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年起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国民待遇(论文文献综述)
肖灵敏[1](2019)在《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模式研究》文中认为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ISDS)机制是国际投资协定(IIAs)框架下和平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重要制度。ISDS的方式以国际仲裁为主,辅之以协商、调解、用尽当地救济等其他解决方式。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仲裁的程序通常根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下称《华盛顿公约》)进行。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ICSID)是目前世界上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的主要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ICSID虽然开创了相对中立的国际投资仲裁服务,但究其本质仍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妥协的产物。目前ICSID仲裁裁决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和一致性问题引发了ISDS机制的正当性危机。因此,ISDS机制的改革问题已成为当前焦点话题。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对ISDS机制的态度不一,或支持改革,或坚决废止,或等待观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ICSID等国际机构正在进行ISDS机制改革问题的研讨论证。在新一代IIAs的改革实践中,虽然投资者-国家仲裁的合法性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各国采取的改革模式差别较大。ISDS机制的改革模式今后如何走向?中国将如何应对?除导言和结语外,本文将分五章进行论述。第一章论述了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现状。首先阐述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法律框架;接着分析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缘由;最后论述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进程。目前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仲裁规则和国内相关立法。虽然IIAs与国家投资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结构和背景差异,但它们之间的某些特征相对一致。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特征主要是,使用依据ICSID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常设仲裁法院(PCA)仲裁规则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设立的仲裁庭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双边投资协定(BITs)和自由贸易协定(FTAs)包含的争议解决条款,通常要求仲裁作为ISDS的首选方法。随着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的发展,ISDS仲裁机制的缺陷凸显出来。例如,仲裁裁决缺乏一致性和纠错机制、仲裁员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仲裁机构与仲裁员的选择存在弊端、费用负担和时间成本畸高、程序缺乏透明度等,这些导致了ISDS机制的正当性危机。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在探讨ISDS机制的改革问题。引起ISDS机制改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表面原因在于各国寻求改革ISDS机制的改进方法,美国(USA)、德国等欧美国家试图维护其优势地位,而根本原因在于克服投资仲裁源于商业仲裁所固有的缺陷以促进投资争端解决的公正性、维护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利益平衡。自2012年以来,IIAs的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2018年之后缔结的IIAs中改革导向条款和改革内容较之前的IIAs发生了变化。针对ISDS机制的正当性危机,国际投资协定的实践改革和理论探讨主要集中在是否应当设立一个常设的投资仲裁法庭和规定上诉机制的问题上,从而出现了改良派、改革派、革命派和中间派等不同的派别和观点。尽管每个派别有些内部差异,但此区分大体反映了这轮ISDS机制改革进程中的国际现状。目前在国际投资协定改革实践中出现了三种主要的ISDS机制的改革模式,即以美国为代表的渐进式改革、以欧盟为代表的系统式改革和在南非为代表的范式改革。第二章论述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渐进式改革。首先阐述渐进式改革的缘起与发展及其改革者的主要观点;接着论述以美国为代表的渐进式改革的主要内容,并对美国渐进式改革进行评价;最后着重分析美国渐进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渐进式改革者认为对现行ISDS机制的批评过于夸张,并认为投资者-国家仲裁仍然是最佳选择。因此,他们赞成保留现有的ISDS机制,但会采取适度的改革措施来解决特定的问题。例如,美国、智利、日本和俄罗斯联邦等国家已经采取了与渐进式改革相一致的支持投资者-国家仲裁立场。美国对ISDS机制的渐进式改革体现在美国BIT范本、美国签署的BITs以及其他带有投资规则的协定(TIPs)中。美国BIT范本中ISDS条款改革的主要内容涉及争端的解决方式、仲裁的前置条件、仲裁的上诉机制与争端解决的透明度。美国主导但退出的TPP的投资章节与美国2012年BIT范本的投资章节非常相似,略有变化。美国签署的FTAs少数没有规定ISDS机制,多数规定了ISDS机制,并对ISDS机制进行了改良,增加了透明度和法庭之友的规定,提出设立双边上诉机制的可能性。美国签署批准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首次以专章形式对ISDS机制予以详细规范,有效地处理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它赋予投资者对东道国政府提出赔偿请求的最终决定权,但这一点也是引起极大争议的部分。以NAFTA为基础修改的《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与其前身NAFTA相比,采取了更有限的ISDS机制。中国与美国正在进行BIT谈判,两国的法治水平和文化传统的差异以及在投资领域和投资事项上关注点的不同,决定了两国在投资争端解决方式选择上必然存在争议。如何通过谈判,转换思路,创新方法,采用待遇例外条款、冲突条款等立法技术,达到求同存异一直是中美双方共同的目标。中国在与美国进行BIT中的ISDS条款谈判时,应考虑以下几点:首先,关于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鉴于中国与美国各自签署的IIAs都规定了协商、仲裁等方式,最终在进行ISDS条款谈判时都会采取这两种方式。虽然中美两国签署的IIAs对用尽当地救济的方式规定不同,但综合考虑中国双向投资大国的身份,规定用尽当地救济条款更符合中国自身利益的。鉴于美国曾出现过排斥ICSID仲裁管辖的态度和立场,规定用尽当地救济条款对于美国的立场而言虽然会有一定的排斥心理,但也是有可能实现的。其次,关于仲裁的前置条件。虽然中美两国各自签署的IIAs也不尽相同,但对于仲裁管辖的范围,中国应保持与中国签订的投资协议产生的可仲裁事项的一致性,可脱离美国BIT范本,将投资合同争议事项从可仲裁事项中删除在客观上是行得通的。同时为避免仲裁庭的扩大解释,还应明确表明MFN条款不适用于争端解决条款。再次,关于仲裁的上诉机制和程序的透明度要求,中美两国在进行BIT谈判时可能会涉及。中国要谨慎评估仲裁上诉机制的设立和较高的透明度要求所导致的风险,提前做好上诉机制的规则设计和上诉机构成员的培养,尽快完善中国国内相关保密法律和政策。最后,面对USMCA中的“毒丸”条款体现出来对中国的封锁,中国应当更加坚定的维护全球多边经贸体制,在国际经济贸易与政治的格局和形势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自信,利用自身优势,从多边、区域和双边层面妥善化解美国单边主义对中国的威胁和打压。第三章论述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系统式改革。首先阐述系统式改革的缘起与发展及其改革者的主要观点;接着论述以欧盟为代表的系统式改革的主要内容,并对欧盟系统式改革进行评价;最后着重分析欧盟系统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系统式改革者认为,保留投资者直接在国际层面上索赔的权利是有好处的,但将投资者-国家仲裁视为一个处理此类索赔的有严重缺陷的机制。他们支持更为显着的系统式改革。以欧盟为代表的系统式改革者认为ISDS机制威胁到主权国家通过立法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的的能力,因此提出建立ICS。例如,欧盟与加拿大签署的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欧盟委员会发布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投资保护与争端解决建议文本(下称TTIP建议文本),欧盟与越南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EVFTA)和投资保护协定(EVIPA),以及欧盟与新加坡签署的投资保护协定(EUSIPA)都规定了投资法院制度(ICS)。2016年修改的CETA以全新的ICS取代2014年版本中改良式的投资仲裁机制。这是欧盟对ISDS机制司法化的最新尝试,在程序规则方面以法院机制为参照,建立包括上诉法庭的投资法庭机制。CETA建立的投资法院机制并非是一个自给自足的机制,而是投资仲裁机制与投资法庭机制的混合。TTIP建议文本的投资章节拟建立起一套类似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准司法化机制。CETA、EVFTA、EVIPA和EUSIPA都纳入了调解机制。此外,欧盟与日本签署的经济伙伴关系协定(JEEPA)的投资章节旨在减少投资面临的歧视性障碍,它取消了传统上投资者可以因政策改变要求全额补偿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和征收保护条款,其法律框架更像是典型的WTO架构。欧盟系统式改革模式虽然具有加强裁决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增强裁决一致性、提高程序的透明度和强化国家规制权等优点,同时也存在上诉法庭机制规则设计不合理、法官选任机制不科学、程序的透明度规定不充分、东道国规制权模糊、多边争端解决条款不完善、法律适用和执行机制不健全等缺陷。欧盟系统式改革模式将对中国与欧盟的双边投资协定(下称中欧BIT)谈判、中国与欧盟成员国的BIT的重签、中国法律政策以及中国国内组织及其海外投资者带来重要影响。从欧盟成员国与中国现有的BITs实践以及欧盟与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协定谈判坚持纳入ISDS机制的立场来看,欧盟极可能在中欧BIT谈判中提出建立ICS的建议。中国可以参与ICS的规则设定,在以下几方面予以审慎考虑:第一,在中欧BIT谈判时应强调上诉法庭机制与先例制度的衔接适用;第二,应大力培养投资法庭的中国常设法官;第三,应谨慎评估高透明度所导致的风险,完善中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明确东道国规制权条款,谨慎确定裁判范围;第五,应对ICS的多边化事先作出相应的具体制度设计,以消除ICS对中国及其海外投资者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得未来的ISDS机制朝着符合中国利益的方向发展。第四章论述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范式改革。首先阐述范式改革的缘起与发展及其改革者的主要观点;接着论述以南非为代表的范式改革的主要内容,并对南非范式改革进行评价;最后着重分析南非范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范式改革者认为现行ISDS机制不可逆转的缺陷需要全盘替代。他们反对投资者使用仲裁庭或国际法庭向国家提出国际索赔。他们采用了多种备选方案,如国内法院、政府巡查员和国家-国家仲裁。印度和南非坚持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前提下有限度地接受投资仲裁。现在只有南非制定了一种办法,即范式改革,将外国投资争端诉诸南非法律和法院,以保障其政府为其人民的目标服务的能力。早期南非签署的投资协定接受投资仲裁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但在晚近签订的经贸协定中基本没有ISDS条款,保留的仲裁条款多限于解决缔约国之间的争端。在经历了第一次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争端的失败后,南非寻求以国内立法保护,以及在国内法院进行调解和争端解决来取代投资条约和投资者-国家仲裁。2015年出台的南非《促进和保护投资法案》将成为保护南非外国投资的唯一基础。南非法院根据南非法律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类似于卡尔沃主义的情况和新自由国际经济秩序文件所支持的情况。南非范式改革对于保护其本国投资者和国家利益来说,具有优势,但它仍存在三个有待解决的问题:其一,外国投资者在提起国内诉讼时,是否仍然能够依靠国际法的保护?其二,如果是这样,南非宪法作为国内法是否会取代国际法下的任何有关承诺?其三,南非改革ISDS机制的新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因此,南非宪法和2015年《促进和保护投资法案》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可能充满不确定性。中国与南非都属于金砖国家,但其投资仲裁立场存在差异,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两国的经济发展定位以及对国家主义的态度不同。中国已经步入到全面接受国际投资仲裁管辖的时代,而南非坚持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前提下有限度地接受投资仲裁。中国与南非为了促进经济发展采取了诸多吸引外资的政策,但两国分处不同的地理区域,拥有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与法律制度,不利于两国之间资本的相互流动,也导致了相互间的深层合作面临着挑战。在中国-南非BIT存在被终止或更新的可能时,明智的做法可能是,两国根据互惠原则,就保护投资者的一般原则达成协议。结合中国用尽当地救济的条约实践,虑及中国企业向金砖伙伴国家投资的潜力,不妨可从用尽当地救济的方式和时限着手来应对南非投资争端条款的新变化,同时也应考虑合理限制用尽当地救济的最长时间。第五章论述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趋向。首先阐述最新国际投资协定中ISDS条款的改革,接着分析ISDS机制改革的多边化走向,最后论述ISDS机制多边化的中国应对。如今,国际资本快速流动,不管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抑或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层面都在探讨ISDS机制的改革问题及其未来的发展走向。2018年签署的新IIAs中ISDS条款的改革呈现出多边化趋势,但也面临着风险与挑战,各国应作出相应的政策选择。UNCITRAL第三工作组组织的对ISDS机制改革问题的探讨主要从程序方面进行,很多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提交了关于ISDS机制可能改革方案的意见,其中多数意见支持多边化改革。学术界多数观点也支持ISDS机制的多边化改革。因此,ISDS机制的改革将来很有可能采取多边模式。囿于篇幅,本文仅对ISDS机制改革多边化趋势下的程序完善提出建议,即应从以下方面采取整体办法,进行系统完善:拟订《择入公约》,增进仲裁裁决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提高仲裁员的资格要求;健全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选择机制;控制ISDS案件仲裁的费用和时间;引入程序透明度标准和法庭之友;明确规定第三方出资和反请求,以期解决ISDS机制的正当性危机。在ISDS机制改革的多边化趋势下,中国正处在国际投资规则变革的重大战略机遇期,根据本国国情,在与其他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ISDS条款谈判时,宜采取半系统式的改革模式。该模式在中国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实施该模式可采取如下总体路径:以可持续性发展为目标,坚持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原则,设立开放性的ISDS机制,从双边到区域到多边逐渐推进,以期更好地维护本国及其投资者的利益。总之,国际投资法正面临着新旧IIAs的交替与革新,许多新缔结的IIAs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进行变革,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保留东道国的管制权,并致力于推动负责任的投资和改善ISDS机制。UNCITRAL正组织各国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探讨现行ISDS机制的可能改革,中国也积极参与其中。为促进与世界各国的经贸交流,中国应当顺应国际规则发展趋势,继续支持多边规则治理,作为双向投资大国,应在国际投资规则制定中争取话语权。
马思蕊[2](2019)在《优化外商直接投资导向的税收政策研究》文中提出美国近年来实施了一系列大规模的减税政策,大大增强了美国对跨境投资的吸引力,其减税政策极有可能引发新一轮全球性的减税竞争,这也对我国的应对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目前不仅要保证外商直接投资在促进高技术产业方面的发展,同时也要在面临更加激烈竞争的同时,防止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项目撤资回流。本文主要对外商直接投资情况与我国税收政策之间的影响进行分析,解读不同阶段税收政策下的外商直接投资发展情况。从而为我国在新阶段如何利用税收政策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起到较好的引导作用提供更多的参考依据,为进一步丰富我国税收政策理论,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完善我国税收理论体系提供参考。也对我国新时代背景下,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提高外资利用质量,实现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补充性的建议。通过分析我国税收政策以及对外商直接投资产生的导向作用,本文的研究发现,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虽然并不是最主要的影响。但是,对于在投资国确定的情况下,税收政策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产生的导向作用是较大的。对于我国目前意图优化外商直接投资结构的意愿,税收政策能够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因此,在本文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来加强税收政策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引导作用。通过深化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在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的基础上,配合增值税共同发挥作用,对目前所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并且要考虑尽快出具详细的实施细则文件,以保证优惠政策能够准确落地,形成针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系统整体文件。
宋晓燕[3](2019)在《中国外商投资制度改革:从外资“三法”到《外商投资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取代原有外资"三法"成为现今我国外商投资管理的基础性法律。本文从国民待遇原则、外资促进和保护、竞争中性、国家安全审查及配套措施五个重要问题出发,探析了《外商投资法》的实施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张沛瑶[4](2019)在《中国对印度基础设施投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作为南亚重要国家之一,印度不仅是南亚次区域合作的重要国家,也是连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关键。同时由于印度基础设施建设起步较晚,发展较为落后,已经制约了印度经济的进一步提升,为推动国内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印度出台了诸多投资鼓励措施支持外国投资者到印度参与基础设施投资,投资机遇巨大,有分析指出未来10至20年都将是印度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期,与此同时中国对印度的基础设施投资近几年也呈现稳步增长趋势。但是,投资印度基础设施领域面临诸多法律问题,如何更好地保障中国投资者乃至中国的投资利益是本文所要论述的重点。中国投资者对印度基础设施投资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的法律规制:中国国内法律、印度国内法律、中印和投资有关的双边协定和多边协定,因此本文探究的法律保障制度从规制中国投资者对印基础设施投资的三个层面的法律制度出发。由于中国对印基础设施投资涉及三方面主体——中国投资者、印度政府、中国政府,文章的法律保障建议即从三个主体出发:印度政府提供一个相对公平和透明的投资环境;中国作为投资者母国从政府层面出发通过国内法和与印度的双边投资协定提供更为完善的投资保障制度;中国投资者作为对印基础设施投资最主要的当事主体在投资时健全投资风险评估。本文总体结构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简要阐述了对印基础设施投资的基本问题,主要介绍选题背景、对印基础设施投资的概况以及法律保障概念的界定;文章第二部分将探究中国国内法对中国企业对印基础设施投资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对基础设施投资极为重要的金融领域和财政领域的政策支持以及基础设施投资涉及的投资保险制度;第三部分研究印度国内法律制度对中国投资者的法律保障,主要分析印度国内部门法对中国投资者而言存在的风险,包括印度的外资准入法、土地征收法、劳工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部门法律制度的规制;第四部分探究中印双边投资协定的法律保障问题,从投资待遇、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三个角度出发加以分析。文章最后为相关法律保障措施的建议,该章节主要针对对印基础设施投资的三个主体,提出相对应的法律保障建议,首先中国投资者应从自身入手,构建完备的投资风险评价体系,并在合同中与印度政府约定不同法律风险的承担模式。其次中国作为投资者母国应从两个方面出发搭建投资者对印基础设施投资的法律保障桥梁:一是构建更为完备的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为基础设施投资者提供投资保险;二是从双边角度出发,在与印度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约定更为明确的投资保护条款,如投资争端中协商的程序化设计以及专设仲裁的具体规则。再次印度作为投资东道国更多的需要尊重和保障投资者权益,因此须提高国内法律政策的透明度,针对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尚无成文法可供参考,印度应尽快推出《国家安全例外法》或其他规范性的文件。最后,文章总结了上述研究并得出结论:中国对印度基础设施投资的不断增加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基础设施投资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如周期长、投资大、涉及法律部门众多,而印度国内法制环境对中国投资者并不友好,如何更好的保障中国投资者的利益需要投资者进一步加强投资风险的评估,在投资合同中细化风险分担原则;中国政府须从宏观角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保障投资;印度须从国内法出发创造透明、可预见的投资法体系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吸引外资。
唐晶晶[5](2018)在《外商投资准入领域负面清单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正式挂牌,负面清单开始了在中国外商投资准入领域的正式适用。负面清单准入模式是国际高标准、高开放度的市场准入模式,经过在中国几年的发展,负面清单准入模式为中国的对外经贸和本国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负面清单在中国的适用仍旧显现出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等国际协定和美国、澳大利亚等不同类型的国家负面清单运用情况的实证分析,总结其经验,并结合中国经济、行政、司法现状,给出负面清单准入模式在中国外商投资准入领域适用的对策。第一章外商投资准入领域负面清单概述。从历史沿革、概念、性质、特点、存在形式和法律定位等多个角度对负面清单进行界定;阐述了负面清单的法理基础,包括“国家主权”、“有限的国民待遇”、“一般例外和特别例外”、“法律保留”等理论;从负面清单的效力来源和应用模式入手,论述了国民待遇是负面清单的效力来源,负面清单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应用即为负面清单投资准入模式,从多角度对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两种准入模式的利弊做了评价;从立法维度、行政管理维度、对外经济交往维度多角度分析了负面清单在我国外商投资准入领域适用的价值。即负面清单的适用有助于我国顺应国际贸易的新格局,掌握国际贸易的话语权,促进我国国内市场经济的深刻发展;从负面清单在自贸区的适用和现有外资三法存在的问题两方面,论述负面清单可以推动外国投资法的出台;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遇到的瓶颈出发,论述负面清单契合了改革方向,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第二章国际条约中的负面清单。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美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FTA)、美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FTA)、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大西洋伙伴关系协定(TIPP)、美国乌拉圭双边投资协定(BIT)、美国卢旺达双边投资协定(BIT)等进行实证研究,总结出负面清单在上述国际条约中的表现形式及特点,并分门别类对自由贸易协定、全面伙伴关系协定和双边投资协定中的负面清单进行评析。最后对国际条约中负面清单的适用经验进行分析,总结出我国在适用负面清单中应吸取的经验。第三章不同类型国家负面清单之比较。分别对不同类型国家(美国、澳大利亚、韩国、新加坡、墨西哥、印度尼西亚)的负面清单进行实证研究,将其分为发达国家、中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结合不同国家经济发展程度分析总结各自负面清单的发展现状、形式内容、突出特点、产业保护原则等内容,就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做出评析,比较异同之处,并对照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做出分析,吸取经验,取长补短,提出可借鉴之经验。第四章我国外商投资准入领域负面清单之解析。介绍了负面清单准入模式在我国外商投资准入领域的确立,分析了我国的适用模式为东道国制定的负面清单与国际条约中的负面清单并举。分别基于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2013版、2014版)、统一负面清单(2015版、2017版)的实证研究,基于中美BIT、中韩FTA、中澳FTA的比较研究,论述了我国在东道国制定的负面清单和在国际条约中负面清单适用的内容、特点、特别管理措施种类和产业保护倾向等,并对负面清单准入模式在实践中的价值进行评析。从《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的视角,论述了我国在外商投资领域负面清单适用的发展趋势。基于我国外资投资准入领域负面清单适用的现有实践,指出存在的问题。一是比照国际经验,指出我国负面清单适用法律依据不足;二是指出负面清单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三是指出负面清单中的产业保护原则不清晰;四是负面清单准入模式的配套制度不健全;五是负面清单准入模式与现存法律体系正面清单立法思维模式的矛盾;最后指出负面清单准入模式下救济制度的缺失——行政备案行为可诉性的待定。第五章完善我国外商投资准入领域负面清单之路径。通过出台外国投资法,制定负面清单指导规则,赋予地方立法机构对统一负面清单的调整权,制定我国对外BIT范本中的负面清单范本等方式建立起负面清单法律体系;通过对现有负面清单的补充与提升,体现我国产业保护原则,提高负面清单自身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从建立负面清单更新和法律更新的衔接制度、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和安全审查制度等方面,论述健全负面清单准入模式的配套制度;通过转变立法思维,清理现有法律法规,渐进式地推进正面清单立法思维向负面清单立法思维转变;通过明确行政备案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可诉性,完善负面清单准入模式下行政备案行为的救济制度。
白金亚[6](2017)在《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制度中国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竞争是市场的核心,竞争机制的有效发挥是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如何有效发挥市场竞争机制需要一个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一套完整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有效运行的前提,在实现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方面离不开以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主要目标的经济法中关于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也即竞争法律制度的保障。竞争中立制度作为国际竞争法与竞争政策在推动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最新实践成果,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国际上如火如荼的国际经贸治理规则的新一轮谈判的展开,竞争中立制度越来越需要我们的重视。正文第一章介绍了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制度中国化的研究基础,特别是详细梳理了国内外有关研究现状,并进行了评析。对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制度中国化研究的主要背景进行了介绍,即:国企改革之内忧,国际经贸治理规则之外患。由此引出研究主题:即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制度的中国化。第二章重点梳理和总结了国内外有关竞争中立的基本理论,厘清复杂理论的逻辑脉络,挖掘竞争中立理念及其制度的基本内涵。通过分析国际经验和国内现实,明确竞争中立制度的含义,即竞争中立制度是政府为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以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和建立公平竞争市场为目标,不为特定市场主体创设不当竞争优势或劣势条件而实施的一系列制度体系。紧接着分析论证了竞争中立制度的特征,一般适用范围,基本构成,非竞争中立的表现形式以及竞争中立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章考察了澳大利亚、OECD、TPP、欧盟以及发展中国家等不同版本的竞争中立在理念、制度和规则方面的差异及其背后隐含的逻辑理路,通过总结和分析不同版本之间的共性与个性,凸显不同发展阶段竞争中立理念及其制度选择的差异性,继而提出中国实施竞争中立制度的应有方向。第四章分析论证了竞争中立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为实施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实施路径提供理论支持。首先分析了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现状,包括法律实践,政策实践,具体实践以及我国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竞争中立制度,之后对竞争中立制度在我国现阶段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最后以上海为例分析探索竞争中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五章在前文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实施路径。首先明确了我国在竞争中立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之后勾勒出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基本构成,包括基本概念、适用范围、行为规则、实施机制、配套机制以及实施步骤。最后提出我国在国际经贸治理规则制定中的应对策略,即理性认识竞争中立制度对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影响,倡导回归多边合作体系以防止区域孤立主义的滥用以及以竞争中立制度在国际经贸治理领域的兴起为契机变压力为动力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应对策略。
罗祎凌[7](2016)在《国际投资中的负面清单制度及我国立法完善》文中研究指明负面清单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国际投资负面清单两大类。前者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后者是针对外商投资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上海自贸区的全称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其作为试验区改革可以让我国把握什么行业开放什么行业不开放以及什么时候开放的主动权。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创新的目的是将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经验推广到全国,形成全国范围内的负面清单准入体系,从而促进我国经贸的发展。上海自贸区园区内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与国际法的负面清单是存在区别的,其设立的目的之一是促使其模式具有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这既是国际公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交叉领域,又要兼顾国内立法过程与立法程序的复杂性。我国制定并优化自己的负面清单,是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投资领域的主动尝试,有助于提前把握甚至引领未来国际投资的发展趋势。负面清单模式的采纳有国际背景,又必然具有国内特色。不同意识形态的政体的不同价值观造成了其法治价值选择的不同外化,有关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制度的相关立法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负面清单管理机制的运用从上海自由贸易区发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体现出我国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围绕国际投资中的负面清单制度及我国立法完善问题,本文主要分以下几个步骤进行论述:首先,通过阅读有关负面清单的国际条约及相关国家立法,对负面清单的制度模式作了一个大致的介绍;其次,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研究,介绍了国际上有关负面清单的立法实践;再次,本文从实际出发,对我国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最后,进行了概括式的归纳总结。负面清单在推广的过程中必然是不断完善的,这个过程需要注重其改革的合法性与监管措施的完善。希望最终本文能在研究发达国家管理模式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制定负面清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我国外商投资领域内立法完善的探索,略尽微薄之力。
单单[8](2016)在《外资准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当下,国际投资自由化成为国际投资领域新趋势,以美国为主导的发达国家极力倡导国际投资新规则。其通过同发展中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推行国际投资自由化新规则。面对新规则势头的强劲发展,2013年,中美双边谈判有了巨大进展,我国同美国达成以负面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为核心的双边投资谈判。同年,中国又在上海自由贸易区试行负面清单加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外资准入模式。国际投资自由化主要体现在进一步放宽对外资的准入条件。在外资法中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外资准入模式是对外资进入东道国市场的一种放宽形式。减少外资准入的限制,有利于国际投资的进一步发展,对东道国而言,也是利大于弊,促进东道国经济发展、提高本国企业在相同领域的竞争能力。因此,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外资准入模式应逐渐被各国外资法所吸收和推广。我国外资准入法律的现状有很多亟待完善和改革的地方。一方面,没有统一的针对外资准入规定的法律,而是散现于三资法中。另一方面,相关法律并未融入新的投资规则,即负面清单加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外资管理模式。因此,我国外资法中有关准入的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我国在上海自由贸易区试行了负面清单加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外资准入模式,但其具体规定和实践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刘力菲[9](2015)在《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模式法律分析 ——兼谈中美BIT谈判对策》文中提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一种基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价值取向的外资准入管理模式,它包含“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两个核心概念,即一国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列明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与东道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享有同等的待遇。相较于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模式具有更高的透明度和开放度,体现了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发展趋势。也正因此,以资本输出为主的发达国在外资准入问题上更倾向于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在负面清单模式的推广方面,美国起到了关键作用,其通过区域性、全球性、双边或多边规则等多个平台,逐步建立起美式负面清单模式的规则体系。中美BIT的谈判与缔结是中国接轨高标准国际投资规则的重要契机,2013年7月,中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为基础与美国展开实质性谈判。为此,我们一方面需要对国际上已有立法例,特别是美方作为缔约方的贸易与投资条约进行深入研究,另一方面需在国内加快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探索,为中美BIT负面清单谈判提供实践支持。《美韩自由贸易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多边投资协定》是采用负面清单准入模式的典型代表,通过对它们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参与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为促成协定的缔结,发达国家通常接受发中国国家一方在外资准入问题上提出更多的保留。为铺路中美BIT谈判,国内方面率先在上海自贸区开启了负面清单模式的探索,先后颁布了2013版、2014版负面清单。虽然自贸区负面清单在设计中存在涵盖行业过广、开放不足,规定不够具体明确,混合了正面清单思维等问题,但其在运行中所反馈的信息将为中美负面清单谈判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支持。该文综合运用了历史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以及文献研究法等研究方法,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基础理论研究入手,对有关国际立法例和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进行分析,总结其中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启示,在此基础上,针对中美BIT的负面清单谈判可能遇到的问题尝试提出对策。
孙瑜[10](2014)在《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的国民待遇条款研究》文中认为双边投资协定是两个国家就相互之间的投资与保护问题达成的协议。投资待遇是投资协定中的价值原点,其中,国民待遇作为国际投资法领域重要的原则,是各国BITs中关于投资者和投资保护的核心条款之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民待遇原则在国际投资领域显得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准入前国民待遇,成为当前的一个研究热点。梳理我国已签署的诸多双边投资协定,其中48个双边协定中包含了国民待遇条款,这些条款内容看似相近,然而由于各国社会制度、法律制度、谈判地位及谈判时间等因素,各国BITs中国民待遇的条款并不尽相同。本文以中国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Investment Treaties,以下简称BITs)中国民待遇为研究对象,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国民待遇的基础理论出发,简要介绍了国民待遇的概念及特征,对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分别从准入阶段和营运阶段进行阐述。第二部分重点研究我国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之国民待遇条款的缔约实践和主要问题。首先,概括介绍了我国双边投资协定包含的主要内容,及对投资者的保护作用。然后,通过统计我国不同时间阶段已签署双边协定,初步对不同时间阶段所签署的含国民待遇条款的BITs进行了分析。接着梳理了上述协定中国民待遇条款表述上呈现出的特点,并结合仲裁案例,重点分析了我国双边投资协定国民待遇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存在四方面的问题,一是我国已缔结的BITs对投资和投资者的定义存在着不统一的问题,二是我国签署的BITs中,存在最惠国待遇条款与国民待遇条款进行合并规定的问题;三是国民待遇不符措施缺乏系统性的问题;四是BITs国民待遇与国内外资立法的协调与冲突问题。最后,分析了美中双边协定谈判的推进对我国双边协定发展的影响。第三部分主要根据前文分析的主要问题,在当前探索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的大形势下,提出完善我国BITs国民待遇条款的一些建议。
二、明年起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国民待遇(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明年起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国民待遇(论文提纲范文)
(1)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现状 |
第一节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背景 |
一、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法律框架 |
二、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程序缺陷 |
第二节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缘由 |
一、ISDS机制改革的表面原因 |
二、ISDS机制改革的实质原因 |
第三节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进程 |
一、IIAs中改革条款的发展变化 |
二、现行ISDS机制的改革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渐进式改革 |
第一节 渐进式改革及其主要观点 |
一、渐进式改革的缘起与发展 |
二、渐进式改革的主要观点及其风险 |
第二节 美国渐进式改革的主要内容与评析 |
一、美国渐进式改革的历史沿革 |
二、美国渐进式改革的主要内容 |
三、对美国渐进式改革的评价 |
第三节 美国渐进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 |
一、中国和美国IIAs中的ISDS规则与实践 |
二、美国渐进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 |
三、美国渐进式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系统式改革 |
第一节 系统式改革及其主要观点 |
一、系统式改革的缘起与发展 |
二、系统式改革的主要观点及其问题 |
第二节 欧盟系统式改革的主要内容与评析 |
一、欧盟系统式改革的历史沿革 |
二、欧盟系统式改革的主要内容 |
三、对欧盟系统式改革的评价 |
第三节 欧盟系统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 |
一、中国与欧盟成员国BITs中的ISDS规则与实践 |
二、欧盟系统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 |
三、欧盟系统式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范式改革 |
第一节 范式改革及其主要观点 |
一、范式改革的缘起与发展 |
二、范式改革的主要观点及其困惑 |
第二节 南非范式改革的主要内容与评析 |
一、南非范式改革的历史沿革 |
二、南非范式改革的主要内容 |
三、对南非范式改革的评价 |
第三节 南非范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 |
一、中国与南非的投资仲裁规则与实践 |
二、南非范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 |
三、南非范式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趋向 |
第一节 新国际投资协定中ISDS条款的改革 |
一、新IIAs中 ISDS的改革内容与改革方法 |
二、ISDS条款改革面临的挑战与风险 |
三、应对ISDS改革风险与挑战的政策选择 |
第二节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多边化 |
一、ISDS机制改革的多边化走向 |
二、ISDS机制多边化的程序完善 |
第三节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多边化的中国应对 |
一、ISDS机制多边化对中国的影响 |
二、ISDS机制多边化的中国对策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优化外商直接投资导向的税收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述评 |
1.3 本文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1.3.1 本文结构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外商直接投资与税收政策相关理论分析 |
2.1 外商直接投资及税收政策相关理论 |
2.1.1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 |
2.1.2 外部性理论 |
2.1.3 补偿理论 |
2.2 利用税收手段优化外商投资导向的必要性 |
2.2.1 有助于提高外商直接投资质量 |
2.2.2 有助于引导行业投资倾向 |
2.2.3 有助于推动地区间发展 |
第3章 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税收政策的演变 |
3.1 积极引资阶段(1978-1993) |
3.2 逐步减轻差别化政策待遇(1994-2007) |
3.3 彻底取消超国民待遇(2008 年及以后) |
第4章 我国当前外商直接投资税收政策分析 |
4.1 我国当前外商直接投资引导方向 |
4.1.1 外商直接投资行业结构引导方向 |
4.1.2 外商直接投资区域结构引导方向 |
4.2 我国当前外商直接投资税收政策 |
4.3 我国引导外商直接投资取得成效 |
4.3.1 外商直接投资规模扩大 |
4.3.2 外商直接投资行业结构优化 |
4.3.3 外商直接投资区域结构优化 |
4.4 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税收政策和相关配套制度现存的问题 |
4.4.1 企业所得税制度有待进一步优化 |
4.4.2 增值税适用税率层级差距过大 |
4.4.3 外商投资相关配套制度和环境不完善 |
第5章 国际经验与借鉴 |
5.1 发达国家对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 |
5.1.1 韩国 |
5.1.2 日本 |
5.2 发展中国家对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 |
5.2.1 印度 |
5.2.2 缅甸 |
5.2.3 越南 |
5.3 外商直接投资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借鉴 |
5.3.1 税收优惠待遇有针对性 |
5.3.2 税收优惠政策较灵活 |
第6章 优化外商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及相关配套建议 |
6.1 持续优化企业所得税制度 |
6.1.1 制定特殊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
6.1.2 重视调整区域税收优惠政策 |
6.1.3 灵活调整税收优惠方式 |
6.2 进一步优化增值税税率结构 |
6.3 加强投资相关配套制度环境的建设 |
6.3.1 协助外资法落地事项 |
6.3.2 整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
6.3.3 制定实施细则以保证优惠政策准确落地 |
6.3.4 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
6.3.5 加深对外开放程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中国外商投资制度改革:从外资“三法”到《外商投资法》(论文提纲范文)
一、管理体制改革: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外资准入各阶段 |
二、立法目标转变:外资促进和保护成为立法目标 |
三、竞争政策改革:竞争中性原则得以确立 |
四、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亟待完善 |
五、配套措施是影响《外商投资法》实施效果的关键 |
(4)中国对印度基础设施投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绪论 |
(一) 问题提出 |
(二) 对印基础设施投资概况 |
(三) 对印基础设施投资法律保障界定 |
二、对印基础设施投资国内法律保障探究 |
(一) 对印基础设施投资国内金融制度 |
(二) 对印基础设施投资保险制度 |
三、印度国内法律保障探究 |
(一) 印度外资准入法律制度 |
(二) 印度国内部门法律制度 |
四、中印双边投资协定法律保障探究 |
(一) 投资待遇规定过于原则化 |
(二) 关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
(三) 关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
(四) 印度新BIT范本态度变迁 |
五、对印基础设施投资法律保障建议 |
(一) 投资者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
(二) 中国政府创造良好宏观环境 |
(三) 印度政府完善投资保护机制 |
六、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外商投资准入领域负面清单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外商投资准入领域负面清单概述 |
第一节 负面清单的界定 |
一、溯源 |
二、概念 |
三、特点 |
四、存在形式 |
第二节 负面清单的法律定位 |
一、法与非法的争论 |
二、二元论基础上的法律定位 |
第三节 负面清单的法理基础 |
一、国家主权 |
二、有限的国民待遇 |
三、一般例外与特别例外 |
四、法律保留 |
第四节 外商投资准入领域负面清单的效力和应用 |
一、效力渊源——国民待遇 |
二、应用模式——负面清单投资准入模式 |
第五节 外商投资准入领域负面清单价值之多维度评析 |
一、立法维度——推动外国投资法律体系统一 |
二、行政管理维度——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方向 |
三、国际投资维度——建设更加开放的投资环境 |
第二章 国际条约中的负面清单 |
第一节 自由贸易协定中的负面清单 |
一、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
二、美澳自由贸易协定 |
三、美韩自由贸易协定 |
四、自由贸易协定中负面清单的评析 |
第二节 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协定中的负面清单 |
一、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
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 |
三、全面伙伴关系协定中负面清单的评析 |
第三节 双边投资协定中的负面清单 |
一、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2012版 |
二、美国最新签订的BIT协定 |
三、双边投资协定中负面清单的评析 |
第四节 国际条约中负面清单实践之总结 |
一、应借鉴之经验 |
二、应避免之不足 |
第三章 不同类型国家负面清单之比较 |
第一节 发达国家负面清单 |
一、美国 |
二、澳大利亚 |
三、发达国家负面清单的评析 |
第二节 中等发达国家负面清单 |
一、韩国 |
二、新加坡 |
三、中等发达国家负面清单的评析 |
第三节 发展中国家负面清单 |
一、墨西哥 |
二、印度尼西亚 |
三、发展中国家负面清单的评析 |
第四节 不同类型国家负面清单实践之总结 |
一、异同之比较 |
二、经验之辨析 |
第四章 我国外商投资准入领域负面清单之解析 |
第一节 负面清单准入模式的确立 |
一、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顶层设计确立 |
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地方试验开启 |
第二节 负面清单准入模式的适用 |
一、东道国制定的负面清单 |
二、对外签订国际条约中的负面清单 |
三、负面清单准入模式实践价值评析 |
第三节 负面清单的制度创新与发展趋势 |
一、从“逐案审批”到“有限许可” |
二、《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负面清单的突破与不足 |
三、负面清单发展趋势研判 |
第四节 负面清单存在的问题 |
一、负面清单准入模式法律依据不足 |
二、负面清单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 |
三、负面清单中的产业保护原则不清晰 |
四、负面清单准入模式的配套制度不健全 |
五、正面清单式立法思维模式需调整 |
六、负面清单准入模式下救济制度不完善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外商投资准入领域负面清单之路径 |
第一节 建立负面清单准入模式制度体系 |
一、立法上明确负面清单准入制度 |
二、制定负面清单指导规则 |
三、赋予地方立法机构对统一负面清单的调整权 |
四、制定对外BIT中的负面清单范本 |
第二节 提升负面清单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
一、提升负面清单的明确性 |
二、完善负面清单的可操作性 |
三、完善负面清单中的特别管理措施 |
第三节 明确产业保护原则 |
一、建立外资第二类负面清单 |
二、设立金融类产业部门负面清单 |
三、设立针对国有企业作出特别保留的负面清单 |
四、突出产业保护倾向 |
第四节 健全负面清单适用的配套制度 |
一、完善负面清单更新和法律更新的衔接制度 |
二、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
三、健全外资安全审查制度 |
第五节 在外商投资准入领域确立负面清单立法思维 |
一、明确负面清单立法思维 |
二、实施法律法规清理 |
三、理清负面清单与《指导目录》的关系 |
第六节 完善行政备案行为的救济制度 |
一、负面清单准入模式下的行政备案 |
二、行政备案的事实行为属性 |
三、行政备案行为具有可诉性的构成要素 |
四、行政备案行为可诉性的实现路径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制度中国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理论意义 |
1.1.3 实践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2.1 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1.2.2 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价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1.5 问题的提出:竞争中立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机遇与挑战 |
1.5.1 竞争中立成为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一环 |
1.5.2 竞争中立制度给中国带来的挑战 |
第2章 竞争中立制度的基本理论 |
2.1 竞争中立制度的含义 |
2.2 竞争中立制度的特征 |
2.2.1 竞争中立制度以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和实现市场公平竞争为目标 |
2.2.2 竞争中立制度的核心在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
2.2.3 竞争中立制度通过规范政府在市场中的特定行为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
2.2.4 竞争中立制度主要规范不当的国有企业竞争优势和私有企业竞争劣势 |
2.2.5 竞争中立制度主要是一种国内经济体制改革措施 |
2.3 竞争中立制度的适用范围 |
2.4 竞争中立制度的基本构成 |
2.4.1 竞争中立制度的行为规则 |
2.4.2 竞争中立制度的实施保障机制 |
2.5 非竞争中立的表现形式 |
2.6 竞争中立制度的理论基础 |
2.6.1 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 |
2.6.2 公平竞争理论 |
2.6.3 经济民主理论 |
第3章 竞争中立制度的国际比较 |
3.1 澳大利亚:通过国内改革实施竞争中立制度 |
3.1.1 澳大利亚竞争中立制度的适用范围 |
3.1.2 澳大利亚竞争中立的实施机构与实施机制 |
3.2 OECD:作为国际倡导性规则的竞争中立制度 |
3.2.1 OECD建议的竞争中立适用范围 |
3.2.2 OECD建议的竞争中立行为规则 |
3.2.3 OECD总结的实现竞争中立的途径 |
3.2.4 OECD建议的竞争中立的实施机制 |
3.3 TPP:作为国际约束规则的竞争中立制度 |
3.3.1 TPP竞争中立制度的适用范围 |
3.3.2 TPP竞争中立制度的实施机制 |
3.4 欧盟的国家援助控制制度:作为地区约束规则的竞争中立制度 |
3.4.1 欧盟竞争中立制度的基本构成和适用范围 |
3.4.2 欧盟竞争中立制度的实施机制 |
3.5 发展中国家的竞争中立制度 |
3.6 总结与启示:竞争中立制度的多元性 |
3.6.1 对澳大利亚竞争中立制度的评价 |
3.6.2 对OECD竞争中立制度建议的评价 |
3.6.3 对TPP竞争中立制度的评价 |
3.6.4 对欧盟竞争中立制度的评价 |
3.6.5 对国际上竞争中立制度比较后的启示 |
第4章 竞争中立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4.1 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现状 |
4.1.1 我国竞争中立的法律实践 |
4.1.2 我国竞争中立的政策实践 |
4.1.3 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具体实践 |
4.1.4 我国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竞争中立制度 |
4.2 竞争中立制度在我国现阶段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4.2.1 竞争中立制度是推动经济民主的必要且可行制度工具 |
4.2.2 竞争中立制度是建立统一市场、实现市场公平竞争的必要且可行步骤 |
4.2.3 竞争中立制度是竞争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
4.2.4 竞争中立制度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要且可行制度工具 |
4.2.5 竞争中立制度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要且可行制度工具 |
4.2.6 竞争中立制度是政府在市场中更好发挥作用的必要且可行方式 |
4.2.7 竞争中立制度是实现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必要且可行路径 |
4.2.8 实施竞争中立制度是参与国际经贸治理相关规则制定的必要且可行步骤 |
4.3 探索竞争中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以上海为例 |
4.3.1 国家和上海有关经济政策的出台为上海探索竞争中立提供了政策依据 |
4.3.2 自贸区建设和“一带一路”战略是上海探索竞争中立的有生力量 |
4.3.3 上海经济优势为上海探索竞争中立提供了经济基础 |
4.3.4 探索竞争中立是上海“四个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的内在要求 |
第5章 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实施路径 |
5.1 我国在竞争中立问题上的基本立场 |
5.1.1 正视我国国有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劣势 |
5.1.2 竞争中立理念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一致 |
5.1.3 竞争中立制度的设计要与一国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 |
5.1.4 竞争中立制度的实施要与一国法治背景相适应 |
5.1.5 确定中国竞争中立的实施思路 |
5.2 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基本构成 |
5.2.1 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基本概念 |
5.2.2 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适用范围 |
5.2.3 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行为规则 |
5.2.4 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实施机制 |
5.2.5 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配套措施 |
5.2.6 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实施步骤 |
5.3 我国在国际经贸治理规则制定中的应对策略 |
5.3.1 理性认识竞争中立制度对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影响 |
5.3.2 倡导回归多边合作体系以防止区域孤立主义的滥用 |
5.3.3 以竞争中立制度为契机变压力为动力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 |
第6章 结论 |
附录 |
附录1 我国现行有效的宪法法律法规中涉及竞争中立理念的内容 |
附录2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历次全会决议(公报)涉及竞争中立理念的内容 |
附录3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至第三十二次会议中涉及竞争中立理念的内容 |
附录4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12-2016)涉及竞争中立理念的内容 |
附录5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公布的文件涉及竞争中立理念的内容(2014-2017)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国际投资中的负面清单制度及我国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内容和方法 |
二 负面清单概述 |
(一)负面清单的概念及缘起 |
(二)负面清单的特点 |
(三)负面清单的法理解释 |
(四)我国负面清单制度设置及意义 |
(五)国际投资中负面清单制度缺陷分析 |
三 负面清单制度模式下的国外立法及实践 |
(一)发达国家的立法及实践 |
(二)发展中国家的立法及实践 |
(三)国家层面的经验及启示 |
四 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及实践 |
(一)GATs中的规定 |
(二)国际投资协定的实践 |
(三)国际层面的经验及启示 |
五 我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我国有关外商投资的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
(二)负面清单制度的实践效果 |
(三)完善我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的建议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学位申请人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附录2 图序 |
附录3 表序 |
(8)外资准入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外资准入制度的概述 |
第一节 国际投资的概述 |
一、国际投资的分类 |
二、国际直接投资的定义 |
三、国际投资新趋势 |
第二节 外资准入的概念界定及外资准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外资准入的概念界定 |
二、外资准入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投资领域及比例 |
二、投资条件 |
三、审批制度 |
第四节 设定外资准入的作用 |
一、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
二、保护本国产业 |
三、促进本国经济及产业的发展 |
第五节 外资准入模式的分类 |
一、按各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投资领域的限制程度,外资准入可分为三种模式 |
二、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分类,外资准入可以分为以下五种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外资准入的负面清单问题 |
第一节 负面清单模式的概述 |
一、负面清单的内涵 |
二、不符措施 |
三、负面清单的国内立法保护与国别选择 |
四、负面清单的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必要性和意义 |
一、我国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必要性 |
二、我国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意义 |
第三节 负面清单制度的国际实践 |
一、国际多边层面负面清单的实践 |
二、国际双边层面负面清单的制度经验 |
三、发展中国家关于负面清单模式的实践 |
四、我国对国际投资新规则的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制度分析 |
第一节 国民待遇原则概述 |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内涵 |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划分 |
第二节 外资准入国民待遇的实践 |
一、美国对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义务的具体实践 |
二、我国的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有关外资准入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有关外资准入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外资法律分散,不能自成体系 |
二、内外资待遇不同 |
三、外资准入的安全审查制度仍不完善 |
四、外资法律的开放自由度不够 |
第二节 我国外资准入法律问题的完善 |
一、统一外资立法 |
二、逐渐取消对外资次国民待遇 |
三、制定、完善、修改外资安全审查法律制度 |
四、在外资法中规定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
第三节 上海自贸区外资法律的现状及完善 |
一、上海自贸区外资法律的现状 |
二、完善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思考 |
三、几点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模式法律分析 ——兼谈中美BIT谈判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模式概述 |
1.1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模式的涵义 |
1.1.1 准入前国民待遇 |
1.1.2 负面清单 |
1.2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模式的产生与发展 |
1.3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模式的法理依据 |
1.3.1 法无禁止即可为 |
1.3.2 公平、自由的发展理念 |
1.4 “负面清单”模式与“正面清单”模式比较 |
1.4.1 谈判方式不同 |
1.4.2 东道国承担义务的水平不同 |
1.4.3 东道国对外资管理的方式不同 |
1.4.4 东道国对风险的控制力不同 |
第二章 “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的国际立法例及启示 |
2.1 双边投资/贸易条约:美韩自由贸易协定 |
2.2 区域性投资条约: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
2.3 多边投资条约:多边投资协定草案 |
2.4 上述条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上海自贸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分析 |
3.1 自贸区负面清单内容分析 |
3.1.1 2013版《负面清单》 |
3.1.2 2014版《负面清单》的改进和发展 |
3.2 自贸区负面清单存在的问题 |
3.2.1 涵盖行业过广,开放不足 |
3.2.2 规定不够具体明确 |
3.2.3 负面清单运用过程中仍混有正面清单的思维方式 |
第四章 中美BIT负面清单谈判及对策 |
4.1 采“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的必要性及意义 |
4.2 中国现行BITs实践中的外资准入体制 |
4.3 美国2012 BIT范本相关规定分析及与中国BIT范本草案比较 |
4.3.1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
4.3.2 业绩要求 |
4.3.3 高层管理人员与董事会 |
4.3.4 不符措施条款 |
4.3.5 附件部分 |
4.4 谈判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
4.4.1 负面清单设计的依据 |
4.4.2 目前尚不存在的部门和行业的保护问题 |
4.4.3 负面清单的行业分类问题 |
4.4.4 负面清单内容理解纠纷的解决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10)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的国民待遇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概述 |
1.1.1 背景分析 |
1.1.2 研究目的及现实意义 |
1.1.3 研究现状 |
1.2 研究内容与框架 |
第2章 国民待遇概述 |
2.1 国民待遇的概念与特征 |
2.1.1 国民待遇的概念 |
2.1.2 国民待遇的特征 |
2.2 国民待遇适用范围 |
2.2.1 投资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 |
2.2.2 营运阶段的国民待遇 |
第3章 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之国民待遇条款的缔约实践及主要问题 |
3.1 中国双边投资协定概述 |
3.2 双边投资协定对投资者的保护 |
3.3 国民待遇条款的缔约实践 |
3.3.1 含国民待遇条款双边投资协定的缔结阶段 |
3.3.2 国民待遇条款的表述特点 |
3.3.3 国民待遇规定不统一的原因浅析 |
3.4 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之国民待遇主要问题 |
3.4.1 投资和投资者定义不统一 |
3.4.2 最惠国待遇条款与国民待遇条款合并规定的问题 |
3.4.3 不符措施缺乏系统性 |
3.4.4 国民待遇与国内外资立法冲突与协调的问题 |
3.5 美中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对中国的影响 |
第4章 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的国民待遇相关条款之完善 |
4.1 投资定义条款的完善 |
4.1.1 对投资定义的完善 |
4.1.2 对投资者定义的完善 |
4.2 对国民待遇条款单独规定 |
4.3 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不符措施 |
4.4 协调好内外资立法的投资待遇 |
第5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明年起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国民待遇(论文参考文献)
- [1]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模式研究[D]. 肖灵敏.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2]优化外商直接投资导向的税收政策研究[D]. 马思蕊.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7)
- [3]中国外商投资制度改革:从外资“三法”到《外商投资法》[J]. 宋晓燕.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2019(04)
- [4]中国对印度基础设施投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D]. 张沛瑶.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外商投资准入领域负面清单法律问题研究[D]. 唐晶晶. 大连海事大学, 2018(01)
- [6]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制度中国化研究[D]. 白金亚. 上海师范大学, 2017(02)
- [7]国际投资中的负面清单制度及我国立法完善[D]. 罗祎凌. 华中科技大学, 2016(12)
- [8]外资准入法律问题研究[D]. 单单. 黑龙江大学, 2016(03)
- [9]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模式法律分析 ——兼谈中美BIT谈判对策[D]. 刘力菲. 南京财经大学, 2015(03)
- [10]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的国民待遇条款研究[D]. 孙瑜.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4(06)
标签:国民待遇论文; 外商直接投资论文; 投资论文;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论文; 中国模式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