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产权问题

私立学校产权问题

一、民办学校财产权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董孟怀,古雯业[1](2021)在《教育部收费管理规定对现有民办学校的影响及其落实》文中研究说明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中,有许多条款涉及现有民办学校,必将对其分类管理改革产生重要影响:进一步加快分类管理改革步伐,有效保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增加现有民办学校违法风险,激起举办者更强烈的变更欲望。现有民办学校应尽早作出分类选择,依法依规办学,明确学校法人财产与举办者个人财产,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张素芹[2](2020)在《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非国有博物馆发展迅速,弥补了因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带来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重要民事主体。然而,非国有博物馆这一特殊主体的法律研究相对滞后,法律规范位阶较低,法律制度不健全,法人财产权制度的缺失,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产生。如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财产与法人财产混同,法人财产权属关系不明确;非国有博物馆作为非营利法人,坚持“利润禁止分配原则”缺少相关税收优惠、财政扶持和法人财产监督评价等配套制度保障;坚持“剩余财产禁止分配原则”却未权衡举办者的权益,导致举办者想方设法规避剩余财产“化私为公”的风险。因此,解决上述问题,亟需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制度的研究。本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通过比较分析、综合分析等研究方式,基于非国有博物馆非营利法人性质,对法人财产权制度开展研究。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四章展开探讨。第一章是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制度概述。主要包括非国有博物馆概念的界定,非营利法人、捐助法人性质分析,以及法人财产权制度的内涵和内容。第二章是分析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非国有博物馆设立时法人财产确权面临的问题、运行中经营收益财产分配缺乏制度保障的问题、终止时剩余财产处置制度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以及法人财产权制度立法体系不完备的问题。第三章是对美国、日本私立博物馆财产权制度的分析和借鉴。最后,第四章是对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制度的完善。主要从四个方面探讨:一是非国有博物馆设立时法人财产确权制度的完善,尤其是特殊财产藏品的确权规则的建立;二是非国有博物馆运行中经营收益财产分配制度的完善,包括从事经营活动规则的制定、财税扶持制度的完善、管理评价制度的完善;三是非国有博物馆终止时剩余财产处置制度完善,主要对捐助法人的非国有博物馆和非捐助法人的非国有博物馆剩余财产处置制度的分类探讨;四是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制度立法体系的完善,包括博物馆法律体系的完善、对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建立不同的法人财产规则、非国有博物馆财产分配制度立法应具有层次性和包容性。

吴回生,柯小青[3](2019)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人的特别财产权探析》文中研究说明出资人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具有特别财产权,这种财产权集中在财产性权益方面,主要表现在出资人拥有参与出资财产管理权、出资资金转让权和学校剩余财产奖励权。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人特别产权的保护。

王珏[4](2019)在《我国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筚路蓝缕、锐意进取,取得了显着的成就,无论是办学规模或是办学质量都有较高的提升。民办高等教育不但丰富了中国高等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同时也提供了差异化、补偿化的教育服务,由公办高校的有益补充跃升为中国高等教育的重要力量。但是,由于法制建设的滞后,民办高校在办学中出现了诸多办学不规范的现象,举办者的任意干预使得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形同虚设,营利性冲动和教育的公益性矛盾凸显,侵害了学生、老师及社会等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民办高校依法独立自主办学的基础是建立法人财产权制度,这对我国民办高校优化高校资源配置和落实法人主体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法人财产权制度是建立我国民办高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基石。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是指民办高校这一人格化产权主体对对高校财产所享有的一系列的财产权利,包含四项基本权能: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其本质是一种法人财产所有权,具有独立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特点,《民办教育促进法》首次明确了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这一概念,并对法人财产权的内容、使用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对侵占、挪用、抽逃等违法行为予以明令禁止,并就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框架性规制,这加速推进了我国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落实民办高校法人实体地位,建立科学的民办高校现代管理体制,确立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证其按照教育规律办事,促进资本运营的优质高效,推进民办高校持久、健康的发展。然而,在民办高校发展过程中,法人财产权制度的落实情况并未达到法律制定者的预期,暴露出诸多问题,例如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主体不清、产权不明,造成学校法人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混淆,使得举办者违法干预有可乘之机;资产过户存在障碍,过户成本高昂、手续繁琐,使得法人财产权虚置;民办高校法人治理机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缺乏有效监督,都严重妨碍了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的有效实施,这将会制约民办高校的持久、有序发展。因此,为构建完善的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制度,推进落实其法人主体地位,首先应明晰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真正将出资人投入的资产分离出来,成为高校法人财产,使高校法人具备履行责任义务的财产性基础;同时完善资产管理机制,规范学校资金的合理用途,确保用于学校教学行政性支出。其次,应消除资产过户障碍,有序推进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再次,要完善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机制,保障法人财产权制度落实。最后,通过完善民办高校监事会机构、加强政府监管、促进第三方监督等多种形式构建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的监督机制,确保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制度的有效落实。

罗政豪[5](2019)在《民事主体视角下的社会服务机构研究》文中认为《民法总则》第87条第2款与第92条第1款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了相关规定,与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一起作为当下非营利法人的组成类型。社会中哪些为社会服务机构、其财产权归属于谁、能否从事经营性活动等问题,在现实中十分普遍且争论激烈。本文以《民法总则》相关规定、社会服务机构发展历史为基础,结合非营利法人基本理论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除引言和结语,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社会服务机构产生与立法考察。在讨论社会服务机构基本问题之前,厘清社会服务机构的产生与立法历史,能在接下来的讨论中起到关键的基础性作用。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全能政府”不能满足日益多样化的社会需要,于是产生了对社会组织的需要。社会服务机构正式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在立法考察上,“社会服务机构”经历了“民办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身份转变、名称变化与性质变迁,最终《民法总则》以“社会服务机构”这一概念确定其为非营利法人,并属于“捐助法人”范畴。《民法总则》将社会服务机构确定为法人原因有三:(一)社会服务机构已经属于非营利法人主体制度中的一个组织类型,法律对非营利法人的规定也必然限制于社会服务机构;(二)将社会服务机构确定为法人便于在之后政社改革与组织管理;(三)社会服务机构确定为法人能够适应民事主体制度框架,减少因组织形态的不同而产生的矛盾。第二部分,社会服务机构的概念辨析。从解释论视角辨析“社会服务机构”在《民法总则》和社会生活中的概念,“社会服务机构”具有主体意义与非主体意义两种用法。要取得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资格,应当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一)具有捐助法人资格;(二)依法进行登记,依法须经业务主管单位许可才能登记的经过许可;(三)具有公益目的且有明确的社会服务范围;(四)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第三部分,社会服务机构的类型。采用“社会服务机构的来源”作为标准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分类,将其分为四种类型:(一)原为法人型且符合公益目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以民办事业单位形式存在的社会服务机构;(三)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服务机构;(四)新设社会服务机构。同时,社会企业不是社会服务机构。第四部分,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权问题。一方面,社会服务机构拥有财产所有权。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主要包括其成立之前捐助人捐助的财产和其成立之后获得的财产两个部分组成。具体而言,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捐助财产;(二)捐赠财产;(三)取得的收益;(四)政府资助;(五)依法保值增值形成的财产;(六)无形财产;(七)其他合法财产。另一方面,社会服务机构财产的限制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加以把握。社会服务机构财产的静态限制包括捐助财产的限制和资本构成的限制。社会服务机构财产的动态限制包括财产使用的限制、利润禁止分配原则、剩余财产禁止分配。

潘懋元,吴华,王文源,李盛兵,邵允振[6](2018)在《中国民办教育四十年专题笔谈》文中研究表明潘懋元教授对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的优势、困境进行了探讨,分析了营利性与公益性的非对立性概念,提出了"混合所有制"将会是另外一条治理民办学校转制的道路。吴华教授运用大量数据分析了民办教育可以和公办教育表现同样出色的理念,指出了民办教育在教育公平、教育资源利用效率以及教育选择性上的优势。王文源秘书长指出了民办学校具有体制机制上的创新优势基因和顽强生命力,提出"以法治推动中国民办教育创新发展",并深入分析了新法在党的领导、分类办学、法律地位、市场化、产权制度以及非法办学治理六个方面的重大突破。李盛兵教授从中美(G2)比较的视角分析了中国民办教育在新法出台后所面临的三大问题,包括动力问题、定位问题和水平问题,指出中美民办教育在这三个问题上的差异与差距。邵允振处长对中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风险进行了细致分析,并提出从完善立法和制度设计的源头实现有效治理。

刘强[7](2018)在《国际视域下非营利性高校法人财产权模式探析——基于美、英、日、德四国的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高校法人财产权是高校法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基础,是高校法人实现依法独立自主办学的重要权利保障。纵观世界各国非营利性高校的法人财产权模式,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通过高校法人化改革,在公法规治的框架之下逐步扩充高校法人财产权能,充实高校法人独立人格,增强高校法人自主办学能力;同时,面向私立非营利性高校采取财团法人模式,赋予高校法人充分自主的财产权能。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则通过高校法人的公共信托模式,确立高校法人财产所有权,明确高校法人的公共信托责任,充分释放高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自主发展和自由竞争的活力。这些政策模式对于推动我国非营利性高校法人财产权制度建设,实现高校法人依法独立自主办学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刘永林,杨小敏[8](2018)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权益保护的基石、核心与关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权益保护是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现实问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及配套政策即将实施的背景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权益保护的基石在于法人属性的明确,核心在于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有效落实,关键在于法人财产权制度的健全,进而形成学校外部监督与内部控管协同的权益保护格局。《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及配套政策提供了顶层设计的框架体系,但一些突出问题的解决还有赖于配套政策的细化和地方立法的完善,以确保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李宁[9](2017)在《论民办非企业单位财产属性及其权利归属——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社会服务机构转型为视角》文中提出一、引言自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行至今,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以大约10%的速度增长,成为我国增长最快的一类社会组织。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36.1万个,比上年增长9.7%,占社会组织总数的51.4%。①作为社会服务体制改革的探路者和先行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积极提供公共服务,配置社会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公共服务的空缺。②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其中第8条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

鞠光宇[10](2017)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相关立法的修订,我国已建立起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但是我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和细化的地方。本文从分类管理的视角分析了民办学校产权制度、治理结构和退出制度三个关键制度,以及这三个制度当前的现状、特点和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二、民办学校财产权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办学校财产权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教育部收费管理规定对现有民办学校的影响及其落实(论文提纲范文)

一、《收费管理意见》涉及民办学校的内容
二、《收费管理意见》对现有民办学校的影响
    (一)加快分类管理改革步伐
    (二)有效保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
    (三)增加现有民办学校的违法风险
    (四)激发举办者更强烈的变更欲望
三、现有民办学校落实新政举措
    (一)响应国家政策,尽早作出选择
    (二)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依规办学
    (三)明确学校法人财产与举办者个人财产,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2)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二 文献综述
    三 思路框架和研究方法
    四 创新之处
第一章 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制度概述
    第一节 非国有博物馆概念和性质
        一 非国有博物馆概念的界定
        二 非国有博物馆的性质
    第二节 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制度内涵和内容
        一 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制度的内涵
        二 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制度内容
第二章 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确权面临的难题
        一 举办者控制导致非国有博物馆难以独立行使财产权
        二 非国有博物馆法人确权缺乏制度安排
        三 藏品来源的合法性存疑阻碍法人确权
    第二节 非国有博物馆经营收益财产分配缺乏制度保障
        一 非国有博物馆从事经营活动缺少法律规制
        二 非国有博物馆禁止利润分配原则缺乏配套扶持制度保障
        三 非国有博物馆财产状况疏于管理评价
    第三节 剩余财产处置制度实践运行的尴尬
        一 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规避剩余财产禁止分配制度
        二 非国有博物馆剩余财产转让制度缺乏操作性
        三 非国有博物馆剩余财产去向监管难
    第四节 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制度的立法体系不完备
        一 我国博物馆立法体系不完备
        二 非国有博物馆财产制度设计残缺
        三 博物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缺乏系统性和一致性
第三章 国外私立博物馆财产权制度借鉴
    第一节 美国私立博物馆财产权制度借鉴
        一 美国私立博物馆财产权制度基本情况
        二 美国私立博物馆财产权制度分析借鉴
    第二节 日本私立博物馆财产权制度借鉴
        一 日本私立博物馆财产权制度基本情况
        二 日本私立博物馆财产权制度分析借鉴
第四章 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确权制度的完善
        一 非国有博物馆一般财产确权遵从物权变动规则
        二 非国有博物馆藏品确权规则应与国有博物馆不同
        三 非国有博物馆特殊财产藏品确权规则的构建
    第二节 非国有博物馆运行中经营收益财产分配制度的完善
        一 制定非国有博物馆从事经营活动规则
        二 非国有博物馆禁止利润分配相关扶持制度的完善
        三 非国有博物馆管理评价制度的完善
    第三节 非国有博物馆终止剩余财产处置制度完善
        一 非国有博物馆的终止
        二 非国有博物馆剩余财产处置制度的理论研究
        三 非国有博物馆终止剩余财产处置制度的分类探讨
    第四节 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制度立法体系的完善
        一 博物馆法律体系的完善
        二 对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设置不同的财产规则
        三 非国有博物馆财产制度立法应具有层次性和包容性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致谢

(3)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人的特别财产权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人享有特别财产权
    (一)出资非营利民办学校不会导致财产权灭失
    (二)非营利民办学校出资人的财产性权益
二、非营利民办学校出资人特别财产权的权能
    (一)参与出资财产的经营管理权
    (二) 出资资金转让权
    (三)学校剩余财产奖励权
三、非营利民办学校出资人特别财产权的保护
    (一) 出资人出资的保值增值保护机制
    (二)出资人的退出保护机制

(4)我国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理论分析
    (一)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界说
    (二)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三)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的必要性
二、我国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民办高校发展的基本情况
    (二)我国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的立法演变
    (三)我国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完善我国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的对策
    (一)明晰法人财产权,规范高校资产使用
    (二)消除资产过户障碍,有序推进法人财产权的落实
    (三)完善法人治理机制,促进法人财产权制度建立
    (四)构建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保障法人财产权平稳运行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民事主体视角下的社会服务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社会服务机构的产生与立法考察
    (一)社会服务机构的产生
    (二)社会服务机构的立法考察
    (三)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的确定
二、社会服务机构的概念辨析
    (一)社会服务机构的用法与含义
    (二)社会服务机构的构成要件
三、社会服务机构的类型化
    (一)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类型化标准的确定
    (二)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的分类
    (三)社会企业的归属问题
四、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归属、来源与限制
    (一)社会服务机构拥有财产所有权
    (二)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来源
    (三)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限制
五、结语
参考文献

(7)国际视域下非营利性高校法人财产权模式探析——基于美、英、日、德四国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大陆法系传统下非营利性高校的法人财产权模式
    (一) 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中的高校法人财产权利
    (二) 德国公法财团改革中的高校法人财产权利
    (三) 大陆法系国家私立非营利性高校的财团法人财产权模式
二、英美法系传统下非营利性高校法人的信托财产权模式
    (一) 英美法系传统下非营利性高校的法人制度
    (二) 英美高校公共信托中的法人财产权利
三、我国非营利性高校法人财产权利模式的变革
    (一) 推动公办高校财产权的法人化改革
    (二) 推动民办非营利性学校财产权的公益化改革

(8)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权益保护的基石、核心与关键(论文提纲范文)

一、明确法人属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权益保护的基石
    (一) 法人属性不明确导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权益难以保障
    (二) 法人分类夯实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权益保护的根基
    (三)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相对于公办学校的权益同等保护及发展
二、落实办学自主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权益保护的核心
    (一)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体现为授权性和原则性规定
    (二)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保护的相关制度及其拓展
三、构建法人财产权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权益保护的关键
    (一)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通过法律程序得以完善
    (二)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保护配套制度的健全与细化

(10)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分类管理视角下民办学校产权制度研究
    (一) 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产权制度的规定
        1. 规定了我国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
        2. 规定了民办学校财产占有权和使用权。
        3. 规定了民办学校财产收益权。
        4. 规定了民办学校的财产处分权。
    (二)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民办学校产权制度的三个特点
        1. 初步建立了民办学校产权分类管理制度。
        2. 规定了民办学校产权的基本种类。
        3.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民办学校产权制度的规定基本上与国际接轨, 具有很大的进步性。
    (三)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民办学校产权制度的三点不足
        1. 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
        2.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益权存在不确定性。
        3.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剩余财产处理的规定不够明确, 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四) 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产权制度的建议
        1. 完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产权制度
        2. 营利性民办学校产权制度构建
二、分类管理视角下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一) 我国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
        1. 规定了我国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四大组成要素。
        2. 规定了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3. 规定了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七项职权。
        4. 规定了民办学校校长的条件。
        5. 规定了民办学校校长六项职权和范围。
        6. 规定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事会的职权。
        7. 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其他治理机构。
    (二) 我国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规定的不足
    (三)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构建建议
        1.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构建
        2. 营利性民办学校治理结构构建
三、分类管理视角下民办学校退出制度研究
    (一) 我国民办学校退出制度的现状
        1. 规定了民办学校退出的类型。
        2. 规定了民办学校退出的程序。
        3. 规定了政府在民办学校退出中的义务。
        4.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理做出了相应规定。
    (二) 我国当前民办学校退出制度的特点和不足
        1.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退出做出了不同规定, 初步构建起了两类民办学校的退出制度。
        2.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退出制度规定不完善。
        3. 民办学校退出后的学生权益保障制度不完善。
        4. 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之间的相互转化没有规定。
    (三)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退出制度构建建议
        1.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退出中的法律适用。
        2.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退出的事由。
        3.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退出的提出主体。
        4.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退出程序。
        5.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退出后学生权益保障制度。
        6.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营利性民办学校相互变更。

四、民办学校财产权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教育部收费管理规定对现有民办学校的影响及其落实[J]. 董孟怀,古雯业.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 2021(02)
  • [2]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制度研究[D]. 张素芹. 郑州大学, 2020(02)
  • [3]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人的特别财产权探析[J]. 吴回生,柯小青.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9(06)
  • [4]我国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制度研究[D]. 王珏. 西南大学, 2019(05)
  • [5]民事主体视角下的社会服务机构研究[D]. 罗政豪.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中国民办教育四十年专题笔谈[J]. 潘懋元,吴华,王文源,李盛兵,邵允振.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 [7]国际视域下非营利性高校法人财产权模式探析——基于美、英、日、德四国的比较研究[J]. 刘强. 外国教育研究, 2018(07)
  • [8]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权益保护的基石、核心与关键[J]. 刘永林,杨小敏.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 2018(02)
  • [9]论民办非企业单位财产属性及其权利归属——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社会服务机构转型为视角[J]. 李宁.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17(02)
  • [10]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研究[J]. 鞠光宇.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 20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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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学校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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