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刘珊[1](2020)在《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税法解释性规则是税务行政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授权或自身行政权而制定的规则,按照规则的性质与法律效力的不同,税务行政规则可以分为立法性规则和非立法性规则两大类。税务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税务行政法规和税务行政规章等《立法法》所明确规定的立法形式。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未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仅在本辖区内具有拘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各种层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根据规范内容及功能意义的不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又可以分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税务管理性规则、税务裁量性规则等,其中,税法解释性规则根据发布主体与程序的不同,表现为通知、批复、函等多种形式。税法解释性规则本质上是各级财税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运用其行政权,依法对税法规则的具体应用性问题作出进一步阐释、说明而制定的一种实施性解释。根据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税法解释性规则属于第二性规则,是税法规则的配套规则,具有派生性、从属性以及不可续造性等特征。税法解释性规则因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税法适用的专业性与复杂性、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而生,并在弥补税收立法先天缺陷、克服税法规则实施的不确定性、提供相对清晰的税务行政执法标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行政判断余地理论与权威理论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提供了理论支撑。随着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税收司法的逐步开放,各类税务争议数量开始大幅增加,争议类型亦日渐多元化、精细化。其中,因税法解释性规则司法适用而引发的税务行政争议尤为突出。在我国现行行政解释体制下实施性解释的法律地位尴尬,导致这一类实施性解释在实践中的规范程度明显不足。学界将这一现象视为税法行政解释失范、或称为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异化,并对税法行政解释规范化、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及司法审查等问题展开热烈探讨。然而这些理论研究并没有从实际层面彻底解决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适用争议,以解释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税法行政解释失范问题仍然存在。相对而言,从文本分析与案例实证考察的双重视角切入,能更直观、更清晰地发现并剖析当前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实践中存在的真问题。因此,有必要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及其司法适用争议案例为考察对象,分别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内容等方面展开不同层次的实证考察。通过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外在表现形态的分析,可发现我国现行的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式杂乱无序,形态规范不足。另一方面,通过从裁判时间、争议类型、审判程序、审查态度以及裁判结果等五个维度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及典型税案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暴露出内容存在缺陷、效力规定瑕疵等问题。其中,内容上的缺陷又主要表现为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两个方面,合法性不足可以概括为超越法定权限、与上位法发生抵触、加重税务行政相对人义务或限缩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程序违法及其他违法;合理性较弱可以归纳为违反适当性原则、违反必要性原则、违反比例原则;因溯及适用不当、效力范围不清以及失效时间不明等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效力规定瑕疵而引发的税务争议可以概括为溯及力争议、普遍适用争议、废止认定争议。上述税法解释性规则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有其显着的制度或运行规则等原因:其一,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泛化,联合解释行为规范程度低,导致解释内容上存在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的缺陷;其二,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缺乏统一的解释规则,各解释主体在解释税法规则时所持的解释立场、解释方法、解释目标等各不相同,导致解释主体之间的主体间性愈发凸显,不同解释主体的前理解和考量因素各有不同,不同解释主体的解释行为任性;其三,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协商性不足、民主性不足以及公开性不足;其四,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备案审查不全面、复议审查不合理、司法审查形式化、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导致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异化,税务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严重不足。为了破解以上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引导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正确地理解与适用税法规则,指引司法人员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争议展开全面且深入的审查,真正实现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规范表达,有效弥合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法规则操作性之间的脱节,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及其内容表达方面进行规范,并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加强审查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的规范应当从确立形式便利原则、增强文本可识别度、建立形式审核程序等方面着手。一是遵从便利原则的基本要求,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便于适用、便于理解、便于阐述与宣传;二是从统一文本名称形式、明确文本体例格式、明确文本结构要素等方面治理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名称的繁杂无序,增强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可识别度,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增加有关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要件的规定;三是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审核程序,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态简洁、清晰、实用、有序、便于管理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的规范应当遵循“如何解释——解释如何展开”的逻辑径路,以弥合解释者之间的主体间性为中心,促进我国税法行政解释的规范表达。具体而言:首先,应当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明确税法行政解释的实施性解释地位,严格限定税法行政解释权的边界,统一税法行政解释权力主体形式,规范多元主体的联合解释行为,厘定“联合解释”的范围;其次,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主要是统一解释立场、建立解释方法运用规则、确立解释责任规则等,解决“如何解释”的问题。最后,还应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具体包括解释前的对话协商程序、解释中的民主参与程序、解释后的全面公开程序、运行时的定期清理程序等,以此回应“解释如何展开”的问题。立足于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实践状况,权力制衡理论、税收债务关系理论以及责任政府理论的核心要义有力地证成了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全面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应当从构建备案审查全面公开制度、责任制度、救济制度等方面完善税法解释性规则备案审查机制;从明确审查机构、确立审查标准、构建异议处理制度、增加审查程序启动方式等方面更新税法解释性规则复议审查机制;从确立双重审查路径、以理论权威为分类依据构建具体审查标准、细化司法审查处理权限、设置裁判说理责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改良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审查机制。相关配套制度主要是指成立专门的税务审判机构、从宽认定税法解释性规则附带审查申请条件。更重要的是,还应当从明确人大备案审查终局地位、试点备案审查前置处理模式、赋予司法建议备案审查启动效力、确立行政审查优位原则等方面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制度衔接规则,确保各个审查制度最大程度发挥其制度预设功能,切实有效地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
薛娟[2](2017)在《偷税认定的理论争议与实践检思——以主观故意的认定为视角》文中指出[目次]一、偷税认定:理论争鸣与实践回应二、法理探索:偷税不以主观故意为要件三、法解释学:偷税是否以主观故意为要件四、税法检思:《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偷税"的修订五、完善路径:《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责任"的重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一份生效裁判[1]的曝光使偷税是否应当具备主观故意这个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
刘佐[3](2014)在《60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税收立法进程的简要回顾》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的权威性资料为依据,比较全面、系统、概要地回顾了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来中国税收立法的进程,目的在于真实反映60年来中国税收立法经历的曲折道路和取得的巨大进展,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为今后中国税收立法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提供借鉴。
陈红国[4](2013)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文中研究说明论文选取了公平效率理论与路径依赖理论作为通篇研究的基础理论和贯穿红线。全文按照先理论前引后分项研究再整体展望的逻辑结构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税制模式、纳税人制度、税基制度、税率制度、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等六项具体法律制度进行了路径式的梳理与研究。公平与效率历来都是所有税种研究的基础理念,是评判一个税种开征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个人所得税自诞生之日起就背负了公平与效率的深沉历史责任,虽然英国的个税诞生之时是应战争而设,应效率而生,但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个税已然成为调节收入差距、均衡社会贫富分化的不二税种,公平理念的彰显更能突出个税的本质内涵。个税的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注重同样的人纳同样的税,纵向公平注重不同能力的人纳不同的税。个税的效率原则包含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两项内容,个税更注重行政效率。个税的公平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逻辑关系,当然,现代个税理论发展更注重对个税公平原则的研究。考察中国三十二年税收调整经济的方式与路径,我们发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在调整之路中往往处于厚此薄彼的态势,看似“兼顾公平”却有将公平处于边缘或去“公平”化之嫌。实务研究表明,现行中国个税不能很好调校收入差距,征税前后,其不能在总体上改观高收入群体与普通收入群体之间的差距,个税的征纳结构表现为一个倒金字塔形态。现行个税往往被看成效率的标志,非公平的选择,其在个税实践中,在不能体现效率的目的同时也忽视了个税公平的彰显。由此,在正确对待公平与效率二者关系时,应将公平与效率置于相互契合的有机统一体中。路径依赖理论是着名经济学家诺思所提出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理论。理论认为,初始的路径选择对于以后的制度改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新的制度改革又是路径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自我修正与完善,这是路径依赖中的一种惯性作用。路径依赖理论对于研究中国个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任何一轮个税制度的改革都有可能依赖于上一轮制度的改革或初始的路径选择。1980-1992年间的三大个税法确立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从路径依赖原理角度而言,这十二年间设立的所有制度均是路径的初始选择。初始的选择决定了路径演变的方向,良性合理的制度将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保留,并且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例如:个税的税务行政与行政诉讼制度、纳税申报制度、代扣代缴制度、超额累进税率制度、费用扣除制度、免税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非合理的制度则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修正或摒弃,例如:单一的分类税制模式、繁杂的多级税率制、僵化的免征额制度、不公平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非均衡的法律责任制度等。在个税演进的任何阶段,公平与效率的评判贯穿路径演进的始终。从三大个税的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到各种具体制度,都可以进行公平与效率的推演。从立法的初始背景,可以评判个税设置初衷是为了达到均衡贫富的公平目的,还是为了达到筹集财政的效率目的;从税制模式的选择,可以评判其是属于彰显公平的综合模式,还是属于注重效率的分类模式,或属于折衷公平效率的二元模式;从个税的税基,可以评判其税目甄别、费用扣除、免税项目上公平与效率的各种抉择;从税率结构、税级设计,可以评判其是考虑效率更多一些,还理注重公平更多一些;从个税的征管制度,可以评判纳税申报、代扣代缴是否有利于征纳行为的高效运行;从个税的法律责任,可以评判制度是否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进行了公平的分配;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可以评判其是否有效地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利。正是因为从路径依赖理论和公平效率抉择两个方面对1980-1992年间的个税演变进行了框架性的梳理,才使得我们有理由分析公平与效率视野下1993年至2012年的立法演进路径。个税的整体立法改革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种困境表现在个税的弱小地位,个税差异性立法、协商民主立法、个税立法权限之间,作为解决困境的方式有很多,本文认为,个税在立法改革路径中,应推改革中国整体税种的结构设计,大幅提高个税的比重;推进个税的法典化,逐步限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维持中央立法的统一性,限制个税的地区差异性立法;稳步推进个税立法的整体性改革,常态个税立法的细节性调整;继续推行协商民主式立法,推动广大纳税人参与个税立法的互动过程。税制模式改革是决定着个税改革的方向。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各自的税制模式,80年个税确定了分类税制模式,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的分类征收模式,86年个人调节税更适宜定性为分类综合的混合税制模式。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保留了分类税制模式,直到今天,二十年过去了,中国没有对分类税制模式进行任何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税法理论上认为,在三种税制模式中,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最符合公平原则,而分类税制模式则更有利于个税分类征管,利于税收效率的实现。而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在某种程度上集合了前二者的优点。通过宏观与微观的实证分析研究,可以发现,中国现行的分类税制下,公平的天平是失衡的,以劳动所得为主的工薪所得所占个税的比例一直高达七成左右,而以资本所得为主股利、红利、利息等所得所占的比例不足二成。不同的纳税人会因分项所得不同、收入来源不同、缴纳次数不同而导致纳纵向与横向公平的丧失。中国个税税制模式改革的方向早在1995年就已确定,在国家规划层面,分类综合税制模式一直是改革所确定的目标。但十多年来,改革只停留在书面的计划阶段。从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来看,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或综合所得模式都已不再是一种改革方向,而将分类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各自优点进行混合的分类综合模式已然成为相当多国家个税改革的趋势。中国政府既然已在国家计划中确定了分类综合模式,就无需作目标上的更改,因为根据中国国情及个税征管的实际情况,综合模式、单一税制模式均不适合中国改革的现行状况。推进分类综合税制模式的改革须是渐进的。在改革安排上,应先分类后综合,先“小综合”逐步走向“大综合”,平稳地过渡到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所得税征收制度。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法律制度经过了一个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三种法律主体,一是80年个税的外籍人员主体,二是86年个体户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主体,三是86年个人调节税的中国公民主体。三种个税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纳税人主体制度的多头及无序管理,也因此而留下了主体制度改革的空间。在初始路径选择的影响下,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个人所得税法摒弃了三大个税主体各自为政的局面,统一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主要采用时间与住所两个标准,住所标准包含了家庭、户籍、经济利益三种因素。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主要区别在于税收优惠上,总体而言,非居民纳税人所享有的个税优惠幅度大于居民纳税人。在个税实践中,居民纳税人贡献的税收比例明显大于非居民纳税人,但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贡献也不可小视。三十二年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个税的发展,但其也存在的诸多的问题,比如纳税人主体制度的边缘化、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非概念化、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缺位等。纳税人主体制度的改革可以从提高纳税人基数、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明确定义居民与非居民、改革纳税人身份认定规则等几方面着手,以此加强纳税人主体制度,并为个税改革的成功提供有利的条件。个税的税基主要研究税基范围、费用扣除及免税项目。税基的调整直接关系到个税的横向与纵向公平,而免税制度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关系了个税的激励效率。三十二年来,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税基范围的调整几经变化;免税项目的设置直接关系税基综范围的扩大与缩小;而费用扣除则是历次个税改革的核心。上世纪80年代,中国的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税基范围,80年个税确定了六项税范围;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所得范围;86年个人调节税确定了八项税基范围。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所确定的税基范围直接影响了93年统一个税法的税基范围。在路径依赖的惯性下,现行个税法共确定了十一项税基范围。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中国个税的税基范围正趋于稳定,但也存在着某些困境,一是稳定的税基与变化的趋势之间的困境。二是最优税基理论与具体税基制度间的困境。三是拓宽税基范围的困境。四是现行个税如何回应现实生活中关于资本转让所得、遗产所得、虚拟财产所得的困境。作为一种学术探讨,论文认为稳步推进税基范围,优化现行税基所得项目,增加资本利得项目或开征资本利得税,同时也认为开征遗产税的时机未形成。免税制度关系到个税践行的公平与效率,本质上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其在保障弱势群体、保障民生生计上具不可替代的公平展示效用,另一方面一定时期内的免税又可促进某种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的免税项目,93年统一人个税法在三大个税的基础上确定了10类免税项目。从1993-2012年二十年时间里,立法及行政机关又相继确定了76项免税项目。免税制度发展表明,现行个税法关于免税的基础理论是多元化的,在此过程中,免税制度在严肃性与灵活性的理论博弈中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个困境中的严肃性体现在个税的免税设计是否应限制于立法机关的基本立法;税务主管机关的授权性免税是否应减少;免税项目的设置是应原则化还是应具体化;地方政府是否应授予一定权限内的免税设置权等。这个困境中的灵活性体现在免税项目的设置期限是应长期化还是常态化;免税更改的标准是否一定要回应社会某些形态或情况的变化;免税项目名称的设置是应模糊化还是应明确化等。论文认为,回应路径发展中困境的改革方式是应制度性地协调处理好免税设置的严肃性与灵活性;将免税权限集中归位于立法机关,减少行政机关的免税设置权,而免税项目的设计应多基于公平目的而设,而少出于效率目的。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与调整是三十二年来个税改革的热点与核心话题。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定额标准扣除和定率比例扣除两种基本制度,这两种制度直接被93年统一个税所吸纳。在二十年的制度发展中,个税从生计扣除、成本扣除、特别扣除三个方面设置了96项扣除项目。现行费用扣除制度直接依赖于税制模式的改革,近年实践表明,现行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着五大方面的问题:一是分项扣除与综合扣除博弈问题;二是现行工薪项目的费用扣除额与居民实际消费支出之间脱节的问题;三是生计扣除项目设置范围过窄问题。四是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问题;五是标准扣除未指数化调整问题。作为改革的关键措施,费用扣除制度应向综合扣除方向发展;应推行标准费用扣除额与人均消费支出相互联动的机制;应扩大生计扣除项目的范围,建立选择性扣除制度;应彻底废除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度;应设置指数化的标准额扣除调整机制。世界各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累进税率模式,另一种比例税率模式。采用何种税率模式,取决于该国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整体而言,中国上世纪80年代的三大个税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税制模式,该模式直接决定了中国的基本税率模式,即同时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路径的初始选择确定双重的税率模式一直延续到今天。1993至2012年间,中国税率改革中最活跃的因素是超额累进税率的改革,其主要围绕税率级次及级距的调整而进行。2011年个税改革时,对工薪所得、个体所得、承包承租所得的税率级次及级距进行了实质性的调整,其中将工薪所得的9级调低至7级,并同时调整了相应的税率;调整了个体所得的级距水平。税率模式直接体现了个税的公平,并能影响到个税效率的实现,其中超额累进税税率模式被公认为是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最能体现税公平的税率模式,而比例税率虽然在个税的公平上有所欠缺,但其所挥的效率机能是强大的,尤其是低比例税率更容易促进纳税人缴纳个税的积极性,也能促进个税文化的形成。减少税率级次,整体降低税率水平,是当今世界税率改革的趋势,中国个税的改革也应符合这个趋势。除此之外,税率改革中还应涉及最高边际税率调整、超额累进消失、指数化调整、家庭扶养因素、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区别对待等问题。论文认为中国税率的改革应设置指数化税的税率调整方式;改革应借鉴国外的“累进消失制度”;应将家庭婚姻扶养等因素纳入税率调整的基础原因。唯有如此,个税税率的改革才能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个税的征管制度直接决定了个税开征的效率,且最终能影响个税践行的公平。80年代三大个税的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源泉扣缴和纳税申报两种典型制度。源于中国个税分类税制模式的决定性影响,两种制度从路径选择伊始就出现一头轻、一头重的非均衡发展局面。其中代扣代缴制度得到了十足的发展,逐渐成为个税征管最重要的制度。而个税的申报制度源于中国税收文化的不发达、个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时至今日,都没能成为个税的主体制度。在路径发展过程中,个税申报制度中诞生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申报制度,此制度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税申报制度失衡发展的局面,但在整体了也没有达到其开征的预想目的,未能挽回个税申报因扣缴制度成功而被淡化的局面。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促使个税高效开征的重要配套制度。80年三大个税各自确定了法律责任制度,此间的法律责任制度属于一种粗线条的制度。93年个税法统一以后,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再由《个人所得税法》单独规定,而统一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个税与其他税种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了同质化处理。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也随着个税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税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曾原则性地规定于80年代三大个税中,自90年代统一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施行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就失去了个性化的特征。个税征管制度的改革是路径发展必然趋势,现行个税征管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纳税申报制度的改革,而全员申报制度、家庭计征、双向申报、申报激励等制度的创设是申报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也是相当重要的环节,建立税收信息共享机制、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强化储蓄实名存款制度、建立全新的现金管理机制等是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个税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在于完善个税的法律环境建设,改革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重新分配举证责任、细化自由裁量权是制度改革的趋势。在梳理完各项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后,论文对个人所得税的演进路径做了一个整体的展望,展望以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修改建议稿方式展现,作为一个研究成果,该立法修改建议稿也作为博士论文最后的结论。
李晶[5](2011)在《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指出房地产税收的发展是矛盾和冲突的产物。房地产税收制度是在解决矛盾过程中不断的变化、改革和进步的。在房地产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解决各种矛盾,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产生了,在不断的矛盾调整中,房地产税收制度走向和谐与完整。时至今日,中国房地产税收面临着巨大的改革压力,将房地产税收改革推向风口浪尖:第一,走过极贫极弱的发展历史,在党的领导下,中华民族探索着富国富民的道路,集30年的经验,走出改革开放的大方向。伴随着农村改革、工业改革、商业改革、财政改革、金融改革等改革进程,各个行业在进行着改革,各个部门在进行着改革。房地产既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重要的生活资料,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房地产行业也开始改革,以土地使用有偿化为核心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住宅自有化住房制度改革在中国开始广泛实施并全面推广。由于原房地产税收制度是基于土地无偿使用而设置的,因此,房地产业的改革成为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动因。第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造成了房地产业和原有税收制度的冲突,这种冲突迫使政府必须改革原房地产税收制度,以适应房地产业的发展需求。第三,房地产业的发展引发了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房地产供给和需求在总量上的矛盾激化,结构上的矛盾亦格外突出。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整个购房者作为主体,其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经济的发展是消费者至上,消费者利益受损必然导致房地产业畸形发展。为了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和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均衡,需要对原房地产税收制度进行改革。第四,在社会进步和社会生产过程中,中国社会财富占有的差距越来越大,这种财富差距不仅表现在流量上,而且表现在存量上。为了缩小财富的差距,需要对收入分配政策的重点进行调整。调整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调整流量即调整收入的差距,一是调整存量即调整财产的差距。正是在如此巨大的改革压力下,对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考变得紧迫而意义非凡。论文分析我国房地产税收的社会经济基础,总结房地产业的发展阶段,从与房地产的影响关系与影响程度的角度,分析房地产价格的密切影响因素和一般影响因素;沿着历史的脉搏,探索房地产税收发展的历史轨迹,归纳现代房地产税收的改革历程,从税收要素的角度介绍房地产财产税、房地产商品税、房地产所得税和房地产其他税等房地产税种设置。之后,论文进行现行房地产税收的政治经济分析,分析房地产行业现行地租、税收、收费的状况及税费比重;分析现行房地产企业直接承担和间接承担的税收负担水平;指出在现行房地产税收体系中存在着房地产税种安排略多、房地产重复征税略重以及房地产取得环节、交易环节和保有环节税种设置欠妥等问题:在房地产财产税中存在着的城乡之间土地与房屋存在法律差异、个人拥有不同房产之间存在法律差异、计税依据设计不够公平、个人拥有经营性住房税收流失严重等问题;在房地产商品税中存在着商品税体制滞后、商品税附加制度陈旧等问题;在房地产得税中存在着级差利润调整作用微弱、环保节能导向作用较弱、调节社会财富存量功能较弱和实现社会正义功能尚未得以发挥等问题;最后,对中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进行客观评价。在此基础上,论文提出现行房地产税收的制度创新的目标模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体制改革的要求,在市场经济税收制度的整体框架内,房地产税改革的目标应当是:确立房地产税在房地产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确立分类课征的房地产税收基本模式;建立房地产税收体系;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建立房地产估价制度。在理论基础部分,主要从房地产税收政治学、房地产税收社会学、房地产税收伦理学、房地产税收经济学、房地产税收法学等角度,论述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在基本架构部分,主要确立租、利、税、费并存的财政收入体制;确立房地产税收在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确立房地产税收体系的结构;确立房地产税收的基本模式: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在相关制度部分,主要论证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所必需建立房地产估价制度。房地产按照评估价值计税的必要基础在于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重复征税的变革、地方财政的可持续增长和国际房地产税制的发展趋势。最后,论文提出现行房地产税收的制度创新的改革进程。根据房地产税收的改革目标,按照改革任务的逻辑关系,考虑各级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和企业与居民对于税制改革的承受能力,房地产税收体系创新应划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阶段进行。2011-2015年,与“十二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近期目标;2016-2020年,与“十三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中期目标;2021-2025年,与“十四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远期目标。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近期方案,提供对于城市居民住房普遍征收房产税、对城市居民用地普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房地产财产税改进方案,改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房地产商品税改进方案,在技术研发与应用研究方面、提供在建筑节能方面、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及使用方面和减排与循环经济方面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中期方案,提供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农村的房地产财产税改进方案,对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房地产商品税改进方案,将土地增值税并入企业所得税、试点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远期方案,提供推广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新设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在交易环节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保有环节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遗赠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实现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目标。
崔志坤[6](2011)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个人所得税所依赖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而分类课税模式也产生了很多缺陷与不足。优化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需要进一步推动各方面的改革。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已经不是某一个具体要素的改革,而是进入到了一个整体性改革阶段,需结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全盘统筹规划,考虑各项措施的可操作性,改革的内容包括课税模式的转变、费用扣除的确定、税率表的调整、征收管理流程的重构等。课税模式的转换要求纳税人由被动纳税到主动纳税,是征纳双方税收行为的本质转变,因此有必要分析双方的税收行为。本文提出税收行为有限理性,认为税收行为有限理性包含征税行为有限理性和纳税行为有限理性,产生这些有限理性的原因在于“现实中的人”是“不具备完备的知识、感知能力有限、记忆能力有限、处理信息的能力有限”’等。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应建立在这种有限理性的基础上,设计出“令人满意”的税收制度,逐渐向最优的税收制度逼近。增强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透明度,明晰内在约束和外在约束,是有效改善税收行为有限理性的重要途径。本文认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差距扩大的当前应针对不同收入层次确定其功能,通过税制要素的设计对不同收入群体发挥自动稳定器的功能,而针对高收入阶层重点是发挥收入调节职能,即调节功能为主,收入功能为辅;根据经济发展阶段确定个所得税的阶段性功能,在收入分配差距得到有效缓解,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后应着重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功能,即收入功能为主,调节功能为辅。居民的收入水平、收入分配格局、征管技术水平、纳税意识等构成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外在现实约束。20世纪80年代以来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为中国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单一税的兴起和实践、综合所得税模式向二元所得税模式的转变、商品税又重新得到重视等,都为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提供了经验。中国应在整体税制结构调整的进程中,根据本国国情,设计个人所得税制度,发挥具体税收制度与合理的税制结构的良性互动,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简税制与混合征收复杂化趋势的矛盾、所占比重低与赋予较强调节收入分配的矛盾、社会公众对个人所得税关注又相对比较陌生的矛盾决定了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取向:着眼于调节收入分配、调整税负结构、增强税制透明度。综合与分类的混合型课税模式是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模式。综合与分类的混合型课税模式正是中国寻求最适课税模式的积极探索。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已经不能仅仅局限于具体税制要素简单的修改,而是要在综合与分类混合型课税模式下根本性变革。明确界定课税模式的本质和运行,是对具体的税制要素进行设计的前提。综合与分类模式的个人所得税虽是对原有分类课税模式的变革,但在具体设计过程中也应考虑与原有税制的有效衔接,更重要的是考虑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现实。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转换的关键是对综合征收部分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不同的综合制度设计产生的效果不同,所需要的征管条件有别。正是有综合征收部分,所以产生了改革的难点。考虑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及税制模式相对简化,避免纳税人的非理性行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模式转变应与旧税制有效衔接,也就是分类制基础上综合与分类制。纳税人、征税对象、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税率等主要税制要素的设计要有利于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强化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功能,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削高”功能,缩小收入差距。本文所做的制度设计侧基于上述考虑。诚然,在税制模式转换过程中,无论是纳税人还是国家都要经历一定的阵痛期,纳税人了解、适应新的税收制度需要一段时期,国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以损失一定的税收收入为代价,但本文认为这是税制模式转换的成本,是中国个人所得税走向成熟必须经历的一个过程。随着中国整体税制结构逐步优化,个人所得税逐步走向成熟,其税制要素设计必将逐步走向科学化、合理化。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与课税管理是个人所得税制度运行的“一体两翼”,这“两翼”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个人所得税制度运行效果的优劣与个人所得税课税管理密切相关,课税管理流程的良性运行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实现。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管理,需要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税务机关征管现状的基础上进行设计:中国目前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的结合可以有效地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管理,而基于Internet的自行申报流程设计是大势所趋。同时需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建立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平台、建立有效的收入监控制度、建立完善的涉税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协税护税网络、建立个人所得税稽核制度、建立个人所得税援助机制等。征收管理制度、配套机制与措施的完善决定了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进程的快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7](2007)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京地税法[2007]43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文件要求,市局于2007年4月至10月间,对截止2006年3月1日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北京市地方税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8](1997)在《税务公告》文中认为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8号文件
萧明峰[9](2002)在《海峡两岸不动产税制与交易法制相关问题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台湾地区土地税制以地价税及土地增值税作为实现孙中山先生“平均地权”的主要工具,目标在税去地主不劳利得,防止土地投机垄断炒作与抑制地价飙涨。然而自一九五四年颁布“实施平均地权条例”迄今,虽经多次修正,不但未能达成各项土地政策目标,反而衍生出更多的问题,在其政治教条的外表下,究竟背后隐藏何种意涵?值得深入探讨。本研究除就理论面与法规面作基础的整理比较之外,在制度面是针对一九四九年后台湾地区的土地税制变迁,以法规结构分析法作纵向的探讨,并观察土地税制历次沿革与其课税规定的演变,以了解各阶段性的特殊意涵。政府当局所实施的土地税制,在安定的“平均地权”口号下,潜藏的是一种图利地主阶级。因此,本研究主要是强调,台湾的土地税制变迁历程,是脱离理论轨道之外,而受制于历史环境中的政治经济因素,而必须从政治权力核心深入探讨。本论文另对大陆与台湾地区各种不动产税制之课税主体、课税客体(范围、对象、税基)、时机、减免优惠、税率、稽征程序等租税制度及税务行政问题,加以分析探讨,并提出改进建议,俾作为未来修法之参考。本论文共分为七章三十节,第一章“绪论”,主要说明本论文研究之动机与目的、研究范围与方法及本文章节架构。第二章“中国大陆不动产课税与征收管理制度之规范”,本章说明中国大陆土地增值税及房屋税之规范,并就税收之征收管理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加以说明。第三章“中国大陆房地产交易法制之研析”,本章首先概述中国大陆房地产法律制度,以交易制度为主,并辅以管理产权制度,并说明土地使用与住房制度的改革及探讨房地产交易之主要法令。第四章”台湾地区平均地权土地征收与新市镇开发及登记之规范”,本章包括台湾地区实施平均地权、土地征收与新市镇开发及不动产登记之规范。第五章“现行台湾地区不动产课税制度之规范”,本章包括台湾地区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契税制度之规范,及海峡两岸土地课税制度之比较与检讨。第六章“现行台湾地区土地税制相关问题之检讨与改进”,本章内容包括现行台湾地区土地税税基、税率、租税优惠与免征、税务法规与行政、不动产信托相关课税、自用住宅用地租税优惠、农地移转免征士地增值税等问题之检讨与改进,以及土地增值税改进方案综合评述。第七章“结论与建议”,本章内容为归纳与综合海峡两岸不动产税课,并<WP=3>对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不动产课税之缺失检讨意见作一结论,并提出改进建议方向。众所周知,土地之分配与利用为人类生存最重要的问题,而“住”为民生六大需求之一,因住宅为高价位财货,社会中仍有许多人极需政府或有关单位协助,始能获得最低水平之住宅服务,以解决居住问题,且让每一家庭皆有适当居住环境,亦是政府住宅政策主要遵行之目标。在政府住宅政策中租税补贴政策工具始终扮演极为重要角色,现行土地税税法为减轻自用住宅用地所有权人负担,对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所课征之土地增值税采行若干优惠措施,其中包括土地税法第三十四条及平均地权条例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一生一次百分之十优惠税率及土地税法第三十五条和平均地权条例第四十四条所规定之重购退税等相关优惠措施。然随着时代变迁,现行优惠之规定标准失之过宽,在租税收入上造成政府税式支出(Tax Expenture)浮滥致税收巨额损失,在租税公平上:对所得分配造成垂直与水平不公平现象,在租税效益上:使租税产生非中立性而影响整体经济效益,形成资源的无谓损失,在租税稽征成本上:由于税法规定简单、解释令繁多,致征纳双方时起争议徒增稽征成本。为使政府税收减少损失、社会所得分配公平、社会资源配置有效率及简化稽征工作降低稽征成本,本研究探讨下述目的:(1)就租税收入而言,现行税法中自用住宅用地移转核课土地增值税之相关优惠规定是否会造成税收重大影响?(2)就社会公平而言,现行税法中自用住宅用地移转核课土地增值税之相关优惠规定是否会造成社会所得分配不均?(3)就经济效益而言,现行税法中自用住宅用地移转核课土地增值税之相关优惠规定是否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4)就稽征实务而言,现行税法中自用住宅用地移转核课土地增值税之相关优惠规定是否会增加稽征成本?本论文根据研究探讨作成下列结论:(1)就租税收入而言,现行税法中自用住宅用地移转核课土地增值税之相关优惠规定会对税收造成重大影响。A.现行优惠措施(一生一次百分之十优惠税率及重购退税)过于优惠,造成税收流失。B.现行优惠措施核准自用住宅用地面积限制过宽,造成税收流失。C.现行同时出售、申报自用住宅用地按百分之十优惠税率核课土地增值税未有多处限制,形成多处享用,造成税收流失,应限制多处。D.现行重购退税申请无次数限制,造成税收减少,应限制申请次数。(2)就社会公平而言,现行税法中自用住宅用地移转核课土地增值税之相关优惠规定会造成社会所得分配不均。A现行优惠措施核准自用住宅用地面积限制过宽,造成同为一生一次百分之十优惠税率,高所得者税负却相对较轻之不公平现象。B.现行同时出售、申报<WP=4>自用住宅用地按百分之十优惠税率核课土地增值税未有多
国家税务总局[10](2000)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精神,现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些具体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范围问题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凡个人直接从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
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税法行政解释基本理论研究述评 |
1.3.2 税务行政规则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 |
1.4.1 实证研究方法 |
1.4.2 比较研究方法 |
1.4.3 文献研究方法 |
1.5 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 |
1.6 创新之处 |
1.6.1 研究内容创新 |
1.6.2 研究方法创新 |
1.6.3 研究视角创新 |
第2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阐释 |
2.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界定 |
2.1.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涵义 |
2.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特征 |
2.1.3 税法解释性规则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2.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动因 |
2.2.1 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 |
2.2.2 税法适用过程的专业性与复杂性 |
2.2.3 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 |
2.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基础 |
2.3.1 行政判断余地理论 |
2.3.2 权威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 |
3.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基本形态 |
3.1.1 样本描述 |
3.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表现形式 |
3.1.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主要类型 |
3.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现状 |
3.2.1 样本描述 |
3.2.2 运行概况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现实难题 |
4.1 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规范不足 |
4.1.1 发布主体多元 |
4.1.2 表达形式多样 |
4.1.3 名称混杂无序 |
4.1.4 文本识别度低 |
4.2 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存在缺陷 |
4.2.1 合法性不足 |
4.2.2 合理性较弱 |
4.3 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规定瑕疵 |
4.3.1 溯及适用不当 |
4.3.2 效力范围不清 |
4.3.3 失效时间不明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的成因 |
5.1 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 |
5.1.1 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 |
5.1.2 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 |
5.1.3 联合解释规范程度低 |
5.2 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 |
5.2.1 解释立场失当 |
5.2.2 解释方法运用不当 |
5.2.3 解释责任不明 |
5.3 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 |
5.3.1 协商性不足 |
5.3.2 民主性不足 |
5.3.3 公开性不足 |
5.4 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 |
5.4.1 备案审查制度不全面 |
5.4.2 复议审查制度不完善 |
5.4.3 司法审查制度不合理 |
5.4.4 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治理之道 |
6.1 统一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式 |
6.1.1 确立形式便利原则 |
6.1.2 增强文本可识别度 |
6.1.3 建立形式审核程序 |
6.2 规范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内容 |
6.2.1 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范畴 |
6.2.2 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 |
6.2.3 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 |
6.3 优化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机制 |
6.3.1 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法理依据 |
6.3.2 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
6.3.3 更新复议审查制度 |
6.3.4 改良司法审查制度 |
6.3.5 建立审查制度衔接规则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4)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理论前引 |
第一节 个税公平与效率的一般理论 |
一、 个税诞生过程的公平与效率的考证 |
二、 现代个税的公平与效率理论 |
第二节 个税公平效率于中国的一般概况 |
一、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理论背景 |
二、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实践状况:倒金字塔结构 |
三、 中国个税公平的根基:弱化的纳税人意识 |
四、 学界对于个税公平效率观的整体研究 |
五、 中国税收公平与效率关系逻辑辩证 |
第三节 路径依赖理论与个税路径演进的理论联系 |
一、 路径依赖理论概述 |
二、 个税法律制度演进的路径依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整体立法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人所得税的立法路径 |
一、 1980-1992 年立法统计 |
二、 相关立法技术的说明 |
三、 立法路径 |
四、 立法目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 |
一、 1993—2012 年个税的立法统计 |
二、 个税立法的特点 |
三、 重大立法事件的路径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一、 现行个税整体立法改革的困境 |
二、 个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基础架构——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制模式的基本划分 |
二、 1980—1992 年个税的税制模式 |
三、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 年个税法确定的税制模式 |
二、 关于三种税制模式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三、 中国现行分类税制模式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税制模式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 |
二、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选择的评判 |
三、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所遭遇的现实困境 |
四、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的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主体制度——纳税人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80 年个税的纳税人制度 |
二、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纳税人制度 |
三、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纳税人制度 |
四、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纳税人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纳税人身份的分类及现行状况 |
三、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三节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展望 |
一、 纳税人制度的现实困境 |
二、 纳税人制度改革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税基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基的基础理论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个税税基范围的演进路径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免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三、 1993—2012 年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三节 个税税基制度演进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税基范围的改革展望 |
二、 免税制度的改革展望 |
三、 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关键要素——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率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税率制度的理论简介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税率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1993 年个税与三大个税关于税率制度的横向对比与路径演绎 |
三、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归类解析 |
四、 现行个税税率制度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整体减少累进税率档次 |
二、 引进累进消失税率制度,大幅调整级距 |
三、 将婚姻与家庭因素纳入计征体系 |
四、 整合劳动所得的税率,提高非劳动所得的税率 |
五、 实行税率指数化的改革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保障制度——征管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 |
二、 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三、 个税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个税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的法律规范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三、 1993—2012 年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第三节 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申报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二、 个税扣缴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三、 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展望 |
四、 个税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结论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整体设计 |
附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统计 |
附件1:1980—199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2:1993—201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3:1993—2012 年关于税基范围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4:1993—2012 年关于免税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5:1993—2012 年关于费用扣除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6:关于个税征管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图目录 |
表目录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房地产业面临着全新的发展问题 |
1.1.2 房地产业积累了突出的发展矛盾 |
1.1.3 房地产业肩负着更多的发展责任 |
1.1.4 房地产税收实现快速稳定的增长 |
1.1.5 房地产税收改革进程滞后 |
1.1.6 房地产税收改革压力巨大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对国内外文献的分析 |
1.3 篇章结构及研究方法 |
1.3.1 篇章结构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和不足之处 |
1.4.1 论文创新之处 |
1.4.2 论文不足之处 |
2 房地产相关概念、种类与属性 |
2.1 房地产相关概念 |
2.1.1 土地与地产 |
2.1.2 房屋与房产 |
2.1.3 建筑物与构筑物 |
2.1.4 房地产与不动产 |
2.1.5 房地产业与建筑业 |
2.1.6 房地产税与财产税 |
2.2 房地产种类 |
2.3 房地产属性 |
2.3.1 房地产的自然属性 |
2.3.2 房地产的经济属性 |
2.3.3 房地产的社会属性 |
2.3.4 房地产的政治属性 |
3 房地产税收的社会经济基础 |
3.1 房地产体制 |
3.1.1 房地产的产权关系 |
3.1.2 房地产的所有制关系 |
3.2 房地产业发展 |
3.2.1 房地产业的发展阶段 |
3.2.2 房地产业的发展状态 |
3.3 房地产价格表现形式与影响因素 |
3.3.1 房地产价格表现形式 |
3.3.2 房地产价格影响因素 |
4 房地产税收的形成与发展 |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房地产税收 |
4.1.1 土地与房屋交易课税 |
4.1.2 土地使用课税 |
4.1.3 房屋使用课税 |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房地产税收 |
4.2.1 土地与房屋交易课税 |
4.2.2 土地与房屋使用课税 |
4.2.3 现代房地产税收改革历程 |
4.3 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 |
4.3.1 房地产税收体系 |
4.3.2 房地产税种设置 |
4.4 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 |
4.4.1 2003~2008 年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
4.4.2 2008~2009 年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
4.4.3 2009年以来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
5 现行房地产税收的经济分析 |
5.1 房地产租、税、费关系分析 |
5.1.1 房地产租金与税收 |
5.1.2 房地产收费与税收 |
5.2 房地产税收水平分析 |
5.2.1 房地产税收绝对水平:从税收角度的观察 |
5.2.2 房地产税收相对水平:从地租和收纳角度的观察 |
5.3 房地产税收体系分析 |
5.3.1 房地产税种安排略多 |
5.3.2 房地产重复征税略重 |
5.3.3 房地产各环节税种设置欠妥 |
5.4 房地产财产税分析 |
5.4.1 城乡之间的土地与房屋存在法律差异 |
5.4.2 个人拥有不同房产之间存在法律差异 |
5.4.3 计税依据设计不够公平 |
5.4.4 个人拥有的经营性住房税收流失严重 |
5.5 房地产商品税分析 |
5.5.1 商品税体制滞后 |
5.5.2 商品税附加制度陈旧 |
5.6 房地产所得税分析 |
5.6.1 级差利润调整作用微弱 |
5.6.2 环保节能导向作用不足 |
5.6.3 调节社会存量财富功能较弱 |
5.6.4 社会正义功能尚未充分发挥 |
5.7 总结 |
5.7.1 房地产税收职能:有作用但不可无限放大 |
5.7.2 房地产税收制度:有缺陷且不可被忽视 |
6 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目标模式 |
6.1 理论基础 |
6.1.1 房地产税收社会学 |
6.1.2 房地产税收政治学 |
6.1.3 房地产税收伦理学 |
6.1.4 房地产税收经济学 |
6.1.5 房地产税收法学 |
6.2 基本架构 |
6.2.1 租利税费并存的财政收入体制 |
6.2.2 房地产税收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 |
6.2.3 房地产税收体系 |
6.2.4 房地产税收基本模式:确立分类房地产税模式 |
6.2.5 房地产税收目标模式: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制度 |
6.3 房地产估价制度 |
7 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改革进程 |
7.1 近期方案 |
7.1.1 改进房地产财产税 |
7.1.2 改进房地产商品税 |
7.1.3 改进房地产所得税 |
7.2 中期方案 |
7.2.1 改进房地产财产税 |
7.2.2 改进房地产商品税 |
7.2.3 改进房地产所得税 |
7.3 远期方案 |
7.3.1 推广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 |
7.3.2 新设遗产税与赠与税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6)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动态及述评 |
第三节 研究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第五节 研究的创新及不足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人性理论假说 |
一、人性理性维度的界定 |
二、人性理性维度视角下人性假设的发展 |
三、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人性假设:税收行为的有限理性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变迁与发展 |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外部影响因素分析 |
一、外在约束条件的一般分析 |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实约束条件分析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外个人所得改革趋势及实践 |
第一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 |
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税制改革的大背景 |
二、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趋势 |
三、简要评析 |
第二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典型实践 |
一、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简介 |
二、单一所得税的兴起和实践 |
三、二元税制在北欧国家的推行 |
第三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原因分析 |
一、经济全球化使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出现趋同趋势 |
二、单一税为什么被一些国家采纳而被一些国家抛弃 |
三、北欧国家为什么采用二元所得税方案 |
第四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考虑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因素 |
二、单一税改革方案的启示 |
三、二元所得税改革的启示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整体性分析 |
第一节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问题的简要分析 |
一、改革措施的单一性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成长与发展 |
二、分类课税模式的制度设计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 |
三、具体税制要素的改革未能随经济社会发展进行调整 |
四、现行征管制度制约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转换 |
第二节 税制结构优化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
一、个人所得税与税制结构变化 |
二、对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启示 |
第三节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 |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原则 |
第四节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取向 |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几个"矛盾式"命题 |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取向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混合型模式的选择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理论框架及解释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分析 |
二、本文的解释:课税模式的偏离 |
第二节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演进及剖析 |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制度的演进 |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剖析 |
第三节 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具体方案的选择 |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之争 |
二、综合与分类混合型课税模式设计的不同方案 |
三、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改革的合理取向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综合与分类课税模式税制要素设计 |
第一节 纳税人 |
一、现行制度的有关规定 |
二、明确几个概念 |
三、本文的界定 |
第二节 征税范围 |
一、"个人应税所得"的理论界定 |
二、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存在的问题 |
三、征收范围:本文的界定 |
第三节 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 |
一、费用扣除的理论界定 |
二、中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下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 |
第四节 税率 |
一、税率设计的理论分析 |
二、综合与分类课税模式下税率的设计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课税模式管理 |
第一节 申报单位的确定 |
一、申报单位的选择:理论与实践视角 |
二、本文观点:以个人为申报单位 |
第二节 课税方式的选择 |
一、源泉扣缴的制度设计 |
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征纳流程设计 |
一、征纳流程设计的原则 |
二、征纳流程设计的前提: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权 |
三、征纳流程的具体设计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综合与分类课税模式配套制度和措施 |
第一节 建立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平台 |
一、以地方税务局为中心的平台 |
二、以国家税务局为中心的平台 |
第二节 建立有效的收入监控制度 |
一、建立全新的纳税人编码制度 |
二、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制度 |
三、创新个人现金管理制度 |
四、分层次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第三节 构建税收协助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
一、现行税收征管实践中的"税收协助"剖析 |
二、税收协助制度的作用 |
三、完善税收协助,形成协调的涉税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
第四节 建立个人所得税稽核制度 |
一、建立个人所得税稽核程序 |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稽核方式 |
三、提高稽核绩效的保障:增强个人所得税法律的威慑作用 |
第五节 建立个人所得税援助机制 |
一、行政援助机制 |
二、人性化援助制度:免税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大事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9)海峡两岸不动产税制与交易法制相关问题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
绪论 第一节 |
研究动机与目的 第二节 |
研究范围与方法 第三节 |
论文架构 第二章 |
中国大陆不动产课税与征收管理制度之规范 第一节 |
土地增值税之规范 第二节 |
房屋税之规范 第三节 |
税收征收管理之规范 第四节 |
中国大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三章 |
中国大陆房地产交易法制之研析 第一节 |
中国大陆房地产法律制度之概述 第二节 |
土地使用制度与住房制度的改革 第三节 |
中国大陆房地产交易主要法令之探讨 第四节 |
中国大陆之房地产交易制度 第四章 |
台湾地区平均地权土地征收与新市镇开发及登记之规范 第一节 |
台湾地区实施平均地权之规范 第二节 |
台湾地区实施土地征收与新市镇开发之规范 第三节 |
台湾地区不动产登记之规范 第五章 |
现行台湾地区不动产课税制度之规范 第一节 |
沿革 第二节 |
地价税及田赋制度之规范 第三节 |
土地增值税制度之规范 第四节 |
房屋税制度之规范 第五节 |
契税制度之规范 第六节 |
海峡两岸土地课税制度之比较与检讨 第六章 |
现行台湾地区土地税制相关问题之检讨与改进 第一节 |
税基问题之检讨与改进 第二节 |
税率问题之检讨与改进 第三节 |
优惠与免征问题之检讨与改进 第四节 |
税务法规与行政问题之检讨与改进 第五节 |
不动产信托相关课税问题 第六节 |
自用住宅用地租税优惠问题之检讨与改进 第七节 |
农地移转免征士地增值税之探讨 第八节 |
土地增值税改进方案综合评述 第七章 |
结论与建议 第一节 |
结论 第二节 |
研究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 |
四、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D]. 刘珊. 湘潭大学, 2020(10)
- [2]偷税认定的理论争议与实践检思——以主观故意的认定为视角[J]. 薛娟.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17(00)
- [3]60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税收立法进程的简要回顾[A]. 刘佐. 财政史研究(第七辑), 2014
- [4]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D]. 陈红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2)
- [5]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D]. 李晶. 东北财经大学, 2011(07)
- [6]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D]. 崔志坤.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1(01)
- [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J].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7(24)
- [8]税务公告[J].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税务纵横, 1997(10)
- [9]海峡两岸不动产税制与交易法制相关问题之研究[D]. 萧明峰. 东北财经大学, 2002(01)
-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J].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