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代司法理念与我国司法管理体制的重构(论文文献综述)
谭文邦[1](2021)在《新发展阶段提升国家治理效能路径探究》文中研究表明提升国家治理效能,关系到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关系到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十九届五中全会又把“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作为“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可见,探究新发展阶段国家治理效能提升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论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从概念界定、理论构建、现实困境以及实践路径对提升国家治理效能问题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阐释、论证,旨在回答国家治理效能“是什么”、“为什么”、“有何趋势”“有何问题”,新发展阶段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怎么做”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第一部分探析国家治理效能的基本概念和时代内涵,主要解决国家治理效能“是什么”的问题。从基本定义出发,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国家治理效能:一是要实现国家治理效能必须要有目标的正确性;二是要实现国家治理效能还需要国家治理手段或者方式的合理性。国家治理在新发展阶段只有为大多数人谋幸福才能体现目标正确性,只有实现过程民主化、程序法治化才能体现手段合理性。国家治理效能与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存在辩证关系,国家治理体系为国家治理效能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目标指引和价值基础,为国家治理效能的实现提供了基本的规范;国家治理能力则为国家治理效能实现提供动能,既提供了协调力和凝聚力,又提供了创新力和发展力,还提供了意志力与执行力。第二部分主要阐述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理论的发展逻辑,从理论上揭示新中国成立以来取得的国家治理效能的内在逻辑,并在此基础上阐明新发展阶段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理论指导和根本遵循。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治理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理论的缘起,遵从了“具体——抽象——具体”的思维发展规律;列宁对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思想有了初步的实践,探索出许多切实可行的治国理政的具体措施;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思想的超越,实现了对传统国家治理理论的时代超越,对西方国家治理理论的阶级超越,对苏联国家治理理论的模式超越,实现了价值与真理的统一。第三部分主要阐明国家治理效能实现的历史逻辑,目的是总结历史经验,揭示历史规律,把握历史发展趋势,探寻新发展阶段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历史密码。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国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体系,国家治理效能初步显现;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对国家治理体系作出深刻调整,实现了治理取向的转变,国家治理效能逐步提高;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国家制度“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国家治理效能得到充分激发。第四部分揭示新发展阶段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现实困境。这些问题包括:国家治理的根本领导制度与时代要求在存在差距、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还“不够成熟、不够完善”、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主体结构的制约和挑战、制度执行的软环境尚未完全形成等等。深入发掘这些问题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为新发展阶段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提供问题导向,是解决困境的根本出路。第五部分阐明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实践路径,解决“怎么办”的问题。国家治理效能的理论逻辑为我们揭示了内在规律,历史逻辑提供了经验启示并揭示了“中国奇迹”的“制度密码”,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发现的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现实困境则树立了解决问题的目标导向。因此,新发展阶段要提升国家治理效能,要把坚持和完善根本领导制度作为政治基础,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作为制度保障,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式,优化治理主体结构为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提供新动能,把构造制度执行的良好环境作为关键环节,在此基础上实现国家治理主体与客体的统一,目的与方式的统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结构与功能的统一,最终达到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目标。
黄云平[2](2021)在《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研究》文中认为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指向,深刻阐述了法治正义的普遍规律、基本原理与中国特质,回应了中国没有法治正义思想的质疑,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当代定位与中国表达,代表着我国对于世界正义理论的原创性贡献。研究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对于认识、理解与提炼法治正义的中国形态、中国特色、中国价值和中国方案,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相呼应的历史进程中研究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重点关注“形成逻辑是什么”“核心要义是什么”“理论结构是什么”“历史贡献在哪里”“未来将发挥什么作用”等关键问题,以期领会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独特机理与精深内涵。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形成有着深刻的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和时代逻辑,是批判继承中西法治正义理论、创造性转化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历史必然,是国家处理人治与法治、政治与法治、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实践必然,也是反映人民心声、国家意志和全球主张的时代必然。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有着系统严密的内涵结构,在增强宗旨意识、坚守人民主体地位、解决不公问题等方面展现了法治正义的人民立场,在确立规则权威、回应社会关切、践行实体与程序正义等方面展现了法治正义的实践导向,在重塑德治与法治地位、培育新价值观、推进道德融于法律等方面展现了德法共治的追求,在主体内容、驱动模式、目标愿景等方面展现了整体推进法治正义的追求。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有着丰富的实践应用性,展示了治贫、治变、治国、治党协同的法治正义共建过程,表明了经济正义、政治正义、社会正义、文化正义、生态正义同步的法治正义共创指向,反映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联动的法治正义共治要求,体现出国际国内统筹的法治正义共享要义。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回应了正义理论创新的趋势与治国理政的实践需求,围绕共产党执政规律形成了新的法治正义理解,围绕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拓展了新的法治正义内容,围绕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确立了新的法治正义坐标。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有着深远的未来向度,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可以传递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法治正义意蕴,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威力,进一步引领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颜赛楠[3](2020)在《新中国司法理念的演变及反思》文中指出中国司法现代化的进程中,居于指导地位的思想主要是“实用主义”、“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这一思想导致司法实践中“理念准备不足”的问题较为显着从而催生出了诸多弊端,正确认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了进一步加深对于我国司法理念的理解,回顾理念演变的历史、总结理念发展的经验变得异常重要且迫切。导言部分主要包括对于本文研究价值及意义的阐述、司法理念相关的文献综述、主要研究方法的介绍及论文主要的创新及不足。文献综述的内容涵盖对于司法理念定义的梳理、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研究、陕甘宁边区司法理念的研究、域外司法理念的研究和部门法理念的研究。第一章对建国后司法理念演变的进路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其中包括1949年-1976年:革命逻辑下司法理念的生成,这一时期的司法工作主要是践行“群众路线”、实行政法合一与保证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第二阶段则是1977年-1997年拨乱反正后对司法理念进行的反思,进而确立了法制的主导地位、实现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相结合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第三阶段是1998年-今,司法开启现代化的改革。改革内容包括推进司法专业化改革、建立审判独立制度、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司法高效运行、深化司法公开举措及拓宽司法民主途径。第二章对司法理念演变的规律进行了分析。司法理念的理论渊源主要为陕甘宁边区的司法经验和西方现代司法理念。影响司法理念演变的因素主要为国家中心工作的变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理念演变进程中呈现的特征是:司法公正一直是司法理念中的核心、司法去地方化、行政化是主要趋势、司法透明原则下的制度功效发生了转变,以及司法为民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不断深化。第三章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进行了总结。司法理念在现实生活中可以搭建司法与社会的沟通桥梁,促进司法认同的实现,也可以为司法改革提供系统的理念指导,进而实现司法制度运行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司法理念的内容应当包括党的领导、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司法透明、司法效率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内部往往呈现出动态平衡的状态,在不同的司法场域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从而促进司法机构的良好运行。
王嘉铭[4](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指出“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雷婉璐[5](2019)在《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整体方案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确立的重大改革举措,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具有重要的战略作用。六年来,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是需要进行一定的评估与分析的。对此,本文选取“功能”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因为功能是评价一项制度、政策或方案是否值得创设、是否值得存在以及是否值得改革的重要指标。如果改革能够有效实现其功能预期,在实际运行中产生积极的客观后果,就具有了在社会结构中存在并持续存在的理由。如果改革不能有效地实现其功能预期,甚至产生了诸多消极的客观后果,就可能被废弃或继续改革以契合现有的社会结构。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发挥问题。为什么要进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是什么?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是否实现了制度设计之初的功能预期?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了怎样的客观后果?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客观后果?如何对这些客观后果进行正负评价?在对这些问题的逐步回答中,通过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和客观功能的描述,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检视和评估,提出如何进行改进与优化的进路与具体方略,以期能够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理论研究实现研究方法与研究成果上的知识增量,同时为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某些具体的制度设计提供一种可能的选择与理论上的证成。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主要运用概念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功能分析法,并采用默顿的功能分析范式作为主要研究框架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一事项进行功能分析,旨在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和客观功能进行描述与评价。对功能的分析和研究不仅是对一件事物进行客观评价的恰当视角,也是对其存废以及如何改进的有效途径。司法责任制改革从改革内容来看,包括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即让审理者裁判,和司法问责制改革,即让裁判者负责。在问题意识作为改革基本方法论的前提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问题意识在于司法裁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影响了审判权的正常运行,违背了司法规律,导致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健全,由此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在于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运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问题意识在于司法问责制度在以往的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境,其功能预期在于消除这些困境,对法官进行有效问责。但是,在对司法责任制改革所产生的积极效果进行肯定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理性地认识到司法责任制改革还产生了诸多与改革初衷不符的反功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功能发挥途径受到阻碍,消解了改革的积极效果,因而应当进行一种改革思路的转向,寻求阻碍改革功能发挥途径的关键因素,认真对待作为改革主体和改革对象的法官需求,加大政策制定的开放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充实司法改革的理论储备,为改革进一步提供正当性基础,化解司法改革举措推行的难度。司法问责制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司法问责事由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司法问责制本身的功能预期设定超过了制度所能承载的限度,从而对现有的司法结构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出现了部分功能发挥失灵的现象;另一部分是司法问责主体和程序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改革的司法化导向不足。针对不同的原因,应当采用不同的应对方案。就司法问责的实体改革而言,应对司法责任制的功能预期进行适当的减负,司法责任制的功能预期应当集中在对司法公信力的维护与恢复上,对于其他司法责任制无法承载的功能预期应当寻找适当的功能替代物。制度预期的设定直接决定了该制度的模式和内容。在对司法责任制制度功能预期合理减负的基础上,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法官惩戒制。将法官不当行为和裁判结果错误均纳入法官惩戒的事由当中,对法官不当行为的惩戒采用“仅需行为造成公众对司法公信之损害即可”的标准;对于裁判错误则区别对待,在法官行为良好的前提下,如果属于明显而低级的错误则可能受到追责,反之免责。就司法问责的程序改革而言,我国应当进一步对司法问责程序进行司法化改造。
丁冬[6](2019)在《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文中认为随着法律体系的日益繁密,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法学的整体立场应该从“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向。这凸显出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要性,司法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角色被各方给予了更多期待。纠纷解决和规则供给,被视为司法功能的两个核心子功能。具体到金融商事领域,金融商事交易活动一方面共享着与传统民商事交易相类似的逻辑:交易活动都是通过合同来完成权利义务的分配,案件如果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议题,在法律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也更多地考量公平等因素。另一方面,金融商事领域受监管政策影响明显、体现出典型的风险交易特质,呈现出专业性、创新性、周期性等特征。金融商事领域的特殊性,对包括金融司法在内的金融法制如何作出有效回应,提出了更高的挑战。金融司法被期许在个案裁判的纠纷解决之外,更多的承担规则供给等功能,以发挥弥补金融市场规则供给不足、防范金融风险、实现金融司法与监管的协同,引导和规范金融商事交易和创新等一系列作用。在此背景下,金融司法专门化的解决方案被提出、论证和实践。通常意义上,一般性的理解是通过专门法庭或法院的建制,可以实现如下价值:一是提升审判效率;二是培养特定领域的审判专家,以更好应对本领域的复杂案件;三是在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等审判管理层级上设置专门化的金融审判机构,可以集中研究、发布金融审判政策,以达到适法统一,并通过司法能动主义来实现干预或引导金融市场的目标。以上三个价值分别对应司法效率、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动性。就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方案而言,这些观点认为,通过专门化可以更加专业、高效、能动地解决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同时还可以更加灵活地“产出规则”,控制金融风险,规制交易行为,并指引金融商事交易活动。从历史考察的维度,从2008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成立首家金融审判法庭到2018年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上海法院在金融司法专门化过程中,走过了十年历程。以金融案件集中管辖为代表的实践探索,体现了强烈的实用主义考量。从实证分析的维度,金融司法在组织层面的专门化建制,并不意味着金融司法审判质效的必然提升。审判效率、公正和能动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以上海地区为例,2008-2016年的数据显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和信用卡(银行卡)纠纷案件占所有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90%以上。案件结构呈现出以传统金融商事纠纷为主的特征。上海地区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在一审法院的解决率达99%以上,案件年均上诉率不超过1%。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审理情况也显示,尽管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构程度在7家基层法院呈现出不同的情况,但是金融审判组织建制的专门化程度,并未表现出与审判质效明显的关联性。一个初步结论是:金融司法专门化对大多数传统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审理没有实质性影响,不论是否有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构,司法的总体表现都呈现出较好的审判质效水平。在新类型疑难复杂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处理上,金融司法也未能发挥理想状态下的规则供给功能。以证券市场违规增持纠纷案件为例,面对“难办的案件”(hard case),为了避免案件被改判,避免过度介入金融立法和监管的模糊地带,司法者选择了保守型的司法策略,最终未对投资者违反《证券法》慢走规则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裁判。通过填补金融商事规则的法律漏洞,提供裁判规则以实现金融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和金融商事交易行为的规制,这种理想化的描述,实际上并不贴合中国金融司法运作的实际。考虑到法律体制的刚性约束、金融司法的“个案主义”特征、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协调衔接、司法者“风险厌恶”的天然特征,以及对个案裁判可能发生的事系统性影响的预见能力不足等因素,使得金融司法在难办的案件中,选择稳妥的保守型司法策略成为必然。金融商事领域具有典型的“国家强制”特性,金融监管对金融商事活动的影响比较明显。因此,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协调,显得非常重要。从最近的金融司法实际表现来看,金融司法在如何正确地处理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问题上,也出现了立场的偏移。为了表现金融司法对金融监管的回应和配合,金融司法在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性文件的供给和金融商事纠纷的个案裁判上,都存在以“政策逻辑”代替“法律逻辑”的倾向。特别是以福建天策保险公司股权代持纠纷等为代表的个案中,金融司法在金融商事交易行为效力的法律评价等问题上,表现出强烈的“政策逻辑”思维。不仅背离了金融商事司法长期以来审慎干预合同效力的立场,甚至出现了将金融监管行政规章引入金融商事交易效力判断的尝试,打破了合同立法的价值锁定和宪政安排考量,出现了司法立场的不自洽。金融司法超越自身角色范围,参与金融市场治理的做法,使得金融司法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功能均体现出偏移性。中国金融司法的建构,以域外经验学习作为正当性论证的重要依据。从金融审判竞争的视角,文章对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建法院的具体实践切入,分析了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域外经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在具体运作机制、法官选任、案件管辖等方面保持了相当的灵活性和开放性,阿联酋在总体实行大陆法系法律体制的模式下,甚至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内实施普通法系的法律体制。“法律与金融”理论认为,普通法系以更加灵活的判例机制来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和合同的执行,更有利于金融市场发展。而大陆法系的刚性特征,使得金融法制的表现并不理想。从比较法视野,处于刚性法律体制约束下的中国金融司法,如何能够适应金融商事交易的特点,在纠纷案件处理上保持开放性与灵活性,确实不无挑战。法系渊源对金融中心建设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司法专门化具体实践的影响,应当在对金融司法的功能定位与设计的讨论中,认真加以重视。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域外经验,无法构成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充分证成理由。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在宏观层面完成了组织建构和政治话语体系的表达。但,金融司法专门化也同时面临对司法专门化的常见非议和挑战。比如,广受质疑的利益俘获问题、“深刻但偏狭”(deep but narrow)的专业偏见对法律发展的禁锢、专门化未表现出专业性提升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以及金融司法的流畅运作,有赖于进一步探索符合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审判运行机制。符合金融司法需求的专业审判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金融司法灵活性探索空间的法律授权等制度安排,是金融司法专门化预期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此外,金融司法纠纷解决和规则供给功能的发挥过程中,还需要妥善处理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关于金融法院功能定位的理想图景的表达,不能超脱于金融司法的逻辑。考虑到金融商事领域的创新性、专业性、周期性等特征,金融监管政策通常具有探索性的特点,总体上流变性、灵活性、权宜性等特征更强。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程序更为灵活,政策的纠错能力也更强。因此,金融司法不能成为完全追逐政策变迁的跟随者。无论金融监管政策如何波动,金融司法基于司法判断权、个案主义的本质特征,都应该保持司法的定力,以法律逻辑和标准来进行裁判,在金融商事交易法律效力等问题的司法评价上,保持立场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董凡[7](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李文杰[8](2019)在《理论与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让一般民众参与国家司法审判,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主要制度设计之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彰显民主和保障公正的重要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典型的参审制度,是中国式的陪审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积淀和实践成效,但其却几度沉浮和复苏,表现出极不稳定的发展历程和实践运作。至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颁行和实施,预示着法治语境下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再度起航。然而,《决定》的出台与实施并未彻底消除理论和实务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诘问,由此引发了激烈的学术争论。从价值论到结构论再到实践论,不一而足。理论争议的趋向和程度加剧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进程和力度,并催生了《人民陪审员法》出台和实施。作为对理论诘问和实践问题的回应,该法吸纳了诸多理论建议,使其在制度目的、结构安排和程序设计等方面更具合理性和精细化,趋向于理想型的制度模型。当然,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未失制度建设的中国特色,凸显陪审员制度建设的中国道路。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这一转向,是理论逼供使然还是审慎实践需求的考量仍是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鉴于此,有必要对其作进一步的深化分析和研讨,力图从本源上攫取保证人民陪审运行和效果彰显的理论资源。基于这一问题的设定,本文在梳理陪审制度历史的基础上以人民陪审实践活动为研究视角,重点分析了制度认同、陪审员遴选、参与庭审和庭审评议等环节中的现实状况,并结合量化分析对制度运行中的相关因子作了假设验证分析。全文除导言外共分7章,各章概要分述如下。导言部分,确定了论文的研究进路,厘定了当下陪审制度的不同形式并作了概要性的陈述,为后文研究展开和分析确立了逻辑思路。作为国家司法体制中的一种具体的制度形式,陪审制度是为学界耳熟能详的话题。目前,关于陪审制度的渊源、种类、制度内容、运行机理和功能的学术研究已日臻完善,分析也愈发透彻和明晰。但是,这一研究现象的背后,却缺乏对具体制度实践的翔实考察,造成理论阐述上的错位和实践运作的乱象,尤其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方向和目标的定位。正因如此,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是普适性价值和理念指导下的陪审制度,是否存在制度构造和具体实践的差异性。并且,这种差异性在不同时期和地域有存在何种表现?进一步的追问是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制度构造是否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的唯一参照系和评判标准。在此基础上探究当今社会中存续并与我国司法环境、诉讼构造和政治结构等相近的国家陪审制度,更有助于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推进和内容深化。第一章以陪审制度的萌芽样态为起点,主要解释和分析了陪审制度的古代类型、演变形态及相应的制度构造。考虑到学界对陪审制度起源的争议,文章将以下述逻辑展开论述,(1)古雅典和古罗马的陪审制度。重点阐述了古雅典的赫里埃和古罗马百人团会议等参审制度及其运行机制。(2)在前述解析的基础上,文章转向对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分析。英国陪审团经历了由起诉陪审制向审理陪审制的演进过程,最终形塑出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3)论述了美国对陪审团制度的移植,并建构了适应本土政治气候条件的大小陪审团制度类型及各自的运行程序。(4)论述了陪审制在欧亚的移植及运行的情况。内容涉及制度移植经历及其失败的成因,以及后期陪审制度的建设和改造。第二章论述了陪审制度的基本理念,以类别化方式将基本理念划分为传统型和发展型理念。传统型理念分为民主价值、公正价值和分权制衡功能。发展型理念是以司法改革需求和精神而界定的制度理念,包括增进国民对司法的理解,提高国民对司法的信赖;强化司法的民主正当性;深化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改造。第三章以历史视角论述了近代中国陪审制度建设和变革的状况。第一节主要分析了清末陪审制度的立法和司法概况,揭示了引进陪审制度的必要性和欲以达至的目的。在此基础上解析了制度构造、运行机理,以及其与中国社会结构和传统文化的冲突,并推导出陪审制度难以贯彻落实的真实原因。第二节介绍和分析了民国时期的《参审陪审条例》和《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的立法背景、具体内容和运行程序,并论证了两部法律难以实施并彰显功能的真实原因。第三节简要分析了工农政权、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等时期的人民陪审制度,以各期陪审法的具体内容,探讨了陪审合议制、陪审员来源和庭审评议等程序问题。第四章回归到1949年1999年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状况。以数据逻辑看,该阶段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上均呈显着弱化的趋势。依据这一趋势,发现政治结构、治理方略、司法功能和司法理念等变化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着显着影响,尤其是司法功能的几度转化,直接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曲折发展的历史,也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反复更迭。第五章以社会转型的视阈,分别以社会转型的速度、深度、方向和可控性等方面剖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再度兴起的背景和原因,并以近十年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数据对其效果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价。分析显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效果评价因评价指向的差异而形成了“一种制度,两种评价机理”的现象。其中,官方评价遵循了民主化的逻辑,将参审人数、参审案件数量等参数作为评价指标,并得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的喜人效果;而理论评价则以实践过程中的参数为验证指标,指出人民陪审工作严重虚华,未能彰显制度的预期功能。第六章以上海三区基层人民法院的陪审实践为分析对象,重点检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中各项环节的运行状况。第一节为调查对象、研究工具和调查时间。介绍了展开研究的前期工作和内容安排,包括调查法院、受试对象、调查方式和调查时间等内容,以及对调查结果的具体说明;第二节是确定研究问题并依文献提出相应假设。为能保证分析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本文设计了以问题为导向的分析方式,并根据问题设计相应验证假设。第三是统计结果。主要包括问卷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包括陪审员信息资料、遴选资料、庭审调查和庭审评议等信息,并对相关数据信息作统计技术的处理。第四节是结果分析和假设验证。根据统计结果,对制度实践中陪审员的遴选情况、专业结构、来源结构和庭审表现等内容进行分析和释明。在此基础上,结合先期理论研究的结论采取回归分析和相关性分析,诊断文中假设是否成立,并由此判断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理论建议和改革举措是否得当。第七章内容是依据前文分析结论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路径的展望和具体设计。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观察和统计分析,发现导致陪审效果不彰的原因并非是单一的制度性问题,而是涵盖了文化因素、主体性问题和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等。为此,本章内容提出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主体性建设和规范的互补机制建设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其中,主体性建设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体意识之缺失为分析和推演基点,提出法治自觉、陪审自信和陪审自强等主体意识的建构路径;规范互补机制则围绕人民陪审规范建设和理论研究的单一性为出发点,论证了规范脱轨或偏误所引致的问题及其风险;进而,提出内部规范的优化、互补和外部规范互补机制两种建设路径。内部规范互补强调制度内部各项规范的完善及相互协调关系;外部规范互补强调诉讼规范与人民陪审规范之间的协调与支持。
徐洁[9](2019)在《现代性视域下的人民司法传统:嬗变、困境与定位》文中研究表明人民司法传统是中国共产党自陕甘宁边区1创建司法制度以来,所形成的司法理念、技术与实践的总称。它并非固定不变的实体,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环境的改变,自身不断调适的动态过程。作为一种司法形态,人民司法传统是国家司法职能在实践层面的具体展开,其一方面是执政党合法性再生产的重要领域,因而需要体现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又要满足有效性的需求,以实现司法领域的社会整合。在这层意义上,人民司法传统暗含的政法逻辑与国家体制运作的原理是同构的。具体来说,人民司法传统的形成与嬗变伴随着中国20世纪初以来的革命叙事与80年代以来的改革叙事,这一过程以中国被迫卷入现代化浪潮并开启现代性为宏观背景。换句话说,对人民司法传统的深入理解离不开对中国现代性发生与建设特点的认知,后者嵌入在以意识形态为核心的价值系统与社会系统两个层面变迁过程中的互动关系中。基于此,为了对人民司法传统在当下的定位有更为准确的判断,在中国现代性的视域下对人民司法传统历时性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加以阐释便是较为恰切的路径。中国现代性的发生是一部由革命谱写的历史。从辛亥革命后资产阶级共和的实践失败到新文化运动对保守主义的批判,再到五四运动开辟的革命激进主义道路,以及在此背景下马列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到共产党建立起新政权,中国最终以人民民主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基础。这一政权选择过程既体现了中国革命现代性的平等价值,又承继了儒家政治文化传统泛道德主义的深层特性。建国后,革命党转为执政党,人民民主的理念与以其为核心的制度性建构和相关话语形塑着新中国的政治实践,人民司法传统便是这一政治实践的重要组成。人民司法传统从陕甘宁边区大众司法的确立到建国后日益成熟的实践,与政权的形成到完善同步,并始终贯穿着人民民主的要求,具体体现为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教化性与法律面相的依附性。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教化性决定了中共领导下人民司法传统的终极目标是善,法官不仅是法律的适用者,更是新中国社会主义道德的布道者。在司法的体制建制中,体现在对司法审判人员选任与管理的要求以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两个方面。人民司法传统法律面相的依附性与其政治面相的教化性是一体两面,其法律面相更注重可操作性层面的相关制度规定,具体体现在服从党的领导和为中心工作服务两个方面。在革命的主旋律以及通过国家运动来实现社会改造的背景下,人民司法传统走向道德评价的极端,最终自我消解。中央吸取建国初三十年国家建设的教训,及时将国家工作的中心转向经济建设,中国步入改革开放的新阶段。综观改革开放四十年,以微观领域扩大经济主体经营自主权、中观层面资源配置机制的市场化和宏观政策环境变革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改革推动中国社会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也即日益理性化。经济社会的理性化体现为个体的自主性和趋利性、交互关系的抽象性以及通过知识的制度化维系的社会秩序。法律是最主要的制度形态,它代表国家意志,将社会各个系统纳入制度的轨道,通过作为抽象机制的专家系统对社会进行技术型治理。这种社会整合方式不再以先验的价值认同为纽带,而是建立在以深度自我和欲望生产为基础的个人主义之上。司法系统是理性化的经济社会中作为专家系统存在的抽象机制,它以社会信任为运作基础,具有抽象机制的“脱域”特征。在经济社会理性化的驱动下,人民司法传统发生嬗变。在政-法关系的视角下,人民司法传统的嬗变体现为:一是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教化性在去政治化的过程中加强了司法专业性的提升,具体通过法官资格与晋升标准对专业性的考量和审判方式的形式理性化两方面体现出来;二是人民司法传统法律面相由对政治的依附性逐渐变得具有自主性,这从服从党领导司法以及司法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内容与方式两方面体现出来。尽管在经济社会理性化的驱动下,人民司法传统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推进,但历史多维度的演进并没有使得人民司法传统彻底褪去自身的特性从而变成一个全新的司法形态,而是在中国法律秩序、政治秩序与社会秩序相反相成的关系下逐渐形塑出道法二元的司法格局:一方面,通过司法的常规化途径进行的社会整合体现了司法覆盖的广度与延伸的深度,但司法的基础能力较为薄弱,其无力整合转型时期多重性质交织的社会秩序,这集中体现为实践中司法供需失衡的困境;另一方面,在常规化的司法“无力”处,由司法至高的道义性与国家专断权力发动的“继续革命”以司法动员的形式试图集中有限的资源克服常规化途径无法解决的问题。正是在这种司法的去政治化与政治化的往复之间,司法道义性与合法性的冲突不时显现,并成为当下道法二元结构下司法运作的深层困境。当下道法二元结构下司法运作的深层困境追根究底是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立的困境,这一困境在全球化背景下得以进一步放大。西方现代性的根本特点是信仰的终极关怀与理性的二元分裂,理性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并通过孕育出立足于个人的民族认同,实现民族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耦合。非西方传统的后发现代化国家在民族国家的建设过程为解决可能发生的社会整合危机,通过重塑一元化价值与一体化整合模式来实现社会的整合。中国民族国家建设以经济社会的加速重建为表,以实现民族复兴为核心的文化政治诉求为终极关怀,这使得其仍未摆脱建立在道德一元论基础上的一体化整合模式。在资本增殖逻辑主导的全球化浪潮下,国家之间的利益纷争与价值冲突愈发激烈,这一背景下,中国民族国家建构的逻辑在扞卫国族利益、实现公民的身份认同、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等方面各有利弊。综合权衡国内外秩序特点,人民司法传统的定位应当区分对外以民族认同为核心的主权逻辑与对内以宪法为中心的治理逻辑。
崔杨[10](2019)在《审判独立与制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新突破,探寻如何更好地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于全面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崭新意义。在建构我国审判独立制度话语体系的过程中,我们既应当批判西方法治话语体系的支配性地位,也需要立足于我国法治及改革实践反思性地创建本土的审判独立制度理论体系。我国司法语境下的审判独立不同于西方法治注重赋权的实践,而是在审判职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同时强调对权力行使的合理制约,以此构成具有我国特色的审判独立与制约的二元互动司法实践模式,这种互动实践的落脚点即为以“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核心的司法责任制。司法责任制改革被认为是一条经由“责任”映射到“职权”再延伸到“独立”的改革进路。置于“司法责任制”落实下的审判独立与制约,如何在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法院对审判行为具有适度控制力之间保持平衡,正是司法责任制改革所亟待解决的最大问题。尝试从贴合改革初衷的视角,把审判“独立”还原成“司法责任制”之视角下的“独立—专业—负责”三要素,将制约作为二元互动模式下对“独立”的约束与纠偏机制。审判的独立与制约在宏观层面是对司法责任制进行解构,旨在构建责权利平衡机制,致力于划定权限的边界并追求权责主体一致、法官履职保障与权责相适应。同时,确立以法官为核心主体的法院整体本位。法院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矛盾,法院作为法定组织机构能够为法官的独立性提供切实的保障,以抵御内外力对法官审判职权的干涉;而法官则通过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案件,有效落实法院的审判权,促进法院在整体上保持其独立性。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出新型审判制约机制,即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对审判监督管理进行了重新界定,赋予了新的内涵,改革后的审判监督管理与审判权独立行使相互制约、彼此促进,通过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建立审判管理监督职权清单、构建法官自主管理机制、完善质效评估体系等方式,将以往职能、权限和责任界限模糊、混沌的审判权分享模式,改变为审判权与审判监督管理权界限清晰具体的权限界分模式,实现审判独立与审判制约的有机统一。司法责任制视角下的审判独立与制约更注重在微观层面的实践进路,即审判组织和法官个体在依法行使审判权时的独立与制约。审判独立的实现与制约最终落脚在审判组织与法官个体上,因此本文在研究审判独立与制约的二元互动时,开辟新的微观研究路径,深入剖析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等审判组织的价值定位与实践新发展,厘析法官、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所扮演的不同角色以及其所分别对应的审判职权。就合议庭内部的审判独立,创新性解构与统合合议庭法官三重角色间的审判职权,并在审判独立价值指引下提出我国陪审制度改革新模式,完善审判独立与制约的综合配套保障体系,力求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找准审判独立与制约二元互动的连接点,切实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与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二、现代司法理念与我国司法管理体制的重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现代司法理念与我国司法管理体制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1)新发展阶段提升国家治理效能路径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由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对已有研究的述评 |
三、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
(一)研究的理论意义 |
(二)研究的现实意义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点和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治理效能的概念辨析与时代内涵 |
一、国家治理效能的基本概念 |
(一)国家治理的概念 |
(二)效能的定义 |
(三)国家治理效能的概念 |
二、新发展阶段的特征及其对国家治理的新要求 |
(一)新发展阶段的时代特征 |
(二)国家治理效能目标正确性的时代要求 |
(三)国家治理效能手段合理性的时代要求 |
三、国家治理效能与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的辩证关系 |
(一)国家治理体系为国家治理效能实现提供规范 |
(二)国家治理能力为国家治理效能实现提供动能 |
第二章 国家治理效能实现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治理思想: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思想的缘起 |
(一)从具体事件出发:《莱茵报》时期对国家治理问题的初步探讨 |
(二)从具体到抽象: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视野下的国家治理问题 |
(三)从抽象到具体的升华:政治经济学着作中蕴含的国家治理思想 |
二、列宁的国家治理理论: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思想的实践与探索 |
(一)把发展生产力作为国家治理的首要任务 |
(二)把是否符合实际作为制定国家制度的出发点 |
(三)把能否实际执行作为制定国家制度的落脚点 |
三、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理论: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思想的超越 |
(一)对传统国家治理理论的时代超越 |
(二)对西方国家治理理论的阶级超越 |
(三)对苏联国家治理理论的模式超越 |
(四)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理论是价值与真理的统一 |
第三章 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的历史发展逻辑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制度建设的艰辛探索及其历史遗产 |
(一)“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初步探索国家政治制度 |
(二)“节制资本,平均地权”,初步探索国家经济制度 |
(三)建立一个“文明先进的中国”,初步探索国家文化制度 |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国家治理体系的奠基和治理效能初步显现 |
(一)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国家治理道路 |
(二)把解决社会主要矛盾作为国家治理的主要抓手 |
(三)初步建立国家制度体系 |
三、改革开放新时期国家治理体系的调整和治理效能逐步提高 |
(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国家治理奠定物质基础.. |
(二)“奠定巩固的基础、确立正确的方向”,形成中国特色国家制度体系 |
(三)实现了“经济飞速发展,跨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的国家治理效能 |
四、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和治理效能充分激发 |
(一)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为国家治理的根本目标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已经具有“多方面的显着优势” |
(三)初步实现“完成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国家治理效能 |
第四章 新发展阶段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时代要求和现实困境 |
一、国家治理的根本领导制度与时代要求的差距 |
(一)在某些领域党的全面领导还有待加强 |
(二)部分基层党组织作用弱化、地位虚化、功能空化 |
(三)新时代党的作风建设的新问题 |
二、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还“不够成熟、不够完善” |
(一)制度系统整体性不足 |
(二)体制机制性梗阻 |
(三)制度创新的障碍 |
三、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 |
(一)宪法的权威未能形成共识 |
(二)法律体系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速度 |
(三)司法公正机制还不够健全 |
四、国家治理主体结构的制约和挑战 |
(一)深化党政机构改革的困境 |
(二)国家治理主导主体面临的挑战 |
(三)国家治理市场主体面临的制约 |
(四)国家治理社会参与主体面临的危机 |
五、制度执行的良好环境尚未完全形成 |
(一)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意识和能力亟待提高 |
(二)制度自信不够 |
(三)制度执行机制不全 |
(四)制度执行监督不到位 |
第五章 新发展阶段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实践路径 |
一、坚持和完善根本领导制度是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政治前提 |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国家治理的全面领导 |
(二)深化党的组织建设凝聚国家治理的主导力量 |
(三)以党的伟大自我革命带动提升国家治理效能 |
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制度保障 |
(一)构建系统完备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 |
(二)构建科学规范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 |
(三)不断推进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创新发展 |
三、全面依法治国是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基本方式 |
(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
(二)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
(三)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
(四)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
(五)增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与约束 |
四、优化治理主体结构为国家治理效能提升提供新动力 |
(一)不断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 |
(二)政府与市场两只手定位清晰、配合协调 |
(三)政府与社会(社会组织)关系良性互动 |
五、构造良好的制度执行环境是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关键环节 |
(一)塑造人民群众共同的价值基础 |
(二)强化制度意识 |
(三)坚定制度自信 |
(四)健全制度执行机制 |
(五)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出版着作情况 |
致谢 |
(2)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提出:新时代法治建设呼唤法治正义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1.3.1 研究重点 |
1.3.2 研究难点 |
1.3.3 研究创新点 |
2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逻辑形成 |
2.1 理论逻辑:中西法治理论批判吸收与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 |
2.1.1 对中华法系正义文化的守正与创新 |
2.1.2 对西方法治正义思想的批判与扬弃 |
2.1.3 对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继承与发展 |
2.2 实践逻辑:扎根中国大地实现法治正义的持续探索 |
2.2.1 在处理人治与法治关系中推进法治正义的现实回归 |
2.2.2 在处理政治与法治关系中推进法治正义的辩证统一 |
2.2.3 在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中推进法治正义的重心转移 |
2.3 时代逻辑:法治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指向 |
2.3.1 法治正义是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下的人民心声 |
2.3.2 法治正义是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下的国家意志 |
2.3.3 法治正义是百年未有变局演进下的全球主张 |
3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内涵结构 |
3.1 追求法治正义的人民立场 |
3.1.1 体现从坚守本源到因时而立的有机统一 |
3.1.2 体现从服务人民到人民主体的价值旨归 |
3.1.3 体现从解决不富到解决不公的历史跃迁 |
3.2 追求法治正义的实践导向 |
3.2.1 确立规则权威与正义底线 |
3.2.2 回应社会热点与重大关切 |
3.2.3 践行程序正义与实体公平 |
3.3 追求法治正义的德法共治 |
3.3.1 以法治正义重塑德法地位 |
3.3.2 以法治正义培育新价值观 |
3.3.3 以法治正义指引德融于法 |
3.4 追求法治正义的整体推进 |
3.4.1 从系统法治观设计法治正义的主体内容 |
3.4.2 从双向动力源建构法治正义的驱动模式 |
3.4.3 从动态时间轴规划法治正义的目标愿景 |
4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实践应用 |
4.1 “四个全面”视角下的法治正义共建 |
4.1.1 将法治正义作为检视小康成效的标准 |
4.1.2 将法治正义作为规范重大改革的前提 |
4.1.3 将法治正义作为推进治国理政的基石 |
4.1.4 将法治正义作为保障管党治党的利器 |
4.2 “五位一体”视角下的法治正义共创 |
4.2.1 经济正义法治化 |
4.2.2 政治正义法治化 |
4.2.3 社会正义法治化 |
4.2.4 文化正义法治化 |
4.2.5 生态正义法治化 |
4.3 “法治中国”视角下的法治正义共治 |
4.3.1 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 |
4.3.2 贯穿于治国、执政、行政全方位 |
4.3.3 体现为法治道路、法治体系、法治理论、法治文化全要素 |
4.4 “全球法治”视角下的法治正义共享 |
4.4.1 构建合作共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
4.4.2 推行平等互信的中国特色义利观 |
4.4.3 倡导公平合理的全球治理新秩序 |
5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历史高度 |
5.1 围绕共产党执政规律形成新的法治正义理解 |
5.1.1 以正义力量增强共产党执政的民心基础 |
5.1.2 以法治治理增强共产党执政的法理基础 |
5.1.3 以权益维护增强共产党执政的权力基础 |
5.2 围绕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拓展新的法治正义内容 |
5.2.1 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话语体系 |
5.2.2 延拓社会主义正义的存在场域 |
5.2.3 呈现社会主义国家的终极旨趣 |
5.3 围绕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确立新的法治正义坐标 |
5.3.1 克服西方选择性的法治正义幻觉 |
5.3.2 超越纯粹理论化构想的法治正义 |
5.3.3 打破选票式的单一法治正义模式 |
6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未来向度 |
6.1 目标向度:中国梦的法治正义意蕴 |
6.1.1 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6.1.2 建设公正有为的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
6.1.3 建设平等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
6.2 制度向度: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威力 |
6.2.1 将法治正义要求根植于党的领导制度 |
6.2.2 将法治正义需求融入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
6.2.3 将法治正义内嵌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
6.3 体系向度:指引国家治理体系走向现代化 |
6.3.1 面向法治正义的多元逻辑转换 |
6.3.2 面向现代治理的多重实质转向 |
6.3.3 面向中国实践的多层体系进路 |
6.4 能力向度:实现国家治理能力提升 |
6.4.1 提升共产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能力 |
6.4.2 提升以法治保障民生的能力 |
6.4.3 提升国家参与全球法治治理的能力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主要研究工作 |
(3)新中国司法理念的演变及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建国后司法理念演变的进路 |
第一节 革命逻辑下司法理念的生成 |
一、“群众路线” |
二、政法一元化 |
三、党的绝对领导 |
第二节 拨乱反正后司法理念的反思 |
一、确立法制主导地位 |
二、司法独立行使职权 |
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
第三节 现代法治中司法理念的发展 |
一、推进司法专业化改革 |
二、建立审判独立制度 |
三、落实司法责任制 |
四、推动司法高效运行 |
五、深化司法公开举措 |
六、拓宽司法民主途径 |
第二章 司法理念演变的规律分析 |
第一节 司法理念的理论渊源 |
一、陕甘宁边区司法经验 |
二、近现代西方司法理念 |
第二节 司法理念演变的影响因素 |
一、与国家中心工作变化密切相关 |
二、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理念的革新 |
第三节 司法理念的演变特征 |
一、司法公正是首要原则 |
二、司法去行政化、地方化 |
三、司法透明功效的转变 |
四、司法为民内涵的深化 |
第三章 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认知定位 |
第一节 司法理念的功能效用 |
一、搭建司法认同的沟通桥梁 |
二、为司法改革提供系统指导 |
第二节 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内容 |
一、党的领导 |
二、司法公正 |
三、司法为民 |
四、司法透明 |
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
第三节 司法理念的动态运行 |
一、多层次的司法场域共存 |
二、司法理念中的相互平衡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5)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范围和方法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二)研究的框架和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三、现有研究述评 |
第一章 司法责任制概述 |
第一节 司法责任的概念分析 |
一、多学科视角下的“责任”概念 |
(一)法学研究中的“责任”概念 |
(二)心理学研究中的“责任”概念 |
(三)道德责任 |
二、司法责任的双重属性 |
(一)内在规定性与外在规定性 |
(二)前瞻性与溯及性 |
三、“司法责任”的身份问题 |
(一)司法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角色责任 |
(二)司法责任的客体是公平正义 |
(三)司法责任的对象是全体人民 |
四、“司法责任”的蕴含问题 |
(一)司法责任制具有特殊的制度目的 |
(二)司法责任具有特殊的构成要件 |
(三)司法责任具有独立的追责体系。 |
第二节 司法责任制概念的历史沿革 |
一、古代司法责任制 |
二、近现代司法责任制 |
三、当代司法责任制 |
第三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战略地位 |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内涵 |
(一)审理者的内涵 |
(二)裁判者的内涵 |
三、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举措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
(二)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 |
(三)审判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
(四)法官履职保障制度改革 |
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逻辑构成 |
第二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第一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
(一)制度与实践的背离 |
(二)我国司法问责事由的现状与困境 |
(三)我国司法问责主体与程序的现状与困境 |
第二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一)统一司法问责的范围 |
(二)整合司法责任的类型 |
(三)消除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负面效应 |
(四)保障司法问责主体的中立性 |
(五)司法问责程序的科学化 |
第三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正功能 |
(一)法治与改革关系的重新定位 |
(二)法官员额制改革已全面完成 |
(三)审判团队新模式的积极探索 |
(四)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探索 |
(五)推行领导办案常态化 |
(六)专业法官会议的建立 |
(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追责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反功能 |
(一)审判权独立运行的可能障碍 |
(二)案多人少矛盾加剧 |
(三)改革效果差异性较大 |
(四)改革的同步性欠缺 |
(五)法官离职现象加剧的风险 |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
一、司法问责制改革的正功能 |
(一)事后追责 |
(二)增强法官的责任心 |
(四)加强法官的责任感 |
(五)促进法官进步 |
(六)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建立 |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反功能 |
(一)责任形式的乱象仍然存在 |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负面效应并未根本消除 |
(三)法官惩戒主体与程序的部分弊端依然存在 |
第四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
一、改革对象对改革效果的消解 |
二、改革推行方式对改革效果的消解 |
(一)改革推行过程的行政化特征 |
(二)改革推进方式的消极影响 |
三、改革举措的针对性不强 |
(一)不同地区的针对性不强 |
(二)不同层级法院的针对性不强 |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
一、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超负 |
(一)我国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多元性 |
(二)我国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逻辑断裂 |
(三)司法问责制的功能替代物 |
二、司法问责程序改革的司法化导向不足 |
(一)我国法官惩戒程序的定性 |
(二)法官惩戒程序改革司法化不足的成因分析 |
第五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未来走向 |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完善思路 |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必然性 |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历史因果性 |
(二)矛盾论视域下的司法责任制改革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优化路径 |
(一)认真对待改革对象 |
(二)加大司法改革政策制定的开放性 |
(三)司法改革理论的进一步充实 |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完善思路 |
一、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减负 |
二、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模式选择 |
(一)欧美国家的行为-结果模式 |
(二)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重构 |
三、我国法官惩戒主体与程序的理论探索 |
(一)法官惩戒事由的发现机制 |
(二)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完善路径 |
(三)法官惩戒程序的司法化改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社会复杂性与司法可能角色的探讨 |
二、司法专门化的趋势化 |
三、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省思 |
四、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 |
第二节 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一、研究命题的实践价值与意义 |
二、研究命题的规范价值与意义 |
三、研究命题的前沿性和时效性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有关司法功能定位的理论研究综述 |
二、司法专门化的理论研究综述 |
三、有关金融、金融监管等研究的理论综述 |
四、有关金融法制研究的理论综述 |
第四节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五节 框架结构 |
一、博士论文架构的图示与说明 |
二、对篇章结构的解释说明 |
第六节 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一、主要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现代社会中司法的功能与定位 |
第一节 司法的基础理论:从概念法学到实用主义 |
一、司法的界定 |
二.司法理论的转向 |
第二节 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的司法功能二元论 |
一、司法功能的理论阐释 |
二、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 |
三、司法的规则供给功能 |
四、中国司法语境下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金融商事交易发展对金融法制的挑战 |
第一节 金融商事交易的发展及其特点 |
一、认识“金融”的不同维度 |
二、金融商事交易的特点:兼与传统民商事交易比较 |
三、小结 |
第二节 金融商事交易发展的法制挑战与回应 |
一、金融法制的基本概念与框架 |
二、传统法制对民商事交易的回应 |
三、金融商事法制面临的挑战与回应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回应方案 |
第一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理论探索 |
一、金融司法的基本涵义 |
二、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理论构想 |
第二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实践路径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主要动因 |
二、域外司法专门化的实践例证 |
三、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具体实践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金融商事交易类型化、数量与纠纷解决 |
第一节 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
一、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
二、案件结构分析 |
第二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程度与司法的实际表现 |
一、分析对象的界定 |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分析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新类型案件与金融司法的回应 |
第一节 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发展 |
一、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特点与例证 |
二、司法介入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初步思考 |
第二节 新类型案件的司法选择与策略:以违规增持案为例 |
一、ST新梅案的处理与司法者面临的选择 |
二、ST新梅案中待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
三、ST新梅案中司法策略的分析 |
第三节 金融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的限度 |
一、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面临的难题 |
二、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的改进 |
第四节 小结 |
一、金融司法规则供给之理想功能的落空 |
二、与金融监管互动关系视域下的金融司法 |
第六章 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定位 |
第一节 “回应型”金融司法政策 |
一、历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与金融司法的回应 |
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金融司法政策剖面 |
三、对“回应型”金融司法政策的解释 |
第二节 强监管背景下金融司法裁判的转向 |
一、新近金融商事司法裁判的概况 |
二、引入金融监管行政规章来判断合同效力的尝试 |
三、金融商事裁判中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技术性解释 |
四、通谋虚伪表示在金融商事交易行为效力判定上的运用 |
五、小结:金融司法“监管化”的反思 |
第三节 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调衔接”的再定位 |
一、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关系的几种理论 |
二、中国语境下的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关系 |
三、走向何种程度的“衔接协调” |
第四节 小结 |
一、错位的金融司法 |
二、金融司法现实表现的再思考 |
三、基于宏观视角的简单分析 |
第七章 金融审判竞争视野下的司法供给 |
第一节 DIFC法院的构建与具体实践 |
一、DIFC法院的基本情况 |
二、DIFC法院的运作实践 |
第二节 DIFC法院建设及运作实践的启示 |
一、DIFC法院建设及其运作实践的特点 |
二、DIFC法院建设及运作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小结 |
第八章 代结语: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未来走向 |
第一节 一个初步的总结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脉络 |
二、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实际表现 |
第二节 司法专门化面临的非议与挑战 |
一、专门化带来的司法利益俘获问题 |
二、专门化对法律发展的禁锢 |
三、专门化未能表现出专业化水准的明显提升 |
四、专门化对传统司法体系的解构 |
第三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未来走向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再回顾 |
二、金融司法审判人才的培养机制问题 |
三、金融司法的“规则供给”问题 |
四、金融司法在权力版图中的合理定位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理论与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进路、相关概念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陪审制度缘起与演进 |
第一节 陪审制度缘起 |
一、古雅典陪审制度 |
二、古罗马陪审制度 |
第二节 现代陪审制度 |
一、英国陪审制度 |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 |
第三节 陪审制度演进样态—以法国和日本为例 |
一、法国参审制度 |
二、日本裁判员制度 |
第二章 陪审制度的基本理念 |
第一节 传统型理念 |
一、司法民主的理念 |
二、裁判公正的理念 |
三、权力制衡的理念 |
第二节 变革型理念 |
一、增进司法信赖 |
二、强司法民主正当性 |
三、对诉讼结构的改造功能 |
第三章 近代中国陪审制度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清末陪审制度 |
一、立法背景 |
二、立法效果 |
第二节 民国时期陪审制度 |
一、立法概况 |
二、实践效果 |
第三节 早期人民陪审员制度 |
一、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人民陪审制度 |
二、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战争时期人民陪审工作的发展 |
第四章 新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概况及司法实践 |
第一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辉煌期(1949 年~1957 年) |
一、人民陪审立法的概况 |
二、人民陪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前进期(1958 年~1966 年) |
一、人民陪审立法的概况 |
二、人民陪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过渡期(1976 年~1999 年) |
一、人民陪审立法的概况 |
二、人民陪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第五章 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
第一节 人民陪审立法的背景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概况 |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一、官方评价及依据 |
二、理论评价及依据 |
第六章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调查对象、研究工具和调查时间 |
一、调查对象 |
二、调查工具 |
三、调查时间 |
第二节 研究问题及研究假设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统计分析 |
一、信度分析 |
二、效度分析 |
三、描述性分析 |
第四节 结果分析和假设验证 |
第七章 面向“法治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
第一节 法治中国之维的主体性建构 |
一、法治中国概念的内涵 |
二、法治中国的主体性建构 |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体性建构 |
第二节 规范互补之维的制度建设 |
一、内生性规范的互补 |
二、外生性规范的互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9)现代性视域下的人民司法传统:嬗变、困境与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 |
一、为什么以人民司法传统为研究对象? |
二、为什么以现代性为视角?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布局 |
第一章 革命范式与人民司法传统的演绎 |
第一节 中国民族国家建立的合法性诉求与政权选择 |
一、共和国实践与新文化运动 |
(一)共和国幻象 |
(二)新文化运动:启蒙及其两歧性 |
二、马列主义的重构与人民民主的缔造 |
(一)马列主义中国化 |
(二)人民民主的缔造 |
第二节 人民司法传统的政法逻辑 |
一、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教化性 |
(一)政治教化性与司法的终极目标 |
(二)通过司法实现政治教化的路径 |
二、人民司法传统法律面相的依附性 |
(一)服从党的领导 |
(二)为中心工作服务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理性化范式与人民司法传统的嬗变 |
第一节 “经济-社会”的理性化 |
一、“经济-社会”的重建 |
(一)微观:扩大经济主体经营自主权 |
(二)中观:建立健全金融体系 |
(三)宏观:调整价格政策 |
二、“经济-社会”理性特质之阐释 |
(一)个体的自主性与趋利性 |
(二)主体交互关系的抽象性 |
(三)知识的类型化与普遍化 |
三、“经济-社会”中的司法系统 |
(一)作为技术治理工具的司法系统 |
(二)作为脱域机制的司法系统 |
第二节 人民司法传统的嬗变 |
一、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去政治化 |
(一)强化司法人员录用与晋升的专业考量 |
(二)审判方式的形式理性化 |
二、人民司法传统法律面相的自主性 |
(一)党对司法的领导:领导方式的改变 |
(二)为中心工作服务:内容与方式的转变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道法二元结构下人民司法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司法供需失衡 |
一、人案矛盾加剧 |
(一)案件数量持续增加 |
(二)解纷劳动力时间相对缩减 |
二、司法能力薄弱 |
第二节 司法道义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张力 |
一、多元目标的实现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紧张:以曹某上访为例 |
(一)曹某上访案简述 |
(二)曹某上访案分析 |
二、民意与司法合法性对立的内卷化:以彭宇案为例 |
(一)彭宇案事件中不同参与主体的行为分析 |
(二)彭宇案事件的负面效应 |
三、司法动员的国家意志与功能实现的矛盾:以大调解为例 |
(一)大调解机制的产生与性质 |
(二)大调解机制的异化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新时代人民司法传统的功能审视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现代革命及其现代性再思 |
一、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深层目标及启示 |
(一)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深层目标:民族复兴 |
(二)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构体现的政治观 |
二、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困境 |
(一)全球化浪潮下民族国家之间的冲突 |
(二)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挑战 |
第二节 人民司法传统的再定位 |
一、对外:维系司法主权的民族认同 |
二、对内:辅助司法理性化的培育 |
(一)对内定位的认知前提和路径 |
(二)助力司法理性化的具体方面 |
第三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审判独立与制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范围 |
第一章 对审判独立现状问题的全景评估与反思 |
第一节 审判独立内部运行的再考察 |
一、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情况 |
二、改革后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的情况 |
三、推广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情况 |
四、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的运行情况 |
五、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改革运行情况 |
六、热点个案中暴露出的审判独立运行窘况 |
第二节 审判独立外部问题的再认识 |
一、司法改革去“地方化”过程中对人民法院审判独立的影响 |
二、司法改革去“行政化”过程中对人民法院审判独立的影响 |
三、诉讼流水线化对人民法院审判独立的影响 |
四、外部监督的无序化对审判独立的影响 |
第三节 审判独立之制约的再反思 |
一、司法独立的域外梳理与比较研究 |
二、审判独立含义的再界定 |
三、审判独立的制约与界限 |
四、审判独立与审判支持保障 |
第二章 审判独立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法院组织理论 |
一、审判组织的平权性结构要求 |
二、建立扁平化的审判组织结构体系 |
第二节 诉讼法理论 |
一、审判权的独立属性 |
二、审理主体与裁判主体的同一性与独立性 |
三、裁、判同一的诉讼原理 |
第三节 审判管理理论 |
一、泛监督哲学与制约单向性侵蚀审判独立 |
二、审判管理的转向抉择与路径 |
第四节 民主集中制理论 |
一、民主集中制概念及价值 |
二、正确认识民主集中制 |
三、民主集中制与审判独立的融合 |
第五节 审判责任理论 |
一、审判责任追究的基本类型 |
二、审判责任模式的评估与抉择 |
第三章 审判独立与审判制约的关系定位 |
第一节 审判权的行使范围和限度 |
一、审判权的基本属性 |
二、审判权的行权内容与程度 |
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实践标准 |
第二节 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必要性及其基本形式 |
一、回应审判监督管理必要性的“三组关系” |
二、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基本内涵及形式 |
三、我国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功能 |
第三节 审判权与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关系及其实践展开 |
一、审判权与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关系 |
二、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实践困境 |
第四节 以确保审判独立为目标的审判监督管理改革路径 |
一、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 |
二、健全完善新型审判监督管理机制 |
三、构建法官自主管理机制 |
四、完善审判质效的评估体系 |
第四章 审判独立与院庭长监督管理的失衡和协调 |
第一节 审判独立与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的失衡 |
一、司法体制改革对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提出的具体要求 |
二、院庭长监督管理机制运行的实践困境 |
三、院庭长监督管理机制改革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二节 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解构和重塑 |
一、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再认识 |
二、完善院庭长监督管理机制的改革思路 |
三、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能的规范与完善 |
第三节 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改革的实践成效 |
一、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改革的全国成效 |
二、以北京地区为样本的实践成效考察 |
第四节 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建议 |
一、审判监督管理权行使要求 |
二、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具体适用“清单” |
第五章 审判独立与审判组织的一体考量 |
第一节 审判组织的基本内涵、功能与类型 |
一、审判组织的基本内涵 |
二、对审判组织的重新定位及科学拟定 |
三、主审(专业)法官会议 |
第二节 对我国审判组织基本运行实际的考察 |
一、独任庭运行实际 |
二、合议庭的运行实际 |
三、审判委员会的运行实际 |
四、赔偿委员会的运行实际 |
五、我国审判组织运行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
第三节 以突显审判独立为标志的审判组织改革 |
一、审判组织改革的全国成效 |
二、进一步深化审判组织改革的建议 |
第六章 合议庭内部法官各角色的审判独立 |
第一节 法官作为合议第三人的审判独立 |
一、合议第三人审判独立的逻辑前提 |
二、群体决策理论下合议规范的重构 |
三、合议第三人独立审判的职权设定 |
第二节 法官作为承办人的审判独立 |
一、我国的案件承办人制度评述 |
二、承办法官审判独立的现实羁绊 |
三、承办法官审判权独立行使的优化 |
第三节 法官作为审判长的审判独立 |
一、我国的审判长制度变革 |
二、合议庭首长负责制的弊端与重构 |
三、审判长独立审判的实现路径 |
第四节 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审判独立与制约 |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 |
二、二元混合参审职权模式下的审判独立 |
三、法官独立审判与陪审员参审的协调 |
第七章 审判独立与制约的配套机制建构 |
第一节 审判独立视野下的法官管理制度 |
一、以审判独立为目标的法院内外部管理制度 |
二、审判独立下的两权分离管理模式建构 |
三、以审判独立为导向的法官业绩合理性评价 |
四、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第二节 审判独立实现的保障机制构建 |
一、法官基本职业权利保障审判独立 |
二、审判独立与法官责任追究 |
三、审判独立与法官保障性职业权利 |
第三节 构建以审判独立为核心价值的法官职业共同体 |
一、审判独立指引下的法官选任制度改革 |
二、审判独立与法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
三、培育符合审判独立要求的法官文化 |
参考文献 |
附件:论文逻辑结构图 |
致谢 |
四、现代司法理念与我国司法管理体制的重构(论文参考文献)
- [1]新发展阶段提升国家治理效能路径探究[D]. 谭文邦. 广西师范大学, 2021(09)
- [2]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研究[D]. 黄云平. 浙江大学, 2021(01)
- [3]新中国司法理念的演变及反思[D]. 颜赛楠.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8)
- [4]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5]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D]. 雷婉璐. 吉林大学, 2019(02)
- [6]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D]. 丁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8]理论与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D]. 李文杰.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9]现代性视域下的人民司法传统:嬗变、困境与定位[D]. 徐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10]审判独立与制约研究[D]. 崔杨. 武汉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