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证券监管中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刘红雅[1](2021)在《瑞幸咖啡财务造假对中概股跨境监管的影响研究》文中提出中国概念股(简称“中概股”)是指经营主体在中国境内但上市地点不在中国境内的中国股票的统称。本文“中概股”特指在美国上市的中国股票。自2010年中概股问题频发大多源于财务造假,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于中概股的投资信心。瑞幸咖啡财务造假问题暴露最大也最典型的例子,同时也揭示了中概股跨境监管中存在的主要,并对中概股跨境监管产生了显着显着影响。本文深入探讨我国在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方式、动因和后果及其对跨境监管的影响,对完善中概股跨境监管、促进中概股健康发展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梳理了国内外有关财务造假与跨境监管的有关文献,并阐述了相关的理论依据。从总体上分析了中概股状况和跨境监管现状。深入分析了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方式、动因及后果,重点分析了瑞幸咖啡财务造假对跨境监管的影响,最后提出了完善中概股跨境监管的对策建议。研究显示:瑞幸咖啡财务造假对国内监管的影响表现在瑞幸咖啡成为新《证券法》下“长臂管辖原则”的首个适用者;加快促进注册制的实施,健全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国内资本市场监管趋严。对国外监管的影响是强化了投资者的监管意识;国外资本市场趋势,不利于中概股企业上市,也不利于中美间跨境合作。对国内外合作监管的影响体现在中外加强了沟通与交流,初步达成了合作监管的初步意向,合作监管对上市企业内部治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研究的基本结论是:中概股财务造假的成因是多元的,瑞幸咖啡财务造假具有代表性和特殊性,财务造假事件频发对中概股跨境监管合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基于中概股跨境监管的现状,并针对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所揭示的中概股跨境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完善跨境监管与合作,促进中概股企业更好发展,提出如下对策建议:第一,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第二,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第三,加强我国行业自律协会在证券监管中的力度;第四,加强中国境内对中概股企业的监管;第五,加强跨境监管的合作与交流,建立有效的跨境监管协作机制。
王洋[2](2020)在《资管业务中“穿透式”监管理念法制化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主要是讨论资管业务中,“穿透式”理念的法制化问题。首先通过讨论资管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讨论其在我国现行的机构监管为主的金融监管模式所造成的各种问题,从而引起对穿透式理念法制化的必要性。进而,从穿透式监管的概念谈起,讨论其法学理论基础和经济学基础,包括讨论其功能监管理念和行为监管理念。进而从立法、监管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讨论穿透式监管的法制化问题。首先,从立法层面,围绕功能监管进行分析,认为资管业务的立法应当基于其共同的法律本质及信托关系,并指出目前资管业务相关立法仍然更多是根据其机构而非产品本质进行监管,并讨论其中如何进行协调的问题。随后,讨论穿透式理念在金融监管中的问题,并以实际的行政处罚案例讨论穿透式监管的监管方法,并讨论其中的合格投资者及投资者保护等问题。最后讨论的“穿透式”理念在司法中的作用,和与此而来的金融司法与监管的协调问题,并讨论金融审判理论对于资管业务的创新应当如何进行适应。本文共五章,第一章首先对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界定,确定讨论的边界。在讨论其特有的历史沿革的过程,并指出其在这种演化中形成的监管路径依赖。从这一制度依赖的弱点出发,谈其如多层嵌套、监管套利等其出现在机构监管中的诸多问题和风险,这一点是为了确定“穿透式”理念在资管业务治理中法制化的现实必要性。第二章对于“穿透式”监管的概念进行界定,并谈到在实践中其在不同金融领域中的运用,其运用已不限于对于资产管理行业的治理。进而,谈到其理论基础,包括其基于的证券法和金融法价值取向。此后进行一定的比较法研究,着重讨论其借鉴的域外法治,及其借鉴的信托法原理;在经济学理论方面,谈到其基于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原理。第三章实际上讨论的是有关“穿透式”监管在立法中的体现。其围绕着“功能”监管这一理念出发,讨论了现有资管产品按照机构进行立法规制的弊端,并讨论了资管行业所基于的信托法这一统一的基础。主要包括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的相关条款等,探讨其在立法中如何协调。第四章从具体的监管执法角度来谈“穿透式”理念的运用。本章中使用了相关的具体处罚案例,来分析穿透式理念在具体金融监管中的具体实践,包括其“向上”穿透最终投资者和“向下”穿透底层资产的运用及其核查方法。并结合资管新规,及穿透监管中“向上”穿透到投资者的方法,讨论“穿透式”监管的理念,是为了协调机构监管中的相关问题,包括对于不同种类资管产品的现有不同监管,并探讨其在监管协调中发挥的作用。最后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穿透式监管中的运用。第五章则是结合“九民纪要”中的相关规定,讨论“穿透式”理念在司法中的运用。首先,从较为抽象金融司法的角色及其发挥的作用谈起,讨论到实践中金融监管和金融司法的关系,包括其在资管法律领域的协调及其冲突;并谈到目前金融审判中“司法监管化”的讨论。进而,谈到外观原则等商法原则和穿透式理念的冲突,并讨论“持法达变”的金融审判理念在“穿透式”理念如何进行法制化中的运用。
钟正[3](2020)在《中国证券行业健康发展的政府监管研究》文中提出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发展阶段,怎样维持证券市场正常运转的秩序和市场投资各方的权益,怎样在市场高速发展中建设更加贴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制度,是我国政府该研究的方向。本文运用层层递进的方式,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背景和研究目的着手,并借鉴和吸收了国内外学者的理论经验,充分利用文献研究法、举例法、比较分析法,紧紧围绕证券行业健康发展中的政府监管制度创新研究的核心议题,来层层解构这一议题。在对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制度进行论述的过程中,首先界定了证券市场政府监管制度的核心概念,回顾了证券行业的发展历程,简要介绍了政府监管制度的构成,同时,重点分析了我国政府监管制度的现行模式、运作机制等。以证券行业监管作为重点,深刻的探讨其中的问题:一是监管滞后,效果不好;二是没有凸显主体地位,缺乏清晰的权力界限;三是法律证券行业实施细则相对缺位;四是对于中小投资者,在制度保障方面相对匮乏;五是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着极大的欠缺,没有足够的手段;六是缺乏足够强的自律意识。本文随后刨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是证券监管边界模糊,权责匹配不清晰;二是自我监管组织现象不少的问题和疑虑;三是证券价格的不确定和市场的投机性;四是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层面存在着极大的漏洞;五是证券监管制度的内在问题。在借鉴和吸收国外证券市场的先进管理经验时,指出监管范围需要明确界定,监管组织需要权限适度,监管需要存在合理弹性,监管需要进行分级监管设置,监管需要细化监管实施细则。而后对我国证券行业政府监管制度的创新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和优化措施,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的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的政府监管制度,二是要加强监管,对于违反市场规定的行为要严厉打击;三是政府监管需要走市场化、法治化的道路;四是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需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五是需要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的保障;六是要健全和完善监管者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施金晶[4](2020)在《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在我国对应的法律文本是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1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中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当然,规范大额持股行为的相关制度还包括一般信息披露规定、法律责任章节的相关规定等。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大额持股”指的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及其后“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与此同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了通过其他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及其后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大额持股行为应当履行的义务。简言之,大额持股描述的是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持股达到5%及通过其他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以及5%以后股权的持续变动达到法定比例。2014年底这一轮敌意收购及险资“举牌”2上市公司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其中一大重点内容就是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因短视主义之故,投资者购入大宗股份常被视为敌意收购且受到上市公司乃至学者与监管者的厌恶与指责,收紧大额持股披露规则的呼声随即成为学界与舆论热点,且在《证券法》的修订中得以体现。但是,关于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功能利弊及其监管立场并未达成理论及实务共识,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主体、披露时限、披露内容等具体制度设计,慢走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及与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关系等,仍需系统研究,深入分析。本文正是在借鉴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作者证券监管工作实践积累的经验和思考,试图对大额持股监管相关制度的法律逻辑、规范主体、披露时限、披露内容、慢走规则和法律责任进行系统研究,以期为理论研究和执法实践提供一定的支持。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制度起源于美国1968年的《威廉姆斯法案》1,后全世界主要国家的资本市场予以借鉴、发展,形成了自身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我国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在权益披露制度外,还发展了与权益披露紧密相关的交易限制规则,也就是俗称的“慢走规则”。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证券法》规定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包括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制度,以及“慢走规则”,本文将两者统称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以及要约收购制度,作为相关制度在文章中有所涉及,但不是本文要重点讨论的制度。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发布,并于2020年3月1日生效。新《证券法》对大额持股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披露时点及法律责任。然而,为何进行这样的制度修改,是否合理?法律修改前,关于大额持股监管的争议,是否因本次修改尘埃落定?未解决的争议问题,在今后的执法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在新的规则刚刚发布的情况下,如何解释和执行规则,以达到立法目的和监管目标?为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对大额持股监管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梳理。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法理逻辑。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大额持股监管的基本架构,论述大额持股的内涵及外延,大额持股监管在上市公司收购监管中的位置。第二,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思想源流,证券市场的内在本质决定了其发挥功能的方式与证券交易有关,尤其是大额证券交易;证券市场的内在缺陷决定了证券监管的必然性,大额持股监管属于证券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且有其独特的权益披露价值。第三,大额持股监管的制度价值,也就是大额持股监管的必要性,主要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市场秩序三个方面。第四,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冲突平衡。大额持股监管应坚持科学、适度原则;监管方法和措施应遵循体系化要求,同时要避免陷入过度披露问题带来的消极影响之中。第二章分析大额持股的监管对象。从信息披露监管的角度来看,监管对象一般为掌握内部信息的人士。然而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监管制度设置的监管对象并未设置为上市公司或其董事会等内部人士,而是将大额持股人(本文将其界定为“权益拥有人”)设置为义务和责任的主体。本章对投资者、持股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历史上出现的名词进行了分析,指出权益拥有人概念的出处、产生原因、概念及构成要件,从而清晰界定大额持股制度的监管对象;并在此基础上界定了特殊权益拥有人及其拥有权益的认定标准。第三章将大额持股视为一种状态,对其进行信息披露的监管研究。也就是说,只要持股达到法定的比例,即使不做任何其他行为,也应当进行信息披露。根据证券监管的理论,信息披露监管的关键问题在于:披露什么,何时披露。这是信息披露中最为关键的两大问题。关于内容,境内权益变动披露并非像部分观点所认为的仅以持股比例来区分简式与详式,而是设计了一套以持股比例为主,以控制权为辅的区分逻辑。这套逻辑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基本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跟成熟市场的规则相比,权益变动报告内容方面的主要问题在于,未规定豁免披露情形及简化披露情形。本文建议参考境外市场作法,结合我国机构投资者的监管现状,未来考虑制定相关的豁免或简化披露规则。关于时限,首先,大额持股的初始信息披露比例设定为5%,是因为5%的股东为公司的重要股东,5%存在于《公司法》及《证券法》上的诸多制度。其次,本次《证券法》修改将持续变动信息披露比例由5%调整为1%。这项修改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及实务界并未达成共识。之所以最终作此修改,还是对此前诸多敌意收购的回应,在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受限的情况下,为了阻止敌意收购,进行的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均衡。再次,1%、5%的变动比例宜采取“刻度说”,也就是1%、5%的倍数。一方面5%的倍数10%、30%、50%、75%等具有《公司法》上的重要意义,在此时披露更符合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1%的倍数可以减轻权益拥有人理解规则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减少违法行为,同时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最后,境内的大额持股信息时限设计并不像美国等那样,与持股主体、持股目的等相关。关于持股目的,鉴于主观意图难以界定,信息披露的时限不区分持股意图是符合当前情况;关于持股主体,建议未来能够根据《证券法》的授权及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情况,适当放宽部分主体的披露时限要求。第四章将大额持股定位为一种行为,对其进行交易行为的监管。我国的大额持股监管,不仅包括对持股状态的信息披露监管,还包括对大额持股后持股人的交易行为限制。也就是说,我国境内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不只是信息披露制度,还套着一定时间内不得交易的限制制度。这是我国大额持股监管制度与主要成熟资本市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最大差异。对大额持股交易的限制规则,其实有三类:第一是5%以上股东的短线交易问题;第二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后制定的5%以上股东、董监高等主体适用的减持新股问题。这两类问题虽然也属于大额持股的交易限制,关于短线交易、转售规则等,不是本文的研究对象。本文关于大额持股交易监管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第三类,即:《证券法》第63条规定的慢走规则。在制定之初,慢走规则担负着保护信息公平,预防市场操纵等使命。但随着信息传播的快捷化,慢走规则利弊力量对比在发生变化。目前为维护市场秩序,防止敌意收购,仍然保留这该制度。但需要考虑新增的5%以上股东每1%次日披露制度与慢走规则的叠加效应。这两项制度选择一项即可实现相应的立法目标,制度的叠加将会导致慢走规则的负面效应更加突出,妨碍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市场的形成,长期来看,并不利于公司治理。第五章主要分析违反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实现。法律作用的机理决定了,有责任才真正有权利。违反权益披露规则及违反慢走规则的证券交易行为(以下简称违规交易行为)的行为性质及法律责任。第一,关于行为性质,权益披露违规行为属于虚假陈述,但紧随其后的违规交易行为不适用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则。虽然大额持股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但违规交易行为属于《证券法》第53条第2款中所讲的“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的情形,不应当适用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对于违规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按照虚假陈述处理。第二,行政责任是当前能够规范违规交易行为的主要责任形式。能够追究民事责任的虚假陈述通常为“诱多型虚假陈述”,而违规交易行为一般属于“诱空型虚假陈述”,很难追究民事责任;而违规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仍存在争议;因此,行政责任是威慑违规行为的主要方式。本章主要分析论述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行政责任,对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属于本文的重点研究对象。对于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简要论述,主要目的在于将行政责任置于责任体系中进行分析,从而体系化地认知大额持股监管的行政责任及其适当性。当前境内相关的行政责任形式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限制表决权等。该处的责令改正,指的是完成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包括限制表决权,也不能扩展出责令限期卖出、没收违法所得等责任形式。
李悦宁[5](2020)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研究》文中认为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新《证券法》(1),确立了取消核准制、全面推行注册制的新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新《证券法》正式施行的前一天——2020年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分步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继续完善科创板的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同时研究制定创业板施行注册制方案,并探索在其他板块及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施行注册制的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在各板块及交易场所施行注册制前,继续实行核准制。由此可见,我国正处于证券发行核准制向注册制转轨的关键时期,信息披露制度作为注册制的核心,其重要性被推向风口浪尖。然而通过对新法的研读可以发现,即便在新法背景下,我国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仍存在一些遗憾,首先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新法规定大多为原则性、框架性的规则,与信息披露制度急需确定性规则的诉求不相适应,亟待制定更加细化的规则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以进行更好的监管。值此证券市场分步全面实施注册制的转轨时期,信息披露作为注册制的核心,对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的系统研究就显得异常迫切与必要,于是笔者撰写此文以期能对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总的来说,本文通过以下四个部分展开对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问题的探究:第一部分介绍了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以及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监管情况,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进行了总括性的介绍,对概念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新《证券法》出台背景下、注册制转轨过程中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分别指出了信息披露制度缺乏激励机制、违规信息披露监管滞后、投资者教育制度缺位、上市公司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问询处、新法背景下对信息披露的简明性要求不够明朗等五个方面的问题,并进行了详细论述。第三部分对成熟证券市场如美国、日本、中国香港分三个小节进行论述,介绍了其各自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特点,并在第四小节进行了总结借鉴和简要评析。第四部分在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自身的情况,在对成熟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辩证借鉴下,提出了我国当前阶段应该改进的五个方面,分别是:建立有激励机制的信息披露制度、关注违规信息披露监管滞后现状以建立多种专业人员纳入证监会工作人员序列机制、完善与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投资者教育制度、在立法上规定上市公司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问询处、在立法上对信息披露的简明性要求进行细化等五个部分,进行了细致的论述,提出了相对详实、可行性高的建议。
左志丹[6](2020)在《证券业协会在流动性监管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流动性风险是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流动性风险防范作为金融风险的一条重要生命线,在证券业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流动性监管是银行业历久弥新的关注重点,但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学者开始逐渐重视证券业的流动性监管研究,证监会更是于2016年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纳入证券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本文对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自律监管组织在证券流动性监管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以及如何发挥作用进行了研究,通过对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的产生及其监管必要性分析,阐述了政府监管是证券流动性监管的主要力量,而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是证券流动性监管重要补充的观点。由于现代证券市场所具有的专业性、复杂性和敏感性,对政府灵活执法提出超高要求,相应的政府监管失灵会大概率出现,这就离不开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证券业协会因其本身所具有的先天信息优势、专业化水平以及平等主体之间的可信赖度高等突出特征,在流动性监管中必不可少。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梳理了证券流动性监管的法律依据与政府监管实践、证券业协会在流动性监管中的权力来源与具体实践,总结出证券业协会存在与政府监管之间界限不够清晰、流动性监管自律规则有待完善的不足之处,并建议应该明确证券业协会独立的自律监管地位,发挥实质监管作用,建立起配套的证券业协会流动性监管机制,充分发挥证券业协会的专业优势,协助政府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全方位把控,维护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
石文昊[7](2020)在《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研究》文中认为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在近五年里做出了许多重大改变,其中最具影响的是推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引进外资方式和取消QFII、RQFII的众多限制,新的改变为引进外资创造了良好的环境,资金流入量相较于五年前得到了显着提升。在新的变化下,对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作为规制依据的立法以及作为手段的监管,是本文的研究重点。笔者从证券市场引进外资规制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通过整理和分析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现状,探寻立法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分析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找寻可供我国借鉴的先进经验,为最终问题的解决提供对策。笔者希望通过在法律角度对引进外资进行全面的探讨,发现法律的不足、监管的漏洞,寻求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保证法律供给、监管措施与现实需求的契合,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法律,提升监管的效能,为未来进一步引进外资的规制提供参考。本文除去绪论和结语部分,正文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理论问题探究。从概念、条件、价值、方式和理论依据五方面对证券市场引进外资规制进行归纳和分析,另外讨论了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路径之争。以此确立全文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规制的现状和问题。按照引进外资方式的不同,从立法和监管两个层面对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现状进行了整理:立法层面主要从投资主体、投资方式、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方面进行归纳,监管层面主要从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进行归纳。通过两个层面的整理和分析,分别探讨存在的立法和监管问题。第三部分是境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规制的现状和启示。对日本、印度和台湾证券市场引进外资从法律和监管两方面进行整理,分析和总结可供借鉴的地方,为对策的制定提供参考。第四部分是立法和监管问题的对策部分。根据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和第三部分的启示,提出解决问题需坚持的原则和对策。
刘欢[8](2020)在《双创金融债券发行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中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背景下,双创金融债券作为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为缓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创新企业融资难而推出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目前的融资体系仍是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双创金融债券,可以缓解现阶段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短缺和资金运用期限调配问题,对有效持续支持双创企业缓解其融资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迄今为止,双创金融债券推出只有短短几年时间,尚在探索阶段,不管是在法律规范方面还是在监管体系上都存在着不足之处。双创金融债券“双创”认证体系缺失、法律规范不健全导致独立性监管依据缺失;同时,在我国债券市场改革情况下监管主体之间缺乏有效协调、忽视“双创”特性而导致的激励性监管政策偏颇以及信息披露不完整等诸多法律问题。为了使双创金融债券的发行走上规范化轨道,应在明确双创金融债券法律属性的前提下,从完善双创金融债券发行监管的法律规范出发,建立监管互通联动机制,完善监管内容上因忽视“双创”而存在的缺陷,从而健全双创金融债券发行的法律依据和监管体系。
陈乾[9](2020)在《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有效性研究 ——基于大数据技术视角》文中指出资本市场在整个经济运行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资本市场也存在运作的效率问题,资本市场效率是指资本市场实现金融资源优化配置功能的程度。而资本市场也存在普通经济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等问题,从而导致了资本市场的效率低下。如何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一直都是各国经济学者研究探讨的一个问题。对于我国资本市场而言目前的一个主要问题是违法违规过多而导致的资本市场效率低下,因而亟需加强资本市场监管的力量。首先本文提出了关于资本市场运作的效率相关理论,其中比较着名的有效市场假说是现代资本市场的理论的重要基础之一,许多经典的投资理论都是建立在有效市场假说的基础之上。该理论起源于20世纪初,成熟于20世纪70年代。有效市场假说强调了信息传导的重要性,一个高度有效的资本市场能让社会资源得到高效的配置。本文随后提出由于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资本市场难以达到完全有效,而如何克服这些问题建立一个高度有效的资本市场以及如何提高资本市场的有效性一直都是各国经济学者不断探讨研究的话题。接着本文通过对中国资本市场存在的各种违法问题进行探究,并深入分析其的根源都有监管不到位导致信息不能有效传导的问题。并且当代的中国已经全面进入数字信息化时代,网络和通讯技术高度发达,中国的资本市场也早已成为一个高度信息化的市场并逐步对外开放走向国际化。中国资本市场的交易量、交易速度和交易规模都在不断提高,监管的难度也在不断加大,传统的监管手段已无法高度保障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从而引出必须要用大数据技术运用来进行监管的理念。接着本文引出在如今这个数字信息化时代大数据技术应运而生,并在经济的各个领域被广泛应用。但是大数据技术与人工智能一样,在每个行业领域都有单独的分支,并且目前大数据技术还并不成熟,在每一个具体行业领域的运用落地都还在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也早就看到了大数据技术在证券监管方面的运用前景。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一样,虽然被大家所广泛认可和看好,但大数据技术还在发展阶段,且在资本市场监管运用方面却还没有一个系统性工程性的全面应用方法。本文针对数字化时代从如何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精准度和监管效率,从而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展开深入研究。本文以案例分析作为研究的方法,选取了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影响范围很大的几个事件作为研究案例,对如何运用大数据技术来进行资本市场监管以及运用大数据技术监管带来的效果进行深入分析。并对今后大数据技术进一步的深入运用和对资本市场监管的改变展开探讨。随后简析了全面的数据监管平台运用前景,同时也提出大数据监管平台建设需要注意的问题。最后本文根据多个案例分析的结果,表明金融监管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是资本市场监管的额必然方向。最后表明大数据能够以科技手段有效支撑监管工作,防范资本市场风险,并提出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对于大数据技术运用优化的建议:1.优化数据库,提高数据实时分析的广度,建立多维度的数据分析和预警2.降低信息不对称,建立信息披露数据的大数据分析平台3.依据大数据的监管思路变更证券市场监管模式。
张恺[10](2020)在《智能投顾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金融科技将科技作为促进金融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改变了金融服务的形式,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水平。智能投顾是金融科技背景下的新兴事物,它不同于传统的投资顾问。智能投顾是在传统投资顾问的基础上,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技手段的运用来进行投资顾问。它通过对投资者个人信息、投资意愿、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收益目标等信息的收集,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因智能投顾通过平台开展业务,降低了运营成本,投资费用较低且便捷高效,能够满足投资者个性化的投资需求,实现投资者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因此吸引了广大的中小投资者,促进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但同时也要引起注意的是,智能投顾作为新兴事物的特点使其与现有的监管法律法规并不协调,监管效用的发挥受到了影响。在市场准入、投资者保护、智能算法等方面的监管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需要进行解决并加以完善。本文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智能投顾监管法律问题概述,对智能投顾的含义、特征以及监管的必要性进行论述。从含义的界定着手,明确了具体的研究对象,并对智能投顾的法律特征展开分析。从维护市场秩序、防控技术风险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对监管的必要性展开论述。第二部分对智能投顾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在对监管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智能投顾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在智能投顾的市场准入、投资者保护、算法应用、分业监管及退出监管上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需要进行解决。第三部分对美国、澳大利亚和英国这三个国家智能投顾监管的经验进行介绍,论述了智能投顾监管的域外经验,并提出我国可以借鉴的具体内容,成熟的监管经验的借鉴将助力我国智能投顾的发展,对我国智能投顾监管具有积极的意义。第四部分从五个方面对我国智能投顾监管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完善建议与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相对应。需要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完善投资者的保护制度,对算法应用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推进协作监管与穿透式监管,构建智能投顾的退市机制。由此推动智能投顾的发展完善,使其更好的服务于金融市场,也更好的服务于广大投资者。
二、我国证券监管中的问题及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证券监管中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瑞幸咖啡财务造假对中概股跨境监管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对中概股财务造假动因及后果的研究 |
1.2.2 对中美跨境监管与合作的研究 |
1.2.3 对现有文献的简要评述 |
1.3 研究内容 |
1.3.1 本文的主要内容 |
1.3.2 技术路线图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2.财务造假与跨境监管的相关理论 |
2.1 财务造假成因的相关理论 |
2.1.1 大股东的非理性行为 |
2.1.2 财务舞弊三角理论 |
2.2 财务造假影响跨境监管的理论机制 |
2.2.1 监管套利 |
2.2.2 风险溢出理论 |
3 中概股财务造假与跨境监管的现状分析 |
3.1 中概股财务造假现状分析 |
3.1.1 中概股市场现状分析 |
3.1.2 中概股财务造假方式、原因及后果分析 |
3.2 跨境监管现状分析 |
3.2.1 中美两国跨境监管现状分析 |
3.2.2 中美两国在跨境监管上存在的困难 |
4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分析 |
4.1 瑞幸咖啡基本情况 |
4.1.1 瑞幸咖啡主要时间线 |
4.1.2 瑞幸咖啡股权结构 |
4.1.3 瑞幸咖啡上市架构 |
4.2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分析 |
4.2.1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方式分析 |
4.2.2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动因分析 |
4.2.3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后果分析 |
4.3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溢出效应分析 |
4.3.1 指标选取 |
4.3.2 窗口事件选取 |
4.3.3 结果展示 |
5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对跨境监管的影响 |
5.1 对国内监管的影响 |
5.1.1 新《证券法》下首个适用者 |
5.1.2 健全证券市场运行机制 |
5.1.3 国内资本市场监管趋严 |
5.2 对国外监管的影响 |
5.2.1 强化了投资者的监督意识 |
5.2.2 国外资本市场监管趋严 |
5.3 对国内外合作监管的影响 |
5.3.1 中外加强沟通与交流 |
5.3.2 初步达成合作监管的基本意向 |
5.3.3 合作监管对上市企业内部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6 结论与建议 |
6.1 基本结论 |
6.1.1 中概股财务造假的成因是多元的 |
6.1.2 瑞幸咖啡的财务造假具有代表性,也具有特殊性 |
6.1.3 中概股财务造假事件频发对跨境监管与合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
6.2 对策建议 |
6.2.1 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 |
6.2.2 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
6.2.3 加强我国行业自律协会在证券监管中的力度 |
6.2.4 加强中国境内对中概股企业的监管 |
6.2.5 加强跨境监管的合作与交流,建立有效的跨境监管协作机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资管业务中“穿透式”监管理念法制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资管行业中“穿透式”监管理念的背景 |
第一节 “大资管”背景下的“穿透式”监管理念 |
一、“资产管理”的内涵 |
二、“穿透式”监管理念的内涵 |
第二节 “穿透式”监管理念之必要性 |
一、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的制度演化路径 |
二、资管行业的相关风险 |
三、小结 |
第二章 “穿透式”监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穿透式”金融监管的基础理念——监管和市场的回归本源 |
一、金融监管权力的“回归本源” |
二、市场回归本源的理念 |
第二节 “穿透式”监管理念的法学理论基础 |
一、“穿透式”理念的金融法基础 |
二、“穿透式”理念与“刺破公司面纱”原则之辨析 |
第三节 “穿透式”监管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一、对功能监管的借鉴 |
二、对行为监管的借鉴 |
三、小结 |
第三章 “穿透式”理念在资管立法中的法制化 |
第一节 我国资管产品现有适用法律规则的不一致 |
一、机构监管模式下各类资管产品的规则适用 |
二、资管新规颁布后的各部门实施细则 |
第二节 资管产品统一立法的路径 |
第三节 对美国的《1940 年投资公司法》及《1940 年投资顾问法》的借鉴 |
第四章 “穿透式”理念在资管监管领域的法制化 |
第一节 “穿透式”理念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 |
一、相关监管规则中的“穿透式”理念 |
二、 “穿透式”监管在资管行业的多重层次 |
三、“穿透式”监管在监管中的具体实践——以京银监罚决字[2018]3号和4号为例 |
四、小结 |
第二节 监管协调视角下的“穿透式”监管理念 |
一、资管产品的监管协调——以功能监管的理念 |
二、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的创立 |
三、现有金融监管的协调和明确分工 |
第三节 “穿透式”监管理念下的投资者适当性 |
一、金融市场中的投资者适当性原则 |
二、“穿透式”监管在保障投资者适当性的作用 |
第五章 “穿透式”理念在金融司法中运用的思考 |
第一节 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
一、金融司法和金融监管的协调 |
二、金融监管和金融司法“交互”中的冲突 |
第二节 金融司法中“穿透式”法制化的可行性 |
一、金融监管作用于金融司法的关系及困境 |
二、金融司法中“穿透式”理念的体现 |
三、商法相关原则和“穿透式”原则的冲突 |
第三节 资管领域金融司法中对“穿透式”理念的谨慎借鉴 |
一、对司法中“穿透式”理念的阐述 |
二、金融审判中采取“穿透式”审查方法的实证研究 |
第四节 资管领域“穿透式”识别理念的对策——对“持法达变”理念的借鉴 |
一、“持法达变”理念的提出 |
二、资管领域金融审判中的“持法达变”理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中国证券行业健康发展的政府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1 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制度概述 |
1.1 证券市场政府监管制度概念界定 |
1.2 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内容 |
1.2.1 对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 |
1.2.2 对证券交易的监管 |
1.2.3 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
1.3 政府监管制度的构成 |
1.3.1 政府分层监管机构 |
1.3.2 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
1.4 我国政府监管制度现行模式 |
1.4.1 实行金融业的分业监管 |
1.4.2 实行对证券市场的统一集中监管 |
1.4.3 实行政府监管为主,自律为辅 |
2 我国证券行业政府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成因分析 |
2.1 我国证券行业政府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
2.1.1 证券市场监管的滞后性和弱有效性 |
2.1.2 证券监管主体地位不突出,权力界限模糊 |
2.1.3 法律证券行业实施细则相对缺位 |
2.1.4 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缺乏制度保障 |
2.1.5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监管手段 |
2.1.6 证券监管自律意识薄弱 |
2.2 我国证券行业政府监管制度问题产生的原因 |
2.2.1 证券监管边界模糊,权责匹配不清晰 |
2.2.2 自我监管组织显现不少的问题和疑惑 |
2.2.3 证券价格的不确定性和市场的投机性 |
2.2.4 法律监管中没有完善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
2.2.5 证券监管制度的内在问题 |
3 国外证券市场的监管经验借鉴 |
3.1 探索国外监管经验 |
3.2 监管组织需要权限适度 |
3.3 监管需要存在合理弹性 |
3.4 需要细化监管实施细则 |
4 我国证券行业政府监管的对策建议 |
4.1 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的政府监管制度 |
4.2 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市场违规行为 |
4.3 政府监管市场化以及法治化 |
4.4 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 |
4.5 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的保障 |
4.6 完善监管者的约束机制及激励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论题价值与学术综述 |
三、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法理逻辑 |
第一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基本结构 |
一、大额持股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与大额持股相关的证券监管制度 |
第二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思想源流 |
一、证券市场的内在本质与监管哲学演变 |
二、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定位与思想谱系 |
第三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制度价值 |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 |
二、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
三、促进上市公司治理 |
第四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冲突平衡 |
一、大额持股监管的原则:比例原则 |
二、大额持股监管的方法:体系化 |
三、大额持股监管的陷阱:过度披露 |
第二章 大额持股监管对象的确定 |
第一节 权益拥有人 |
一、投资者、持股人 |
二、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
三、权益拥有人的来源 |
四、权益拥有人的界定 |
第二节 权益拥有人的构成要件 |
一、权益的认定 |
二、“拥有”的认定 |
三、一致行动人的认定 |
第三节 特殊权益拥有人的认定 |
一、特殊权益拥有人的含义 |
二、特殊权益拥有人拥有权益的认定 |
第三章 大额持股的静态监管:权益披露维度 |
第一节 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内容 |
一、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内容 |
二、境外主要成熟市场关于权益披露的内容设计 |
三、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内容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 |
第二节 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一、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二、美国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三、欧盟、英国等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四、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时限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 |
第四章 大额持股的动态监管:交易行为维度 |
第一节 慢走规则立法目的确定 |
一、慢走规则的起源及立法目的 |
二、慢走规则立法目的再辨析:充分信息下的行为理性 |
第二节 慢走规则的具体含义 |
一、初始持股比例5%的慢走规则 |
二、5%后持股变动比例每增减5%的慢走规则 |
第三节 违反慢走规则的交易行为有效性 |
一、交易行为无效论 |
二、交易行为效力待定论 |
三、交易行为有效论 |
第四节 慢走规则必要性的再思考 |
一、慢走规则的负面效应 |
二、慢走规则与变动1%即披露规则的叠加效应 |
第五章 大额持股监管的实现 |
第一节 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类型及性质 |
一、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类型 |
二、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行为性质 |
第二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主要实现路径:行政责任 |
一、责令改正 |
二、警告、罚款 |
三、限制表决权 |
四、存在争议的行政责任形式 |
五、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其他责任形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 |
后记 |
(5)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概述 |
(一)信息披露的起源和发展及其监管的历史沿革 |
1.信息披露的起源和发展 |
2.我国信息披露监管的历史沿革 |
(二)信息披露监管的相关内容 |
1.信息披露监管的制度体系 |
2.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 |
3.信息披露违规的表现形式 |
二、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信息披露制度缺乏激励机制 |
(二)违规信息披露监管滞后 |
(三)投资者教育制度缺位 |
(四)上市公司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问询处 |
(五)新法背景下对信息披露的简明性要求不够明朗 |
三、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中的一些成熟经验借鉴 |
(一)美国 |
1.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 |
2.证券发行阶段多层级的信息披露审核制度 |
3.简明英语规则 |
(二)日本 |
1.不断改革的法律体系 |
2.投资者分类保护制度 |
3.课征金制度 |
(三)中国香港 |
1.自律监管向法定监管的转变 |
2.独具特色的发行审核方式 |
3.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加直接 |
(四)总结与借鉴 |
四、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的建议 |
(一)建立有激励机制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二)关注违规信息披露监管滞后现状 |
(三)完善与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投资者教育制度 |
(四)在立法上规定上市公司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问询处 |
(五)在立法上对信息披露的简明性要求进行细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证券业协会在流动性监管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对证券业流动性监管的相关研究 |
1.2.2 对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的相关研究 |
1.2.3 研究评价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证券市场流动性监管与证券业协会自律的法理基础 |
2.1 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的产生及其监管必要 |
2.1.1 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提出与内涵 |
2.1.2 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的产生及其原因 |
2.1.3 证券市场流动性监管的必要性 |
2.2 证券市场流动性监管的主体 |
2.2.1 政府监管是证券流动性监管的主要力量 |
2.2.2 自律监管是证券流动性监管的重要补充 |
2.2.3 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是流动性监管的关键 |
2.3 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的必要性与内涵 |
2.3.1 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的必要性 |
2.3.2 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内涵 |
2.3.3 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的特征 |
第三章 证券流动性监管的法律依据与证券业协会的实践 |
3.1 证券流动性监管的法律依据与政府监管实践 |
3.1.1 证券市场流动性监管的法律依据 |
3.1.2 证券流动性监管的规范性文件 |
3.2 证券业协会在流动性监管中的权力来源与实践 |
3.2.1 证券业协会的法律属性及其在流动性监管中的权力来源 |
3.2.2 证券业协会流动性自律监管规则的制定与遵守 |
第四章 证券业协会在流动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
4.1 政府监管与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的界限不够清晰 |
4.1.1 证券业协会过度依赖政府 |
4.1.2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和责任没有真正到位 |
4.2 证券业协会流动性自律监管机制有待完善 |
4.2.1 因章程不够细致导致证券业协会职责权限不够清晰 |
4.2.2 证券业协会流动性自律监管规则尚不配套 |
第五章 加强证券业协会在流动性监管中地位与作用的法律对策 |
5.1 依法准确界定证券业协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关系 |
5.1.1 明确证券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及自律权限 |
5.1.2 加强证监会与证券业协会的良性互助 |
5.2 完善证券业协会流动性监管机制 |
5.2.1 健全证券业协会流动性监管配套措施 |
5.2.2 强化证券业协会内部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基本理论问题 |
1.3.2 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方式 |
1.3.3 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具体问题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证券市场引进外资规制的基本理论问题 |
2.1 证券市场引进外资规制及相关概念 |
2.1.1 证券市场 |
2.1.2 外资 |
2.1.3 证券市场引进外资规制 |
2.2 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条件 |
2.2.1 市场层面 |
2.2.2 监管层面 |
2.3 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价值 |
2.3.1 改善投资者结构 |
2.3.2 促进一国货币国际化 |
2.3.3 促进证券市场改革 |
2.4 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方式 |
2.5 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理论依据 |
2.6 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路径之争 |
2.7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规制的现状及其问题 |
3.1 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立法现状 |
3.1.1 QFII、RQFII的立法现状 |
3.1.2 陆股通的立法现状 |
3.1.3 结算代理的立法现状 |
3.1.4 北向通的立法现状 |
3.2 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立法中的问题 |
3.2.1 QFII、RQFII立法滞后 |
3.2.2 外资持股比例限制不合理 |
3.2.3 名义持有人立法缺位 |
3.3 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监管现状 |
3.3.1 监管机构 |
3.3.2 监管方式 |
3.4 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监管中的问题 |
3.4.1 债券市场分割监管影响监管效率 |
3.4.2 跨境监管执法依据供给不足 |
3.4.3 穿透式监管边界模糊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境外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分析与启示 |
4.1 境外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 |
4.1.1 日本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 |
4.1.2 印度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 |
4.1.3 台湾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 |
4.2 境外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启示 |
4.2.1 坚持渐进式改革 |
4.2.2 保障公共安全 |
4.2.3 单一方式引进外资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对策建议 |
5.1 制度构建的原则 |
5.1.1 渐进式原则 |
5.1.2 干预适度原则 |
5.2 立法建议 |
5.2.1 修改QFII相关规定 |
5.2.2 调整外资持股比例 |
5.2.3 优化名义持有人制度 |
5.3 监管建议 |
5.3.1 统一债券市场监管 |
5.3.2 完善跨境执法规定 |
5.3.3 明确穿透式监管边界 |
5.4 本章小结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双创金融债券发行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对特殊目的金融债券发行的研究 |
1.2.2 对债券发行监管问题的研究 |
1.2.3 对我国双创金融债券发行的研究 |
1.2.4 小结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双创金融债券发行与监管的理论基础 |
2.1 双创金融债券发行的基础理论 |
2.1.1 经济学“融资优序”理论与双创金融债券发行 |
2.1.2 经济法理论与双创金融债券发行 |
2.2 双创金融债券的法律属性与法律关系 |
2.2.1 双创金融债券的界定与法律属性 |
2.2.2 双创金融债券发行的法律关系 |
2.3 双创金融债券发行的监管理论 |
2.3.1 双创金融债券发行监管的界定 |
2.3.2 双创金融债券发行监管的法理基础 |
第三章 双创金融债券发行监管的法律依据与现状 |
3.1 双创金融债券发行监管的法律依据 |
3.1.1 双创金融债券发行监管的法律 |
3.1.2 双创金融债券发行监管的行政法规及规章 |
3.1.3 双创金融债券发行监管的规范性文件 |
3.2 双创金融债券发行监管的现状 |
3.2.1 双创金融债券发行监管的理念 |
3.2.2 双创金融债券发行监管的原则 |
3.2.3 双创金融债券发行监管的主体 |
3.2.4 双创金融债券发行监管的内容 |
第四章 双创金融债券发行监管的法律问题 |
4.1 双创金融债券“双创”认证体系缺失 |
4.2 双创金融债券发行监管的法律依据不健全 |
4.2.1 双创金融债券发行监管的专门指引缺失 |
4.2.2 双创金融债券发行监管的法律责任规范不足 |
4.3 双创金融债券发行监管的协调机制缺失 |
4.3.1 双重监管降低监管效率 |
4.3.2 具体激励性监管政策缺位 |
4.4 双创金融债券发行监管的内容不健全 |
4.4.1 双创金融债券概念界定缺失导致监管标准缺失 |
4.4.2 双创金融债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
第五章 完善双创金融债券发行监管的法律建议 |
5.1 构建双创金融债券“双创”认证体系 |
5.2 完善双创金融债券发行监管的法律规范 |
5.2.1 明确发行双创金融债券的立法理念 |
5.2.2 改变传统的法律规范方式 |
5.3 建立双创金融债券发行监管互通联动机制 |
5.3.1 建立双创金融债券发行监管组织协调体系 |
5.3.2 探索建立双创金融债券跟踪评价体系 |
5.4 完善双创金融债券发行监管的内容 |
5.4.1 明确双创金融债券的界定 |
5.4.2 构建双创金融债券专项信息披露的制度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有效性研究 ——基于大数据技术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案例研究法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 |
(二)本文的不足 |
第一章 大数据提高证券市场有效性的相关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理想化的有效证券市场 |
一、证券市场的效率 |
二、有效市场假说及其现实意义 |
三、理想状态下的证券市场 |
第二节 建立有效证券市场的意义 |
一、有效市场的目标 |
二、资本市场的市场失灵 |
三、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和问题 |
第三节 大数据技术在金融监管中的应用 |
一、大数据的概念 |
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 |
三、大数据在监管领域的运用价值 |
第二章 导致中国证券市场有效性不足的各类违法问题及其根源 |
第一节 内幕交易、操纵股价 |
一、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的定义 |
二、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的危害性 |
三、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的问题根源 |
第二节 信息披露造假相关问题 |
一、信息披露造假的定义 |
二、信息披露造假的危害性 |
三、信息披露造假的问题根源 |
第三节 “乌龙指”类似误操作事件相关问题 |
一、“乌龙指”的定义 |
二、“乌龙指”类似误操作事件的危害性 |
三、“乌龙指”类似误操作事件的问题根源 |
第三章 大数据监管如何提高资本市场有效性—以胡拓夫、唐汉博案为例 |
第一节 唐汉博沪港通跨境操纵股价案 |
一、案件过程介绍 |
二、暴露出的问题 |
三、大数据在案件侦破中的逻辑和作用 |
第二节 胡拓夫利用未公开信息牟利案 |
一、案件过程介绍 |
二、暴露出的问题 |
三、大数据在案件侦破中的逻辑和作用 |
第三节 大数据对于资本市场监管必要性 |
一、实时交易和资金流向监控 |
二、历史数据自动比对分析 |
三、异常数据自动预警 |
第四章 基于大数据技术提高资本市场监管效率方案 |
第一节 大数据技术对资本市场监管的改变 |
一、抽样监管变为全面性监管 |
二、加强监管的时效性提高监管效率 |
三、从单一依赖已有预警数据模型变为自动挖掘相关关系 |
第二节 大数据智能监管平台的解决方案 |
一、数据自动比对预警分析 |
二、深度挖掘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 |
三、定量和定性分析基础上的智能化判断 |
第三节 基于大数据技术下的证券市场精准监管 |
一、监管对象的精确性 |
二、监管内容和模式的差异化 |
三、监管结果的准确性 |
第五章 基于大数据监管打造有效证券市场的建议 |
第一节 证券市场数据库的优化 |
一、实现数据跨平台合作,建设数据共享平台 |
二、数据库信息获取和存储的优化 |
三、对于数据算法的优化 |
第二节 利用大数据降低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 |
一、利用大数据对企业进行全方位画像 |
二、优化信息披露模式降低信信息不对称 |
三、通过大数据自动核验提高企业信息披露的质量 |
四、通过大数据相关信息技术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
第三节 证监会对于大数据科技监管的制度创新 |
一、以大数据思维转变监管理念 |
二、重点抓大数据人才培养 |
三、注重信息安全工程建设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智能投顾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智能投顾监管法律问题概述 |
(一)智能投顾的法律界定 |
1.智能投顾的含义 |
2.智能投顾的法律特征 |
(二)智能投顾监管的必要性 |
1.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 |
2.防控技术风险的需要 |
3.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要求 |
二、我国智能投顾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我国智能投顾监管的现状 |
(二)我国智能投顾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
1.智能投顾市场准入中的问题 |
2.投资者保护制度不完善 |
3.对算法应用缺少有效的监管措施 |
4.业务边界的模糊性与分业监管之间的冲突 |
5.退市机制的缺失 |
三、智能投顾监管的域外经验与借鉴 |
(一)域外智能投顾监管的经验 |
1.美国智能投顾监管的经验 |
2.澳大利亚智能投顾监管的经验 |
3.英国智能投顾监管的经验 |
(二)域外智能投顾监管经验的评价与借鉴 |
1.运用技术手段提高监管能力 |
2.进行投资者教育 |
3.利用“监管沙箱”防控技术风险 |
四、完善我国智能投顾监管的建议 |
(一)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
1.赋予全权委托业务合法性 |
2.完善牌照核发制度 |
3.明确准入监管的主体 |
(二)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
1.对电子合同进行备案 |
2.对智能投顾的信义义务进行规范 |
3.加强投资者信息保护 |
4.加强投资者专业知识教育 |
(三)对算法应用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
1.强化运营商的算法披露义务 |
2.初步审查与持续审查相结合 |
3.引入“监管沙箱”模式 |
(四)调整监管方式 |
1.推进协作监管 |
2.进行穿透式监管 |
(五)构建智能投顾的市场退出制度 |
1.主动市场退出 |
2.被动市场退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我国证券监管中的问题及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瑞幸咖啡财务造假对中概股跨境监管的影响研究[D]. 刘红雅. 武汉纺织大学, 2021(09)
- [2]资管业务中“穿透式”监管理念法制化研究[D]. 王洋. 华东政法大学, 2020
- [3]中国证券行业健康发展的政府监管研究[D]. 钟正.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5)
- [4]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施金晶.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研究[D]. 李悦宁.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6]证券业协会在流动性监管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D]. 左志丹. 西北大学, 2020(07)
- [7]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研究[D]. 石文昊. 武汉理工大学, 2020(10)
- [8]双创金融债券发行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刘欢. 西北大学, 2020(09)
- [9]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有效性研究 ——基于大数据技术视角[D]. 陈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10]智能投顾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张恺. 辽宁大学,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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