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高等法律教育中“法律实验室”的设置(论文文献综述)
胡燕[1](2021)在《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职法律事务专业中的应用研究》文中指出中职法律事务专业作为培养我国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阵地之一,承担着培养我国基层法律人才和辅助性法律人才的任务。然而随着法律职业准入资格门槛的提高,中职学校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就业越发困难。同时,当前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在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培养上存在一些问题,如课程设计重理论轻实践、缺乏专业特色;教学形式以教师“填鸭式”课堂授课为主,内容枯燥,上课效果不好;以就业论英雄,不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责任心等,导致中职学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难以满足社会需要。因此,为更好的满足当前社会需求,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应探索新型教学方式,提升学生法律职业综合能力,培养既具有较好法律理论知识又具有法律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诊所式法律教育以学生为主体,让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与帮助下,依托法律诊所为真实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从而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拉近了中职教育与社会需求的差距,缩短了学生与社会的距离,符合当前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本文拟通过将“诊所式法律教育”引入中职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学,提升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养,促进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更好的发展。本文导论部分介绍研究的背景、意义等,同时介绍了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为本文的写作提供理论依据。第一部分介绍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念、特点及理论基础,分析了诊所式法律教育具有以学生为中心、真实性、实践性、应用性等特点,其具有的上述特点,符合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第二部分基于对中职法律事务专业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师资、职业技能需要等现实状况进行调查分析,指出在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具有现实的需要和实践价值,并结合实际对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应用的可行条件进行分析。第三部分结合中职法律事务专业现实情况,探索构建适合中职学校法律事务专业应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基本结构及评价体系。第四部分在论文前述内容的基础上,分析了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应用诊所式法律教育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第五部分为以法律咨询服务为切入点开展模拟诊所训练,旨在为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职学校实践应用提供参考。
崔伟春[2](2021)在《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中研究说明在当今时代,法学教育在一个国家或者社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法学界的教育程度影响着法学界人才的优劣,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法学教育还未得到完善,并且也未曾得到人们的重视。直到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和法学教育都在不断提高,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法学教育方面得到了更多的重视,培养了一大批的法律人才,同时我国也形成了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但在新的形势下,在面临复杂的国际以及国内环境中,我国的法学教育体制还未健全,因此,我国仍需不断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培养法律人才,改善我国的法学教育体制,以满足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1]。
王健[3](2021)在《法学本科专业的若干基本概念》文中研究说明法学本科专业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是实施法律专门人才培养最有代表性的一项教育制度。学科和专业是关系密切的两个概念。学科是知识分类概念。专业是人才培养概念,是知识分类概念实际运用于知识传递活动的结果。一个学科可以成为一个专业,但一个专业往往由若干学科交织组成。"法学本科"沿袭了晚清以降现代学制系统当中法学教学制度的传统,内涵明确而稳定,通常以高中毕业为起点。作为高校组织运转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突出体现了专业的组织性、计划性、系统性等特征,集中反映了法学本科专业概念的内涵。当前法学本科教育的管理体制、机制、规模、结构、效益以及如何认识和借鉴外国模式等问题仍需探索和改进。
徐刚[4](2020)在《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对于研究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及其思想渊源,丰富中国法律思想史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中国现代法律教育起源于近代中国在移植西方法律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性变革,初步形成于国民政府制定法体系完善后的30年代末期。孙晓楼是中国第一位系统研究近代法律教育,并出版国内第一本法律教育专着《法律教育》的法学家,被吴经熊誉为“研究法律教育的开路先锋”,被美国学者康雅信(Alison W.Conner)誉为“出色的法律教育家”。《法律教育》涵盖了法律教育领域里的几乎全部内容,包括法律教育之意义和目的、两大法系法律教育之比较、师资队伍与设施保障、入学条件与课程设置、法学研究方法与法律实践教学、法律夜校与法律研究院等。因而,有学者认为孙晓楼是民国时期“专门法学教育体系”的建构者,并在“中国法学史上具有开创性地位”。研究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形成背景、理论体系、实践过程、作用发挥、历史价值等方面,对于当今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具有较强的启发和借鉴意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我国法学教育正面临新的历史机遇与挑战:如何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如何走以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如何创新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如何廓清跨学科知识体系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影响等。孙晓楼正是在类似的时代更迭、论争不断的历史背景下,建构出全面系统的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其探讨和论证过的内容有:法律教育肩负着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的政治责任;在法律国际化过程中如何保持好本国法律教育的民族性、社会性;法律人才应当时刻关注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主张从最开始的提高入学资格入手,到培养环节中以高水平教授、完善的教学设施条件,来共同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等。论文综合运用了文献分析法、法律社会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系统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系统探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产生背景,包括法制环境、地域背景、学术氛围以及个人因素。“自主性”特征明显的国民政府法制建设,在建成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具有中国品质的近代法律体系后,更加需要一批既深谙西方法律文明,又从小熏陶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下的本土法学家来深入推进法制建设。他们不但能更好地适应法律自主性变革,而且能更加有力地强化法律变革的自主性。阻碍民国司法独立的掣肘性因素在于法律人才的匮乏,此外,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也需要更多的法律人才充实进新式司法机构和运转司法。时代最前沿、中国最开放、经济最发达的大上海,吸引了大批法科留学生留沪工作和优秀律师执业团体的形成。他们共同成为私立法政院校的优质师资,客观上促进了上海法律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接受过西式法律教育并于20年代崭露头角的第二代法学家,不但能够运用西方法律去改造中国传统法律,将汉语语境下的中国法律推向一个新高度,而且经常性地开展法律思想大讨论和多领域的法律实践活动。孙晓楼长时间倾注于东吴法学院教书育人,精心编纂两期法律教育专号,也深受东吴师生法律教育思想的启发和影响,通过自己的精深研究,系统化的法律教育思想得以最终形成。深刻阐释了孙晓楼关于法律教育的主要思想理念。任何理论体系必然都有其独有的思想理念作为指引,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自不例外。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源自于对民国大学教育存在的空谈式的理论教育、士大夫式的绅士教育、功利式的个人主义教育、盲从式的洋化教育等问题的关注和改进。关于法律教育的意义,他认为关系到国家法治的前途,并希望办理中国高等教育的人能特别注意到,因不切国情而妨害国家民族性发展的大学教育中的问题;希望办理法律教育的人能将法律教育当作一项事业,杜绝短期功利思想和行为;希望法学界注意到法律教育研究的重要意义,尽心竭力地研究法律教育。关于法律教育的目的,他认为是训练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关于什么是法律人才,他认为要具备法律学问、法律道德、社会常识。针对当时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知识轻实践、对外国理论缺乏甄别、对德育重视不够、对社会科学研究不足等问题,提出了推行理实并重制、改革课程体系、编写优质教材、改变讲授方式、加强品行培养、增强对理论法学和社会科学的学习研究等具体举措,对于当今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依然具有较多启示意义。重点研究了孙晓楼关于民国法律教育的制度设计。孙晓楼从法律国际化进程中的民族化、理实并重制、法律研究方法、法律课程编制等四个方面,对民国法律教育进行了制度设计。在法律国际化进程中,法律教育要立足本民族文化和本国社会实际,为本民族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在比较借鉴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法律教育优点的基础上,来改善中国法律教育。理实并重制,既有法律人才培养不适应废除领事裁判权需要和为缓解法律张力而培养具有较高司法智慧、司法技巧的法律人才等历史背景,又有以例案研究等四点关键之举来实现理论学科和实验学科相配合等系统内涵,具有较强的历史进步性。偏于理论的、狭义的、分析的研究方法存在通病,而在社会法学派崛起之后,法律的研究方法出现倾向于实际的、广义的、功用的研究之趋势。在详细考察12所国内外着名大学法律课程的基础上,不但研究得出沿用至今的课程编制五项原则,而且提出应添设法律伦理学、会计学、理论法学等三门课程的观点,切实针对时弊,符合当时历史阶段要求,至今仍具颇多启发意义。深入研究了孙晓楼关于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控制。孙晓楼从作为人才培养质量初始环节的入学门槛把控、作为人才培养质量关键的高水平教授、作为人才培养质量支撑保障的设施设备等三个方面对法律人才培养进行质量控制。受美国和东吴法学院“精英化”法律教育的影响,针对不合格学生充斥法律学校的时弊,提出一方面要限制学生人数,来达到以重质不重量的原则去选择人才和方便教师集中培养学生的效果;另一方面以提高入学资格来代替延长学习年限,保证学生在学习法律前应当修完9门基本科目。主张教育部限制学生人数的整顿措施,应当考虑各个学校的历史、已往的成绩、不同学科的强弱程度、学校本身经济情况等因素,避免一刀切。针对位置不稳、四处兼职的教授现状,主张以身许学的专任教授是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要通过俸给的提高、位置的保障、课目的限制、时间的限制和生活的改善,来崇养“国士式”教授。法学图书馆、模型法庭、讨论室、法律救助社是保障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必要设备支撑。着重研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实践展开。孙晓楼在担任东吴法学院副教务长、朝阳学院院长时期的法律实践,既是其法律教育思想的折射与印证,又是其实践智慧的充分展现。以论着的形式阐释比较法研究令人信服的理由,试图说服政府减少对东吴法学院比较法教学的干预,并指出比较法研究之根本目的在于改善中国法。特色鲜明的比较法教学给东吴法学院带来了充足的生源、良好的就业、星光闪耀的律师群体和司法官群体等巨大实际效益。长期在一批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群体指导下的东吴模型法庭课程,克服了长期理论灌输之弊病,训练了学生法律推理、法律论辩等方面的实践能力,对东吴法学院法律教学提供了莫大的帮助。担任朝阳学院院长期间,积极推行理实并重制,聘请司法经验丰富的法学家组成司法组教务委员会,引进模型法庭并适当增加比较法课程,补强了朝阳学生短于法律实践的弱项。孙晓楼是在中国添设法律研究院的最早极力主张者之一,也阐释了法律夜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应当存在的理由及改进对策。全面研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价值。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具有深厚的学术价值、深刻的历史价值和深远的当代价值。与同时代主要法学家相比,孙晓楼从推动和实现国家法治的高度出发,以更加宏大的系统性思维站在理论建构者的视角,综合运用比较法等研究方法,全面建构民国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参加国民政府教育部修订法律学系科目表工作,对在全国范围开设法学基本科目必修课、比较法课程以及遵循其主张的课程编制五大原则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法律教育思想对朱家骅任教育部长时期的宏观法律教育政策产生了不少启发和影响。担任东吴法学院副教务长时期,始终坚守比较法教学,积极推动模型法庭和图书馆建设。抗战期间担任朝阳学院院长,克服筚路蓝缕的办学困境,竭尽所能地四处聘来阵容齐整的高水平教授队伍,实行严格的学分制度、考试制度和奖惩制度,取得了招收法科研究生的新突破,取得了丰硕的办学治校成果。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对于进一步明确当今法学教育宗旨和定位,如何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如何构建法学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如何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如何开展好跨学科教育,如何将法律伦理学有机融入课程体系,如何改进法学研究方法和实践性教学等方面,都具有较多的经验启示和较强的借鉴意义。
邹佳颖[5](2020)在《PBL教学法在中职法律教育中的应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提高职业教育质量,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形成中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1)明确了我国职业教育要培养学生学会自主获取新知、分析并解决问题等实现终身发展的能力,这无疑给我国中等职业学校的法律教育带来了生机。党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中职学校作为培养我国未来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产业大军的重要阵地,加强中职学校的法律教育至关重要,通过法律教育以培养中职学生的法治意识,促进法治校园的建设。但当前我们也面临挑战,中等职业学校虽然开设《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进行法律教育,但基于传统教学方法的讲授,教学效果差强人意,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校园违法违纪行为时常发生,长期以往,不仅不利于中职学生的个人发展,甚至会危害社会。运用何种教学方法来开展中职法律教育成为当前学校、社会甚至国家共同关注的问题。PBL教学法作为近几年被广泛推广与运用的新型教学方法,其在教学中有效地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深层次能力的教学理念符合当前中等职业学校对于法律教育的要求,本文从中等职业学校法律教育的现状出发,特此尝试将PBL教学法与中职法律教育相融合,将新型的PBL教学法引入法律课堂进行教学改革,注重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同时提升学生的能力,促进中职生未来的发展,以此来完善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建设。本文通过大量的文献搜集与教学实践展开研究,绪论主要论述论文研究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意义所在、研究方法以及论文新意。第一部分是对PBL教学法进行认识介绍,第一节是对PBL教学法的起源与内涵进行分析,第二节分别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人本主义学习理论、合作学习理论、发现学习理论的角度分析PBL教学法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在理论上分别从教师、学生、教学方式、教学评价四个方面分析中职法律教育对PBL教学法的目标定位。第三部分是全文的重点内容,基于前两部分的理论研究,从实践上开始探索中职法律教育中的PBL教学课例应用,以第十二课第一框“维护劳动权益”为例,将PBL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进行对比分析,探索PBL教学法的实际教学效果。第四部分结合教学实践进行反思,研究发现PBL教学法有利于中职法律教育的教学应用,值得推广,但同时在学生、教师、学校三个层面存在不足。第五部分结合PBL教学法在中职法律教育中存在的不足提出解决对策,不断完善PBL教学法在我国中职法律教育中的应用,增强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贯彻落实依法治校理念,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
司文超[6](2020)在《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治素养是基本的思想政治素质,也是大学生综合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素养不仅与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密切相关,而且是大学生学习生活、走向社会的现实需要。大学生的法治素养是全民法治素养的代表与缩影。培育大学生的法治修养,能够为全民法治素养的提高积累经验、打下基础,这既是培育德法兼修、全面发展的时代新人的题中之义,也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课题,更是关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的重要实践问题。这也就意味着大学生法治素养的培育不仅是理论探讨,而且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因而本文紧紧抓住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实践性,从实践出发,但不迷失在纷繁的调查分析数据中,而是加强理论思考,回到理论建设的路径上来。本文由绪论与正文五章构成。在绪论部分,本文分析了目前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研究的贫乏状况。目前,关于法治素养培育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停留在法治知识教育层面,而更为重要的思维层次,探讨还显得十分薄弱。要使大学生法治素养真正得到提高,必须在思维意识层面发力。另外,关于法治素养培育的研究,缺乏聚焦性,针对大学生群体的更不多见。而且,法治素养培育具有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特点,目前的研究大多涉及一个方面,这就束缚探讨不能深入。因而本文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使用文献、案例、调查、实证相结合的方法,运用多学科知识背景,努力做到研究可靠、理论深入、措施有效。第一章是大学生法治素养的内涵及其培育的特征和功能。这部分属于理论研究,任何调查与实践的有效开展都必须有正确的理论指导。本章的目的即是厘清大学生法治素养的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开展进一步的调查研究。本章将大学生法治素养的概念拆分为要素、结构与属性三个部分。重点区分法治素养与近似概念之间的关系,以理清本研究中法治素养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在此基础上,将大学生法治素养概念中的要素进一步细化,并进而阐述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主要特征。同时,从个体与社会两个角度,探讨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在维护正当权益、促进德法兼修、保障全面发展、推动法治建设等方面的功能。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属于理论范畴,培育特征及功能则是理论与实践沟通的桥梁。第二章对目前大学生法治素养状况及其培育现状进行分析。本章建立在对概念的准确把握之上,以界定概念的诸种要素为维度,对大学生法治素养的现状进行分析。本章首先对调查研究的路径与过程进行说明,以便对调查数据的来源和可靠性有更好的把握。本章基于《中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发展报告(2014-2019)》连续6年调查数据以及国内25所高校大学生法治素养专题调查数据,试图以统计学与社会学方法进行分析,呈现大学生法治素养的真实貌态。接着,研究从对大学生法治素养的总体数据调查转入案例调查,选取有关省(区、市)和高校与法治素养培育密切相关的案例61个,展示了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有益探索,通过对案例的归纳分析,获得诸多经验启示。第三章是对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因素的分析。本章从前一章的现象归纳转入问题分析,从调查数据中发现当前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存在的问题。本章还选取了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的10个典型案例,通过反面案例的分析寻找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应着力破解的难点:德法兼修、协同联动和供求匹配。本章进一步分析归纳出影响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多种因素,在此基础之上构建了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结构方程模型,并进行了解读分析。本章基于问题来抓住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关键因素和难点瓶颈,并通过模型来可视化呈现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因素影响关系。第四章研究新时代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理念及其工作目标与体系。首先从“融入、引领、创新、协调、联动”等五个方面对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理念进行阐释,以理念引导具体的培育措施。之后,提出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工作的五个主要目标,明确法治素养培育工作的努力方向。在此基础之上,本章又归纳出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工作体系的主要内容,述及的七个子体系既构成了大学生法治素培育工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为下一步的机制建设和途径拓展奠定基础。第五章是构建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机制与途径。本章重新回到理论思考的路径,将本文对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思考提升为一种长效机制。本章中,笔者以三个相统一的原则为出发点,将对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机制具体化为五个方面。从法律课堂教学、法治社会实践、网络法治教育、校园法治文化、法治工作队伍以及法治教育合力等方面论述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重要途径。这几个途径是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机制的进一步具化。本章的目的就是在前一章培育工作框架的基础上,使大学生法治素养的培育举措更为丰富和具体。
李宜芯[7](2020)在《维多利亚时期英国大学组织变革的文化逻辑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大学组织变革的实质就是在外在环境与大学传统之间寻找动态平衡。然而,一些研究却对于大学传统的、习俗的、象征的方面不甚重视,在论述中只注重事实的描述而忽略了对大学价值、大学精神的探讨,大学在本质上是文化的场域,文化性是大学的内在属性,也是大学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特性及其组织变革的动力与归依。在这个意义上,本研究关注大学组织变革的文化逻辑,并不是否定政治、经济条件对大学组织的重要或决定性影响,而是将政治、经济的逻辑纳入到更加深刻与复杂的文化场域中来探讨大学组织变革的内在规定性。维多利亚时期英国大学组织的变革行为无论在宏观的府学关系、中观的管理体系、微观的学科演化亦或是观念方面的转变都为探讨文化如何影响变革的议题提供了丰富而具有启发的样本。因此,本研究在对相关文献和概念进行总结与分析的基础上,以组织变革理论和大学组织文化理论为理论基础,以历史与逻辑的统一为方法论,运用历史文献法、比较研究法在与相关教育事实对话的过程中较为系统地形成了以学术文化为核心、制度文化为桥梁、社会文化为模塑的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强化的文化生态复合体作为大学组织变革文化逻辑的分析框架,主要获得以下研究发现:第一,主要由学科文化、院校文化组成的学术文化逻辑是大学文化选择与创造功能得以达成的核心组织特质和要素。维多利亚时期,科学文化用开放理性的、抽象的、价值无涉的、可验证的、带有功利性的文化特质逐渐取代了宗教的、具体的、非生产的传统学术文化。学科文化的演进经历了文化的边缘与主导、文化的冲突与融合、文化的筛选与整合、文化的生成与积累、文化扩散与转换五个阶段,具体表现为知识典范的科学化、科学与人文的协作、学科体系多样演化、专业知识系统化、科研成果得以运用五点。院校文化体现为四个方面,分别为,传统院校文化失范所引起的古典学院制褪色,学生社团成为导师制以外的启蒙活动,教学与科研的结合是文化涵化的结果,办学模式的变迁与认同暗含着文化代沟。第二,制度文化逻辑是源于制度又高于制度的价值和行为方式,属于一种“中介逻辑”,是大学组织内部整合功能与外部适应功能之间的桥梁、纽带、过渡与催化剂。维多利亚时期大学组织变革的制度文化从“内”学术文化到“外”社会文化的逻辑划分为以下三个层次:首先,以学术为局面的学院、以学科内在逻辑为格度,大学基层组织建构了二者共存的文化差序格局;其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在日益增加的管理活动中产生了文化差异,大学采用分权治理移置差异、通过校长角色弥合差异,从而在决策流程中实现了学者作为主体的言说;最后,“程序先于权利”、“恰当援引先例”是英国大学法人制的文化内涵,这一时期公司法人的演进和信托制的延续为新大学的建立提供了法理上的正当性,古典大学按照皇家调查——议会立法——大学修章的程序依法改革。第三,社会文化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强大的历史惯性以及与经济、政治发展的不平衡性,可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高等教育的发展。维多利亚时期的绅士文化彰显了英国悠久的民族性格,涵盖或部分吸收其它文化形式。从直接作用来讲,作为一种道德追求的绅士文化,引领了大学对社会责任的思考,表现为学者展开有关自由教育辩论和推进大学推广运动;作为一种目标导向的绅士文化,是城市学院不断前进的时代动力;从间接作用来讲,作为一种制约因素的绅士文化,既是英国大学渐进式发展的保障机制,也导致了城市学院的“学术漂移”、学术金本位困境和世俗政府的有限关注。换言之,在多维文化利益场境的影响下,大学文化自觉是维多利亚时期英国大学组织变革的内生动力,与此同时,大学组织变革也引领了社会与民族文化的进步。大学组织变革的“本然”也在文化的视野下得以明晰。
吴子颜[8](2020)在《索尔斯坦·凡勃伦高等教育思想研究》文中认为索尔斯坦·邦德·凡勃伦(Thorstein Bunde Veblen,1857-1927)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着名的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有闲阶级论》一书奠定了他制度主义经济学创始人的地位。凡勃伦还是一位高等教育思想家,他的高等教育思想结合了制度主义经济学的相关思想和内容而具有独特性且内涵丰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文以凡勃伦高等教育思想为研究对象,对凡勃伦高等教育思想进行了剖析和研究。凡勃伦高等教育思想的形成与他的个人经历和所处的社会环境具有密切的关系。从卡尔顿学院毕业的凡勃伦先后在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耶鲁大学、康奈尔大学求学,并在芝加哥大学、斯坦福大学等大学任教,这段学习和工作经历对凡勃伦高等教育思想的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凡勃伦在芝加哥大学任教的14年。内战后到20世纪初,美国工农业的快速发展、垄断资本的诞生、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凡勃伦高等教育思想诞生的土壤。凡勃伦关于本能和习惯的认识构成其高等教育思想的哲学基础。凡勃伦高等教育思想主要内涵有四个部分,他分别探讨了大学的使命、高等教育管理、教师和学生、职业教育。凡勃伦认为大学的使命在于探索高深学问、进行科学与学术研究、开展研究生教育。在大学管理方面,凡勃伦对世俗化董事会进行批判,对新型大学校长表示不满以及对商业化管理体系表示担忧。在教师和学生方面,凡勃伦强调教师的主要职责是科研,教师的聘任和晋升应该以科研能力为基准,学生的职责则是自主学习,大学应给予学生更多自由,师生之间应该保持师徒关系。在职业教育方面,凡勃伦认为职业教育不是大学的一部分,职业教育的未来发展路径是彻底与大学分离、自成体系,并对专业学院进行了批判。凡勃伦高等教育思想内涵丰富,他强调了大学科研的重要性、强调了大学管理应该遵循大学的理念并敲响了商业化腐蚀大学的警钟,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理论基础不够充分、对大学类型认识不够全面的不足之处。除此之外凡勃伦高等教育思想还对我国的高等教育产生了一些启示。
菲利普·G.施拉格,赵鑫[9](2019)在《慕课和法律教育:有价值的创新还是令人沮丧的灾难?》文中研究表明慕课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开放式在线课程,近年来慕课在教育领域颇受欢迎并迅速发展。当前多数慕课都免费提供给参加课程的人,一些慕课公司正试图推广学分制慕课,为营利性公司创造可观的收入利润,并为资助在线课程的非营利性大学提供补偿和新的收入。但学分制慕课遇到了很多阻力,其中包括对学生测试和评分的质疑以及对慕课课程教学质量的质疑。放眼法学教育,慕课已经在法律领域占有了一席之地,但慕课教育模式能否实现法律教育的目标仍然是个未知数。慕课对法律教育的影响可能有三种模式,大部分法学院可能会全力抵抗慕课,精英式的法学院也可能通过慕课服务几乎所有的法律系学生,又或者法学院可以通过参考慕课、降低法律教育的成本存活下来,甚至可以继续提供三年制教育的学位。法学院面临的规模缩减危机并不是慕课造成的,任何大学都应该反思如何将传统法学教育与慕课结合起来,而不是放任传统的法律教育体系崩溃。
阿不都米吉提·吾买尔[10](2019)在《诊所式法律教育改革探析》文中提出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法学院校的一种法律教学新型课程,并且已经在我国法律教育中兴起,但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教学形式面临着教学理论上的纷争以及教学实践中的困境。针对当前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困境,高校需要通过构建双重法律教育培养目标体系,利用社会资源,充实师资力量以及建立动态多元教学评价体系来应对,以发挥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效用。
二、试论高等法律教育中“法律实验室”的设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高等法律教育中“法律实验室”的设置(论文提纲范文)
(1)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职法律事务专业中的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1.文献分析法 |
2.问卷调查法与访谈法 |
3.比较法 |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概述 |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界定 |
1.诊所式法律教育概念 |
2.诊所式法律教育特点 |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基本原则 |
1.以学生为主 |
2.实践性原则 |
3.经济性原则 |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理论基础 |
1.人本主义的学习理论 |
2.实践性原理 |
3.建构主义学习理论 |
4.自主学习理论 |
5.基本需要理论 |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职法律事务专业中的实践价值 |
(一)中职法律事务专业的现状调查 |
1.中职法律事务专业教学现状 |
2.中职学校法律事务专业专任教师情况 |
3.中职学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就业岗位与职业能力分析 |
(二)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应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
1.满足中职教育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需要 |
2.弥补中职法律实践教学的不足 |
3.改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现状 |
4.满足新生代学生群体学习的需要 |
5.提高中职法律专任教师教学积极性 |
(三)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应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可行性 |
1.国内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 |
2.兼容其他法律实践性教学方法 |
3.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形成 |
三、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应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内容体系 |
(一)教学目标 |
(二)基本结构 |
1.法律诊所设立模式 |
2.学生的选择 |
3.教师的确定 |
4.诊所式法律教育流程 |
(三)评价体系 |
1.教师综合评价 |
2.学生自我评价 |
3.小组成员评价 |
4.社会评价 |
四、应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问题与对策 |
(一)应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问题 |
1.中职学校应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条件不完善 |
2.诊所式法律教育案件来源有限 |
3.学生准备不充分 |
4.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 |
(二)促进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职学校发展的对策 |
1.开源节流,多渠道解决经费短缺问题 |
2.多管齐下,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
3.多元合作,全方位解决案源有限问题 |
4.严格选拔,挑选合适的学生参与实践 |
5.加强立法,确保学生的“准律师”身份 |
五、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设计案例——张某离婚纠纷法律咨询模拟训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一)教学方法单一,教学手段落后 |
(二)法学学位设置层面与法学办学问题 |
(三)法学教育规模与教育质量层面 |
二、我国法学教育体制改革思路 |
(一)改变传统教学方式,理论结合实践 |
(二)法学学位设置层面 |
(三)重新定位法学教育的目标 |
(四)构建完整的法学实验室教学平台 |
三、结语 |
(3)法学本科专业的若干基本概念(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学学科与法学专业 |
二、法学本科 |
三、不同视角下的法学本科专业 |
四、法学本科专业的内涵 |
五、余论:关于法学本科专业的存废之争 |
(4)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产生背景 |
第一节 法制环境: 制定法体系的完备和司法改革的推进 |
一、制定法体系的完备 |
二、司法改革的推进 |
三、小结 |
第二节 地域背景: 时代最前沿、中国最开放、经济最发达的大上海 |
一、近代上海与法学留学生 |
二、近代上海与私立法政院校的发展 |
三、近代上海与律师职业团体的形成 |
第三节 学术氛围: 第二代法学家的成熟与法律教育思想讨论的兴起 |
一、第二代法学家的成熟 |
二、法律教育思想大讨论的兴起 |
第四节 个人因素: 孙晓楼本人的职业生涯与对法律教育的长期研究 |
一、孙晓楼本人的职业生涯 |
二、孙晓楼对法律教育的长期研究 |
第二章 孙晓楼关于法律教育的主要思想理念 |
第一节 对民国大学教育批评及改进意见 |
第二节法律教育之意义: “有关于国家法治的前途” |
一、中国古代法律教育: 现代法治的缄默之地 |
二、乱象丛生的民国法律教育呼唤系统的法律教育研究 |
三、办出高水平的法学教育: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由之路 |
第三节 法律教育之目的: “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 |
一、法治意识与法律人才: 实现国家法治的基础和关键 |
二、法律人才之要件: 法律学问、法律道德、社会常识 |
三、改进和完善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人才培养 |
第三章 孙晓楼关于民国法律教育的制度设计 |
第一节 改善中国的法律教育: 借他山之石以自立 |
一、法律民族化的检讨 |
二、大陆英美法律教育之比较借鉴 |
第二节 法律教育的一个新制度: “理实并重制” |
一、“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
二、“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的系统内涵 |
三、“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的历史进步性 |
四、小结 |
第三节 法律研究方法之转变趋势 |
一、各法学派研究方法的不同 |
二、从理论的研究到实际的研究 |
三、从狭义的研究到广义的研究 |
四、从分析的研究到功用的研究 |
第四节 法律课程编制之研究 |
一、法律课程编制应遵循之原则 |
二、法律学校应添设之三门学课 |
三、一份理想的法律课程表的出炉 |
第四章 孙晓楼关于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控制 |
第一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初始环节: 从把控入学门槛开始 |
一、未进法律学校之前应修习之基本科目 |
二、限制学生人数、提高入学资格以“培植完善的法律人才” |
第二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 高水平的专任教授 |
一、难以以身许学的教授充斥社会 |
二、“崇养国士式的教授以做青年的矜式” |
第三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支撑保障: 法律学校应有之设备 |
一、法学图书馆 |
二、模型法庭 |
三、讨论室 |
四、法律救助社 |
第五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实践展开 |
第一节 东吴法学院鲜明的教学特色 |
一、比较法教学 |
二、常态化开设模型法庭 |
第二节 法律夜校人才培养和东吴法学院研究生教育 |
一、法律夜校人才培养之改进 |
二、法律研究院之添设 |
三、开创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先河的东吴法学院 |
第六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价值 |
第一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学术价值: 与同时期主要法学家比较 |
一、关于法律教育目的的探讨 |
二、关于法律人才观的探讨 |
三、关于法律课程编制的探讨 |
四、关于法律学校教授的探讨 |
五、关于法律学校设备的探讨 |
六、对待比较法的态度 |
第二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历史价值 |
一、继承与革新: 对第一代法学家的法律教育思想 |
二、启发与采纳: 对国民政府法律教育政策的作用和影响 |
三、执教与执掌: 在“南东吴,北朝阳”的法律教育实践 |
第三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当代价值及其局限性 |
一、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当代价值 |
二、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局限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PBL教学法在中职法律教育中的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1.国家对人才培养提出新要求 |
2.改革中职法律教育的迫切要求 |
(二)研究基础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问卷调查法 |
3.对比分析法 |
(五)创新之处 |
一、PBL教学法的认识 |
(一)PBL教学法 |
1.PBL教学法起源 |
2.PBL教学法内涵 |
(二)PBL教学法相关理论依据 |
1.建构主义学习理论 |
2.人本主义学习理论 |
3.合作学习理论 |
4.发现学习理论 |
二、中职法律教育对PBL教学法的目标定位 |
(一)教师传授导师化 |
(二)学生学习主动化 |
(三)教学方式多样化 |
(四)教学评价多元化 |
三、中职法律教育中的PBL教学课例应用 |
(一)课例“维护劳动权益”运用PBL教学法的教学实践 |
1.课前准备 |
2.教学设计 |
(二)PBL教学法在中职法律教育中的教学效果 |
1.提升学生学习能力 |
2.提高学生法律意识 |
3.构建良好师生关系 |
四、PBL教学法在中职法律教育应用中的反思 |
(一)PBL教学法在中职法律教育应用中的可取之处 |
1.中职法律课程特点 |
2.PBL教学法与中职法律教育相契合 |
(二)PBL教学法在中职法律教育应用中的不足之处 |
1.学生对PBL教学法力不能及 |
2.教师难以驾驭PBL教学法 |
3.学校对中职法律教育缺乏支持 |
五、完善PBL教学法在中职法律教育应用中的对策 |
(一)提高学生主体意识与能力 |
1.转变学习观念,积极参与课堂 |
2.培养问题意识,提高学习能力 |
(二)完善教师教学理念与自我成长 |
1.改变传统教育观念,强化PBL教学理念 |
2.提升专业能力,提高教师综合素质 |
(三)优化学校教育资源与教学创新 |
1.完善教学设备,提供优质学习资源 |
2.创新教学改革,鼓励教师自我发展 |
结语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缘起、价值 |
一、现实需要 |
二、理论诉求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趋势 |
一、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二、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趋势分析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重点与难点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难点 |
第一章 大学生法治素养的内涵及其培育的特征和功能 |
第一节 大学生法治素养的内涵 |
一、法治素养与相关范畴的区别和联系 |
二、法治素养概念的考察 |
三、大学生法治素养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特征 |
一、基础性与先导性 |
二、知识性与实践性 |
三、统一性与差异性 |
四、历史性与时代性 |
第三节 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功能 |
一、维护正当权益 |
二、促进德法兼修 |
三、保障全面发展 |
四、推动法治建设 |
第二章 大学生法治素养及其培育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现状研究的路径与过程 |
一、问卷的设计与编制 |
二、调查抽样方案 |
三、问卷施测过程 |
四、调查样本分布 |
第二节 大学生法治素养的基本状况 |
一、法治知识学习状况 |
二、法治思维运用状况 |
三、法治行为表现状况 |
四、法治精神涵养状况 |
五、法治信仰树立状况 |
六、法治能力塑造状况 |
七、法治有关评价状况 |
八、法治期盼有关状况 |
第三节 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有益探索 |
一、法治课堂教学 |
二、法治社会实践 |
三、法治文化涵养 |
四、法治队伍建设 |
五、治理体系建设 |
第三章 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问题与因素分析 |
第一节 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问题 |
一、基础课教学改革亟待深化 |
二、网上线下协同还不够有力 |
三、大学生法治观念还未树立 |
四、大学生知行存在脱节现象 |
五、大学生违法犯罪时有发生 |
第二节 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难点 |
一、培育对象上难在德法兼修 |
二、培育主体上难在协同联动 |
三、培育内容上难在供求匹配 |
第三节 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因素分析及模型构建 |
一、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因素考量 |
二、影响因素的选用与关系判断 |
三、结构方程模型的构建与分析 |
第四章 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理念及其工作目标与体系 |
第一节 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理念 |
一、融入 |
二、引领 |
三、创新 |
四、协调 |
五、联动 |
第二节 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工作的主要目标 |
一、内容更加完善 |
二、标准更加健全 |
三、运行更加科学 |
四、保障更加有力 |
五、成效更加显着 |
第三节 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工作体系的主要内容 |
一、学科教学体系 |
二、法律武装体系 |
三、日常教育体系 |
四、队伍建设体系 |
五、治理服务体系 |
六、评估督导体系 |
七、实施保障体系 |
第五章 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机制与途径 |
第一节 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机制 |
一、顶层设计机制 |
二、协同推进机制 |
三、资源共享机制 |
四、合作交流机制 |
五、监测评价机制 |
第二节 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途径 |
一、提高法律课堂教学质量 |
二、强化法治社会实践教育 |
三、建强网络法治教育阵地 |
四、繁荣高校校园法治文化 |
五、完善法治工作队伍保障 |
六、形成法治教育强大合力 |
附录 |
一、大学生法治素养及其培育状况调查问卷 |
二、大学生法治素养及其培育状况调查问卷指标体系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7)维多利亚时期英国大学组织变革的文化逻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及研究问题 |
1.2 研究意义 |
1.2.1 实践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概念界定 |
1.3.1 大学组织与大学组织变革 |
1.3.2 文化逻辑 |
1.4 文献综述 |
1.4.1 国外相关研究 |
1.4.2 国内相关研究 |
1.5 理论基础 |
1.5.1 组织变革理论 |
1.5.2 大学组织文化理论 |
1.6 研究方法与实施 |
1.6.1 历史文献法 |
1.6.2 比较研究法 |
1.6.3 史料的鉴别 |
1.6.4 研究设计与研究思路 |
2 维多利亚时期英国大学组织变革的学术文化逻辑 |
2.1 学科文化的演进 |
2.1.1 学科文化的边缘与主导:知识典范的科学化 |
2.1.2 学科文化的冲突与融合:科学与人文的协作 |
2.1.3 学科文化的筛选与整合:学科体系多样演化 |
2.1.4 学科文化的生成与积累:专业知识的系统化 |
2.1.5 学科文化的扩散与转换:科研成果得以运用 |
2.2 院校文化的转型 |
2.2.1 院校文化失范:古典学院制的褪色 |
2.2.2 大学学生社团:导师制以外的启蒙活动 |
2.2.3 院校文化涵化:教学与科研的结合 |
2.2.4 院校文化代沟:办学模式的变迁与认同 |
3 维多利亚时期英国大学组织变革的制度文化逻辑 |
3.1 大学基层学术组织的文化差序格局 |
3.1.1 差:以学术为局的学院 |
3.1.2 序:以学科为格的学系 |
3.2 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文化协商 |
3.2.1 大学管理活动与差异产生 |
3.2.2 大学分权治理与差异移置 |
3.2.3 大学校长角色与差异弥合 |
3.2.4 大学决策流程与主体言说 |
3.3 大学法人制的文化内涵 |
3.3.1 英国大学法人的内核 |
3.3.2 新型大学的合法建立 |
3.3.3 古典大学的依法修章 |
4 维多利亚时期英国大学组织变革的社会文化逻辑 |
4.1 作为思想先导的绅士文化 |
4.1.1 有关自由教育的辩论 |
4.1.2 学者与大学推广运动 |
4.2 作为关键动力的绅士文化 |
4.2.1 中产阶级的晋升需求 |
4.2.2 城市学院的发展方式 |
4.3 作为制约因素的绅士文化 |
4.3.1 城市学院的学术漂移 |
4.3.2 “学术金本位”困境 |
4.3.3 世俗政府的有限关注 |
5 余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8)索尔斯坦·凡勃伦高等教育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1.凡勃伦高等教育思想具有独特性和丰富性 |
2.凡勃伦高等教育思想对我国大学发展具有理论借鉴意义 |
(二)核心概念界定 |
1.高等教育 |
2.高等教育思想 |
(三)文献综述 |
1.关于凡勃伦高等教育思想的哲学基础的研究 |
2.关于凡勃伦论大学的使命的研究 |
3.关于凡勃伦论大学管理的研究 |
4.关于凡勃伦论教师与学生的研究 |
5.关于凡勃伦论职业教育的研究 |
6.关于凡勃伦高等教育思想价值的研究 |
7.对已有研究的评价 |
(四)研究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历史研究法 |
(六)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一、凡勃伦高等教育思想产生的背景 |
(一)凡勃伦的生平 |
1.凡勃伦的生活经历 |
2.凡勃伦的四种角色 |
(二)凡勃伦高等教育思想产生的社会背景 |
1.工农业的快速发展 |
2.垄断资本的诞生 |
3.科学技术的进步 |
4.高等教育的发展 |
(三)凡勃伦高等教育思想的哲学基础 |
1.本能的内发驱动 |
2.习惯的外部影响 |
二、凡勃伦论大学的使命 |
(一)探索高深学问 |
1.大学探索高深学问受本能驱使 |
2.大学探索高深学问是历史发展的要求 |
(二)进行科学与学术研究 |
1.大学主要进行纯科学研究 |
2.教学要服务于科学与学术研究 |
3.物质设备服务于科学与学术研究 |
(三)开展研究生教育 |
三、凡勃伦论大学管理 |
(一)对世俗化董事会的批判 |
1.董事会成员构成商人化 |
2.董事会对学术研究的干扰 |
3.大学应废除董事会 |
(二)对新型大学校长的不满 |
1.大学校长的遴选重视商业特质 |
2.“强人”校长的专横管理 |
(三)对商业化管理体系的担忧 |
四、凡勃伦论教师与学生 |
(一)教师职责与教师管理 |
1.教师的主要职责是科研 |
2.教师的聘任和晋升应该以科研能力为基准 |
(二)学生培养与学生管理 |
1.学生的职责是自主学习 |
2.大学应给予学生更多自由 |
(三)师生关系应是师徒关系 |
五、凡勃伦论职业教育 |
(一)职业教育与大学的关系 |
(二)职业教育的未来发展路径 |
1.职业教育应该彻底与大学分离 |
2.职业教育应该自成体系 |
(三)对专业学院的批判 |
1.对商学院的批判 |
2.对法学院的批判 |
六、结语 |
(一)对凡勃伦高等教育思想的评价 |
(二)凡勃伦高等教育思想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致谢 |
(10)诊所式法律教育改革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兴起 |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中国实践及其困境 |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兴起 |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面临的困境 |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改革路径 |
(一)构建双重法律教育培养目标体系 |
(二)利用社会资源,充实师资力量 |
(三)建立动态多元教学评价体系 |
四结语 |
四、试论高等法律教育中“法律实验室”的设置(论文参考文献)
- [1]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职法律事务专业中的应用研究[D]. 胡燕. 曲阜师范大学, 2021
- [2]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崔伟春. 法制与社会, 2021(11)
- [3]法学本科专业的若干基本概念[J]. 王健. 新文科教育研究, 2021(01)
- [4]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D]. 徐刚. 扬州大学, 2020(04)
- [5]PBL教学法在中职法律教育中的应用研究[D]. 邹佳颖. 曲阜师范大学, 2020(12)
- [6]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研究[D]. 司文超. 武汉大学, 2020(03)
- [7]维多利亚时期英国大学组织变革的文化逻辑研究[D]. 李宜芯. 四川师范大学, 2020(12)
- [8]索尔斯坦·凡勃伦高等教育思想研究[D]. 吴子颜. 浙江师范大学, 2020(02)
- [9]慕课和法律教育:有价值的创新还是令人沮丧的灾难?[J]. 菲利普·G.施拉格,赵鑫. 法学教育研究, 2019(04)
- [10]诊所式法律教育改革探析[J]. 阿不都米吉提·吾买尔. 教育现代化, 201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