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论文文献综述)
兰细贤[1](2021)在《《民法典》背景下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于乡村振兴战略角度进行探讨,对农业、农村、农民等问题做出分析,可发现其中的关键节点在于土地流转。当今时代,我国在农业生产力水平等方面因为科学技术发展而取得的进步有目共睹,然而农业机械化生产同土地地块零散、经营规模过小间的矛盾调和难度较大。解决了这些问题,可为乡村振兴提供全新思路。从理性角度做出对《民法典》视域下的土地经营权物权化思考,尤其是思考其制度性建设方面,是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文章重点分析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内涵、必要性,并分别提出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等方面的建设性意见。
李停[2](2021)在《“三权分置”视域下中国农地金融创新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三权分置"促进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同时也带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物权法》仅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前提是土地经营权物权化。文章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理解成"类所有权",在其基础上再利用权利分层理论设立物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为农地金融创新奠定法理基础,又不违背"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并认为,"三权分置"激活了农地金融,是制度演变的适应性选择,土地经营权物权化是"三权分置"的内在要求。"三权分置"不仅培育农地金融创新的需求主体,也促进了农地金融创新的供给体系形成。
林婉婷[3](2021)在《论民法典中土地经营权之性质》文中研究表明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是用益物权。从规范目的上来说,由于土地资源生产效率以及融资功能的需要,应当将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由此方能达到放活土地经营权之目标。从规范适用体系上来说,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抵押时的"承包人同意"要件并不足以否定其物权性质,该要件仅决定土地经营权伴生的地租债务是否随同移转,若未经承包人同意,则土地经营权依然能够转让至受让人,只是其上的农户地租仍然停留在原土地经营权人处。从权利结构上来说,对于双层用益物权质疑的回应是,承包经营权与用益物权性质之间存在着一定裂隙,反而一定程度地偏向了所有权,因此能够在其上再设立土地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也不会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虚化,前者的意义更在于维持政治上的所有制,并不要求权能的具体行使。
高海[4](2020)在《论农垦职工基本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与构造——兼论《民法典》中土地经营权的规定》文中研究说明农垦已形成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与其上派生之职工国有农用地承包租赁权的双层使用权制度,职工国有农用地承包租赁权又因"两田制"类型化为基本田承包经营权和规模田租赁权。从法政策和实践特征看,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和职工规模田租赁权分别被定性为用益物权和债权异议不大,但职工基本田承包经营权尚存定性争议和适法困惑。基于农民集体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学界论争、《民法典》中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和基本田实践,宜从否认与肯认双层用益物权权利结构的不同视角,分别阐释职工基本田承包经营权之债权和权利用益物权的定性,并从登记公示、期限延长和处分权能等方面进行债权物权化和权利用益物权的制度构造;比较而言,债权定性和债权物权化构造,更值提倡。
顾译予[5](2020)在《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实现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黎亚玲[6](2020)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建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大量劳动力涌入城市,导致大量的土地被闲置,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村土地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为了使被闲置的土地流转并得到合理利用,形成规模化经营,三权分置政策应运而生。三权分置的基本内容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是三权分置的核心内容,而放活土地经营权则需将土地经营权进行分离设立,所以土地经营权的分离设立是农村土地改革的核心。从法学理论研究层面看,土地经营权制度的法构建是土地经营权研究的核心。要对土地经营权进行研究,必须先梳理清楚其相关权利的关系,界定权利的法律性质,然后进行法构建。在三权的关系当中,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基础性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而土地经营权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将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界定为权利用益物权,缓和物权法定与现实需求之间的冲突,在农地权利体系中构造所有权+用益物权+权利用益物权之模式。以此为基础,围绕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内容与期限、物权变动和公示方法、抵押制度和法律救济五方面对土地经营权进行法构建。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三权分置的概述。首先从三权分置确立前农村土地流转探索、三权分置正式确立和三权分置政策推进三方面介绍三权分置的形成过程。其次是三权分置政策的提出背景,随着劳动力转移导致农村土地大量被闲置,原有的两权分离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制约农业的发展,土地亟需流转,但又受到严格的限制,三权分置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的。最后指出三权分置的目标是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然后放活土地经营权,使土地能够流转出去,促进土地经营权的抵押,从而达到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农业的最终目的。第二部分是对土地经营权设立的必要性和三权分置中三权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梳理清楚三权的关系是对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的前提。第三部分分析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和法理基础。目前对于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学界主要存在“债权说”和“物权说”两种,笔者赞成“物权说”,认为将土地经营权界定为物权性质的权利不仅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也有法理上的正当性。第四部分是对土地经营权制度的法构建,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主体、内容与期限、物权变动和公示方法、抵押制度和法律救济五方面内容,以期构建一个合理可行的土地经营权制度,使三权分置在实践中能够得到更好的落实,促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的发展。
黄健雄,郭泽喆[7](2020)在《“三权分置”改革回顾、研究综述及立法展望——以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体系的分层解构为视角》文中认为"三权分置"思想发端于承包地,而后针对宅基地阐发,体现出在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全局改革中的理论兼容和制度弹性。当前,"三权分置"研究呈现块状化特点,有必要开启全景视角,审视和应对推行"三权分置"可能遇到的普遍性问题。为此,可在自物权和他物权二分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体系再解构为所有权、使用权(用益权)、担保权三个层次,结合对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三类主要农村集体土地特殊性的分析,提炼能够反映、重构和化简农村集体土地生产关系复杂性的立法思路。具体而言,所有权是原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的次级权利和各项权能均由其衍生。作为次级权利,使用权的实现包括初次分配和复次流转两种形态。担保权是次级权利的延伸,其存在基础是使用权的可流转性。立法远景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代理人"均应逐渐过渡为一元化,国家应克制对所有权的僭越以及垄断同类土地市场的冲动,方能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名实相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立法和实践经验表明,复次流转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去身份化和对价化;通过物权化方式保护复次流转取得的权利是可行路径,使用权流转的行政管制逐步退出是大势所趋。若以强化农村集体土地的担保属性为立法意旨,则其复次流转取得权利的物权化立法方向务必坚持,今后立法的关键在于创设符合规律的、科学的担保权利实现方式。
古丽尼尕尔·艾尔肯[8](2020)在《“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已将“三权分置”政策纳入到法律规范中。但新法的修订不仅未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反而使其权利性质处在更加模糊的状态。对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学界进行了激烈的讨论,目前有物权说,债权说,物权化债权说,二元说等四种学说。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健全农地法律体系,是顺利开展司法活动的前提,事关我国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目标的顺利进行。土地经营权定性问题的原则是在不打破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享有承包经营权这一政策底线的前提下,击破固化思维定式,从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根本目的出发,认识到土地经营权将会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以及稳定农村经济社会方面起主导作用的地位,给予土地经营权人切实有效的保障,让其大胆去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从而实现“三权分置”改革目标。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物权具有合理依据。土地经营权是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的权源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土地经营权不是其设立的前提。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方式可以是多种,这与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政策目标相呼应。无论是债权性流转——出租,还是物权性流转——抵押、入股,都不会影响将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物权。将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物权能有效加强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并能保障土地经营权人行使抵押、入股等各项权益从而实现“三权分置”政策的改革价值。本文围绕“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研究问题展开,总共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引言,分四个方面分别简要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国内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以及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点。第二部分在对土地经营权进行了简要概述,并通过阐述“三权分置”中确定土地经营权的意义证明本文所研究内容的确有必要性。第三部分在此部分中,本文将对土地经营权性质存在的争议进行梳理,并根据相关理论分析此种观点的优点和不足之处,从而为论证自己的观点提供铺垫。第四部分是将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物权的理据以及现实意义。主要阐明了土地经营权物权化是具有法理依据的并不像有些学者提出的那样违反了一物一权原则,土地经营权是独立的新型的权利,它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解,物权化的土地经营权与物权法定原则相吻合且有现实意义等,以此来证明本文所研究内容的可行性。第五部分为土地经营权物权化之理论困境。在此部分中主要论述想要将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物权所面临的理论困境即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困境。并适当分析困境出现的原因,为下文解决思路做铺垫。第六部分为困境解决思路及立法建议。在此部分中主要针对第五部分中提出的困境,通过合理解释以及提出修改现行立法中的有关内容的方式,突破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困境及借助民法典编纂之际为土地经营权的入典路径提出一些建议,并最终达到土地经营权入民法典物权编之目的。
张瑞雪[9](2020)在《农用地“三权分置”制度化研究》文中指出农村土地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因素。“人地分离”背景下产生的“三权分置”是对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更全面的保护农民各项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的发展。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颁布出台《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将“三权分置”搬上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舞台。本文采用历史研究分析法、对比研究分析法和文献研究的方法,以政策、理论、实践、法律法规的视角对农用地“三权分置”如何实现制度化进行研究。首先,对农用地、“三权分置”、“三权分置”制度化等基本概念进行清晰界定,以产权理论、地租理论为理论基础,为本文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其次,找出“三权分置”制度化存在产权不清晰、法律法规滞后和相关配套机制不健全等制度问题和现实问题。再次,探索出“三权分置”制度化的最佳路径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股权-用益物权”;根据路径选择对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做进一步的制度安排来保护各项权利的完整。最后,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制度载体建设、加大宣传和培训、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来加速实现“三权分置”制度化、常态化。
高林娜[10](2020)在《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土地经营权可否物权化?是我国理论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话题。研究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改革实践的需要。因为,在“两权分离”的农地权利体系下,客观上存在农业生产分散化,农地利用碎片化,经营方式原始化;农地流转不畅,融资担保效果不佳,农地荒废闲置,农地价值实现受阻;农业经营主体利益失衡,农民权益保障有待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培育等问题。二是完善立法的需要。因为,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经营权的规定自洽性不足,在农地权利体系设计上存在缺陷,未能全面落实农地“三权分置”政策;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未规定土地经营权制度,“同地不同权”的情形依然存在,“集体土地流转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突出;《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农地“三权分置”改革落实不到位,土地物权制度尚有缺陷,集体土地所有权虚化问题仍未改善,土地经营权制度设计过于简单。三是理论构建的需要。因为,学者对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理论正当性提出质疑,认为土地经营权物权化有违“一物一权”和“物权法定”原则,不符合权利生成逻辑等问题。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土地经营权物权化有无必要性?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理论障碍如何消解?土地经营权物权化是否可行?能否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化解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带来的风险?因此,本文将围绕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必要性、正当性、可行性及立法完善问题,对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现实依据、理论基础、风险消解等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必要性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将土地经营权物权化,以物权的方式予以确认、流通、转让和保护,能够切实保障农地经营者的经营预期,确保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担保融资,依法防范农地经营的非粮化、非农化,真正促进农业经营的现代化。其次,土地经营权物权化能够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改革、我国物权制度的完善及物权体系的科学构建提供理论支撑。再次,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化、独立化和制度化,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耕地保护制度,有利于巩固和完善我国的农地集体所有制度,有利于“三农”利益的全面维护和保障。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正当性,关键是其与物权法中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法定制度、物权结构理论及权利生成逻辑等理论和制度是否相容?是否可以融合与协调。文章认为,如果在切实巩固农地集体所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的前提下,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直接派生土地经营权,这种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并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并不违反物权法定制度,完全符合物权结构理论和权利生成逻辑。因此,在进一步明确农地集体所有权,实行农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从农地集体所有权中直接派生土地经营权的制度构建逻辑,完全可以消解传统理论中存在的问题。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其是否可能危及耕地红线的保护?是否可能违反土地公有制原则?是否会损害“三农”的切身利益?研究表明,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后的登记制度和物权法定制度,有助于严守耕地红线不被突破;土地经营权物权化中承包经营权的股权化和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健全完善,有利于切实巩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利于坚持土地公有制原则不被违反;土地经营权物权化中的各种具体制度设计,比如相应的登记制度、出让制度、管理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等,将更加有利于对“三农”利益的切实保障,完全可以在经营权物权化的制度范围内消解其可能带来的各类风险。通过对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必要性、正当性和可行性的系统论证,笔者提出,需要在立法层面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为用益物权,权利期限至少为三十年。在权利的取得与变动上应区分两种农地市场,分别适用的不同规则。在土地经营权原始取得的一级市场中,由集体组织代表农民集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协议的方式出让集体所有的农地使用权给土地经营权人。双方签订书面土地经营权出让合同,并经相关机构登记,土地经营权得以设立;在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二级市场中,土地经营权的转让采登记生效规则,土地经营权的出租适用合同法中不动产租赁的相关规定,土地经营权的抵押适用不动产抵押的规定。总之,在切实巩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逐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将更为有利于“三农”利益的切实保护,有助于实现乡村振兴战略。
二、试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论文提纲范文)
(1)《民法典》背景下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论文提纲范文)
一、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沿革 |
二、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内涵 |
(一)土地经营权的剥离 |
(二)土地经营权的特点 |
三、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助力乡村振兴的价值体现 |
(一)破除土地经营权主体门槛 |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更加灵活 |
(三)新增土地经营权的融资功能 |
(四)“四荒”土地真正实现“物尽其用” |
(五)物权化在乡村振兴战略下的价值 |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理想制度 |
(2)“三权分置”视域下中国农地金融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 引 言 |
二、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内生性矛盾 |
1. 从“两分”到“两合”——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制度演变 |
2. 集体所有制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内生性矛盾 |
三、 “三权分置”是制度演变的适应性选择,具有时代正当性 |
1. “三权分置”是制度变迁的适应性选择 |
2. “三权分置”的逻辑必然性和时代正当性 |
四、 土地经营权抵押权能实现的物权再造 |
1.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是实现农地“三权分置”的内在要求 |
2.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再造的法理依据 |
3. 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化再造思路 |
五、 “三权分置”激活农地金融创新 |
1. 土地经营权抵押是农地金融创新的前提基础 |
2. “三权分置”培育了农地金融创新的需求主体 |
3. “三权分置”促进了农地金融创新的供给体系形成 |
(3)论民法典中土地经营权之性质(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研究范畴廓清:民法典土地经营权之范围 |
(一)土地经营权债权性流转的误读 |
(二)以流转期限是否达到五年区分的土地经营权 |
二、规范解释出发:流转期限五年以上之土地经营权为物权 |
(一)物权化债权与物权的区分 |
(二)文义上的两可之境 |
(三)目的解释指向用益物权性质 |
(四)债权说的驳斥 |
三、体系龃龉弥合:再流转时“承包人同意”要件之解释 |
(一)土地经营权抵押以及再流转时的“承包人同意”要件 |
(二)承包人同意与物权性质相抵牾 |
(三)对“承包人同意”要件的再解释 |
四、权利结构释清:双层用益物权结构之正当性 |
(一)并未违反一物一权原则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再设立用益物权之正当性 |
(三)承包经营权人如何以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设定担保? |
(四)土地经营权不会导致土地所有权的虚化 |
(五)土地经营权不会导致承包经营权的虚化 |
五、结语 |
(4)论农垦职工基本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与构造——兼论《民法典》中土地经营权的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农垦职工基本田承包经营权性质之争与适法困惑 |
(一)农垦职工基本田承包经营权性质之争 |
(二)农垦职工基本田承包经营权的适法困惑 |
(三)农垦职工基本田承包经营权性质与法律适用的司法见解不一 |
二、农垦职工基本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定位 |
(一)前置性问题:否认抑或肯认双层用益物权权利结构 |
1.《民法典》颁布前 |
2.《民法典》颁布后 |
(二)否认双层用益物权时职工基本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定位 |
(三)肯认双层用益物权时职工基本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定位 |
三、农垦职工基本田承包经营权的法构造 |
(一)农垦职工基本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模式 |
1. 否认双层用益物权权利结构时的立法模式 |
2. 肯认双层用益物权权利结构时的立法模式 |
(二)农垦职工基本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构造 |
1. 否认双层用益物权时基本田承包经营权之债权物权化构造 |
2. 肯认双层用益物权时基本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构造 |
3. 基本田承包经营权之债权物权化构造与用益物权构造的比较 |
(6)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三权分置的概述 |
(一)三权分置的形成过程 |
1.三权分置确立前的农村土地流转探索 |
2.三权分置正式确立 |
3.三权分置政策推进 |
(二)三权分置的政策提出背景 |
1.农村劳动力转移导致农村土地被闲置 |
2.两权分离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制约农业发展 |
3.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存在不足 |
(三)三权分置的目标 |
1.稳定农户承包权 |
2.放活土地经营权 |
二、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经营权设立的必要性和三权的相互关系 |
(一)土地经营权设立的必要性 |
(二)三权的相互关系 |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及性质 |
2.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
3.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关系 |
三、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及其法理基础 |
(一)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
1.土地经营权的债权性质分析 |
2.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分析 |
(二)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法理基础 |
四、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经营权制度的法构建 |
(一)土地经营权的主体 |
(二)土地经营权的内容与期限 |
1.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内容 |
2.土地经营权的义务内容 |
3.土地经营权的期限 |
(三)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变动和公示方法 |
1.土地经营权的取得 |
2.土地经营权消灭 |
3.土地经营权的公示方法 |
(四)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制度 |
1.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设立 |
2.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 |
3.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配套机制 |
(五)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救济 |
1.基于物权的法律救济 |
2.基于侵权的法律救济 |
3.基于违约的法律救济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7)“三权分置”改革回顾、研究综述及立法展望——以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体系的分层解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 言 |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逻辑自洽进路:“代理人”一元化 |
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横向协调:优化与整合 |
(一)承载农民耕作权的承包地 |
1.农地“两权分离”传统的社会主义再造历程。 |
2.“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化。 |
(二)承载农民居住权的宅基地 |
1.宅基地制度沿革及弊端。 |
2.宅基地的配给(42)********和流转。 |
(1)宅基地配给的公法规制。 |
(2)宅基地流转的私法调整。 |
(三)承载农民非农发展权的集体建设用地 |
1.始终处于改革前沿的集体建设用地。 |
2.集体建设用地改革与“三权分置”的暗合。 |
四、农村集体土地担保权的有效激活:创设特定的权利实现模式 |
五、“三权分置”下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分层立法的内在关联与整体推进 |
(8)“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重点、难点、创新点 |
2 “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概述 |
2.1 土地经营权的含义、特征及功能 |
2.1.1 土地经营权的含义 |
2.1.2 土地经营权的特征 |
2.1.3 土地经营权的功能 |
2.2 土地经营权确立的意义 |
2.2.1 尊重农业现代发展规律 |
2.2.2 确保土地粮食安全功能 |
3 “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性质理论分析 |
3.1 物权说 |
3.1.1 基本观点 |
3.1.2 观点评析 |
3.2 债权说 |
3.2.1 基本观点 |
3.2.2 观点评析 |
3.3 物权化债权说 |
3.3.1 基本观点 |
3.3.2 观点评析 |
3.4 二元说 |
3.4.1 基本观点 |
3.4.2 观点评析 |
3.5 小结 |
4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之理据与意义 |
4.1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塑造的可行性 |
4.1.1 符合他物权生成逻辑 |
4.1.2 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 |
4.1.3 与物权法定原则吻合 |
4.2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现实意义 |
4.2.1 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
4.2.2 垫定抵押融资担保前提 |
4.2.3 保障经营权人入股权益 |
5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之政策立法困境 |
5.1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之现行政策困境 |
5.1.1 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之分带来的困境 |
5.1.2 土地经营权取得方式之规定带来的困境 |
5.2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之现行立法困境 |
5.2.1 “备案及经同意”规定之困境 |
5.2.2 “土地经营权流转”表述之困境 |
5.2.3 流转期限划分规定之困境 |
6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困境之解决路径 |
6.1 土地经营权困境解决思路 |
6.1.1 政策困境之合理解释 |
6.1.2 现行立法之修改意见 |
6.2 土地经营权入民法典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9)农用地“三权分置”制度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内容 |
四、研究的创新点与难点 |
第一章 农用地“三权分置”制度化概述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农用地 |
二、“三权”及“三权分置” |
三、“三权分置”制度化 |
第二节 “三权分置”中的权利关系 |
一、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权的关系 |
二、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关系 |
三、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关系 |
第三节 农用地“三权分置”制度化理论基础 |
一、产权理论 |
二、地租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三权分置”基本制度及制度化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三权分置”基本制度 |
一、“三权分置”的发展 |
二、“三权分置”基本制度 |
第二节 “三权分置”制度化存在的问题 |
一、产权不清晰 |
二、法律法规滞后 |
三、配套机制不健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三权分置”制度化的路径选择、制度安排与具体对策 |
第一节 “三权分置”制度化的路径选择 |
一、路径选择 |
二、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 |
三、土地承包权股权化 |
四、土地经营权物权化 |
第二节 “三权分置”的制度构建 |
一、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权能 |
二、明确土地承包权主体和权能 |
三、保护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功能 |
四、稳定三权关系 |
第三节 “三权分置”制度化的具体对策 |
一、加强法制建设 |
二、完善制度载体建设 |
三、加大宣传和培训 |
四、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10)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问题缘起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意义 |
四 研究进路 |
五 研究方法 |
六 创新与不足 |
第一部分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现实困境 |
一 土地经营权法律性质的理论争议 |
(一)土地经营权性质的债权说 |
(二)土地经营权性质的用益物权说 |
(三)土地经营权性质的权利选择说 |
二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理论障碍 |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理论障碍 |
(二)物权法定制度的理论障碍 |
(三)物权结构体系的理论障碍 |
(四)权利生成逻辑的理论障碍 |
三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立法困境 |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农地制度不完善 |
(二)《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管理制度欠科学 |
(三)《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土地物权制度有缺陷 |
第二部分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必要性 |
一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现实需求 |
(一)保障农业经营预期的现实需要 |
(二)实现农地担保融资的现实需要 |
(三)防范非粮化非农化的现实需要 |
(四)促进农业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
二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理论需求 |
(一)土地制度改革的理论需求 |
(二)物权制度完善的理论需求 |
(三)物权体系构建的理论需求 |
三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制度需求 |
(一)加强耕地保护的制度需求 |
(二)巩固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需求 |
(三)全面维护三农利益的制度需求 |
第三部分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正当性 |
一 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生成逻辑分析 |
(一)土地经营权生成逻辑的法理争议 |
(二)土地经营权生成逻辑的法理分析 |
(三)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生成逻辑理论 |
二 一 物一权原则下经营权物权化的理论消解 |
(一)严格一物一权原则理论的正当性评析 |
(二)经营权物权化与一物一权原则的融合 |
三 物权法定原则下经营权物权化的理论消解 |
(一)严格物权法定原则理论的正当性评析 |
(二)经营权物权化与物权法定原则的融合 |
四 物权结构理论下经营权物权化的理论消解 |
(一)严格物权二元结构理论的正当性评析 |
(二)经营权物权化与物权结构理论的融合 |
第四部分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可行性 |
一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与严守耕地红线 |
(一)严守耕地红线的必要性分析 |
(二)经营权物权化是严守耕地红线的必要举措 |
二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与坚守土地公有制 |
(一)坚守土地公有制的必要性分析 |
(二)经营权物权化是坚守土地公有制必要举措 |
三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与农民利益保障 |
(一)保障农民利益的必要性分析 |
(二)经营权物权化是保护农民权益的必要举措 |
四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与经营权人权益保护 |
(一)保障经营权人利益的必要性分析 |
(二)经营权物权化是经营权人利益保障的必要举措 |
第五部分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立法完善 |
一 完善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方式 |
二 界定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 |
三 规范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规则 |
四 健全土地经营权的变动模式 |
五 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期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试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背景下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J]. 兰细贤.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10)
- [2]“三权分置”视域下中国农地金融创新研究[J]. 李停. 现代经济探讨, 2021(05)
- [3]论民法典中土地经营权之性质[J]. 林婉婷.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1)
- [4]论农垦职工基本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与构造——兼论《民法典》中土地经营权的规定[J]. 高海. 当代法学, 2020(06)
- [5]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实现机制研究[D]. 顾译予. 东南大学, 2020
- [6]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建研究[D]. 黎亚玲.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7]“三权分置”改革回顾、研究综述及立法展望——以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体系的分层解构为视角[J]. 黄健雄,郭泽喆. 农业经济问题, 2020(05)
- [8]“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研究[D]. 古丽尼尕尔·艾尔肯. 新疆师范大学, 2020(06)
- [9]农用地“三权分置”制度化研究[D]. 张瑞雪.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10]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研究[D]. 高林娜. 郑州大学, 2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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