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论文文献综述)
广州市人民政府[1](2021)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2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放管服" 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市政府决定取消和重心下移2597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269项,实行重心下移、改由区(含功能区,下同)就近实施2328项。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细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推进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2018)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行政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吉政办发[2018]4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行政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许昌市人民政府[3](2018)在《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文中研究指明许政[2018]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4](2017)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苏政办发[2017]11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赋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已经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8月24日赋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
郭可汾[5](2010)在《基于食品安全法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文中认为在我国实行多年的《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际,经充分调研,在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历经多年修改、审议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终于在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不仅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也将为我国建立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和法律屏障提供依据。特别是在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尚不令人满意,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屡屡发生的背景下,对于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更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本文分析的背景材料,首先就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背景和具体沿革以及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现状进行了分析。随后,通过运用不完备法律理论对新近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分析,并对食品安全法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适用进行了初步的介绍;通过引入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博弈论,对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进行了经济学分析。从三个方面为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研究建立相应的理论基础。作为经验借鉴,本文从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标准、检测、认证、危险性分析、可追溯制度、产品召回制度和危险性预警系统等着手,对美、欧、日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积累的先进经验进行了归纳总结。随后,对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对与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进行了梳理;对我国具体监管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机构进行了归纳;从相关法律对标准的规定、我国水产标准化发展历程和我国水产标准化工作现状三方面对我国水产标准化工作进行了总结;通过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和水产品质量检测体系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对我国水产品检验检测体系的现状进行了总结;从我国认证认可的发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认证认可的规定、我国水产养殖领域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的现状着手,分析了我国水产品认可认证的发展现状;还对我国的水产品可追溯、水产品召回、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布的现状进行了探讨。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现状,对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思考,并结合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带来的在监管方面的变革,就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最后,从大菱鲆事件着手,以大菱鲆养殖过程的监管作为实例,分析了大菱鲆养殖过程的监管现状。对大菱鲆养殖过程中与环境、投入品和初级产品有关的监管部门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总结,对相关认证在大菱鲆产业中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了我国大菱鲆养殖过程的监管现状,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孙江,何力,黄政[6](2009)在《动物保护法概论 第三编 中国动物保护立法及其实践 第三章 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文中提出第一节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现状综述一、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少,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对动物保护法的宗旨、原则、任务、保护对象、适用范围、基本制度以及基本管理体制作出明确规定的能够统领全局的动物保护基本法,这就直接制约了对于动物保护单行法规的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7](2006)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拟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于2006年9月8日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常天乐[8](2021)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合法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9](2021)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农办渔[20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管,依法打击水产养殖违法用药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文件具体部署,我部制定了《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0](2021)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中研究指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五十五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5)基于食品安全法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前言 |
0.1 研究背景 |
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背景 |
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沿革 |
0.1.3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
0.2 研究内容和方法 |
0.2.1 研究内容 |
0.2.2 数据来源 |
0.2.3 研究方法 |
0.2.4 研究目的 |
0.2.5 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动态 |
0.2.6 学术构想与思路 |
0.2.7 本研究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
0.3 关键术语 |
0.3.1 食品卫生 |
0.3.2 食品安全 |
0.3.3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
0.3.4 无公害水产品 |
0.3.5 绿色水产品 |
0.3.6 有机水产品 |
0.3.7 良好农业规范 |
0.3.8 良好作业规范 |
0.3.9 水产养殖认证委员会 |
0.3.10 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 |
0.3.11 ISO 9000 |
0.3.12 ISO 14000 |
1 理论分析 |
1.1 基于不完备法律理论的食品安全法分析 |
1.1.1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 |
1.1.2 运用不完备法律理论对食品安全法的分析 |
1.1.3 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可能面临的问题 |
1.2 食品安全法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适用 |
1.2.1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
1.2.2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1.3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经济学分析 |
1.3.1 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分析 |
1.3.2 水产品供给链中的水产品安全——博弈分析 |
2 国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
2.1 美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
2.1.1 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管理机构 |
2.1.2 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
2.1.3 危险性分析与标准和技术法规 |
2.1.4 检验检测和认证 |
2.1.5 危险性预警系统、可追溯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 |
2.2 欧盟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
2.2.1 欧盟食品安全运作的管理机制 |
2.2.2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体系 |
2.2.3 风险分析 |
2.2.4 检验、检测及认证体系 |
2.2.5 预警系统、水产品链可追溯和食品召回 |
2.2.6 教育和培训 |
2.3 日本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
2.3.1 日本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 |
2.3.2 相关法律法规 |
2.3.3 标准、检验检测和认证 |
2.3.4 风险信息沟通、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 |
3 我国大菱鲆养殖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 |
3.1 从大菱鲆事件说起 |
3.2 大菱鲆事件发生前后产业的情况 |
3.2.1 大菱鲆事件发生前产业的情况 |
3.2.2 大菱鲆事件发生后产业所受的影响 |
3.3 大菱鲆养殖过程各环节的监管现状 |
3.3.1 环境 |
3.3.2 投入品 |
3.3.3 初级产品 |
3.3.4 认证工作在大菱鲆产业中的开展 |
3.3.5 信息发布与产品召回 |
3.4 存在的问题 |
3.4.1 我国对大菱鲆养殖过程的监管存在的问题 |
3.4.2 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 |
3.4.3 在标准方面存在的问题 |
3.4.4 检验检测存在的问题 |
3.4.5 认证刚刚起步,诸多方面存在不足 |
3.4.6 信息与产品召回中存在的不足 |
3.5 相关的监管建议 |
3.5.1 完善监管体制 |
3.5.2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
3.5.3 加大大菱鲆养殖标准化步伐 |
3.5.4 完善我国水产品检验检测体系 |
3.5.5 认证体系、信息交流和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
4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
4.1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
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
4.1.2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
4.1.3 食品生产监管司和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 |
4.1.4 食品许可司和食品安全监管司 |
4.2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 |
4.2.1 相关法律 |
4.2.2 行政法规 |
4.2.3 部门规章 |
4.3 我国的水产标准化管理 |
4.3.1 相关法律对标准的规定 |
4.3.2 我国水产标准化发展历程 |
4.3.3 我国水产标准化工作现状 |
4.4 我国的水产品检验检测体系 |
4.4.1 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的现状 |
4.4.2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
4.4.3 我国水产品质量检测体系 |
4.5 水产品认证认可 |
4.5.1 我国认证认可的发展及相关规定 |
4.5.2 我国水产养殖领域认证发展现状 |
4.5.3 产品认证 |
4.5.4 体系认证 |
4.6 水产品可追溯 |
4.7 水产品召回 |
4.8 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布 |
5 对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思考 |
5.1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
5.1.1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
5.1.2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
5.1.3 我国水产品标准存在的问题 |
5.1.4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
5.1.5 我国水产品质量认证存在的不足 |
5.1.6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存在的问题 |
5.1.7 可追溯体系难以建立的主要原因 |
5.2 对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建议 |
5.2.1 建立和完善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
5.2.2 逐步完善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
5.2.3 积极推进我国水产标准化的进展 |
5.2.4 完善我国水产品检验检测体系 |
5.2.5 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的建设 |
5.2.6 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建设 |
5.2.7 建立完整有效的水产品可追溯性体系 |
5.2.8 建立水产品召回制度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6)动物保护法概论 第三编 中国动物保护立法及其实践 第三章 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节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现状综述 |
一、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少,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
二、受保护的动物范围有限 |
三、对于残害动物的行为制裁不足 |
四、相关法律条款过于原则化,不利于司法、执法的具体实践 |
第二节中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
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基本概况 |
(一)宪法 |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 |
(三)行政法规 |
(四)部门规章 |
(五)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
二、《中国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
(二)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简要评说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四、《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
五、其他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 |
(一)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与加拿大环境部环境合作备忘录》 |
(二)《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 |
1.《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主要规定 |
2.《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的主要规定 |
第三节我国实验动物保护法律制度 |
一、有关实验动物保护法的渊源 |
(一)法律 |
(二)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 |
(三)地方性立法 |
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
三、《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和《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
(一)1997年科技部颁布实施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
(二)《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节我国农场动物保护法律制度 |
一、我国农场动物保护法的主要渊源 |
(一)法律 |
(二)行政法规与部委规章 |
(三)地方性立法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要规定 |
三、有关农场动物保护的专门性规定 |
(一)关于农场动物免疫和防疫的专门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 |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3.《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
(二)有关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主要规定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2.《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
第五节我国其他驯养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
一、伴侣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
(一)伴侣动物保护法的渊源 |
(二)我国伴侣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 |
1.有关伴侣动物饲养的资格和条件的法律规定 |
2.弃养伴侣动物和流浪伴侣动物的保护 |
3.伴侣动物的活动空间问题我国对伴侣动物的户外活动空间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地方性立法中。如《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内饲养烈性犬,而烈性犬的界定,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河北省家犬管理办法》规定“城市(含县城关镇)、郊区、矿区、新兴工业区、游览区、道口和机场周围禁止养犬。”。2004年修订的《西安市限制养犬规定》规定:本市二环路以内区域及二环路以外的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开发区、居民住宅区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重点限制养犬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限制养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农业、工商、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其职责,协同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限制养犬工作;二环路以内,禁止从事犬类交易、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经登记,个人可养小型观赏犬。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告;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有民事行为能力,独门独户居住。经登记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的主要道路禁止遛犬。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遛犬。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范围禁上养犬、禁止遛犬。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第17条规定:“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狗乘坐客运出租车时,主人或者看管人也要给狗带套,或者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抱入怀中。乘坐电梯时,也要像乘坐出租汽车那样把狗管好。《上海市养犬须知》规定:准养犬必须圈养或拴养,不准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犬只有在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才能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 |
4.伴侣动物的监督和管理问题 |
二、工作动物和娱乐动物保护立法 |
三、有关动物屠宰福利的法律规定 |
(一)我国动物屠宰福利法的渊源 |
(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主要规定 |
(三)《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的主要规定 |
四、有关动物运输福利的法律规定 |
(一)我国动物运输福利法的渊源 |
(二)《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
(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 |
(四)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动物运输的法律规定 |
(9)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 |
一、白名单制度主要内容 |
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查询方法 |
(一)水产养殖用兽药查询方法。 |
(二)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查询方法。 |
三、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监督执法有关要求 |
四、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发布有关要求 |
(一)信息发布主体。 |
(二)信息发布范围。 |
(三)信息发布频度。 |
(四)信息公示格式。 |
五、其他工作要求 |
(10)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一、对?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作如下修改: |
二、对?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作如下修改: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 |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 |
第一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
第二节食用农产品 |
第三节食品网络经营 |
第四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 |
第一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
第二节食品摊贩 |
第三节小餐饮 |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 |
第六章监督管理 |
第七章法律责任 |
第八章附则 |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 |
四、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论文参考文献)
-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J].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S1)
- [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行政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第一批)的通知[J].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8(21)
- [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J]. 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06)
- [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J].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7(17)
- [5]基于食品安全法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D]. 郭可汾. 中国海洋大学, 2010(06)
- [6]动物保护法概论 第三编 中国动物保护立法及其实践 第三章 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A]. 孙江,何力,黄政. 动物保护法概论, 2009
-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的通知[J].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6(31)
- [8]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合法性研究[D]. 常天乐.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9]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J].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2021(06)
- [10]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J].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