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视涉外和涉台港澳案件审判(论文文献综述)
刘湘辰[1](2020)在《我国域外送达制度的困境及完善建议》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涉外纠纷不断增多,国际民商事交往愈来愈频繁,国际司法协助在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域外送达机制是司法协助中的重要方面,司法文书的有效送达,是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有效前提,同时也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也与送达相关联。当前,我国域外送达制度的规定是比较分散杂乱的,主要包括了《海牙送达公约》、双边条约和我国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种类繁多的规定并没有使得我国关于域外送达的规定在实践中得到完美运用,加之世界各国对《海牙送达公约》作出了不同的保留,导致我国在进行域外送达活动时状况频发。文章通过阐述域外送达制度的性质作用及重要性,介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域外送达制度,在分析我国域外送达制度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之上,通过改变送达理念、扩大送达主体范围、简化送达程序、健全留置送达以及探索利用海外联络员方式、充分发挥网络技术等方面,对提高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送达效率,完善制度规定提出建议,希望能尽早解决送达难问题,从而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矛盾,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江保国[2](2017)在《从实践理性到理性实践:涉我国港澳台地区民商事送达中的非正式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为了应对涉我国港澳台地区民商事案件中正式制度供给不足而致的送达难问题,内地各地方法院在实践中发展出了多种应对策略和创新送达路径,并自下而上推动着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更新有关区际民商事送达的司法解释,形成了非正式制度向正式制度的转变。内地应当客观看待非正式制度在涉我国港澳台地区送达中的功能,承认其正式制度供给不足的历史情境下发挥的正面作用,同时也对其可能的负面影响有足够的认识,采取疏通和规范的策略。
黄进,杨灵一,杜焕芳[3](2017)在《2016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文中研究指明《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为我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取证工作的开展,提供明确指引和制度性安排。《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将推进海事司法改革,完善海事诉讼管辖。《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扩大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
江保国[4](2017)在《超越隔阂:人民法院港澳台法查明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对外域法查明问题明确了"意志责任"分工后,人民法院查明港澳台法的意愿和成功率都有显着上升,查明途径也趋于多元化,但制度设置和实践中均存在着将港澳台法律查明与外国法查明混同的倾向,隐性查明和轻率不能查明现象也有待纠正。现阶段应该明确港澳台法的"特殊事实"属性,将非当事人意思自治案件中的轻率不能查明作为可以上诉的理由;同时强化法院的释明义务,放松域外证据规则的限制,规范查明说理,创新查明途径,继续加强涉港澳台审判队伍的专业化,以实现港澳台法查明的去国际化。
黄进,童立雪,杜焕芳[5](2014)在《2013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文中提出为正确适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依法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从中国法院2013年审理的50宗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抽样情况来看,法院基本能正确且相对熟练地运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实施一年来,法院能够积极援引司法解释中相关规定,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溯及力、涉港澳台案件准据法的确定、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以及外国法查明等问题,但在涉外离婚案件以及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黄进,连俊雅,杜焕芳[6](2015)在《2014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文中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15起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典型案例,为海峡两岸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以及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提供重要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对船舶抵押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及承认和执行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相关问题做出具体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八批指导性案例涉及涉外仲裁裁决中执行管辖权的认定以及申请执行期间的计算问题。法院应慎重对待《法律适用法》的溯及力问题,并做出合理分析。法院应积极履行外国法查明的职责,切勿将查明义务转由当事人承担或者简单地以无法通过当事人查明为由而适用中国法。法院应正确理解强制性规定的内涵,将其与单边冲突规范、法律规避相区分。法院应正确区分和适用法律适用原则与规则。法院应正确理解"侵权行为地法"的含义,在涉外侵权案件中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时,注意其他法律的特殊规定。法院应注意在涉外股权转让或赠与纠纷中夫妻财产关系这一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法院应正确把握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被请求保护地"的内涵,将其与法院地、提起请求保护地相区分。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陈国猛,陈动,王思思[7](2014)在《厦门涉台审判机制改革及两岸法院司法互助研究报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课题组从厦门涉台审判机制改革的宏观路径、实践运行、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以及两岸法院司法互助四个方面展开调研。在此基础上,从宏观和微观上对厦门涉台审判机制改革及两岸法院司法互助进行实证研究,重点分析了改革及两岸司法互助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周新[8](2014)在《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 ——以货物运输为中心》文中指出中国,水系纵横,海域辽阔,水运昌隆。以长江、珠江、黑龙江为代表的内河水运网,由1.8万公里海岸线上150余个沿海港口串联而成的沿海运输线,加上与内地沿海港口“竞争与融合”中的台湾诸港、香港港、澳门港等港口群,汇聚而成一个“中国”主权项下内河、沿海海上(含内河等通海水域)运输体系。与这个体系相伴生的,除了日益繁忙、广受关注的国际海上运输线,还有衔接中国内河运输、亟待关注的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等界河与多国河流国际水路运输线。本文“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即基于上述背景而展开。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涉中国内河沿海的货物运输往来”。本章梳理中国主权项下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四地依托内河沿海开展海上货物运输的实践,以及以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为代表的中国周边界河、多国河流开展内河运输、江海联运、国际运输的实践。第二章,“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法律趋同与差异”。本章分析比较内地港澳台四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法实体规则,归纳提炼四地法律规定的趋同与殊异之处。第三章,“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二):法律冲突与协调”。本章综述四地在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领域存在的法律冲突,探讨区际法律冲突的协调路径,分析提出四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法路径与统一冲突法路径,并以“海上货物运输领域”为例研究拟定四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统一规则和四地统一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法供参考。第四章,“中国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在‘分轨制’下的人际法律冲突及协调”。本章以货物运输为中心,梳理了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所涉及的“分轨制”;围绕业界讨论的“分轨制”存废问题,考察了“分轨制”与人际法律冲突的关系,发现“分轨制”衍生出人际法律冲突。根据人际冲突法的理论与实践,本章提出,当“并轨”实属必要时,可以建立起一套相关的统一规则;当“分轨”需维持的,则应利用人际冲突法规则以帮助法律选择,在此基础上,本章就“沿海捎带”等若干问题所涉及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提出了海事人际冲突规范建议稿。本章并综合考察中国这样的存在多元法域且具体法域(如内地)又存在下位法律冲突(如人际冲突)的国家,在发生区际海事法律冲突时,如何处理区际法律冲突与法域内部下位法律冲突相交织的问题,提出可借鉴国际法律冲突层面通常采用的“直接指定”与“间接指定”方法,落实区际准据法的选择。第五章,“涉中国内河之界河及多国河流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本章以黑龙江-阿穆尔河和澜沧江-湄公河为例,探讨与中国内河邻接的界河、多国河流开展水路货物运输可能伴生的海事法律冲突问题。黑龙江-阿穆尔河,涉及中国黑龙江内河港口与沿海港口间经由俄罗斯阿穆尔河出海口所进行的国内江海联运、国际江海联运以及中俄界河运输与联合运输;澜沧江-湄公河涉及澜沧江内河运输、中老缅泰四国国际水路运输以及全线恢复通航情况下的沿岸六国国际水路运输。本章在比较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所涉各国水路货物运输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协调海事法律冲突的建议。综合上述各章,全文以货物运输为中心,大体勾勒出中国内河沿海(包括邻接中国内河的界河与多国河流)所涉海事法律冲突的主要类型,并在海商法、冲突法理论与实践基础上试着提出了协调法律冲突的建议,以助力中国内地海事立法,助益中国区际法律制度之建立健全,并促进中国在界河与多国河流航运领域的国际合作。
林辉芳,何飞[9](2012)在《论涉台民商事关系冲突规范之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台湾地区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海峡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但由于两岸长期以来各自实行不同的政治、法律制度,事实上形成了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域"。自20世纪80年代末台湾当局开放台胞赴大陆探亲以来,两岸之间的民间交往日益密切,文化、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逐步深化。与此同时,两岸之间相关的民商事法律纠纷逐年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台案件数量呈
最高人民法院[10](2010)在《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文中认为目 录 前言 一、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 二、确立科学发展工作方针 三、加强法院基层基础建设 四、建设高素质的法院队伍 五、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 六、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 前 言 党的十七大以来,人民法院工作进入了科?
二、重视涉外和涉台港澳案件审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重视涉外和涉台港澳案件审判(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域外送达制度的困境及完善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文献综述 |
第一章 域外送达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域外送达制度的内涵 |
一、域外送达制度的概念 |
二、域外送达制度的特点 |
第二节 域外送达制度的性质分歧 |
一、大陆法系的“公”权性质 |
二、英美法系的“私”权性质 |
三、我国关于域外送达性质的认定 |
四、关于送达性质的评析 |
第三节 域外送达制度的作用 |
一、联系诉讼主体 |
二、法院合法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
三、判决在国外得到承认与执行的前提 |
四、保障案件正常审理 |
第二章 域外送达制度的国际考察 |
第一节 有关域外送达制度的国际公约 |
一、《海牙送达公约》 |
二、《欧盟送达公约》与欧盟理事会第1348号规则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域外送达制度 |
一、美国的域外送达规定 |
二、英国的域外送达规定 |
第三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域外送达制度 |
一、德国的域外送达规定 |
二、日本的域外送达规定 |
小结 两大法系比较以及关于域外送达制度的新思路 |
第三章 我国域外送达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域外送达制度现状 |
一、国际层面关于域外送达制度的规定 |
二、国内层面关于域外送达制度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区际送达制度 |
一、大陆与香港间的民商事送达规定 |
二、大陆与澳门间的民商事送达规定 |
三、大陆与台湾间的民商事送达规定 |
第三节 我国域外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送达难 |
二、送达主体单一 |
三、送达周期过长 |
四、留置送达的限制太多 |
五、电子送达的认可度低 |
六、区际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域外送达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改变送达理念,规范公约保留 |
一、采纳有限司法主权理论 |
二、重新审视我国对送达公约的有关保留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域外送达制度相关的国内立法 |
一、统一有关立法 |
二、扩大送达主体 |
三、简化送达程序 |
四、健全域外送达制度中的留置送达 |
五、完善域外电子送达的制度保障 |
六、探索利用海外联络员送达方式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区际送达制度 |
一、签订规范的法律文本 |
二、规范送达不能的责任承担 |
三、简化区际送达程序 |
四、探索多途径送达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2)从实践理性到理性实践:涉我国港澳台地区民商事送达中的非正式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涉我国港澳台地区民商事送达中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 |
(一)涉我国港澳台地区民商事送达正式制度 |
(二)涉我国港澳台地区民商事送达非正式制度 |
二、涉我国港澳台地区民商事送达正式制度的变迁及其实践困境 |
(一)涉港澳特别行政区民商事送达 |
1. 委托送达成功率有待提高。 |
2. 委托送达周期仍然较长。 |
(二)涉我国台湾地区民商事送达 |
三、涉我国港澳台地区民商事司法实践中的非正式送达制度 |
(一)当事人主义送达 |
(二)邮寄送达 |
(三)区域委托送达 |
(四)在场送达或偶遇送达 |
(五)电子送达 |
(六)保障后续送达的预防性措施 |
1. 让当事人指定诉讼文书的代收人。 |
2. 与当事人确认具体送达地址。 |
3. 与当事人确认具体送达方式。 |
4. 提前进行二次送达。 |
(七)多元途径平行送达 |
四、涉我国港澳台地区送达正式制度的生产路径及其与非正式制度的关系 |
(一)涉我国港澳台地区正式送达制度的生产路径 |
(二)涉我国港澳台地区送达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关系模式 |
1. 非正式制度最终为正式制度所吸收 |
2. 非正式制度为正式制度所默许 |
3. 非正式制度为正式制度所禁止 |
五、涉我国港澳台地区送达宜采取复合型制度变迁模式 |
(3)2016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
(一)《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
1. 适用范围 |
2. 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联络机关 |
3. 委托提取证据的范围 |
4. 委托提取证据的方式和程序 |
5. 取证费用的承担 |
6. 提取证据的期限 |
7. 特殊情况的处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
1. 关于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调整 |
2. 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 |
3. 关于海事海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
(四)《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
二、涉外民商事案件统计分析 |
三、《法律适用法》的实施情况 |
(一)《法律适用法》的溯及力问题 |
(二)《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中冲突规范的关系 |
1. 优先适用《海商法》中的“特别规定” |
2. 在不属于“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法律适用法》 |
四、国际条约的适用规则 |
(一)案情简介 |
1. 绍兴柯桥锦盛贸易有限公司诉年年贸易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3) |
2. 国民沥青株式会社诉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1) |
3. 宁波市鄞州澳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希腊金属设计股份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2) |
4. 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CERASEAL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1) |
5. R.P.贸易企业与汇孚集团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2) |
6. 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大川原化工机株式会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3) |
(二)简评 |
五、强制性规定的适用 |
(一)案情简介 |
1. 大新银行有限公司与香港圆璐有限公司、浙江毓秀针织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1) |
2.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与兴达印务(香港)有限公司、广州市兴达印务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2) |
(二)简评 |
六、涉外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中救助合同的定性和法律适用 |
(一)案情简介 |
(二)简评 |
七、外国法查明的实践及新发展 |
(一)司法实践中的外国法查明情况分析 |
(二)外国法查明的新发展———构建第三方查明机制 |
八、涉外公司纠纷的法律适用 |
(一)将《公司法》效力条款当作冲突规范予以适用 |
(二)涉外股东知情权纠纷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大适用 |
1. 案情简介 |
2. 简评 |
(三)涉外股东侵权纠纷中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 |
九、涉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
(一)将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当作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 |
(三)错误地将第41条适用于涉外代理、涉外信托案件 |
十、涉外侵权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对侵权行为地的判断 |
(二)混淆“侵权行为地法”与“被请求保护地法” |
结语 |
(4)超越隔阂:人民法院港澳台法查明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为什么是“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3) |
(一) 涉港澳台案件与涉外案件的法律属性似而不同, 不宜完全等量齐观。 |
(二) 涉港澳台案件中的法律查明承载着和谐区际民商秩序和政治秩序构建的价值功能。 |
二、研究样本的选取与分布 |
(一) 选取标准 |
1. 人民法院根据冲突法的指引查明并适用了港澳台法的案件。 |
2. 没有最终适用港澳台法, 但裁判文书反映出法院认为案件本应适用港澳台法, 甚至试图查明港澳台法, 或者对当事人提交的港澳台法材料进行了分析评价的案件。 |
(二) 选取来源 |
(三) 案例样本的时间和地域范围 |
1. 时间范围。 |
2. 地域范围。 |
三、港澳台法律查明责任的分配与“隐性查明”现象 |
(一) 总体数据 |
(二) 分时段数据 |
(三) 冲突规范类型对港澳台法查明行为的影响 |
四、港澳台法查明途径的实际分布 |
五、港澳台法不能查明的认定及其主要原因 |
六、研究启示:港澳台法律查明的去国际化路径 |
(8)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 ——以货物运输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国内外相关学术研究概述 |
二、本论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
三、研究目标与主要创新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与写作思路 |
五、基本概念界定 |
六、几点说明 |
注释 第一章 涉中国内河沿海的货物运输往来 |
第一节 中国内河沿海货物运输 |
一、中国内河沿海运输体系概况 |
二、内地内河水路货物运输及通往港澳台的货运航线 |
三、内地沿海港口之间及通往港澳台的货运航线 |
四、港澳台间海上货物运输往来 |
第二节 涉中国内河之界河与多国河流货物运输:以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为例 |
一、中国周边界河与多国河流通航情况概述 |
二、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 |
三、澜沧江-湄公河货物运输 |
注释 第二章 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一):法律趋同与差异 |
第一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一、海运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与四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 |
二、四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海运国际公约视角下的四地区际提单运输法律制度趋同与差异 |
一、承运人之界定 |
二、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
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四、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
五、承运人法定责任减免之禁止 |
六、承运人的免责条款 |
七、承运人的单位责任限制 |
八、诉讼时效 |
九、承运人“履行辅助人”之法律地位 |
十、迟延交付 |
十一、托运人制度 |
十二、提单 |
第三节 四地区际租船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一、内地 |
二、香港 |
三、澳门 |
四、台湾 |
五、四地区际租船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第四节 四地区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一、内地多式联运制度 |
二、香港法下多式联运制度 |
三、澳门多式联运制度 |
四、台湾复合运送制度 |
五、四地区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注释 第三章 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二):法律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冲突 |
一、法律冲突的前提 |
二、内地港澳台四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命题考辩 |
三、四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冲突综述 |
第二节 区际法律冲突的调整方式 |
一、应对区际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法方式 |
二、应对区际法律冲突的冲突法方式 |
第三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协调路径概述 |
一、统一实体法应对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基础与挑战 |
二、内地港澳台可用于解决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冲突法现状 |
第四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法制度 |
一、内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法规定 |
二、香港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
三、澳门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
四、台湾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
第五节 内地港澳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法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一、内地港澳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规范的趋同 |
二、内地港澳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规范的区别 |
第六节 内地港澳台统一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构建 |
一、合同准据法与合同自体法 |
二、四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冲突法制度的回顾 |
三、四地统一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构建 |
第七节 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实体法的路径选择 |
一、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实体法的路径模式 |
二、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统一实体法路径选择 |
三、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规则建议稿 |
注释 第四章 中国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在“分轨制”下的人际法律冲突及协调 |
第一节 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所涉“分轨制”:以货物运输为中心 |
一、内地海事法律“分轨制”概述 |
二、内地内河沿海水路运输与国际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分轨” |
三、内地内河沿海水运货代与国际区际海运货代法律制度“分轨” |
四、内地内河海事法律与沿海海事法律之间的“分轨” |
五、内地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分轨”及其演进 |
第二节 “分轨制”衍生人际法律冲突 |
一、“分轨制”带来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提出 |
二、“分轨制”下的人际法律冲突 |
第三节 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分轨制”下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一、内河沿海货物运输领域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二、内河沿海货物运输其他相关领域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三、法律歧异与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第四节 “分轨制”应对与海事人际法律冲突的协调 |
一、海事法律“分轨制”的存与废 |
二、海事人际法律冲突协调:一个应对“分轨制”的不同视角 |
三、海事人际冲突法的构建 |
四、海事人际冲突规范构建的若干建议 |
第五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下的人际海事法律冲突等下位法律冲突问题 |
一、四地区际冲突法制的初步构建与下位法律冲突 |
二、四地应对区际法律冲突下之下位法律冲突的规定 |
三、四地相关规定评述 |
注释 第五章 涉中国内河之界河及多国河流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 |
一、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法律冲突 |
二、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相关法律实践 |
三、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所涉海事法律冲突的应对 |
第二节 澜沧江-湄公河货物运输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 |
一、中老缅泰澜沧江-湄公河通航的法律基础 |
二、柬越通航的法律基础 |
三、中国涉澜沧江-湄公河货运海事司法实践 |
四、澜沧江-湄公河货物运输所涉各国海事法律冲突 |
五、澜沧江-湄公河全流域通航与海事法律冲突的协调 |
六、全流域通航与海事法律冲突的协调:中国的立场 |
注释 结论 附件 |
注释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后记 |
四、重视涉外和涉台港澳案件审判(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域外送达制度的困境及完善建议[D]. 刘湘辰. 烟台大学, 2020(07)
- [2]从实践理性到理性实践:涉我国港澳台地区民商事送达中的非正式制度研究[J]. 江保国.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17(01)
- [3]2016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J]. 黄进,杨灵一,杜焕芳.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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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 ——以货物运输为中心[D]. 周新. 复旦大学, 2014(03)
- [9]论涉台民商事关系冲突规范之完善[J]. 林辉芳,何飞. 司法改革论评, 2012(00)
- [10]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N].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