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因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责任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江慧慧[1](2020)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文中研究表明证券市场舞弊案件频发,注册会计师理应在其中扮演“经济警察”的角色,但由于法律责任体系不成熟,风险成本过低,不仅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成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帮凶”。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的条件十分严格,普遍以行政处罚追究侵权人责任,鲜少涉及民事赔偿。行政和刑事责任侧重惩罚,投资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寻求经济补偿,因此构建以民事责任为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系至关重要。本文对国内外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理论分为两部分进行梳理比较,第一部分为包括责任主体、客观标准、方式、范围和原因在内的虚假陈述概念描述及其民事责任的定义、性质和发展的展开;第二部分为四个构成要件、民事赔偿的计量分摊和诉讼程序规定的介绍。接着通过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无讼网2010-2018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判决书和2010-2019年中国证监会网中行政处罚公告的数据统计结果概括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立法协调与配套不够,对归责原则、过错认定等重要问题没有达成一致认识;对第三人范围规范不明且归责原则单一,无法适应审计程序多样性要求及不同过错程度归责;因果关系绝对化,证券市场现状不具备照搬国外理论的条件;民事赔偿保障制度滞后,投资者很难得到切实的法律支持。司法实践中,前置程序的设置使得投资者寻求民事救济受到限制,不少侵权人成为“漏网之鱼”;“重所轻师”的责任承担弊大于利,容易使得注册会计师忽略本身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性;法律追责中“重行政轻民事”,民事责任没有得到监管者和投资者的充分重视;保障体系可操作性不强导致赔偿难以完全落实。针对现状的诸多不足,建议从立法、司法两方面借鉴改善。在立法方面:协调矛盾配套统一、弥补空缺,其重点在于明确界定第三人范围以及在此基础上确立多元归责原则;依过错程度区分因果关系判定方式,根据我国发展现状找出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最佳方法;加强会计界和法律界的沟通,在肯定《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制定配套制度,避免案件审理陷入“有准则难用,无法律可依”的尴尬局面;建立健全民事赔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投资者追偿损失的权利。在司法救济和赔偿规范方面:逐步替代取消前置程序,实现“不附条件”的完全起诉权以保证投资者民事救济途径的畅通;分摊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主体对虚假陈述的责任并重视个人追责;通过比较不同责任承担方式的履约成本可知,重构以民事责任为主、民事赔偿优先的追责方式是当下保障投资者权益的最优解决方案。
谢锐勤[2](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吕楠楠[3](2016)在《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论》文中研究说明证券市场作为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资本筹集和交易的场域,对于市场中的信息真实性有着严格的要求,信息披露真实性一直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但是对证券市场广大投资者而言,甄别证券市场交易主体发布的专业信息的真实性是异常困难的事情,这就需要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证券律师和证券会计师对证券市场交易主体发布的专业信息进行识别,之后再以其自身的声誉对识别后的信息真实性担保,进而确保广大投资者获取到的信息是真实的。在这一方面,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对于纯化市场信息,推动资本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值得引起注意的问题是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活动中存在着严重角色冲突——一方面其在资本市场活动的雇佣方是作为其监督对象的上市公司;另一方面,中介机构是为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非其雇佣方的利益服务,即其角色是接受上市公司的酬劳,为广大投资者监督雇佣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这种身份角色上的冲突使得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很难站在客观立场上以秉持公允的态度尽职尽责地工作,并且存在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合谋的可能性。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由来已久,一直是困扰着资本市场发展的一大顽疾。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作为在资本市场这样一个专业化高度集中场域中的“看门人”,其职责是利用自身强大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声誉资本纯化市场交易主体披露的相关信息,在最大限度内保证资本市场信息的真实性。但是基于理性经济人的行为本性和代理成本问题的存在,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在承担守住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大门任务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出现角色冲突。资本市场出现的信息欺诈行为中或多或少都会有中介机构推波助澜的身影。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角色冲突究其实质而言,无外乎职业伦理冲突与行为利益冲突两类。职业伦理冲突是中介机构基于委托合同的法理,在委托关系异化的背景下出现的冲突,而行为利益冲突则是中介机构作为理性经济人在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行动逻辑下出现的实然行为选择与其应然行为选择之间的背离。这种角色冲突不是我国资本市场所特有的,而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发展进程中业已存在的问题。无论是注册会计师还是律师,二者作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存在着共通性的角色冲突问题。对照我国中介机构在发展中出现的情形能够发现可资借鉴的问题解决方案。检视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中的三方主体关系不难发现,中介机构作为证券市场良性运作的中介与桥梁,其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合同法上的委托关系;中介机构与广大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在于当中介机构的行为给广大投资者带来负面效应时,二者之间所形成的侵权关系;当然,中介机构之间基于理性经济人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行动逻辑,会自觉地形成协同共谋关系。在准确定位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可以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进行类型化,即基于委托合同法理的角色冲突与基于二重业务交错的角色冲突。基于委托合同法理的角色冲突表现为会计争议与法律规定模糊地带下的中介机构角色冲突,而基于二重业务交错下的角色冲突表现为审核类业务与咨询类业务在同一个中介机构同时进行所衍生的角色冲突。对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的解决可以从行政监管、司法诉讼与行业自治等层面进行对策设计。行政监管层面,通过转变付费模式,重构委托代理关系,改变现有的委托关系,从源头上改变角色冲突的基础;同时对违法中介机构设置与融资比例挂钩的处罚机制以及“声誉资本”负面评价机制。司法诉讼层面,按照侵权行为诉讼的进路,从原告资格、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范围以及证券侵权责任集团诉讼机制的探讨等方面完善我国证券侵权诉讼的既有制度,通过私人诉讼的力量解决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尤其是在损害赔偿范围方面,在成文法难以寻找到具体标准和缺乏可操作性的情况下,大量借鉴了英美法系的真实判例,将损害赔偿范围这一在大陆法看来棘手的问题给予了很好的回应,使这种基于私人理性的司法诉讼解决问题方式在操作层面清晰化和明朗化。行业自治层面,在对中介机构行业自治载体和自治权来源探讨的基础上,赋予行业自治协会一定程度的惩罚权和处置权,将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在中介机构行业内部进行一定程度的消解。这种行业自治是通过行业协会的组织规则去约束组织体内部成员的行为,具有其天然的优势,并且是在基于理性经济人自我利益最大化基础上的私人博弈而自发生成的进化论理性主义的规制进路,对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的解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此同时,还需要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先行补偿机制给予一定探讨,对此种侵权行为主体对侵权责任的主动式自我承担的责任模式进行分析与回应。除此之外,建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的预防机制至关重要,将中介机构的审核业务与咨询业务严格分离能够有效地阻却角色冲突问题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的解决起到了推动作用。
邬砚[4](2015)在《侵权补充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侵权补充责任及相关侵权行为类型为主题,全文包括绪论、第一至六章,以及结论。“绪论”包括三方面内容:首先,对民法上的补充责任进行了脉络梳理。包括探寻补充责任在我国法中的发展轨迹、对现行法中关于补充责任的各种规定予以归整、对补充责任进行类型区分,进而把本文的研究主题限定为“侵权补充责任”。其次,介绍了学界对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争议,根据学者所持不同立场,将学界观点分为赞成派、改良派与否定派,并对其贡献与不足进行了评述。针对现行法中关于侵权补充责任的相关规定,列举了六个案例,以说明现行规定还存在诸多疑惑与不足,需要通过体系化的研究进一步阐释与完善。最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第一章为“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涵义”,立足于描述。主要站在解释论的层面,讨论侵权补充责任的特定构成要素。最终认定,侵权补充责任包括三个基本要素:“责任顺序法定”、“补充责任范围受到双重限制”、“补充责任人享有全额追偿权”。其中,“责任顺位法定”是指直接责任处于第一顺位,补充责任处于第二顺位;“补充责任范围受到双重限制”表明,补充责任并非对直接责任人无力赔偿部分的全额补充,而是在直接责任人无力赔偿的范围内,再根据补充责任人自身的过失行为,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补充责任人享有全额追偿权”表明,补充责任是风险责任,直接责任是最终责任。第二章为“侵权补充责任的特有属性”,系以“一物和他物在相互关联时表现出来的质”为视角,廓清侵权补充责任与所涉相关事物的关系。一是通过分析侵权补充责任与传统的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的区别,认定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二是将侵权补充责任的性质归纳为直接责任的承担具有绝对性、补充责任的承担具有不确定性、补充责任与直接责任具有牵连性;三是围绕侵权补充责任的效力,分析了责任承担的效力、责任免除的效力、抗辩权的行使主体、抗辩权的行使效果等四个方面;四是就侵权补充责任所涉相关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予以了澄清。包括对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无法为现有请求权理论所涵括;对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请求权,构成广义的请求权竞合;对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请求权,则构成狭义的请求权竞合。第三章为“侵权补充责任对应的侵权行为类型”,立足于联系,即将侵权行为类型与侵权补充责任联系在一起进行考察。首先,介绍了配置侵权补充责任的典型侵权行为类型,即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到教育保护义务的行为,对虚假证明材料出具不实公证文书的行为;其次,探讨了被误定为侵权补充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即派遣劳动者致害中的派遣单位侵权行为;再次,展示了被忽略的侵权行为类型,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审计行为,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不实检验或认证行为,被监护人因教唆、帮助致害,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行为,使用人驾驶机动车致害,所有人未尽注意义务的行为;最后,分析了被误读为侵权补充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如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受益人补偿责任、子女致人损害导致的父母责任、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导致的责任、表见经营中的被挂靠人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无法提供侵权人信息的责任、雇员受害时的违法发包人(或分包人)责任等六种类型。在此基础上,归纳了现行法配置侵权补充责任的一般规律,包括侵权行为、主观心理状态、归责原则、涵摄范围等几个方面的规律。第四章为“多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域外实践及启示”,立足于比较。一是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比较考察,介绍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多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二是就我国法配置为侵权补充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对域外法配置的责任形态进行了考察;三是鉴于当前欧洲的统一私法运动如火如荼,对欧洲最新的几个非正式法律文本,如《欧洲侵权法原则》、《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造成他人损害的非合同责任》、《奥地利损害赔偿法(讨论草案)》中关于侵权责任形态的规定,予以了关注。通过比较法考察,得到如下启示:侵权补充责任属于比较法上的“特例”,域外法选择的责任形态比补充责任更加严格,多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日益丰富,责任形态呈现出向“类型混合”发展的趋势。第五章为“侵权补充责任的贡献与不足”,立足于证成与反思。第一,分析了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进而认定,根据成本分析理论、危险控制理论与信赖关系理论,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具有正当性;第二,针对否定侵权补充责任的观点,如违反全部损害赔偿原则、违反过错侵权责任、违反保护义务基本精神等,逐一进行辨析,最终认定,这些反对观点有的不能成立,有的虽包含了合理的成分,但尚不足以从根本上否定侵权补充责任的成立;第三,从侵权补充责任所涉及的利益衡量、所涉及的因果关系、所独具的制度优势入手,说明侵权补充责任的制度设计包含了合理因素;第四,站在反思的角度,本文亦承认,侵权补充责任并非无可挑剔的责任形态,其与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无法协调,“责任顺位法定”对赔偿权利人不够公平、对二次诉讼成本的分配不尽合理,且导致求偿程序繁琐。第六章为“侵权补充责任的完善”,立足于改进。针对现行法中关于侵权补充责任的规定,本文主张从如下四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部分规定未考虑到侵权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统一配置为侵权补充责任,对此,应通过限缩解释的方法,将侵权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直接责任人故意+补充责任人过失”这一结构中,至于在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之间就故意或过失产生的其他搭配结构,则应采取其他责任形态;二是鉴于侵权补充责任所涉保护义务具有多源性,故通过类型化的方法,将其区分为基于特殊关系所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信赖关系所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危险控制所产生的保护义务等三种类型,同时,主张通过可预见规则、诚实信用原则对其适用范围予以限制;三是鉴于侵权补充责任关于责任顺位的制度安排缺乏正当性,在立法论层面,主张用“相应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取而代之,在解释论层面,则提出了两个解释路径,包括改造补充责任人的先诉抗辩权,或将“补充”限定为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在内部责任分担上的相互关系;四是针对侵权补充责任的诉讼形态,最高人民法院杜撰的“单向的必要共同诉讼”不尽合理,主张根据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不同责任主体,在尊重原告选择权的基础上,实行分类规制。最后是“结论”。归纳了本文对侵权补充责任所持基本立场,明确了本文研究存在的不足,指出了本文研究的未尽事宜。
刘晓宏[5](2012)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力、程序、文件研究》文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备受法律实务界的重视与法学理论界的青睐。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制度及其相关问题,学界展开了持久的讨论。相对于理论性分析而言,也许实证性考察能更为直接地发现其中存在的真正具有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的问题。为此,本文尝试做这样一种努力:以1997年司法解释规范化进程启动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所制定的349件司法解释文件及相关文献资料为实证资源,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进行考察。相关讨论围绕司法解释权、司法解释程序、司法解释文件展开。在司法解释制度中,这三者至为重要而又密不可分:司法解释权是司法解释制度得以建立的起点,司法解释权行使的动态过程即为司法解释程序,其物化成果即为司法解释文件。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本文探讨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司法解释权的规范合法性。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规范散见于不同法律文件之中。通过对该类规范的分析,以及对其效力的论证,可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有现行法律上的依据;在规范层面,可将该项权力界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就审判工作中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的权力。第二个问题是,司法解释权的现实合理性。在现阶段,受制于法律的不完善程度和法院系统的现实状况,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司法解释权的方式制定有关法律规则,是完善法律以满足审判需求的唯一制度选择。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实际运作,在向规范层面的“法律的具体应用”输送了丰富内容的同时,也找到了与其他主体的解释权和谐共存的逻辑。简言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应审判需求而生,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且很少与相关权力发生冲突,因而,其具有现实合理性。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程序”,本文针对不同程序,采取了不同的考察策略。首先,关于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相应讨论从规范和实际运作两个方面展开。司法解释制定程序的规则过于笼统,难以对制定工作形成实质性制约。在制定司法解释时,最高人民法院注重对法律、审判实践、司法政策和社会现实等因素进行考量。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前述的制度缺陷,但该种考量本身也得失兼有。其次,关于司法解释的修改、废止、清理、监督等程序,由于有关规范较少,相应讨论主要从这些程序的实际运作方面展开。司法解释的修改、废止、清理、监督等程序的良好运作,是司法解释实现规范化、系统化、合法化的必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庞杂、规则混乱的状况与前述程序的“漫不经心”和“消极怠工”密切相关。这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极少启动司法解释的修改、废止、清理程序;另一方面,有权主体极少启动监督程序,而最高人民法院又采取了反监督策略,这使得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多数时候享有监督豁免。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的实质合理性”,本文探讨了四个问题。其一是,“司法解释的规范地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巩固司法解释的独立性地位,以使其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其二是,“司法解释制定的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应接受两方面因素的制约,即审判实践的需求以及法律问题的复杂性程度。满足以上两项条件的司法解释便符合了必要性要求。通过实证考察,可以发现,在司法解释中必要的解释和不必要的解释均有存在,它们各自又可分为不同类型。其三是,“司法解释内容的合法律性”。司法解释必须接受解释对象的制约,即司法解释的内容应具有“合法律性”。“合法律性”要求司法解释不能违背法律;违背法律的情形包括违背法律目的、违背法律原则和违背法律规则。这三种情形在司法解释中都能找到例证。其四是,“司法解释效力的规范化”。司法解释必须接受自身地位的限制,这主要表现为司法解释的效力应满足规范化要求。有关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规则极不完善,严重影响了司法解释的统一适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研究制定相应规则,以使司法解释的效力符合规范化要求。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的形式合理性”,本文对司法解释文件的三个主要组成部分——文号、标题、正文分别进行了考察。就形式合理性的要求而言,文号的规范化程度很高。标题的规范化程度较低,并且,其各组成要素的规范化程度也不一致。其中,“文件形式”较为规范;“标题样式”则十分混乱;“标题内容”在规范性、明确性、简洁性和统一性等四个方面存在欠缺;“题注”则有使用过度之嫌。司法解释文件的正文由“制定说明”和“条文”两部分构成,而条文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编排起来的。“制定说明”一般表意笼统甚至错误,司法解释文件可将其略去。有一部分司法解释的编排体例不规范,应当予以纠正。司法解释条文内容与标题内容一样,也在规范性、明确性、简洁性和统一性等四个方面存在欠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制度是司法制度的一个缩影,它清晰地折射出我国法治进程的复杂与艰难。随着社会和法制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体制和形式或许会发生根本性的变革。不过,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进一步探索完善司法解释制度的方法并努力践行,以使该项制度能够在法治进程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马荣[6](2012)在《商事侵权责任初论》文中指出商事侵权责任是侵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事侵权责任作为寄生并脱胎于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的新的侵权责任制度,在人类社会完成从前工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进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且不可或缺的角色。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建立我国商事侵权责任制度,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对商事侵权责任的考察和分析,深入论证了商事侵权责任独立于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存在的价值,并对构建商事侵权责任的基本体系进行了初步探讨。全文共分五章,首先从商事侵权责任的相关概念入手,考察了商事侵权责任的演进和发展历程,阐释了商事侵权责任的独立存在的价值,然后沿着与传统民事侵权责任进行比较研究的路径,对商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表现形态、承担方式和赔偿范围进行了深入分析,进而在分析商事侵权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诸多不同特征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商事侵权责任的独立价值。第一章为“商事侵权责任概述”。该章从商事侵权责任的相关概念入手,考察了商事侵权责任的演进和发展历程,指出商事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制度从传统向现代发展的重要产物,在侵权性质、侵权主体、归责原则和侵权责任等方面体现着不同于民事侵权责任的特殊性,还具有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和强调预防功能的商法价值理念,因此,商事侵权责任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第二章为“商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该章根据商事侵权责任自身的功能和特点,论证了商事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上区别于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的特殊性,指出商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呈现多元化的体系特征,其中:过错责任原则依然处于核心地位,但在商事侵权中更多地出现过错的客观化归责的倾向和特征,更强调商主体在履行其职责时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更注重过错判断的标准化;过错推定原则从过错责任原则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的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商事侵权领域的地位也明显高于民事侵权领域,而且更多地体现出英美法中严格责任的特征。而公平责任原则在商事侵权领域不再成为独立的归责原则。第三章为“商事侵权行为的常见类型”。该章论述了商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违法行为要件。通过概念阐释和案例论证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分析了商事侵权中常见的一般商事侵权、公司领域侵权、证券领域侵权、票据领域侵权和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等五类17种违法行为类型,对商事侵权行为进行了类型化研究。第四章为“商事侵权的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该章论述了商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首先,论述了商事侵权损害的客体是商事经营利益,通过对商事立法条文的梳理,用列表对照的方法将商事侵权损害的六种财产性经营利益损害和两种人格性经营利益损害进行了类型化分析研究;然后,分析了商事侵权因果关系的结构,指出应将商事侵权的因果关系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通过相关案例对因果关系的判断进行了阐释,并对商事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和相当因果关系进行了论述。第五章为“商事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范围”。首先,该章论述了商事侵权责任不同于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的表现形态,指出民事侵权责任表现形态是以自己责任、单方责任和单独责任为主,而在商事侵权责任中,替代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比例要大大超过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然后,论述了商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特点,指出最能体现商事侵权责任制度功能和特征的,除了传统的金钱赔偿责任方式外,还有惩罚性赔偿、定额赔偿、公司归入权、缺陷产品召回等新型责任方式;最后,论述了商事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所受损害、所失利益和纯粹经济上损失,通过对五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商事侵权案例的分析,对侵权损害的认定、范围赔偿以及损失计算进行了类型化比较研究。结语部分对本文在构建商事侵权责任体系方面提出的创新观点进行了归纳小结。
郭威[7](2012)在《审计风险与审计收费的相关性研究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变化的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基于近年来我国实施了新会计、审计准则,同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被不断强化的现实背景,本学位论文从审计收费角度出发,探讨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对审计风险因素的关注情况,以及中国审计市场中是否存在“风险溢价”。通过深入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本论文获得了若干有意义的结论:研究发现在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呈现了由行政、刑事责任向民事责任,由验资业务向审计业务逐渐蔓延的态势,同时注册会计师因不实报告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中的诸多争议问题也得到了解决。整体来看,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得到了不断的加强。通过理论分析和对证监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处罚决定的分析,本文选择了上市公司盈余质量、重大披露事项、违规动机三方面指标来衡量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的风险水平,对审计费用影响因素进行了回归分析。并通过进一步对四大、国内八大和中小事务所样本回归结果的比对,以及对04~06、07~09不同年度区间样本回归结果的对比研究,发现了在不同类型事务所中、不同时期内,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对审计风险因素关注的重点和程度的不同。同时本文还通过引入审计工时数据,提供了测度审计收费“风险溢价”的新证据。
金正振[8](2011)在《纯粹经济损失的比较研究 ——以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化与构成要件为聚焦》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关系也变得日益复杂。这种民事关系的复杂化与密切化趋势更加突出了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性。另外,在该种侵权行为责任理论中,产生了关于由谁来承担责任的所谓责任范围问题。关于对某人造成的非人身损害或物的损害,其纯粹经济损失能否构成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对象的问题,成为现今侵权行为法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虽然该问题作为合同责任与侵权行为责任之间的界线历来存在诸多争议,但是随着经济损失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上的比重逐渐增加,相关地探讨也日益激烈。同该种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相关,存在几个无法被忽视的问题。纯粹经济损失随着合同和侵权行为的多样化而逐渐得以类型化。这些类型包括反射损失、转移损失、公共设施的封锁以及因专家错误提供情报导致的损害等,但是,各国并没有对这些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予以普遍认可。如果扩大纯粹经济损失的因果关系范围,这样的结果会导致潜在的侵权行为人的数量多到无法想像,那么受害人的数量也会增多。对此,各国基于政策性的考量,对各种类型的纯粹经济损失,或缩小对其的认可范围,或对相关责任予以排除。那么,究竟是依据何种根据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进行排除的呢?这可以通过从经济学角度对纯粹经济损失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而得到答案。通过经济学角度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各国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都采用了不同的态度。在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相交叉的领域中,通过比较各国所采取的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应对方案,能够提高我们从全局上对侵权行为法体系予以理解和把握的水平,在这种理解的基础上,就中国法如何针对各种损失类型进行解释和适用便会容易许多。基于上述目的,本文分三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基础及经济分析,第二部分是关于纯粹经济损失责任的国际比较,第三部分是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及责任形式的内容。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相关概念以及典型类型进行介绍,并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这些典型类型具有何种意义。首先,在对纯粹经济损失所采用的历史分析当中,分为19世纪以前的近代前期和19世纪以后的近代后期两个阶段,围绕着纯粹经济损失在不同阶段的发展的进行探讨。第三章中,通过Bishop教授,Rizzo教授以及Bussani教授的经济分析来了解纯粹经济损失从经济学角度具有的意义。此外,对法院就经济损失问题相关案件中创设发展而来的各种法律原则,以及存在于这些规则中的社会性、经济性和事实上政策性的考量进行探讨。最后,对作为纯粹经济损失问题出发点的责任排除规则的意义进行探讨,并对其理论根据以及该原则的相关批判进行审视。第二部分在基本考察与经济学分析的前提下,对各国的立法例进行比较分析。关于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大致可以分成两种对立的立法例,在分析各国努力完善其各自基本立法例的同时探讨这些立法例中存在地不完备之处,并将这些立法例进行相互比较,是一种有助于理解该制度而且存在一定必要性的方法论,因此,本研究较多地涉及了纯粹经济损失的比较法考察。笔者选择的比较研究对象有第一章中的英国,第二章中的美国,第三章中的法国,第四章中的德国以及第五章中的韩国。从技术角度来看,虽然也有结合中国与韩国的学说判例对各个论点进行比较分析的方法,但笔者认为纯粹经济损失相关的各论点分别被各国用何种逻辑进行探讨的问题也具有深远意义。据此,本研究采取了后一种方法论。第三部分首先在第一章中针对现今中国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基本态度做了大致介绍,对作为纯粹经济损失问题出发点的责任排除规则的意义进行探讨,并对其理论根据以及该原则的相关批判进行审视。第二章到第五章则主要针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各个类型,以第一部分中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理解和分析与第二部分中比较法研究中所获得的信息为基础,分别对第一章的“目前中国法学界的观点”,第二章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第三章的“侵权法与合同法相交叉的领域”,第四章的“反射损失”,第五章的“转移损失”,以及第六章的“专家责任”这些纯粹经济损失相关的典型性问题和各类型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各类型的具体判例进行阐述分析。结论部分,主要对当今中国存在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并探讨了本研究中所论述的历史和经济分析给予的启示。另外,通过针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比较法研究,以及将各国的相关研究情况同中国进行比较,提出了有助于中国法律发展的法律体系论和解释论。
方帅[9](2011)在《律师专家责任判解研究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案例为依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律师专家责任是律师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专家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律师职能的体现都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的案例为研究样本,对律师专家责任的性质、主体、归责原则以及损失赔偿范围进行讨论,旨为律师专家责任确定合理的界限,完善我国律师专家责任立法。论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例之基本考察。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的关于律师专家责任案例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律师专家责任制度的概要。主要探讨了律师专家责任的定义、性质以及历史沿革。本文认为律师专家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过失造成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应当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关于律师专家责任的性质采请求权竞合说较为合理,以损害发生原因为基准,分别适用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制度。第三部分,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解释适用。该部分将我国《律师法》第54条关于律师专家责任的抽象概括规定与台湾地区律师法进行比较,分析两者对于律师专家责任构成要件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我国司法解释及实务判决,对律师专家过失、责任主体及赔偿损失进行探讨。第四部分,律师专家责任的法律构成。本文认为律师专家责任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权利主张主体除了委托人之外还包括相关第三人。关于律师专家过失的认定主要有三种类型:其一,律师专家执业违反法律规定;其二,违反律师执业规则;其三,违反与当事人之间的服务合同约定。对于律师专家责任的赔偿损失范围应作一限制,诉讼业务中应当赔偿损失的范围主要包括:一是不当诉讼行为导致的诉讼费用的支出。二是因律师过失行为导致当事人本应成立的诉讼请求未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对于赔偿范围的认定采可合理预见与避免规则,律师须对损害发生能够合理预见并且避免,才需承担责任。此外,精神损害赔偿的也需严格认定。第五部分,律师专家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主要从完善我国律师专家责任的法律规定,建立律师执业赔偿基金和保险制度以及明确赔偿程序、完善《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三个方面,对律师专家责任制度进行完善。
张帅[10](2010)在《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以专家责任为基础》文中研究指明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诉讼,往往发生在民事责任领域,而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也让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区别于其他一般的民事责任。这也就使得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研究,具有了实际意义。注册会计师作为审计领域的专家,在民事责任问题上存在诸多争议。我国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规定,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中。这些规定都过于零散,不成体系,也没有明确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范围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全文以专家责任为基础,结合注册会计师自身特点,将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放在专家责任的范畴内加以分析。以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界定,归责,认定以及承担为主线,全面研究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论文开篇对注册会计师职业与专家责任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进行了界定。将各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制度与我国实际情况结合,找出我国在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制度存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第三部分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入手,分别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进行论述,并着重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进行了研究。认为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明确了采用的归责原则之后,第四部分综合了对注册会计师第三人责任制度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错两个方面的分析,进一步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加以认定。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与抗辩作为第五部分,探讨了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赔偿范围以及抗辩事由。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二、审理因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责任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审理因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责任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概述 |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概念 |
1.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 |
2.虚假陈述的客观标准 |
3.虚假陈述的方式 |
4.虚假陈述的范围 |
5.虚假陈述的原因 |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
1.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定义 |
2.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
3.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发展 |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 |
(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
1.具有执业过错 |
2.出具虚假陈述审计报告 |
3.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 |
4.损失与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 |
(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分摊与计量 |
1.民事赔偿的分摊 |
2.民事赔偿的计量 |
(三)民事诉讼程序规定 |
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现状及问题 |
(一)立法现状及问题 |
1.相关法律法规协调与配套不够 |
2.第三人范围不明,归责原则单一 |
3.因果关系绝对化 |
4.民事赔偿保障制度滞后 |
(二)司法现状及问题 |
1.司法救济有阻碍 |
2.责任承担主体不当 |
3.重行政处罚轻民事追责 |
四、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1.协调矛盾,配套保障 |
2.界定第三人范围,多元归责 |
3.明晰区分因果关系 |
4.健全民事赔偿保障制度 |
(二)规范司法救济与赔偿 |
1.实现“不附条件”的完全起诉权 |
2.区分主体分摊责任 |
3.重构以民事责任为主的追责方式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缘起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的主导思想与研究思路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第一章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之本质与成因 |
第一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之本质 |
一、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内涵界定 |
二、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本质分析 |
第二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之成因 |
一、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职业伦理冲突之成因分析 |
二、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行为利益冲突之成因分析 |
第二章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之历史考察 |
第一节 证券律师角色冲突之历史考察 |
一、西方社会证券律师职业角色冲突之溯源考察 |
二、中国社会证券律师职业角色冲突之历史流变 |
第二节 证券会计师角色冲突之历史考察 |
一、西方社会证券会计师职业角色冲突之纵向梳理 |
二、中国社会证券会计师职业角色冲突之历时检视 |
第三节 共性问题的梳理 |
一、中介机构角色冲突的根本原因:理性自利的行为选择 |
二、中介机构角色冲突抗制之宏观路径:行政监管的介入 |
三、中介机构角色冲突抗制之微观路径:民事诉讼的运行 |
第三章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之法律关系基础 |
第一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法律关系:合同关系视角 |
一、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合同关系之识别 |
二、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合同订立 |
三、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合同内容与形式 |
四、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合同履行 |
五、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合同解除 |
第二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与投资者之间法律关系:侵权关系视角 |
一、中介机构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侵权关系之识别 |
二、中介机构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之侵权违法行为 |
三、中介机构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之侵权损害事实 |
四、中介机构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之侵权因果关系 |
第三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之间法律关系:协同共谋视角 |
一、“理性经济人”的自利本性——协同共谋的内部因素 |
二、市场竞争的非充分性——协同共谋的外部环境 |
第四章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之类型化阐释 |
第一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基于委托合同法理的角色冲突 |
一、委托合同的契约伦理 |
二、会计争议与法律政策的模糊地带 |
三、委托合同下中介机构的角色冲突 |
第二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基于二重业务交错的角色冲突 |
一、审核类业务下中介机构的角色定位 |
二、咨询类业务下中介机构的角色定位 |
三、二重业务交错背景下中介机构的角色冲突 |
第五章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之抗制路径 |
第一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抗制之行政监管路径 |
一、行政监管方面措施 |
二、行政处罚方面措施 |
三、对于“监管俘获”问题的一个简短回应 |
第二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抗制之司法诉讼路径 |
一、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侵权责任之诉原告资格界定 |
二、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分析 |
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
四、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侵权责任的集团诉讼探讨 |
第三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抗制之行业自治路径 |
一、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自治载体 |
二、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自治权的来源和性质 |
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自治的具体措施 |
第四节 关于中介机构对投资者侵权责任先行补偿机制的探讨 |
一、投资者先行补偿机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投资者先行补偿机制的适用范围 |
三、投资者先行补偿机制的具体制度设计 |
四、投资者先行补偿机制的立法倾向性 |
第五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预防机制的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侵权补充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补充责任的脉络梳理 |
一、溯源:补充责任在我国法中的发展轨迹 |
二、归整:现行法中关于补充责任的各种规定 |
三、分类:补充责任的类型区分 |
第二节 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争议与实践困惑 |
一、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争议 |
二、侵权补充责任的实践困惑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范围、方法与创新 |
一、本文的研究范围及其限定 |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三、本文的创新之处 |
四、附注:有关用语的说明 |
第一章 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内涵 |
第一节 何谓“补充”: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问题 |
一、原则:补充责任处于第二顺位 |
二、例外:补充责任处于第二顺位的限制 |
第二节 如何“相应”:侵权补充责任的范围界定 |
一、是全额的补充还是相应的补充 |
二、如何确定“相应的”责任范围 |
第三节 可否追偿:侵权补充责任的最终责任主体界定 |
一、争议:关于追偿权之有无及主体的不同观点 |
二、证成:追偿权是补充责任的内在要求 |
三、追偿权的定性与限制 |
小结 |
第二章 侵权补充责任的特有属性 |
第一节 侵权补充责任与其他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之区别 |
一、侵权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之区别 |
二、侵权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之区别 |
三、侵权补充责任与按份责任之区别 |
第二节 侵权补充责任的性质 |
一、直接责任的承担具有绝对性 |
二、补充责任的承担具有不确定性 |
三、补充责任与直接责任具有牵连性 |
第三节 侵权补充责任的效力 |
一、责任承担的效力 |
二、责任免除的效力 |
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 |
四、抗辩权的行使效果 |
第四节 侵权补充责任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之间的竞合 |
一、对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 |
二、对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请求权 |
三、对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请求权 |
小结 |
第三章 侵权补充责任对应的侵权行为类型 |
第一节 侵权补充责任对应的典型侵权行为类型 |
一、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
二、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到教育保护义务的行为 |
三、对虚假证明材料出具不实公证文书的行为 |
第二节 被误定为侵权补充责任的派遣单位侵权行为 |
一、派遣劳动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
二、对区别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检讨 |
三、对区别适用不同责任形态的检讨 |
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追偿问题 |
五、派遣劳动者致害责任与侵权补充责任的区别 |
第三节 被忽略的侵权补充责任行为类型 |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审计行为 |
二、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不实检验或认证行为 |
三、被监护人因教唆、帮助致人损害,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行为 |
四、使用人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所有人未尽注意义务的行为 |
第四节 被误读为侵权补充责任的类型 |
一、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受益人补偿责任 |
二、子女致人损害导致的父母责任 |
三、错误登记不动产物权导致的登记机构责任 |
四、表见经营中的被挂靠人责任 |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无法提供侵权人信息的责任 |
六、雇员受害时的违法发包人(或分包人)责任 |
小结 |
第四章 多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域外实践及启示 |
第一节 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比较考察 |
一、典型形态:连带责任、按份责任 |
二、争议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 |
三、变异品种:混合责任形态 |
四、类似形态:补充性责任 |
五、新型制度:重新分配制度 |
第二节 相关侵权行为类型的比较考察 |
一、美国法的责任配置 |
二、英国法的责任配置 |
三、德国法的责任配置 |
四、法国法的责任配置 |
第三节 欧盟侵权法所呈现出的动向 |
一、《欧洲侵权法原则》的相关规定 |
二、《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 |
三、《奥地利损害赔偿法(讨论草案)》的相关规定 |
四、《瑞士责任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
第四节 多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域外实践的启示 |
一、侵权补充责任属于比较法上的“特例” |
二、多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日益丰富 |
三、责任形态呈现出“类型混合”的趋势 |
小结 |
第五章 侵权补充责任的贡献与不足 |
第一节 补充责任人应否承担责任之理论基础 |
一、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经济分析理论 |
二、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危险控制理论 |
三、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信赖关系理论 |
第二节 侵权补充责任合理性之迷思 |
一、是否违反全部损害赔偿原则 |
二、是否符合保护义务基本精神 |
三、是否违反自己责任原则 |
四、是否与理论先进国家的做法相悖 |
五、是否违反过错侵权责任原则 |
六、是否符合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区分 |
七、是否违背诉讼效率原则 |
八、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
第三节 侵权补充责任之相对合理性 |
一、侵权补充责任所涉及的利益衡量 |
二、侵权补充责任所涉及的因果关系 |
三、侵权补充责任的制度优势 |
第四节 侵权补充责任之不足 |
一、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设计对赔偿权利人有失公平 |
二、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设计导致求偿程序繁琐 |
三、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设计无法与违约责任相协调 |
小结 |
第六章 侵权补充责任的完善 |
第一节 侵权补充责任构成中的主观要件完善 |
一、侵权补充责任应具备的主观要件 |
二、其他主观要件应配置其他责任形态 |
三、侵权补充责任主观要件的限制在适用方面的问题与出路 |
第二节 侵权补充责任适用范围的完善 |
一、侵权补充责任适用范围的类型化构想 |
二、补充责任人应承担保护义务的相关类型 |
三、补充责任人不应承担保护义务的相关类型 |
四、侵权补充责任类型化的限定 |
第三节 侵权补充责任顺位安排的完善 |
一、立法论层面的完善方案 |
二、解释论层面的完善方案 |
第四节 侵权补充责任诉讼形态的完善 |
一、只起诉直接责任人 |
二、同时起诉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 |
三、只起诉补充责任人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力、程序、文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重要地位 |
1.2 关于司法解释问题的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论证思路 |
第二章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 |
2.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规范合法性 |
2.1.1 解释权规范 |
2.1.2 解释权规范的效力 |
2.1.3 对解释权规范的梳理和评论 |
2.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现实合理性 |
2.2.1 法律不完善状况下的制度选择 |
2.2.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行使情形 |
2.2.3 不同主体解释权的协调 |
第三章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程序 |
3.1 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 |
3.1.1 关于制定程序的规则 |
3.1.2 制定程序中的考量因素 |
3.2 司法解释的修改、废止、清理、监督程序 |
3.2.1 司法解释的修改、废止、清理程序 |
3.2.2 司法解释的监督程序 |
第四章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的实质合理性 |
4.1 司法解释的规范地位 |
4.1.1 司法解释的规范属性 |
4.1.2 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 |
4.1.3 司法解释未受到应有重视的表现及其独立性的确立 |
4.2 司法解释制定的必要性 |
4.2.1 符合必要性要求的解释 |
4.2.2 违背必要性要求的解释 |
4.3 司法解释内容的合法律性 |
4.3.1 违背法律目的的解释 |
4.3.2 违背法律原则的解释 |
4.3.3 违背法律规则的解释 |
4.4 司法解释效力的规范化 |
4.4.1 生效时间 |
4.4.2 失效时间 |
4.4.3 溯及力 |
第五章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的形式合理性 |
5.1 文号与标题的形式合理性 |
5.1.1 文号 |
5.1.2 标题 |
5.1.3 本节小结 |
5.2 正文的形式合理性 |
5.2.1 制定说明 |
5.2.2 编排体例 |
5.2.3 条文内容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6)商事侵权责任初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选题的研究价值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选题的研究方法 |
四、选题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商事侵权责任概述 |
第一节 商事侵权责任的概念 |
一、侵权的概念 |
二、侵权责任的概念 |
三、商事侵权的概念 |
四、商事侵权责任的概念 |
第二节 商事侵权责任的演进和发展 |
一、传统侵权责任的历史演进 |
二、传统侵权责任的发展特征 |
三、商事侵权责任的缘起与发展 |
第三节 商事侵权责任的价值理念 |
一、保障交易安全的理念 |
二、促进交易效率的理念 |
三、强调预防功能的理念 |
第四节 商事侵权责任的独立性考察 |
一、商事侵权责任独立性的争议 |
二、商事侵权责任独立性的表现 |
第五节 商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商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
二、商事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
第二章 商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一节 商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概述 |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演进 |
三、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体系 |
四、商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五、公平责任原则不能成为商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
一、过错责任原则概述 |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客观化 |
三、特别注意义务 |
第三节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概述 |
二、过错推定原则的与过错责任原则的联系和区别 |
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商事侵权责任领域的适用 |
第四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 |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概述 |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联系和区别 |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商事侵权责任领域的地位 |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商事侵权责任领域的适用 |
第三章 商事侵权行为的常见类型 |
第一节 一般商事侵权行为 |
一、诱使违约 |
二、阻止债务履行 |
三、商业诽谤 |
四、违反竞业禁止 |
五、商业欺诈 |
六、妨害经营 |
七、强制交易 |
第二节 公司领域侵权行为 |
一、公司发起人侵权 |
二、公司股东侵权 |
第三节 证券领域侵权行为 |
一、内幕交易 |
二、操纵证券市场 |
三、虚假陈述 |
四、欺诈客户 |
第四节 票据领域侵权行为 |
一、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
二、票据侵权的责任 |
第五节 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 |
一、专利侵权 |
二、商标侵权 |
三、商业秘密侵权 |
第四章 商事侵权的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
第一节 商事侵权的损害结果 |
一、商事经营利益 |
二、财产性经营利益损害 |
三、人格性经营利益损害 |
第二节 商事侵权的因果关系 |
一、商事侵权因果关系的结构 |
二、商事侵权事实上因果关系的证明 |
三、商事侵权相当因果关系 |
第五章 商事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范围 |
第一节 商事侵权责任的表现形态 |
一、侵权责任表现形态概述 |
二、商事侵权责任的表现形态 |
三、替代责任 |
四、连带责任 |
五、补充责任 |
第二节 商事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一、商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概述 |
二、惩罚性赔偿 |
三、定额赔偿 |
四、公司归入权 |
五、缺陷产品召回 |
第三节 商事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 |
一、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 |
二、纯粹经济上损失 |
三、损害赔偿的计算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审计风险与审计收费的相关性研究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变化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2.1 主要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2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变化分析研究 |
2.1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历史演变 |
2.2 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变化情况分析 |
2.2.1 关于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范围的若干问题 |
2.2.2 关于民事诉讼受理条件 |
2.2.3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特征 |
2.2.4 新审计准则实施对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影响 |
2.3 我国证监会涉及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处罚公告分析 |
3 审计收费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3.1 审计收费基本理论发展综述 |
3.1.1 审计定价模型框架的构建与拓展 |
3.1.2 审计收费一般影响因素研究综述 |
3.2 风险因素对审计收费影响的纵深研究综述 |
3.2.1 被审计单位风险特征与审计收费的关系 |
3.2.2 被审计单位风险替代指标与审计收费的关系 |
4 实证研究设计 |
4.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4.2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4.3 变量定义与计量 |
4.3.1 因变量 |
4.3.2 测试变量 |
4.4.3 控制变量 |
4.4 建立回归模型 |
5 实证研究结果与分析 |
5.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2 相关性检验分析 |
5.3 模型回归分析 |
5.3.1 对审计费用模型的回归分析 |
5.3.2 分样本审计收费模型回归分析 |
5.3.3 分期间审计收费模型回归分析 |
6 研究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8)纯粹经济损失的比较研究 ——以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化与构成要件为聚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部分 纯粹经济损失的理论基础 |
第一章 现代社会中对他人侵害的救济 |
第一节 现代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
一、侵权行为概念的比较 |
二、侵权行为概念变化的必要性 |
三、侵权责任法的抽象性 |
第二节 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
一、过错责任原则及其修正 |
二、过错归责体系的再构建 |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 |
四、因果关系理论及相当因果关系说之批判 |
第二章 纯粹经济损失的基础及原则 |
第一节 纯粹经济损失的本质与特征 |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 |
二、纯粹经济损失的特征 |
第二节 解决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历史分析 |
一、古代与中世纪的纯粹经济损失 |
二、近代以后的纯粹经济损失 |
第三节 纯粹经济损失的基本原则及政策考量因素 |
一、责任排除规则的基本理由与批评 |
二、Atiyah教授的政策考量因素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与经济分析 |
第一节 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 |
一、反射损失(Ricochet Loss) |
二、转移损失(Transferred Loss) |
三、公共设施封锁 |
四、专家责任 |
第二节 纯粹经济损失的经济分析 |
一、个人损失与社会成本的经济学分析 |
二、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损失理论的经济学分析 |
三、经济学上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再定式化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二部分 纯粹经济损失责任的国际比较 |
第一章 英国法上的纯粹经济损失责任 |
第一节 纯粹经济损失的基本立场与过失侵权责任的发展 |
一、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基本立场与政策性因素 |
二、过失侵权责任的发展及影响:Hedley Byrne原则 |
第二节 反射损失 |
一、关于反射损害责任的基本立场:Spartan Steel v. Martin判决原则 |
二、反射损失的类型 |
第三节 转移损失 |
一、转移损失责任认定的基本立场 |
二、转移损失责任认定的依据 |
第四节 公共设施的关闭 |
第五节 专家责任 |
一、故意虚假陈述 |
二、过失虚假陈述 |
第二章 美国法上的纯粹经济损失责任 |
第一节 THE RESTATEMENT OF TORTS的纯粹经济损失 |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基本原则 |
二、The Restatement of Torts第766条 |
三、无过失责任理论的发展与纯粹经济损失的认定 |
四、经济损失原则的理论依据:美国商法典(UCC)上的默示保证 |
第二节 反射损失 |
一、J'Aire判决对反射损失责任的承认 |
二、回避合同导致的过失侵权责任:赌博损害的原因 |
三、所谓"近因"理论:烟草诉讼 |
第三节 转移损失 |
第四节 公共设施关闭 |
一、为限制责任要求"具体可预见的可能性":People Express判决 |
二、法经济学上的私人损失和社会损失 |
三、道德责任的主张 |
第五节 专家责任 |
一、研究所实验结果的效力 |
二、"不情愿的收养"的抚慰金请求 |
第三章 法国法上的纯粹经济损失责任 |
第一节 纯粹经济损失责任的认定条件 |
一、侵害损害的可确定性 |
二、侵害损害的直接性 |
第二节 反射损失 |
一、反射损失的基本原则与立场 |
二、因果关系举例 |
第三节 转移损失 |
一、基本立场 |
二、例证 |
第四节 公共设施关闭 |
第五节 专家责任 |
一、责任一般化的过失程度 |
二、原告的确定与风险承担 |
第四章 德国法上的纯粹经济损失责任 |
第一节 德国《民法》上的纯粹经济损失责任赔偿 |
一、侵权责任与"其他权利"损害的基本原则 |
二、纯粹经济损失责任的基本原则和例外 |
第二节 反射损失 |
一、反射损害认定原则 |
二、例证 |
第三节 转移损失 |
一、转移损失的理论基础及其构成 |
二、转移损失的类型 |
第四节 公共设施的关闭 |
第五节 专家责任 |
一、专家责任的认定原则 |
二、鉴定人的责任:BGHZ 127,378,380 |
三、律师的责任 |
四、注册税务师的责任:BGH NJW 1987,1758 |
第五章 韩国法上的纯粹经济损失责任 |
第一节 过失侵权责任与纯粹经济损失 |
一、《民法》第750条的成立条件 |
二、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
三、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
第二节 反射损失 |
一、反射损害的认定标准 |
二、例证 |
第三节 转移损失 |
一、转移损失责任赔偿的认定 |
二、送交买卖与间接代理 |
第四节 公共设施的关闭 |
第五节 专家责任 |
一、专家责任的认定 |
二、例证 |
第三部分 纯粹经济损失的构成要件及责任形式 |
第一章 目前中国法学界的观点 |
第一节 中国的研究现状 |
一、理论研究现状 |
二、司法实践现状 |
第二节 纯粹经济损失在民法中的定位 |
一、民法通则上的地位 |
二、合同法上的地位 |
三、侵权行为法上的地位 |
四、其他法律上的地位 |
第二章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损害赔偿机制 |
一、侵害行为及损失的发生 |
二、损失赔偿 |
三、损失赔偿的范围及因果关系:事实性因果关系 |
第二节 纯粹经济损失的构成条件 |
一、概述 |
二、对预见结果发生的故意或过失 |
三、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
四、实际经济损失 |
五、侵害行为和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第三章 侵权法与合同法相交叉的领域 |
第一节 缔约过失 |
一、缔约过失的法律性质 |
二、缔约过失的认可范围 |
第二节 第三人利益合同 |
一、概念 |
二、纯粹经济损失的职能 |
三、中国法上的纳入可能性 |
四、同第三人损害赔偿制度之间的关系 |
第四章 反射损失 |
第一节 反射损失的构成要件 |
一、概述 |
二、发生原始损失 |
三、存在由于原始侵害引起第次级损失 |
四、加害人和被害人间无合同关系 |
五、发生实际经济损失 |
第二节 分别探讨一般类型发生的问题 |
一、抚养义务人死亡造成的被抚养人经济性损失 |
二、被雇佣人因第三人过失致死伤所造成的雇佣人的经济损害 |
三、因直接受害人的物理性损害造成的第三人经济损失 |
第五章 转移损失 |
第一节 转移损失的构成要件 |
一、第三人的侵害 |
二、发生原始损失;原始损失=次级损失 |
三、原始损害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
第二节 转移损失的发生类别 |
一、因合同发生转移 |
二、因法律发生转移 |
三、具体案例 |
第六章 专家责任 |
第一节 专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专家存在虚假陈述 |
二、专家存在过失 |
三、存在因虚假陈述导致纯粹经济损失发生的事实 |
四、虚假陈述与纯粹经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
第二节 专家过失虚假陈述导致第三人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方式 |
一、诉讼形式 |
二、举证责任 |
三、防止诉讼泛滥的措施——对第三人范围的限定 |
四、探讨 |
第三节 判例的态度 |
一、一般论 |
二、具体案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律师专家责任判解研究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案例为依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案例之基本考察 第二章 律师专家责任制度的概要 |
第一节 律师专家责任的界定 |
第二节 律师专家责任的沿革 |
第三节 律师专家责任的性质 第三章 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解释适用 |
第一节 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之述评 |
一、概括抽象规定:与台湾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比较 |
二、立法现状 |
第二节 司法解释 |
第三节 法院判决 |
一、吉林沙河中转站诉宜宾忠仁律所委托合同纠纷案 |
二、山东天达药业诉海南瑞来律所财产损害纠纷案 |
三、薛永涛诉西峡龙城律所赔偿案 |
四、上海宏都企业诉上海发展律所案 |
五、李忠平诉南京艺术学院与江苏振泽律所案 |
六、王保富诉北京三信律所财产损害纠纷案 |
第四节 请求权基础之类型 |
一、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
二、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四章 律师专家责任的法律构成 |
第一节 律师专家责任主体 |
一、责任承担主体 |
二、权利主张主体 |
第二节 律师专家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违法执业”与“过错” |
二、专家过失的认定 |
第三节 律师专家责任的赔偿范围 |
一、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
二、损害赔偿的限制 第五章 律师专家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律师专家责任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建立律师职业赔偿基金和保险制度 |
一、律师职业赔偿基金 |
二、律师专家责任保险制度 |
第三节 构建统一赔偿程序和风险防范机制 |
一、明确赔偿程序 |
二、完善《律师职业行为规范》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
(10)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以专家责任为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与专家责任 |
(一) 注册会计师职业概述 |
1、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定位 |
2、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特点 |
(二) 专家责任概述 |
1、专家的概念 |
2、专家责任的界定 |
二、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概述 |
(一)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界定 |
(二)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制度概况 |
1、各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制度概况 |
2、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制度概况 |
(三)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 |
1、注册会计师服务合同的含义及种类 |
2、注册会计师的职业义务 |
三、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 |
(一) 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 |
1、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2、专家侵权责任的归责 |
3、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 |
(二) 注册会计师违约责任的归责 |
1、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2、专家违约责任的归责 |
3、注册会计师违约责任的归责 |
四、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认定 |
(一) 注册会计师第三人责任制度 |
1、注册会计师为特定交易出具不实专业意见的第三人责任 |
2、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注册会计师不实陈述的第三人责任 |
3、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的第三人责任 |
(二) 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错及其认定 |
1、审计意见的类型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错 |
2、注册会计师执业过错的具体认定 |
3、注册会计师执业过错的判断 |
五、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与抗辩 |
(一)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 |
(二) 注册会计师执业损害赔偿的范围 |
(三) 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抗辩事由 |
(四) 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几个问题与立法建议 |
1、审计报告真实性的认定机构 |
2、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
3、连带责任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审理因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责任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D]. 江慧慧.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2]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3]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论[D]. 吕楠楠. 吉林大学, 2016(08)
- [4]侵权补充责任研究[D]. 邬砚.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力、程序、文件研究[D]. 刘晓宏. 吉林大学, 2012(08)
- [6]商事侵权责任初论[D]. 马荣. 南京大学, 2012(10)
- [7]审计风险与审计收费的相关性研究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变化的视角[D]. 郭威. 南京理工大学, 2012(07)
- [8]纯粹经济损失的比较研究 ——以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化与构成要件为聚焦[D]. 金正振.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7)
- [9]律师专家责任判解研究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案例为依据[D]. 方帅. 华东政法大学, 2011(11)
- [10]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以专家责任为基础[D]. 张帅. 江西财经大学, 2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