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证券投资咨询业有章可循(论文文献综述)
王心怡[1](2017)在《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证成与制度完善》文中指出本文以机构股东参与目标公司治理为研究对象,以我国上市公司因治理变迁造成的特殊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为背景,综合运用比较法学与法社会学等法学研究方法,对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缘起、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效用以及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化进行了综合地分析与评价,并反思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体系内对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权利行使规范的漏洞,以及义务规范体系的缺失,提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制度规范的引导下,积极倡导机构股东参与目标公司治理,优化机构股东参与目标公司治理的各项股东权利,并确立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义务体系,从而突破“搭便车”理论对机构股东参与目标公司治理行为模式转变的桎梏,使其真正完成“用脚投票”到“用手投票”的转变。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充分揭示我国目前资本市场机构股东迅猛发展的态势,及其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应当发挥的重要作用,通过借鉴西方发达资本市场中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经验,为我国立法的修订与完善提供参照。本文的写作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缘起。文章开宗明义地对核心概念“机构股东”进行了法律文本与学理定义的剖析,认为机构股东是机构投资者作为金融型中介机构在股票市场进行投资的一种表现形式,当机构投资者发生机构股东主体身份的转变时,虽然其作为中介机构的本质未发生变化,但是却会因双重信义法律关系的产生,承担双重义务体系。同时,该部分也论述了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客观需求。基于我国公司特殊的治理变迁历程,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与英国、美国以及德国的传统模式不尽相同。具体表现为:决策与控制层面的股东(大)会优位主义,以及监督体制上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并行的特点。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对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产生了极为强烈的客观需求。第二部分对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效用进行了探讨。在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所产生的效用,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可以有效弥补传统公司治理机制在我国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下产生失灵的问题。例如,当高管薪酬制度无法有效地发挥激励作用,成为高管谋利的工具时,机构股东可以采用特殊的表决权机制,纠正制度偏离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第二方面,机构股东在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中能够发挥“补位”与“制衡”功能,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产生的两大代理问题起到明显地改善作用。第三部分对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化进行了描述。目前,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模式表现为“用脚投票”居多、参与公司治理所使用的手段较为单一等三个特点。而正是因为我国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模式特征,以及法律制度的缺陷导致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模式很难发生改变,为了摆脱“搭便车”行为理论对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行为的桎梏,在公司股权结构以及由此形成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很难在短时间发生“质”变的状况下,对法律规范的完善与修订就显得极为重要。第三部分在全文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为理论证成与制度完善构建了“纽带”。第四部分通过对域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借鉴,分析了在我国未来的立法中,如何对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进行优化的问题。促进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行为模式转变,需要优化法律制度中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股东权利行使方式,为机构股东的行为模式提供明确的指引。在该部分的分析中,以我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股东权利为基础,以域外法的立法经验为借镜,针对股东权利行使主体由个人股东向机构股东的转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研究和分析。第五部分对确立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义务进行了说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观念在完善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制度方面表现尤为重要。通过义务的完善,不仅可以促使机构股东行为模式的转变,也能够保证其在参与公司治理的过程中,不会因与目标公司的“合谋”产生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范中,机构投资者信义义务的规范张力不足,在调整其作为机构股东的义务方面产生了明显的疏漏。因此,应当借鉴英国《尽责管理守则》中对机构股东义务的相关立法规定,对现有的信义义务体系进行反思并予以重构。本文可预期的创新之处在于两个方面,第一方面表现为,笔者搜集整理了wind数据库的相关数据,采用了法社会学的分析方法,详实地展示了我国目前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实践状态,以及在权利行使过程中因实然法中的制度疏漏所造成的阻碍,使读者对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现实状况予以清楚地了解。第二个方面,确立了完整的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义务内容,与之前的相关研究成果会更多地关心机构股东在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中权利的行使,而对义务内容缺乏关心,导致机构股东的权利义务产生失衡相较,本文的分析与论述一直着力于对机构股东义务的确立予以关怀,在本文的论述中引入了英国《尽责管理守则》中机构股东尽责管理义务的概念,建议对机构股东的尽责管理义务进行本土化的移植。
蒙瑞华[2](2016)在《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制度法律构建》文中研究表明因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金融创新正不同程度的挑战着各国既有金融监管体系,相对具有良好“监管覆盖”能力的监管体系而言,尚处于不发达阶段的金融市场以及尚未真正开始“现代化”的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的考验更甚。具体到我国,本应有着良好理念与本土意义的“债权众筹”却正以“野蛮”之势生长,行业随时面临劣币驱逐良币,甚至整体生存危机;另一方面,却是“存量法”捉襟见肘,新的监管规范迟迟不能落地。规范“困难”到底在哪、行业的本土市场生态与监管生态如何、行业运作与国外有何异同、“众筹、金融众筹与债权众筹”的类型化基础及法律个性是什么、“存量法”怎么啦、如何在宏观监管框架构建上具有现实性,又兼及“金融创新”所需的“监管变革”,以及债权众筹监管所需之“个性化”制度如何构建等等,围绕上述问题,本文进行了下列研究:第一部分:“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演进与启示”,本章纵向梳理了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现代化”之历程,对其市场发展阶段与金融监管的“内在互动”关系进行了探索,总结了其从机构监管、分业监管到“双峰统合监管”的成因与具体表现形态。并以此“纵向”发展史作为参照,结合我国各项经济指标与发展状况,得出我国处于金融市场初级阶段至“金融现代化”的转型期,并且该转型期会因为这30年的财富积淀、紧张的资金供需关系,以及纷纷兴起的“金融创新”与“混业经营”缩短的结论。以此市场判断为基础,本部分进一步审视了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并认为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与市场基础总体上具有一定适宜性,但是已经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在相较域外同期发展阶段,我国转型期会更短的背景下,变革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已然具有一定紧迫性,但是目前的研究与氛围尚未形成“一步到位”的“统合监管”变革之势,故本部分建议必须尽早确立未来监管改革的总方案,并且采取由点到面“渐进式”的变革模式,变革方向是建立具有较高覆盖力与公平性的“统合监管”体系,具体方法上,可以以具有高度复合性特征的“金融众筹监管”(含债权众筹)作为“契机”与“试点”,以金融服务机构的业务功能作为类型化监管基础,启动“统合监管”之小范围尝试,一则为金融监管变革累聚经验,积累人才,整合立法,培育变革氛围,从而形成最终改革之待发“势”,一则为应对现有分业监管体系不能覆盖“金融创新”的紧迫挑战,实现一箭双雕之效果。总体而言,本章旨在奠定全文的研究基调与制度构建方向,从而为下文“统合界定”债权众筹性质,宏观上确立我国债权众筹之监管机构、立法模式与监管思路提供基础。第二部分:“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对象析解”,众筹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其法律内涵及类型化并未形成共识,本部分在比较分析金融众筹与其他融资方式,如IPO融资、民间借贷、银行融资、私募以及传统小额融资的区别基础上,将金融众筹界定为豁免于IPO监管的“小额融资”范畴,并且鉴于金融众筹产品的“一对多”特征与“投资属性”,以及国内外行业实践中共同呈现的融资人身份的复合性(如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其他组织),及众筹平台服务的多元化(投资经纪、投资顾问、集合计划募集与管理人甚至多边交易场所),本文将“金融众筹”产品定性为“金融商品”,众筹平台定位为“金融服务机构”以利“统合监管”。同时,鉴于监管重心均在众筹平台,故本文认为除了因投资人权利及风险有别而需对融资人与众筹平台施以不同义务之外,发行人是否为适格证券发行人,交易表现形式是“证券”还是“借贷合同”区分意义不大,且从众筹融资额度甚小、投资不易变现的角度也无必要将“金融众筹产品”作“证券”认定,因此本文最后借鉴国际证监会、新西兰及印度的权利分类标准,将金融众筹区分为股权众筹与债权众筹,同时对英美将消费信贷与证券融资的区别思路移植到“众筹监管”中的不适宜性进行了详细研究。最后本部分对“债权众筹”立法术语及产品形式进行了选择,摒弃了“P2P借贷”(peer-to-peer lending)与“借贷型众筹”(Loan-based crowdfunding)术语的使用,明确承认了P2P借贷产品、本平台投资变现债权转让产品、P2P借贷投资基金产品的合法性,明确禁止新手标、净值标和一般债权转让融资标的使用,同时对“线下交易”进行了界定与否定,要求债权众筹产品必须通过线上模式纳入监管范畴。总的说来,本章旨在清晰“金融众筹”的应然模样,释明“债权众筹”的分类基础和应予以认可的“产品类型”,从而为下文从法律上“检视”我国行业运作,并最终构建我国债权众筹监管法律制度提供前置性基础。第三部分:“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制度构建之本土生态——行业运作与制度需求”,以上一章“内涵”与“类型”界定为基础,本章从宏观到微观对行业运作进行了法律上的“检视”,从而旨在明晰行业运作的“法律属性”、“风险点”与“制度需求”。宏观上,我国债权众筹整体性偏离了“小额融资”的众筹属性,异化为IPO式规模融资,且与此“异化”相因的是同样大规模的“变相担保”方式,即安排融资人与小贷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以及销售公司(汽车、房地产公司)合作的方式,由后规模化的、持续的以“债权转让+回购”或者“债权转让+差额补足”的方式提供增信,不论从形式融资人(小额贷款公司等)还是实质融资人(真正“用资人”)涉及规模化融资、职业性担保,或者职业性融资转贷行为,尽管上述此类公司可能通过与多个平台合作的方式“隐藏”持续性,但是风险集中且未受监管之本质并未改变,上述两大问题必须引起监管重视(监管方式即为后文之限额融资、信息实名(企业)披露、信息保管且由投资者查询与信息上报“中央数据库”的方式)从而回归“债权众筹”之“本位”。微观上,根据产品的实际运作,指出不同产品下平台或为“投资经纪”,或为“投资顾问”,或为“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律本质,同时通过对上述产品运作的法律梳理,探析了其在制度缺位下一方面存在诸多运作窘困,另一方面也因其“无规”运作给投资者与行业释放出大量“风险敞口”。最后本章以上述行业宏观上与微观上的“风险点”与“制度需求”为基础,对我国现有金融监管制度进行了盘点,最后得出目前关于投资经纪、投资顾问或者基金管理人的制度皆是以银行、证券或者保险产品为调整对象,并无可以适用至“众筹产品”的“存量法”,且上述“存量法”多是以“部门规章”各自为阵的形式出现,内容之间也多有冲突,也使得“众筹产品”难以对其进行“拣选”适用。此外,本部分对现有专门针对“P2P借贷”的监管回应(官员的公开“讲话”、《证券法》修订稿,以及银监会等“意见稿”也进行了评析,指出整体上既有监管思路可能尚缺乏对行业的国内外“实况”的系统把握,也较缺乏明确清晰的监管线索,甚至可能尚未完全触及金融众筹监管所涉及的问题,包括“P2P借贷”与“股权众筹”如何区分、衔接;众筹产品与众筹平台的实际运作如何及法律性质;对产品及平台义务范围的取舍认定,以及对金融众筹采用何种立法方式等等。第四部分:“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制度之宏观构建——监管机构、立法模式与监管思路确立”,此部分在参考域外监管机构、立法模式选择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的监管体系,以及可操作性需要,建议仍由银监会监管债权众筹、证监会监管股权众筹,由两部委联合发文的形式制定内容统合之“金融众筹监管规则”。所谓“统合”一则体现在“二者”受同一部规范监管,从而避免立法重复与监管不公,且从“应然”与域外的监管经验角度,二者的监管内容具有更多趋同性,仅有少数条文反应出投资者风险及保护方式差异;此外,“统合”还体现在,在我国上位法缺失,“统合监管”规范(如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等)尚遥遥无期的背景下,众筹监管规则内容须先行涵盖平台从事各种业务的准入条件及义务规范,即对投资顾问、投资经纪等尽皆进行调整,从而既不限制平台营业自由,与服务功能不冲突者可兼业的国际做法一致,也在我国信用体系匮乏下增加了投资保护手段。不过本文也指出,此种设计确属权宜之计且无“上位法”依据,同时也为了实现“行业监管”与“统合启动”之一箭双雕效果,待到上位“统合法”成熟之际,部门规章自然得回归其“专门法”属性,从而有别于此“一般性规定+专门规则”二合一的角色。此外,在监管思路上,本文建议以“严格化、标准化”思路,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线索,重在对众筹平台进行“行为监管”。严格化、标准化主要基于我国行业乱、市场信用环境差、平台风险控制技术与数据储备尚有限,以及配套法律监管“少”的现实原因,且标准化也有助于增加平台指标、行业数据的可识别性及立法的可操作性;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线索主要基于限额之债权众筹本应无系统性风险,众筹经营之主要风险在于平台的不规范运作侵害消费者权利,故此应重点以平台“行为规范体系”作为制度设计之重点内容,而较少涉及资本充足率等“审慎监管”手段的运用,同时,本部分也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了“界定”,并对属于债权众筹平台“金融消费者”的对象进行了梳理。第五部分:“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制度之具体构建”,本部分结合域外平台的实际运作情况,对域外债权众筹制度进行了不同角度的梳理比较,提出了我国债权众筹制度之融投资双方主体资格及金额限制、债权众筹平台的准入方式及条件,以及债权众筹平台的义务内容体系的立法建议。融资主体方面,本文认为应同时允许自然人与企业融资,且不必通过立法形式排除传统金融公司、房地产公司及上市公司等规模“大”与“风险大”的公司作为融资人,而建议藉由设置融资限额的方式经由市场分流融资渠道;投资主体方面,本文将投资人分为自然人、非金融企业以及受监管之专业投资者(如集合计划、小额贷款公司,及金融消费者公司等具有专门投资资格或者放贷资格者),同时对前两者设置投资限额从而防止未受监管之“职业性”、“营业性”放贷行为,对后者不专门设置投资限额,从而方便P2P投资基金的发展(本文将此作为散户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手段),但相关立法对“放贷”或者“投资”另有限额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具体限额方面,参照域外的立法规定与本国行业实践,兼顾融资空间与风险控制,本部分建议自然人可融资金额最高可考虑为30万元,企业可融资金额可考虑为300万元,此融资额度不设期限限制,是融资人通过所有众筹平台在任何时候的最高“融资金额”,同时本部分建议平台的融投资者数据实时接入“中央数据库”,一则方便各平台查询借款人在贷现状,也方便中央数据库设置“预警”系统,及时发现超额融资现象,且融资者的“超额融资”与“还款情况”均作为信用纪录记载;对投资人的金额限制方式及额度控制方面,本部分建议对自然人设置单标投资限制与投资总额限制,单标限额可考虑为2万元,总额限制可考虑为30万元,非金融企业投资者只设置投资总额限制,建议最高可投金额为300万元。上述限额同样不设置“时间范围”限制,系投资人任何时候投资债权众筹的最高限额。此外,平台有义务采取措施实现自然人单标投资控制,出于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自然人投资总额限制则由“中央数据库”监测,平台无权查询,企业投资人投资总额则由平台经由“中央数据库”进行查询控制,同样中央数据库设置“预警系统”,防范未受监管之“融资转贷”等超额行为;对众筹平台的准入方面,本文建议准入方式采“牌照”制,准入条件应包括最低注册资本金、适格人力条件、适格IT条件以及概括性的规定平台应具备相应的运营能力,并要求平台就相关体系与保障程序自证,且兼营提供顾问及集合计划管理服务业务者需要满足更为严格的条件,并获得营业许可。此外,立法应允许既有金融机构兼营众筹平台业务,并需再前瞻性的考虑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服务类型(如提供多边电子交易服务),并为其提供制度空间;对众筹平台的义务内容设置而言,本部分建议以概括性规范与具体性规范相结合的方式立法,内容围绕信息披露、尽职规范、客户资产管理、生前遗嘱、职业保险、合同规范、信息报告及广告规范等方面展开,概括性规范可主要体现在平台的“行为合规性”要求方面,具体性规范则主要在信息披露与信息报告义务的内容具体明确化,数据计算与披露方式标准化、统一化。同时,义务规范要尊重金融服务者行为监管的共通性,也得体现不同业务类型风险及监管需求。最后本部分针对债权众筹平台监管需要的“个性”,重点对信息披露义务与报告义务的立法内容进行了建议。
杨彦[3](2013)在《GH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研究》文中提出中国证券市场从成立至今经历了近23年的发展,随着证券市场品种的不断丰富增新,交易规则的不断修正,投资者逐渐发展的投资意识也使得对证券投资专业化的需求不断提高。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由于证券市场的加速扩容,为争夺资源,佣金率大战不断升级,竞争不断加剧,为抢夺客源,券商纷纷降佣,甚至出现了恶性竞争。在券商之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之际,证券市场创新改革产物之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孕育而生,成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转型的一个重要切入点。证券投资顾问是指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比如热点分析,投资标的选择,风险提示等业务指导的证券从业人员。投资顾问提供建议给客户参考,决策由客户操作,赢亏均由客户承担。证券公司以投资顾问服务方式收取费用,形式包括差别佣金,按资产额收取一定比例的顾问费用等。证券公司积极开展以专业服务带动的投资顾问服务模式,将对券商经纪业务即将迈上以人才为根本、以服务为核心的差异化经营之路有着深远而又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GH证券公司财富管理中心客户投资顾问服务运作为实例,分析当前市场投资顾问现状,运行模式和创新收入增长点,就市场中的投资咨询机构与各类券商型投资顾问模式的做对比分析,比对其运营模式的利弊。基于以上的分析基础上,就GH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业务提出整体发展思路和对策:重视财务顾问业务;提高投研分析能力;制定合理投资顾问绩效考核体制;加大投顾业务营销推广;同时加强投顾行业操守教育并建立相关的约束机制;注重国外证券投顾的经验交流与引进等。
郭瑞[4](2013)在《中外合资券商面临的问题及应对策略》文中研究表明一、中外合资券商现状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合资券商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1995年8月我国第一家合资券商——中金公司诞生至今,中外合资券商已有18年的发展历程,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贡献了巨大力量。2008年6月至今,我国合资券商总计承销证券828家,募集资金总额19 534.48亿元,分别占同期国内总承销家数及募集资金总额的17.26%和27.77%。同时,我国证券公司也在合作中开拓了国际业务,吸收了国外先进的经营理念,提高了国际标准的执行力度,提升了公司在国际国内的影响力。
张炀[5](2012)在《我国证券市场引入投资顾问营销制度的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增长、人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提高,普通投资者通过投资有价证券获得资产性收入的需求与日剧增,对于得到专业、合理并且价格合适的投资咨询服务的愿望变得迫切。另一方面,作为直接服务投资者的证券公司,也由于个别历史原因始终没有形成满足广大投资者需求的证券投资顾问(咨询)服务体系,这种需求与供给长期配置不当的局面随着2008年市场行情的波动陷入了“佣金价格战”的恶性循环中。在这样的恶性循环中,投资者与券商都是输家,无论是行业监管层还是市场参与者,对于建立证券投资顾问营销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2011年年初《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的出台以及下半年《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关于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的修订均表明了监管层对此的态度。本文从发展的角度审视证券投资顾问体系:首先从职责范围、薪酬体系、从业资格、风险控制等方面对“证券投资顾问”的定义进行分析,界定了与传统证券经纪行业的区别与联系,回答“证券投资顾问”的内涵与特性是什么。然后对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投顾体系经营模式进行分析,归纳出有利于我国建立同类制度的合理经验,解答了“理想的证券投顾体系是什么”的问题。全文重点集中在“怎样建立证券投资顾问体系”的问题,作者分别从“全权委托理财”、“第三方基金销售渠道”以及“投资者教育”、“客户信息挖掘”等方面提出个人见解。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检验了以“佣金率”为核心的信息模型,回答了“怎样的证券投顾体系是合理的”问题。
王丽萍[6](2011)在《ABC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主要从ABC银行面对的宏观政策背景、行业竞争状况的分析着手,利用PEST分析、五力模型、SWOT分析等战略分析工具来分析ABC银行内外部环境以及公司当前战略,结合企业发展战略的相关理论以及战略管理理论的最近进展,提出了 ABC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选择:(1)大力开发托管业务种类,加深已有业务的托管水平。(2)建立托管业务分部与其他相关前台客户部门捆绑营销、交叉营销的业务发展模式。(3)拓宽托管业务边际,加大对诸如产业基金、信托资产、私募基金、QDⅡ等资产托管业务的研究与开发,探索证券借贷等托管衍生业务可行性。(4)提升系统支持和产品研发的水平和档次,实现差异化服务。(5)深化服务内涵,逐步实现证券交易全程服务、一站式服务。(6)加强培训和人才储备,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托管队伍。(7)与相关金融机构结成战略联盟或合作关系。(8)注重风险控制,有力支撑托管服务品质。并针对我们选择的战略,给出了相配套的战略措施:市场营销策略、人力资源策略、组织管理策略、产品研发策略等,以保证战略规划的顺利实现。
李茵[7](2011)在《网上证券交易监管制度探讨》文中研究表明网上证券交易作为证券交易方式在网络时代的革新方兴未艾,它在给我国证券业的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向传统的监管理念、监管技术和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然而,我国构建相应的监管体制的步伐却落后于网上证券交易如火如荼的发展现状,缺乏一部基本的法律来对网上证券交易进行规制,只见零散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对其作出不尽完善的规定,滞后、低层次、矛盾冲突、空白和交叉是在此领域内突出的立法问题,同时,法规的国际协调等细节也没有予以充分的考虑。证券交易法律的主要监管内容,无论是交易主体的监管、交易行为的监管,还是证券欺诈和跨国交易的监管,无一不在网络载体上演变出新的特点并产生新的问题。而我国要解决这些问题,除了要对目前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状况进行把握并考察其法律环境之外,还可以从美国的相关实践中获得启示,从填补法律法规的缺口,监管的重心偏移和具体监管制度的弹性安排等方面来理清构筑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机制的思路。完善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监管制度要以促进网上证券交易的有序发展、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运行为目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保护投资者利益、安全与效率、科技创新、监管合作等相关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加强立法的科学性,构建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建立高技术性的专业监管机构,促进各方面的合作与协调,以期网上证券交易能够在合理、科学的监管之下有序进行并蓬勃发展。
王婷[8](2009)在《中国证券稽查执法制度变迁与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监管的首要目标,加强证券稽查执法,是世界各国证券监管的普遍共识,也是我国的发展趋势。但由于证券稽查执法的特殊性,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上,专门针对稽查执法的研究寥寥,特别是对稽查执法的制度变迁、国际比较及其绩效的系统性研究更是罕见,笔者作为一线稽查人员,对数年来中国稽查执法的体制变迁、执法面临的困难和执法绩效的不断提高都有深刻的体验,因此试图借本文填补这项研究空白,对执法实践也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本文的观点基于以下逻辑框架:首先,稽查执法对提高市场效率是有效的;第二,制度变迁对提高稽查执法效率是有效的;第三,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模式对中国稽查执法效率的提高是有效的;最后,稽查执法的实证验证了上述命题。本文的创新首先体现在研究角度方面:第一,通过对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研究来分析制度变迁对稽查执法效率的促进作用;第二,突破一般对市场表现与违法行为甄别的角度进行研究的范式,从稽查执法实务角度对中国主要违法违规行为中特有的情况进行分析。在研究方法方面也有一些创新和探索:第一,在稽查体制国际比较中运用法律移植和继承等法学研究方法;第二,在对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执法研究部分,突破一般运用事件研究法的范式,通过典型案例研究各时期的违法特点、执法情况及立法发展,着重探讨违法与执法的互动,从而剖析稽查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历程。本文研究结构如下:首先,介绍研究的理论平台,包括监管经济学、法和金融学及制度变迁理论:第二章,辨析稽查执法的特点,研究其与市场自律、司法救济的比较优势;第三章,研究中国稽查体制与制度变迁,说明中国稽查体制的特点与路径选择;第四章,对各国稽查执法体制进行横向比较,分析中国稽查执法的局限性与趋势;第五章,对中国市场四类主要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执法情况进行实证和案例分析,研究稽查执法的发展历程;第六章,对中国稽查执法的绩效进行实证研究,总结特点并提出政策建议;最后,结合当前的金融危机,证券稽查执法在金融危机中发挥的作用,并展望稽查执法在未来证券监管格局中的定位与发展。
朱琳[9](2010)在《中国私募基金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私募基金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目前,私募基金在国外发展的非常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其私募基金的资产规模和数量每年都以20%的速度增长。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金融资产规模迅速扩大,我国的私募摹金也有了巨大的发展。根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截止2007年底我国私募基金的资产总额接近17000亿元。但是,目前我国私募基金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由于法律规制的缺失,其运作不规范、不透明,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给我国的资本市场带来大量的负面影响。私募基金合法化、市场化是我国资本市场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可以说私募基金在我国迅猛发展的时代已经来临,如何对私募基金进行有效合理的法律规制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由于社会经济和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目前我国已有大量的私募基金存在。我们不能将其完全取缔更不能视而不见,而是需要通过更加深入地研究,引导其合理发展。规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确定了企业参与市场活动的行为边界,对企业行为起着约束和激励作用。从政府的角度看,规制是政府干预经济生活的手段;从企业的角度看,规制构成了企业运行的外部制度环境,是由政府确定的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基本博弈规则,通过影响企业的博弈行为和博弈策略影响特定产业的市场结构和经济绩效。由于规制具有显着的制度特征,因此规制必须有一定的稳定性,以便企业能够产生稳定的预期以进行理性的投资和经营活动。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及存在市场失灵,如自然垄断、外部性等,因此政府应对企业活动进行规制,在确保资源配置效率情况下保证其他经济主体和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然而,因为我国对私募基金的规制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私募基金监管无法可依,导致了政府无法对私募基金进行必要的监管,带来的后果是私募基金市场良莠不齐,基金规模偏小,有的私募基金甚至暗地里面向中小投资者作大量的扩大宣传和不良劝诱,这给我国的社会和经济生活埋下了巨大的隐患。因此,从理论上深入研究我国私募基金的规制问题,探讨适合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组织形式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私募基金是指不经严格的注册核准程序、通过非公开募集的方式,向有特定人数限定的机构投资者和有实力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基金份额)并由投资者共享收益、风险共担而设立的投资基金。根据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公司型私募基金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根据投资方向的不同,私募基金可以分为私募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私募基金大多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这也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研究认为,私募基金仅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概念,其法律关系实质上仍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我国私募基金的存在弥补了我国目前合法存在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种不足,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因而对我国的私募基金不能一律禁止,资本市场应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市场需求,压抑或遏制市场的自发需求和金融创新只能使市场产生越来越多的地下活动或违规违法现象。但是,也不能对金融产品创新放任自流,为了更好的发展私募基金就必须规范私募基金,堵疏并举。我国私募基金的规制是对其合法性的追认,是对市场选择的尊重,规制的目的正是要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影响,这将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发展,促进资本市场制度的不断成熟和完善。应尽快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私募基金规制制度,具体来说,政府通过在法律上划分私募与公募的界限,建立适当的市场准入监管机制,确定统一的监管部门建立相应的规制制度和政策体系;采取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规范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加紧制定和完善与私募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其有一个明确和恰如其分的法律身份,再配之以严格的规制环境和监督制约,这样既可以顺应市场发展的大趋势减少交易成本,又有利于私募基金的规范运作。私募基金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断发生的私募基金黑幕等事件,使理论界和实业界都对私募基金如何规制进行了深入反思。现有对私募基金规制的研究绝大多数着眼于私募基金治理结构、具体的治理机制等方面。本文从理论上系统地分析了私募基金的经济法律性质,探讨了私募基金规制的理论基础。总体上看,本文对私募基金规制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组织形式的规制选择及运行方式的规制进行了一些探索性的思考。本文除导论外共分六章,结构安排与主要内容如下:导论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思路,概括了各章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第一章首先针对国内学者对私募基金的概念众说纷纭的情况,通过参考国外对私募基金的界定方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对私募基金做一个比较明确的界定。根据私募基金募集方式、募集对象的不同而作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分类,从而将本文所讨论的私募基金定位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并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比较对象,分析了私募基金的比较优势。在此基础上,就私募基金和我国市场上存在的与其相关的概念如“代客理财”、“非法集资”的区别作了一些分析和比较,认为私募基金是一种特殊的信托法律关系。通过分析与私募基金规制相关的基础理论,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私募基金所面临的道德风险及存在的委托代理利益冲突问题,并对私募基金规制的必要性进行具体分析。第二章通过对国外私募基金不同模式的规制实践进行比较考察,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分析其对我国目.前私募基金进行规制的启示。第三章在对我国私募基金的产生原因、发展阶段与特点、表现形式、存在的合理性和作用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揭示了在我国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没有就私募基金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私募基金不规范发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法律风险,并对我国私募基金规制目前已有制度进行了客观的评价。第四章通过引入国家需要干预与适度干预理论,对我国私募基金规制贯彻适度干预原则的困难及路径选择进行思考,指出了我国私募基金规制的现实意义,提出了我国私募基金规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五章在对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和对私募基金组织形式进行有限合伙制度设置的优越性展开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私募基金规制采用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选择建议。第六章从私募基金市场准入、募集方式、监管、信息披露制度、利益分配的规制等方面探讨我国私募基金运行方式规制的具体对策。本文在借鉴、吸收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私募基金的规制状况,比较国外私募基金的成功经验,从组织形式的选择,利益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资金募集方式、投资收益分配等方面对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规制的可行性进行了探索性研究:第一,私募基金是我国资本市场中既普遍又重要的一种投资资金,它的出现相对较晚,是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才有的。我国对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制度的理论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研究的内容缺乏系统性,并且很不深入,对私募基金规制问题还众说纷纭,没有统一的意见。本文对我国私募基金规制中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深入研究,力图对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模式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二,针对目前私募基金在我国发展的现状,本文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系统分析了私募基金规制的必要性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制度优势及规制中所要解决的问题,而国内的相关文献对此只是泛泛而谈。第三,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以国家适度干预的理论为基础,系统研究了我国私募基金应如何规制和组织形式的优化选择问题。拘囿于本人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以及工作阅历,本文尚存在着诸多的缺陷与不足,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私募基金的经济学分析还比较薄弱,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第二,由于我国私募基金尚未取得合法地位,数据收集非常困难。因此,限制了现代经济学分析工具尤其是计量研究方法的使用,文中一些观点的正确性还有待实证的检验。
黄勇[10](2009)在《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管制研究》文中提出探讨投资银行业务的管制问题,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投资银行业务,其理论本质到底是什么,为什么要对投资银行业务活动进行管制。资本主义信用的发展演变经历了从直接信用到间接信用再到直接信用这样的辩证发展过程,遵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规律。投资银行业务是资本主义信用发展到否定之否定阶段,即“资本信用”阶段的必然产物。“资本信用”是对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扬弃,是经济主体在相互的经济联系中建立起来的以货币资本为信用对象的直接和长期信用关系。投资银行业务的理论本质是资本信用这一经济关系的物质载体,其内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反映资本信用这一直接信用关系的所有经济活动。正因为投资银行业务代表着信用发展的高级形式,那么它成为当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处于金融领域核心地位的业务活动有其深刻的历史必然性。为什么要对投资银行业务活动进行管制,即对投资银行业务进行管制的必要性来源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从理论上来说,投资银行业务管制的必要性源自于经济管制的必要性和金融管制的必要性。经济管制必要性的理论解释最初来源于对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市场均衡理论论证的批评;随后,“市场失灵论”成为证明政府干预合理性的主流解释;公共利益理论以市场失灵论为基础,在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保护者这一前提下,论证了管制的必要性。市场在实际经济运行中的种种缺陷使得经济运行并不能达致所谓“帕累托效率”状态,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必须要由政府管制来解决市场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市场缺陷的存在只是为引入市场以外的力量提供了可能,它既包括政府的力量,也包括第三方力量,而之所以要有政府管制来承担解决市场缺陷问题的主要角色,这是由政府所处的特殊地位和其较之于第三方力量的优势决定的。经济管制和市场机制以及其他分力一起构成了现代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合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因袭管制的公共利益理论观点,金融管制的必要性理论上来源于金融市场存在着缺陷。金融领域的特殊性也决定了金融市场存在的缺陷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缺陷的特殊性,实行金融管制的必要性可由金融市场缺陷的一些特殊方面来加以说明。另外,除政府管制以外的第三方力量在解决金融市场缺陷方面的不足使得金融管制政策的实施尤为必要。从实践角度来看,投资银行业务作为当代市场经济发展中在金融领域起着举重轻重作用的环节,对它的经济管制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比如,证券类业务管制的必要性直接来源于弥补和矫正某些证券市场失灵问题,主要表现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证券市场的外部效应以及证券经营机构过度集中而可能导致的垄断等方面;对企业并购业务进行必要的管制源于维护和促进市场有效竞争的需要、保护中小企业利益和保障社会公正的需要、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限制投机性并购行为的需要以及保障国家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的需要等方面;创业投资业务管制的必要性在于促进市场参与主体规范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营造一个良好的创业投资的外部环境和制度,使得闲置资本和管理资源等真正投入到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有利于加速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项目和创业企业中去,从而将经济部门推进技术进步与金融部门保障支持有机结合起来;资产证券化业务管制的必要性表现在防范风险,促进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打击欺诈行为,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在提高金融效率的同时,促进金融业稳定发展等方面;金融衍生产品业务为了规避风险而设,但自身却又具有高风险的本性。这一互相矛盾的特点决定了必须对其实施有效的管制,以控制交易风险、确保金融稳定和安全。根据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历程,可以把投资银行业务分为三大类,即证券类、创新型和引申型投资银行业务。证券类投资银行业务是最基本的资本信用活动,其他两类是资本信用活动在资本市场发展成熟后的创新和派生。这三大类投资银行业务的含义、主要经营主体、经营特点等各有不同,其各自的管制原则也各有侧重,论文系统地归纳和总结了当前中国各类投资银行业务管制的必要性、管制目标、管制主体、管制对象和主要管制内容。另外,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和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在对各类投资银行业务的管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制定了比较完善的管制制度。对其进行分析和比较,可以对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管制的改进和提高起到良好的借鉴作用以及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比如,在证券类投资银行业务管制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强化管制的法律手段,淡化行政手段;要从管制的行政化主导转向市场化主导;要建立和强化对管制主体的监督约束机制;要加强证券类业务的自律管制等。在企业并购业务管制方面,要以反垄断作为企业并购管制立法的基本目标,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积极完善相关企业并购管制的法律、规章,建立一套全面而系统的企业并购管制法规体系;要建立一个独立而权威的管制执法机构;要从本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制定企业并购管制的原则和政策等。在创业投资业务管制方面,要完善创业投资业务管制的有关立法;要尽快制定一套科学界定高科技企业的标准和办法;要贯彻适度管制原则;应充分重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等。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管制方面,应以资产证券化全面风险管理为核心,促进商业银行在创新金融业务中保持审慎经营;要致力于建立证券化操作的统一准则和最低的管制标准;应注重对证券化风险暴露进行资本配置的风险敏感度,根据风险程度不同,规定区别性的资本配置要求等。在金融衍生产品管制方面,要健全和完善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制的法律、法规体系;应贯彻功能型管制原则,加强各管制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相关机构的自律功能;加强金融衍生产品信息披露方面的管制制度建设等。最后,论文对中国各类投资银行业务管制所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思考和总结,并提出对改进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管制的政策建议。监管当局应该认识到,资本信用是否定之否定规律作用于信用发展的必然结果,它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随着资本信用的触角伸向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已经不可能再局限于传统的证券公司或所谓“投资银行”(相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的经营范围内。其他市场主体在资本信用的牵引下,自然会成为资本信用链条中的一个环节,成为投资银行业务活动的参与者。因此,在投资银行业务的管制方面,与其堵,不如疏,以疏代堵应该成为投资银行业务管制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另外,投资银行业务管制的改进应该把握一个总的原则,即针对不同投资银行业务的不同经营特点,有区别的采取不同的管制政策。具体来讲,对于那些业务开展已经较为稳定、市场容量已经具有一定规模的投资银行业务,比如证券类业务,就应该切实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确定的原则压缩行政管制权力,缩小行政管制的范围,更多的依靠市场自身的调节机制来达到行政管制所想要达到却力不能及的目标;对于那些并不涉及公众投资者、不会对国家经济安全产生危害的投资银行业务,比如创业投资业务,更不应该以行政管制为主。除了必要的报批和登记手续外,行政管制措施完全可以全部退出,代之以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管制,而政府部门只针对行业协会履行管制职能。这样才有利于发挥创业投资的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对于那些具有高风险特点、有极大可能对金融系统甚至国民经济体系造成潜在冲击的投资银行业务,比如信贷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产品业务,不但不能削弱行政管制权力,反而要切实加强相关行政管制主体建设。
二、规范证券投资咨询业有章可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规范证券投资咨询业有章可循(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证成与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缘起 |
一、机构股东概念的解读 |
(一)机构股东概念的法律文本解释剖析 |
(二)机构股东概念的学理解释剖析 |
(三)机构股东的法律特征 |
二、我国机构股东的兴起与发展 |
(一)我国机构股东发展总体状况 |
(二)我国各类机构股东发展具体状况 |
三、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客观需求 |
(一)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差异化的影响因素 |
(二)我国公司治理的变迁 |
(三)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特色 |
第二章 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效用 |
一、弥补传统公司治理机制的失灵 |
(一)公司治理机制的内涵 |
(二)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表现 |
(三)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弥补作用 |
二、改善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
(一)传统“委托——代理”问题的体现 |
(二)控制股东“委托——代理”问题的凸显 |
(三)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补位与制衡功能 |
第三章 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化 |
一、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模式的表现 |
(一)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不高 |
(二)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手段较为单一 |
(三)机构股东主动参与公司治理日渐成为主流 |
二、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模式转化的促进因素 |
(一)“搭便车”理论对公司治理行为的影响 |
(二)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模式转化历程 |
(三)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模式转化的影响因素 |
三、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模式转化的制约因素 |
(一)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导致机构股东话语权减弱 |
(二)法律规范漏洞导致机构股东行权路径不畅 |
第四章 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权利的优化 |
一、机构股东提案权行使的规范及完善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股东提案权是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权利 |
(三)我国股东提案权的法律规定及其漏洞 |
(四)机构股东提案权法律规范的完善 |
二、机构股东董事提名权行使的规范及完善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传统董事提名权的规定 |
(三)我国董事提名权的法律规定及其漏洞 |
(四)机构股东董事提名权法律规范的完善 |
三、机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行使的规范及完善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的法律规定及其漏洞 |
(三)机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法律规范的完善 |
四、机构股东表决权行使的规范及完善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股东表决权存在的意义及法律规范 |
(三)机构股东表决权法律规范的完善 |
第五章 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义务的确立 |
一、机构股东双重地位及履行义务双重性 |
(一)基于机构股东主体性质产生的信义义务 |
(二)基于机构股东地位产生的股东受信义务 |
(三)尽责管理义务是机构股东双重义务的统合 |
二、域外尽责管理义务法律制度规范之借鉴 |
(一)《尽责管理守则》的制定背景及适用主体 |
(二)《尽责管理守则》的主要内容 |
(三)《尽责管理守则》中遵守或解释的原则 |
三、我国机构股东尽责管理义务的移植及本土化 |
(一)我国机构股东尽责管理义务法律规范缺失 |
(二)我国机构股东尽责管理义务规范内容的移植 |
(三)我国机构股东尽责管理义务规范内容的本土化 |
结论与建议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制度法律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困难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方法与不足 |
五、研究创新与意义 |
第一章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演进与启示 |
引子:我国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探索 |
第一节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演进脉络—从“机构监管”到“统合监管” |
一、20 世纪30年代前——自由市场时期 |
二、20 世纪 30-70 年代——“机构监管”为主 |
三、20 世纪70年代---2008 年——“统合监管”之路 |
四、后危机时代的“双峰+统合”基本框架 |
第二节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演进对我国的启示 |
一、我国金融市场所处阶段——“转型期” |
二、新形势下我国金融市场“转型”期会更短 |
三、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的挑战 |
四、变革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的两点意见 |
第二章 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对象析解——从其上位概念说起 |
第一节 金融型众筹的界定及其参照系 |
一、众筹内涵考证及类型化 |
二、金融型众筹法律属性分析 |
三、金融型众筹与其他融资体系比较 |
第二节 金融型众筹的类型化分歧与选择 |
一、证券标准分类及立法实践 |
二、权利标准分类及立法实践 |
三、我国应确立权利为基础的分类标准 |
四、股权众筹与债权众筹的区别 |
第三节 我国“债权众筹”立法术语及产品形式选择 |
一、“债权众筹”、“P2P借贷”与“借贷型众筹”立法术语选择 |
二、债权众筹的正当性基础 |
三、我国债权众筹产品型态及交易形式取舍 |
第三章 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制度构建之本土生态——行业运作与制度需求 |
第一节 我国债权众筹行业最严重的两大问题 |
一、债权众筹正异化为规模融资的套利工具 |
二、大规模变相融资担保加深了系统风险隐忧 |
三、互为作用的“规模融资”与“变相担保”应引起的监管警觉 |
第二节 我国债权众筹产品运作的法律解读与制度需求 |
一、平台性质为“投资经纪”类产品的运作与制度需求 |
二、平台性质为“投资顾问”类产品的运作与制度需求 |
三、平台性质为“基金管理人”类产品的运作与制度需求 |
第三节 我国现有监管回应盘点及评析 |
一、“水土不服”的既有金融监管制度 |
二、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应急回应盘点及评析 |
三、《证券法》(修订草案)相关规定之“疑惑” |
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评析 |
第四章 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制度之宏观构建——监管机构、立法模式与监管思路确立 |
第一节 监管机构与立法模式选择 |
一、债权众筹监管机构选择 |
二、我国债权众筹立法模式选择 |
第二节 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制度之宏观思路 |
一、严格化、标准化监管思路 |
二、重在对众筹平台进行“行为监管” |
三、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监管线索 |
第五章 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制度之具体构建 |
第一节 融投资双方主体资格及金额限制 |
一、债权众筹融投资双方主体资格确立 |
二、债权众筹融投资金额限制设置 |
第二节 我国债权众筹平台准入制度构建 |
一、欧美发达国家债权众筹平台设置比较 |
二、我国债权众筹平台设置意见 |
第三节 债权众筹平台义务体系构建 |
一、域外债权众筹平台义务体系比较 |
二、我国债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构建时应注意的问题 |
三、平台信息披露与信息报告义务立法意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GH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
1.4 文献综述 |
1.4.1 国外文献综述 |
1.4.2 国内文献综述 |
第二章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 |
2.1 证券公司发展投资顾问业务动因分析 |
2.1.1 证券公司及投资机构数量急剧扩张 |
2.1.2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盈利状况分析 |
2.1.3 客户投资咨询服务需求呈现多样性 |
2.1.4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受监管力度加大 |
2.2 GH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现状 |
2.3 GH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2.3.1 咨询服务的服务内容和方式同质化明显 |
2.3.2 投资顾问当前业务量仍不能持续放大 |
2.3.3 仍需要引进和培养成熟专业的投资顾问人才 |
2.3.4 投资顾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仍不健全 |
2.3.5 投资顾问定位混乱,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 |
第三章 GH公司财富顾问中心运作实例分析 |
3.1 组织架构介绍 |
3.2 战略发展规划 |
3.3 中心产品设计 |
3.4 投顾产品展示 |
3.5 运营管理机制 |
第四章 国内外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经验考察 |
4.1 国外证券公司投资顾问运行模式分析 |
4.1.1 英国独立投资顾问运行机制 |
4.1.2 美国嘉信理财的运行机制 |
4.1.3 国外其他投资咨询机构的运行模式 |
4.2 国内证券公司投资顾问运行模式分析 |
4.3 国内外证券公司投资顾问运行模式经验启示总结 |
第五章 GH证券公司发展投资顾问业务的对策 |
5.1 重视财务顾问业务 |
5.2 壮大证券研究队伍,提升投研实力 |
5.3 制定合理投资顾问绩效考核体制和奖励机制 |
5.4 投资顾问产品收费方式多样化 |
5.5 加大投资顾问业务营销推广力度 |
5.6 对投资顾问行业操守教育并建立相关约束机制 |
5.7 加强与国外证券投资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证券市场引入投资顾问营销制度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文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 |
1.2.2 国内研究 |
1.3 理论依据——资本市场效率理论 |
1.4 研究方法 |
2 证券投资顾问概述 |
2.1 证券投资顾问制度的概念 |
2.1.1 证券投资顾问制度的基本内涵 |
2.1.2 证券投资顾问制度的发展历程 |
2.2 证券投资顾问制度的特点 |
2.2.1 高度专业性 |
2.2.2 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
2.2.3 敏锐的科技应用 |
2.3 证券投资顾问制度的影响 |
2.3.1 证券投资顾问制度的积极作用 |
2.3.2 证券投资顾问制度的不足 |
2.4 本章小结 |
3 境外成熟市场投资顾问制度的比较研究 |
3.1 投资分析与传统证券经纪业务的融合:美林证券理财顾问模式 |
3.1.1 “理财顾问”模式概述与特点分析 |
3.1.2 美林证券“理财顾问”服务流程 |
3.1.3 美林证券“理财顾问”模式风险管理 |
3.2 统一对外,全方位网上投资咨询平台:美国嘉信理财顾问模式 |
3.2.1 “嘉信模式”概述与发展历程 |
3.2.2 “嘉信模式”营运的主要特点 |
3.3 其他投资顾问模式 |
3.3.1 以独立运作为特点的英国投资顾问制概述、特点 |
3.3.2 以电子金融超市为特点的 E*trade 模式概述、特点 |
3.4 海外成熟市场投资顾问制度的发展经验与启示 |
3.4.1 重视职业道德与个人职业声誉 |
3.4.2 将各种先进技术应用于服务、管理环节 |
3.4.3 服务产品品种繁多、定价灵活 |
3.5 本章小结 |
4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顾问体系现存问题研究 |
4.1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顾问体系中的问题与成因 |
4.1.1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中的“倒挂现象” |
4.1.2 投资顾问从业“入门难” |
4.1.3 证券投资顾问体系缺乏社会公信力 |
4.2 引入证券投资顾问营销制度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意义 |
4.2.1 有利于转变券商的盈利模式,促进全行业良性竞争 |
4.2.2 促进证券行业整体提高经营水平,增强竞争实力 |
4.2.3 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
4.2.4 促进证券业从业人员优化发展与提高 |
4.3 本章小结 |
5 我国证券市场引入投资顾问营销制度的构想与建议 |
5.1 尝试在投顾体系中建立全权委托理财制度 |
5.1.1 建立全权委托理财的必要性 |
5.1.2 开放全权委托理财的解决之道 |
5.2 建立承担基金销售的独立第三方投资咨询机构 |
5.2.1 我国基金代销机构格局与现状 |
5.2.2 发展独立第三方投资咨询机构代销渠道的必要性 |
5.3 通过 CRM 系统合理利用客户信息——基于实证分析角度 |
5.3.1 CRM 系统的概述与应用 |
5.3.2 证券投资顾问对于客户信息管理的必要性 |
5.3.3 证券投资顾问营销体系的效果 |
5.4 完善符合投资顾问营销体系的参与者教育体系 |
5.4.1 投资者教育继续深入开展 |
5.4.2 证券投资顾问职业培训与再教育 |
5.4.3 科学测评保证投资者教育工作效果 |
5.5 金融行业其他从业人员制度借鉴 |
5.5.1 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制度的借鉴 |
5.5.2 保险规划师制度的借鉴 |
5.6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本文创新点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详细摘要 |
(6)ABC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我国银行业发展资产托管业务的现状、重要性及存在的问题 |
2 相关理论综述 |
2.1 资产托管业务的概念 |
2.2 资产托管业务的特点 |
2.3 资产托管业务的内容 |
2.3.1 资产托管业务的分类 |
2.3.2 资产托管服务 |
2.4 战略管理的一般过程 |
3 ABC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分析 |
3.1 ABC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外部环境分析 |
3.1.1 宏观环境分析(PEST理论) |
3.1.2 行业分析(波特五力模型) |
3.1.3 外部环境定量评价(EFE矩阵) |
3.2 ABC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环境分析 |
3.2.1 ABC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情况分析 |
3.2.2 内部环境定量评价(IFE矩阵) |
3.3 ABC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SWOT分析 |
3.3.1 ABC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的SWOT矩阵 |
3.3.2 ABC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的SO战略分析 |
3.3.3 ABC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的WO战略分析 |
3.3.4 ABC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的ST战略分析 |
3.3.5 ABC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的WO战略分析 |
3.3.6 ABC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的备选战略 |
4 ABC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战略选择与相关措施 |
4.1 ABC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战略模式选择 |
4.2 ABC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战略目标 |
4.3 ABC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构想 |
4.4 ABC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措施 |
4.4.1 市场营销策略 |
4.4.2 人力资源策略 |
4.4.3 产品发展策略 |
4.4.4 组织管理策略 |
5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网上证券交易监管制度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前言 |
1 网上证券交易监管及其法制现状分析 |
1.1 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及其对证券监管的法制需求 |
1.1.1 网上证券交易及其风险性 |
1.1.2 网上证券交易对证券监管的法制需求 |
1.2 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法制现状 |
1.2.1 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现行法律法规 |
1.2.2 我国网上证券交易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2 网上证券交易监管的基本法律制度 |
2.1 网上证券交易主体监管制度 |
2.1.1 网络券商的监管制度 |
2.1.2 证券类网站的监管制度 |
2.2 网上证券交易行为监管制度 |
2.2.1 网上证券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
2.2.2 网上证券委托监管制度 |
2.2.3 网上证券投资咨询监管制度 |
2.3 网上证券欺诈监管制度 |
2.3.1 网上证券欺诈的定义和特征 |
2.3.2 网上证券欺诈的监管问题 |
2.4 跨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制度 |
2.4.1 跨国网上证券交易的界定 |
2.4.2 跨国网上证券交易引发的法律监管问题 |
3 美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制度及其借鉴 |
3.1 美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机制考察 |
3.1.1 美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的法律体系 |
3.1.2 美国网上证券交易的主要监管机构 |
3.1.3 美国网上证券交易的监管措施概述 |
3.2 美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
3.2.1 法律法规的完善性 |
3.2.2 网上证券交易市场监管的重心 |
3.2.3 监管制度的弹性安排 |
4 完善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 |
4.1 网上证券交易监管目标和原则的确立 |
4.1.1 网上证券交易监管的目标 |
4.1.2 网上证券交易监管的原则 |
4.2 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建构 |
4.2.1 构建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 |
4.2.2 建立专门性、技术性的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机构 |
4.2.3 促进各方面的合作与协调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中国证券稽查执法制度变迁与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证券稽查执法的理论平台 |
第一节 监管经济学 |
一、经典监管经济理论的简要回顾 |
二、监管经济理论对证券监管的理论解释 |
三、证券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 |
第二节 法与金融学 |
一、法与金融学的基本研究脉络与框架 |
二、法与金融理论对证券市场的研究应用 |
三、投资者保护与经济增长的研究应用 |
四、法律的不完备性理论 |
五、法与金融理论应用于中国的研究综述 |
第三节 制度变迁理论 |
一、制度变迁理论的回顾 |
二、证券监管制度变迁的机理 |
第二章 证券稽查执法的范畴、性质的界定 |
第一节 证券稽查执法的范畴 |
一、证券稽查执法的定义与范畴 |
二、稽查执法与证券监管的关系 |
三、稽查执法与日常监管的关系 |
第二节 证券稽查执法的组织架构与工作程序 |
一、证券稽查执法的组织架构 |
二、证券稽查执法的一般程序 |
第三节 证券稽查执法与司法救济、民事诉讼及自律监管的比较分析 |
一、稽查执法优势的理论分析 |
二、稽查执法与司法救济的比较优势 |
三、稽查执法与民事诉讼的比较优势 |
四、稽查执法与自律监管的比较优势 |
第四节 证券稽查执法与司法部门的协作体制 |
第三章 中国稽查执法体制的演进与变迁 |
第一节 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进程 |
第二节 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演进与变迁 |
第三节 中国证券市场稽查体制的变迁 |
第四节 中国证券稽查执法的的法制化进程 |
第五节 中国证券稽查执法体制与制度变迁的效率分析 |
一、证券稽查执法制度变迁的效率分析 |
二、中国目前稽查执法体制的效率分析 |
三、中国证券稽查执法体制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
第四章 稽查执法的国际比较与局限性分析 |
第一节 证券稽查执法背景——监管体制的比较 |
第二节 各国稽查执法模式的比较 |
一、英美发达国家——普通法系国家 |
二、大陆法系国家 |
三、新兴加转轨国家 |
第三节 各国稽查立法与法律依据的比较 |
一、各国的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制化进程比较 |
二、各国稽查立法与法律依据的比较 |
第四节 各国稽查执法权限与调查手段的比较 |
第五节 证券稽查执法机构与司法机关执法协作的比较 |
第六节 各国稽查执法绩效的比较 |
第七节 各国稽查执法比较分析 |
第五章 典型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执法 |
第一节 信息披露案的稽查执法 |
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制依据 |
二、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情况及特点分析 |
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稽查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第二节 内幕交易案的稽查执法 |
一、内幕交易行为的定义和规制比较 |
二、中国内幕交易稽查执法的法律体系 |
三、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的稽查执法情况及分析 |
四、中国内幕交易案稽查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第三节 市场操纵案的稽查执法 |
一、市场操纵行为的定义与规制比较 |
二、中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三、中国市场操纵案稽查执法的案例研究 |
四、中国市场操纵案稽查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第四节 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稽查执法 |
一、将打击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纳入稽查执法范围的理论基础 |
二、中国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法律规制 |
三、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稽查执法的案例分析 |
四、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稽查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第六章 中国证券稽查执法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中国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稽查执法情况概述 |
一、总体情况 |
二、对我国证券稽查执法的特征分析 |
三、中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情况的整体评价 |
第二节 证券稽查执法实证研究的文献回顾与方法 |
一、文献回顾与分析 |
二、研究样本与方法 |
三、研究样本的统计特征描述与分析 |
第三节 证券稽查执法的整体有效性分析及检验 |
一、稽查执法对修正上市公司行为的有效性分析 |
二、稽查执法对提高市场效率的有效性分析 |
三、证券稽查对促进投资者保护程度的有效性分析 |
第四节 结论与启示 |
一、实证研究的结论 |
二、提高中国证券稽查执法绩效的建议 |
第七章 证券稽查执法与金融危机 |
第一节 监管缺失、执法不足是金融危机产生的深层原因 |
第二节 金融危机中证券稽查执法发挥的作用 |
第三节 稽查执法在未来证券监管格局中定位与建议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9)中国私募基金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本文的选题背景 |
0.1.1 选题背景 |
0.1.2 研究意义 |
0.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0.2.1 国外研究现状 |
0.2.2 国内研究现状 |
0.3 本文的主要内容及框架结构 |
1. 私募基金规制的理论基础 |
1.1 私募基金的基本理论 |
1.1.1 私募基金的界定 |
1.1.2 私募基金的分类 |
1.1.3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比较优势分析 |
1.1.4 私募基金与其它相关概念的辨析 |
1.1.5 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 |
1.2 规制的基本理论 |
1.2.1 规制的含义 |
1.2.2 规制的分类 |
1.2.3 规制的主要方法 |
1.3 私募基金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其规制的必要性 |
1.3.1 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 |
1.3.2 私募基金运行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
1.3.3 私募基金委托代理利益冲突化解机制 |
2. 国外私募基金规制的成功经验和对我国的借鉴 |
2.1 国外私募基金规制的模式分析 |
2.1.1 几种主要的私募基金规制模式 |
2.1.2 不同模式的比较分析 |
2.2 对我国私募基金规制的借鉴与启示 |
3. 我国私募基金规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状况 |
3.2 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 |
3.2.1 我国私募基金运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2 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法律风险 |
3.3 对我国私募基金进行规制的现实意义 |
3.3.1 制度变迁和创新的现实需要 |
3.3.2 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现实需要 |
3.4 我国私募基金规制目前已有制度及评价 |
3.4.1 与私募基金相关的法律制度 |
3.4.2 对已有的法律制度的评价 |
3.4.3 现有法律制度对私募基金规制的影响 |
4. 我国私募基金规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4.1 我国私募基金规制中的需要干预与适度干预 |
4.1.1 需要干预理论与适度干预理论 |
4.1.2 我国私募基金规制贯彻适度干预原则的困难及路径选择 |
4.2 我国私募基金规制的指导思想 |
4.3 我国私募基金规制的基本原则 |
5. 我国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规制 |
5.1 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界定和比较 |
5.1.1 私募基金组织形式概述 |
5.1.2 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比较 |
5.2 不同私募基金组织形式中当事人法律关系分析 |
5.2.1 契约型私募基金当事人法律关系分析 |
5.2.2 公司型私募基金当事人法律关系分析 |
5.2.3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当事人法律关系分析 |
5.3 私募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的优越性 |
5.3.1 有限合伙概念剖析 |
5.3.2 有限合伙—投资者不同需求的法律设计 |
5.3.3 中国有限合伙制的产生和发展 |
5.3.4 有限合伙制中的商事法律关系 |
5.3.5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优势分析 |
5.4 我国私募基金规制的组织形式选择 |
5.4.1 我国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应采用有限合伙制 |
5.4.2 发展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应着力解决的几个法律问题 |
6. 我国私募基金运行方式的规制 |
6.1 我国私募基金市场准入的规制 |
6.1.1 私募基金设立的市场准入 |
6.1.2 私募基金主体资格的市场准入 |
6.1.3 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 |
6.2 我国私募基金募集方式的规制 |
6.2.1 投资者的人数 |
6.2.2 私募基金的发行方式 |
6.2.3 发行规模和发行单位的数量 |
6.3 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规制 |
6.3.1 私募基金监管的规制原则 |
6.3.2 明确私募基金监管机构 |
6.3.3 对资金来源的监管规制 |
6.3.4 对配套措施的监管规制 |
6.4 我国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制 |
6.5 我国私募基金利益分配的规制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10)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管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主要研究内容、创新和不足 |
一、主要研究内容 |
二、主要创新之处 |
三、不足之处 |
第三节 关于研究对象的说明 |
一、投资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 |
二、管制、经济管制与金融监管 |
第二章 文献综述:管制、金融管制与投资银行业务管制 |
第一节 关于管制理论 |
一、公共利益理论 |
二、利益集团理论 |
三、管制俘获理论 |
四、新管制经济理论 |
五、激励性管制理论 |
第二节 关于金融管制理论 |
一、国外研究成果 |
二、国内研究状况 |
第三节 关于投资银行业务管制的理论 |
一、证券类投资银行业务管制的理论 |
二、创新型投资银行业务管制的理论 |
三、引申型投资银行业务管制的理论 |
第三章 投资银行业务的本质与发展历程 |
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本质涵义 |
一、商业信用 |
二、银行信用 |
三、资本信用 |
四、投资银行业务的本质涵义 |
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务及其管制的发展历程 |
一、投资银行业务的早期发展 |
二、投资银行业务的大发展和加强管制期 |
三、投资银行业务的蓬勃发展和放松管制期 |
四、对投资银行业务管制的最近发展 |
第三节 中国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历程 |
一、试点探索阶段 |
二、逐步推进阶段 |
三、快速发展阶段 |
第四章 投资银行业务管制的必要性:从理论到现实 |
第一节 经济管制的必要性 |
一、经济管制必要性的理论解释 |
二、社会和经济运行的现实需要 |
三、管制的逻辑必然 |
第二节 金融管制的必要性 |
一、金融市场失灵导致金融管制的必要性 |
二、金融脆弱性导致金融管制的必要性 |
三、政府相对于第三方力量的优势 |
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务管制的必要性 |
一、证券类投资银行业务管制的必要性 |
二、创新型投资银行业务管制的必要性 |
三、引申型投资银行业务管制的必要性 |
第五章 证券类投资银行业务的管制 |
第一节 证券类投资银行业务的种类和主要经营主体 |
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
二、证券交易业务 |
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
第二节 西方发达国家证券类业务的管制 |
一、美国证券类业务的管制 |
二、英国证券类业务的管制 |
三、德国证券类业务的管制 |
第三节 中国证券类业务的管制 |
一、证券类业务管制的目标 |
二、证券类业务管制的主体和范围 |
三、证券类业务管制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
第四节 中国证券类业务管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改进建议 |
第六章 创新型投资银行业务的管制 |
第一节 企业并购业务的管制 |
一、企业并购业务概述 |
二、中国企业并购业务管制的对象、主体及管制目标和主要内容 |
三、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并购业务管制及其经验借鉴 |
第二节 创业投资业务的管制 |
一、创业投资业务的含义、特点和资本退出机制 |
二、中国创业投资业务管制的对象、主体及管制目标和主要内容 |
三、国外创业投资业务的管制及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七章 引申型投资银行业务的管制 |
第一节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管制 |
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含义、构成要素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
二、中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管制的目标、主体、对象和主要内容 |
三、巴塞尔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管制的探索及对中国的启示 |
第二节 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管制 |
一、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含义、种类和在中国的发展 |
二、中国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制的目标、主体、对象和主要内容 |
三、国外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管制及对中国的启示 |
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规范证券投资咨询业有章可循(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证成与制度完善[D]. 王心怡. 吉林大学, 2017(03)
- [2]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制度法律构建[D]. 蒙瑞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9)
- [3]GH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研究[D]. 杨彦. 广西大学, 2013(03)
- [4]中外合资券商面临的问题及应对策略[A]. 郭瑞. 创新与发展:中国证券业2013年论文集, 2013
- [5]我国证券市场引入投资顾问营销制度的研究[D]. 张炀.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2(03)
- [6]ABC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研究[D]. 王丽萍. 云南大学, 2011(07)
- [7]网上证券交易监管制度探讨[D]. 李茵. 暨南大学, 2011(10)
- [8]中国证券稽查执法制度变迁与实证研究[D]. 王婷. 武汉大学, 2009(05)
- [9]中国私募基金规制研究[D]. 朱琳. 西南财经大学, 2010(06)
- [10]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管制研究[D]. 黄勇. 武汉大学, 20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