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务公开与规范机关工作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莫旻丹,张之悦[1](2021)在《行政法视域下的政务微博信息公开及其制度完善》文中研究表明政务微博信息公开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途径,也是依法行政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可靠工具。但是,目前政务微博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界定建立在传播学与公共管理学的基础上,导致制度缺乏规范化的法学基础,进而影响政务微博信息公开制度功能的实现,表现在行政实践中,即政务微博信息公开制度的运营管理机制缺位、信息公开监督与救济机制不完善。完善政务微博信息公开制度,应当立足行政法的视域,建立规范化的政务微博信息公开制度理论基础、构建政务微博信息公开服务规则、完善政务微博信息公开运维机制、加强与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的多方联动。
张泽华[2](2021)在《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文中认为信息公开尤其是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作为关涉知情权实现的重要一环,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本文以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国务院条例》(2019)”)的修订为契机,立足当前的司法实践,以前辈学者们的研究成果为基础,运用文献研究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对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予以了研究分析。本文第一部分主要界定了什么是过程性政府信息。首先,以政府信息与过程性两个词为切入点,运用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的方法对过程性政府信息进行了拆分释义,即行政主体以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为前提,做出某一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制作、掌握的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存储的所有信息。然后,从概念、特点、范围三个方面对过程性政府信息予以了介绍、分析,得出识别过程性政府信息的核心标准应当是信息的实质内容而非制作主体或者表现形式。本文第二部分围绕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从理论上展开了讨论。一方面,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存在保障行政效能与鼓励行政参与,维护社会稳定与鼓励行政监督的两大冲突;另一方面,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又具有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保障公民知情权,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规范政府行为,便利公民社会生活、促进社会生产发展的三个主要目的与意义。但是,《国务院条例》(2019)规定过程性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通过体系解释可以得出此处的“可以不予公开”应当解释为“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明显侧重回应如何避免公开将产生的冲突,忽视了公开的价值意义。如何回应现实需求,在公开的冲突与价值之间平衡取舍,便成为本文接下来的研究重点。本文第三部分就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现状展开了探讨。首先,对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范从中央与地方两个层面进行了简要梳理介绍。其次,以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为标准,对当前学界的两个代表性观点予以了介绍、分析。观点一认为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仅限事实类信息,但对于如何协调不公开侵犯公众的监督权与公开影响社会稳定这对矛盾欠缺考量;观点二认为过程性政府信息除公务人员意见类信息外均应公开,但公务人员意见类信息是否绝对豁免公开仍有待商榷。然后,联系实践中的一些代表性案例,总结了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主要理由与焦点问题,发现实践中很少加以区分的过程性政府信息与内部信息两者之间以最受争议的公务人员意见类信息为交集。以前述发现为突破,通过论证公务人员意见类信息当从属于内部信息并且遵循内部信息公开规则,事实类信息与其他人员意见类信息当作为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子集,遵循以公开为原则规则的理论正当性与实践可行性,得出了将“现行过程性政府信息中的公务人员意见类信息纳入内部信息,以不公开为原则;事实类信息与其他人员意见类信息纳入过程性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的分类公开结论,作为平衡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冲突与具有的价值这一核心矛盾的解决措施。本文第四部分围绕前述结论,在汲取国外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具有前瞻性的学理分析,从信息公开的立法、原则、实施、监督救济四个方面尝试对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提出了完善建议。然而,无论是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增加过程性政府信息的概念、范围与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规范,明确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的最大限度公开、区分公开、涉密涉私时先予利益衡量的三大原则,还是制定配套的司法解释与实施条例、统一实践适用规则,都离不开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强化政府主动公开这一关键举措。诚然,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仅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小部分,但对于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与行政参与权、监督权实现的意义重大。以切实保障知情权为目的,推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断拓宽,才能使《国务院条例》(2019)确立的“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宗旨真正得以贯彻。
杨大泽[3](2021)在《基于纳税人需求导向的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有助于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的国家治理主体意识日益增强,对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也有了更高的期盼和要求。税务部门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管理部门,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有助于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廉洁自律,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近年来,基层税务部门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公开平台建设,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常态化实施政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效率得到显着提升。但是从当前基层税务部门政务公开总体情况看,政务公开水平与纳税人日益多样化的信息需求之间仍有差距,政务公开工作仍然需要进一步改进提升。本文从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现状出发,以纳税人对税务部门政务公开的需求为导向,将服务型政府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知情权理论、税收遵从理论等运用于改进提升政务公开工作实践,总结回顾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体系建设的历程,查找了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中存在的政务公开内容不全面、政务公开时效性不强、公开信息获取不方便、公开信息质量不高、政务公开缺乏互动等方面的问题,从思想认识、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监督考核等方面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针对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在分析纳税人政务公开调查问卷数据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从积极转变政务公开的思想观念、加快政务公开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规范政务公开实施工作、健全政务公开监督考核评价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改进对策。
卢晓[4](2021)在《济南市J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研究》文中指出政务公开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与行政权力相伴相生,政务公开的水平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政府施政、用权的能力和水平。但是,我国政务公开存在低水平、不平衡等诸多问题,难点在基层政府。为此,自2017年起,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在全国“多点开花”,2019年拉开了“标准化+政务公开”全面扎根基层政府的序幕,这是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创新实践,也是对政务公开相关理论的有效延伸,具有研究价值。济南市J区通过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工作不主动、公开不全面、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政务公开的能力和水平显着提升。本文以该区为例,首先,提出研究意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找到切实可行的研究路径,并分析阐述了与之相关的概念和理论,夯实了研究基础。其次,通过实地研究、文献研究,对济南市J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解刨麻雀”,从启动之初的设计思路,到阶段性成果呈现,再到评估成绩分析,将工作过程“全景再现”。认为以J区为代表的基层政府,在推进过程中还存在事项标准目录应用不强、标准体系尚不完善、工作效果不突出、动态调整通道不畅、公开内容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等问题,并分析了具体原因,提出了解决思路。最终,通过研究分析,作者认为标准化是政务公开工作的最终归宿,并提出在推进过程中必须建立统一的标准体系。
胡春琳[5](2021)在《反腐败视角下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提升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水平。政府信息公开在公众及时获取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阳光政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也暴露出了存在的一些问题。有鉴于此,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次修订,并于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与此同时,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研究成为热点问题,其中许多学者重点关注了政府信息公开对反腐败的积极影响等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首先,本文在厘清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现状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反腐败功能的前提下,进一步研究了国外与反腐败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从美国、德国、英国、新加坡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得到下列启示: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制约公权力,健全的公务员制度助力透明政府建设,畅通的媒体监督渠道助力公众的监督,规范的程序设计防范行政权力被滥用,公开的政务信息保障社会公众参与;其次,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探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由于历史文化约束,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位阶较低,政府信息公开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机制等,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能完全落实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普遍存在选择性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比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不健全、公开制度不完善,在政府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方面有差距。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不全面,依照申请公开回复不及时、财政信息被选择性公开,行政决策信息公开不到位等;最后,本文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反腐败视角下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有法可依;二是强化法治政府建设,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三是依法保障公众参与,方便社会公众监督权的行使;四是依法公开政府信息,遏制权利滥用建设廉洁政府;五是依法保障经费投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科技水平等。总之,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对策来完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使其得以充分发挥反腐败的制度功能,推动当前我国反腐败工作的开展。权力应该以看得见的方式运行,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促进行政系统透明公开,激励公众参与权力监督,促使政府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从而预防腐败的滋生。政府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着反腐败的制度功能,对于推动当前我国的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因此在反腐败的视角下研究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理论界所应该重视的。
唐文鑫[6](2020)在《N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实践困境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开始实施至今,N市政府按照《条例》要求依法履职,多措并举,持续推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已经取得初步成效,申请通道不断优化,答复结果也更加透明,公众知情权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但是随着此项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由于行政机关及公众思想认识的错位、工作机制的不完善和监督制约效能的不足,导致N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面临各种实施阻力和障碍,如缺乏配套制度及高效工作机制保障、公众参与度不高、申请权滥用制约难等,实施效果也并不理想,因对答复结果不满而导致的举报投诉数量不断上升。目前学界关于依申请公开的研究主要来自于法学和管理学两个领域,且以法学领域为主,主要针对上位法缺失及《条例》与实践不匹配现状,研究重点集中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及上位法立法,包括公开政府信息的界定、范围的划定、依申请公开相关条款的补充、申请权滥用的法律规制等方面。虽然制度的完善及上位法立法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健康发展的基石和保障,但是这需要从国家层面逐步实施,耗时较长,无法在短时间内解决目前N市政府所面临的实践困境。论文以N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实施现状为研究对象,以公共管理相关理论为基础,广泛搜集各类文献及数据资料,通过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理性分析阻碍N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推进实施的重点问题,在深入分析产生原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从思想认识、工作机制和监督体系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对策建议,从而实现N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质量和办理效率的双升级。
王建东[7](2020)在《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决策信息公开是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前提和基础。行政决策信息公开既要求决策结果性信息的公开,也要求决策过程性信息的公开。行政决策信息公开与行政信息公开相比,更具有动态性且更注重过程性信息的公开。2019年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促使行政机关履行职能时形成的过程性信息由之前的“法定不公开”转变为“裁量公开”,使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成为可能。该法规同时规定: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且申请人认为需要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也可以申请决策机关对相关决策信息进行公开。以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为标志,我国的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制度初现雏形。同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实施,使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更进一步。我国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制度发展起步晚,且依托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没有形成独立的决策信息公开制度,所以目前存在较多问题。主要问题有决策信息公开的地方实践有待深化,且法制建设不完善,没有形成完整的行政决策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另外,因为立法语言的不规范及行政决策程序法的缺失,导致行政决策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决策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以及法制的不完善,使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的范围受限;同时受“管理型政府”惯常思维的影响以及过程性信息公开的“权利义务受影响”标准,导致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的深度有限。其次,由于行政决策机关与公众存在信息不对称及缺乏有效的民意表达途径,导致公众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再者,因为法院缺乏对行政决策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依据,使得行政决策机关的自由裁量缺乏司法机关的有效监督。最后,因为其他监督方式的缺失,导致过度依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问题。结合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首先应当深化决策公开的地方实践,并同时加强立法,推动行政决策程序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构建行政决策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其次,贯彻“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并建立过程性信息“无负面影响即公开”的新标准,扩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的深度。再次,借鉴广州公众咨询委员会制度,建立行政决策公众咨询委员会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然后赋予司法机关对行政决策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权,并建立指导案例制度,规范和引导司法机关审查权的使用,确保司法监督发挥积极作用。最后,加强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构建多元化监督体系。
杨丹[8](2020)在《地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问题研究 ——基于温州2010-2018年上网的625篇行政裁判文书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更能体现政府与公众等申请人就政府信息公开的互动过程。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响应,纷纷加强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视和投入力度,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水平尤其是主动公开水平已有了很大提升。但随着时间推移,地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的新、难问题不断涌现,由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引起的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增多。政府与公众等申请人作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共同主体,在依申请公开互动过程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要想解决当前地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必须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和政府信息公开部门的回应情况进行一并研究,对二者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基于此,本文以温州市为例,以温州法院2010年至2018年间上网的625篇一审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裁判文书为样本,从裁判文书的数量、主体、内容三个层面入手,分析了申请人不服依申请公开答复而寻求行政诉讼救济的数量变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即原告)的具体身份、人数和申请次数,被申请公开的行政机关及复议机关(即被告)的行政辖区分布、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和答复情况,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所反映出的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在依申请公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内容,从而发现温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存在网络申请率低、部分申请人申请不规范、部分行政机关答复混乱、非属法定信息公开例外理由答复比例过高、答复公开或部分公开比例过低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不仅仅有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原因,也有出于申请人方面的原因。针对温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中的问题及原因,笔者从观念、人员、技术和制度等方面提出实现行政管理理念的转变,加强依申请公开专业化队伍建设,强化对申请人的引导、回应和规制,构建互联网+依申请公开模式、健全监督和保障机制等政策建议。
博瀚[9](2020)在《海拉尔区政务公开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政务公开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组成部分,是围绕政府决策过程所产生的决策信息根据特定的制度和程序向人民群众公布,对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县级政府是我国治理体系中承上启下的层级单位,对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改革中有独特的战略地位。本文通过实践调查来发现海拉尔区政务公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阻力,挖掘探讨问题内在根源,结合理论层面和当地政务公开工作具体情况,提出改进海拉尔区政务公开制度的对策,确保让海拉尔区政务公开制度能够产生良好的效果。因此,围绕海拉尔区政务公开问题进行研究对于完善我国政务公开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孙超然[10](2020)在《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一般而言,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广义的法律文本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解释同时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国家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交叉地带。因此,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即行政解释及其合法性控制的制度和实践,集中体现了该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特性。我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职权模式,这一模式深受我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时,原本以立法者解释为重;但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却凭借其强大的行政职权逐渐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侵蚀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我国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为了尽快地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机关在执行少数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地限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避免行政解释突破法律文本,当时的立法者基于苏联式的“立法者解释至上”的法律解释观念,对不同法律解释问题的解释权进行了分配,把法律中的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问题的解释权保留在立法机关手中,只允许行政机关解释除此之外的一般法律解释问题,希望借此控制行政解释内容的合法性。这一制度中的行政解释,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为基础,以实践中的问题为中心、以主动和依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公文为主要方式,是一种部门内的法律解释制度。然而这样严格和晦涩的分权规定,却没有同样严格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几乎只靠规定本身的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主动与立法机关进行互动来维持,立法机关并没有能力对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则是封闭而偏颇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一直相当乏力。因此,这一制度便迅速被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在制度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常常与立法者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相矛盾。而在实践方面,行政机关一方面大量制作行政解释,其中有不少行政解释的内容都超出了立法机关规定的解释权限,对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解释权侵占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大量制定解释或重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的解释权归于其制定者,使上位法的解释权层层下沉,形成了解释权下沉现象。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解释法律文本,这也是我国行政解释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所以未能维持,并最终被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由立法者设计的立法者解释制度变为职权解释模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表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过度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只重视行政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中的分权方式较为简陋,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行政解释很容易越界。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立法者解释观念与职权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机制的普遍无力。此外,陈旧的“立法者解释至上”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解释制度长期滞后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参考域外较为成功的行政解释模式,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行政解释可以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美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授权模式。因为其行政解释制度建立在国会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上,其合法性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全面和动态的控制,在外部和内部、事前和事后、实体和程序的多种控制之下,行政解释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至于溢出其边界。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事后的司法控制则是行政解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美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总结为“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全面控制”。美国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中独特的“司法尊重”,鲜明地体现出国会的授权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尊重”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其一是法院对行政解释独特优势的承认,这种优势就来自于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二是法院审查范围受宪法或国会成文法限制的情况,它意味着法院对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维护;其三是法院基于对自身审查权限或能力的考虑而主动放松行政解释的审查标准,而法院这样做前提条件则是对国会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特定法律文本的判断。不过,在司法尊重之外,法院还可能会对行政解释进行一般的高强度司法审查,甚至预设某种反对行政解释的态度。而且司法尊重并不是最高法院一时兴起,将控制行政解释合法性的职责拱手让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法律制度和传统之中,并以行政解释的全面和动态控制为基础:法院对行政解释放松审查或审查受限,往往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解释的控制互为因果。因此,即使法院采取尊重态度,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解释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可见,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来完成,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控制手段,确保行政解释的合法性。而在其他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支持司法尊重的做法,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毁灭。比较中美行政解释模式,我们会发现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以及对行政解释本身的认识程度,对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美国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的经验还向我们显示出,在民主立法、明确授权的制度基础上,如果行政解释能够得到全面和动态的控制,那么法律的含义就能够以较为健康的方式得到更新,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因此,理想的行政解释制度应当在激活立法机关活力和根本控制力的基础之上,以司法控制为基础全面盘活各种国家机关对行政解释含义的控制力,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作用,以服务于法律含义的探究与更新。
二、政务公开与规范机关工作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政务公开与规范机关工作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法视域下的政务微博信息公开及其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 政务微博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化不足导致制度实践困境 |
(一)政务微博信息公开主体的复杂性导致信息公开救济机制不完善 |
(二)政务微博信息公开的特殊性导致信息公开审查程序缺位 |
(三)政务微博信息公开功能的双重性导致信息内容监督机制不完善 |
1.信息公开主体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 |
2.外部公众监督机制不完善 |
二 行政法视域下政务微博及政务微博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进路 |
(一)政务微博信息公开与行政法学的内在契合与现实需求 |
1.政务微博信息公开与行政法学的内在契合性 |
2.政务微博信息公开对行政法学研究的现实需求 |
(二)行政法视域下政务微博与政务微博信息公开的学理界定 |
1.政务微博概念界定 |
2.政务微博信息公开概念界定 |
3.政务微博信息公开与其他主要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的比较 |
(1)政务微博信息公开与政府网站信息公开 |
(2)政务微博信息公开与新闻发言人信息公开 |
(3)政务微博信息公开与政务抖音信息公开 |
(三)行政法视域下政务微博信息公开的功能进路 |
1.行政法视域下政务微博信息公开功能的客观属性 |
2.行政法视域下政务微博信息公开功能的确证 |
(1)促进政府行政行为方式转变,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 |
(2)保障行政相对人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
(3)促进行政监督,限制行政权力 |
(4)加强权威信息引领,维护社会稳定 |
三 行政法视域下政务微博信息公开制度完善路径 |
(一)建立政务微博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范体系 |
(二)构建政务微博信息公开服务规则 |
第一,要构建政务微博信息公开主体义务的服务规则。 |
第二,要构建政务微博信息公开行为方式的服务规则。 |
第三,要构建政务微博信息公开内容的服务规则。 |
(三)完善政务微博信息公开运维机制 |
第一,要健全对政务微博信息公开内容的选择机制。 |
第二,要健全政务微博信息公开的审核机制。 |
第三,要设立政务微博信息公开的量化与评比机制。 |
第四,要完善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机制。 |
(四)加强与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的服务、管理、信息发布联动 |
四 结语 |
(2)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 |
1. 国内: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新规定的出台 |
2. 国外: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的丰富经验 |
(二)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 研究内容简介 |
2. 研究方法介绍 |
(三) 研究意义 |
一、过程性政府信息的界定 |
(一) 政府信息释义 |
1. 政府信息的概念 |
2. 政府信息与政务信息 |
(二) 过程性释义 |
1. 文义解释 |
2. 体系解释 |
(三) 过程性政府信息释义 |
1. 过程性政府信息的概念 |
2. 过程性政府信息的特点 |
3. 过程性政府信息的范围 |
二、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分析 |
(一) 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潜在的冲突 |
1. 保障行政效能与鼓励行政参与 |
2. 维护社会稳定与鼓励行政监督 |
(二) 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与意义 |
1. 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保障公民知情权 |
2. 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规范政府行为 |
3. 便利公民社会生活,促进社会生产发展 |
三、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研究及分析 |
(一) 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分析 |
1. 中央层面: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的相关规定 |
2. 地方立法:几个代表省份的相关规定变迁——以广东省、上海市、北京市为例 |
(二) 学界对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的研究动态及分析 |
1. 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仅限事实类信息 |
2. 过程性政府信息除公务人员意见类信息外均应公开 |
(三) 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情况分析 |
1. 过程性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理由分析 |
2. 过程性政府信息予以公开的理由分析 |
3. 实践中是否公开过程性政府信息的焦点分析 |
(四) 研究结论:现行过程性政府信息应当分类公开 |
1. 将公务人员意见类信息纳入内部信息,以不公开为原则 |
2. 将事实类信息与其他人员意见类信息纳入过程性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 |
四、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的完善对策 |
(一)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法》 |
1. 采取“定义式+列举式”的规定范式 |
2. 在总则规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规范 |
(二) 明确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
1. 坚持最大限度公开原则 |
2. 贯彻信息公开的“区分原则” |
3. 遵守涉密涉私时的利益衡量机制 |
(三) 完善配套的司法解释与实施规范 |
(四) 完善监督机制,强化主动公开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3)基于纳税人需求导向的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文献评述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核心概念界定和相关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一、政务公开 |
二、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 |
三、税务政务公开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服务型政府理论 |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 |
三、知情权理论 |
四、税收遵从理论 |
第二章 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税务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 |
一、我国政务公开制度概述 |
二、税务系统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 |
第二节 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现状 |
一、政务公开的制度建设 |
二、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及流程 |
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
五、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情况 |
第三节 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绩效考评现状 |
一、考核指标内容 |
二、指标考核情况 |
第四节 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成效 |
一、促进税收执法规范化 |
二、提升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
三、促进税收营商环境优化 |
四、促进机关行政效能提升 |
第三章 纳税人政务公开需求及满意度调查分析 |
第一节 调查问卷说明 |
一、问卷设计情况 |
二、调查样本构成 |
第二节 纳税人政务公开需求分析 |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需求分析 |
二、政务公开的平台需求分析 |
三、政务公开的质量需求分析 |
四、政务公开的时效需求分析 |
五、政务公开的服务需求分析 |
六、关于政务公开的监督要求分析 |
第三节 纳税人对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现状满意度分析 |
一、纳税人对税务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评价 |
二、纳税人对税务政务公开工作的分项指标评价 |
第四章 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政务公开内容不够全面 |
一、决策信息公开不全面 |
二、执行信息公开不全面 |
三、管理信息公开不全面 |
四、服务信息公开不全面 |
五、结果信息公开不全面 |
第二节 政务公开平台建设不够完善 |
一、线上、线下信息资源整合不到位 |
二、网站功能不完善 |
三、税收新媒体作用发挥不充分 |
第三节 发布信息质量不高 |
一、公开格式不规范 |
二、内容呈现形式单一 |
三、公开精准度不够 |
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不足 |
第四节 政务公开的时效性不够强 |
一、信息发布不及时 |
二、过期信息清理不及时 |
三、政策解读不及时 |
第五节 政务公开服务有待提升 |
一、依申请公开服务还需改进 |
二、征纳双方双向互动还需加强 |
三、缺乏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问题收集反馈机制 |
四、政务公开信息查询渠道还需拓展 |
五、政务公开监督和救济工作还需加强 |
第五章 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思想认识不到位 |
一、税务机关对政务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
二、税务机关政务公开服务意识不够强 |
三、政务公开与信息安全的关系处理不到位 |
四、纳税人政务公开参与意识不强 |
第二节 政务公开法律制度不健全 |
一、政务公开立法滞后 |
二、税务部门政务公开管理制度不健全 |
三、税务部门政务公开救济制度不健全 |
第三节 政务公开保障措施不到位 |
一、机构人员保障不到位 |
二、政务公开经费保障不足 |
三、培训宣传保障不到位 |
第四节 监督考核机制不健全 |
一、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
二、内部考核机制不健全 |
三、激励问责机制不健全 |
第六章 改进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的对策 |
第一节 树立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政务公开理念 |
一、充分认识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
二、进一步增强征纳双方政务公开意识 |
三、正确处理税务政务公开与信息安全的关系 |
四、正确处理好税务政务公开与税收宣传的关系 |
第二节 加快政务公开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 |
一、加快政务公开法律体系建设 |
二、完善税务部门政务公开制度 |
三、严格执行法律制度规定 |
第三节 立足纳税人需求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
一、整合利用传统政务公开平台资源 |
二、加强部门网站建设 |
三、用好用活新媒体平台 |
四、增强政务公开平台互动效果 |
五、建立基于民众需求导向的税收大数据分析发布机制 |
第四节 健全政务公开保障机制 |
一、强化组织保障 |
二、强化人才保障 |
三、强化经费保障 |
四、强化技术保障 |
第五节 规范税务政务公开实施工作 |
一、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
二、明确界定政务公开范围 |
三、规范政务公开流程 |
四、增强政务公开时效性 |
第六节 健全政务公开监督考核评价机制 |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政务公开考核评价指标 |
二、引入第三方对政务公开进行多维度评价 |
三、加强政务公开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调查问卷 |
致谢 |
(4)济南市J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评论 |
1.3 研究思路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拟创新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务公开 |
2.1.2 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
2.1.3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标杆管理理论 |
第3章 济南市J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现状 |
3.1 工作体系 |
3.1.1 组织架构 |
3.1.2 保障体系 |
3.2 设计思路 |
3.2.1 政务公开事项标准化规范化 |
3.2.2 政务公开渠道标准化规范化 |
3.2.3 依申请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
3.3 工作取得的成效 |
3.3.1 编制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公开标准 |
3.3.2 规范政务公开发布渠道 |
3.3.3 规范政策解读 |
3.3.4 规范依申请公开 |
第4章 济南市J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评估结果:问题与原因 |
4.1 评估指标体系介绍 |
4.2 评估结果 |
4.3 问题与原因 |
4.3.1 启动之前征求意见不充分 |
4.3.2 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应用不强 |
4.3.3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尚不完善 |
4.3.4 基层政务公开平台功能欠缺规范 |
4.3.5 基层政务公开存在“形式化”倾向 |
4.3.6 基层政务公开存在“不公开”问题 |
第5章 针对济南市J区基层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问题的改进设计 |
5.1 加快观念转变,充分征求意见建议 |
5.1.1 压实职责,提高公开的自主意识 |
5.1.2 转变思路,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 |
5.2 加强成果运用,建立高效的运转机制 |
5.3 健全标准体系,推进公开标准全覆盖 |
5.3.1 进一步完善目录体系 |
5.3.2 进一步健全标准体系 |
5.4 改进平台功能,规范公开平台的栏目设置 |
5.5 改进体制机制,破解“形式化”和“不公开”的难题 |
5.5.1 完善政务公开考核评估体系,避免“形式化” |
5.5.2 引入监督问责机制,避免“不公开” |
结论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反腐败视角下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文献评述 |
四、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可能的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政府信息公开及其反腐败的功能 |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概述 |
一、政府信息的概念 |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的反腐败功能 |
一、有利于创建政务信息公开法治政府 |
二、有利于增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
三、有利于促进政府公职人员廉洁自律 |
第二章 反腐败视角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及其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现状 |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逐步健全 |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促进反腐倡廉 |
第二节 反腐败视角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机制不完善 |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落实不彻底 |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公众监督不到位 |
四、政府财政收支和官员信息不透明 |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科技水平不够高 |
第三章 国外体现反腐败功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国外体现反腐败功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 |
一、美国体现反腐败功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 |
二、德国体现反腐败功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 |
三、英国体现反腐败功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 |
四、新加坡体现反腐败功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 |
第二节 国外体现反腐败功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启示 |
一、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制约公权力 |
二、健全的公务员制度保障透明政府建设 |
三、畅通的媒体监督渠道助力公众的监督 |
四、规范的程序设计防范行政权力被滥用 |
五、公开的政务信息保障社会公众参与权 |
第四章 反腐败视角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有法可依 |
二、强化法治政府建设,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
三、依法保障公众参与,方便社会公众监督权的行使 |
四、依法公开政府信息,遏制权力滥用建设廉洁政府 |
五、依法保障经费投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科技水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6)N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实践困境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 |
(一)政府信息 |
(二)依申请公开 |
二、依申请公开的理论基础 |
(一)人民主权理论 |
(二)平衡论 |
(三)新公共行政理论 |
(四)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二章 N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践现状及困境 |
一、N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实践现状 |
(一)基本概况综述 |
(二)信息公开申请现状 |
(三)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做法 |
(四)依申请公开的实施效果 |
二、依申请公开的实践困境 |
(一)缺乏完善的配套制度保障 |
(二)缺少高效的工作机制支撑 |
(三)公众参与度低 |
(四)实践中面临的难点问题 |
第三章 N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践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依申请公开主体思想认识偏差 |
(一)行政机关的官本位思想及保密习惯 |
(二)公众对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错误认知 |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不健全 |
(一)利益的分割导致部门信息壁垒 |
(二)尚未建立长效机制 |
三、依申请公开监督制约效能不足 |
(一)主管部门监督缺乏深度 |
(二)人大监督未全面参与 |
(三)社会监督效力有限 |
第四章 国内外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经验启示 |
一、实践模板的国内创新 |
(一)“电子政务+科技防腐”的青岛模式 |
(二)“中心两翼型”制度的江苏实践 |
二、申请权滥用规制的美国经验 |
三、对N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启示 |
(一)增进部门资源互通共享 |
(二)依托信息技术强化事中监督 |
(三)建立规范化操作标准 |
(四)完善信息公开收费制度 |
第五章 N市走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践困境的对策 |
一、转变依申请公开主体的观念认识 |
(一)摒弃传统行政理念 |
(二)扭转公众认知偏差 |
二、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 |
(一)因地制宜地细化完善配套制度 |
(二)制定详细统一的依申请公开程序规范 |
(三)加强网络申请渠道建设 |
(四)打破部门信息壁垒 |
(五)构建申请反馈机制 |
三、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
(一)提升主管部门监督深度 |
(二)加大人大监督力度 |
(三)拓宽社会监督广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2 国外研究动态及评述 |
1.4 主要研究方法 |
1.5 论文的创新及不足 |
第二章 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的基本概念和理论 |
2.1 基本概念 |
2.1.1 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的概念 |
2.1.2 行政信息公开的概念 |
2.1.3 二者的逻辑关系 |
2.2 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
2.2.1 知情权理论 |
2.2.2 行政公开理论 |
第三章 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的现状 |
3.1 决策信息公开的实践现状 |
3.2 决策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制 |
3.2.1 结果性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制 |
3.2.2 过程性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制 |
3.3 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的特点 |
3.3.1 更加注重过程性信息的公开 |
3.3.2 更加注重保障公众的参与权 |
第四章 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决策公开地方实践有待深化 |
4.2 立法不完善 |
4.2.1 决策公开法律体系未建立 |
4.2.2 决策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 |
4.2.3 决策机关的独立性受限 |
4.3 决策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有限 |
4.3.1 决策信息公开的范围有限 |
4.3.2 决策信息公开的深度有限 |
4.4 公众处于弱势地位 |
4.4.1 信息不对称 |
4.4.2 缺少有效民意表达机制 |
4.5 司法监督不到位 |
4.6 监督体系较为单一 |
第五章 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的完善建议 |
5.1 深化决策公开的实践活动 |
5.2 加强立法 |
5.2.1 构建决策信息公开法律体系 |
5.2.2 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
5.2.3 增强决策机关的独立性 |
5.3 扩大决策公开的范围和深度 |
5.3.1 扩大决策公开的范围 |
5.3.2 扩大决策公开的深度 |
5.4 提高公众地位 |
5.4.1 促进公众有效获取决策信息 |
5.4.2 建立有效的民意表达机制 |
5.5 加强司法监督 |
5.6 构建多元化监督体系 |
主要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8)地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问题研究 ——基于温州2010-2018年上网的625篇行政裁判文书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四)研究难点、重点和可能的创新点 |
1.研究难点 |
2.研究重点 |
3.可能的创新点 |
二、核心概念及理论基础 |
(一)核心概念 |
1.政府信息 |
2.政府信息公开 |
3.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
(二)理论基础 |
1.新公共服务理论 |
2.民主行政理论 |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基本情况分析 |
(一)数据收集及数量分析 |
1.数据收集 |
2.数量分析 |
3.上网裁判文书数与同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的对比 |
(二)主体分析 |
1.对申请人的分析 |
2.对被申请机关及复议机关的分析 |
3.对复议情况的分析 |
(三)内容分析 |
1.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方式 |
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申请内容 |
3.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情况 |
4.被申请机关的败诉情况及原因 |
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存在的问题 |
1.存在一定的非正常申请 |
2.依申请公开率低 |
3.非属法定信息公开例外理由过于普遍 |
4.依申请公开答复内容混乱 |
5.以申请机关错误为由答复比例偏高 |
(二)原因分析 |
1.行政人员管理理念陈旧 |
2.依申请公开部门专业性不够 |
3.申请人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
4.依申请公开互动不足且方式陈旧 |
5.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督和保障 |
五、地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完善路径 |
(一)实现行政管理理念的转变 |
1.“权力意识”向“责任意识”转变 |
2.“被动公开”向“主动公开”转变 |
3.“供给视角”向“需求视角”转变 |
(二)加强依申请公开专业化队伍建设 |
1.提高行政人员专业化水平 |
2.规范工作流程及答复标准 |
3.建立依申请公开协同处理机制 |
(三)强化对申请人的引导、回应和规制 |
1.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宣传教育 |
2.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回应 |
3.对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规制 |
(四)构建互联网+依申请公开互动模式 |
1.优化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
2.探索建立移动微信息公开平台 |
3.构建信息互动双向交流机制 |
(五)健全监督和保障机制 |
1.完善绩效考评机制 |
2.健全责任追究和免责机制 |
3.强化外部监督和评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海拉尔区政务公开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政务公开的理论概述 |
第一节 政务公开的内涵、内容与形式 |
一、政务公开的内涵 |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 |
第二节 政务公开的基础理论 |
一、公民知情权理论 |
二、信息公开理论 |
三、透明政府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海拉尔区政务公开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第一节 海拉尔区政务公开的实施现状 |
第二节 海拉尔区政务公开的基本内容、形式和制度 |
一、海拉尔区政务公开的内容 |
二、海拉尔区政务公开的形式 |
三、海拉尔区政务公开的基本制度 |
四、海拉尔区政务公开的特点 |
第三节 海拉尔区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 |
一、基层单位对该公开的内容不清楚界限模糊 |
二、决策公开有待深化 |
三、执行过程公开不足财政公开流于形式 |
四、公开方式仍需改进 |
第四节 海拉尔区政务公开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政务公开的认识不到位 |
二、制度建设不完善 |
三、缺乏专业队伍支撑 |
四、缺乏有效的考核与监督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拉尔区政务公开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
第一节 深化政务公开的认识 |
一、转变领导干部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认识 |
二、强化专职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认识 |
三、普及群众的主体意识 |
第二节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建设 |
一、建立政务信息公布协调机制 |
二、健全财政信息公布制度 |
三、健全依照申请公开制度 |
第三节 加强政务公开人员队伍建设 |
一、强化各级专职人员业务能力培训 |
二、完善大数据队伍建设 |
三、强化政务公开应急能力建设 |
第四节 健全政务公开的监督考核机制 |
一、丰富政务公开监督渠道 |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 |
三、量化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指标 |
本章小结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中国研究综述 |
(一)对中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二)对外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三)对中国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外国研究综述 |
(一)美国研究综述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概念 |
一、作为行政解释上位概念的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概念简述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辨析 |
(三)法律解释与涵摄辨析 |
二、中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规范的行政解释概念 |
(二)学理的行政解释概念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 |
(二)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的特点 |
四、统一行政解释概念的尝试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二)中美行政解释概念之统一 |
五、行政解释的特点 |
(一)行政解释的必然性 |
(二)行政解释与相似概念辨析 |
第二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 |
(一)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结 |
二、中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的对象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 |
(三)中国行政解释主体与解释情形的对应关系 |
三、中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程序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职权解释 |
(一)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的冲突 |
(二)行政解释制度发展中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之实践 |
一、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制作 |
(一)解释主体之确定 |
(二)解释草案的起草 |
(三)解释的成果 |
二、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实效 |
(一)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解释作为法源 |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解释处理方式不一 |
(三)联合解释对立法的影响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的总结与评析 |
(一)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概况 |
(二)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的可能改进方向:初步的分析 |
(一)激进的改进方案 |
(二)保守的改进方案 |
第四章 美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美国行政解释相关制度简述 |
(一)美国宪法对行政解释的影响 |
(二)两党政治与行政解释 |
(三)普通法与法律解释 |
二、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二)美国行政解释的类型 |
三、美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行政解释的程序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四、美国行政解释模式:授权模式 |
(一)全面的合法性控制 |
(二)法院对行政解释权的审查和“司法尊重” |
第五章 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的发展与实践意义 |
一、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之界定 |
(一)“司法尊重”的内涵 |
(二)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外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 |
(三)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重新界定 |
(四)司法尊重与国会授权的关系 |
二、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发展 |
(一)早期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 |
(二)规制国家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
(三)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地位:“审查强度光谱” |
三、美国联邦法院尊重行政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历史原因:有限审查的传统与尊重观念 |
(二)现实原因: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现实差异 |
(三)司法尊重的保障 |
四、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实践的总结 |
结论 |
一、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比较 |
(二)中美行政解释制度及实践比较 |
二、影响行政解释模式的因素 |
(一)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 |
(二)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 |
(三)对行政解释必要性和行政权扩张性的认识 |
三、中国行政解释改进方案 |
(一)走向授权模式:权力关系的理顺与行政解释权来源的更正 |
(二)以司法控制为重点,全面激活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机制 |
(三)发挥行政解释的作用:让行政解释服务于法律含义之探究与更新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二、会议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期刊析出文献 |
(一)中文期刊文献 |
(二)中文期刊译文 |
(三)英文期刊文献 |
五、报纸析出文献 |
六、电子文献 |
(一)中文电子文献 |
(二)英文电子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政务公开与规范机关工作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法视域下的政务微博信息公开及其制度完善[J]. 莫旻丹,张之悦. 网络信息法学研究, 2021(01)
- [2]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D]. 张泽华.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3]基于纳税人需求导向的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问题研究[D]. 杨大泽.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4]济南市J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研究[D]. 卢晓.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5]反腐败视角下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问题研究[D]. 胡春琳.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8)
- [6]N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实践困境及对策研究[D]. 唐文鑫. 河南大学, 2020(06)
- [7]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研究[D]. 王建东. 江南大学, 2020(04)
- [8]地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问题研究 ——基于温州2010-2018年上网的625篇行政裁判文书的分析[D]. 杨丹. 江西师范大学, 2020(05)
- [9]海拉尔区政务公开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D]. 博瀚.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10]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D]. 孙超然. 吉林大学, 2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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