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亚洲船东论坛讨论航行安全等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谢忱[1](2020)在《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06年以来,邮轮产业在中国迅猛发展。由于我国邮轮产业发展重心一直集中于邮轮旅游市场培育,行业管理与立法方面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因而出现了一系列诸如低价团泛滥、恶性竞争、免责条款滥用等行业乱象,行业立法迫在眉睫。为解决行业立法滞后带来的种种问题,以上海为代表的我国邮轮产业发达城市,发布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邮轮旅游的政策性文件与行业规章,例如《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并建立了船期保险、多部门联合调解等行业管理机制,国内邮轮旅客的小额纠纷维权渠道已经逐渐畅通。然而,我国邮轮旅游的乱象并未得到根本改善,邮轮旅客人身伤亡等严重人身侵权案件仍然时有发生,“低价出境、大量购物、旅客权益保障不足”等负面印象,仍然充斥着大众对邮轮产业的认知。究其根本原因,我国法律学界与实务界当中,存在着邮轮旅游服务实际提供者与服务销售者之间责任倒挂的错误认识,导致对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一直无法达成共识,从而限制了立法活动的层次和深度,对邮轮公司的承运人责任规制与对邮轮旅客的特别立法保护更是无从谈起。这种错误认识源自我国因为独特的旅游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所产生的独特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由于《旅行社条例》等国内立法对出境游经营主体的限制,导致我国开展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受阻,过度依赖旅行社通过包切舱模式销售船票和组织邮轮旅游。而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包价旅游合同的研究不足,使得作为包价旅游合同主体的旅行社在大多数学者的眼中成为替代邮轮公司的责任主体,在海商法中承担了本应由邮轮公司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导致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分配明显失衡。因此,对我国特殊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所形成的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性的深入研究,有着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国内运输法兼旅游法为视角,参考大量邮轮产业发达国家相关立法和判例,对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在我国法特别是海商法下法律关系性质和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表现进行系统性研究,重点在于澄清学界对于包价旅游合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和邮轮船票的种种误区,在海商法和旅游法的框架下厘清包切舱旅行社、邮轮公司、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等主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并为我国邮轮旅游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立法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以邮轮和邮轮产业的历史沿革入手,对邮轮产业的行业与文化特点进行归纳,并研究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的表现和成因。第二章从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定义、法律关系特点、部门法定位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入手,在我国法下搭建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框架。第三章研究分析在不同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对业界有关包切舱模式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理论研究误区进行澄清,指出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旅行社等邮轮船票销售主体对邮轮旅游的参与,都不会对邮轮公司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地位造成实质性影响。第四章通过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及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连带关系进行研究,理顺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五章落脚到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最重要的部分,即海商法下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的关系,对海商法下的邮轮运输承运人识别、承运人责任体系尤其是邮轮公司对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研究。通篇形成一个从整体到部分,从一般到特殊,从全面到重点的完整研究体系。
谢雨蓉[2](2020)在《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物流影响因素及中国的应对策略研究》文中认为国际物流是经济全球化的载体与手段,经济全球化涉及很多维度,其中一些因素对国际物流的发展演变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对这些影响因素的研究应抓住主要维度、聚焦关键因素。经济全球化在推进进程中,参与主体、推进机制、表现形式等不断变化,与之相伴的是国际物流的空间拓展、方式变革与形态演化等。当前,经济全球化正面临新的调整变化,既有的产业分工、贸易方式、利益分配格局等都在重塑之中,必将引发国际物流的巨大变革。在全球化当前阶段,中国面临的国际形势已骤然改变,自身的地位与作用也在悄然变化。在此背景下,中国发出“一带一路”倡议,致力于打造全球化合作新平台。国际物流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载体,也受到这一全球化新模式的深刻影响。中国需要根据相关因素变化,做出积极应对,调整国际物流发展策略,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提供有效手段,也为中国积极融入和主动推动经济全球化提供有力支撑。本文以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物流影响因素为研究对象,采用系统分析方法研究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物流之间的关系,以国际政治经济学、经济地理学、技术创新与扩散等学科理论为依据,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确定经济全球化中国际物流影响因素分析的主要维度,建立影响因素分析的理论框架。运用该理论框架,分析经济全球化在不同发展阶段每个维度对国际物流的影响,总结历史规律,并提出中国在全球化新阶段,国际物流的应对策略。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和结论如下:第一,在明确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物流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提出经济全球化中国际物流影响因素分析的四个主要维度,分别是治理结构、空间格局、科学技术、规则体系,对每个维度的含义进行了阐释和界定,在各个维度上分析了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物流的影响,建立了研究经济全球化中国际物流影响因素的四维分析框架,奠定了全文的理论基础。第二,以大航海为经济全球化的起点,分三个发展阶段,采用四维分析框架,研究了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物流的影响。第一阶段全球化结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主要依靠暴力与资本推进,形成了根植于殖民地经济的国际生产贸易网络,两次工业革命推动了国际产业分工和地理大发现,这一阶段全球化建立了资本推动、暴力维护的海洋运输体系,大航海将国际航线网络由地中海拓展至全球;第二阶段全球化至WTO多哈回合谈判中止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建立了发达国家主导、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系,第三次科技革命推动了垂直化、专门化国际分工,在全球形成欧洲、北美、东亚三大生产网络,在这一阶段的全球化中,跨国公司及其母国掌控着全球物流资源与市场,集装箱革命推动产业变革,国际物流中心伴随全球产业转移,在太平洋沿岸兴起;第三阶段的经济全球化仍在推进之中,随着新兴经济体崛起,全球化迈入多元共治与互利共赢时代,大规模的多边贸易合作转向以巨型自贸协定为代表的区域合作,国际物流格局加快调整,资源重配、市场重构、区域内需求快速增长、业态模式多元化发展将推动建立新的规则体系,也为后发国家参与规则制定创造了机遇。第三,采用四维分析框架,研究了“一带一路”倡议作为中国提出的全球化新阶段下的新范式,对国际物流的影响,以及中国的应对策略。“一带一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中国作为倡议的发出者,主动推动生产网络沿“一带一路”扩散,带动欧亚大陆中间欠发达地区发展。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物流将形成海陆双向发展格局。在海运物流格局基本稳定的情况下,中国应着力寻求国际物流陆向突破,构建陆路物流大通道,统一陆路国际物流规则,以此作为中国在全球化新阶段国际物流发展的应对策略之一。第四,提出以中欧班列为载体,寻求“一带一路”国际物流陆向突破发展。在四维分析框架下,梳理了影响中欧班列发展的具体因素,建立数学模型识别了关键因素、原因因素与结果因素,研究了中欧班列与海运物流围绕关键因素的竞争博弈,并从加快技术与模式创新,统一规则与标准体系等方面提出中欧班列的发展思路。第五,围绕中国在经济全球化新阶段,稳步推进海运发展、寻求“一带一路”国际物流陆向突破的应对策略,从中欧班列发展、“一带一路”国际物流发展和全球化新变革中的国际物流发展三个层面,提出具体对策建议。本文主要贡献和创新点体现在:(1)从治理结构、空间格局、科学技术、规则体系四个维度,构建了经济全球化中国际物流影响因素分析的理论框架。(2)拓展了研究国际物流问题的时空视角:时间上,在经济全球化500年的历史进程中,分阶段系统研究了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物流的影响;空间上,将对国际物流的研究从传统海运领域拓展到海陆两个方向、两大空间。(3)运用四维分析框架,分析了“一带一路”倡议对国际物流的影响,提出中国在全球化新阶段,以市场为主导、以国家综合实力为支撑,在稳步推动海运物流发展的基础上,积极寻求“一带一路”陆路物流突破的应对策略。(4)提出围绕中欧班列实现“一带一路”国际物流陆向突破,运用数学模型方法识别了中欧班列发展的关键因素,分析了中欧班列与海运的博弈行为,提出具体对策建议。
王甜甜[3](2019)在《计算机辅助汉译“保安新闻”实践报告》文中指出保安新闻是海事新闻的一个重要分支。根据SOLAS公约,保安新闻是指与威胁船舶或港口设施或任何船/港界面活动或任何船到船活动保安的任何可疑行为或情况相关的新闻。保安新闻报道的内容相对固定,主要包括海盗事件和武装劫船。保安新闻不仅是海事新闻中的热点话题,还关乎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此外,深入研究保安新闻可为业内人士梳理海上保安的发展脉络,提供最新资讯,进而为船舶海上保安提供宝贵建议。本团队负责为一个网站翻译保安新闻、海上事故新闻以及海员新闻。本报告作者负责翻译保安新闻。在翻译保安新闻的过程中,此类新闻的词和短语呈现出较高的再现率,适合采用计算机辅助翻译手段对其进行翻译,因此通过建立翻译记忆库、术语库,将翻译文本与翻译记忆库进行匹配,结合在线辅助翻译,并通过译后编辑集中解决短语在句中的翻译问题,翻译效率和准确性有了显着提升。由于计算机辅助翻译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这为建立翻译记忆库和术语库带来不少难题,因而译后编辑尤为重要。译后编辑过程中,在卡特福德翻译等值理论和翻译转换理论的指导下,采用了零翻译、正说反译与反说正译、级转移法、转换法、增译法、语序调整法以及四字格进行译后编辑,以确保译文明白晓畅。希望本实践报告的研究内容能为日后译员翻译相关文本以及采用计算机辅助翻译手段进行翻译实践提供参考。
冯建中[4](2019)在《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是一项建立在自然法理论之上、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特殊海事法律制度。本文在研究国内外海上人命救助法律理论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从海上人命救助的范畴和法律属性入手,对海上人命救助的公法和私法领域中涉及的理论争议、重点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系统阐述了国家主管机关在海上人命救助中对包括专业救助力量、涉海执法部门和军事力量、社会救助力量、船长船员在内的各类救助人以及被救助人进行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救助人、被救助人在救助中作为平等主体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了海上人命救助人违反救助义务可能产生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研究了国际海上人命救助中救助国与沿海国在指挥救助时可能产生的协调权竞合和冲突等热点问题,为海上人命救助公法和私法立体多元化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相关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和价值判断。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对海上人命救助的范畴和基本理论进行了分析研究。通过对比国内外学者对海上人命救助的认识,从其法律概念和技术概念“一身二任”的特点入手,对其意涵进行了界定,阐释了海上人命救助的范畴及其法定性、公益性、无偿性和优先性等特征,对学界关于海上人命救助性质的认识进行评析,提出了海上人命救助公法性和私法性的双重属性,论证了海上人命救助建立的自然法理论基础。第二章对海上人命救助主体制度进行了研究,分析探讨了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主管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边界,系统地研究了由政府专业救助力量、涉海执法部门和军事力量、社会救助力量、船长船员等构成的我国救助人谱系,对在海上人命救助中作用日益彰显的志愿者等社会救助力量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三章研究了海上人命救助的公法规制问题。本章运用公共行政理论,对各沿海国在海上人命救助的政府部门间协调模式以及政府部门与其他组织间协调模式进行了剖析,研究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背景下缔约国、沿海国、人道主义救援国等相关国家的权利及其产生的竞合和冲突等问题,并对此提出调和应对解决方案。对政府主管机关、专业救助人、船长船员等不履行法定救助义务所应承担的公法上的责任进行了研究。第四章研究了海上人命救助民事权益保障制度。本章在分析了作为平等主体的救助人和被救助人在海上人命救助中民事权益权源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救助人的海上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了海上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的构成及法律性质,通过分析学界关于海上人命救助酬金的争议特别是从“否定说”向“相对肯定说”的转变过程,研究酬金的评估、核定标准,同时提出通过建立保险、基金机制和政府拨款等建立海上人命救助费用补偿机制的建议。重点阐述了救助人对被救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基础、归责原则和赔偿数额确定等问题。第五章提出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立法的建议。本章在对我国现行海上人命救助立法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提出采取体系化立法模式、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互为补充、纳入及转化国际公约等方式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立法的基本思路,以及完善国家海上人命救助行政管理体制、完善救助人法律地位及酬金请求权、合理确定救助人救助酬金数额、建立人命救助费用补偿机制、规范救助人的法律责任等完善立法的具体路径,并就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国际合作制度问题提出了建议。
邵帅[5](2019)在《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文中指出船员行业的健康发展对国家利益至关重要,是当前国家正实施海洋强国、航运强国等战略中的重要保证。近年来船员权益保障问题也逐渐受到理论界关注,但由于船员权益涉及跨多个法律部门,环节多,情况特殊复杂,现有研究多集中于劳动法项下或涉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所列之权益,并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理论和认知体系,碎片化的研究对改善船员权益现状作用有限。当前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社会治理正处于转型期,与硬法具有的“国家强制力保障”特征不同,软法着眼于社会实效,与法社会学对法的认识一脉相承。由于与当前社会发展理念内涵高度契合,其兴起在当今中国倡导法律多元主义背景下有一定必然性。软法理论具有较大拓展性,将软法与船员权益保障相结合,推动船员行业的良性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时代意义。文章在船员权益保障领域,结合公权力的运行,通过层层推导辩证地将国内软法和国际软法在多维度展开论述和剖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索建立完善船员权益保障综合制度框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方案。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包括6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首先对于涉及到的船员、权益等概念根据本文研究需要界定了范围。之后通过综合各方数据统计分析得出当前实际仍从事船员职业的人数已经处在下降拐点,群体质量也不容乐观,船员群体已经开始衰落,对其权益保障具有紧迫性。实践中硬法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存在不足,对船员权益保障不力也导致了船员社会评价不断降低,同时也加剧了船员衰落趋势。而软法理论为解决船员权益保障问题提供了新思路。第2章主要对文章涉及的理论进行全面系统论述,包括软法、弱势群体和公权力等法理。软法与法社会学一脉相承,是船员社会治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对船员权益的保障离不开公权力,克服公权力异化缺陷需要对权力进行制衡,国家公权力由于具有先天优势而成为制衡的主要对象,解决途径除了对国家公权力分权形成内部制约,以及培养其他公权力形成一定程度外部制衡外,通过软法模式改善公权力的运行也是一种有效途径。合法性分析方面,本章从人权理论延伸到其下位的弱势群体理论,通过比对和价值梳理,最终得出中国船员的弱势群体属性定位,对其权益予以特殊保障具备法律正当性和必要性。第3章进一步对软法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的优势进行对比分析,论证了软法不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硬法保障不足,其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通过对法概念的重构使当前尚运行于法律之外的部分公权力纳入法范畴并受其规制成为可能,对船员领域的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随后,通过对船员权益保障较好的典型国家的作法和制度进行分析归纳,这些国家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不但采取积极的硬法保障手段,而且更重视政策、行政协议、指导手册等软法手段的保障,取得显着成效。第4章将视野投放于国际法,国际法语境下软法构成也颇为丰富,包括不具有强制性义务内容的国际条约,非政府组织参与制定的跨国协议,以及国际公约中的软法条款。在海事领域,国际海事公约中的软法部分对缔约国履行条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国际海事组织强制审核制度及港口国监督制度的实施,国际海事公约约束力呈加强趋势,而且由于这些公约普遍规定了不给予非成员国更优惠待遇条款,海事公约中的公权力效力已不限于成员国范围,其中软法作用也愈加突显。履行国际海事公约对船员权益保障具有重要影响,本章系统论述了国际软法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三大主要涉船员海事公约中的具体表现和发展脉络。最后对港口国备忘录这种特殊的国际软法形式进行了专门研究,以期通过借鉴国际法中的成功经验提高我国履行国际海事公约、保障船员权益的水平。第5章从国家和社会的国内软法角度对涉及船员权益保障领域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涉及的具体领域问题包括:由于部门职责划分缺位交叉造成的公权力本身对船员权益损害;船员社会组织的孱弱导致船员自治程度低下并在法律和政策制定中缺少话语权;船员市场的有序和自律需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通过对相关领域问题中所涉及的软法有针对性地分析研究,突显了软法在解决船员权益问题中的价值。在所涉及的问题中,一些是源于公权力自身缺陷导致的对船员权益的损害,另外则涉及公权力对由其他原因造成船员权益损害时的保障不力。同时分析了我国在履行公约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和不足。第6章一方面主张应加强软法的应用和理论研究,提出以软法和硬法为表、公权力为里的社会治理理论架构。强调通过与硬法的协调配合,逐步建构起符合我国船员权益保障需要的国际、国家及社会软法体系;另一方面从实现路径方面,结合前文提及的船员权益保障相关问题,提出各公权力主体通过分工协作不断推进船员权益保障,开创船员领域软法与硬法共治的新局面。同时在一些具体领域如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完善标准体系、加强与国际船员工会组织合作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盖晓慧[6](2018)在《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研究 ——以油污损害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在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凸显,可持续发展理念不断推广的今天,以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已成为过去式。但现实中,不计后果地利用环境资源、忽视环境污染问题的现象层出不穷,不可预料的事故性环境污染也常有发生,可持续性的发展之路并非一帆风顺。环境侵权责任是预防和补救环境风险的重要救济手段。作为侵权领域的新兴课题,环境侵权与传统侵权有所不同,厘清环境侵权的相关概念和理论争议是构建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重要前提。完善的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不但保护了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长远看,更有利于个体及公众为维护自身环境权,积极参与到对环境问题的监督、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追诉中,从而形成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本文的研究主题是以油污损害为中心的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环境侵权所探讨的是一种环境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范畴,将具有公益性的环境问题纳入私法的范围是实践所需,其根源于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不足导致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的状况。海洋环境侵权是抽象化的理论概念,因此,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是一种理论的构建。理论的构建往往需要从实践中考察,油污损害正是实践中海洋环境侵权的典型。本文通过国际公约体系与典型区域性制度对世界现行海洋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考察成熟救济制度的历史沿革、逻辑框架、规则内容,以及有效性和缺陷。通过对两种体系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和社会化救济机制的比较分析,指出国际公约体系的局限性及成因,解析美国建立的区域性制度的有效性与优势所在。微观层面,针对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客体环境权的救济机制单独分析,以完整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内容。通过区分私益海洋环境权和公益海洋环境权,有的放矢地探析各自救济机制面临的问题和解决方案。最终,针对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不足,在比较和借鉴中,探寻适合中国的救济模式。通过对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重构寻求建立区域性(中国)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可能性。全文共分八章,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导论”。本章首先回顾了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对环境侵权理论的分歧,指出环境侵权理论是研究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首要问题。同时,阐述了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其次,对与研究主题相关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了海洋环境侵权责任实质是一种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范畴;确立了海洋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全球布局观,指明以国际公约体系和区域性典型救济制度美国《油污法》(OPA)体系为主要考察方向。再次,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指出现有研究成果缺乏实践性、对宏观制度研究不足、研究不全面等问题。最后,海洋环境侵权救济根源于实践需求,本文从实践问题分析到理论制度构建,选定了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价值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为主要研究方法。第2章“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理论解析与制度概况”。本章从海洋环境侵权的概念、特征、与传统侵权的差异等方面明确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解析其难以被传统侵权责任制度全面涵盖的原因,明确海洋环境侵权的多元化救济路径。通过海洋环境侵权类型化分析,针对传统分类的不足,采用新的角度和标准对海洋环境侵权类型化,并根据分析结论解答了本文以油污损害为中心的原因,明确了对环境权救济机制单独分类探讨的必要性。以全球为视角,探寻以油污损害为中心的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成熟制度,将CLC-IOPC体系与美国OPA区域性体系作为制度分析目标。第3章“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本章主要分析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重点从归责原则、责任限制、可赔偿损失等几方面进行研究。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是国际公约体系与美国OPA区域性体系的第一层赔偿机制。通过对两个体系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两个体系的制度差异及CLC-IOPC体系在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设置上的局限性。第4章“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机制”。本章主要分析海洋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机制。CLC-IOPC体系与美国OPA区域性体系的第二层赔偿机制均属于社会化救济,主要以基金为救济方式。本章主要考察了CLC-IOPC体系中IOPC基金与美国1990 OPA配套油污责任信托基金(OSLTF)的运作机制,并对二者从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基金制度两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第5章“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国际救济机制缺失原因分析及发展建议”。由于CLC-IOPC体系在适用上的局限性,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国际救济机制呈现空白。本章首先通过对CLC-IOPC体系与美国OPA区域性体系适用范围差异分析,指出CLC-IOPC体系在船舶适用上的局限性。其次,以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故为例进行实证研究,考察区域性体系在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案例中的应用。最后,通过对国际公约在海上石油开发油污损害缺失的根源分析,并考察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救济区域性国际公约的有益尝试,提出国际公约体系发展完善的建议。第6章“海洋环境权的救济机制”。环境权作为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客体,理应被纳入救济体系中。本章主要以环境权为对象,探寻环境权的救济路径。海洋环境权通常与环境损害密切相关。通过对环境损害的分析,实现海洋环境权的类型化,将海洋环境权分为私益海洋环境权和公益海洋环境权。通过对海洋环境权的具体化分析,明确指出海洋环境权在实践中表现形式的不同,根据不同类型的表现形式和现实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救济路径选择。私益环境权救济的路径在于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而公益环境权的救济在于解决索赔主体的理论困惑,并以环境公益诉讼为实现救济的主要方式。第7章“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重构”。本章以中国为研究对象,对其海洋环境侵权的救济制度进行重构。首先,从近年来海洋环境侵权状况以及中国康菲溢油事故透视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存在的问题。其次,将国际公约体系和美国OPA体系作为重构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模式方向。通过对中国加入海洋环境污染相关的国际公约情况的考察,以及对中国未加入《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原因的分析,提出两种制度模式完善的路径。模式一以加入《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为前提,高度参与国际公约体系;模式二借鉴美国OPA体系,建立区域性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体系。最后,通过构建海洋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机制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中国海洋环境侵权的救济制度。第8章“结论”。本章对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结论性论述,并结合现实,对海洋环境侵权的救济问题提出理想性的展望。
陈军武[7](2017)在《国际法视角下的海盗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对资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加之陆地资源的逐渐枯竭,各国对海洋资源的需求急剧增加。科技发展为人类开发与利用海洋提供了条件。在此背景下,海洋在世界各国,无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的发展战略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21世纪的海洋并不平静。海盗、海上武装抢劫、海上恐怖活动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等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因素交织在一起,严重威胁着海洋秩序与海洋安全。海盗一直伴随着人类征服海洋的过程。尽管在某些历史阶段,海盗一度沉寂,但一直没有消亡,有时还呈现加剧的态势。20世纪80年代冷战结束,世界经济复苏,全球商业运输明显上升,国际航运业蓬勃发展,再加之一些沿海国家或者地区陷于内战和分裂,政局混乱,政府的海上安全力量薄弱,国民生活困苦,这些因素都为海盗活动的再度兴起提供了土壤。海盗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人类社会早期,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国家和国际社会对海盗行为的规制与人类利用海洋水平的提高、人类对海洋认识的加深以及海洋研究理论的发展密切相关。16世纪以后,随着新兴资本主义国家的兴起,为打破中世纪以来传统海洋大国的海上垄断地位,“公海自由”理论诞生。海盗活动直接对“公海自由”理论中的航行自由构成威胁,因此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对海盗的态度也从原来的容忍、默认、小规模打击,转为通过立法予以禁止并坚决予以打击,逐渐形成了“海盗为人类公敌,各国对海盗行为均有普遍管辖权”的国际习惯。20世纪以后,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制定、编纂规制海盗行为的成文法,其中哈佛大学法学院主持开展的海盗问题研究成果——《哈佛海盗行为研究草案》最为全面。草案中关于海盗行为要素的许多规定,成为日后相关国际条约内容的蓝本。目前,国际社会在制止与惩治海盗过程中普遍适用的国际条约是1958年的《公海公约》(HSC,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和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HSC 和 UNCLOS在惩治海盗方面最突出的贡献是以国际成文法形式,定义了国际法意义上的海盗行为及对海盗行为的普遍管辖权。一些国家的国内刑事法律也有关于海盗罪的规定,这些规定有的与HSC和UNCLOS规定相同,有的关于海盗行为的规定,其外延要比HSC和UNCLOS更广泛。尽管UNCLOS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但21世纪初以来,索马里和亚丁湾周边水域、南中国海水域海盗的猖獗活动,使国际社会对UNCLOS规定的海盗行为认定标准产生质疑,焦点是UNCLOS将海盗行为限定在出于“私人目的”和“发生在公海或者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地点”,从而将出于政治目的而实施或者在国家主权管辖水域实施的海上非法暴力行为排除在国际法意义上的海盗行为之外。UNCLOS将海盗行为限定在出于“私人目的”的原因在于使UNCLOS能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因为国家基于政治立场和意识形态的差异,对“政治目的”有着不同理解,强调海盗行为的政治目的必然引起对“行为动机”是否正义的探讨,而国际社会在这一问题上几乎不可能取得较为一致的看法。UNCLOS第101条关于海盗行为的规定,明确要求海盗行为的实施地点是公海或者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之外,这样规定能较好地解决海上非法暴力行为的普遍管辖权与主权国家的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船旗国管辖权的冲突。另一方面,将海盗行为的动机限定于出于私人目的,且将海盗行为的实施地点限定于公海或者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之外,并不等同于否认除UNCLOS规定的海盗行为之外的其他水域非法暴力行为的违法性。事实上,大多数国家的刑事法律都对发生在不同水域的非法暴力行为设定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从打击海上非法暴力行为,维护海洋秩序与安全角度出发,UNCLOS关于海盗行为的规定存在一定瑕疵。因此,一些国际组织通过修改相关国际条约,如国际海事组织(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通过《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2005年议定书,一些国家通过制定区域性国际条约,如东南亚十几个国家签署的《打击海盗及武装抢劫船只的地区合作协定》(ReCAAP,Regional Cooperation Agreement on Combating Piracy and Armed Robbery against Ships in Asia),扩大 了海上非法暴力行为的范围。加强海上执法,强化监管措施,完善危机应对机制是目前国际社会惩治海盗所采取的主要措施。除UNCLOS规定的各国军舰、军用飞机或者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的其他船舶或者飞机在公海上对涉嫌海盗行为的船舶或者飞机可行使紧追权和登临权外,为解决索马里和亚丁湾周边水域海盗猖厥问题,2008年以来,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授权,通过了一系列治理索马里水域海盗问题的决议,其中授权各成员国和区域组织可以应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索马里联邦政府)邀请或经其同意,进入索马里领土,按照国际法规则,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打击海盗是一个新举措。但联合国安理会同时强调这些决议的内容并不形成国际习惯法。此外,IMO和国际海事局(IMB,International Maritime Bureau)等专业性国际组织、国际航运界及美国等国家,结合海上反恐工作,推行管理对象风险分级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同时,通过完善港口和船舶管理制度,加强监管的透明度,强化资料搜集、分析与发布,促进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应用,改善船舶技术装备,加强船员培训及完善危机应对等措施,推行全方位的海盗防范措施。一些船舶公司甚至开始为商船配备武器和武装安保人员,①以便在受到海盗袭击时行使自卫权。虽然IMO和美国海岸警卫队(USCG,United States Coast Guard)制定了关于“船舶安保”的计划或者指南,但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应国际条约或者国内法对船舶公司自行配备武装安保人员及武器的使用条件、程序、强度等进行规范,因此商船武装安保人员使用武器进行自卫可能带来诸多法律问题,商船配备武装安保人员还未成为目前国际航运界的普遍做法。海盗审判是目前制约海盗惩治、影响打击海盗效果的最主要因素。尽管国际习惯法与国际成文法均明确各国对国际法意义上的海盗行为享有普遍管辖权,国际社会对此也没有异议。但由于海盗活动猖獗地区的沿岸国多基于政局动荡、司法能力较弱等原因,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行使管辖权;而拿获海盗的其他国家,考虑到审判成本巨大、判决执行存在实际困难等原因,不愿意或者无法有效行使管辖权,导致大部分被拿获的海盗在被解除武装后被放行,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严重影响了海盗打击效果。虽然有国际法院(ICJ,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国际刑事法院(ICC,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等国际司法机构以及特设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和国内混合型法庭等国际司法实践存在,但绝大部分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范围、当事方或者运作模式并不适合审理海盗案件。如果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将海盗罪纳入ICC的管辖范围,不但程序复杂,还将耗费较长时间,不能解决目前海盗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管辖权消极冲突的问题。因此,国际社会应当重点在审判及判决执行方面加强合作,帮助海盗活动猖獗地区的沿岸国切实提高司法能力,在沿岸国国内司法体系中审判海盗是解决海盗案件中存在的“抓而不审”的最理想也是最便宜的模式。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对我国具有巨大的政治、经济与军事利益。亚丁湾和索马里周边水域及南中国海水域的海盗活动,对我国海上航运构成巨大威胁,进而威胁到我国能源安全及对外贸易。因此,我国一方面应当加强同东南亚国家及国际社会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打击海盗活动。另一方面,要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增设海盗罪;根据我国海洋执法活动需求,改革我国海上执法机构,加强海上执法力量建设,多策并举打击海盗,维护我国海上安全与海洋利益。
任宪龙[8](2016)在《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盗行为作为一种非传统安全威胁严重干扰了海上航行自由。面对肆虐的海盗行为,公权力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如在海盗行为多发海域,海军巡逻和护航来打击和压制海盗行为。但这些措施很难为每艘过往高危海域的商船提供有效保护,为此,在公力救济不足的情形下,船东开始寻求在商船上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以图自救。逐渐地,这种属于船东行使自力救济范畴的防御海盗行为的措施成了航运业界的普遍做法。虽然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防御海盗行为是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措施,但随之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从公法和私法两个维度来讨论分析这些问题,以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行之道。除结论外,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绪论部分,导入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并重点对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所涉法律问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归纳分析。第二章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现状部分,首先对私营海上保安公司和私营武装保安人员在本文中的含义做了界定,进而分析了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的现状。重点解析了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的原因,认为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与公力救济措施相比存在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在围绕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产生的争议上,通过对不同争议问题的赞成与反对观点的考察,认为商船上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即使存在部分问题也不影响船东采取这种自救措施,问题的关键不是允许或禁止此种措施,而是如何使这种措施良性运转。最后,在国际层面上,考察了相关国际组织对待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的态度和采取的相应措施;在国家层面上,则以地域划分和船旗国与沿岸国的划分方式,分类考察了国家对待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的态度及采取的相应措施。第三章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产生的公法问题部分,共讨论了七个方面的问题。在商船载运武器问题上,以船旗国和沿岸国对商船载运私营海上武装保安所使用武器的法律规制做比较,分析认为尚不存在调整该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目前主要是在国内法层面上进行规制,而国内法层面上法律规定差异过大,影响了载私营海上武装保安和武器的商船的航行和私营海上保安公司的正常营业。在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商船的指挥权问题上,船长基于《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海商法对船上人员享有的最高权威与私营海上保安小队队长对保安小队的指挥权和使用武力之间存在紧张关系,认为可通过事前经船长批准私营保安小队的操作程序或在保安服务合同中设专条来化解该问题。对商船上的私营海上武装保安使用武力问题上,认为自卫可以成为私营海上武装保安使用武力的合法基础,但通过对有代表性的船旗国发布的武力使用指南规定的比较分析发现,指导私营海上武装保安使用武力的标准缺乏明确性。对于私营海上武装保安武力使用规则上比较分析了国家发布的有约束力和航运业协会与海上保安行业协会发布的无约束力的指导私营海上武装保安使用武力的规则,分析了适用于私营海上武装保安武力使用规则的必备构成要素,从而为设计私营海上武装保安的武力使用规则奠定基础。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的商船的无害通过问题上,分析了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的商船通过沿岸国的领海是否构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非无害通过行为和沿岸国可否立法限制或禁止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的商船通过其领海,经分析认为,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对于上述两项问题不能得出确定性的答案。实际上,在顾及沿岸国主权利益上和维护海上航行自由之间存在难于协调的矛盾。商船上船长与私营海上武装保安救助海盗问题上,经分析认为船长对失去抵抗能力处于海上困境中的海盗负有救助义务,不履行该义务船长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船上的私营海上武装保安在某些国家的法律制度中,不救助处于困境中的海盗也会构成“见危不救”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扣押海盗船和拘留海盗问题,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盗船只能由军舰和被授权的政府船舶才能实施扣押,船长和船上的私营海上武装保安在国际法下都不享有扣押海盗船的权力。船长可以基于其享有的“警察权”职能拘留海盗,而船上的私营海上武装保安则可基于两大法系国家都承认的公民逮捕权逮捕海盗。对于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引发的国际人权与人道法适用问题,认为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对抗海盗行为不符合国际人道法的适用条件,而作为国际强行法性质的国际人权法则应当适用于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对抗海盗的情形中。第四章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产生的私法问题部分,首先分析了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引发的民事责任,在商船上的私营海上武装保安不合法的使用武力导致第三者损害的责任上,认为存在取证困难,船东会因替代责任理论或监管过失理论导致承担私营海上武装保安不合法的使用武力招致的第三者侵权责任。关于履行保安服务合同产生的责任在船东和私营海上保安公司之间的划分上,认为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海上保安服务标准合同格式中采用的“各负己责”原则存在排除或限制责任,构成不公平条款之嫌,尚待法院或仲裁庭进一步检验。其次,对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对租约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认为船东如不告知承租人和货主船上使用了私营海上武装保安,会导致船东违反在租船合同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担的义务。最后,分析了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对海上保险的影响,认为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对海上保险造成何种影响,需要具体分析保险条款来确定。私营海上武装保安违法行为,在英国法的背景下,具体会导致船东(被保险人)违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下承担的默示合法性保证义务,从而导致保单无效或不可执行。第五章中国籍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的法律障碍与对策部分,首先分析了私营海上保安公司在中国籍商船上提供海上保安服务的合法性和武器管制方面法律障碍,认为以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在中国籍商船上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不合法,在中国籍商船上载运私营海上武装保安使用的武器会违反我国的枪支管控法律。进而为船东在中国籍商船上能够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护卫船舶提出对策,并提出修改现行相关法律的建议。在结论部分,整合了本文中提出的可行性建议。
王斌传[9](2016)在《冷战后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的国际介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马六甲海峡地缘特征独特,自古便是世界重要海上通道。前殖民时期,海峡沿岸的室利佛逝、满者伯夷和满刺加三个王国的兴盛在很大程度上与海峡有密切关系。殖民时期,葡萄牙、荷兰、英国和日本等殖民帝国为海峡控制权进行了血腥争夺。后殖民时期,海峡虽已回归沿岸三国,但域外大国对海峡控制权的觊觎与明争暗斗却未曾停止过。冷战后,马六甲海峡的海上安全面临着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的双重安全威胁。海峡利益攸关方不忍自身利益受到威胁而积极介入海峡海上安全。海峡攸关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三个沿岸国的领土与主权安全,对这三个沿岸国家的经贸安全与发展影响重大。海峡对它们的战略价值同中存异。海峡对它们差异性的战略价值使它们对海峡海上安全威胁的认知呈现差异,采取了差异化的单边应对措施。海峡对这三个国家的趋同化战略价值的扩大以及国际压力促使它们积极开展了双边、三边甚至多边合作以应对海峡海上安全挑战。海峡对美国、日本、印度和中国等域外大国也具有重大的经贸、政治和军事战略价值。海峡对它们的战略价值不尽相同。这决定了它们介入海峡海上安全的方式也有所不同。美国和印度比较侧重于加强与海峡沿岸国家的军事合作的方式介入海峡海上安全。日本更侧重于推动建立多边国际合作机制和向海峡沿岸国家提供援助这两种方式介入海峡安全。中国介入海峡安全起步晚,但近些年的积极努力赢得了海峡沿岸国家和国际海事组织的赞誉。为应对海峡海上安全,破解“马六甲困局”,中国应更积极参与海峡海上安全合作。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对地区乃至世界经贸发展有重大影响。一些国际或区域性组织如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局和东南亚国家联盟也积极介入海峡海上安全,为提升海峡海上安全做出了不少贡献。东盟地区论坛、亚洲地区打击海盗及武装抢劫船舶合作协定和马六甲海峡合作机制等国际机制也在协调海峡利益攸关方在海上安全合作上发挥了积极作用。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需要国际介入,在国际介入的过程中各方虽有冲突,但是合作是主流。海峡沿岸国家、海峡域外国家、不同国际性或地区性组织与机制的国际介入在侧重点上存在异同。国际介入有助于海峡海上安全面临的非传统安全挑战的化解或管控,而无益于甚至有害于传统安全挑战的化解与管控。
许民强[10](2015)在《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海事安全不仅构成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成为全球公共安全治理的重点领域之一。近百年来,国际社会经过不懈努力和追求,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国际海事安全法律规范体系,形成了以SOLAS公约、MARPOL公约、STCW公约等为“龙头”的并行的分公约体系和极地国际海事规则,各国也基于船旗国、沿岸国、港口国的管辖权制订和实施了保障本国海事安全的法律制度。但现实情况表明,减少或消除海事安全面临的风险仍是一项长期的迫切任务。频繁发生的海事安全事件或事故,固然有其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但与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不严格遵守或执行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紧密相关。故此,文章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在界定“海事”、“海事安全”、“国际海事安全”等概念基础上,梳理与海事安全相关的国际习惯(法)、国际条约和发达国家(联盟)国内法,探讨海事安全国际习惯(法)的现代意蕴、国际海事安全条约体系的构成内容以及发达国家(联盟)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关注重点。第二部分分析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将其归结为五个方面,即创制主体“三轨并存”、法律适用存在冲突、过于倚重“高标准一低事故”技术性逻辑、专门性国际海事规则仍存不足和监管者缺少被监管机制,并提出如下完善建议:规制对象应集中在对船舶及其航行的管控能力、规制内容应着眼于“人的因素”、注重国际海事安全法律规范的彼此衔接和推进各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统一。第三部分将研究视角回归我国,总结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现状与不足,分析我国海事安全面临的风险及我国对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时代诉求,提出完善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建议,即借鉴国际社会的相关做法、明确海事安全命规则的制定主体、合并与整合海事安全规章、完善海事安全法律制度快速修改机制和填补现行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迫切性缺口。
二、亚洲船东论坛讨论航行安全等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亚洲船东论坛讨论航行安全等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邮轮及邮轮产业 |
第一节 邮轮的定义与历史沿革 |
一、产业视角下的邮轮与邮轮旅游的定义 |
二、邮轮定义的历史沿革考证——“邮轮”与“游轮”之争 |
三、邮轮旅游产业本土化的进程与特点 |
第二节 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与文化特点 |
一、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 |
二、邮轮产业的文化特点 |
第三节 邮轮船票销售模式及其成因与结果 |
一、邮轮船票直销模式 |
二、包切舱模式 |
三、包切舱模式在我国兴起与异化的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法律框架下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与内容 |
一、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 |
二、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
第二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特点 |
一、以海事法和旅游法为主线的部门法交叉管辖 |
二、国际性与本土性并存 |
三、受产业结构影响的价值平衡选择 |
第三节 邮轮旅游法律规范的部门法定位 |
一、研究部门法定位的意义和路径 |
二、世界主要国家邮轮旅游法律定位 |
三、我国对邮轮旅游法律规范应采取的部门法定位 |
第四节 涉外邮轮旅游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传统冲突规范对涉外邮轮旅游侵权的不适应性 |
二、适用母港所在地法律重构涉外邮轮侵权准据法的必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邮轮船票销售主体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旅客的法律关系 |
一、域外法下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 |
二、我国法律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学理争议 |
三、在我国法下重新认识包价旅游合同性质 |
第二节 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合法性与旅行社应然法律地位的探析 |
一、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合法性基础 |
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不同发展阶段和法律关系 |
三、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对旅游服务合同下旅行社地位的重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公司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表现 |
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在大陆法下的性质探析 |
三、美国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四、海商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第二节 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定义与表现 |
二、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
三、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合同责任承担 |
四、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承担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海商法视角下邮轮公司承运人身份的确定 |
一、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定义和外在表现 |
二、邮轮运输服务在我国承运人制度下的定位 |
三、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承运人地位选择 |
第二节 以《海商法》为主线的承运人法定责任体系 |
一、海上旅客运输法的排他性管辖效力 |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三、承运人的归责原则 |
四、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与强制保险 |
第三节 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重构 |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和立法现状 |
二、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特点 |
三、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框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物流影响因素及中国的应对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际物流与经济全球化的密切联系 |
1.1.2 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物流格局的改变 |
1.1.3 新兴经济体崛起对国际物流秩序的重塑 |
1.1.4 “一带一路”倡议对国际物流变革的推动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方法与逻辑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逻辑框架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管理科学理论与方法 |
2.1.2 系统理论和分析方法 |
2.1.3 博弈理论及其应用 |
2.1.4 其他相关学科与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经济全球化相关研究 |
2.2.2 国际物流的相关研究 |
2.3 既有文献对本文的贡献 |
2.4 本章小结 |
3 经济全球化中国际物流影响因素分析的理论框架 |
3.1 基本概念 |
3.1.1 经济全球化的基本概念 |
3.1.2 国际物流的基本概念 |
3.2 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物流影响因素分析维度 |
3.2.1 国际物流与经济全球化的相互作用关系 |
3.2.2 经济全球化影响国际物流的主要维度 |
3.3 经济全球化中国际物流影响因素的四维分析框架 |
3.3.1 治理结构维度的影响 |
3.3.2 空间格局维度的影响 |
3.3.3 科学技术维度的影响 |
3.3.4 规则体系维度的影响 |
3.3.5 四个维度的交叉影响 |
3.4 本章小结 |
4 第一阶段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物流影响因素分析 |
4.1 第一阶段经济全球化影响国际物流的四个维度分析 |
4.1.1 治理结构——西方列强对殖民地的瓜分与掠夺 |
4.1.2 空间格局——殖民经济与第一次国际产业转移 |
4.1.3 科学技术——工业革命大幅提升西方生产力与军事力量 |
4.1.4 规则体系——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 |
4.2 第一阶段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物流四个维度分析 |
4.2.1 治理结构——依靠军事强权和经济霸权争夺海上战略通道 |
4.2.2 空间格局——地中海贸易区扩张与两洋港口的兴衰 |
4.2.3 科学技术——天文、地理、航海、造船等技术的发展 |
4.2.4 规则体系——西方海权论思想与物流现代市场运行模式初现 |
4.3 本章小结 |
5 第二阶段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物流影响因素分析 |
5.1 第二阶段经济全球化影响国际物流的四个维度分析 |
5.1.1 治理结构——大国主导下的多边合作 |
5.1.2 空间格局——欧洲、北美、东亚三大生产网络的形成 |
5.1.3 科学技术——第三次科技革命推动垂直专业化产业分工 |
5.1.4 规则体系——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系 |
5.2 第二阶段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物流四个维度分析 |
5.2.1 治理结构——国际资本深度参与国际通道、枢纽之间的竞争 |
5.2.2 空间格局——亚太物流市场扩张与国际航运中心崛起 |
5.2.3 科学技术——集装箱运输建立全新的国际物流运行体系 |
5.2.4 规则体系——统一的国际海运规则不断发展完善 |
5.3 本章小结 |
6 第三阶段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物流影响因素分析 |
6.1 第三阶段经济全球化影响国际物流的四个维度分析 |
6.1.1 治理结构——崛起的新兴经济体推动全球化共商共建共享 |
6.1.2 空间格局——区域经济一体化与三大生产网络独立性提高 |
6.1.3 科学技术——工业4.0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 |
6.1.4 规则体系——新型经贸规则正在构建之中 |
6.2 第三阶段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物流四个维度分析 |
6.2.1 治理结构——国际物流面临资源重新配置与市场重构 |
6.2.2 空间格局——国际物流需求在部分区域内较快增长 |
6.2.3 科学技术——现代科技推动国际物流多元化与创新发展 |
6.2.4 规则体系——适应区域物流发展的国际规则亟待建立完善 |
6.3 本章小结 |
7 “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物流影响因素分析及应对策略 |
7.1 “一带一路”倡议影响国际物流的四个维度分析 |
7.1.1 治理结构——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
7.1.2 空间格局——中国为主体的东亚生产网络沿“一带一路”扩散 |
7.1.3 科学技术——5G与新技术相互赋能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
7.1.4 规则体系——依托自身优势引领区域经贸规则建立 |
7.2 “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物流四个维度分析 |
7.2.1 治理结构——市场为主体、综合实力为支撑推进物流体系建设 |
7.2.2 空间格局——构建海陆双向物流大通道 |
7.2.3 科学技术——智慧物流与跨境电商市场广阔 |
7.2.4 规则体系——推动陆路物流规则统一与完善 |
7.3 中国依托“一带一路”倡议推进国际物流发展的应对策略 |
7.3.1 国际物流影响因素分析对“一带一路”的启示 |
7.3.2 “一带一路”物流发展寻求陆向突破策略 |
7.4 本章小结 |
8 依托中欧班列实现国际物流陆向突破的策略 |
8.1 中欧班列在“一带一路”国际物流体系中的作用 |
8.1.1 中欧班列发展情况 |
8.1.2 中欧班列在“一带一路”陆路物流中的骨干作用 |
8.1.3 中欧班列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的载体作用 |
8.2 中欧班列发展影响因素分析 |
8.2.1 中欧班列发展影响因素指标体系 |
8.2.2 中欧班列发展主要影响因素识别 |
8.2.3 中欧班列发展影响因素分类分析 |
8.2.4 中欧班列发展影响因素分析结论 |
8.3 中欧班列与海运物流的协调发展 |
8.3.1 中欧班列与海运物流的协作互补 |
8.3.2 中欧班列与海运物流的竞争博弈 |
8.4 中欧班列与跨境电商的融合创新 |
8.5 中欧班列国际规则的统一与完善 |
8.6 本章小结 |
9 中国在全球化新变革中的国际物流发展对策建议 |
9.1 中欧班列发展的对策建议 |
9.2 “一带一路”国际物流发展的对策建议 |
9.3 经济全球化新阶段国际物流发展的对策建议 |
9.4 本章小结 |
10 结论与展望 |
10.1 完成的主要工作与结论 |
10.1.1 完成的主要工作 |
10.1.2 主要结论 |
10.2 本文贡献与创新之处 |
10.3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中欧班列到发欧洲国家的主要线路情况 |
附录 B 中欧班列影响因素调查问卷 |
附录 C 中欧班列问卷调查受访专家情况 |
附录 D 班列企业与班轮公司运价及政府最优补贴决策求解过程 |
附录 E 正文中专有名词简称、译文及缩写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计算机辅助汉译“保安新闻”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翻译任务描述 |
1.1 翻译任务来源 |
1.2 翻译任务介绍 |
1.3 主要研究内容 |
1.3.1 Tmxmall的优势 |
1.3.2 记忆库与术语库 |
1.3.3 短语的匹配率 |
2 翻译过程 |
2.1 译前准备 |
2.2 翻译过程描述 |
2.3 译后事项 |
3 案例分析 |
3.1 文本简介 |
3.2 理论依据 |
3.3 机助效果及实例分析 |
3.3.1 短语的机助翻译效果 |
3.3.2 短语的译后编辑 |
实践总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原文与译文 |
附录B 缩略语对照表 |
附录C 术语表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4)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海上人命救助的范畴和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海上人命救助的界定 |
一、海上人命救助解析 |
二、海上人命救助的内涵及外延 |
三、海上人命救助的特征 |
四、相近概念比较 |
第二节 海上人命救助的性质 |
一、海上人命救助性质的不同认识及评析 |
二、海上人命救助的性质分析 |
第三节 海上人命救助制度的自然法分析 |
一、自然法理论对生命权平等保护的探讨 |
二、自然法理论影响下海上人命救助义务的确立 |
第四节 海上人命救助国际立法 |
一、国际公约及其发展 |
二、海上人命救助国际立法发展趋势带来研究的新视角 |
第二章 海上人命救助主体制度 |
第一节 我国海上人命救助主管机关与救助人 |
一、我国海上人命救助主管机关 |
二、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救助人谱系 |
第二节 海上人命救助的专业救助人 |
一、专业救助人的界定 |
二、专业救助人的法律资格 |
三、专业救助人的法律地位 |
第三节 海上人命救助的社会救助力量 |
一、互益性社会组织 |
二、海上人命救助志愿者 |
第三章 海上人命救助的公法规制 |
第一节 海上人命救助行政管理体制 |
一、海上人命救助协调组织模式 |
二、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行政管理模式 |
三、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海上人命救助国际协调制度 |
一、救助国协调权的权源 |
二、救助国协调权的竞合 |
三、救助国协调权竞合下的冲突 |
四、救助国协调权冲突的调和与应对 |
第三节 海上人命救助人的刑事责任 |
一、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 |
二、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 |
第四节 海上人命救助人的行政责任 |
一、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
第四章 海上人命救助民事权益保障制度 |
第一节 海上人命救助民事权益法律保障的基础 |
一、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基本的权利义务 |
二、救助人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 |
三、救助人权利义务不对称性的平衡 |
第二节 海上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 |
一、关于海上人命救助酬金的争议 |
二、海上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的构成及法律性质 |
三、海上人命救助酬金的评估及核定 |
四、海上人命救助费用补偿机制 |
第三节 海上人命救助人民事责任和损害赔偿 |
一、救助人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 |
二、救助人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救助人民事法律责任的免除 |
四、海上人命救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
第五章 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立法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现有海上人命救助的立法分析 |
一、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 |
二、对现有立法规定的分析 |
三、现有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的基本思路 |
一、采取体系化立法模式 |
二、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 |
三、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互为补充 |
四、纳入及转化国际公约的规定 |
第三节 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的具体路径 |
一、完善国家海上人命救助行政管理体制 |
二、完善救助人法律地位及酬金请求权 |
三、合理确定救助人救助酬金的数额 |
四、建立海上人命救助费用补偿机制 |
五、规范海上人命救助中救助人的法律责任 |
第四节 我国海上人命救助国际合作制度完善 |
一、国际合作的制度基础 |
二、完善国际合作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船员群体困境及船员权益硬法保障之不足 |
第一节 概念的界定及检视 |
一、船员与海员概念界定 |
二、船员权益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我国船员群体特点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船员群体特点分析 |
二、我国船员发展面临瓶颈 |
三、我国船员队伍发展困境成因 |
第三节 船员权益硬法保障的不足 |
一、船员领域硬法建设现状 |
二、船员权益硬法保障方面不足的具体表现 |
第二章 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相关概念及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软法的本体理论 |
一、软法概念、特征和基本构成 |
二、软法的分类 |
三、软法是改善公权力服务社会个体的有效模式 |
第二节 软法与硬法的界分及相互关系 |
一、软法与硬法的界分标准 |
二、硬法与软法相互关系 |
第三节 实施船员权益特别保障的法理与实证分析 |
一、社会弱势群体理论 |
二、对船员权益特别保障具备法理正当性 |
三、加强船员权益保障的实证分析 |
第三章 软法保障船员权益的优势分析及国外经验启示 |
第一节 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的优势 |
一、符合船员治理的时代需要 |
二、弥补硬法保障船员权益不足 |
三、有利于船员领域实现法治化 |
第二节 国外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的启示 |
一、部分国家船员发展与保障情况 |
二、国外船员权益保障经验归纳和启示 |
第四章 国际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一节 船员领域国际软法价值和发展趋势 |
一、海事公约中软法作用和价值 |
二、海事公约中软法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与船员有关的主要海事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一、海事劳工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三、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四、与船员有关主要海事公约中软法的发展脉络 |
第三节 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特殊的国际软法存在 |
第五章 国内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一节 国家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一、组织类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二、公共政策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三、规制行政裁量权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二节 社会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一、信用制度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二、标准化体系制度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三节 我国在履行船员海事公约方面存在不足 |
一、宏观层面的不足 |
二、实践层面的不足 |
第六章 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模式建构及相关建议 |
第一节 构建船员权益保障的软法模式架构 |
一、规制与船员相关的国家软法 |
二、培育与船员相关的社会软法 |
三、吸收国际软法经验 |
四、重构与软法相协调的船员硬法 |
第二节 船员权益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协调与衔接 |
一、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协调 |
二、实现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有效衔接 |
第三节 实现船员权益保障软法与硬法共治路径 |
一、国家应建立便捷高效的权责体系 |
二、国家和社会需共同推进船员信用和标准等领域建设 |
三、推动各主体在船员领域国际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研究 ——以油污损害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实践意义 |
1.1.1 环境侵权理论的兴起和争议 |
1.1.2 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必要性 |
1.1.3 实践意义 |
1.2 研究主题的界定 |
1.2.1 侵权和救济 |
1.2.2 油污损害 |
1.2.3 海洋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
1.4 论文框架和研究方法 |
1.4.1 论文框架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海洋环境侵权的理论解析与救济体系概况 |
2.1 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性 |
2.1.1 海洋环境侵权的概念界定 |
2.1.2 海洋环境侵权的特征 |
2.1.3 海洋环境侵权与传统侵权法的关系 |
2.2 海洋环境侵权的类型化分析 |
2.2.1 海洋环境侵权的传统分类 |
2.2.2 海洋环境侵权类型化的新思路 |
2.3 海洋环境权的界定 |
2.3.1 环境权与传统民法权利的区别 |
2.3.2 环境权是否应作为海洋环境侵权的客体 |
2.4 油污损害的民事救济体系概况 |
2.4.1 国际公约体系——CLC-IOPC |
2.4.2 区域性体系——美国1990 OPA |
第3章 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 |
3.1 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的主要内容 |
3.1.1 归责原则 |
3.1.2 责任限制 |
3.1.3 赔偿范围 |
3.2 CLC-IOPC体系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 |
3.2.1 严格责任原则 |
3.2.2 限制责任原则 |
3.2.3 可赔偿的损失 |
3.2.4 损害赔偿的裁判管辖和时效 |
3.3 CLC-IOPC体系补充公约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 |
3.3.1 2001 BOPC |
3.3.2 HNS公约 |
3.4 1990 OPA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 |
3.4.1 责任方的责任 |
3.4.2 责任限额 |
3.4.3 可赔偿的损失 |
3.4.4 损害赔偿的程序性救济规则 |
3.5 CLC-IOPC体系与1990 OPA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比较分析 |
3.5.1 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差异 |
3.5.2 CLC-IOPC体系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的局限性 |
第4章 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机制 |
4.1 社会化救济概述 |
4.1.1 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必要性 |
4.1.2 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主要方式 |
4.2 IOPC基金的社会化运作机制 |
4.2.1 IOPC基金组织机构 |
4.2.2 行业平衡机制 |
4.2.3 IOPC基金的赔偿前提 |
4.2.4 IOPC基金拒绝赔偿的情形 |
4.2.5 IOPC基金摊款制度 |
4.2.6 IOPC基金的程序性救济规定 |
4.3 美国油污责任信托基金(OSLTF) |
4.3.1 OSLTF管理机构和组成 |
4.3.2 OSLTF资金来源 |
4.3.3 OSLTF的风险和支出限制 |
4.3.4 OSLTF与超级基金的关系 |
4.4 CLC-IOPC体系与1990 OPA社会化救济机制比较分析 |
4.4.1 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4.4.2 基金制度 |
第5章 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国际救济机制缺失原因分析及发展建议 |
5.1 国际公约体系的局限性 |
5.1.1 CLC-IOPC体系与1990 OPA适用范围的差异 |
5.1.2 CLC-IOPC体系关于船舶适用的局限性 |
5.2 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实证分析 |
5.2.1 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故 |
5.2.2 油污损害侵权救济分析 |
5.2.3 墨西哥湾溢油事故的启示 |
5.3 国际公约体系的发展完善 |
5.3.1 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国际救济制度空白的根源 |
5.3.2 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救济制度的有益尝试 |
5.3.3 国际公约体系的发展建议 |
第6章 海洋环境权的救济机制 |
6.1 海洋环境权 |
6.1.1 环境权理论的发展变迁 |
6.1.2 海洋环境权的类型化和具体化 |
6.2 私益海洋环境权救济——纯经济损失赔偿 |
6.2.1 纯经济损失的概念 |
6.2.2 纯经济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关系 |
6.2.3 纯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 |
6.3 公益海洋环境权救济 |
6.3.1 公益海洋环境权索赔主体 |
6.3.2 海洋环境公益诉讼 |
第7章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重构 |
7.1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的救济现状 |
7.1.1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状况概述 |
7.1.2 康菲溢油事故 |
7.1.3 康菲溢油事故的损害赔偿救济 |
7.1.4 康菲溢油事故的诉讼救济 |
7.2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存在的问题 |
7.2.1 环境侵权实体法的空缺 |
7.2.2 过于依赖行政制度 |
7.2.3 海洋环境侵权的专项法律救济制度缺失 |
7.2.4 国际公约的适用问题 |
7.3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模式选择 |
7.3.1 两种模式的评析 |
7.3.2 中国已加入的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
7.3.3 中国加入IOPC基金公约的考量 |
7.3.4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模式路径 |
7.4 构建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 |
7.4.1 中国现行海洋油污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 |
7.4.2 完善海洋油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7.4.3 建立统一的海洋油污损害基金制度 |
7.5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
7.5.1 创设环境权和自然资源信托制度 |
7.5.2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审查 |
7.5.3 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庭 |
第8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国际法视角下的海盗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Abbreviations) |
导言 |
一、海洋对人类的重大意义 |
二、海盗的历史变迁 |
三、研究现状及成果 |
四、本课题的研究内容与意义 |
第一章 海盗罪的犯罪构成 |
第一节 规制海盗的立法发展 |
一、人类社会对海盗认识的演进 |
(一) 早期对海盗的认识及打击 |
(二) 海盗与私掠制度 |
(三) 对海盗认识的转变及原因 |
二、规制海盗行为的国际成文法的发展 |
(一) 国际联盟时期的编纂工作 |
(二) 联合国主导的编纂工作 |
(三) 规制海盗行为的其他国际条约 |
三、规制海盗行为的国内法 |
(一) 国际法的接受 |
(二)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 |
(三) 海盗罪的国内法规定 |
第二节 海盗罪与其他国际犯罪 |
一、国际犯罪与海盗罪 |
(一) 国际犯罪的基本理论问题 |
(二) 海盗罪的构成要件 |
(三) 海盗罪与跨国犯罪、涉外犯罪 |
二、海盗罪与海上恐怖主义犯罪 |
(一) 恐怖主义犯罪定义 |
(二) 海上恐怖活动现状 |
(三) 海上恐怖主义犯罪与海盗罪的区别与联系 |
三、海盗罪与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 |
第三节 关于海盗行为认定的争议问题 |
一、海盗行为的认定 |
(一) 国际法上的认定 |
(二) 域内法上的认定 |
二、关于海盗罪主体及主观方面的争议及评析 |
(一) 自然人的主体地位问题 |
(二) 团体(组织)的主体地位问题 |
(三) 海盗行为目的的争议及评析 |
三、海盗罪客观方面的争议及评析 |
(一) 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海盗行为模式的争议 |
(二) 关于海盗行为必须针对另一艘船舶、飞机问题 |
(三) 关于海盗行为发生地点的限定问题 |
第二章 海盗案件的管辖 |
第一节 国家海上管辖权 |
一、国家管辖权与国家海上管辖权 |
(一) 国家管辖权性质 |
(二) 国家管辖权类型 |
(三) 国家管辖权的发展趋势 |
(四) 国家海上管辖权的特点 |
二、国家海上管辖权的历史发展 |
(一) 海洋管辖理论与人类对海洋的控制能力 |
(二) 海洋管辖理论与人类对海洋的认识 |
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海上管辖权评析 |
第二节 不同水域的海上刑事管辖权 |
一、内水、领海与群岛水域的刑事管辖权 |
(一) 内水刑事管辖权 |
(二) 领海刑事管辖权 |
(三) 群岛水域刑事管辖权 |
二、毗连区与专属经济区的刑事管辖权 |
(一) 毗连区刑事管辖权 |
(二) 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 |
三、公海刑事管辖权 |
四、船旗国管辖权 |
(一) 船舶登记制度 |
(二) 船旗国管辖的性质 |
(三) 对海盗行为的管辖与船旗国管辖 |
第三节 海盗罪与普遍管辖权 |
一、普遍管辖权的历史发展 |
(一) 普遍管辖权的理论发展 |
(二) 普遍管辖权的立法发展 |
(三) 普遍管辖权的实践发展 |
二、普遍管辖权的特征 |
(一) 普遍管辖权的适用对象 |
(二) 普遍管辖权的适用条件 |
三、普遍管辖权确立的必要性 |
(一) 犯罪呈现全球化特征 |
(二) 国际刑法实现方式存在缺陷 |
(三) 海盗犯罪的独特性 |
四、普遍管辖权与海盗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
(一) 刑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 |
(二) 普遍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途径 |
(三) 海盗案件的普遍管辖权与其他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 |
第三章 海盗的预防与打击 |
第一节 登临权与紧追权的新发展 |
一、登临权的国际法新发展 |
(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登临权的规定 |
(二) 其他国际条约中登临权的规定 |
二、紧追权与船旗国专属管辖权 |
三、紧追权的行使条件及争议问题评析 |
(一) 紧追的开始、继续与终止 |
(二) 追逐者限于与国家政府权力有特别联系的船舶和飞机 |
(三) 紧追的理由是外国船舶违反了沿海国的法律规章 |
(四) 沿海国当局有充分理由相信外国船舶违反了沿海国的法律规章 |
(五) 在外国船舶视听范围内发出视觉或者听觉停驶信号 |
第二节 国际社会预防与打击海盗新举措 |
一、现代海盗的行为特点 |
(一) 活动范围呈扩大化趋势 |
(二) 装备日趋现代化 |
(三) 行为方式发生根本改变 |
二、专业国际组织预防海盗措施 |
(一) 国际海事组织的预防措施 |
(二) 国际海事局的预防措施 |
(三) 改进与航运安全相关的其他制度 |
三、国际航运业的预防措施 |
(一) 为船舶配备先进的通讯设备及警报系统 |
(二) 拟定并执行船舶安全计划 |
(三) 商船行使武装自卫权及相关法律问题评析 |
四、美国海运立法与打击海盗 |
(一) 美国国会立法 |
(二) 美国政府部门立法 |
第三节 联合国安理会主导下的海军护航行动 |
一、亚丁湾和索马里水域海盗活动特点 |
二、海军护航的必要性与执行模式 |
(一) 派遣海军护航的原因分析 |
(二) 海军护航模式 |
三、海军护航的相关法律问题评析 |
(一) 海军护航的国际法依据 |
(二) 海军护航的法律性质 |
(三) 海军护航中的武力使用问题 |
第四章 海盗案件的审理 |
第一节 海盗案件审判的现实问题 |
一、国际立法有待完善 |
二、审判成本巨大 |
三、判决执行面临实际困难 |
四、沿岸国缺乏审判能力 |
第二节 海盗审判与常设国际司法机构 |
一、国际法院与海盗案件审理 |
二、国际刑事法院审理海盗案件的可行性分析 |
(一) ICC管辖的案件 |
(二) ICC管辖权的特点 |
(三) 将海盗案件纳入ICC管辖范围的可行性分析 |
三、国际海洋法法庭与海盗案件审理 |
(一) ITLOS的管辖权 |
(二) ITLOS的当事方 |
(三) ITLOS对海盗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海盗审判与国际刑事法庭 |
一、特设国际刑事法庭与海盗案件审理 |
二、混合型法庭与海盗案件审理 |
三、在国内司法体系中审判海盗为最理想模式 |
第五章 中国应对海盗威胁的对策 |
第一节 海盗对中国的影响 |
一、海洋对中国具有重大利益 |
(一) 海洋是国土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 海洋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 |
(三) 海洋关系国家安全利益 |
二、中国海洋文化的发展 |
三、中国面临的海盗威胁 |
(一) 海盗活动对我国海上运输构成重大威胁 |
(二) 南中国海海盗活动特点 |
第二节 参与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海盗 |
一、加强国际与区域合作的必要性 |
(一) 合作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 |
(二) 惩治海盗需要各国加强合作 |
二、我国参与国际合作共同抵御海盗的实践 |
(一) 签署《南海各方行动宣言》 |
(二) 签署《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及其谅解备忘录 |
(三) 签署《打击海盗及武装抢劫船只的地区合作协定》 |
(四) 参与反海盗国际会议 |
三、我国海军在亚丁湾和索马里的护航行动 |
(一) 我国海军参与护航的背景 |
(二) 我国海军护航的法律依据 |
(三) 我国海军护航行动简况 |
第三节 完善国内立法与执法机制 |
一、确立先进的海洋战略 |
二、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增设海盗罪 |
(一) 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增设海盗罪的必要性 |
(二) 我国刑事法律中增设海盗罪的具体构想 |
三、增强海上执法力量 |
(一) 各国海上执法机构简介 |
(二) 海军参与海上执法的法律问题 |
(三) 改革我国海上执法机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 |
(8)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一、国际背景 |
二、国内背景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评述 |
第三节 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现状 |
第一节 私营海上保安行业的产生与存在的问题 |
一、私营海上保安行业的产生背景 |
二、私营海上保安公司和保安人员的界定 |
三、私营海上保安行业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的原因 |
一、联合海军打击海盗成本大且存在安全间隙 |
二、选择替代航线增加航运成本 |
三、私营海上武装保安提供的服务优于海军 |
四、保险公司对使用PCASP给予保费优惠 |
第三节 商船使用PCASP认识上的分歧 |
一、船上使用PCASP招致暴力升级的争论 |
二、船上携带和运载武器的争论 |
三、私营海上武装保安提供保安服务的质量争论 |
第四节 国际上对待商船使用PCASP的态度 |
一、国际组织对待商船使用PCASP的态度 |
二、各国对待商船使用PCASP的态度 |
第五节 小结 |
第三章 商船使用PCASP产生的公法问题 |
第一节 商船载运武器问题 |
一、商船载运武器上国际法律规制空白 |
二、商船载运武器上各国法律规制不统一 |
三、可行性建议 |
第二节 使用PCASP商船上的指挥与控制问题 |
一、船长与船上保安小队队长之间的指挥权划分争议 |
二、IMO指南和船旗国立法中的指挥权设置要求 |
三、GUARDON标准合同中的指挥权模式 |
四、可行性建议 |
第三节 商船上的PCASP使用武力问题 |
一、商船上PCASP使用武力的合法基础—自卫 |
二、自卫一般构成要件在海上适用的判断 |
三、各船旗国发布的指南中自卫使用武力规定不一致 |
四、缺乏有约束力的PCASP武力使用规则 |
五、可行性建议 |
第四节 使用PCASP商船的无害通过问题 |
一、使用PCASP商船是否构成非无害通过行为不确定 |
二、沿岸国可否立法限制使用PCASP商船无害通过不确定 |
三、沿岸国对PCASP商船无害通过的限制与管辖过度 |
四、可行性建议 |
第五节 商船船长与PCASP救助海盗问题 |
一、商船船长在国际法下救助海盗的义务 |
二、PCASP在国内法下救助海盗的义务 |
三、可行性建议 |
第六节 商船船长与PCASP扣押海盗船和拘留海盗问题 |
一、商船船长与PCASP无权扣押海盗船 |
二、商船船长与PCASP有权拘留和逮捕海盗 |
三、可行性建议 |
第七节 商船使用PCASP引发的国际人权与人道法适用问题 |
一、国际人权法适用于PCASP对抗海盗情形 |
二、国际人道法不适用于PCASP对抗海盗情形 |
三、可行性建议 |
第八节 小结 |
第四章 商船使用PCASP产生的私法问题 |
第一节 商船使用PCASP引发的民事责任问题 |
一、PCASP不合法的使用武力致第三方损害的责任 |
二、船东与PMSC之间的责任划分 |
三、可行性建议 |
第二节 商船使用PCASP对租约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影响 |
一、使用PCASP对租约的影响 |
二、使用PCASP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影响 |
三、可行性建议 |
第三节 商船使用PCASP对海上保险的影响 |
一、使用PCASP对船舶险和战争险及保赔险的影响 |
二、商船上PCASP违法行为对保单效力的影响 |
三、可行性建议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中国籍商船使用PCASP的法律障碍与对策 |
第一节 PMSC商船保安服务在中国的合法性限制 |
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中国PMSC的限制 |
二、外籍PMSC商船保安服务市场准入的限制 |
第二节 中国籍商船上持有武器的法律限制 |
一、枪支管控法上的限制 |
二、刑法上的限制 |
第三节 中国籍商船使用PCASP的对策 |
一、对中国籍商船船东的对策 |
二、对政府主管部门的建议 |
第四节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冷战后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的国际介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意义与目标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本文框架及主要内容 |
四、研究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五、本研究理论基础及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地理与历史视角下的马六甲海峡 |
第一节 地理视角下的马六甲海峡 |
一、海峡:海上通道的“咽喉” |
二、自然与经济地理中的马六甲海峡 |
第二节 历史视角下的马六甲海峡 |
一、前殖民时期的马六甲海峡 |
二、殖民时期的马六甲海峡 |
三、后殖民时期的马六甲海峡 |
第二章 冷战后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挑战 |
第一节 冷战后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挑战:传统安全视域 |
一、海洋划界争议 |
二、冷战后大国为海峡控制权的博弈 |
三、南海问题溢出殃及海峡安全 |
第二节 冷战后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挑战:非传统安全视域 |
一、海盗和恐怖主义威胁 |
二、海洋环境污染 |
第三章 冷战后马六甲海峡沿岸国家介入海峡海上安全 |
第一节 马六甲海峡的战略价值:沿岸国家视角 |
一、马六甲海峡的战略价值:新加坡视角 |
二、马六甲海峡的战略价值:马来西亚视角 |
三、马六甲海峡的战略价值:印度尼西亚视角 |
第二节 冷战后马六甲海峡沿岸国家介入海峡海上安全的单边与合作努力 |
一、海峡沿岸国家的单边努力 |
二、海峡沿岸国家之间的合作 |
第四章 冷战后域外大国介入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 |
第一节 冷战后美国介入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 |
一、马六甲海峡的战略价值:美国视角 |
二、冷战后美国介入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之策略 |
第二节 冷战后日本介入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 |
一、马六甲海峡的战略价值:日本视角 |
二、冷战后日本介入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的方式 |
第三节 冷战后印度介入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 |
一、马六甲海峡的战略价值:印度视角 |
二、冷战后印度介入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的举措 |
第四节 冷战后中国介入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 |
一、马六甲海峡的战略价值:中国视角 |
二、近年来中国介入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的努力 |
三、中国应对马六甲海峡安全之策 |
第五章 国际组织和机制与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 |
第一节 国际组织与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 |
一、国际海事组织与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 |
二、国际海事局与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 |
三、东南亚国家联盟与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 |
第二节 国际机制与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 |
一、东盟地区论坛 |
二、亚洲地区打击海盗及武装抢劫船舶合作协定 |
三、马六甲海峡合作机制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10)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选题的来源 |
Ⅱ已有文献评述 |
Ⅲ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 |
第1章 国际海事安全概述 |
1.1 国际海事安全的概念 |
1.1.1 海事的概念 |
1.1.2 海事安全的概念 |
1.1.3 “国际海事安全”的概念 |
1.2 国际海事安全面临的风险 |
1.2.1 驾船和管船疏忽 |
1.2.2 航运标准的差异 |
1.2.3 航运领域制裁 |
1.3 国际海事安全治理主体及其治理方式 |
1.3.1 船旗国、沿海国和港口国 |
1.3.2 区域协议(组织) |
1.3.3 国际海事组织(IMO) |
1.3.4 其他治理主体 |
1.4 国际海事安全法律渊源 |
1.4.1 国际海事安全习惯(法) |
1.4.2 国际海事安全条约 |
1.4.3 国内海事安全法 |
第2章 海事安全习惯(法)的积淀及贡献 |
2.1 海事安全习惯(法)的生成与演进过程 |
2.1.1 中世纪以前海事安全习惯(法) |
2.1.2 中世纪海事安全习惯(法) |
2.1.3 近现代国际海事安全习惯(法) |
2.2 海事安全习惯(法)对国际海事安全条约的贡献 |
第3章 国际海事安全条约的演进及特点 |
3.1 SOLAS公约体系 |
3.1.1 SOLAS公约的制定及修改进程 |
3.1.2 SOLAS议定书 |
3.1.3 SOLAS修正案 |
3.2 MARPOL公约体系 |
3.2.1 船源油类污染管控公约 |
3.2.2 船源其他形式污染管控公约 |
3.2.3 船源污染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
3.3 STCW公约体系 |
3.3.1 STCW78/95公约 |
3.3.2 《马尼拉修正案》 |
3.4 极地国际海事规则的生成背景与发展现状 |
3.4.1 极地国际海事规则生成背景 |
3.4.2 极地国际海事规则生成过程 |
3.4.3 极地国际海事规则主要内容 |
3.5 小结 |
3.5.1 国际海事组织的作用在强化 |
3.5.2 国际海事安全条约在国际法中具有鲜明的特点 |
第4章 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趋势、不足及对策 |
4.1 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
4.1.1 保障内容更关注海洋环境安全 |
4.1.2 调整范围更具广泛性 |
4.1.3 更加注重目标导向和主动预防 |
4.2 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
4.2.1 创制主体“三轨并存” |
4.2.2 法律规范衔接性较差 |
4.2.3 过于倚重“高标准一低事故”技术性逻辑 |
4.2.4 专门性国际海事规则仍存不足 |
4.2.5 监管者缺少被监管机制 |
4.3 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建议 |
4.3.1 推进各国各区域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统一 |
4.3.2 注重国际海事安全法律规范的彼此衔接 |
4.3.3 规制内容应着眼于“人的因素” |
4.3.4 完善专门性国际海事安全规则 |
4.3.5 加强对海事安全监督主体的责任规定 |
第5章 发达国家(联盟)海事安全法规范研究 |
5.1 欧盟 |
5.1.1 以“指令”推进海事安全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
5.1.2 启动海事安全一揽子措施 |
5.1.3 吸取事故启示和及时修改立法 |
5.2 美国 |
5.2.1 构建以反恐为重点的海事安全法律制度 |
5.2.2 以国内海事安全法塑造国际海事规则 |
5.2.3 基于国家利益导向的选择性多边主义立法 |
5.2.4 兼具执法与立法职能的海岸警卫队制度 |
5.3 加拿大 |
5.3.1 高度重视极地海事环境立法 |
5.3.2 高度关切危险物品运输安全 |
5.3.3 构建服务型的海岸警卫队制度 |
5.4 澳大利亚 |
5.4.1 实施统一的国家商船安全制度体系 |
5.4.2 赋予海事管理机构从属立法职能 |
5.4.3 通过“海事通告”制度推进海事信息公开 |
5.5 小结 |
第6章 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现状、不足及完善建议 |
6.1 我国海事安全法律依存的时代背景 |
6.1.1 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面临的新挑战 |
6.1.2 我国建设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6.2 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现状 |
6.2.1 与海上航行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 |
6.2.2 与海上航行的人为因素相关的法律制度 |
6.2.3 与海事生态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 |
6.3 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
6.3.1 海事安全法律制度滞后 |
6.3.2 海事安全规则的制定主体与执行主体没有明确分离 |
6.3.3 国际海事安全条约的履约机制仍不完善 |
6.4 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6.4.1 推进海事安全法典编纂工作 |
6.4.2 明确海事安全规则的制定与执行主体 |
6.4.3 完善海事安全法律制度快速修改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附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亚洲船东论坛讨论航行安全等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D]. 谢忱.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2]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物流影响因素及中国的应对策略研究[D]. 谢雨蓉.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6)
- [3]计算机辅助汉译“保安新闻”实践报告[D]. 王甜甜.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4]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研究[D]. 冯建中.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5]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D]. 邵帅.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6]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研究 ——以油污损害为中心[D]. 盖晓慧.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01)
- [7]国际法视角下的海盗法律规制研究[D]. 陈军武. 厦门大学, 2017(01)
- [8]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法律问题研究[D]. 任宪龙. 大连海事大学, 2016(05)
- [9]冷战后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的国际介入研究[D]. 王斌传. 福建师范大学, 2016(04)
- [10]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研究[D]. 许民强. 大连海事大学, 20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