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病历等文书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高丛林[1](2021)在《论病历的有效推定及医疗投诉行政程序中各方举证责任》文中认为近年来,病历问题逐步成为医疗投诉的焦点。受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影响,投诉人甚至部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均主张由医疗机构承担病历真实合法的举证责任。基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和针对病历的多重管理规范,在未被依法确认为篡改、伪造之前,应推定其真实有效。病历有效推定规则符合医疗行业现状,不影响患方权益,也不会引发道德风险。在医疗投诉行政程序中,患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基于各自角色相应承担病历是否真实有效的举证责任。
苟红红,邹荣华,马圣花,田立,张晓,张娟[2](2021)在《多科联合品管圈在提高电子病历护理文书合格率中的应用》文中研究表明探讨多科护理联合的品管圈活动在提高电子病历系统中护理文书合格率方面的应用。通过多科护理联合下品管圈活动,找出电子病历系统护理文书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剖析原因,针对要因制定相应的改进对策,并分段进行实施与检讨,分析比较活动前后护理文书的合格率与护理人员书写能力。多科护理联合品管圈活动前后比较,护理文书合格率有明显提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多科护理联合品管圈活动,能够提高护理人员对疾病的观察能力,能够明显提高护理文书合格率,提高护理人员沟通协作能力,提高各科室之间沟通协作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值得推广应用。
岳雪瑜[3](2021)在《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文中认为随着现代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的法治观念也不断增强,医疗纠纷诉讼也越来越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基于其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在侵权纠纷中属于特殊侵权纠纷。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经历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定—倒置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区别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过程,从这一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在平衡医患双方矛盾,保持双方武器平等方面不断进行努力。域外关于减轻患者举证责任的规定主要有德国的“表见证明”原则和举证责任转换理论、日本的“大致推定”原则和美国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分析域外立法规定对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通过分析相关医疗纠纷案例,指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法律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对《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的过错推定的性质存在允许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两种不同的观点,因此导致实务中的结果不同;总结医疗纠纷获赔情况,患方获得高比例赔偿仍然较少,其中患方败诉原因多是由于过错和因果关系举证困难;并且,医疗纠纷中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存在问题,司法实践中“以鉴代审”问题突出。基于以上问题,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于医疗纠纷中关于过错推定的性质,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明确过错的认定标准是“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民法典》第1222条第1项规定的过错推定是允许反驳的推定,第2、3项的规定通过证明妨碍制度区分故意与过失。另外,在明确由患者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基础上,引入表见证明和举证责任缓和,减轻患者关于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对于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问题和以鉴代审现象,要推进医疗鉴定双轨制并轨,建立医疗纠纷专家责任库,在科学性、公正性、同行评议原则的基础上,引入辩论原则,保证鉴定意见的中立性与客观性。
邓明攀,刘春林[4](2021)在《医疗机构病案管理风险识别与防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结合医疗卫生健康法律实务,从内部管理和外部合作角度对病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建议,以期为医疗机构病案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侵权责任编"第1222条增加了病历资料"遗失"情形。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29条规定可知,医疗机构对门(急)诊和住院病历保管时间均具有明确要求。若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保管病案,或者谎称病案已经遗失而拒不提供的,应当推定为医疗机构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上述法条分析可知,病案管理作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医院临床教学、科研、数据安全、
张晶[5](2021)在《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三方监管水平提升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医疗保险基金作为医疗保障体系得以有效运行的财力保障,不仅在全体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障方面发挥着作用,还起到维护公民基本医疗权利,保障社会公平稳定的效果。在医保参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基金规模高速增长的同时,基金监管工作的难度也逐步增加,更多的监管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特别是欺诈骗保、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仅降低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甚至阻碍了医疗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为实现医疗保障体系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通过加强有效监督管理,为医保基金安全使用提供充分的保障。因此,如何加强和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体系,是研究和构建整个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以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研究对象,围绕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三方监管这一主题,厘清了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金监管和第三方监管机构的概念,运用回应性监管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合作治理理论等研究理论,提出了本课题的研究思路、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阐述与分析了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现状,研究了政府部门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如何做好基金监管,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时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等问题,同时设计访谈提纲对医保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对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中存在的第三方机构监管资质受质疑、第三方机构的主观能动性不足、第三方机构优势发挥不充分、信息化建设落后不足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探究了导致问题发生的深层原因。回顾和总结国内外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先进经验,归纳梳理了可供借鉴的经验与思路。最后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提升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三方监管水平的五个方面的建议:完善监管制度规范,明确监管职责权限,丰富智能监管手段,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构建多元监管体系。
张琪[6](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安凯[7](2020)在《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案件侦查研究》文中提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的有效运行对于保障国民的基本健康权与生存权、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伴随着医疗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医保基金支付的风险逐渐加大,由于医疗行业的运行环节多、业务复杂,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加之刑事打击力度不足,导致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案件频繁发生,造成医保基金的大量流失。因此,打击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已刻不容缓,研究此类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绪论。阐明理论研究现状,提出研究的思路构想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概述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对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的定性及概念进行论述,分析此类犯罪的特征和产生原因。第三部分,对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的主要诈骗手段进行剖析,解构其实施过程。第四部分,总结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结合公安机关办案实践,总结归纳此类犯罪在线索来源、调查取证、案件认定等方面的侦查难点。第五部分,提出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在对此类犯罪案件特点、手段、侦查难点的总结分析基础上,按照侦查程序的逻辑链条,从线索获取、立案审查到深入调查、集中收网、完善证据,厘清每个侦查环节的针对性方法和取证重点。
朱旭钰[8](2020)在《现代医院管理视野下民营综合医院评审评价研究 ——以苏州市XX医院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医院管理背景下我国处于多元办医格局,医院数量逐年增加,评审评价不断开展。其中,我国民营综合性医院数量多,但评审评价参与度不高,评价级别低。医院评审评价在确保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规范运营管理,提升整体水平,促进长远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和积极影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都采取的医院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全世界公认的医院管理重要制度之一,也是我国建立并完善现代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民营医院参与到医院评审评价活动中,既符合国家政策需要,又能促进医院内部管理科学化,保障医院医疗质量,提升医院整体水平,助力医院评审评价管理现代发展。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个案研究法、访谈法、比较研究法和总结归纳法五种研究方法,结合三种理论,现代医院管理理论、全面质量管理理论和政府规制理论,在现代医院管理背景下对民营综合性医院的评审评价进行整体性、全面性研究。梳理我国民营综合医院评审评价现状,阐述我国民营综合医院评审评价发展历程,论证我国民营综合医院评审评价重要性和必要性,得出民营综合医院评审评价的进展状况,并对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的异同点进行对比分析。以苏州市XX民营综合性医院为个案实地深入调研,结合XX医院概况,归纳XX医院内部评审评价实施采取的相应措施,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与此同时,对医院外部评审评价状况展开研究,包括政府机构对医院评审评价的现场检查、系统追踪与实地考核,社会组织的满意度调查分析与医疗行业协会的客观评价,综合总结内外两方面评审评价,以小见大,完善民营综合医院评审评价的对策建议,探索民营综合医院评审评价的现代发展方向,提出评审主体多方参与,管理方式规范化;组建评审团队系统,评价执行专门化;医院评价综合统一,实施细则同质化;标准设置更加全面,评审内容科学化;条款分布细化至点,评价方式精细化;紧密结合医改动向,彰显评审特色化;运用网络数据技术,融入评审信息化七大方向。
李鑫[9](2020)在《“互联网+”背景下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数字转型推进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相关战略规划中多次提到居民健康档案,相关部委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来完善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同时,“数字转型”与“健康信息学”已成为图书馆、情报与档案学研究的前沿领域。随着居民健康档案采集方式由人工填写向智能传输转变,档案记录形式由纸质载体向数字化载体转变,档案利用方式由传统查档服务向数据库服务转变,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呈现出了管理内容信息化、管理工具技术化、管理主体多元化、管理方式协同化等主要特征。并且,推进“互联网+”背景下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数字转型,对实现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真实完整可靠可用的“四性”、满足居民健康档案多方利用、助力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建设等大有裨益。在这种情况下,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数字转型已是大势所趋。目前,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数字转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政策标准逐步规范、平台建设初见成效、开放利用稳步推进、社会参与活跃等。但是,在推进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有电子病历与居民健康档案对接不足、居民健康档案数据传输整合滞后、居民健康档案存储空间匮乏、居民健康档案黑色产业萌生等。究其原因,主要是数字转型开放共享观念滞后、行业壁垒过高、技术落后、安全保障不足等。结合当前社会需求,对于如何推进“互联网+”背景下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数字转型,应加强观念引导,促进国民认可转型;完善合作方式,引入多方力量参与转型;追踪新技术,创新数字转型业务流程;夯实基础支撑,优化数字转型管理系统。本论文创新之处主要在二个方面:一方面,论文紧扣数字中国和健康中国两大国家战略背景下对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新要求,围绕“互联网+”时代对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数字转型提出的新挑战,分析“互联网+”背景下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数字转型的新内涵、新特征,探讨如何运用“互联网+”手段推进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数字转型。另一方面,从观念、方式、技术、系统等角度完善居民健康档案管理,通过转变数字转型思想观念、引入多方力量参与转型、创新数字转型业务流程、优化数字转型管理系统等方面推进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数字转型,为“互联网+”背景下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数字转型提供决策参考。
顾洋[10](2020)在《协同治理视角下我国医疗纠纷现状、原因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在政府、医疗行业和医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医疗技术和医务人员的能力都得到了显着的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质量的满意度也逐年提升。然而,由于医学本身具有未知性及风险性的特点,以及患者期望值越来越高和医学本身局限性矛盾依然存在,医疗纠纷时有发生。医患关系的紧张,甚至出现频繁的医疗纠纷,不仅使医护人员陷入惶恐的状态,同时给很多患者带来各种不安。在医疗资源严重匮乏、医疗水平落后的年代,患者和医生往往能够同舟共济,共同战胜病魔。然而,伴随着医疗卫生条件不断改善,医患关系紧张问题开始出现,且现已成为人民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协同治理理论的形成,不仅与自然科学的协同论有着密切关联,同时与社会科学中治理理论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协同论和治理理论相结合而形成的新理论。鉴于医疗纠纷问题涉及的领域、事项和内容极为庞杂,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解决医疗纠纷问题尤显势单力薄,协同治理作为复杂公共问题的解决之道,理应可以运用到医疗纠纷治理的实践中去。本研究尝试从协同治理的角度探讨医疗纠纷的治理之道。通过界定医疗纠纷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为样本,概括我国医疗纠纷的整体情况,利用NVivo工具分析样本特征,将医疗纠纷划分为医疗技术型纠纷、医疗管理型纠纷、医疗服务型纠纷、患方误解型纠纷、外部因素型纠纷等五种类型。依据协同治理理论的内涵和特征,从政府、医院、医务工作者、患方和社会媒体、第三方调解组织等六个相关主体分析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并根据原因从强化政府在医疗纠纷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医院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和职业素质、构建畅通的医患沟通机制、依法规制社会媒体的医疗纠纷报道、完善第三方组织的医疗纠纷联动调解机制、优化各子系统间的协同机制等七个方面提出协同治理视角下完善我国医疗纠纷治理的对策。
二、医院病历等文书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医院病历等文书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论病历的有效推定及医疗投诉行政程序中各方举证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一、篡改、伪造病历逐步成为医疗投诉的焦点 |
二、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泛化与误读 |
三、有效推定及其在病历效力中的应用 |
(一)有效推定规则的内涵及意义 |
(二)病历具备有效推定的适用条件 |
1.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原则是有效推定的制度前提 |
2.病历的多重管理规范是有效推定的法治基础 |
(三)病历有效推定符合医疗行业现状,且不影响患方权益 |
四、医疗投诉卫生行政程序中各方的举证责任分析 |
(一)患方的举证责任 |
1.患方应承担其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完全举证责任。 |
2.患方应对病史陈述内容等个人事项承担完全举证责任。 |
3.患方应对所质疑的检查诊疗内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
(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举证责任 |
1.调查处理病历违法行为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
2.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调查处理结果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
(三)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
1.医疗机构在履行协助配合义务时,应对相关调查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
2.医疗机构在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时,应对其有利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2)多科联合品管圈在提高电子病历护理文书合格率中的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1 资料与方法 |
1.1 一般资料 |
1.2 品管圈实施方法 |
2 结果 |
3 讨论 |
(3)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内容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概述 |
2.1 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分配 |
2.1.1 举证责任的含义 |
2.1.2 举证责任的分配理论 |
2.2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
2.3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历史演变 |
2.3.1 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 |
2.3.2 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 |
2.3.3 区别的举证责任分配 |
2.3.4 《民法典》中的规定 |
第三章 域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考察与启示 |
3.1 域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考察 |
3.1.1 德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
3.1.2 日本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
3.1.3 美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
3.2 域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司法适用及其问题 |
4.1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司法适用 |
4.2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 |
4.2.1 过错推定性质存在争议 |
4.2.2 医疗纠纷患方举证责任过重 |
4.2.3 过度依赖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建议 |
5.1 明确过错推定的性质 |
5.2 减轻患方举证责任 |
5.2.1 探索运用表见证明 |
5.2.2 缓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
5.3 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完善 |
5.3.1 推进医疗鉴定双轨制并轨 |
5.3.2 建立医疗纠纷专家责任库 |
5.3.3 引入辩论原则,避免以鉴代审 |
5.3.4 探索“互联网+医疗损害鉴定”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三方监管水平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及框架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的主要创新 |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基本医疗保险 |
2.1.2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
2.1.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 |
2.1.4 第三方监管机构 |
2.2 理论基础 |
2.2.1 回应性监管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合作治理理论 |
第三章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现状 |
3.1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现状及问题 |
3.1.1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现状 |
3.1.2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
3.2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举措及成果 |
3.2.1 医保基金监管制度建设 |
3.2.2 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
3.2.3 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成果 |
3.3 甘肃省医保基金第三方监管的探索 |
3.4 甘肃省医保基金监管现状问卷调查 |
第四章 甘肃省医疗保险基金第三方监管的困境及其成因分析 |
4.1 甘肃省医保基金第三方监管的困境 |
4.1.1 第三方监管体制不完善 |
4.1.2 第三方监管形式较单一 |
4.1.3 第三方监管内容不全面 |
4.1.4 第三方监管智能审核系统落后 |
4.2 甘肃省医保基金第三方监管现实问题的成因 |
4.2.1 第三方监管机构法律地位无保障 |
4.2.2 第三方监管机构职能权责定位不清 |
4.2.3 第三方监管机构绩效考评机制不健全 |
4.2.4 医保基金监管信息化建设滞后 |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国内外经验及其借鉴 |
5.1 国外医疗保险第三方监管经验 |
5.1.1 德国政府和社会组织协作监管模式 |
5.1.2 英国独立机构和辅助机构共同监管模式 |
5.1.3 美国第三方商业机构管理模式 |
5.2 国内部分城市医保基金监管经验 |
5.2.1 设立专门机构,加强部门联合执法 |
5.2.2 运用大数据实行医保智能监控 |
5.3 国内外成功经验借鉴 |
第六章 提升甘肃省医疗保险基金第三方监管水平的路径 |
6.1 完善制度规范,提供监管制度支持 |
6.2 明确责任权限,加强监管协作配合 |
6.3 增强科技赋能,丰富智能监管手段 |
6.4 建立考评机制,提升监管服务水平 |
6.5 探索合作治理,构建多元监管体系 |
第七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关于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情况的调查问卷 |
附录 B 关于甘肃省医保基金监管情况的访谈提纲 |
致谢 |
(6)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案件侦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插图或附表清单 |
引言 |
1 绪论 |
1.1 理论研究现状 |
1.1.1 法律分析层面 |
1.1.2 犯罪侦查层面 |
1.2 研究思路 |
1.3 研究方法 |
2 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概述 |
2.1 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的界定 |
2.2 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的特点 |
2.2.1 犯罪嫌疑人相对明确 |
2.2.2 案发滞后,行为主体作案次数频繁 |
2.2.3 诈骗手段形式多样,团伙化特点凸显 |
2.2.4 犯罪地域分布较为广泛 |
2.3 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的产生原因 |
2.3.1 行为主体法治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
2.3.2 犯罪成本低 |
2.3.3 医疗服务领域信息不对称引发道德风险 |
2.3.4 监管弱化,刑事打击力度不足 |
3 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的主要诈骗手段剖析 |
3.1 非法倒卖药品套取医保基金 |
3.1.1 违规配药环节 |
3.1.2 药品收购运输环节 |
3.1.3 药品销售环节 |
3.2 伪造异地医疗票据虚假报销 |
3.3 “挂床住院”套取医保基金 |
4 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 |
4.1 发现、获取犯罪线索难 |
4.1.1 骗保行为侵害公共利益,无具体受害人 |
4.1.2 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少 |
4.1.3 诈骗手段专业隐蔽 |
4.2 调查取证难 |
4.2.1 取证工作繁重 |
4.2.2 电子证据收集难 |
4.3 案件认定难 |
4.3.1 涉案金额认定难 |
4.3.2 涉案人员责任认定难 |
4.4 缺乏协调机制,侦办效率低 |
5 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
5.1 情报导侦,拓宽案件线索来源 |
5.1.1 根据新闻网络舆情发现案件线索 |
5.1.2 鼓励知情群众举报 |
5.1.3 从医保基金专项审计中发现案件线索 |
5.1.4 建立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大数据预警机制 |
5.1.5 完善行刑衔接工作 |
5.2 发现骗保征兆,确定案件性质 |
5.2.1 分析研判医保数据,甄别案件线索 |
5.2.2 审查涉案医疗票据,确定票据真伪 |
5.2.3 锁定药品进出渠道,核对药品异常 |
5.2.4 调查医疗服务机构及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 |
5.3 实施秘密侦查,查明犯罪活动 |
5.3.1 布控重点骗保人员,掌握活动规律 |
5.3.2 发展秘密力量,收集情报信息 |
5.4 展开深入调查,查明案件事实 |
5.4.1 研判资金信息,查清交易关系 |
5.4.1.1 分析帐户信息,查证用户身份 |
5.4.1.2 梳理资金流向,掌握组织结构 |
5.4.2 追查通讯信息,查明嫌疑人身份 |
5.4.3 筛查物流信息,锁定嫌疑地址 |
5.4.4 结合视频图像资料,落地查证 |
5.5 经营案件,集中收网 |
5.6 全面固定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
5.6.1 搜查犯罪相关场所,查扣书证、物证 |
5.6.2 突击讯问,获取口供 |
5.6.3 开展鉴定工作,确定涉案金额 |
5.6.4 强化电子证据取证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二、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
三、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8)现代医院管理视野下民营综合医院评审评价研究 ——以苏州市XX医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 国内研究情况 |
(二) 国外研究情况 |
(三) 研究评述 |
四、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方法 |
(二) 个案研究法 |
(三) 访谈法 |
(四) 比较研究法 |
(五) 归纳总结法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路线图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路线图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基本概念与相关理论 |
一、基本概念 |
(一) 现代医院管理 |
(二) 民营医院 |
(三) 民营综合医院 |
(四) 医院评审 |
(五) 医院评价 |
二、理论工具 |
(一) 现代医院管理理论 |
(二) 全面质量管理理论 |
(三) 政府规制理论 |
第二章 我国民营综合医院评审评价现状 |
一、我国民营医院评审评价发展概述 |
(一) 国家制度出台 |
(二) 各地实践状况 |
二、我国民营综合医院评审评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
(一) 开展民营综合医院评审评价的必要性 |
(二) 开展民营综合医院评审评价的重要性 |
三、我国民营综合医院评审评价的进展状况分析 |
(一) 民营医院数量增长快,评审评价参与度上升 |
(二) 未评审评价比重略有下降,绝对数额仍增长 |
(三) 民营综合医院数量占比多,达到等级级别低 |
(四) 民营医院基础较薄弱,自评能力不足 |
四、我国公立与民营综合医院评审评价对比分析 |
(一) 相同点分析 |
(二) 不同点比较 |
第三章 苏州市XX医院评审评价状况分析研究 |
一、XX医院内部评审评价状况分析 |
(一) 医院概况 |
(二) 实施的具体措施 |
(三) 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二、XX医院外部评审评价状况分析 |
(一) 政府机构现场评审 |
(二) 社会组织日常评价 |
(三)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三、XX医院内外部评审评价状况小结 |
第四章 完善民营综合医院评审评价的对策分析 |
一、组建医院评审评价工作部门,专人专项负责 |
二、学习各地省市医院评审方法,借鉴成熟经验 |
三、咨询医院评审管理专家顾问,提供指导评价 |
四、定期召开各级各类评审会议,组织内容更新 |
五、完善医院评审评价绩效考核,激发内生动力 |
六、实施高质量人才引进政策,发展医院学科 |
七、注重医患双方看诊就医体验,增强获得感 |
第五章 民营综合医院评审评价的现代发展方向 |
一、评审主体多方参与,管理方式规范化 |
二、组建评审团队系统,评价执行专门化 |
三、医院评价综合统一,实施细则同质化 |
四、标准设置更加全面,评审内容科学化 |
五、条款分布细化至点,评价方式精细化 |
六、紧密结合医改动向,彰显评审特色化 |
七、运用网络数据技术,融入评审信息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附录 |
后记 |
(9)“互联网+”背景下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数字转型推进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互联网+”背景下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数字转型概述 |
2.1 “互联网+”对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挑战 |
2.1.1 对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思维的挑战 |
2.1.2 对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价值的挑战 |
2.1.3 对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技术的挑战 |
2.2 “互联网+”背景下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数字转型基本内容 |
2.2.1 档案采集方式由人工填写向智能传输转变 |
2.2.2 档案记录形式由纸质载体向数字化载体转变 |
2.2.3 档案利用方式由传统查档服务向数据库服务转变 |
2.3 “互联网+”背景下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数字转型的主要特征 |
2.3.1 管理内容信息化 |
2.3.2 管理工具技术化 |
2.3.3 管理主体多元化 |
2.3.4 管理方式协同化 |
2.4 “互联网+”背景下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数字转型的现实意义 |
2.4.1 实现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四性”的需要 |
2.4.2 满足居民健康档案多方利用的需要 |
2.4.3 助力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建设的需要 |
第3章 “互联网+”背景下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数字转型的现状分析 |
3.1 “互联网+”背景下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数字转型取得的成效 |
3.1.1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数字转型政策标准逐步规范 |
3.1.2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数字转型平台建设初见成效 |
3.1.3 居民健康档案开放利用稳步推进 |
3.1.4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数字转型社会参与活跃 |
3.2 “互联网+”背景下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数字转型存在的问题 |
3.2.1 电子病历与居民健康档案对接不足 |
3.2.2 居民健康档案数据传输整合滞后 |
3.2.3 居民健康档案存储空间匮乏 |
3.2.4 居民健康档案黑色产业萌生 |
3.3 “互联网+”背景下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数字转型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开放共享观念滞后 |
3.3.2 行业壁垒过高 |
3.3.3 技术落后 |
3.3.4 安全保障不足 |
第4章 “互联网+”背景下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数字转型的推进策略 |
4.1 加强观念引导,促进国民认可转型 |
4.1.1 加大数字转型宣传力度 |
4.1.2 提升数字转型社会信任 |
4.1.3 转变数字转型思想观念 |
4.2 完善合作方式,引入多方力量参与转型 |
4.2.1 拓展数字转型参与方式 |
4.2.2 完善数字转型交流合作模式 |
4.2.3 加强数字档案多方式利用 |
4.3 追踪新技术,创新数字转型业务流程 |
4.3.1 “5G+物联网”技术实现健康档案实时采集传输 |
4.3.2 区块链技术助力健康档案存储整合 |
4.3.3 “大数据+云计算”技术优化健康档案数据分析 |
4.4 夯实基础支撑,优化数字转型管理系统 |
4.4.1 加快档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
4.4.2 规范数字转型标准建设 |
4.4.3 优化系统安全保障 |
第5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10)协同治理视角下我国医疗纠纷现状、原因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1.4 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1.6 章节安排 |
第2章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2 协同治理理论 |
2.3 协同治理理论的适用性分析 |
2.4 本研究的分析框架 |
2.5 小结 |
第3章 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 |
3.1 我国医疗纠纷的整体概况 |
3.2 医疗纠纷类型的NVivo工具分析 |
3.3 医疗纠纷类型 |
3.4 小结 |
第4章 协同治理视角下我国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
4.1 医疗纠纷治理中政府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够 |
4.2 医方自身管理不到位 |
4.3 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与职业素养不高 |
4.4 患方医疗期望过高和维权意识过强 |
4.5 社会媒体的不当宣传 |
4.6 第三方组织的联动调解机制有待完善 |
4.7 各子系统间的协同治理机制有待优化 |
4.8 小结 |
第5章 协同治理视角下完善我国医疗纠纷治理的对策 |
5.1 强化政府在医疗纠纷治理中的主导作用 |
5.2 加强医院管理制度建设 |
5.3 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和职业素质 |
5.4 构建畅通的医患沟通机制 |
5.5 依法规制社会媒体的医疗纠纷报道 |
5.6 完善第三方组织的医疗纠纷联动调解机制 |
5.7 优化各子系统间的协同治理机制 |
5.8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医院病历等文书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论病历的有效推定及医疗投诉行政程序中各方举证责任[J]. 高丛林. 中国卫生法制, 2021(06)
- [2]多科联合品管圈在提高电子病历护理文书合格率中的应用[J]. 苟红红,邹荣华,马圣花,田立,张晓,张娟. 甘肃科技, 2021(20)
- [3]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D]. 岳雪瑜. 河北大学, 2021(02)
- [4]医疗机构病案管理风险识别与防范[J]. 邓明攀,刘春林. 中国医院院长, 2021(05)
- [5]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三方监管水平提升研究[D]. 张晶. 兰州大学, 2021(02)
- [6]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7]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案件侦查研究[D]. 安凯.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2)
- [8]现代医院管理视野下民营综合医院评审评价研究 ——以苏州市XX医院为例[D]. 朱旭钰. 苏州大学, 2020(03)
- [9]“互联网+”背景下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数字转型推进策略研究[D]. 李鑫. 湘潭大学, 2020(02)
- [10]协同治理视角下我国医疗纠纷现状、原因及对策研究[D]. 顾洋.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