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孙昕航[1](2020)在《股份合作制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实践 ——以河南济源花石村为例》文中研究表明2015年以来,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为标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铺开,股份合作制则是贯穿改革始终的基本思路。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在传统合作社基础上,吸收股份制因素,以农村集体资产入股方式形成的一种创新型产权制度。自1984年在山东周村试验区发端以来,这一自下而上的诱致型制度变革在争议声中逐渐完善。其实质是对农村集体产权困境的应对,是对农村集体经济和产权制度的修补和完善。它一方面盘活了沉睡的农村集体资产;另一方面,赋予了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并进一步完善了权能。但是在实践中,这一制度创新还因村庄异质性而存在诸如集体股保留与否、成员界定复杂、股权固化与否以及工商资本进入风险等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对股份合作制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实践进行研究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首先介绍了股份合作制相关概念,并进行文献综述。在此基础上,梳理了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线索,以对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起源和发展有宏观上的把握。微观上,从集体产权的制度特性出发,通过对其制度特征的一般性及特殊性两方面比较,应用产权理论对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存在的困境进行了分析,认为,农村股份合作制制度机理顺应了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逻辑,能够有效弥补产权模糊和虚置的缺陷,并在保障公平的基础上,巩固集体经济主导地位。之后依次从清产核资、资格界定、股权设置、股权管理、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六个方面阐述了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做法。并在此框架下,对河南省济源市花石村的股份合作实践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分析花石村股份合作制的优势与做法,得出花石村股份合作制的启示以及需要着重关注的几个问题。最后针对改革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提出若干建议,以期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彭巨水[2](2019)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合所有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强调,所有制问题是一切反对现存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革命运动的基本问题。由此可以看出,所有制问题在无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是一切社会形态演进、更替的内在逻辑和客观规律。从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来看,所有制的演化不仅是多元的,而且是一个自然的过程,随着现实经济利益关系的变化而变化。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中国化的过程,就是所有制改革贯穿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伟大实践并不断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的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发展面临新的历史方位,所有制改革也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总结我国所有制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基于新时代的战略方位和时代要求,对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我国所有制改革提出新部署、做出新动员,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时代命题,从“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的高度强调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意义。从现实来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方面采取了较为有力的举措,改革成效初步显现。同时,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中还存在“混合就是私有化”“混合就是新的公私合营”等理论争议、“混合是否要国有股‘一股独大’”“混合到底是‘谁混谁’”等实际操作难题,影响了这项改革的深入推进。因此,系统梳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深入辨析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全面回顾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所有制变革的历史脉络,从中找出我国混合所有制理论产生和发展的逻辑主线,进而通过回溯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实践,以此为基础,在坚持问题导向的前提下,从宏观、微观层面探讨如何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合所有制改革,并提出总体性思考和针对性举措,对于推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理论、实践、对策三个方面深入研究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合所有制问题。首先,从一般理论层面入手,对建国以来混合所有制方面的研究文献作了综述,通过梳理相关研究发现,要探讨混合所有制理论必须从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和西方产权理论入手。基于这一思路,讨论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并将其与西方产权理论进行对比、分析异同,希望能够对混合所有制理论有更加深入的认识和理解。接着,从实践层面出发,讨论了建国以来所有制理论发展和实践情况,总结了我国所有制理论演进规律和改革实践的经验教训,从理论和实践上得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就是混合所有制,这是一种经济发展规律,也是一种生产力发展趋势。由此,进一步深入探讨了混合所有制理论及混合所有制在我国实践发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再次,从对策层面入手,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和探讨了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坚持原则、构造环境、改革重点,然后从宏观层面转入微观层面,具体深入分析了国有企业、农村集体经济、民营经济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应采取的对策和选择的路径。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研究讨论的逻辑性方面具有一定新意,从整体上阐释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历史轨迹、演化趋势和内在规律,对从建国初期开始,一直到党的十九大,把“前三十年”与“后四十年”在所有制变革方面探索中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了全面总结;二是研究分析的结构性方面具有一定新意,在阐释混合所有制发展的具体领域中,构建了一个涵盖“国有企业、农村集体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分析视阈,在差异化问题导向下分析了不同所有制经济在混合所有制发展中所需的条件保障和应坚持的科学路径;三是研究结论的实践性方面具有一定新意,针对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搞混合所有制就是搞全盘私有化”和“搞混合所有制就是搞新的公私合营”等热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得出了混合所有制只是经济发展的手段,而不是经济发展的目的的结论,以此为前提,从不同层面讨论了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对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公有制与非公所有制的混合发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和重大课题。本文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变革,就是要以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为指导,学习和借鉴西方产权理论的有益观点,结合我国国情和特殊发展阶段,牢牢把握“两个毫不动摇”,探索一种新的混合所有制发展路径,才能积极拓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空间,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健康、更可持续的发展。这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应有之义,也是我们能够在经济发展中坚持理论自信的必然要求。在实践中,要深刻认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全局性、系统性、整体性和复杂性,既要发挥国有企业、农村集体经济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动性、引领性,也要发挥民营经济倒逼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积极性、参与性;既要注重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发展预期,也要注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共识。
徐淑云[3](2019)在《卫兴华经济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卫兴华是中国从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杰出代表、是我国着名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长期从事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教学和研究工作,在国内经济学界享有极高的声誉。卫兴华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60多年来,不断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进行发展和创新,提出了许多有创建的观点。卫兴华还结合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实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进行系统性研究,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研究与构建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卫兴华经济思想包含的许多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的理论依据,对我国经济建设与发展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本文以卫兴华经济思想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卫兴华提出的主要经济理论观点为研究对象,力求对卫兴华的主要经济思想进行较为全面的概括和总结。本文研究所涉及的卫兴华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有:卫兴华对《资本论》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和探索;卫兴华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的研究;卫兴华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理论的研究;卫兴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卫兴华对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卫兴华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学科建设的思考等。论文以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多角度阐释卫兴华的经济思想,在对卫兴华经济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脉络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卫兴华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进行较为全面和系统的总结、概况和评析,并总结了卫兴华经济思想的特点,提出卫兴华经济思想对我国当前经济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结论:第一,卫兴华教授是我国着名的经济学家,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化的重要奠基者,对推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构建作出了重要贡献;第二,改革开放以来,卫兴华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进行研究、创新与发展,在经济理论和经济改革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理论观点和创新独到的政策建议,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第三,卫兴华对政治经济学学科建设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第四,卫兴华教授始终强调的“严谨的治学精神、求真的科学态度”和“不唯上、不唯书、不唯风”的研究学风,力守“严肃的态度、严格的要求、严密的论证、严谨的学风”的“四严”治学格言,为后来的经济学工作者的培养产生重要影响。
赵玉石[4](2019)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三农”问题是我国在现代化进程中遇到的最大发展难题,表明在新的资源环境下农村原有的发展模式出现了适应性问题,需要探求破解发展困境、推进农村现代化的新路径。这一方面离不开国家建构力量,需要政府在宏观层面主导农村的发展、建设,另一方面离不开农村内生力量,由熟悉农村、对农村有着特殊情感的农民来担任农村发展、建设的主体,才能将农村建设成为农民想要的样貌。然而自人民公社解体后,以家户为经营基本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进一步“原子化”(1),特别是随着人口流动的加速,农村呈现出较大的动态变化性,农村内生力量的聚合愈发困难。“将农民组织起来”成为增强农村内生力量、解决农村发展问题的关键。作为全新的组织载体,新型农村合作社是分散经营的农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运用组织化手段降低风险的理性选择,相比于传统合作社具有自发性、民主性、服务性、独立性等特点,不仅承担着发展农村经济、保障农民利益的责任,而且在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提升农村民主化水平方面被寄予厚望,已经被列为国家着力培养的重要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之一。但由于我国农民善分不善合的特性和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国家权力强势整合农村产生的权力惯性,新型农村合作社在产生和发展初期对政府有较强的依赖性,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制度嵌入的结果,因此,新型农村合作社与政府之间必然存在着深刻的内在关联。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政府扮演着规划者、服务者、协调者、规范者的角色,但基于压力型体制下的政绩考核、利益权衡、人情关系等因素,政府行为却往往有着更加复杂的展现,有时甚至背离了公共角色的内在要求。本文以合作社经典理论和政府行为基本理论为理论依托,以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与政府行为间的深刻关联为逻辑基点,运用文献研究、规范研究、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在分析新型农村合作社生长的内在机理的基础上,初步探讨了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作用模式、行为机制,并着重对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做了现实考量,提出“以法治为根基,以需求为导向”的政府行为优化路径,力图客观还原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行为全貌,寻找政府作用于合作社的适当行为着力点。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阐明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研究设计、创新与不足等内容。第二部分为论文主体,共分六章。第一章是本文的理论基础,系统梳理了合作社理论和政府行为理论,明晰了本文的核心概念,为后续研究确立了理论支撑和分析框架。第二章重点剖析了新型农村合作社的内在生长机理及对政府行为的类型化需求,通过分析新型农村合作社的概念、性质、特点、社会基础等生长机理,对合作社进行分类并对不同类型合作社的政府行为需求进行了类型化分析。第三章主要分析和提炼出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的作用与行为机制。在回溯建国后政府行为对农村合作组织作用变迁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合作社发展实际,提炼出政府行为对新型农村合作社的不同作用模式,以及包括动机、方式、内容、绩效在内的政府行为机制。第四章基于对政府行为的现实考量和个案分析,阐述了新型农村合作社与政府行为互动的非均衡现状,并揭示政府在新型合作社发展中的行为困境。第五章比较分析了国外农村合作社发展进程中的政府行为,总结各国政府基于不同国情下的行为差异和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第六章在前面各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优化的路径,必须理清政府行为的“度”,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划清政府行为边界,并将政府行为由供给主导向需求主导转变,以增效为目标取向,通过搭建新型农村合作社与政府行为的互动平台,统合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各种行为,凝结成契合合作社需求的政府行为合力。第三部分为结论,总结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得出相关结论。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有:第一,新型农村合作社根据生发模式、资源与运营环境的差异可以分为企业带动型、大户带动型、村治组织带动型和政府带动型四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对政府行为既有着共性需求,又存在个性差异需求。第二,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基于不同的作用程度和实施方式呈现出三种不同的模式,即国家主义模式、放任主义模式和混合模式,不同模式各有其形成机制,是一定条件、环境下的产物,需要依据不同地域环境、农村合作社发展的不同阶段来评判政府行为模式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第三,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是一个涵盖动机、方式、内容、绩效的有机系统。在行为动机上,行政环境的差异会使不同层级的政府在行为的内外动机上存在较大差异,出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为动机的层级分化;在行为方式上,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行为存在正向和反向两种方式,即“政府规制”行为和“政府俘获”行为;在行为内容上,政府行为涵盖制度建构、服务供给、监管规范等多方面、各环节;在行为绩效上,政府行为绩效由行为因素、能力因素、环境因素三个变量构成的函数关系所决定,必须依靠三个因素的相互配合、相互作用才能实现整体提升。第四,新型农村合作社与政府行为非均衡的博弈地位使政府时常出现越位、错位、缺位行为,越位行为挤压了合作社发展的空间,造成合作社独立性的丧失;错位行为使合作社混淆了发展内源动力和外部助力的边界,增加了合作社内外整合的难度;缺位行为造成了政府对农村合作社治理出现“真空”,导致合作社发展乏力。第五,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面临“上热下冷”、条块管理、制度不足、村庄空壳化等带来的行为困境,一些基层政府还缺乏为新型农村合作社提供扶持和帮助的权能和资源,这些现实困境成为政府作用发挥的掣肘,影响了政府在合作社发展中的行为能力。第六,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优化的路径要“以法治为根基,以需求为导向”,一是在法治政府建设这一宏观语境之下规范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明确其行为依据、原则,梳理“行为清单”,同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二是实现政府行为和职能从供给导向向需求导向的转变,拓宽农村合作社需求表达渠道,并通过制度设计加速政府职能转变,增进政府行为与合作社需求融合的可能性;三是凝合政府行为与合作社发展的目标取向,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理念下建构新型农村合作社与政府行为互动平台,将互动、服务意识输送至政府的行为理念中,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为优化。
黄嘉杰[5](2019)在《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查阅权范围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股份合作制企业是诞生于上世纪80年代、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组织。股份合作制企业推动了城乡经济的发展,但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股东查阅权范围的界定争议即其中之一。由于缺乏有关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专门法律,中央和地方的规范性文件虽对股份合作制企业有所涉及,但在股东查阅权范围这一问题上仍然鲜有具体规定,因此只能依靠企业章程的自我调整。然而企业章程在这方面的规定通常都较为简单与粗略,总体而言较为不合理,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查阅权范围究竟如何界定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难题,很多股东的正常查阅请求未能得到支持。在此情况下,笔者通过司法实务反映出来的问题。再结合股东查阅权范围应否单独界定和制度设计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中心还是以保护企业利益为中心两方面的探讨,提出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查阅权范围的具体界定方式,以期能解决现实生活中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查阅权范围的具体界定争议。本文分为4个部分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查阅权范围界定问题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指出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查阅权范围的现实争议,即股东能否查阅企业章程规定以外的文件及能否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来查阅企业文件,再揭示股东查阅权范围现实争议出现的原因,即国内制度上的缺失及企业章程规定上的缺失。第二部分是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查阅权范围相关案例的司法认定,通过司法认定展示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处理上述现实争议。第三部分从两方面探讨了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查阅权范围的界定,一是探讨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查阅权范围不能直接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分别从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与独立的企业特征两方面来阐述。二是探讨其制度设计的价值选择方向,即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中心还是以保护企业利益为中心。这两方面的探讨也为最后提出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查阅权范围的具体界定方式打下基础。第四部分则是笔者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查阅权范围的界定提出具体的制度设计模式。笔者将企业文件分为三类,并一一探讨其是否应被纳入查阅范围,还着重列举了一些经常被股东请求查阅的文件,重点分析其是否应被查阅。此外笔者还单独探讨了商业秘密是否可被查阅,最后提出一个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查阅权范围的具体界定模式。
杨瑞平[6](2019)在《温州人的思想观念与当代温州社会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之中,温州是一个独特的存在。温州人以敢为人先的首创精神,大胆探索、率先实践,创造了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奇迹,迅速促进了温州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学界称其为“温州模式”,温州人也被称为“中国犹太人”。但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在世界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下,以小微企业为主体的温州经济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曾经辉煌一时的“温州模式”显得步履维艰,温州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也饱受各界的质疑和争议。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发展的一个缩影,温州社会发展何以走到今天?如何摆脱困境、迎接新的挑战,仍然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话题。基于思想观念对改革实践的先导意义,本文以思想观念为切入点,着力探究温州人思想观念与温州社会发展之间的联动关系,分析温州人思想观念对温州社会发展的积极影响和负面的制约,旨在探寻更新观念、创新思路、再铸温州辉煌的政策建议,为促进温州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文章搜集并分析了学界相关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通过文献研究、访谈调研等方法,梳理了温州人独特思想观念的形成和发展,阐述了温州人思想观念的先进性,探析了其对温州模式的形成、对当代温州社会发展的积极影响。提出温州人重商事功的价值观念助推了先富的巨大浪潮;温州人积水成渊的创业理念催生了小微企业的大规模发展;温州人抱团合作的经营理念促进了民营企业的专业化发展;温州人四海为家的生存观念开拓了国内外的广阔市场;温州人包容开放的交往方式助推城市规模的快速扩张。关于温州人思想观念中所存在的某些负面的东西或曰局限性对当代温州社会发展的影响,认为重利轻义的思想观念局限了温州发展的大格局;自满自足的思想观念制约了温州持续发展的后劲。抱团发展的思想观念对温州企业升级换代则产生了难以避免的负面影响;疏于公共空间的思想观念则影响了温州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在加快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时代,温州人如何更新思想观念,如何向国内一线城市看齐,加快发展,进而实现超越,提出在思想观念上要强化大局意识、强化创新意识、强化人才意识、强化开放意识、强化公共意识,并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论证。
陈萍[7](2014)在《中法单位(法人)刑事责任比较研究》文中提出法国在1992年7月22日通过、1994年3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典中全面引入法人犯罪的立法规定。其后不久,中国也在1997年3月14日通过、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刑法中全面确认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中法两国在如此相近的时间点,采用如此相近的立法方式,来回应20世纪以来日趋严重的单位(法人)犯罪,让人不禁想对其中的必然和偶然之处探究一二。时至今日,中法两国刑法为单位(法人)犯罪设立的刑罚机制已经运作近20年。此间,两国刑法发挥过什么效用,经受过何种考验,做出过哪些改变,都是宝贵的历史财富。它们曾经是两国单位(法人)刑事责任理论的直接成果,现在是两国单位(法人)刑事责任理论的发展基础。本文以刑事责任理论为主线,串联起中法两国单位(法人)犯罪的立法特色、历史根据、学说创设和现实问题,以探索两国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体系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共性与个性。法国刑法中的法人刑事责任制度,作为大陆法成文法典吸收英美法判例的创新典范,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中国刑法学界的关注重点,经常被论及、援引和参考。但囿于缺乏原始资料,中国学界的眼光仅仅徘徊于法国刑法的立法规定之上,难免流于粗浅,又易生误解。本文将全面介绍法国法人刑事责任的立法背景、司法判例、学说理论和最新发展来弥补该缺陷。以此为基础,对其加以研究,重新观照中国单位犯罪的具体问题,在正视两国国情差异的前提下,进行有限度、有深度的借鉴和反思。本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包括如下六章内容。第一章中法单位(法人)刑事责任确立进程之比较。本章回顾中法两国引入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背景、学术准备、现实依据。中法两国均非单位(法人)犯罪的发现国度,其确立都是面对日益猖獗的法人犯罪的功利性政策选择,也都得益于英美法的理论发展和国际社会的潮流驱动。但是,在正式引入单位(法人)犯罪时,中法两国的历史阶段并不相同,刑法理论发展水平也有差异,某些具体立法目标也不完全重合,因此,两国刑法的具体规范存在千差万别。正是它们深刻影响着两国单位(法人)犯罪治理的命运发展。第二章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归责理论之比较。1997年中国刑法并未对单位犯罪的归责要件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学界一直致力于单位犯罪归责理论的探索,其间硕果颇丰,但或失之于创新不足,或失之于难以自洽,或失之于无法实践。中国法对单位犯罪的归责理论以单位意志为中心,可解决大部分司法疑难问题,但仍未跳出自然人刑事责任的理论思路,从单位犯罪理论的发展走向来看,实非明智之举。1994年法国刑法典在总则中即明确规定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两个要件——犯罪行为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为了法人利益而实施。据此,法国刑法学界发展出了属于法国法的“代表责任”理论,其与英美法中的替代责任论、身份等同责任论和组织体责任论,密切相关,但却并不雷同。从最新的立法选择和司法判例来看,法国法中更是出现了法人“自主责任”的发展契机,值得期待。第三章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主体之比较。本章从资格能力、形式分类和实质结构三个角度来分析单位(法人)犯罪主体。中国法中的“单位”和法国法中的“法人”,两国立法用语选择并不仅仅是不同的代名词而已,背后有深刻的社会制度的烙印和理论发展的刻度。中国法中的“单位”并非严格法律用语,从而产生诸多问题,比如,单位是否需具有法人资格,如果不是,单位的判断标准为何;一人公司法人资格在刑法中是否认可;机关应否是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主体是单位还是自然人(一元论)亦或是单位和自然人(二元论)等等久讼不决。法国法采用“法人”这一通用法律语言,法人刑事责任主体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但法人中的国家不负刑事责任,地方行政部门及其联合团体只在特定情形下才承担刑事责任;法人犯罪主体是作为机关或代表的自然人;因此,法国法中法人刑事责任主体的争议较少,其某些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值得比照和反思之处。第四章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罪名范围之比较。中国法中单位犯罪需由刑法分则特别规定方可处罚,这同样是法国1994年新刑法典的立法选择。但法国在2004年通过立法改革,抛弃了法人犯罪需例外规定的原则,目前在法律层面,法国法中的所有罪名均可归责于法人。法国法的做法尽管较为大胆,但如此规定有效避免特别规定会产生的规制不公和空白,也有助于形成统一的法人刑事责任归责理论。中国法中单位犯罪的例外规定也同样具有上述理论问题,具体表现在单位犯罪立法模式的差异性、单罚制单位犯罪的合理性、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的刑事处罚等不同方面。基于立法慎重之考虑,中国法不宜直接尝试法国法的最新变革,对现有立法条文进行整理和重纂则实为当务之急。第五章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原则之比较。中国法中单位犯罪以“双罚制为主,代罚制为辅”,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在归责基础、主体范围和刑罚配置方面非常独特,但其合理性颇受质疑。1994年法国刑法典规定对法人犯罪采取双罚制,但其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系统适用,司法机关越来越倾向于优先单独处罚法人,2000年关于轻罪过失的立法改革更是在立法上明确了单独处罚法人的情形。法国法中法人刑事责任并不会影响作为共犯或正犯的自然人刑事责任,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责任完全分离,两者越来越倾向于独立自主。第六章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体系之比较。中国法中对单位仅处以罚金刑,轻重失度,数额区间不明,难以实现最初的刑罚目标。法国法中法人的刑罚自成体系,既全面又细致,且兼顾刑罚个别化,颇值借鉴。本文的研究结论是中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立法、司法与理论研究并未实现有效互动,对于单位犯罪治理思路仍不清晰,方向也不明确。法国刑法中法人刑事责任机制有其鲜明特色,更在于其自我修复和改进的能力。中国刑法要改变目前的断裂现状,应当从完善立法规定开始,但不止步于此。
陈振平[8](2013)在《当代中国供销合作社的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国家—市场的范式》文中研究表明中国的供销合作社制度广泛创建于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供销合作社的制度变迁和创新是国家力量与市场力量综合的结果。供销合作社的制度变迁与创新可以在民国时期寻找到一些渊源。民国时期的合作社作为实现“三民主义”的一种工具,与政权紧密结合,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作用。新中国成立以后,新政权以苏联合作社为样板实行计划合作经济的道路,将合作社作为实现农业及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式,纳入到国家统一的经济建设计划之中。这个时期的供销合作社作为连接城乡物资流通的桥梁,以统购统销或派购的方式将农村生产的物资转移到城市,将城市的工业制成品转移到农村,在这个过程中的工农业产品价值剪刀差帮助工业化积累了资金。随着计划经济的解体和中国的改革开放,国家的力量开始从基层的微观经济细胞中撤出,市场的力量开始成为引导基层市场运行的强大的动力,供销合作社开始探索办“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但实际上,国家力量的相对退出并不意味着供销合作社可以自然而然地在市场力量推动下建成为众所期待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另一方面来说,国家力量的相对退出反倒使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改制)一度变得无从下手。到了21世纪,随着三农问题的日益突出,新一届中央政府从2003年起连续11年下发关于“三农”的中央一号文件,文件将供销合作社更进一步地纳入到“三农”问题的整体框架中,从提供农业产业化、社会化服务等多个方面入手,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的保护和支持力度,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沟通城乡流通,服务三农中的作用。从中国供销合作社发展的历程看,中国供销合作社从产生到发展壮大,再到后来的萎缩、复苏,贯彻了一条核心线索就是供销合作社与国家、市场的关系。供销合作社是有一种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依靠国家力量,服务国家现代化战略,服务城乡经济发展的一种制度设计。与此同时,供销合作社在发展中越来越多地具有服务三农和民生等社会性因素的考量,在支持市场竞争中相对落后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时候,各方面都会想起借用合作社这一解决问题的办法。本文总共分为八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论述文章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阐述论文研究目标与主题,界定论文基本概念及范畴,搭建文章基本框架并对文献进行综述,介绍使用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第二部分是中国供销合作社制度变迁的历史渊源,主要从近代中国合作制度的思想渊源、近代中国合作制度的实践渊源两个方面进行展开。第三部分是计划经济时期中国供销合作社制度的形成与变迁,主要研究国家建设与供销合作社制度的形成、国家运动与供销合作社制度的变迁、计划经济时期供销合作社制度的创新、计划经济时期供销合作社制度的绩效及评价四个部分。第四部分是改革开放后中国供销合作社制度的市场化探索。主要研究改革开放后供销合作社市场化探索的起因、市场化探索的过程、市场化探索中的制度创新,以及市场化探索的绩效及评价。第五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中国供销合作社的市场化转型。主要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与供销合作社的市场化转型、供销合作社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供销合作社市场化转型的制度创新、供销合作社市场化转型的制度绩效及评价。第六部分是新时期的中国供销合作社的新发展。主要研究新时期供销合作社面临的新形势、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新发展、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制度创新、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制度绩效与评价。第七部分是中国供销合作社制度变迁的国内比较与国际经验借鉴。主要研究国内外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制度变迁与创新的比较及借鉴启示。第八部分是中国特色供销合作社制度模式的历史总结与展望。主要包括对中国供销合作社制度既有模式的总结、构建中国特色供销合作社制度新模式、及关系供销合作社发展方向的两个重要问题的探讨。
谭贵华[9](2012)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法律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指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改革以来所确立并至今仍在坚持实行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尽管历经30余年的改革发展,该体制得到了极大的巩固和完善,并被实践证明仍是符合农业生产特点以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但亦须正视的是,其所处的内外部制度环境及所服务的核心目标均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此背景下,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在运行中也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对此,学界虽然予以了不同程度的关注,并且在一些问题的研究上达到了极为深入的程度,但这方面的探讨也还存在一些缺陷,除了以“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为主题展开的直接特别是系统性研究较少外,其中尤为明显的不足是,这些研究更多是从经济学、历史学和社会学等视角展开,而从法学角度进行的研究相对欠缺,尤其是从法学视角展开的系统性研究可谓尚付阙如。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靠党和国家的政策来推动的;在此过程中,法律制度供给严重不足,这使得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缺乏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尽管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国家适时制定了一系列直接和间接涉及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法律法规,为其稳定和完善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法制保障,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供给仍不同程度地存有不足。对此,虽不应抹杀政策所具有的功用,但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今天,更需要重视法治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深化改革和完善提供保障,一方面将行之有效的政策适时地上升为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创制推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而在此基础上实现法律与政策的良性互动。本文即是针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既有研究的不足并基于以上认知,站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立场,通过综合运用历史、规范、实证、比较等分析方法,在对我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与确立,以及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历程加以全面、系统爬梳的基础上,立足新时期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所处的内外部制度环境,对其当前所存在的突出法律问题予以重点剖析,进而提出尽可能具体的完善对策。全文除绪论和结论,主体部分由以下5章构成。第一章——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与确立,乃是要通过对相关历史文献资料,尤其是中央出台的政策立法文件的梳理,力图清晰地揭示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如何逐步形成的,以及该体制最初被正式确立时体现的是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就总体而言,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乃是对我国20世纪50年代实施农业集体化以来所形成的高度统一经营体制尤其是人民公社体制的扬弃,并且在其最初确立时体现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集体统一经营”的制度架构。具体而言,一方面,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摈弃了以往具有高度集中管理特点乃至是以各种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一经营主体的经营形式;另一方面,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又传承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土地改革基础上通过农业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所形成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些重要构成要素,如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可以说,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在一种宽泛意义上的“双层经营”格局中不断调适的,只是由于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集体统一经营长期占据着绝对地位,直至问题积累日深并随着宏观环境的变化才得以在正式层面确立起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二章——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及现存法律问题,旨在通过对国家所出台的相关政策立法文件的梳理和解读,系统揭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正式确立后历经30余年的改革发展出现了什么样的变化,形成了哪些较为重要的制度安排,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法制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揭示。就总体来看,一方面,决策层基于实际情势的变化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不断予以修正,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取代“家庭联产承包为主”,并形成了至今延用的正式表达,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另一方面,决策层亦充分肯定并切实支持统一经营方式的机制创新,如今在实践中总体上形成了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组织依托的三种较为典型的统一经营机制。与此同时,随着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提出,国家逐步重视依靠法律治理农业和农村,并出台了一系列直接和间接涉及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立法,为其稳定和完善提供极为重要的法治保障。不过,尽管这方面的改革及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官方既有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内涵的界定与实际情况不甚契合,尤其是统一经营的内涵有待拓展和予以更加正式和科学的界定;旨在落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进而健全家庭承包经营机制的法律制度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旨在培育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组织发展进而健全统一经营机制的法律制度供给亦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第三章——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总体分析,旨在通过结合前两章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历史回顾、现状审视,就我国当前乃至今后改革与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在一个较为宏观的层面上展开分析,以期更为清晰地勾勒出在探索健全该项体制以及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安排时可为之努力的方向以及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与此同时,亦为本文后两章的基本逻辑架构及相应阐述的展开作出铺垫。本章的基本结论是:其一,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总体上应当界定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并与以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或是多样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载体的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意味着:一方面,需要在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通过完善相关立法让农民享有长期稳定、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健全农村统一经营机制及其法律制度不应狭隘地理解为仅重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完善其相关法制;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多元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而以此为依托提高农民组织化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程度,亦是落实农村统一经营机制的重要途径。其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深化改革总体上需要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在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协调农民权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在坚持市场化导向改革的基础上协调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在重视法治的保障作用的基础上协调法治保障与政策导向的关系。第四章——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乃是从具体法律制度完善的角度对前文梳理得出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现存法律问题予以回应。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核心无疑是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而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关键又在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此认知,本章着重分析提出可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农村承包地调整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律制度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应在予以适当规制的基础上,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放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限制;通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的基本立法、统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机构、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登记的法律效力、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程序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法律制度等,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法律制度。第五章——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亦是从具体法律制度完善的视角对前文所揭示的农村统一经营现存法律问题予以回应。经济组织制度建设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建设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其他各项基本经营制度发挥功能的极为必要的组织载体和制度保障。有鉴于此,并结合农村统一经营机制的创新发展方向,前文选择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济组织制度建设的视角梳理了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章着重分析提出了以下对策:其一,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具体而言,适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和基本法律,重新认识和清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以及尽快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法人)地位。其二,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一是拓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态法定化立法,重点在于明确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形态,并在此基础上健全相应的法律运行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如增加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规定,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法律机制以更好地保障社员和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以及建立健全扶持政策的法制化实施机制。其三,完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的相关法律制度。关键在于通过完善立法以合理引导和规范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的形式和范围,以及建立健全龙头企业扶持政策的法制化实施机制。
张乐柱[10](2004)在《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通过纵向探讨与横向比较对合作金融进行了系统考察,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突破: 第一,合作思想基点问题的探讨。许多学者在探讨中国合作金融问题时,发现在指导思想上存在较大差异,也即“基点”不同,这种不同在什么地方?为什么出现这样的不同?其制度环境是怎样的?它们存在的偶然性与必然性是什么?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我们发现: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合伙制等都是社会化地运用社会资源发展生产力的手段,西方合作指导思想与中国合作的指导思想(即马列的合作思想)共同的基点是针对社会弱者的社会化地运用有限社会资源发展生产力的方法。第二,合作金融运行机理(内部运行规律)研究。产权(股权)决定企业的定位和性质,企业的定位和性质又决定了其经营目标和发展方向,经营目标和发展方向又决定了企业经营方式和模式的选择。企业的产权(股权)必然受经济环境的影响,随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而变异。合作金融之合作,与其他合作形式不同,它是一个经营特殊商品——货币的联合企业。因此,其合作是资本基础上劳动的联合,它是劳动与资本两方面的共同联合与合作,其发展的过程必然是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博奕过程,并且两种联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出现不平衡博奕——在经济欠发达时,寻求互助和服务的劳动联合占主体地位,这时,合作金融组织的运行特征充分体现“合作”特色,人文关爱、友情互助色彩明显;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向发达经济形态的过渡,弱势群体相应缩小(期间伴随着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寻求互助的资金运用减少,寻求投资获利动机的资本联合的影响增大,合作制原则随之调整,在确保合作原则的前提下充分体现投资者的利益,股权结构必然分化,进而实现多元化。在此基础上,合作金融的经营目标必然多元化。这一规律从根本上解释了现代合作金融的发展方向——有限合作下的商业化经营。第三,对中国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改革之路的探讨。廓清了多年以来有关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中争论不休的许多问题——合作制与“三性”的回归、经营方式与多元化目标、发展方向与模式选择等等。首先根据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分析了其发展的阶段性,首次提出了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阶段性理论,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产权关系,由此决定不同的经营目标定位。第一次提出了农村信用社的转轨形态理论,系统分析了农村信用社模式选择与经济发达程度的相关性,提出了应根据不同的形态 I<WP=8>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研究与发展阶段,结合当地经济发达程度,设定相应的发展模式和运行机制,股份制商业化是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方向。在对农村信用社产权分析与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实地调研,结合实际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农村信用社发展模式、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等制度设计,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革建议,对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对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第四,中国合作金融“变异”实质的再审视。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农村信用社是集体经济而非合作经济。因为在计划经济时期,农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既不存在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所具有的权利和生存空间,也根本不存在利用市场来配置资源的交易环境。农村信用社产权是“集体化”而非“集合化”产权,集合化是指个体产权的集合,个体产权仍然是被尊重的并且是可以获益的,集合产权为个体产权服务;而集体化是指集合并统为一体,不再划分你我,不存在个体产权独立的权益,股金是形成集体的手段。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作为国家金融的基层机构,作为国家计划配置资源工具的一部分,其积淀自然是(或者说主要是)国家财富的盈余,在不存在市场环境的情况下,整个机构与人员都在国家系统之内,也就不存在“社员股金盈余积累”的结果,何况社员股金占比极小。所以,资产的积累等大多是国家财政或其他政策支持的结果,政府必然主导其制度变迁。因而中国合作金融“变异”既有合作思想指导上的差异,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逻辑,更是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第五,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金融的重塑。当前构建农村合作金融可以通过两条路径:其一,重塑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对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设置为社员资格股和投资股,资格股主要面向弱势群体——农户、个体工商户等募集,凭资格股获得农村信用社的优先、优惠服务。投资股主要面向种养业大户、个体民营业主和企业法人募集,是为获取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股金。股权的设置保证了民主管理制度的实行,进而体现并保护社员的利益,并实现对社员的利润返还,形成利益共同体。其二,培育新型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主要是指让民间金融合法化,充分发挥其作用,更好地满足农村经济的融资需求。在催生新的合作金融组织方面,政府应当用诱致性的经济手段发挥导引作用,但最为现实的选择是新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行业性、专业性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资金联合。需要强调的一点,新生的合作金融组织必须按照“合作制”原则,充分体现互助功能。此外,在运用市场营销学的细分原则确定合作金融的市场定位;探寻合作金融运行环境与制度变异的相
二、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股份合作制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实践 ——以河南济源花石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2.1 研究内容 |
1.2.2 技术路线 |
1.3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2. 相关概念与文献综述 |
2.1 农村股份合作制与相关概念比较 |
2.1.1 股份制、合作制与股份合作制 |
2.1.2 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内涵 |
2.1.3 农村股份合作制与合作制、股份制的比较 |
2.2 文献综述 |
2.2.1 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类型 |
2.2.2 农村股份合作制经典模式 |
2.2.3 简要评述 |
3. 农村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基本线索 |
3.1 1985-2007:股份合作制被确立为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基本思路 |
3.2 2008-2012:土地政策的调整为股份合作制实施提供有利条件 |
3.3 2013-2017:股份合作制赋予农民股份权能,分类实施 |
3.4 2018至今: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全面铺开 |
3.5 小结 |
4. 股份合作制是应对农村集体产权困境的有效路径 |
4.1 我国农村集体产权的制度特性 |
4.1.1 产权的内涵 |
4.1.2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特性 |
4.2 我国农村集体产权的固有困境 |
4.2.1 集体产权的模糊性导致集体资产流失 |
4.2.2 集体产权“虚置”导致集体成员缺乏实际控制权 |
4.2.3 集体产权的社区封闭性阻碍集体资产增值 |
4.3 股份合作制能有效弥补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固有缺陷 |
4.3.1 股份合作制中的股份制能弥补产权模糊及虚置的缺陷 |
4.3.2 股份合作制中的合作制能保障公平,巩固集体经济主导地位 |
4.4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
4.4.1 定产环节:清产核资 |
4.4.2 定人环节:资格界定 |
4.4.3 定权环节:股权设置 |
4.4.4 定股环节:股权管理 |
4.4.5 定制环节:运营管理 |
4.4.6 激励环节:收益分配 |
4.5 本章小结 |
5. 股份合作制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实践:以花石村为例 |
5.1 案例背景:村庄概况与改革动因 |
5.1.1 花石村概况 |
5.1.2 花石村的改革史 |
5.1.3 花石村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优势 |
5.2 花石村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主要做法 |
5.2.1 全面进行清产核资 |
5.2.2 分三步完成资格界定 |
5.2.3 分类进行资产折股量化 |
5.2.4 按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
5.2.5 “四个结合”辅助股份合作社发展 |
5.3 花石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进展:村庄的变化 |
5.3.1 小农户能分享到资源资产的增值收益 |
5.3.2 兼顾了经济效益与生态保护 |
5.3.3 改善了人居环境 |
5.3.4 形成了先进的治理理念 |
5.3.5 形成了集体经济刚性监督机制 |
5.4 花石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面1临的难题 |
5.4.1 资金供给不足 |
5.4.2 监督成本增加 |
6.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应着重关注的几个问题:花石村的启示 |
6.1 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清产核资与成员界定困难 |
6.2 集体股去留两难 |
6.3 股权流转还是固化存争议 |
6.4 原集体经济组织固有弊病难以纾解 |
7. 主要结论与政策含义 |
7.1 主要结论 |
7.2 政策含义 |
参考文献 |
ABSTRACT |
(2)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合所有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研究评述 |
一、改革开放前所有制研究评述 |
二、改革开放后所有制研究评述 |
三、当前所有制改革研究评述 |
四、存在问题及深化方向 |
第三节 论文研究内容 |
一、论文内容 |
二、结构安排 |
第四节 论文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混合所有制研究综述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前的混合所有制思想综述 |
一、建国初期的混合所有制思想 |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混合所有制思想 |
三、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的混合所有制思想 |
第二节 改革开放后的混合所有制研究综述 |
一、混合所有制理论探索阶段的研究综述 |
二、混合所有制理论成长阶段的研究综述 |
三、混合所有制理论完善阶段的研究综述 |
四、混合所有制理论突破阶段的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简要评述 |
第二章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有关所有制理论的主要观点 |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所有制理论的主要观点 |
二、列宁关于所有制理论的主要观点 |
三、斯大林关于所有制理论的主要观点 |
第二节 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 |
一、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理解 |
二、共产主义社会分为两个阶段 |
三、如何认识重建个人所有制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演进规律 |
一、所有制演进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相统一规律 |
二、所有制演进的主体性和多元性相统一规律 |
三、所有制演进的稳定性和动态性相统一规律 |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对比研究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产权解析 |
一、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中的所有权概念 |
二、马克思注意区分所有制和所有权的关系 |
三、产权是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应有之义 |
四、简要评述 |
第二节 西方产权理论的综述 |
一、西方产权理论的概念 |
二、西方产权的属性和功能 |
三、简要评述 |
第三节 马克思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的辨析 |
一、马克思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的联系 |
二、马克思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的区别 |
三、两种产权理论对比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的形成与突破 |
第一节 我国单一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的形成 |
一、建国初期的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 |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 |
三、单一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的僵化固化阶段 |
第二节 我国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的三次突破 |
一、“单一到补充”:我国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的第一次突破 |
二、“补充到共同”:我国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的第二次突破 |
三、“共同到混合”:我国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的第三次突破 |
第三节 我国所有制理论演进和改革实践的经验与教训 |
一、我国所有制理论演进和改革实践的经验 |
二、我国所有制理论演进和改革实践的教训 |
第五章 我国混合所有制的理论内涵、发展实践、基本经验及现实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的理论内涵 |
一、我国混合所有制理论的提出 |
二、我国混合所有制产生的必然 |
三、我国混合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
第二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实践 |
一、我国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回顾 |
二、我国混合所有制的发展逻辑 |
第三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发展的基本经验 |
一、发展混合所有制必须坚持基本经济制度 |
二、发展混合所有制必须坚持公有制有多种实现形式 |
三、发展混合所有制必须坚持各种所有制一律平等 |
四、发展混合所有制必须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
第四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中的现实问题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存在形式主义 |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存在意识形态争论 |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存在“混合所有制失灵”现象 |
第六章 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坚持的原则、完善的环境和把握的重点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坚持的原则 |
一、坚持“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结构形态 |
二、坚持发展生产力的混合所有制判断标准 |
三、坚持共同富裕的混合所有制价值取向 |
四、坚持互利共赢的混合所有制发展理念 |
五、坚持中国特色的混合所有制发展方向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完善的环境 |
一、宏观制度层面 |
二、中观体制层面 |
三、微观机制层面 |
第三节 当前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把握的重点 |
一、宏观层面重点行业关键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
二、微观层面国有企业异质股权下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
三、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下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
第七章 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
第一节 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意义重大 |
一、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
二、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
三、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 |
四、有利于国有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
第二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现状 |
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 |
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面临理论困境 |
三、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面临现实难题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途径 |
一、深化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改革 |
二、优化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 |
三、因企施策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
第四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环境构造 |
一、健全法律法规制度 |
二、平等保护各类产权 |
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
第八章 深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改革 |
第一节 农村所有制改革的简要回顾 |
一、改革开放前农村所有制变革 |
二、改革开放后农村所有制改革历程 |
三、改革开放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历程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改革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目前现状 |
二、存在问题 |
第三节 创新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实现方式 |
一、创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方式 |
二、把股份合作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方式 |
三、努力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与发展模式 |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制度保障 |
一、加快理顺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关系 |
二、加快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体系 |
第九章 深入推进民营经济发展 |
第一节 民营经济的基本内涵 |
一、民营经济的基本概念 |
二、从所有制角度看民营经济 |
三、民营经济存在发展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民营经济是混合所有制内在要素的逻辑分析 |
一、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 |
二、民营经济是提升国有经济效率的必然要求 |
三、民营经济融入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路径分析 |
第三节 民营经济的发展回顾与现状分析 |
一、民营经济的发展回顾 |
二、民营经济的现状分析 |
第四节 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举措 |
一、自上而下推动民营经济发展 |
二、自下而上激发民营经济发展 |
三、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引导 |
结语与展望 |
一、研究预期达到目的 |
二、本文的政策建议 |
三、研究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本文图表附录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3)卫兴华经济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卫兴华经济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
第一节 卫兴华经济思想的形成 |
一、家庭背景对卫兴华经济思想的熏陶 |
二、抗日战争年代曲折求学经历 |
三、建国初期走进经济学殿堂 |
四、任教初期对经济学理论的探索 |
第二节 卫兴华经济思想的发展 |
一、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的坚持与发展 |
二、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理论的研究 |
三、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探索与创新 |
第三节 卫兴华经济思想的深化 |
一、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问题的理解 |
二、关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认识 |
三、准确把握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主要矛盾转化的科学内涵 |
第二章 卫兴华对《资本论》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 |
第一节 卫兴华对劳动及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及贡献 |
一、对马克思关于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阐发 |
二、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深化与发展 |
三、在争鸣中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理解 |
四、对马克思价值论和财富论的关系探索 |
五、对生产劳动论的理解 |
第二节 卫兴华对生产力理论及再生产理论的认识与探索 |
一、对生产力理论的探索与创新 |
二、对马克思再生产理论的认识 |
第三节 卫兴华对《资本论》其他理论问题的研究 |
一、对《资本论》研究对象的探究 |
二、对马克思货币理论的认识 |
三、对马克思股份制理论的认识 |
四、对《资本论》当代价值的研究 |
第三章 卫兴华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探索与创新 |
第一节 卫兴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认识 |
一、关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划分 |
二、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客观必然性的分析 |
三、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特征的把握 |
第二节 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研究 |
一、论证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科学性 |
二、阐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系 |
第三节 卫兴华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探究 |
一、对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形成与实践成就的分析 |
二、阐明实行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依据 |
三、对公有制存在形式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辨析 |
四、对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认识 |
五、主张应扭转公有制为主体向私有制为主体演变的趋势 |
第四章 卫兴华对收入分配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 |
第一节 关于社会主义收入分配制度的研究 |
一、强调马克思按劳分配思想的基础作用 |
二、对初级阶段收入分配制度的形成与实践的探索 |
三、对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探讨 |
四、对商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认识 |
第二节 对贫富分化与共同富裕问题的探索 |
一、关于共同富裕理论与实践的思考 |
二、对贫富分化产生的原因考察 |
三、提出消除贫富分化,实现公平分配的对策 |
第三节 对分配过程中公平与效率关系的研究 |
一、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阐释 |
二、对公平和效率提法演变的考察 |
三、主张效率与公平并重和统一 |
四、对效率与公平问题不同意见的评析 |
第五章 卫兴华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 |
第一节 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研究 |
一、对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正确认识 |
二、阐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统一的理论依据 |
三、对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关系的认识与辨析 |
第二节 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形成过程的总结和评析 |
一、准确把握邓小平市场经济思想发展的曲折历程 |
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确立和发展过程的探索 |
三、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形成曲折原由的探析 |
第三节 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研究 |
一、从资源配置视角阐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二、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演变 |
三、对新时代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构 |
第四节 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研究 |
一、阐释了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内在关联 |
二、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 |
三、强调宪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根本框架 |
四、主张以法治引领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 |
第六章 卫兴华其他方面的经济思想 |
第一节 关于国有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
一、强调国有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 |
二、坚持公有制经济是党的执政基础的观点 |
三、主张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
第二节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的研究 |
一、正确的认识和把握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
二、对贬公扬私、妖魔化国企、主张“国退民进”等观点的辩驳 |
三、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
四、强调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管理的重要性 |
五、落实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是国企改革的重要环节 |
第三节 对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的理解 |
一、从生产力和价值标准相统一的视角把握经济发展问题 |
二、强调创新驱动和体制转轨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 |
三、重视经济发展与社会安全问题 |
第七章 卫兴华经济思想的特征 |
第一节 坚守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阵地 |
一、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正确把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
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现实经济问题 |
三、不断创新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 |
四、从系统性和整体性方面把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
第二节 勇于对重大经济理论是非问题进行辨析 |
一、对错解、误解马克思经济思想的观点的批驳 |
二、对错解、曲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观点的辨析 |
三、对经济概念的混淆和误解进行澄清 |
第三节 紧密联系经济发展实践来探索社会主义经济理论 |
一、关注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现实课题 |
二、紧扣经济发展实践,把握时代脉搏 |
第四节 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研究 |
一、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构建 |
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大理论是非问题 |
第八章 卫兴华经济思想的现实意义 |
第一节 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构建 |
一、注重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与生产力的关系研究 |
二、提出创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需要解决的问题 |
三、厘清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关系 |
第二节 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改革与实践提供理论参考 |
一、卫兴华提出的许多经济理论观点与中央决策精神相吻合 |
二、卫兴华对改革开放实践进行科学评价 |
第三节 对政治经济学学科建设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
一、政治经济学的发展与创新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
二、教材的编写是政治经济学学科建设与发展关键 |
三、关注政治经济学学科研究的进展 |
四、对全国高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科建设和发展的支持 |
第四节 卫兴华治学精神对后来理论工作者的启示 |
一、严谨的治学方法和严格的治学态度 |
二、把教书和育人相结合,传递马克思主义信仰 |
三、心系祖国和人民,关注国家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现实课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问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述评 |
(二)国内研究述评 |
三、研究设计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农村合作社与政府行为的相关理论 |
一、关于合作社的经典理论 |
(一)马克思主义合作社理论 |
(二)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合作社理论 |
(三)博弈论对合作社理论的创新发展 |
(四)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社理论 |
二、政府行为的基本理论 |
(一)政府行为的内涵 |
(二)近代政府行为理论 |
(三)现代政府行为理论 |
第二章 新型农村合作社生长的内在机理及对政府行为的类型化需求 |
一、新型农村合作社生长的内在机理 |
(一)新型农村合作社的概念 |
(二)新型农村合作社的性质和特点 |
(三)新型农村合作社生长的社会基础 |
(四)影响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的因素 |
二、新型农村合作社对政府行为需求的类型化分析 |
(一)新型农村合作社的类型 |
(二)不同类型新型农村合作社对政府行为需求的差异 |
第三章 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作用与行为机制 |
一、建国后政府行为对农村合作组织的作用变迁 |
(一)农业合作化时期:由自发到行政主导的农村合作社 |
(二)人民公社化时期:国家对农村合作社的全面控制 |
(三)改革开放后:主体意识觉醒下的农村合作社 |
(四)新农村建设时期:市场导向型农村合作社的萌芽 |
二、政府行为对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的作用模式 |
(一)国家主义模式及其形成机制 |
(二)放任主义模式及其形成机制 |
(三)混合模式及其形成机制 |
三、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机制 |
(一)行为动机 |
(二)行为方式 |
(三)行为内容 |
(四)行为绩效 |
第四章 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的现实考量 |
一、政府扶持新型农村合作社的尝试与努力 |
(一)以政策法规引导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 |
(二)以资源输出帮扶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 |
(三)以监督管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 |
(四)以宣传教育助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 |
二、新型农村合作社与政府行为互动的非均衡现状 |
(一)新型农村合作社与政府博弈地位的失衡 |
(二)越位行为导致新型农村合作社丧失独立性 |
(三)错位行为影响新型农村合作社的有序运作 |
(四)缺位行为致使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乏力 |
三、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困境 |
(一)“上热下冷”夹缝中的尴尬 |
(二)条块分割体制下的权力虚化 |
(三)制度供给不足引起的行为失范 |
(四)农村社会流动增加与村庄空壳化 |
四、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的个案研究 |
(一)J省CL乡玉米制种专业合作社个案简介 |
(二)J省 CL乡玉米制种专业合作社个案分析 |
第五章 国外农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的比较与借鉴 |
一、国外农村合作社与政府行为互动的基本经验 |
(一)美国经验 |
(二)日本经验 |
(三)以色列经验 |
二、各国农村合作社发展与政府行为互动关系的差异 |
(一)美国——松散外源型关系 |
(二)日本——致密主导型关系 |
(三)以色列——混合交互型关系 |
三、各国农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的主要启示 |
(一)政府角色不可或缺,政府行为须兼顾共性与个性 |
(二)市场机制是主要动因,政府行为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
(三)社员需求是价值归宿,政府行为须尊重“人”的意愿 |
第六章 以法治为根基,以需求为导向的政府行为优化路径 |
一、以法治规范行为,限定政府行为的“度” |
(一)法治政府建设语境中政府行为的规范与梳理 |
(二)实践回应视角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审视与完善 |
二、以需求引导扶持,建构需求导向的政府行为模式 |
(一)“发声”与“倾听”——构建合作社需求表达的有效机制 |
(二)“约束”与“激励”——促进双重角色下政府行为的优化融合 |
(三)“理念更新”与“制度设计”——推动基于需求导向的政府职能转变 |
三、以扶持增强绩效,统合政府行为与新型农村合作社的发展 |
(一)政府行为与新型农村合作社互动基础的变化 |
(二)政府行为与新型农村合作社互动机制的目标取向 |
(三)政府行为与新型农村合作社互动平台的建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调研样本B市典型合作社发展情况汇总 |
附录二:历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农村合作社的政策内容 |
附录三:“十五”以来国家出台有关农村合作社的政策文件 |
附录四:地方政府出台有关农村合作社的法规及指导性文件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5)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查阅权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查阅权范围界定之现实争议及成因 |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查阅权范围界定之现实争议 |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查阅权范围界定不明之成因 |
(三)小结 |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查阅权范围界定之司法认定 |
(一)法院对查阅章程规定以外文件的处理及理由 |
(二)法院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情况及理由 |
(三)案例司法认定反映的问题 |
(四)小结 |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查阅权范围界定之基本考量 |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能适用《公司法》调整 |
(二)制度设计应以股东权益为中心 |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查阅权范围界定之制度设计 |
(一)各类企业文件纳入查阅权范围之探讨 |
(二)商业秘密纳入查阅权范围之探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温州人的思想观念与当代温州社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和方法 |
一、温州人思想观念与当代温州模式的形成 |
(一)思想观念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
(二)温州人思想观念及其形成和发展 |
(三)温州人思想观念与当代温州模式的形成 |
二、温州人思想观念的局限性及其对当代温州社会发展的影响 |
(一)重利轻义的思想观念对温州社会发展大格局的局限 |
(二)自满自足的思想观念对温州持续发展后劲的束缚 |
(三)抱团发展的思想观念对温州企业升级换代的制约 |
(四)疏于公共空间的思想观念对温州生态环境的影响 |
三、温州人思想观念的现代化与新时代温州社会发展 |
(一)新时代温州人需强化大局意识 |
(二)新时代温州人需强化创新意识 |
(三)新时代温州人需强化人才意识 |
(四)新时代温州人需强化开放意识 |
(五)新时代温州人需强化公共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7)中法单位(法人)刑事责任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确立进程之比较 |
第一节 中法关于单位(法人)犯罪的理论争议 |
一、中国关于单位犯罪的肯定论与否定论之争 |
二、法国关于法人刑事责任的支持论与反对论之争 |
三、中法两国肯定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理论共识 |
第二节 中法引入单位(法人)刑事责任的立法进程 |
一、中国确立单位犯罪的立法进程简述 |
二、法国确认法人刑事责任的立法进程简介 |
第三节 中法引入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之比较 |
一、功利主义考量:中法引入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共同立法动因 |
二、从例外到原则:中法引入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共同立法进路 |
三、实现刑事责任:中法引入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不同立法选择 |
第二章 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归责理论之比较 |
第一节 中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归责理论的探索和分歧 |
一、中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的历史沿袭及总体趋势 |
二、中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归责理论的争议根源 |
三、单位意志:中国化的“身份等同责任”抑或“组织体责任” |
第二节 法国法人刑事责任归责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
一、法国刑法中法人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 |
二、法国刑法中法人“代表责任”的初步建立 |
三、法国刑法中法人“自主责任”的发展契机 |
第三节 法国法人刑事责任归责理论对中国之启示 |
一、关于法人刑事责任的形式要件 |
二、关于法人刑事责任的区别化 |
三、关于法人刑事责任的自主化 |
第三章 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主体之比较 |
第一节 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主体的资格能力 |
一、中国刑法中的“单位” |
二、法国刑法中的“法人” |
三、关于“单位”与“法人”不同立法选择的利弊分析 |
四、关于中国刑法中“单位”资格的判断标准 |
五、中国刑法中“一人公司”的主体问题 |
六、单位(法人)的“出生”和“死亡”:主体资格的时限确定 |
第二节 单位(法人)犯罪主体的形式分类 |
一、中国刑法中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
二、法国刑法中的私法法人和公法法人 |
三、中国刑法中“机关”应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
四、法国“机关法人”刑事责任及其借镜 |
第三节 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主体的实质结构 |
一、中国刑法中单位犯罪主体的实质结构和争议 |
二、法国刑法中法人犯罪主体的基本认定 |
三、中法单位(法人)犯罪主体结构差异之比较 |
第四章 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罪名范围之比较 |
第一节 中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罪名范围 |
一、中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罪名范围的争议总结 |
二、中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立法模式的类型分析 |
第二节 法国刑法中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范围 |
一、法国法人刑事责任罪名范围特例原则简介 |
二、法人刑事责任罪名范围特例原则的批判 |
三、法人刑事责任罪名范围特例原则的废除 |
第三节 法国法人刑事责任适用范围对中国法的三重借镜 |
一、中国刑法单位犯罪总则规定的“徒有其表” |
二、中国刑法单位犯罪分则规定的“作茧自缚” |
三、中国刑法单位犯罪罪名范围的“正道坦途” |
第五章 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原则之比较 |
第一节 单位(法人)犯罪刑罚原则简介 |
一、中国单位犯罪的刑罚原则——双罚制为主,代罚制为辅 |
二、法国法人犯罪的刑罚原则——立法中的双罚制及其例外 |
三、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罚原则的“大同小异” |
第二节 单位(法人)犯罪中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归责理论 |
一、中国单位犯罪中自然人的“直接责任”及刑罚配置 |
二、法国法人犯罪中法人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及其免除理论 |
三、中法单位(法人)犯罪中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归责理论之比较 |
第三节 单位(法人)犯罪中自然人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 |
一、中国单位犯罪自然人责任的主体——直接责任人员 |
二、法国法人犯罪自然人刑事责任的主体——正犯或共犯 |
三、中法单位(法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范围之比较 |
第六章 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体系之比较 |
第一节 中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刑罚设置及其缺陷 |
一、中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罚金刑 |
二、中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罚金刑的缺陷 |
第二节 法国刑法中法人刑事责任的刑罚体系 |
一、法人刑罚体系的独立性 |
二、法人刑罚体系的差异性 |
第三节 法国法人刑事责任的刑罚体系对中国法之启发 |
一、构建以单位为主体的刑罚体系 |
二、完善单位犯罪罚金刑数额的立法规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当代中国供销合作社的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国家—市场的范式(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的主要创新之处 |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目标与研究主题 |
三、基本概念及范畴界定 |
四、国内外在相关领域的研究现状 |
五、论文的思路、内容与架构 |
六、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七、论文的主要创新 |
第一章 当代中国供销合作社制度变迁的历史渊源(1949年以前) |
第一节 思想渊源—民国时期合作思想的繁荣 |
一、国外重要合作思想在中国传播 |
二、国内合作界的思想创新 |
第二节 实践渊源—民国时期合作实践的探索 |
一、民国知识分子的合作探索 |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合作运动 |
三、共产党统治区的合作实践 |
第二章 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供销合作社制度形成与变迁(1949-1978年) |
第一节 国家建设与供销合作社制度的形成 |
一、新民主主义经济与中国供销合作社制度的发端 |
二、过渡时期总路线与供销合作社的崛起 |
第二节 国家运动影响下的供销合作社制度变迁 |
一、人民公社化与供销合作社制度的扭曲及纠偏 |
二、文化大革命与供销合作社制度的变异及整顿 |
第三节 计划经济时期供销合作社的制度创新 |
一、建设性制度创新:建成贯通城乡的物资流通体系 |
二、破坏性制度创新:变身全民所有制经济 |
第四节 计划经济时期供销合作社制度绩效与评价 |
一、计划经济时期供销合作社的制度绩效 |
二、计划经济时期供销合作社的制度评价 |
第三章 改革开放后供销合作社的市场化探索(1979-1991年) |
第一节 供销合作社市场化探索的起因 |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落实与人民公社解体 |
二、农村商品流通体制和社会服务体制变革 |
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与农产品价格放开 |
第二节 供销合作社市场化探索的过程 |
一、1978-1982年酝酿期:恢复“三性” |
二、1983-1992年突破、发展期:五个突破、六个发展 |
第三节 供销合作社市场化探索中的制度创新 |
一、建设性制度创新:民办方向与经营承包责任制 |
二、破坏性制度创新:独立体系断裂,受地方行政干预明显 |
第四节 供销合作社市场化探索中的制度绩效与评价 |
一、市场化探索的制度绩效 |
二、市场化探索的制度评价 |
第四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与供销合作社的市场化转型(1992-2001年) |
第一节 供销合作社市场化转型的起因 |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 |
二、供销合作社面临严峻形势 |
第二节 供销合作社市场化转型的过程 |
一、1992-1995年:市场化冲击与谋求系统独立 |
二、1995-2001年:生存考验期 |
第三节 供销合作社市场化转型中的制度创新 |
一、建设性制度创新:系统再造及参与农业产业化 |
二、破坏性制度创新:供销合作社资产“被流失” |
第四节 供销合作社市场化转型中的制度绩效与评价 |
一、市场化转型的制度绩效 |
二、对市场化转型的制度评价 |
第五章 社会主义新时期的供销合作社制度新发展(2002-2012年) |
第一节 新时期供销合作社面临的新形势 |
一、“三农”问题凸显与国家对“三农"的大力扶持 |
二、基层供销合作社扭亏为盈,市场经营步入正轨 |
第二节 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过程 |
一、2002-2006年:市场化主导的“四项改造” |
二、2006年开始:国家支持下的“新网工程” |
三、2008年以后:金融危机影响下的供销合作社新发展 |
第三节 “新网工程”—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制度创新 |
一、国家扶持下的供销社“新网工程” |
二、“新网工程”的现实应用 |
三、“新网工程”的预期效果 |
第四节 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制度绩效与评价 |
一、新时期供销社的制度绩效 |
二、新时期供销社的制度评价 |
第六章 当代中国供销合作社制度变迁的国内比较与国际借鉴 |
第一节 国内供销合作社制度变迁的比较研究 |
一、云南供销合作社的制度变迁案例 |
二、江苏供销合作社的制度变迁案例 |
三、台湾农业合作社的制度变迁案例分析 |
第二节 对日本、美国合作社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
一、对日本农协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
二、美国农业合作社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
第三节 国内外比较带来的启示 |
一、合作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国家力量的支持 |
二、成功的合作社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
三、建成社员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
第七章 中国特色供销合作社制度模式的历史总结与展望 |
第一节 中国特色供销合作社制度模式的历史总结 |
一、历史模式的理论支撑 |
二、历史模式的制度结构 |
三、历史模式的优点与不足 |
第二节 展望:构建中国特色供销合作社新制度模式 |
一、新制度模式的理论支撑 |
二、新制度模式的结构 |
第三节 两个重要问题的探讨 |
一、社有企业的多元化、集团化经营—公司化发展趋向 |
二、专业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融合发展 |
第四节 小结 |
一、供销合作社的制度创新模式是中国特色制度创新模式的缩影 |
二、供销合作社真正打造成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需要漫长的过程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发表的成果 |
致谢 |
(9)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法律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 本文研究的意义及目的 |
二、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研究现状述评 |
(一) 研究现状综述 |
(二) 现有研究的特点及不足 |
三、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逻辑架构 |
(一) 本文的研究方法 |
(二) 本文的逻辑架构 |
四、 关于本文的几点说明 第一章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与确立 |
一、 土地改革时期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
(一) 土地私有基础上的农民家庭经营的延续和转变 |
(二) 土地私有基础上的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萌芽——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初步兴起 |
二、 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
(一) 农业合作化: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纵深发展 |
(二)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的集体统一经营的确立——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
(三) 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经营体制下农民家庭经营的式微 |
三、 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
(一) 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兴起 |
(二) 人民公社体制的整顿与调整——从单一公社所有制到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 |
(三) 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家庭经营的进一步式微 |
四、 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 |
(一)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兴起与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 |
(二)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 第二章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及现存法律问题 |
一、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 |
(一)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内涵表述的演变 |
(二)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变迁 |
(三) 农村统一经营制度的变迁 |
二、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现存法律问题 |
(一)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表述所存在的问题 |
(二)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
(三) 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总体分析 |
一、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内涵的重新认知与界定 |
(一) 关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内涵解读 |
(二) 关于农村统一经营的内涵拓展 |
(三)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界定 |
二、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基本准则 |
(一) 在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协调农民权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
(二) 在坚持市场化导向改革的基础上协调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 |
(三) 在重视法治的保障作用的基础上协调法治保障与政策导向的关系 |
三、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法律运行机制的总体完善思路 |
(一) 关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路 |
(二) 关于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路 第四章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农村土地承包期法律制度的完善 |
(二) 农村承包地调整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法律制度的完善 |
二、 关于拓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法律制度的健全 |
(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许可及其适当限制 |
(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限制的适当放宽 |
三、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的基本立法 |
(二) 统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机构 |
(三) 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登记的法律效力 |
(四)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程序 |
(五) 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制度 第五章 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适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和基本法律 |
(二) 重新认识和清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
(三)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法人)地位 |
二、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 |
(一) 拓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态法定化立法 |
(二) 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 |
三、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合理引导和规范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的形式和范围 |
(二) 建立健全龙头企业扶持政策的法制化实施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 言 |
1.1 问题的提出--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分析及简要评述 |
1.3 研究思路 |
1.4 本研究内容的安排与主要创新点 |
1.5 研究所涉及的中国合作金融组织的范围界定与说明 |
2 产权与制度的有关理论 |
2.1 关于产权的不同定义及其解释 |
2.2 制度选择的主要基准是交易费用 |
2.3 市场经济存在环境分析 |
3 合作思想基点问题的探讨 |
3.1 合作思想史概述 |
3.2 合作思想基点的透视 |
4 合作金融发展史的回顾 |
4.1 传统合作金融的组织形式 |
4.2 现代合作金融的诞生与产生的基本条件分析 |
4.3 合作金融原则发展变化历程的回顾 |
5 各国合作金融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 |
5.1 德国合作金融的发展 |
5.2 美国的合作金融概况 |
5.3 日本合作金融概况 |
5.4 独具特色的法国合作金融 |
5.5 国际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经验及其启示 |
6 中国合作金融发展历程回顾及异变分析 |
6.1 我国现代合作社的起源 |
6.2 新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历程回顾 |
6.3 新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异变及原因分析 |
7 农村信用社所有制性质以及产权问题的再探讨 |
7.1 “合作制”问题 |
7.2 产权问题 |
7.3 农村信用社所有制性质的重新定位 |
8 转轨时期农村合作金融--农村信用社发展模式的选择 |
8.1 农村信用社的性质与其发展模式的选择 |
8.2 农村信用社发展模式的争议 |
8.3 农村信用社发展模式的比较 |
8.4 农村信用社自身改革三种模式的比较与制度分析 |
9 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
9.1 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管理体制 |
9.2 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 |
9.3 深化农村信用社内部经营机制改革 |
10 重塑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培育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
10.1 新时代呼唤合作金融 |
10.2 重塑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 |
10.3 培育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
11 当前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主要内容 |
11.1 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因地制宜选择不同发展模式 |
11.2 落实扶持政策,化解不良资产及金融风险 |
12 研究结论与遗留问题 |
12.1 研究结论概要 |
12.2 尚待进一步研究的几个问题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 谢 |
在读博士期间取得的主要学术成就 |
四、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股份合作制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实践 ——以河南济源花石村为例[D]. 孙昕航. 河南农业大学, 2020(04)
- [2]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合所有制研究[D]. 彭巨水.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3]卫兴华经济思想研究[D]. 徐淑云.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4]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研究[D]. 赵玉石.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6)
- [5]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查阅权范围研究[D]. 黄嘉杰.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温州人的思想观念与当代温州社会发展研究[D]. 杨瑞平. 温州大学, 2019(01)
- [7]中法单位(法人)刑事责任比较研究[D]. 陈萍. 南京大学, 2014(05)
- [8]当代中国供销合作社的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国家—市场的范式[D]. 陈振平. 武汉大学, 2013(07)
- [9]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 谭贵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7)
- [10]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研究[D]. 张乐柱. 山东农业大学, 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