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世”的开放承诺(论文文献综述)
张燕生,裴长洪,毕吉耀,洪晓东,杨国华,宋泓[1](2022)在《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回顾与展望》文中提出值此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二十周年之际,2021年11月2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经济评论》编辑部、国际贸易研究室联合组织召开了"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回顾与展望"研讨会。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是积极参与全球化、把握住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体制机制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推动了全球化的深度、广度达到最好水平。现在的国际环境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相比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全球化出现倒退;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方面越来越注重意识形态以及日益强调国家安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从关注贸易自由化到更加关注边境后措施。区域化是对全球化进程的肢解,世界贸易组织可能成为制度之争、话语权之争和发展模式之争的场所。但只要世界贸易组织不宣布解散,它就永远是反对全球经济治理中霸权主义、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的阵地。世界贸易组织要想有所作为,就需要摒弃一些阻碍其有效运转的机制和程序。未来多边贸易体制发展的关键是融合基于规则的自由贸易、基于对等的公平贸易和基于共享的包容贸易,主要大国共同推动建立自由、公平和包容的多边贸易新秩序。
屠新泉,王禹[2](2021)在《中国入世20年:从“破茧”到“领飞”》文中指出入世20年来,中国积极履行入世承诺,适应多边机制;与此同时发挥大国作用,影响多边机制。2001年,世界贸易组织(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的一声槌响,向全世界宣告了中国入世的捷报。这不仅是中国深度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里程碑,也是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历史事件。20年来,中国始终高举多边贸易旗帜,不断地向世界传递出"开放强音",并创造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发展成就。中国加入WTO后的20年,既是中国经济腾飞的20年,也是多边贸易体制不断完善的20年,更是中国与WTO深度融合、互利共赢的20年。
薛荣久,杨凤鸣[3](2021)在《我国入世20周年:作为、效益、挑战与应对》文中提出从1986年到2001年,中国经历了复关到入世的艰辛和漫长的谈判,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为第143个成员。入世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进入历史新阶段,是我国近代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文章在回顾入世20年历程基础上,总结了我国入世后作为及产生的巨大效益,分析了入世20年后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了我国的对策。
陈瑶[4](2021)在《国际贸易协定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企业的模式本来属于国内法范畴,但国际贸易规则似乎比较早就关注了国有企业问题。各个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有权选择适合本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与补贴一样,国有企业本身并非造成当前国际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根本原因。随着国有企业深度参与全球价值链发展,一方面国有企业对全球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拉动作用,另一方面参与商业竞争的部分国有企业有可能利用补贴、特权及其他政府授予的优势扭曲市场竞争。在此背景下,欧美等发达经济体要求以竞争中立为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建立新规则的呼声不绝于耳。不管是在WTO现代化改革、中美贸易战、还是在经贸协定谈判中,国有企业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绕不开的议题。国有企业条款已成为未来国际贸易竞争规则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在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s,FTAs)中频频出现,其规则体系和具体规定内容方面在体现共性的同时又有所差异。随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方将积极考虑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对“涵盖实体”作出承诺,这都表明中国将积极考虑其他贸易伙伴的诉求,直面国有企业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将研究国际贸易协定1中与国有企业相关规则的内涵与外延到底有哪些不同?在国际贸易协定法律框架下,国有企业将受到哪些约束?这些约束对中国而言,无论是参与WTO的现代化改革,还是参与乃至引领FTAs的谈判,存在哪些机遇与挑战?最终试图构建出既能够被国际上普遍认可,又能更好地维护中国国家利益与安全的国有企业国际规制体系,以期为中国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提出中国方案。本文除导论与结束语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国有企业条款的理论基础和来源”。接合理论为国有企业设立特殊规则开辟了先河。随着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迅速扩张,在欧美传统优势产业崭露头角,欧美等经济体认为既有的WTO规则以及FTAs并不足以规制国有企业的不当竞争行为。因此,欧美借助竞争中立理论,提出国有企业仅因其政府所有权或控制而获得了私营企业所无法获得的不正当竞争优势,扭曲贸易和市场,并纷纷在CETA、TPP1、USMCA和欧日EPA中纳入国有企业条款。当前国有企业条款已经形成了以国有企业为核心的规制体系,开始向重要的国际规则迈进。国有企业条款主要分为两种模式:美国主导的国有企业条款与欧盟主导的国有企业条款。两者均在国有企业定义、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以及透明度等方面作出规范。而两者的差异在于,美国主导的国有企业条款更加关注国有企业接受的补贴优势,而欧盟主导的国有企业条款则更加关注国有企业接受的国内监管方面的优势。第二章“纳入规制的国有企业的范围”。新一代区域自由贸易协定2中的国有企业条款直接规制国有企业,为WTO涵盖协定的规制不足提供补充。一方面,为了使更多的国有企业受到规制,国有企业条款以“政府所有或控制”界定国有企业。另一方面,针对国有企业的规模、层级、所处行业、从事的具体活动等提出了诸多例外,将很大一部分国有企业排除在了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限制了国有企业条款的实施效果。总体上,随着国有企业条款的模板效应不断显现,以“政府所有或控制”的界定方法逐渐达成共识,而且“政府对企业非基于所有权益的控制”也逐渐获得认同。然而,这一国有企业定义所界定的政府行为边界可能既是过度的,也是不足的。为使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范围更具可预期性,未来国有企业定义中应进一步明确政府控制,并对例外作出更为一致的规定。第三章“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的适用”。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是基于竞争中立为国有企业参与商业活动制定的核心义务,也是研究国有企业条款的重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国营贸易企业仅需遵守非歧视待遇。非歧视待遇仅明确包含最惠国待遇。商业考虑因素仅仅是判断其是否违反非歧视待遇的一项标准。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不仅将商业考虑独立于非歧视待遇,作为国有企业需要遵守的独立义务,而且全面扩张了非歧视待遇,尤其是明确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包含国民待遇,并且将适用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展到了服务贸易与投资。然而,本章也指出,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中所设义务属于准政府义务、市场管理者义务,国有企业商业考虑条款中的义务则属于市场参与者需要遵守的义务。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在商业活动中同时遵守两种义务可能会引发相互矛盾的行为。为此,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对其适用范围作出了划分。根据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国有企业基于商业考虑因素给予差别待遇并不被视为违反非歧视待遇条款。当国有企业根据公共服务指令提供或购买货物或服务时,只需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而无需遵守商业考虑义务。国有企业的双重属性,即公共属性与商业属性,是国有企业监管的难题所在。应当说,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为双重属性的国有企业参与商业活动提供了一种可能的监管方法,但也确实对国有企业参与商业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四章“非商业援助条款对SCM协定的重塑”。非商业援助条款是为国有企业量身定做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非商业援助条款对SCM协定中与国有企业相关争议作出了回应:第一,在涉及国有企业的交易中,可绕过SCM协定下对“公共机构”认定问题,直接将国有企业作为补贴提供者;第二,简化了是否“授予一项利益”的判断,模糊处理利益比较的基准问题,赋予缔约方调查机构在拒绝使用补贴提供国的国内价格以及选择替代的外部基准方面更多的自由裁量权;第三,将SCM协定下对补贴专向性的判断中的“特定企业”变更为“国家所有或控制的企业”。非商业援助条款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商业活动的约束,减轻了调查机构的举证责任。但是由于非商业援助条款缺乏对关键性术语的界定,降低了适用的可预期性,将有可能导致反补贴措施的滥用。非商业援助条款区别对待以国有企业作为接受者的补贴与以私营企业作为接受者的补贴,缺乏合理性与经济学理论支持。非商业援助条款中对补贴专向性的判断与补贴中立也存在偏差。未来的针对国有企业的补贴规则应“捕捉”那些真正因政府所有权或控制权而授予国有企业的补贴,并充分考虑国有企业可能承担的政策目标。第五章“我国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的法律建议”。随着国有企业条款逐渐成型与成熟,显然其将成为新兴经济体发挥后发优势的障碍及其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新规则壁垒。基于竞争中立的国有企业条款已经在国际社会取得一定的共识,不论中国是否加入TPP协定,其中的高标准条款都将对中国的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活动产生巨大的影响。诚然,国有企业条款内含欧美等经济体平衡新兴经济体,重塑国际规则等深层动机。但是从根本上说,竞争中立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均旨在实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国有企业条款也具有倒逼中国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功能。结合《入世议定书》以及中国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就国有企业的承诺,本论文提出中国应秉承多边协商、大小国家平等、规则导向等基本原则,主动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文本:提出符合国情的国有企业定义;善用例外排除特定国有企业;总体上接受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推动行为区分型“公共机构”认定标准、反对国有企业补贴专向性测试、严格限制补贴利益外部基准的适用等与国有企业相关补贴条款。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条款在FTAs中的地位愈发重要,内容和体系不断完善。新一代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国有企业条款对WTO涵盖协定和TPP前的FTAs中对国有企业的规制不足和争议作出了一定的回应,但在国有企业的定义和范围、国有企业补贴规则等方面尚存在进一步发展和调整的空间,以使国有企业条款更具科学性、更加合理化。企业的国际竞争某种程度上就是国家之间经济力量的竞争。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众多大型国有企业的贸易大国,应当承担与之相适应的国际责任,主动维护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环境,参与并引领国有企业条款的制定。
徐乾宇[5](2021)在《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价值链的深入发展,为了适应WTO不同经济体成员国的发展诉求,WTO改革势在必行。然而,在特殊与差别待遇等议题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争议不断。主要的争议点集中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适用性、适用对象,以及如何界定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的发展中国家。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认为,WTO框架内,把自我认定(self-declaration)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方式是存在质疑的,也就是说,他们认为,部分国家借由自我认定的方式来获得发展中国家地位,并利用这一地位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这种自我认定方式可能造成滥用,使得发达国家面临不公平竞争,也使得在WTO框架下的多边贸易谈判难以顺利进行。其中备受指责的是中国。美国认为,中国不应继续被认定为发展中国家。WTO应该明确界定特殊与差别待遇所能享受的对象,不能允许部分国家借由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毋庸置疑的是,过去几十年中国在贸易、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自入世以来,确实取得了卓越的经济成就,但是,在其它一些指标上,仍与发达成员存在较大差距,尤其在人均GDP、人均收入、科技发展、经济结构等方面与发达成员存在较大差距。中国与发达成员的经济发展鸿沟,仍然悬殊。因此,美国选择性的使用个别总体指标夸大发展水平,并借此反对中国运用SDT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美国看法是存在偏颇的。因此,对中国而言,如何回应欧美发达国家的质疑,是本文期望解答的问题之一。从中国的角度来说,在面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问题时,是否有更为恰当的解决方案?是否能够避开争论不休又无法短期内有结论的发展中国家身份?是否能够在WTO谈判中提出更切实的、更具体的且行之有效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方案,为中国乃至更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提出可行的解决设想?这将是本文分析的重点。现有的文献对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都有所论述及研究,但是在解答特殊与差别待遇是否合理性上的观点较为模糊,且带有明显的负面倾向(Ornelas,2016)。那么,发展中国家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基础仍需进一步的梳理。此外,作为中美关于WTO改革中较为聚焦的发展中国家身份问题以及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范围等,有关文献都有所提及,但没有清晰阐述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理论依据。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这一身份存在质疑。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一再的重申中方立场:“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基石,是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实现自身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那么,阐释清楚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及适用性等内容,则显得十分必要性也具有现实的迫切性。自中国加入WTO后,经济获得高速发展,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不断质疑中国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权利,那究其根本,中国是否确因此权利而受益,就成为亟待回答的重要议题。已有文献从协议利用率角度指出,中国主要在农业协定下使用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但诸如此类的宽泛表达,并未涉及具体的产品层面。也就是,中国究竟在哪些产品上使用了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尚不明确。在现有的国内外文献中,相关研究也非常缺乏。为此,本文拟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分析中国农产品部门和非农产品部门下不同产品的出口水平,从而探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对中国的实际受益情况。本文主要包含了七章节内容。在第一章绪论部分,本文提出待研究的议题,分析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简述了本文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并指出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梳理了已有的针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问题的研究文献。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积极作用、有限性和反面作用以及其更新与完善三方面对文献进行评述,并指出已有研究的不足之处,提出本文的待研究议题。第三章通过历史发展脉络的梳理,介绍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并阐释发展中国家自我认定方式的沿革、适用基础及其存在的争议。第四章从理论上阐述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并分析其理论逻辑脉络,再借由Saggi和Sengul(2009)构建的博弈模型,阐述特殊与差别待遇对发展中国家及世界的意义。第五章分析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具体使用情况,介绍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分类、总体使用情况以及WTO部分协定中的SDT条款。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具体情况,并提出中国在WTO中的角色定位。第六章介绍了中国部分产品的税率分布情况以及总体增长趋势,针对中国在特殊与差别待遇中的受益情况予以实证分析,通过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分析中国在哪些产品、部门享有了 SDT。根据实证结果做了更进一步的分析,得出中国SDT受益情况的总体分析。第七章依据SDT的改革困境和各国主张,提出保留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意义,并提出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建议,进而合理回应了发达国家的诉求。本文基于现实背景和以往文献研究成果,提出:在WTO框架内发展中国家自我认定方式是有其适用基础,继续保留WTO框架内的自我认定方式;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是发展权,发展中成员适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基础仍未改变,发展中国家应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中国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具体适用上,应采取产品差异化策略;同时积极推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毕业”条款的制定,并且积极推动WTO与其它国际组织就发展问题加强合作。此外,本文还指出:中国在WTO中的身份应该是超大型新兴经济体,但由于存在地区和部门的差异性,这一特性进而决定了中国在WTO中的地位与角色。因此为作出更大贡献,中国可考虑放弃或减少一些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中国应该把坚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战略与维持WTO发展中国家地位视为两回事,也就是,由于中国发展差异性特性的存在,在具体的WTO谈判中,中国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适当改变策略,具体化为在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范围上构建产品差异性,从而形成产品差异化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谈判策略,这是更为现实的做法。进一步的,中国应从一般意义上的坚持发展中国家地位,转变为争取各个产品下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性的谈判差异化目标。显然,这一实证结论应该也可以拓展到区域、双边和多边协定谈判中;通过测量产品的关税敏感性等,构建从产品角度出发的差异化谈判目标。中国作为WTO核心大国,积极推动SDT改革,将有利于打破WTO改革僵局,从而令这一贸易组织焕发新的活力。
常荣平,张艳,冯依彤[6](2021)在《中国服务业开放对性别工资差距的影响——基于CHIP数据的实证研究》文中指出本文基于中国服务业入世承诺,结合地区投入产出表、城市开放年龄和服务贸易限制指数,构建了中国行业、城市和时间三个维度的服务业开放指标。利用中国家庭收入调查(CHIP)的个体微观数据,以明瑟工资方程为基础,实证检验了中国服务业开放对性别工资差距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中国服务业开放扩大了性别工资差距,且主要通过技术溢出、文化溢出以及竞争效应这三种机制,拉大了中高技能劳动力、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力以及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性别工资差距。
唐保庆,任小燕[7](2020)在《服务市场开放对服务业增长的促进效应及其传递渠道——来自服务业上市公司数据的微观证据》文中研究表明通过创造性地构建"政策承诺-市场反馈"综合评价法,深度剖析了服务市场开放促进服务业增长的理论机制;随后基于服务业微观数据,运用工具变量法(IV)、双重差分方法(DID)和安慰剂检验等多种识别方法,深入研究了服务市场开放对服务业增长的促进效应、异质性影响以及传递渠道。研究结果表明:中国的服务市场开放显着促进了服务业增长,实现了以市场空间换取产业发展空间的效果;服务市场开放对不同类型服务业企业增长产生了显着的异质性影响;创新激励效应、人力资本积累效应、技术溢出效应和资源优化配置效应是服务市场开放促进服务业增长的显着渠道。这一研究为科学地评估中国服务市场开放水平提供了系统性的方法,有助于揭示服务市场开放促进服务业增长传递渠道的"黑箱"。
龚静,盛毅,袁鹏[8](2020)在《服务市场竞争加剧与地区制造业出口技术复杂度——基于兑现服务开放承诺的倍差法分析》文中认为利用2000~2007年微观企业数据加总而成的地区层面样本,在2005年集中兑现服务开放承诺的拟自然实验框架下,采用倍差法考察了服务市场竞争加剧对地区制造业出口产品质量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集中兑现服务开放承诺的政策通过加剧地区服务市场竞争程度,显着地提升了制造业出口技术复杂度;该促进作用对初始低服务竞争地区出口技术复杂度的提升效果更大,有助于缓和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该结论在考虑了识别检验及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估计结果依然稳健,这为我国今后进一步扩大服务市场开放提供了借鉴。
孟雪,陈靓,徐丽青[9](2017)在《服务贸易开放水平的量化研究——基于韩国对中国、澳大利亚承诺的对比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韩国在中韩FTA以正面清单做出服务承诺,在韩澳FTA以负面清单做出服务承诺,分析两份承诺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将为中国未来在服务领域的承诺由正面清单转向负面清单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以中韩FTA与韩澳FTA的承诺文本为基础,结合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会与OECD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两种方法,度量了韩国电信服务在中韩FTA与韩澳FTA的开放度,进而从具体承诺、服务提供模式的贡献、以及国内改革等三个维度分析了韩国电信服务开放度差异形成的原因。结论表明:韩国电信服务在入世承诺和中韩FTA的开放度基本一致(35%),在韩澳FTA的开放度比入世承诺大幅提高(63%);这一差异既有承诺方式的原因——正面清单往往沿袭和继承入世承诺,也源于对国外具体行业的内部改革了解不足,缺乏针对性诉求。
朱政[10](2016)在《论《中国入世议定书》下的“超WTO义务”》文中认为《入世议定书》作为入世谈判的成果,记载了新成员履行多边贸易协议的具体承诺。这些具体承诺不仅包括新成员在现行WTO规则下要遵循的义务,还包括超出现行WTO多边规则标准或范围的“超WTO义务”。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WTO,这在国际贸易体制的发展历史上堪称最为引人瞩目的事件之一,《中国入世议定书》也因包含诸多“超WTO义务”条款一度成为国内外学者热议的话题。中国的“超WTO义务”条款开启了发展中国家大规模承担“超WTO义务”的新模式,因为在中国入世之前,只有极少数新加入成员承担着极其有限的“超WTO义务”。《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包含的“超WTO义务”条款最多,范围最广,歧视性最强,对国内体制以及WTO法律制度的潜在影响也最深。因此,进一步深化对这些“超WTO义务”条款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WTO体制下的“超WTO义务”。该部分分析了与“超WTO义务”相关的重要问题,为下文展开具体分析作铺垫。文章首先对“超WTO义务”的含义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分析产生“超WTO义务”的原因以及中国入世后“超WTO义务”的新发展。第二部分:中国“超WTO义务”的主要内容。该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具体分析了中国一些重要的“超WTO义务”,通过比较《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具体条款与相应WTO具体协议条款之间的差异,归纳总结出中国“超WTO义务”的内容。第三部分:中国“超WTO义务”的特殊性——以与越南、俄罗斯的对比为例。该部分基于第二部的分析成果,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以越南和俄罗斯的“超WTO义务”作为参照对象,分析出中国“超WTO义务”与这两个国家相应“超WTO义务”的差异,进而归纳出中国“超WTO义务”的特殊性。第四部分:中国“超WTO义务”所致影响。该部分又包括中国“超WTO义务”对中国的影响和中国“超WTO义务”对WTO法律制度的影响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结合了“中国入世的三大核心利益”展开分析,第二部分结合了中国“超WTO义务”的相关内容和特殊性展开论证。第五部分:余论:高标准国际贸易新规则与中国应对。该部分首先对未来国际贸易规则走向进行分析,指出了高标准国际贸易规则是必然趋势。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作为最大的新兴经济体,应当加强同其他新兴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在新的国际贸易规则的谈判过程中,对新议题和高标准提出自己的观点,努力推动贸易规则朝着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方向发展。
二、“入世”的开放承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入世”的开放承诺(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回顾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把握重要战略机遇期,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
(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为什么会带来远超预期的进步和变化? |
(二)二十年来多边贸易治理改革举步维艰 |
(三)中国的选择 |
全球经济治理中国方案的理论内涵 |
(一)现行世界经济体系的构成与矛盾 |
(二)中国提出的“开放型世界经济”的内涵 |
(三)现行全球经济治理的两重性和突出矛盾 |
(四)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阵地 |
从区域经贸合作到多边贸易体制改革 |
(一)加入世贸组织之前:通过区域合作适应多边体制 |
(二)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积极履行入世承诺 |
(三)2017年贸易保护主义兴起以来:全球化逐步退潮、区域化再次兴旺 |
(四)关于多边贸易体制改革的思考 |
(五)中国的努力方向 |
世贸组织的变化、挑战和未来 |
(一)世贸组织发生的变化 |
(二)世贸组织面临的问题 |
(三)世贸组织的未来与成员的应对 |
创造历史: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意义 |
(一)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认识 |
(二)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意义 |
世贸组织规则是一根“定海神针” |
(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收益 |
(二)未来展望 |
(2)中国入世20年:从“破茧”到“领飞”(论文提纲范文)
履行入世承诺适应多边体制 |
发挥大国作用影响多边体制 |
携手应对挑战重塑多边体制 |
(3)我国入世20周年:作为、效益、挑战与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加入WTO接受规则的依据 |
二、入世后我国切实履行承诺 |
(一)完善与WTO接轨的经贸法律体系 |
(二)履行货物贸易领域开放承诺 |
(三)履行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承诺 |
(四)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承诺 |
(五)履行透明度义务 |
三、恪守WTO规则赢得巨大效益 |
(一)我国政府职能加速转变,运用规则能力提高 |
(二)我国企业在应对竞争中新生 |
(三)成为世界经贸、投资大国 |
(四)成为外汇储备大国,人民币“入篮” |
(五)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
(六)研发能力提高,数字经济快速发展 |
(七)提升国际分工格局 |
(八)理念提升,非物质遗产走向世界 |
(九)自信加强,国际地位提高 |
四、增强在WTO中的作用,加大对世界发展的贡献 |
(一)增强在WTO中的作为 |
1. 积极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
2. 有效维护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地位 |
3. 深度参与贸易政策审议 |
4. 全力支持发展中国家融入多边贸易体制 |
5. 坚决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 |
(二)对世界贡献增多 |
1. 我国对世界经济增长和脱贫的贡献率提升 |
2. 对外贸易发展惠及全球 |
3. 双向投资造福世界各国 |
(三)主动加大对外开放举措 |
1. 共建“一带一路”从倡议到实施 |
2. 主动下调进口关税,扩大进口 |
3. 改善外商投资环境,规范我国企业海外行为 |
4. 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
5. 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 |
五、入世20年我国面临的挑战 |
(一)外部压力增大 |
1. 逆经济全球化动向和舆论出现 |
2. 新冠疫情成为世界变局的最大变数 |
3. 以美国为首的发达成员针对打压我国 |
(二)内部压力增大 |
1. 我国经贸发展不平衡 |
2. 制约经济发展的因素增多 |
3. 与WTO规则深度融合尚存差距 |
4. 国内营商、社会环境存在短板 |
5. WTO研究整体薄弱,办案律师不足 |
六、我国应对挑战之策 |
(一)维护WTO,加大作为 |
1. 珍惜WTO业绩,加强对WTO的信心 |
2. 重视WTO对我国新发展格局加快构建的作用 |
3. 深度参与WTO改革 |
4. 尽快加入《政府采购协议》 |
5. 深度关注国际经贸规则的深化 |
6. 扩大话语权 |
(二)尽速从贸易大国转变为贸易强国 |
1. 发现与贸易强国差距 |
2. 贸易支撑点从不平衡转向相对平衡 |
3. 创建我国的商务运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
(三)加强对美国的深入研究 |
1. 美国是对我国入世谈判、入世后发展态势的最密切关注者 |
2. 重视我国与美国在WTO改革中的博弈 |
3. 强化对美国问题的研究 |
4. 讲究研究方法 |
(四)整合研究机制,强化对WTO的研究 |
(4)国际贸易协定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安排 |
六、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国有企业条款的理论基础及其来源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条款产生的基本理论 |
一、接合理论下的特殊贸易救济规则 |
二、国有企业条款对竞争中立理论的借鉴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国际规制的必要性 |
一、国有企业广泛参与国际竞争活动 |
二、WTO涵盖协定对规制国有企业优势的有限规则供给 |
三、主要经济体对国有企业国际规制的不同立场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条款的特征归纳 |
一、以国有企业为核心的规制体系 |
二、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成为国有企业竞争的行为准则 |
三、非商业援助条款限制国有企业竞争的财政优势来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纳入规制的国有企业的范围 |
第一节 WTO框架下与国有企业相关的概念 |
一、GATT中的“国营贸易企业” |
二、SCM协定中的“公共机构” |
三、GPA中的“其他采购主体” |
第二节 国有企业条款对国有企业的界定 |
一、要求实体由“政府所有或控制” |
二、要求实体从事商业活动 |
三、国有企业定义引发的主要争议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范围与例外 |
一、国有企业条款例外存在的必然性 |
二、国有企业条款例外的主要考量因素 |
三、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效果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的适用 |
第一节 GATT项下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概述 |
一、GATT项下国营贸易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 |
二、非歧视待遇的内涵与外延 |
三、商业考虑与非歧视待遇的关系 |
第二节 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的全面扩张 |
一、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的主要变化 |
二、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在服务贸易与投资领域的适用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商业考虑条款的独立适用 |
一、商业考虑条款的缘起、演变与实践 |
二、国有企业商业考虑条款的主要特征与发展趋势 |
第四节 国有企业双重身份属性下的不同义务 |
一、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为国有企业设定准政府义务 |
二、国有企业商业考虑条款是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准则 |
三、对身份冲突的协调与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非商业援助条款对SCM协定的重塑 |
第一节 非商业援助条款主要规定与适用 |
一、非商业援助条款与SCM协定相关条款的关系 |
二、非商业援助条款的适用领域 |
第二节 SCM协定中与国有企业相关的主要争议 |
一、“公共机构”的法律标准 |
二、补贴利益的外部基准的适用 |
三、补贴专向性的判断 |
第三节 非商业援助条款对主要争议的回应 |
一、以“政府所有或控制”的企业替代“公共机构” |
二、扩大补贴利益外部基准的适用范围 |
三、向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专向性测试 |
第四节 非商业援助条款应体现政府补贴中立 |
一、政府补贴中立的必要性 |
二、非商业援助条款与补贴中立要求的偏差 |
三、对仅因政府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补贴与其他补贴作出区分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的法律建议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条款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 |
一、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并无矛盾 |
二、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与方向相一致 |
第二节 我国就国有企业作出的对外承诺 |
一、我国入世时对国有企业的承诺 |
二、我国参与的贸易与投资协定中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现状 |
三、仍有争议的国有企业条款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条款的中国方案 |
一、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的总体原则 |
二、提出符合国情的国有企业定义 |
三、善用例外排除特定国有企业 |
四、总体上接受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 |
五、区别国有企业与补贴条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符号表 |
1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框架 |
1.3.2 本文主要内容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 |
1.4.2 不足 |
2 文献综述 |
2.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积极作用 |
2.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有限性和反面作用 |
2.3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更新与完善 |
2.4 现有文献的不足和本文待研究议题 |
3 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 |
3.1 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含义 |
3.1.1 对发展中国家无专门明确规定:1947-1954年 |
3.1.2 对发展中国家概念有了初步界定:1954-1985年 |
3.1.3 发展中国家区别的引入:1986-1994年 |
3.1.4 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1995-2008年 |
3.1.5 发展中国家的再界定:2009年 |
3.2 WTO框架内发展中国家的自我认定模式 |
3.2.1 自我认定方式的沿革 |
3.2.2 自我认定的适用基础 |
3.2.3 自我认定方式的争议 |
3.3 WTO框架内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含义及渊源 |
3.3.1 WTO框架内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 |
3.3.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沿革 |
3.3.3 特殊与差别待遇内容 |
4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依据 |
4.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 |
4.1.1 SDT的适用对象:发展中国家 |
4.1.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 |
4.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逻辑脉络 |
4.2.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意义 |
4.2.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内涵 |
4.3 理论模型构建 |
4.3.1 开放会员的MFN俱乐部(Open membership,OM博弈) |
4.3.2 排他性MFN俱乐部(Exclusive membership, EM博弈) |
4.3.3 将关税优惠纳入模型中 |
4.3.4 模型结论 |
5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具体使用情况分析 |
5.1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分类 |
5.1.1 特殊与差别条款具体分类 |
5.1.2 类别简介 |
5.1.3 简单评价 |
5.1.4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使用总体分析 |
5.2 WTO协定具体使用分析 |
5.2.1 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2 《服务贸易总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3 《贸易便利化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4 农业协定SDT条款分析 |
5.3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具体情况分析 |
5.3.1 中国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
5.3.2 中国入世的承诺水平远高于其它发展中国家 |
5.3.3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情况 |
6 中国因特殊与差别待遇受益的实证分析 |
6.1 背景 |
6.2 贸易特征性事实 |
6.2.1 中国部分产品的税率分布情况 |
6.2.2 中国部分产品的总体增长分析 |
6.3 理论机制和研究假说 |
6.4 实证方法和数据说明 |
6.4.1 计量模型设定 |
6.4.2 数据处理 |
6.5 实证结果分析 |
6.5.1 单变量分析 |
6.5.2 DID估计结果:基准回归 |
6.5.3 内生性问题:工具变量法 |
6.6 稳健性检验 |
6.6.1 平行趋势检验 |
6.6.2 安慰剂检验 |
6.7 扩展性分析 |
6.7.1 考虑出口国所在洲 |
6.7.2 考虑产品组影响程度差异 |
6.8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受益情况分析 |
6.8.1 SDT受益规模较小 |
6.8.2 SDT受益结构不均衡 |
6.8.3 可考虑“毕业”条款 |
6.9 中国受益产品的个别分析 |
6.10 实证分析意义 |
7 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研究 |
7.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改革困境 |
7.1.1 如何界定“特殊性” |
7.1.2 如何界定“差异性” |
7.1.3 特殊与差别待遇具体问题 |
7.2 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的影响因素和各国主张 |
7.2.1 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的影响因素 |
7.2.2 发达国家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看法 |
7.2.3 发展中国家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立场 |
7.3 保留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理由 |
7.3.1 SDT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 |
7.3.2 SDT对发达国家的重要性 |
7.3.3 SDT对世界贸易水平的重要性 |
7.4 科学合理应对发达国家诉求 |
7.4.1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不应采取自我认定的方式 |
7.4.2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应该取消特殊与差别待遇 |
7.4.3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被滥用 |
7.5 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建议 |
7.5.1 保留WTO框架内的自我认定方式 |
7.5.2 发展中国家应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 |
7.5.3 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
7.5.4 鼓励非线性的评估,采取产品差异化策略 |
7.5.5 “毕业”的主动承诺 |
7.5.6 推动WTO与其它国际组织就发展问题加强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中国实际享受的SDT条款细则 |
附录2 WTO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名单 |
附录3 贸易便利化协定承诺情况 |
附录4 农业协定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 |
附录5 水果组产品代号说明 |
附录6 寡头垄断贸易模式的关税建立 |
附录7 特殊与差别待遇效应的实证分析 |
1. 背景 |
2. 对发展中国家的效应模型 |
2.1 模型说明 |
2.2 计量模型设定 |
2.3 数据说明 |
3. 实证分析及检验 |
3.1 回归结果分析 |
3.2 识别假设检验 |
3.3 稳定性检验 |
3.4 结论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6)中国服务业开放对性别工资差距的影响——基于CHIP数据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
二、中国服务业开放政策与指标构建 |
(一)中国入世承诺的服务业开放政策 |
(二)中国服务业开放的指标构建 |
1. 中国城市服务业开放指标———基于服务业开放虚拟变量的衡量(Drt) |
2. 中国城市服务业开放指标———基于地区投入产出关系的衡量(SLjrt) |
3. 中国城市服务业开放指标———基于城市开放年龄的衡量(SL_agejrt) |
4. 中国城市服务业开放指标———基于服务贸易限制指数的衡量(SL_strijrt) |
三、模型设定与数据说明 |
(一)模型设定 |
(二)数据来源与说明 |
四、实证结果分析 |
(一)基准回归 |
1. 服务业开放对性别工资差距的影响 |
2. 细分服务领域的开放对性别工资差距的影响 |
(二)稳健性检验 |
1. 基于不同的服务业开放指标 |
2. 基于不同的收入指标 |
3. 基于不同的劳动者年龄限定 |
(三)渠道探讨 |
1. 技术溢出效应———基于产业关联和技能异质性 |
2. 文化溢出效应———基于所有制的异质性讨论 |
3. 竞争效应———基于服务业开放对本行业的影响 |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
(一)主要结论 |
(二)政策建议 |
(7)服务市场开放对服务业增长的促进效应及其传递渠道——来自服务业上市公司数据的微观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与文献回顾 |
二、服务市场开放促进服务业增长的传递渠道的理论解读 |
(一)服务市场开放引致创新激励效应 |
(二)服务市场开放产生人力资本积累效应 |
(三)服务市场开放的技术溢出效应 |
(四)服务市场开放形成资源优化配置效应 |
三、服务市场开放度的测算 |
(一)运用频度测量法对开放承诺赋分 |
(二)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开放承诺赋分 |
(三)对服务市场依存度进行全面修正 |
四、经验检验 |
(一)计量模型构建 |
(二)对内生性的处理 |
(三)检验结果及分析 |
1.对初步回归结果的分析 |
2.对分类回归结果的分析 |
(1)地区异质性检验。 |
(2)企业规模异质性检验。 |
(3)要素密集度异质性检验。 |
(4)企业所有制异质性检验。 |
(四)对传递渠道的检验 |
五、以“入世”作为外生冲击的进一步分析:基于DID方法 |
(一)基于“入世”精准时点的检验 |
(二)基于偏离“入世”时点的安慰剂检验 |
六、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
(8)服务市场竞争加剧与地区制造业出口技术复杂度——基于兑现服务开放承诺的倍差法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入世承诺背景 |
二、理论机制与研究假说 |
三、模型设计与变量说明 |
(一)模型设定 |
(二)数据处理 |
(三)变量选取 |
1. 被解释变量 |
2. 核心解释变量 |
3. 控制变量 |
四、回归结果与分析 |
(一)基准回归结果 |
(二)稳健性检验 |
1. 预期效应 |
2. 安慰剂检验 |
3. 同趋势性假设检验 |
4. 两期倍差法估计 |
5. 改变衡量方式估计 |
五、结论与启示 |
(9)服务贸易开放水平的量化研究——基于韩国对中国、澳大利亚承诺的对比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文献综述 |
(一)关于电信服务及中韩FTA、韩澳FTA涉及韩国电信服务的研究 |
1. 电信服务的衡量指标、贸易壁垒及其自由化的效应 |
2. 韩澳FTA涉及韩国电信服务的研究 |
3. 中韩FTA涉及韩国电信服务的研究 |
(二)服务贸易开放度量化的研究 |
(三)服务贸易开放承诺的比较研究 |
1. 量化分析比较 |
2. 文本承诺比较 |
二、研究方法 |
(一)服务贸易开放度的量化方法 |
(二)服务贸易承诺的比较方法 |
1. 承诺的具体内容比较 |
2. 4种服务提供模式对开放度的贡献比较 |
3. 其他差异 |
三、韩国在中韩FTA与韩澳FTA电信服务开放度的量化及对比分析 |
(一)承诺的具体内容比较 |
(二)4种服务提供模式对开放度的贡献比较 |
(三)其他差异 |
四、主要结论及对中国服务开放的意义 |
(一)主要结论 |
(二)对中国服务开放的意义 |
(10)论《中国入世议定书》下的“超WTO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WTO体制下的“超WTO义务” |
(一) “超WTO义务”的概念 |
(二) “超WTO义务”产生的原因 |
1.法律层面 |
2.国际关系层面 |
(三) 中国入世:“超WTO”义务的新发展 |
二、《中国入世议定书》下“超WTO义务”的主要内容 |
(一) 市场准入 |
1.进出口关税 |
2.外商投资 |
3.贸易救济措施 |
(二) 市场经济承诺 |
1.由市场力量决定价格 |
2.对国有及国家投资企业不施加干预 |
3.贸易权的放宽 |
(三) 国内治理 |
1.统一管理 |
2.透明度 |
3.司法审查 |
(四) 服务贸易的一般承诺 |
(五) 知识产权 |
三、《中国入世议定书》下“超WTO义务”的特殊性——以与越南、俄罗斯的对比为例 |
(一) 越南的“超WTO义务” |
1.市场准入 |
2.市场经济承诺 |
3.国内治理 |
4.服务贸易的一般承诺 |
(二) 俄罗斯的“超WTO义务” |
1.市场准入 |
2.市场经济承诺 |
3.国内治理 |
4.服务贸易的一般承诺 |
5.知识产权 |
(三) 中国的“超WTO义务”之特殊性 |
1.共有承诺的差异 |
2.中国独有的义务 |
3.中国义务的特殊性 |
四、《中国入世议定书》下“超WTO义务”所致影响 |
(一) 对中国的影响 |
1.积极影响 |
2.消极影响 |
(二) 对WTO法律制度的影响 |
1.积极影响 |
2.消极影响 |
五、余论:高标准国际贸易新规则与中国应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入世”的开放承诺(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回顾与展望[J]. 张燕生,裴长洪,毕吉耀,洪晓东,杨国华,宋泓. 国际经济评论, 2022(01)
- [2]中国入世20年:从“破茧”到“领飞”[J]. 屠新泉,王禹. 中国外汇, 2021(23)
- [3]我国入世20周年:作为、效益、挑战与应对[J]. 薛荣久,杨凤鸣. 国际贸易, 2021(11)
- [4]国际贸易协定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研究[D]. 陈瑶.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5]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D]. 徐乾宇.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1(02)
- [6]中国服务业开放对性别工资差距的影响——基于CHIP数据的实证研究[J]. 常荣平,张艳,冯依彤. 国际贸易问题, 2021(03)
- [7]服务市场开放对服务业增长的促进效应及其传递渠道——来自服务业上市公司数据的微观证据[J]. 唐保庆,任小燕. 财贸研究, 2020(10)
- [8]服务市场竞争加剧与地区制造业出口技术复杂度——基于兑现服务开放承诺的倍差法分析[J]. 龚静,盛毅,袁鹏.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20(05)
- [9]服务贸易开放水平的量化研究——基于韩国对中国、澳大利亚承诺的对比分析[J]. 孟雪,陈靓,徐丽青.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17(01)
- [10]论《中国入世议定书》下的“超WTO义务”[D]. 朱政. 南京大学, 2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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