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林业局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 鸟纲(部分)(论文文献综述)
孙煜华[1](2021)在《野生动物立法公共卫生安全功能之完善》文中研究指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应增加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之立法目的。从比较法的视角看,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包括至少四个漏洞:首先,分类分级基于珍贵、濒危程度,缺乏对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重视;其次,对高风险非保护动物的处置缺乏限制性规定;再次,家畜检疫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检疫未作区分;最后,对人畜共患病的防治缺乏专门机构和高级别协调机制。公共卫生安全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既符合科学规律,又具有正当性。它同时可以得到自然疫源地规律和生态系统正义两方面支持。在立法目的调整后,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做相应的制度调适,将《陆生养殖动物遗传资源目录》列入野生动物除外范围,并制定《高风险野生动物名录》。同时,有必要建立高风险野生动物处置许可制度,按照生物风险等级分类规范特种养殖行业的检疫程序,在疾控中心下设立人畜共患疾病防治的专门机构,对接生物安全法,建立人畜共患病防范协调机制。
唐双娥[2](2021)在《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法律地位——兼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条款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在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法律地位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为《野生动物保护法》上的野生动物,受《野生动物保护法》调整。原因可从几个方面解释:我国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目的经历了以利用向物种保护的转变;在野生动物利用方针上,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现了由"积极驯养繁殖"到"全面禁止食用性商业利用"以及逐步缩小其他商业性人工繁育的根本转变;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监管经历了由宽松到严格监管的转变;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纳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从《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删除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都秉承谨慎原则,意味着从遗传资源角度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仍是野生动物资源。
梁治平[3](2020)在《立法、监管与国家治理——基于制度个案的观察与思考》文中提出2020年3月12日,民政部官网消息称,该部对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其撤销违规设立的分支机构,并将该会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本文由这一事件入手,对该协会的组织、活动、职能、性质展开分析,进而对19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野生动物领域基本政策和法律的得失加以检讨,并对其中涉及的立法与监管,政府机构与社会团体,政府、企业与民间组织,以及行业利益与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关系做了切实而深入的探讨。本文认为,建立合理有效的制度机制,处理好上述关系,不但是野生动物保护的当务之急,也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
杨朝霞[4](2021)在《野生动物禁食制度的革新——从野生动物三重概念的剖析入手》文中研究说明野生动物禁食问题牵涉生物多样性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扶贫攻坚、驯养繁殖产业发展等十分复杂的利益关系,需要在明晰野生动物的常识概念、科学概念、法律概念之三重概念和人工繁育动物的三大类型等重大"事理"基础上,以"禁食""可食""倡导不食"的三分法、疫情时期和非疫情时期的二分法为分析框架,进行分类施策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基于野生动物保护和疫情风险防控需要,必须将野生动物中的"疫源疫病动物"和"重点保护动物"纳入禁食"黑名单"。另一方面,基于利益平衡原则,也有必要将确有证据证明卫生安全的野生动物,特别是可以商业性经营利用、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卫生安全的人工繁育动物,纳入可食"白名单"。至于公共卫生安全风险较小的其他野生动物,特别是无脊椎动物和人工繁育动物,可纳入倡导不食的"灰名单",并规定禁止毁灭性利用的底线。
陈颜[5](2021)在《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作为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的主要对象,其发展已经背离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初衷,衍生出多种法律问题,尤其是在刑事司法方面问题突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全国已禁止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审批与交易,今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何去何从正面临重要的选择,若能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及时转变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发展方向,淘汰落后的立法理念和法律制度,对野生动物实施全面保护,那么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也会迎刃而解。
周珂,孙思嘉[6](2020)在《野生动物利用法律制度的嬗变与破局》文中认为我国野生动物立法经历了基于国有自然资源的保护、基于商业的规范利用和以禁食为切入点深化改革三次嬗变。以规范供给为主导的前端控制模式来限制野生动物的利用,使得立法意图与实际效果转化产生偏差。禁食野生动物的法律规范应纳入野生动物限制利用这一更大的制度背景,新冠疫情防控要求从保护野生动物、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意图中获得正当性的评价。应在考量比例原则和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确定风险预防的界限,要为确定"剩余风险"科学理性的事实判断与社会理性的价值选择提供沟通的平台,在沟通商谈的过程中,真正使得立法既符合科学的安全考量又获得最大程度的社会认可,实现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统一。
杜辉,路浩天[7](2020)在《全面禁止背景下的野生动物刑事立法研究》文中指出《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新冠肺炎疫情之后一定会迎来一次以《全面禁止决定》为主基调的再次修改。现行野生动物犯罪圈的设置与《全面禁止决定》精神之间的差距需要通过刑事立法弥补。而《刑法》的修订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可以以《全面禁止决定》为依据齐头并进。《刑法》根据分级分类保护的原则设定野生动物犯罪,不同种类级别的动物刑事保护力度不同。而全面禁止一定会导致对陆生野生动物的全面保护,《刑法》可以统一设定野生动物犯罪。通过立法上的统一设罪可以消除野生动物刑事司法中的诸多流弊。
段葳[8](2020)在《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法律制度的范畴界定与实施机制》文中研究指明对野生动物概念范畴的界定存在多种不同标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将野生动物界定为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两类。在防控新冠疫情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农业农村部规定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其中对陆生野生动物的禁食持严格态度,禁食一切在观念上不属于畜禽的陆生动物;而对水生野生动物则持宽容态度,原则上仅将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珍稀、濒危的水生动物纳入到禁食的范围。但相关规则存在物种名录不协调、禁食范围过宽、威慑过度等问题。应当通过构建禁食野生动物实施机制的形式予以改进:短期来看,应当对多类动物物种名单进行统筹制定与修正,划定清晰的野生动物禁食范围,明确陆生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两栖爬行动物各自的适用标准;长期来看,则必须对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代表的野生动物法律体系进行系统性改进,在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法》生命伦理观念的同时,完善其执法效果与法律责任体系。
江保国[9](2020)在《疫情下野生动物的法律界定:起点、难点及边线》文中认为疫情下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滥食陋习后,野生动物的法律界定问题因直接关系到合法和违法的界限而更加凸显。人类对野生动物的资源性管控和利用,使其中一部分从自然界脱离成为家养动物。这一事实是法律界定的起点,然而它的复杂面相决定了野生与家养之间难以划出一道截然分明的界线,特别是对于驯养动物的法律定性在理论上和立法中均有多种不同认知,需要综合生物学和文化习俗等标准对其进行符合本国国情的认定。我国现行立法及其他官方文件对野生动物采用了间接的外延界定方式,但还需要在修法中将其内涵明确为家畜家禽以外未经驯化的动物,并通过反向划定家畜家禽范围、对驯养动物进行分化归类等方式进一步明晰野生动物的外延,以理顺《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畜牧法》等相关法律在调整范围上的边线与相互关系,构建起全面的动物立法体系。
张亮[10](2020)在《论普通野生动物利用的法律规制——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文本为展开》文中研究指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后,将促进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制度的重大变革,相关法律规范亟需进行全面修订。《决定》将公共卫生风险规制扩张为野生动物管理制度的立法目的,全面禁止陆生野生动物的食用性利用,导致野生动物利用的制度理念由保护性利用转向限制性利用,可利用的标准将以安全性为主导。据此,可以基于物种名录进行利用目的的法律规制,分为利用条件完全成熟的家禽家畜、水生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条件相对成熟的特种畜禽以及不特定的特殊用途动物等四类。前三类系通过专业判断形成的封闭式目录,第四类的开放性范围则需要相关专门法予以衔接。在可利用的野生动物名录范围内,还须基于行为规范实施利用方式的法律规制,主要针对野生动物的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活动。两个层面的充分协调,才可实现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制度的改革目标。
二、国家林业局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 鸟纲(部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林业局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 鸟纲(部分)(论文提纲范文)
(1)野生动物立法公共卫生安全功能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重利用而轻安全的野生动物立法 |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之“名”与“实” |
(二)野生动物利用制度中的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
1.分级分类不包括高致病性传染病风险的动物 |
2.对高风险非保护动物的处置缺乏限制性规定 |
3.没有专门的野生动物检疫规范 |
4.对人畜共患疾病缺乏有效的应对机制 |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野生动物立法与公共卫生安全 |
(一)将有害动物作为单独类别加以规制 |
(二)对高风险非保护动物的处置设定许可 |
(三)对家畜检疫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检疫作区分 |
(四)对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有完善的协调机制 |
三、将公共卫生安全纳入野生动物立法之正当性基础 |
(一)立法的正当性应建立在客观规律和相应正义观的基础上 |
(二)公共卫生安全入法的自然规律基础——自然疫源地规律 |
(三)公共卫生安全入法的正义观基础——生态系统正义 |
四、公共卫生安全立法目的之制度调适 |
(一)规定《陆生养殖动物遗传资源目录》 |
(二)列举《高风险野生动物名录》 |
(三)建立高风险野生动物处置许可制度 |
(四)按照公共卫生风险等级分类规范特种养殖行业的检疫程序 |
(五)设立人畜共患疾病防治的专门机构 |
(六)对接生物安全法建立人畜共患病防范协调机制 |
(3)立法、监管与国家治理——基于制度个案的观察与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4)野生动物禁食制度的革新——从野生动物三重概念的剖析入手(论文提纲范文)
一、作为常识概念和科学概念的野生动物 |
(一)作为常识概念的野生动物 |
(二)作为科学概念的野生动物 |
二、作为法律概念的野生动物 |
(一)野生动物的法律概念是科学概念的法律化加工 |
(二)新冠疫情背景下野生动物法律概念的检视和修正 |
(三)人工繁育动物范畴归属的类型化 |
1.不再属于“野生动物”且应采用有别于野外种群制度措施的人工繁育动物 |
2.仍属于“野生动物”且与野外种群进行同等保护的人工繁育动物 |
3.仍属于“野生动物”但应与野外种群进行差别保护的人工繁育动物 |
三、野生动物禁食制度的优化:以“黑”“白”“灰”名单的三分法为框架 |
(一)“黑名单”:禁止食用的“重点保护动物”和“疫源疫病动物” |
(二)“白名单”:确有证据表明卫生安全的可食野生动物 |
(三)“灰名单”:倡导不予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
四、结 语 |
(5)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关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定罪”存在争议 |
1.关于《刑法》第341条第1款〔6〕及司法解释的争议 |
2.关于非法经营罪的争议 |
(二)关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量刑”存在争议 |
1.区别对待人工繁育种群与野外种群 |
2.同等对待野外种群与人工繁育种群 |
二、造成法律适用问题的原因 |
(一)造成法律适用问题的直接原因 |
1.《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不完善 |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4〕滞后 |
3.人工繁殖野生动物司法鉴定困难 |
(二)造成法律适用问题的根本原因 |
1.《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优先、规范利用”的理念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 |
2.人工繁育许可制度设计存在漏洞 |
三、完善法律适用的建议 |
(一) 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 |
1.将保护范围扩大至全部陆生野生动物 |
2.取消“规范利用”的立法原则 |
3.确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保护地位 |
4.取消商业性的人工繁育许可制度 |
5.在必要用途领域全面实行标识制度 |
(二) 修改《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
1.将全部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
2.增设非法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罪 |
3.对非法经营罪进行扩大化解释 |
(三)修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
(四)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法律适用 |
(6)野生动物利用法律制度的嬗变与破局(论文提纲范文)
一、制度嬗变的历史由来 |
(一)第一次嬗变:从无序化利用到基于国有自然资源保护 |
(二)第二次嬗变:基于商业目的的规范利用 |
(三)第三次嬗变:以禁食为切入点步入深化改革 |
二、制度意图与制度实践偏差之成因反思 |
(一)“野生动物”概念的法律语境 |
(二)限制利用制度与前端控制路径之不对称 |
三、嬗变之法律制度变革 |
(一)“野生动物”概念法律语境的扩大 |
(二)野生动物食用的全产业链限制 |
(三)非食用性利用的严格审批和检验检疫 |
四、嬗变之破局因应 |
(一)自由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经典冲突——剩余风险 |
(二)政府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补偿与转型 |
(三)加强法律逻辑衔接和制度协同 |
(8)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法律制度的范畴界定与实施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野生动物概念范畴的界定基准 |
(一)“野生动物”概念界定基准的潜在分歧 |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概念范畴的界定 |
二、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相关制度对禁食范围的基本界定 |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所禁食的陆生野生动物范围界定 |
(二)农业农村部通知所禁食的水生野生动物范围界定 |
三、全面禁食野生动物范畴界定的困境与隐忧 |
(一)相关物种名录不匹配 |
(二)禁食范围涉嫌法威慑过度 |
四、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法律制度实施机制的构建 |
(一)短期策略:多类动物物种名单的统筹制定与修正 |
(二)长期策略: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体系性改进 |
五、结 语 |
(9)疫情下野生动物的法律界定:起点、难点及边线(论文提纲范文)
一、“野生动物”法律界定的起点:野生与家养 |
二、“野生动物”法律界定的难点:驯养动物 |
(一)驯养与驯化 |
(二)驯养动物的法律性质 |
三、我国现行立法中“野生动物”概念的内涵 |
四、我国现行立法中“野生动物”概念的外延 |
五、结语:对完善我国“野生动物”法律界定的建议 |
(一)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界定“野生动物”的内涵 |
(二)通过划定“家畜家禽”外延的方式反向界定“野生动物”的外延 |
(三)法学理论上将“家养动物”作为“野生动物”的对称概念,以使动物的法律分类更加科学,尽早建立起全面的动物立法体系 |
(四)理顺《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畜牧法》等相关法律在调整范围上的边线和相互关系 |
(五)在科学界定的基础上分类施策,针对不同的对象和用途,设定不同的管理方式 |
(10)论普通野生动物利用的法律规制——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文本为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一、野生动物利用的理念转向与范围缩限 |
(一)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辨识 |
(二)理念革新下的野生动物利用标准 |
二、基于物种名录的利用目的规制 |
(一)家禽家畜名录 |
(二)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
(三)特殊用途动物 |
(四)其他名录 |
三、基于行为规范的利用方式规制 |
(一)普通野生动物的猎捕 |
(二)普通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 |
(三)普通野生动物的经营活动 |
结语 |
四、国家林业局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 鸟纲(部分)(论文参考文献)
- [1]野生动物立法公共卫生安全功能之完善[J]. 孙煜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06)
- [2]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法律地位——兼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条款的完善[J]. 唐双娥. 环境法评论, 2021(01)
- [3]立法、监管与国家治理——基于制度个案的观察与思考[J]. 梁治平. 东南法学, 2020(02)
- [4]野生动物禁食制度的革新——从野生动物三重概念的剖析入手[J]. 杨朝霞. 东岳论丛, 2021(01)
- [5]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J]. 陈颜.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1(01)
- [6]野生动物利用法律制度的嬗变与破局[J]. 周珂,孙思嘉. 法学评论, 2020(06)
- [7]全面禁止背景下的野生动物刑事立法研究[J]. 杜辉,路浩天. 环境法评论, 2020(02)
- [8]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法律制度的范畴界定与实施机制[J]. 段葳.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5)
- [9]疫情下野生动物的法律界定:起点、难点及边线[J]. 江保国.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04)
- [10]论普通野生动物利用的法律规制——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文本为展开[J]. 张亮. 行政法学研究,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