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连锁经营及其启示(论文文献综述)
刘爱[1](2021)在《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机构的运行现状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少儿身体素质的持续下降令社会担忧,体育培训对提升少儿体质健康方面有重要意义,少儿体育培训是改善身心健康的重要路径,少儿体育培训市场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等对成都市高新区具有代表性的少儿体育培训机构、消费者、教练员、管理员等进行调查,并做全方面的了解。目的在于了解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机构的发展与运行现状,探析制约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发展的因素,并针对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和对策,从而为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的相关决策制定提出一些可以参考的实践依据。通过对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机构的运行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发现:(1)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机构类型主要是以独立投资型为主。培训机构数量剧增,鱼龙混杂,培训质量参差不齐;少儿体育培训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缺少监督管理。(2)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机构的有较强消费实力,消费意愿是提高少儿体质健康。培训机构的场地数量和面积不足,影响培训效果,消费意愿有所下降;培训反馈不及时,消费者无法及时了解少儿的训练情况。(3)成都市高新区教练员教龄呈现年轻化。大多教练员缺乏执教经验和相关理论专业知识,教学团队质量有待提升;少儿体育培训体系理论落后于实践,缺乏系统性;当代教练员的培养体系目前尚未建立。(4)成都市高新区的少儿体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大部分是跨行参与到少儿体育培训行业,缺乏一定的少儿体育培训专业方面的管理经验;营销策略的制定还需要不断创新。针对当前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运行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1)政府部门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定相关的行业管理措施和管理办法,提高行业的准入门槛,增加行业的福利政策。(2)成都市高新区的少儿体育培训机构应适当的扩充场地面积、合理规划利用场地、协调安排好每天的培训时间段,为少儿提供良好的训练场地空间。定期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及时向家长反馈少儿的训练效果,定期对少儿做体质监测。(3)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机构要重视教练员在少儿体育培训中的重要地位,建立适合机构的教练员培养体系,严格确立教练员准入门槛,定期审核教练员专业能力和教学资格,建立教练员的培训与认证体系。(4)提高管理者的水平,挑选复合型管理人才,提升培训经营管理队伍,通过定期的调查反馈了解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动机,制定正确的营销策略。
宋丽娜[2](2020)在《我国处方药销售监管问题研究 ——以荣成市为例》文中提出药品与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安全合理用药是关乎民生的大事,如何保障公众安全合理用药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我国现阶段零售药店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问题突出,监管难度大,滥用或误用处方药而危及生命健康的事件随处可见,因此,在现阶段国情下研究药品零售行业处方药销售监管的问题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本研究以荣成市处方药销售监管现状为例,从公共管理学的角度,通过对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四个要素,即监管主体、监管依据、监管对象、监管方式进行解释剖析,阐明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内涵,并运用市场失灵理论、寻租理论、公共物品理论等,作为开展研究的理论基础,说明对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的重要性和合理性。通过基层药品监管经验和对相关文献的梳理,总结概况处方药销售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处方药销售监管缺乏健全的法律依据、处方药销售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处方药销售部分环节监管缺位等问题,以荣成市处方药销售监管为例,从荣成市处方药销售监管部门情况、零售药店监管情况、执业药师配备监管情况等实际情况为切入点,分析荣成市处方药销售监管现状及启示启发作用。并对欧美部分发达国家处方药销售监管的法律体系、监管制度体系、执业药师作用发挥三个方面进行探讨,总结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找到共同点和优势所在,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分析对我国药品零售行业监管借鉴作用。在分析荣成市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现状,与借鉴国外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从完善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处方药销售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几点具体的对策与建议。
张建平[3](2020)在《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研究 ——以惠州市C区为例》文中提出我国于2000年施行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分类管理的核心就是加强处方药的监管,减少不合理用药的发生,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然而在实施近19年来,处方药如何有效管理,特别是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如何有效监管一直困扰着相关部门,至今仍为未解决的难题。为此国内专家学者展开了许多研究,提出不少独到、有参考价值的成果,可现实中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的监管仍面临诸多痛点,零售药店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已成行业乱象,其中执业药师“挂证”情况严重并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政府部门应采取何种措施强化监管,才能实现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规范化,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与功力。惠州市C区,这一问题同样突出,甚至过之而犹不及,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本文以C区为例,聚焦于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面临的困境,采取文献分析、实地调查、访谈问卷等方式进行深入研究。在梳理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立足于C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实际,分析归纳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问题所在,进行多方位剖析,深挖问题产生的根源。为探索完善监管的策略,梳理了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处方药销售监管的现状与特点,分析其监管优势所在,并提炼带给我们的启示。通过系统的调查研究,结合市场监管理论及协同治理理论,从政策体系、法律法规、监管效能、管理措施、社会共治等五个角度提出完善监管的对策及建议,为推进处方药销售监管科学化提供新思路,进而丰富充实药品市场监管理论。
郑智[4](2020)在《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治理研究 ——以重庆市H区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辅导热”持续升温,引起广泛关注。家长群体对优质教育资源需求旺盛,催生了中小学课外辅导行业快速发展,也为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提供了巨大的生源市场,于是形形色色的课外辅导机构在各地区内遍地开花。但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在巨大的利益牵引下,发展状况参差不齐,鱼龙混杂,呈现出“多、低、贵、假、超”等乱象。2018年2月,教育部联合四部门共同发文《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各地方教育部门对课外辅导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陆续开展。在各方不断努力之下,课外辅导机构治理工作虽取得一些成就,但依旧存在诸多问题。因此,研究我国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治理现状,指出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规范课外辅导机构合法经营、保障家长群体利益、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课外辅导机构治理体系与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依据国家出台的课外辅导机构治理政策,本文归纳出机构治理主体共有四个:教育行政部门、课外辅导行业协会、课外辅导机构、家长群体。厘清治理主体,便于明确主体职责与治理手段,为发现问题、原因分析、治理路径选择打下基础。本文以重庆市H区为例,选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辅导机构负责人及授课教师、家长群体等对象,进行访谈和问卷调查。发现H区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治理存在问题如下:(一)课外辅导机构治理法规不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责任落实缺位;(二)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使用效果不佳;(三)课外辅导机构行业协会尚未建立;(四)课外辅导机构制度建设不完备;(五)部分经营者重利益轻教育、参与机构治理专业培训会的意识淡薄;(六)家长群体教育理念不正确、选择不理性。根据问题,进行归因分析:(一)机构治理法规在细则上未能落到实处;(二)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功能设计单一且宣传力度小;(三)建立行业协会缺乏合法性和资金基础;(四)部分经营者价值理念偏颇;(五)家长群体的辨识能力不强;(六)各主体间相互博弈,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基于以上结论,为进一步改进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治理现状,从政府联合治理、行业协会协助治理、辅导机构内部治理、家长群体辅助治理四个层面,平衡各方主体利益,满足不同主体需求。提出相应改进措施和建议,为改善治理问题寻方法、找出路,从而发挥出不同主体的作用和价值。积极探索出一条真正适合中国国情、各方利益趋同、社会成员广泛参与的辅导机构治理体系之路。
朱凌珂[5](2019)在《英国违约议定赔偿制度研究及其启示》文中提出在合同订立之时,当事人为了便利等因素,一般均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时应支付的损害赔偿(damages),我国《合同法》中称之为违约金(agreed sums on breach of contract)。违约金制度也是契约自由原则在违约损害赔偿领域的体现。但是,民法以维护交易的公平正义为己任,在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interests)失衡之时,也会允许法院介入当事人的合同,对于当事人约定的过高的违约金予以调减。我国真正意义上的违约金制度起步较晚,立法和实践经验并不丰富,这也使得我国违约金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出现了从理念到规定体系再到具体适用的各种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判断违约金是否合理的案件的裁判结果的不统一的问题。笔者认为,此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合同法》和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以非违约方当事人由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基准来判断当事人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合理。毫无疑问,这种立法模式在我国学界处于一种通说地位,学者们的研究没有涉及此种基准的改变,而是集中于讨论违约金的性质、分类以及如果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这种思想又影响了我国有关违约金制度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也就是说,我国违约金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根源并不在于法官们的适用方式,而是相关的立法存在较大的问题。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笔者在参考了英国、美国和日本等诸多国家的违约议定赔偿制度之后,发现英国认定违约罚金制度的基准的发展历史和具体的适用对于我国违约金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尤其是英国最高法院最新确立的以当事人于合同履行时所具有的正当利益来作为认定违约罚金的基准,几乎完全抛弃了“实际损失”这一基准,似乎更具科学性,并已经在比较合同法的研究领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因此,在本文中,笔者选择主要以英国的相关赔偿制度为参考的对象,尤其是对于英国历史悠久、内容丰富的判例规则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并同时兼顾日本、德国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相关立法和判例,以期对于我国如何运用现行法框架内判断违约金是否合理的规定,以及如何较为可行地对于我国违约金制度在立法上予以重构提出一些见解。此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因为在英国合同法中,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方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向守约方支付的违约损害赔偿金的性质可能被英国法院认定为预定损害赔偿金或者违约罚金两种不同的制度,因此,本文以违约议定赔偿制度作为预定损害赔偿金和违约罚金的上位概念作为论文的标题。加上导论,全文共有七部分内容。导论部分主要阐述的是我国现行《合同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的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规则体系,以及这些规则在具体适用时所存在的问题。第一章,英国违约议定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这部分主要讲述的是1801年之前英国违约议定赔偿制度的发展状况。在英国,违约议定赔偿制度包括预定损害赔偿金制度与违约罚金制度,但在早期,却只存在违约罚金制度。英国合同法中的违约罚金规则历史悠久,其最初的发展载体是罚金保证书制度。罚金保证书是由如果一方不履行允诺即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所构成。发展到十六世纪,英国的司法实践逐渐开始使用罚金保证书来担保债务的履行,并具有查实损害赔偿的功能。这使得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不需要证明自身由于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就能够全额获得保证书中约定的金额,即违约罚金。罚金保证书可以说是现代英国合同法违约罚金制度的渊源。直到十七世纪末,罚金保证书都是违约罚金制度发展的载体。但罚金保证书的效力很早就在衡平法法院受到限制,即衡平法法院尊重当事人的真正意图,即保证书只应当被看作担保,并且根据债务人已经支付损害赔偿、利息和花费来限制保证书保证书在普通法上的效力。但直到17世纪,衡平法法院才在违约罚金的约定比实际损害金额明显不合理过高的情况下,谋求对此违约罚金予以救济。之后,即使存在违约罚金的约定,债务人也能够通过赔偿债权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害来免除自身支付违约罚金的责任。受到衡平法法院的影响,在十七世纪末,英国普通法法院开始中止关于罚金保证书的诉讼,除非原告原意接受连同利息和其他花费一起的金钱清偿。在两座法院都否定了罚金保证书的效力之后,罚金保证书也退出了历史舞台。伴随着罚金保证书制度的衰落,英国普通法上违约罚金的发展转而以合同中的损害赔偿条款,也就是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罚金代替当事人能够获得的普通法上的违约损害赔偿。这种发展载体改变了违约罚金的地位,其不再被当作合同的主债务,也不再仅仅是对于主债务的担保。从十八世纪后期开始,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合同中约定的以债务人在违约时支付的一定金额为作为“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定”而被认定为有效的判例开始出现,并在1801年的Astley v Frances Weldon案中确立了预定损害赔偿金制度和违约罚金制度的分野。第二章,是有关违约议定赔偿制度的基础理论。这部分内容是英国违约议定赔偿金制度最为基础的内容,阐述了英国法赋予预定损害赔偿金和违约罚金效力以不同效力的理由,即预定损害赔偿金作为对于损失的预估算,是完全有效的,而违约罚金作为对于违约人的威赫,或者说惩罚,是完全无效的。英国合同法否定违约罚金效力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三个:一是英国普通法上的损害赔偿理念,即违约损害赔偿是以填补损害为目的,不是以惩罚违约方为目的;2.是违约议定赔偿金的不合理性,这是在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理论基础,当事人约定的违约损害赔偿金额的不合理也是否定此金额效力的基础;3.是英国合同法中的公共政策,这是英国合同法中否定合同效力的理论基础,也是否定违约罚金效力的最古老的理论基础。此外,基于英国违约议定赔偿制度在具体适用中的合理性和产生的巨大影响力,其能够适用的案件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在英国法中,违约议定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最初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违约方当事人于违约行为发生时向非违约方当事人支付一笔款项这类案件中。之后经过英国判例法的发展与确认,英国违约议定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又扩展至剥夺一方当事人获得原本应给予其的款项,以及要求非违约方没有对价或以低于财产价值的价格转让财产这两类案件。并且,英国罚金条款制度与罚没条款制度的适用规则有相互融合的趋势。此外,正是因为英国合同法赋予预定损害赔偿金和违约罚金以完全不同的效力,因此,自预定损害赔偿金和违约罚金的分野确立以来,这二者之间的区分标准就是英国违约议定赔偿制度的核心内容。第三章,是区分预定损害赔偿金和违约罚金的传统标准。在十九世纪,英国普通法法院确立了探求当事人意图的标准,即试图通过解释当事人的意图是什么来判断案件中争议的违约议定赔偿金是预定赔偿金还是违约罚金。之后,在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初的诸多判例的推动下,终于在1914年的Dunlop案中由Dunedin法官在总结先例的基础上提出了英国合同法上区分预定损害赔偿金和违约罚金的传统标准,其核心内容是以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能够预见并能够予以准确估算的由违约所造成的最大损失为基准,来判断当事人于合同订立时所约定的违约议定赔偿金是否为违约罚金,这在之后的整整一百余年中以“准法典”的形式适用于有关确定争议中的违约议定赔偿金是否为违约罚金的案例中。此外,在Dunlop案中,Atkinson法官的判决意见中在当时没有受到重视,但在之后成为代替Dunedin法官所构建的传统区分标准的新标准。Atkinson法官提出以非违约方在合同履行方面所具有的利益为着眼点,认为债权人所具有的利益未必限制于仅仅获得违约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判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议定赔偿金是否为违约罚金的标准应当是债权人在履行合同主要债务方面所具有的利益,也就是当事人的“履行利益”。第四章,是商业正当性标准的提出、发展与确立。在Dunlop案之后的绝大多数涉及判断争议中的违约议定赔偿金的性质判断的案件均会提及Dunedin法官所确立的传统区分标准。但是,基于传统区分标准的适用所可能在个案中导致的问题,从英国上诉法院所审理的Philips案开始,英国法院开始在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中尝试着对于Dunedin法官所构建的传统区分标准进行更为宽泛的解释,即虽然根据Dunedin法官的区分标准,一些案件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议定赔偿金将会被认定为违约罚金,但是在参考了案件的“特殊情况”之后能够证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议定赔偿金的正当性,那么就可以推翻其是违约罚金的结论。在英国上诉法院所作出的Lordsvale案的判决中,Colman法官提出了商业正当性标准,其在判决意见中将“商业正当性”当作否决案件中争议的违约议定赔偿金是违约罚金的正当理由。Colman法官没有机械地适用传统的区分标准并直接对适用的结果予以认可,而是力求达到个案的公平。在之后的Cine案中,Mance法官对于商业正当性标准进行了再解读,其在判决中指出,真正的损害赔偿的预估算和违约罚金的二分法并不一定涵盖所有的可能性,存在着可以在违约时起作用但是又不属于上述任何种类的条款,而且此类条款可以完全地在商业上证明是正当的。此外,Mance法官赋予了相关术语以现代意义,将“合同订立时可以预见的损失”的基准更改为“非违约方根据普通法所能够获得的损害赔偿”,由主观性标准转变为客观性标准。在Murray案中,Arden法官提出了宽泛的正当性标准,将“商业正当性”标准扩大为“正当性”标准,也就是说,合同在商业上具有正当性只是证明合同中约定的议定赔偿与根据普通法能够获得的违约损害赔偿之间的差异具有正当性的一个原因,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其他正当性理由的存在也可以证明相关违约议定赔偿的正当性。此外,在本案Buxton法官的判决中,其反对总是要求比较约定的损害赔偿和普通法上能够获得的违约损害赔偿这种方法,认为应当将区分预定损害赔偿金和违约罚金的标准局限于此一种标准也是不妥的。此种观点也得到本案中Clark法官的支持,其认为比较违约方在违约时应支付的金额和非违约可能遭受的损失的金额的结果应当只是“相关性”而不是决定性的,违约时应支付的金额是否是违约罚金还需要考虑案件的其他因素。在Murray案之后,商业正当性标准在诸多案件中得到了适用,但是直到2013年上诉法院所审理的Cavendish案之前,没有判决明确地将此标准确立为与传统的区分标准相并存的标准,从而构建出更为宽泛的区分标准。直到Cavendish案的上诉法院的判决中,才正式确立了商业正当性标准的地位。至此,Dunedin法官所构建的传统区分标准的核心内容被予以重构,彼时的商业正当性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如果当事人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议定赔偿金高于非违约方由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那么此违约议定赔偿金应当被认定为违约罚金。但是,在争议中的违约议定赔偿金的目的不是阻赫违约,并且存在合理的理由证明此违约议定赔偿金具有商业上的正当性的情况除外”,这也被英国的法官称为“传统区分标准的现代适用方法”。第五章,是区分预定损害赔偿金与违约罚金的最新标准。由于传统区分标准以及商业正当性标准均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可能受到英国贵族院在新近的判例中确立了“正当利益”标准作为当事人是否能够请求返还性损害赔偿的标准的影响,英国上诉法院率先在Parking Eye案的上诉审判决中提出了以当事人所具有的“履行利益”作为区分预定损害赔偿金和违约罚金的标准。之后,英国最高法院在Cavendish案和Parking Eye案的终审判决中确立了新的区分预定损害赔偿金和违约罚金的标准,即“有争议的(违约议定赔偿金)条款是否向违约方施加了一个震慑性的次要债务,该次要债务与非违约方履行合同主债务时所具有的正当利益是不相称的”,至此,“非违约方在合同主债务被正当履行时所具有的利益”取代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能够预见到的由违约行为所造成损失”,成为判断相关违约议定赔偿金是否是“过高的”或者“不合理的”的基准,也就是说,不再以当事人于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损失,或者以当事人由于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作为判断违约罚金的基准,这实际上是扩大了非违约方所享有的利益。但传统的区分标准也没有被完全废除,英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们认为其在“简单的”案件中依然有适用的空间。此外,对于英国违约议定赔偿制度在未来的发展,英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们认为预定损害赔偿金和违约罚金的两分法依然是其存在的基础,违约罚金制度不应当被废止。并且,英国违约议定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应当限缩或者扩大,应当保持现有的适用范围。第六章,是英国违约议定赔偿制度对我国现今违约金制度规则的具体适用和未来完善的启示。首先,基于我国立法规定体系和司法实践的具体状况,在明确了我国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本质问题之后,可以通过参考英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则,对于《合同法》第114条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应当如何予以适用进行解释,也包括对其中的用语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其中“实际损失”的具体含义应当与《合同法》中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含义相同;其次,“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不应当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合理的标准;在此,对于“合同的履行程度”这一考量因素,可以参考英国、法国等国家的民事立法和判例规则,以当事人由部分履行获得了利益作为违约金能够予以调减的前提;第四,“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也不应当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因素之一;最后,对于“综合因素”的所包括的范围应当予以扩大解释,即综合考量个案的实际情况。通过解释的方式,力图统一对于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的适用。此外,在立法论上,应当实现以“差额说”为中心向“契约利益说”为中心的立法思想的转变,以当事人在案件中所具有的“正当履行利益”代替当事人由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基准,并且将当事人的履行利益做宽泛的解释,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经济利益,还应当包括当事人的主观利益等当事人可以证明、并且经法院认可的正当利益。
何家华[6](2019)在《典型国家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选择及其功能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典型国家养老金制度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迅速发展期,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面临制度内外的压力。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的改变使得既有制度存续的环境发生改变,典型国家对养老金制度的发展形成了新的政策共识,并逐步付诸政策实践。另一方面,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影响成为典型国家政治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的议题,养老保险制度经过了三个阶段改革后,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成为典型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主要选择。本研究在梳理和分析典型国家养老金制度的内容和趋势的基础上,结合人口老龄化对典型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政策范式选择的影响,总结典型国家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机制。论文首先分析典型国家的养老金制度改革。通过总结各国养老金制度体系框架的完善,总结各国养老金制度发展的基本特点,并分析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范围和方式的演变,提出在政党政治决定养老金政策取向的表象下,工会政治影响力的减弱,代际矛盾影响力提升,基于老龄人群诉求表达的利益集团成为影响政策选择的重要因素,并在结合不同国家政治传统和社会体制的差异下,各自发挥着影响。其次,分析人口老龄化逐步深化的过程中养老金政策改革与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内容的演变。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并非典型国家改革的优先选择,从政策共识进入政策实践的过程在各国的政策演变中各有不同的原因和影响。立足于这种客观存在的差异性,本研究着重通过在养老金政策变迁中梳理养老金缴费率、收益替代率和缴费年限三个基本要素的调整,分析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在典型国家不同改革阶段的目标。在前述研究基础上,本研究从两个方面分析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机制。一方面虽然不同阶段的改革目标不同,但都是在应对逐渐深化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下展开,各个阶段之间存在内容逻辑上的延续性。在人口老龄化对社会经济没有造成实质性压力前,典型国家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目标是激发劳动力市场的活力;20世纪90年代后人口老龄化已经对养老金体系产生压力,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作为养老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式进入典型国家政策实践;进入21世纪后人口老龄化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全方位压力,政策应对不再仅仅局限在具体领域,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成为不同领域政策调整结合的通道。另一方面,典型国家不同阶段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改革的区别不仅在于内容,还在于政策选择及其功能。虽然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最初是作为劳动力市场政策调控的辅助工具之一出现,政策功能相对单一;但是随着养老金制度在社会政策领域重要性日渐提升,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也获得相应的重视,其政策发展与养老金制度的内部改革紧密相关,政策内容得到了拓展,功能较之前更为完善;而当典型国家人口老龄化对整体社会经济运行造成压力,养老金制度不足以化解老龄社会风险时,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成为将养老金制度与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结合的通道,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发展开始侧重于从功能上促进老龄化社会治理框架下的制度整合,延迟退休年龄政策选择强调了对于社会治理结构的指向性作用。中国同样面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而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现实决定了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势必更大,在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势在必行的情况下,不仅要丰富政策内容,更需要考虑到不同阶段政策功能选择的合理性,从内容和功能选择两个层面完善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本研究认为,中国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构建和完善需要以制度规范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责权关系分配,确立工龄、缴费资格年限、退休年龄与养老金替代率之间的关系;准确定位退休制度,明确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核心目标是在制度整合的基础上扩大经济活动人口。
潘璐艳[7](2018)在《常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药品零售行业的连锁化程度不断扩大,连锁药店在药品零售业中的主导地位日趋明显。一方面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快速扩张、药品零售连锁率不断提升但规范化程度不高,另一方面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对药品的专业性监管也产生了一定影响。常州市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管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缺乏引导企业规范化发展的机制,缺乏有序高效的监管措施,处罚力度不够震慑力不足等。这些监管问题,不仅显着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政府的监管风险,也显着增大了老百姓的用药安全风险。深入研究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许可准入标准不完善导致准入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监管体制不顺畅导致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督弱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处罚震慑力不足。本论文采取文献研究法,通过搜集国内外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相关的文献资料,从中寻找出有参考价值的经验作为常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的借鉴。同时,采取统计分析法、访谈法等对常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获得国家政策调整、监管体制改革后,常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状况的第一手资料。论文以政府监管理论中的社会性监管理论和经济性监管理论为理论基础,从经济性监管理论中的准入和投资监管、质量监管、信息监管和社会性监管理论中的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入手,结合常州地区的实际,得出了针对性的监管对策:即建立完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模式,采取建立分类分级监管机制、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共治作用等方式来优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的措施,从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完善跨区域连锁监管的依据、规范药品委托储存配送行为、提升监管和处罚的震慑力等方面着手完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的法律法规。
王利国[8](2018)在《东北地区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东北地区经济增长乏力,就业问题严峻,人才流失严重,而东北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老工业基地的产业转型、振兴东北战略部署的实施,都离不开人才支撑。面对此困境,东北地区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吸引人才,但在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的同时,更应该立足东北,重视本地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减少东北地区人才的流失,确保东北振兴具有充足的人才保障。这些都对东北地区的就业环境、就业政策、就业措施等提出新的要求。而相关数据表明,作为人力资源中的高素质劳动力部分,东北地区的大学生近年来出现就业难、流失多的现象。因此,研究、解决东北地区大学生就业问题,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是为促进东北地区经济发展而进行人力资源储备的重要前提。在研究中,本文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就业理论为基础,西方经济学有关就业理论中的有益部分为借鉴,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就业思想为具体指导,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思想、方法和观点为基础,吸收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和管理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将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就业理论,古典经济学派就业理论、凯恩斯的就业理论等西方就业理论,以及包括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在内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就业思想进行系统梳理,采用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个案研究法和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多种研究方法进行具体研究。本文以中国大学生就业制度的历史演变为基础,回顾了不同阶段东北地区大学生就业的特征,认为东北地区大学生就业问题的解决,要适应时代的趋势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结合区域特点,利用市场机制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在对东北地区大学生就业的宏观环境和微观现实进一步分析后,通过对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的大学生就业质量报告数据研究,结合对东北地区11所高校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现状问卷调查,认为目前东北地区大学生的就业现状不容乐观:主要存在就业率下滑、毕业外流加重、高校专业结构调整不及时、用人单位存在对大学生的就业歧视、大学生就业过于追求经济利益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可能有区域经济增长疲软带来的就业市场萎缩、制度支持和创新不足导致的就业创业环境差、高等教育不适应产业转型对人才的需求、大学生就业偏好造成就业期望过高、就业市场存在对大学生的过度消费等经济学原因。从定量分析的角度,本文通过建立面板平滑转换模型,分析了东北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状况、私营企业状况、就业工资状况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认为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培育东北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都能够明显促进大学生就业,但产业结构转型对就业的影响具有明显的阶段性,此外适度地提升本地就业人员的基本工资水平,有利于吸引大学生在东北地区就业。针对东北地区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借鉴日本、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经验,认为在促进东北地区的大学生就业的政策选择上,应结合东北地区自身区域特点,参考美国的就业政策调整策略和反应速度,在细节上学习与我国东北地区文化和经济发展阶段更契合的日本政府的相关做法,同时借鉴英国政府的国家实习和职业培训政策等。通过以上分析、实证和借鉴,本文得出东北地区大学生就业问题的解决对策:不能孤立地从某一个方面采取措施,而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高校、用人单位和大学生这五个主体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建立起具有区域特色内涵的“五位一体”的大学生就业促进体系:政府应积极履行其在大学生就业中的各种职责、大力发展区域经济、完善具有区域特色的保障和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建立政策制定主体协同机制、引导和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工作来促进大学生就业;社会可以通过营造良好的大学生就业舆论环境、大力发展对大学生的社会职业培训、提升大学生就业的中介服务质量、搭建大学生就业信息交流平台来服务大学生就业;高校可推进教育教学体系改革、改进人才培养模式、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强化就业指导与服务来助推大学生就业;用人单位需树立科学的用人观、加强与高校合作、建立公平的大学生选聘机制、营造良好的单位用人环境来吸引大学生就业;大学生自身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努力培养正确的就业观念、切实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注重强化求职技巧来应对就业。
李荣庆[9](2009)在《三种连锁经营发育的比较分析 ——基于动力机制、行业适应性和店铺监管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1850年代,连锁经营产生以来,走过了150多年,在大部分国家发展成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愿连锁三种经营形式。西方发达国家的三种连锁经营都发展得相当完善,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连锁经营是在改革开放10多年后,1990年代初期才逐渐移植进入并发展起来。连锁经营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对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增加就业率,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作为移植式制度,三种连锁经营在我国的发展快慢和规模大小又不尽相同,直营连锁的发展较为顺利,特许连锁的发展有起有落,自愿连锁的发展则进展缓慢。如何促进三种连锁经营较快较好的发育,为国民经济的增长作出重要贡献,是论文的选题意义所在。论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第2—4章),发育环境形成。在理论基础和参照系的铺垫下,分析连锁经营成功移植我国的原因,并对三种连锁经营的发育现状进行了国内和国际比较。第二部分(第5—7章),发育的机理分析。从宏观、系统和动态的视角比较分析了三种连锁经营发育的动力机制、行业适应性和店铺监管问题,这是论文的核心部分。第三部分(第8章),发育障碍及对策。分析我国三种连锁经营发育过程中存在的障碍,特许连锁和自愿连锁发育的难点,并据此提出克服障碍和难点的政策建议。论文提出了以下有创新性的观点:1.利用制度变迁和制度移植理论分析我国连锁经营制度移植成功的原因是:企业自主选择移植的方式保证了移植进来的连锁经营制度与我国的制度环境基本适应。制度变迁和制度移植理论认为,制度移植能否成功取决于移植方式和所移植的制度与移入国制度环境的相互适应性。1990年代初期,我国在经过10多年的改革的量变的积累,已经形成了适合连锁经营发育的基本的文化和社会条件,表现为城市居民的收入大幅度提高;稳固买方市场形势的确立;竞争性市场经济的形成;外资跨国连锁集团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树立学习模板。改革开放初期,传统的商业企业需要一种全新的经营形式摆脱困境;同时,政府的开放政策又增加了连锁经营制度的供给,在此情况下,出于降低交易费用,带来规模经济效应的目的,企业自主选择移植连锁经营制度。由于我国的企业了解其生存的制度环境,并且移植符合企业追求利润的目标,所以带来移植的成功。2.以种群生态学理论为指导,加以经济学、管理学的相关理论,从宏观、系统和动态的视角,全面分析三种连锁经营发育的动力机制是如何相互影响,并最终形成相互竞争、互补共生的商业种群生态系统。首先是环境的竞争加剧,企业为了获取“竞争优势”而创新出直营连锁组织形式;然后是连锁公司总部为了“无有形资本扩张”和创业者为了“提高创业成功率”而共同创新出特许连锁组织形式;最后是在大型连锁公司的挤压下,不愿失去“独立性”的中小企业为了保护“生存空间”而创新出自愿连锁组织形式。三种连锁经营都经历了组织变种、组织选择和组织保留三个阶段,并最终在整个生态群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固化为一种先进的流通制度。它们既相互竞争又相互补充,形成生机勃勃的连锁经营商业生态群落,共同发挥作用,推动商业发展,为制造商提供快捷的销售渠道,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多样化的购物场所。3.在数据统计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从店铺投资额、店铺成本控制特点、店铺运行的核心技术和连锁公司品牌消费特点四个方面,分析并得出三种连锁经营适应于不同行业和业态的结论。连锁经营行业可细分为零售业、餐饮业和其它服务业。直营连锁的行业特点是:店铺投资额较高、店铺成本控制属于“总部成本”控制型、店铺运行的核心技术较弱、连锁公司品牌价值较低的连锁行业,规模较大的零售业态均符合这四个条件,适合直营连锁经营。特许连锁的行业特点是:店铺投资额较低、店铺成本控制属于“店内成本”控制型、店铺运行的核心技术较强、连锁公司品牌价值较大的连锁行业,零售业中的便利店和品牌专卖店,各式餐饮店以及和人们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多种服务业都符合这四个条件,适合特许连锁经营。自愿连锁由于其产生的背景和组织特点,主要是适应于规模较小的零售业态,集中在杂货店、中小超市、便利店和一些小型专业店(例如药店)等零售业态上。4.设计连锁公司的店铺监管有效性测量模型,并用以分析三种连锁经营的店铺监管特点及监管难度,据此提出增强总部监管能力的有效措施。由于店铺承载着连锁公司的利润来源和品牌形象,而店铺和总部又存在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代理问题,导致店铺的违约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总部的利益和品牌形象。连锁公司店铺监管有效性是总部的监管供给满足店铺的监管需求的结果,监管需求是店铺的监管难度,受影响于店铺的信息和服务质量的不可控程度以及店铺与总部的空间距离;监管供给是总部的监管能力,受决定于总部的监管投入和对监管投入的利用效率。本文利用委托代理理论和集体行动理论分析了三种连锁经营的店铺监管难度。直营连锁由于实行对店铺的全面控制,所以监管难度较小;特许连锁依合同监管,店铺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监管较难;自愿连锁因为契约松散,店铺存在集体行动的搭便车和败德行为,监管难度最大。据此,直营连锁增强监管供给的措施是改善人力资源管理,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忠诚度;特许连锁增强监管供给的措施是健全特许体系;自愿连锁增强监管供给的措施是加强联盟运行机制和相关制度建设。5.指出我国连锁经营发育的障碍及难点,据以提出促进三种连锁经营快速成长的政策建议。三种连锁的发育现状中,直营连锁较为顺利,特许连锁有起有落,自愿连锁发育缓慢;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连锁经营无论在企业规模、市场集中度还是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我国连锁经营的发育障碍是环境条件缺失、跨国公司挤压、渠道冲突和跨区域发展的盲目性;特许连锁发育的难点是克服总部和店铺的双向违约问题;自愿连锁发展的难点是克服“集体行动困境”。论文针对这些障碍和难点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如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打破区域分割建立统一市场、健全社会物流基础设施、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进行商业网点规划、保护中小商业企业的生存空间等。
韩志华[10](2007)在《对于当前吉林省汽车零配件企业营销创新的思考》文中指出入世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汽车零配件发展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吉林省的汽车零配件企业必须对国外先进的服务体系进行研究和学习,从而构建完善的营销新体系,采取行之有效的营销策略。本文在研究过程中以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作为基本的研究方法,以理论分析和实践调研为基础,采取规范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本研究的核心问题是构建什么样的营销新体系以及采取什么样的营销策略以适合吉林省汽车零配件企业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的发展。本研究力求全面深入和透彻地从整合营销角度进行研究,从而构建管理科学、运作高效、适合吉林省汽车市场发展的零配件营销体系和营销策略。
二、日本连锁经营及其启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日本连锁经营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机构的运行现状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选题依据 |
1.1.1 少儿体质健康持续下滑引发社会关注 |
1.1.2 体育培训对少儿体育需求的多样化促进 |
1.1.3 成都市高新区为开展少儿体育培训的提供了有利环境 |
1.2 选题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2 文献综述 |
2.1 国内对少儿体育培训的相关研究 |
2.1.1 相关概念界定 |
2.1.2 少儿体育培训的相关政策研究 |
2.1.3 少儿体育培训发展的现状研究 |
2.1.4 少儿体育培训发展的方向研究 |
2.2 国外对少儿体育培训的现状研究 |
2.2.1 国外体育俱乐部是学校体育的良好补充 |
2.2.2 国外非政府组织参与青少年体育健康促进 |
2.2.3 国外新型后备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 |
3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3.1 研究对象 |
3.2 研究方法 |
3.2.1 文献资料法 |
3.2.2 问卷调查法 |
3.2.3 访谈法 |
3.2.4 逻辑分析法 |
4 研究结果与分析 |
4.1 成都市高新区开展少儿体育培训的社会环境分析 |
4.1.1 少儿体育培训机构发展的经济环境 |
4.1.2 少儿体育培训机构发展的政策环境 |
4.1.3 少儿体育培训机构发展的文化环境 |
4.2 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机构的总体概况 |
4.2.1 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的机构性质 |
4.2.2 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的场地设施概况 |
4.2.3 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的经营概况 |
4.3 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机构的消费者情况分析 |
4.3.1 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机构消费者的需求与欲望分析 |
4.3.2 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消费者期望的成本分析 |
4.3.3 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消费者期望购买的便利性分析 |
4.3.4 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消费者期望的沟通方式分析 |
4.4 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机构的教练员情况分析 |
4.4.1 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教练员的基本情况分析 |
4.4.2 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教练员的教龄分析 |
4.4.3 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教练员的文化程度分析 |
4.4.4 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教练员的学习与培训分析 |
4.4.5 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教练员的授课情况分析 |
4.5 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机构的营销管理策略分析 |
4.5.1 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管理者的基本情况分析 |
4.5.2 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的产品策略分析 |
4.5.3 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的价格策略分析 |
4.5.4 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的渠道策略分析 |
4.5.5 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的促销策略分析 |
4.6 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机构的困境 |
4.6.1 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低 |
4.6.2 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机构的服务质量不高 |
4.6.3 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机构的教练员水平参差不齐 |
4.6.4 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能力有待提高 |
4.6.5 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机构营销策略需要创新 |
4.7 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机构的发展对策 |
4.7.1 规范培训市场,加大培训市场扶持力度 |
4.7.2 细分消费市场,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 |
4.7.3 培养师资力量,提高教练员教学水平 |
4.7.4 加强机构管理,提升管理者综合素质 |
4.7.5 基于消费者心理,改进市场营销策略 |
5 结论与建议 |
6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8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 附件 |
(2)我国处方药销售监管问题研究 ——以荣成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的基本方法 |
1 处方药销售监管理论分析 |
1.1 概念界定 |
1.1.1 相关概念 |
1.1.2 我国处方药销售监管内涵 |
1.2 处方药销售监管的理论依据 |
1.2.1 市场失灵理论 |
1.2.2 寻租理论 |
1.2.3 公共物品理论 |
2 处方药销售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
2.1 处方药销售监管缺乏健全的法律依据 |
2.1.1 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法律规定不细致 |
2.1.2 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空白点 |
2.1.3 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 |
2.2 处方药销售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 |
2.2.1 监管机构目标多元化 |
2.2.2 监管部门配合协调不畅 |
2.2.3 监管力量专业性不足 |
2.2.4 监管主体单一 |
2.3 处方药销售部分环节监管缺位 |
2.3.1 处方来源监管缺位 |
2.3.2 执业药师作用发挥监管缺位 |
3 荣成市处方药销售监管现状与启示 |
3.1 荣成市处方药销售监管现状 |
3.1.1 荣成市处方药销售监管部门情况 |
3.1.2 荣成市零售药店监管情况 |
3.1.3 荣成市执业药师配备监管情况 |
3.2 荣成市处方药销售监管启示启发 |
4 部分发达国家处方药销售监管经验总结和借鉴 |
4.1 健全的药品监管体制经验 |
4.2 完善的药品法律体系经验 |
4.3 注重执业药师作业发挥经验 |
5 完善我国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
5.1 完善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
5.1.1 细化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
5.1.2 出台缺位的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法律规定 |
5.1.3 规范处方药销售监管处罚自由裁量权 |
5.2 健全处方药销售监管体制机制 |
5.2.1 完善药品监管体制 |
5.2.2 建立多部门监管联动机制 |
5.2.3 提升执法队伍能力专业性 |
5.2.4 构建多元处方药销售监管主体 |
5.3 加强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制度建设 |
5.3.1 建立互联网+药学服务监管制度 |
5.3.2 推进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建设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研究 ——以惠州市C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文献评述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核心概念与支撑理论 |
2.1 核心概念 |
2.1.1 药品 |
2.1.2 处方药 |
2.1.3 执业药师 |
2.1.4 处方药销售相关法律规定 |
2.2 支撑理论 |
2.2.1 市场监管理论 |
2.2.2 协同治理理论 |
第三章 惠州市C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的监管现状 |
3.1 C区零售药店概况 |
3.2 C区药监部门概况 |
3.3 C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现状 |
3.3.1 监管人员对监管现状的认知 |
3.3.2 从业人员对监管现状的认知 |
3.3.3 实地调查处方药监管的现状 |
3.3.4 社会公众对监管现状的认知 |
3.3.5 C区处方药监管的典型案例 |
3.3.6 C区处方药销售的监管要求 |
3.4 C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的突出问题 |
3.4.1 药店违法销售已成常态 |
3.4.2 药店想方设法规避监管 |
3.4.3 执业药师挂证已成乱象 |
3.4.4 部门监督检查未能到位 |
3.4.5 监管存在不少风险隐患 |
第四章 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监管政策未能及时更新 |
4.1.1 政策未能适时更新出台 |
4.1.2 现行政策实际粘合度低 |
4.2 监管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
4.2.1 处方药法律法规不完善 |
4.2.2 处方药法律衔接力不强 |
4.2.3 处方药法律支撑力不够 |
4.3 药监部门监管效能不高 |
4.3.1 机构改革频繁 |
4.3.2 机构设置欠妥 |
4.3.3 人员配备不足 |
4.3.4 专业人才缺乏 |
4.3.5 监管力度不够 |
4.3.6 沟通协作不畅 |
4.3.7 监管宣传不足 |
4.4 药店难于执行有关规定 |
4.4.1 无法获取有效处方 |
4.4.2 执业药师缺口较大 |
4.4.3 生存竞争压力较大 |
4.5 社会公众配合程度较低 |
4.5.1 安全用药意识淡薄 |
4.5.2 无凭处方购药习惯 |
4.5.3 重视自我隐私保护 |
第五章 外国处方药销售监管的经验借鉴 |
5.1 发达国家处方药销售监管模式 |
5.1.1 美国处方药监管的现状与特点 |
5.1.2 英国处方药监管的现状与特点 |
5.1.3 日本处方药监管的现状与特点 |
5.1.4 德国处方药监管的现状与特点 |
5.2 发达国家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启示 |
5.2.1 建立成熟的监管机构 |
5.2.2 健全处方药法律体系 |
5.2.3 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
5.2.4 完善执业药师的规定 |
5.2.5 处方药具有特殊标识 |
5.2.6 推动药品信息的公开 |
5.2.7 推动医疗体制的改革 |
5.2.8 推进电子处方的发展 |
第六章 完善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对策建议 |
6.1 推进处方药政策体系建设 |
6.1.1 推进监管体系建设,适时更新有关规定 |
6.1.2 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加快医药分开进程 |
6.1.3 鼓励实行电子处方,分步统一处方数据 |
6.2 健全处方药法律法规体系 |
6.2.1 完善监管法律法规,有效提高执法遵循 |
6.2.2 细化执业药师规定,规范药师从业行为 |
6.2.3 出台标签管理规定,明确药品分类标识 |
6.2.4 支持地方因地制宜,细化销售监管规定 |
6.3 提高处方药执法监管效能 |
6.3.1 优化药品监管机构,规范药品销售监管 |
6.3.2 强化药品监管力量,树立专业权威形象 |
6.3.3 创新销售监管方式,提高实际监管效能 |
6.3.4 采取措施精准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
6.3.5 加强执业药师监管,推进药师队伍建设 |
6.3.6 构建药店信用体系,严格实施信用惩戒 |
6.4 优化处方药销售管理措施 |
6.4.1 优化药店分布结构,避免同行恶性竞争 |
6.4.2 鼓励先进发挥引领,提升药店服务能力 |
6.4.3 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规范具体经营行为 |
6.5 发挥处方药群体共治优势 |
6.5.1 加大药品安全宣传,提高安全用药意识 |
6.5.2 发挥群体共治优势,构建多元治理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访谈提纲-药品监管人员 |
附录2 访谈提纲-零售药店从业人员 |
附录3 公众调查问卷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治理研究 ——以重庆市H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由 |
(二)研究综述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四)理论基础 |
(五)研究设计 |
一、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治理主体职责及方式划分 |
(一)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 |
(二)课外辅导机构行业协会 |
(三)课外辅导机构自身 |
(四)家长群体 |
二、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治理现状---来自重庆市H区的调查 |
(一)H区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办学情况 |
(二)H区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调查样本说明 |
(三)H区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治理成效 |
(四)H区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治理存在的问题 |
三、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治理问题的归因分析 |
(一)机构治理法规在细则上未能落到实处 |
(二)管理服务平台功能设计单一且宣传力度小 |
(三)建立行业协会缺乏合法性和资金基础 |
(四)部分经营者价值理念偏颇,疏于对内部制度的建设 |
(五)家长群体的辨识能力不强 |
(六)各主体间相互博弈,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
四、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治理路径选择 |
(一)政府联合治理层面 |
(二)课外辅导行业协会协助治理层面 |
(三)课外辅导机构自治层面 |
(四)家长群体辅助治理层面 |
(五)平衡各方利益,满足不同主体需求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英国违约议定赔偿制度研究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和意义 |
一、我国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的立法表达及其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标准的司法适用现状 |
三、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本文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英国违约议定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
第一节 罚金保证书制度的兴起与衰落 |
一、罚金保证书制度的兴起 |
二、罚金保证书制度的衰落 |
第二节 预定损害赔偿金制度的产生及其与违约罚金制度的分野 |
一、预定损害赔偿金制度的产生 |
二、预定损害赔偿金制度与违约罚金制度的分野 |
第二章 英国违约议定赔偿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预定损害赔偿金和违约罚金的本质与效力 |
第二节 英国合同法否定违约罚金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英国合同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理念 |
二、违约议定赔偿金的不合理性 |
三、英国合同法中的公共政策制度 |
第三节 英国违约议定赔偿制度的适用案件的范围 |
一、英国违约议定赔偿制度通常的适用范围 |
二、违约议定赔偿制度对罚没条款制度领域的遁入 |
第三章 区分预定赔偿金和违约罚金的传统标准 |
第一节 探求当事人意图的标准 |
第二节 英国传统区分标准的确立 |
一、Dunlop案中Dunedin法官所参考的先例中确立的区分标准 |
二、传统区分标准的确立 |
三、对于传统区分标准的解读与评析 |
第三节 百年后的权威意见——被忽略的履行利益标准 |
一、履行利益标准的提出 |
二、Dunlop案中余下两位法官的意见 |
第四章 商业正当性标准的提出、发展与确立 |
第一节PHILIPS案的判决对于传统区分标准的背离与重新阐释 |
一、传统区分标准在Philips案中的适用 |
二、Philips案的上诉判决对于预定损害赔偿金功能的扩展 |
三、建立更为宽泛的区分标准的开端 |
第二节 商业正当性标准的提出及其再解读 |
一、商业正当性标准的提出 |
二、Mance法官对于商业正当性标准的再解读 |
第三节 商业正当性标准的发展 |
一、宽泛的正当性标准与单一的区分标准的提出 |
二、Buxton法官的判决意见——对传统的回归与突破 |
三、比较结果“相关性”以及综合考量意见的提出 |
第四节 商业正当性区分标准的宣誓性确立 |
一、传统区分标准和商业正当性标准Cavendish案初审程序中的碰撞 |
二、商业正当性标准在Cavendish案上诉法院判决意见中宣誓性确立 |
三、商业正当性标准在Cavendish案上诉审中的运用 |
四、正当利益标准确立之前英国预定损害赔偿金和违约罚金区分标准的发展状况 |
第五章 区分预定损害赔偿金与违约罚金的最新标准 |
第一节 正当利益标准确立的背景原因 |
一、“实际损失”基准所存在的问题 |
二、商业正当性标准所存在的问题 |
三、可能的原因之一——“正当利益”标准在请求返还性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确立 |
第二节 合同利益标准取代商业正当性标准的开端 |
一、商业正当性标准在Parking Eye案中的适用 |
二、商业正当性标准遭受的质疑 |
三、合同利益标准的提出 |
第三节 正当利益区分标准的确立 |
一、履行利益标准的回归 |
二、从“商业正当性”标准到“商业利益”标准 |
三、公共政策视角下的正当履行利益标准 |
第四节 正当履行利益标准在CAVENDISH案和PARKINGEYE案中的运用 |
一、正当履行利益标准在Cavendish案中的运用 |
二、正当利益标准在Parking Eye案中的运用 |
三、Cavendish案和Parking Eye案终审判决中考量的其他因素 |
第五节 正当利益标准对于当事人履行利益范围的扩展 |
一、英国传统判例确定的当事人受保护的履行利益的范围及其扩展 |
二、以正当利益标准为基础对于当事人履行利益范围的扩展 |
第六节 英国违约议定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
一、英国违约议定赔偿制度未来的发展趋势 |
二、正当履行利益标准在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 |
第六章 英国违约议定赔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当事人请求调减违约金的行为的性质 |
第二节 我国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的解释适用 |
一、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本质问题 |
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的恰当的适用方式——英国法中商业正当性标准适用模式的借鉴 |
三、英国相关规则视角下我国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的规范意义的解释 |
第三节 我国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在立法论上的重构 |
一、“实际损失”基准存在的问题以及此基准的舍弃 |
二、“契约利益说”的引入以及“履行利益”基准的确立 |
三、我国违约金制度立法的应然状态 |
参考文献 |
(6)典型国家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选择及其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现有文献述评 |
1.3 核心概念界定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5 研究重点难点创新点 |
2 典型国家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制度基础 |
2.1 英国养老金制度的发展 |
2.2 德国养老金制度的发展 |
2.3 法国养老金制度的发展 |
2.4 美国养老金制度的发展 |
2.5 日本养老金制度的发展 |
3 典型国家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社会背景 |
3.1 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及影响 |
3.2 养老金制度面临的危机与挑战 |
3.3 典型国家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理论共识 |
4 典型国家延迟退休年龄政策选择 |
4.1 英国:从养老金私营化到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
4.2 德国:从动态缴费率到缴费年限的改革 |
4.3 法国:从养老金的多样化到提高缴费资格年限 |
4.4 美国: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与个人账户的争议 |
4.5 日本:从提高缴费率到构建养老金收支平衡机制 |
5 典型国家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功能分析 |
5.1 作为劳动力市场政策改革的配套政策 |
5.2 朝向养老保险制度领域的政策延伸与扩展 |
5.3 成为跨制度领域政策改革的结合点 |
5.4 面向老龄化社会治理机制的切入点 |
6 研究结论及其反思 |
6.1 研究的结论 |
6.2 研究的思考 |
6.3 研究的不足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常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依据和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的研究综述 |
1.2.2 我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的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及难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创新点 |
1.3.3 难点与不足 |
2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政府监管的概念和理论分析 |
2.1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政府监管的概念 |
2.2 政府监管的理论分析 |
2.2.1 经济性监管理论 |
2.2.2 社会性监管理论 |
2.2.3 理论分析框架 |
3 常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常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现状分析 |
3.1.1 常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状况分析 |
3.1.2 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现状分析 |
3.2 常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
3.2.1 缺乏引导企业规范化发展的机制 |
3.2.2 缺乏有序高效的监管措施 |
3.2.3 处罚力度不够震慑力不足 |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许可准入标准不完善 |
3.3.2 监管体制不顺畅 |
3.3.3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
4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经验的借鉴 |
4.1 美日英等发达国家监管经验 |
4.2 北京上海广东等先进地区监管经验 |
4.3 上述国家和地区监管经验的借鉴 |
4.3.1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 |
4.3.2 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支撑 |
4.3.3 科学的日常监管措施保证 |
5 常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对策 |
5.1 建立完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
5.1.1 制定和完善许可准入政策 |
5.1.2 建立退出机制 |
5.1.3 鼓励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模式 |
5.2 制定优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举措 |
5.2.1 建立分类分级监管机制 |
5.2.2 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
5.2.3 充分发挥社会共治作用 |
5.3 完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的法律法规 |
5.3.1 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法律地位 |
5.3.2 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法律责任 |
5.3.3 完善跨区域连锁监管的依据 |
5.3.4 规范药品委托储存配送行为 |
5.3.5 提升监管和处罚的震慑力 |
6 研究结论及未来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东北地区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述评 |
1.2.1 大学生就业相关概念界定 |
1.2.2 国外大学生就业研究述评 |
1.2.3 国内大学生就业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安排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内容 |
1.3.4 文章框架 |
1.4 可能的创新与存在的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 |
1.4.2 存在的不足 |
第2章 相关理论梳理与理论分析框架 |
2.1 人的本质与就业的出发点 |
2.1.1 经济活动中人的本质 |
2.1.2 劳动是人的本质需求 |
2.1.3 大学生就业的出发点 |
2.2 价值取向与就业目标 |
2.2.1 就业的价值取向 |
2.2.2 就业的基本目标 |
2.2.3 大学生的就业观与就业目标 |
2.3 劳动力配置与就业方式 |
2.3.1 劳动力的计划配置 |
2.3.2 劳动力的市场配置 |
2.3.3 大学生的就业方式 |
2.4 经济增长与就业变动 |
2.4.1 马克思的资本有机构成与相对过剩人口 |
2.4.2 古典经济学的经济增长与就业理论 |
2.4.3 凯恩斯学派的经济增长与就业理论 |
2.4.4 发展经济学的经济增长与就业理论 |
2.4.5 经济增长与大学生就业 |
2.5 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 |
2.5.1 两大部类与就业结构 |
2.5.2 三次产业与就业结构 |
2.5.3 产业结构与大学生就业 |
2.6 工资决定与就业吸引 |
2.6.1 工资的本质 |
2.6.2 工资的决定 |
2.6.3 工资与大学生就业 |
2.7 社会保障与就业扶助 |
2.7.1 社会保障的本质 |
2.7.2 社会保障的功能 |
2.7.3 社会保障与大学生就业 |
2.8 教育培训与就业能力 |
2.8.1 马克思和列宁的论述 |
2.8.2 西方经济学人力资本理论 |
2.8.3 教育培训与大学生就业 |
2.9 理论分析框架 |
2.10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东北地区大学生就业特征的历史演变 |
3.1 计划经济体制阶段 |
3.1.1 统包统分 |
3.1.2 东北地区大学生就业的特征 |
3.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阶段 |
3.2.1 由供需见面向双向选择过渡 |
3.2.2 东北地区大学生就业的特征 |
3.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后阶段 |
3.3.1 以市场为导向的自主择业 |
3.3.2 东北地区大学生就业的特征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东北地区大学生就业现状、问题及经济学原因分析 |
4.1 东北地区大学生就业现状 |
4.1.1 东北地区各省大学生就业整体状况 |
4.1.2 东北地区大学毕业生就业现状调研 |
4.2 东北地区大学生就业存在的问题 |
4.2.1 就业率呈下滑趋势 |
4.2.2 毕业外流程度加重 |
4.2.3 专业结构调整滞后 |
4.2.4 企业存在就业歧视 |
4.2.5 过于追求经济利益 |
4.3 东北地区大学生就业问题的经济学原因分析 |
4.3.1 区域经济增长疲软决定了就业需求萎缩 |
4.3.2 制度支持创新不足导致就业创业环境差 |
4.3.3 高等教育不适应产业转型对人才的要求 |
4.3.4 就业市场存在对大学毕业生的过度消费 |
4.3.5 大学毕业生就业偏好造成就业期望过高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东北地区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实证分析 |
5.1 东北地区大学生就业影响因素分析 |
5.1.1 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分析 |
5.1.2 产业结构状况的影响分析 |
5.1.3 民营企业状况的影响分析 |
5.1.4 就业工资状况的影响分析 |
5.2 东北地区大学生就业动态影响的模型构建 |
5.2.1 面板平滑转换模型的构建 |
5.2.2 面板平滑转换模型的估计 |
5.3 实证结果分析 |
5.3.1 模型设定与变量选择 |
5.3.2 平滑转移特征及其结论分析 |
5.4 促进东北地区大学生就业的启示 |
5.4.1 保持区域经济的稳定增长以提升就业需求 |
5.4.2 促进区域的产业优化以激活第三产业发展 |
5.4.3 正确看待和培育东北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 |
5.4.4 适度地提升本地就业人员的基本工资水平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大学生就业的国际经验借鉴 |
6.1 日本大学生就业经验借鉴 |
6.1.1 前金融危机时代的大学生就业经验 |
6.1.2 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大学生就业经验 |
6.2 英国大学生就业经验借鉴 |
6.2.1 前金融危机时代的大学生就业经验 |
6.2.2 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大学生就业经验 |
6.3 美国大学生就业经验借鉴 |
6.3.1 前金融危机时代的大学生就业经验 |
6.3.2 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大学生就业经验 |
6.4 对东北地区大学生就业的启示 |
6.4.1 推进相关法案制定,构建公平就业体系 |
6.4.2 强化职业指导培训,改善劳动力的供给 |
6.4.3 实行产业扶持政策,扩大社会就业需求 |
6.4.4 建立就业信息平台,健全就业服务体系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促进东北地区大学生就业的对策建议 |
7.1 政府层面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对策 |
7.1.1 明确政府在大学生就业中的职能 |
7.1.2 完善促进和保障就业的法律法规 |
7.1.3 发展区域经济促进区域就业提升 |
7.1.4 建立就业政策制定主体协同机制 |
7.1.5 引导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就业创业 |
7.2 社会层面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对策 |
7.2.1 营造良好就业舆论环境 |
7.2.2 大力发展社会职业培训 |
7.2.3 提升就业中介服务质量 |
7.2.4 搭建就业信息交流平台 |
7.3 高校层面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对策 |
7.3.1 推进教育与教学改革 |
7.3.2 改进人才培养的模式 |
7.3.3 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 |
7.3.4 强化就业指导与服务 |
7.4 用人单位层面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对策 |
7.4.1 树立科学的用人观念 |
7.4.2 开展深度的校企协作 |
7.4.3 建立公平的聘用机制 |
7.4.4 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 |
7.5 大学生自身层面促进就业的对策 |
7.5.1 努力培养正确就业观念 |
7.5.2 切实做好职业生涯规划 |
7.5.3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
7.5.4 注重强化求职能力技巧 |
7.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三种连锁经营发育的比较分析 ——基于动力机制、行业适应性和店铺监管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连锁经营的相关概念界定 |
1.4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
1.5 论文主要创新点及不足 |
2. 文献综述及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连锁经营文献综述 |
2.1.2 特许连锁文献综述 |
2.1.3 自愿连锁文献综述 |
2.1.4 几点评述 |
2.2 理论基础 |
2.2.1 制度变迁和制度移植理论及在论文中的应用 |
2.2.2 交易费用理论及在论文中的应用 |
2.2.3 产权制度理论及在论文中的应用 |
2.2.4 种群生态学理论及在论文中的应用 |
2.2.5 委托-代理理论及在论文中的应用 |
2.2.6 不完全契约理论及在论文中的应用 |
2.2.7 集体行动理论及在论文中的应用 |
3. 参照系:美国和日本三种连锁经营的发育状况及特点 |
3.1 美国三种连锁经营的发育状况及特点 |
3.1.1 美国三种连锁经营的发育状况 |
3.1.2 美国三种连锁经营的发育特点 |
3.2 日本三种连锁经营的发育状况及特点 |
3.2.1 日本三种连锁经营的发育状况 |
3.2.2 日本三种连锁经营的发育特点 |
3.3 经验与启示 |
本章小结 |
4. 我国三种连锁经营的发育环境形成及发育现状比较 |
4.1 连锁经营成功移植我国的环境条件及动因分析 |
4.1.1 环境条件:形成适合连锁经营发育的基本文化和社会条件 |
4.1.2 移植动因:利益驱动下的企业自主选择移植 |
4.2 我国三种连锁经营的发育状况 |
4.2.1 连锁经营的发育状况 |
4.2.2 特许连锁的发育状况 |
4.2.3 自愿连锁的发育状况 |
4.3 三种连锁经营发育现状比较 |
4.3.1 三种连锁经营发育现状的国内比较 |
4.3.2 三种连锁经营发育现状的国际比较 |
本章小结 |
5. 三种连锁经营发育的动力机制分析 |
5.1 连锁经营和直营连锁发育的共有动力机制 |
5.1.1 动力之一:商业企业为降低交易费用而选择直营连锁 |
5.1.2 动力之二:商业企业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而选择直营连锁 |
5.1.3 动力之三:商业企业为获取规模经济优势而选择直营连锁 |
5.2 特许连锁发育的特有动力机制 |
5.2.1 中间组织:特许连锁的经济特征 |
5.2.2 动力之一:特许方为实现“无有形资本扩张”而选择特许连锁.. |
5.2.3 动力之二:受许方为“提高创业成功率”而选择特许连锁 |
5.2.4 “双赢”格局形成合力推动特许连锁发育 |
5.3 自愿连锁发育的特有动力机制 |
5.3.1 动力之一:中小零售商为维护“独立性”而选择自愿连锁 |
5.3.2 动力之二:中小零售商为保护“生存空间”而选择自愿连锁 |
5.3.3 批发商和中小零售商结成自愿连锁抗衡大型连锁公司 |
5.4 种群生态模型:三种连锁的互补共生机理分析 |
5.4.1 种群生态模型对三种连锁经营发育动力机制的解释 |
5.4.2 三种连锁经营互补共生机理的形成 |
本章小结 |
6. 三种连锁经营发育的行业适应性分析 |
6.1 实行连锁经营的商业服务业的特点及分类 |
6.2 店铺投资额与三种连锁经营行业适应性的关系 |
6.2.1 不同行业店铺的投资额要求 |
6.2.2 投资者的资金能力 |
6.2.3 店铺投资额与三种连锁行业适应性关系的基本结论 |
6.3 店铺成本控制特点与三种连锁经营行业适应性的关系 |
6.3.1 连锁店铺成本控制的分类 |
6.3.2 店铺所有权归属与成本控制效率 |
6.3.3 各连锁行业的成本控制特点分析 |
6.3.4 店铺成本控制特点与三种连锁行业适应性关系的基本结论 |
6.4 店铺运行的核心技术与三种连锁经营行业适应性的关系 |
6.4.1 连锁公司的核心技术与店铺对总部依赖程度的关系分析 |
6.4.2 各连锁行业店铺运行的核心技术分析 |
6.4.3 店铺运行的核心技术与三种连锁行业适应性关系的基本结论 |
6.5 品牌消费特点与三种连锁经营行业适应性的关系 |
6.5.1 品牌、品牌价值及顾客忠诚度 |
6.5.2 连锁公司的顾客品牌消费偏好及品牌忠诚度分析 |
6.5.3 品牌消费特点与三种连锁行业适应性关系的基本结论 |
6.6 三种连锁经营行业适应性的综合分析及验证 |
本章小结 |
7. 三种连锁经营发育的店铺监管分析 |
7.1 三种连锁经营店铺监管的必要性 |
7.1.1 连锁公司的组织结构特点 |
7.1.2 店铺的有效监管是连锁公司成功扩张的关键 |
7.2 测量连锁公司总部对店铺监管有效性的理论模型 |
7.2.1 连锁公司总部监管店铺的目的和内容 |
7.2.2 监管有效性测量模型的设计 |
7.3 理论模型对三种连锁店铺监管难度差异的解释 |
7.3.1 直营连锁的店铺监管特点及监管难度 |
7.3.2 特许连锁的店铺监管特点及监管难度 |
7.3.3 自愿连锁的店铺监管特点及监管难度 |
7.4 增强三种连锁店铺监管有效性的措施 |
7.4.1 提高直营连锁店铺监管供给的措施 |
7.4.2 提高特许连锁店铺监管能力的措施 |
7.4.3 提高自愿连锁店铺监管能力的措施 |
本章小结 |
8. 我国三种连锁经营发育的障碍、难点及政策建议 |
8.1 三种连锁经营发育的障碍分析 |
8.1.1 连锁经营发育的制度环境障碍 |
8.1.2 跨国连锁公司扩张引起的对我国连锁行业的挤压和竞争 |
8.1.3 渠道冲突阻碍连锁经营的进一步发育 |
8.1.4 跨区域扩张的盲目性阻碍了连锁经营的进一步发育 |
8.2 特许连锁发育的难点:克服总部和加盟店的双向违约问题 |
8.3 自愿连锁发育的难点:克服“集体行动困境” |
8.4 促进三种连锁经营发育的政策建议 |
8.4.1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促进企业之间诚信合作 |
8.4.2 打破区际市场壁垒,促进连锁公司跨区域发展 |
8.4.3 加强社会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降低连锁公司物流成本 |
8.4.4 制定市场竞争规范条例,避免连锁公司盲目扩张和恶性竞争 |
8.4.5 加强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保护中小商业企业的生存空间 |
本章小结 |
9.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10)对于当前吉林省汽车零配件企业营销创新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的研究背景 |
1.2 论文的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论文的研究手段及研究方法 |
1.4 主要研究内容及论文框架 |
第2章 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
2.1 服务经济相关理论 |
2.2 整合营销传播理论一营销对角线 |
2.3 当前一些相关研究观点概述 |
第3章 吉林省与国外汽车零配件营销比较分析 |
3.1 加入WTO 后吉林省汽车售后零配件企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
3.2 吉林省汽车零配件企业营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3 国外汽车零配件市场的营销模式及其启示 |
第4章 构建吉林省汽车售后零配件营销新体系 |
4.1 建立汽车零配件连锁经营体系 |
4.2 完善汽车零配件售后服务体系 |
4.3 创新汽车零配件服务贸易体系 |
4.4 搭建汽车零配件电子商务体系 |
第5章 基于新营销体系的营销策略分析 |
5.1 消费者需求与新体系下的营销 |
5.2 新营销体系下的资源整合问题 |
5.3 新营销体系下的品牌营销策略 |
5.4 新营销体系下的人员问题 |
5.5 新营销体系下的电子商务营销 |
第6章 结论 |
6.1 本文的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局限和建议 |
参考文献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四、日本连锁经营及其启示(论文参考文献)
- [1]成都市高新区少儿体育培训机构的运行现状及对策研究[D]. 刘爱. 成都体育学院, 2021(09)
- [2]我国处方药销售监管问题研究 ——以荣成市为例[D]. 宋丽娜.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5)
- [3]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研究 ——以惠州市C区为例[D]. 张建平.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4]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治理研究 ——以重庆市H区为例[D]. 郑智. 西南大学, 2020(01)
- [5]英国违约议定赔偿制度研究及其启示[D]. 朱凌珂.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典型国家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选择及其功能研究[D]. 何家华.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7]常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研究[D]. 潘璐艳. 南京理工大学, 2018(04)
- [8]东北地区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D]. 王利国. 吉林大学, 2018(07)
- [9]三种连锁经营发育的比较分析 ——基于动力机制、行业适应性和店铺监管的研究[D]. 李荣庆. 西南财经大学, 2009(01)
- [10]对于当前吉林省汽车零配件企业营销创新的思考[D]. 韩志华. 吉林大学, 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