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信用缺失与证券监管的博弈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武茗[1](2021)在《PPP明股实债融资的信用风险度量及CDS定价研究》文中研究表明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又称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随着中国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相关领域的快速发展,PPP模式凭借着能够整合政府公共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多方资源的特点,已经成为该领域重要的融资和合作方式。然而,正是由于PPP模式相对复杂的结构特点,PPP的项目融资问题是阻碍该模式得以顺利推进的关键阻点。从PPP项目融资的资金来源分析,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资金通常是主要部分,但是一方面监管政策有明确的约束,另一方面受到自身风险偏好及经营能力所限,其参与PPP项目融资主要是以明股实债的方式实现。所以,对PPP项目明股实债融资的信用风险度量,并以此为基础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相关研究就成为PPP项目融资中的一个关键问题。虽然国内外学者对PPP项目融资各种方式的特征、主要融资结构、风险因素、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进行大量的研究,同时对信用风险度量方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DS的定价方法等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都形成了大量的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但是,目前对于国内基于PPP项目的明股实债信用风险度量的有效可行方法研究还很少,尤其是以此为基础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DS的定价研究几乎是空白,本文将在这一领域展开分析研究。本文对基于PPP项目明股实债融资的信用风险度量和CDS定价分析进行研究。首先就PPP项目常见的融资方式、项目中风险与相应的分担机制、项目中企业与政府债务的边界、PPP项目明股实债的交易结构等进行初步的研究,建立本文研究对象的逻辑框架。其次,在传统的信用风险度量方法的基础上,结合企业主体评级的指标体系,考虑企业发生违约的若干极端情况下的模型表现,引入了带盒约束的logistic方法对企业主体的违约概率进行更加准确的刻画。最后,通过一般交易结构增信下的PPP明股实债的违约风险进行进一步的阐述和刻画,并以此构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DS,尝试对各种主要定价方法进行研究,指出以各信用评级的中债收益率曲线结合Jarrow-Turnbull二叉树违约概率模型为基础的定价方法,对于我国当下信用衍生品市场初期发展阶段来说具有更好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并以此方法为基础给出相应的实证模拟研究。为我国银行和保险等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融资并以CDS等信用衍生品来缓释信用风险提供相应的参考。
张璇[2](2020)在《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制度是规范个人行为的各种规则和约束,制度的主要作用是通过提供有效信息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费用,形成对经济人的激励与制约。因此,制度是否有效对于制度相关人来说至关重要。股票市场的规范发展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01年3月,中国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度;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顶层规划重构概念以及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度改革;2019年11月,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2020年3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实施。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建设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在此背景下,分析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发现制度设计与执行缺陷,构建高效、合理、被相关人普遍认同和遵守的制度,已经显得越来越迫切。本文选取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研究这一选题,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进行分析与客观评价,并提出提升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为:第一,界定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并分析相关的制度经济学基本理论。由于尚未有学者对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进行界定,因此,本文在借鉴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对于制度有效性理解的基础上,提出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包含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从应然性理解,指价值意义上的制度有效性,即股票市场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另一层含义是从实然性理解,指结果意义上的制度有效性,即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效率。通过分析制度、交易费用、制度变迁及包容性制度等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形成了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两个评价标准:第一是股票市场制度应然有效性,主要评价股票市场制度的合理性,重点考察制度设计、制度实施机制及制度参与主体三个维度;第二是股票市场制度实然有效性,主要评价制度成本既定下股票市场制度功能效率。第二,比较分析中国股票市场制度与美国股票市场制度。诱致性制度变迁引致中国股票市场制度的产生,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推动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发展。在中国股票市场发展过程中,随着相关制度的完善,股票市场制度功能的发挥也由以本源功能、基本功能为主逐步发展到本源功能、基本功能、衍生功能共同作用。在阐述美国股票市场制度发展基础上,通过对比分析中美两国股票发行制度、退市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保护制度等制度的基本规定及实际运行效果,发现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建设的优势与不足,为评价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打好实践基础。第三,分析及评价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应然有效性。运用定性分析方法从三个方面分析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安排的合理性,评价标准包括:股票市场制度安排的普适性与包容性、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的有效性、股票市场制度对参与主体的约束力。中国股票市场在中央政府将区域性股票市场推向全国的过程中,将其作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主要场所,政府成为上市公司和中介服务机构的“隐性担保人”,政府主导与市场均衡、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冲突导致股票市场制度安排缺乏一定的稳定性与包容性,并未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监管层监管职能错位、监管方式行政化、监管制约机制匮乏导致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低效;上市公司违规频发、中介服务机构诚信缺失、投资者行为偏差导致股票市场制度软约束。因此,在应然性方面,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安排不尽合理,制度是低效的。第四,分析及评价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实然有效性。运用定量分析方法评价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效率,即股票市场基本功能和衍生功能效率。对于筹资-投资功能效率的分析,选取筹资总额、投资者收益率、IPO公司数量、退市公司数量、直接融资比率、国内生产总值、股票流通市值、平均换手率、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等指标构建DEA模型,结果表明,中国股票市场筹资-投资功能效率整体为“弱有效”,投资功能是缺失的,但2015年以后筹资功能效率经过测算为“有效”,说明中国股票市场自2015年以来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筹资功能效率得到较大提升。对于资本定价功能效率的分析包括股票发行市场和股票交易市场两个方面,结果表明中国股票市场资本定价功能整体效率较低,上证综合指数、深圳成分指数和创业板综合指数三种代表性股票指数呈现均值回避特征,股票交易市场资本定价功能缺失;股票发行市场虽然资本定价功能效率不高,但从分阶段来看,发行定价机制是日趋合理的,定价效率也在逐步提高,进一步说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建设方向的合理性。对于资本配置功能效率分析,在资本配置效率经典模型基础上构建以净资产融资率为被解释变量、净资产收益率为解释变量的回归模型,从行业和地区两个维度分析中国股票市场资本配置效率,结果表明,中国股票市场资本配置行业间、地区间差异较大,资本未能实现向高报酬率行业或地区的流入,反而流向了低报酬率行业或地区,资本未被有效使用,资本配置功能效率较低。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功能效率的分析,选取股权结构、董事会治理、管理层激励、信息披露以及财务绩效等方面的指标构建DEA模型,经过测算,188家上市公司中仅有23家公司的公司治理效率为“有效”,占比为12.23%,股票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对于分散风险功能效率的分析,选用Va R方法和GARCH模型测度沪深300指数风险并与标准普尔500指数进行比较,结果表明,沪深300指数的日Va R值偏高且波动性较大,中国股票市场承担较高风险,分散风险能力较弱,分散风险功能效率较低。对于信息传递功能效率的分析,选取上证综合指数月度收益率、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速、CPI指数变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进口增长率、出口增长率、M0增长率、M1增长率、M2增长率等构建多因素回归模型,结果表明股票市场与宏观经济之间存在长期协整关系,但Granger因果关系并不显着,股票市场信息传递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其效用。第五,提出提升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建议。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无论是从应然性方面还是实然性方面都能够看出,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整体是低效的。因此,提升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主要建议包括: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变迁应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以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全面推行为突破口进行“市场化”取向的制度创新;通过重新定位监管层监管职能、构建市场化监管机制、形成国家层面和全社会范围内的外部监督机制以提高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的执行力度;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加强中介服务机构诚信制度建设以及培育理性投资者强化股票市场制度约束力。
刘超[3](2020)在《新能源企业的产融合作联盟博弈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主要的研究对象是新能源企业的产融合作联盟,新能源企业的产融合作联盟是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合作的有效途径,是新能源企业与金融资本信息沟通的基础平台,是金融资本支持新能源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研究新能源企业产融合作联盟的目的是为了探索金融资本与新能源产业内企业合作的有效途径,解决在新能源企业在遇到国际环境变化时,如何突破资金瓶颈的限制。本文研究的新能源企业产融合作联盟是指新能源产业投资企业与金融资本合作,共同对新能源产业融资企业投资的过程,它研究的核心是由新能源企业产业内的融资企业、产业投资企业和金融资本三方联合构建的小联盟体系。研究新能源产融合作联盟是为了剖析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互合作的内在机理和运行逻辑,并为了推演出整体的理论框架和操作方法并最终指导新能源企业的融资实践,甚至进一步推广到其他产业。在推演产融合作联盟的理论框架时,本文主要运用了理论演绎法,综合了信息论、博弈论、网络组织理论、贝叶斯均衡理论等重要理论的模型或结论,并充分分析各个理论之间的内在联系,搭建整体的理论框架以及搭建新能源企业产融合作联盟的业务体系。金融资本具有天生的避险倾向,因此违约风险评估是产融合作联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本文主要运用Logistic模型构造违约概率模型在开展产融合作联盟的过程中,分析新能源企业的违约风险。运用新能源同类可比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并用于评估新能源企业违约风险。此外,运用熵测度模型综合考量新能源企业信用情况和抵质押担保品的增信作用,并运用违约风险作为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合作的先验概率。产业资本在产融合作联盟中的作用在于增加信用信息供金融资本进一步判断风险,产业资本分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行为为产融合作中的金融资本提供了额外信息,这构成了金融资本修正产融合作风险判断的重要依据,并再次运用熵测度模型计算整个产融合作系统中熵值的降低。再次,通过贝叶斯网络模型,推导金融资本对修正后信用风险的判断,并最终影响到金融资本对产业资本的融资支持。最后,运用合作博弈中的Shapley值模型分析产融合作联盟的Pareto改进及分配。上述流程构成了新能源企业产融合作联盟的内在运行机制,也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合作的内在机理,这一机理分别由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效用分配三个部分组成,这三个部分在产融合作联盟机制中缺一不可。本文打破了原先产业资本以参股、控股为主要方式的产融结合模式,拓展了产融合作的新路径。避免了由于产业资本过度嵌入金融资本带来的过度嵌入风险,同时也避免了在纯粹的市场机制下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成本上升的市场失灵缺陷。在产融合作联盟中,需要进一步引入更多的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形成联盟盟员冗余,这样一来才能够保障融资成本的持续降低,使产融合作联盟由Pareto改进向Pareto最优持续演进。图4幅,表25个,参考文献383篇。
白昌易[4](2019)在《P2P网络借贷监管政策研究》文中指出P2P网络借贷行业起源于英国,世界最早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佐帕(ZOPA)于2005年3月在英国成立,随后这一新型金融模式在世界各地迅速发展起来。2006年,宜信公司将西方这一新型的金融模式引进到中国,并结合中国本土的具体情况,创办了中国首家P2P网络信用贷款服务公司一一宜信公司,标志着P2P网络借贷行业在中国正式起步。2007年,中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正式成立。截止到2018年12月底,中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历史累计总数量为6430家,目前正常运营的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为1021家。在西方发达国家,P2P网络借贷行业蓬勃发展的关键在于其成熟的征信体系、完备政府监管政策以及先进的互联网信息技术。而在中国,作为“舶来之物”的网络借贷行业在发展初期,由于网络借贷平台运营者管理经验不足、征信体系不完善以及政府监管政策缺失等因素,导致其如野草般肆意发展、乱象丛生,平台倒闭、虚假违法广告严重、“套路贷”、“校园贷”诱导学生过度消费陷入“高利贷”陷阱等问题格外突出。一时间,P2P网络借贷平台成了不法分子非法获利的后花园。平台爆雷、经营者跑路、投资者血本无归,这些现象屡见不鲜。在此背景下,国家监管部门开始亡羊补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对P2P网络借贷行业进行监管。本文在分析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和监管现状以及国内外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政策的基础上,根据50家P2P网络借贷平台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共计24个月的月度面板数据作为研究样本进行了实证分析,通过STATA14.0软件对面板数据进行OLS模型估计,进而验证主要研究假设。又使用演化博弈方法对政府监管部门的政策制定与网络借贷平台不自律行为之间的博弈过程进行分析,对政府监管部门的政策制定与网络借贷平台不自律行为的博弈中双方如何选择的问题也进行进一步探究。结合以上定性分析、定量分析以及博弈分析,对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现行监管政策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共包括8章。第1章是导论,其中包括文献综述等内容,第2章是相关概念界定以及理论基础,这两章是全文研究的理论基础。接下来是本文的主体,共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本文的第3、4章。第3章主要对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现状和监管现状进行了分析,其中包含五个方面:首先回顾了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历程;其次分析了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的运营现状;然后介绍了中国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再对中国的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的发展历程以及监管政策进行了回顾和梳理;最后对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现状进行了阐述并对现行的主要监管政策进行了介绍。第4章主要是对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现行的监管政策的评析,主要分三个方面,首先对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现行监管政策中的主要规定进行解读,其次使用数据对比的方法对现行监管政策颁布后对网络借贷行业所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评价,最后结合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的运营现状以及监管现状,指出了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现行监管政策存在的缺陷。第二部分为本文的第5、6章。第5章基于50家P2P网络借贷平台24个月的面板数据,通过STATA14.0软件对面板数据进行OLS模型估计的实证研究表明,政府监管政策可以促进整个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第6章运用了演化博弈的分析方法,对政府监管部门政策制定与网络借贷平台不自律行为之间的博弈过程进行分析,并对政府监管部门制定政策与网络借贷平台不自律行为博弈中双方如何选择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究。第三部分为第7章,首先介绍了美国、英国以及德国等其他发达国家的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政策,然后又依据国外先进的监管政策给我国带来的启示,结合中国国情,对如何完善我国现行的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政策中所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建议。第8章为全文的总结,对通过实证分析、演化博弈分析以及理论分析得出的结论及相关的政策建议进行了阐述。本文的主要结论为:(1)通过对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及监管现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本文通过数据统计与比较发现中国P2P规模处于世界领先位置。第二,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在中国的演变过程中存在较大风险。第三,网络借贷行业的良性发展离不开监管政策体系的建立。(2)通过对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现行监管政策的评析,我们可以看到监管政策体系形成后对中国网络借贷行业产生了一系列正面影响,但是监管政政策体系中的四部监管政策仍然还存在着诸多缺陷。(3)实行资金存管、获取ICP许可证以及进行信息披露能够带来网络借贷平台成交量和投资人数的增加,政府监管政策能够促进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4)交互效应检验表明,政府监管政策能够保证市场的有效性。执行了网络借贷行业新政策,实行资金存管、获取ICP许可证和进行信息披露的网络借贷平台,预期收益率较高,平台出借人数和成交量较多。(5)分样本回归结果表明,政府监管政策对上市系、非国资系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影响要比非上市系、国资系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影响更为明显。(6)在静态政策机制中,发现整个博弈系统的演化过程是一个围绕稳定中心点进行周期运动的闭轨线环,网络借贷平台与政府监管部门双方的博弈过程呈现周期行为模式。(7)在动态政策机制中,政府监管部门制定监管政策与网络借贷平台的行为之间存在相关关系,即政府监管部门制定监管政策的概率与网络借贷平台自律行为的概率成反比。(8)通过对西方国家网络借贷行业的主要监管政策解读,发现西方国家的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政策有许多值得中国学习的地方,中国需要根据自已的实际国情,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符合中国发展的监管政策。基于上述结论,本文得出以下政策建议:(1)加强监管力度,对各平台有关网络借贷监管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完善监管政策,建立健全网络借贷行业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和应对机制。(3)细化监管政策,对不同股东背景的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区别管理。(4)当政府监管部门在发现网络借贷市场存在不自律行为时,对其实施有效监管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5)政府监管部门对待网络借贷平台制定监管政策的态度应该是长期审慎的,杜绝一劳永逸的观念。(6)政府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行为动向的掌握,及时发现网络借贷平台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制定政策进行监管,保持整体网络借贷平台的较高自律性。(7)政府监管部门应当保持坚定的态度进行监管政策的制定以及提供相关的配套保障工作,并且积极对网络借贷平台出现的不自律行为进行打击。(8)在总结英美及其他发达国家监管政策的基础上,本文对完善中国现行的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政策提出了建议。首先,制定网络借贷消费者的保护政策。其次,完善网络借贷行业的准入门槛相关制度。然后,建立健全合格出借人培养机制。再者,制定政策完善现有征信体系。最后,完善政策加强网络借贷自律组织的自治水平。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本文将运用50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24个月面板数据,通过STATA14.0软件对其进行OLS模型估计,研究政府监管政策对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的影响,对完善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现行监管政策提出建议。其次,本文选择演化博弈的方法对政府监管部门的政策制定与P2P网络借贷平台自律行为进行研究,可以使二者的博弈过程更加清晰,也可以使得政府监管部门的行为更全面、更科学。最后,本文从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政策的角度出发,在对现有监管政策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对相关监管政策理论进行了分析和运用,并对监管政策实践中的核心问题进行了评析,对如何弥补现有监管政策的缺陷,完善中国现有的网络借贷监管政策,从而保障中国网络借贷行业良性运营提出了政策建议。
刘云亮[5](2019)在《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化发展,重在规制信用秩序。构建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和基本路径。诚信中国建设,不仅亟需弘扬社会信用价值观,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平台机制联网联动效应,倡导适用“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奖惩机制,而且还需要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惩戒失信,是诚信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研究失信惩戒法律制度,是失信惩戒机制的核心和法治化内容。失信惩戒法治化,需遵循信用理性和失信惩戒的理论依据,探讨失信惩戒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选定失信惩戒的法律热点问题,研究失信惩戒制度法治化措施、路径和内容,这成为本题研究的主要体系和目标。信用之道,东西方国家都有共识。信用属性,诸国皆知。信用价值,中外国家治理皆求本取经。信用有序,即成信用秩序。信用秩序,治于有制,束于法力。信用规制,正本清源,始于信用信息征集。广置社会信用体系,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实现联网联惩。规制诚信和失信,是构建信用秩序的两个方面,诚信的核心是信用,信用建设重在规制。明确信用秩序忌讳,列明信用失序禁忌,公示信用失信情形,规制失信行为状态。失信的要害,在于与守信背道而驰。其始利己损人,终将损人不利己。失信属性,显性于有损诺言、有损他人、有意恶行、有违公德。规制失信的标准认知,在于法治失信行为构成要件、情形及其类型等,此乃失信构成论主要观点所在。失信惩戒理论,缘起信用本质。马克思揭示信用内涵和形式,取决于信用价值内容发现。马克思的信用价值理论,揭开了信用资本的双重价值认知。信用资本的本体价值与衍生价值,成为信用经济的发展动力源。守信与失信,则成为显现信用资本双重价值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与结果。惩戒失信,成为促进信用主体守信的价值导向推手。诸多信用论探寻和发现了信用价值与失信利弊均衡,博弈论从各博弈主体追求实现其利益衡最大化角度,对应选取风险防控方法,实现了信用与失信利益最大化的正义兑现。三维信用论,凸显和融合了诚信度、信用度和践约度三维度内容。数字信誉经济理论,根植于大数据存储革命,彰显数字化、网络化、信用化的信誉经济本质所在。失信惩戒的法律价值,在于体现维护信用秩序、正义、震慑力功能,失信惩戒权的行使正是保障信用秩序价值的需要。失信惩戒目的,不是报应论,而是重在保障社会信用秩序的社会整体利益论。适用失信惩戒原则,聚焦实施必惩、受惩、联惩、显惩原则等。认定失信责任,是适用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失信行为与失信人、受害人及其主观意识、客观形态等之间关系属性、内容等问题,成为认定失信责任的关联因素。无论因果关系说,还是客观归因说,其所考虑因素都集聚于行为人主观意识状态与客观行为表现、行为结果等要素之间的关联性、要件性和归因性。失信责任,是失信人对其失信行为所尽义务的责任,其形式是规范和量化失信人具体担当失信责任的表现形式和外观要件。失信惩戒,则是实施失信责任的形式,具有惩罚、处罚、治理和规制失信行为的内容元素,其目的是矫治失信之过。失信归责原则,主要见于过错失信归责责任、无过错失信归责责任、过失失信归责责任、失信责任豁免等原则。失信归责与失信责任,有着密切关联性。失信责任具有归属性、归因性、归责性和归罚性等属性,注定了其相对应责罚形式多样性。失信责任与惩戒失信,两者是形式与内容之间辩证关系,相互影响、相互表现和相互制约,形成一个有机运行的统一整体。构建失信惩戒实体法律制度,重在创建失信惩戒情形、措施、信联网惩戒机制等方面法律制度。界定和规制失信情形,并明确规定与其相适应的惩戒措施制度等,已成为失信惩戒法律制度最为关键实体问题。不同失信行为,其界定主体和情形也不同。失信惩戒措施,诸如失信信息公示、失信黑名单、失信触发反馈机制、失信联网报警机制等等。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平台失信联网惩戒机制,实现失信信息联网征集、监管、预警等功能价值发挥,推进失信惩戒信息互通互限制、惩戒措施互叠互联制、惩戒效果互动互促制等效应扩大化等等。规制失信惩戒程序法律制度,重在失信惩戒模式、失信惩戒适用对象条件、失信惩戒程序规则与保障措施等方面法律制度。设置失信惩戒程序,目的在于确保失信人为其失信行为而申辩说理、抗辩的程序与机会,体现惩戒失信的程序公平正义价值。规制失信惩戒的适用,其核心价值在于凸显失信惩戒所适用程序的正义性和公示性,实现失信惩戒效应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有助真正意义上弘扬构建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的实体价值。创设失信惩戒的救济制度,重在明确适用失信惩戒措施之后的自我救济途径、异议程序、司法救济、失信惩戒措施解除、失信信用修复等方面法律制度。此制度,意在明确失信人可以拥有一定条件和程序要求下的失信信用修复权和机会。具体明细失信人自我救济的适用情形、方式及其化解其困境对策等。规制失信惩戒异议程序制度,明确异议人种类、异议范围和受理情形、处理机制等具体内容。不同失信惩戒模式,其界定所实施相适应惩戒措施、方式及其路径等有效防控手段方法,也不尽相同。规定失信惩戒措施解除机制的适用和启动情形条件、适用原则和制度、主要措施保障、失信信息修复与修复时效、失信惩戒程序解除及效力等内容。失信惩戒的司法救济机制,其属性已是上升到解决社会纠纷争端的最高级最权威方式,定位为司法解决纠纷体系,属于司法行为活动范畴,其法律效力源自国家司法权威公信力和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所关注的焦点,是失信惩戒异议争端中有关当事人对涉嫌失信的事实认识和法律适用存有争议,如由谁负责证明责任,如何设置证明标准等等内容。
刘辉[6](2019)在《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是国际资本市场上一种普遍运用的金融工具,其既能促进股价理性回归,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又能便利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计划,并且具有防御恶意收购和实施股权激励时代替新股发行等多项重要功能,从而以一种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身份促进公司金融创新。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也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和实践带来挑战,因此,对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应当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的基础上,通过公司金融法律制度创新,促进和鼓励上市公司合理运用股份回购工具。本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分别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立法模式、事前法律规制、事中法律规制和事后法律规制等方面展开论证。第一章主要介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实施的基本特点来看,其主要是在造成股东与上市公司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危及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危及股权平等原则、破坏公平交易秩序等方面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带来挑战。现代公司证券法理论的发展使得这些理论挑战迎刃而解:股份回购与股份发行认购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范畴,股份回购并不必然造成公司法上的逻辑混乱;如果限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并不会威胁到法定资本法理的完整性,不会天然触犯债权人保护的底线;如果提供一套相对科学的回购机制和规范的回购程序,也能够为股东提供一种相对公平的交易机制,实现回购中的机会公平;在破坏公平交易秩序方面,可通过完善对虚假回购的防范机制和对内幕交易以及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规制机制予以规避。第二章主要介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的优选方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主要有三种典型的立法模式:“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和折中立法模式。“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的商法本质是“限定政府,余外市场”模式。“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的商法本质是“限定市场,余外政府”模式。折中立法模式竭力寻求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二者之间的平衡,以期实现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最大化。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思路应当以“原则允许,例外禁止”为最终目标,而以折中立法模式为当前改革的重点目标。可进一步扩张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适用情形,并设立概括性目的回购,弘扬公司自治的基本理念,以充分发挥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应有价值。正文第三、四、五章分别从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对具体的法律规制问题予以剖析。其中,第三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法律规制,包括决议程序、资金来源以及回购数量与价格规制等内容。围绕公司法理论中公司治理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之争,公司法在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争鸣。在回购资金来源的法律规制方面,存在可分配盈余模式、可分配盈余+发新股融资模式、可分配盈余+资本公积金模式以及实质清偿能力模式四种模式。在回购数量与价格法律规制方面,有单设回购数量上限模式、将实质清偿能力与董事信义义务和经营判断规则相统合的模式以及既规制股份回购数量又赋予司法机关对争议中的回购价格予以裁定的模式。我国应设置与《公司法》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相协调的差异化的股份回购决议程序,确立上市公司实质偿债能力规则,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股份回购数量规制模式,并构建协议回购价格争议解决机制。第四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中法律规制,重点是防范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以及利用第三方主体规避回购限制等违法行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需要确立“二元”规制逻辑。一方面,建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安全港”制度。另一方面,应当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行为之间不相竞合、后者利用前者带来的利好进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进行区分规制,建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公开承诺制度及其监管体系。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重点是完善敏感期交易禁止制度和内幕人员减持隔离期制度,并科学界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内幕人员的主体范围。对回购规避行为,应建立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适度监管规则。同时,加强对财务资助行为的规制,以保护债权人。第五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后法律规制。具体从三个方面展开:合法回购情形下,股份的权利状态以及对该股份的事后处理机制;违法回购情形下,股份的权利状态以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违法回购下,股东的权利救济机制。我国合法回购下的股份权利状态应坚持股东权利(部分)休止说。应将库藏股法律制度写入《公司法》中,提高回购法律制度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对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行为,应区分行为违反的具体法律规范的性质进行差异化的效力认定。应建立董事直接赔偿责任制度,补充规定《公司法》中相关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在《刑法》中增设背信罪。同时,完善回购股份下的股东诉讼机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雷雨露[7](2019)在《虚构经济业务型跨境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以雅百特公司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在“一带一路”政策的倡议框架下,中国与经济带沿线的国家贸易活动日渐活跃,国内企业进行跨境投资活动的热情不断上升,中国企业跨境投资净额以两位数的年增长率水平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参与到“一带一路”政策的建设进程中。2018年9月发布的《“一带一路”大数据报告》显示,2013年2017年5年间,我国与“一带一路”沿岸国家的贸易总额已经达到了69 756.23亿美元,我国与“一带一路”沿岸国家的经济贸易增长率比我国对外贸易总增长率增幅更大,这表明“一带一路”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外贸加速回暖的重要力量。在这一政策环境下,中国企业纷纷走出国门,开展跨境经济业务。由于政府监管困难,以及外部审计部门难以保证跨境独立审计的审计质量,我国上市公司跨境财务舞弊的现象开始发生,且数量逐年增长。由证监会公布的数据可知,2017年我国共有11家上市公司因财务舞弊被处罚,其中涉及跨境财务舞弊的有两家,我国上市公司的跨境财务舞弊问题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现象,跨境财务造假问题不仅给投资者的信心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同时也破坏了我国上市公司在“一带一路”国家前的企业形象。雅百特公司的财务造假事件就是利用“一带一路”环境下国内投资者与企业信息不对称而进行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例。雅百特公司通过虚构跨境经济业务虚增利润达2.2亿元,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还暴露了我国监察体制不健全,证监会对跨境业务审核不全面的问题。雅百特事件中所利用的虚构跨境经济业务财务造假手段在形式上更为隐秘,对于监管机构带来的挑战更大。为了防止上市企业在这一不良事件的影响示范下,利用“一带一路”伟大战略指导下的发展的跨国经济业务虚构会计信息,我国社会各相关部门根据这一事件的启示和教训,建立更加完善的跨境市场贸易监管机制刻不容缓。本文以案例分析为研究方法,选取雅百特公司财务造假事件进行虚构跨境经济业务财务造假案例研究,首先回顾了雅百特公司财务造假的过程,从财务报表数据和非财务数据的角度,通过对公司的财务表现和公司主要持股人的心理分析了雅百特公司财务造假的核心动因并进行了财务造假特征的识别分析。接下来本文采用了监管视角下的博弈论分析,分别从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的角度分析了管理层应对监管的造假概率,采用纳什最优均衡集的模式得出了管理者的最优造假选择,结合分析对虚构跨境经济业务财务造假的识别及管理建议给出结论,以雅百特公司的实际情况针对性的给出跨境经济业务财务造假案例中的财务造假识别经验。最后立足于监管缺失及信息审核问题提出了对应的改进意见,从而为此后我国对跨境经济业务型财务造假的监管提供帮助。
马德水[8](2018)在《股权质押与资产误定价治理》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股权质押融资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的一种常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8月24日,沪深两市共有3465只个股发生股权质押,A股质押总比例高达10.36%,我国资本市场形成了几乎“无股不押”的现象。但随着2015年股票市场整体暴跌,多家上市公司因股权质押触及“警戒线”甚至“平仓线”而险被易主,并引发了中国A股市场历史上最大规模的长期“停牌潮”,股权质押警报频繁拉响,这已引起监管层、实务界、理论界深入思考股权质押繁荣之下的潜在危机及其防控措施。股权质押实质上是一种信用扩张的融资杠杆操作行为,股东作为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作为担保,向银行、券商、信托等金融机构之类的质权人申请贷款或者为第三方提供贷款担保。因此,股东通过质押股权将其沉淀在资产负债表上的“静态”股权转化为“动态”的可用资本,是一种将“经济存量”转变为“经济动量”的财务策略。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股权质押融资因其灵活性和便捷性,受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金融机构的青睐,特别是在“牛市”时,股权质押融资能够筹集更多的资金,极大地刺激了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欲望。股权质押原本系控股股东的个人行为,是一种信用扩张的融资杠杆操作,而控股股东的地位使其与公司经营、财务等活动发生了关联。股权质权的担保功能源于股权的价值,股票市场的估值水平决定了质押股权的价值,必然会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决策产生影响。然而,由于资本市场并非完全有效,股票价格尚不能及时反映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信息,并且投资者的预期受到有限理性的影响,往往会导致股票价格偏离其内在价值,表现为“高估”或“低估”,即股票错误定价。控股股东作为理性经济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否利用了资本市场的低效率,根据股票市场的估值水平动态调整其股权质押决策?如果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决策利用了资本市场的低效率,那么控股股东是如何实现的?对于控股股东来说,股价暴跌无异于一场毁灭性灾难,这不仅会使其个人财富遭受重大损失,还可能丧失控股地位,那么控股股东将会采取哪些行动来降低股价暴跌风险?在“高杠杆”和“高负债”背景下,深入探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行为与资本市场错误定价之间的关系,对于“去杠杆”和“防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秩序稳定,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立足于中国资本市场上股权质押繁荣之下风险凸显这一现实背景,基于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动机及其经济后果的探讨,从外部环境视角出发考察资本市场错误定价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决策的影响,并从企业层面信息进一步分析控股股东如何利用资本市场的低效率动态调整其股权质押决策,接着探究市值管理动机下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股价崩盘风险的关系,最后从外部监督和内部治理的视角提出提升资本市场信息效率水平,防范股权质押风险的政策性建议,主要内容与观点如下:第一,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决策存在利用资本市场的低效率,相机质押股权的市场择时动机。具体表现为,控股股东根据股票市场的估值水平动态调整其股权质押策略,以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实证研究表明,当股价被高估时,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意愿明显增强,而且股权质押规模扩大;当股价被低估时,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意愿明显减弱,并且倾向缩减股权质押规模。同时,信贷市场环境也是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决策考虑的重要因素,信贷市场环境决定了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融资规模及融资成本,控股股东也会根据信贷市场环境变化调整其股权质押决策。但是,在公司面临较高融资约束的情况下,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市场择时动机明显减弱。第二,由于股价的易变性,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过程中具有操控盈余的强烈动机,使得公司股价保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但是,随着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和投资者保护水平的提高,以及银行信贷审批程序的不断完善等外部监管环境的变化,发生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减少了应计盈余管理方式,进而转向通过真实性盈余管理方式来操控盈余。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低效率,投资者并不能有效识别公司所披露的盈余信息,使得投资者对公司盈余的错误定价进而导致了对股票的错误定价。股权质押过程中,控股股东的盈余管理活动一方面使得公司层面更多的噪音信息释放到市场中,股价同步性降低;另一方面为掩饰其盈余管理行为,控股股东会有意降低公司财务信息透明度,隐瞒公司真实的盈余信息,这又使得股价同步性提高。但是,盈余管理释放的噪音信息所引起股价同步性降低的作用大于其降低财务信息透明度所导致股价同步性提高的作用,因此,从总体上考察盈余管理活动降低了公司的股价同步性。换言之,噪音信息在我国证券市场中起主导作用,股价同步性主要体现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噪音量而非信息效率,与我国新兴市场的特征吻合。因此,控股股东倾向于在公司的股价同步性较低时质押股权,操控盈余来降低公司的股价同步性,是股权质押过程中控股股东利用资本市场的低效率来实现其市场择时的重要方式。第三,股权质押期内,发生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其股价崩盘风险会较低。对于控股股东来说,股价崩盘风险无异于一场毁灭性灾难,不仅会使其个人财富遭受重大损失,还可能会使其失去控股地位。因此,为了降低股价崩盘风险,在股权质押期内,控股股东有动机也有能力进行市值管理来稳定公司股价。然而,控股股东并不是通过努力经营提高公司业绩的方式进行市值管理,而是采取了操控盈余方式的进行市值管理。虽然控股股东的这种短期机会主义也能达到市值管理的目的,但只是为“排雷”而采取的权宜之计,从公司长远发展来看并不可取,无异于饮鸩止渴。在股票价格高于其内价值时,说明股票价格存在泡沫成分,反映出较多的利空消息,当利空消息囤积到一定程度突然集中爆发时,就会导致公司股价的剧烈波动,股价崩盘风险显着增加。中国股票市场长期缺乏市值管理的内生动力,是上市公司及其内部人倾向于短期机会主义行为的根源所在。第四,为了充分有效地运用股权质押这一融资方式,提高股权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安全性,本研究提出关于股权质押风险防范的政策性建议: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法规权威效应;二是,适当提高质押门槛、建立市值管理制度;三是,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外部审计监督;四是,强化信息披露制度、注重信用评价机制。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在于:第一,从资产误定价视角探讨了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决策的基本逻辑,提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决策存在利用资本市场的低效率,根据股票市场的估值水平和信贷市场环境动态调整其股权质押策略,但是受到公司融资约束水平的影响。本研究不仅丰富了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动机及其影响因素的文献研究,还证实了资本市场并非完全有效,资产误定价作为资本市场中的一种“异象”,会导致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失效,扭曲公司投资融资行为。第二,基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决策存在利用资本市场的低效率,根据股票市场的估值水平和信贷市场环境动态调整其质押策略这一事实,发现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过程中有强烈动机来操控盈余信息披露,利用中国资本市场的低效率诱使投资者高估公司价值,进而达到抬高股票价格的目的。而且,随着外部监管环境趋严,控股股东减少了应计盈余操控方式,转向采用真实盈余操控方式。控股股东实施的盈余管理活动在减少公司特质信息的同时也释放了更多公司层面的噪音信息,股票价格中包含的噪音信息增多而真实信息减少,使得投资者对公司盈余错误估值进而对股票错误定价,公司的股价同步性下降。控股股东倾向于在股价同步性较低时质押股权,通过操控盈余信息披露降低公司的股价同步性是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市场择时的重要方式。这一研究也证实了中国资本市场是一个噪声较多的市场,股价同步性会正向地反映资本市场的信息效率。第三,从市值管理的视角分析了股权质押期内控股股东防范股价崩盘避免平仓甚至控制权转移的措施,发现控股股东没有通过努力经营提高公司业绩方式进行市值管理,而是采取操控盈余方式进行市值管理。虽然控股股东的这种短期机会主义也能达到市值管理的目的,但只是为“排雷”而采取的权宜之计,无异于饮鸩止渴。盈余管理会使得投资者对盈余错误估值进而对股票错误定价,而股价崩盘风险就是股票价格严重偏离其内在价值所引致的。本文揭示了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期内为“排雷”而进行市值管理的方式,同时也发现资产误定价是股价崩盘风险形成的内在根源。由于我国股票市场长期缺乏市值管理的内生动力,控股股东作为理性经济人,在市值管理上采取了短期机会主义行为。
王淑英[9](2018)在《基于ZETA模型的我国上市公司信用风险度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信用风险已成为影响经济环境稳定最重要的风险之一。特别是上市公司,其信用风险的有效管理对于金融市场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信用风险度量正是信用风险管理的核心环节。文章系统的阐述了信用风险的界定、特征以及我国上市公司信用风险现状,对我国上市公司信用风险成因进行了具体分析,并对信用风险度量理论的发展、具体度量模型及其优缺点进行了概述,通过比较分析法发现,ZETA模型在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信用风险度量时更为适用。文章主要基于Fisher判别法及所选取的我国上市公司最新样本数据,对ZETA模型变量系数重新构建,并对ZETA模型判别分析临界值进行了调整。在将全体样本数据带入构建的ZETA模型后发现,应用调整后的临界值进行判别分析准确率超过90%。构建的ZETA模型可以有效对财务风险导致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和判别,并且具有一定期间的预警能力。文章在通过应用该模型对选取的上市公司信用风险实证分析后,认为在实际应用中需考虑法律法规及政府行为等因素对公司信用风险状态的影响,构建的ZETA模型虽然可以分析判别上市公司真实的信用风险状态,但其往往会被政府行为产生的短期利好所掩盖。因此,文章建议在实际应用ZETA模型对上市公司进行信用风险度量时,应注意对ZETA模型的不断完善和修正,全面考虑其他因素对上市公司信用风险可能产生的影响;在对上市公司进行信用风险管理时,除上市公司应提高自身信用风险管理意识及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之外;政府部门也应在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完善法律法规制度、构建诚信社会体系的同时,摆正自身位置。既要防范化解金融危机,又要弱化政府行为对个别企业的影响。而这些发现与建议对于我国上市公司信用风险度量及其管理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林晚发[10](2015)在《债券市场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效率比较研究 ——基于投资者保护视角》文中提出1997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建立与2004年以来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兴起进一步促进了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截止到2013年底,虽然中国债券市场规模在绝对量上跃居世界第三,但是中国债券市场规模还未与国家经济发展、GDP相匹配。另一方面,中国债券市场存在许多不足,比如,不同类型公司之间的融资约束存在显着差异,中国债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投资者保护还比较薄弱等。那么如何降低企业融资约束、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以及保护投资者权益已经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另外对于该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我们深入了解债券市场功能(比如,促进经济增长、稳定金融秩序、分散投资者风险),最终为实现债券市场功能的政策制定提供理论依据及经验证据。但是,学术界对于影响债券市场功能实现因素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特殊的制度背景,影响债券市场功能实现因素主要为:市场结构错配、政府干预与市场分割严重、监管失位以及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等。有研究认为,中国债券市场的监管主要呈现出多头监管与交叉监管的态势,这将会导致监管冲突、监管失位以及效率低下。然而,目前对于监管制度的研究还局限在市场有效性的研究上,缺少定量的分析,且较少探讨政府监管对于市场各个功能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与规范,社会监督的出现是否有助于解决市场存在的问题,是否能够促进债券市场功能实现,以及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对于债券市场功能实现的作用是替代还是互补的研究还处于空白。为此,论文以中国债券市场为研究对象,以投资者保护为视角,从企业融资约束、资源配置效率以及债权人财富三个方面入手,利用中国债券市场2006-2013年企业发债数据,以媒体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替代变量,理论与实证分析政府监管与媒体监督对于债券市场功能实现的作用。首先,论文以政府监管、信息不对称以及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结合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现状、监管现状及其特殊背景,借鉴博弈论相关思想,分析政府监管与媒体监督对于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与有效性,以及提出相应的研究假设。其次,根据相应的研究假设,对相关变量进行定义、构建相应的回归模型,运用描述性统计、单变量以及多元回归分析方法,在控制内生性等一系列计量经济学问题与相关稳健性检验后,得出政府监管与媒体监督对于企业融资约束、资源配置效率以及债权人财富的重要性。第三,检验不同政府监管质量、不同企业所有权性质对政府监管、媒体监督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关系的影响。最后,论文根据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结果,提出降低融资约束、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与保护债权人财富的一系列政策建议。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论文发现,在整体上,政府监管与媒体监督能够降低企业融资约束、提高企业(行业)资源配置效率以及保护(提高)债权人财富。然而,相对于政府监管,媒体监督在提高企业(行业)资源配置效率以及保护(提高)债权人财富作用上更显着。另外,政府监管与媒体监督效率会受到不同监管质量或企业所有权性质的影响,即在不同的监管质量下,媒体监督效率体现出一定的差异,以及在不同的企业所有权性质下,政府监管与媒体监督效率也存在差异。最后论文也发现,企业融资约束、资源配置效率与债权人财富三者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基于此,论文的研究结论主要如下:1.政府监管、媒体监督与企业融资约束第一,政府监管质量越高、政府监管政策波动性越小、媒体监督越强,企业融资约束越小;然而,相对于媒体监督,政府监管降低企业融资约束的作用更大。第二,随着政府监管质量的提高,媒体监督对企业融资约束的降低作用在减小,这也就是说,媒体监督降低企业融资约束的作用在低质量政府监管环境下更显着。第三,相对于国有企业,政府监管降低非国有企业融资约束的作用更大,而媒体监督只能降低非国有企业的融资约束,对国有企业融资约束的降低作用不显着。所以总体上,政府监管与媒体监督对非国有企业更有利。总之,论文的结论表明,目前的政府监管与媒体监督都能降低企业融资约束,对于企业有效运行有着重要作用,然而整体上应该着重提高政府监管质量,从根本上降低企业融资约束。进一步,对于企业融资约束的作用,政府监管与媒体监督之间存在显着的互补性,即在政府监管质量较弱时,媒体监督的作用更大,这暗示着,在现阶段的中国,政府监管质量与国外发达国家政府监管质量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政府决策者在提高政府监管质量的同时,更应该实现媒体监督功能。更为重要的是,在中国债券市场,由于政府负担的存在,政府会支持国有企业借贷行为,使得国有企业存在“预算软约束”,而民营企业融资将会受到歧视,但这种歧视现象能够通过提高政府监管质量与加强媒体监督而减小。2.政府监管、媒体监督与资源配置效率第一,政府监管质量越高、政府监管政策波动性越小、媒体监督越强,企业或行业的资源配置效率越高;然而,相对于政府监管,媒体监督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更大。第二,随着政府监管质量的提高,媒体监督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在降低。第三,相对于国有企业,政府监管提高非国有企业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更大,而媒体监督只能提高非国有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对于国有企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作用不显着,这说明政府监管与媒体监督对非国有企业更有利。总之,论文的结论表明,目前的政府监管与媒体监督都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且这种影响可以通过降低企业融资约束来实现。进一步,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政府监管与媒体监督之间也存在显着的互补性,这与企业融资约束的作用一致,即在政府监管质量较弱时,媒体监督作用更大。另外,国有企业由于政府负担的存在,会进行过度投资行为,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虽然随着政府监管质量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国有企业的过度投资行为,但是,政府监管与媒体监督更有利于提高非国有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3.政府监管、媒体监督与债权人财富第一,政府监管质量越高、政府监管政策波动性越小、媒体监督越强,债权人财富更容易受到保护与提高;然而,相对于政府监管,媒体监督保护与提高债权人财富的作用更大。第二,随着政府监管质量的提高,媒体监督对债权人财富的保护与提高作用在降低。这也就是说,媒体监督对于债权人财富的保护作用在低质量的政府监管环境下更显着。第三,相对于国有企业,媒体监督对非国有企业债权人财富的保护与提高作用更大,而政府监管只能保护或提高非国有企业债权人财富,对于国有企业债权人财富的保护或提高作用不显着。这说明政府监管与媒体监督对非国有企业债权人更有利。总之,论文的结论表明,在公司治理与信息不对称理论下,政府监管与媒体监督确实能够提高债权人财富,这种影响可能通过降低企业融资约束与资源配置效率来实现。进一步,对于保护与提高债权人财富的作用,政府监管与媒体监督之间存在显着的互补性,即在政府监管质量较弱时,媒体监督作用更大。另外,由于国有企业存在政府部门的隐性担保,政府监管或媒体监督对于国有企业债权人财富的影响不显着,而对于非国有企业债权人财富的影响显着。基于上述的研究内容与研究结论,论文丰富了政府监管、媒体监督、融资约束、资源配置效率与债权人财富的相关文献研究,为以后研究提供充分的理论基础与实证依据,创新之处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论文扩宽了既有研究视角。目前国内对于政府监管有效性则主要通过检验证券市场有效性,以及使用事件研究法来证明,但没有形成统一的结论(chenetal.,2011;田野与陈全,2012),鲜有文献对政府监管进行量化,具体研究政府监管的经济后果。另外,已有文献主要从代理成本、财务重述、盈余管理、高管薪酬监督角度研究媒体监督的公司治理效应(戴亦一等,2011;杨德明和赵璨,2012)。然而,论文在对政府监管质量以及媒体监督强度进行量化的基础上,从企业融资约束、资源配置效率以及债权人财富三个视角,实证检验了政府监管、媒体监督对于投资者保护的作用,提出政府监管与媒体监督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丰富了政府监管与媒体监督功能的文献研究。第二,论文丰富相关理论证据。利用博弈理论,构建混合主体博弈模型严谨阐述了政府监管与媒体监督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首次以中国债券市场为对象,结合中国债券市场发展与监管现状,对Glaeser and Shleifer(2003)与La Porta et al.(2006)关于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谁更有效的争论进行了检验。通过理论分析与检验,提出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在目前中国债券市场中是同等重要的,且它们之间存在互补关系,这些结论丰富了中国债券市场多层次监管理论。另外,论文从也进一步证实了国有企业存在“预算软约束”与过度投资的现象。第三,论文借鉴相关最新文献对相关变量衡量方法进行改进。在资源配置效率衡量上,以往文献对于资源配置效率的衡量主要在Richardson(2006)与Wurgler(2000)的模型上进行扩展,但是相关衡量存在一定的问题。论文则采用全要素生产率作为企业层面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借鉴Bartelsman et al.(2013)思想,对行业生产率分解获得行业资源配置效率,以及借鉴Abiad et al.(2008)思想,使用企业的托宾Q计算非平衡指标获得行业资源配置效率。在融资约束衡量上,国内研究照搬国外融资约束SA指数的计算公式,忽略了中国制度背景以及企业特征,论文借鉴KZ指数构建方法构建SA指数,并对SA指数进行验证。在债权人财富衡量上,论文则采用了债券信用利差进行替代。所以,通过对上述变量衡量方法的改进,一方面使得论文结论更加准确,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相关后续研究。
二、上市公司信用缺失与证券监管的博弈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上市公司信用缺失与证券监管的博弈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PPP明股实债融资的信用风险度量及CDS定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主要创新和不足之处 |
第2章 项目融资与PPP |
2.1 项目融资概述 |
2.1.1 项目融资的起源和发展 |
2.1.2 项目融资的特征 |
2.1.3 项目融资的概念 |
2.2 PPP概述 |
2.2.1 PPP的起源及发展情况 |
2.2.2 PPP模式的具体含义及其契约本质 |
2.2.3 PPP模式的分类 |
2.2.4 PPP模式参与主体 |
2.2.5 PPP模式的组织和合同结构 |
2.3 PPP的理论基础 |
2.3.1 产权与竞争理论 |
2.3.2 项目区分理论 |
2.3.3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3.4 委托代理理论 |
2.3.5 PPP理论基础的运用 |
第3章 信用评级与信用违约互换CDS |
3.1 信用评级 |
3.1.1 信用评级的定义 |
3.1.2 信用评级类型 |
3.2 信用风险的度量方法 |
3.2.1 传统信用风险度量方法 |
3.2.2 现代信用风险度量方法 |
3.3 信用违约互换和信用衍生品的概念 |
3.3.1 信用违约互换概念、风险转移原理、交易结构 |
3.3.2 CDS的重要组成要素 |
3.3.3 CDS的特点 |
3.4 国内外信用违约互换的发展概况 |
3.4.1 国外发展历史及概况 |
3.4.2 国内发展历史及概况 |
3.5 国内外CDS定价研究 |
3.5.1 国内CDS定价研究 |
3.5.2 国外CDS定价研究 |
第4章 PPP公司主体债务的CDS定价分析 |
4.1 结构模型对公司违约概率度量 |
4.1.1 Merton违约概率模型对公司违约概率度量 |
4.1.2 First Passage模型对公司违约概率度量 |
4.1.3 Leland & Toft模型对公司违约概率度量 |
4.2 公司主体债务CDS定价与运用范围 |
4.2.1 公司主体债务的CDS定价 |
4.2.2 定价方法的运用范围和不足 |
第5章 PPP明股实债风险分担研究 |
5.1 PPP项目风险及风险分担综述 |
5.1.1 风险识别与风险评价 |
5.1.2 风险分担原则 |
5.1.3 风险分担机制 |
5.2 PPP融资结构及明股实债 |
5.2.1 主要融资结构 |
5.2.2 PPP股权投资和债务融资工具 |
5.2.3 PPP明股实债 |
5.3 政府债务问题的PPP政府信用边界 |
5.3.1 PPP全生命周期中的政府责任支出 |
5.3.2 PPP中的政府信用边界 |
5.3.3 政府信用边界扩大的风险分析 |
5.4 PPP项目主体和明股实债风险度量因子 |
5.4.1 PPP项目主体风险度量因子 |
5.4.2 明股实债风险度量因素 |
第6章 PPP主体的信用风险度量 |
6.1 带盒约束的logistic方法 |
6.2 以港口行业为例的信用风险度量 |
6.2.1 经营风险指标 |
6.2.2 财务风险指标 |
6.2.3 风险指标选取和使用 |
6.3 数值分析与检验结果 |
6.3.1 基础数据处理 |
6.3.2 不同空间划分下的结果 |
第7章 一般交易结构下PPP明股实债的CDS定价分析 |
7.1 明股实债的信用评级 |
7.1.1 主体和债项评级 |
7.1.2 各种交易结构增信后的评级 |
7.2 Jarrow-Turnbull模型计算违约概率和CDS定价 |
7.2.1 违约概率推算 |
7.2.2 一次性支付保费情况下CDS价格 |
7.2.3 分期支付保费情况下CDS价格 |
7.3 一般交易结构下CDS价格的实证研究 |
第8章 主要结论和后续研究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后续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
致谢 |
(2)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制度有效性的衡量标准研究 |
1.2.2 制度有效性的影响因素研究 |
1.2.3 股票市场制度研究 |
1.2.4 国内外研究评析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分析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股票与股票市场 |
2.1.2 股票市场制度 |
2.1.3 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2.2 新制度经济学对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理论分析 |
2.2.1 制度的基本理论与股票市场制度功能界定 |
2.2.2 交易费用理论与股票市场制度成本测度 |
2.2.3 制度变迁理论与股票市场制度演变的路径依赖 |
2.2.4 包容性制度理论与股票市场制度创新的包容性 |
2.3 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评价标准 |
2.3.1 股票市场制度应然有效性评价 |
2.3.2 股票市场制度实然有效性评价 |
第3章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与美国股票市场制度比较 |
3.1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产生与发展 |
3.1.1 诱致性制度变迁引致中国股票市场的产生 |
3.1.2 强制性制度变迁推动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 |
3.2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功能定位 |
3.2.1 股票市场制度功能的一般论述 |
3.2.2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功能演进 |
3.3 美国股票市场制度与中美股票市场制度比较 |
3.3.1 美国股票市场制度 |
3.3.2 中美股票市场制度比较 |
第4章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应然有效性分析 |
4.1 股票市场制度安排的普适性与包容性分析 |
4.1.1 政府主导与市场均衡的冲突 |
4.1.2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 |
4.2 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有效性分析 |
4.2.1 监管层与被监管者博弈模型 |
4.2.2 监管职能弱化导致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低效 |
4.3 股票市场制度对参与主体的约束力分析 |
4.3.1 信息不对称与上市公司违规行为频发 |
4.3.2 短期利益效应与中介服务机构诚信缺失 |
4.3.3 先验信念与投资者投资行为偏差 |
4.4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应然有效性分析小结 |
第5章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实然有效性检验——股票市场基本功能效率评价 |
5.1 筹资-投资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5.1.1 股票市场筹资-投资功能效率评价方法 |
5.1.2 中国股票市场筹资功能效率评价 |
5.1.3 中国股票市场投资功能效率评价 |
5.2 资本定价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5.2.1 中国股票发行市场资本定价功能效率评价 |
5.2.2 中国股票交易市场资本定价功能效率评价 |
5.3 资本配置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5.3.1 股票市场资本配置功能效率衡量标准 |
5.3.2 中国股票市场行业维度资本配置效率评价 |
5.3.3 中国股票市场地区维度资本配置效率评价 |
5.4 中国股票市场基本功能效率评价小结 |
第6章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实然有效性检验——股票市场衍生功能效率评价 |
6.1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6.1.1 指标选择与数据来源 |
6.1.2 中国股票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功能效率评价 |
6.2 分散风险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6.2.1 研究方法 |
6.2.2 中国股票市场分散风险功能效率评价 |
6.3 信息传递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6.3.1 指标选取与模型设定 |
6.3.2 中国股票市场信息传递功能效率评价 |
6.4 中国股票市场衍生功能效率评价小结 |
第7章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评价与提升建议 |
7.1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评价 |
7.2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提升建议 |
7.2.1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 |
7.2.2 提高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执行力度 |
7.2.3 强化中国股票市场制度约束力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未来研究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新能源企业的产融合作联盟博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及目的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1.3 研究的现实意义 |
1.1.4 研究目的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概念界定 |
1.3.1 产融合作 |
1.3.2 产融合作联盟 |
1.3.3 联盟博弈 |
1.3.4 贝叶斯均衡 |
1.3.5 产业资本 |
1.4 主要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主要创新点 |
2.基于联盟协同发展的产融合作博弈理论研究及评述 |
2.1 信息经济学与博弈论 |
2.1.1 信息论与信息经济学 |
2.1.2 信息经济 |
2.1.3 博弈论与信息经济 |
2.2 网络组织、企业联盟与博弈信息 |
2.2.1 网络组织及企业联盟的经济学意义 |
2.2.2 网络组织中的熵理论与结构洞理论 |
2.2.3 自组织临界与企业联盟 |
2.3 产融合作联盟的相关研究 |
2.3.1 产融合作中的风险 |
2.3.2 产融合作联盟的组织合理性 |
2.3.3 产融合作联盟的稳定性 |
2.3.4 产融合作联盟的利益分配 |
2.4 理论研究评述 |
3.新能源企业产融合作联盟的框架 |
3.1 新能源产融合作联盟概要 |
3.1.1 新能源产业概要 |
3.1.2 新能源企业产融合作特征分析 |
3.2 新能源企业的风险评估模型 |
3.2.1 产融合作中的风险测度方法 |
3.2.2 投资风险的熵测度 |
3.2.3 风险评估模型 |
3.3 新能源企业产融合作联盟中的贝叶斯均衡 |
3.4 新能源企业产融合作联盟中的机制 |
3.4.1 产融合作联盟的运行机制 |
3.4.2 产融合作博弈的分配机制 |
3.5 本章小结 |
4. 新能源企业的信用风险评估模型构建研究 |
4.1 运用Logistic模型分析新能源企业基于财务状况的信用能力 |
4.2.1 Logistic模型在信用风险评价领域的应用 |
4.2.2 研究假设及设计 |
4.2.3 实证研究及信用模型推导 |
4.2 基于信息熵的综合风险状况判断 |
4.2.1 信息熵在风险状况评估中的应用 |
4.2.2 目标企业的投资风险熵 |
4.3 本章小结 |
5.新能源产融合作联盟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构建与分析 |
5.1 新能源企业产融合作联盟中的贝叶斯网络 |
5.1.1 贝叶斯网络在产融合作联盟介绍 |
5.1.2 贝叶斯网络在不完全信息博弈中的作用 |
5.2 新能源企业产融合作联盟的先验概率和后验概率 |
5.2.1 产融合作联盟中的合作方类型及先验概率分布 |
5.2.2 贝叶斯网络及产业合作方视角下的后验概率分布 |
5.2.3 产融合作各方的纯策略效用函数 |
5.2.4 产融合作的贝叶斯均衡与策略函数 |
5.3 新能源企业产融合作联盟中的贝叶斯均衡的具体案例 |
5.3.1 产业融资企业类型判断及贝叶斯网络 |
5.3.2 产融合作基金的贝叶斯均衡 |
5.3.3 经修正的投资风险熵 |
5.4 本章小结 |
6. 基于合作博弈新能源产融合作联盟运行机制应用研究 |
6.1 产融合作联盟中的机制 |
6.1.1 产融合作联盟的运行机制 |
6.1.2 产融合作联盟的激励机制 |
6.2 新能源企业产融合作联盟的实际收益 |
6.2.1 新能源企业产融合作联盟的运行机制分析 |
6.2.2 新能源企业产融合作联盟的激励机制分析 |
6.3 合作博弈Shapley值对实际协同效益分配机制的评价 |
6.3.1 新能源企业产融合作联盟的收益转移分配机制 |
6.3.2 基于Shapley值的收益分配机制 |
6.3.3 新能源企业产融合作联盟的收益分配机制评价 |
6.4 本章小结 |
7.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管理启示与建议 |
7.3 研究局限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新能源企业样本及指标列表 |
索引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P2P网络借贷监管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研究文献 |
1.2.2 国内相关研究文献 |
1.3 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创新之处 |
2 P2P网络借贷监管的理论基础 |
2.1 有关概念界定 |
2.1.1 P2P网络借贷 |
2.1.2 政府监管 |
2.1.3 政府监管政策 |
2.1.4 政府监管的政策体系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 |
2.2.2 博弈论 |
2.2.3 政府监管政策的相关理论 |
3 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及监管现状分析 |
3.1 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现状分析 |
3.1.1 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历程回顾 |
3.1.2 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的运营现状分析 |
3.1.3 中国网络借贷平台的主要运营模式介绍 |
3.2 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现状分析 |
3.2.1 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监管历程回顾及监管政策梳理 |
3.2.2 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现状及主要监管政策介绍 |
4 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现行监管政策评析 |
4.1 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现行监管政策主要规定解读 |
4.1.1 资金存管制度的建立 |
4.1.2 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4.1.3 借款人限额制度的实行 |
4.1.4 平台良性退出制度提出 |
4.1.5 网络借贷平台性质的确定 |
4.2 现行监管政策颁布后对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影响 |
4.2.1 资金存管降低资金风险 |
4.2.2 信息披露增加行业透明度 |
4.2.3 借款人限额使网络借贷回归普惠金融 |
4.2.4 平台良性退出的比例增大 |
4.2.5 平台定性设置了潜在行业门槛 |
4.3 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现行监管政策存在的缺陷 |
4.3.1 网络借贷行业缺少专门立法 |
4.3.2 网络借贷行业准入门槛形同虚设 |
4.3.3 合格出借人的培养机制不健全 |
4.3.4 网络借贷平台与征信体系脱轨 |
4.3.5 行业自律组织未达到预期效果 |
5 政府监管政策对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影响的实证研究 |
5.1 问题的提出 |
5.2 研究假设 |
5.3 数据、模型设定与变量测量 |
5.3.1 数据来源 |
5.3.2 模型设定 |
5.3.3 变量测量 |
5.4 实证结果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6 网络借贷平台与政府监管部门间的演化博弈分析 |
6.1 问题的提出 |
6.2 模型假设 |
6.2.1 演化博弈模型的建立 |
6.3 网络借贷平台和政府监管部门的演化均衡分析 |
6.3.1 演化均衡分析 |
6.3.2 数值分析 |
6.4 动态监管机制下博弈双方的演化稳定性分析 |
6.4.1 动态政策机制策略及稳定性分析 |
6.4.2 数值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7 国外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政策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 |
7.1 国外网络借贷行业的主要监管政策解读 |
7.1.1 英国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政策 |
7.1.2 美国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政策 |
7.1.3 其他国家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政策 |
7.2 中国网络借贷监管政策的启示与借鉴 |
7.2.1 制定网络借贷消费者的保护政策 |
7.2.2 完善网络借贷行业的准入门槛相关制度 |
7.2.3 建立健全合格出借人培养机制 |
7.2.4 制定政策完善现有征信体系 |
7.2.5 完善政策加强网络借贷自律组织的自治水平 |
8 结论与建议 |
8.1 本文结论 |
8.2 相关政策建议 |
8.3 不足之处及展望 |
在读期间主要成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失信构成论 |
第一节 信用本质论 |
一、信用的内涵及其属性 |
二、信用的法律特征及其法律价值 |
三、信用法治理念 |
第二节 失信界定 |
一、失信的内涵及其特征 |
二、失信行为的内涵及其类型 |
三、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 |
四、失信行为的法律界定 |
第三节 失信归责说 |
一、失信归责主要理论 |
二、失信归责原则 |
三、失信责任形式 |
四、失信责任豁免 |
第二章 失信惩戒理论 |
第一节 失信惩戒权 |
一、信用起源论 |
二、惩戒权的缘起 |
三、惩戒权的法律特征 |
四、失信惩戒极限 |
第二节 失信惩戒的价值认知 |
一、失信惩戒的价值核心 |
二、失信惩戒的目的 |
三、失信惩戒的法律功能 |
第三节 失信惩戒原则 |
一、必惩原则 |
二、受惩原则 |
三、联惩原则 |
四、显惩原则 |
第三章 失信惩戒实体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失信惩戒情形 |
一、违法行为情形 |
二、违约行为情形 |
三、违反行规行为情形 |
四、违反公德行为情形 |
五、悖逆社会行为情形 |
第二节 失信惩戒措施 |
一、失信信息公示制度 |
二、失信黑名单制度 |
三、失信触发反馈机制 |
第三节 失信联网惩戒 |
一、失信联网报警 |
二、社会信用体系失信联网惩戒机制 |
第四章 失信惩戒程序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失信惩戒模式 |
一、自律惩戒模式 |
二、行政性惩戒模式 |
三、市场性惩戒模式 |
四、社会性惩戒模式 |
五、互联网式惩戒模式 |
第二节 失信惩戒适用对象和条件 |
一、失信惩戒适用对象 |
二、失信惩戒适用条件 |
第三节 失信惩戒适用程序规则和保障措施 |
一、失信惩戒适用程序规则 |
二、失信惩戒程序适用保障措施 |
第五章 失信惩戒救济的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失信人自我救济 |
一、失信人自我救济权 |
二、失信人自我救济的方式 |
三、失信人自我救济的困境 |
第二节 失信惩戒的异议程序 |
一、失信惩戒的异议人种类 |
二、失信惩戒的异议范围和受理 |
三、失信惩戒的异议处理 |
第三节 失信惩戒的司法救济 |
一、失信惩戒的司法救济理念 |
二、失信惩戒的司法救济程序属性 |
三、失信惩戒的司法救济效力 |
第四节 失信惩戒措施的解除 |
一、失信惩戒措施的解除情形 |
二、失信惩戒措施的解除条件 |
三、失信惩戒措施解除的程序及效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及评析 |
三、论证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概念及特征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主要类别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经济学分析及其积极作用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经济学分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积极作用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可能带来的挑战 |
一、造成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 |
二、危及资本维持原则 |
三、危及股权平等原则 |
四、破坏公平交易秩序 |
第四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的理论回应 |
一、对造成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的理论回应 |
二、对危及资本维持原则的理论回应 |
三、对危及股权平等原则的理论回应 |
四、对破坏公平交易秩序的理论回应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的优选方案 |
第一节 国外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述评 |
一、“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 |
二、“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 |
三、折中立法模式 |
四、不同立法模式的法哲学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的价值诉求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自由价值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公平价值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安全价值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优选方案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成因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
三、《公司法最新修改决定》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影响 |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思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的主要方式及其评析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规制及其评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规制及其评析 |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数量与价格规制及其评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决议程序设置不合理 |
二、疏于债权人保护 |
三、忽视回购风险规制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分类设置股份回购决议程序 |
二、确立实质偿债能力规则 |
三、强化回购风险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中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的范畴以及比较法分析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的关联关系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内幕交易的关联关系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后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股份的权利状态及其处理机制 |
一、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的股份的权利状态 |
二、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股份的处理机制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效力及其法律责任 |
一、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范围及其效力认定 |
二、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下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的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 |
一、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现有股东诉讼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
二、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股东诉讼机制立法的比较法分析及其启示 |
三、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7)虚构经济业务型跨境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以雅百特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与主要研究内容 |
1.2.1 研究方法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创新 |
2 相关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
2.1 跨境经济业务相关理论概述 |
2.1.1 跨境经济业务成因概述 |
2.1.2 跨境经济业务作用概述 |
2.2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相关理论 |
2.2.1 财务舞弊动因 |
2.2.2 财务舞弊识别 |
2.2.3 财务舞弊防范与治理 |
2.3 其他理论 |
2.3.1 对赌理论 |
2.3.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3 虚构经济业务型跨境财务造假行为分析 |
3.1 虚构经济业务型跨境财务造假动因 |
3.1.1 虚构跨境业务的高收益特征 |
3.1.2 来自资本市场的对赌性压力 |
3.1.3 信息不对称下的“败德行为” |
3.2 虚构经济业务型财务造假特点 |
3.2.1 风险收益中的虚假性 |
3.2.2 业务操作流程中的虚假性 |
3.2.3 会计信息记录中的虚假性 |
4 雅百特公司跨境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
4.1 雅百特公司概况与财务造假事件 |
4.1.1 公司简介 |
4.1.2 雅百特公司财务造假事件 |
4.2 雅百特跨境财务造假动因分析 |
4.2.1 贪婪因子(Greed) |
4.2.2 机会因子(Opportunity) |
4.2.3 需求因子(Need) |
4.2.4 暴露因子(Exposure) |
4.3 基于财务报表的财务造假迹象识别 |
4.3.1 利润表分析 |
4.3.2 现金流分析 |
4.3.3 资产负债表项目分析 |
4.3.4 非财务因素分析 |
4.4 监管机制下财务造假的博弈分析 |
4.4.1 公司财务造假及其监管博弈分析的基本假设 |
4.4.2 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下的财务造假与监管分析 |
4.4.3 雅百特公司采取财务造假的外部博弈 |
4.4.4 雅百特公司采取财务造假的内部博弈 |
5 虚构经济业务型跨境财务造假的识别及管理意见 |
5.1 虚构经济业务型跨境财务造假的识别 |
5.1.1 雅百特公司事件暴露的风险识别问题 |
5.1.2 雅百特公司事件揭示的财务造假特征 |
5.2 对虚构经济业务型跨境财务造假的管理意见 |
5.2.1 虚构经济业务型跨境财务造假的防范意见 |
5.2.2 虚构经济业务型跨境财务造假的监管意见 |
6 结论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8)股权质押与资产误定价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四、研究内容及结构 |
第一章 制度背景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制度背景 |
一、我国股权质押的法规制度 |
二、我国资本市场股权质押现状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有效市场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文献综述及评价 |
第一节 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 |
一、控股股东的监督效应 |
二、控股股东的侵占效应 |
第二节 股权质押动因及其经济后果 |
一、关于股权质押动因的研究 |
二、关于股权质押经济后果的研究 |
第三节 资本市场错误定价的文献回顾 |
一、资本市场错误定价的影响 |
二、资本市场错误定价的产生原因 |
三、资本市场错误定价的衡量 |
第四节 股价崩盘风险的文献回顾 |
一、股价崩盘风险的产生机理 |
二、股价崩盘风险的度量方法 |
三、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因素 |
第五节 文献述评 |
一、研究成果与不足 |
二、研究拓展方向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股权质押中的资产误定价异象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筛选与数据来源 |
二、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
第四节 实证结果及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单变量比较检验 |
三、相关系数检验 |
四、回归结果与分 |
五、进一步研究 |
六、稳健性检验 |
本章小结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启示 |
第四章 股权质押、资产误定价与股价同步性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一、股权质押与盈余管理 |
二、盈余管理与资产误定价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筛选与数据来源 |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
第四节 实证结果及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相关系数检验 |
三、分组比较检验 |
四、回归结果分析 |
五、进一步分析 |
六、稳健性检验 |
本章小结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启示 |
第五章 股权质押、资产误定价与股价崩盘风险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假说提出 |
一、股权质押与股股价崩盘风险 |
二、资产误定价与股价崩盘风险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筛选与数据来源 |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
第四节 实证结果及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相关系数检验 |
三、回归结果分析 |
四、进一步分析 |
五、稳健性检验 |
本章小结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启示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 |
第一节 基本结论与政策建议 |
一、基本结论 |
二、政策建议 |
第二节 主要创新点 |
第三节 研究不足与未来展望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的科研成果 |
(9)基于ZETA模型的我国上市公司信用风险度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用风险现状概述 |
2.1 信用风险界定及特征 |
2.2 我国上市公司信用风险现状概述 |
2.2.1 我国上市公司信用风险现状 |
2.2.2 我国上市公司信用风险成因 |
第3章 ZETA模型构建 |
3.1 信用风险度量理论概述 |
3.1.1 信用风险度量理论的发展 |
3.1.2 信用风险度量模型概述 |
3.1.3 我国上市公司信用风险度量方法的选取 |
3.2 ZETA模型的构建—基于Fisher判别法 |
3.2.1 ZETA模型概述 |
3.2.2 Fisher判别分析法介绍 |
3.2.3 模型构建 |
3.3 ZETA模型的检验及临界值的确定 |
3.3.1 ZETA模型的检验 |
3.3.2 临界值的确定 |
第4章 基于ZETA模型的我国上市公司信用风险实证分析 |
4.1 研究样本的选取 |
4.2 研究期间的选取 |
4.3 应用ZETA模型预测分析 |
第5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5.1 结论 |
5.2 针对ZETA模型修正的建议 |
5.3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债券市场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效率比较研究 ——基于投资者保护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
引言 1.1 |
选题背景与意义 1.2 |
研究目标与动机 1.3 |
研究问题界定 1.4 |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5 |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1.6 |
研究创新 第2章 |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2.1 |
理论基础 2.2 |
文献综述 2.3 |
文献评述 2.4 |
本章小结 第3章 |
债券市场制度背景与现状 3.1 |
债券市场制度变迁 3.2 |
债券市场发展现状与原因 3.3 |
债券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3.4 |
本章小结 第4章 |
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对投资者保护博弈分析 4.1 |
政府监管必要性与有效性分析 4.2 |
社会监督的必要性与有效性分析 4.3 |
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互补有效性与必要性分析 4.4 |
本章小结 第5章 |
政府监管、媒体监督与企业融资约束实证研究 5.1 |
理论拓展与假设提出 5.2 |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5.3 |
变量定义 5.4 |
计量模型 5.5 |
实证分析 5.6 |
本章小结 第6章 |
政府监管、媒体监督与资源配置效率实证研究 6.1 |
理论拓展与假设提出 6.2 |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6.3 |
变量定义 6.4 |
计量模型 6.5 |
实证分析 6.6 |
本章小结 第7章 |
政府监管、媒体监督与债权人财富实证研究 7.1 |
理论拓展与假设提出 7.2 |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7.3 |
变量定义 7.4 |
计量模型 7.5 |
实证分析 7.6 |
本章小结 第8章 |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8.1 |
研究结论 8.2 |
政策建议 8.3 |
研究局限与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
四、上市公司信用缺失与证券监管的博弈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PPP明股实债融资的信用风险度量及CDS定价研究[D]. 武茗.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21(01)
- [2]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研究[D]. 张璇. 吉林大学, 2020(03)
- [3]新能源企业的产融合作联盟博弈研究[D]. 刘超.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3)
- [4]P2P网络借贷监管政策研究[D]. 白昌易.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6)
- [5]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研究[D]. 刘云亮.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D]. 刘辉. 厦门大学, 2019(12)
- [7]虚构经济业务型跨境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以雅百特公司为例[D]. 雷雨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8]股权质押与资产误定价治理[D]. 马德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9]基于ZETA模型的我国上市公司信用风险度量研究[D]. 王淑英. 天津财经大学, 2018(08)
- [10]债券市场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效率比较研究 ——基于投资者保护视角[D]. 林晚发. 中央财经大学, 20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