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翻译与西方法律文化在中国的传播(论文文献综述)
蒋飞燕[1](2021)在《中国人的科学价值观演变研究(1915-1949)》文中指出鸦片战争之后,我国一步一步沦为半殖民半封建地社会,处于任由西方列强宰割的悲惨局面。中华民族处于生死存亡的时刻,中国面临着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时代难题与历史使命。为此,中国人民历尽艰难,进行了伟大卓绝的探索与抗争。在救亡图存和复兴民族的探索过程中,中国人民开展了轰轰烈烈的五四新文化运动,人们高举“科学”和“民主”的大旗,试图以科学救国,以科学实现民族的复兴。这一时期,“科学”被赋以了极大的期待。在当时中国人的眼中,科学具有无与伦比的价值,它不仅意味着可以制造坚船利炮,可以富国强兵,还意味着可以用以创造出一种新的社会制度,创造出一个新的世界。由此,当时的中国人形成了独特的科学价值观,在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上都具有自己的特点。中国人的科学价值观是中国人价值观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的科学价值观”是指在近代中国内忧外患的特殊时代里,中国人在以“科学”救亡图存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关于科学的价值观念、价值思想、价值理论体系。由于近代中国处于落后贫困时期,科学并不发达,科普程度也十分有限,当时社会各阶层状况又复杂多样,很难一一分类加以研究,只能将当时的先进知识分子的科学价值观作为典型代表加以研究。具体而言,选取的代表人物有梁启超、张君劢、胡适、蔡元培、丁文江、陈独秀、李大钊、瞿秋白、毛泽东等。研究认为,他们的有关观点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当时中国人的科学价值观。从1915年新文化运动起,“赛先生”和“德先生”逐渐广为人知,并对中华民族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例如,当时的“科玄论战”对当代中国人仍然影响重大。1949年之前,中国人的科学价值观通过论战、宣传、教育等,使广大民众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认知和认同。1915—1949年期间,中国人的科学价值观是向当代演进重要而关键的一个环节,对之加以研究,对了解把握当代中国人的科学价值观,对于继续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实现中国梦具有积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1915—1949年中国人的科学价值观的形成,除了借鉴和基于西方科学价值观之外,还受到中国文化的影响,同时还赋予了当时先进知识分子回应“救亡图存”和“自强保种”时代使命的价值期望。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的科学价值观主要以文化科学价值观和制度科学价值观为主。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后,中国人的科学价值观呈现出多元化,因此多种科学价值观并存。除了上述两种之外,主要还有以下三种:其一是以西方近代科学为代表的自然科学家的科学价值观;其二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历史学等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者的科学价值观;其三是以新儒家哲学为代表的新儒家的科学价值观。注重科学的工具性仍是这个时期中国人科学价值观的一个主要特点。从五四新文化运动到新中国成立这一时期,期间的先进知识分子看重科学具有反对封建迷信、启蒙民众思想乃至变革社会制度的作用,相应的科学价值观在推翻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建立新中国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中国人科学价值观的演变轨迹主要是中国人以“科学”作为利器,探索中华民族救亡图存,走向民族复兴道路的过程。从五四新文化运动到新中国成立这一时期中国人的科学价值观,其演变具有自身的内在逻辑,那就是当时中国人以科学为基础对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加以重新解读和选择,从而对自己国家的整体价值观、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加以重新选择。其中,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以及中华民族“经世致用”等文化传统观念,对中国人的科学价值观形成和演变产生了重大影响,使之明显地兼备了两者的特点。科学价值观的形成和完善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历史经验证明,要使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科学价值观,必须经过相应的教育才能达成;中国人的科学价值观,其前后时代之间有继承和发展的关系,当代中国人的科学价值观是从五四新文化时期中国人的科学价值观继承发展而来,而且,在当代,这种价值观还在不断演进之中。通过梳理中国人科学价值观的演进及其得失,我们可以发现,五四新文化运动到新中国成立这一时期中国人的科学价值观,对处于新时代的人们树立正确的科学价值观仍然具有十分积极的启示意义。
李冰冰[2](2021)在《《东方杂志》对近代法律思想的传播(1904-1928)》文中指出鸦片战争之后中国开始受到西方列强的侵略,民族危机日益加深,中国法律危机也日益凸显,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领事裁判权,侵犯中国的司法独立权。西方的法律思想在这一时期传入中国,冲击中国传统法制。国内社会矛盾重重、传统法制无法适应社会发展,中国的有识之士提出了变革法律的主张。《东方杂志》是近代极具影响力的刊物,编辑群体敏锐地认识到中国法制变革的必要性,关注中国法制变革的进程,大量刊载中国近代法律制度,介绍西方的法律思想。刊物创办于近代中西方文化汇聚地上海,先进的知识分子聚集于此,使其具备传播近代法律思想的社会环境。该刊通过内务、中国大事记、法令等栏目,关注中国法制变革,阐述对中国法治思想和宪政思想的构想。通过外国大事记、世界新潮等栏目,宣传西方法律中的宪法、婚姻法、劳动法等法律制度,宣传了西方的宪政思想,引进了西方权威的法学着作。《东方杂志》对法律思想的传播呈现出以下特点。首先,《东方杂志》以救亡图存为目标,这一时期盛行宪政救国论,宪政制度所占比重较大。其次,主编群体秉持自由的立场,对待中西法律态度较为客观。第三,重视宣传法律制度和理论。对近代法律制度介绍幅较多,重视引进先进的法学理论。《东方杂志》发行量大、订阅群体丰富、发行范围遍布国内外,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其自1904年创刊至1928年期间,刊载了大量近代法律文章,拓宽了近代法律思想的影响范围;同时宣传了近代先进的法学着作,有益于推进西方法学书籍的传入;关注中国宪法问题,两次开设研究法律专刊,为讨论近代中国宪法问题提供了空间。应该说《东方杂志》在传播近代法律方面有一定积极贡献,但是作为一个综合类杂志,其对法律思想的传播缺乏系统性与稳定性,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胡波[3](2021)在《国家机构法治话语翻译规范化研究》文中认为西方哲学对规范研究出现了一种转向,即从对规范的直接研究对规范内容的描述性研究。规范也是描述翻译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对翻译规范的研究不只是要建立一套翻译的标准、规则和原则,以保证翻译的准确性和翻译质量,更是要将翻译活动放入整个社会和国际交往关系的大背景中去考察,从而对翻译规范的内涵、要素,以及翻译的本质等进行一种描述性研究。本研究中所指的法治话语,更多的是指向我国国家层面出台的偏向于政治性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文件。从翻译实践上看,现有的法治话语对外翻译由于参与主体较多,不同译文之间存在着术语翻译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即使是在同一法治话语的译本中,也还会有对原文理解上存在误读、语言表达不够准确等方面的问题,在法治话语的翻译过程中,违反翻译规范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从理论研究来看,对法治话语的翻译更多的是集中于法治新词的词汇层面,从宏观层面论及法治话语语篇的翻译相对较少一些。此外,相关的研究既缺乏相应的理论指导,其研究的成果也缺乏系统性、整体性,这给我们开展法治话语翻译规范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契机。国家机构对法治的言说更具影响力,本研究选择以我国国家机构法治话语为研究对象,针对法治话语翻译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本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1.鉴于西方翻译规范理论已经被广泛地引进中国,并运用在大量翻译研究文章中,中国国家机构法治话语的对外翻译是不是可以直接套用西方翻译规范理论?为什么?2.不同于文学体裁,中国国家机构法治话语有其独特的特征和属性,其翻译规范的内容应该是什么?3.从规范到规范化是个从静态到动态的变化过程,中国国家机构法治话语的对外翻译应该怎么样进一步实现规范化?鉴于规范本身是一种社会规则、标准,具有较强的规定性,对翻译规范的研究不可能完全排除规定性的一面,本研究具有建构规范体系的理想化的价值和目的。本研究的主要研究目标是为法治话语翻译规范的研究尝试提出和建构一个层次化、结构化和多元化的翻译规范系统框架,增强翻译规范研究的理论阐释力,从而指导国家机构法治话语的具体翻译实践。本研究采取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哲学的方法(演绎法、归纳法、比较法)和个案研究法,通过演绎推理的方式,尝试建构一个系统的理论框架,并通过归纳和比较,将理论适用于法治话语翻译的个案研究之中。主要的研究结论有:1.中国国家机构法治话语翻译规范研究,并不能够直接套用现有的西方翻译规范研究的结论与成果。这里有三方面的理由来支撑:第一,西方翻译规范理论研究的兴起,是从文学翻译领域开始的。不同的体裁和文本,对应的翻译规范自然也应该会有所不同。法治话语翻译属于应用型翻译的范畴,对不同的文本翻译规范进行描述性研究,也需要呈现出不同的研究进路和特征。第二,西方翻译规范理论研究虽然推进了翻译研究由“文化转向”向着“社会转向”的转变,但这只是一种视角的转变,翻译与社会学交叉的这种跨学科研究是否代表一种“范式”的转变,还是要看其哲学根基,西方翻译规范研究的哲学根基并未发生改变,仍然是以哲学阐释学为基础,是解构主义范式的一种延续。第三,正是因为延续了解构主义范式的研究模式,我们从西方翻译规范研究的几位代表性人物的结论中并未发现其建构性,相反,更多的是一种分散性、解构性。2.国家机构法治话语翻译规范具有系统性、多层面性,更应该是一个集宏观、中观和微观元素的翻译规范理论体系。本研究引入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将规范和主体的行为联系起来,是基于交往理性、建构主义实践哲学的基础,将研究范围从主体延伸至主体间性层面,进入了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即“交往范式”。哈贝马斯借用并且改造了卡尔·波普尔的理论,从而形成了较为系统和全面的“三个世界”理论,涵盖了交往行为的全部领域,这三个世界分别是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内在世界。哈贝马斯的“三个世界”理论就为法治话语翻译规范研究提供了一个较为系统和完整的理论框架。翻译本身是一种复杂的交往活动,需要进入三个世界的领域,在主体、客体和多元主体三个层面之间实现交往互动。社会环境的变化让翻译的本质也产生了一些变化,翻译活动越来越朝着社会化、职业化的方向发展。可以将西方的翻译规范理论重新划分,并且进一步补充,实现一定的结构和层次化,即宏观、中观和微观的层面,分别对应着主观世界、社会世界和客观世界,不同世界中的交往活动分别对应着不同的翻译规范,从而建构形成一个系统化、完整的规范框架。法治话语翻译三个世界的不同规范并不是彼此割裂的,而是一个多维、立体、融合的整体,而语言、文化和个体的理解就成为三个世界相互融合的界面与载体。在宏观层面上,法治话语翻译的主观世界要求遵循伦理规范(或道德规范),包括价值规范、目的规范和权衡规范。在中观层面上,法治话语翻译的社会世界要遵循职业规范(期望规范、责任规范、操作规范、管理规范、技术规范、评价规范),加强对翻译的项目化管理。在微观层面上,对法治话语翻译客观世界的认识,终究是要符合产品规范(预备规范、关系规范、文本规范),预备规范包括文本选择和译者的选择、翻译人才培养等,而关系规范还是聚焦于语言符号的转换,主要是从词汇的层面来考察翻译规范。此外,法治话语翻译也需要上升至语篇的层面,建构起文本规范。3.国家机构法治话语翻译规范化工作,需要坚持系统性和持续性的两大原则,针对翻译规范的系统性框架而展开,即针对国家架构法治话语翻译的主观世界、社会世界和客观世界相对应的伦理规范、职业规范和产品规范,分别给出对策和思路。本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意义。在理论上,丰富和完善西方翻译规范理论,建构一个系统性的理论框架,从而增强翻译规范理论的解释力;在实践上,更好地认识法治话语翻译规范的现象和本质,为国家机构法治话语翻译实践提供指导。
胡波,董晓波[4](2020)在《从他塑到自塑——“东方主义”视角下中国法律形象的域外传播》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东方主义"是"东方主义"在法律领域的应用,直接指涉国家法律形象。法律东方主义作为一种国家法律形象话语系统,有其形成的历史和根源。19世纪前,被西方世界"他塑"的中国法律形象带有乌托邦式的完美想象。19世纪里,中国法律形象在西方世界的传播逐渐被标签化,成为"野蛮"与"落后"的典型代表。这种被"他塑"的国家法律形象传播的基本途径包括:法典翻译、报刊评介、回忆见闻、铜版画和学术研究等。以"东方主义"视角观之,19世纪中国法律形象的"他塑"背后的实质是帝国主义意识形态,即谋求治外法权、以西方"文明"标准衡量中国法律,维护在华商业利益和霸权地位。"东方法律主义"作为对"法律东方主义"的超越,归根结底要落实到如何建构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问题上。新时代中国法律形象的"自塑"需要宏大叙事,以大格局、大视野确立大翻译、大传播理念。
焦婕[5](2020)在《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考察研究》文中提出近代以来,古老的中国被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冲开了大门,中国社会被强力卷入到世界资本主义体系的漩涡之中,清政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统治危机。为了维护其统治、不得不适应列强的要求进行有限的体制改革,于是,近代化进程被开启,中国近代社会也迈入了转型时代。19世纪中叶以后,欧风美雨吹打着中国这块古老的大陆。随着西方近代文化、特别是西方近代法文化在中国的传播,先进中国人的视野得到了开拓,他们认识到中国最大的落后是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的落后,因此把目光转向域外,开始向世界先进国家学习,希冀通过吸收、学习欧美相对先进的制度文化来改造中国传统制度,把封建国家改造成为近代国家,把传统臣民改造成为近代国民,打破对封建君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使之成为具有自觉的权利义务观念、具备政治主体意识的近代新国民,在此基础上建设近代国家。这一时期,塑造新国民、建设近代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昌盛富强,已成为先进中国人的共同夙愿。同一时期,作为资本主义新兴大国的美国,其地位通过发展,在世界上不容小觑。这些成就的取得与美国人所具有的自由、独立、讲求个人奋斗的美国精神有着密切联系。早在北美殖民地时期,殖民地人民便出于对权力的天然抗拒,主动建立起自治机构、制定法律,作为人民取得应有权利的保障;美利坚国家建国后,这些美国精神以联邦宪法的形式被固定下来,反作用于美国各方面的发展。在独特的政治与社会环境之下,美国国民的法律意识表现得较为浓厚。美国国力的强盛、作为独立国家所表现出来的外交上的强势,以及美国民众所表现出来的文化自信,都给近代中国人留下了深刻印象,促使近代中国人特别关注于探讨美国独立的历程以及其独特的发展道路。近代国门洞开,更使一批先进的中国人有机会走出国门,踏上美国国土进行实地考察。其中,几位主要清末法律思想家对于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考察最有代表性。他们虽然身份不尽相同、政治立场亦有别,对美国政法制度、国民权利义务观念和法律意识观察的角度不同,考察的侧重点也有差异,但他们在重视美国的强盛、关注美国的政法制度,对美国国民自觉的法律意识的认可,这些方面几乎是相同的。清末法律思想家在考察美国的过程中,其自身思想也发生了转变,这种转变不仅丰富了他们原先所具备的法律知识,也对于吸收域上的法律制度增添了理性色彩,即不论何种政法制度都有民族性和国别差异,选择其中最适合近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容尤为重要。毫不讳言,美国国民形象以及其所具有的自觉的法律意识,仍然是清末法律思想家们作为塑造中国近代国民的理想式样。他们将这种考察经验用于塑造近代新国民的实践。应该说,近代中国可以称得上是法律思想家的人不仅局限于沈家本、梁启超、伍廷芳、孙中山,但在清末这一时间段真正踏上美国本土,或是对美国的法律文本较有研究者,以上述四人最为典型,具有代表性。沈家本以“会通中西”为宗旨,主持清末修律,促使中国法制走上近代化的道路;伍廷芳以其深厚的西方法律背景和多重身份,对美国国民的法律意识进行了较为深刻的考察;梁启超作为清末维新派,在建设近代国家、塑造新国民方面不遗余力,以报刊为阵地撰写文章,广泛提倡自由、平等、自治、权利与义务等近代法律意识,试图以“人”的改造使晚清中国走向富强之路;孙中山长期游历于海外,通过对西方民主政治的长期考察,提出以“民权”为基础的民主宪政思想,希冀建立起一个民主共和国。几位主要的清末法律思想家把对美国国民的考察成果融于实践之中,在促进近代中国人将个体的权利与义务意识、自由与平等意识、公德意识、国家思想等近代法律意识的初步认知转化为个人的自觉意识方面居功至伟。当然,每一个人在观察后的认识都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但毕竟他们的这些努力顺应了近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在经历了中西方文化的理性整合后,民主共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开始深入人心,对中国近代民主化与法治化进程产生了深刻影响。本文以清末主要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考察为研究对象,在第一章绪论部分对相关问题的国内外研究成果作以简要概括,并对与论文内容有关的概念进行界定,阐述了本文的学术价值与创新之处;第二章阐述了美国作为新兴的资本主义大国,在清末国际关系中所扮演的独特作用,交代了美国因其独立的特殊过程、经济特点以及国力的强盛而受到清末法律思想家们重视的问题;第三章对西方国民理念的历史脉络、美国国民法律意识在各主要历史时期的演进及法律的固化进行了必要的线索交代;第四、五章是为本文的重要章节,第四章详述了清末法律思想家踏上美国的经历,描述了他们对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考察过程;第五章从多位清末法律思想家的角度,结合大量第一手史料,分析了清末主要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法律意识考察的独特理路,梳理他们对于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观察及认识;第六章阐述了清末法律思想家对于美国国民育成模式的借鉴过程。他们考察美国国民的法律意识的动机或目的还在于了解美国国民对于自身法律观念的自觉意识,探讨其成长的“育成”环境,并为在近代中国塑造新国民提供借鉴和帮助。如何参酌外来法律文化实践于近代中国,这是本章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本文通过对百年前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研究,分析其对近代中国国民和政治、法律转型所产生的影响。其中固然有不适合中国之处,但可借鉴其精华,以期对近代中国政治制度建设和公民意识的培养、塑造提供一些启示。
张琪[6](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指出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覃亚敏[7](2020)在《法学翻译与近代法律转型》文中研究表明“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分析一个时期的现象或问题亦是如此。中国近代传统法律的转型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与此同时,社会、政治、文化、经济亦是随之相伴发展,随着近代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交流愈发频繁,作为沟通媒介的翻译就愈发突出其重要地位,其中法学翻译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法学翻译作为中西法律文化的传递媒介,对于推动中国近代传统法律转型功不可没,是推动近代法律转型的必要因素之一。清政府借助学习到的西方法律来对抗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不法侵略。法学翻译在晚清时期的发展过程中有三个较为突出的时间段,其中第一次鸦片战争前夕西方传教士的传播西法作为法学翻译的萌芽阶段;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至甲午战争发生前期的各类翻译学堂、翻译机构的出现是为法学翻译的发展阶段,甲午战争至清末修律的法学翻译活动就是法学翻译的高潮阶段。但直至十九世纪末中国传统法学的理念依旧是“以人治国”,尔后二十世纪之初的“清末修律”至二十世纪末的“依法治国”的出现,表明了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依旧在学习、移植与消化西方的法律制度,从向英美学习资本主义的欧美法系,至向德日学习大陆法系,到结合中国的本土国情出现开创了独属于中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尽管晚清时期的兴起的法学浪潮是强权下被迫的特殊产物,但通过学习优秀翻译成果以及后来学者们的不断深入研究,将当时的西方先进文明的法律思想、法制观念、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等通过翻译的形式传入中国,无疑促进了中国法制的近代化发展,推动了中国近代法律的转型,亦为现在的法学翻译发展能提供一定的参考意义与现实意义。本文即以中国近代法学翻译发展的历程与中国传统法律转型作为研究对象,找到其中内在联系与研究价值,以期能为现今全球化趋势下的法学翻译与中国现代法律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邹鹏[8](2020)在《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作为研究对象,试图探寻其概念内涵、结构、代表性内容和发展方向等要点问题。本文认为,当代中国法治话语有独特的内涵和结构体系,其代表性话语反映中国法治建设的重点。为更好的发挥法治话语的作用,可以从逻辑规则、体系思维和话语形式内容等角度探索对其完善。本文首先阐释研究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缘起,以此作为论文第一章。本文认为,法治话语是法治在国家治理过程中获得话语权的基础。法治话语的意义体现其为法治建设提供支撑、指引和保障。“法治”的话语在中国有一个发展和流变的过程。从“百家争鸣”“经学时代”到近代“法治”的话语嬗变,不同时期的话语反映出相应的意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法治话语发展进入了全新时代。从改革开放之初的法治“16字方针”到“全面依法治国”,不同阶段的话语反映法治建设的成效及对于法治理解的深入。在发展过程中,当代中国法治话语需要关注一些问题:一是法治话语的体系建设还有完善空间,二是话语发展的路径需要深入探寻,三是话语传播的世界面向需要进一步强化。在凝练研究缘起和问题后,本文对法治话语的理论基础和含义进行解读,以此作为论文第二章。本章从理论入手,尝试总结三代话语理论,对福柯、维特根斯坦、哈贝马斯等具有代表性三位思想家、哲学家关于话语的观点进行整理,总结话语具有权力性、规范性、知识性、持续性、实践性等特征。结合话语理论,参考法律话语、法学话语、政治(学)话语等各类专业话语的含义、特征以及国内学界对于法治话语概念的阐释,本文将法治话语理解为对法治建设实践和内在规律进行的反映、凝练与应用(表述),基于法治现象(决策和实施)产生的意识反映的语言表达,为蕴含主观思想的话语系统,具有权力性、知识性、指引性、实践性等特征。当代中国法治话语是法治话语在当代的展现。从建构上说,当代中国法治话语来源于当代法治建设的客观实施和内在规律,是基于当代中国情况的专业话语体系,是反映法治建设意识内容和回应问题的表达。笔者认为,法治话语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类型,狭义法治话语是广义法治话语的基础。在分析法治话语理论以及含义之后,本文力图从结构层面去认识法治话语,以此作为本文第三章。本文认为,法治话语具有形意结构体系。语言(实践)维度视为法治话语的“形”,思想维度视为法治话语的“意”。对于“形”,主要是指话语的外部形式,即法治的语言及其表述,可以从宏观结构和微观结构来审视。宏观上,法治话语体系分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四个维度。微观上,分为法治词语、语句和语篇。对于“意”,主要是话语的内部理念,内化在中国法治话语之中的,基于中国法治建设目标和经验形成的,具有指导、支撑、推动作用的思想。法治话语理念是一种系统的思想观念体系,应当具备融贯性特征,反映思想与语言的辩证协同关系,体现将法律作为修辞的追求和意识形态立场。内部理念由法治精神、法治思维、社会道德和核心价值观等构成,对于话语实践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为了更好的实现自身功能,法治话语“形意”结构应当具备较好的融贯性。作为语言和思想,“形意不二”应当是法治话语在实践中的基本形态。为对法治话语进行更加聚焦研究,本文选取十八大后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七个话语表述进行解读和阐释,以此作为论文第四章。在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中,代表性话语是基础,其他话语可以理解为对代表性话语的阐释、评述和解读。本文认为,代表性话语之间存在关联性,共同阐释法治。全面依法治国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微观路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中国法治的战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法治战略实施的具体方式,是关键招数之一;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强调法治对于权力的监督制约,是关键招数之二,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明确了改革和法治的协同关系,是关键招数之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强调法律和道德的协同关系,适应中国国情和发展,是关键招数之四。以法治话语含义、特征、结构体系以及代表性话语所蕴含的知识为支撑,本文讨论当代中国法治话语发展方向,以此为论文第五章。本文认为,中国法治话语发展具有包容性和“后发法治”优势。依托中国法治优势,展望新时代法治话语发展方向可以是:在逻辑层面上完善法治话语体系建设;探索融贯古今中西资源的法治话语发展路径;基于问题导向,完善法治话语形式与内容。具体来说:一是尊重和彰显法治话语的逻辑。在发挥逻辑作用上,首先是对法律的解释和评述应当符合逻辑,其次是对法治话语核心表述的设计应当符合逻辑,最后是对法治话语核心表述的解释和评述应当符合逻辑。二是坚持法律至上的体系思维。在立足于体系思维发展完善法治话语过程中,首先要审慎把握话语体系的开放标准。其次要用好法律方法论,包括用好法律修辞、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最后要推动道德话语和法治话语有机融合。三是全面完善话语方式,科学充实话语内容。在完善话语方式方面,要创新表达方式,提升话语影响;要优化不同类型法治话语表达;要把握差异,尊重话语言说规律;要立足专业思维推动话语发展;要加强中国原创意义法治话语的诠释、翻译和传播。在科学充实话语内容方面,要精准外引西方法治话语资源;要注重对中国传统文化资源的吸收;要彰显法治话语专业性、知识性和权利性特征;要注重中国民间法话语资源吸收;要加强话语内外体系要素融合。
张雯珺[9](2019)在《中译本《法国律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法律近代化肇始于清末翻译西方法律时期,不过,清末西法中译的发源问题,至今未有统一定论,且相关的研究成果也不多。西法中译的发源是了解法律近代化的重要钥匙,对于当代的法律移植与法制建设都有借鉴意义。本文的研究对象《法国律例》(中译本)是近代西方输入中国的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典汇编,翻译时间远远早于戊戌变法与清末修律。其研究价值在于:其一,研究该译本能够对西法中译的起源有更多的了解,因为其在中国法律史、比较法学史、中法文化交流史等领域都有不可忽视的地位与意义;其二,法典翻译是法律移植的一部分,研究中译本《法国律例》对于理解中国近代法律移植也颇具溯源意义。不过,目前对于中译本《法国律例》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仅有李贵连、王健、万齐洲等对这部译本进行了初步研究,但也主要是集中在对翻译的背景、篇目结构、不同中译本之间的对比上,而对于译本中的法典结构、原则、术语、背后的思想观念并未涉及。鉴于此,本文将在学界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对《法国律例》中译本中使用的法律术语以及体现的法律观念进行研析,并通过将其与清末修订的法典进行比较来分析这一译本在晚清变法修律过程中起到的作用以及具体的原因。全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是对《法国律例》的翻译背景、译者、翻译经过、不同的版本以及具体的翻译情况进行介绍,在较为全面述介该译本之后,再对该译本的结构以及具体条文的翻译情况进行分析,并通过研究翻译中所选取的法律术语的分析,研究翻译过程中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与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的交汇与碰撞。第二章主要将《法国律例》与《大清新刑律》、《钦定大清商律》、《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以及德日两国有关的法典进行比较,从这一角度分析清末修律过程中对于《法国律例》的借鉴程度。第三章主要是从分析清末对于《法国律例》借鉴情况的原因,以及清末翻译与借鉴这一译本的启示,为今日法律移植与法律现代化提供一些经验。通过以上三章的分析,一方面阐释《法国律例》中译本对于研究西法中译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通过《法国律例》乃至其他清末制定的法典,来对《法国律例》这一具有时代意义的译本有更为深入的了解。
王方[10](2019)在《论洋务运动对清末修律的影响》文中研究表明洋务运动和清末修律都是腐朽没落的晚清政府为挽救自身的统治而发动的救亡运动,这两次运动作为清政府的变革举措,不仅深刻地关乎着清政府的统治命运,更是对当时中国的社会发展和政治体制的走向都起着颇为重要的影响。在中国为了摆脱传统而走向现代的艰难历程中,洋务运动是一次重要的尝试,也可以称之为中国现代化的开端。而清末修律一方面废弃了中国保留几千年的封建法制体系,另一方面它还效仿西方确立了具有资产阶级性质、体现民主法治思想的法制体系,给我们的中华法系带来的影响是深远而持久的,也可称之为是一场广泛的法制改革运动。遗憾的是,两场运动均未实质性改变当时的社会状况,然而,这两场变革运动所具有的历史意义不容忽视,其在当今时代下国家的治理建设与转型方面仍具有深刻非凡的借鉴意义。以往的学者都着重于单个事件的研究,缺乏对洋务运动以及清末修律这两个事件间的联系影响问题进行研究。因此,本文将洋务运动与清末修律进行对比研究,试图找出两者的联系与影响,然后将得出的结论进行反复地思考和详细地总结,最后在国家的政治层面和现代化建设层面上给出几个合理化的建议。
二、翻译与西方法律文化在中国的传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翻译与西方法律文化在中国的传播(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人的科学价值观演变研究(1915-1949)(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和研究意义 |
(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之需 |
(二)科学价值观理论发展之需 |
二、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二)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三、概念界定 |
(一)科学 |
(二)价值和价值观 |
(三)科学价值观 |
(四)中国人的科学价值观 |
(五)分期说明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1章 中国人的科学价值观演变的特殊历史背景和理论渊源 |
一、中国人的科学价值观演变的特殊历史背景 |
(一)救亡图存的历史使命 |
(二)近代科学价值观范式的转向 |
(三)科玄论战与科学万能观念的胜利 |
二、中国人的科学价值观的理论渊源 |
(一)中国传统的科学价值观 |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科学价值观 |
(三)西方的科学价值观 |
第2章 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中国人的科学价值观 |
一、文化科学价值观 |
(一)文化科学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
(二)文化科学价值观的总体特征 |
二、制度科学价值观 |
(一)制度科学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
(二)制度科学价值观的总体特征 |
第3章 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后至新中国成立前中国人的科学价值观 |
一、自然科学家的科学价值观 |
(一)自然科学家科学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
(二)自然科学家科学价值观的总体特征 |
二、马克思主义者的科学价值观 |
(一)马克思主义者科学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
(二)马克思主义者科学价值观的总体特征 |
三、新儒家的科学价值观 |
(一)新儒家科学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
(二)新儒家科学价值观的总体特征 |
第4章 1915—1949 年科学价值观演变的轨迹和内在逻辑 |
一、1915—1949 年科学价值观演变的特点 |
(一)始终与中国救亡图存的道路探索紧密相联 |
(二)“科学”与“技术”混淆并存且“重术轻学” |
(三)重科学的工具性而轻科学精神 |
二、1915—1949 年科学价值观演变的主要轨迹 |
(一)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中国人的科学价值观 |
(二)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后至新中国成立前中国人的科学价值观 |
三、1915—1949 年科学价值观演变的内在逻辑 |
(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促进了科学价值观的演变 |
(二)科学价值观的演变渗透了中国传统的经世致用精神 |
(三)科学价值观的演变观照了救亡图存的科学诉求 |
第5章 中国人的科学价值观演变的立场和当代启示 |
一、中国人的科学价值观演变的马克思主义立场 |
(一)坚定人民立场是科学价值观发展进步的必然选择 |
(二)坚持唯物史观是科学价值观发展进步的正确出路 |
二、中国人的科学价值观演变的当代启示 |
(一)科学价值观的成熟与完善是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 |
(二)正确科学价值观的树立必须经过理论与实践教育 |
(三)科学的精神价值观需要进一步培育与强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致谢 |
(2)《东方杂志》对近代法律思想的传播(1904-192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及意义 |
1.2 学术史回顾 |
1.2.1 近代法律思想传播的相关研究 |
1.2.2 《东方杂志》思想传播的相关研究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跨学科研究法 |
1.4 概念界定 |
1.5 创新点与难点 |
1.5.1 创新点 |
1.5.2 难点 |
第二章 《东方杂志》关注法律思想的背景 |
2.1 晚清法律危机 |
2.1.1 “领事裁判权” |
2.1.2 传统法律的落后 |
2.1.3 西法东渐的冲击 |
2.2 法律变革思想的兴起 |
2.2.1 鸦片战争前后 |
2.2.2 洋务运动前后 |
2.2.3 戊戌变法时期 |
2.3 《东方杂志》刊载法律思想的条件 |
2.3.1 相对宽松的报刊环境 |
2.3.2 上海具有法律思想传播的社会环境 |
2.3.3 《东方杂志》的办刊理念与主编群体 |
第三章 《东方杂志》介绍近代中国法制的内容 |
3.1 刊载中国法律的主要栏目 |
3.1.1 “社说”、“内务”等栏目 |
3.1.2 “中国大事记”栏目 |
3.1.3 “法令”“广告”等 |
3.2 介绍近代中国法律制度 |
3.2.1 宪法与行政法 |
3.2.2 刑法与民法 |
3.2.3 诉讼法与商法 |
3.3 宣传近代法律思想 |
3.3.1 提倡法治思想 |
3.3.2 传播宪政思想 |
第四章 《东方杂志》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宣传 |
4.1 介绍西方法律的栏目 |
4.1.1 “内务”“教育”“财政” |
4.1.2 “广告”栏目 |
4.1.3 “外国大事”、“世界新潮”及其他 |
4.2 主要介绍的西方法律制度 |
4.2.1 宪法 |
4.2.2 婚姻法、劳动法等 |
4.2.3 其他法律制度 |
4.3 主要宣传的西方法律思想 |
4.3.1 宪法思想 |
4.3.2 其他法律思想 |
第五章 《东方杂志》传播法律思想的特点 |
5.1 以救亡图存为目标 |
5.1.1 宣传法律的“功利性” |
5.1.2 宪政制度占比重大 |
5.2 自由开放的立场态度 |
5.2.1 自由的立场 |
5.2.2 对中西法律的开放态度 |
5.3 重视宣传法律制度和理论 |
5.3.1 法律制度数量庞大 |
5.3.2 先进的法学理论 |
第六章 《东方杂志》传播近代法律思想的贡献与局限性 |
6.1 《东方杂志》传播近代法律思想的贡献 |
6.1.1 拓宽了法律思想的影响范围 |
6.1.2 介绍了近代先进的法律着作 |
6.1.3 为探讨法律问题提供场所 |
6.2 《东方杂志》传播近代法律思想的局限性 |
6.2.1 法律思想介绍不系统 |
6.2.2 法律思想内容相对单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904-1928 年《东方杂志》上刊载的法律文章 |
致谢 |
(3)国家机构法治话语翻译规范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
第二节 研究对象、内容框架与研究思路 |
第三节 研究范式、研究目标与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之处和研究意义 |
第二章 西方翻译规范研究综述及其评价 |
第一节 西方对翻译规范的研究 |
第二节 翻译研究中的“范式” |
第三节 西方翻译规范研究的范式及其局限性 |
第三章 理论基础与法治话语翻译规范系统建构 |
第一节 新时代翻译的对话性凸显 |
第二节 探寻新的翻译理论基础——交往行为理论 |
第三节 法治话语翻译规范系统性理论框架的建构 |
第四章 国家机构法治话语的本体研究 |
第一节 法治话语的内涵界定 |
第二节 国家机构法治话语的结构与层次 |
第三节 国家机构法治话语的属性与特征 |
第五章 国家机构法治话语翻译主观世界的伦理规范研究 |
第一节 翻译伦理研究现状 |
第二节 交往行为理论与国家机构法治话语翻译伦理规范 |
第六章 国家机构法治话语翻译社会世界的职业规范研究 |
第一节 翻译职业化与项目管理 |
第二节 翻译项目管理中的职业规范 |
第三节 国家机构法治话语翻译的项目化管理 |
第七章 国家机构法治话语翻译客观世界的产品规范研究 |
第一节 预备规范 |
第二节 关系规范 |
第三节 文本规范 |
第八章 国家机构法治话语翻译的规范化路径 |
第一节 国家机构法治话语翻译规范化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国家机构法治话语翻译规范化的路径 |
第九章 结论 |
第一节 本研究的主要发现 |
第二节 本研究的主要贡献 |
第三节 本研究的局限性与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科研成果 |
后记 |
(4)从他塑到自塑——“东方主义”视角下中国法律形象的域外传播(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19世纪:中国法律形象域外传播的分水岭 |
三、19世纪中国法律形象域外传播的基本途径 |
(一)法典翻译 |
(二)报刊评介 |
(三)回忆见闻 |
(四)铜版画 |
(五)学术研究 |
四、“东方主义”视角下中国法律形象的他塑传播 |
(一)西方人的完美想象 |
(二)被掩盖的意识形态 |
1.谋求治外法权,维护商业利益 |
2.以西法绳中法,维护霸权地位 |
五、“东方法律主义”下中国法治形象的自塑传播 |
六、结语 |
(5)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考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学术史综述 |
1.2.1 梁启超法律思想的研究综述 |
1.2.2 伍廷芳及沈家本法律思想的研究综述 |
1.2.3 对孙中山法律思想的研究综述 |
1.2.4 对近代国民建设思想的研究综述 |
1.3 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论文主要内容涉及到的概念 |
1.3.2 采用多学科交叉研究方法 |
1.4 研究价值与创新之处 |
第2章 新大陆美国引起清末朝野重视 |
2.1 美国跻身于打开中国大门的世界列强之列 |
2.1.1 美国积极推动清政府走向世界 |
2.1.2 美国在华推行“门户开放”政策 |
2.2 美国扮演独特的大国作用 |
2.2.1 美国出面调停日俄战争 |
2.2.2 美国率先“退还”部分庚子赔款 |
2.2.3 清政府企图借助美国制衡日俄 |
2.3 美国政法制度被国人认识的不同路径 |
2.3.1 早期启蒙思想家对美国的认识 |
2.3.2 清廷派团赴美政治考察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及保障 |
3.1 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起源及特点 |
3.1.1 美国发轫于北美的十三州殖民地 |
3.1.2 美国国民的宗教信仰与传统源自英国 |
3.1.3 美国国民部分法律意识源自地方自治 |
3.2 美利坚民族国民理念的源流 |
3.2.1 西方公民理念的沿革 |
3.2.2 美国启蒙思想家的国民观念 |
3.3 美国法制对国民法律意识以有效支撑 |
3.3.1 殖民地时期立法即规定国民权利 |
3.3.2 系列宪法修正案保障国民权利 |
第4章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的考察 |
4.1 以政府官员身份对美国的考察 |
4.1.1 伍廷芳对美国的实地考察 |
4.1.2 沈家本对欧美的文本考察 |
4.2 清末法律思想家以民间人士身份对美国的考察 |
4.2.1 梁启超对美国的实地考察 |
4.2.2 孙中山对美国的实地考察 |
第5章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考察与认识 |
5.1 美国国民权利与义务的演进与清末法律思想家的认识 |
5.1.1 美国国民权利与义务的演进 |
5.1.2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权利与义务意识之初识 |
5.2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自由与平等法律意识的考察 |
5.2.1 美国国民自由、平等意识的表现 |
5.2.2 对美国国民自由与平等法律意识的考察 |
5.2.3 美国国民所享权利的不充分及问题 |
5.3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守法、诚信意识的考察 |
5.3.1 美国国民法律意识中的守法与诚信 |
5.3.2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守法意识与行为的观察 |
5.3.3 对美国国民守时守信意识的观察 |
5.4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自治与独立法律意识的考察 |
5.4.1 美国国民自治与独立法律意识的形成 |
5.4.2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自治与独立法律意识的观察 |
5.4.3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国民缺乏自治能力的感叹 |
5.5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爱国意识的考察 |
5.5.1 美国重视国民的爱国教育 |
5.5.2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爱国意识的考察 |
5.5.3 爱国是国民公德意识的重要表象 |
第6章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育成模式的借鉴 |
6.1 美国国民育成模式对清末法律思想家的启迪 |
6.1.1 以美国国民精神为新国民之理想 |
6.1.2 学校教育对中国近代国民养成的作用 |
6.1.3 清末法律思想家通过译书办报宣传培养国民意识 |
6.2 清政府在法律上对国民权利的有限确认 |
6.2.1 《钦定宪法大纲》中“臣民”的基本权利 |
6.2.2 《大清新刑律》对国民人身权利之保护 |
6.2.3 《大清民律草案》中对国民权利的规定 |
6.3 民主思想日益深入人心 |
6.3.1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于民主思想的认识 |
6.3.2 国民对民主制度之向往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6)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法学翻译与近代法律转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逻辑分析法 |
1.5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法学翻译在近代的发展演进 |
2.1 翻译西方法学之伊始 |
2.1.1 晚清时期的历史背景 |
2.1.2 西方传教士出现之契机 |
2.2 传教士翻译西学之作的过程 |
2.2.1 传教士在华译作 |
2.2.2 传教士在华着书立作 |
2.2.3 传教士在华创办学会、报刊、出版机构 |
2.3 传教士的译学活动对于中国法律转型的影响 |
2.3.1 传播了西方法律思想 |
2.3.2 传播了西方法学理论 |
2.3.3 推动了中国近代法律的转型 |
第三章 法学翻译与国内法制改革 |
3.1 国内自主法学翻译的兴起 |
3.1.1 “睁眼看世界第一人”——林则徐 |
3.1.2 官方创办翻译学堂 |
3.1.3 清末翻译机构的设立 |
3.2 培养法学翻译人才的计划 |
3.2.1 法学学校的出现 |
3.2.2 新式学堂的出现 |
3.2.3 留学生对法学翻译的贡献 |
3.3 法学翻译与清末司法改制 |
3.3.1 戊戌变法至辛亥革命时期与法学翻译的渊源 |
3.3.2 清末修律与法学翻译的关系 |
第四章 法学翻译对近代法律转型的贡献及启示 |
4.1 法学翻译推动传统法律观念的改变 |
4.2 对现代法学翻译的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成果 |
致谢 |
(8)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研究缘起 |
第一节 法治话语:为何研究 |
一、法治话语为擘划法治图景提供支撑 |
二、法治话语为法治建设提供指引和规范 |
三、法治话语为推动法治建设发展提供保障 |
第二节 演化与转向:法治的中国话语流变 |
一、近代以前中国“法治”的话语变迁 |
二、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演进 |
三、话语发展的转向与变化 |
第三节 问题与思考:法治话语的研究指向 |
一、话语体系的建设存在完善空间 |
二、话语发展的路径需要深入探寻 |
三、话语传播的世界面向需要持续强化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法治话语的理论基础及含义解读 |
第一节 话语的理论 |
一、话语理论的代际发展 |
二、代表性观点:福柯、维特根斯坦与哈贝马斯 |
三、话语的属性及其含义 |
第二节 法治话语的含义 |
一、相关概念比较 |
二、相关概念的评述 |
三、法治话语的含义 |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 |
一、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建构逻辑 |
二、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实践特征 |
三、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类型思考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治话语的结构体系 |
第一节 法治话语体系的“形” |
一、“形”的含义:外部形式 |
二、对宏观结构的分析 |
三、对微观结构的解读 |
第二节 法治话语体系的“意” |
一、“意”的含义:内部理念 |
二、内部理念的特征 |
三、内部理念的要素 |
第三节 法治话语体系的结构融贯性 |
一、结构融贯性的含义 |
二、结构融贯性的要求 |
三、结构融贯性的完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当代中国代表性法治话语诠释 |
第一节 全面依法治国 |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话语内涵 |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话语功能 |
第二节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
一、“新十六字方针”的话语意蕴 |
二、“新十六字方针”的话语功能 |
第三节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
一、“一体建设”的“形意”解读 |
二、“一体建设”的话语功能 |
第四节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
一、权力监督的话语内涵阐发 |
二、权力监督话语的意义 |
第五节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遇到问题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话语分析 |
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战略阐释 |
第六节 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
一、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话语释义 |
二、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话语效果 |
第七节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 |
一、法治与德治话语结合的特征 |
二、德治与法治话语结合的作用 |
第八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发展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发展方向 |
一、法治话语发展的特点和优势 |
二、法治话语的发展方向 |
第二节 尊重和彰显法治话语的逻辑 |
一、逻辑之于法治话语的功能 |
二、法治话语的逻辑准则 |
第三节 坚持法律至上的体系思维 |
一、体系思维对于法治话语发展的意义 |
二、审慎把握话语体系的开放标准 |
三、立足法律方法论完善和发挥法治话语功能 |
四、推动道德话语和法治话语有机融合 |
第四节 全面完善话语方式,科学充实话语内容 |
一、全面完善法治话语方式 |
二、科学充实法治话语内容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结语: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话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中译本《法国律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命题缘起 |
二、学术史回顾 |
第一章 清末翻译《法国律例》的概况 |
第一节 《法国律例》的翻译历程 |
一、《法国律例》的翻译背景 |
二、《法国律例》的译者与翻译经过 |
三、《法国律例》的结构与版本 |
第二节 《法国律例》的翻译情况与翻译特点 |
一、各篇法典目录所见法律术语的翻译 |
二、具体法条的翻译情况 |
三、《法国律例》的翻译特点 |
第三节 《法国律例》的术语用词取舍 |
一、取舍何种法律术语的原因 |
二、法律术语取舍与中西法律理念调适 |
第二章 清末修律对《法国律例》的借鉴情况 |
第一节 对《法国律例》法条上的借鉴情况 |
一、《大清新刑律》对《法国律例·刑律》的借鉴情况 |
二、《钦定大清商律》对《法国律例·贸易定律》的借鉴情况 |
三、宪法性文件对法国宪法的借鉴情况 |
四、清末司法制度改革对《法国律例·刑名定范》的借鉴情况 |
第二节 《法国律例》中法律理念的影响情况 |
一、对公法方面法律理念的影响情况 |
二、对私法方面法律理念的影响情况 |
三、对国内知识阶层的影响情况 |
第三章 被忽视的《法国律例》与当下启示 |
第一节 《法国律例》未对清末修律产生较大影响的原因 |
一、《法国律例》本身的原因 |
二、《法国律例》影响力微弱的社会与历史背景 |
第二节 清末翻译与借鉴《法国律例》的启示 |
一、清末翻译《法国律例》对今日法律翻译活动的启示 |
二、清末借鉴《法国律例》的情况对今日法律移植与法律现代化的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论洋务运动对清末修律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洋务运动 |
(二)清末修律 |
三、研究方法及理论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本文创新点 |
第一章 清末修律与洋务运动相关概述 |
第一节 洋务运动与清末修律介绍 |
一、洋务运动 |
二、清末修律 |
三、清末修律与洋务运动代表人物:沈家本与张之洞 |
第二节 洋务运动与清末修律的联系 |
一、二者皆是清王朝为寻求自保的被迫选择 |
二、二者皆是中国近代为实现国家现代化的一次探索和尝试 |
三、二者皆是一种渐进式的现代化改革 |
第三节 清末修律出现的必然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洋务运动背景下看清末修律 |
第一节 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
一、刑事立法方面的改革内容 |
二、民事立法方面的改革内容 |
三、商事立法方面的改革内容 |
四、诉讼法方面的改革内容 |
五、宪法方面的改革内容 |
第二节 清末修律的微观局限性 |
一、改革者魄力不足,修律具有欺骗性 |
二、国内财产拮据,社会矛盾全面激化 |
三、用人不当,贪污腐败严重 |
第三节 清末修律的宏观局限性 |
一、修律缺乏坚实的政治基础 |
二、修律缺乏充分的经济基础 |
三、修律缺乏深刻的社会基础 |
四、法律移植的“悖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洋务运动对晚清法律的影响 |
第一节 洋务运动对清末修律的消极影响 |
一、中体西用思想使得清末修律带有严重的封建色彩 |
二、洋务运动对封建伦理的倡导,不利于清末修律 |
三、洋务运动引入的西方思想导致了法律和文化的冲突 |
四、洋务运动加剧了地方割据,使得修律的实施严重受阻 |
第二节 洋务运动对晚清法律修改的积极影响 |
一、洋务运动的失败迫使统治者转向法制上的变革,从而催生了清末修律 |
二、洋务运动极大地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为清末修律提供了经济基础 |
三、洋务运动促进了民主法治思想的传播,为清末修律营造了思想氛围 |
四、洋务运动促进了教育的现代化、为修律提供了人才储备 |
第三节 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 |
一、促进西方法律思想在中国的传播 |
二、法律移植路径的初步探索 |
三、推动了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洋务运动对清末修律影响的评析 |
第一节 合理地继承优秀的法律传统,科学进行法律移植 |
第二节 法律思想的实践取决于成熟的社会条件 |
第三节 稳定的政治环境是法制改革得以保障的前提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翻译与西方法律文化在中国的传播(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人的科学价值观演变研究(1915-1949)[D]. 蒋飞燕. 广西师范大学, 2021(09)
- [2]《东方杂志》对近代法律思想的传播(1904-1928)[D]. 李冰冰. 河北大学, 2021(02)
- [3]国家机构法治话语翻译规范化研究[D]. 胡波.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4]从他塑到自塑——“东方主义”视角下中国法律形象的域外传播[J]. 胡波,董晓波.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06)
- [5]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考察研究[D]. 焦婕. 辽宁大学, 2020(07)
- [6]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7]法学翻译与近代法律转型[D]. 覃亚敏. 湖南工业大学, 2020(02)
- [8]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研究[D]. 邹鹏.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9]中译本《法国律例》研究[D]. 张雯珺.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10]论洋务运动对清末修律的影响[D]. 王方. 黑龙江大学,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