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欧自由贸易区的运行及其对我国的挑战(论文文献综述)
聂世坤[1](2021)在《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统计数据表明,我国遭受的全球范围内“双反”,即“反倾销”“反补贴”贸易摩擦频次与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呈同方向变化,故而国内学界将以规避双反调查、绕开贸易壁垒为代表的市场寻求视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第一大动机。不过,近年来对外投资的出口替代效应正在悄然变化。2016年以来美国不断加大对华“双反”调查力度,导致我国对美主要产品出口虽在总量上保持增长态势,但增速相较之前大幅下滑。可以预见,受美方“双反”调查频频光顾的某些产业未来对美出口形势不容乐观,甚至有可能出现负增长。值得关注的是,出口受阻并没有像2007~2010年那般推动赴美投资的增加,相反,近三年我国对美直接投资骤降62.16%。更值得关注的是,我国除对美以外的对其他国家的直接投资也在持续萎缩。国内学界对这一现象给出的解释是,对美投资的减少是因为特朗普以“公平贸易”为由发起对华贸易战,导致对美投资风险激增,抑制了我国企业赴美实施跨国并购的动机。而对非美国家直接投资的减少,主要是因中国政府加大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力度所致。问题是,我国政府选择在这一敏感时间收紧审批权限,遏制非理性投资,未尝没有对中美关系未来走向的考量。中美贸易摩擦是否抑制了国内企业国际化经营步伐?倘若存在负面影响,这其中的作用机制又是什么?显然,主流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没法给出有效的解释。为此,参考已有文献,借鉴国际政治经济学有关理论,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本文构建了一个包括“体系——国家——企业”三个层次的整合性理论框架,用以阐释霸权国与崛起国的战略博弈会使第三国对崛起国的引资政策表现出特定的政治倾向,进而影响企业跨国投资行为。其次,以该理论框架为指导,依据提取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与中美贸易摩擦的特征事实,在赫克歇尔-俄林-萨缪尔森模型的基础上,力图通过引入金融契约和企业异质性对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的差异化表现给出合理解释。进一步,通过引入中美贸易摩擦变量将政治风险内生化后,在微观层次上诠释中美贸易博弈对我国企业跨国投资活动的影响。再次,针对理论模型所得结论,论文以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在控制了个体效应与时间效应的基础上进行了检验。针对实证检验中存在的内生性问题与样本选择偏差,论文以系统GMM模型及Heckman两阶段模型进行复验,以此提升检验结论的稳健性。最后,论文从时间异质性及国家异质性两个视角检验了中美战略博弈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影响的差异化表现。本文研究所得主要结论如下:第一,中美贸易摩擦的基本性质是霸权国为维护自身霸权对崛起国进行战略遏制,迟滞其崛起时间;而崛起国为获得更大发展空间被迫采取反制措施,由此引发两大国战略博弈甚至对抗。第二,鉴于中美两国特殊的政治身份以及两国经济体量巨大,其战略博弈必然对整个国际政治经济体系构成实质性影响,导致我国对外投资过程中存在“第三国”效应,即东道国对华引资政策因美国的影响而表现出特定的政治倾向。第三,尽管中美贸易摩擦会影响到我国直接投资的总体发展,但这种影响因东道国不同而有异,因企业不同而有别。原因之一是国家异质性,即东道国对华经济政策既受到美国对华遏制战略的影响,亦会受到国内利益集团政治活动的影响,两相作用下东道国对华引资政策不一定表现出负面的政治态度。另一个原因是企业异质性,即中美贸易摩擦对国内企业跨国投资的影响,会因企业较强的政治风险管控、政府公关、外事宣传等政治活动能力而被削弱。第四,中美贸易摩擦影响我国企业跨国投资活动的机制是,两国战略博弈通过中国与东道国的双边政治关系及东道国对华引资政策的双重中介,影响经营者对投资项目未来预期收益及风险的评价,进而调节经营者投资动机及优势,介入其对外投资策略的选择。第五,除制度寻求型投资外,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国其他类型直接投资所表现出的是一种调节企业经营者投资动机及优势的间接的负面影响。换言之,经营者跨国投资动机及优势存在与否,根本上并不由中美战略博弈所决定,但会受其调节而受到抑制。一旦未来局势明朗,两国关系缓和,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包括对美投资,仍然将会向好发展。第六,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由于中美贸易摩擦与中美双边政治关系的联动性增强,导致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负面影响显着增强。第七,中美战略博弈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负面影响在不同的国家样本组上表现不一,其中受影响最大的是中等收入国家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且这种影响的路径在中高收入国家与中低收入国家上也有差别。根据以上结论,论文提出旨在服务我国政府的五点建议:其一,高度重视中美战略博弈的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及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影响;其二,加强与发达经济体的政治经济合作;其三,采用经济手段化解与中高收入国家之间的分歧,协调彼此利益,消解争端;其四,重视与中低收入国家的双边政治关系建设,尤其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双边合作;其五,加强外交保护,为国内企业跨国投资提供政治风险对冲工具。针对有意走出国门的内地企业,论文提出三点建议:第一,重视国别风险差异,选择适宜投资策略,充分发挥第三方力量;第二,积极开展企业外交,加强政府公关、外事宣传等政治活动能力建设;第三,加大研发力度,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自身所有权优势。
宋锡祥,孙琪琦[2](2020)在《《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透视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文中研究指明《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于2020年8月1日生效,该协定采取泛欧自贸协定文本模式、创新实行"三轨制"原产地规则、设置较高标准的劳工和环境保护条款、适用ITS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P to G"与"G to G"争端解决机制,对欧越双方以及东盟甚至国际经贸投资都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是欧盟推进与东盟达成"区域—区域"间整体性框架协议的重要一步。目前,我国正在朝整体性和综合性方向逐步建立面向全球的自贸区体系,但在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双边自贸协定时始终存在规定较为笼统、简单、缺乏突破等问题。本文通过研究EVFTA,结合中国FTA发展实际为中国以更加成熟的自贸协定谈判标准应对国际贸易的挑战提出创新性观点和合理化建议。
魏德红[3](2020)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转型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国际经济秩序从新自由主义向内嵌自由主义转型加速,质疑与批评投资仲裁的声音逐步高涨,投资仲裁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为解决危机,2017年11月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讨论ISDS机制改革,两项建议成为焦点,一是抛弃投资仲裁,构建多边投资法院,让ISDS机制转为司法型;二是沿用投资仲裁,并为其构建上诉机制,让ISDS机制转为准司法型。人类沿用多年的ISDS机制面临转型。投资仲裁遭遇危机是ISDS机制转型的起点。设计于20世纪60年代的投资仲裁是以商事仲裁为模板的ISDS机制,随着新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的崛起,投资仲裁成为ISDS机制的主流。进入21世纪以来,投资仲裁遭遇危机并逐步深化,表现为:投资仲裁挑战国家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力,仲裁员的独立性标准存在系统性缺陷,裁决不一致加深了投资规则的不可预测。透过表象深入剖析,得出如下判断:学者以司法标准审视投资仲裁,这是危机的起源;面对制定投资实体规则的僵局,《华盛顿公约》选择“先程序后实体”的思路,造成了投资仲裁遭遇的问题持续增多,这是危机的形成;学者、政治人物凭借国内政治理论来评价与指责投资仲裁,这是危机的深化。ISDS机制开启转型之路,是投资仲裁内外因素变化引起的。在投资仲裁的内部:启动基础由国家契约转变为国际投资协定,审查对象从征收或国有化措施扩展到公共政策,功能定位从解决争端延伸到明确规则。在投资仲裁的外部:外国投资者所面临政治风险的类型从征收与国有化风险转为政策风险,人权、环境、法治三因素影响力持续增强。进一步分析,ISDS机制转型是其承载价值变迁的体现,主权价值从过度承诺回归国家主权,秩序价值由突破国内秩序转向构建法律秩序,安全价值从忽视经济安全转向保障经济安全。ISDS机制转型的两个选项,不仅来源于国际专题讨论中的建议案,更来源于欧盟、美国的国家实践。从2015年起,欧盟在新签订的国际经贸协议中,拒绝投资仲裁,以双边投资法庭作为ISDS机制,意在让ISDS机制转为司法型。2002年以后,美国在新签订的BIT、FTA中多约定将就设立投资仲裁上诉机制启动双边谈判,意在让ISDS机制转为准司法型。作为司法型的选项,构建多边投资法院是人类长期存在的设想。阿拉伯投资法院为此积累了经验,集中在两点,一是阿拉伯国家联盟的支持,二是《阿拉伯投资协定》的签订与执行。作为准司法型的选项,为投资仲裁构建上诉机制,这是以WTO上诉机构为参照系构建新机制。WTO上诉机构有着人员固定、规则一致、程序明确三个方面的优势。无论是司法型,还是准司法型,均面临着同样的问题:缺少多边投资协定和国际投资组织。两选项也存在着共同特征:均延续着投资仲裁的投资者本位与对外交保护的限制,均肯定了卡尔沃主义的局部复活。ISDS机制转型的进展,集中在欧盟与经贸伙伴共同设立的双边投资法庭上。对于欧盟内部的投资仲裁,2018年3月,欧盟法院在对Achmea案的预先裁决中,肯定了欧盟法具有优先地位,否定了投资仲裁的适用。瑞典等国对此有不同意见。在欧盟外部,在与非欧盟成员国签订的经贸协议中,欧盟不再接受投资仲裁作为ISDS机制,以双边投资法庭替代之。双边投资法庭是以欧盟法院为模板设计的,可避免投资仲裁所蕴含的矛盾。2019年4月,欧盟法院明确:双边投资法庭符合欧盟法,解决了比利时等国对双边投资法庭的疑问。虽然ISDS机制有所改变,但双边投资法庭仍坚持投资者本位和岔路口条款,运行仍要依靠ICSID秘书处与投资仲裁规则,对投资仲裁有制度传承。ISDS机制转型的趋势,取决于动力与障碍的博弈。ISDS机制转型的总趋势将是增量进化而非激烈变革。依据法律进化论,投资仲裁是具有过渡性的机制设计,这类似于达尔文进化论中对鸭嘴兽的描述。国际法的碎片化、人本化等理论为转型提供了动力,但国际投资法的现实无法满足构建新机制的条件:缺乏多边投资协定、没有专门的国际投资组织。此外,国际司法机关管辖权有限。国际经济秩序从新自由主义向内嵌自由主义转型,FDI流动方向与流动方式的改变,这些是推动ISDS机制转型的现实动力。但国际社会缺乏构建新机制的政治共识,东道国珍视国家主权,担心“司法造法”、“寒蝉效应”、国家责任,而构建新机制比沿用投资仲裁更需要政治支持。基于对动力与障碍的对比分析,将投资仲裁全面抛弃的可能性不大,但ISDS机制将会呈现双边为主、更加多样的特征。由于缺乏政治共识,构建多边投资法院将仍然是理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与100多个国家订立了BIT,分三个阶段逐步接受投资仲裁作为ISDS机制。截至2020年9月,我国(含港澳)居民、企业发起的投资仲裁案件共有10件,其中有4件涉及英美跨国企业凭借香港、澳门地位进行的国籍筹划。我国政府作为被告的投资仲裁案件为5件。在UNCTAD统计到全球投资仲裁案件数量突破1000件的背景下,我国政府与我国投资者遭遇的案件数量很少,但2015年以来,案件数量迅速增长的趋势应引起警惕。在投资仲裁遭遇危机的情况下,我国政府、我国投资者深受其害,要求ISDS机制转型的愿望强烈。主要原因有:第一,裁决的不一致困扰着我国投资者;第二,投资仲裁影响着我国政府行使国家规制权;第三,无论是绿地投资,还是跨国并购,投资仲裁均无法保障中国投资者权益。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国是ISDS机制转型的参与者而非旁观者。中国积极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专题讨论并提交支持设立上诉机制的建议案,在《中国—澳大利亚FTA》中约定将启动设立上诉机制的谈判;有内地商事仲裁管理机构可以受理投资仲裁案件,我国正在为完善投资仲裁的相关法律而努力。在ISDS机制转型中,中国有着独特的需求,一是需要融合双重法律文化: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二是需要平衡双重国家身份: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三是需要协调两种豁免主张:绝对豁免主义与相对豁免主义。为了在ISDS机制转型中维护国家利益,中国应坚持如下立场,一是遵循增量进化的总趋势,避免激烈变革;二是不支持构建多边投资法院,避免中欧投资协定将双边投资法庭作为ISDS机制;三是以行业化的ISDS机制解决“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双重身份问题。我国尤其要补上本国投资者权益无法保障的短板,有三个方面的建议,第一,适当运用外交保护,第二,我国跨国企业应提前做好国籍筹划,第三,在BIT、FTA以及国家契约中为我国的投资仲裁机构设置选项。
付静静[4](2020)在《贸易便利化对我国制造业出口欧盟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21世纪以来,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与欧盟的经贸关系也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贸易规模迅速扩大。在不断深入合作的过程中,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对进一步扩展双边贸易规模的影响越来越小,而中欧之间基础设施和经贸协议的不断完善,使得贸易便利化逐渐成为促进我国对其外贸发展的新动力。贸易便利化是通过完善基础设施、提升通关效率、改善外贸制度和营商条件来创造一个透明、协调、规范的贸易环境。基于此,本文以贸易便利化为切入点研究其对我国制造业出口欧盟的影响,对于改善中欧贸易环境和扩大制造业贸易规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贸易便利化对我国制造业出口欧盟的影响为研究主线。首先在阐明贸易便利化概念的基础上,探讨了贸易便利化的具体措施对我国出口贸易产生影响的作用机理。其次从出口规模、出口结构和出口区域三个角度分析了我国制造业产品对欧盟的出口现状;再创新性地根据中欧营商条件和制造业产品特点,依次选取基础设施、通关效率、制度环境和商业环境四个一级指标以及相对应的16个二级指标构建出贸易便利化测评体系,运用主成分分析法测算我国和欧盟国家2007-2018年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同时分析了贸易便利化与我国制造业出口额的动态关系。接着是对贸易便利化的贸易效应进一步实证分析,通过引入贸易便利化、市场开放度等变量构建扩展的贸易引力模型,从出口产品的规模和出口产品的技术结构两个方面分析了贸易便利化对我国制造业出口的影响,进而得出实证结论:一是贸易便利化对我国制造业出口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尤其是进口国的基础设施和通关效率的促进作用较强;二是贸易便利化改善对于不同技术等级制造业的出口普遍具有正向效应,但所产生的影响力具有差异性。最后基于以上研究结论,就如何改善我国与欧盟间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制造业产品出口结构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促进双方开展更加融洽的经贸合作。
兰筱琳[5](2020)在《“一带一路”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一带一路”是陆海联动之路。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一带一路”的陆海统筹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它指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而贸易通道是陆海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更是跨区域互联互通的经络骨架,大力推进“一带一路”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将着眼于中国与沿线国家的陆海均衡发展,既重视陆域和海域互联互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又注重二者的互动衔接,有助于进一步提升陆海交通运输网络效率、构筑“一带一路”跨区域经贸合作“快车道”、实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优势互补和互利共赢。因此,陆海贸易通道的联动发展是“一带一路”陆海联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习近平主席和李克强总理就多次对包括希腊比雷埃夫斯港、斯里兰卡科伦坡港等在内的多个“一带一路”陆海贸易通道枢纽节点进行参观考察并发表重要言论,充分肯定了这些港口对构建全球贸易网络、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在过去的两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中,中国与沿线国家就多项陆海贸易通道的建设发展达成了合作意向;在2019年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大型成就展中,也展出了“一带一路”陆海贸易通道的相关图片。这些都充分说明,无论对于世界还是中国,“一带一路”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国家意义和战略价值。鉴于“一带一路”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的现实意义,对其展开理论和实证研究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目前,相关研究较为匮乏,本文以“一带一路”陆海贸易通道作为研究对象,以马克思主义海洋观和国际贸易理论为指导,在积极吸收西方经济学中关于陆海经济联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的相关理论精髓和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界定了陆海贸易通道的内涵、特征、具体内容、作用机制等。在此基础上,本文运用了统计学相关方法,以耦合协调模型对2007-2018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我国“一带一路”沿线省份的陆海贸易通道耦合协调程度进行评价,以GML指数模型对2007-2018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我国“一带一路”沿线省份的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效率进行测度。此后,本文又以福建省“丝路海运”为案例,分析了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并使用灰色预测模型预测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陆海贸易通道的发展前景和演进趋势,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未来“一带一路”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的总体思路、功能布局、实施路径和保障措施。经过一系列的理论和实证分析,本文得出结论:从耦合协调情况来看,2007-2018年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我国“一带一路”沿线省份无论在陆域、海域还是陆海综合方面,贸易通道的耦合协调情况都得到了显着改善,“一带一路”倡议使沿线国家的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更为均衡协调。从陆海贸易通道联动效率来看,2007-2018年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虽呈现无效率状态,但近年来效率变化呈现出波动上升的趋势,“一带一路”倡议对其沿线国家的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我国“一带一路”沿线省份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效率经历了增长期、波动期而后又回归增长期,各省份2018年的陆海贸易通道联动效率远高于2007年,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愈发有效率。结合上述结论,本文提出:未来应遵循多层次多角度调整发展格局、扩展交汇试点与示范、打造新的战略支点与开放平台、探索全球化的“中国方案”的联动发展思路,围绕港口展开功能布局,进一步加强“一带一路”陆海贸易通道的联动发展。
刘江山[6](2020)在《TTIP协定中的监管合作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不同国家之间的监管规则存在巨大差异,进而产生了大量非关税壁垒,并成为妨碍和扭曲全球贸易和投资重要因素之一。各国政府都希望能够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获得最大的收益,为此不得不共同致力于消除因相互之间的监管差异带来的非关税壁垒,而WTO和其他现有的国际贸易安排很难有效地解决非关税壁垒问题。各国的监管本身有其正当性与合理性,因此在监管合作的过程不应对设定的国内监管目标产生影响。欧盟和美国等发达经济体通过打破传统的国际贸易条约模式,探索能够解决“边境线后”问题的新一代FTA。监管合作在消除非关税壁垒方面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欧盟和美国TTIP协定谈判的过程中,将监管合作议题列为四大核心谈判议题之一。监管合作的目标是为了消除因各国监管规则不同形成的非关税壁垒。本文将通过对TTIP监管合作章节文本、监管规则制定主体、监管合作中的监管规则、监管合作个案分析及监管对中国的因应等方面系统的讨论TTIP中的监管合作议题中的法律问题。监管合作议题是TTIP协定谈判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欧盟和美国重塑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工具,也是深度经济一体化FTA得以落实的主要路径之一。TTIP监管合作议题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良好监管实践;二是监管合作。通过良好监管实践规定的制度和程序确保监管规则的质量;通过监管合作实现监管规则的一致性、兼容性、或相互认可,以消除或减少因监管规则而且产生的新的贸易壁垒,形成新的国际产业新标准或新法规,保障国际贸易和投资顺利运转,扩大贸易和投资总量,实现就业和经济增长。落实TTIP监管合作议题离不开监管规则制定主体的参与。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主要包括欧盟和美国立法机构、监管机构、标准制定机构等等。不同国家通过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监管合作,建立长效机制,比如,信息交换、早期预警、立法机构对话等方式,扩大了立法机关的知情权,增进了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合作,为解决现有的或新出现的监管差异,建立稳定有效的监管规则制定合作平台。通过相互认可协议、影响评估、快速授权通道等具体程序性方法,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为双方高效推进监管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欧盟和美国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在过去参与监管合作过程中既有成果又存在很多问题尚待解决。通过提供实质性的报告和有效的信息沟通,消除了一些不必要的监管措施。例如,双方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之间存在参与缺乏制度性保证,参与人员不全面,沟通不充分等问题,导致一些不必要的重复的监管差异不能及时减少或消除。双方应在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建立双方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的长效机制,扩大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跨大西洋监管合作范围,实现监管一致或监管兼容的结果。最后,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可以给TTIP监管合作议题提供了合法性基础,符合民主决策的要求,能够对监管合作议题执行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监管合作的合法性与立法机构的参与密不可分。TTIP监管合作议题需要欧盟和美国各个层级的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确保合法性的前提是TTIP在监管规则制定过程不改变各方现有的监管规则制定框架。欧盟和美国政府在未来执行TTIP协定过程中,有双方各个层级的监管规则制定主体的参与,例如,各自立法机构的议员通过年度监管计划向监管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政治上的监督作用。总之,监管规制制定主体的全程参与,能够解决过往监管规则制定层面在监管合作中的问题,是监管合作的一种制度创新,为监管合作的合法性以及相关责任机制的落实提供保障。TTIP监管合作的对象或范围就是欧盟和美国现有的或将来拟制定的监管规则。本章重点讨论监管规则中技术性规范在监管合作中的问题及TTIP提供的解决方案。这些技术性规范主要由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及合规评定程序构成。首先,讨论TTIP协定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规则与现有国际贸易规则体系的关系与协调。TTIP技术性贸易壁垒章节是典型的超WTO条款,双方希望能够在TBT协定基础上再进一步,同时保证不对TBT协定有减损。TTIP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章节期望能够加强欧盟和美国在产品技术要求方面的合作,减少产品重复检测及高成本检测程序,便利双方获得产品监管信息等。其次,分析欧盟和美国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不同类型的技术性规范导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及减少或消除监管差异的方式。通过行业性监管合作,解决行业中存在的监管差异问题,实现监管规则的对等、兼容、协调,最终实现欧美双方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国际化,促进科技创新,扩大双边贸易,增加就业。总之,TTIP协定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章节的目标是TBT协定的基础上,更为积极的促进监管合作,提高在方法、要求及标准制定程序等方面的开放、透明和趋同,尤其是要减少冗余繁重的检测和证明要求,增强相互之间对合格评定机构的信任,同时更多的使用国际标准。TTIP中的监管合作议题分为“横向条款”和“部门条款”。“部门条款”是监管合作议题在具体或特定行业中的落实。就具体行业或产业部门而言,“部门条款”可以视为TTIP监管合作议题不同行业或部门中的个案落实。每一个行业都有自身的特点,需要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进行监管。不同行业的监管规则或监管措施完全不同,通过结合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横向内容”与具体行业的不同监管要求和特色能够更加全面的理解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的法律问题。绝大多数监管规则和监管措施都有自身的行业特点,监管合作最终落实必然要细化到具体行业之中。本章将以汽车和医药领域的监管合作作为个案进行分析,讨论具体个案中监管差异产生的原因,减少或消除监管差异的方法,以及TTIP协定中特定行业监管合作的目标及其实现方式。在汽车行业中,欧盟和美国在汽车行业的标准差异很大,如何进行监管合作,最终实现监管一致性,是TTIP协定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欧盟和美国监管规则、技术规则或标准的差异,导致很多与汽车制造相关的生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进入对方的市场的成本很高。TTIP协定要求,欧盟和美国的汽车行业监管机构采取一定的方法和程序促成双方之间的汽车技术标准在一定范围内能够相互匹配;通过相互认可的方式确保监管规则相互对等;欧盟希望能够以联合国的汽车技术标准为基础,共同制定国际汽车技术标准,并保证新技术标准的相互协调。医药行业与知识产权保护紧密联系在一起。新药的研发成本极高,例如,监管机构需要通过大量的数据来确定药品的安全和疗效,因此医药行业需要很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保障投资人对医药研发的投资。欧盟或美国的医药监管职能部门之间就医药行业中的核心问题需要加强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效率。TTIP协定通过定期检查的方式保证医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遵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GMP);通过监管合作缩短新药上市审批周期;在审批过程中平衡药品的风险与收益;避免医药企业面临的双重审批;通过监管合作促进药品领域的创新,发展先进制药业,共享药品临床数据等。总之,双方在医药行业的监管合合作,能够保证欧盟和美国药品的疗效、质量和安全,同时共同制定新的医药监管规则。一方面,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及投资发展极为迅速;另一方面,全球治理结构的变化能够对我国产生重大影响。我国需要高度重视监管合作议题在未来国际经贸与投资规则体系重构中的重要作用,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本章将从监管合作实施机构、监管合作与国家治理的关系、我国FTA谈判中的监管合作议题以及监管合作与立法的关系等角度来讨论TTIP监管合作议题对我国的启示。我国应当学习和借鉴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好的制度、方法和措施,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监管科学化。在对外FTA的谈判中,以坚持不改变现有政治经济制度为底线,积极参与监管合作议题谈判,为我国改革开放注入新的动力。总之,与其他新一代的FTA相比,尚未达成最终协定的TTIP磋商仍然是世界上最发达、最先进、彼此经济交往最为密切的两大经济体之间的贸易谈判,虽然进程暂缓,困难重重,但是,我们仍然可以通过TTIP的内容的研习,管窥代表未来贸易协定监管合作议题的发展趋势,TTIP文本仍然具有示范和借鉴意义。
白芳芳[7](2020)在《中国与北欧国家经贸合作潜力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与北欧国家的经贸往来更加密切,双边文化交流不断增多,高层之间互访频繁,政治互信也持续加深,为双边贸易和投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近年来,伴随着中国与北欧国家双边贸易额和投资额持续增长,贸易不平衡、贸易壁垒等阻碍双边经贸合作进一步扩大的问题逐步显现。针对中国与北欧国家经贸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双方政府保持积极的合作态度,陆续签订一系列促进双边经贸合作健康持续发展的协定。此外,中国与北欧国家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具有极强的互补性,双边贸易相互依赖。同时,中国的资本优势是北欧国家吸引外资的重要来源,北欧国家的先进技术也为中国企业带来新的拓展领域。由此可见,中国与北欧国家经贸合作潜力巨大,发展前景良好,研究双边经贸合作潜力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在梳理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与北欧国家经贸合作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分析总结目前双边经贸合作发展现状及现存问题。研究发现,目前双边经贸合作发展稳定,双边的贸易投资规模持续扩大,进出口产品结构呈现互补性、多样性的特点,双边经贸合作形式多样化。但同时存在双边贸易发展不均衡、贸易壁垒阻碍中国对北欧国家出口市场规模扩大、海运距离限制双边贸易商品结构等问题;本文以中国与北欧国家贸易及中国对北欧国家直接投资为研究对象,以经济规模、人口总数、劳动力成本、北欧国家对我国经济开放程度及经济距离作为解释变量,贸易总额和投资总额作为被解释变量,收集整理20032017年中国与北欧国家相关数据,使用Eviews8.0软件对数据进行初步统计检验,运用贸易引力模型和投资引力模型对影响中国与北欧国家经贸合作潜力的因素进行实证分析,探究各因素的影响作用及影响程度。通过实证分析可以发现,中国与北欧国家经济规模、经济平稳性、经济开放程度等因素与双边贸易往来和投资发展呈正相关关系,对双边经贸合作发展有较强的促进作用;经济距离、劳动力成本因素与双边经贸合作发展呈负相关关系,这两者的存在阻碍双边经贸合作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最后,基于前文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结果,针对双边经贸合作中的问题和阻碍因素,提出挖掘中国与北欧国家经贸合作潜力的合理化建议,为双边经贸合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杨佳骏[8](2020)在《“一带一路”倡议下重庆第三方保税物流发展战略与实施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3年,我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了“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的重大战略思路并正式实施后,我国与沿线64国的经济与贸易往来日渐密切。2018年海关总署加紧了海关监管政策的改革,全面通关一体化逐渐开展起来,其中海关在深化改革保税货物监管方式中将监管车辆要求、查验要求变得更加简化快速。在这种背景下,加快改革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保税物流运作模式已刻不容缓,迫切需要优化和改良保税物流各业务形态的流程运作。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与2017年4月1日正式挂牌运营,依托西永综合保税区、两路寸滩综合保税区、江津综合保税区三个综合保税区和三条国际大通道,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重庆如何进一步提升保税物流能力,是下一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重点。基于此,本文以一带一路倡议下重庆第三方保税物流发展战略与实施路径研究为题,首先从一带一路与国际贸易及自贸区、一带一路与国际物流、一带一路与保税物流三个方面对已有相关研究进行了分析总结。利用PEST分析法,对重庆第三方保税物流发展的政治、经济、社会、技术的外部环境进行了分析。随后从中欧班列(国际多式联运)、“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多式联运)、航空运输(国际多式联运)、长江黄金水道四个方面对第三方保税物流现有路径进行了梳理,进而利用SWOT分析法,对重庆第三方保税物流发展的优势、劣势、机会、威胁进行了分析,得到了建议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实施SO战略,利用西南地区经济与物流双中心的位置优势,结合国家大力发展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贸易大发展的国家战略部署,重点发展与建设西向、南向与东向保税物流大通道。最后提出继续加强中欧班列(保税)、积极引导并加强西部际陆海保税新通道、积极拓展国际保税空运、运用铁海联运多式联运优化提升长江黄金水道保税物流的重庆第三方保税物流发展战略的实施路径。
刘力华[9](2019)在《“冰上丝绸之路”建设研究 ——以产业合作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冰上丝绸之路”建设研究是基于地理概念的北极、北极圈和北冰洋以及与相关国家的合作。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北极海冰逐渐消融,使北极航线的通航成为可能,并使“冰上丝绸之路”的建设具有现实可行性。“冰上丝绸之路”依托北极航线东北航道,并经过俄罗斯北部沿海支点港口,通过西北欧向南到达欧洲,是亚欧间最便捷的海运通道。论文以要素禀赋理论、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地缘经济理论、海权理论等相关理论作为重要支撑,在“冰上丝绸之路”框架下重点分析了航道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北极能源合作、围绕“冰上丝绸之路”建设相关金融合作以及预期效应、存在的问题和对应策略。开展“冰上丝绸之路”建设,首先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航道及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取决于多方面条件,其中,东北航道出现的无冰期时间窗口以及沿途海峡自然状况是航线规划的依据,统一港口互联互通标准、合作便利化标准以及资源秉赋标准是确定支点港口的前提。要加强顶层设计,推动开发软硬件基础设施,加强港口及港口城市功能的综合规划,全面提升东北航道适航条件和商业价值。其次,要加强能源产业合作,能源产业合作是“冰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重点,尤其是同俄罗斯开展的北极油气开发合作,应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加快推动。为了加快能源产业合作,应以各类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为契入点,开展能源平台型项目合作;以合作项目实施为着力点,加强跨国能源合作的制度建设。再次,要加强金融合作。深化沿线跨国金融合作,是“冰上丝绸之路”航道及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产业合作的重要保障。金融合作的内容,既包括商业银行、多边机构的信贷合作,也包括资本市场的债权、股权等多元化跨境投融资合作。为了更好的开展金融合作,沿线国家须在跨境支付结算清算、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跨国金融监管等领域加强合作。“冰上丝绸之路”建设之于我国经济发展意义重大。首先,沿线国家海量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有利于转移国内过剩产能,为中资企业“走出去”提供更为广阔的展业空间。其次,中俄油气资源开发合作,将利于中国能源进口多元化,缓解能源结构性矛盾,保障能源安全,并带动能源技术装备产业结构升级。再次,与沿线国家的项目合作,将为我国金融贸易发展提供广阔蓝海。通过推动CIPS(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发展,能够助力人民币国际化。“冰上丝绸之路”建设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境。首先,极寒地区自然条件恶劣,项目推进难度较大,尤其是北极油气资源的开采、存储等技术支持有待进一步创新。其次,航道建设以及能源产业合作资金需求大,需要更大力度的金融合作支持。再次,北极资源的开发要兼顾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性合作机制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基于这些外部条件,“冰上丝绸之路”建设需要全面、系统、务实的规划,这也是论文研究的应有之义。
叶云彬[10](2019)在《发达国家制造业振兴战略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基于扩展的贸易引力模型》文中研究指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欧美等发达国家开始重新审视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关系,纷纷重新推出制造业振兴战略,用以重塑经济竞争优势。与此同时,我国也正处在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发达国家的制造业振兴战略必然对我国的经济产生冲击,尤其是在出口贸易方面。本文以24个发达国家为研究对象,探寻发达国家制造业振兴战略对我国出口贸易的传导机制并进行了实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首先分析了发达国家制造业振兴战略影响我国出口贸易的传导机制,认为发达国家制造业振兴战略将从产业重构和市场竞争两个方面影响我国的出口贸易水平和出口贸易结构。其次,本文获取24个发达国家1979-2016年总量层面和1992-2016年分行业层面的面板数据,运用扩展的贸易引力模型并使用不同的计量方法从总量层面和行业层面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发达国家的制造业振兴战略对我国的工业出口具有较为显着的负面影响,同时,行业层面的实证结果表明,发达国家制造业振兴战略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因出口产品所属的产业类型而异,即相比于劳动-资源密集型产品,其对我国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的影响更为显着。本文还运用制造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这一制造业振兴战略水平的代理指标进行了扩展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发达国家制造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对我国的工业出口具有显着的负面影响。最后,本文根据研究结论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中欧自由贸易区的运行及其对我国的挑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欧自由贸易区的运行及其对我国的挑战(论文提纲范文)
(1)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贸易摩擦与对外直接投资 |
1.3.2 双边政治关系与对外直接投资 |
1.3.3 中美经贸关系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 |
1.3.4 文献评述 |
1.4 论文结构 |
1.5 研究方法 |
1.6 创新之处 |
1.7 研究不足 |
第2章 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发展 |
2.1 早期经济学对国际直接投资的认识 |
2.2 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演变 |
2.2.1 发达国家直接投资理论 |
2.2.2 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理论 |
2.2.3 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在中国的发展 |
2.3 主流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缺陷 |
2.4 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研究的走向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大国博弈下崛起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机理:一个整合性理论框架 |
3.1 理论视角:国际政治经济学 |
3.1.1 国际政治经济学的创立与发展 |
3.1.2 对外投资政策的选择与国家实力的提升 |
3.1.3 国际体系结构与战略性贸易摩擦 |
3.1.4 层次分析法 |
3.2 体系层次:霸权国与崛起国的战略博弈及其国际政治风险的溢出 |
3.2.1 霸权国与国际体系的稳定 |
3.2.2 霸权衰落与国际体系的失序 |
3.2.3 国际机制与霸权之后的国际治理 |
3.2.4 霸权国与崛起国的战略博弈 |
3.2.5 双边政治关系与崛起国对外直接投资 |
3.3 国家层次:外资政策选择的双层博弈机制 |
3.3.1 外资政策博弈的两个层次:国际与国内 |
3.3.2 国内利益集团对政府外资政策选择的影响:从集团利益到国家利益的整合 |
3.3.3 第三国外资政策对霸权国及崛起国的政治倾向生成机制 |
3.4 企业层次:崛起国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决策机制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 |
4.1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历程 |
4.1.1 起步探索阶段(1979~1991 年) |
4.1.2 规范调整阶段(1992~2004 年) |
4.1.3 快速发展阶段(2005~2013 年) |
4.2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态势与特征表现 |
4.2.1 高质量发展阶段(2014~2016 年) |
4.2.2 理性回归阶段(2017~2018 年) |
4.3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分析 |
4.3.1 动机分类 |
4.3.2 市场寻求型 |
4.3.3 避税地投资 |
4.3.4 政策激励型 |
4.3.5 制度寻求型 |
4.3.6 战略投资型 |
4.3.7 要素寻求型 |
4.4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比较优势 |
4.4.1 政策优势 |
4.4.2 资本优势 |
4.4.3 技术优势 |
4.4.4 货币优势 |
4.4.5 国家优势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美贸易摩擦及其性质 |
5.1 中美贸易摩擦的发展历程 |
5.1.1 经济性摩擦阶段(1979~1989) |
5.1.2 政治性摩擦阶段(1990~2001) |
5.1.3 制度性摩擦阶段(2002~2007) |
5.1.4 战略性摩擦阶段(2008~至今) |
5.2 特朗普执政以来的中美贸易摩擦 |
5.2.1 限流入之发起贸易调查 |
5.2.2 减逆差之发动贸易战 |
5.2.3 遏中国之强化技术封锁 |
5.3 中美贸易摩擦的性质:基于四份301 清单的比较分析 |
5.3.1 整体情况比较 |
5.3.2 产品结构比较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决策的模型化分析 |
6.1 基本设定与经济环境刻画 |
6.1.1 模型的一般假设 |
6.1.2 资本的分配 |
6.1.3 人力资本的设定 |
6.1.4 技术部门的知识生产 |
6.1.5 最终生产函数形式的设定 |
6.1.6 经营者个体经济行为的刻画 |
6.1.7 对金融合约的刻画 |
6.1.8 职业选择、市场壁垒与部门边界 |
6.2 模型扩展:开放经济条件下 |
6.2.1 对发达国家的直接投资 |
6.2.2 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 |
6.3 模型的现实意义解析 |
6.3.1 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 |
6.3.2 对外直接投资的优势 |
6.4 模型对国际政治风险影响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解释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中美贸易摩擦影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证检验 |
7.1 研究假设:理论与现实 |
7.2 变量选择与基准回归方程 |
7.2.1 被解释变量的确定 |
7.2.2 核心解释变量的确定 |
7.2.3 数据来源与预处理说明 |
7.2.4 基准回归方程的建立 |
7.2.5 样本国家(地区)说明 |
7.2.6 控制变量的选择 |
7.3 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国跨国直接投资的影响效应检验 |
7.3.1 计量方法的选择 |
7.3.2 简化模型估计结果 |
7.3.3 加入控制变量后的固定效应模型估计结果 |
7.3.4 控制时间效应后的双向固定效应模型估计结果 |
7.3.5 考虑解释变量滞后项的双向固定效应模型估计结果 |
7.4 稳健性检验 |
7.4.1 关于内生性问题 |
7.4.2 关于样本选择偏差问题 |
7.5 异质性检验 |
7.5.1 时间异质性 |
7.5.2 国家异质性 |
7.6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2)《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透视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 前言 |
二 欧盟与越南自贸协定的出台背景考察 |
(一)欧盟为推进亚洲自由贸易发展战略采取退而求其次的举措 |
(二)欧盟重新评估亚洲发展战略,与东盟各国逐个推进双边经贸合作 |
(三)谈判签署EVFTA符合欧越经济发展的诉求 |
三 欧盟与越南自贸协定的主要内容及特色 |
(一)在体例及内容上采取泛欧的自贸协定模式 |
(二)大幅度削减关税,扩大市场开放的范围和程度 |
(三)创新推出泛欧原产地规则下“三轨制”原产地证明标准 |
(四)EVFTA下更为开放的投资措施法律制度 |
(五)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设置较高标准的劳工和环境保护条款 |
(六)进一步完善以“软法”为主的“P to G”与“G to G”争端解决机制 |
1.进一步完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TS制度 |
2.EVFTA推出超DSU模式的“G-G”争端解决机制 |
四 EVFTA对中国的启示 |
(一)推进“自主原产地声明”的适用性,灵活选择“双轨制”原产地证明形式 |
(二)完善劳工保护法律制度,建立环境与贸易协调机制 |
(三)建立以“软法”为主的“P-G”及“G-G”争端解决机制 |
1.借鉴欧盟范式的“P-G”争端解决机制,增强仲裁效率与透明度 |
2. 完善我国的“G-G”争端解决机制,突出以磋商为前提的“软法”特点 |
(四)合理布局以形成面向全球的中国高标准FTA网络体系 |
1.认识到欧式FTA的局限性,力求在各方面平衡与发达国家的权利义务 |
2.借鉴欧盟在亚洲推进FTA战略模式,均衡FTA网络体系布局 |
五 结语 |
(3)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案例表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概念界定与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ISDS机制转型的起点:投资仲裁遭遇危机 |
一、投资仲裁是以商事仲裁为模板的ISDS机制 |
(一)投资仲裁延续着商事仲裁的基本框架 |
(二)投资仲裁有着多机构与多规则的特征 |
(三)投资仲裁以商事仲裁程序解决公法争端 |
二、投资仲裁遭遇危机的主要表象 |
(一)投资仲裁挑战国家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力 |
(二)仲裁员的独立性标准存在系统性缺陷 |
(三)裁决不一致加深了投资规则的不可预测 |
三、对投资仲裁遭遇危机表象的剖析 |
(一)危机的起源:以司法标准审视投资仲裁 |
(二)危机的形成:“先程序后实体”思路带来问题增多 |
(三)危机的深化:依据国内政治理论评判投资仲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ISDS机制转型的原因:投资仲裁内外要素发生变化 |
一、ISDS机制转型是投资仲裁内部发展的要求 |
(一)投资仲裁的启动基础由国家契约转变为国际投资协定 |
(二)投资仲裁的审查对象从征收或国有化扩展到公共政策 |
(三)投资仲裁的功能定位从解决争端延伸到明确规则 |
二、ISDS机制转型是投资仲裁外部变化使然 |
(一)外国投资者所面对政治风险的类型发生转换 |
(二)人权与环境因素对外国投资的影响力增强 |
(三)为国际机制增加法治因素的呼声持续增强 |
三、转型是ISDS机制承载价值变迁的体现 |
(一)主权价值的变迁:从过度的主权承诺转向回归国家主权 |
(二)秩序价值的变迁:从突破国内秩序转向构建法律秩序 |
(三)安全价值的变迁:对国家经济安全从忽视转向重视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ISDS机制转型的选项:多边投资法院VS上诉机制 |
一、转型的选项取决于司法性与契约性的互动关系 |
(一)增强司法性并降低契约性的选项:构建多边投资法院 |
(二)增强司法性且尊重契约性的选项:构建上诉机制 |
二、构建多边投资法院:阿拉伯投资法院的经验与启示 |
(一)阿拉伯投资法院是ISDS机制区域化的探索 |
(二)阿拉伯投资法院是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多元选项之一 |
(三)阿拉伯投资法院作为ISDS机制的优势与不足 |
三、构建上诉机制:WTO上诉机构的经验与启示 |
(一)WTO上诉机构是准司法属性的争端解决机构 |
(二)借鉴WTO上诉机构来构建上诉机制的主要方面 |
(三)借鉴WTO上诉机构来构建上诉机制所面临的挑战 |
四、转型两选项对投资仲裁的传承与发展 |
(一)传承:二者均延续着投资仲裁对外交保护的限制 |
(二)传承:二者均延续着投资仲裁的投资者本位 |
(三)发展:二者均肯定了卡尔沃主义的局部复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ISDS机制转型的进展:以双边投资法庭为过渡 |
一、双边投资法庭是欧盟应对ISDS机制转型的抉择 |
(一)欧盟对内放弃投资仲裁是维护欧盟法的优先地位 |
(二)欧盟对外拒绝投资仲裁并积极推广双边投资法庭 |
(三)双边投资法庭是以欧盟法院为模板设计的 |
二、双边投资法庭相对于投资仲裁有着显着优势 |
(一)基础条约将国家规制权从理论推向实践 |
(二)双边投资法庭是符合欧盟法的ISDS机制 |
(三)双边投资法庭可避免投资仲裁所蕴含的矛盾 |
三、双边投资法庭的多项制度传承自投资仲裁 |
(一)法庭运行依靠ICSID秘书处与投资仲裁规则 |
(二)法庭承袭了投资仲裁打击轻浮诉讼的两个程序 |
(三)法庭仍坚持投资者本位与岔路口条款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ISDS机制转型的趋势:动力与障碍 |
一、国际法为ISDS机制转型提供了理论动力 |
(一)投资仲裁是具有过渡性的机制设计 |
(二)国际法碎片化为ISDS机制转型提供能量 |
(三)国际法人本化为ISDS机制转型指引方向 |
(四)全球行政法理论为ISDS机制转型提供新视野 |
二、国际经济秩序转型为ISDS机制转型提供了现实动力 |
(一)宏观:国际经济秩序由新自由主义向内嵌自由主义转型 |
(二)微观:FDI流动方向与形式的变迁要求变革ISDS机制 |
三、ISDS机制转型的表层障碍:构建新机制条件不足 |
(一)多边规则缺乏:国际投资法缺少多边协定 |
(二)专门组织缺乏:国际投资法缺乏专门的国际组织 |
(三)司法机关乏力:国际司法机关的管辖权有限 |
四、ISDS机制转型的深层次障碍:构建新机制缺少政治共识 |
(一)珍视主权:东道国对ISDS机制转型存在三个方面担心 |
(二)依靠政治:构建新机制比沿用投资仲裁更需要政治支持 |
五、对ISDS机制转型的趋势判断 |
(一)总趋势:转型是增量进化而非激烈变革 |
(二)趋势之一:ISDS机制将不会全面抛弃投资仲裁 |
(三)趋势之二:ISDS机制将呈现双边为主与逐步多样化特征 |
(四)趋势之三:构建多边投资法院将仍是理想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ISDS机制转型:中国的立场与选择 |
一、中国参与ISDS机制的实践分析 |
(一)中国接受投资仲裁为ISDS机制的条约实践考察 |
(二)中国以投资仲裁来解决投资争端的主要实践 |
(三)中国以投资仲裁来解决投资争端的主要特征 |
二、中国推进ISDS机制转型的现实动因分析 |
(一)投资仲裁裁决不一致困扰着中国投资者 |
(二)投资仲裁影响着中国政府行使国家规制权 |
(三)投资仲裁无法保障中国投资者在绿地投资中的权益 |
(四)投资仲裁无法保障中国投资者在跨国并购中的权益 |
三、中国是ISDS机制转型的参与者而非旁观者 |
(一)多边:中国积极参加国际讨论并提交建议案 |
(二)双边:《中国—澳大利亚FTA》约定将启动谈判 |
(三)国内:中国有机构可受理投资仲裁案件 |
四、中国在ISDS机制转型中的独特需求 |
(一)需要融合两种法律文化: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 |
(二)需要平衡双重国家身份: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 |
(三)需要协调两种豁免主张:绝对豁免主义与相对豁免主义 |
五、中国在ISDS机制转型中的应有立场 |
(一)应遵循ISDS机制转型是增量进化的趋势 |
(二)应以行业化的ISDS机制解决双重身份问题 |
(三)应补齐我国投资者权益无法保障的短板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贸易便利化对我国制造业出口欧盟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二章 贸易便利化对出口贸易的影响机理分析 |
2.1 贸易便利化的概念 |
2.2 基础设施对出口贸易的影响 |
2.3 通关效率对出口贸易的影响 |
2.4 制度环境对出口贸易的影响 |
2.5 商业环境对出口贸易的影响 |
第三章 我国与欧盟的制造业贸易及贸易便利化现状 |
3.1 制造业产品的统计范围 |
3.2 我国制造业产品对欧盟的出口现状 |
3.2.1 我国制造业产品对欧盟的出口规模 |
3.2.2 我国制造业产品对欧盟的出口结构 |
3.2.3 我国制造业产品对欧盟的出口区域分布 |
3.3 我国和欧盟国家的贸易便利化发展现状 |
3.3.1 我国和欧盟国家的贸易便利性分析 |
3.3.2 我国和欧盟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测算与分析 |
第四章 贸易便利化影响我国制造业出口欧盟的实证分析 |
4.1 构建引力模型 |
4.2 指标选取与样本描述 |
4.3 平稳性检验 |
4.4 制造业产品总出口流量的实证分析 |
4.5 分类别制造业产品出口流量的实证分析 |
第五章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5.1 主要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5.2.1 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
5.2.2 加强与欧盟国家的贸易便利化合作交流 |
5.2.3 优化我国制造业产品的出口结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一带一路”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范围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范围 |
第四节 文献综述 |
一、“一带一路”相关研究综述 |
二、陆海关系相关研究 |
三、研究述评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框架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框架 |
第六节 论文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的内涵与理论 |
第一节 陆海贸易通道的内涵及功能 |
一、贸易通道的内涵 |
二、陆海贸易通道的内涵及功能 |
第二节 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的主要内容 |
一、联动发展的内涵 |
二、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的内涵及特征 |
三、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的具体内容 |
四、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的作用机制 |
五、推动“一带一路”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的重大意义 |
第三节 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的理论溯源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海洋观 |
二、马克思的国际贸易理论 |
三、陆海经济联动的相关理论 |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相关理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一带一路”陆海贸易通道建设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贸易通道的建设情况 |
一、中蒙俄经济走廊 |
二、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 |
三、中国-中亚-西亚经济走廊 |
四、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 |
五、中巴经济走廊 |
六、孟中印缅经济走廊 |
第二节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贸易通道的建设情况 |
一、中国-印度洋-非洲-地中海蓝色经济通道 |
二、中国-大洋洲-南太平洋蓝色经济通道 |
三、北冰洋蓝色经济通道 |
第三节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陆海贸易通道的联动建设情况 |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陆海贸易总体情况 |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情况 |
第四节 “一带一路”陆海贸易通道对沿线国家的贸易潜力影响分析——以中欧班列为例 |
一、中欧班列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
二、基于贸易强度指数的中国与中欧班列沿线国家贸易联系分析 |
三、基于贸易潜力指数的中国与中欧班列沿线国家贸易潜力分析 |
第三章 “一带一路”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评价模型设计 |
第一节 指标体系的理论选择 |
一、理论指标体系的构建思路 |
二、理论指标体系的具体内容 |
第二节 指标体系的实证筛选 |
一、筛选依据 |
二、实证指标体系构成 |
第三节 指标体系的研究对象 |
第四章 “一带一路”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的耦合协调性评价 |
第一节 研究设计 |
一、指标体系和权重 |
二、评价方法 |
第二节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的耦合协调性评价 |
一、数据来源与处理 |
二、实证分析 |
第三节 我国“一带一路”沿线省份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的耦合协调性评价 |
一、数据来源与处理 |
二、实证分析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一带一路”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的效率评价 |
第一节 评价方法 |
一、变异系数法 |
二、归一法 |
三、GML指数模型 |
第二节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效率评价 |
一、数据来源与处理 |
二、实证分析 |
第三节 我国“一带一路”沿线省份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效率评价 |
一、数据来源与处理 |
二、实证分析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一带一路”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案例分析——以福建“丝路海运”为例 |
第一节 “丝路海运”的构建意义 |
一、深化港航合作,加速形成便捷高效物流网络 |
二、务实陆海联动,无缝衔接“一带一路”贸易通道 |
三、推出中国标准,优化服务水平和营商环境 |
四、夯实合作基础,打造经贸投资新高地 |
第二节 “丝路海运”下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的实践模式 |
一、“港口+互联网”联动发展模式 |
二、“港口+城市”联动发展模式 |
三、“港口+港口”联动发展模式 |
四、“港口+服务”联动发展模式 |
第三节 “丝路海运”下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的建设成效 |
一、优化航线网络布局,组建“丝路海运联盟” |
二、推进陆海通道联动,延伸“丝路海运”物流链条 |
三、深化对外经贸合作,提升“丝路海运”营商环境 |
第四节 “丝路海运”下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的保障措施 |
一、组织保障 |
二、政策保障 |
三、环境保障 |
四、服务保障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一带一路”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的预测分析与前景展望 |
第一节 基于灰色预测模型的“一带一路”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前景预测 |
一、灰色预测模型的基本原理 |
二、基于灰色预测模型的“一带一路”沿线陆海贸易通道运输量预测 |
三、基于预测结果的“一带一路”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前景分析 |
第二节 “一带一路”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
一、传统安全风险 |
二、非传统安全风险 |
第三节 “一带一路”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的趋势分析 |
一、陆海贸易通道网络布局加快形成 |
二、陆海贸易通道外部环境持续改善 |
三、陆海贸易通道结构更加合理 |
四、陆海贸易通道配套设施协同建设 |
第八章 加强“一带一路”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一带一路”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的总体思路 |
一、经济地理重组和发展格局调整 |
二、扩展陆海贸易通道交汇试点与示范 |
三、打造新的战略支点与开放平台 |
四、助力国内发展的同时拓展全球化的“中国方案” |
第二节 “一带一路”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的功能布局 |
一、以港口整合提升为重点,优化陆海贸易通道集疏运体系 |
二、以临海工业园区为突破口,形成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增长极” |
三、以“港口+腹地”为纽带,打造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助推器” |
四、以港口规模效应、错位竞争为原则,扩大“一带一路”辐射作用 |
第三节 “一带一路”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的实施路径 |
一、从国际维度来看 |
二、从国内维度来看 |
第四节 “一带一路”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的保障措施 |
一、投融资机制 |
二、安全保障机制 |
三、法律保障机制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6)TTIP协定中的监管合作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背景分析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4.1 监管合作概述 |
1.4.2 监管合作中的主要制度及措施 |
1.4.3 监管合作中的法律问题 |
1.4.4 监管合作对中国的启示 |
1.4.5 文献综述小结与评论 |
1.5 主要内容与基本观点 |
1.5.1 研究内容 |
1.5.2 基本观点 |
1.6 研究方法 |
1.7 重点难点与创新之处 |
1.7.1 重点难点 |
1.7.2 创新之处 |
第2章 TTIP监管合作议题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
2.1 深度一体化FTA对监管合作的需求 |
2.2 监管合作方式的主要类型化 |
2.3 TTIP监管合作章节规范性研究 |
2.3.1 TTIP与CPTPP监管合作章节文本比较 |
2.3.2 TTIP中的良好监管实践章节文本解析 |
2.3.3 TTIP中的监管合作章节文本解析 |
2.4 小结 |
第3章 监管规则制定机构参与TTIP监管合作议题 |
3.1 欧美监管规则制定制度差异 |
3.1.1 欧美监管法规制定差异 |
3.1.2 欧美监管规则制定差异 |
3.1.3 欧美标准化制度差异 |
3.2 欧美监管规则差异问题探析 |
3.2.1 欧美监管差异与非关税壁垒关系 |
3.2.2 欧美立法机构监管合作的历史与经验 |
3.2.3 欧美监管规则制定机构监管合作的主要模式 |
3.3 监管规则制定机构在TTIP监管合作中的作用 |
3.3.1 TTIP监管合作议题的法理基础 |
3.3.2 TTIP中的立法机构监管合作 |
3.4 小结 |
第4章 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的技术性监管规则 |
4.1 技术性监管规则与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关系 |
4.2 多边贸易体系对TTIP监管合作的影响 |
4.2.1 WTO对自由贸易协定的限制 |
4.2.2 TBT协定对技术性监管规则的限制 |
4.2.3 TTIP技术性监管规则监管合作对非缔约国的影响 |
4.3 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的技术性监管规则 |
4.3.1 欧美技术性法规异同与协调 |
4.3.2 欧美标准及标准化异同与协调 |
4.3.3 欧美合格评定程序异同与协调 |
4.4 TTIP技术性监管规则监管合作的主要方式 |
4.5 小结 |
第5章 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的行业个案分析 |
5.1 TTIP汽车行业监管合作个案分析 |
5.1.1 欧盟汽车技术法规和标准 |
5.1.2 美国汽车技术法规和标准 |
5.1.3 TTIP汽车行业监管合作制度创新与解析 |
5.2 TTIP中医药行业的监管合作个案分析 |
5.2.1 欧盟医药行业监管现状 |
5.2.2 美国医药行业监管现状 |
5.2.3 国际药品监管合作的类型 |
5.2.4 欧美医药监管差异原因解读 |
5.2.5 TTIP医药监管合作制度创新与解析 |
5.3 小结 |
第6章 中国对TTIP监管合作议题的因应 |
6.1 FTA中监管合作议题的重要性 |
6.2 我国参与国际监管合作的建议 |
6.3 良好监管实践对我国监管规则制定的借鉴 |
6.4 TTIP监管合作议题对我国FTA谈判的启示 |
6.5 小结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中国与北欧国家经贸合作潜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综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北欧国家 |
2.1.2 贸易潜力 |
2.1.3 投资潜力 |
2.2 相关理论综述 |
2.2.1 比较优势理论 |
2.2.2 生产要素禀赋理论 |
2.2.3 区域经济合作理论 |
2.2.4 “黑大陆”学说 |
3 中国与北欧国家经贸合作发展历程与现状 |
3.1 中国与北欧国家经贸合作发展历程 |
3.1.1 缓慢发展时期(1978 年一2000 年) |
3.1.2 加速发展时期(2001 年一2013 年) |
3.1.3 高速发展时期(2014 年至今) |
3.2 中国与北欧国家经贸合作发展现状 |
3.2.1 贸易关系稳定 |
3.2.2 投资规模持续扩大 |
3.2.3 经贸结构呈现互补性 |
3.2.4 经贸合作形式多样化 |
4 中国与北欧国家经贸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
4.1 贸易投资规模相对较小 |
4.2 贸易发展不均衡 |
4.3 贸易壁垒阻碍中国对北欧国家出口规模扩大 |
4.4 北欧国家对欧盟市场的依赖削弱双边经贸合作规模 |
4.5 海运距离限制双边贸易商品结构多样化 |
5 影响中国与北欧国家经贸合作潜力的实证研究 |
5.1 影响中国与北欧国家贸易合作潜力的实证研究 |
5.1.1 贸易潜力影响因素的选取与分析 |
5.1.2 贸易引力模型设定 |
5.1.3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5.1.4 模型的构建与检验 |
5.1.5 贸易引力模型回归结果分析 |
5.2 影响中国与北欧国家投资合作潜力的实证研究 |
5.2.1 投资潜力影响因素的选取与分析 |
5.2.2 投资引力模型设定 |
5.2.3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5.2.4 模型的构建与检验 |
5.2.5 投资引力模型回归结果分析 |
6 挖掘中国与北欧国家经贸合作潜力的政策建议 |
6.1 拟定中国与北欧国家梯级经贸合作战略 |
6.2 参与北极航道商业开发以缩短双边海运距离 |
6.3 建立中国与北欧五国多边自由贸易区 |
6.4 完善中国投资环境和制定投资风险防范策略 |
6.5 正确引导合作意识和完善反倾销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8)“一带一路”倡议下重庆第三方保税物流发展战略与实施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言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理论意义 |
1.1.3 实践意义 |
1.2 研究目标及研究内容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2.1 “一带一路”与自贸区相关研究 |
2.2 “一带一路”与国际物流相关研究 |
2.3 “一带一路”与保税物流相关研究 |
2.4 总结 |
3 重庆第三方保税物流发展环境分析 |
3.1 PEST分析法 |
3.2 重庆第三方保税物流发展的政治环境 |
3.3 重庆第三方保税物流发展的经济环境 |
3.4 重庆第三方保税物流发展的社会环境 |
3.5 重庆第三方保税物流发展的技术环境 |
3.6 PEST主要结论 |
4 重庆第三方保税物流发展战略分析 |
4.1 第三方保税物流现有路径分析 |
4.1.1 中欧班列 |
4.1.2 “西部陆海新通道” |
4.1.3 航空运输 |
4.1.4 长江水道 |
4.2 重庆第三方保税物流发展的优势 |
4.2.1 政策优势 |
4.2.2 区位优势 |
4.2.3 创新优势 |
4.3 重庆第三方保税物流发展的劣势 |
4.3.1 离海岸线太远、发展起步较晚 |
4.3.2 法律法规不完善 |
4.3.3 专业人才不足 |
4.4 重庆第三方保税物流发展的机会 |
4.4.1 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战略 |
4.4.2 西部大开发战略 |
4.4.3 “四区叠加”格局 |
4.4.4 有可借鉴的经验 |
4.5 重庆第三方保税物流发展的挑战 |
4.5.1 国际环境复杂多变 |
4.5.2 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 |
4.5.3 各保税物流园区竞争激烈 |
4.6 重庆第三方保税物流发展的战略建议 |
4.6.1 战略选择 |
4.6.2 战略目标 |
5 “一带一路”倡议下重庆第三方保税物流发展路径优化 |
5.1 继续加强中欧班列路径建设 |
5.2 积极引导并加强西部际陆海新通道路径建设 |
5.3 积极拓展国际空运路径建设 |
5.4 运用多式联运手段优化原有长江水道保税物流路径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
(9)“冰上丝绸之路”建设研究 ——以产业合作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内背景 |
1.1.2 国际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冰上丝绸之路”范畴研究 |
1.3.2 北极航线相关研究 |
1.3.3 支点港口选择及建设研究 |
1.3.4 北极能源开发及其影响相关研究 |
1.3.5 “冰上丝绸之路”建设面临的问题研究 |
1.3.6 文献综述评价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定性分析法 |
1.4.3 案例分析法 |
1.4.4 统计分析法 |
1.5 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1.6 本章小结 |
第2章 一般分析及相关理论 |
2.1 一般分析 |
2.1.1 相关概念界定 |
2.1.2 “冰上丝绸之路”建设的范畴 |
2.1.3 “冰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功能 |
2.2 相关理论 |
2.2.1 要素禀赋理论 |
2.2.2 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 |
2.2.3 地缘经济理论 |
2.2.4 海权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冰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条件和动因 |
3.1 建设“冰上丝绸之路”的条件 |
3.1.1 自然条件:北极航线出现无冰窗口期 |
3.1.2 技术条件:技术进步加速航道商用化 |
3.1.3 通航条件:主要国家成功在北极通航 |
3.2 建设“冰上丝绸之路”的动因 |
3.2.1 降低海运成本 |
3.2.2 油气资源禀赋互补 |
3.2.3 风险成本因素减少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冰上丝绸之路”航道及支点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
4.1 东北航道适航线路 |
4.1.1 途经海峡船舶适航情况 |
4.1.2 适航线路选择的依据 |
4.1.3 适航线路选择 |
4.2 航道附属基础设施建设 |
4.2.1 航道数据库建设 |
4.2.2 东北航道信息化建设 |
4.2.3 极地船舶装备建设 |
4.3 支点港口选择及基础设施建设 |
4.3.1 支点港口选择标准 |
4.3.2 支点港口的选取 |
4.3.3 支点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冰上丝绸之路”能源产业合作 |
5.1 能源产业项目型合作 |
5.1.1 中俄亚马尔LNG天然气项目分析 |
5.1.2 中俄油气资源项目型合作 |
5.1.3 新能源领域项目型合作 |
5.2 能源产业平台型合作 |
5.2.1 特色能源产业园区 |
5.2.2 油气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
5.2.3 北极能源物流园区 |
5.3 能源产业制度型合作 |
5.3.1 中俄国家间能源制度合作 |
5.3.2 中俄能源议价定价制度合作 |
5.3.3 中俄原油期货交易制度合作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冰上丝绸之路”金融合作 |
6.1 银行信贷及资本市场合作 |
6.1.1 商业银行信贷合作 |
6.1.2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合作 |
6.1.3 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联动合作 |
6.1.4 商业银行与非银机构合作 |
6.2 多边金融机构融资合作 |
6.2.1 开发性金融机构融资合作 |
6.2.2 开发性金融机构多边金融合作 |
6.2.3 多边金融机构全球融资合作 |
6.3 金融基础设施合作 |
6.3.1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建设合作 |
6.3.2 金融监管系统合作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冰上丝绸之路”建设预期效应分析 |
7.1 能源合作对能源结构改善效应 |
7.1.1 将优化中国能源进口结构 |
7.1.2 降低能源安全结构性矛盾 |
7.1.3 改善能源消费结构 |
7.1.4 有助于能源技术装备产业结构升级 |
7.2 加速国内产业结构调整效应 |
7.2.1 可为过剩产能提供国际市场 |
7.2.2 将促进关联产业发展 |
7.2.3 拓展企业“走出去”的外部空间 |
7.3 对中俄经贸关系积极效应 |
7.3.1 投资规模增加和领域扩大 |
7.3.2 提高人民币国际化水平 |
7.3.3 促进中俄开启自贸协定谈判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冰上丝绸之路”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
8.1 面临的问题 |
8.1.1 基础设施融资和建设问题 |
8.1.2 油气开发技术、环保和划界问题 |
8.1.3 合作机制不健全问题 |
8.2 对策建议 |
8.2.1 多维度提升航运能力 |
8.2.2 创新国际能源合作机制 |
8.2.3 提升金融综合服务能力 |
8.3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10)发达国家制造业振兴战略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基于扩展的贸易引力模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创新点与不足 |
1.4 结构安排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关于制造业振兴战略 |
2.1.1 国外研究综述 |
2.1.2 国内研究综述 |
2.2 关于贸易引力模型 |
2.2.1 贸易引力模型的理论基础 |
2.2.2 贸易引力模型在国外的发展 |
2.2.3 贸易引力模型在国内的应用 |
2.3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发达国家制造业振兴战略影响我国出口贸易的传导机制 |
3.1 产业重构方面 |
3.2 市场竞争方面 |
第四章 发达国家制造业振兴战略影响我国出口贸易的实证分析 |
4.1 样本选取 |
4.2 变量与数据说明 |
4.2.1 被解释变量 |
4.2.2 核心解释变量 |
4.2.3 控制变量 |
4.3 实证模型及方法 |
4.4 实证分析结果 |
4.4.1 总量数据分析 |
4.4.2 分行业数据分析 |
4.4.3 稳健性检验 |
第五章 总结评论及政策建议 |
5.1 总结评论 |
5.2 政策建议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中欧自由贸易区的运行及其对我国的挑战(论文参考文献)
- [1]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研究[D]. 聂世坤. 辽宁大学, 2021(02)
- [2]《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透视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 宋锡祥,孙琪琦. 欧洲法律评论, 2020(00)
- [3]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转型研究[D]. 魏德红. 吉林大学, 2020(03)
- [4]贸易便利化对我国制造业出口欧盟的影响研究[D]. 付静静. 河北大学, 2020(08)
- [5]“一带一路”陆海贸易通道联动发展研究[D]. 兰筱琳. 福建师范大学, 2020(12)
- [6]TTIP协定中的监管合作法律问题研究[D]. 刘江山.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7]中国与北欧国家经贸合作潜力研究[D]. 白芳芳.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2)
- [8]“一带一路”倡议下重庆第三方保税物流发展战略与实施路径研究[D]. 杨佳骏. 重庆理工大学, 2020(08)
- [9]“冰上丝绸之路”建设研究 ——以产业合作为中心[D]. 刘力华. 吉林大学, 2019(02)
- [10]发达国家制造业振兴战略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基于扩展的贸易引力模型[D]. 叶云彬. 厦门大学, 2019(12)
标签:一带一路论文; 一带一路战略论文; 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论文; 中国自由贸易区论文; 战略分析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