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基层行政机关的内部执法监督(论文文献综述)
柯金妍[1](2022)在《法治政府视域下行政权力平衡路径研究》文中提出将行政权力下放至基层行政机关,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对《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中有关要求的遵守。然而,我们也应该深刻认识到行政权力下放时"控权"的重要性,构建一种"收+放"的权力运行模式,努力实现行政权力的动态平衡。探讨行政权力"收放"的平衡路径,必须建立在"控权—平衡论"的中国模式上,汲取有限政府论的理论精华,树立起"收+放"的行政权力平衡观,进而构建起符合中国实际的行政控权模式。
李文婷[2](2022)在《关于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争议的思考——写在《行政复议法》修订之际》文中提出行政复议决定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行政复议决定的有效履行是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基点。通过对某卫生行政复议履行争议案例的评析,对目前司法合法性审查不介入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做法提出商榷,指出行政复议履行争议实质是被申请人依法履职争议,强调职权法定是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的基本原则,分析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现象存在的原因,讨论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可诉性及司法合法性审查的介入角度。面对正在进行的修订行政复议法,提出在结构上增设行政复议履行章节,在内容上建立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修正等纠错机制、建立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救济机制、将经复议后的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等修订建议。
李小萍[3](2021)在《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的司法审查:逻辑与路径》文中提出法院在审判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中,首先需要判断其是否具有主体资格。《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2款和第24条第1款具有组织法的构造,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行政职权的规定模式,省级人民政府再授权给街道办事处多采用规范性文件这种决定形式。《行政处罚法》修订前的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法院表现出积极主动援引规范性文件的政策型判决。《行政处罚法》修订后,法院应依法在附带审查中从授权范围和审查强度两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以实现行政处罚权下放基层的立法目的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社会治理效能。
张劲松,王春丽,沈梦昕[4](2021)在《市域社会治理视野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机制创新研究——以上海市J区行政检察监督办公室实践探索为样本》文中研究表明检察工作与社会治理密切相关。行政检察作为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如何通过机制创新,解决制约当前行政检察发展的瓶颈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现阶段,上海基层检察机关通过在依法治区委员会下设行政检察协调机构,打造了一条法律监督、政府建设与社会治理之间新的联接地带,并不断完善协调机构的组织架构、程序制度等内容,进一步构筑"行政+检察"的良性互动格局,增强行政检察与社会治理的耦合度。借助该行政检察协调机构,积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实现检政协同发展,真正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行政检察的力量。
骆梅英,黄柳建[5](2021)在《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的权限配置》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现阶段已进入优化体制机制运行、推进执法权重心下沉的新阶段。就权限配置而言,横向上,单一机构体系虽实现了从分散设置到整体性治理的跃升,但内部运行仍存在碎片化问题,需要理顺内部协同机制以充分发挥其优势。同时,探索综合执法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的协作机制也是其核心内容之一,其中平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监管-处罚权责清单"具有基础性地位。纵向上,基于市场监管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属地管理原则不应被绝对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条块关系上应当寻找合理的平衡点。同时,还应处理好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的关系,防范综合执法稀释专业执法的风险。
梅珍生[6](2021)在《当代中国依法治省的地方性经验、问题与对策——以湖北省依法治省的实践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湖北省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治省取得了一系列基本经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规范政府决策行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法领域改革维护司法公正;弘扬法治精神营造尊崇法治浓厚氛围等。湖北省依法治省在满足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应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立法质量,完善行政规章制度体系,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决策法治化水平,坚持司法公正;着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推进普法机制改革创新等。
翟翌,范奇[7](2021)在《中国特色授权行政逻辑体系之阐释》文中提出行政授权机制在实践中呈现三类授权行政样态:立法授权、行政授权以及"社会授权"。立法授权实质是行政于立法边界之重塑,以调整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权限,行政机关获得行政自主权,可从实体和程序方面对自主权进行控制;行政授权实质是按照功能主义重新配置行政职权,实现权力在行政层级机关之间的有效转移,针对被授权行政机关权限的扩大,可从事中层级和事后权限两方面进行监督;"社会授权"其实是授权"社会",以实现内部权力"外化",其结果是行政权转化,社会组织获得更大的"自治权利",可从任务判断标准、合规制策略、司法审查多元性方面进行控制。建构中国特色授权行政理论体系是发挥授权机制组织法保障功能的有效途径。
杨丹[8](2021)在《赋予乡镇政府行政处罚权的价值分析与法治路径》文中研究表明《行政处罚法》(2021)新增"行政处罚权下放"的规定,明确了乡镇政府的执法主体定位,有利于重塑我国行政执法主体体系,实现县乡政府职责的差异化配置,并推动基层治理的依法而为。赋予乡镇政府行政处罚权应遵循依法赋权与合理赋权的基本原则,审视并指出当前赋权路径面临的合法性争议,促成规范为主、行政为辅的基本赋权路径,设定赋权乡镇的执行标准,尊重实践存在的差异化表达,明确乡镇政府可以行使的以行政处罚为主的综合执法权。
袁洋[9](2021)在《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制度构建研究》文中认为行政自制理论是晚近兴起的内部控权理论,是对传统行政法治理论的继承与创新,行政自制是指行政主体自发地约束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使其行政权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运行的一种自主行为,简单说,就是行政主体对自身违法或不当行为的自我控制,包括自我预防、自我发现、自我遏止、自我纠错等一系列下设机制。实践中,随着环境治理法治化的深入开展,环境执法权力的边界在逐渐拓宽,传统的外部控权理论难以适应当下的控权新要求,就立法控制而言,无论是新《环境保护法》,还是相关的部门规章,其先天性的缺陷在于难以准确对环境行政权加以限制,面对专业性较强的环境领域无法做到随机应变,与此同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受到行政权力干预,无法监督较高层级的行政权,也无法针对庞大且复杂的环境行政权进行严密的监控;就司法控制而言,司法机关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其对环境行政权的控制范围较窄且时间滞后,尤其是在当下环境行政权行使范围较广的情况下,其是一种事后的被动纠错模式,不能起到事先预防的控权效果,加之环境行政权所属的领域专业性较强,法官在面对这一专门领域时缺乏相关的专业领域知识,导致纠错的能力不强,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作为一种外部控权机制,在面对专业性较高的环境领域进行控权时会产生较高的控权成本,也会造成环境行政权主观能动性的丧失。所以,随着环境行政权的逐渐扩张,需要突破传统的控权机制,转换行政控权思维,重视行政自制,从环境机关内部弥补外部控权机制的不足,完善行政控权体系。所以,在环境治理中当外部控权局限性凸显以及环境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同时结合当下行政自制现象的普遍化,转变原有的控权理论和传统的控权思维,从环境行政主体自身出发,探索符合新时代环境法治建设需要的新理论已经成为了行政法领域的突出问题,所以,在环境治理中,一方面应当对外部控权机制作出肯定,同时将关注的焦点转到环境行政主体自身上,从环境行政主体自身出发,探索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的功能、方法、实践机制、现实困境、完善路径等方面,通过对环境行政裁量内部控权机制、环境机关内部分权制度、环境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等机制进行探讨,分析其在实践中的运行机制及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自制理论出发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实现环境治理的法治化。具体而言,本文通过五个部门来论述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制度构建研究。引言部分,介绍了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的提出,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价值、研究方法等;第二部分,对环境行政的行政自制制度建构的法理分析,通过对其内涵、价值、功能、正当性进行简单的理论阐释。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对环境行政裁量内部控权机制、环境机关内部分权制度、环境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四个方面介绍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建构的实践展开。第四部分,通过举例归纳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分别从环境行政裁量内部控权机制、环境机关内部分权制度、环境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四个方面针对实践中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制度完善。环境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逐渐提出“权力清单”“领导责任制”“最多跑一次”“执法全过程留痕”等一系列的举措都在进一步丰富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理论,以服务行政相对人为目标的行政自制促使行政机关实施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从而进一步推动了环境治理法治化的建设,改变了原有的通过外部控制来达到对环境行政权进行控制的单一机制,上述理论和实践机制都为行政自制理论的完善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通过借助行政自制理论使得在环境治理中实现环境治理的主动化、专业化、规范化,使环境行政主体自愿接受监督、自愿作出良好的行为、自主的对自己手中的权力加以控制,进而有力的推动环境治理的法治化。
刘冰捷[10](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提出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二、谈基层行政机关的内部执法监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谈基层行政机关的内部执法监督(论文提纲范文)
(1)法治政府视域下行政权力平衡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权力收放的双向审视 |
二、控权—平衡论的中国模式 |
(一)我国行政权力扩张的真实形态 |
(二)控权理念的规范贯彻 |
三、行政放权与行政控权模式交融关系之窥探 |
(一)行政控权模式:行政放权的基础和前提 |
(二)行政放权:控权模式下提高行政效率的保证 |
(三)树立“收+放”的行政权力平衡观 |
四、行政权力“收放”之平衡路径构建 |
(一)采取“迫切需要+有无担责能力”的审慎下放模式 |
(二)因地制宜采取“宽松决定”和“严格决定”相结合的模式 |
(三)在“放”的基础上构建行政权力的行权框架 |
(四)完善行政监督制度 |
五、结语 |
(2)关于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争议的思考——写在《行政复议法》修订之际(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案件概要及争议焦点 |
(一)案件概要 |
(二)争议焦点 |
二、关于行政复议决定履行问题的分析 |
(一)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可诉性 |
观点一: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不可诉 |
观点二: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可诉 |
1.行政复议决定履行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
2.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实质是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
3.行政命令履行机制容易把申请人导入信访渠道 |
4.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果在加重 |
5.小结 |
(二)行政的复议决定不履行的原因 |
1.行政复议决定更倾向于撤销原行政行为 |
2.行政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对法律法规理解不一致 |
3.小结 |
(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判断标准 |
1.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没有立案的法定职责 |
2.被申请人是否立案对被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
3.小结 |
三、对《行政复议法》修订的建议 |
(一)建议增设行政复议履行章节 |
(二)建议增设行政复议决定纠错机制 |
(三)建立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权利救济机制 |
(四)建议将行政复议决定履行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畴 |
(3)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的司法审查:逻辑与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与研究进路 |
二、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的司法审查:现状与不足 |
(一)整体概况 |
(二)法院积极引用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表现 |
1. 依据规范性文件肯定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处罚权。 |
2. 依据规范性文件认为街道办事处超越职权。 |
(三)法院判决中存在的不足 |
三、司法审查的法理逻辑分析 |
(一)作为回应社会现实的行政处罚权下移到基层 |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款的纵向组织法构造 |
(三)规范性文件具有组织法功能 |
四、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的司法审查的路径展望 |
(一)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是街道办事处获得授权的主要方式 |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的路径 |
五、结语 |
(4)市域社会治理视野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机制创新研究——以上海市J区行政检察监督办公室实践探索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检察在市域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及现实困境 |
(一)行政检察在市域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定位 |
(二)行政检察在社会治理中存在的现实困境 |
1. 监督理念受限,参与能动性不够 |
2. 重视程度不够,人员力量依然薄弱 |
3. 职能发挥难度大,且存在信息壁垒 |
二、依托行政检察协调机构,合力营造法治社会联动新格局 |
(一)行政检察协调机构的内涵与外延 |
1. 科学的架构设计是行政检察协调机构发展的根本基础 |
2. 有效的案件会商是丰富行政检察内涵的重要抓手 |
3. 精准的职能定位是行政检察协调机构运作的持续动力 |
(二)行政检察协调机构的实践探索———以上海市J区行政检察监督办工作情况为样本 |
1. 以类案监督为重点,共同保障政府执法公信 |
2. 以专项行动为引领,解决民生实际问题 |
3. 以争议化解为抓手,前移解决行政纠纷 |
三、市域社会治理视野下优化行政检察协调机构之思考 |
(一)进一步升级组织架构,保证区域良性互动 |
(二)进一步拓展工作职能,延伸行政检察触角 |
(三)强化区域协作,助力城市精细化管理 |
结语 |
(5)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的权限配置(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与概念界定 |
二、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关于权限配置的主张 |
(一)政策形态 |
(二)实践样态 |
(三)规范表达 |
三、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在横向上的权限配置 |
(一)单一机构体系的效能及其缺陷 |
(二)平行部门协作模式的构建 |
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在纵向上的权限配置 |
(一)执法权下沉的两种理解与市场监管的选择 |
(二)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与专业行政执法的平衡 |
五、结语 |
(6)当代中国依法治省的地方性经验、问题与对策——以湖北省依法治省的实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深刻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 |
二、湖北省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治省的经验 |
三、湖北省完善依法治省方面存在的问题 |
四、湖北省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省的对策 |
(7)中国特色授权行政逻辑体系之阐释(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我国授权行政的三种样态与模式 |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辨析 |
(二)对“先行先试权”内涵的探讨 |
(三)对社会主体授权与委托的界分 |
二、立法授权行政:立法与行政之界分 |
(一)立法与行政的互动类型 |
(二)作为“分离型”样本的我国特区授权 |
(三)对立法授权的控制 |
1. 实体方面。 |
2. 程序方面。 |
三、行政授权行政:行政职权之分配 |
(一)行政授权的两种类型与实践问题 |
1. 纵向层面:“央地”行政事权配置及问题 |
2. 横向层面:区域协同治理及问题 |
(二)行政授权的立法原旨 |
(三)构建符合风险社会治理实践情境的行政授权与监督规则 |
四、“社会授权”行政:行政范围之重塑 |
(一)“社会授权”引发组织法理论调试 |
(二)“社会授权”中“授权”内涵的重释 |
(三)“社会授权”行政规则的更新与控制 |
结语 |
(8)赋予乡镇政府行政处罚权的价值分析与法治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 赋予乡镇政府行政处罚权的法治价值 |
(一)明确乡镇的执法地位,重塑行政执法主体体系 |
(二)明确执法权的纵向流转,实现县乡职责的差异化配置 |
(三)锻造县镇政府的法治思维,推动基层治理的依法而为 |
二 建构赋权乡镇的原则体系 |
(一)基本要求:依法赋权 |
(二)核心要义:合理赋权 |
1.以不下放为原则、下放为例外 |
2.因事配权原则 |
三 统一赋权乡镇的路径 |
(一)实践中存在的赋权路径 |
(二)现有赋权路径存在的问题 |
(三)形成规范为主、行政为辅的赋权路径 |
1.中央统一规范赋权行为 |
2.由地方立法主体授权乡镇 |
3.省级政府的个案决定权 |
四 设定赋权乡镇的执行标准 |
(一)赋权前提:差异化认知 |
(二)赋权基础:承接能力判断 |
(三)赋权内容:以行政处罚为主的综合执法权 |
(9)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1.对探索环境治理法治化的新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
2.对形成有效的行政机关内部控权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
3.对树立环境行政服务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
(三)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四)本文的研究对象、重点和创新点 |
(五)论述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对环境行政的行政自制制度建构的法理分析 |
(一)行政自制的内涵 |
(二)环境机关实现行政自制的缘由 |
1.环境行政外部控制机制局限性凸显 |
2.环境治理法治化的要求 |
(三)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制度的价值分析 |
1.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减少损害结果 |
2.有利于建设法治政府 |
3.提供环境行政权正当性的理论基础 |
(四)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的制度正当性 |
1.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的理论基础 |
2.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理论的目标定位 |
二、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建构的实践展开 |
(一)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制度 |
1.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制度具有专业性 |
2.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制度具有同步性 |
3.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制度具有主动性 |
(二)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 |
1.深圳特区“行政三分制”改革内容 |
2.深圳特区“行政三分制”改革评析 |
(三)环境行政内部监督制度 |
1.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2.上级机关批准 |
3.环境执法“三项制度” |
(四)环境行政复议制度 |
1.环境行政复议主体的特定性 |
2.环境行政复议程序的选择性 |
3.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专业性 |
三、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一)环境行政裁量内控机制存在问题 |
1.环境行政裁量基准制定易“规则化” |
2.环境行政裁量基准内部机制乏力 |
(二)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存在问题 |
1.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缺乏宪法理论基础 |
2.环境行政内部分权主体之间权责不清 |
3.环境行政内部监督缺乏独立性 |
(三)环境行政内部监督制度存在问题 |
1.环境执法内部监督缺乏联动机制 |
2.环境机关内部监督运行机制不够完备 |
3.环境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不够健全 |
(四)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存在问题 |
1.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存在争议 |
2.环境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 |
四、环境领域行政自制的制度构建 |
(一)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机制的构建 |
1.建立环境行政裁量权责任机制 |
2.制定合理适度的环境行政裁量规则 |
3.建立环境行政裁量标准格次化机制 |
(二)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 |
1.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应当坚持适度原则 |
2.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应当确保内部资源共享与合理分配 |
3.环境行政内部分权主体之间应当权责清晰 |
(三)环境行政内部监督制度 |
1.构建环境行政内部监督联动机制 |
2.建立专门的环境行政执法监督小组 |
3.强化环境执法责任制 |
(四)环境行政复议制度 |
1.加强对环境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 |
2.健全环境行政复议机构 |
3.明确环境行政复议机关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谈基层行政机关的内部执法监督(论文参考文献)
- [1]法治政府视域下行政权力平衡路径研究[J]. 柯金妍.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22(01)
- [2]关于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争议的思考——写在《行政复议法》修订之际[J]. 李文婷. 中国卫生法制, 2022(01)
- [3]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的司法审查:逻辑与路径[J]. 李小萍. 江西社会科学, 2021
- [4]市域社会治理视野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机制创新研究——以上海市J区行政检察监督办公室实践探索为样本[A]. 张劲松,王春丽,沈梦昕.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5卷 总第63卷)——上海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文集, 2021
- [5]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的权限配置[J]. 骆梅英,黄柳建.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6)
- [6]当代中国依法治省的地方性经验、问题与对策——以湖北省依法治省的实践为例[J]. 梅珍生. 社会科学动态, 2021(11)
- [7]中国特色授权行政逻辑体系之阐释[J]. 翟翌,范奇.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21(06)
- [8]赋予乡镇政府行政处罚权的价值分析与法治路径[J]. 杨丹.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6)
- [9]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制度构建研究[D]. 袁洋.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10]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