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图书馆立法(论文文献综述)
苏钰雯,汤子珺,刘菡[1](2021)在《我国公共图书馆地方立法比较研究》文中认为文章对1949年以来我国大陆地区公共图书馆地方立法实践进行调研及分布分析,参考文化体制改革分期将其分为前立法阶段、试行探索期、部分地区立法先行期、法治新时期;着重从保障、管理体制、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四个方面比较现行地方图书馆法在内容设置上的特色,并结合《公共图书馆法》探讨潜在问题。文章指出: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为进一步落实国法、深化改革,推动现代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应重视地方图书馆立法工作,对标看齐,因地制宜启动立法修订或立法出台。
冯国香[2](2020)在《马拉喀什条约视角下我国视障者阅读权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阅读作品是人们学习文化知识最直接的方式。在信息时代,互联网数据资源共享为人类阅读作品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阅读便利,但视障者因先天的生理功能缺陷无法像其他正常人一样阅读作品,需要将作品转为无障碍格式版供视障者阅读。我国约有1731万视障者面临着严重的阅读困境,在接受教育、阅读作品方面缺乏完备的权利保障体系。2013年《马拉喀什条约》成功缔结,为各国解决视障者阅读作品的困境提供了良好的开端。条约作为保障视障者阅读权的国际条约,对着作权人的部分专有权利进行限制,保障了视障者在着作权方面的权利。我国现行立法对视障者阅读权保护的规定零散、不全面,与条约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此外,我国盲文的普及率不高,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匮乏,视障者阅读作品的权利无法得到实质性的保障。为了弥补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制度的不足,须对《着作权法》等相关法律作出相应的调整,并出台相关政策制度,完善我国视障者阅读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本文以视障者阅读权为研究对象,以条约和我国现行立法对视障者阅读权的规定为视角,提出完善我国视障者阅读权保护制度的建议,以促进视障者阅读权的实现。首先,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分析了研究视障者阅读权的理论意义、实践意义以及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现状,探讨视障者阅读权对我国着作权的影响及其与邻接权的关系。其次,对视障者阅读权的概念、性质、主体、客体和给予视障者阅读权的意义进行整体概述,分析条约对视障者阅读权的规定及其存在的不足,以为视障者阅读权保护提出更完善的建议。再次,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和政策制度对我国视障者阅读权保护的现状,比较我国现行法律与条约存在的差距,提出我国存在视障者阅读权主客体范围狭窄、无障碍格式版单一、无障碍格式版源作品类型规定模糊等问题。最后,根据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对视障者阅读权保护具有可操作性的完善建议,将无障碍格式版制作者权纳入邻接权的范围研究,为视障者阅读权保护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并明确公共图书馆为视障者阅读权保护的责任主体,鼓励民间公益组织等社会团体为视障者阅读权保护提供资金、志愿者服务等帮助,以解决视障者阅读作品的困境。
张俊发[3](2020)在《论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率原则》文中提出着作权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表现为作品数量的绝对增长和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但这一目标的实现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作品的公共性会导致严重的外部经济效应,引发市场失灵,使其发展和绝对数量的增长动力不足。二是着作财产权的排他性不利于作品的使用和推广,作品的广泛传播会受到影响。着作财产权有效配置可以克服这两方面阻碍,实现着作权制度目标。着作权静态配置会激励作品的产出,克服作品产出动力不足;着作权动态配置在实现着作权动态收益的同时,会促进作品的传播,克服作品使用不足。基于不同的法哲学基础,着作财产权配置存在自然权利论(创作人原则)与功利主义论(功利性原则)两种不同做法,但这两种原则均有缺陷。创作人原则下的着作财产权非理性扩张易导致公众对着作权制度产生信任危机。功利性原则下的着作财产权利益集团博弈难以保障未参加利益集团的群体利益。在这两种配置原则下,着作权制度目标彰显不足。经济学对法律研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为法律对相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提出了科学解释的理论;二是为评估法律制度运行结果提出了行之有效的标准。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之一是效率。对于着作财产权配置而言,效率原则不仅是一种科学理论,也为评价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运行结果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标准。在效率原则指导下,通过着作财产权的有效配置,着作权制度目标可以得以彰显。有鉴于此,本文试图运用效率原则对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进行分析,并为其提供科学合理的效率标准。最终按照效率原则所提供的标准,解决新技术条件下着作财产权配置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建议。除导论与结论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法经济学基础。权利配置具有确认新兴利益、促进资源利用与缓解利益冲突的功能。着作财产权配置是指着作财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配置,其包括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与动态配置。前者是指立法者以法律形式对利益权利化之后,将该着作财产权配置给某一主体;后者是指着作权人通过交易方式实现权利的动态移转。着作财产权配置研究的法经济学分析依据表现为着作权客体的产品属性与着作财产权配置的经济意蕴及其效益之维。着作财产权配置问题的研究运用经济学理论的最大化与均衡、交易成本作为分析工具。第二章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基本界定。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包括静态配置效率原则与动态配置效率原则。静态效率表现为通过着作财产权配置实现作品产出的最大化静态收益;动态效率表现为通过着作财产权配置实现着作财产权的价值最大化的动态收益。效率原则下的着作财产权配置会实现作品产出最大化与作品广泛传播的着作权制度直接目标。鉴于着作权客体的特殊性,在静态配置与动态配置冲突时,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优先于静态配置,这种情形属于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在这一情形下,着作权制度的终极目标也得以实现。在着作财产权配置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着作财产权配置原则,但均存在缺陷,这使得着作权制度目标彰显不足。效率原则的学理依据在于,其可以修正创作人与功利性原则的不足,使得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得以完善,从而彰显着作权制度目标。第三章着作财产权配置的静态效率。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效率标准取决于作品产出与投入资源投入构成。在作品产出所投入的资源中,存在创作者投入的资源与投资者投入的资本资源以及公有领域资源。也因此,静态配置包括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外部配置与创作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内部配置。在外部静态配置中,立法者对创作者投入的资源而产出的作品进行积极赋权有助于静态收益的实现,符合效率原则。但是作品中公有领域资源的存在使得立法者需要对着作财产权进行消极限制。消极限制意味着如果产出的作品中公有领域资源越多,着作财产权保护范围越小。在内部静态配置中,效率意味着配置主体需要考量创作者投入的资源与投资者投入的资源在作品产出中的影响度。按照效率标准,着作财产权配置给资源投入影响度高的主体。影响度的考量因素包括主要资源、风险承担以及成果利用。第四章着作财产权配置的动态效率。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效率标准取决于交易成本。交易是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的重要方式,是实现着作财产权动态收益的重要手段。交易存在交易成本。着作权主体复杂性、客体无形性与权利设权方式特殊性是影响交易成本的重要因素。着作财产权交易分为自愿交易与非自愿交易。在经济活动中,效率原则意味着市场竞争原则。市场竞争原则能够保障着作财产权自愿交易的有效进行,实现动态收益最大化。市场竞争原则下的着作权集体管理意味着竞争性与多样性。由于过高搜寻成本、谈判成本以及垄断权利的存在,市场会发生失灵。在这种情形下,公权力干预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符合效率。公权力干预下的非自愿交易能够润滑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着作财产权交易进行,实现着作财产权的动态收益。当然,着作财产权作为私权,非自愿交易的范围存在限定性。第五章新技术条件下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适用。任何一项理论的提出需要运用到实践中加以检视。新技术条件下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受到诸多冲击。依据效率原则,对新型传播行为积极赋权符合效率原则,但对接触作品行为积极赋权不符合效率原则。传统上的授权机制属于先授权后使用,但是对于大规模作品交易的情形,这种机制显然不符合传播效率要求。虽然选择退出下的默示许可制度以及变现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着作权人丧失了着作财产权市场定价权,但是这两种新型交易方式符合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因为它们不仅有助于作品使用者在网络环境中的作品使用,也有助于着作权人利益的保护。着作权制度的形成与完善离不开商业利益的推动。新兴商业模式探索的私立着作财产权规则与网络着作财产权授权机制等规则,有助于着作权制度目标的实现,符合效率原则。第六章效率原则下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完善。着作财产权配置的前提是存在着合理的着作财产权规范体系。效率原则下着作财产权规范体系的完善应坚持个人效用与社会效用相协调、促进交易以及尽可能适应技术的发展等原则。为此,着作财产权规范体系可以采取总括式+传播形式(变体传播权、无体传播权、载体传播权)的传播权规范结构。着作权主体制度应承认投资者作为更普遍意义上的主体地位。根据效率标准,视听作品的着作财产权应归属于制片者;未明确约定的委托作品的着作财产权应归属于受托者;传媒产业化背景下,职务新闻作品从一般职务作品到特殊职务作品的转变,符合着作权配置效率原则。当然,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技术措施应受法律保护,但也应有所限制。除此之外,还应重塑以交易为核心的着作财产权登记制度。
李静怡[4](2019)在《无障碍阅读权利研究 ——以《马拉喀什条约》为研究视角》文中提出无障碍阅读权利是患有印刷品阅读障碍的残疾人平等、无障碍地进行阅读活动的一项权利。印刷品阅读障碍是指因为盲、低视力或其他身体残疾,无法目视、手持印刷品阅读资料,或无法理解印刷品内容,从而无法有效阅读印刷品读物的一种身体机能障碍。在信息社会,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的身体缺陷,不仅影响其有效阅读纸质印刷品,也令他们无法从电脑、手机等数字终端的显示器上直接获取阅读资源。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在接收信息和资讯,接受教育和培训,以及享受文化娱乐产品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并进一步影响其平等实现基本的文化权利、经济权利以及政治权利。有效解决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阅读资源匮乏的问题,实现其平等无障碍阅读的权利,具有理论及现实意义。本项研究以无障碍阅读权利为主要研究对象,以着作权与无障碍阅读权的冲突与协调为立足点,提出“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这一权利冲突的解决方式,用以促进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的受教育权、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的实现。在研究过程中,论文以《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下文简称《马拉喀什条约》)为视角,审视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评价各国法律为促进无障碍阅读权所设定的着作权保护的限制和例外情况,反思我国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提出对我国着作权法和相关法律的修改建议,以期实现既促进残疾人的无障碍阅读权利,又兼顾平衡着作权人的利益。本项研究主要分为导论和五个章节。导论部分主要介绍研究背景,提出论文的主要研究问题,即如何有效促进无障碍阅读权,从而保障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平等阅读、平等接受教育、参与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进而平等而充分地享有各项基本人权。导论分析评述国内外学者对无障碍阅读权的研究现状,探讨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综述解决无障碍权与着作权保护之间冲突的相关文献。导论部分指出,本项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建立“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这一理论模型,用以解决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从而有效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实现。第一章论证了无障碍阅读权是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首先,无障碍权是被广泛认可的、确保残疾人实现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自由全面发展的一项基本人权,无障碍阅读权是无障碍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内容。第二,阅读是实现受教育权和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等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基础。特别是对于身体机能有障碍的残疾人而言,阅读是其掌握资讯、接受教育、获得职业技能、参与劳动和参与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前提。第三,许多国际学者和国际组织将无障碍阅读权定性为人权和基本权利,并主张切实保障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获得无障碍格式的阅读资料的权利,他们的研究成果为本论文主张无障碍阅读权的人权和基本权利属性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章讨论无障碍阅读权利与着作权保护的冲突和协调。着作权及其上位的知识产权对其人权地位的主张,是优先实现无障碍阅读权的理论难点。本章通过讨论相关法学家以及国际组织的评论,追根溯源驳斥了有关着作权是一项人权的观点,为优先保障无障碍阅读权利,平衡其与着作权保护的冲突奠定了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本章进一步剖析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通过比较分析平衡原则、比例原则和权利的价值位阶,总结出“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这一解决权利冲突的理论,并提出这一理论可以用于解决着作权与无障碍阅读权之间的冲突。第三章介绍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马拉喀什条约》,剖析条约的签订背景、基本内容和理论依据。回顾《马拉喀什条约》的签订过程,标准不一的各国着作权法,以及谈判中艰难的协商和妥协,都体现了保障无障碍阅读权利的现实困难。本章通过进一步考察《马拉喀什条约》的签订和批准情况,以及各缔约国根据条约要求修改本国着作权法的意愿和行动,检验《马拉喀什条约》是否能够被各国落实,并有效地解决无障碍阅读权利与着作权保护的冲突。研究表明,《马拉喀什条约》得到各国广泛认可,条约的相关制度设计和平衡精髓,也被各国着作权法所接纳吸收。第四章具体分析了《马拉喀什条约》是如何将“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从理论落实到实践,从而有效解决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保护之间的冲突。《马拉喀什条约》规定了着作权保护的限制和例外情况,允许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及帮助其的组织和个人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将已经出版的作品改编成盲文、大字版或者有声读物等可供印刷品阅读障碍者使用的版本,促进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平等地使用作品、获取知识和接收信息。《马拉喀什条约》对无障碍阅读权进行优先保护,并通过“三步检验法”等具体制度设计,平衡对着作权的保护。本章同时指出《马拉喀什条约》的某些设计,有待进一步商榷和完善。各国在修改着作权法时,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增加灵活性。第五章具体讨论我国保障和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法律框架,对比《马拉喀什条约》和其他国际做法,提出关于我国法律的修改建议。本章通过梳理宪法、《残疾人保障法》和《着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对无障碍阅读权利的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通过具体论述我国的着作权法,并与《马拉喀什条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指出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论文进一步探讨了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如何加剧了着作权和无障碍阅读权的冲突。论文结合《着作权法》修改草案,以及专家学者关于完善着作权豁免制度的建议,对如何修改我国相关法律,以协调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并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实现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刘刚[5](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提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王怡青[6](2019)在《论我国版权技术措施制度立法完善》文中研究说明版权技术措施是指权利人所主动使用的,能够实现对权利人作品的保护,以使其在使用、传播的过程中不被侵犯,从而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设备或装置。随着数字化科技的迅猛发展与网络时代的到来着作权人的利益面临着不小的挑战,版权技术措施因其对着作权及正义、效率等价值的保护普遍受到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的保护。但我国现行立法中对于版权技术措施的规定存在立法体系混乱、价值取向不符合我国国情、技术措施保护范围不合理、缺少限制与例外等问题,亟需立法者进一步的完善。建立合理的版权技术措施制度需要坚持利益平衡的原则,同时综合考虑我国国情,以求在社会公众利益与着作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之间重新达成利益平衡的状态。笔者认为,我国在着作权方面的国情与日本、澳大利亚、美国、欧盟等国家或区域都不尽相同,在利益考虑下我国应制定保护程度较低的版权技术措施规范,并采取“禁止+例外”的立法模式。本文试图对我国版权技术措施制度立法提出完善的修改建议,首先应当要对版权技术措施的含义进行明确的界定,在此基础上确定合适的对技术措施保护的范围,并增加禁止规避行为的法定限制与例外。
田梦妮[7](2017)在《我国图书馆地方法规调查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共图书馆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重要基地,发挥着保存文化遗产、信息获取、知识服务、社会教育等众多职能。在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图书馆社会活动更加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规范,使各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的同时,承担应有的义务,这也是一直以来世界各国对图书馆法治环境的探索实践。然而,目前我国尚无全国性的图书馆法,已颁布的图书馆地方法规在形式和内容上仍存在很多不足,亟待进一步完善。本文以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已出台的26部图书馆地方法规为研究对象,采取文献调查法、网络调查法、内容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首先介绍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发展进程,探讨地方图书馆立法的内涵,调查分析我国地方图书馆立法的现状;其次,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对各地图书馆法规进行比较研究,通过比较法规各方面规定的异同,分析立法的进步性和不足所在:最后,结合各地实际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策略,以期通过细化法规条款、完善关于治理体制、图书馆经费保障制度、读者权利、地方特色呈缴本制度、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法律责任的立法等措施,为我国地方图书馆立法以及全国图书馆法的出台提供新的借鉴。
伍丹[8](2017)在《我国地方图书馆立法研究》文中认为图书馆是我国公共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存传播知识,满足社会大众信息需求的重要作用。在我国图书馆尤其是公共图书馆的社会地位较低,使得图书馆事业发展受阻,制约了其社会作用的发挥。要想充分发挥图书馆的社会作用,实现图书馆的社会效益,完善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是必由之路,其中图书馆立法是关键。图书馆法主要包括全国通用型、地方型及专类型三大类,我国的图书馆立法实践始于从20世纪初,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图书馆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主要表现为我国地方图书馆立法成果不断涌现。在我国,图书馆立法呈现出“先地方后中央”的特点,虽然全国性的图书馆立法尚未出台,但是地方图书馆立法成果突出,通过对现行地方图书馆立法分析分发现,一方面,我国图书馆立法起步虽晚,但立法起点较高,内容涉及范围广,特点突出;另一方面,我国地方图书立法成果较少,大多数并未经过修订,与现阶段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实际脱节。就图书馆立法成果与经验而言,我国与国外仍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加强地方图书馆立法研究,完善图书馆法治建设,不仅有利于保障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可为今后我国图书馆立法实践提供宝贵的经验。文章以国内外图书馆立法为背景,在厘清地方图书馆立法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概念、内涵的前提下,通过文献调研法、对比分析法、归纳法等研究方法,以我国现行的13部省级及副省级以上的地方图书馆立法成果为样本,以“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公共图书馆的定义”、“图书馆管理与建设”、“经费保障”、“文献资源建设”、“工作人员”、“读者权利”、“信息伦理”、“出版物呈缴制度”等为调查内容来分析现阶段我国地方图书馆立法,通过与国外立法实践进行对比,总结出我国地方图书馆立法中仍存在“立法成果缺少,且缺乏修订”、“部门利益倾向明显,缺乏社会参与”、“立法的部分条款内容落后”、“立法覆盖不全面”、“立法的操作性差”等问题,并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地方图书馆立法的建议,即在坚持“立足实际”、“合理继承”、“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下,加强对地方图书馆立法的理论研究,确立与贯彻现代图书馆观念,增强地方图书馆立法的科学性,完善立法内容,加强对图书馆立法的专项研究,积极推动多种社会力量参与地方图书馆立法等。
张涵之[9](2017)在《民主的细节 ——运行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发展,民主从最初的理想、口号、宣言和纲领走向真正的政治实践。中国创造性地建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制度的代议民主形式,并在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文化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从近年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项具体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和效率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上的理想和优势还没有完全在实践中得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设想的实现还存在诸多问题。可以说,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的细节规范、操作程序、合理性、公平性等一系列问题正日益在民主化的进程中凸显出来,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本文结合工程学的原理提出“代议制度工程学”,试图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看作是由众多小的制度部件如代表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会议制度等按照一定的结构关系组成并按照其内在价值和原则运行的集合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效能,取决于其制度体系的结构和组成部分并受到内在价值与工程规范的影响。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化和完善,首先要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的内在价值和工程规范,在价值和规范的框架中发现其中不合理的结构和性能不良的部件,从而通过调整和优化结构、升级或重建部件,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整体制度工程的进一步完善。基于此,本文以人大制度部件的具体细节和程序设计的角度,结合代议制度的一般规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问题,运用工程学、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来考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问题和优化方案。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和第一章,重点在于根据本领域的已有研究成果,界定相关概念,并试图提出代议制度工程学的基本原理,建构一个自己的“代议制度工程学”的分析框架。本文认为,“代议制度工程学”原理是指代议制度的运行效能取决于其制度体系的结构和组成部件的性能,并受到制度体系内在价值与运行原则的影响。基于此,本文分别从中外代议制度的机构设置、职权与功能、运行原则和程序正义优先方面,阐述了代议制度工程的结构要素、制度部件、工程规范和内在价值,以期为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分析搭建一个理论框架。第二部分为第二至四章,重点在于结合实际案例,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部件,具体包括代表选举制度、代表履职制度、代表监督制度、代表罢免制度、会议提案制度、审议表决制度、发言质询与列席旁听制度、财政监督制度、人事监督制度和工作监督制度等的程序和细节进行分析。研究证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这些具体的制度部件均存在程序和细节设计上的缺失和不足,而这些缺失与不足,正日益消解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当性与民主性的制度设计初衷。甚至可以说,正是细节规范和程序设计上的缺失和不足,导致了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想效能无法完全实现。第三部分为第五章与结论,重点在于提出从细节和程序方面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优化的对策与方案。在借鉴大量制度创新案例的基础上,本文试图根据“代议制度工程学”的原理,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制度部件在程序和细节方面优化和完善的具体办法,以期为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些许的理论借鉴。尽管本文作者深知,程序的正义并不必然带来制度的正义,即使完善了上述制度细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中国式民主”要真正运转起来,仍然任重而道远。
秦珂[10](2016)在《2006年以来我国图书馆合理使用数字版权立法研究综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纪念(一)》文中提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我国法律制度中为图书馆合理使用数字版权开了立法的先河。十年来,《条例》对图书馆的立法意义、缺陷以及创新等问题引起学术界的关注、研究与争议,焦点集中在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取向、立法技术、适格主体、属性定位、标准的定性和定量、收费与合理使用适用等方面。国内学术界对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探讨呈现出敏锐性、开放性、应用性和广泛性等特征,但是对行业性版权政策、纠纷诉讼案件以及立法进路多元化的研究较为薄弱。
二、论我国图书馆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图书馆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公共图书馆地方立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1949年以来的公共图书馆地方立法实践调查 |
2 立法分布比较 |
3 立法的阶段性差异及其演进 |
3.1 传统国家文化事业体系下的地方图书馆立法实践 |
3.2 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程中的地方图书馆立法 |
4 不同地方立法的特色实践:内容及问题 |
4.1 定量指标的设定 |
4.2“图书馆之城”建设与立法中的图书馆事业管理体制规定 |
4.3 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和职业发展 |
4.4 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 |
5 国法之后的地方立法探讨 |
(2)马拉喀什条约视角下我国视障者阅读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五、创新点 |
第一章 视障者阅读权概述 |
一、视障者阅读权的性质 |
二、视障者阅读权的主体 |
三、视障者阅读权的客体 |
四、保护视障者阅读权的意义 |
第二章 马拉喀什条约对视障者阅读权的规定及缺陷 |
第一节 马拉喀什条约对视障者阅读权的规定 |
一、受益人与被授权实体等相关定义 |
二、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限制与例外 |
三、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跨境交换 |
第二节 马拉喀什条约存在的缺陷 |
第三章 我国视障者阅读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视障者阅读权保护现状 |
一、我国视障者阅读权立法保护现状 |
二、我国视障者阅读权保护政策与实践 |
第二节 我国视障者阅读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视障者阅读权的主体和客体范围单一 |
二、我国法律未规定被授权实体 |
三、对着作权专有权利限制的规定不全面 |
四、没有规定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跨境交换 |
五、对避开技术措施的规定不全面 |
第四章 我国视障者阅读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扩大视障者阅读权主体与客体的范围 |
二、规定被授权实体的范围 |
三、将无障碍格式版制作者权纳入邻接权的范围 |
四、规定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跨境交换 |
五、制定为视障者利益而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 |
六、建立全国图书馆无障碍数字资源共享系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一 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者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2013年) |
(3)论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率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论文选题的理由 |
(一)现有着作财产权配置原则凸显缺陷 |
(二)新技术条件下着作权制度目标彰显不足 |
二、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其评价 |
(一)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 |
(二)对国内外研究的评价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四、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与基本思路 |
第一章 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法经济学基础 |
第一节 权利配置的法经济学界定 |
一、权利配置的概念 |
二、权利配置的功能 |
三、权利配置的主体与方式 |
第二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法经济学依据 |
一、着作权客体的产品属性 |
二、着作财产权配置的经济意蕴 |
三、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益之维 |
第三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法经济学工具 |
一、最大化与均衡 |
二、交易成本 |
小结 |
第二章 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基本界定 |
第一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理论阐释 |
一、配置效率的一般分析 |
二、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解析 |
三、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与着作权制度目标 |
第二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与自然权利论 |
一、着作财产权配置的自然权利论及其不足 |
二、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对自然权利论的修正 |
第三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与功利主义论 |
一、着作财产权配置的功利性原则及其不足 |
二、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对功利主义论的修正 |
小结 |
第三章 着作财产权的静态配置效率 |
第一节 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及其效率标准 |
一、静态配置的特征与类型 |
二、静态配置收益所投入的资源 |
三、静态配置的效率标准取决于作品产出与资源投入构成 |
第二节 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一、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方式 |
二、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效率分析 |
第三节 创作者与投资者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一、创作者与制片者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二、创作者与雇佣者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三、创作者与委托者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小结 |
第四章 着作财产权的动态配置效率 |
第一节 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方式与效率标准 |
一、交易是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的主要方式 |
二、动态配置效率标准取决于着作财产权交易成本 |
第二节 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之自愿交易 |
一、着作财产权自愿交易的市场原则 |
二、着作财产权自愿交易的着作权集体管理 |
第三节 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之非自愿交易 |
一、着作财产权非自愿交易源于市场失灵 |
二、着作财产权非自愿交易的效率分析 |
小结 |
第五章 新技术条件下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适用 |
第一节 新利用行为的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分析 |
一、对新型传播行为赋权符合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 |
二、对作品接触行为赋权不符合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 |
第二节 新交易方式的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分析 |
一、作品大规模交易与选择退出 |
二、用户创造内容与变现规则 |
第三节 新商业模式的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分析 |
一、私立着作财产权配置规则的效率分析 |
二、新授权规则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率分析 |
小结 |
第六章 效率原则下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着作财产权体系的完善 |
一、着作财产权体系完善应坚持的原则 |
二、着作财产权体系的完善模式与核心体系 |
三、着作财产权体系的规范结构 |
第二节 着作财产权主体制度的完善 |
一、着作财产权归属主体的多元性 |
二、资本资源介入下着作权主体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与着作财产权配置相关制度的完善 |
一、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及其限制 |
二、着作财产权登记制度的重塑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博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4)无障碍阅读权利研究 ——以《马拉喀什条约》为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
(一) 国内研究情况 |
(二) 国外研究情况 |
(三) 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无障碍阅读权的价值 |
第一节 残疾人的无障碍权 |
一、残疾人与无障碍环境 |
二、残疾人的无障碍权 |
三、无障碍权是残疾人的一项人权 |
第二节 阅读与残疾人文化教育权利的实现 |
一、残疾人的文化权利和受教育权利 |
二、阅读与残疾人文化权利和受教育权的实现 |
三、阅读与残疾人其他人权的实现 |
第三节 无障碍阅读权 |
一、印刷品阅读障碍 |
二、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 |
三、无障碍阅读权 |
第二章 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 |
第一节 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 |
一、着作权的人权地位之争 |
二、着作权与人权的冲突 |
三、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与协调 |
第二节 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 |
一、平衡原则 |
二、比例原则 |
三、权利的价值位阶 |
四、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 |
第三节 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用于解决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 |
一、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在解决人权和知识产权冲突上的应用 |
二、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在解决无障碍阅读权和着作权冲突上的应用 |
三、优先保护无障碍阅读权的现实困境 |
第三章 协调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马拉喀什条约》 |
第一节 关于签订《马拉喀什条约》的讨论 |
一、标准不一的各国着作权豁免 |
二、《马拉喀什条约》的起草和谈判 |
第二节 《马拉喀什条约》的签订 |
一、条约的签订和通过 |
二、条约的基本内容 |
(一) 基本概念 |
(二) 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 |
(三) 国际合作 |
第三节 各国批准通过《马拉喀什条约》的情况 |
一、条约的批准和生效 |
二、批准通过条约的缔约国 |
三、尚未批准通过《马拉喀什条约》国家的立法修改进程 |
第四章 《马拉喀什条约》的实施与无障碍阅读权的实现 |
第一节 《马拉喀什条约》对平衡基础上优先保护原则的应用 |
一、对无障碍阅读权的优先保护 |
二、对着作权人权益的平衡 |
三、《马拉喀什条约》对协调权利冲突理论的印证 |
第二节 《马拉喀什条约》中的“三步检验法”与平衡原则 |
一、某些特殊情形 |
二、不致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 |
三、不致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
第三节 《马拉喀什条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
一、取消商业可获得性的限制 |
二、明确规定是否应当给予着作权人合理补偿 |
三、顺应数字时代的新要求 |
第五章 我国无障碍阅读权的实现 |
第一节 我国对无障碍阅读权利的宪法和法律保障 |
一、无障碍权利的宪法保护 |
二、无障碍阅读与教育权利的法律保障 |
三、关于制作和出版无障碍阅读资料的法律规定 |
四、关于传播无障碍阅读资料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法相关规定与《马拉喀什条约》的比较 |
一、客体范围大致相同 |
二、盲文是唯一被认可的无障碍格式版 |
三、着作权豁免的受益人是能够阅读盲文的人 |
四、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的主体资格不明 |
五、合法规避技术措施范围狭窄 |
六、国际交换的空白 |
第三节 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及相关法律与无障碍阅读权的冲突 |
一、合法制作无障碍阅读资料的局限 |
二、受益人标准不明 |
三、无障碍格式版读物流通不畅 |
四、信息时代加剧着作权与无障碍阅读权的冲突 |
第四节 《着作权法》修改草案对着作权和无障碍阅读权的平衡 |
一、强调利益平衡原则 |
二、引入合理使用的“其他情形”,增加“三步检验法”作为限制 |
三、增加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 |
四、学界关于协调着作权和无障碍阅读权冲突的立法建议 |
第五节 进一步协调着作权法与无障碍阅读权的立法建议 |
一、扩大无障碍格式版的范围 |
二、明确界定受益人的概念 |
三、明确被授权机构的主体资格 |
四、修改合法规避技术措施的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论我国版权技术措施制度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版权技术措施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版权技术措施的概念和类别 |
一、技术措施的界定 |
二、技术措施的特征 |
三、技术措施的类别 |
第二节 技术措施的法律性质 |
一、技术措施与技术措施权 |
二、技术措施的着作权性质 |
三、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法律性质 |
第三节 保护技术措施的正当性 |
一、技术措施推动实现着作权法立法目的 |
二、技术措施促进着作权利益平衡 |
三、技术措施对正义、效率价值的保护 |
第四节 限制技术措施的必要性 |
一、技术措施侵犯消费者权利 |
二、技术措施违背着作权基本原则 |
三、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制度存在冲突 |
第二章 版权技术措施制度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国际条约、协定中关于版权技术措施的法律规定与启示 |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的相关规定 |
二、《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的相关规定 |
三、《视听表演北京条约》BTAP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区域性协定中关于版权技术措施的法律规定与启示 |
一、欧盟《着作权指令》的相关规定 |
二、《泛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的相关规定 |
第三节 主要国家立法中关于版权技术措施的规定与启示 |
一、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的相关规定 |
二、日本《着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
三、澳大利亚《数字议程法案》的相关规定 |
第四节 版权技术措施域外立法的三个保护等级 |
第三章 我国版权技术措施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关于版权技术措施的立法现状 |
一、针对一般版权的技术措施立法 |
二、针对特定版权的技术措施立法 |
三、《第三次着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版权技术措施制度的保护模式分析 |
第三节 我国版权技术措施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立法体系相互矛盾 |
二、立法宗旨与我国国情不符 |
三、技术措施保护的范围不合理 |
四、缺少技术措施保护的例外规定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版权技术措施立法的建议 |
第一节 确立正确的立法宗旨 |
一、版权技术措施制度中的利益考量 |
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版权技术措施制度 |
第二节 明确版权技术措施的认定 |
一、技术措施是权利人采取的自力救济措施 |
二、技术措施目的具有合法性 |
三、技术措施需满足有效性要件 |
第三节 界定版权技术措施保护范围 |
一、技术措施制度对访问控制措施、版权保护措施的保护 |
二、明确立法禁止的规避技术措施行为 |
第四节 增加版权技术措施保护的法定限制与例外 |
一、细化版权技术措施保护的例外 |
二、允许以合理使用抗辩版权技术措施保护 |
三、建立例外的逐步审查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图书馆地方法规调查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 |
四、创新之处及不足之处 |
第1章 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发展进程 |
1.1 建国前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发展情况 |
1.2 建国后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发展情况 |
1.3 我国地方图书馆立法的现状调查 |
1.3.1 地方图书馆立法的内涵 |
1.3.2 我国地方图书馆立法的现状分析 |
第2章 我国图书馆地方法规形式和内容的比较 |
2.1 我国图书馆地方法规形式的比较 |
2.1.1 颁布实施时间 |
2.1.2 法律渊源和效力 |
2.1.3 体例结构 |
2.2 我国图书馆地方法规内容的比较 |
2.2.1 有关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的规定 |
2.2.2 有关管理体制的规定 |
2.2.3 有关图书馆经费的规定 |
2.2.4 有关馆舍建设的规定 |
2.2.5 有关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规定 |
2.2.6 有关图书馆服务的规定 |
2.2.7 有关读者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
2.2.8 有关人员配置的规定 |
2.2.9 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
第3章 我国图书馆地方法规的调查结论 |
3.1 我国图书馆地方法规的亮点 |
3.1.1 地方图书馆法治建设不断进步 |
3.1.2 图书馆建馆标准有所创新 |
3.1.3 数字化建设和资源共享得到重视 |
3.1.4 全民阅读推广活动受到关注 |
3.1.5 深入开展现代图书馆网络信息服务 |
3.2 我国图书馆地方法规存在的问题 |
3.2.1 条款简单,缺少修订环节和配套实施办法 |
3.2.2 建设和管理体制规定不科学 |
3.2.3 经费保障问题规定过于模糊 |
3.2.4 读者权利保护规定力度不足 |
3.2.5 呈缴本制度规定不够全面 |
3.2.6 缺乏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规定 |
3.2.7 不重视法律责任的设定,对侵权责任归责太轻 |
第4章 完善我国图书馆地方法规的策略 |
4.1 细化条款,及时修订立法并制定配套实施办法 |
4.2 建立总分馆体系和法人治理机制,完善治理体制 |
4.3 建立图书馆经费保障制度,明确图书馆经费来源 |
4.4 加强对读者权利的保护力度,充分保障读者权益 |
4.5 确立地方特色呈缴本制度,强化法规的可操作性 |
4.6 确立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馆员素质 |
4.7 重视对法律责任的设定,规范合理的处罚力度 |
第5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8)我国地方图书馆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我国地方图书馆立法概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图书馆法与图书馆立法 |
2.1.2 地方立法 |
2.1.3 图书馆专门法 |
2.2 我国地方图书馆立法内涵 |
2.2.1 我国地方图书馆立法概念 |
2.2.2 地方图书馆立法的主体 |
2.2.3 地方图书馆立法的规范对象 |
2.3 地方图书馆立法的特征 |
2.3.1 从属性 |
2.3.2 地方性 |
2.3.3 多样性 |
2.4 地方图书馆立法的作用 |
2.4.1 保障作用 |
2.4.2 规范作用 |
2.4.3 促进作用 |
第3章 我国地方图书馆立法现状调查 |
3.1 我国地方图书馆立法总体情况 |
3.2 我国地方图书馆立法内容调查 |
3.2.1 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
3.2.2 公共图书馆的定义 |
3.2.3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与建设 |
3.2.4 公共图书馆的经费保障 |
3.2.5 文献资源建设 |
3.2.6 图书馆工作人员 |
3.2.7 读者权利 |
3.2.8 信息伦理 |
3.2.9 出版物呈缴制度 |
第4章 我国地方图书馆立法存在的问题 |
4.1 立法成果较少,且缺乏修订 |
4.2 部门利益倾向明显,缺乏社会参与 |
4.3 立法内容覆盖不全面 |
4.4 立法内容的部分条款落后 |
4.5 立法的可操作性差 |
第5章 完善我国地方图书馆立法的原则与建议 |
5.1 完善我国地方图书馆立法的原则 |
5.1.1 立足实际 |
5.1.2 合理继承 |
5.1.3 社会效益优先 |
5.2 完善我国地方图书馆立法的建议 |
5.2.1 加强对地方图书馆立法的理论研究 |
5.2.2 积极推动多种社会力量参与地方图书馆立法 |
5.2.3 完善立法内容,加强对立法内容的专项研究 |
5.2.4 确立与贯彻现代图书馆观念 |
5.2.5 增强地方图书馆立法的科学性 |
第6章 结语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民主的细节 ——运行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研究缘起与选题意义 |
0.1.1 研究缘起 |
0.1.2 选题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2.1 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宏观整体性研究 |
0.2.2 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度与选举制度的研究 |
0.2.3 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的研究 |
0.2.4 对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的研究 |
0.2.5 对一般性的规则和程序的研究 |
0.3 核心概念界定 |
0.3.1 制度工程学 |
0.3.2 制度与政治制度 |
0.3.3 民主形式与代议制 |
0.3.4 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0.3.5 议员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0.3.6 程序与程序正义 |
0.3.7 议事规则 |
0.4 基本逻辑和主要内容 |
0.4.1 基本逻辑 |
0.4.2 主要内容 |
0.5 创新点与难点 |
0.5.1 创新点 |
0.5.2 难点 |
0.6 研究方法 |
1 代议制度设计与运行的“代议制度工程学” |
1.1 代议制度工程的原理 |
1.2 机构设置:代议制度工程的结构要素 |
1.2.1 代议制度结构与组织概述 |
1.2.2 英、法、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构 |
1.2.3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所属机构 |
1.2.4 中外代议机构结构与组织比较 |
1.3 职权功能:代议制度工程的制度部件 |
1.3.1 代议制度职权功能概述 |
1.3.2 英、法、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构职权 |
1.3.3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职权 |
1.3.4 中外代议机构职权比较 |
1.4 运行原则:代议制度工程的工程规范 |
1.4.1 人民主权原则 |
1.4.2 普选原则 |
1.4.3 法治原则 |
1.4.4 多数决议原则 |
1.4.5 程序原则 |
1.4.6 公开原则 |
1.5 程序正义优先:代议制度工程的内在价值 |
1.5.1 程序正义优先的内涵 |
1.5.2 程序正义优先的意义 |
1.5.3 代议制度设计与运行的程序正义 |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细节缺失(一):代表制度 |
2.1 代表制度是代议制度工程的基础部件 |
2.2 代表选举制度 |
2.2.1 代表选举制度的内容 |
2.2.2 代表选举制度的细节缺失 |
2.3 代表履职制度 |
2.3.1 代表履职制度的内容 |
2.3.2 代表履职制度的细节缺失 |
2.4 代表监督制度 |
2.4.1 代表监督制度的内容 |
2.4.2 代表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2.5 代表罢免制度 |
2.5.1 代表罢免制度的内容 |
2.5.2 代表罢免制度的细节缺失 |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细节缺失(二):会议制度 |
3.1 会议制度是代议制度工程的生产部件 |
3.1.1 民主会议制度的理论基础 |
3.1.2 民主会议制度与中国人大会议制度 |
3.2 会议提案制度 |
3.2.1 会议提案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3.2.2 会议提案程序实例 |
3.2.3 会议提案制度的细节分析 |
3.3 发言、询问与质询制度 |
3.3.1 发言、询问与质询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3.3.2 发言、询问与质询制度的细节缺失 |
3.4 审议与表决制度 |
3.4.1 审议与表决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3.4.2 审议与表决程序实例 |
3.4.3 审议与表决制度的细节分析 |
3.5 列席与旁听制度 |
3.5.1 列席与旁听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3.5.2 列席与旁听制度的细节缺失 |
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细节缺失(三):监督制度 |
4.1 监督制度是代议制度工程的检验部件 |
4.1.1 代议机关监督的理论基础 |
4.1.2 中国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
4.2 财政监督制度 |
4.2.1 财政监督制度的内容 |
4.2.2 财政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4.3 人事监督制度 |
4.3.1 人事监督制度的内容 |
4.3.2 人事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4.4 工作监督制度 |
4.4.1 工作监督制度的内容 |
4.4.2 工作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5 从制度部件的细节与程序优化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
5.1 政治文明与中国人大制度程序 |
5.1.1 政治文明与现代国家制度的程序立法 |
5.1.2 程序立法的原则 |
5.1.3 人大制度改革的目标 |
5.2 代表制度的细节完善 |
5.2.1 完善代表选举制度 |
5.2.2 完善代表履职保障制度 |
5.2.3 完善对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 |
5.3 会议运行制度的细节完善 |
5.3.1 建立和完善会议讨论与辩论制度 |
5.3.2 引导对抗观点的表达 |
5.3.3 完善质询制度的运行机制 |
5.3.4 规范和完善列席与旁听制度 |
5.3.5 完善议事程序和规则 |
5.4 监督制度的细节完善 |
5.4.1 将监督程序纳入人大制度运行的全过程 |
5.4.2 优化公众监督的渠道和程序 |
5.4.3 建立人大代表独立监督的工作机制 |
5.4.4 强化人大工作的独立性 |
5.4.5 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 |
5.4.6 改进人大票决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2006年以来我国图书馆合理使用数字版权立法研究综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纪念(一)(论文提纲范文)
1 研究的重点 |
1.1 立法的意义 |
1.2 立法的不足 |
1.3 立法的建议 |
2 研究的焦点 |
2.1 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取向 |
2.2 立法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
2.3 适用合理使用的主体资格 |
2.4 合理使用的法律属性定位 |
2.5 量化与非量化标准的设置 |
2.6 服务收费与合理使用适用 |
3 研究的特点 |
3.1 敏锐性 |
3.2 开放性 |
3.3 应用性 |
3.4 广泛性 |
4 研究的薄弱点 |
4.1 行业性版权政策研究 |
4.2 版权纠纷案件的研究 |
4.3 多元立法进路的研究 |
5 结语 |
四、论我国图书馆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公共图书馆地方立法比较研究[J]. 苏钰雯,汤子珺,刘菡. 图书馆建设, 2021(06)
- [2]马拉喀什条约视角下我国视障者阅读权保护研究[D]. 冯国香.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3]论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率原则[D]. 张俊发.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4]无障碍阅读权利研究 ——以《马拉喀什条约》为研究视角[D]. 李静怡. 山东大学, 2019(02)
- [5]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6]论我国版权技术措施制度立法完善[D]. 王怡青. 广东财经大学, 2019(07)
- [7]我国图书馆地方法规调查比较研究[D]. 田梦妮. 福建师范大学, 2017(08)
- [8]我国地方图书馆立法研究[D]. 伍丹. 湘潭大学, 2017(02)
- [9]民主的细节 ——运行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D]. 张涵之. 武汉大学, 2017(06)
- [10]2006年以来我国图书馆合理使用数字版权立法研究综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纪念(一)[J]. 秦珂. 图书馆论坛, 20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