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上)(论文文献综述)
王保民,庄叔乔[1](2020)在《“一带一路”视域下合同“镜像规则”研究》文中提出"镜像规则"作为两大法系传统契约精神延伸,要求要约与承诺一致的苛刻衡量标准严重制约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同缔约成功。基于该原则劣势影响衡量,国际统一立法方面CISG就"镜像规则"适用采取灵活应对。一方面,肯定其积极效能;另一方面,对要约变更情形予以区分,对格式之争问题形成"相互击倒规则"重要制度设计。对此,我国合同立法应立足国情,积极参照移植公约高超立法技巧,努力期许契约公平与缔约自由之间的矛盾冲突实现弥合。
谯斯亓[2](2019)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功能定位研究》文中提出合同示范文本能够满足社会、经济、政治等多方面的需求。推行至今,合同示范文本的功能经历了多次调整。目前,部分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却被要求强制使用,这并不符合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目的。究其原因,在于合同示范文本的功能定位模糊。因此,有必要考查合同示范文本在应然层面的功能要求和实然层面上的功能定位情况。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研究合同示范文本的功能。第一部分,考查合同示范文本功能定位背后的制度变迁。简要阐述了合同示范文本的功能定位的概念。主要探究纵向上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度演变,以明确合同示范文本是如何被需要的。从新中国成立初期至今,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经历了三次变迁,每一次变迁都处于我国当时特定的政治、经济等大背景下,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度经历了萌芽期、形成期、偏离期和发展期四个阶段。第二部分,考查应然层面的合同示范文本功能,即作为合同监督管理的合同示范文本是怎样的。首先阐释其作为合同监督管理手段的理论基础在于其公共产品属性和价值追求与合同监督管理的性质和原则相一致,其源头治理的功能也能满足合同监督管理的需要。然后文章梳理出了合同示范文本的三大基本功能,即法律的功能、行政的功能和经济的功能。第三部分,考查实然层面的合同示范文本功能定位现状。主要对1699份法律文本中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主体、推行方式和特征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是主要和重要的制定主体,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方式出现了高强制模式、低强制模式、自由模式和鼓励模式四种控制模式,合同示范文本的特征包括指导性、规范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等。同时梳理了特定合同类型和特定制定主体以及个别地区的同一种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控制模式会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最终结合合同示范文本的实践效果认为合同示范文本的功能发挥应回归“推行”而非“使用”。第四部分,考查实然层面的合同示范文本功能定位困境。根据司法实践和前文的统计情况,发现存在合同行政监督的正当性受到质疑,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以及特定合同的控制模式容易引发争议等困境。第五部分,针对以上困境提出优化路径。认为对其进行优化要考查司法裁判、激励机制、责任机制与使用效果这几个要素。具体到建议上,结合目前国内的“简政放权”背景以及前文的结论,同时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健康发展,节约行政执法成本和司法成本的角度出发,明确了合同示范文本的功能定位应采用鼓励控制的模式,进而认为合同示范文本应回归行政指导的法律性质。由此,法律冲突的困境迎刃而解,合同法中的自由控制并无不妥,而下位法完全可以依据激励理论采用鼓励控制,摒弃强制控制。至于特定合同是否需要特定地采用强制控制模式,由于我国还存在可予替代的合同监督方式,因此本文认为没有必要。
吴迪[3](2018)在《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规制 ——以欧盟和APEC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的不断发展,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不断增多,并日益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内在动力之一。然而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可能侵害数据主体权利,因此,需要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进行合理规制,实现数据的自由流动和个人权利的保护。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欧盟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简称APEC)两种不同的规制模式。研究欧盟和APEC的规制模式一方面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欧盟和APEC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的规则设计,另一方面也能为我国完善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第一章是关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概述。主要界定个人数据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概念,并分析个人数据的权利属性,本文主张个人数据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正是由于这一双重属性,在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进行规制时,不得不考虑经济发展与个人权利保护的关系,不得不面对数据主体与商业组织的利益冲突。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目前国际上出现了两种规制模式——欧盟和APEC的规制模式。第二章论述欧盟的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模式,重点介绍《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有关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在基本原则上,数据跨境流动不仅要遵守“充分保护”原则,还要遵守数据处理的原则。在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实现方式上,欧盟提出了许多创造性的制度设计,包括“充分保护”评估、保障措施以及法定例外。第三章论述APEC的规制模式。重点分析《APEC隐私框架》中有关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原则以及APEC为实现数据自由流动而采取的跨境隐私规则体系,并指出APEC规制模式的不足。第四章比较分析欧盟和APEC的规制模式。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两种模式各有利弊,欧盟的规制模式更有利于保护个人权利,APEC的规制模式更便于数据的自由流动和经济发展。但是这两种模式并非是完全对立的,而是在逐渐走向融合,通过相互借鉴与完善以更好地保护个人权利和促进经济发展。第五章则落脚于我国的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建设。在介绍我国相关的法律实践后,对完善我国的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提出建议。首先我国应制定专门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其次在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具体制度设计上,我国应结合自身实际,并同时参考欧盟和APEC的模式。在基本原则上采取问责制,严格规定控制者的义务,在数据跨境流动的实现方式上,采取安全评估和法定例外的方式。最后,我国也应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合作。
黄嘉琪[4](2017)在《中小外贸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现状及问题分析》文中研究指明中小企业一直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分析国内中小型外贸企业的国际贸易和国际贸易融资的实际现状出发,提出了目前国内中小型的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局面,并剖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完善中小型外贸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的方式举措,以期能保障中小型外贸企业良好健康平稳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国外贸的竞争力,以此推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
李晋华[5](2016)在《矿产品出口管制研究 ——国际比较与中国政策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矿产品出口管制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独立的经济体当局,根据本国(地区)政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签订的国际协议,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矿产品出口进行管理和制约的活动。矿产品是重要的原材料,其生产和供应对全球的工业发展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矿产品所具有的可用竭性,多数矿产品所具有的不可再生或再生过程漫长的特性,决定了一个国家(地区)在制定矿产品出口战略时,既要考虑到国际经济和政治关系发展的需要,也要考虑本国(地区)生产和生活所需以及资源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合理的矿产品出口管制体系包含的要素,不但需要从矿产业本身发展需要的各种因素出发,更是涵盖社会、经济、法制等方面。合理的矿产品出口管制能够充分发挥本国优势资源,有利于巩固由矿产品优势带来的经济方面的优势,也会有益于就业增长、开采技术的创新、产品的创新、产业链生长等。出口管制作为一国(地区)或一个独立经济体对外政策的重要工具,对外交和政治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需要对对方进行约束,可以采取禁止或者减少矿产品出口的管制措施,如果需要改善与对方的关系,则可以采取取消或放宽矿产品出口的管制措施。本文研究主要分三大部分,第一个大的部分主要是对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含义、特点、方式、措施、影响等展开分析,第二个大的部分主要是对经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矿产品出口管制体系和特点等展开分析,第三大部分主要是对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的严格、现状、特点、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出口管制政策展开分析。矿产品出口管制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的自然资源安全,保障国家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外交等方面的利益。但矿产资源的管制,尤其是矿产品的出口管制的性质、严苛程度、管制方式和手段等如果不当,也会影响出口收益,影响国际市场参与能力和影响力,由此给整个矿业发展和整个供应链上各个产业带来的影响也需要更为慎重的仔细考量。因此一国、地区将实施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内容、方式、程度等的衡量标准设定显得极为重要。对于国家、地区来说,由于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影响程度直接取决于矿产品进口依赖程度。一国、地区采取严苛的出口管制政策,相对的进口国即管制对象国来看,会产生包括经济安全在内的各类安全威胁。由此给管制对象国的相关产业发展、技术进步、涉及相关产品价格定价和企业发展等都会带来不容小觑的冲击和威胁。在规避出口管制国对本国相关产业发展形成的不利影响,并有的放矢的规避不利因素是应对矿产品出口管制影响的重要课题。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国际市场的影响更为直观。矿产品出口管制程度严,就会阻碍矿产品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原本的运营成本大大增加会推高国际市场该类矿产品的销售价格,由此降低矿产品交易的便利程度。贸易程度降低不利于世界范围内整体工业化发展进程,而且由于矿产品获得易度降低带来的政治危机也会威胁世界和平。由武力带来的世界和平威胁造成的越来越多的难民潮,不仅影响着战争国的政治、经济发展进程,也给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经济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美国作为出口管制制度建立最早、较完善的国家,在矿产品的出口管制中更多的是关注矿产品作为原料组成的其他工业产品的出口管制。在出口管制涉及的对象实际十分广泛、执行管制法规和管制清单的执法力度严苛。美国的矿产品出口管制秉持着整个国家出口管制体系的一贯性,管制的出发点和管制体系更新都基于整个国家的政治、外交需要。加拿大作为主要矿产品出口国,基于与美国建立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整体的出口管制体系与美国的体系十分相近。但对于主要依靠出口矿产品的国家经济发展体系来看,也有十分突出的自身特色。对于矿产品特别是钻石一类的稀有矿产的出口,加拿大政府专门制定出口管制条例对于出口加以管理和限制。但在涉及的管制主体和管制对象等方面仍存在,管制主体庞杂不清晰,整体专业性管制体系构建模糊等问题。英国的矿产品出口管制,作为基于本国长期国际贸易发展进程积累的经验所建立管制体系中的一部分,更加侧重对于相关矿产品出口进行的管理和规制活动。英国大多数矿产品需求依赖进口满足,对于出口的态度十分明确。基于整体出口管制建立的完善程度,相关涉及的出口管制主体、管制手段等也比较明确。欧盟作为世界上特殊的国际组织和第一大经济实体,在出口管制层面结合各个成员国的自身出口管制制度,形成了自身多层面的出口管制体系。对于矿产品出口管制的针对性不高,多样化是欧盟出口管制的一大特色,但涉及的具体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层面繁杂也使管制的效率和效果大打折扣。澳大利亚矿产品出口管制,是基于国家整体出口管制体系建立的。对于鼓励矿产品出口拉动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模式,出口管制的出发点依旧关注在国家防御和战略商品管制的方面。管制的相关机构业务交叉,重点突出的方面稍显不足,对于矿产品出口的约束力低。非洲作为矿产资源富集之地,对于矿产品的出口一方面受到各国殖民经济历史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但基于整体长期发展滞后因素存在,致使非洲各主要矿产国家的矿产品出口管制在整个国家政策、法律体系的重要性不突出。诸如南非没有具体矿产品出口管制的法律、法规政策,在整个国家管制体系中涉及除矿业自身管理约束的《契约登记法》外,就进出口还有《国际贸易管理法》、《进出口控制法》等法律条文作为出口管理的参照依据。印度的出口管制历史很长,但具体涉及的矿产品出口管制在整个体系中却不突出。只有对包括石油、高品位铁矿砂在内的特定矿产品出口方面进行企业专营制管理,此外其他类别矿产品出口和整体管制在管制主体、管制对象和管制方式等方面的指定也不十分明确俄罗斯有专门的《出口管制法》和《出口管制清单》对出口进行管理和规制。矿产品凡涉及在内都会受到规制和管理。也在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制度中明确矿产资源等出口必须持有出口许可证方能出口。俄罗斯矿产品出口管制主体较多,整个管制体系由于侧重点不同,导致执法力度不够。国际局势不断变化中,俄罗斯的矿产品出口受到的多边出口管制约束多,在执行管制方面难免会产生力度不到位,顾忌因素多。中国的矿产品出口管制近年来随着稀土出口等矿产品出口问题凸显逐渐被人们重视起来。在管制体系建立、管制法律法规、管制政策等多方面基于国家贸易管制体系变革逐渐形成重视包括WTO在内的各种国际贸易规则约束的多层面庞杂政策管制体系。但我们也必须清楚意识到中国的矿产品出口管制体系建设起步较晚,目前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管制的法律、法规的条款规定不够具体,缺乏专门的矿产品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在管制主体方面管制部门涉及面广,没有专门的政府部门专门将这些管制工作进行统一,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制约关系较弱。管制方式的简单粗放致使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威胁。为维护国家自然矿产资源有序、安全利用,使国家政治、外交、经济利益最大化,在总结其他发达国家矿产品出口管制体系的同时,不断完善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体系构建对于国家资源、安全有益且必要。在法律法规方面,制定专门条例就矿产品出口涉及的重要敏感产品列入管制清单,建立一个有益于维护国家安全、加速凸显特殊优势矿产业发展、管制效率高、管制公正严明的矿产品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将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层面的完善始终与国际多边管制体系的接轨作为完善和提高管制的重要工作,在政府管制水平方面加大收益。为此而带动整个国家整体管制体制效能增长,在整个矿业发展的产业链各个层面上予以最大助力。
王杰[6](2011)在《国家立法和民间习惯的经验和互动 ——以古代民事契约格式的现代延续为视角》文中认为国家立法和民间习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总是呈现出冲突和融合的面貌,法律制度也日渐完善及成熟。在日常生活,民间交易是最为平常且频繁的,订立契约是维护自我权益的本性和自觉性的表现,这就自然而直觉地形成了一套契约订立和履行的规则,这些民间形成的规则也得到了国家正式立法的默许和正式认可,由此也就形成了国家立法和社会民间惯例的互动状态。第一章,中国民事契约的格式经历了漫长的过程,纸张的出现和应用于契约载体,大大促进了契约格式的完善和内容的丰富。在魏晋之前,契约的格式处于比较零乱而且形式各异,时至中古宋元时期,封建国家为了控制赋税,国家立法推行“标准契约”以控制税赋,民间也出现并广泛使用由私人所编着适用于比较常见领域诸如土地交易、婚嫁过继的契式范本,奠定了中国传统民事契约格式的基本框架。第二章,明清是封建制度发展最为成熟的时期,契文的格式更臻为完善,在田地流转、婚姻、分家析产等财产和人身关系领域中的契约格式呈现出普遍的趋同性,形成了稳定的契约格式。第三章,阐释传统民事契约的主要条款,既体现契约格式本身所具有的理性,同时也揭示契约所适用的社会环境和伦理基础。契约的内在功能方面而言,契约以信、义、利为内在理念,运行于宗法血缘的自然经济社会中。在组成架构上而言,契文由契首、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包含了诸如立契时间、立契人、标的(契约性质)、标的物对价以及支付方式、瑕疵担保、异议处理、纠纷解决、悔约限定以及中人等内容。其中选择立契人、成契理由以及中人三个具有代表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着手。第四章,传统民事契约格式的近现代演变及完善,特别是订立了专门的国家立法之后,民间契约的格式和订立习惯也逐渐发生了变化。晚清以后,西方法治文明的渗透破坏了传统民事契约格式的适用环境。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民事领域特别是制定了《合同法》专门领域的立法,传统民事契约习惯的生存空间日益狭小。但由于契约格式本身所带有的固有理性,且现阶段国家权力资源的执行、血缘为基础的人身关系所具有强大的韧性,传统民事契约格式以及习惯也在不断发生转变,融合于现代的法治秩序中,形成国家法和民间法的二元互动机制及融合状态。
李蕾[7](2011)在《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软条款问题及对策》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间贸易往来的日益密切,作为当今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的信用证,其地位和重要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信用证作为银行信用的出现,很好的化解了商业信用危机,其设立的严谨的贸易规则,使得买卖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了很好的保护。然而,正如一枚硬币都有正反两面,信用证在给我们的国际贸易结算带来安全便捷的同时,其自身固有的特点也给我们制造了不少的麻烦。除了被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们炒的沸沸扬扬的信用证欺诈问题以外,信用证软条款问题更是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由于软条款严重危害到受益人的利益,导致其不能顺利收款甚至被骗的钱货两空,因此,我们不得不对此问题展开深刻的研究和探讨,力求找到有效的途径可以减少甚至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才能让信用证更好的发挥其“国际商业生命血液”的作用。本文从信用证软条款的概念和产生的原因入手,力求以浅显易懂的表达和描述方式,让贸易实务操作者对于软条款的类型及识别有清晰的了解和认识。接着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软条款的性质和效力,对目前业内学者给出的各种观点和看法给予归纳和解析,并从国际商会和中国对软条款的效力认定的态度上进行剖析,使得贸易人员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更深层次的审视软条款问题。然后,本文讨论了软条款的救济方式以及目前软条款救济所面临的困难。最后,站在保护受益人利益的角度,提出了个人一些对于软条款风险的规避和制度完善的建议,希望对贸易人员尤其是刚刚从事信用证业务的新手们起到一定的帮助和警示。
梁红光[8](2010)在《联邦制理念与美国早期的国家构建》文中研究指明在美国建国初期,制度与观念桴鼓相应,相辅相成。联邦制理念的形成和变化就鲜明地体现了美国早期政治文化的这一重要特征。本文旨在通过考察和分析美国建国一代的联邦制理念,阐释美国早期的国家构建路径的探索,即以联邦制理念为核心,说明美国建国者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以及为什么或只能建立这样的国家。美国早期联邦制理念肇端于独立战争爆发前的政治大辩论。为了维护殖民地议会的权益和殖民地居民的自由,除了一些保守派之外,包括温和派和激进派在内的大部分殖民地人士都强烈反对英国的“新殖民地政策”。温和派和激进派的主权观念和对帝国内部关系的认知,拉开了美国早期国家构建的序幕。美国建国一代要面对、思考和处理在新国家中主权的性质和归属、共同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和各自的权责等类似的问题。温和派和激进派对这些问题的解答,为美国建国者的理论探索和制度设置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在对英战争的过程中,美国建国者开始最初的国家构建。他们在欠缺管理国家的实践经验的情况下,不仅要应付战争,而且还要解决13个州长期历史发展所造成的分歧。他们制定《邦联条例》,构建了一个邦联制国家:各州保留主权,几乎不受限制地进行内部治理;邦联国会处理整体性和外部性事务,其存在和运作都依赖各州的支持。这一国家形式基本上勾勒出美国联邦制国家的轮廓,成为此后美国建国者进行改革的基础。邦联时期,美国建国者不断改革邦联体制,试图赋予邦联国会必要的权力,使其能够更好地治理国家。由于各州的利益分歧和邦联体制的局限,改革未获成功。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为美国起草了一部新的国家宪法。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和利益的交锋博弈中形成了一种新的联邦制理念,这种理念成为新宪法的基本理念。在依据联邦制理念建立的国家中,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都来源于“人民”,它们各代表“人民”行使部分主权;州政府处理各州的内部事务,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联邦政府的运作;联邦政府处理整体性和外部性事务,并具有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力。在新宪法提交各州审议和批准的过程中,反联邦主义者抨击和抵制新宪法,认为新宪法要建立一个不适合美利坚的集权政府。在反驳反联邦主义者的过程中,联邦主义者更为清晰地表述了新宪法背后的联邦制理念。最终,新宪法获得各州批准,成为联邦宪法,联邦主义者的联邦制理念也就在竞争中取得了优势。联邦主义者的联邦制理念之所以能够获得优势,这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时人都承认改革的必要性,联邦主义者拥有体现他们联邦制理念的新宪法,而反联邦主义者却没有一套改革方案;联邦主义者的联邦制理念有诸多创新和可取之处,在主权的性质和归属、共和政体以及联邦政府的治理能力等方面都实现了重大的理论突破,赋予联邦政府更坚实的基础和更有效地治理国家的能力;新宪法设计的批准程序有利地推动了新宪法的批准,从而使联邦主义者的联邦制理念获得优势。然而,不能简单地将美国联邦制国家的建立视为联邦主义者的“胜利”,他们只是在美国早期国家构建中取得了“优势”而已:在批准新宪法的过程中,存在人数众多的反联邦主义者,他们的势力和影响不容忽视,他们对联邦主义者联邦制理念的形成有很大的影响;联邦主义者的联邦制理念尚存不少缺陷;在1865年之前,联邦主义者的联邦制理念本身在发生变化,而且还反复遭到挑战。总之,在美国早期国家构建的过程中,存在多种体现不同观点和利益的联邦制理念,这促使美国构建的联邦制国家能够容纳和包容不同的群体和利益,使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基本上都能在既定的联邦制框架内获得解决,而轻易不需脱离这种体制,这就使这个国家是稳定的、可行的。由于存在多种联邦制理念,美国的联邦制国家视需要不断地进行改革,使这个国家是一个能够自我调整从而能够有效治理的国家,而这正是国家构建的重要目标。由于存在多种联邦制理念,美国也要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在国家构建的过程中要经受一些挫折。
杨晓辉[9](2010)在《信用证软条款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现代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因信用程度高、交易简便快捷等优点,已经成为被各国企业和银行普遍采用的最为重要的一种支付手段。但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由于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存在,以及国际上尚没有强制有效的信用证制度规范等原因,导致信用证软条款大量出现,由此引发的纠纷和案件也日益增多,影响和制约了信用证机制的正常、有序运转。本文以国际金融、贸易的理论和实践为基础,以民商事和国际经济法律为依托,从信用证制度的价值、原则和特点入手,对信用证软条款的概念、产生原因、表现形式、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和救济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第一章首先介绍了信用证的概念和基本要素,对于其赖以存在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进行了说明,提出了本文在信用证的法律性质方面采用合同关系说。在此基础上,梳理了学者关于信用证软条款的有关定义,阐释了信用证软条款的内涵;从信用证机制、国际贸易特点、进口商主观因素和信用证规范等四个方面分析了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并从开证申请人为受益人取得合格单据设置障碍的角度,提出了信用证软条款的分类方法,以及用以识别信用证软条款的惯例原则、合理原则、风险原则和矛盾原则。第二章在分析现有研究成果中关于信用证软条款法律性质的欺诈说、附条件法律文件说、变相可撤销说等观点,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区分具体情况,将不同的类型软条款的法律性质分别界定为属于欺诈的信用证软条款、存在重大错误的信用证软条款、控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和具有极大侵害信用证制度基础、造成基础合同违约风险的软条款;并从研究国际商会和我国国内法对信用证软条款的态度入手,分析了不同类别软条款的法律效力。第三章从信用证软条款的特点与原则出发,就信用证软条款的救济并不是仅针对欺诈的情形、不仅包括信用证项下的救济还应包括基础合同项下的救济、为实现对信用证软条款的有效救济必要时可突破信用证独立原则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与买方协商修改信用证撤销软条款、诉请强制买方履行配合义务、要求买方直接付款等基础合同项下的救济方式,论述了可以参照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对信用证软条款欺诈进行救济及相应的救济手段。第四章以前文的研究为基础,提出了完善并强化应用标准格式信用证、完善进口商利益保护机制、对比较成熟的信用证软条款问题进行规范等完善信用证制度的建议。
杨健[10](2007)在《合同进化论》文中提出1726年,法国思想启蒙先驱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正式出版,尽管这是一部不折不扣的基于臆测的空想论,但是书中"一个人与社会签订的契约,每一个人的愿望都要先和社会妥协,是社会整体愿望的一部分"的主张,却成为了近代资本主义精神首倡的圭皋,而在经济领域中,这一观点逐渐成为近代商业合同的制定原则之一,从制造业、金融业等传统行业,直至传媒业、服务业等新兴领域,契约倡导的订立合约双方的相互制衡但又互为利益的互惠精神,历经近300年依然"神圣不可侵犯"。立业百年有余但却是不折不扣的"小字辈"的足球行业,其合同订立也经历了一个由粗糙到精细,由随意到严谨的过程。尽管在上世纪60年代前,欧洲各国的体育经济的发达程度和系统的商业运作模式尚未成气候,但是照着传统合同依样画葫芦的足球合同倒也有模有样,至少在薪水、合同年限等基本条款上一概不缺,虽然当时一名球员挣得并不会比一个同等资历的华尔街经纪人多。进入1990年代后,随着电视转播的普及以及足球运动商业化运作的越发成熟,球员们的合同也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从金额、年限等基本条款的越发细致,到各类特殊条款的层层保护。尽管合同谈判的核心依然是年限和收入,但是许多违约条款、解约条款的设立也成了这个年代足球圈里的老生常谈。如今在足球圈里,任何一份合同的订立和撕毁,已经成为不折不扣的商业博弃。从类似泰罗制时代的"卖身契"合同到如今动辄成为各类报纸头条的球员续约,解约、违约消息,在诞生后的一百多年之后,职业足球合同早就不是一式三份的文件那么简单,其诞生、演变、成熟的历程,本身就是一部现代足球的进化论。
二、如何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如何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上)(论文提纲范文)
(1)“一带一路”视域下合同“镜像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镜像规则”的现代窘境反思 |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镜像规则”问题审视 |
(一)CISG第19条之规定 |
(二)要约变更情形分析 |
1.要约“要约实质性变更”的认定 |
2.“要约非实质性变更”的主要情形 |
(三)格式之争矛盾化解 |
1.问题提出 |
2.解决模式选择 |
三、我国合同立法中“镜像规则”的立法现状 |
(一)《合同法》突破性尝试 |
1.法律逻辑剖析 |
2.要约实质性变更 |
3.“镜像规则”立法 |
(二)《合同法解释二》相关规定 |
1.合同成立的要件规定 |
2.对“镜像规则”突破规定 |
四、对我国合同立法完善的启示 |
五、结语 |
(2)合同示范文本的功能定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一、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度演变 |
(一)萌芽期(1949-1978 年):恢复国民经济的历史背景 |
(二)形成期(1978-1990 年):放松经济体制的历史背景 |
(三)偏离期(1990-1999 年):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发展的历史背景 |
(四)发展期(1997-2018 年):市场失灵下的需求导向 |
二、作为合同监督管理的合同示范文本 |
(一)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合同监督管理手段的理论基础 |
(二)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监督管理中的功能 |
三、合同示范文本功能定位的实证考察 |
(一)考察“功能”:主要为行政指导和合同管理的功能 |
(二)考察“制定主体”:主要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
(三)考察“推行方式”:主要为鼓励模式 |
(四)考察“特征”:主要为指导性、规范性、公平性 |
四、合同示范文本功能定位的困境 |
(一)合同监督管理的正当性饱受争议 |
(二)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 |
(三)特定合同的控制模式容易引发争议 |
五、合同示范文本功能定位的优化 |
(一)考查要素:司法裁判、激励机制、责任机制与使用效果 |
(二)具体建议:采用鼓励模式与寻求替代方式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规制 ——以欧盟和APEC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概述 |
第一节 个人数据的概念与权利属性 |
一、个人数据的概念 |
二、个人数据的权利属性 |
第二节 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及问题 |
一、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界定 |
二、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引发的问题 |
小结 |
第二章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模式 |
第一节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历史沿革 |
一、早期探索:《108号公约》 |
二、里程碑式的发展:《数据保护指令》 |
三、新时代的变革:《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
第二节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具体内容 |
一、基本原则 |
二、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方式 |
小结 |
第三章 APEC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模式 |
第一节 APEC个人数跨境流动规则概述 |
第二节 APEC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具体内容 |
一、基本原则 |
二、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方式 |
小结 |
第四章 欧盟和APEC规制模式的比较与评价 |
第一节 欧盟和APEC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比较 |
一、强制效力 |
二、核心原则 |
三、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方式 |
第二节 欧盟和APEC规制模式的评价 |
小结 |
第五章 欧盟和APEC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在我国的法律实践 |
一、立法现状 |
二、国际合作现状 |
第二节 对完善我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启示 |
一、制定专门的《个人数据保护法》 |
二、完善我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制度设计 |
三、积极参加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合作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中小外贸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现状及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绪论 |
二、中小型外贸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现状 |
三、中小型外贸企业获取国际贸易融资来源困难的原因分析 |
四、完善中小型外贸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的措施 |
1. 增强企业贸易融资的综合实力 |
2. 建立有效的政府支持体系 |
3. 灵活健康地发展金融体系和金融业务 |
五、结论 |
(5)矿产品出口管制研究 ——国际比较与中国政策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可能的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关于矿产品出口管制研究的相关文献综述 |
一、关于矿产品出口管制目的的研究 |
二、关于矿产品出口管制原因的研究 |
三、关于矿产品出口管制形式的研究 |
四、关于矿产品出口管制手段的研究 |
五、关于矿产品出口管制政策的研究 |
六、关于矿产品出口管制影响的研究 |
七、关于矿产品出口管制效果评判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目标 |
二、主要研究内容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重点、难点、创新及不足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难点 |
三、创新之处 |
四、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相关理论 |
第一节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相关理论 |
一、重商主义的出口管制理论 |
二、汉密尔顿的出口管制思想 |
三、李斯特经济理论下的出口管制理论 |
四、福利经济学理论下的出口管制理论 |
第二节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相关理论 |
一、战略贸易理论下的出口管制 |
二、现代比较优势理论下的出口管制 |
三、博弈理论下的出口管制 |
第三章 矿产品出口管制概述 |
第一节 矿产品的基本概念、分类与特征 |
一、矿产品的基本概念 |
二、矿产品分类 |
三、矿产品的特征 |
第二节 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基本概念、分类及其特殊性 |
一、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基本概念 |
二、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分类 |
三、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特殊性 |
第三节 矿产品出口管制的主要内容 |
一、矿产品出口管制的主体 |
二、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客体 |
三、矿产品出口管制的方式 |
四、矿产品出口管制的措施 |
第四节 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影响 |
一、对矿产品出口管制实施国的影响 |
二、对矿产品管制政策对象国的影响 |
三、对世界经济和矿业发展的影响 |
第四章 世界主要矿产国家的矿产品出口管制及比较 |
第一节 世界主要矿产国家矿产品出口管制的演进 |
一、矿产品出口管制的产生和发展 |
二、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美国的矿产品出口管制 |
一、美国矿产品出口管制法规及相关内容 |
二、美国实施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能 |
三、美国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特点 |
第三节 加拿大的矿产品出口管制 |
一、加拿大矿产品出口管制政策法规 |
二、加拿大矿产品出口管制相关机构及其职能 |
三、加拿大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特点 |
第四节 英国的矿产品出口管制 |
一、英国矿产品出口管制政策法规 |
二、英国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能 |
三、英国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特点 |
第五节 欧盟的矿产品出口管制 |
一、欧盟矿产品出口管制政策法规 |
二、欧盟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能 |
三、欧盟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特点 |
第六节 澳大利亚的矿产品出口管制 |
一、澳大利亚矿产品出口管制法规 |
二、澳大利亚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能 |
三、澳大利亚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特点 |
第七节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矿产品出口管制 |
一、非洲国家的矿产品出口管制 |
二、印度的矿产品出口管制 |
三、俄罗斯的矿产品出口管制 |
第八节 国际矿产品出口管制的比较及启示 |
一、国际矿产品出口管制比较 |
二、各国(地区)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启示 |
第五章 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政策与体制 |
第一节 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政策的发展历程 |
一、新中国出口管制政策的演变 |
二、矿产品出口管制政策演变 |
第二节 中国现行的矿产品出口管制体制 |
一、矿产品出口管制的政策法规 |
二、矿产品出口管制的主体及分工 |
三、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客体 |
第六章 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
第一节 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矿产品出口管制法律和政策建设方面的问题 |
二、矿产品出口管制主体方面的问题 |
三、矿产品出口管制形式和手段方面的问题 |
四、矿产品出口管制对象方面的问题 |
五、矿产品出口管制效果方面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存在问题的成因 |
一、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定位不合理 |
二、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理念不清晰 |
三、国家经济发展阶段的影响 |
四、矿产品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不完整 |
五、矿产品出口管制内容缺乏国际视野 |
六、矿产品出口管制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高 |
第七章 完善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政策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政策的必要性 |
一、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 |
二、保护国家资源的需要 |
三、维护国家政治利益的需要 |
四、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需要 |
第二节 完善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政策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
一、完善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政策的基本原则 |
二、完善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的政策的目标 |
第三节 完善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具体政策建议 |
一、矿产品出口管制体系需要整体系统升级 |
二、建立健全矿产品出口管制法律法规体系 |
三、完善出口管制主体功能 |
四、创新出口管制手段与方式 |
五、尽快制定与颁布矿产品出口管制清单 |
六、促进出口经营主体建立出口内控机制 |
七、增强矿产品出口管制机构效能 |
八、建立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 |
九、拓展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国际视野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部分 |
二、英文部分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6)国家立法和民间习惯的经验和互动 ——以古代民事契约格式的现代延续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民事契约格式的形成和发展 |
第一节 隋唐之前的民事契约格式 |
第二节 东晋税契制度推进了契约格式的固定 |
第三节 隋唐时期契约格式的稳定 |
第二章 明清时期契约格式的稳定 |
第一节 租佃契约 |
第二节 土地买卖契约 |
第三节 分家析产契约 |
第三章 民事契约格式的重要条款 |
第一节 立契人 |
一、佃仆出契 |
二、家庭成员混合立契 |
第二节 成契理由 |
第三节 中人 |
第四章 传统民事契约格式的延续和变革 |
第一节 身份社会的逐步肢解和法律变革 |
第二节 现代民事合同格式的立法规定 |
第三节 传统民事契约格式习惯的现代延续 |
第四节 国家立法和民间习惯的融合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软条款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的背景与目的 |
1.2 研究内容与主要方法 |
1.3 论文结构安排 |
1.4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5 创新之处与不足 |
2 信用证的概述 |
2.1 信用证的概念和基本要素 |
2.2 信用证的基石 |
3 贸易结算中信用证的软条款 |
3.1 信用证软条款的概念 |
3.2 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 |
3.2.1 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主观原因 |
3.2.2 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客观原因 |
3.3 信用证软条款的分类及识别 |
3.3.1 既有信用证软条款分类方法综述 |
3.3.2 本文提出的信用证软条款分类和识别方法 |
4 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
4.1 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性质 |
4.1.1 信用证是一种附条件的付款承诺 |
4.1.2 信用证软条款与信用证欺诈 |
4.1.3 信用证软条款与可撤销的信用证 |
4.1.4 信用证软条款与信用证诈骗 |
4.2 信用证软条款的效力分析 |
4.2.1 国际商会对信用证软条款效力的认定 |
4.2.2 中国判例对信用证软条款效力的认定 |
5 信用证软条款的救济 |
5.1 信用证软条款救济障碍 |
5.1.1 信用证项下救济困难 |
5.1.2 基础合同项下救济困难 |
5.2 信用证软条款的救济方式 |
5.2.1 信用证项下的救济 |
5.2.2 基础合同项下的救济 |
6 信用证软条款风险规避和制度完善建议 |
6.1 信用证软条款风险规避 |
6.2 信用证制度完善的建议 |
6.2.1 明确界定信用证软条款问题 |
6.2.2 设置保障进口商权利的信用证制度 |
6.2.3 统一信用证格式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详细摘要 |
(8)联邦制理念与美国早期的国家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概述 |
二 学术史 |
1、对美国早期联邦制理念和实践的渊源的研究 |
2、对美国联盟起源的研究 |
3、对《邦联条例》设计理念的研究 |
4、对联邦宪法设计理念的研究 |
5、对重要建国者和派别的联邦制思想的研究 |
三 研究思路和主旨 |
第一章 对英帝国体制的思考:联邦制理念的发轫 |
一 政治辩论的缘起与进展 |
1、北美殖民地的建立与英国的管理 |
2、英国的“新殖民地政策”与政治辩论的兴起 |
二 殖民地对英帝国的界定 |
1、保守派的帝国观 |
(1) 英国议会的主权 |
(2) 英国议会对殖民地的权限 |
2、温和派的帝国观 |
(1) “部分依附” |
(2) 英国议会的贸易管理权 |
3、激进派的帝国观 |
(1) “不同的邦国” |
(2) 贸易管理 |
三 英国政府的强硬立场与殖民地的独立 |
小结 |
第二章 邦联制理念的形成和变化 |
一 “合则存,分则亡” |
1、殖民地时期的联盟实践 |
2、联盟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
3、影响联盟建立的因素 |
二 邦联制理念的初步阐释 |
1、早期的联盟方案与理念 |
2、《邦联条例》的起草 |
3、迪金森的联盟思想及起草委员会的修正 |
4、大陆会议对邦联相关问题的探讨 |
(1) 主权问题 |
(2) 代表制问题 |
(3) 政府权能的划分 |
三 对《邦联条例》和大陆会议的认知 |
四 “邦联的真正原则” |
1、邦联的性质 |
2、邦联组织的演变 |
3、邦联国会与各州的权责 |
(1)“钱袋权” |
(2) 强制权 |
(3) 贸易管理权 |
小结 |
第三章 新联邦制理念的提出 |
一 对《邦联条例》的不同态度 |
二 州政府的存废问题 |
三 宪法的批准程序 |
1、“人民”批准的程序 |
2、州议会批准的程序 |
四 联邦国会的结构 |
1、联邦国会的产生途径 |
(1) “人民”选举 |
(2) 州议会选举 |
(3) “人民”选举与州议会选举的结合 |
2、联邦国会代表制的方式 |
(1) 比例代表制 |
(2) 各州平等代表制 |
(3) 比例代表制与各州平等代表制的结合 |
五 政府权能的划分 |
六 争端解决机制 |
小结 |
第四章 联邦主义者与反联邦主义者的联邦制理念 |
一 反联邦主义者的联邦制理念 |
1、对形势和邦联的认识 |
2、对国家形式的界定 |
3、对拟议政府方案的抨击 |
二 联邦主义者的联邦制理念 |
1、“危急时期”与邦联的严重弊病 |
2、对国家形式的界定 |
3、为拟议政府方案的辩护 |
三 联邦制理念的影响因素 |
1、小共和国与“扩展共和国” |
2、“充分而平等”的代表制与“超越人民”的代表制 |
3、州主权与“人民主权” |
小结 |
第五章 联邦党与共和党的联邦制理念 |
一 关于联邦承担州债与建立合众国银行的辩论 |
1、汉密尔顿的财政政策 |
2、联邦承担州债 |
3、合众国银行 |
二 关于《外侨法》和《惩治煽动叛乱法》的辩论 |
1、联邦国会法令的出台及其反应 |
2、危险外侨驱逐权的归属 |
3、惩治煽动叛乱权的归属 |
4、州干预权问题 |
小结 |
结语 |
参考书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信用证软条款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导言 |
第一章 信用证软条款概述 |
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
一、信用证的概念和基本要素 |
二、信用证的基本原则 |
三、信用证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信用证软条款的概念与内涵 |
第三节 信用证软条款的产生原因 |
一、信用证机制方面的原因 |
二、国际贸易特点方面的原因 |
三、进口商主观方面的原因 |
四、信用证规范方面的原因 |
第四节 信用证软条款的表现形式与识别 |
一、既有信用证软条款分类方法述评 |
二、本文提出的信用证软条款分类方法 |
三、信用证软条款识别的基本原则 |
第二章 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
第一节 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性质 |
一、关于信用证软条款构成欺诈 |
二、关于软条款将信用证变为附条件的法律文件 |
三、关于软条款将信用证变为可撤销的信用证 |
四、其他观点 |
五、本文观点:对于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性质要分情况具体分析 |
第二节 信用证软条款的效力 |
一、国际商会对于信用证软条款的态度 |
二、我国国内法对于信用证软条款的态度 |
三、信用证软条款效力分析 |
第三章 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救济 |
第一节 必须理清的几个基础性问题 |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救济并不是仅针对欺诈的情形 |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救济不仅包括信用证项下的救济还应包括基础合同项下的救济 |
三、为实现对信用证软条款的有效救济,必要时可突破信用证独立原则 |
第二节 基础合同项下的救济 |
一、与买方协商修改信用证,撤销软条款 |
二、诉请强制买方履行配合义务 |
三、要求买方直接付款 |
第三节 信用证项下的救济 |
一、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救济途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
二、信用证软条款欺诈可以参照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进行救济 |
三、实施救济的主要手段与方式 |
第四章 完善信用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
一、进一步完善标准格式信用证,强化其应用 |
二、完善进口商利益保护机制 |
三、对比较成熟的信用证软条款问题进行提示和规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如何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上)(论文参考文献)
- [1]“一带一路”视域下合同“镜像规则”研究[J]. 王保民,庄叔乔. 青海社会科学, 2020(03)
- [2]合同示范文本的功能定位研究[D]. 谯斯亓.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3]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规制 ——以欧盟和APEC为例[D]. 吴迪. 武汉大学, 2018(06)
- [4]中小外贸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现状及问题分析[J]. 黄嘉琪. 全国流通经济, 2017(19)
- [5]矿产品出口管制研究 ——国际比较与中国政策的完善[D]. 李晋华. 武汉大学, 2016(01)
- [6]国家立法和民间习惯的经验和互动 ——以古代民事契约格式的现代延续为视角[D]. 王杰. 华东政法大学, 2011(06)
- [7]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软条款问题及对策[D]. 李蕾.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1(01)
- [8]联邦制理念与美国早期的国家构建[D]. 梁红光. 南开大学, 2010(07)
- [9]信用证软条款法律问题研究[D]. 杨晓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10(01)
- [10]合同进化论[J]. 杨健. 足球俱乐部, 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