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法规“入世”禁令20条(论文文献综述)
王文利[1](2018)在《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任何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诉争合同无效,裁判者均需审查合同的效力,如若认定诉争合同有效,则需在裁判文书中表述诉争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悖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如若认定合同违法而无效,则需引用违反具体强制性规定法条,因此每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均无法回避合同效力之审查,存在合同效力的司法识别问题。作为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违法合同效力的司法识别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合同违法即无效,自当无从研究此类合同效力,然则强制性规定类型化肇始,无论立法者是否予以规定此概念,违法合同不一定无效已深入法治思维之中,如何进行司法识别责无旁贷成为研究对象。当企及探究强制性规定类型精确化、标准化沦为无法实现之幻想,放弃则欲罢不能,如何判定违法合同的效力依旧是司法实务中疑难杂症。《民法总则》第153条未采纳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概念,源于理论与实务界争议较大、无明确区分标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空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之概念,立法未予采纳极具正当性,不仅在于无明确司法识别标准,更主要困境为如何界定之,概皆源于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系法学概念,并非法律或言立法术语。现因上述原因虽未纳入立法之中,但如何司法识别违法合同的效力依然系裁判难点之一,可谓沉珂痼疾未除,又添并发症,争议不仅未平复,相反更加激烈。探究违法合同之效力,如若继续固持沿循强制性规定类型标准化之路径,因其固有性质使然,无法实现初衷。如何精准识别违法合同效力,仍需自法律历史中探寻,因人类的各种社会制度均起源于蒙昧社会,发展于野蛮社会,成熟于文明社会,法律制度亦不例外。欲探寻法律体系中细枝末叶,需自无效合同规则的历史演化肇始。强制性规定和违反之无效合同先于国家、法律存在,起源于远古时代之禁忌和违反禁忌的合同。无效合同规则的成因基础为公平、良知、正义、效率,分别系其民法学、伦理学、哲学、经济学基础。有效合同自有价值判断理念,合同有效的基石为鼓励交易、契约自由、等价交换等,鲜有探讨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理念,无效合同规则亦应存有其相应价值判断理念:维护交易秩序是其首要需求,保障契约自由是其必然结果,鼓励和促进交易是其内在目的。强制性规定源于氏族禁忌,先于法律而存在,其类型化并非如我国学者误传系史公尚宽先生所创,细究其雏形可追溯至罗马法中将限制性法律或禁止性法律划分为不完善法律、不完全完善法律及完善法律,在我国系“舶来品”,其继受中存在诸多失误,其中之一,当下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认定存在极端两极化,即过于宽松和苛求。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效力认定,矫枉过正,如苛求认定有效,随意扩大无效的范围。其成因无外乎学术研究存在误识、理论准备不足、司法识别路径指向不明。虽强制性规定类型标准、精确化是无法实现的梦想,但仍具有相当的价值功能:根本性转变了裁判者的理念、慎重对待违法合同的效力、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为防止公法过分干涉意思自治、保持适度管制,需要对强制性规定加以一定限制,两分法起到了在私法领域桥头查验欲进入国家管制、分辨强制性规定对私法行为效力影响的审核作用。两分法作为一种严格预防强制性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否定的守桥者(裁判者)手中检测仪器之一,规制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尊重和守护意思自治是守卫者使用两分法之本分,其价值功能亦在此。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并非唯一司法识别违法合同效力利器,识别强制性规定类型需考量立法目的、衡量相冲突利益、法益之种类、交易安全,其所禁止者,究系针对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等,加以认定。不仅如此,还应当考量无效后果、法律效果、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量各种影响合同效力之因素,慎重适用强制性规定否定合同效力,尽量减少无效合同之认定。我国无效法律行为规则的历史演化,特别是违法合同效力之司法识别,系改革开放伴生物,随前者不断深化而变化,历经任意无效、限制无效至严格限制无效之清晰可见脉络。其进步性不可小觑,但因我国改革开放仍然在路上,故现行规则及其适用依然存在不足,突出表现在违法合同效力之司法识别中:适用法律依据不规范、认定合同无效扩大化、强制性规定类型化识别有误、裁判无效依据有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自相矛盾。特别是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适用《合同法》第52条不规范:依据该条认定合同有效;不直接适用该条认定合同无效;笼统适用该条;混用该条各项。无效扩大化表现为:有瑕疵合同认定为无效;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认定无效于法无据;将未生效合同判定无效。诸多司法识别失误主要源于司法实践忽视法律适用、强制性规定泛滥、强制性规定类型化识别认识模糊。矫治上述缺失首先须在立法上清理限缩强制性规定,慎重判定违法合同无效,在此基础上奉行“存疑推定有效”之规则,具体而言,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因部分无效否定整体合同效力;法定撤销及解除优先于无效。在违法合同中,违反资格准入强制性规定的嗣后补正合同,作为特例,此类合同主要是指房屋买卖、房屋租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合意,合同已成立甚至履行,但出卖方、租赁方、出让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或自始至终未依法取得相关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安全合格证、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及依法被法院查封财产后擅自处分的合同,合同标的物或其建筑行为因此存在瑕疵,但存在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涤除瑕疵可能性的合同。该类合同异于无效合同补正及无效合同转换,虽合同内容具有一定瑕疵,但存在涤除瑕疵可能性,并不因此无效。无论自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基础、理念,抑或违法合同效力之司法识别,均旨在限制强制性规定即公权力对意思自治过度干预,尊重当事人合意,尽量认可合同有效,严格控制违法合同无效之司法判定,鼓励交易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陈胜[2](2015)在《金融仲裁在中国——北仲结项报告》文中提出随着金融深化、金融创新的推进,金融纠纷的数量也与日俱增。金融仲裁作为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的一种,其灵活性、保密性、专业性、独立性的特点都使其备受瞩目,故本项目以金融仲裁在中国为题。《金融仲裁在中国》正文内容共由四个部分组成,对该四大部分的主要内容及结论加以概述如下:第一部分各仲裁规则中金融仲裁的含义这部分首先明确了金融仲裁的含义。本文在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中华仲裁协会"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有限公司的《个案受理准则指引》、英国的金融城争议解决专家组(City Disputes Panel,CDP)、荷兰P.R.I.M.E.金融争议解决机构、意大利金融仲裁中对于金融仲裁的界定后,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颁布的《金融仲裁规则》、上海仲裁委员会2008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仲裁规则》为基础,对金融仲裁作出了界定。金融仲裁又称金融交易或金融服务争议仲裁,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客户之间因金融交易、金融服务发生争议而进行的仲裁。金融仲裁既包括一般仲裁机构处理的金融交易及金融服务纠纷,又包括专业金融仲裁机构处理的金融纠纷。当然,金融仲裁也应包括临时仲裁,相关论述将在以后章节予以展开。第二部分金融仲裁在中国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可仲裁性的范围正在经历着世界范围内的放开。《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是国际法层面对金融仲裁的首次规定,而且将几乎涉及金融服务业所有领域的争议(Financing,Banking&Insurance)均纳入其可仲裁性范畴。除此,台湾地区、美国、英国在金融仲裁的可仲裁性上也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中国金融仲裁的可仲裁性问题,肇始于1980年2月26日《国务院关于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通知》。自此,中国政府从国务院到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对推动金融仲裁的可仲裁性方面进行了诸多努力,试图以行政引导的方式推动金融仲裁在中国的发展,在证券仲裁、银行仲裁、保险仲裁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金融仲裁在中国的发展有着独特的空间。除了中国金融业和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对外开放稳步推进,金融创新日新月异,相关金融立法略显不足外,人民法院"拒绝司法"的现象也为其发展提供了独特的舞台。"三中止"政策、最高法院对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的受理设置的八大先决条件等都是人民法院"拒绝司法"的理据。金融仲裁的特点恰恰可以弥补法院"拒绝司法"弊端,填补金融法律规则的不足,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提高金融案件的处理效率,推进金融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该部分将用理论结合法规、案例的方式论述金融仲裁在中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第三部分中国金融仲裁现状为进一步对实务中的效率问题、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结果等问题进行研究,本文选取了60个样本进行了统计分析,样本来源为:北京仲裁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及深圳国际仲裁院。针对样本分别进行了单变量分析与多变量分析。通过60个样本分析,会发现金融仲裁在仲裁中所占比例较小,金融仲裁的所用时间普遍较长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推进其发展。具体分析内容如下:单变量分析的内容如下:?仲裁案件类别分析?仲裁案件受理年份分析?仲裁时间分析?仲裁庭组成情况分析?仲裁结果分析?仲裁及律师费用分析多变量分析的内容如下:?仲裁庭组成情况与仲裁时间的关联分析?仲裁庭组成情况与仲裁结果的关联分析?仲裁结果与仲裁时间的关联分析?仲裁时间与案件类型关系分析?仲裁时间与受理年份分析分析?仲裁结果与律师费用支付第四部分结合国际仲裁规则看中国金融仲裁正文的第四部分选取了三个国际仲裁规则进行分析,分别是伦敦金融城争议解决专家组(City Disputes Panel,CDP)仲裁规则、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颁布的《2013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仲裁指南》、荷兰海牙成立了一个国际金融市场专家小组(the Panel of Recognized International Market Experts in Finance,P.R.I.M.E Finance)金融仲裁规则。针对这些仲裁规则中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程序、仲裁庭的权利、仲裁的保密与隐私、仲裁的费用等问题等规定进行了具体解析。并对中国首个金融衍生品仲裁案件进行了说明。希望通过这些解析和说明,进一步推进中国金融仲裁制度的完善,助力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李晓鸿[3](2015)在《隐性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隐性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行政主体以不正当的经济援助、行政管制或其他行政手段优待、扶持或保护特定市场经营主体,阻碍、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或存在阻碍、限制、扭曲市场竞争威胁,但法律、行政法规尚未禁止的行政行为。该行为在表现形式上不同于《反垄断法》等规制的行政垄断行为,具有隐蔽性特点。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权力不正当优待、扶持和保护特定市场经营主体,受优待、扶持或保护的市场经营主体因而能够获得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和市场竞争优势,从而改变竞争者的竞争条件;并使竞争者之间的竞争蜕变为一种不公平竞争;这种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将使其他市场经营主体处于不利地位,并在市场竞争中落败而被迫退出市场竞争,而潜在竞争者也会因此放弃进入该市场领域的意愿,从而导致该领域的市场竞争减少,最终产生阻碍、限制竞争的后果。因而上述行为与《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垄断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在当前我国经济转型时期,隐性行政垄断有三种常见表现类型:第一种是行政主体对特定市场经营主体进行不正当的经济援助行为。如无偿或低价向特定市场经营主体提供土地、矿产、频谱、航线等稀缺资源,给予赠款等财政补贴(助)和减免税、低利率融资贷款、核销亏损等经济优惠政策。这类行为直接给予特定经营者经济利益从而使其增强市场竞争力或保持其市场竞争优势。第二种是行政主体对特定市场经营主体给予不正当的市场进入、产品(服务)价格或数量等方面的行政管制保护的行为。国家对自然垄断行业和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等市场领域进行市场准入、价格或数量等方面的行政管制的初衷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随着时代变迁、体制变革及科技进步,国家在这些领域的行政管制有的已偏离原来的初衷和目的,沦为受管制企业谋取市场垄断地位和垄断利润的工具,因而其正当性逐渐丧失。第三种是行政主体对特定市场经营主体的不正当行政扶持行为,属于间接给予特定市场经营主体经济利益。常见表现形式有: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上给予特定市场经营主体特殊待遇或法外特权;行政权力直接参与市场经营,如盐业、烟草政企合一的专营专卖制度、行政主体经商办企业、行政主体与特定市场经营者合作或合资从事营利性活动;行政主体强制特定市场经营主体兼并重组;行政主体协调特定市场经营主体采取统一市场行动等。上述隐性行政垄断行为具有广泛的社会危害性:(1)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妨碍市场自由竞争,使市场竞争机制难以有效运作,国企难以成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民营经济难以发展壮大,从而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使生产要素得不到有效使用,受隐性行政垄断扶助、保护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普遍低下,从而导致经济效率损失。(3)使受益企业忽视改革创新的重要性,从而失去改革创新的动力和积极性、主动性,甚而阻碍改革创新。(4)引发权力寻租,而权力寻租导致社会资源浪费,社会总成本增加;受隐性行政垄断扶助和保护的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价高质次的产品和服务,不合理地增加消费者的消费成本,从而损害社会整体福利和消费者利益。(5)滋生政府官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腐败和奢侈浪费,引发社会不公,损害政府形象。(6)行政主体对特定市场经营主体实施不正当补贴和优惠政策等扶助、保护行为,违反了wT0的非歧视、公平竞争等原则和反补贴等协定,引发国际贸易摩擦和经济制裁,影响中国在国际贸易上的市场经济地位。针对隐性行政垄断存在的上述危害性,本研究提出了多主体、多途径的综合法律规制思路,即建立起以反行政垄断执法为主,地方政府层级监督和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反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1)强化各级政府在规制隐性行政垄断方面的作用。由《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负有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备案审查、行政复议等制度对隐性行政垄断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层级监督的职责,从而强化各级政府在反隐性行政垄断方面的责任,防止地方政府在此方面无所作为。(2)强化人民法院在规制隐性行政垄断方面的作用。通过修改和完善《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和审查权限,尽量将隐性行政垄断纳入行政诉讼制度的监督范围,以便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规制隐性行政垄断的作用。(3)强化反行政垄断执法在规制隐性行政垄断方面的主导地位和作用。行政复议制度和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制度对隐性行政垄断行为的监督是被动的,且监督范围和方式均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因此,规制隐性行政垄断应以反行政垄断执法为主,应通过对《反垄断法》修改和完善,构建起独立、权威、高效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制,以适应反行政垄断执法工作的需要。一是在《反垄断法》中完善反行政垄断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即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秩序规定为反行政垄断的立法目的;并将市场经济内在的效率价值确定为反行政垄断立法的基本原则,从而为区分隐性行政垄断确立法定的评判准则和标准。二是通过对行政垄断进行法律定义,以“不正当性”代替“滥用行政权力”作为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或区分标准;扩大《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垄断范围,将隐性行政垄断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在列举式规定中设定兜底条款并授予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权,以便对复杂多样的行政权力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等其他间接排除、限制竞争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行政垄断进行区分、确认。三是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制。即建议《反垄断法》规定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下设单独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承担反行政垄断执法任务;并通过《反垄断法》授予该执法机构调查权、强制权、裁量权、撤销权、制裁权等强有力的执法权力,以提高反行政垄断执法的权威性;完善反行政垄断立案、调查、处理和执行程序,强化对行政垄断违法行为主体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以增强反行政垄断执法的有效性。四是建立由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对国家行政管制等国家垄断法律制度的正当性进行立法前和立法后评价的制度,从反行政垄断执法角度对不具有正当性的国家垄断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建立国家垄断的利害关系人对丧失正当性的国家垄断行为申请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异议审查制度,为当事人对丧失正当性的国家垄断寻求法律救济提供正当有效的途径。(4)通过相关法律的配套完善和修改,使相关法律与《反垄断法》的精神保持一致,从而在规制行政垄断方面形成合力,并为反隐性行政垄断执法扫清障碍。一是完善宏观调控法、价格法、财税法等市场经济法。通过制定宏观调控法,为政府与市场划定界线,以减少行政主体对市场的不当干预,防止行政主体借宏观调控之名实施隐性行政垄断行为。完善价格法,增强价格管制行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防止利益集团利用价格管制谋取暴利和坑害消费者。修改相关财税法律制度,以解决当前不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财税体制引发的基层政府财政困难、事权和财权严重不匹配而促使行政主体滥施隐性行政垄断增加财政收入问题。二是完善和修改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应尽快出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的组织法和市、县、乡(镇)级政府的组织法及国务院各部门的组织法,将行政主体的职责权限尽量规定得具体明确,不留弹性地带。制定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主体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程序,保证利害关系人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程序中的正当权利。修改行政许可法,在有关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规定中体现十八届三中全会负面清单管理内容。通过上述法律规制措施,最终形成一个全覆盖、多层次、多途径和各执法主体分工明确、相互衔接和紧密配合的规制隐性行政垄断的法律机制和体系,实现行政主体及行政官员在严格监督之下的“不敢”和完善法律制度下的“不能”,从而达到有效规制隐性行政垄断的目的。
白云[4](2014)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今天,作为新兴经济体的中国日益成为世界瞩目的焦点。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推进,在美国的次贷危机与欧盟区的欧债危机波及全球,各国实体经济陷入衰退的大背景下,再次兴起的贸易保护主义将矛头直指新兴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形形色色的以保护国家安全、保护环境、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生命健康的非关税技术性贸易措施开始粉墨登场,碳关税、气候、劳工标准等貌似与贸易联系不紧密的问题也开始出现在发达经济体限制产品输入原因的名单上。而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后,努力履行自己的相关入世承诺,TBT领域,中国要根据TBT,SPS过渡性审议机制(Transitional Review Mechanism,简称TRM)的规定,前8年每年均要接受WTO对中国实施《TBT协议》和(SPS协议》情况的审议,在第10年或总理事会决定的较早日期接受最终审议。现在,中国入世承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中国的市场更为开放,洋垃圾及有害成分超标产品的进口也给中国消费者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带来风险,甚至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而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正在日新月异的更新,中国产品频频被阻挡在其他国家国门之外,毫不夸张的说,面对TBT的问题,中国市场可谓是腹背受敌。我们对TBT的研究也更显迫切,国内外同类的研究成果首先以国际贸易或经济等非法学专业的研究成果为主,过于专业性和技术性,国内法学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技术性贸易协议与应对方面,相关研究简介偏多论证偏少。论文关于TBT法律问题的研究是这样一个新的尝试,研究将充分考虑理论与实践的联系,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从国际研究到国别研究,先介绍规则本身再分析WTO/DSB对规则的运用,先对比各主要发达国家后落脚国内的先后顺序,从国际法角度对TBT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国际和国别的研究,借他山之石,在对中国遭遇TBT背后原因剖析的基础上,针对中国如何利用WTO规则处理与TBT有关的国际争端,如何通过投资和RTA/FTA来消减中国对外贸易中的TBT,提出自己一些粗浅的看法和思路。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框架如下:导论,主要陈述了论文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状况、论文的框架结构安排及研究方法。第一章,技术性贸易壁垒一般理论的概述。主要是从技术性贸易壁垒内涵的界定、产生原因入手,指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正当性和限制性的性质,并对此进行了简单分析。第二章,WTO框架下技术性贸易壁垒规制的研究。首先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三种表现形式和协议的原则做了全面的剖析,分析其存在的缺陷使其实效性受损的原因。其次对WTO框架下与TBT有关的诸协议,如GATT1994. WTO协议、GATS. TRIPS. SPS协议中涉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规定做了详略不同的介绍,其中对SPS协议的介绍花了稍稍多的笔墨。再次,对TBT的争端概况、WTO/DSB报告中对TBT协议的援引和GATT与TBT/SPS适用的规则做了宏观上的研究,对WTO争端实践的挑战进行了简要分析。第四,以韩国牛肉案、美国汽油标准案、石棉案、墨美金枪鱼案、美国虾案为主线,对GATT第20条B款和G款中的一些模糊的术语分析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对其的解读。最后是以美国汽油标准案、石棉案、美国虾案和2012年上诉机构裁决的墨美金枪鱼案、美国丁香烟案和美国原产地标签案为主线,对TBT协议中的技术法规、第2.1条、第2.2条中的一些术语进行了解读。以此为基础,探析了WTO/DSB争端实践中对贸易自由和贸易限制的态度的转变及其新动向。第三章,主要贸易伙伴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的研究。本章分六节对主要贸易伙伴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管理机构、技术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合格评定程序、预警机制分别进行分析研究,以此为基础,对它们技术性贸易壁垒呈现出的共性和新特点作了分析和归纳,阐释了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化、强制化的特点;技术性贸易壁垒制定和执行呈现与发达国家经济周期互动的特点;气候问题、劳工标准、碳关税等新问题也被用作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特点;RTA/FTA驱动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区域化的发展特点。第四章,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的影响及其应对研究。首先使用商务部网站2013年最新国别报告中的数据,分国别和地区介绍其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对外贸易的总体影响,接下来对欧盟、美国、日本近年新实施的、对中国对外贸易影响比较大的技术法规、指令等以列举的形式分别介绍对中国相关产业的影响。其次分六个方面剖析中国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内因,并重点对中国政府发展RTA/FTA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并在对中国在WTO中与TBT和SPS有关的争端实践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中国运用多边贸易规则的正确思路。结论,是对论文内容的一个总结和概括。分四个部分对论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作了总结。学习研究WTO诸协议、欧美等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和预警机制,对于深受TBT困扰的中国而言意义重大,也是完善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重要步骤。
张晓京[5](2013)在《WTO与粮食安全 ——法律与政策问题》文中研究指明粮食是人类生存的必需品。粮食安全始终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自立的全局性重大战略问题。国际贸易作为粮食供给和获取的重要影响因素,与粮食安全有着密切的关联。随着农业多边贸易体制的推进,贸易自由化究竟是有利于粮食安全,还是破坏了粮食安全,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在《农业协定》实施评估期间,贸易自由化对粮食安全的影响更是成为经济学家、决策者和谈判成员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贸易自由化支持者认为,贸易自由化能够保障粮食充足、稳定供给,提高国家的经济增长效率和福利水平,增加收入,降低粮食不安全程度;批评贸易自由化的观点认为,贸易自由化扩大了收入差距,降低了贫困人口的福利水平,从而破坏了其粮食安全。为厘清贸易自由化与粮食安全之间的关系,文章从法律与政策的视角出发,分析论证农业贸易自由化进程对粮食安全的实际和潜在影响,并考察WTO对中国农业和粮食安全的影响与应对。本文主要通过四部分(包括论文的第三章至第六章)来探讨上述问题。第一部分研究了GATT时期农业贸易保护政策对粮食安全的影响。通过对GATT农业贸易规则以及各国农业贸易政策的分析,文章指出,因农业被排除在GATT体制之外,国际农产品贸易实际上受到各国国内农业政策的调整和支配。主要发达国家奉行高度保护的农业贸易政策,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国家则对农业实行“负保护”政策。这些政策虽为实现国内的政治、经济或社会目标产生,但政策实施产生的“溢出效应”却扭曲了世界农业贸易秩序,严重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粮食安全。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因粮食供给不平衡引起的粮食短缺、因农产品市场的不稳定引起的粮食供给波动、因出口收入锐减引起的粮食获取能力下降。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虽能从农业贸易保护政策中短期获益,但长远来看,也存在粮食安全忧患。因此,国家对农业的高度干预和保护并不能起到保障粮食安全的效果。消除主要发达国家的农业贸易扭曲,制定适当的国内农业政策,可能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粮食安全。第二部分研究了WTO体制下的农业贸易自由化对粮食安全的影响。文章通过对WTO农业贸易规则实施效果的分析,考察了《农业协定》与《马拉喀什决议》基于粮食安全关注考虑的实际效果,探讨了WTO农业贸易规则体系下的农业贸易自由化对粮食安全的实际影响。文章指出,WTO农业贸易规则关于粮食安全关注的具体安排虽然认识到农业贸易改革不能忽略粮食安全问题,并提供了一定的政策灵活性,但是这些安排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粮食安全保障并未产生应有的实际效力;农业贸易自由化的推行,虽然为粮食安全的保障提供了可预见的制度环境,增加了世界贸易流量,有利于保证粮食的供给,但自由化进程中的不平衡却限制了发展中国家促进粮食安全的政策选择,继续存在的贸易扭曲和支持依然影响着发展中国家粮食的供给和获取。因此,WTO农业贸易自由化对于粮食安全的影响利弊兼存,而发展中国家受益甚微。第三部分研究了多哈回合农业谈判的进展及其对粮食安全的影响与变革。文章在分析多哈回合农业谈判进展的基础上,探讨了谈判形成的阶段性成果——《框架协议》以及具体模式阶段达成的共识对粮食安全的积极意义和潜在负面影响,指出多哈回合与乌拉圭回合相比,更能全面深入地推进农业贸易自由化,且部分实现了对发展中国家粮食安全关注和农业发展需要的考虑,但它并不能根本实现包含粮食安全在内的发展使命,要实现WTO体制下的贸易自由化与粮食安全关注的协调,还需要进一步推进农业贸易改革,包括完善与粮食安全有关的农业贸易规则,促进《马拉喀什决议》的有效实施,增强农业委员会在贸易与粮食安全方面的职能,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在贸易和粮食安全问题上的协作等等。第四部分研究了WTO对中国农业和粮食安全的影响与应对。文章结合中国农业发展与粮食安全的现状,分析了入世和多哈农业谈判对中国农业和粮食安全产生的实际和潜在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在后续农业谈判中的应对之策,以及在国内层面上的粮食安全政策选择和制度完善。文章指出,入世不仅给中国农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与挑战,而且还对粮食安全目标的实现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一方面中国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配置粮食生产资源,或直接从国际市场获取粮食;另一方面,中国的粮食国内供给会因入世承诺的全面履行受到较大冲击,粮食生产的政策支持空间受限,政府对粮食贸易进行宏观调控的难度加大。多哈发展议题的确立,虽然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中国的粮食安全需要,但影响粮食安全的潜在不利因素(包括关税削减和国内支持政策)仍然存在。对此,中国应在国际层面进一步推进贸易改革,同时辅之以国内层而的政策调整和制度完善,坚持“立足国内生产,实现粮食基本自给,适度利用国际粮食市场”的粮食安全策略。基于上述研究,文章认为,完全不受约束的农业贸易保护主义并不利于世界粮食安全问题的解决,而农业贸易自由化的推进在为粮食安全保障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产生了威胁和负而效果,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贸易自由化义务的不平衡严重影响其粮食安全目标的实现。因此,就保证粮食安全而言,农业贸易自由化改革本身并不存在问题,真正的问题在于什么情况下这些改革是恰当的,以及怎样更好地推进这些改革来实现粮食安全目标。在目前的改革阶段,关键是要确保发展中国家不能过早地将其农业部门置于激烈的竞争之下,而没有充备的制度机制来预防潜在的负面影响。从长远来看,如果能根本改革WTO体制下不公平的贸易规则,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灵活的国内政策空间,公平、自由的贸易将会成为解决粮食安全问题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中国而言,入世后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中国应“立足国内粮食生产,适度利用国际粮食市场”。
袁利华[6](2012)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60年代,英国和美国发布官方声明,表明烟草使用和接触烟草烟雾对人体健康有害。从此,人们关于烟草的争论不再停留于烟草是否有害的问题上,而转向了如何有效控制烟草使用以保护人类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核心问题上,从而掀开了人类反烟运动的新篇章。1970年,在确凿的科学事实证据面前,世界卫生组织(后文皆简称为WHO)首次宣称:烟草使用导致健康危害。之后,WHO,作为专门的公共卫生国际组织,开始了积极的控烟历程:搜集有关烟草及烟草控制的大量信息,与联合国其他部门、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合作以研究遏制烟草流行的对策,并多次作出决议,号召国家控烟和呼吁国际合作。在WHO的倡导下,世界各地的控烟积极分子、反烟倡导团体、非政府间组织、国家、政府间组织等纷纷响应,一场轰轰烈烈的世界性反烟运动在全球展开。20世纪90年代,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烟草流行进一步加剧。跨国烟草公司在全球开拓市场,导致全球烟草消费水平的明显增长。WTO自由贸易规则以及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降低打开了许多国家的烟草市场。在各种复杂的具有跨境影响的因素如跨国界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以及烟草走私、新兴的国际化传媒手段的进一步作用下,烟草在全球迅速扩散,给全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中低收入国家,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为遏制烟草流行,国际和国内社会纷纷采取应对行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已有的国际和国内法律措施都被证明不足以应对烟草的全球流行。变化着的国际大环境给WHO制定有效的国际烟草控制法带来了机遇。一直以来,WHO通过其“烟草或健康计划”促进国家进行烟草控制立法,然而,经过多年的努力,WHO不得不承认能够满足其建议和要求的国家并不多。面对烟草流行国家不可控的局势,WHO开始重新考虑采取新的手段——国际法途径来促进其烟草控制策略。1995年WHA49.17号决议正式启动了条约的制定工作。从2000年10月至2003年2月,经过六轮谈判,在第五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上,FCTC获得一致通过。本文分为五章,共12万字有余。第一章FCTC的生成,主要阐述缔约背景、公约的谈判进程、公约的通过和生效及其推动力量。FCTC出台的背景是烟草的全球流行和既有的单边、双边、区域性和多边法律措施都不足以遏制烟草全球流行。在此背景下,国际社会关注到烟草控制的跨国性问题,开始探讨烟草控制的国际法途径。一些学者提出了通过合法的国际组织来促进烟草控制全球体制产生的观点。WHO有责任,也有法律权限主导国际法框架的形成,发动成员国的谈判、促进国际政治合意的达成和烟草控制国际标准的建立。鉴于限制国际烟草控制努力政治因素的存在,WHO借鉴了其他国际组织尤其是国际环境组织的国际立法技术,采取动态的和渐进的立法模式逐步推进烟草控制国际立法进程。FCTC的制定经历了从发起、筹备、谈判到通过、签字和生效的历程。FCTC争议的焦点问题凸现了不同国家的立场和利益。FCTC作为全球第一份旨在限制烟草制品的公共卫生条约,其顺利生成是众多国家行为体,包括国家行为体和非国家行为体共同推动的结果。第二章FCTC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主要解析公约的实质性内容和程序性内容,并归纳其特点。除序言外,FCTC包括11个部分,共38条。FCTC的内容包括实质性内容和程序性内容两个方面。实质性内容陈述公约的理由、目标、指导原则和预期最终缔约国承担的一般性义务和具体义务。程序性内容包括公约与其他法律文书之间的关系、机构与财政资源、争端解决、公约的发展和最后条款。在实质性内容中,第Ⅲ部分“减少烟草需求的措施”与第IV部分“减少烟草供应的措施”是FCTC的主体和核心部分,是FCTC针对烟草控制这一特殊问题而列举的一些“最佳做法”,为缔约方如何控烟指明了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因此,最能体现FCTC的特色。FCTC总的特点是:采取框架公约附带议定书的渐进性立法模式,按议题组织内容,各项议题包含了“最佳实践”的理念,此外,FCTC至始至终强调合作,包括国家之间合作,国际、区域和国家层次的多部门合作和民间社会的合作。第三章FCTC的人权法本质,主要剖析FCTC与国际人权法的关联性。FCTC的出台源于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并建立在其他几个层面的权利的基础上,包括平等权、教育权、享有清洁的环境的权利及知情权等。当这些相互交叉的权利需要有效的烟草控制措施,则清楚地表明FCTC与人权之间存在密切联系。FCTC背后所蕴含的人权保护思想,其在序言中宣称优先保护公共健康的权利以及对一些国际人权公约的列举,以及内容上所体现的一些保护人权的鲜明特征,无不表征它跟国际人权法的关联性。FCTC是对全球烟草流行的反应,是国际社会关注个人权利保护的结果。FCTC以国家对其公民或管辖范围内一切人的义务为中心,很少涉及国家相互之间的义务,这吻合了国际人权法的特征。国际人权法强调人权实现的社会环境条件,尤其是物质经济基础对于人权的重要保障以及社会、经济及文化方面人权实现的渐进性,强调国家能力建设和责任机制,这些特点同样融合在了FCTC中。第四章FCTC的实施,主要阐释FCTC的遵守、多边实施、实施状况以及所面临的困境和补充实施机制。FCTC的实施对公约的成败意义重大。FCTC的实施表现为通过一系列方式、手段或措施落实公约目的和义务的过程。FCTC的实施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缔约方如何在国内实施和执行公约义务;这既是一个缔约方对公约规则自觉遵守的过程,也是通过国际多边监督机制迫使国家遵守的过程。总的来说,公约的谈判、通过和生效对缔约方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许多国家制定和修改立法以及采取其他措施以积极落实条约的义务;然而,也有一部分国家并没有履行或适当履行公约的义务,这其中包含了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的原因。参照环境领域的国际立法,FCTC确立了以缔约方大会主导的多边实施机制。FCTC的多边实施机制包括遵约监督机制即缔约方报告制度、援约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这些机制有助于促进公约的实施。然而,总体上,FCTC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这与公约自身的“软法”性质和“弱实施机制”不无关系,也源于一些外在制约因素的影响。人权保护体系及其条约机制可作为FCTC实施的有益补充。第五章FCTC在我国的履行,主要说明我国在对待FCTC上的立场和态度、履约所面临的诸多挑战、履约情况及问题分析、以及履约应遵循的总体思路。我国对待FCTC的态度类似于我国对待其他国际人权条约的态度,一方面,我国积极响应和支持国际社会促进人权的号召和法律措施;另一方面则囿于国内的现状和足够的能力而对承担公约项下的全部义务持谨慎态度。我国加入FCTC本身表明我国在积极控烟以保护人权上的决心和愿望。然而,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履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实践中,我国控烟的效果也并不理想,这存在诸多的原因。在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履约的总体思路。
王晓东[7](2011)在《论我国纺织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问题》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各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风起云涌,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纺织服装产品的相关立法层出不穷,技术性贸易壁垒日益增多。全球纺织品配额取消后,技术性贸易壁垒已逐渐成为制约我国纺织服装产品出口的重大障碍,也是最隐蔽有效的保护手段之一。发达国家的愈来愈苛刻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严重地影响着我国纺织服装产品的出口,增加了企业出口成本,降低了市场份额,使我国纺织企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甚至还影响了我国与他国贸易关系的发展,但是,从长远来看,技术壁垒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纺织服装业的发展也具有积极的影响。本文围绕纺织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这一问题,分六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引言,介绍了我国纺织品贸易国际环境的变化,以及纺织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产生的时代背景;第二部分是概述,分析了纺织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涵义、表现形式和法律特征等方面;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WTO框架下的法律规制,以及对我国纺织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第四部分,介绍了美国、欧盟、日本三国在纺织品技术性贸易上的壁垒构成,并从消极影响和积极影响两方面分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纺织品贸易未来发展的影响;第五部分是法律对策分析,本文重点从纺织品技术法规、技术标准、认证与评定程序、协调机制和应急机制、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我国应对纺织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具体对策;第六部分是结语,对文章的论述进行简单总结。
魏东[8](2011)在《WTO框架下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研究》文中指出2001年12月11日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正式成员,弹指一挥间,“入世”已经十年。成为国际贸易大家庭的一员,即可以享受WTO成员的权利,为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巨大机遇,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也将面临一系列挑战,一方面随着关税的降低,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的逐渐取消,进口商品将越来越多的涌入我国,冲击国内市场;另一方面我国出口商品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影响使得形势日益严峻,形形色色、花样繁多的技术壁垒使得走出去面临诸多难题。我们通常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是由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 Agreement)来规范的,由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三个要素组成。本文所指的TBT,当我们称其为壁垒时,显然是从其对国际贸易起阻碍作用的角度说的。另一方面,当我们尝试构建自己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管理体系时,笔者倾向于使用“技术性贸易措施(Technical Measures to Trade)"这一中性的名词。我们有必要充分研究国际上通行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熟悉其规则和惯例,并根据中国自己的特点,在遵守WTO规则的基础上,探寻建立起自己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以实现《TBT协定》所认同的合法目标:即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以及保护国家安全。此外,我们研究TBT,将有利于更好地利用规则,按中国国情“量身定制”非歧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将不符合我国国家利益的商品通过技术手段调控,阻挡在国门之外,维护我国的正常经济和贸易利益。另一方面,作为世界第一制造大国,我们的产业界在走向世界的同时,需要与我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主管部门一道共同配合,打破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我国的外贸出口。本文尝试在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基础上,探讨如何构建即体现中国自身特色,又不违背世贸规则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第一章介绍了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定义、形式、特点、地位和作用。技术性贸易措施包括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还包括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安全而实施的卫生与植物卫生(SPS)措施及绿色环境壁垒和专利壁垒等形形色色的贸易措施。文章分析了其最新变化,提示其既有合理正面的作用,又有对贸易阻碍的负面作用。第二章则通过介绍以美国和欧盟等经济体为代表的典型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情况,着重从其技术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合格评定制度等方面逐一探讨分析其构成和运行特点,,并总结分析了欧美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经验。第三章以《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10)》为基础,分析了国外技术壁垒对我国经济贸易的影响。第四章是实例剖析,着重介绍了美国应对欧盟化学品新法规(REACH)、日本对食品农产品建立的肯定列表制度(Positive list system)和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的技术壁垒执法案例分析。第五章着重分析了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现状、面临的新形势和存在的问题。第六章尝试从法律和实务层面探讨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技术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合格评定体系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体系等四个方面探讨如何建立我国自己符合国际规则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期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使更多的专业人士深入了解技术壁垒,关注我国自己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使其完善并全方位地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接轨,从而使我国在履行入世承诺的同时,充分享受加入世贸带来的权利,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吕娜[9](2011)在《文化产品审查制度研究 ——以道德审查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文化产品的审查几乎存在于所有社会,不同国家因为文化、经济、历史传承等原因,其审查的动因、内容,标准和目的往往呈现出巨大的差异性,但主要目的都是出于对本国公共秩序与公共道德、本民族文化、文化安全的保护的考虑。之所以对文化产品进行特殊的保护,正是因为其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和服务,不仅具有商品的属性,同时还具有意识形态的属性,它的传播会对一个国家的公共道德、价值观、民族文化,乃至公共观点的形成等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国家会根据自身需求对其境内的文化品进行审查或限制,明确规定不适宜传播的作品类型。本文以淫秽色情内容的审查为视角,分析了中美两国在图书及电影方面有关淫秽色情审查的法律制度和实践,并对我国的文化产品审查提出建议。第一章对文化及其产品的定义及特征进行了分析和总结,指出正是由于文化产品具有的经济和文化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对其的管理不能等同于一般商品,也正是由于文化产品的这种特征,因此在多边贸易体系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都对其进行了特定的保护,很有国家甚至采取措施对进口文化产品进行审查和限制,最后阐述了保护文化产品的价值和意义。第二章简要分析了文化产品审查制度的定义,在不同政体及国家审查的模式、目标、方法及特点,并且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本民族文化及历史的延续三个角度,探讨审查在当今社会存在之必要性,并且以各国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淫秽色情审查为例,介绍了淫秽色情在中西方不同语境下的含义、有关其审查的历史,以及淫秽色情的危害性。第三章本章通过美国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尝试总结了美国有关淫秽色情审查的标准及其对淫秽的定义的演变,以及这些标准在美国图书的审查和电影审查过程中的应用,重点论述了美国电影审查的历史、目前分级制度形成的历史起源与背景、分级制度运行的规则、特点。第四章论述了我国有关淫秽色情的定义、认定标准以及相关处罚,并以图书和电影的审查为例,分析了这两种文化产品的审查程序及相关审查制度。通过对我国审查制度的分析,对我国现行的制度进行剖析,分析了其优点和缺点,并提出了个人建议。第五章本章由中美知识产权案展开,介绍了该案中有关文化产品审查与着作权保护之间争议点,以淫秽色情作品审查为例,论述了文化产品审查与着作权保护的关系,同时指出了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以实际案例,简要介绍了美国现有着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及实践,为我国的着作权保护提供参考。第六章从淫秽色情产品的审查角度对两国审查制度进行比较和总结,并对我国提出建议,并且通过对两国审查制度的研究分析回答导论中有关中美出版物案中美国所提出的可替代措施的可行性。
张国敏[10](2010)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文中认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未披露的信息"在贸易领域确定了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地位,并要求成员加以保护。我国商业秘密保护虽起步较晚但也在近些年得到了较大发展,但相比之下仍有较多不足。主要针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和我国情况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权利属性、立法司法保护作阐述,并提出一些建议。
二、地方法规“入世”禁令20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地方法规“入世”禁令20条(论文提纲范文)
(1)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动因 |
二、选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
三、研究状况 |
四、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违法合同的“法”规范:强制性规定 |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概念诠释 |
一、强制性规定的范围 |
二、相关概念辨异 |
三、强制性规定的祛魅 |
第二节 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演变 |
一、类型化的现实性 |
二、类型化的追根溯源 |
三、类型化继受的缺失 |
第三节 类型化既存问题成因 |
一、法源误区 |
二、储备不足 |
三、识别路径指示不明 |
第四节 二分法类型化的适用功能 |
一、二分法类型化的功效 |
二、二分法类型化的考量 |
三、类型化精准目标的践行 |
四、未入典并不是废弃 |
小结 |
第二章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判断理论 |
第一节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历史演化 |
一、无效合同的起源 |
二、民法总则第153条对无效合同规则的影响 |
三、我国无效合同规则发展趋势 |
第二节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建构基础 |
一、民法学基础:公平 |
二、伦理学基础:良知 |
三、哲学基础:正义 |
四、经济学基础:效率 |
第三节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理念 |
一、首要需求:交易秩序之维护 |
二、必然结果:契约自由之保障 |
三、内在目的:鼓励和促进交易 |
小结 |
第三章 违法合同效力的司法识别 |
第一节 司法识别误区 |
一、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不规范 |
二、合同无效认定扩大化 |
三、强制性规定类型识别错位 |
四、合同无效判定依据不当 |
五、适用诉讼时效认知不一 |
第二节 无效合同司法识别误区的成因 |
一、忽视法律适用 |
二、强制性规定滥觞 |
三、强制性规定类型识别不清 |
第三节 无效合同识别误区之矫治方法 |
一、清理限缩强制性规定 |
二、慎重判定违法合同无效 |
三、确定存疑推定有效规则 |
小结 |
第四章 违法合同的特例:嗣后补正合同效力 |
第一节 嗣后补正合同创设的必要性 |
一、嗣后补正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
二、嗣后补正合同现存困境 |
三、嗣后补正合同缺失性 |
第二节 域外启示 |
一、违法合同未必无效 |
二、违法合同嗣后补正效力的法益权衡 |
三、违法合同有效的法律后果不足为鉴 |
第三节 嗣后补正合同的性质 |
一、嗣后补正合同异于合同效力补正 |
二、嗣后补正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转换 |
三、嗣后补正合同的有效性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隐性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对象和路径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篇章安排及研究路径 |
1.4 研究方法和数据结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数据结构来源 |
2 隐性行政垄断的一般性界定与分析 |
2.1 传统行政垄断理论与立法实践的局限性 |
2.1.1 传统行政垄断理论和立法实践概述 |
2.1.2 现行《反垄断法》界定行政垄断的局限性 |
2.2 隐性行政垄断概念的提出 |
2.2.1 隐性行政垄断的由来 |
2.2.2 隐性行政垄断的概念 |
2.2.3 隐性行政垄断的特质 |
2.2.4 隐性行政垄断的区分标准:不正当性 |
2.2.5 隐性行政垄断的构成 |
2.3 隐性行政垄断分类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2.3.1 隐性行政垄断分类 |
2.3.2 隐性行政垄断与相关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
3 当前隐性行政垄断的常见表现 |
3.1 不正当的经济援助行为 |
3.1.1 不正当资金补贴(助)等直接经济援助 |
3.1.2 不合理的优惠经济政策 |
3.2 不正当的行政管制保护行为 |
3.2.1 市场准入的隐性行政壁垒:不正当的特许经营 |
3.2.2 不合理的数量管制 |
3.2.3 不合理的价格管制 |
3.3 不正当的行政扶持行为 |
3.3.1 歧视性的行政优待行为 |
3.3.2 行政权力直接从事市场经营 |
3.3.3 强制特定市场经营主体兼并重组 |
3.3.4 协调特定市场经营主体采取统一市场行动 |
4 隐性行政垄断的危害 |
4.1 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4.1.1 阻碍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运作 |
4.1.2 阻碍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形成 |
4.1.3 阻碍市场主体的生成和发育 |
4.2 导致经济效率损失 |
4.2.1 受益国企经营效益普遍低下 |
4.2.2 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 |
4.3 阻碍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 |
4.3.1 受益企业忽视改革创新的重要性 |
4.3.2 受益企业失去改革创新的动力 |
4.4 损害社会整体福利和消费者利益 |
4.4.1 社会整体福利损失 |
4.4.2 消费者利益损失 |
4.5 滋生腐败 |
4.5.1 权力寻租下的行政官员腐败 |
4.5.2 特定国企高管的奢侈腐化 |
4.6 损害社会公平和政府形象 |
4.6.1 损害社会公平 |
4.6.2 损害政府公信力 |
4.7 违反WTO规则,引发国际贸易摩擦和制裁 |
4.7.1 违反WTO基本原则 |
4.7.2 引发国际贸易摩擦和经济制裁 |
4.7.3 影响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市场经济地位 |
5 隐性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国际考察 |
5.1 域外类似隐性行政垄断现象考订 |
5.1.1 域外隐性行政垄断术语 |
5.1.2 西方发达国家类似隐性行政垄断现象 |
5.2 域外对类似隐性行政垄断的规制模式 |
5.2.1 WTO对补贴行为的规制模式 |
5.2.2 欧盟对国家援助的规制模式 |
5.2.3 美国隐性商业条款规制模式和管制改革 |
5.2.4 俄罗斯、东欧转型国家规制模式 |
5.3 域外反隐性行政垄断法律制度的比较 |
5.3.1 立法体制 |
5.3.2 执法体制 |
5.3.3 法律责任体制 |
5.4 域外隐性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5.4.1 完善反行政垄断法律体系是规制隐性行政垄断的前提 |
5.4.2 建立独立、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制是规制隐性行政垄断的基础 |
5.4.3 强化司法监督是规制隐性行政垄断的保证 |
6 隐性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的构建 |
6.1 构建隐性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的总体设想 |
6.1.1 当前规制隐性行政垄断面临的法律机制障碍 |
6.1.2 构建隐性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的思路及路径 |
6.2 隐性行政垄断不正当性评判机制的建立 |
6.2.1 建立隐性行政垄断不正当性评判机制的必要性和设想 |
6.2.2 隐性行政垄断不正当性的区分准则 |
6.2.3 隐性行政垄断不正当性的评判标准 |
6.2.4 隐性行政垄断不正当性的评判方法 |
6.3 隐性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的构建 |
6.3.1 行政程序规制:备案审查和行政复议制度 |
6.3.2 司法程序规制: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制度 |
6.3.3 《反垄断法》规制:反行政垄断执法 |
6.3.4 隐性行政垄断各法律规制主体的职责分工 |
7 《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
7.1 完善《反垄断法》的思路 |
7.1.1 反隐性行政垄断立法模式的选择 |
7.1.2 《反垄断法》规制隐性行政垄断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思路 |
7.2 《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原则的完善 |
7.2.1 反行政垄断立法目的的确立 |
7.2.2 反行政垄断立法原则的确立 |
7.3 《反垄断法》有关行政垄断范围的重新确定 |
7.3.1 《反垄断法》有关行政垄断区分标准和范围的重新确定 |
7.3.2 《反垄断法》有关反行政垄断的适用例外 |
7.4 国家垄断评价、异议审查制度的构建 |
7.4.1 建立国家垄断评价、异议审查制度的意义 |
7.4.2 国家垄断评价、异议审查的方法和程序 |
7.5 反行政垄断执法机制的完善 |
7.5.1 设置独立、统一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 |
7.5.2 强化反行政垄断执法权威 |
7.5.3 完善反行政垄断执法程序 |
7.5.4 完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
7.6 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完善 |
7.6.1 相关经济法律制度的配套完善 |
7.6.2 相关行政法律制度的配套完善 |
8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英文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4)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及不足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状况 |
二、国内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状况 |
第三节 论文的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一、论文的研究框架 |
二、论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技术性贸易壁垒概述 |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内涵的界定 |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 |
第二节 技术性贸易壁垒性质分析 |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正当性 |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性 |
第二章 WTO法律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规制 |
第一节 《TBT协议》规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形式及其原则 |
一、《TBT协议》规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形式 |
二、《TBT协议》的主要原则及执行情况 |
三、《TBT协议》的缺陷分析 |
第二节 WTO框架下其他协议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规定 |
一、GATT1994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
二、WTO诸协议有关TBT的规定 |
三、《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
第三节 WTO/DSB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争端实践 |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争端概述 |
二、WTO/DSB的报告中对《TBT协议》的引用 |
三、GATT和TBT/SPS协议的适用问题 |
四、与《TBT协议》第14.2条有关的实践 |
五、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此类争端中的挑战 |
第四节 GATT第20条B款及G款的实践解读 |
一、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关于GATT第20条B款“必需”(necessary)的解读 |
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关于GATT第20条G款的解读 |
三、GATT第20条序言和B款、G款的两段审查法(two-tier test) |
四、以GATT第20条B款、G款为依据的措施域外效力问题 |
五、GATT和WTO不同时期对第20条解释规则和法律渊源的态度变化 |
第五节 《TBT协议》下的争端解决实践解读 |
一、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关确定“技术法规”标准的实践 |
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关《TBT协议》第2.1条的实践 |
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关《TBT协议》第2.2条的实践 |
三、《SPS协议》下的争端解决实践 |
四、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争端实践的动向 |
第三章 主要贸易伙伴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 |
第一节 主要贸易伙伴技术性贸易壁垒管理机构 |
一、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管理机构 |
二、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管理机构 |
三、日本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管理机构 |
四、加拿大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管理机构 |
第二节 主要贸易伙伴的技术法规体系 |
一、美国的技术法规体系 |
二、欧盟“一个市场计划”下的技术法规体系 |
三、日本和加拿大的技术法规体系 |
第三节 主要贸易伙伴的标准体系 |
一、美国的标准体系 |
二、欧盟统一的标准化体系 |
三、日本的标准体系 |
四、加拿大的标准体系 |
第四节 主要贸易伙伴的合格评定程序 |
一、美国的合格评定体系 |
二、欧盟的合格评定程序和CE认证 |
三、日本的合格评定程序 |
四、加拿大的合格评定程序 |
第五节 主要贸易伙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 |
一、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与预警机制 |
二、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 |
三、日本“三位一体”的TBT应对机制 |
四、加拿大WTO/SPS快速反应机制 |
第六节 主要贸易伙伴技术性贸易壁垒述评 |
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客观存在差异 |
二、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存在共性 |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新特点 |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区域化发展特征 |
第四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的影响及其应对 |
第一节 中国受主要贸易伙伴TBT措施影响概述 |
一、欧盟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商品的影响 |
二、美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商品的影响 |
三、日本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商品的影响 |
第二节 中国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问题分析 |
一、中国企业和产品自身存在问题分析 |
二、中国技术法规、标准和认证体系自身存在问题分析 |
三、中国行业协会自身存在的问题分析 |
四、中国缺乏有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分析 |
五、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以绕过相关国家和地区的TBT限制分析 |
六、中国政府发展RTA/FTA对消减TBT的作用分析 |
第三节 中国有关TBT/SPS的争端实践分析 |
一、中国有关TBT/SPS在WTO/DSU中的争端实践分析 |
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要重视合理利用WTO诸协议赋予的权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专着及译着 |
二、期刊论文 |
三、外文文献 |
四、相关网站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5)WTO与粮食安全 ——法律与政策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标与主要思路 |
1.3.1 研究目标 |
1.3.2 主要研究思路 |
1.4 研究方法 |
2 贸易自由化与粮食安全:两种不同的观点 |
2.1 基本概念和理论 |
2.1.1 粮食安全概述 |
2.1.2 农业贸易自由化的基本理论 |
2.2 贸易自由化与粮食安全的关系 |
2.2.1 国际贸易与粮食安全的关联 |
2.2.2 贸易自由化与粮食安全:不同的观点与立场 |
2.2.3 争论中的粮食安全政策路径:自给自足和自力更生 |
2.2.4 评价 |
2.3 小结 |
3 GATT时期的农业贸易与粮食安全问题:历史回顾 |
3.1 农业与GATT |
3.1.1 农业被排除在GATT的有效约束之外 |
3.1.2 历轮GATT农业贸易谈判无果而终 |
3.2 GATT时期各国的农业贸易保护主义 |
3.2.1 主要发达国家的农业贸易保护政策 |
3.2.2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农业负保护政策 |
3.3 农业贸易保护主义对世界农业和粮食安全的影响 |
3.3.1 农业贸易保护政策对世界农业的影响 |
3.3.2 农业贸易保护政策对粮食安全的影响 |
3.3.3 基于农业贸易保护政策效应的评价 |
3.4 小结 |
4 WTO农业贸易自由化与粮食安全:成就与不足 |
4.1 WTO农业贸易规则体系 |
4.1.1 乌拉圭回合农业谈判 |
4.1.2 WTO农业贸易规则体系 |
4.2 《农业协定》对粮食安全的影响 |
4.2.1 《农业协定》的主要内容 |
4.2.2 《农业协定》下的粮食安全关注 |
4.2.3 《农业协定》对粮食安全影响的实效性分析 |
4.3 《马拉喀什决议》对粮食安全的影响 |
4.3.1 《马拉喀什决议》的产生 |
4.3.2 《马拉喀什决议》的主要内容 |
4.3.3 《马拉喀什决议》对粮食安全影响的实效性分析 |
4.4 《SPS协定》对粮食安全的影响 |
4.4.1 《SPS协定》的产生 |
4.4.2 《SPS协定》的主要内容 |
4.4.3 《SPS协定》对粮食安全的影响 |
4.5 小结 |
5 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与粮食安全:进展与影响 |
5.1 多哈回合农业谈判概况 |
5.1.1 多哈回合农业谈判的主要目标 |
5.1.2 多哈回合农业谈判历程 |
5.1.3 主要谈判方及其立场 |
5.2 多哈回合农业谈判的进展与粮食安全 |
5.2.1 议题谈判阶段各方关于粮食安全的关注与斗争 |
5.2.2 框架谈判阶段取得的成果及其对粮食安全的可能影响 |
5.2.3 具体模式谈判阶段的进展及其对粮食安全的潜在影响 |
5.3 基于粮食安全关注的WTO农业贸易改革路径 |
5.3.1 完善与粮食安全有关的农业贸易规则 |
5.3.2 推动《马拉喀什决议》的有效实施 |
5.3.3 增强农业委员会在贸易与粮食安全方面的职能 |
5.3.4 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在贸易和粮食安全问题上的协作 |
5.4 小结 |
6 纳入WTO体制的中国:农业和粮食安全 |
6.1 中国农业发展与粮食安全现状 |
6.1.1 中国农业发展与粮食安全目标 |
6.1.2 中国粮食安全的现状 |
6.2 入世对中国农业和粮食安全的影响 |
6.2.1 中国农业入世承诺 |
6.2.2 入世给中国农业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
6.2.3 入世对中国粮食安全的影响 |
6.3 多哈农业谈判对中国粮食安全的可能影响及应对 |
6.3.1 中国在多哈农业谈判中的立场 |
6.3.2 多哈农业谈判的进展对中国粮食安全的可能影响 |
6.3.3 后续农业谈判中我国的应对之策 |
6.4 WTO框架下中国粮食安全的政策选择与制度完善 |
6.4.1 WTO框架下中国的粮食安全政策选择 |
6.4.2 WTO框架下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政策调整与制度完善 |
6.5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论文 |
(6)《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文研究的缘起 |
二、本文研究综述 |
三、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本文研究方法 |
五、本文创新之处 |
第一章 FCTC 的生成 |
第一节 缔约背景 |
一、 烟草流行与全球化 |
二、 抑制烟草流行的法律措施 |
三、 烟草控制国际立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
第二节 FCTC 的谈判进程 |
一、 FCTC 谈判的发起和筹备 |
二、 政府间谈判机构(INB)及草案文本制定 |
第三节 FCTC 生成的推动力量 |
一、 国家行为体与 FCTC 的形成 |
二、 非国家行为体与 FCTC 的形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FCTC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
第一节 FCTC 的实质性内容 |
一、 序言、目标、指导原则及一般义务 |
二、 减少烟草需求的措施 |
三、 减少烟草供应的措施 |
四、 保护环境和人员健康 |
五、 责任 |
六、 科学和技术合作与信息通报 |
第二节 FCTC的程序性内容 |
一、 FCTC 与其他协定和法律文书的关系 |
二、 机构安排和财政资源 |
三、 争端解决 |
四、 公约的发展 |
五、 最后条款 |
第三节 FCTC的主要特点 |
一、 框架式立法 |
二、 议题式内容 |
三、 议题的“最佳实践”性 |
四、 合作式控烟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FCTC的人权法本质 |
第一节 FCTC与基本人权 |
一、 FCTC 与生命权 |
二、 FCTC 与健康权 |
三、 FCTC 与儿童权利 |
四、 FCTC 与妇女权利 |
第二节 FCTC与衍生人权 |
一、 信息权和知情权 |
二、 其他衍生权利 |
第三节 FCTC与人权的实现机制 |
一、 缔约方的义务 |
二、 FCTC 关于人权实现的责任结构 |
三、 FCTC 与人权实现的外在制约条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FCTC 的实施 |
第一节 FCTC的遵守 |
一、 对“FCTC 的遵守”的理解 |
二、 FCTC 对缔约方的影响 |
三、 缔约方遵守 FCTC 的原因分析 |
第二节 FCTC的多边实施机制 |
一、 FCTC 的实施机构——缔约方会议 |
二、 遵约监督机制——缔约方报告制度 |
三、 履约援助机制 |
四、 争端解决机制 |
第三节 FCTC的实施状况以及补充机制 |
一、 FCTC 的实施情况 |
二、 FCTC 实施所面临的困境 |
三、 FCTC 的补充实施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FCTC 在我国的履行 |
第一节 我国履约的态度和面临的挑战 |
一、 我国对待 FCTC 的态度 |
二、 我国履约面临的挑战 |
第二节 我国履约现状分析 |
一、 在制定和实施多部门综合烟草控制战略、规划和政策上的缺失 |
二、 在设立或加强并资助国家烟草控制协调机构或联络点上的缺憾 |
三、 控烟立法、实施、行政和或其他措施比较分析 |
四、 我国履约情况总结及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我国履约的总体思路 |
一、 我国履约应遵循的原则 |
二、 建议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论文期间科研成果 |
(7)论我国纺织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纺织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分析 |
(一) 纺织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涵义 |
(二) 纺织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 |
(三) 纺织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特征 |
二、WTO约束下的纺织品技术性贸易壁垒 |
(一) 《TBT协议》中的壁垒措施 |
(二) GATT1994第20条(b)款中的规定 |
(三) 《SPS协议》中的壁垒措施 |
(四) WTO其他协议中的壁垒措施 |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纺织品贸易发展的影响 |
(一) 美国、欧盟、日本三国的纺织品技术性贸易壁垒 |
(二)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纺织品贸易发展的消极影响 |
(三)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纺织品贸易发展的积极影响 |
四、我国应对纺织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 |
(一) 完善我国纺织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法规 |
(二) 建立纺织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协调机制和应急机制 |
(三) 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纺织品技术性壁垒争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WTO框架下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途径 |
四、主要观点及创新点 |
第一章 技术性贸易措施概述 |
第一节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定义及表现形式 |
一、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定义 |
二、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表现形式 |
第二节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特点及最新变化 |
一、技术贸易措施的主要特点 |
二、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最新变化 |
第三节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目的和作用 |
一、制定技术性贸易措施所达到的合理目的 |
二、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负面作用 |
第二章 欧美典型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
第一节 美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
一、美国的技术法规体系 |
二、美国的标准体系 |
三、美国的合格评定体系 |
四、美国破解外国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 |
第二节 欧盟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
一、欧盟技术法规体系和相关机构 |
二、欧盟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
三、新方法(New Approach)指令 |
四、欧盟技术性贸易措施评析 |
第三章 国外技术贸易措施对我国的影响及其分析 |
第一节 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贸易的影响概述 |
第二节 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企业影响情况调查 |
一、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企业影响的行业分析 |
二、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企业影响的国别分析 |
三、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影响的企业分析 |
第三节 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经济贸易影响评析 |
一、日益增多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必然加剧摩擦与争端 |
二、调控进出口和促进经济发展是技术性贸易措施必然产生的双重作用 |
第四章 各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实例分析 |
第一节 美国应对欧盟REACH法规案例分析 |
一、REACH法规介绍 |
二、REACH法规对各国出口的影响 |
三、美国应对REACH法规的措施 |
四、美国应对REACH法规引发的思考 |
第二节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应对分析 |
一、日本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肯定列表制度"介绍 |
二、"肯定列表制度"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
三、我国的应对措施及成效 |
第三节 法国技术壁垒执法案例分析 |
一、法国格诺布勒尔市海关技术执法案例 |
二、欧盟海关技术性贸易壁垒执行现状 |
三、该案例对我国现行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状况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概述 |
一、与《TBT协定》有关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
二、与《SPS协定》有关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
第二节 我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
一、技术法规 |
二、标准化工作 |
三、合格评定工作 |
四、技术性贸易措施领域已经开展的工作 |
第三节 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
二、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六章 构建中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设想 |
第一节 构建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总体思路 |
一、总体目标 |
二、主要任务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技术法规体系的法律思考 |
一、WTO/TBT协议框架下的技术法规看我国的技术法规 |
二、构建完善的技术法规体系的具体建议 |
第三节 完善标准化体系 |
一、确立完善国家标准化体系的总体思路 |
二、加强标准化法制建设 |
三、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各方面对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 |
四、改革标准制(修)订模式,加强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
五、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我国标准的水平 |
六、加强标准化研究和科技基地建设 |
七、积极参加国际标准的制订 |
八、加强标准化信息系统建设 |
第四节 完善合格评定体系 |
一、加快完善合格评定法规建设,尽早出台《合格评定法》 |
二、积极参与合格评定领域的国际活动 |
三、合理地处理好认证认可与质检检验等执法活动的关系 |
四、加强实验室建设,为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提供保证 |
五、培育和规范我国的中介检验市场 |
第五节 完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
一、加强实施SPS措施的规章制度建设 |
二、建立和完善农产品、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管理体系 |
三、进一步使SPS措施科学化 |
四、加强研究,提高市场准入谈判的能力和水平,打破国外对我农产品的技术壁垒 |
五、加强实施SPS措施的国际交流 |
六、加强与SPS措施有关的信息化建设 |
七、加强实施SPS措施的技术保障 |
八、努力提高公民的检疫意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文化产品审查制度研究 ——以道德审查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由来和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本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
四、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
五、本文的创新性 |
第一章 文化产品的定义、特征及其保护的必要性 |
第一节 文化的定义及特征 |
一、文化的定义 |
二、文化的特征 |
第二节 文化产品的定义及特征 |
一、文化产品的定义 |
二、文化产品的分类 |
三、文化产品的特征 |
第三节 文化产品的多边保护与文化产品保护的价值 |
一、多边国际贸易体系中有关文化产品的保护 |
二、我国在GATT/GATS下有关文化产品的承诺 |
三、其他国际条约中有关文化产品的保护 |
四、保护文化产品的价值和意义 |
小结 |
第二章 审查制度:含义、模式、必要性和内容 |
第一节 文化审查及审查制度的定义及模式 |
一、审查的中西方含义 |
二、审查制度存在的模式 |
第二节 文化产品审查的必要性和内容 |
一、文化产品审查的必要性 |
二、审查的主要内容 |
第三节 淫秽色情的审查:淫秽色情的定义、审查原因及必要性 |
一、对淫秽色情的定义 |
二、淫秽色情审查的原因及必要性 |
小结 |
第三章 美国淫秽色情的审查制度 |
第一节 美国淫秽色情的认定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 |
一、美国有关淫秽色情的法规及其定义与标准 |
二、有关儿童淫秽色情的审查 |
第二节 图书的审查 |
第三节 电影的审查 |
一、官方的审查(州/市的审查) |
二、宗教机构的审查 |
三、早期的自律审查及《海斯法案》 |
第四节 美国电影分级制度 |
一、从审查到分级:分级制度产生的背景 |
二、美国现行电影分级制度 |
三、对电影分级制度的评价 |
四、分区制度 |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淫秽色情审查制度 |
第一节 我国对淫秽色情作品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
一、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淫秽物品的定义 |
二、淫秽色情出版物的相关规定及认定标准 |
三、淫秽色情物品的认定机构 |
四、传播淫秽物品可能面临的三种处罚 |
第三节 我国有关出版物的审查 |
一、出版社的自律审查 |
二、官方的审查 |
三、委托进口出版物的审查 |
第四节 我国的电影审查制度 |
一、中国电影审查的起源与发展 |
二、我国现行电影审查制度 |
三、我国有关电影分级制的尝试 |
四、对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评价 |
小结 |
第五章 文化产品审查与着作权保护 |
第一节 文化产品审查与着作权保护 |
一、中美知识产权案的案情简介 |
二、中美就作品的内容审查与着作权保护的争议 |
三、专家组报告关于《着作权法》部分的认定及其法律问题 |
第二节 文化产品审查与着作权的保护 |
一、文化产品审查与着作权保护:公权与私权 |
二、美国的作品审查与着作权保护 |
小结 |
第六章 中美文化产品审查之比较及建议 |
第一节 中美审查制度的比较及建议 |
一、审查制度中主要不同点 |
二、对我国审查制度的启示 |
三、新技术给审查制度带来的挑战 |
第二节 有关中美出版物案中有关审查可替代措施争议的可行性研究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一:宗教及政治内容审查 |
附录二:中国禁书史略 |
附录三:美国现行电影分级制度 |
(10)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 商业秘密的涵义 |
(一)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商业秘密的涵义 |
(二) 我国相关立法中商业秘密的涵义 |
(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我国立法中商业秘密涵义之比较 |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三、对商业秘密性质的认识 |
(一)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商业秘密性质的认识 |
(二) 我国立法及学界的主要认识 |
(三) 确认商业秘密为财产权、知识产权的意义 |
四、我国法律及司法实践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
(一) 战略性保护 |
(二) 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
(三) 我国司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
五、关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几点思考 |
四、地方法规“入世”禁令20条(论文参考文献)
- [1]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D]. 王文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2]金融仲裁在中国——北仲结项报告[A]. 陈胜.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八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论文集, 2015
- [3]隐性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研究[D]. 李晓鸿. 武汉大学, 2015(03)
- [4]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D]. 白云. 武汉大学, 2014(06)
- [5]WTO与粮食安全 ——法律与政策问题[D]. 张晓京. 武汉大学, 2013(10)
- [6]《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研究[D]. 袁利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8)
- [7]论我国纺织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问题[D]. 王晓东. 山东大学, 2011(04)
- [8]WTO框架下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研究[D]. 魏东.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9]文化产品审查制度研究 ——以道德审查为视角[D]. 吕娜.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10]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J]. 张国敏. 河北法学, 2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