,对私募股权投资的三种形式解读并分类整理了私募股权投资具体的基金类型;其次,提出当前我国法治背景下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价值考量,主要侧重豁免注册制下的效率价值体现、发行方式限制的公平价值考虑和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秩序价值延伸;最后,提炼了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具体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投资主体适格的制度缺陷、投资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要求模糊、投资退出各种方式的多重限制、法律监管的权责失范。第二章私募股权投资者主体地位的立法强化。本章主要分四个层次来论述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的主体规范,并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第一,基于私募投资者的立法刚需,归纳在制定投资者立法时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第二,通过梳理特定市场条件满足的准入性制度和考察投资对象与投资者的匹配性,分析我国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第三,评价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立法规则现状,提出投资者主体立法规定的粗泛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的散乱;第四,针对前述分析,提出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完善的宏观思考,建议对私募合格投资者可以分类规范,提出具体量化和质化标准,提出制度设计构思。第三章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分类保障。私募股权投资失败的主要风险之一就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投资判断失误,进而私募股权投资者保护的关键环节在于信息披露。具体而言,首先,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机理和内涵建设,论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机制的应然价值;其次,通过梳理具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信息披露中的实务问题,讨论当前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规制现状下可能涉及的犯罪后果和投资者利益救济情况,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法律评价。最后,从综合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统筹构建信息披露规则刚要、效率维度下的适度披露豁免设想和信息管理体系的示范性效应参与等四个方面提出以立法原则性要求为主、投资者合同自由约定为辅的私募信息披露制度合规建议。第四章规范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多元输出。当前我国退出机制的主要问题是退出方式不灵活,缺乏多样化退出途径,以至投资者利益受损时补救机制遭受束缚,可以将退出方式,特别是非上市情形下的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多元化、规范化以便投资者及时止损。具体而言,首先,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选择的相关考量,包括影响退出方式的因素分析、四种退出方式的基本情况;其次,分别整理四种模式下的立法规制重心,且对具体实务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各种模式下的实务困难和问题;最后,针对上述问题分别提出立法完善建议。第五章统筹优化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监管。监管制度一直是法律保护的重中之重,要做好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必须站到整体法律监管的高度。整体监管,不仅仅关注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更关注对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目标、监管原则和监管价值等监管理念的更新。而且必须厘清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主体及其监管职能的对应匹配,以解决实务中没人管、交叉管的现象。具体而言,第一,从监管原则、监管目标和监管价值三个板块的内容来锁定私募股权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理念;第二,通过对监管行政机关和自律组织的监管职能梳理来分析当前我国监管的职能定位,强调权责对应,重视监管问责,并针对私募监管问题提出权责适配的统筹优化和路径实现建议;第三,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准入、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全局监管的立法完善建议。
滕乐[2](2019)在《我国企业对外投资中的政府违约风险及防范》文中研究指明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已经牢牢绑在一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始终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通过加大对外投资,倡导“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同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合作,提高国际影响力,与其他国家一同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推动了我国海外投资的飞速发展,但与此同时,我国投资企业也面临着复杂的国际局势。各投资东道国的政治、文化背景各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各类非商业风险频发,尤其是政府违约风险,在国际投资领域层出不穷,使得我国的企业在世界投资浪潮中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和挑战。应对政府违约风险的措施主要可以分为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在本文中,笔者主要以事前的风险防范为视角,探索在我国建立起完善的政府违约风险防范机制。机制的建立不仅需要加强国内立法,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需要通过订立双边投资协定、参与国际公约来为我国企业提供支持,企业自身也要重视政府违约风险预警,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顺利进行,避免因为东道国政府的违约而遭受巨大损失,才能为我国的“走出去”战略保驾护航,增强我国海外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激发投资热情,促进国内企业的健康发展。
冯德恒[3](2019)在《身份转换语境下的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海外投资法律制度是以国家身份为坐标的利益诉求折射。国家在国际投资法上的身份定位对海外投资法的模式取向和规则甄选发挥内在的理性指引作用。国家投资身份的转换嬗变必然推动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理念和制度的扬弃。中国已由吸引投资大国转变为双向投资大国,又成为举足轻重的发展中新兴经济体,投资身份定位的外向化切换拉升海外投资利益保障的需求,也呼唤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重塑。文章从国际投资法上的国家身份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关系切入,首先阐释了中国投资身份转换的现实表现和价值追求,然后分别从宏观模式参照、实体规则设计、法律冲突调整、争端解决机制重塑四大方面反思现行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以经验性的研究进路和比较法的横向视角探求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愿景、目标和路径,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国际投资法上的国家身份是锚定国家利益、指引海外投资立法的基准,其转换变化从现实向度考量表现和归因于国际投资格局的更替,从逻辑向度考量归因于国家实力的消长和投资利益的切换。国家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演进产生辐射作用,使资本输出国与输入国之间的“南北对抗”转向合作协调,东道国的主权刚性也渐被投资自由理念所浸润,政治、外交甚至军事等强力保护方式让位于规则和法治,海外投资法律保护蔚然成风。相对于外交保护而言,法律保护在维护海外投资利益方面具有成本低、程序简便、依据充分等优势,经历了殖民时期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海外投资大国的国内法、双边投资协定、多边投资协定等多个发展阶段和形态,不仅实证了国家投资身份转换与法律保护互动之逻辑,也凸显了完善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之紧迫。中国投资身份的现实转换是完善和调适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内在动因和理性遵循。伴随着对外投资的跨越式发展,中国已逐步实现从资本输入大国向双向投资大国,从区域选择型投资国向全球参与型投资国,从国际投资规则的“适应参与者”向“塑造引领者”的三大转换,呼唤中国国际投资法的理念重塑。首先要顺应东道国主权与投资者权益平衡的内在理性,适当向保障海外投资者权益倾斜。其次应在宏观层面进行规划设计,反映法律全球化和国际投资法制趋同化的趋势,服务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的外交愿景,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的宏伟蓝图,体现海外投资从参与价值链向主导生产链和国际产能合作转移的发展需求,尤其适应高科技产业海外投资保护的紧迫形势。最后要以积极姿态和主动精神参与国际投资规则设计,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服务。通过模式比较为法治完善遴选出“最适当”参照,进而搭建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总体架构,这是中国海外投资法治完善的首要之义。就经济学意义上的国际投资身份而言,当下中国与美国的角色定位最为相似。美国模式无论是从国内法到国际法、从双边法到多边法的渊源变迁,从“定纷止争”到“竞争主导”的功能切换,还是从“私权至上”到“公私平衡”的理念回摆,从投资“本位论”到规范“人本化”的价值排序,都对同为双向投资大国的中国具有优先性的启示意义。法、英、德以及欧盟在海外投资服务和保障法治方面亦具有借鉴价值,但国际投资的身份定位和内外投资法制的平衡性方面与中国存在较大差异,难以对完善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发挥根本性的指引作用。从中外比较研究的基础出发,中国应着眼作为双向投资大国,尤其是海外投资大国的利益分布和保障需求,以《外商投资法》的制度创新与突破为参照,在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方面设定分层次、有重点、前瞻性的应然模式标准,在投资自由化与适度监管的对冲折抵中找准定位和平衡点,在适当维护本国主权刚性的前提下更多尊重仲裁自治,以全球化思维追求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冲突裁决的实质正义。海外投资法律保护起始于模式构建,归结于规则设计,决定海外投资者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律规范取向尤为关键。中国投资身份转换要求重新审视国际投资待遇问题,在公平公正待遇问题上更加明确化和具体化,将最惠国待遇条款纳入对外缔约进程,同时适当限制其扩大性解释,在《外商投资法》规定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的同时不断健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做出明确的排除性适用规定,巧妙避免最惠国待遇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竞合。在征收和国有化问题上应跳出“赫尔准则”和“卡尔沃主义”非黑即白的传统思维定式,更多地从内外资平衡、市场优先、全面开放的格局审视和设计,以“适当论”为指导、以“比例原则”为路径厘定间接征收的界限和征收的补偿标准,以定性和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寻求东道国公共利益与投资者财产权的利益平衡。在对待环境保护、劳工和履行措施等国际投资新型条款问题上,洞悉政治、法律、道义之互动逻辑,在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的竞合中做好规则扬弃,妥善把握立法节奏和尺度。寻找和确定准据法是解决海外投资争端的基础。国家投资身份对法律适用制度发挥理性指引作用。明晰投资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路径,需要按照比较法的理论视角考查国际投资准据法的更替和演进,透析经济全球化与法律趋同化之关系,同时以实证研究的进路厘清中国法制因应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规范创新与功能滞后。中国海外投资法律适用制度存在量质失衡、重内轻外、立场保守等问题,滞后于海外利益拓展和国家角色转变。基于国际投资准据法在法律渊源、适用路径、程序规则等方面平衡互补的新趋势,中国宜着眼国家身份转换、利益需求位移和制度性权力扩张,统筹好前瞻性与舒适度、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在海外投资保护的法律适用方面进行升级与重塑。要调适好国内法与国际法、双边法与多边法、主观论与客观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趋同走向,在颁布《外商投资法》基础上探讨制定海外投资法的可能,同时适当向国际法渊源倾斜,通过推动制定多边投资实体规范减少法律冲突,提高法律适用的主观因素权重,积极影响和参与程序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平衡好双向投资的法律保障需求,为海外投资者维护正当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准据法指引,借助“一带一路”倡议等不断抢抓地区规则主导权。争端解决机制是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核心内容,也是海外投资者维权的最后依托。身份转换背景下的中国应通过有序缔结双多边投资协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动模式转型等方式提升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实效,通过移转代位降低投资者卷入投资争端的风险。国家投资身份对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发挥内在指引作用,国家投资身份的“公私交融”特质外化为“一体两翼”的争端解决机制体系,国际投资关系的“扁平化”趋向则导致争端解决的“去政治化”潮流。我们需要洞悉国家投资身份与海外投资争端解决的内在逻辑和中国的现实制度短板,将规则设计的重心适当向海外投资保护倾斜,完善和更新双多边投资协定体系,发挥好中美BIT谈判的导向作用。我们在树立国际投资仲裁在争端解决机制主渠道地位的同时需通过主动介入、外在纠错和经济外交等方式弥补现有机制的短板和不足。我们宜以“一带一路”的成功实践为依托逐步探讨成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可能性,重视发挥磋商和调解的作用,着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投资争端解决模式,持续加强对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不断提升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规则制定权和国际话语权。
蒋艳萍[4](2019)在《中国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投资活动愈加频繁且在各国的交流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相应地,各国为更好地保护和促进国际间投资交流活动,各种国际投资协定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且内容更加丰富。投资协定作为投资活动的依据,其定义条款所包含的投资种类,决定了投资者可以用何种资本进行投资,以及投资者受到条约的保护程度。从法律的含义看,所谓的“资产”在国际投资协定中指的是财产或者财产权。由于现代社会中的财产概念不单指有形的物质财产,还包括了具有价值创造功能的无形生产要素,例如知识、技能、劳动等。因此,财产权指的是基于某种生产要素取得收入的所有权利。20世纪初,着名学者施瓦茨曾列举了“具有重大价值的新型财产”种类——商业信誉、商标、商业秘密、版权、经营权益、特许权以及公平的便利权。可见,知识产权作为“具有重大价值的新型财产”也成为了一种投资。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始终坚持“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引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和强大程度。同时,我国也从一个资本输入国逐渐转变成为了资本输出大国,在对外政策的积极引导作用下,我国企业开始走向国际投资市场。但是需要认识到,我国国际知识产权投资保护形势不容乐观。本文通过数据分析、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将文章分为三个部分,对“我国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知识产权投资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通过对“知识产权投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国际知识产权投资主体主要是传统发达国家,我国知识产权投资竞争力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通过整理分析各国投资法、国际投资条约等,指出知识产权投资在全球范围内受到法制的认可和保护;通过对保护知识产权重要性的分析,指出加强对知识产权投资的保护,不仅是投资东道国的义务要求,还是投资母国和投资企业本身的义务要求。第二章“我国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现状及不足”,通过分析我国知识产权投资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在梳理了我国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的制度依据的基础上,得出我国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仍存在诸多不足,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加强对境外知识产权投资的保护。第三章“加强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的建议”,通过对投资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了加强知识产权投资保护的建议。从国家层面讲,建议完善国内有关立法,积极推进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区域知识产权合作,以及完善我国双边投资协定,为我国境外知识产权投资提供保障;从企业层面讲,建议建立海外投资风险预警制度,并加强对投资的预先保护。最后,文章通过对各种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条件和优势进行分析,指出投资者在选择争端解决机制时应当结合投资和争端的实际情况,正确选择适用何种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投资争端。
刘佳宇[5](2019)在《“一带一路”下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走出去”战略的推进,为海外投资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更是促进了海外投资的迅猛发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历史文化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并且长久以来都存在严重的宗教、民族冲突,一些国家和地区局势动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地缘政治关系与地缘经济关系紧张、复杂、多变,使我国在“一带一路”的海外投资面临前所未有的政治风险与挑战。现代国际中促进投资发展、降低投资风险最重要的调节手段之一就是法律手段。所以,加快完善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机制成为当务之急。当前,我国保护海外投资的方式是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为主。本文通过对当下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机制的分析,结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风险的评估,针对目前法律保护机制的不足,提出了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应对策略,并且分别从国内与国外两个角度对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切实保障我国海外投资者的投资安全与利益。
李文怡[6](2018)在《“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文中认为国际投资是目前国际经济交往最主要也最为重要的活动形式。在世界范围内,国际投资在过去三十年中迅速增加,跨国直接投资的增长特别值得关注。中国是目前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不仅仅是热门的投资目的地,更是投资净输出大国。“一带一路”沿线一直是中国重要的经贸合作区域。尽管中国企业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相较于同期有所下降,但投资体量总体较高,境外经贸合作区已经增至82家。“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对沿线国家的投资,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数量上,都是空前的。在投资规模扩大的同时,亦伴随着投资争端的增加。然而,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除了面临一般的商业风险以外,还面临着比其他地区和国家更为严重的政治风险与投资法律风险。当然,作为东道国,这些国家也必然会面临着外国投资对国内政府经济管制权的消极影响。因此,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既是合作也有冲突,既是双赢,也可能产生争端。投资争端能否有效解决,投资者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救济,将关系着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成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法治环境体现出复杂性与特殊性,适用沿线既有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难以保障本国公共权益,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本国主权的行使。因此,在“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如何平衡东道国对外国投资的管制权与投资者利益保障,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除引言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一带一路”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首先对国际投资、国际投资争端以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进行明确的界定与分类,厘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脉络与发展趋势。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是目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既有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着新的挑战。由于“一带一路”沿线的投资争端产生原因具有不同于其他区域和国家的特殊性,“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风险的程度与频率都远胜于其他国家和地区。首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外国投资多集中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基于行业的特殊性,投资者在“一带一路”沿线基础设施建设中面临较高的非商业风险,避险能力不足。其次,“一带一路”沿线地缘政治环境复杂。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一直受到大国的外部干预。“一带一路”沿线涉及区域甚广,横跨亚欧,地理位置优越,是极富战略意义的地区。另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本身政局的不稳定也使得投资争端激增,投资亟待保障。第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法治环境复杂。“一带一路”倡议的建设尚在初期并未形成统一的区域性投资规则,各国参与的双边投资协定、区域投资安排以及多边投资规则形成了复杂的体系。又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法律体系具有不同的特点,投资规则也并非完全一致,会导致投资者因缺乏对东道国投资法治的具体认识而产生投资争端。此外,除了极少数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普遍法治建设不足,国内投资法治环境不佳,法治信用较差,这对于投资的顺利进行与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具有较大的消极影响。构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根本目的就是有效解决投资争端,营造良好的沿线投资法治环境。“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必须要依托于既有的双边、区域以及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这里的“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不仅仅局限于统一的区域性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而是能够实现其有效解决投资争端,完善沿线投资法治环境的各种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总和。在这样的基础上,沿线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的要求,需要构建一个符合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发展趋势,立足于投资者利益保障,充分考虑“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国情,符合公平合理国际新秩序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第二章“一带一路”双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对既有的“一带一路”双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评析。首先梳理了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对其中有关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争端解决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整理。当前“一带一路”双边投资协定中对于投资争端解决条款的规定是“一带一路”沿线最主要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是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端解决的重要法治保障。且由于中国已经与“一带一路”沿线大部分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因而具有覆盖范围广泛的优势。尽管各协定对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却也是大同小异,这也为梳理中国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规定提供了便利。通过对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有关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争端解决相关规定的分析,当前的“一带一路”双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存有制度碎片化严重、管辖权范围不明、法律适用缺乏规定等问题。中国已经成为了对外投资大国,再加之本身是最大投资目的地的特点,在“一带一路”倡议法治化的进程中,中国应当转变身份定位,积极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双边投资协定的升级,在改革“一带一路”双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时完善前置性程序、适当扩大管辖权范围以及明确法律适用,以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第三章“一带一路”区域性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对“一带一路”既有的区域性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评析。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分布有区域性一体化国际组织,也已经形成了多个区域性协定。其中,东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上海合作组织、欧亚经济联盟、欧盟、阿拉伯联盟、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南亚联盟等区域性一体化国际组织和自贸区,这些组织或自贸区,不仅是政治上的区域安排,也是经济上的合作安排,对各其内部各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与投资环境都有着重要的影响。而这些组织所设置的区域规则在国际经济秩序重构的大背景之下,已经成为了现今国际经济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区域性协定对区域内部乃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甚至是世界经济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这些区域经济安排对于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具有差异。本章对“一带一路”沿线存在的重要区域经济组织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类型化整理。“一带一路”沿线既有的区域性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呈现出关注东道国公共利益与发展权、注重程序与裁决的透明度与公正性等特点。而目前“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所存在的问题,包括实施效率不高、管辖权扩大、裁决不一致等。“一带一路”涉及众多区域性组织,各个区域性组织并非都涵盖了“一带一路”沿线的各个国家。中国仅仅参与了CAFTA,而中国与南亚联盟、中国与阿拉伯国家的合作也还才刚刚起步。对于中国而言,可以就“一带一路”区域性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从以下几个重要的方面提出改革的建议。一是完善管辖权的相关规定,二是通过设置上诉机制和完善专家选任与行为规范来增强裁决一致性,三是设置常设机构。第四章“一带一路”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对“一带一路”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评析。ICSID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当前全球最为重要的能够专门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有不少国家已经加入《华盛顿公约》,各国之间现已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将选择ICSID作为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也不在少数。在“一带一路”沿线未形成统一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之前,ICSID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依然将在“一带一路”沿线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服务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建设。ICSID具有不同于其他机构的特点。一是ICSID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具有强制性效力,有助于裁决的承认与顺利执行。二是赋予了争端双方提起仲裁的权利,使投资争端能够更加公平合理地解决。三是明确了法律适用,除了尊重争端双方的意思自治,也提供了适用东道国国内法律的可能。尽管作为全球目前适用最频繁的、最主要的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比传统方式更加有优势,但《华盛顿公约》签订已久,加之“一带一路”沿线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特点,ICSID在“一带一路”沿线的适用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忽略东道国公共利益,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权利责任不平衡的问题导致沿线国家对ICSID有抵触情绪,适用率不高。二是管辖权范围的不断扩大,与《华盛顿公约》对争端当事方有权自由选择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相背离。三是缺乏上诉机制,救济监督机制不完备。当前ICSID启动新一轮规则修订,旨在提供更为切实有效的投资争端解决方法,实现对国际投资的安全保障,提高国际投资规则的可预见性。中国应当积极参与到此次修改中。针对上述问题,借鉴成功之经验,汲取不足之教训,提出了限制管辖权扩张、关注东道国公共利益与投资者私人利益的平衡、完善仲裁员和调解员的选任与行为准则、设立上诉机制等完善建议。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者与重要参与者和全球最大发展中国家,中国比其他地区国家更为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诉求与利益所在。因此,中国提出的改革方案,不仅仅是基于中国立场,也将会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集中反映。第五章“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鉴于“一带一路”沿线既有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难以实现投资争端的有效解决,因此亟需对既有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作进一步的完善。在前三章对“一带一路”沿线既有的双边、区域以及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基础上,提出解决“一带一路”投资争端的最佳方案是构建一个能够实现多元化治理的“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要依托于既有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协调沿线各类投资法律资源,最终实现投资争端的有效解决与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根本目的。构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必须要坚持公平合理原则、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争端解决方式多元化的原则,这也契合了“一带一路”倡议法治化建设的要求。同时,构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思路,必须要符合“一带一路”沿线既有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整体性要求。以国际合作为重要支撑,推动沿线各国共同参与到“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中来。通过各国的通力合作,使“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能够实现更加公平合理地解决投资争端的根本目的。“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应以投资规则的改革与完善为核心,投资规则需要更具包容性与灵活性,促进国际与国内法治的互动,求同存异。最重要的是要改革既有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推动投资规则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多元融合。引入投资争端预警机制进行风险管控,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完善沿线投资法治。“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应当是服务于“一带一路”法治化建设的综合性合作体系,其根本目的是实现沿线投资争端的有效解决,营造良好的投资法治环境,推动沿线投资法治的不断发展。从长远来看,在亚投行的既有框架下形成一个大区域范围内统一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并非完全没有可能。而另一方面,要构建统一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长远的计划,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并非短时间就能形成。因此,在“一带一路”延续未形成统一的投资争端解决规则时,构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最佳方案是搭建一个创新合作平台,协调沿线投资法律资源推动沿线投资规则完善,融合多元化的投资争端解决方式,形成调解、仲裁与诉讼的“一站式”投资争端解决平台。
朱兴龙[7](2016)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及其防范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在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迅速,经历了探索起步、稳步调整、快速发展和结构调整四个发展阶段。未来随着“一带一路”战略加快实施,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必将迎来更大的发展。但是,由于企业“走出去”起步较晚、经验不足,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风险事件频发。为此,有必要研究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风险以及风险防范。本文将首先定性研究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风险及其来源,然后通过案例分析我国企业应对风险的现实表现,再利用投资引力模型研究政治风险和投资协定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最后通过借鉴国外风险防范的先进经验来提出具体的应对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如下:绪论。说明全文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的现状、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与不足等。主要内容。首先理清了对外直接投资风险的相关概念,包括对外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风险及风险防范的概念和内涵,然后梳理了国内外主流的对外投资风险理论和风险治理与预警理论。第二,研究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及其来源。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经济风险、文化风险等,其中政治风险是最重要且具有决定性的风险,也是中国面临的最大风险。此外,跨国并购风险和金融危机后的新风险等问题开始突显。而风险来源主要是:从国际层面讲,包括经济全球化发展不平衡、全球金融危机、全球产业重构等;从政府层面讲,我国对外投资立法滞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缺失、投资协定的实际效果较弱等;从企业层面讲,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薄弱、海外投资经验不足、投资领域过于集中。第三,分析我国企业应对风险的现实表现。通过案例分析法,研究中铝、三一、华为三个典型企业海外投资的风险及其防范。研究表明,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诸多挑战和困难,除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外,更重要的也是更容易被中国企业忽视的是社会责任、环境保护、本地化等方面。因此,我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时,应切实遵循东道国法律、履行好社会责任、营造一个负责任、有担当的对外投资企业形象。结论。通过检验政治风险和投资协定的影响。实证发现:第一,整体而言,政治风险指标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并不显着;细分不同种类政治风险发现,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一般远离存在外部冲突风险的国家,同时倾向进入法律秩序环境较差的东道国。鉴于此,为避免我国外资风险事件频发,我国企业“走出去”迫切需要加强风险防范。第二,双边投资协议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并不显着,主要原因可能是我国双边投资协议的质量不高。为此,我国应签署更高水平的双边投资协议,促进和保护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第六章研究外资保护的国际经验。本章将从国际投资比较法的角度出发,研究美、日相关制度以及国际双边、多边协议。主要结论包括:第一,发达国家外资保护立法目的强调对外资流向他国的保护与激励;第二,围绕海外投资未来可能存在的风险,相关措施不局限于经济领域,还涉及政治协商与外交政策;第三,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承保机构一般为公共机关,承保险别主要为政治风险;第四,双边投资协议是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者利益的主要方式,以此弥补国内立法在域外效力不足的问题。建议措施。探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风险以及防范制度的构建。主要政策建议包括:第一,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制定《对外投资法》,引导、规范企业的海外投资行为;第二,构建对外投资保险制度,明确承保险别、合格投资等,并建立代位求偿制度;第三,双边投资协定的条款更加规范化,重点围绕产能合作展开;第四,从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和法律风险三方面着手,完善投资环境评估体系;第五,重视新型投资风险,包括劳工标准、环保标准、人权标准等问题。
刘苇[8](2015)在《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虽然国际贸易与投资在一些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收缩,但总体上呈现出发展的趋势。伴随全球经济逐步复苏的态势,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应把握好此次全球经济布局调整的机会拟定对外发展战略。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需要应对更为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态势和更大的国内民生压力。在国际经济层面,中国通过加入WTO以国际贸易的方式迅速将建国以来积攒的人口红利、资源红利转化为资本和技术,必然需要大力发展海外投资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革新产业结构,实现资本红利和技术红利;从国际政治层面考量,中国自我认知与国际社会不同层次国家对中国崛起的认知间具有微妙差异,唯有以发展为导向,强调长期利益和长远布局的战略性安排方可弥合中国自身角色和国际预期的多重需求。脱胎于“走出去”战略的海外投资发展战略应运而生。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机制中“共同规则”的制定,可以更好地塑造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合作性权力”。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促进和实现,有必要通过整体性法律构建的研究和制定,规则化地表达中国的利益诉求。通过健全我国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律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国际法律体制和实施机制,开拓中国海外市场、促进中国海外投资发展、保护中国海外投资利益、维护海外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有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本文通过历史分析法,对中国海外投资从无到有、从单纯利益考量到立体性战略设计的历史回溯,分析了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发展过程,研究了中国海外投资法律规制与中国经济发展、国际政治关系的历史发展关系,指出通过规则化表达以促进、保障、监管中国海外投资是中国海外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通过比较分析法,以战略视角审视海外投资法律机制,对不同国家、不同国际投资法律机制之间的立场、优劣等进行比较研究,为中国海外投资法律构建与国际投资法律规制寻找衔接点或趋同性方向。最终通过规范分析法,从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建构角度,对中国国内法、国际法中法律规范的研读,分析现行法律与我国海外投资现状的吻合度,提出符合我国海外投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建构意见。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历史演进及其法律规制”,研究了中国海外投资历史发展,指出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是“走出去”战略在当今国际政治经济态势和中国自身综合实力发展的具体演化。通过区分中国海外投资产生、初步发展、逐步增长、高速稳定增长和发展战略的五个发展阶段,以及当时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与践行的研究,指出中国通过规则化表达以促进、保障、监管中国海外投资是中国海外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第二章“中国实现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法律构建框架调整”,结合中国海外投资现状,研究了海外投资经济理论和国际政治关系理论,预测了中国海外投资未来发展趋势,指出对应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横向、纵向多层次展开,法律构建应设定多维的战略目标和不同的战略层次,在成熟的全球性多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扮演积极的参与者,接受这些机制的规则和理念,但应明确表达自身意愿;在处于磋商建设阶段的全球性多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扮演理性的建设者,在坚持国家核心利益的基础上可以让渡某些利益,一方面协调机制运作,一方面积极推动机制的规则建设;在区域性和双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当扮演活跃的倡导者,对投资规则的倡议、条文的草拟、谈判的推动与相关辅助机制起全面主导的作用。提出了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及其重点与主要任务。第三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国内法构建”,研究了中国与海外投资相关的内国法规范,针对性地分析了促进、管理和保障三个法律体系的功能实现和缺位等现实问题,提出:我国海外投资促进法律制度应该从税收优惠、金融扶持、技术援助、提供信息服务方面进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管理法律制度应该通过强化事后监督加以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障法律制度应该通过构建全面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方式加以完善。第四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双边投资条约构建”,以国际投资法体系中bits的重要性为基础,提出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中bits具有承前启后、平衡权重的作用。对比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类国家bits签订情况后,提出了用更开放的态度签订bits以促进中国海外投资,用更灵活的方式使用bits以保证中国海外投资的利益的制度设计理念。第五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多边投资条约构建”,研究了自贸区、非自贸区、普遍性国际投资条约发展,提出:应当基于中国地缘性经济贸易地位突出的特点,优先参与制定地缘性多边投资条约;基于中国参与自由贸易投资条约制定的成功实践,重点参与制定多边自由贸易区投资条约的制定;基于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长期合作发展的历史以及中国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利益必要性,主导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出于“同类国家”角度制定多边投资条约。对普遍性投资条约晚近的几个发展趋势进行梳理,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吴昊[9](2015)在《江苏企业海外投资的非商业风险及其法律应对》文中指出传统的非商业风险防范和应对法律政策和措施已经不能适应现代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扩展的需要。当我国企业兴致蓬勃地在海外市场扩张时,政治动乱、经济失衡、恐怖袭击、侵略战争、自然灾害、流行疾病和网络黑客攻击等非商业性风险的发生一次次致使我国海外投资企业遭受损失。江苏作为我国的经济大省,在迎接海外投资不断增长,企业“走出去”更加深入的同时,也因为对这些非商业性风险的防范和应对不足,致使江苏海外投资企业可能损失惨重。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针对江苏的海外投资非商业风险的研究远远滞后于海外投资的现状,现行文献和研究多停留在风险的现象描述和浅层的分析,对导致企业遇险的深层原因和非商业风险应当如何控制缺乏深入的研究。非商业风险预警信息和法律管控的缺乏使得江苏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具有盲目性和随意性。盲目的预估市场和随意的投资使江苏企业在海外投资一旦遭受难以预料的风险时,变得无所适从。这不仅打击了江苏“走出去”企业的信心,也极大的制约江苏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这一背景下,研究非商业性风险的防范和应对对江苏企业而言十分必要。本论文选用了数据分析法、案例研究法和跨学科研究法等方法进行剖析。通过仔细分析大量数据来揭示出当前江苏对外进行投资的基本特点,新时代非商业风险对我江苏企业海外投资的影响。同时,对我国和江苏当前关于海外投资非商业风险防范和应对法律政策的进行分析,发现其中的不足。以此为依据,对海外投资非商业风险防范以及海外投资非商业风险保障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最后,结合江苏企业自身特点,给出如何构筑江苏企业非商业管控系统的几点建议。总的来说,只有完善海外投资相关立法,建立完整的非商业风险防范和应对法律管控体系,才能更好为江苏大小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提供防范未来风险参考,协助海外投资能够成功进行,给江苏企业海外投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岳蓉[10](2013)在《中国风险投资的运行机制研究》文中认为在现代经济中,风险投资展现出日益突出的作用。新的公司、新的技术和新的产品,甚至新的行业,很多时候都与风险投资的支持与推动分不开。中国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引入风险投资,近三十年来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由于各种原因,中国风险投资行业的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相关政策法规有待完善,募资渠道和资金来源相对有限,退出通道也有待多元化,更重要的是,风险投资机构的运作机制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这些都是影响风险投资业进一步发展的因素。本文运用信息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的合约理论与组织理论,对中国风险投资的运行机制进行了分析,得出了一些重要的结论。首先,关于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目前国外主要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与信托制三种形式,其中有限合伙制占重要地位,而国内则以公司制为主。针对国内大多数人主张大力发展有限合伙制的观点,作者认为,公司制与合伙制各有短长,允许它们相互竞争,通过竞争完成进化,是政府应采取的基本态度。根据笔者的经验,升级型公司制可以较好地综合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各自优势,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二者的缺陷。但这种制度的有效运行依然需要相应的制度环境,依然需要在与其他组织的竞争中发展。其次,关于风险投资的融资机制,针对目前中国风险投资融资渠道单一且主要来自政府及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之现状,提出政府的资金在风险投资发展的初期可以起引导和辅助作用,发挥“诱导效应”,但风险投资的真正运行主体应该是市场主体,因为风险投资本质上是对市场机会的一种运用。而通过市场来筹集资金,需要根据市场主体的偏好,设计其最大化的合约安排,发掘潜在的交易机会,实现分工与专业化的利益。因此,加强对民间投资主体的培育,通过多样化的合约安排开辟多元化的筹资渠道是风险投资发展的应有之义。第三.关于风险投资的决策机制,作者在描述风险投资项目选择的程序的基础上,重点讨论了风险投资的评估体系,在改造AHP模型的基础上,构建了灰色多层次评估模型,提供了评估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与收益的依据。论文同时揭示了目前投资决策环节存在的决策成本过高、专业人才匮乏和尽职调查不够等缺陷。第四,关于风险投资的资金运用监管问题,本文在委托-代理理论的基础上,说明了风险投资基金加强投资后管理而不是干预决策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把创业投资后管理活动分为监控活动和增值活动两部分,其中,创业投资家的监控活动包括监控财务状况、监控市场营销状况、监控股权变动、监控CEO的报酬、监控追加借款等;增值活动包括制定战略计划、充当管理团队的参谋、招募CEO或CFO等高层管理人员、招募新员工、联系潜在客户、组建有效运行的董事会、运作管理等。作者特别以早期项目为例,说明了从项目选择到退出的整个管理过程。第五,关于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作者重点讨论了风险投资在退出环节遇到的三个重要问题:退出时间、退出价格和退出方式,作者分析了选择最佳退出时间,协商退出价格和决定退出方式时要考虑的重要因素,特别强调创业投资应该应用多种退出渠道相互配合、灵活运用。创业投资在整个运作过程中处处存在风险,而市场中投机机会的增多也使得创业投资不能及时退出的代价增大;由于创业投资退出是以回收资本、实现增值为最终目的,因此在实现退出时不能拘泥于某一种形式,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积极灵活的退出决策,减少退出风险。最后,作者根据前面关于风险投资组织形式、融资机制、决策机制、监管机制和退出机制的分析,得出了优化我国风险投资运行机制的政策建议。
二、对风险投资立法的几点建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风险投资立法的几点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视角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涵界定 |
一、私募与公募的内在差异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相关投资品种的区分 |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划分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价值考量 |
一、豁免注册制下的效率价值体现 |
二、发行方式限制的公平价值考虑 |
三、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秩序价值延伸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 |
一、主体适格的制度缺陷 |
二、信息披露的要求模糊 |
三、退出方式的多重限制 |
四、法律监管的权责失范 |
第二章 私募股权投资者主体地位的立法强化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的立法刚需 |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关系解读 |
二、投资者立法规范的法律原则归纳 |
第二节 私募投资者的合格与适当 |
一、合格——特定市场条件满足的准入性制度 |
二、适当——投资对象和投资者的匹配性考察 |
第三节 投资者立法规制的现行评价 |
一、投资者主体相关立法粗泛 |
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散乱 |
第四节 投资者立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
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宏观思考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设计的量化和质化 |
三、投资者分类规范的理想构建 |
第三章 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分类保障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机制的应然价值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机理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建设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实然评价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问题梳理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合规建议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的综合构建 |
二、信息披露规则刚要的统筹构建 |
三、效率维度下的适度披露豁免设想 |
四、信用管理体系的示范性效应参与 |
第四章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多元输出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的概括分析 |
一、影响退出方式的因素解析 |
二、四种退出方式的利弊衡量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的规制重心 |
一、上市退出:严格上市条件和程序 |
二、收购退出:关注再融资股份减持 |
三、回购退出:限制回购范围和数量 |
四、清算退出:斟酌解散申请权限制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立法完善 |
一、上市退出规制的立法优化 |
二、收购退出市场的规范搭建 |
三、回购退出范围的理性调适 |
四、清算退出程序的立法修改 |
第五章 私募股权投资法律监管的宏观把握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理念的锁定 |
一、强化自律优先的监管原则 |
二、注重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目标 |
三、平衡效率与公平的监管价值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职能的定位 |
一、行政机关的职能配置和监管问责 |
二、自律组织的独立地位和辅助功能 |
三、监管职能的统筹优化和路径实现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的立法建议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准入的监管优化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区分要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2)我国企业对外投资中的政府违约风险及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我国企业对外投资中面临的政府违约风险 |
(一)政府违约风险的界定及特点 |
1.政府违约风险 |
2.政府违约风险的特点 |
(二)政府违约风险的产生原因 |
1.国际投资环境恶化 |
2.东道国国内的政治、经济等变动 |
3.我国投资者对当地文化的重视程度不够 |
二、我国防范政府违约风险的具体措施及存在的问题 |
(一)国内立法 |
(二)风险预警机制 |
(三)国际法规则 |
(四)海外投资保险 |
三、美国和德国防范政府违约风险的措施 |
(一)美国的风险防范措施 |
1.美国国内立法 |
2.美国的国际法实践 |
3.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二)德国的风险防范措施 |
1.德国国内立法 |
2.德国的风险防范体系 |
四、对我国防范政府违约风险的建议 |
(一)国内立法 |
(二)风险预警机制 |
(三)双边投资协定 |
(四)海外投资保险 |
(五)海外投资企业 |
五、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3)身份转换语境下的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学者围绕国际投资及法律规则的研究广泛深入 |
(二)国内学者围绕海外投资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日益升温 |
(三)国内学者就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相关问题的研究相对分散和多元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方法 |
(二)比较研究方法 |
(三)历史研究及其他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国际投资法上的国家身份溯源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上的国家身份何以重要 |
一、功能厘清:国际投资法上国家身份的含义 |
二、国际投资格局流变: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现实向度考量 |
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逻辑向度考量 |
第二节 国家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的辐射 |
一、从对抗到合作:国家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的关系辐射 |
二、从约束到自由:国家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的价值辐射 |
三、从身份到契约:国家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的方式辐射 |
第三节 国家投资身份转换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关涉 |
一、海外投资法律保护对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现实映照 |
二、法律保护与外交保护对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互补适应 |
三、国家投资身份转换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关涉的内在理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在国际投资法上的国家身份转换 |
第一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的内在动因:海外投资的跨越式发展 |
一、萌动与起步阶段 |
二、摸索与提速阶段 |
三、快速与平稳阶段 |
第二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的表现形态 |
一、由资本输入大国向双向投资大国转变 |
二、由区域选择型向全球参与型转变 |
三、由“适应参与者”向“塑造引领者”转变 |
第三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对完善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价值展望 |
一、东道国主权与投资者权益平衡的内在理性 |
二、海外投资立法的宏观因应 |
三、规则话语权的“姿态”转换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模式选择 |
第一节 美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评析及比较 |
一、美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演进 |
(一)法律渊源由国内法向国际法转变 |
(二)立法方式从调整“硬冲突”向维护“软优势”转变 |
(三)立法理念从“投资自由主义”向“公私平衡主义”转变 |
(四)立法内容从投资“本位论”向规范“人本化”转变 |
二、中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比较 |
(一)投资自由度的差异:中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价值比较 |
(二)双多边立法重点的差异:中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渊源比较 |
(三)“可持续发展”标准不同:中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规范比较 |
(四)救济手段的差异:中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争端解决机制比较 |
第二节 欧洲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评析及比较 |
一、欧洲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解读 |
(一)以服务和保障为核心的法国模式 |
(二)“重内轻外”的英国模式 |
(三)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德国模式 |
(四)一体化特征日益突出的欧盟模式 |
二、中欧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比较 |
第三节 身份转换语境下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模式选择 |
一、模式选择的框架:分层次、有重点、前瞻性的法律渊源体系 |
二、模式选择的坐标:美国模式的优先价值 |
三、模式选择的准绳:投资自由化与适度监管的对冲折抵 |
四、模式选择的关键:仲裁自治与主权刚性的调和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实体法律问题 |
第一节 中国身份转换语境下的国际投资待遇规则 |
一、国家投资身份对国际投资待遇的指引 |
二、中国在国际投资待遇问题上的实然规范与应然取向 |
(一)“走下神坛”的公平公正待遇 |
(二)最惠国待遇的周延与限制 |
(三)“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的必然性与局限性 |
第二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语境下的征收与国有化问题 |
一、征收与国有化问题的“适当论”解读 |
二、中国在征收与国有化问题上的立场评鉴 |
第三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语境下的新型条款审视 |
一、对西方倡导的环境保护条款之扬弃 |
二、劳工保护条款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竞合 |
三、禁止或限制投资措施条款的伸展与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海外投资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准据法的趋同化:国家投资身份关系变迁的制度气象 |
一、国家投资身份与法律适用制度之关涉 |
二、准据法的趋同化:国家投资身份对冲融合的制度折射 |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趋同:从分庭抗礼到交融共生 |
(二)双边法与多边法的趋同:从定向对接到区域联动 |
(三)客观论与主观论的趋同:从循规蹈矩到灵活互补 |
(四)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趋同:从泾渭分明到相得益彰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法律适用对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实然因应 |
一、保守与失衡:法律适用贴合投资身份转换的功能延宕 |
二、开放与多元:投资身份转换对法律适用调适的理性张力 |
第三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法律适用的应然指引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争端解决机制问题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争端理论纷争:围绕国家投资身份的认知分歧 |
一、“南北矛盾”理论 |
二、“国内公法”理论 |
三、“经济自由化”理论与“国际商事仲裁”理论 |
四、“公私冲突”理论 |
五、“全球善治”理论 |
第二节 风险移转与争端代位: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反思重构 |
一、海外投资保险对国家投资身份的映射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规范调适与效能缺位 |
三、中国投资身份转换对重塑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磁吸导引 |
(一)加强法律体系的周延性与时代性 |
(二)提升海外投资保险运营的开放性与公平性 |
(三)推动从单边主义向双边主义的模式过渡 |
(四)扩大投保规则的覆盖性和包容性 |
第三节 国家投资身份对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指引 |
一、争端解决机制对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意义 |
二、国家投资身份对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体系框定 |
三、国家投资身份关系转换对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转型推动 |
第四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背景下的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重塑 |
一、中国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因应投资身份转换的实证演进 |
二、现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保护中国海外投资的局限性 |
三、身份转换语境下的中国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完善进路 |
(一)涉外投资争端法律解决的重心适当向海外投资倾斜 |
(二)完善海外投资争端解决的法律体系 |
(三)加大对现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和完善 |
(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中国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知识产权投资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投资的发展现状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的范畴和投资模式 |
二、国际知识产权投资的发展现状 |
三、中国知识产权投资的发展现状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投资在法制中的反映 |
一、知识产权投资在投资法中的反映 |
二、知识产权投资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反映 |
三、知识产权投资在其他法律中的反映 |
第三节 国际知识产权投资的法制保护意义 |
一、对投资母国的重要性分析 |
二、对投资东道国的重要性分析 |
三、对投资企业的重要性分析 |
第二章 我国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现状及不足 |
第一节 我国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现状 |
一、我国境外知识产权投资面临的机遇 |
二、我国境外知识产权投资面临的挑战 |
第二节 我国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的制度依据 |
一、国内有关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的法律制度 |
二、与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 |
第三节 我国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我国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二、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中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三章 加强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的建议 |
第一节 从国家层面加强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 |
一、完善国内知识产权投资立法 |
二、积极参与与知识产权投资有关的国际条约 |
第二节 从企业层面加强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 |
一、建立并完善海外投资风险预警制度 |
二、加强知识产权预先保护 |
第三节 正确选择境外知识产权投资的争端解决机制 |
一、尊重东道国国内救济机制 |
二、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
三、依托ICSID争端解决机制 |
四、创新双边投资协定争端解决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一带一路”下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一带一路”与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概述 |
第一节 “一带一路”与海外投资的含义 |
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与发展 |
二、海外投资的宏观概念 |
第二节 “一带一路”与海外投资的辩证关系 |
一、“一带一路”下中国海外投资持续增长 |
二、“一带一路”为中国海外投资提供契机 |
三、扩大海外投资助力“一带一路”倡议发展 |
第三节 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及意义 |
一、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
二、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意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机制的发展现状 |
第一节 “一带一路”下中国海外投资面临的风险 |
一、海外投资风险的特点 |
二、海外投资政治风险 |
三、“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政治风险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国内法律保护现状 |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念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实践 |
三、国内法律法规对海外投资的保护 |
第三节 中国海外投资国际法律保护现状 |
一、双边投资条约对海外投资的保护 |
二、多边投资条约对海外投资的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承保机构法律定位不明确 |
二、适保投资者范围狭窄 |
三、承保险别单一 |
四、代位求偿机制不健全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护国内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海外投资保护国内立法的缺失 |
二、海外投资立法对民营与私营企业保护缺失 |
三、对海外投资风险的评估与预警机制的缺失 |
第三节 双边投资条约存在的问题 |
一、BIT保护不够全面 |
二、BIT更新不够及时 |
第四节 多边投资条约存在的问题 |
一、对MIGA利用不充分 |
二、MIGA保护海外投资的局限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 |
一、承保机构的定位构想 |
二、扩大适保投资者的范围 |
三、承保范围的拓展 |
四、代位求偿权的确立模式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护国内立法的完善 |
一、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护的法律体系 |
二、保护和鼓励民营与私营企业海外投资的发展 |
三、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外投资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 |
第三节 海外投资保护双边投资条约的利用 |
一、协调BIT与其他保护制度的关系 |
二、有针对性地缔结中外BIT |
第四节 海外投资保护多边投资条约的利用 |
一、充分利用MIGA |
二、综合利用多边投资条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创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一带一路”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
一、国际投资争端的概念与分类 |
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类型 |
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的挑战 |
第二节 “一带一路”沿线投资争端产生的特殊性 |
一、“一带一路”沿线基础设施投资非商业风险高 |
二、“一带一路”沿线地缘政治环境复杂 |
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法治环境复杂 |
第三节 “一带一路”沿线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要求 |
一、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发展趋势的要求 |
二、投资者利益保障的要求 |
三、“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国情的要求 |
四、构建更加公平合理新秩序的要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一带一路”双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
第一节 “一带一路”双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
一、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双边投资协定签署情况 |
二、“一带一路”双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 |
三、“一带一路”双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
第二节 “一带一路”双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问题 |
一、前置性程序的问题 |
二、管辖权的问题 |
三、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三节 “一带一路”双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
一、推动双边投资协定升级 |
二、完善前置性程序 |
三、适当扩大管辖权范围 |
四、明确法律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
第一节 “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
一、“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覆盖情况 |
二、“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 |
三、“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
第二节 “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问题 |
一、实施效率不高 |
二、管辖权的问题 |
三、裁决不一致的问题 |
第三节 “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
一、增设常设争端解决机构 |
二、完善管辖权规定 |
三、增强裁决一致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一带一路”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
第一节 “一带一路”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
一、“一带一路”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情况 |
二、“一带一路”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 |
三、“一带一路”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
第二节 “一带一路”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问题 |
一、东道国与投资者的利益平衡问题 |
二、管辖权的范围不断扩大 |
三、缺乏上诉机制 |
第三节 “一带一路”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
一、推动沿线各国采用ICSID解决争端 |
二、关注东道国与投资者的利益平衡 |
三、限制管辖权扩张 |
四、设立上诉机制 |
五、仲裁员或调解员的选任与行为准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
第一节 构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 |
一、公平合理原则 |
二、共商共建共享原则 |
三、争端解决方式多元化原则 |
第二节 构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思路 |
一、国际合作机制为重要支撑 |
二、投资规则改革与完善为核心 |
三、沿线既有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为契机 |
四、投资争端预警机制为补充 |
第三节 “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设想 |
一、“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模式选择 |
二、“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基础 |
三、“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构建中的中国应对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及其防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对外直接投资风险问题研究 |
1.2.2 对外直接投资风险量化研究 |
1.2.3 对外直接投资风险防范研究 |
1.2.4 对研究现状的简要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框架与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 |
2 对外直接投资风险防范的理论基础 |
2.1 对外直接投资的相关理论 |
2.1.1 对外直接投资的概念 |
2.1.2 对外直接投资的基本内涵 |
2.1.3 对外直接投资的范围界定 |
2.1.4 对外直接投资的相关理论 |
2.2 对外直接投资风险的相关理论 |
2.2.1 对外直接投资风险的概念 |
2.2.2 对外直接投资风险防范的概念 |
2.2.3 对外直接投资风险理论 |
2.3 对相关理论的简要评述 |
3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 |
3.1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概述 |
3.1.1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历程 |
3.1.2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特征及问题 |
3.2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表现 |
3.2.1 政治风险 |
3.2.2 法律风险 |
3.2.3 经济风险 |
3.2.4 文化风险 |
3.2.5 并购风险 |
3.2.6 21世纪以来的新风险 |
3.3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成因分析 |
3.3.1 国际环境 |
3.3.2 政府层面 |
3.3.3 企业层面 |
4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风险的案例分析 |
4.1 三一集团胜诉奥巴马案 |
4.1.1 案情简介 |
4.1.2 三一胜诉案的重要意义 |
4.1.3 三一胜诉案的经验总结 |
4.1.4 三一胜诉案的美中之不足 |
4.2 华为海外并购受阻案 |
4.2.1 案情简介 |
4.2.2 并购受阻的启示 |
4.3 中国铝业秘鲁特罗莫罗项目成功案 |
4.3.1 案情简介 |
4.3.2 中国铝业的成功做法 |
4.3.3 中国铝业的经验总结 |
4.4 案例小结 |
5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风险的实证分析 |
5.1 研究背景 |
5.1.1 政治风险及其对OFDI影响的研究背景 |
5.1.2 双边投资协定对投资影响的研究背景 |
5.2 实证模型与数据 |
5.2.1 投资引力模型 |
5.2.2 解释变量说明及模型设定 |
5.2.3 数据来源及描述性统计分析 |
5.3 回归结果及分析 |
5.3.1 投资引力模型回归结果 |
5.3.2 政治风险对OFDI影响的回归结果 |
5.3.3 投资协议对OFDI影响的回归结果 |
5.4 研究结论 |
6 对外直接投资风险防范制度的国际比较 |
6.1 国际投资风险防范制度发展历程 |
6.2 国外有关投资风险防范与国际投资担保机制 |
6.2.1 美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
6.2.2 日本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6.2.3 双边投资条约 |
6.2.4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
6.2.5 国际投资指南 |
6.3 总结与评价 |
6.3.1 投资法制理念不断发展,人权与财产权理念渐入人心 |
6.3.2 国际投资法制本身具有局限性 |
6.3.3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法制冲突不可避免 |
6.3.4 多边性投资法典尚不可期 |
7 完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风险防范制度 |
7.1 海外投资者财产权保护 |
7.1.1 财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
7.1.2 国际投资法中的财产权保护 |
7.1.3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机制构想 |
7.2 “一带一路”下BIT条款探究与设计 |
7.2.1 “重大安全”与“重大安全例外”条款 |
7.2.2 一般例外条款 |
7.2.3 代位求偿权条款 |
7.3 新型投资风险防范 |
7.3.1 “投资—环保”责任的兴起 |
7.3.2 投资环境风险预评估机制 |
8 结论及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与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视角 |
四、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五、本文核心概念界定 |
第一章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历史演进及其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作为外交战略的组成部分(1949-1978) |
一、国际经济政治形势 |
二、投资的重点形式 |
三、法律规制 |
第二节 作为改革开放战略的组成部分(1979-1990年) |
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 |
二、中国海外投资的准备与尝试 |
三、法律规制 |
第三节 作为“走出去”战略形成期的组成部分(1991-2000年) |
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与国内经济良性发展 |
二、“走出去”战略政策的形成 |
三、法律规制 |
第四节 作为“走出去”战略成熟期的组成部分(2001-2007年) |
一、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 |
二、“走出去”战略的成熟 |
三、法律规制 |
第五节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阶段(2008至今) |
一、国际经济背景 |
二、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 |
三、法律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实现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法律构建框架调整 |
第一节 国际投资理论与法律构建框架调整 |
一、国际投资传统理论 |
二、全球化浪潮下的新国际投资理论 |
三、中国的海外投资理论探索 |
四、基于投资理论的法律构建框架调整 |
第二节 国际政治关系理论与法律构建框架调整 |
一、国际政治关系理论 |
二、基于国际政治关系理论的法律构建框架调整 |
第三节 中国海外投资的现状与法律构建框架调整 |
一、中国海外投资现状 |
二、中国海外投资发展趋势 |
三、基于中国海外投资现状的法律构建框架调整 |
第四节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框架调整应遵循的原则 |
一、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之一般原则 |
二、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之特殊原则 |
第五节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的重点和主要任务 |
一、法律政策的导向性转变 |
二、法律体系结构的调整 |
三、法律体系层级的调整 |
四、国内法律规制的类型调整 |
五、多边投资条约的制定由被动型向主动型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之国内法构建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促进法律制度 |
一、现状考察 |
二、问题剖析 |
三、我国海外投资促进法律制度的科学构建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管理法律制度 |
一、现状分析 |
二、我国海外投资管理制度完善的路径 |
第三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
一、中国海外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之双边投资条约构建 |
第一节 中国与他国BITS签订情况 |
一、中国与发达国家签定的BITs |
二、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签定的BITs |
第二节 中国签订BITS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
一、不同缔约对方的BITs具有不同的特点 |
二、中外BITs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对中国未来谈判签订BITS的若干建议 |
一、关于投资促进条款 |
二、关于投资保护条款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之多边投资条约构建 |
第一节 多边自贸区投资条约发展趋势及法律构建 |
一、多边自贸区是深化区域一体化的重要手段 |
二、中国的多边自贸区投资条约实践及成效 |
三、中国多边自由贸易区投资条约构建 |
第二节 非自贸区多边投资条约发展趋势与法律构建 |
一、相邻地区(地缘性)多边投资条约的构建 |
二、非相邻地区多边投资条约的构建 |
第三节 普遍性投资条约发展趋势与法律构建 |
一、投资与投资者定义条款 |
二、投资待遇条款 |
三、投资保护条款 |
四、投资争端解决条款 |
五、环境保护条款 |
六、劳工保护条款 |
七、例外条款 |
八、投资措施和履行要求禁止条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江苏企业海外投资的非商业风险及其法律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第一章 非商业风险概述 |
1.1 非商业风险概念 |
1.2 非商业风险特征及影响 |
1.3 新时期下非商业风险的类型与特点 |
1.3.1 政治类风险 |
1.3.2 法律类风险 |
1.3.3 社会类风险和自然灾害类风险 |
第二章 江苏企业的海外投资情况分析 |
2.1 江苏海外投资的动因 |
2.2 江苏企业海外投资的基本形式与内、外部条件 |
2.3 江苏企业海外投资基本情况分析 |
2.3.1. 江苏企业对外投资基本数据 |
2.3.2. 江苏企业对外投资基本特点 |
第三章 江苏企业海外投资与非商业风险 |
3.1 非商业风险对江苏企业的影响 |
3.2 利比亚事件与江苏企业遭遇的风险 |
3.2.1. 案例评析 |
3.3 案例小结—江苏企业海外投资应对非商业风险的不足 |
第四章 江苏企业海外投资非商业风险的法律现状 |
4.1 中国海外投资保障的法律与政策的现状分析 |
4.2 江苏海外投资相关法规与政策的现状分析 |
第五章 完善江苏企业应对海外投资非商业风险之法律建议 |
5.1 双边、多边投资条约之完善 |
5.2 国内立法之完善 |
5.2.1 海外投资法律体系的立法完善 |
5.2.2 海外投资保险机制立法的完善 |
5.2.3 应急机制立法完善 |
5.3 江苏海外投资法规政策之完善 |
5.4 跨国公司海外投资非商业风险控制经验之借鉴 |
5.5 江苏企业海外投资非商业风险的法律管控体系之构建 |
5.5.1 构建原则 |
5.5.2 系统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10)中国风险投资的运行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文献综述 |
1.3 论文的研究方法、结构安排和主要创新点 |
2 分析风险投资基金运行的理论基础 |
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 控制权理论 |
2.3 控制权理论在风险投资中的运用 |
2.4 新制度经济学的合约理论 |
2.5 合约理论在企业估值问题上的应用 |
2.6 新制度经济学的组织理论 |
3 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 |
3.1 国外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 |
3.2 中国现阶段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 |
3.3 升级型公司制 |
4 风险投资的融资机制与决策机制 |
4.1 风险投资的融资渠道 |
4.2 风险投资的决策机制 |
4.3 风险投资项目的评估方法 |
4.4 中国风险投资的决策问题 |
5 风险投资的管理机制 |
5.1 投资后管理的内涵与内容 |
5.2 风险投资对早期项目的投资策略管理 |
5.3 投资后管理的理论——内部人控制下的委托-代理问题 |
5.4 国内外风险投资后管理的实践 |
5.5 中国风险投资后管理的不足及建议 |
6 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 |
6.1 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概述 |
6.2 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的现状 |
6.3 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国际比较 |
6.4 完善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建议 |
7 风险投资运行机制优化的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对风险投资立法的几点建议(论文参考文献)
- [1]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D]. 秦杰.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2]我国企业对外投资中的政府违约风险及防范[D]. 滕乐. 外交学院, 2019(01)
- [3]身份转换语境下的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研究[D]. 冯德恒. 吉林大学, 2019(10)
- [4]中国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蒋艳萍.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5]“一带一路”下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研究[D]. 刘佳宇.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6]“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D]. 李文怡.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7]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及其防范制度研究[D]. 朱兴龙. 武汉大学, 2016(06)
- [8]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D]. 刘苇.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3)
- [9]江苏企业海外投资的非商业风险及其法律应对[D]. 吴昊. 南京财经大学, 2015(02)
- [10]中国风险投资的运行机制研究[D]. 岳蓉. 华中科技大学, 2013(02)
标签:投资论文;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论文; 海外投资论文; 中国模式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