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服务(论文文献综述)
刘俊妍[1](2021)在《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行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该制度源于欧美国家,后在我国得到发展,现如今在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其已成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力量。但在实践中,该制度的实施并不理想,在选任制度、管理制度及保障制度不完善等方面与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不适应,笔者经过研究有关文献和各地政府发布的有关文件去寻找原因,发现受传统的思想观念、法律保障的匮乏、经济水平的落后等方面所引起。此文主要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研究对象,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理论为基础,阐述了该制度的功能及价值,在分析政府法律顾问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基础上结合域外国家及我国香港地区发展的经验进行检讨与构思,有针对性地提出在立法、保障机制、完善选任程序与标准等建议,当下政府法律顾问的发展模式也作为本文研究对象之一。在法治政府建设的背景下,深化和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与学术价值。
李晶淼[2](2020)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研究》文中指出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在于厘清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在立法中应当具备的规范功能和法律地位,以证成第三方组织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必要性。回归规范的法律意义上对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行为进行健全与完善是摆脱实践中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及理论需求中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所遭遇的困境之关键所在。如此,能够紧跟法治政府内涵的新发展,建设符合法治政府建设需求的第三方组织,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我国已经积极开展了多年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因此也积累了较多的经验。但是伴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深入,无论是法治政府目标的确认还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占据主导地位的“政府推进型”法治政府建设进路都遭遇了不少问题。“政府推进型”进路在面对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需求与法治政府建设所应当遵循的程序正义标准时都遭遇了无法周延的正义困境。目前,在实践中产生并区别于“政府推进型”进路的“第三方组织推进型”进路从内涵和外延上都符合其应遵循的自然正义与协商共识的正义标准,为破解当前法治政府建设所遭遇的问题提供了可能,也为法治政府建设紧贴正义维度保驾护航。第三方组织除了自身必须具备的组织性、独立性特征外,在理论和实践中往往具有相对性,故而,必须结合其所处的具体环境和场域开展考察,否则只能流于形式。因此,要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必须抛却只关注主体的内在特征的静态研究逻辑,需将第三方组织放置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场域中,关注两者的关系与互动,以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共同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存在标准,方能实现研究的周延性。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是指在法治政府建设活动中能够以自己的认知和行为积极参与并影响政府法治意识和行政行为的社会组织,其相对于政府及行政相对人,具有中立或独立地位。换言之,它应是对法治政府建设产生促进作用的社会组织。从广义上来分析,它不仅包含了实践中的已经进入法治政府建设领域实际发挥影响力的第三方组织,也包含了在理论设计中被期待出现的能发挥自身功能、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三方组织。理想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应当具备回应法治政府建设需求的能力,能以独立的地位顺利开展活动并得出符合自身认知的结论,进而通过影响政府主体的行政行为或者法治观念等方式,对法治政府建设实际产生促进作用。而在实践中,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存在自身失灵的消极状况,其功能发挥被阻碍和影响力实现被制约;与此相对,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也面临着第三方组织志愿性不足、第三方组织加入的路径单一等问题。问题大多因法律制度设计与现实需求之间存在的张力所致,尤其是第三方组织的法律地位难以确认,其身份角色的二重性使得“法治政府建设者”角色时常被“行政相对人”的角色掩盖,因此,第三方组织与政府组织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往往失衡。同时,问题产生的另一成因是历史观念的局限性,“官本位”和“国家主义”的思想在中国的法文化中的深入人心也会影响第三方组织对政府组织的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其对法治政府建设的促进作用。面对中国问题,要打造法治政府建设中理想的第三方组织,必须考虑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功能、行为和结果三个要件的内容,结合其主观和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特征,依照法治政府建设的需求,通过法治思维与手段对第三方组织进行改造。具体路径如下:第一,减少立法尤其是行政立法与现实之间的张力,在行政法律体系中寻求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和法治政府建设者双重身份的平衡,革新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主体的监督、管理立法和行政组织法的相关制度。第二,结合程序性、程序度这两项程序法基本原理对主体行为的法律规则加以设计,确保第三方组织在法治政府建设领域中的活动规范、顺畅,以实现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需求。第三,依据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在具体领域对第三方组织实现扶持和激励,促使有潜力的第三方组织进入法治政府的建设中,满足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广度需求;第四,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加第三方组织的实际影响力,为功能的发挥和促进作用的实现保驾护航。
武凯[3](2020)在《新时代我国法治政府构建研究》文中指出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有效治理方法。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实际运作者,是国家法治化建设的引领者与实施者。在法治政府构建过程中,每个国家都在根据自身国情不断探索符合自身特色的建设道路,并总结出一些符合自身特色的建设经验。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初步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政府构建道路,并初步总结出一些中国理论及中国经验。这些理论和经验既可以为当下我国法治政府构建提供便利,又可以作为人类法治政府构建探索整体的一部分供其他国家参考。本文以法治政府构建为主线,着重探讨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我国如何进行法治政府建设。本文写作从法治政府概念出发,通过分析中外各家对法治政府理论的相关论述,从而明确法治政府在理论层面的应然状态。此外,本文将回顾我国法治政府构建历史,从历史中总结经验与不足,从而为当下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历史借鉴。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全新的内外环境。在国际层面,现代型政府建设已经成为世界政治发展的主要潮流,新的时代挑战对我国政府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国内层面,我国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对上层建筑构建提出了新的要求,法治政府构建极为迫切。十八大以来,国家不断完善法治政府构建的顶层设计,并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方略,从而标志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入新的阶段。法治政府构建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其并不是涉及要素的简单相加,而是从立体视角入手,树立动态长远目光,充分利用各要素之间的固有联系,形成独特构建路径,稳妥有序推进法治政府构建工程。
陈琪[4](2020)在《“集中型+类型化”公职律师管理模式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公职律师制度是法治一体化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其管理模式的选择是决定其发挥功效的关键。公职律师具有身份的双重性、服务的内部性、监督的多向性和服务的无偿性等特征,在决策审查、风险防控和法治观念养成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公职律师制度在长期的实践运行中产生了“聘任制雇员合同管理制”、“公职律师办公室管理制”、“专职律所+兼职部门并行管理制”和“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双重管理制”四种典型的模式。各种模式既有契合我国公职律师现实发展所需的优势,也存在影响公职律师集体性、独立性和专业性效能发挥的挑战。“集中型+类型化”公职律师管理模式集中了各个典型模式的优势,是对传统模式的超越与发展,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行政决策的高效性、行政权力的合法性以及法律服务的优质化。在构建“集中型+类型化”公职律师管理模式的过程中,我们应遵循整体性、差异性、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基本原则,以集中化和类型化为主线。集中化管理可以整合政府法治资源,类型化设置则可以保障公职律师的专业性。同时,我们还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法律,健全公职律师选拔、晋升和培训等配套制度。
肖伊伶[5](2020)在《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研究》文中认为依法规范重大决策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我国重大决策失误事件仍频频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不仅给国家、社会和公民带来了极大财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让政府陷入“塔西佗困局”,甚至危及社会稳定。行政法是平衡法,既要保障行政权正确行使,也要控制行政权力违法滥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设立初衷就是将违法决策扼杀在萌芽之中,确保依法决策。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合法性审查主体不同,其审查效果是不一样的。由政府同级的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是当前最普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方式。为弥补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合法性审查的不足,确保依法决策的制度设计初衷,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政府法律顾问日渐成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参加者,其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地位日趋显着。2019年4月,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该条例再次强调了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中的地位和作用。从应然视角看,政府法律顾问是决策机关法治思维养成的助力者,是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合法的护航者,是决策机关能力提升的同行者,是决策机关与社会理性对话的沟通者。然而,现实中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常常发生错位,变成决策机关命令的“使役者”、决策违法责任的“替代者”、决策失误事后的“救火队”。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错位的制度原因在于政府法律顾问外部遴选制度不合理,政府法律顾问权利保障制度不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运行制度粗略化以及政府法律顾问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基于此,我们应当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外部遴选制度,完善刚性的政府法律顾问权利保障制度,优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运行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以保障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确保依法决策。
王辉[6](2020)在《服务型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估研究 ——以依法行政为考核视角》文中指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提出,国家行政管理承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一系列重大职责。所有行政机关都需要做到为人民服务,同时还需要接受人民监督。积极推动行政方式创新,积极推动行政决策、行政监督等体制的优化,积极完善政府机制创新,是建设人民满意的人民政府的必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我国基层政府,担负着农村行政事务和社会管理工作,对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基层政权和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积极推进服务型乡镇人民政府绩效管理机制创新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是社会与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也是新时期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建设的重要构成与不竭动力。论文以乡镇人民政府为研究对象,以政府绩效评估理论为基础,通过国内外文献检索,分析了服务型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评估多元主体运作及其行为表现,探讨了绩效考核机制的着力点以及创新发展与乡镇政府绩效管理方式转变的难点。以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为视角,通过问卷调查,构建了服务型乡镇人民政府多元化的评估主体及规范化的绩效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分析了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制度安排短缺与建设困境。从推进绩效评估民主化与制度化,加强政府绩效评估制度供给、加速政府绩效评估立法进程,加速政府问责制度与结果运用制度建设四个方面提出了政府绩效评估制度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新时期推动服务型乡镇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完善绩效考核评估制度提供参考。
杨可心[7](2020)在《成都市青羊区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中国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障,是实现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按照我国行政体制的架构,市辖区级政府处于我国行政体制的末端,处于依法行政的前沿位置。中国约有四万余个基层政府,其中数以万计的政府是与人民接触最频繁、最直接的县级和乡镇政府。基层依法行政的建设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发展,综合分析我国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现状,可以发现,仍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基层依法行政观念较为薄弱,必须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依法行政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监督机制等。笔者认为,应该从法治观念的转变,行政制度的重新构建,行政措施的继续完善等方面着手,继续深化我国基层政府在依法行政的改革进程。本文以法治政府理论、有限政府理论和服务型政府理论为基础,使用因果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等研究方法,搜集依法行政相关学术资料,将成都市青羊区政府在推进依法行中的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将其与基层政府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存在的普遍性影响因素做对比。通过对成都市青羊区依法行政实践案例的研究,总结分析出存在的问题和具体的成因,如成都市青羊区还存在着行政决策机制不健全,行政执法方式不够创新,行政监督体系尚未落实,行政公开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具体成因则是由于依法行政意识淡薄,法律法规不健全,配套机制未跟进等。本文从问题成因的相关角度对成都市青羊区政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能力给出建议,包括健全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规,提升依法行政的执法水平,完善内外行政监督体系,科技赋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等,从成都市青羊区政府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的研究为起点,由点及面,以望能对我国进一步深化依法行政体制改革,推进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赵冰洁[8](2020)在《论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是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及构建法治型政府的必要举措,亦是保障政府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环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自1995年率先在上海浦东新区开展以来,先后在广州、厦门、扬州等地陆续进行了试点工作。截至目前,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已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取得了较大成果,公职律师制度的建立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毋庸置疑的是,我国现行的公职律师制度在具体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正是这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其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故本文对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完善问题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讨。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公职律师制度的一般性理论。首先,笔者将从公职律师的概念开始介绍,在了解概念的基础上,分别介绍政府律师、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援助律师与公职律师的关系。随后,通过详细介绍公职律师制度的含义、基本内容与特征及当代法治意义,从而解决公职律师制度的理论基础问题;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发展概况及当前的运行状况。就目前公职律师职能作用、试点工作的几种典型模式进行详细论述,从而引出本文重点章节第三部分的内容,即我国公职律师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主要从设立公职律师制度的法律支撑不足、公职律师管理体制存在弊端、公职律师和其他机构存在职能冲突、公职律师执业权利存在困境、公职律师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等方面详细分析。在第二、三部分的基础上,第四部分将着重于积极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笔者通过借鉴国外成熟法治国家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实际的情况下,提出具有实操性的建议:一是强化公职律师制度的法律支撑;二是完善公职律师管理体制;三是明确组织机构设置,理顺各机构分工问题;四是建立公职律师执业权利救济体系;五是健全公职律师责任追究机制。
周慧慧[9](2019)在《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基于两个县级政府的问卷调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县域治,天下安。“县”作为我国城乡连接的纽带,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由于处于政府工作和依法治国的第一线,县级政府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在此背景下,县级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依法治国的全局状况和法治建设的整体进程,这就将提升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摆在了更加突出与紧迫的位置。然而,考察县域治理实践,县级政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非规施政现象依然存在,距离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法治政府的理想目标尚存较大差距。为此,我们不禁反思: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究竟怎么了?是什么原因导致县级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力不从心?针对以上问题,本研究从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背景出发,以理性官僚制等经典组织理论为理论基础,结合公共行政合法性和公共行政有效性等重要议题,对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进行实证考察。首先,本研究在理论分析和文献梳理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尝试构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测量模型,并在东部地区的M县和西部地区的N区两个县级政府实施问卷调查以获取样本数据。进一步针对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本研究聚焦组织层面深入挖掘原因,并通过结构方程模型检验探讨组织层面的关键因素对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影响效应。研究发现,本研究建构的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测量模型有效成立,借助决策、执行、监督、绩效四个指标来反映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是可靠且有效的。另外,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在组织层面上受到情境因素和行为因素的显着影响。具体而言,情境因素方面,目标清晰度和组织支持对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具有显着正向影响,而法治型文化、威权领导对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没有显着影响。行为因素方面,团队合作和政府回应对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具有显着正向影响,而工作懈怠和工作破坏对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没有显着影响。基于主要研究结论,本研究提出积极提升组织目标清晰度,增加依法行政过程中的资源支持,加强县级政府内的团队合作,强化县级政府对民众和社会的回应等提升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对策建议。
徐璐[10](2019)在《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研究 ——基于上海市调查分析》文中认为法治政府的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砝码和检验标尺,为了推进现代法治政府建设,更好的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参政议政的职能。本文结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中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下发的文件,发现我国现阶段聘请的专职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普遍实行“双轨并行”的模式,保证知识结构的趋于完整和功能优势实现互补。如何将文件落实到位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我国政府法律顾问迫切需要加强完善,需要科学、认真回答法律顾问实践提出的问题。已有研究大部分主要着眼于谈论当前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对于突出问题导向、增强现实操作性的制度设计研究则显得较为薄弱,因此,应当加强相关问题的可行性研究。本文以如何促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和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作为理论支撑,梳理了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以及当前存在的问题,以上海市政府法律顾问值得借鉴的模式作为切入点,运用比较法研究方法,结合国外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有益经验,深刻分析了当前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不足,并在正确的观念指导下探讨制度设想,通过全面考虑如何更好的落实文件,更好的提高现实操作性,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具体建议。本文以构建中国政府法律顾问科学性作为基本分析框架,检讨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现已有研究没有结合我国特色的国情进行解析,比较单一,需要更深入寻找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的影响因素,进而为更好的制度改进提供实践指导。本文指出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仍存在专职法律顾问与法制办公室的职能交叉重叠,甚至根据《律师法》和《公务员法》的规定还存在专职法律顾问身份冲突的矛盾,对外聘法律顾问“聘而不用、雇而不问”,法律顾问没有取得行政机关和民众双重信任,以及专职和外聘法律顾问未形成有效的衔接机制等问题。本文通过运用深度访谈形式的社会调查法,基于向上海市法制机构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和政府法律顾问进行访谈,通过对上海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现状进行调查,发现了上海市正在积极探索法律顾问述职评议、征求法律意见上会、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合同式管理等亮点模式,更为强调深入基层、突出问题导向,重视用法制方式确立法律顾问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高现实操作性的有益做法。本文从比较法视角对域外经验进行借鉴,分析了英国、美国、新加坡三个国家的政府法律顾问运行模式,从构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政府与法律顾问的关系入手,探索适用于我国政府法律顾问的一系列措施,包含以下三点:一、增强政府法律顾问的荣誉性,提高招录过程透明度;二、进行选拔时必须要注重处理各方面能力的考核,根据需求找最能解决问题的人才;三、为专职法律顾问“正名”,为法律顾问设置专门的管理部门以及设立首席法律顾问。结合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现状,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一、让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律机构办公室、外聘法律顾问三方共同主动转变观念,在政府综合治理和行政首长政绩考核中突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考核比重;二、促进不同层级政府法律顾问配置机制的科学性,采用市场化方式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合同式管理,构建专职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灵活有效的衔接机制,发放个性化任务清单,健全信息反馈机制;三、推行出具法律意见书上会形式,加强承担责任机制的规范化,培养各级领导干部重视法律顾问的意识;四、健全以法律顾问为核心的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体系,健全专职法律顾问与法律援助、信访制度的交叉设置,落实一村一社区一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推动全民树立法治意识。本文的结论主要有:一、丰富了政府法律顾问研究的分析范式,指出促成和完善行政机关和官员法治理念的形成是关键因素;二、提出将政府法律顾问从负责“零碎性服务”转型为一种持续、稳定服务的常态化机制,拓宽了相关研究思路和路径;三、拓展政府法律顾问的研究内容,在制度设计上提出以明确的规则把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建议作为一道必经程序固化下来,建立为领导班子配置法律顾问一对一的服务机制,为发掘我国特色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了有益探讨;四、深入挖掘提高现实操作性的方式,落实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真正落实到千家万户,进而化解群众矛盾,将法治精神悄然浸润到人民群众心里,筑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本底,实现法律顾问的全覆盖和常态长效。
二、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服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服务(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基本理论 |
一、我国政府法律顾问的发展历史 |
二、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法律界定 |
第二节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的功能定位 |
一、有助于完善我国法治政府建设 |
二、有助于规范政府行政行为 |
三、有助于政府预防风险 |
四、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
第三节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法治政府理论 |
二、权力制衡理论 |
第二章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现存问题与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存在问题 |
一、各地发展不均衡 |
二、选任制度不明确 |
三、管理制度不明确 |
四、保障制度不完善 |
第二节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传统“尚权不尚法”观念影响 |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 |
三、角色定位模糊 |
第三章 国外和香港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及启示 |
第一节 国外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
一、美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
二、英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
三、新西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
第二节 香港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
一、香港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概述 |
二、香港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特点 |
第三节 国外及香港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我国内地的启示 |
一、设立首席法律顾问 |
二、聘请大量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政府法律顾问选任制度 |
一、明确选任标准 |
二、明确选任流程 |
第二节 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
一、健全政府管理制度体系 |
二、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 |
三、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评价体系 |
第三节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保障制度 |
一、建立合理的薪酬保障制度 |
二、建立及时的信息获取保障制度 |
三、建立切实可行的激励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第三方组织——法治政府建设的正义之维 |
第一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内涵及外延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的二元价值 |
一、法治政府建设的实体与程序 |
二、法治政府建设遵循的正义标准 |
第三节 第三方组织外延与自然正义需求之契合 |
第四节 第三方组织内涵对共识正义条件之满足 |
第二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应有特征 |
第一节 客观特征 |
第二节 主观特征 |
第三节 行为与结果特征 |
第三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实践考察 |
第一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既有实践状况 |
第二节 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 |
一、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 |
二、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的优势 |
第三节 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 |
一、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 |
二、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的优势 |
第四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实践遭遇的问题 |
一、第三方组织的专业标准异化 |
二、第三方组织的营利手段异化 |
三、第三方组织的志愿性异化 |
第四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功能 |
第一节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功能定位 |
一、协助政府全面履行职能 |
二、参与程序实现良性立法 |
三、监督政府严明公正执法 |
四、督促政府廉洁诚信行政 |
五、独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功能发挥之困境 |
一、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数量不足 |
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作用领域单一 |
三、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影响力有限 |
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促进程度低 |
第三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积极作用的制约因素 |
一、立法与现实之间的张力 |
二、历史观念的局限 |
第五章 打造理想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 |
第一节 完善第三方组织基本法的设想 |
一、以功能发挥为导向更新第三方组织的监督管理立法 |
二、以提升治理能力为导向革新行政组织法相关规范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化拓展 |
一、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性 |
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度 |
三、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程序性权利与义务规则 |
第三节 “第三方组织参与法治政府建设活动促进法”的构建 |
一、第三方组织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激励规则 |
二、第三方组织加入法治政府建设重点领域的鼓励措施 |
第四节 第三方组织功能发挥之观念保障 |
一、创新民主科学的传播载体与传播形式 |
二、坚持党在政治主流价值传播中的领导权 |
结论与展望 共同推动和促进法治政府的早日全面建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新时代我国法治政府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目的和意义 |
1.选题目的 |
2.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
1.国外研究动态 |
2.国内研究动态 |
(三)论文研究方案 |
1.研究方法 |
2.可能的创新点 |
一、法治政府概念及理论探讨 |
(一)法治政府 |
1.法治政府内涵 |
2.法治政府的主要特征 |
3.法治政府的衡量标准 |
(二)法治政府相关理论探讨 |
1.关于法治政府理论的一般探讨 |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治政府的相关论述 |
3.立足实践的我国法治政府思想的认识及发展 |
(三)法治政府构建及其要素 |
1.政府职能法治化建设 |
2.行政制度体系建设 |
3.公务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建设 |
4.评估体系建设 |
二、我国法治政府历史演进 |
(一)我国法治政府发展历史 |
1.我国法治政府制度的奠基:1949-1956 |
2.我国法治政府构建的初步探索:1956-1978 |
3.我国法治政府体系建设的快速推进:1978—至今 |
(二)我国政府法治化发展过程突出特点 |
1.注重强化法治政府建设顶层设计 |
2.以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求为导向 |
3.坚持立法先行原则 |
4.推进制度体系建设较快成型 |
(三)我国法治政府发展的历史评价 |
1.我国法治政府发展的主要成就 |
2.我国法治政府发展的主要不足 |
三、新时代我国法治政府构建的提出及主要内容 |
(一)新时代我国法治政府构建的背景 |
1.全面依法治国被提上日程 |
2.解决时代新问题提出现实需要 |
(二)我国法治政府构建的总体要求 |
1.法治政府构建的基本原则 |
2.法治政府构建的总体目标 |
(三)我国法治政府构建的主要内容 |
1.科学界定政府职能 |
2.完备行政制度体系 |
3.规范公务人员履职行为 |
4.健全法治政府评估体系 |
四、新时代我国法治政府构建 |
(一)新时代我国法治政府的要素体系构建 |
1.政府职能建设 |
2.行政制度建设 |
3.公务员队伍建设 |
4.评估体系建设 |
(二)新时代我国法治政府的路径构建 |
1.发挥制度建设的整体支撑作用 |
2.突出公务人员的核心主体地位 |
3.建立评估监督的根本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集中型+类型化”公职律师管理模式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简评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公职律师的内涵与角色定位 |
2.1 公职律师的内涵 |
2.1.1 公职律师的概念界定 |
2.1.2 公职律师的特点 |
2.2 公职律师的角色定位 |
2.2.1 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者 |
2.2.2 风险防控者 |
2.2.3 法治观念养成的助力者 |
第三章 我国公职律师管理模式的实证考察 |
3.1 公职律师管理模式的实践类型 |
3.1.1 “聘任制雇员合同管理制”模式 |
3.1.2 “公职律师办公室管理制”模式 |
3.1.3 “专职律所+兼职部门双轨管理制”模式 |
3.1.4 “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双重管理制”模式 |
3.2 公职律师管理模式的实践成效 |
3.2.1 优化了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
3.2.2 促进了官民纠纷的解决 |
3.2.3 推动了区域法治资源的共享 |
3.3 公职律师管理模式运行中的现实难题 |
3.3.1 整体运行效能低下 |
3.3.2 决策独立性受限 |
3.3.3 区域发展不平衡 |
3.3.4 专业水平难保证 |
第四章 “集中型+类型化”公职律师管理模式的选择 |
4.1 “集中型+类型化”公职律师管理模式的内涵 |
4.1.1 “集中型”管理 |
4.1.2 “类型化”服务 |
4.2 构建“集中型+类型化”管理模式的必要性 |
4.2.1 是保障公职律师独立性的需要 |
4.2.2 是保障公职律师专业性的需要 |
4.2.3 是发挥公职律师整体效能的需要 |
4.2.4 .是构建上下联通的公职律师管理体系的需要 |
4.3 构建“集中型+类型化”管理模式的可行性 |
4.3.1 政策和制度的引领 |
4.3.2 法治资源日益丰富 |
4.3.3 国内模式的实践 |
4.3.4 国外运行经验的借鉴 |
第五章 “集中型+类型化”公职律师管理模式的具体建构 |
5.1 在《律师法》中明确公职律师的地位 |
5.2 “集中型+类型化”模式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5.2.1 整体性原则 |
5.2.2 独立性原则 |
5.2.3 专业性原则 |
5.2.4 差异性原则 |
5.3 “集中型”管理的具体制度设计 |
5.3.1 集中现有法治资源 |
5.3.2 集中办公 |
5.3.3 集体行使职权 |
5.3.4 集中管理 |
5.4 “类型化”管理的具体制度设计 |
5.4.1 分类组团 |
5.4.2 分类服务 |
5.4.3 分类培养 |
5.5 公职律师配套制度的完善 |
5.5.1 遴选机制 |
5.5.2 经费保障机制 |
5.5.3 培训机制 |
5.5.4 奖惩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科研成果清单 |
致谢 |
(5)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理论前提:政府法律顾问概述 |
第一节 政府法律顾问的概念与制度由来 |
一、政府法律顾问的内涵 |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历史发展 |
第二节 政府法律顾问的组成 |
一、专职政府法律顾问 |
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
第三节 政府法律顾问的功能 |
一、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 |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角色定位 |
三、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与功能发挥 |
第二章 多面角色: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的应然分析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科学定位的必要性 |
一、满足行政决策机关高效性需求 |
二、顺应重大行政决策从封闭走向开放的需要 |
三、适应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要求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的角色定位 |
一、决策机关法治思维养成的助力者 |
二、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合法的护航者 |
三、决策机关能力提升的同行者 |
四、决策机关与社会理性对话的沟通者 |
第三章 多重困境: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错位及其原因分析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之角色错位 |
一、决策机关命令的“使役者” |
二、决策违法责任的“替代者” |
三、决策失误事后的“救火队”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错位的制度分析 |
一、外部遴选制度不合理 |
二、权利保障制度不完善 |
三、工作运行制度粗略化 |
四、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 |
第四章 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的法律保障 |
第一节 健全合理的外部遴选制度 |
一、科学设定政府法律顾问遴选标准 |
二、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遴选机制 |
第二节 完善刚性的权利保障制度 |
一、构建法律顾问独立审查保障机制 |
二、优化法律顾问参与保障机制 |
三、建立法律顾问意见的效力机制 |
第三节 优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运行制度 |
一、完善政府与顾问信息互动机制 |
二、建立顾问内容多元化标准机制 |
三、建立合法性审查专项培训机制 |
第四节 健全有效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
一、健全决策顾问留痕机制 |
二、完善顾问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6)服务型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估研究 ——以依法行政为考核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方法和内容 |
1.4 技术路线图 |
第二章 政府绩效评估主体体系及行为分析 |
2.1 政府绩效评估的内涵及其理论渊源 |
2.1.1 政府绩效评估内涵 |
2.1.2 政府绩效评估理论基础 |
2.1.3 绩效管理理论与政府绩效评估体系 |
2.2 政府绩效评估主体选择 |
2.2.1 理论建构与现实依据 |
2.2.2 多元主体治理的原则与标准 |
2.3 政府绩效评估多元主体的运作及其行为表现分析 |
2.3.1 主体行为表现的利益偏好及其影响 |
2.3.2 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差别 |
2.3.3 多元主体的运作过程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评价与构建 |
3.1 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评价 |
3.1.1 绩效评估体系结构的系统性与完整性 |
3.1.2 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功能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
3.1.3 政府绩效评估系统的工具性与价值性 |
3.2 政府绩效评估体系指标构建 |
3.2.1 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
3.2.2 指标构建中的问题及其发展方向 |
3.2.3 指标体系构建的基本流程 |
3.2.4 指标体系的逻辑框架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政府绩效评估方法选择及其实证研究 |
4.1 客观评估与主观评估的组合与平衡 |
4.1.1 绩效评估的常用办法 |
4.1.2 绩效评估的自身特性与客观评估方法的局限 |
4.1.3 绩效评估精确性要求与主观评估方法的局限 |
4.2 绩效评估模型构建及其应用 |
4.2.1 政府绩效评估的公众满意度测评模型的构建 |
4.2.2 公众满意度测评方法的科学性与绩效评估方法选择 |
4.2.3 政府公众满意度测评方法的实证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政府绩效评估的制度安排及对策研究 |
5.1 绩效评估体系制度安排短缺与建设困境 |
5.1.1 绩效评估制度安排的价值预期 |
5.1.2 绩效评估制度短缺及其建设的影响 |
5.2 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对策建议 |
5.2.1 推进绩效评估的民主化与制度化 |
5.2.2 加强政府绩效评估的制度供给 |
5.2.3 加速政府绩效评估的立法进程 |
5.2.4 加速政府问责制度与结果运用制度建设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研究结论 |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调查问卷 |
(7)成都市青羊区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之处及不足 |
1.4.1 研究创新之处 |
1.4.2 研究不足 |
第二章 依法行政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依法行政的相关概念 |
2.1.1 行政权 |
2.1.2 依法行政 |
2.2 理论基础 |
2.2.1 法治政府理论 |
2.2.2 有限政府理论 |
2.2.3 服务型政府理论 |
2.3 政府加强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应然路径分析 |
第三章 成都市青羊区政府依法行政的发展阶段及成效 |
3.1 十八届四中全会后青羊区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发展阶段 |
3.1.1 全面推进、集中攻坚阶段(2014 年-2017 年) |
3.1.2 巩固完善、深化提升阶段(2018 年-2020 年) |
3.2 成都市青羊区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举措及成效 |
3.2.1 顶层设计统筹推进 |
3.2.2 依法依规制定政策 |
3.2.3 严格规范公正执法 |
3.2.4 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第四章 成都市青羊区政府依法行政的问题及成因 |
4.1 成都市青羊区政府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 |
4.1.1 依法行政决策机制不够健全 |
4.1.2 依法行政执法方式不够规范 |
4.1.3 依法行政监督体系尚未落实 |
4.1.4 依法行政公开制度不够完善 |
4.2 成都市青羊区政府依法行政存在问题的成因 |
4.2.1 依法行政意识淡薄 |
4.2.2 法律法规不健全 |
4.2.3 法治配套机制未跟进 |
第五章 推进成都市青羊区依法行政的对策建议 |
5.1 落实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规 |
5.1.1 助力提升行政立法质量 |
5.1.2 依法深化政府职能转变 |
5.1.3 细化依法行政决策制度 |
5.2 提升依法行政的执法水平 |
5.2.1 转变行政执法观念 |
5.2.2 深化执法制度建设 |
5.2.3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
5.3 完善依法行政的监督体系 |
5.3.1 完善依法行政的内部监督机制 |
5.3.2 完善依法行政的外部监督机制 |
5.4 科技赋能优化依法行政模式 |
5.4.1 完善信息平台推动依法行政 |
5.4.2 建设智慧城市助力依法行政 |
5.4.3 内嵌大数据模块于涉民生审计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论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公职律师制度的一般性理论 |
(一)公职律师制度的界定 |
1.公职律师的概念 |
2.公职律师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3.公职律师制度的含义 |
(二)公职律师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特征 |
1.公职律师制度的基本内容 |
2.公职律师制度的特征 |
(三)公职律师制度的当代法治意义 |
1.有利于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 |
2.有利于规范公职律师管理 |
3.有利于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 |
4.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体系的建设 |
5.有利于政府依法行政及法治型政府的构建 |
二、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发展概况及运行状况 |
(一)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发展概况 |
1.初步探索时期 |
2.全面试点时期 |
3.加速发展时期 |
(二)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运行状况 |
1.我国公职律师的职能作用 |
2.我国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几种典型模式对比 |
三、我国公职律师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公职律师制度的法律支撑不足 |
1.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缺乏《律师法》依据 |
2.公职律师制度的法律规范位阶偏低 |
(二)公职律师的管理体制存在弊端 |
1.缺乏统一权威的管理主体 |
2.缺乏明确的评价和激励制度 |
3.缺乏规范的选拔任用机制 |
(三)公职律师和其他机构存在职能冲突 |
1.公职律师和政府法制机构的业务重叠 |
2.公职律师和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能竞合 |
(四)公职律师执业权利存在困境 |
1.公职律师执业权利缺乏独立性 |
2.公职律师缺乏特殊行业保护规定 |
(五)公职律师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 |
1.公职律师的法律责任承担不明确 |
2.公职律师的问责主体不明确 |
3.公职律师的责任追究范围不明确 |
4.公职律师责任追究机制的司法救济程序缺失 |
四、完善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建议 |
(一)强化公职律师制度的法律支撑 |
1.修改《律师法》明确公职律师的法律定位 |
2.修改《律师法》增加公职律师制度的相应规定 |
(二)完善公职律师管理体制 |
1.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公职律师办公室 |
2.制定公职律师激励和评价机制 |
3.建立规范的选拔任用机制 |
(三)明确组织机构设置,理顺各机构分工问题 |
1.明晰职责交叉部分 |
2.区分和政府法律顾问的定位差异 |
(四)建立公职律师执业权利救济体系 |
1.设立专门公职律师执业机构 |
2.给予公职律师特殊行业保护规定 |
(五)健全公职律师责任追究机制 |
1.明确公职律师的法律责任承担 |
2.明确公职律师的问责主体 |
3.明确公职律师的责任追究范围 |
4.增设公职律师责任追究机制的司法救济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9)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基于两个县级政府的问卷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特色与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回顾 |
2.1 依法行政能力的基础性研究 |
2.1.1 关于政府治理能力的研究 |
2.1.2 依法行政的内涵理解 |
2.1.3 依法行政能力的内涵理解 |
2.2 依法行政能力的测量 |
2.3 依法行政能力的影响因素 |
2.3.1 个体层面 |
2.3.2 组织层面 |
2.4 评价与启示 |
第3章 研究设计和方法 |
3.1 分析框架 |
3.2 基本概念 |
3.2.1 依法行政 |
3.2.2 依法行政能力 |
3.3 研究假设 |
3.3.1 情境因素对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影响 |
3.3.2 行为因素对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影响 |
3.4 变量的操作化 |
3.4.1 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 |
3.4.2 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影响因素 |
3.5 研究方法 |
3.5.1 研究方法的选择 |
3.5.2 分析单位 |
3.5.3 抽样方案 |
3.5.4 资料收集和数据分析方法 |
第4章 问卷数据的质量检验 |
4.1 问卷数据 |
4.1.1 调查概况 |
4.1.2 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 |
4.1.3 数据处理 |
4.2 问卷的信效度分析 |
4.2.1 信度分析 |
4.2.2 效度分析 |
4.3 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测量模型检验 |
4.3.1 探索性因子分析 |
4.3.2 验证性因子分析 |
第5章 实证分析结果 |
5.1 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及其影响因素的描述性分析 |
5.2 情境因素对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影响 |
5.3 行为因素对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影响 |
5.4 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与其影响因素的综合模型检验 |
第6章 结论与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不合理现象的理论解释 |
6.3 提升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对策思考 |
6.4 研究局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 |
(10)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研究 ——基于上海市调查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第五节 本文的创新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研究梳理 |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念和现实价值 |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历史背景 |
三、政府法律顾问的选拔方式 |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运行模式 |
第二节 政府法律法律顾问在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 |
第三节 完善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设想 |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当前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专职与外聘法律顾问的“双轨制”运行 |
一、普遍采用专职与外聘法律顾问并行的模式 |
二、专职法律顾问与法制办公室的职能交叉重叠 |
三、对外聘法律顾问的“聘而不用、雇而不问” |
第二节 法律顾问未取得行政长官和民众的双重信任 |
一、行政长官没有发挥法律顾问的正确作用 |
二、法律顾问与民众之间缺乏沟通的渠道 |
第三节 专职和外聘法律顾问未形成有效的衔接机制 |
一、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不等价的服务方式 |
二、缺乏竞争机制和严格的准入标准 |
三、法律顾问缺乏独立性 |
第四章 上海市政府法律顾问实施现状的调查研究 |
第一节 上海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过程 |
第二节 政府法律顾问已形成持续稳定的常态化机制 |
一、用法制方式确定法律顾问和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
二、专职和外聘法律顾问的联动转型 |
三、探索法律顾问述职评议的亮点模式 |
四、深入基层推行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 |
第三节 上海市政府法律顾问模式的借鉴意义 |
一、保证行政机关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的形成 |
二、突出问题导向及提高现实操作性 |
三、科学嵌入法律顾问参与机制 |
四、建立法律顾问述职评议制度 |
第五章 国外法律顾问制度的借鉴意义 |
第一节 英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特征 |
一、增强荣誉性和提高招录过程透明度 |
二、英国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美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特征 |
一、强调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扎实的业务本领 |
二、美国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新加坡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特征 |
一、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和首席法律顾问 |
二、新加坡的借鉴意义 |
第六章 完善我国法律顾问制度的具体建议 |
第一节 法律顾问的模式实现从1.0到3.0 版本的升级 |
一、转变三方人员的观念 |
二、突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考核比重 |
第二节 促进政府法律顾问配置机制的科学性 |
一、不同层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配置 |
二、采用市场化方式聘请政府法律顾问 |
三、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合同式管理 |
第三节 从“零碎性服务”到“常态性机制”的转型 |
一、灵活有效的衔接机制 |
二、发放个性化任务清单,健全信息反馈机制 |
第四节 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建议作为必经程序的制度设计 |
一、推行出具法律意见书上会形式 |
二、加强承担责任机制的规范化 |
三、建立为领导班子配置法律顾问一对一的服务机制 |
第五节 健全以法律顾问为核心的基层治理体系 |
一、专职法律顾问与法律援助和信访制度的交叉设置 |
二、落实一村(居)一社区一法律顾问的工作 |
三、加强宣传教育,推动全民树立法治意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服务(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D]. 刘俊妍.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2]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研究[D]. 李晶淼.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3]新时代我国法治政府构建研究[D]. 武凯. 外交学院, 2020(08)
- [4]“集中型+类型化”公职律师管理模式的构建[D]. 陈琪. 湖南科技大学, 2020(06)
- [5]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研究[D]. 肖伊伶.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2)
- [6]服务型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估研究 ——以依法行政为考核视角[D]. 王辉. 长安大学, 2020(06)
- [7]成都市青羊区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杨可心. 电子科技大学, 2020(07)
- [8]论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完善[D]. 赵冰洁.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1)
- [9]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基于两个县级政府的问卷调查[D]. 周慧慧. 华东理工大学, 2019(01)
- [10]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研究 ——基于上海市调查分析[D]. 徐璐.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2)
标签:依法行政论文; 公职律师论文;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论文; 法治政府论文; 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