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字图书馆与信息法(论文文献综述)
童云峰,金洁[1](2021)在《图书馆数字化时代读者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限度》文中指出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为读者带来高效的阅读体验,也带来读者个人信息安全的风险,需要刑法介入以保护法益和规避风险。然而,当前刑法规制存在早期化和扩大化趋势,有必要运用教义学方法论甄别刑法规制侵犯读者个人信息行为的边界以避免扩张处罚。首先,坚守利益平衡观,将保护读者权益和促进信息流通作为刑法规制读者信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次,采用领域理论,依私密性程度不同,将不同类型的读者个人信息依次归入最外层的社会领域、中间层的私人领域、核心层的隐私领域,刑法的保护程度也随私密性程度增加而递增;最后,采用实质解释论,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解释为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将实质法益侵害性和不法目的性解释为"提供"或"出售"读者个人信息行为入罪的必备要件。
吕红[2](2021)在《基于知识图谱的信息政策与法规研究主题可视化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的/意义]探究信息政策与法规领域研究主题及其变化,以期为该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学科发展提供参考。[方法/过程]文章以维普资讯中文期刊服务平台为数据源,对信息政策与法规领域研究主题内容变迁及研究热点进行可视化分析。从时间演化特征角度对信息政策与法规领域研究变迁阶段进行划分,并对其研究内容主题变化情况进行探讨。通过关键词共词聚类分析对目前该领域的主要研究主题与研究热点进行分析。[结果/结论]信息政策与法规研究领域可划分为2个阶段,其整体上呈现出较为明显的阶段性演进特征。揭示出信息政策与法规领域的8个研究重点主题,目前该领域的4个研究热点主题分别是:国内外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及其对比分析、大数据管理与数据开放共享的政策法规、图书馆信息资源管理政策与法规、信息资源公开的政策法规。
程子轩[3](2021)在《面向用户知识需求的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资源聚合及服务研究》文中指出移动互联网时代,微信公众平台已成为人们交流、休闲、学习、生活的一部分,随着以传播知识为主的微信公众号涌现,微信公众平台也逐渐成为人们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一些综合性或专业领域微信公众号发布各类科普知识和前沿资讯,一些学术类微信公众号专业发布学术领域内相关的学术知识,部分高校学报和高校图书馆微信公众号还专门开设“学术播报”、“学术快讯”等专栏,用于发布学术讲座及学术前沿知识。各类机构或个人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大量科普型知识、专业发展前沿资讯、专业学术知识以及学术专题等,能够满足不同专业和认知层面的用户知识内容的需求。然而,微信公众平台知识内容以用户生成为主,其庞大纷杂的微信公众平台账号主体导致了平台信息和知识质量的参差不齐、出现信息过载和迷航现象,对海量知识资源缺乏科学高效的组织和管理。当前,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简单提供知识资源内容已经无法满足微信公众平台用户知识服务需求。智能时代,用户对知识质量和知识服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微信公众平台知识组织和服务转型。如何在海量纷杂的信息中筛选出真正需要和感兴趣的知识资源内容不仅是广大微信用户面临的困扰,更是微信公众平台需要关注并急需解决的问题。鉴于此,本文将知识聚合理论与方法引入到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资源组织及服务研究中,提出了面向用户知识需求的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聚合及服务体系框架。首先,构建了微信公众平台用户画像并对用户知识需求进行了分析,从知识单元和句子层面分别提出了基于标签聚类和基于摘要生成的微信知识资源聚合方法,并基于不同知识资源聚合方法设计了微信公众平台知识推荐服务和知识集成服务两种知识服务模式。最后提出了提升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聚合及服务能力的对策建议。本文主要开展了以下方面的研究:(1)面向用户知识需求的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聚合及服务体系框架构建。通过辨析知识聚合服务与用户知识需求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微信公众平台面向用户需求开展知识聚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阐述了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聚合概念、目标与原则以及聚合服务要素,认为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聚合是为了满足用户个性化知识需求,通过计量分析、数理统计、数据挖掘、人工智能等方法分析挖掘知识单元的内在联系,将微信公众平台复杂多样化、数量庞大、无序碎片的领域知识资源重新组织和序化,形成结构完善的知识体系,为后续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聚合服务提供资源保障。通过分析面向用户需求的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聚合服务组成要素、动因及过程,提出了面向用户需求的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聚合服务体系架构,将其划分为数据资源层、用户需求挖掘层、知识资源聚合层、服务提供层4个主要模块。(2)微信公众平台用户画像构建与需求分析。基于VALS2模型从宏观层面对微信公众平台使用者构建群体用户画像,将用户划分为初期引入参与型、成长型和成熟型用户3类,并绘制各类用户特征的标签词云。分析不同类型的用户知识需求形成的过程,并建立微信公众平台用户知识需求层次模型。综合用户画像和用户知识需求层次构建了微信公众平台用户知识服务需求模型,凸显微信公众平台知识服务现状与用户知识需求的巨大差距。(3)基于标签聚类的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聚合方法。提出融合Word2vec模型和TextRank算法的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资源标签抽取方法,将关键词作为标签表达文本知识资源内容的主题思想及关键内容。提出基于改进BIRCH聚类算法的微信公众平台文本标签聚类方法,在原算法执行过程中融合K-means算法初选聚类中心,并综合考虑用户需求因素。最后以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认知计算”领域文章为例进行实证研究,研究发现本文提出的基于改进Birch算法的聚类结果主题分布较为合理,各个类之间的区分度较为明显,类簇大小的差距较小,其效果要优于基于K-means算法、基于Spectral Clustering算法和基于Birch算法的聚合效果。(4)基于摘要生成的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聚合方法。提出基于改进TextRank算法的微信公众平台知识摘要生成方法,分别设计了单文本摘要生成和单领域多文本的知识摘要生成方法。在单文本摘要生成方面,通过综合考虑用户需求、句子位置、标题相似度等因素提高摘要生成效果。在单领域多文本摘要生成方面,采用Doc2vec模型进行文本向量化,对文档集中的句子进行主题细分,并运用MMR算法进行句子冗余处理,提高生成结果的准确性。以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认知计算”领域文章为例进行实证研究,研究发现运用本文方法生成的文本摘要能够较好的匹配用户需求,能够实现面向用户需求的个性化抽取和生成,准确率明显优于其他算法。且本文算法生成的摘要,具有较好的语意连贯性,便于读者的理解和进一步掌握文章主旨大意。(5)基于知识聚合的微信公众平台创新知识服务模式。以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聚合及服务体系框架为基础,针对不同层面的知识聚合,构建了基于知识标签聚类的微信公众平台知识推荐服务和基于摘要生成的微信公众平台知识集成服务两种服务模式。分别阐述了两种知识服务的概念、知识服务要素和知识服务过程。(6)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聚合及服务能力提升对策。分别从用户知识需求外化表达及挖掘、新技术应用和融合改进和微信公众平台创新服务理念及加强运营管理三个方面提出提升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聚合及服务能力的对策建议。本文从理论层面将知识聚合理论和方法引入到微信公众平台,解决其知识组织和服务问题,扩展了知识聚合相关研究的领域和视角。同时,本文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知识内容进行知识主题聚类和自动化摘要生成,并建立了相应的知识聚合服务体系,丰富了社交媒体平台创新知识服务理论体系,为新媒体知识服务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在实践层面,本文面向微信公众平台中不同微信公众号发布资源内容的知识聚合,分别进行了知识主题发现和自动生成摘要知识聚合技术实证,为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资源组织管理提供了技术方法和手段。同时,提出的对策建议和服务模式也为微信公众平台开展创新型知识服务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
王梅玲,张译文,林明仪[4](2019)在《信息素养能力导向的“磨课师”课程发展与评估》文中认为文章探讨信息素养能力导向的"磨课师"课程发展与课程评估,以"信息力与信息搜寻"磨课师为研究个案。研究议题包括:信息素养能力导向磨课师教学模式与课程设计面临问题为何?信息力与信息搜寻磨课师课程如何发展与实施?信息力与信息搜寻磨课师学习者学习历程为何?信息力与信息素养磨课师如何评估课程与学生学习成效?参考信息素养能力标准,订定6项信息搜寻能力为课程目标:有能力确定所需信息特性与范围;有效检索所需信息;有效检索图书信息;有效检索期刊论文;有效检索网络信息;有效利用信息解决问题。依据这6项能力,发展6周6单元的课程教材及41支影片,在政治大学磨课师平台与ewant平台开课,提供学生在线学习、阅读影片教材、在线作业、议题讨论、同侪评阅作业。该磨课师于2017年10~11月开课,共598名学生注册,439人参与课程,86人及格获得证书。进行形成性评鉴与总结性评鉴,期中问卷调查同学磨课师满意度平均为4.11,期末问卷调查同学磨课师满意度平均为4.25,同学信息搜寻能力自我评量平均为4.44,显示同学对本磨课师感到满意,同意磨课师增进了信息力与信息搜寻能力。
陈炫伯[5](2019)在《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全民移动互联网时代,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加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必由之路。就民事领域而言,从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到2019年提起审议的《民法典人格编草案》,立法机关无不通过改善我国的法律环境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涉及着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用户三方利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其中的核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的行为并不是一种损害公民信息权的行为,而是属于个人信息规则下的一种积极的处理行为。虽然从整体来看,在缺乏系统的《着作权法》与单行的个人信息法的规制下,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并不完善,但是这个问题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并将其写入新的一轮立法规划之中。本文从揭示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特点出发,围绕国内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与改进展开研究,试图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立法活动,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分析总结,来为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首先,文章介绍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要求下向着作权人或者国家机关提供涉嫌侵犯着作权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的制度。又揭示了信息披露制度是作为“避风港”原则的补充,在着作权利益平衡原则指导下而诞生的。同时归纳了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三个显着特点。其次,文章通过对于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发展历程的梳理,总结出“网络着作权司法解释”、《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三部法律中的信息披露条款推动了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笔者通过对于法律条文的分析发现我国着作权领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信息披露模式:“着作权人—ISP”模式与行政执法模式。文章结合司法判例“魔女幼熙案”与学术研究成果重点分析了这两种信息披露模式的差异,并归纳出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与不足。再次,笔者通过对于以德国为代表的信息权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行政执法模式以及以美国为代表的民事程序救济模式,尤其美国的“确定侵权人传票”与匿名诉讼模式进行系统研究归纳出现阶段西方主要国家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状况。揭示了西方各国信息披露制度与民事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的紧密联系。最后,文章揭示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所要解决的核心矛盾是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权与着作权人的财产权之间冲突,因此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利益平衡理论与证明妨碍理论的支持。同时我们也需要从对域外相关制度的研究中汲取精华,结合我国人身权领域的信息披露制度,“魔女幼熙案”中北京法院的判决意见,国内外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国外的典型判例对于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王德夫[6](2016)在《论大数据的法律保护与规制 ——以知识产权法为视角》文中提出在现代社会“信息化”浪潮之下,以数据、信息等新产品或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技术获得了飞速发展,并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在这当中,大数据技术以及相关应用发挥的作用尤为重要。然而,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对于“大数据”以及更为抽象的“数据、信息”的理解仍存分歧,制度供给也不充足,难以应对社会现实和发展的需要。一方面,“信息”的价值和法律定位仍显模糊。虽然当下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更上位的财产权制度中,都或多或少地包含了有关“信息产品”或“虚拟财产”的内容,但是,法律对数据、信息进行系统性规定的尝试总是无法摆脱具体信息内容或应用领域、方式的限制,也为相关制度的构建带来极高的难度。当下,在我国最新的立法活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将“数据信息”编入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范畴之内,而第二稿又将相关内容进行了删除,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立法者对于“数据信息”法律地位、知识产权客体地位的犹豫:抽象的“数据、信息”是否具有法律层面的“价值”,是否可以被完整地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客观上仍存在较多争议。这种认识层面的不确定性,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法律以及社会整体对“大数据”这一数据信息的集合体的准确认识。另一方面,国内外相关研究和实践对于“大数据”这一新型知识产品的认识略显粗浅且尚未达成共识一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大数据相关技术及应用在缺乏必要法律保障与监管的情形下“野蛮生长”,使其引发的负面影响不断扩大,进而威胁到技术进步所产生的积极效果。而在更抽象“信息”的层面,则体现为特定主体通过对数据、信息的不合理独占所获取的不合理利益,甚至会从根本上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创新、竞争利益乃至文明进步。对于这样的现状,大数据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将对相关问题的解决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应于本论文的研究,则体现在对大数据概念、内涵及法律定位等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前瞻性的展望与判断,从指导理论、制度架构以及对具体问题的解决等多方面出发,对大数据信息构筑系统化的法律保护和规制体系。具体而言,分为以下四个部分,并对应于论文的四个章节。第一部分,主要对“大数据”这一新型技术对象进行准确地描述,并对数据、信息以及大数据信息等概念的价值印记和法律表达进行系统化的梳理和研究,致力于解决与大数据相关的基本法律问题。论文的研究从对大数据完整的物理描述出发,界定大数据的基本概念和与其他信息产品的区别,继而对数据、信息以及大数据信息的界分、内在价值、法律定位以及与《民法总则(草案)》的关系等等法律基础性问题进行探讨。通过这样逐层深入的比较与分析,判断出我国对大数据相关制度构建的对象是“大数据信息”这一特殊的知识产品,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则在于明确大数据信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在确保大数据技术以及相关应用在法制的框架获得充分发展空间的同时,保障数据信息的开放和共享,并为相关制度的构建确定基本的逻辑和路径。第二部分,承接第一部分得出的结论,对“大数据”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关系进行多维度的解读和论证。知识产权制度与社会创新活动密切相关,也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除了大数据信息自身的特征之外,它对社会创新和市场竞争的影响是判断其与知识产权制度关系的重要因素,而这些因素正是知识产权工具价值的集中体现。从技术发展与社会关系变化的角度看,大数据在“知识积累--专家创新”的传统模式之外,引入了新的“非专家模式”,使原本与社会创新活动关联不甚紧密的广泛主体也能参与其中,但同时也从创新活动主体身份和创新内容等方面对社会进行了潜移默化的“分层”。而在竞争视角下,大数据深刻地改变了社会竞争环境,使得数据信息成为竞争的主要因素,并使其具有了类似于“基础设施”的地位,竞争利益也向掌握有数据信息优势的一方不断集中。以这样的判断为基础,通过对大数据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辨析和对大数据作为新的知识产权客体的论证,明确了大数据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与规制的基本思路:应以大数据信息为对象构建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第三部分,是对大数据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理论基础的探讨与分析,也为后续制度内容的具体设计提供指引。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逻辑在于通过赋予权利人对知识的独占和支配权实现公开知识以及知识共享的目的,而权利人对大数据信息天然地就具有较强的支配能力,使得传统理论难以完整地支撑新制度的目标和内容,需要有所发展。针对这一现实,应从对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共享”之间关系的判断出发,找寻既能够承认对信息的“支配”,又可以促进信息“共享”的理论逻辑,并针对性地提出大数据“信息的有限支配和深度共享”这一新理念。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对新理念合理性、现实的可操作性和对大数据本身特性的契合等方面的论证,实现对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支持,也期望能对相关理论的发展有所贡献。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具体内容的构建,也是对前三章内容的回应和相关理论分析在制度层面上的落实。在大数据技术和应用尚处于发展阶段的当下,法律制度对于“大数据信息”的保护与规制应秉承确认产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技术发展与应用的同时公平分配相关利益的基本思路,立法层级应以“条例”为优,对基本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分配进行明确与规定的同时,也为相关技术的发展留有充足空间。与此同时,“大数据知识产权”作为一系列权利与义务的集合,也应从具体制度内容、权利内部限制和知识产权制度外部规制等多个方面实现对社会竞争利益和信息共享的保障。总体而言,现代信息社会的飞速发展,为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尤其是对“数据、信息”等信息技术相关对象、行为的制度供给需求十分强烈。然而,由于“数据、信息”所包含的内容、应用领域、伴随而生的行为和牵涉的利益变动极为复杂,也给相关制度的构建增添了巨大的难度。在客观上,大数据技术所蕴含的价值和能量是如此地巨大,以至于其可以从根本上影响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未来,使得法律不得不对其加以关注;与此同时,“大数据信息”作为抽象意义上“信息”的具体对象,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降低了难度。因此,分析和研究大数据法律保护与规制方面的内容,既是对社会现实需求的回应,也具有可行的操作路径。正如我国修订中的《民法总则(草案)》相关规定所体现的那样,尽管立法的对象仍显模糊,尽管制度构建的具体方式仍存争议,但法律已经不能再对“数据、信息”有所忽视,相关研究也应更多、更勇敢地投身于这一领域。
钱松岭[7](2014)在《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开发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的主要目的是提升学生的信息素养,培养信息社会的理想公民,就我国目前的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实施发展状况来说,信息技术课程脱胎于计算机课程,还带着强烈的工具主义烙印,存在着技术至上的倾向,内容上缺少对信息权利与义务、伦理道德、法律法规、社会信息系统等信息社会学方面知识,忽视了课程的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培养。而全面培养学生信息素养一定是信息科学、信息技术与信息社会的综合化,三者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而且彼此发生转化的时间周期越来越短,这也是社会发展对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STS综合化的促动。基于以上认识,本研究在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的框架内,以信息社会学为切入点,试图探求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开发的模式、目标、内容选择与组织以及教学策略与评价,使之更好地与信息科学、信息技术内容合理融合、有机统一,以增强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的文化底蕴。为了以上目的,本研究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国际比较研究、专家审议、教学实验研究包括问卷、观察、访谈等方法。本文共分六章。本研究通过对课程开发理论、信息社会学本体知识和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研究现状进行了文献研究,分析了这些方面对中小学社会学课程开发的适用性;然后对英国、美国、日本和印度四国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商业性出版的教科书和课堂教学三方面为主要研究对象,从课程开发的基本要素,即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结构,课程实施与课程评价等方面进行比较与分析;又阐述了与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相关的哲学、心理学、社会学三个方面的理论基础。提出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的要体现文化传承、社会科学、反思探究的三个社会学课程传统;同时,还从社会、个人和学科三个维度对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的价值进行了分析。本研究进一步对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进行了差异性分析与归类分析,确定了相关课程、核心课程和活动课程三种基本开发形式,并提出了课程开发的KPRC模式:K(Information Sociological Knowledge)信息社会学知识;P(Information Processing)信息处理流程:是信息技术学科的方法特质与过程原则;R(Social Relationship)学生的社会关系;C(Cultures)文化:传统文化与多元文化。此模式将课程目标定位为“培养数字公民”,并通过专家审议确定了宏观、中观与微观的三级目标体系。课程内容包括信息伦理、信息法律、社会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和信息科技发展史五个领域,并从自我、自我与他人、自我与社会三个层面的关系来组织这些内容,并分为四个水平阶段。基于以上工作,本研究在调查了教学实验对象课程需求的基础上开发了相应的三种课程资源,并对其进行专家审议,然后在小学五年级和初中二年级学生中进行了教学实验,研究结论包括:实验组和对照组之间没有显着差异;学生能充分思考信息社会学议题;师生对信息社会学课程实验教学的必要性给予肯定;学生家长的意识和行业自律可能成为课程实施的影响因素;相关课程教学行之有效。最后从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的教学、学习内容、教学评价和未来研究四方面提出了建议。
肖秋会[8](2013)在《俄罗斯信息法研究综述》文中研究指明本文对俄罗斯信息立法、信息法学研究和信息法高等教育的最新进展和成果进行综述。信息立法已成为俄联邦立法体系中的独立门类;В.А.Копылов和И.Л.Бачило等学者系统深入地展开了信息法学理论研究,其成果产生了较强的社会价值;信息法作为一门教学科目普遍列入了俄罗斯综合性大学课程体系,并成为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的一个专业方向。俄罗斯在信息资源利用、公众信息权保障和个人数据保护等立法领域取得了一定进展。表2。参考文献33。
李黛君,毛赣鸣[9](2013)在《版权平衡:数字图书馆法权辨析》文中研究说明文章简述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历程,对商业数字图书馆和公益数字图书馆角色进行了甄别;就版权平衡理论与实践作了基本分析;对数字图书馆法权、图书馆法权体系、图书馆立法、信息法等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探讨和辨析。
何颖,崔旭[10](2013)在《近10年来我国信息法学研究综述》文中提出通过对近10年(2002-2012年)来我国信息法学研究成果的统计、分析、归纳和总结,从信息立法研究、信息法学相关研究以及信息法学相关热点问题研究等方面分别进行概括和总结。发现10年来我国信息法学研究取得快速发展,理论研究更加深入,研究层次和范围更为广泛,但相关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研究者结构单一、研究视角还不够广阔、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不多等。
二、数字图书馆与信息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数字图书馆与信息法(论文提纲范文)
(1)图书馆数字化时代读者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限度(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读者个人信息的类型化界分 |
1.1 读者个人身份信息 |
1.2 读者借阅信息 |
1.3 读者隐私信息 |
2 读者个人信息的刑事风险及规制扩张化 |
2.1 读者个人信息刑事风险的客观化 |
2.1.1 非法获取 |
2.1.2 非法利用 |
2.2 读者个人信息刑法规制的扩张化 |
2.2.1 刑事立法扩张了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 |
2.2.2 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呈现刑法先行的特征 |
3 侵犯读者个人信息行为刑法调适的原则 |
3.1 保障读者个人信息权益原则 |
3.1.1 合理使用读者个人信息行为应当阻却犯罪 |
3.1.2 纯粹民事侵权、行政违法行为无需犯罪化 |
3.2 促进读者个人信息流动原则 |
3.2.1 读者个人信息自由的法律授权 |
3.2.2 读者个人信息自由的正当目的 |
4 刑法保护读者个人信息的边界 |
4.1 前提限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作目的解释 |
4.2 行为限定:对“出售”“提供”行为作实质解释 |
4.2.1 对“出售”的实质解释 |
4.2.2 对“提供”的实质解释 |
5 结语 |
(2)基于知识图谱的信息政策与法规研究主题可视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 数据来源 |
3 研究阶段及其主题分析 |
4 研究主题及其热点分析 |
4.1 国内外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及其对比分析 |
4.2 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法规 |
4.3 大数据管理与数据开放共享的政策法规 |
4.4 图书馆信息资源管理政策与法规 |
4.5 信息资源公开的政策法规 |
4.6 教育与电子商务的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法规 |
4.7 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 |
4.8 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政策与法规 |
5 结语 |
(3)面向用户知识需求的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资源聚合及服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微信公众平台成为用户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 |
1.1.2 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资源海量庞杂且质量参差不齐 |
1.1.3 用户日趋追求精准和智能化的知识服务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网络知识资源聚合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1 网络知识资源聚合的国内研究现状 |
1.3.1.2 网络知识资源聚合的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微信公众平台知识组织与服务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2.1 微信公众平台知识组织与服务的国内研究现状 |
1.3.2.2 微信公众平台知识组织与服务的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评述 |
1.4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4.1 主要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技术路线及思路 |
1.5 研究主要内容 |
1.6 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微信公众平台 |
2.1.1 微信公众平台概念 |
2.1.2 微信公众号的类型 |
2.1.3 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资源 |
2.2 知识聚合理论与方法 |
2.2.1 知识聚合概念 |
2.2.2 常用的知识聚合方法 |
2.3 文本挖掘与分析 |
2.3.1 文本挖掘概述 |
2.3.2 文本挖掘流程 |
2.4 知识服务 |
2.4.1 知识服务概述 |
2.4.2 常见的知识服务模式 |
2.4.2.1 知识检索服务 |
2.4.2.2 知识导航服务 |
2.4.2.3 知识推荐服务 |
2.4.2.4 知识集成服务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面向用户知识需求的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聚合服务体系框架 |
3.1 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聚合服务面向用户知识需求的必要性 |
3.2 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聚合及服务概述 |
3.2.1 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聚合概念 |
3.2.2 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聚合服务要素分析 |
3.2.3 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聚合服务目标与原则 |
3.2.3.1 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聚合服务目标 |
3.2.3.2 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聚合服务原则 |
3.3 基于知识聚合的微信公众平台知识服务动因分析 |
3.4 面向用户知识需求的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聚合服务体系框架 |
3.4.1 面向用户知识需求的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聚合服务过程 |
3.4.2 面向用户知识需求的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聚合服务体系框架构建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微信公众平台用户画像构建及需求分析 |
4.1 微信公众平台用户画像概述 |
4.1.1 微信公众平台用户画像内涵 |
4.1.2 微信公众平台用户画像构建原则 |
4.2 微信公众平台用户画像构建 |
4.2.1 VALS2模型概述 |
4.2.2 基于VALS2的用户标签体系设计 |
4.2.3 用户画像标签权重设计 |
4.2.4 实证研究—以“学术类微信公众号用户”为例 |
4.2.4.1 样本特征统计分析 |
4.2.4.2 因子分析及分类标签抽取 |
4.2.4.3 用户画像聚类分析及可视化 |
4.3 基于用户画像的微信公众平台用户分类与知识需求分析 |
4.3.1 初期引入参与型用户 |
4.3.2 成长型用户 |
4.3.3 成熟型用户 |
4.4 微信公众平台用户知识需求层次分析 |
4.4.1 微信公众平台用户知识需求形成 |
4.4.2 微信公众平台用户知识需求层次划分 |
4.5 微信公众平台用户知识需求模型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标签聚类的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聚合及推荐服务 |
5.1 微信公众平台文本标签聚类的内涵及作用 |
5.1.1 微信公众平台文本标签聚类内涵 |
5.1.2 微信公众平台文本标签聚类作用 |
5.2 基于标签聚类的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聚合方法 |
5.2.1 微信公众平台文本标签抽取方法 |
5.2.1.1 基于TextRank算法的文本标签抽取方法 |
5.2.1.2 Word2vec词向量模型 |
5.2.1.3 融合Word2vec和TextRank的文本标签抽取方法 |
5.2.2 BIRCH聚类算法及优化 |
5.2.3 基于改进BIRCH算法的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资源聚合过程 |
5.3 实证研究—以“认知计算”领域为例 |
5.3.1 文本知识资源标签抽取 |
5.3.2 基于标签聚类的微信公众号知识资源聚合 |
5.4 基于标签聚类的微信公众平台知识推荐服务模式 |
5.4.1 微信公众平台知识推荐服务概述 |
5.4.2 基于标签聚类的微信公众平台知识推荐服务要素分析 |
5.4.3 基于标签聚类的微信公众平台知识推荐服务模式构建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基于摘要生成的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聚合及集成服务 |
6.1 微信公众平台文本知识摘要生成的内涵及作用 |
6.1.1 微信公众平台文本知识摘要内涵 |
6.1.2 微信公众平台文本知识摘要作用 |
6.2 基于TextRank算法的文本摘要生成过程及改进思路 |
6.2.1 基于TextRank算法的文本摘要生成方法及过程 |
6.2.2 基于TextRank算法的文本摘要生成方法改进思路 |
6.3 基于改进TextRank算法的微信公众平台知识摘要生成方法 |
6.3.1 基于TextTank算法的文本摘要生成方法改进 |
6.3.1.1 句子语义相似度计算 |
6.3.1.2 句子位置特征及标题相似度特征计算 |
6.3.1.3 基于MMR算法的句子冗余处理 |
6.3.2 融合用户需求与图模型的单文本知识摘要生成方法 |
6.3.3 融合主题与图模型的单领域多文本知识摘要生成方法 |
6.3.3.1 Doc2vec段落向量模型 |
6.3.3.2 微信公众平台单领域多文本知识摘要生成流程 |
6.4 实证研究—以“认知计算”领域为例 |
6.4.1 基于单文本知识摘要生成的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聚合 |
6.4.2 基于单领域多文本摘要生成的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聚合 |
6.5 基于摘要生成的微信公众平台知识集成服务模式 |
6.5.1 微信公众平台知识集成服务概述 |
6.5.2 基于摘要生成的微信公众平台知识集成服务要素分析 |
6.5.3 基于摘要生成的微信公众平台知识集成服务模式构建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资源聚合及服务能力提升策略 |
7.1 用户知识需求外化表达及挖掘 |
7.1.1 提升用户知识需求外化表达能力 |
7.1.2 深入挖掘用户多层次知识需求 |
7.1.3 培养用户知识服务评价和反馈意识 |
7.2 加大新技术应用和融合改进 |
7.2.1 引入新技术,优化和改进知识聚合方法 |
7.2.2 知识聚合服务系统搭建和开发设计 |
7.2.3 应用可视化技术加强用户服务体验 |
7.3 微信公众平台创新服务理念及加强运营管理 |
7.3.1 加强主动知识服务意识,创新知识服务理念 |
7.3.2 构建和开展多元化平台知识服务模式 |
7.3.3 加强专业知识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微信公众平台用户知识服务需求调查问卷 |
附录2 单领域多文本知识摘要生成示例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信息素养能力导向的“磨课师”课程发展与评估(论文提纲范文)
0前言 |
1 文献探讨 |
1.1 信息素养教育与磨课师 |
1.2 MOOCs评鉴与学习分析 |
2 研究方法 |
2.1 研究设计与架构 |
2.2 研究方法 |
2.3 研究工具 |
2.4 资料搜集与分析 |
2.5 研究步骤 |
3 磨课师课程发展 |
3.1 课程发展前导议题 |
3.2 磨课师课程设计与发展 |
3.3 磨课师课程实施 |
4 磨课师课程评估 |
4.1 学习者数据 |
4.1.1 学习者基本数据 |
4.1.2 学习者动机 |
4.1.3 学习者学习历程 |
4.2 磨课师课程成效评估 |
4.3 形成性评鉴 |
4.4 总结性评鉴 |
5 讨论与结论 |
5.1 综合讨论 |
5.1.1 信息素养能力导向的磨课师课程模式 |
5.1.2 磨课师教学与传统教学不同 |
5.1.3 磨课师学生学习成效 |
5.1.4 磨课师课程评估 |
5.1.5 本研究的原创性与限制 |
5.2 结论 |
(5)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研究创新点 |
2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内涵、产生背景与特点 |
2.1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 |
2.1.1 信息披露的内涵 |
2.1.2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 |
2.2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背景 |
2.2.1 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与“避风港”原则的诞生 |
2.2.2 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作为“避风港”原则的补充 |
2.3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 |
2.3.1 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个人信息处理与保护制度 |
2.3.2 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多种利益的冲突与协调的结果 |
2.3.3 国家机关在信息披露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 |
3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发展、类型、特点与不足 |
3.1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3.2 “网络着作权司法解释”下的“着作权人—ISP”模式 |
3.2.1 “网络着作权司法解释”的历史贡献与废止原因 |
3.2.2 “着作权人—ISP”模式的理论探究 |
3.2.3 “着作权人—ISP”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
3.3 着作权行政执法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
3.4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 |
3.4.1 两种披露模式并存 |
3.4.2 行政执法模式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扮演重要角色 |
3.4.3 “着作权人—ISP”模式是最重要的信息披露模式 |
3.5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5.1 现行规范的法律位阶层级较低 |
3.5.2 法律术语表述不规范,前后规范缺乏衔接 |
3.5.3 民事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先存后废 |
3.5.4 没有得到立法者应有的重视 |
3.5.5 忽视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
3.5.6 行政处罚缺乏合理性 |
4 域外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评述 |
4.1 域外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类型 |
4.1.1 德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况 |
4.1.2 法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况 |
4.1.3 民事程序救济模式的概况 |
4.2 美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评述 |
4.2.1 美国信息披露制度概况 |
4.2.2 美国采用司法途径救济着作权的原因 |
4.2.3 匿名诉讼合理性探究 |
4.2.4 匿名诉讼规则在美国的适用情况 |
4.2.5 “十分充足的理由”标准的评析 |
4.2.6 平衡测试法评述 |
4.2.7 提出匿名诉讼异议的理由 |
4.2.8 匿名诉讼规则在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案件中的适用 |
4.3 研究小结 |
5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5.1 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理论依据 |
5.1.1 利益平衡理论 |
5.1.2 证明妨碍理论 |
5.2 建议与举措 |
5.2.1 借鉴人身权领域的信息披露制度 |
5.2.2 减少行政执法模式的使用 |
5.2.3 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与网络着作权执法体系的联系 |
5.2.4 贯彻《民法总则》的个人信息权 |
5.2.5 “接入商”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
5.2.6 严格界定信息披露的条件与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6)论大数据的法律保护与规制 ——以知识产权法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二、相关主题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大数据的物理描述与法律表达 |
第一节 完整的物理描述:大数据的内涵与外延 |
一、大数据的内涵:基本概念与特征 |
二、大数据的外延:与其他知识产品的辨析 |
第二节 基本的价值判断:大数据的法律地位 |
一、数据、信息与大数据信息的界分 |
二、大数据具有法律层面上的价值 |
三、大数据是法律视角下的财产 |
四、大数据应被纳入民事法律体系 |
五、大数据与《民法总则(草案)》的关联 |
第三节 变动中的利益格局:大数据引发的价值调整 |
一、新的利益主体:更广泛的“信息活动”参与者 |
二、新的利益诉求:更深入的信息利用与更广泛的知识共享 |
三、激化的利益冲突:信息独占与共享的矛盾 |
第四节 现实的法律选择:制度构建视角下的大数据 |
一、法律制度构建的对象:大数据信息 |
二、法律制度构建的目的:保障数据信息的充分利用和共享 |
三、法律制度构建的路径:以知识产权法为优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大数据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多维度关联 |
第一节 社会创新维度:大数据对社会创新的影响 |
一、大数据降低了社会创新门槛 |
二、大数据带来了新的创新模式 |
三、大数据拓展了创新主体的范围 |
第二节 市场竞争维度:大数据对市场经营活动的影响 |
一、大数据改变了市场竞争环境 |
二、大数据蕴含了潜在的竞争风险 |
第三节 对现有制度影响的维度:大数据语境下的知识产权 |
一、大数据对传统知识产权理念的挑战 |
二、大数据对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影响 |
三、大数据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 |
第四节 制度发展与完善的维度:知识产权视角下的大数据 |
一、新客体的构想:大数据是单独的知识产权客体 |
二、新客体的证成(一):大数据符合知识产权客体的一般条件 |
三、新客体的证成(二):大数据不属于现有知识产权客体范畴 |
四、新客体的证成(三):大数据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融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现有理论难以支撑对大数据的制度供给 |
一、现有理论在大数据相关权利主体方面的不适应 |
二、现有理论在大数据权利客体方面的妥协 |
三、现有理论在大数据相关利益分配方面的失灵 |
第二节 大数据对理论发展的需求 |
一、新理念的背景:竞争利益与知识被不合理独占带来的威胁 |
二、新理念的提出: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 |
三、新理念的论证: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的现实依据 |
四、新理念的运行: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的实现逻辑 |
第三节 大数据相关理念与多元价值目标的协调 |
一、“信息有限支配”与“信息深度共享”的协调 |
二、“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与“安全”的协调 |
三、“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与“秩序”的协调 |
四、“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与“平等”的协调 |
五、“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与“个人表达自由”的协调 |
第四节 大数据“信息深度共享”的必要限制 |
一、为保障公共权力的行使而对“信息深度共享”的限制 |
二、为保护人身利益不受侵害而对“信息深度共享”的限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大数据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适宜的立法模式 |
一、应采用“大数据信息”单独立法模式 |
二、立法的层级不宜过高 |
三、立法应兼顾对特定行为的控制 |
第二节 制度构建的价值导向与目标 |
一、制度构建应以“公共利益”的现实与发展为基础 |
二、制度构建应以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为导向 |
三、制度构建应以社会整体“竞争利益”的维护为直接目标 |
第三节 大数据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 |
一、适格的权利主体与客体 |
二、大数据相关权利的产生与确认 |
三、大数据相关权利的基本内容 |
四、大数据相关义务的主要方面 |
五、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内部限制 |
六、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外部规制 |
七、大数据法律保护对现有制度的借鉴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专着 |
二、中文论文 |
三、外文专着 |
四、外文论文 |
五、学位论文 |
攻博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后记 |
(7)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开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一) 信息社会发展的要求 |
(二) 学生自身发展的需求 |
(三) 信息技术教育与课程自身发展的需求 |
二、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一) 研究目的 |
(二) 研究内容 |
三、 研究设计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设计 |
(二) 研究方法 |
四、 研究意义与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意义 |
(二) 创新之处 |
五、 概念界定 |
(一) 信息 |
(二) 信息社会 |
(三) 信息社会学 |
(四) 信息社会学课程 |
六、 文献综述与评价 |
(一) 课程开发理论 |
(二) 信息社会学本体知识的梳理 |
(三) 与信息社会学相关的学校教育内容 |
(四) 社会系统中的相关内容 |
第二章 学校信息社会学课程国际比较研究 |
一、 学校信息社会学课程国际比较研究设计 |
(一) 研究目的 |
(二) 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 |
二、 信息社会学课程国际比较研究 |
(一) 美国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中的信息社会学课程 |
(二) 英国 ICT 课程中的信息社会学内容 |
(三) 日本中小学“信息”课程中的信息社会学内容 |
(四) 印度计算机科学课程、信息技术课程中的信息社会学内容 |
三、 对信息社会学课程的比较分析 |
(一) 信息社会学课程的目标比较 |
(二) 信息社会学课程开发模式 |
(三) 信息社会学课程内容的比较 |
(四) 信息社会学课程组织 |
(五) 信息社会学课程的教学策略 |
(六) 息社会学课程的评价 |
第三章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分析 |
一、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的理论基础 |
(一) 哲学基础 |
(二) 心理学基础 |
(三) 社会学基础 |
二、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的价值分析 |
(一)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的社会价值 |
(二)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的个人价值 |
(三)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的学科价值 |
第四章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的 KPRC 开发模式 |
一、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开发模式 |
(一) 信息社会学课程开发模式之间的差异性分析 |
(二)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开发的归类分析 |
(三) 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中信息社会学课程开发的基本模式 |
二、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开发的 KPRC 模式 |
(一) K(Knowledge)信息社会学知识 |
(二) P(Processing)信息处理过程 |
(三) R(Relationship)社会关系 |
(四) C(Cultures)文化 |
第五章 KPRC 开发模式下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目标与内容 |
一、 KPRC 模式下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的目标设置 |
(一)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目标定位 |
(二)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目标设计的基本原则 |
(三) 课程目标的叙写 |
(四)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基本目标 |
二、 KPRC 模式下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内容的选择与组织 |
(一)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内容选择的价值取向 |
(二) 数字公民与信息社会学课程的内容 |
(三)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内容选择原则 |
(四)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内容基本组织要素 |
(五) KPRC 模式下的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内容的组织 |
三、 专家审议 |
(一) 编制专家意见调查表 |
(二) 聘请专家 |
(三) 进行审议 |
(四) 审议结果 |
第六章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教学实验 |
一、 KPRC 模式下的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教学实验设计 |
(一) 研究目的 |
(二) 研究对象 |
(三) 研究设计 |
(四) 研究方法 |
(五) 研究工具 |
二、 KPRC 模式下的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教学资源设计 |
(一) 教学资源设计的目标 |
(二) 教学资源内容选择 |
(三) 教学资源结构设计 |
(四) 教学资源案例 |
三、 KPRC 模式下的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教学实验实施 |
(一) 学生需求分析 |
(二) 实验教学资源设计 |
(三) 教学实验实施 |
四、 KPRC 模式下的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教学实验结果分析 |
(一) 课堂教学实验结果分析 |
(二) 教师意见访谈结果 |
(三) 综合讨论 |
五、 KPRC 模式下的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教学实验结论与建议 |
(一) 结论 |
(二) 建议 |
结语 |
(一) 研究总结 |
(二) 研究不足 |
(三) 后续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8)俄罗斯信息法研究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1 俄罗斯信息法:信息立法、信息法学研究和信息法高等教育 |
1.1 俄罗斯信息立法已经成为联邦立法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门类 |
1.2 俄罗斯的信息法学研究概况 |
1.2.1 俄罗斯信息法研究着作 |
1.2.2 俄罗斯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的信息法学术活动和重要成果 |
1.3 俄罗斯高等教育体系中的信息法专业教育 |
2 俄罗斯信息法基础理论研究:共识与争议 |
2.1 信息法的调整对象 |
2.2 信息法的概念、性质和地位 |
2.2.1 信息法的概念 |
2.2.2 信息法的性质和地位 |
2.3 信息法的体系和信息法律制度 |
3 俄罗斯信息立法所关注的现实问题及立法进展 |
3.1 信息资源及其利用 |
3.2 信息权及其立法保障 |
3.2.1 信息权的内容:信息所有权和信息获取权 |
3.2.2 信息获取权的立法保障 |
3.3 个人数据立法 |
(9)版权平衡:数字图书馆法权辨析(论文提纲范文)
1 数字图书馆的界定 |
1.1 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历程 |
1.2 定义 |
2 数字图书馆角色甄别 |
2.1 从实践中看 |
2.2 从技术层面看 |
2.3 从法律层面看 |
2.4 从经营模式上看 |
2.5 数字图书馆角色甄别 |
3 数字图书馆法权与版权平衡 |
3.1 数字图书馆权限 |
3.2 版权法演进 |
3.3 利益平衡 |
1) 信息的生产者。 |
2) 信息的传播者。 |
3) 信息的使用者, 是实现信息社会价值的最终环节。 |
4 数字图书馆法权辨析 |
4.1 图书馆法权 |
4.2 图书馆法权的嬗变 |
4.3 数字图书馆法权 |
1) 图书馆法权体系, 即图书馆与一系列相关法律的关系。 |
2) 图书馆立法。 |
3) 信息法。 |
(10)近10年来我国信息法学研究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1 信息法学相关研究概述 |
1.1 论文与专着统计 |
1.2 信息法学近10年来的研究简析 |
2 研究特点及问题分析 |
2.1 信息立法活动研究 |
2.1.1 对信息法的界定更趋科学规范 |
2.1.2 对信息立法的研究内容更趋广泛 |
2.2 信息法学理论研究 |
2.2.1 信息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逐步深入 |
2.2.2 信息法学的研究方法更趋科学多样 |
2.2.3 信息法学研究向具体化、本土化方向发展 |
2.2.4 信息法学研究与信息活动中凸现的重大问题紧密相关 |
2.3 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
2.3.1 研究者结构单一 |
2.3.2 研究者单位较为集中 |
2.3.3 发文来源期刊分散,核心期刊比例不高 |
3 研究展望 |
3.1 吸引更多的法学界研究人员倾心于此 |
3.2 进一步促进多学科的交叉融合 |
3.3 加强建立在实践操作层面上的理论研究 |
3.4 进一步扩大研究的深度与广度,提高研究的质量 |
四、数字图书馆与信息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图书馆数字化时代读者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限度[J]. 童云峰,金洁. 图书馆学研究, 2021(18)
- [2]基于知识图谱的信息政策与法规研究主题可视化分析[J]. 吕红. 科技情报研究, 2021(04)
- [3]面向用户知识需求的微信公众平台知识资源聚合及服务研究[D]. 程子轩. 吉林大学, 2021(01)
- [4]信息素养能力导向的“磨课师”课程发展与评估[J]. 王梅玲,张译文,林明仪. 图书馆论坛, 2019(12)
- [5]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 陈炫伯. 武汉大学, 2019(01)
- [6]论大数据的法律保护与规制 ——以知识产权法为视角[D]. 王德夫. 武汉大学, 2016(01)
- [7]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开发研究[D]. 钱松岭. 东北师范大学, 2014(12)
- [8]俄罗斯信息法研究综述[J]. 肖秋会. 中国图书馆学报, 2013(06)
- [9]版权平衡:数字图书馆法权辨析[J]. 李黛君,毛赣鸣. 情报理论与实践, 2013(07)
- [10]近10年来我国信息法学研究综述[J]. 何颖,崔旭. 图书情报工作, 20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