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和完善符合世贸规则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论文文献综述)
冯晓青,刘政操[1](2021)在《技术创新视野下网络着作权保护的困境及其破解》文中提出着作权制度是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深受技术发展的影响。特别是当代网络技术的发展,既对着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机遇,也构成了巨大的挑战,为着作权保护带来了诸多困惑,包括新类型侵权行为不断出现、侵权案件处理难度增大、案件积压严重等多方面。造成这类困境的原因在于立法滞后、司法应对新型着作权案件难以确定合理的着作权边界范围以及缺乏高效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为此,需要通过完善立法、优化司法保护理念和措施、强化行政执法和建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等措施予以应对,总体上则是建构"法律+技术"的综合治理模式。
周强[2](2021)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1年10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文中研究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取得显着成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亲自部署推动一系列重大改革,为新时代全面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易继明[3](2021)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文中研究表明2021年9月22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出台,是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一件大事。《纲要》立足国情,对标国际,以强化保护为政策导向,从知识产权治理现代化的视角全面规划我国知识产权中长期发展。《纲要》以建设现代化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为核心,通过保护体系、运行机制、公共服务体系、人文社会环境及国际合作等方面建设,并规划八大重点建设工程,来夯实知识产权事业基础,力图建设一个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知识产权强国,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周强[4](2021)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文中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知识产权事?
习祎静[5](2021)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
赵雁[6](2021)在《专利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卜红星[7](2021)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创始于英国专利法,并被多数国家所适用,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为了激发我国专利市场的活力,我国正式引入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但学术界对该制度产生了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国家机关作为公权主体介入私权交易是否正当、干预的程度是否合理?有质疑的观点认为,公权力介入专利许可交易确有先例,比如专利强制许可,故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公权力介入专利许可交易存在其正当性。但是强制许可是公权力为了特定目的而为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则是公权力干预专利许可的整个交易市场的行为,两者存在范围和程度上的区别。因此,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构建和实施,需要着重对公权力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和约束,不得过于干预专利的许可交易行为。同时,公权力也不可对该制度的实施放任之,否则与普通授权许可无异。然而,如何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的公权力进行限制和制约呢?首先,需要对公权力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的行为属性进行认定。公权力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过程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其意图是通过严谨而完整的制度,来构建国家、社会、公民三位一体的给付体系,以求在国家财力和社会效应之间获取平衡。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通过建立国家机关、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三位一体的行政体系,由国家机关通过减免专利费等措施补偿专利权人的权利限制,促进社会公众的社会资源的共享。一方面社会公众存在技术创新的渴望,需要借助专利技术实现技术进步和革新;另一方面专利技术的总量有限,如果国家机关对专利技术的使用分配不合理,无法将有限的资源用于最具价值的地方,那么就对专利资源的浪费,导致社会公众的不满。其次,需要确认比例原则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适用的逻辑前提和规则调整。比例原则的宗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而比例原则对该限制进行再限制,目的是确保社会公众享有实质公平。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实施是国家基于专利技术资源共享的需要,对专利权进行限制,而比例原则对这种限制进行再限制。而比例原则在行政过程中适用的逻辑前提为:第一,行政过程调整不对等的法律关系,行政过程的服务意识弱化权力色彩而非完全排除,国家机关仍具有支配权和决定权;第二,行政过程中存在更为广泛的裁量权,行政过程潜在的负面效应具有隐蔽性。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如果公权力的行使出现不当,专利权人失去的是合法垄断权和独家许可权,这是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负面效应;第三,行政过程格外需要公私法益的均衡,行政过程是对国家公共资源的再分配。而比例原则的适用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逻辑前提为:第一,比例原则保护的专利权,无法被绝对保护,具有可限制性;第二,比例原则审查的是国家权力的合理性,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国家通过公权力限制专利权并实施开放许可,这种政策是否合理需要比例原则审查。其中,比例原则适用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条件为比例原则审查对象的权利限制关系,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和私权主体之间,对专利权的限制的审查对象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和专利权人之间。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行政过程的主体地位不对等,行政机关的授益手段存在“最大保护”的自由裁量,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减免专利费、赋予定价权等行为属于最大保护手段。因此,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适用比例原则的规则调整为:1.适当性原则审查由维护社会秩序调整为增加社会公众利益;2.必要性原则审查由最小侵害调整为最大保护;3.均衡性原则审查由合乎比例调整为均衡获益。最后,比例原则适用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领域。其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立法创制的比例原则适用,主要针对许可使用费的定价权的分配是否符合比例原则进行审查;其二,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主体的权利实现进行合比例性审查,尤其是定价权的实现。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多重纠纷解决机制是否具备合理性,需要将比例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进行审查。公权力在制定、实施、评价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过程中行使监督、制约等权限时便产生了比例原则的适用问题。除了导言和结论之外,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为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讨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适用困境。本章主要是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现存的争议焦点的提出,即公权力介入专利许可行为是否正当存在争议。而争议产生的原因在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价值选择:若选择保护公共利益,则公权力应当介入专利市场,若选择保护私权主体的利益,则公权力不应当介入自由竞争秩序的构建。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实践过程中体现争议的现实问题为定价权的分配和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本章第一节主要围绕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现存的争议焦点展开分析。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公权力介入专利许可行为是否正当。当然,质疑声认为,专利的强制许可属于公权力介入专利许可行为,其正当性和可行性毋庸置疑。然而,专利的强制许可仅限于特定领域的专利许可行为,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公权力介入整个专利许可市场,其干涉的范围和程度远超过强制许可。然而,我国的专利许可市场是否需要公权力通过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进行介入;如何介入才能避免出现过渡干预的不良影响,探寻这些问题的答案也是本文选题的目的和初衷。本章第二节主要围绕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争议出现的原因,即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价值选择。若选择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众的技术信息的共享权益,则公权力应当介入专利许可行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具备其正当性;若选择保护私权主体的利益,减少对专利权人的权利干预和限制,则公权力不应当介入专利许可行为,则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构建应当遵从专利许可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规律。然而,我国专利开放许可的制度价值选择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专利许可市场的活力,提升专利的转化率,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特殊属性能够确保该价值的实现。本章第三节主要围绕对上述争议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践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一方面,主要针对公权力是否介入争议点的具体体现为定价权的分配不合理导致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另一方面,主要针对公权力介入程度的具体体现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缺乏必要和全面的权利保障机制保障专利权人和相关公众的定价权等权利的实现。本文第二章主要探究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适用比例原则的理论依据。通过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同时对相似制度之间进行比较研究,可知解决争议的途径则是对公权力进行限制。通过参考比例原则的基本原理和适用基础,对公权主体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的权限进行界定,从而解决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适用困境。同时,公权力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规范,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便可在该制度中发挥出其积极的法律效应。本章第一节分析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法律属性。通过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概念、内容以及构成进行分析,可知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是公权力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再分配的制度,这就决定了该制度的性质属于权利限制的具体措施。公权力通过限制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而平均分配给社会公众,从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再分配。在此基础上,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与强制许可和法定许可进行比较研究。专利强制许可和着作权的法定许可均属于公权力介入私权并进行利益分配的过程,但是不同之处在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属于自愿型公权力介入,而强制许可和法定许可属于非自愿型公权力介入。因此,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公权力介入具备其正当性,而主要的问题在于公权力干预的程度。本章第二节引入了比例原则。通过对比例原则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适用基础的分析,得出比例原则适用于该制度存在其正当性的结论,从而推导出在该制度中适用比例原则的逻辑前提。利用比例原则对公权力介入专利许可行为进行审查,限制公权力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的过度干预,从而规范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以达到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平衡状态。同时,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公权主体的行为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但是由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特殊性,比例原则在这个领域的适用规则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首先,目的适当性的调整主要是从维护专利市场的秩序调整为增进社会公众信息共享的福利;其次,手段的必要性调整主要是从对专利权人的最小侵害到对相对人的最大保护;最后,“目的-手段”的均衡性调整主要是从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合比例性调整为目的和手段之间的相互均衡。本章第三节主要围绕公权主体在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公权力受到比例原则的限制后产生的积极法律效应。通过对公权力的限制从而产生积极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在比例原则的约束下,公权主体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的职能由管理者转向服务者。在实施过程中,公权主体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制定、实施以及后果评价的过程中具体职能应当作出转变,才会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公权主体提供的公共服务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增进专利权人和相关公众的福祉,对双方的权益进行最大程度的保护。本文第三章主要探究公权介入型定价权分配规则的构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域外实践效果甚微的根本原因在于专利市场尚未形成成熟的市场秩序和仅依靠专利权人调控市场而缺乏市场控制力,进而试图通过法定的利益分配方案跳过上述市场发展规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表面上节省了漫长的市场试错过程,降低了交易成本,交易机制也得到提升,但无法解决的问题是,专利开放许可的交易过程被法定化之后无法还原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许可费用标准和交易条件。只有将许可费用的确定与市场供求关系之间建立密切关联,才能实现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收益最大化。专利许可的市场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存在的差异主要来源于专利权人在专利技术的研发和传播成本的投入程度。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限制专利权的排他性的同时赋予专利权人法定定价权作为对专利权人的补偿。而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的定价必然会使其利益最大化,相对公众无任何协商的机会,要么被迫接受高价专利许可费,要么放弃开放许可的法定授权。因此,从长远的角度考虑,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法定定价权的制度安排存在弊端。在此基础上,本章以专利权人的立场出发,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定价机制进行探析。本章第一节主要介绍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要求专利权人在申请开放许可时将开放许可使用费标准公开的行为产生的消极影响以及改进方案的选择。首先,专利权人事先公开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的行为对专利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的构建产生不良影响。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法定定价权表面上是提升了定价效率和降低了交易成本,其实质在于以牺牲定价效率为手段重新塑造专利权人在交易过程中的强势地位,继续压榨和剥削相关公众的利益。其次,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赋予专利权人法定定价权与专利权限制的相对封闭趋势背道而驰。对于专利权未来的优化路径选择而言,对专利权的限制需要进一步的限制,明确其相对封闭的制度安排,杜绝借专利权限制之名而行专利权扩张之实。最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现有的制度安排会加重专利权的滥用。在专利许可交易过程中,专利权人凭借信息、经济、社会等资源优势而处于强势地位,相关公众处于弱势地位。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正是通过限制其专利权垄断性的优势而促进相关公众平等获得专利许可的授权。然而,专利开放许可费用的法定化剥夺了相关公众的协商机会,相关公众即使获得授权,也会因不平等条款的订立而增加负担。因此,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定价模式选择自主协商机制,恢复专利权人与相关公众之间的契约自由,才能使双方的利益达到最大化的程度。本章第二节主要介绍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定价正当机制应当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通过比例原则审查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定价正当机制的合理性。比例原则属于公法中的“帝王条款”,其存在的意义在于限制公权力的扩张而侵犯弱势群体的利益,其适用的条件在于双方主体地位的不对等性。对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而言,立法者通过公权力限制专利权的行为,适用比例原则进行规范,而专利开放许可费用的确定属于专利权人与相关公众之间的矛盾,专利权人的强势地位类比于公权力的主体地位,仍然可适用比例原则。同时,比例原则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对专利权限制进一步限制,防止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对专利权人与相关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不公。基于比例原则的约束,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恢复自主协商机制是对专利权人的限制之限制,符合该制度的立法目的,且通过采取对专利权人的损害达到较低水平的手段实现社会公众利益的最大化。本章第三节主要围绕完善和优化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定价正当机制而展开。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定价正当机制的建立,应当以专利权人与相关公众之间的自主协商优先。构建自主协商机制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与普通授权许可的差别在于专利权人不得拒绝任何被许可人的授权申请,国家提供相应的保障机制促成交易的完成。将协商达成的专利开放许可交易拒不履行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更好的规范和约束双方当事人在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过程中的行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社会保障机制的构建,能够有效的保障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自主协商的定价机制的落实和完善,促进专利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的构建。本文第四章主要围绕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多重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并对该制度下公权保护私权的程度问题进行探析。通过上文分析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定价机制,鼓励自由协商优先,公权力不得干扰当事人之间的私权自由,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对专利权人与相关公众的自由协商的法律保障机制仅仅是行政调解和司法保护。虽然行政调解具有灵活性、便捷性,但缺乏强制性和威慑力,无法起到保障当事人利益的作用,由此导致大量的专利开放许可纠纷案件涌入司法体系,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由于司法保护的周期过长,技术更新发展过快,当事人面对专利开放许可纠纷时,往往选择放弃专利技术的使用。因此,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将方便、快捷的行政保护前置,构建“多重”的保护模式,对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有效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章第一节主要讲述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私权主体的权利实现困境。其中,困境的根源在于公权保护的介入是否过度干预私权属性的专利许可行为产生争议。虽然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专利权,但是专利权人在该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处于强势地位,而被许可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法律保障机制不够完善会导致被许可人的许可使用权随时受到威胁。若实施多重权利保障机制对弱势群体作出有效的权利保障,那么强势群体的权利亦可获得充分的保障。因此,本章节主要分析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多重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且以私权主体的权利实现在现实中出现的困境进行展开。如前所述,缺乏行政保护前置,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但行政保护作为公权力的行使,是否会过度的干扰和妨碍私权自由呢?换言之,行政保护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是否具有合理性成为当事人在发生专利开放许可纠纷的困境,究其根源在于公权力介入私权领域的合理性。消极观点认为,专利的开放许可使用权属于物权、债权、类用益物权、用益知识产权等私权属性,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自由协商为主导,司法保护已经足够保障无需公权力的过度干预,这是反对行政保护介入的主要原因。而积极观点认为,专利权属于特殊财产权,其特殊性在于可以借助许可的方式促使多人共同使用而不发生权利冲突,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激增是专利许可使用权的价值取向,而行政保护的价值取向亦是维护公共利益。因此,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适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多重保护模式具备其合理性。由此可知,权利人维权困境的根源正是基于对行政公权力对私权领域的干预程度存在着不同的见解,而下文将通过比例原则对公权力行使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从而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本章第二节主要围绕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适用多重权利保障机制的合比例性审查以及审查标准的认定。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多重权利保障机制的合比例性审查的实质是对行政保护前置的合比例性审查。首先,关于目的适当性审查。目的适当性审查的方式有两种:正向研判和逆向研判。正向研判是通过立法者或者政策制定者的表达意图,而探究其真实的、决定性的及占主导地位的目的。逆向研判是通过该政策的实施产生的结果推导出立法者的真实目的。利用上述方法推导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行政保护的真实目的在于公权力介入专利市场,通过限制专利权的专有性,实现技术信息的社会共享,而在此过程出现利益分配不公平的现象时,公权力介入并进行干扰,对当事人的利益再分配,从而促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充分实施,规制专利许可市场的秩序。其次,对手段的审查。对于多重权利保障机制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手段审查,主要审查该手段的适当性和必要性。手段的适当性审查主要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相关的官方数据进行分析认为,专利开放许可纠纷一般呈现出结构简单、矛盾突出、条理清晰等特点,这种称之为低质量案源,由行政保护前置解决纠纷,阻断其涌入司法程序,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手段的必要性审查主要是在公权力介入维持专利许可市场秩序的既定目的下,立法者应当找到最小损害专利市场竞争秩序的方案,将公权力管制手段对市场自由竞争机制的限制压缩到最低限度。最后,对“目的-手段”的均衡性审查。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互配合对当事人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的利益均衡进行审查。行政保护前置,对司法保护进行配合,防止专利权人的强势地位对专利权的滥用,及时、高效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专利技术的顺利转化,实现技术信息的社会共享,进而激励技术的创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适用多重权利保障机制不仅有效缓解当事人的维权困境,而且促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广泛适用,帮助立法者实现对专利许可市场的管控意图的实现。本章第三节主要围绕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异议程序和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异议程序可以允许任何利益相关者向行政机关提出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过程中的异议。异议程序可以有效的降低专利权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准入门槛,鼓励更多的专利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若发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或者不适用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情形,则由社会公众中任何人主动提出异议进行行政处理即可。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纠纷解决机制实施多重的保护模式,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事人在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则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优先,协商不成的则由行政调解解决。我国的行政机关可选择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中心,处理当事人之间因协商不成,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对于协商不成或者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主动寻求行政机关对纠纷进行行政裁决,且行政裁决前置处理纠纷。当事人对行政裁决的处理结果不服时,方可向司法机关寻求权利救济。
万正艺[8](2021)在《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的政策分析:环境-价值-行动者的维度》文中研究说明数字网络空间的发展为人类进步提供了极大的支持,其本身的开放性、交互性与不确定性等特征深刻地影响了人类的思维与行动方式,并逐步渗透进社会安排、制度结构,与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科技的交织日益密切。以数字网络空间视角来考察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更有时代色彩与全球意义。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和保护体系不断健全、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这对激励创新、打造品牌、扩大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还需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进程与新技术新业态发展速度间存在差距,高价值高质量知识产权偏少,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调有待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偏弱。数字网络空间的发展更是加剧了知识产权治理的难度,知识产权侵权呈现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等特点,且易发多发。作为知识产权治理的重要工具,知识产权政策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数字网络时代,如何进行政策优化以增强知识产权政策治理效能?立足于数字网络空间的大背景,本文选取环境、价值、行动者作为知识产权政策分析的关键要素。从现有知识产权政策文本入手,文章借助NVivo12质性分析软件分析了现有知识产权政策的内容及演变。同时,在反复阅读政策文本基础上,结合“环境-价值-行动者”分析框架,文章逐步明确政策文本数据编码维度。在对1944个政策文本参考点进行编码统计后,文章掌握知识产权政策所关注的环境、价值、行动者方面的具体内容。在政策环境方面,现有政策文本主要聚焦包括财税优惠、金融支持,运营管理、合作竞争,机构、企业、产业扶持,市场机制与市场自律等方面在内的经济环境;包括行政管理,法律规制,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组织领导、监督协调等在内的政治环境;包括舆论宣传、广泛参与,人才培养与管理,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科技应用与产业化等在内的文化环境;包括风险防控与维权,交流合作、调研与援助,国际规则构建,境外注册、产业融入等在内的外部环境。在政策价值方面,现有政策文本主要聚焦促进知识创新的核心价值,包括激励、优化创新,服务、管理创新,创新商业化等;保护私人权益的基础价值,包括权利界定、配置,权利的保护,利益公平分配等;维护公共福祉的终极价值,包括生产结构转型、经济安全维护、社会福利提升等。在政策行动者方面,现有政策文本主要聚焦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其中市场主体主要是各类企业、单位,社会主体包括高校、科研机构,专家、律师、行业组织、联盟、专业机构,权利人、公众等。从政策文本走向政策现实,借助政策文本编码结果,文章提出在数字网络空间背景下,知识产权政策发展所适宜的政策环境、政策价值、政策行动者,并结合现实情况,指出知识产权政策所面临的环境束缚、价值冲突与行动者困境。数字网络空间显着的开放性、交互性与演变性特征要求我们以一种整体且辩证的思维、从主体间性视角考察数字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发展。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发展有序的经济环境、组织协调的政治环境、多元包容的文化环境、全球融入的外部环境是理想的知识产权政策环境;以促进知识创新为核心、保护私人权益为基础、维护公共福祉为目的的协调、统一的动态体系是知识产权政策所需确立的价值体系;各类政策网络行动者各就其位,积极进行知识产权政策互动与反馈是知识产权政策网络适宜的互动状态。然而,实践中,我国原始创新动力薄弱、双轨保护衔接失灵、创新激励文化匮乏、国际规则有失公平。同时,根据对知识产权相关案例的分析,我国知识产权政策在具体的政策实施中存在价值位序难题;我国知识产权政策设计亦存在违背价值初衷的风险;我国也缺乏清晰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价值共识。此外,根据问卷调查及深度访谈发现,现有知识产权政策网络内部未能充分协调,政策网络间互动也存在偏差,知识产权政策网络运转欠缺有效性考察。这些问题的产生与知识经济、产权管理、产权文化、国家利益、政策话语、政策参与等多种因素相关。文章基于“环境-价值-行动者”框架,提出知识产权政策优化路径。通过完善市场秩序,维护创新基石;优化整体治理,加强部门协作;致力生态培育,涵养产权观念;注重利益协调,强调合作共赢,来营造合适的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环境。通过加强理论建设,建立明确的知识产权政策价值体系;强调价值引领,优化政策举措与时代发展间匹配性;重视价值传播,形成并推广政策价值中国话语体系,来构建合理的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价值。通过明确政策网络角色,增强彼此协调互动能力;塑造网络信任氛围,推进对话与合作常态化;建立多元配套机制,保障政策网络有效运转,来培育合格的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行动者。
宁立志,王宇[9](2020)在《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四十年:回顾与展望》文中提出改革开放40多年见证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无到有、从被动封闭到主动开放、从单薄到丰富的艰难缔造历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立、拆分与重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的建立与改革,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轨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应运而生。知识产权作为私权,是民事财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适逢"民法典"编纂的契机,"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成为知识产权法学界与民法学界热议的焦点。尽管知识产权是私权——这一本质属性不可动摇,但知识产权的垄断性特征以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与公共利益的诸多关联,使公权力的介入必不可少。同时,科技浪潮下,新型知识产品不断出现,人工智能、大数据、3D打印等科技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日益突出,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变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一带一路"倡议以及自由贸易区战略等的实施,也急需知识产权制度的回应。
黄丽君[10](2020)在《司法与行政二元体系下专利等同原则的重构》文中研究说明现代专利制度是围绕权利要求构建的制度,等同原则在权利要求字面含义的基础上扩张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国司法程序中广泛适用的等同原则,通常被定位于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平衡,为权利人提供公平保护,但这一定位不能维护中国在当前国际专利体系下的国家利益,中国应该根据国家利益之需要,系统性地重构等同原则。等同原则虽然仅在司法程序中适用,但行政审查程序作为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对专利法具体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对司法适用等同原则影响深远,且等同原则的适用,同样会影响行政审查时投入资源的效率,进而影响中国专利制度的整体效率。此外,司法程序中适用的等同原则自身也面临诸多困境。正确定位中国专利制度在目前阶段能够发挥的功能,是理顺行政审查与等同原则的之间的潜在关系,化解等同原则适用困境的前提。文章围绕该主题,分五章进行论述。中国的等同原则受美国影响甚巨。第一章围绕中美两国等同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对等同原则进行简要介绍,论述了美国反垄断法对等同原则现代定位的塑造,以及美国现代等同原则的发展趋势。美国国内的等同原则整体处于收缩状态,且对等同原则的关注,已经从为权利人提供实质公平保护,演变为维护富有活力的市场竞争机制。第一章还简要回顾了中国等同原则的产生和发展,重点论述了中国的等同原则依然深受为权利人提供实质公平保护的价值观念影响,向权利人的利益倾斜明显。权利要求诞生于行政程序,行政审查的主体、思维、对具体条款标准的把握等均会对权利要求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后续等同的适用,第二章围绕等同原则的适用对行政审查中的优先权审查、修改超范围审查、三性审查、清楚条款的审查、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审查与后续等同原则适用之间的关联关系展开。论证了等同原则目前的适用状态,使得中国专利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之间的摩擦进一步加深,使得中国专利制度的制度效率降低。第三章围绕司法程序适用等同原则的困境展开论述,具体为等同原则构成要件之间的矛盾性,且与中国经济技术现状不相匹配。等同原则本身即具备强化专利权的特征,使得这一问题更为突出的是,等同侵权在中国的专利诉讼架构中被作为判决的理由,而非诉讼请求,这使得权利人从证据义务中解脱,获得了本不该获得的程序利益,进一步强化了专利权,有碍公平竞争。这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等同原则的适用,使得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摩擦进一步加深,表面看来是具体规则层面的隔阂,实质是指引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价值观并未统一。第四章围绕中国当前专利制度和等同原则的应然定位展开讨论,提出中国当前专利制度应定位于技术导流通道,在此背景下,等同原则应以国家利益为价值指引,定位于技术发达国家在中国的利益(尤其是美国)、权利人的利益、创新竞争机制的培育和维护之三元利益平衡。等同原则的功能发挥需要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合力向前,程序间的隔阂和摩擦应通过制度化的机制予以解决,因此,等同原则的重构是司法、行政、立法三位一体的重构。第五章的主要任务是提出解决路径:司法程序的重构重点在于等同原则构成要件的重构和诉讼程序的重构;行政程序可以为等同原则的重构提供助力,具体为提高行政授权标准,让更多导入中国国内的技术信息停留在公共知识层面;最后,立法应加强对处于行政闭环内的《专利审查指南》的备案审查,建立制度层面的司法权威。
二、建立和完善符合世贸规则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立和完善符合世贸规则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1)技术创新视野下网络着作权保护的困境及其破解(论文提纲范文)
一、技术创新给网络着作权保护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
(一)技术创新催生网络着作权发展机遇 |
(二)技术创新给网络着作权保护带来挑战 |
二、新技术形势下网络着作权保护困局的原因分析 |
(一)着作权立法滞后 |
(二)司法对新型着作权侵权案件难以界定着作权保护的合理边界 |
三、技术创新视野下网络着作权保护困境的破解 |
(一)网络着作权立法的完善 |
1.确立网络着作权立法完善的基本原则是要具有前瞻性,为新技术、新业态发展预留空间 |
2.立法应完善着作权权利内容以全面保护网络着作权 |
3.立法适当加大内容平台责任并赋予平台打击侵权的法定权利 |
(二)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司法保护的完善 |
1.立足国情,关注着作权产业发展 |
2.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
(1)网络环境的着作权司法保护应回归立法本意 |
(2)网络着作权司法保护应规范适用利益平衡原则 |
(3)妥善处理着作权司法保护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
3.优化着作权民事审判判赔理念,重视诉前临时措施的运用 |
4.强化互联网技术助力互联网审判,提高审判效率 |
5.加强网络着作权的刑事司法保护 |
(三)加强网络着作权的行政执法 |
(四)引入社会治理理念和手段,立足于“技术+法律”的综合治理,推进网络着作权保护 |
1.强化现代技术和先进技术手段参与网络着作权保护 |
2.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必要过滤义务的技术措施保障机制 |
3.建立和完善网络平台的多方利益主体合作机制 |
4.建构和完善网络着作权案件的多元调处机制 |
结论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及成效 |
(一)加强对创新的保护,服务创新驱动发展 |
(二)加强对公平竞争的保护,维护市场法治环境 |
(三)加强对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引导新领域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 |
(四)加强对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 |
(五)健全知识产权诉讼规则,破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难题 |
(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司法改革,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
(七)参与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
(八)加强知识产权平等保护与国际司法合作,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影响力 |
二、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
三、下一步的措施和建议 |
(7)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 |
六、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适用困境 |
第一节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出现的争议焦点 |
一、公权力介入专利许可行为的正当性之争 |
二、公权力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介入程度之争 |
第二节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出现争议的原因 |
一、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立法价值选择 |
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现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博弈 |
三、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对私法自治局限性的突破 |
第三节 体现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践中的现实问题 |
一、定价权的分配不合理导致主体间的利益失衡 |
二、缺乏完整的权利保障机制使得私权难以实现 |
小结 |
第二章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适用比例原则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法律属性 |
一、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性质 |
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与相关制度比较 |
三、公权力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的体现 |
第二节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构建可参考比例原则 |
一、比例原则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适用基础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逻辑前提 |
第三节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公权力权力限制的积极效应 |
一、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公权行为应符合比例原则 |
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公共主体的公共职能转型 |
小结 |
第三章 公权力介入型定价权分配规则的构建 |
第一节 许可费标准的法定安排阻碍专利权的优化进路 |
一、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定价效率“明升暗降”的深远影响 |
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背离了专利权限制相对封闭的发展趋势 |
三、开放许可费用标准化将加重专利权的滥用 |
第二节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定价正当机制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
一、比例原则的本质决定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定价正当机制的正当性 |
二、比例原则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定价正当机制的适用条件 |
三、比例原则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定价正当机制的具体适用 |
第三节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定价正当机制的优化和完善 |
一、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定价机制的模式选择 |
二、开放许可使用费的确定以自主协商优先 |
三、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定价正当机制的社会保障 |
小结 |
第四章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多重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 |
第一节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权利实现的困境 |
一、困境表征为公权保护私权实现的正当性 |
二、多重权利保障机制可有效保障私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
第二节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多重权利保障机制的合比例性审查 |
一、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多重保护的目的性审查 |
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多重权利保障机制的手段审查 |
三、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多重保护的“手段-目的”的均衡性审查标准 |
第三节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
一、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异议程序 |
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
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的政策分析:环境-价值-行动者的维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与重难点 |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的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的阐释 |
一、数字网络空间的起源、特征与影响 |
二、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的演变 |
三、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的功能 |
第二节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的理论基础 |
一、数字治理理论 |
二、政策网络理论 |
三、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的分析框架:环境-价值-行动者 |
一、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分析的关键变量 |
二、知识产权政策分析中环境、价值、行动者具体含义 |
三、知识产权政策的分析框架:环境-价值-行动者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的文本分析:环境-价值-行动者 |
第一节 中国知识产权政策文本演变 |
一、知识产权政策文本的相关统计 |
二、知识产权政策文本的内容演变 |
三、知识产权政策文本的演变特征 |
第二节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中国知识产权政策文本编码 |
一、知识产权政策文本中的环境关切 |
二、知识产权政策文本中的价值内涵 |
三、知识产权政策文本中行动者构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的环境分析 |
第一节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环境需求 |
一、发展有序的经济环境 |
二、组织协调的政治环境 |
三、多元包容的文化环境 |
四、全球融入的外部环境 |
第二节 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环境的现实束缚 |
一、原始创新动力薄弱 |
二、双轨保护衔接失灵 |
三、创新激励文化匮乏 |
四、国际规则有失公平 |
第三节 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环境现实束缚的成因 |
一、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尚未完善 |
二、产权管理未能充分协调统一 |
三、产权文化构建存在诸多阻碍 |
四、全球产权竞争牵涉各国利益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的价值分析 |
第一节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价值追求 |
一、促进知识创新 |
二、保护私人权益 |
三、维护公共福祉 |
第二节 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的价值冲突 |
一、政策实施之中的价值位序难题 |
二、有违价值初衷的政策设计风险 |
三、缺乏清晰统一的政策价值共识 |
第三节 中国知识产权政策价值冲突的成因 |
一、对政策价值本质缺乏全面认识 |
二、政策的更新滞后于时代的发展 |
三、政策价值的话语体系尚未建立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的行动者分析 |
第一节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行动者的善治网络 |
一、知识产权政策网络中具体的行动者类型 |
二、知识产权政策网络中行动者的善治结构 |
三、知识产权政策网络中行动者的善治要素 |
第二节 中国知识产权政策行动者的现实困境 |
一、政策网络内部未能充分协调 |
二、政策网络间互动存在偏差 |
三、政策网络运转欠缺有效性考察 |
第三节 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网络困境的成因 |
一、政策参与的角色认知与能力有待提升 |
二、政策网络缺乏持续且深入的交流合作 |
三、政策参与中缺乏多元有效的配套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基于“环境-价值-行动者”框架的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的优化路径 |
第一节 营造合适的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环境 |
一、完善市场秩序,维护创新基石 |
二、优化整体治理,加强部门协作 |
三、致力生态培育,涵养产权观念 |
四、注重利益协调,强调合作共赢 |
第二节 构建合理的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价值 |
一、加强理论建设,建立明确的知识产权政策价值体系 |
二、强调价值引领,优化政策举措与时代发展间匹配性 |
三、重视价值传播,形成并推广政策价值中国话语体系 |
第三节 培育合格的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行动者 |
一、明确政策网络角色,增强彼此协调互动能力 |
二、塑造网络信任氛围,推进对话与合作常态化 |
三、建立多元配套机制,保障政策网络有效运转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调适内容 |
二、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多元追求 |
三、知识产权政策划时代发展的现实问题 |
四、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创新 |
附录 |
知识产权政策文本汇总 |
知识产权政策府际网络行动者访谈问题 |
知识产权政策专业网络行动者访谈问题 |
知识产权政策生产者网络行动者访谈问题 |
知识产权政策参与调查问卷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后记 |
(9)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四十年:回顾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对制度的回顾:从艰难缔造到发展壮大———中国知识产权法治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
(一)历史视角下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制构建 |
1. 从无到有 |
2. 从被动到主动 |
3. 从单薄到丰富 |
(二)对“创新”和“效率”的渴求———强力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 |
1. 知识产权“分别管理”向“二合一”“三合一”模式转变 |
2.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手段与科技创新成果的结合 |
3.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思路与“效率”价值的呼应 |
(三)国际规则与中国特色的结合———“双轨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
1.“双轨制”保护模式的建立背景 |
2.“双轨制”保护模式的运行成效 |
3.“双轨制”保护模式的发展思路 |
4.“双轨制”保护模式的完善空间 |
二对理论的审思:从坚持传统到兼容并蓄 |
(一)从民法中来,到民法中去———知识产权与中国《民法典》 |
1. 知识产权与民法的渊源 |
2. 知识产权走进中国《民法典》 |
(二)私法自治与公权力的介入———知识产权是重要的市场竞争工具 |
1. 知识产权的竞争法调整 |
2. 知识产权的内部限制与外部规制 |
三对未来的展望:从微观创新到宏观战略———科技浪潮与世界潮流下的中国知识产权事业 |
(一)知识与信息带来的挑战———知识共享与科技成果权利化的边界 |
1. 人工智能 |
2.3D打印 |
3. 大数据 |
(二)全球视野下的民族复兴与国际挑战———国家战略与国际竞争中的知识产权 |
1. 知识产权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
2. 知识产权与“一带一路”倡议 |
3. 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区战略 |
四结语 |
(10)司法与行政二元体系下专利等同原则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概念界定 |
(一)权利要求解释与等同原则之间的关系 |
(二)本文讨论中涉及的专利 |
(三)等同原则的定义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综述 |
(一)等同原则的介绍性研究 |
(二)等同原则构成要件及其限制性原则研究 |
(三)等同原则与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关联关系研究 |
(四)行政程序与等同原则的关联研究 |
(五)美国等同原则研究现状 |
五、研究框架与方法 |
第一章 等同原则概述 |
第一节 等同原则在美国:从权利到竞争机制的一部分 |
一、反垄断法影响下的专利法 |
二、市场竞争视角下的等同原则:从公平保护到竞争机制下的限制 |
(一)1890 年之前的等同原则:自然权利说主导下的“实质性改变”标准 |
(二)1890-2000 年:利益平衡理念下的等同原则 |
(三)2000 年后:竞争机制保护与促进理念下的等同原则 |
(四)对等同原则的进一步限制:权利要求妨害原则 |
第二节 等同原则在中国:根深蒂固的自然权利说 |
一、法律阙如下的司法适用(1985 年-2000 年) |
二、司法解释框架下的广泛适用(2001 年-2008 年) |
三、等同原则的体系化(2009 年-至今) |
第三节 等同原则功能与价值再思考 |
一、等同原则需回应中国潜在创新主体的现实需求 |
二、等同原则对后生技术的捕获能力 |
第二章 行政审查与等同原则的适用 |
第一节 优先权审查(先申请制度)与等同原则之间的摩擦 |
一、优先权成立要件 |
二、等同原则对优先权制度(先申请制度)的突破(中国) |
三、等同原则突破优先权制度后的利益归属 |
第二节 修改超范围审查与等同原则的摩擦 |
一、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依据和方式 |
二、等同原则对修超范围审查之突破(中国) |
三、等同原则突破修改超范围后的利益归属 |
第三节 三性审查为重点的行政程序未夯实等同适用的基础 |
一、三性审查的本质 |
(一)布莱恩·阿瑟(W.Brian Arthur)的技术本质论 |
(二)三性审查的过程 |
(三)检索客体的表达:在专利分类体系中寻找位置 |
(四)解构发明构思 |
二、三性审查在适用等同原则时的价值 |
三、被特别强调的三性审查扭曲了适用等同原则的基础 |
第四节 清楚、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审查未夯实等同原则的适用基础 |
一、技术层面的清楚不能满足等同原则的适用前提 |
二、流于表面的功能性技术特征审查不能满足等同原则的适用前提 |
第三章 司法领域等同原则适用之现实困境 |
第一节 逻辑上无法自洽的构成要件 |
一、等同原则构成要件与新颖性/创造性标准的混淆 |
二、司法的迂回适用 |
第二节 未真正适用过的侵权行为日时间基点 |
一、侵权行为日为时间基点的意义及现实适用 |
二、以侵权行为日为时间基点使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无法配合 |
第三节 等同原则适用客体的主观性 |
第四节 较相同侵权享有更多程序利益的等同原则 |
一、免除了举证责任的等同侵权之诉 |
二、免于举证的等同原则对专利民事诉讼模式的挑战 |
第四章 等同原则的应然定位 |
第一节 国际专利体系下发达国家技术优势的利益实现 |
一、建立道德优势 |
二、TRIPS条约/TRIPS+(TRIPS plus)掩护下的贸易 |
三、建立在技术优势上的专利掠夺 |
四、日本的选择:将专利制度作为技术导流通道 |
第二节 中国专利制度的技术导流功能不足 |
一、创新与专利权的关系被扭曲 |
(一)国家创新体系的网络化、非线性化特征 |
(二)单向思维主导下的中国专利制度 |
二、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合力不足 |
(一)功利主义价值观指引下的行政程序 |
(二)自然权利说主导下的司法程序 |
三、重视技术信息导入、传播功能 |
(一)技术信息导入、传播的必要性 |
(二)美国在科技领域的引领地位 |
(三)中国的务实选择 |
第三节 技术导流通道下的等同原则 |
一、中国等同原则下的三元利益平衡 |
二、助力市场良性竞争机制塑造的等同原则 |
第五章 等同原则的重构 |
第一节 司法程序中的重构:等同原则的自身重构 |
一、消除等同原则构成要件之间的矛盾性 |
二、去除等同原则对后生技术的捕获能力:以申请日作为等同判定的时间基点 |
三、等同原则应回归辅助地位,回归民事诉讼程序 |
(一)等同原则应归于辅助地位 |
(二)等同侵权应限于权利人的请求 |
(三)权利人应对等同的范围举证证明 |
第二节 助力等同原则重构的行政程序 |
一、提高创造性标准 |
二、重视说明书的技术信息教导作用 |
(一)严格限制功能性技术特征的使用 |
(二)对专利法第 26 条第 4 款法律价值的回归 |
第三节 立法层面对等同原则的重构 |
一、建立《审查指南》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 |
(一)《审查指南》的本质 |
(二)《专利法》司法解释体现了立法目的 |
(三)让立法审视行政闭环中的《审查指南》 |
二、向专利行政程序导入司法权威:建立司法判例行政参考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已发表或录用的论文 |
四、建立和完善符合世贸规则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论文参考文献)
- [1]技术创新视野下网络着作权保护的困境及其破解[J]. 冯晓青,刘政操.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06)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1年10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J]. 周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07)
- [3]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J]. 易继明. 知识产权, 2021(10)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N]. 周强. 人民法院报, 2021
- [5]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D]. 习祎静. 西北大学, 2021
- [6]专利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研究[D]. 赵雁. 中国政法大学, 2021
- [7]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研究[D]. 卜红星.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8]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的政策分析:环境-价值-行动者的维度[D]. 万正艺.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9]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四十年:回顾与展望[J]. 宁立志,王宇. 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研究, 2020(01)
- [10]司法与行政二元体系下专利等同原则的重构[D]. 黄丽君.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