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我国职业卫生立法的一些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陈俊竹[1](2020)在《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教学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国家领导人提出了“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号召,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科技创新能力逐步提升,需要大量优质人力资源做为支撑,职业教育的发展都处于前所未有的机遇期,中等职业教育新一轮发展已显示出强劲的势头。近年来,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在医疗活动中医患纠纷增多、医患关系紧张的现象日趋显着。作为新兴的一门既包含医学专业知识,又包含法律法规的卫生法学可以培养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职业道德,让学生清楚地知道在今后的医护卫生工作中需要承担那些义务,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如何依法行医、规范行医,以及依法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卫生法学在我国的起步较晚,我国卫生法学的萌芽阶段也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的医学院校才有意识地在思想政治教学中加入专业法律知识的普及学习。在中等职业卫生学校的卫生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而于此问题研究成果不多,欠缺专门性系统研究,理论严重滞后于实践。即便外国的研究已经发展到一定水平,比如美国、日本的卫生法学教学模式已日趋完善,但也并不适合我国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教学的现实发展需要。本文主要用了两种研究方法:第一,文献分析法,查阅国内外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教学方面的文献资料,对所研究的内容有宏观上的把握和认识,同时综合其中的多方面观点,引用其中具有价值的内容;第二,调查法,从研究课题的需要出发,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深入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具体了解卫生法学的教学情况,对卫生法学授课老师、在校学生、已就业学生分别开展针对性调研,获取第一手材料,为研究奠定信息基础。本文以日照市卫生学校调研和对职二学生进行调查问卷为基础,主要从卫生法学的教材质量,课程设置,授课教师,中职学生自身和教学模式五个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并深入探究分析其内在原因。主要原因在于卫生法的不稳定性,学校对卫生法学的重视程度不高,师资力量的匮乏,教学体系不成熟等。同时结合调研结果和文献资料分析,提出完善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教学的新思路:提高卫生法学的教材质量,完善卫生法学的课程设置,强化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的师资力量,培养中职学生的学习兴趣,以及改革教学模式。由此,可以极大提高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教学的质量和效率,构建师生互动的教学方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依法行医意识,培养学生依法化解、处理医疗纠纷的实践能力,为我国的医疗卫生界培养出全面发展的医疗技术人才。
刘京珊[2](2020)在《肇庆市D区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职业健康监管体制机制几经改革,整体水平有所提高,但我国新发职业病例数仍呈上升趋势,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大部分生产经营企业在其生产活动中都会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始终危害着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益。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是指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进等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与经常性监管构成了职业健康监管的全部内容。在监管实践过程中,监管人员习惯于事中检查、事后处罚,但从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益的必要性、职业病的不可逆性和监管的效率及效果出发,立足于预防性监管,重点放在对新建项目的事前干预上,更见成效。自成立粤港澳大湾区以来,肇庆市多个投资超百亿元项目纷纷落地,新建项目遍地开花。在经济蓬勃发展的背后,必须对新建项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加强预防性监管,防止其“先天不足”、“带病投产运行”,从源头上减少或消除可能造成的职业病的危害因素。本文以肇庆市D区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情况为研究主体,通过实地调研获取一手数据,综合运用问卷调查、访谈等研究方法,结合预防性政府、公共政策执行理论,分析发现该区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不足的表现主要包括:新建项目投产前的审查缺失、监管部门掌握项目信息滞后、在建单位没有及时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已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建设单位职业健康监护不到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参差不齐等。追溯这些问题的成因,主要有4个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缺陷、有效监管体系仍待完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不足、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严重缺失以及其他原因等方面。在借鉴发达国家地区职业健康监管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以下对策建议:健全预防性监管法规体系、完善预防性监管机制、提高监管人员准入门槛、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发展职业卫生服务评价机构的建设、健全社会制约机制等。
纪欣妍[3](2020)在《论劳动者工作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文中认为工作环境权起源于职业安全卫生权,但其内容又超越了传统职业安全卫生权,近年来,我国劳动者的职业病、工伤事故时有发生,甚至部分被侵权劳动者因缺乏救济途径,采取极端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使得职业伤害的影响与范围越来越大。因此,探讨劳动者工作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尤为重要。我国尽管颁布了《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法》、《安全生产法》等诸多法律,以期维护劳动者工作环境权,但是现行法律仍存在立法目的不明确、执法力度薄弱、缺乏救济途径等问题。西方发达国家最早认识到劳动者工作环境权的重要性,采用职业安全卫生综合立法,或颁行《工作环境权法》的单行法,以保护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权。为此,我国可借鉴域外国家先进制度经验,完善我国劳动者工作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使劳动者拥有体面、卫生、安全的工作环境。论文包括五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绪论。简要说明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并引出本文的研究意义,通过整理、分析大量文献,总结出国内外研究现状,以此了解关于工作环境权的研究成果,为本文研究打开思路。第二部分:劳动者工作环境权概述。首先界定了劳动者工作环境权内涵,包括概念、性质以及基本内容;其次介绍了劳动者工作环境权与职业安全权关系;最后从生存权理论、健康权理论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几个方面,论证劳动者工作环境权法律保护的理论依据。第三部分:域外劳动者工作环境权保护制度介绍与启示。该部分介绍了美国、瑞典、英国的工作环境权法律保护制度,总结了制定统一法律、设立统一监督机构、强调雇员对企业安全卫生事项的参与性这三个方面对我国工作环境权法律保护的启示。第四部分:我国劳动者工作环境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立足于我国劳动者工作环境权保护现状,分别从立法问题、执法问题以及救济机制问题三个方面分析,提出问题所在。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劳动者工作环境权保护路径。具体路径为加强工作环境权的立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执法监督机构,完善劳动者工作环境权法律保护和救济程序。
黄体伟[4](2019)在《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的国内法保障机制研究》文中指出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和“国家同意学说”,各国必须遵守本国已经签署并批准的国际条约,加之我国职业安全卫生保护工作的现实迫切需要,以及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本身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参考发达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和执法实践,严格实施我国已经签订并经全国人大批准的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是解决我国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保障面临问题和挑战的有效途径。本文在详细比较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和相应劳工标准在立法理念、立法模式、法律适用范围、法律责任,以及执法主体、执法理念、执法方式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的基础上,参考发达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和执法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国内法保障机制的建议,具体如下: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转化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当前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理念偏重强调生产安全;立法模式采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二元”立法,导致法律的协调性不足,以及不可避免的部门利益保护;法律适用范围较小,不包括政府机构、公共实体和非营利组织,以及公务员、家庭工人和自营职业者等劳动者;企业法律责任较轻,难以从源头上防控事故风险。笔者在分析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转化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的基础上,比较研究了相应劳工标准的立法理念、立法模式、适用范围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要求和建议,提出了构建以劳动者为本位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推动职业安全卫生一体化立法、逐步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强化企业法律责任并建立惩罚性事故赔偿制度等建议。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执法保障存在的不足及完善。“二元多方”的执法主体,尤其是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管执法相互割裂,增加了执法保障机制的复杂性和不可避免的职能交叉及利益冲突。同时,“保姆式”执法理念和“运动式”执法方式,打破了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平衡,助长行政执法随意性,违背执法“合法性”原则,实际也造成了法律和政策的适用倒置。故此,笔者在对比发达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执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实施一体化监管执法、平衡政府干预与市场自由协调的关系等建议。
刘珠明[5](2019)在《县级市职业病防治问题研究 ——以仪征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毒苹果”、“开胸验肺”、“云南水富怪病”等职业病事件的相继发生,引发全社会对职业病问题的高度关注。而县级市因其辖区内小微企业、私营单位和家庭作坊居多,劳动者素质普遍偏低,政府监管能力不足,全民法制意识淡薄,导致县级市职业病防治形势尤为严峻。因此,本篇论文选取县级市这个角度研究职业病防治问题,拎出县级市自身特征导致其职业病防治存在特殊性这一内在逻辑关系。以县级市仪征为案例,通过分析仪征市2010年至2018年九年职业卫生数据和典型案例,结合全国其他县市职业卫生案例,深入剖析了县级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在企业、劳动者、政府部门和社会各个方面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例如企业源头防护不起作用、劳动过程防护缺失、事后救助保障欠缺,违法违规现象频现;劳动者劳动合同不签、个体防护用品不戴、依法维权者少,自我防护意识淡薄;政府部门职业卫生监管不到位;社会监督缺位严重等。通过研究最终找到解决对策:一是企业通过重视防护、定人定责、依法告知,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二是劳动者通过接受普法、专业培训和社会帮助,切实行使职业病防护权利和义务,;三是政府通过打非治违、集中整治关键性突出问题、提高职业病诊断机构数量质量等,持续强化监管、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能;四是社会充分发挥监督促进作用。通过本篇论文的研究,不仅发现和解决职业病防治最难、最重要和最需要改善的地方,更为基层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借鉴,真正实现公共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
张雯[6](2018)在《G市职业病防治的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国家重要事项,要从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就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职业病防治与千千万万劳动者身体息息相关,也与我国经济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社会和谐有着重要联系。2002年5月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通过立法形式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广大劳动者身体。2011年12月,《职业病防治法》通过修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之一是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2018年3月,国务院将原国家安监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到国家卫生健康委。本文以G市为例,运用访谈和文献研究法等方法,通过对G市安全监督管理局、镇街分局、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测机构及用人单位等相关人员访谈,研究分析G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相关因素,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治监管模式、财政投入、人员配置、政策执行情况等方面。论文第一章首先讲述了我国以职业病防治形势,加强职业病防治有着现实意义,然后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第二章主要描述了 G市目前职业病发病概况和政府各部门开展工作情况。紧接着第三章提出了当前职业卫生监管能力不足、技术服务覆盖率低、防治工作基础不牢等问题。在第四上进行了原因分析,得出监管体制改革顽疾难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化程度低以及职业卫生防治意识不强等原因。最后总结归纳出G市政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监管模式、强化技术服务能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重视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等研究对策,以期为G市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借鉴,同时也为其他城市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唐晶晶[7](2018)在《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身心健康,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和应享受的法定权利。职业卫生现场监管职责划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时间不长,不仅基层监管执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足,而且专业监管执法工作人员更是缺乏,以现有基层和专业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工作人员来完成行业分布广且涉及人数众多的职业卫生监管任务,问题难以得到根本性的改观,职业病多发情况未得到控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两项基本职责,可将本质上相同的事项进行统一管理,创新监管执法,实现同类事项综合执法,推行一体化监管执法,把强化职业健康监管作为一体化监管执法基本出发点,借鉴成熟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建设。本研究课题通过大量阅读研究国内外文献资料了解了国外职业安全卫生的监管执法情况,选取典型地区进行现场调查研究,分析研究我国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情况和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监管执法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根据安全监管学科理论基础、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和危险有害因素标识基本理论,结合我国国情和国家政策规定,从国家顶层战略部署层面提出了制定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战略框架,从法制体系层面上推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立法,完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从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方面,从监管执法机构实行一体化监管执法的主要内容方面初步提出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对策措施。最后通过运用质疑头脑风暴法,针对一体化监管执法对策措施咨询相关专家意见,形成最后完整的一体化监管执法对策措施。一体化监管执法,实现同类事项综合执法,可以有效避免由于多头监管、重复监管造成的被监管单位无所适从,监管意见互相矛盾、推诿,职业卫生无人监管和企业经济负担加重等现象,有利于整合监管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效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权益,是强化职业健康监管、保护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现实需要,是全面提升职业卫生监管执法的捷径。
刘园园[8](2017)在《论《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文中研究表明《安全生产法》在实施十余年后终得修改,在肯定其现实意义与价值的同时,也应当深刻地认识到有关该法的适用范围的修改被忽视了。在对法的适用范围的概念、内容、重要性、法律概念与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安全生产法》与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关系等理论探析的基础上,通过文本分析、文献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总结概括出《安全生产法》尚存在空间适用范围相对狭隘、生产经营单位的内涵与外延不清晰、生产经营单位这一概念作为对人的效力范围的总括不够周延、仅调整职业安全保护方面的社会关系存在局限性、除外适用规定赘述等问题。通过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探讨以及对域外国家或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经验的借鉴,提出赋予《安全生产法》域外效力,适当地扩大该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将自然人生产经营主体有条件的扩大解释为生产经营单位;保障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增加对职业卫生保护方面社会关系的调整,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立法一体化进程;删除除外适用规定等具体建议。
谭金可[9](2016)在《劳动者职业健康法律保护的误区矫正》文中研究指明目前中国劳动者职业健康法律保护存在着"身体职业健康观""职业安全附属观""职业病防治观"等混淆性或者模糊性认识,制约着职业健康法律保护的发展。严峻的职业健康形势促使我们反思中国劳动者职业健康法律保护的误区。未来职业健康法亟须从"法定职业病导向"转向"风险导向"的健康权保障,从"生理一元保护"走向"生理—社会—心理三元"职业健康法律保护;从被职业安全保护的"隐而不彰"走向二者的立法与实践的"辩证统一",促进职业健康与职业安全法律保护的有机协调。
宋传永[10](2014)在《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问题研究 ——以山东某市建陶生产行业为例》文中提出国家有限干预来源于WTO技术壁垒的规定,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性规制逐渐加强、经济性规制逐步放松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已成为各国政府和理论界的共识。早在1997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就曾指出,“职业卫生是一项全球、国际和国家议事日程中的优先任务”。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维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益,是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必然选择,是实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之策,体现了国家与企业的文明化程度和在经济全球化大趋势中所具备的竞争潜力。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但由于我国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发展、大量农民工进入工厂的历史进程过快,道德建设与经济建设未能同步,使我国轻而易举地摘取了职业病发病人数世界第一的“桂冠”,并一直维持至今。期间,职业卫生监管体制机制虽几经改革,但监管体系至今未完全理顺,政府监管执法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2009年6月,随着张海超极端无奈的维权之举——“开胸验肺”事件曝光,举国震动,似乎是撕开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神秘面纱。但又有多少人能真正清楚:从多年前群发性职业病事件的偶发到近年来的频发,是否代表了一定的趋势?到底是什么在如此无情地吞噬着工人的健康?又有谁该为这些生命负责?职业卫生监管问题警钟早已敲响,道义上的以人为本、经济上的科学发展、社会上的和谐稳定等问题整体摆到了我们面前。为深入研究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问题,笔者在大量阅读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以山东某市建陶生产职业卫生监管问题为例,通过实地调研获取大量的第一手资料,综合运用问卷调查、现场检测、对比分析等研究方法,从监管对象的角度分析了该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现状,指出了取得的成就,并由此总结了我国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实际和基本生产力水平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在借鉴英美日等发达国家职业卫生监管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建议。本文除结语部分外,全文共分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阐述了选题的缘由和研究的意义,列举了本文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的重点、难点、创新点,对国内外职业卫生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综述部分主要从职业卫生监管的必要性、监管主体、监管的目标对象、监管的措施、监管的绩效以及基于劳动关系、社会责任和伦理角度的研究进行了述说。第二部分,对职业卫生、职业危害及职业病危害、职业性病损、职业病与法定职业病、职业卫生监管等职业卫生工作领域的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与说明,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编办文件规定对各职业卫生监管主体及各监管主体的主要监管内容与监管方式进行了介绍,并以“防、治、保”为主线对各监管主体地位及其职责进行了定位;对本研究用到的理论分析框架进行了简要描述与分析。第三部分,简要分析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的必要性,从我国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变迁和职业卫生法制体系建设两个方面对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制度建设进行了回顾,并以政府机构改革中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分为节点,对我国职业卫生监管时期尝试性地进行了阶段划分,介绍了近期中央编办对职业卫生监管职责重新分工情况及履职现状;粗略概述了我国职业卫生法制体系的基本情况。第四部分,以山东某市建陶生产行业职业卫生工作为例,通过实地调研,综合运用问卷调查、座谈沟通、现场检测、对比分析等研究方法,从监管对象角度出发,总结分析了该市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现状,指出了该市在职业卫生监管方面取得的成绩,并在该市工业企业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现状的基础上推而问及我国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我国的立法体系尚不完善、行政体制改革滞后、部门利益难以打破、多元社会参与缺位、公民道德建设滑坡等方面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第五部分,对主要发达国家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进行了介绍。以英美日等发达国家为例,介绍了他们的职业卫生法制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基本情况,并从法律体系、职能定位、监管力量、监管模式、处罚措施、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参与机制等七个方面总结了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和我们努力的方向。第六部分,在深入调查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职业卫生监管问题对策建议。认为通过全面加强监管体系建设、规范增强技术服务支撑、完善强化监管措施、严格执法以促进各方责任落实以及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参与机制等对策建议的实施,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严峻局面的稳定好转,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最后,结语部分回顾了关于我国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问题研究的心得,并以较发散的思维对关于在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中如何更好的服务于中小型民营企业、保障农民工等特定群体的职业健康权益问题表达了个人的预期和展望。
二、关于我国职业卫生立法的一些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我国职业卫生立法的一些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教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对象与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一、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教学的现状 |
(一)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的教材质量有待提高 |
1.卫生法学教材中医学知识与法学知识相分离 |
2.卫生法学教材内容繁多 |
3.卫生法学教材中引用的案例有待更新 |
(二)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的课程设置存在不足 |
1.卫生法学课程的课时较少,缺乏系统性 |
2.卫生法学课程内容有待完善 |
3.课程设置与实践缺乏必要联系 |
(三)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授课教师知识结构单一 |
1.授课教师备课吃力,专业度不高 |
2.课堂气氛不活跃,学生老师积极性不高 |
(四)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学生学习兴趣不高,重视程度低 |
1.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学生的学习能力不强 |
2.中等职业卫生学校的学生学习态度不端正 |
3.中等职业卫生学校的学生法律基础知识薄弱 |
(五)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的教学模式单一落后 |
1.以填鸭式、“分离式”教学方法为主 |
2.缺乏多媒体等教学辅助方法 |
二、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教学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我国卫生法的立法方面 |
1.我国的卫生法是一个体系,没有专门法 |
2.卫生法律法规修订过于频繁,稳定性较差 |
(二)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对卫生法学课程的重视程度不高 |
1.对卫生法学课程重要性认识不准确 |
2.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学保障条件不足 |
(三)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的师资力量匮乏 |
1.专业型、复合型教师严重不足 |
2.授课教师存在“一职多能”现象 |
3.任用的实习代课老师中存在素质不高问题 |
(四)中等职业卫生学校的学生生源素质不高 |
1.中等职业卫生学校的招生入学门槛低 |
2.中等职业卫生学校的学生心理方面不成熟 |
(五)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的教学体系不成熟 |
1.教学目标不明确,教学任务不清晰 |
2.卫生法学的课程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 |
3.授课内容局限于理论,教学与实践相脱节 |
三、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教学的新思路 |
(一)提高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的教材质量 |
1.使用全国统编教材 |
2.教学中减少晦涩文字的篇幅 |
3.增加图片内容和最新案例 |
(二)完善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的课程设置 |
1.完善课程设置的系统性 |
2.建立完善的学生评价考核机制 |
(三)强化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的师资力量 |
1.构建精通医学和法学的复合型师资队伍 |
2.培养提升教师组织驾驭课堂的能力 |
(四)培养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学生的浓厚学习兴趣 |
1.建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观 |
2.通过多种活动采取寓教于乐的教学方式 |
3.利用原有兴趣迁移转化成新兴趣 |
(五)改革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的教学模式 |
1.增强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教学模式的创新性 |
2.丰富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教学模式的多样性 |
3.课堂教学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和实践教学相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肇庆市D区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 |
1.2.1 核心概念 |
1.2.2 相关理论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简要评述 |
1.4 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思路 |
1.5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肇庆市D区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概况 |
2.1 肇庆市D区职业健康监管概况 |
2.1.1 职业健康监管的法律法规及制度 |
2.1.2 肇庆市D区职业健康监管制度 |
2.1.3 职业健康监管机构设置及人员队伍现状 |
2.1.4 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内容 |
2.1.5 职业健康监管对象--用人单位概况 |
2.2 肇庆市D区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开展概况 |
2.2.1 D区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机构 |
2.2.2 D区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机制 |
2.2.3 D区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工作内容 |
2.2.4 D区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工作成效 |
2.3 问卷调查反映出的预防性监管现状 |
2.3.1 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 |
2.3.2 建设项目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 |
2.3.3 政府部门开展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情况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肇庆市D区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肇庆市D区预防性监管问题的表现 |
3.1.1 新建项目投产前的审查缺失 |
3.1.2 监管部门掌握项目信息滞后 |
3.1.3 在建单位没有及时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
3.1.4 已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 |
3.1.5 建设单位职业健康监护不及时到位 |
3.1.6 技术服务机构服务缺位 |
3.2 肇庆市D区预防性监管问题的原因分析 |
3.2.1 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缺陷 |
3.2.2 监管机制有待完善 |
3.2.3 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不足 |
3.2.4 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严重缺失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内外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经验借鉴 |
4.1 国内部分地市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经验 |
4.1.1 四川德阳建立职业健康协同预控监管体系 |
4.1.2 江苏滨海多部门联合建立新建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 |
4.2 国外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模式 |
4.2.1 德国双轨制职业健康监管模式 |
4.2.2 英国循环式职业健康管理模式 |
4.2.3 美国“合作式监管者”模式 |
4.3 国内外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启示 |
4.3.1 健全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
4.3.2 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 |
4.3.3 健全社会制约机制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完善肇庆市D区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思路建议 |
5.1 健全预防性监管法规体系 |
5.2 完善预防性监管机制 |
5.2.1 理顺部门间预防性监管职能 |
5.2.2 事前分类分级监管 |
5.2.3 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 |
5.2.4 加强“三同时”法制宣传教育 |
5.3 提高监管人员准入门槛 |
5.4 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
5.4.1 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 |
5.4.2 加大职业病防护前期投入 |
5.4.3 引导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建设 |
5.5 发展职业卫生服务评价机构的建设 |
5.6 健全社会制约机制 |
5.7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肇庆市D区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现状调查表 |
附录2 访谈记录及提纲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论劳动者工作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劳动者工作环境权概述 |
2.1 劳动者工作环境权内涵界定 |
2.1.1 劳动者工作环境权概念 |
2.1.2 劳动者工作环境权性质 |
2.1.3 劳动者工作环境权基本内容 |
2.2 劳动者工作环境权与职业安全权关系 |
2.2.1 职业安全权是工作环境权的前提和基础 |
2.2.2 工作环境权是职业安全权的丰富与完善 |
2.3 劳动者工作环境权法律保护的理论依据 |
2.3.1 生存权理论 |
2.3.2 健康权理论 |
2.3.3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
第3章 域外劳动者工作环境法律保护制度介绍与启示 |
3.1 域外劳动者工作环境权法律保护制度介绍 |
3.1.1 美国劳动者工作环境权法律保护制度 |
3.1.2 瑞典劳动者工作环境权法律保护制度 |
3.1.3 英国劳动者工作环境权法律保护制度 |
3.2 域外劳动者工作环境权法律保护启示 |
3.2.1 制定统一法律 |
3.2.2 设立统一监督机构 |
3.2.3 强调雇员对企业安全卫生事项的参与性 |
第4章 我国劳动者工作环境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4.1 我国劳动者工作环境权法律保护立法问题 |
4.1.1 工作环境权法律保护理念错位 |
4.1.2 缺乏统一的立法 |
4.2 我国劳动者工作环境权法律保护执法监督问题 |
4.2.1 缺乏统一的执法监督机构 |
4.2.2 执法监督力度薄弱 |
4.3 我国劳动者工作环境权的权利保护和救济程序不完善 |
4.3.1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 |
4.3.2 工会职能缺失 |
4.3.3 劳动者参与程度不够 |
第5章 完善我国劳动者工作环境权法律保护路径 |
5.1 加强工作环境权的立法 |
5.1.1 确立科学的工作环境权法律保护理念 |
5.1.2 制定统一的工作环境权立法 |
5.2 建立统一完善的执法监督机构 |
5.2.1 构建统一的执法监督机构 |
5.2.2 强化执法监督力度 |
5.3 完善劳动者工作环境权法律保护与救济程序 |
5.3.1 简化与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
5.3.2 完善工会的监督、协调功能 |
5.3.3 扩大劳动者对工作环境权保护的参与程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的国内法保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问题的提出、文献述评及框架结构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领域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
1.1.2 严格遵守已批准的职业安全卫生劳工标准是解决当前挑战的有效途径 |
1.1.3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国内法保障机制的不足 |
1.2 文献述评 |
1.2.1 研究现状 |
1.2.2 现有研究成果评述 |
1.3 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及论文结构 |
1.3.1 研究意义 |
1.3.2 研究方法及论文结构 |
2 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国内法保障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职业安全卫生 |
2.1.2 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 |
2.1.3 国际法的国内法保障机制 |
2.2 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的国内立法转化 |
2.2.1 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在国际法上的效力 |
2.2.2 我国采用转化方式适用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 |
2.2.3 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的国内立法转化现状 |
2.3 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的国内执法保障 |
2.3.1 执法是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
2.3.2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执法体制历史沿革 |
2.3.3 “二元多方”的执法分工机制 |
3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劳工标准立法转化的缺陷及完善 |
3.1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劳工标准立法转化的缺陷 |
3.1.1 立法理念偏重强调生产安全 |
3.1.2 立法模式采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分别立法 |
3.1.3 法律适用范围较窄 |
3.1.4 企业法律责任较轻 |
3.2 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3.2.1 立法理念强调“以劳工为本位”的体面劳动理念 |
3.2.2 立法模式呈现由个别到统一、由单一向综合的趋势 |
3.2.3 法律适用范围包括一切经济部门的一切工人 |
3.2.4 关于企业行动和企业责任的要求 |
3.3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劳工标准立法转化的完善 |
3.3.1 构建以劳动者为本位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 |
3.3.2 推动职业安全卫生一体化立法 |
3.3.3 逐步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
3.3.4 强化法律责任并建立惩罚性事故赔偿制度 |
4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劳工标准执法保障的不足及完善 |
4.1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劳工标准执法保障的不足 |
4.1.1 “二元多方”的执法主体 |
4.1.2 “保姆式”执法理念 |
4.1.3 “运动式”执法方式 |
4.2 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和发达国家实践 |
4.2.1 建立恰当和适宜的监察制度 |
4.2.2 应当建立一个中央机构 |
4.2.3 发达国家的监察执法实践 |
4.3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劳工标准执法保障的完善 |
4.3.1 实施一体化执法或至少建立一个较强的协调机构 |
4.3.2 平衡政府干预与市场自由协调的关系 |
5 结论及建议 |
5.1 简要的结论 |
5.2 关于立法转化的建议 |
5.3 关于执法保障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县级市职业病防治问题研究 ——以仪征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职业病防治的理论阐释 |
一、基本概念的内涵解析 |
(一) 职业病的概念 |
(二) 职业病的特征 |
(三) 职业病的防治 |
二、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 |
(一) 职业病防治是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根本途径 |
(二) 职业病防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
(三) 职业病防治是减少经济损失的客观要求 |
三、职业病防治问题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 公共治理理论及其在本文研究中的应用 |
(二) 信息不对称理论及其在本文研究中的应用 |
第二章 县级市职业病防治的特殊性 |
一、县级市企业是职业病发生的重灾区 |
(一) 企业质态差、职业病危害多 |
(二) 非公老板多、社会责任感低 |
二、县级市劳动者是职业病危害的主要人群 |
(一) 自身素质低、防护意识弱 |
(二) 属弱势群体、维权能力不济 |
三、县级市政府职业卫生监管能力偏低 |
(一) 监管力量不足 |
(二) 监管专业性不强 |
四、县级市社会职业病防治氛围不浓 |
(一) 全民法制观念不强、社会舆论宣传不够 |
(二) 土专家多、技术服务机构参差不齐 |
第三章 仪征市职业病防治的措施及成效 |
一、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刚起步 |
(一) 源头预防 |
(二) 过程防护管理 |
(三) 事后保障救助 |
二、劳动者职业病防范意识萌发 |
(一) 劳动中自我防护 |
(二) 申请诊断鉴定 |
(三) 获得救助赔偿 |
三、政府职业卫生监管有起色 |
(一) 安监部门履行预防职责 |
(二) 卫生部门行使治疗职责 |
(三) 人社部门、总工会发挥保障作用 |
四、社会普法宣传和服务逐渐展开 |
(一) 法制普及和舆论宣传 |
(二) 专家和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
第四章 县级市职业病防治存在的问题 |
一、企业职业卫生违法违规现象频现 |
(一) 先天不足,源头防护不起作用 |
(二) 过程缺失,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跟不上 |
(三) 保障欠缺,故意逃避救助责任 |
二、劳动者未采取自我防护问题突出 |
(一) 劳动合同不签,劳务工成防护盲点 |
(二) 个体防护用品不戴或佩戴不正确,不重视职业健康检查 |
(三) 申请诊断者居少,依法维权者更少 |
三、政府职业卫生监管不到位明显 |
(一) 安监部门检查覆盖率低,专项治理无针对性 |
(二) 卫生部门职业病诊断机构垄断,技术服务效率低 |
(三) 人社部门合同告知率低,总工会维权介入少 |
(四) 部门间联动少,职权频繁调整 |
四、社会监督缺位严重 |
(一) 社会倒逼机制尚未形成 |
(二) 专家、机构服务水平低 |
第五章 解决县级市职业病防治问题的对策 |
一、企业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
(一) 重视防护,筑牢职业病防治第一道防线 |
(二) 定人定责,让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落到实处 |
(三) 依法告知,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
二、劳动者切实行使职业卫生防护权利和义务 |
(一) 全面普法,唤醒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 |
(二) 专业培训,增强劳动者防护自救能力 |
(三) 举全社会之力,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权 |
三、政府强化监管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能 |
(一) 依法依规,加大执法检查和打非治违力度 |
(二) 破除垄断,提高职业病诊断机构数量质量 |
(三) 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维权、保障托底作用 |
(四) 强化研判,集中精力整治关键性突出问题 |
四、社会充分发挥监督促进作用 |
(一) 大力宣传,倒逼职业病防治水平不断提升 |
(二) 末位淘汰,严格考核专家、机构服务质量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G市职业病防治的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6 论文的创新之处 |
2 G市职业病防治现状 |
2.1 G市职业病发病概况 |
2.2 G市职业病发病特征分析 |
2.3 G市职业病防治开展情况 |
2.3.1 安监部门落实监管情况 |
2.3.2 卫生监督所落实监管情况 |
2.3.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落实工作情况 |
3 G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 |
3.1 职业卫生监管能力不足 |
3.1.1 基本配置不充足 |
3.1.2 监管模式不明确 |
3.1.3 监督执法欠规范 |
3.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覆盖率低 |
3.2.1 职业健康检查覆盖不全 |
3.2.2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覆盖不到半数 |
3.2.3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及现状评价效果仍不太理想 |
3.3 职业病防治工作基础不牢 |
3.3.1 法律法规执行基础差 |
3.3.2 规章标准落实不到位 |
3.3.3 职业防护资源投入不足 |
4 G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监管体制改革顽疾难除 |
4.1.1 机构设置不合理 |
4.1.2 监管职能调整频繁 |
4.1.3 法律法规严重脱节 |
4.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化程度低 |
4.2.1 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监测评价供需矛盾问题较严重 |
4.2.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化矛盾问题较严重 |
4.2.3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涉及行业广 |
4.3 职业卫生防治意识不强 |
4.3.1 职业卫生政策观念不强 |
4.3.2 劳动者缺乏自我防护意识 |
4.3.3 职业卫生宣教缺少绩效监督 |
5 对策与建议 |
5.1 转变职业病防治模式 |
5.1.1 理顺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
5.1.2 探索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管理模式 |
5.1.3 转变职业卫生防治理念 |
5.2 强化职业卫生服务能力 |
5.2.1 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
5.2.2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
5.2.3 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文化建设 |
5.3 健全职业卫生法律体系 |
5.3.1 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修订工作 |
5.3.2 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
5.3.3 加大法律处罚力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1.5 技术路线 |
2 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监管执法现状 |
2.1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现状 |
2.2 职业卫生监管执法现状 |
2.3 本章小结 |
3 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分析研究 |
3.1 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监管的理论基础 |
3.2 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存在的问题 |
3.3 一体化监管执法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3.4 本章小结 |
4 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案例 |
4.1 某省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情况 |
4.2 某区安全监管机构对全区工业园区的监管 |
4.3 本章小结 |
5 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对策措施 |
5.1 国家职业安全卫生顶层战略部署层面 |
5.2 一体化监管执法法制体系的完善 |
5.3 一体化监管体制 |
5.4 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内容层面 |
5.5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论《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域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2 《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法的适用范围的概念、内容及重要性 |
2.2 法律概念与法的适用范围的关系 |
2.3《安全生产法》与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关系 |
3 《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存在问题分析 |
3.1 空间适用范围相对狭隘 |
3.2 对象效力范围的设置不够科学严谨 |
3.3“除外适用”的规定无存在的必要性 |
4 域外职业安全卫生法适用范围 |
4.1 域外职业安全卫生法之适用范围概述 |
4.2 域外职业安全卫生法之适用范围对比 |
5 有关《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的立法建议 |
5.1 扩大该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
5.2 对该法对象效力范围所存问题进行改进 |
5.3 删除第二条中有关“除外适用”的规定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9)劳动者职业健康法律保护的误区矫正(论文提纲范文)
一、职业健康法亟须从“法定职业病导向”转向“风险导向” |
1.“职业病导向”的表现及其不足 |
2.“风险导向”的职业健康权保障确立及其实现 |
二、职业健康法律保护从“一元”走向“生理—社会—心理”的三元统一 |
1. 职业健康生理性一元化保护倾向及其不足 |
2.“生理—社会—心理”的“三元”健康法律保护的确立 |
三、职业健康法律保护与职业安全法律保护:从“隐而不彰”到“辩证统一” |
1. 重职业安全轻职业健康的现象及其负面影响 |
2. 职业健康与职业安全的系统法律保护 |
四、从概念使用模糊混淆到概念科学统一 |
结语 |
(10)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问题研究 ——以山东某市建陶生产行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缘由及意义 |
1. 选题缘由 |
2. 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 国外研究综述 |
2. 国内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一、基本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概述 |
(一) 基本概念界定 |
1. 职业卫生 |
2. 职业危害、职业病危害 |
3. 职业性病损、职业病与法定职业病 |
4. 职业卫生监管 |
(二) 相关理论概述 |
1. 利益集团理论 |
2. 跨域治理理论 |
3. 无缝隙政府理论 |
二、我国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制度建设回顾 |
(一) 我国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变迁 |
1. 第一阶段:初创与发展期(1949年—1998年) |
2. 第二阶段:建设与规范期(1998年—2003年) |
3. 第三阶段:过渡与磨合期(2003年—至今) |
(二) 我国职业卫生法制体系建设 |
1. 第一层次:《宪法》中的相关规定 |
2. 第二层次:《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 |
3. 第三层次: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
4. 第四层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
5. 第五层次:相关职业卫生标准 |
三、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现状 |
(一) 山东某市建陶生产职业卫生调查 |
1. 调研方案 |
2. 调研结果 |
(二) 该市职业卫生监管主要工作成绩 |
1. 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初步确立 |
2. 职业卫生宣贯培训有序推进 |
3. 调查摸底梳理建档全面展开 |
4. 监督执法传导压力实效突出 |
5.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成效显现 |
6. 技术服务支撑体系逐步规范 |
(三) 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1. 职业卫生监管体系仍待完善 |
2. 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仍不到位 |
3. 技术服务支撑建设仍旧滞后 |
4. 职业卫生各方责任仍未落实 |
5. 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仍不健全 |
(四)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 立法体制机制存在缺陷 |
2. 行政体制改革痼疾难除 |
3. GDP考核指挥棒仍在转动 |
4. 部门利益难以有效打破 |
5. 社会道德建设全面失序 |
四、主要发达国家职业卫生监管经验及其启示 |
(一) 主要发达国家职业卫生监管的经验 |
1. 英国职业卫生监管的经验 |
2. 美国职业卫生监管的经验 |
3. 日本职业卫生监管的经验 |
(二) 主要发达国家职业卫生监管的启示 |
1.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基础 |
2. 准确的职能定位是前提 |
3. 专业的监管力量是保障 |
4. 高效的监管模式是重点 |
5. 严格的处罚措施是关键 |
6.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核心 |
7. 成熟的社会参与机制是纽带 |
五、解决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问题的对策建议 |
(一) 全面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建设 |
1. 梳理修订职业卫生法律体系 |
2. 优化整合职业卫生监管资源 |
3. 构建职业卫生长效协调机制 |
4. 强化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 |
5. 细化责任目标考核追究体系 |
(二) 着力强化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措施 |
1. 属地化摸清职业病防治“家底” |
2. 严把预防性监督规范源头治理 |
3. 实施量化分级、重点监管措施 |
4. 强力推进三大基础性引导作用 |
5. 创建推行职业卫生标准化体系 |
(三) 规范增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支撑 |
1.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 |
2. 规范技术服务竞争市场秩序 |
3. 完善日常监管引入退出机制 |
4. 扩展基层专家技术支撑作用 |
5. 搭建职业卫生科研实践平台 |
(四) 严格执法促进职业卫生各方责任落实 |
1. 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
2. 促进综合监管责任落实 |
3. 促进各负有监管职责部门责任落实 |
4. 促进技术服务支撑作用全方位发挥 |
5. 建立执法司法联动机制保障职业卫生执法效果 |
(五) 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参与机制 |
1. 正确发挥工会组织职能作用 |
2. 重塑行业管理组织角色定位 |
3. 引导非政府组织多元化发展 |
4. 强力推动监督体系发挥实效 |
5. 建立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机制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关于我国职业卫生立法的一些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教学研究[D]. 陈俊竹. 曲阜师范大学, 2020(02)
- [2]肇庆市D区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问题研究[D]. 刘京珊.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3]论劳动者工作环境权的法律保护[D]. 纪欣妍. 长春理工大学, 2020(02)
- [4]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的国内法保障机制研究[D]. 黄体伟.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7)
- [5]县级市职业病防治问题研究 ——以仪征市为例[D]. 刘珠明.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6]G市职业病防治的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D]. 张雯. 暨南大学, 2018(06)
- [7]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对策研究[D]. 唐晶晶. 华北科技学院, 2018(05)
- [8]论《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D]. 刘园园. 中国矿业大学, 2017(03)
- [9]劳动者职业健康法律保护的误区矫正[J]. 谭金可. 社会科学战线, 2016(09)
- [10]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问题研究 ——以山东某市建陶生产行业为例[D]. 宋传永. 广西师范大学, 2014(08)
标签:环境权论文; 职业病论文; 职业健康安全论文; 法定职业病论文;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