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基本权利的侵害与救济(论文文献综述)
孙嘉奇[1](2021)在《论隐私权中的公法属性——以淮阴公开事件为素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公法领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增多,隐私权的公法属性又重新回到了大众的视野中,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其实,隐私权有其私法属性,也有其公法属性,两者不可偏废。在我国理论界,对隐私权私法属性研究较为成熟,且开拓出了不同的发展侧面,相较之下,公法属性则留待很多未拓的"处女地"。其实,隐私权是一项符合基本权利属性的权利类型,具有基本权利所特有的第三人效力,也可以在目的正当的情况下通过比例原则对其进行限制。但由于基本权利固有的本质保护内容,这种限制也是有限度的,即不能以敌人刑法思维对待权利人,损害其人格尊严。
朱军[2](2020)在《论社会权的立法限制及其合宪性审查》文中认为宪法中的社会权条款需要立法予以具体化,其中立法对社会权的限制作用尤为突出。立法对社会权的限制作用可以纾解权利冲突、优化资源配置、防止权利滥用,而立法机关的民主正当性也要求其履行此种宪法义务。理论上,立法对社会权产生形成与限制作用,根据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和德国法上的"限制"概念,这两种作用可被广义的限制所涵摄。实践中,立法对社会权的限制类型主要包括内涵性限制、对权利享有主体的限制、对保障内容的限制,与此同时还可通过规定义务性条款或者立法不作为等形式予以限制。立法的社会权的限制必须接受合宪性审查,审查原则包括由法律保留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构成的形式合宪性审查原则,以及合乎人性尊严的社会权核心内涵不受限制和比例原则构成的实质合宪性原则;审查基准可以通过借鉴美国和德国的经验,从权利内涵、社会立法制定主体以及国家义务三个层面构建不同强度层次的审查基准体系。
旷中敏[3](2020)在《安宁疗护权实现的国家义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老龄化社会加重、公民死因顺位构成与国家重视的三重因素叠加,使得安宁疗护权应运而生。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将安宁疗护作为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写入其中,因此研究安宁疗护在实践中如何实现则显得重要和必要。安宁疗护权是一项宪法基本权利,国家有保障其实现的义务。安宁疗护权的性质和与其他宪法基本权利的关系决定了国家应承担法定义务,而国家义务的证成对实现安宁疗护权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本文除绪论与结语外,由四章构成论文主体,共计六万余字。文章结构安排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探讨安宁疗护权的内涵。本章从安宁疗护的概念切入,在厘清定义的基础上将安宁疗护与安乐死、尊严死进行界分,再引出安宁疗护权的含义,并认为安宁疗护权具有保障生命质量的基础性权利,国家义务性,指向但不等于“临终”的性质,并将安宁疗护权与主要关联的权利进行了区分。第二章,讨论安宁疗护权的实现与国家义务履行之间的关系。本章从安宁疗护权实现的义务主体着手,梳理出负有安宁疗护权实现义务的法定主体和辅助性主体,认为国家是安宁疗护权实现的法定义务主体具有国家本质、宪法与现实的依据,在此基础上,认为安宁疗护权的实现需国家履行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第三章,考察安宁疗护权实现中国家义务的履行。本章首先从国内安宁疗护的有关事例回顾展开,在评析相关事例的基础上导出安宁疗护权实现中国家义务履行存在的问题,认为我国安宁疗护权的实现中遇到了法律障碍、行政不足和司法张力三大问题,并对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为后文对策的完善与思考提供方向。第四章,思考如何促进安宁疗护权实现中国家义务的履行。本章先从部分国家或地区安宁疗护的实践入手,梳理了主要经验以期为我国的实践提供启示,在此前提下认为国家立法机关应将保障人权与权利救济作为后续安宁疗护专门立法的核心价值和立法导向,行政机关应积极行政促进职能优化,用程序规范保障安宁疗护权的实现,司法机关应将人权保障作为有关安宁疗护权纠纷的司法介入程度和限度标准,在厘清现今司法活动规律的基础上优化部分司法价值位次。
胡城绵[4](2020)在《论算法歧视法律规制的进路选择 ——从实害救济到风险治理》文中研究指明作为一项可自动化处理数据并进行决策的技术,算法在就业、信贷以及教育等诸多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然而,算法在辅助人类社会进行高效决策的同时却可能以隐蔽的方式对特定弱势群体或个人产生歧视,甚至带来社会不平等问题。由算法引发的歧视称之为“算法歧视”,其风险应当引起法律的关注与回应。就这一命题,本文认为,算法歧视可能对公民平等权带来侵害,在“国家保护义务”理论的指引下,立法、行政以及司法机关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其进行矫正。在选择对算法歧视进行法律规制的过程中,需要满足下列条件:“规制的有效性”与“规制的适度化”这两项总体要求,以及前者在“风险预防”层面所引申出的“规制时点的前移”与“规制手段的灵活化”这两项操作标准。以上述要求与标准作为检验的尺度,本文选取了中国、美国和欧盟的实践作为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在中、美两国,反歧视司法审查采用传统的“实害救济”模式,但因其不符合上述两项操作标准可能出现规制效果失灵的结果。2018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引入了反自动化决策权以及算法解释权,这一“数据权利”模式将面临“规制效果存疑”以及“规制适度化难以实现”这两大困境。相比较而言,在“元规制”理论指引下的“风险治理”模式在我国具有落地的可能,且能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总体要求与两项操作标准,其优势更为明显。在我国正在进行系统性数据立法的大背景下,本文旨在通过厘清算法歧视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对于不同算法治理进路进行梳理与比较。
陈彦羽[5](2020)在《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文中认为2001年9月11日,恐怖分子劫持两架飞机撞向纽约世贸大厦,如同电影般的灾难场景令世人震惊。随后,美国主导北约启动共同防御条款发动反恐战争。联合国通过第1373号决议要求成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全球反恐掀起高潮,各项反恐法律、政策、措施纷纷出台,其中最直接的方法是加强政府权力打击恐怖主义。然而,国际社会很快意识到,在美国反恐影响下,部分国家的反恐措施危及到基本人权,美国的无限期拘留、英国的限制令、甚至联合国安理会制定的资产冻结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人权原则。9·11过去十九年,美国反恐不仅没有彻底消灭“基地”组织、塔利班,反而催生了更多的矛盾。中东地区政局不稳,无数平民于战火中丧生。欧洲宗教冲突加剧,基督教与伊斯兰教之间的隔阂加深。国际社会逐步达成共识:不惜一切手段的反恐必将越反越恐,反恐必须坚持尊重人权、基本自由和法治。论文以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为研究对象,从国际人权法的视域展开全面、系统的研究。论文在研究内容上,选择与人身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有密切联系的羁押、搜查扣押冻结、监听几种刑事强制措施,围绕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对基本权利的干预,以及如何在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之间平衡进行研究;在研究思路上,论文遵守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在研究方法上,综合运用比较研究方法、法解释学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及案例分析方法。首先,论文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进行分析,揭示出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并重点研究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对人权的干预及人权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制。由此得出,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之间相互制约且相辅相成的关系。其次,论文从人权法视角深入剖析几种具体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之间存在的问题。研究表明,9·11后,在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关系中,存在降低羁押法定要件、强调预防性、对外国人采取无庭审拘留,不确定拘留等突出问题。在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关系中,呈现出公共场所反恐搜查常态化、搜查扣押加剧种族歧视,安理会冻结制度不符合财产权保障的法律要求等问题。在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关系中,表现出混肴侦查监听与情报监听、降低隐私权保障标准、模糊监听范围、区别对待本国公民与外国人等问题。这些问题突出了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冲突。再次,论文从人权法视角,以人权保障的价值、准则、目标为出发点,寻求解决上述冲突的方案,为具体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扩张提供有效路径。在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关系中,应明确不同类型羁押的认定标准,完善反恐战争中人身自由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对外国人坚持平等与不歧视的原则。在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关系中,必须坚持程序机制、限制搜查扣押中的自由裁量权,完善联合国安理会的资产冻结制度。在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关系中,必须厘清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关系、确定反恐监听中隐私权保障原则、明确反恐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界限、制定或完善外国人监听立法。复次,论文对我国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展开研究,分析了我国羁押、搜查扣押冻结、监听在反恐中的具体适用及差异性,并提出构建反恐未决羁押制度、将搜查扣押冻结定性为强制措施、完善宪法的隐私权防御功能、细化反恐立法等建议。最后,论文给出研究结论和启示。9·11后,主要国家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由限权到授权理念转变背后是国家在安全与自由之间价值博弈的结果。反恐刑事强制措施降低证据标准、扩大适用范围、简化法定程序,这些变化符合西方国家反恐需求,与此同时,人权法的确立及人权理念的根植确保了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授权免于失控。反恐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反恐执法必须遵守人权法,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不可克减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等人权原则,在具体实施中还应注意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倡导文明相容的人权观且立足于本国的反恐形势和法治水平。
武子煜[6](2020)在《欧盟基本权利保护与相互信任原则的冲突与解决》文中研究表明相互信任原则和基本权利保护都是欧盟基本法框架中的基础性原则,处于同样的法律效力位阶。二者在自由、安全与司法领域的建设过程中产生了频繁而尖锐的冲突,因为相互信任原则要求,一个成员国合法做出的行政与司法决定,应在其他成员国得到自动承认与执行,相互信任的基础在于欧盟认为,成员国都有着共同的民主体制和宪法传统,应当信任彼此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然而保护基本权利也是经《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确认的欧盟根本价值和重要目标,当包括欧洲逮捕令在内的欧盟政策与法令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侵害基本权利的切实危险,继续执行无疑既有违欧盟法的价值,也为成员国带来违反本国宪法的风险。观察欧洲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可以发现,在自由、安全与司法领域,基本权利的各个方面都会遭到相互信任原则的挑战,包括:不受非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权、人身自由权、获得公平审判权、庇护权、个人和家庭生活受尊重权、以及个人数据权与隐私权等等。相互信任原则的绝对性使得这类侵害基本权利的行政决定和司法判决仍须得到执行,基本权利的救济空间被不断压缩。2016年,欧洲法院对Aranyosi案的判决改变了相互信任原则的绝对性,暂时缓解了相互信任原则与基本权利保护之间的矛盾。但判决仍存在证明标准过高、对相对性基本权利保护留下空白的问题。此外,欧盟根据相互信任原则建立的泛欧个人数据收集网络对个人数据和隐私权带来的威胁也日益凸显。相互信任原则与基本权利保护产生冲突的根本原因是欧盟内在结构中固有的民主赤字问题;同时,欧盟法内部也存在着不协调因素:成员国多重法律义务之间的矛盾,以及法律法规对相互信任原则的范围、强度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此外,由于相互信任原则在自由、安全与司法领域中的贯彻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政治妥协,成员国之间的法律体系、宪法传统、司法发展状况均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缺乏现实的“信任”基础。缓解二者间冲突的可行措施包括,首先,通过促进公民参与和欧洲议会的立法能动性,减少民主赤字;其次,应当继续推动欧盟法建立统一的程序性权利保障标准;再者,完善成员国间司法信息交换的程序规则,明确民事司法合作中执行豁免事由的证明标准等其他措施也能在事实上起到作用,更重要的是,应当避免对欧盟法规则作过度僵化的解释,而为欧盟进一步建立基本权利保障规则、以及人权法规范的介入保留空间。
孙艳萍[7](2019)在《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问题研究文献综述》文中研究指明德国对基本权利在私人主体之间是否有效以及效力程度的探讨,构成了宪法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理论的主要内容,并成为一些国家建设宪政之路中面对特殊私人关系的理论源泉。此后,不同国家在自己既有体制之下就此展开了进一步探索。日本与德国学术界此前都强烈支持间接第三人效力理论,但现阶段德国转而倾向于对基本权利保护义务的论说;日本则出现了新的无效力说等研究情况;美国则一直持国家行为理论,并在判例中不断对比进行完善。我国对此问题的研究主要建立在对德国、美国及日本等国家的理论进行研究与阐述后,提出我国应借鉴何种理论来解决基本权利与私人关系之间的问题。总体来看,国外的研究方向大致是从对具体的理论应该如何适应现实,到从规范本身与国家制度出发研究此理论的意义。这样一种研究方向的转变对我国现阶段的研究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史晓晓[8](2019)在《论个人信息权的国家保护义务》文中指出信息时代,人们的生活日益线上化、数据化,“没人知道电脑那边是不是一条狗”的疑问已经过时,个人信息犹如安徒生笔下“身着新装”的皇帝,在众目睽睽之下裸奔。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与法律的滞后性形成不对称,导致个人信息侵权事件频发,信息主体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维护,除来自国家的威胁之外,还受到非公主体的侵害,如各类商业机构、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侵害,特别是现在处于信息时代,后者在数量上占绝大多数。在私人领域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本应由私法进行调整,但是一方面由于我国正处于信息化产业的萌芽阶段,政府为信息处理者提供一些优惠和保护性政策,与之对应的信息主体的权利难免有些忽视,另一方面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私法规范也是近几年才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因此存在大量的立法漏洞,并不能很好的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因此,对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采取权利化保障模式,选择基本权利保护路径是一条明智之举。但是由于法律规范上的表述都是个人信息保护,学者们对于个人信息能否成为一项权利,甚至能否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存在疑虑。笔者从权利的生成角度论证个人信息权的存在,进而从基本权利的特征入手论证个人信息权具备基本权利的品质属性,并以我国宪法上相关条款为依据以及国外立法例为佐证论证个人信息权是一项基本权利。个人信息权在私人领域的矛盾主要从两个维度进行分析。一方面是“个人——机构”之间的权益冲突,即作为信息收集者、处理者和利用者的商业机构和作为信息主体的普通人,两者存在天然的结构性不平等,商业机构拥有高端的硬件设备、优秀的专业人才以及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信息主体这些优势都不具备,所以必然需要国家出面对信息主体的权利进行保护,同时又不影响信息的自由流通。另一方面是“个人——个人”之间的权益冲突的,即受害人信息主体具有自由控制、支配以及排除他人侵害其个人信息的权利,但是侵害人具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两者的基本权利冲突如何进行权衡,也需要国家介入进行平衡。这两个维度都是经典的宪法命题。此时,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并不能应对此种现象,由此国家保护义务理论应运而生。国家保护义务是从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导出的,是国家对私人领域的介入,在“受害人——国家——侵害人”的三方架构下,国家出于保护人民的目的,居中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履行保护义务。在类型化配置公权力下,个人信息权的国家保护义务主要是通过立法将个人信息权利化,制定完备的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法律体系;通过执行良善的制定法,保障个人信息权利法律制度的运行;通过法律解释将个人信息权利中蕴含的宪法精神贯彻其中,从而达到全面保障个人信息权利。
张佐国[9](2019)在《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文中认为基本权利限制既是宪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命题,又是基本权利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和核心范畴。学界以往对基本权利限制的研究较多的是从特定角度研究具体理论或是研究某个具体基本权利的限制问题,既缺乏对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体系化思考,也较少回应基本权利限制的实践问题。虽然目前已有的研究理论价值很大,但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始终要回归现实并接受实践的检验。因此,从经验和逻辑两个角度出发构建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十分必要。在“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更好保障基本权利”这一理论命题之下,笔者在研究中力图构建整体性的基本权利限制理论体系,并通过回溯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生成和制度逻辑,在对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基础反思的基础上,去建构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并回应基本权利限制的社会实践。与此同时,笔者强调研究进路中的中国语境,直面基本权利限制中的“中国问题”,并从中国的社会背景和制度实际出发,形成解决基本权利限制制度问题的“中国方案”。第一章论述了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前提。界定概念是理性思考法律问题的前提,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基本权利的概念。基于学界在基本权利限制研究领域欠缺基本学术共识和学术积累的理论现实,笔者首先从基本权利概念的形成展开研究。通过对权利概念和本质的分析,及对基本权利概念的源起与生成的研究,揭示了基本权利概念和制度在西方和中国的两种不同形成路径,并从“宪法确认”和“基本性”两个方面去界定基本权利的概念。在与基本权利形成、基本权利救济等概念的对比中,厘清了基本权利限制的内涵和外延。另外,基于基本权利限制与基本权利保障的逻辑关联,本章还理清了基本权利的分类、结构及功能等概念。第二章论述了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基本权利本身的正当性不证自明,但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则需要从逻辑予以论证。笔者从正当性这一法哲学领域的核心范畴和概念出发,分析和比较了正当性与合法性在概念和内涵上的异同,认为正当性是实质的合法性,而离开正当性去谈合法性就会偏离实质正义。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建构首先要关注人性和基本权利本身,对人性的适度怀疑以及基本权利本身的可限制性是基本权利限制制度正当性的根源。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理由包括秩序价值的有条件优先、基于正义价值的利益均衡以及对法律父爱主义理念的有限承认。但与此同时,人性尊严是适用法律父爱主义和限制基本权利的底线,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无论如何也不能损害人的尊严。第三章论证了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原理与立法模式。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理论包括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理由、基本权利限制的方式及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度。在确立了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之后,对基本权利限制理由的证成更多的是一种正当化的过程。基本权利限制的方式包括宪法限制、法律限制,以及在紧急状态下的特殊限制。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构建与制度实践关系密切,因此必须将此二者放在同一层面去思考和研究。因此,笔者分析研究了世界各国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限制的立法体例,主要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人权(基本权利)克减制度以及中国的基本权利限制立法模式,尤其是重点分析了我国宪法第51条的立法模式和基于法律保留的区分式限制体例的融合问题。第四章论证了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审查。虽然基本权利是可限制的,基本权利限制制度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也已经得到论证,但公权力基于公共利益等理由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并非没有任何限制,而是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限制基本权利的行为也要进行限制,这就是基于合宪性审查基础上的“限制的限制”之制度逻辑。笔者从对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研究着手,论证了合宪性审查与基本权利限制的关系,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角度研究了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制度路径。同时,对中国语境下的合宪性审查与基本权利限制的制度关联进行了论证,提出了我国基本权利限制与合宪性审查均与西方国家处于不同的阶段,也面临着不同的问题。第五章对我国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与制度进行了反思与重构。通过研究基本权利的制度生成和基本权利限制制度在中国的形成过程,提炼出基本权利限制的“中国问题”,并深入分析了形成该问题背后的主要原因和影响因素。在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将基本权利限制问题放入中国语境下进行思考,提出在当前合宪性审查工作稳中推进的背景下,应该重新发现宪法第51条的理论及制度价值,激活法律保留原则,从立法体例、宪法解释、行政诉讼尤其是合宪性审查角度出发去解决中国自身的基本权利限制问题。
朱军[10](2019)在《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权限制是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组成部分,但因社会权权利属性的特殊性,其能否直接适用传统的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存在争议。社会权不是单一权利,而是一种基本权利类型,一种权利束。故社会权的权利内涵需要从抽象的层面提取,而“权利—权力”的宪法范式所引出的人与国家的关系范畴成为界定社会权内涵的关键。“人”的层面,社会权表现为保障人的尊严;追求实质平等;实现人的全面自由;追求更高层次的幸福。“国家”层面,社会权表现为国家权力和国家义务的协同,前者是社会权实现的可行性条件,后者是社会权实现的必要性条件。社会权外延的梳理应坚持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相结合的路径,构建阶层式的权利框架:(1)符合最低限度尊严的生活水准为核心内容;(2)劳动权、生存权和受教育权为第二层次内容;(3)健康权、环境权和文化权等构成社会权的第三个维度;(4)特殊群体权利、发展权、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则为外围权利类型。界定社会权内涵和外延是为社会权限制服务,社会权限制理论需理清三组概念:即权利冲突、位阶和限制;基本权利冲突、形成与限制;社会权的形成与限制作用。社会权的形成作用是确定权利的构成范围,限制作用是国家权力对权利的干预和影响。社会权限制的具体内涵包括社会权未获实现、社会权实现不充分和社会权实现过度。任何主体限制社会权都应从理论或实践层面提供相应理由,以使限制行为正当化。理论上,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因方法上的“拿来主义”,规范上社会权条款效力不足,公共利益与社会权之间关系模糊,以及否定基本权利限制要素类型化等原因,导致在限制目的、限制本体、限制要素和违宪阻却事由等层面缺失对社会权的考量,从而需要以社会权为切入点补正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实践中,社会权过度保障会威胁社会发展:社会权实现具有条件性,国家应在合理限度内干预;资源有限性理论要求限制人类需求,保障公共利益;而社会权滥用亦会造成社会动力不足,浪费公共资源,甚至侵犯自由权。虽然社会权实现程度存在静态兜底标准和动态发展标准,但正面评价体系存在多方面的弊端,从而引发不同程度的争议,而限制理论因包含权利构成理论,并能反向保障社会权,从而有助于形成三层次实现程度的评价体系。社会权的限制要素可以从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两个层面予以考察。规范上的社会权限制内容呈现在国际人权公约、宪法和具体立法之中。第一,国际和地区性人权公约中的限制规定可分为概括式限制条款和区别式限制条款,两类限制条款在数量、内容设置、权利类型分置以及语词选择上都存在不同。限制条款中包含的限制要素有最低核心标准、合法性、合目的性、主体、正当性以及功能性要素等。上述要素具有强、中、弱不同的适用强度,在适用步骤上也存在纵向和横向的区分。第二,宪法上的社会权限制条款,呈现出不同的属性和效力。其中的限制要素可分为内在限制和外在限制:内在限制要素包括内涵性限制、享有主体限制、义务主体限制和保障内容的限制;外在限制要素则包含公共利益、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等。其中,第14条第4款规定的“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乃典型限制要素。第三,立法对社会权的限制主要是社会权具体化过程中的限制作用。立法限制社会权的具体形式包括内涵性性限制、享有主体的限制、保障内容限制、义务性条款规定以及立法不作为等。社会权实现程度还受现实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制约,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财政水平和治理能力,以及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背景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社会权客观限制的基础性要素,决定着社会权的总体保障程度,影响其他客观限制要素。社会权需要国家履行给付义务,投入相当大的财政支出,故国家财政给付规模以及国家财税收入和支出的限度也限制社会权的实现程度,因此应从宪法的高度,完善财税收支法律体系,实现租税正义与社会权保障的动态平衡。国家能力对社会权保障质量的影响是社会权的政治限制因素,其中西方政党政治的局限影响社会权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国家立法能力不足导致社会权立法不健全,政府执行能力怠惰影响社会权给付的质量和效率,而传统司法机关的救济能力则可能阻碍社会权可诉性程度的提高。除此之外,社会权的实现力度还受到法律传统与权利观念等文化层面的限制,不同的意识形态对社会权的承认和实现产生直接影响,而传统宗教和文化观念则可能造成社会权享有主体的不充分,导致公民平等享有社会权的机会受到限制。凡限制社会权的立法和行为,都要受到宪法的审查和控制。一般而言,规范限制要素的合宪性控制程度高于客观限制要素,故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应尽可能从宪法文本上寻求规范化依据,从而提高社会权实现程度,限制公权力的滥用。社会权的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程度具有一定的高低序列,即租税限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家能力>文化和意识形态,它们存在难以规范化和不能规范化的可能。相反,客观限制要素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其宪法控制路径一般通过宪法商谈推进客观限制要素进入公共领域,以公议民主促使其实现程序法治控制,以宪法理念提升国家能力现代化,以“改革宪法”的精神指引经济社会发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建立人权和法治教育体系。就社会权的规范限制要素而言,应依托对话式的合宪性审查模式,运用相应的合宪性审查原则和审查基准,实现合宪性控制。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尚在构建,为避免传统审查模式的弊端,立法、司法与合宪性审查机关对话的审查模式适用于社会权限制的合宪性审查。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需要自身的审查原则和审查基准:审查原则主要包括由法律保留和正当程序构成的形式审查原则,由合乎人性尊严的社会权核心内容不受限制与比例原则构成的实质审查原则,以及对立法不作为的审查;合宪性审查基准的构建则主要借鉴美国的阶层式三重审查基准和德国的比例原则下的三层次审查基准,并进而围绕社会权的权利内涵、社会权规范制定主体和社会权的国家义务内容等因素,构建特色的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基准。
二、对基本权利的侵害与救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基本权利的侵害与救济(论文提纲范文)
(1)论隐私权中的公法属性——以淮阴公开事件为素材(论文提纲范文)
一素材的提出及问题 |
二隐私权公法研究的境遇及理论必要性 |
(一)比较法视野下的隐私权研究 |
(二)我国隐私权公法研究的理论境遇 |
(三)一对含混概念的厘清 |
三作为基本权利的隐私权 |
(一)隐私权公法属性的前提申明 |
(二)隐私权的基本权利属性 |
(三)隐私权的第三人效力 |
四隐私权的“驯化”与“反驯化” |
(一)“驯化”之基 |
(二)“驯化”及“驯化”之限制的标准 |
(三)本质内容保护——提防Jaboks敌人刑法思维理论 |
五素材的处理 |
六我们应如何对待隐私权 |
(2)论社会权的立法限制及其合宪性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一、立法对社会权限制作用的理论确证 |
(一)立法对基本权利的多元作用 |
(二)立法对社会权形成与限制作用之界分 |
(三)立法对社会权限制作用的确证 |
二、立法限制社会权的实践展开 |
1.立法对社会权的内涵性限制。 |
2.立法对社会权享有主体的限制。 |
3.立法对社会权保障内容的限制。 |
第一,立法将宪法规范中的限制条件加以再规定。 |
第二,立法根据具体情形限缩社会权的保障范围。 |
第三,立法对公民平等享有社会权予以限制。 |
4.立法规定社会权的义务性条款。 |
5.立法不作为对社会权构成的限制。 |
三、限制社会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原则 |
(一)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形式审查原则 |
1.法律保留原则下社会权的立法限制 |
2.社会权规范性限制的正当程序原则 |
(二)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实质合宪性审查原则 |
1.合乎人性尊严的社会权核心内涵不受限制 |
2.社会权限制应合乎比例原则 |
四、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基准 |
(一)美、德三层次审查标准的具体内容 |
1.美国多元的三重审查基准 |
2.德国比例原则下的三层次审查标准 |
3.德国模式与美国模式的比较 |
(二)三层次审查标准在社会权限制规范审查中的应用 |
1.社会权权利内涵下的不同层级审查基准。 |
2.从社会权规范制定主体层面考量限制的审查基准。 |
3.国家义务内容层面建构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审查基准。 |
(3)安宁疗护权实现的国家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献综述 |
(?)域外相关研究评述 |
(二)国内相关研究评述 |
(三)对上述研究的评价 |
四、研究思路与?法 |
(?)研究思路 |
(二)研究?法 |
五、创新与不? |
(?)可能的创新点 |
(二)?章的不? |
第一章 安宁疗护权的内涵 |
?、安宁疗护权的界定 |
(?)安宁疗护的定义厘清 |
(二)安宁疗护与相似概念的辨析 |
(三)本?安宁疗护权的含义 |
二、安宁疗护权的性质 |
(?)安宁疗护权是保障?命质量的基础性权利 |
(二)安宁疗护权具有国家义务性 |
(三)安宁疗护权指向但不等于“临终” |
三、安宁疗护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
(?)安宁疗护权与?命权 |
(二)安宁疗护权与健康权 |
(三)安宁疗护权与?主权 |
第二章 安宁疗护权的实现与国家义务的履行 |
?、安宁疗护权实现的义务主体 |
(?)安宁疗护权实现义务的法定主体 |
(二)安宁疗护权实现义务的辅助性主体 |
二、国家保障安宁疗护权实现的依据 |
(?)国家的本质 |
(二)宪法的依据 |
(三)现实的依据 |
三、实现安宁疗护权与对应的国家义务 |
(?)安宁疗护权的实现与国家的消极义务 |
(二)安宁疗护权的实现与国家的积极义务 |
第三章 安宁疗护权实现中的国家义务考察 |
?、国内安宁疗护的有关事例回顾与评析 |
(?)安宁疗护的有关事例回顾 |
(二)对上述事例的评析 |
二、我国安宁疗护权实现中存在的问题 |
(?)安宁疗护权的实现存有法律间障碍 |
(二)安宁疗护权的实现存在着?政不? |
(三)安宁疗护权的实现与司法存在张? |
三、对安宁疗护权实现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国家消极义务履?不? |
(二)国家积极义务履?不充分 |
第四章 促进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实现的思考 |
?、部分国家或地区安宁疗护的实践启? |
(?)部分国家或地区安宁疗护实践的简要梳理 |
(二)部分国家或地区安宁疗护实践经验的启? |
二、实现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的?法履? |
(?)安宁疗护?法中应突出权利救济的法治思维 |
(二)明确?权为国家安宁疗护?法中的价值指引 |
三、实现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的?政履? |
(?)积极?政: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政履?的基本保障 |
(二)职能优化: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政履?的逻辑关键 |
(三)程序规范: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政履?的路径保障 |
四、实现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的司法履? |
(?)?权保障: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司法履?的介?程度 |
(二)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司法履?之价值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论算法歧视法律规制的进路选择 ——从实害救济到风险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算法决策的歧视风险 |
第一节 算法歧视的界定 |
一、基于机器学习的算法决策 |
二、反屈从原则指引下的算法歧视 |
第二节 算法歧视的成因 |
一、算法歧视的影响路径 |
二、算法歧视的产生根源 |
第三节 算法歧视的基本特点及其内在实质 |
一、算法歧视的基本特点 |
二、算法歧视的内在实质 |
第二章 “国家保护义务”视阈下的算法歧视法律规制进路选择 |
第一节 “国家保护义务”理论对我国算法歧视法律规制的证成 |
一、算法歧视法律规制的中国现实与域外实践 |
二、“国家保护义务”理论的溯源与展开 |
三、“国家保护义务”理论对算法歧视规制的适用及其本土化基础 |
第二节 “国家保护义务”对算法歧视法律规制的要求与标准 |
一、总体要求:规制有效性与规制适度化的兼顾 |
二、操作标准:规制时点的前移与规制手段的灵活化 |
第三章 传统“实害救济”模式应对算法歧视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反歧视诉讼的桎梏 |
一、反就业歧视诉讼在中国的实践 |
二、算法歧视对侵权法模式的规训 |
第二节 美国反歧视司法审查的局限 |
一、差别性影响歧视案件在美国的实践 |
二、算法歧视对差别性影响歧视认定的冲击 |
第三节 “实害救济”模式的规制困境 |
一、规制时点过于滞后带来的规制效果失灵 |
二、规制手段不够灵活带来的规制效果失灵 |
第四章 新兴“数据权利”模式对算法歧视的有限回应 |
第一节 个人数据权利保护在欧盟的具体实践 |
一、反自动化决策权的基本构造 |
二、算法解释权的基本构造 |
第二节 欧盟数据权利适用的潜在问题 |
一、反自动化决策权的两难悖论 |
二、算法解释权的双重局限 |
第三节 “数据权利”模式的规制难题 |
一、规制有效性的存疑 |
二、规制适度化的难以实现 |
第五章 算法歧视“风险治理”模式证成与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元规制”理论下的“风险治理”模式 |
一、“风险治理”模式的实践概况 |
二、“风险治理”模式所呈现的“元规制”路径 |
第二节 算法歧视“风险治理”模式的制度构建 |
一、“风险治理”模式中的规范制定 |
二、“风险治理”模式中的持续监督 |
第三节 “风险治理”模式的规制优势 |
一、良好的本土化适用基础 |
二、规制有效性与规制适度化的兼顾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重点、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 |
第一节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述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特点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
第二节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理论分析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人权保障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一般性规制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核心理念必须坚持人权保障的价值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人权保障的准则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设计必须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 |
第二章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 |
第一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界定 |
一、反恐羁押 |
二、人身自由权 |
第二节 反恐羁押干预人身自由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困境 |
一、降低反恐羁押法定要件削弱人身自由权保障效果 |
二、强调反恐羁押的刑事预防性提高人身自由权保障风险 |
三、混淆反恐模式凸显人身自由权保障漏洞 |
四、违反平等与不歧视原则造成人身自由权保障差异 |
第四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平衡 |
一、明确不同类型羁押的认定标准 |
二、发展战争模式的反恐羁押 |
三、合法合理区别对待外国人 |
第五节 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羁押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平衡 |
第三章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 |
第一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界定 |
一、反恐搜查扣押冻结 |
二、财产权 |
第二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干预财产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困境 |
一、公共场所反恐搜查常态化引发人权担忧 |
二、反恐搜查扣押加剧种族歧视 |
三、安理会资产冻结制度难以实现财产权的有效保障 |
第四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平衡 |
一、反恐搜查扣押必须坚持程序机制 |
二、限制随机搜查扣押中的自由裁量权防止种族歧视 |
三、安理会资产冻结制度应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 |
第五节 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平衡 |
第四章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 |
第一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界定 |
一、反恐监听 |
二、隐私权 |
第二节 反恐监听干预隐私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困境 |
一、混淆情报监听与侦查监听增加侵犯隐私权的风险 |
二、反恐监听降低隐私权保障标准缺乏正当性与必要性 |
三、隐私权天然的开放性使反恐监听更为复杂 |
四、本国人与外国人不对称的隐私权保障 |
第四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平衡 |
一、厘清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关系 |
二、确定反恐监听的隐私保障原则 |
三、明确反恐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界限 |
四、确立对外国人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立法 |
第五节 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监听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平衡 |
第五章 考察结论与启示 |
第一节 考察结论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强调授权功能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授权并未失控 |
第二节 启示 |
一、单一的执法手段无法彻底消灭恐怖主义 |
二、反恐国际法律框架所确立的反恐措施应遵守国际人权法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应维持安全与自由的平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欧盟基本权利保护与相互信任原则的冲突与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欧盟相互信任原则与基本权利保护的基础理论:概念认识和比较分析 |
一、基本概念 |
(一)自由、安全与司法领域 |
(二)相互承认原则:从内部市场到自由、安全与司法领域的政策外溢 |
(三)相互信任原则与相互承认原则 |
二、自由、安全与司法领域中的基本权利保护 |
(一)两个维度 |
(二)一个推定 |
三、基本权利保护与相互信任原则的关系 |
第二章 基本权利保护与相互信任原则在自由、安全与司法领域内的冲突——从判例出发 |
一、相互信任原则与不受非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权的冲突 |
(一)欧洲共同庇护体系中的冲突表现 |
(二)欧洲逮捕令制度中的冲突表现 |
二、相互信任原则与庇护权的冲突 |
(一)欧盟成员国的不得遣返义务 |
(二)难民政策变化对庇护权的冲击 |
三、相互信任原则与人身自由权的冲突 |
(一)送回、遣返程序中对庇护申请人的羁押 |
(二)欧洲法院为人身自由权保护留下缺口 |
四、相互信任原则导致对获得公平审判权的不充分保护 |
(一)共同庇护体系中的被聆讯权 |
(二)欧盟民事司法合作中的相互信任原则与救济困境 |
五、相互信任原则于隐私权、个人数据权的冲突 |
(一)欧盟跨境数据网络的建立和个人数据的收集措施 |
(二)广泛的数据收集威胁个人数据权 |
第三章 基本权利保护与相互信任原则冲突的原因 |
一、根本原因:民主赤字 |
二、欧洲逮捕令制度的宪法性争议 |
(一)逮捕令对国内宪法的僭越 |
(二)摒弃双重犯罪原则带来法律的不确定性 |
三、民事司法合作中执行豁免事由的有限性 |
(一)民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基本权利保障:执行豁免事由 |
(二)执行豁免事由保护基本权利的有限性 |
四、欧盟法内部的不协调性 |
(一)多重法律义务的矛盾 |
(二)相互信任原则是一个“弱原则” |
五、现实的“相互不信任” |
第四章 基本权利保护与相互信任原则冲突的解决 |
一、欧盟现有的解决措施 |
(一)Aranyosi案:相互信任原则绝对性的转折 |
(二)建立最低程序性权利保障标准的艰难尝试 |
(三)《欧洲统一数据保护条例》——有待观察的尝试 |
二、进一步解决基本权利保护与相互信任原则冲突的可行措施 |
(一)减少民主赤字:促进公民参与,行使议会立法权 |
(二)在逮捕令制度中建立统一信息交换规则 |
(三)继续推动最低程序性权利保障统一标准的建立 |
(四)具体化民事司法合作中拒绝执行事由的证明标准 |
(五)其他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问题研究文献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外研究状况 |
(一)德国 |
1. 直接效力说 |
2. 间接效力说(辐射效力) |
3. 伪命题说与阿列克西的三阶层说 |
4. 基本权利保护义务理论 |
(二)日本 |
1. 无效力说 |
2. 直接效力说 |
3. 间接第三人效力说 |
4. 国家基本权利保护义务理论 |
(三)美国 |
二、国内研究状况 |
(一)对德国之研究 |
(二)对日本之研究 |
(三)对美国之研究 |
(四)国内研究的现状与分歧 |
三、回顾与展望 |
(8)论个人信息权的国家保护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个人信息权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个人信息的权利化 |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 |
二、从个人信息到个人信息权 |
第二节 个人信息权的基本内涵 |
一、个人信息权的概念 |
二、个人信息权的内容 |
三、个人信息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 |
第三节 个人信息权是基本权利 |
一、人权、基本人权、基本权利和宪法权利的概念区分 |
二、个人信息权具备基本权利的属性 |
三、个人信息权基本权利性质的实在法依据 |
第二章 个人信息权国家保护义务的确立 |
第一节 国家保护义务理论 |
一、国家保护义务的概念 |
二、国家保护义务的缘起 |
第二节 个人信息权国家保护义务的正当性 |
一、人性尊严:个人信息权国家保护义务的价值基础 |
二、客观价值秩序:个人信息权与国家保护义务的内在关联 |
第三节 个人信息权国家保护义务的内容 |
一、宪法委托立法 |
二、政府行政责任 |
三、司法救济义务 |
第三章 我国个人信息权国家保护义务的现状 |
第一节 个人信息权国家保护义务的现状 |
一、法律规范层面 |
二、行政执法层面 |
三、司法救济层面 |
第二节 个人信息权国家保护义务中存在的问题 |
一、个人信息权法律规范层面的不足 |
二、个人信息权行政执法存在困难 |
三、个人信息权司法救济中的缺陷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权国家保护义务的建议 |
第一节 健全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
一、制定个人信息基本法 |
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
第二节 加强对个人信息权的行政监管 |
一、建立以国信办为核心的监管机构 |
二、转变行政监管方式 |
第三节 完善个人信息权的司法救济途径 |
一、个人信息权的普通法律救济 |
二、个人信息权的宪法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与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前提 |
第一节 基本权利的源起与生成 |
一、基本权利概念在西方的逻辑演进 |
二、基本权利概念在中国的生成路径 |
第二节 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范畴 |
一、基本权利限制的两种理论及评析 |
二、基本权利界限理论的引入 |
三、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特征 |
四、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衔接 |
第三节 基本权利的结构、功能及分类 |
一、基本权利的逻辑构成 |
二、基本权利的功能面向 |
三、基本权利的理论分类 |
小结 |
第二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正当性的概念与范畴 |
一、正当性的法哲学内涵 |
二、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关系 |
第二节 限制基本权利的理论预设 |
一、对人性的适度怀疑和警惕 |
二、基本权利的可限制性及其相关理论 |
第三节 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理由 |
一、秩序价值的有条件优先 |
二、利益均衡过程中对公益的倾斜 |
三、对法律父爱主义的有限承认 |
小结 |
第三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原理与立法模式 |
第一节 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理论 |
一、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
二、限制基本权利的主要方式 |
三、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度及底线 |
第二节 世界各国宪法及国际公约中的基本权利限制立法实践 |
一、典型国家基本权利限制的立法体例 |
二、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基本权利限制立法实践 |
三、我国基本权利限制的立法模式 |
小结 |
第四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审查 |
第一节 合宪性审查的理论范畴与制度定位 |
一、合宪性审查的概念辨析 |
二、合宪性审查的制度构成 |
三、合宪性审查与基本权利保障 |
第二节 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内在逻辑与模式选择 |
一、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制度逻辑 |
二、作为形式审查标准的法律保留 |
三、对基本权利限制的实质审查 |
第三节 我国基本权利限制与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关联 |
一、中国语境下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
二、我国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制度性缺失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基本权利限制的制度反思与理论构建 |
第一节 近代以来我国的基本权利限制制度回顾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基本权利限制的制度生成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成立后的基本权利限制制度 |
第二节 基本权利限制中的“中国问题”再思考 |
一、我国基本权利限制问题存在的理论沉疴 |
二、我国基本权利限制问题面临的制度困惑 |
第三节 解决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的中国进路 |
一、我国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的理论共识凝聚 |
二、我国基本权利限制制度的具体拓展 |
第四节 基本权利限制制度中不同国家机关的宪法义务 |
一、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与立法机关的消极义务 |
二、基本权利限制中其他国家机关的宪法义务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社会权限制的基本概念界定 |
第一节 社会权的定义 |
一、社会权首先是一种“权利” |
二、人权法范畴中的社会权 |
三、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社会权 |
第二节 作为权利束的社会权保障范围 |
一、社会权在基本权利分类中的地位 |
二、社会权的权利内涵 |
三、社会权的外延 |
第三节 社会权限制与相关概念的理清 |
一、权利冲突、位阶与限制 |
二、基本权利冲突、形成与限制 |
三、社会权的形成与限制作用 |
第二章 社会权限制的正当性基础: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缺失社会权的成因与补正 |
一、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社会权缺失现象 |
二、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缺失社会权之成因 |
三、以社会权为中心补正基本权利限制理论 |
第二节 实践层面社会权限制的必要性考量 |
一、基于权利实现的限制必要性 |
二、基于社会发展的限制必要性 |
三、基于权利滥用危害的限制必要性 |
第三节 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判断标准需要限制理论 |
一、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判断标准存在争议 |
二、社会权实现程度的正面评价标准及其局限 |
三、社会权限制理论有助于完善社会权实现程度的评价标准 |
第三章 规范主义视角下社会权的内在限制 |
第一节 国际和地区性人权公约中的社会权限制 |
一、人权公约中社会权限制的具体规定 |
二、人权公约中关于社会权限制条款的特征 |
三、人权公约中社会权限制的要素类别及解释适用 |
第二节 宪法中的社会权限制 |
一、我国宪法中社会权规范的性质及效力 |
二、宪法中社会权的内在限制与外在限制要素 |
三、宪法中社会权典型条款:第14条第4款 |
第三节 社会权的立法限制 |
一、立法对基本权利的多元作用 |
二、立法限制社会权的正当性证成 |
三、立法限制社会权形式的类型化 |
第四章 功能主义视角下社会权的客观限制因素 |
第一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功能主义选择 |
一、公法中的功能主义界定 |
二、功能主义在确定社会权限制要素中的应用 |
第二节 社会权的经济限制:财税收支决定社会权的给付总量 |
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社会权客观限制之基础因素 |
二、社会权实现程度依赖于国家财政给付 |
三、国家财税收支的限度制约社会权实现程度 |
四、宪法视野下租税正义与社会权保障的动态平衡 |
第三节 社会权的政治限制:国家能力决定社会权保障质量 |
一、国家能力对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影响 |
二、政党政治的局限影响社会权政策的连续性 |
三、国家立法能力不足导致社会立法缺陷 |
四、政府执行能力影响社会权给付的质量与效率 |
五、司法救济能力阻碍社会权可诉性程度的提高 |
第四节 社会权的文化限制:意识形态与文化观念影响社会权的实现力度 |
一、政治意识形态对社会权保障的影响 |
二、传统宗教和文化观念造成享有社会权的主体受限 |
第五章 社会权限制的合宪性控制模式与方法 |
第一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 |
一、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必要性 |
二、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可能性及其路径 |
三、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程度序列 |
四、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局限 |
第二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宪法控制方式 |
一、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独立存在意义 |
二、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宪法控制路径 |
第三节 社会权规范限制的对话式合宪性审查模式 |
一、社会权限制规范合宪性审查的正当性证成 |
二、我国当前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 |
三、功能定位对构建社会权限制规范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影响 |
四、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对话式审查模式的构建路径 |
第四节 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审查原则与审查基准 |
一、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原则 |
二、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基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硕博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相关成果 |
致谢 |
四、对基本权利的侵害与救济(论文参考文献)
- [1]论隐私权中的公法属性——以淮阴公开事件为素材[J]. 孙嘉奇. 法律和政治科学, 2021(01)
- [2]论社会权的立法限制及其合宪性审查[J]. 朱军. 河北法学, 2020(12)
- [3]安宁疗护权实现的国家义务研究[D]. 旷中敏. 西北民族大学, 2020(08)
- [4]论算法歧视法律规制的进路选择 ——从实害救济到风险治理[D]. 胡城绵.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
- [5]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D]. 陈彦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6]欧盟基本权利保护与相互信任原则的冲突与解决[D]. 武子煜.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7]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问题研究文献综述[J]. 孙艳萍.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06)
- [8]论个人信息权的国家保护义务[D]. 史晓晓.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9]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D]. 张佐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D]. 朱军. 东南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