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年度总目录(论文文献综述)
沈茂英,李梦鹤[1](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边疆人口问题研究文献评述——以新疆云南为重点》文中认为"人口"兼具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因此人口问题的热度动态与探究内容能从侧面反映出学界对该地区的研究倾向。分析表明:以新疆为代表的西北边疆与以云南为代表的西南边疆是"边疆人口"主题下最为突出的研究区域。尽管两地文献均含有"少数民族(人口较少民族)""边疆安全""人口流动/迁移"等高频共词,但两地的自然风貌与社会风貌各不相同,因此这些"共词"的具体内容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关注边疆人口问题的研究机构总体以本地居多,研究热度时有浮动并有下降趋势,这也再次印证了该主题的"边缘性"。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各项政策的实施与边疆人口结构的悄然变化,相关研究将迎来新的关注热潮。
陈静秋[2](2019)在《扒窃型盗窃罪之司法认定实证研究 ——以四川省基层法院2515份判决书为例》文中认为2011年扒窃型盗窃罪单独入刑后,刑法理论界对“扒窃”是否有必要单独入刑,“扒窃”的行为特征、入罪数额、犯罪形态等方面都做了深入探讨,也有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在司法实践中,扒窃型盗窃罪在量刑方面的适用存在不均衡的问题,对扒窃数额极低而仍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相关报道引起了公众的恐慌和不安全感。由于学界对扒窃型盗窃罪的关注主要从法律规定出发,鲜有基于实践数据对其加以研究,理论成果是否有效的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理论上尚未解决的问题就更值得关注。因此,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基于客观的调研数据,发现此类犯罪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并加以分析,试图提出有效的建议及对策来解决扒窃型盗窃罪的适用问题。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全文共约三万六千字。第一部分:调研的相关情况说明。首先,大数据时代的背景及裁判文书的公开为本次调研提供了可行性,法律的滞后性及现实问题的存在说明本次调研具有必要性。其次,说明本次调研所期望达到的目的,通过调研分析找到四川省扒窃型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找解决对策。第三,对调研意义的说明,本次调研可以促进“扒窃”的立法完善工作,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最终更好的指导扒窃型盗窃罪的司法实践工作及维护法律权威,使法律发挥其应有效用。第四,介绍了调研对象和研究方法,证明本次调研的真实性和科学性。最后对调研样本中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作简单说明,以了解被告人的主要特征。第二部分:扒窃型盗窃罪的司法适用现状。该部分主要通过对调研样本,即四川省基层法院一审程序审结的扒窃型盗窃罪判决书的分析,分别从扒窃型盗窃罪的构成要素、犯罪形态、量刑情节认定、刑罚适用情况等四个方面分析,整体了解扒窃型盗窃罪的司法适用现状。第三部分:扒窃型盗窃罪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主要依据上文对扒窃型盗窃罪司法适用现状的统计结果,分别从扒窃型盗窃罪的行为特征、入罪标准、量刑情况及刑罚适用等四个方面,首先介绍其在理论上的争议,其次对扒窃型盗窃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说明。首先,扒窃行为是否以发生在公共场所为必要及如何界定“公共场所”;是否以扒窃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为必要及“随身携带”如何界定等问题突出且认定不统一。第二是扒窃型盗窃罪不仅入罪数额标准不明确,还忽视了对其加重处罚的数额要求。第三是扒窃型盗窃罪的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不规范,较为混乱。第四是扒窃型盗窃罪的刑罚适用存在监禁刑,适用率过高,罚金刑金额偏低的问题。第四部分:扒窃型盗窃罪司法适用的完善建议。该部分主要以第二部分统计的样本数据为基础,针对第三部分经分析发现的现存问题,并结合相关刑法理论提出完善建议,以实现扒窃型盗窃罪在定罪、量刑上的罪责刑相适应。具体而言,首先,统一扒窃型盗窃罪的行为特征:明确“公共场所”是扒窃型盗窃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公共场所”指不特定人可以进入或者有多数人在内的场所;明确“随身携带”是扒窃型盗窃罪的核心要素,对“随身携带”作限缩解释,即具有人身依附性。其次,明确扒窃型盗窃罪的数额要求:扒窃型盗窃罪应当有入罪数额限制,应对扒窃型盗窃罪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区别于普通盗窃罪的单独规定。第三,依法认定扒窃型盗窃罪的未完成形态:扒窃型盗窃罪存在未完成形态,但不是必须用刑法规制,当犯罪情节的危害性达到用刑法规制的程度时,应当适用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明确酌定量刑情节的司法适用效力:一是借助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使部分酌定量刑情节规范化,二是要求法院深化裁判文书说理,三是完善量刑建议制度规范酌定量刑情节的司法认定。第五,扩大非监禁刑及增加财产刑的适用。
李声高[3](2019)在《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失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大到“老赖”,小至“碰瓷”,无不深层次反映我们身处的这个时代正面临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常怀敬畏之心,方能行有所止,敬畏源于法治,法治源于规则和良法。因此,面对失信问题,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是一条必由之路。然而,我国当前的失信惩戒远未“制度化”,失信惩戒主体的“各自为尊”,惩戒依据的“规范壁垒”,惩戒措施的“求速弃理”,这些问题成为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发展瓶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社会规范的底线;法律权威的实现,以公正判决的彻底执行得以实现;民事案件占据的案件比重最大,执行难又是民事案件最大的程序痼疾;民事案件一旦进入法律程序,也就意味着常规手段无法获得“诚信履行”的效果,同时也注定了案件将会在执行程序遇到失信障碍。从广义上讲,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司法痼疾,归根结底几乎都可以囊括为民事失信问题,除却无能力履行的“客观”失信人,最应当惩戒的就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主观”恶意失信人,这类“老赖”是失信惩戒制度的关键对象。此文以民事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为切入点,从失信惩戒措施的理论支撑、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构成要素、惩戒制度的案例实效性剖析以及我国失信惩戒的制度化模式几个关键问题来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进行系统阐述。此文以递进式的结构,从理论到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结合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制度上的完善路径。文章在内容上分为五大部分:绪论部分,主要是文章的研究综述部分,并且涵盖文章的问题缘起、研究思路、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论文创新点等内容。基于诚信理论渊源的传统研究思路,运用道德、经济和法学理论交叉研究的方法诠释失信惩戒制度。反观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社会热点案例,基于“前卫性”惩戒措施的理论争议,如能引入多维学科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层阐释,往往会更具说服力和实用性,即此文应用的“案例理论结合法”,作为问题缘起的索引和理论铺排的前提。第一部分论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基本范畴,对失信惩戒的系统性介绍,由浅入深,从制度内涵到理论支撑,介绍诚信与失信、失信惩戒及其功能、执行中的失信惩戒以及三种维度的失信惩戒基本要义。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失信惩戒制度的内涵和思想源流,从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三个维度阐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并以执行程序中的失信惩戒制度切入,系统论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功能。第二部分从立法与实践层面,介绍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基本现状,立法上的侧重于三种性质文件的体系梳理,探究如何将其上升为国家的基本立法及其现实路径问题,实践层面主要是失信惩戒与执行难的司法痼疾之间关系的数据规整,以及对典型案例中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效性功能深化透析。具体而言,是从立法与实证研究的视角,系统梳理现行失信惩戒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性规范文件,并应用大量的实证性研究资料和规整相关的司法大数据,结合相关典型案例,梳理执行难与失信惩戒的关系。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化问题是此文研究的重心,制度化最直接的体现是法律体系的建立,基于立法主体系统梳理了三种性质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相关规范,并提出各自存在的问题。我国失信惩戒立法现状,特别是行政性立法泛化和司法性立法边缘化的问题,如何重新定位我国失信惩戒的立法模式,是此文的一项重点研究工作。在分项制度上,归结起来大致就是司法拘留和罚款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财产调查和报告制度、限制高消费和拒执罪适用等几个方面。制度支持上主要就是刑诉法及其解释;最高法的失信名单相关规定;刑法和刑诉法上的拒执罪等。失信惩戒解决的是整个社会的失信问题,是国家一项系统性的法治工程,需要在立法上对失信惩戒相关的法律进行体系性的规整、梳理和汇编。在细节上,行政性、民事性和刑事性失信惩戒的程序衔接和转化,也是失信惩戒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失信惩戒的立法问题,特别是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的程序协调,是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实践层面最应当关注的论题。第三部分主要基于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现状中发现问题,进行成因分析。通过系统检思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困境及成因,首先阐释失信惩戒的模式定位难题,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模式困境,其次解析失信惩戒的司法治理效果,再次从程序理性路径阻塞的视角论述失信惩戒问题的成因,最后从私益保障的角度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具体问题上,失信被执行人民事惩戒中“连带惩戒”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既是社会热点,也是该制度在理论部分最值得深层论思的问题;失信惩戒的人权保障问题,涉及到惩戒过程的合法私益保障和信用修复,失信惩戒不应当是没有节制的惩戒,应当实现惩戒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衡平。失信被执行人的刑事惩戒方面,突出体现在拒执罪的立法与实践问题。拒执罪实体立法明晰,在程序法上拒执罪的立案管辖问题始终难以调试,立法上的管辖衔接与实务操作中的程序转化形成了“脱节效应”,拒执罪立案“成功率”不高,立案后相互推诿,执行申请人救济途径阻塞的问题亟待解决。失信被执行人的行政性惩戒存在部门规则冲突与程序衔接问题,多达四十四部门联动机制,在规则适用和衔接上,如何把握标准,需要专门的立法进行协调和解释。以案说理,言之有物,论之有据,规整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理论支撑的症结,才能有效化解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发展瓶颈。第四部分对域外经验进行借鉴和吸收,外部经验参考并为之所用。该部分侧重于域外的比较法借鉴,系统阐释美国的私营征信模式、欧陆国家的政府主导的征信模式和日本的混合征信模式,通过对不同失信惩戒制度运行模式具体内容和侧重点分析,在体系化论证的基础上甄别吸收先进经验。制度化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应当在立法主体模式设置和立法体系专门化上有一个清晰的认知,我国失信惩戒的制度短板正在于此,对域外典型国家的公立、私立和混立三种立法模式经验的甄别吸收,是一个治理捷径。第五部分作为文章的重心,系统设证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性建构问题,理念是前提,立法是保障,合理性是长效机制,失信名单与财产报告是手段,具体程序设置是制度的根本。从理论到制度,再将视角切回制度的完善部分。失信惩戒制度不仅是一个实体法问题,更是一个程序法问题。失信惩戒是为了还社会以诚信,彰显司法正义,而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当前的失信惩戒的“经济性”远强于“司法性”,承前难以从伦理道德的维度寻求惩戒措施的合理性支持,启后无法做到与司法程序的正当性衔接,致使失信惩戒的实效难达预期。失信惩戒制度不是执行程序的“临时性”工具,而应当是一项“底线性”的程序法规则,任何失信惩戒措施的施行,都要由恣意走向规范,准确地说是“良性”的程序规则上来。我国当前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程序理性缺失问题相当严重,“无程序可讲、有程序不讲、程序冲突乱讲”问题,甚为常见。司法性弱化和程序理性缺失问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完善的中心和核心指导理念。具体来说,是从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理念建构、分项制度推进方案、程序本位回归和配套措施四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完善。
热孜万古丽·阿巴斯[4](2019)在《我国教育管理学知识图谱研究 ——基于1979-2018期刊文献的实证分析》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在知识高度分化与新兴学科不断涌现的整体背景下,我国教育管理学逐渐走向成熟与专业化。基于四十余年纷繁复杂的研究成果,对学科已有研究开展系统性、理论性的回顾与反思,既有助于厘清学科发展的历史脉络,又有助于准确掌握学科的内在逻辑结构,是学科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研究工作。然而,现有对学科整体审视的研究,多为学者凭借自身知识积累所作的阶段性的回顾与展望,又或是囿于某一分支学科、具体研究领域当中。既有研究在视角上缺少全景维度与长时间段的系统检视,难以从海量繁杂信息中洞悉学科发展的真实样貌和客观动态规律,系统性的学科审思需引入新的研究范式加以完善。知识图谱作为反映科学知识发展进程以及结构关系的一种知识管理工具,能有效克服以上不足。通过对海量复杂信息开展缜密的数据挖掘与分析,可动态展现学科的演进特征,探究学科发展的动力机制,发现学科发展过程中的缺失与薄弱环节,对拓宽学科研究广度与挖掘研究深度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与实践价值。鉴于此,本研究尝试将知识图谱方法运用于我国教育管理学学科发展的研究当中,以学科归宗、学科渗透、学科价值为研究基点,以正视学科发展的复杂本质、顺应跨学科的发展态势为研究原则,通过构建三维矩阵(以学科给养、主题演化、知识流动、学术群体为目的维,以各类知识单元为对象维,以统计分析、引文分析、共引分析、聚类分析等科学计量分析为方法维),将CNKI中1979-2018年我国教育管理学38162篇文献信息转化成一系列的知识图谱,以期更深层次地揭示学科结构的相似性与承接性,具体的研究过程及研究发现如下:(1)“学科给养”视角。分别从人力、物力、财力等层面呈现学科演进与发展的动力来源与基础条件。总体来说,学科目前仍处于成长阶段,学科发展的内部与外在条件整体较好,高等院校引领拉动学科发展,但机构之间“贫富”差距较大。此外,研究成果分布在829种不同的期刊上,涉及教育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14个学科,呈现学科交叉性强,领域广泛等特性。(2)“发展轨迹”视角。前述文献样本涉及到的50351个关键词之间存在强弱关系,通过对这些关键词开展共现分析与聚类分析,挖掘出学科知识结构之间的亲疏关联。整体来看,学科经40年的发展,已形成了较明确的范畴体系,整体呈现“核心—衍生—边缘”的主题格局。阶段性分析表明,学科演进过程中新老话题的更替,存在明显的“政策依赖”特性,与繁荣的应用研究相比,基础性研究量少质低,纵向连贯性研究不足。(3)“知识关联”视角。通过探测突现词把握学科研究前沿。学科研究中具有时代特征“变”的研究域,是学科发展对时代变迁和社会发展的积极回应。综合“主题演化”的分析结果可知,关注度高的热点领域,容易聚集集体智慧创造新知识,引领学科的发展方向。对前述38162篇文献样本涉及到的144618篇参考文献开展引文分析,结果显示,滋养学科发展的奠基性文献在学科发展初期较为欠缺,这与学科发展初期学术研究规范性存在欠缺有关,因学科研究更注重现实性与实用性,学术积累在延续性和体系上较为薄弱。(4)“学术群体”视角,采用社会网络分析方法分别对作者合作与作者共被引形成的“显性网络”与“隐性网络”进行考察。整体而言,作者合作构成的“显性网络”密度低,“权威学者”之间的学术联系不紧密,“师生型”、“同事型”是合作的主要方式,网络中派系林立的程度值不高,整体科研合作网络仍处于待优化的初级阶段。基于核心作者共被引构成的“隐性网络”按照研究领域可分为10个学术群体,研究跨领域特性明显,但不具备明显的学派效应。整体上来看网络连通性好,信息传递快,具有典型的“小世界”效应,存在“学术明星”现象。(5)综合上述分析,研究基于知识图谱视角,总结出我国教育管理学学科发展的范式特征,并对学科研究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反思。从建构均衡化教育管理学学科体系、打造本土化教育管理学学术格局、完善教育管理学学科制度化建设等层面提出完善我国教育管理学研究的一系列建议。研究借由宏观概括、中观分析、微观扫描对我国教育管理研究的四十年进行回溯与总结,结合学科发展范式特征提出展望,客观呈现学科总体图景、发展态势与结构特征,为后续研究把握研究重点、捕捉研究前沿、规范学科布局奠定了研究基础。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未来还需进一步扩充基础数据,扩大文献样本的来源范围,将学术着作、学位论文吸纳进来,同时增加中外教育管理学研究的横向对比,以客观评价我国教育管理学在国际学术领域的地位、优势与差距。此外,还需丰富研究内容,将学科研究成员的知识结构与研究取向纳入学科建设的重点考察范围,进一步完善本研究。
李学博[5](2018)在《“营改增”对天津市房地产行业税负影响分析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2011年度,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方案。经过几年的试点,“营改增”的地域范围逐步扩大到了全国,行业范围也逐渐扩大。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我国全面实施了“营改增”。至此,所有营业税所涉及的行业全部完成了“营改增”的转变。房地产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营改增”对其影响非常重大。由于房地产业涉及行业链条广泛、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自身存在的复杂性,还有房地产老项目还需适应过渡性的“营改增”政策,“营改增”后,房地产业的税负实际如何变化以及对税务部门带来哪些影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文章介绍了“营改增”的涵义及理论基础,并对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做出详细解读。之后,文章以天津市房地产样本企业作为出发视点,对“营改增”对天津市房地产企业税负影响做出规范性分析及实证分析。其中,实证分析阶段以天津市房地产上市公司近六年财务数据为基础,分析其税负变化;此外,为提升数据的普遍性,文章还对100家天津的非上市房地产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对其税负变化情况做出整理。再后,提出天津市税务部门应对“营改增”的建议(落实政策、务实服务;提升能力、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巩固成果;强化意识、防控风险;规范行为、依法推进)及房地产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做好规范发展的规划、梳理好上下游关系、处理好涉税事务、注重内部成本管理、提升增值税发票管理水平)。最后,对全文研究进行总结,并进行研究展望。
杨燕江[6](2018)在《西南联大管理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西南联大在抗日战争的艰苦条件下,背负救亡图存和延续民族文化命脉的历史使命,开启了在边省云南的“教育长征”,创造了中国乃至世界高等教育史上的奇迹,其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和意义甚至已经跨越了时代、超越了国界。西南联大的成功与其管理模式密不可分,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西南联大的成功是其管理模式的成功。本文基于原始档案发掘和相关史料梳理的基础上,借鉴管理学和教育学的理论与方法,系统阐释了西南联大管理模式的背景(环境)、要素、关系和特征,探讨了其实践效能、当代价值及现实启示。具体而论,在办学实践中形成的西南联大管理模式有其特殊的地理、自然、人文环境。最大的背景和最重要的环境是抗日战争的爆发,日本的侵略和残暴行径激起了西南联大知识分子的抗战救国激情,坚信了“南渡”的抱负和信念;云南自“重九起义”以来逐渐积淀而成的革命传统和悠久的历史与民族文化对西南联大管理文化产生了特殊影响;云南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丰富多样的自然资源对西南联大管理模式的运行提供了难得的实践环境。与此同时,以龙云为代表的云南地方政府与国民党中央政府间复杂的关系变动,为其管理模式创造了难得的学术自由空间和较宽松的政治氛围。在组织架构及资源要素上,西南联大管理模式所依寄的组织系统架构包含了最高决策机构常委会和校务委员会、教授会两个参议机构(分权力机构),职能部门教务处、总务处、训导处三大处和独立设置的会计室,教学机构文学院、理学院、工学院、法商学院、师范学院五个学院,还包括各临时专门委员会、研究所等机构。由蒋梦麟、梅贻琦、张伯苓“三常委”及教授群体构成的人力资源、办学经费预算及办学成本所需的财物资源、行政管理时间与校址选择空间形成的时空资源,是西南联大管理模式的三大资源要素。为保障顺畅运转西南联大对外须处理好与国民政府教育部、云南地方政府这两对关系,对内则要处理好与北大、清华、南开三大学的联合与合作,以此保障内部组织机构间能构建起常委会主持全校校务、校务委员会主掌行政事务、教授会专注学术事宜、三大处分司日常管理与服务、学生自治会致力于维护学生权益的运行机制。深入窥探,西南联大管理模式是继承性与创新性的综合体,特别在教职员与学生管理上多有创造。统而观之,西南联大管理模式呈现出在遵循部令与寻求自主间保持张力、决策的集体协商与执行的通力配合、具有稳态结构的内部管理运行系统、机构负责人频繁更替带来管理与学术交互等显着特征。另外,制度、人、文化是穿插于整个管理模式间三个不可或缺的显着因子,自治精神对管理硬化的消解则是其独特本质的最直接体现。总体而言,西南联大管理模式是在抗日战争特殊的环境中,基于西方现代大学管理理念和制度,延续并创新了北大、清华、南开三大学管理经验,吸收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历史地形成的。该模式在杰出人才培养、高水平学术研究、服务地方需求和国防需要、传承与创新优秀传统文化方面均取得了成就。有鉴于此,西南联大管理模式的成功实践,对同样处于历史转型期的当今中国大学仍然具有诸多启示:同时对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推进构建现代大学治理模式同样具有现实参考意义。
王乾熙[7](2018)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基础构造及其区域分异形式》文中提出长期以来,集体土地产权治理问题一直是学界、政界持续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但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今天,却一直未找到一套合适的法律话语表达体系。理论上集体土地产权治理体系化成果的缺失,难以适应当前我国城乡融合发展的实践要求。本研究立足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建构、发展的历史与现实,以权利的“让渡—保留”范式来解析集体成员与集体组织的地权结构关系,在此基础上提出以“集体组织所有权—成员个体成员权—成员集体自治权”为三块基石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一般法律构造。从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建构的史实过程来看,在国家意志的强力植入下,地权在集体成员与集体组织之间形成一种质的分割,所有的成员在结社的同时必须无条件把土地所有权让渡给结成的集体组织,且这种权利让渡一旦完成便不可收回,但在让渡的同时,集体成员又保留了一部分权利,其中由成员个体即可行使的权利为成员权,需由成员以集体的形式行使的权利为自治权。与私人土地所有权行使时权利主体内外部关系一体化不同,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之后,从主体意志的形成到主体意志的执行必须区分为两个不同阶段的独立法律行为,成员个体的成员权是意志形成阶段的主要载体,集体组织的所有权是意志执行阶段的主要载体,而自治权则是连接意志形成阶段和意志执行阶段的中轴所在。由此,集体土地所有权呈现出一种“双阶一轴”形态的基础构造。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双阶一轴”基础构造在我国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不同的发展区域背景下,均呈现出一个不同的面貌,相应地,也适应一个不同的运行管理机制:在远离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一般农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运行主要以处理集体组织与集体成员的内部关系为主,缺乏一个参与到外部市场关系的空间,因此其管理架构以村社合一体制为宜,而无必要设立专门的集体经济组织;对于那些本身便处于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的农区,集体土地所有权运行的外部市场空间开始凸显,不仅需要集体成员行使成员权取得的用益物权参与到市场资源配置之中,也需要集体组织以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形式参与到市场资源配置之中,这种内外部关系主次地位的转化,便需要集体成员与集体组织均具备一个适格的民事主体地位,此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组织载体以村社分立体制为宜,且适度增强集体成员本身的流动性;对于那些已经被城市所完全包围的城中村,其集体土地问题的处理无非两种路径——概括国有化与直接入市,在城中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概括国有化的情况下,集体组织就需要退场或者转型。纵观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时空演变历程,呈现出两个鲜明特色:第一,国家意志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存在始终没有消失,这在集体土地所有权每个历史发展阶段、每个空间分异区域的内外部关系之中均有体现,而国家意志的这种介入也正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被定性为特别法人所有权的根本原因所在;第二,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集体土地所有权呈现出一种“从身份到契约”的演进趋势,这一点同样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外部关系中均有体现,但这样一种演进趋势并非没有边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可分割性正是这种契约化演进趋势的边界所在。
贺鸣[8](2017)在《追续权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追续权,又被称为着作追续权,是指艺术作品的作者就其已经出卖的作品原件在后续公开再次转售中的增值部分享有提取一定比例利益的权利。追续权作为着作权法领域中一项既重要而又特殊的权利,自1920年于法国首创以来,在全世界范围内已有包括德国、意大利、英国、澳大利亚等在内的80余个国家和地区对该项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相关立法,并且国际性也日渐增强。由于种种原因,追续权制度一直未能为我国立法者所接受。然而,我国学者对该制度其实也并不陌生,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就已经有国内学者对该制度进行了若干形式的探讨与研究,直至此次《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际,立法者由于结合到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蓬勃迅速发展的实际情况,才真正考虑要将该制度正式吸收并纳入我国着作权法律体系之中。2012年3月至10月间,国家版权局相继向社会公布的三个不同版本的《着作权法》修订草案稿以及之后报送国务院审议的送审稿中毫无悬念都将追续权保留其中,足以证明此次立法者以将追续权制度纳入我国着作权法律体系的雄心壮志和决绝态度。然而出乎立法者预料的是,第一次出现在《着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一稿中的追续权条款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不仅吸引了社会公众的持续关注,还迅速引起学术界和产业界关于是否要在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的激烈争论。一时之间,社会上关于“追续权入法”的议题可谓是争论激烈、众说纷纭,加之各社会主体间的利益诉求的差异,支持者与反对者更是明显分裂为两大对立阵营,各抒已见而又针锋相对。梳理各方声音,总结各方观点可以发现,本次着作权法修改引入追续权制度所引发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我国是否已经具备追续权制度赖以生根发芽的社会土壤,这其中又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等各方面的因素,因而需要综合加以考量。换言之,当前在我国设立追续权制度的时机是否真的如立法者所判断的已经较为成熟,我国设立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又该如何分析与论证;第二,我国此次立法尝试引入追续权制度是参照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做法,将追续权制度移植到我国必须认真思考和探索该制度应当如何具体安排及设计,才能既维护艺术作者合法利益以期激发艺术创作的持续热情,且同时又能兼顾艺术中间商的感受和利益以维护正常的艺术市场交易秩序,即如何将着作权法一以贯之的利益平衡理念落实贯彻到追续权制度的具体构建中,以建立符合我国实际国情与社情,具备我国特色的追续权制度。解决好前一问题乃是后一问题解决的前提条件,当然,以上两个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对追续权概念的清晰界定、性质的准确厘清、法律属性的深入分析,只有从法律层面上对这些问题逐一梳理清楚,才能牢牢把握“追续权入法”这根红线以连贯始终。当前,立法者正致力于我国着作权法律制度的修订与完善,值此《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黄金时期,本文将以此为契机,尝试对追续权及其法律制度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系统化梳理。在准确厘清和把握追续权法律概念、法律性质、法律属性的基础之上,力求探寻并论证追续权制度合理性的学理基础,进而延伸及另一问题,那就是要探索我国引入并创设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问题。此外,本文还详细考察了追续权制度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的产生、发展状况,就追续权制度在安排和设计上的基本规则作出细致比较,古人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吸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自身实际尝试性地提出我国追续权制度的规划设计思路与具体立法建议。从主要内容上看,依次按照“立法体例与立法模式”、“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行使”、“权利保护期限”以及“权利限制”等六个方面对追续权制度展开系统性研究,并于全文结尾处尝试着提出了一份可供立法者参考的追续权法律条款建议稿。就对全文的把握而言,除去导论部分外,共分为五章进行论述,现将核心内容提炼如下:第一章,追续权制度的概述。该部分从阐述追续权制度的基本原理入手,从而引出对我国此次《着作权法》修订草案中引入“追续权条款”的关注。本章重点在于明确和分析追续权制度的概念、性质及特征。首先对追续权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从其内涵、外延两方面进行定义,并介绍当前两种主流的对于追续权的定义方法;其次,对追续权制度的缘起产生与发展状况进行一般梳理,概括性地介绍了该制度在两大法系国家的发展现状,凸显追续权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对艺术作品作者予以保护的主流选择;第三,对追续权的性质进行剖析,并介绍当前理论界对于该权利法律属性的三种学说。本文认为,追续权之于着作权,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着作财产权或者着作人身权的二者选其一的关系,因为追续权毕竟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重属性,简单化的对号入座难以适用于追续权之上,但考虑到追续权与“作品”之间毕竟有着难以割舍的密切联系,且同时借鉴国际上已有的追续权制度立法经验,综合考虑宜将追续权纳入我国《着作权法》整体框架中,再通过单行立法或解释的办法进一步作出细致、具体的规定;最后,对追续权的权利特性进行分析,结合追续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对追续权的权利特性从五点进行阐述和归纳。第二章,追续权制度的合理性研究。该部分详细论证的是追续权权源的法理依据,也是该制度存在的学理基础,是本文的重点章之一。首先,本文对关于追续权制度的合理性争议进行了厘清。围绕追续权制度合理与否,理论界分裂为支持与反对的两大对立派别,因而形成了正反观点的激烈交锋。围绕追续权制度合理性的争议焦点,本文从六个方面详细梳理并分析了两派之间的论战,得出了追续权制度不仅具有深厚的学理基础,而且在当代也具有充分的社会现实基础之结论。其次,对追续权制度合理性的学理基础进行了论证,并依次从法理学、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和法经济学分析的角度为追续权制度寻找到理论基础的支撑,证明了追续权制度“权源”的正当性、存在的合理性。本文认为,尽管仍然存在着若干针对追续权的反对意见及理由,但相较于支持追续权创设的理论观点,这些反对意见相对薄弱且缺乏充分支撑,追续权制度显然是具备其独特学理基础的。第三章,追续权制度的比较研究。该部分系统而全面地对追续权制度在当代世界的发展状况进行梳理,重点阐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条约中对追续权制度的具体规定,并相应地予以评价与分析。首先,在对国际公约及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及地区追续权立法与实践经验系统考察的基础之上,本文有针对性地分别对各国追续权立法与实施情况作出评析;其次,重点围绕着“立法体例与立法模式”、“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行使”、“权利保护期限”及“权利限制”六个方面,对追续权制度在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具体规则设计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不仅归纳其共同特点,还对差异之处予以特别分析,以此为下文我国引入和构建该制度时提供具体可参的宝贵经验借鉴。第四章,我国设立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该部分在结合我国艺术市场发展实际以及国内政策法律组织环境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引入并设立追续权制度不仅是保护我国艺术家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艺术市场繁荣稳定的题中之义,既是推动我国艺术家参与国际艺术交流与竞争的客观需求,更是促进我国着作权法律体系内在完善与进步的迫切需要。就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看,国内艺术市场持续发展与繁荣为引入追续权制度提供了市场基础;日臻完善的政策和法律为引入追续权制度提供了环境保障;国际层面日益成熟的立法与实践经验为引入追续权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加之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时俱进不断发展为引入追续权制度提供了组织条件。综合各方积极因素可知,我国已经具备了引入并实施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此外,本文作者还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国内五地艺术交易市场进行实地调研,以进一步考证我国艺术市场实施追续权制度的条件是否成熟。第五章,我国追续权制度的具体构建。该部分首先回顾了追续权制度在我国的创设历程,从立法长期缺失到修法尝试引入,并对本次着作权法修订草案中的追续权制度框架进行评析。其次,明确了我国设立追续权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对我国追续权制度的具体设计提出了建议,即应当在遵循适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将追续权相关制度纳入我国着作权法律体系之中。具体而言,艺术作者及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应作为追续权的权利主体,而艺术作品原件出卖人应作为义务主体,此外,参与艺术品交易的买受人或者中间人有义务向作者承担给付追续权利金的连带责任;除美术作品原件之外,应考虑适当扩充追续权保护客体的范围,例如将建筑作品设计图及模型的原件亦纳入保护范围内考虑;至于追续权利金的计量基准,可考虑借鉴国际通行办法,采用预设标准的总额提取法,另外在提取比例的设定上,宜采用随价位区间而变的灵活式滑动递减式提取方法,此兼顾合理性与操作性。考虑到现阶段艺术市场实际,私人交易艺术品并不适用追续权的规定,而只将其限定适用于公开拍卖艺术品的场合,宜规定追续权只适用于公开拍卖艺术品的交易类型,并通过集体管理组织统一行使。另外,作为保障追续权制度实施的重要环节与有效手段,建立健全我国艺术品交易信息登记制度已然迫在眉睫,这样市场上的艺术品流转交易情况才能实现有据可循、有源可查,避免了无源可索的尴尬局面;有必要指出,还应当赋予追续权权利人相应的“知情权”或“信息获取权”,以便权利人能够知悉其作品在市场上的流转状况。至于追续权在我国的保护期限,立法者应仔细斟酌权衡考虑,建议可参照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对追续权加以同样规定。最后,我国在引入追续权制度的过程中有必要对追续权进行若干适当且必要的限制,这样做既有利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更是对着作权法一以贯之的利益平衡理念的充分彰显。
林佳燕[9](2017)在《从宪法角度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文中指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是一个关系到我国基本土地制度与公民最基本权利的基础问题,正是由于它的复杂性,我国《物权法》以“自动续期”四字对其作模糊处理,以期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再作合适规定。这种回避的做法造成地方政府在遇到此问题时各行其道,实践中争议不断。本文第一章首先阐释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性质,找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对于其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殊性,即其具有保障特质。通过进一步梳理期限制度的立法沿革,可以发现这种保障特质在有关续期制度的规定中越发凸显,这就意味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在未来必定向着更加重视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方向发展。针对实践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是否有偿的争议,本文在第二章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以及对我国城市土地国有的剖析,结合私人财产权受宪法保护以及受自身社会性限制的特质,决定采纳以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的观点。即为公民划定基本生活面积,在此范围内无偿续期,超出基本生活范围则有偿续期。第三章以第二章的论证为前提,为第二章有偿续期的情况设计具体方案。首先明确续期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让续期不突破合法合理的轨道。然后借鉴与我国现行土地出让制度相近的香港土地批租模式,结合我国高房价现状以及房产税试点的经验,得出低费率续期的结论。在此基础上,考虑到税相对于费的优点,设计出以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方式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初步方案。完善整个续期方案离不开对续期次数和续期期限的研究,本文第四章从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和“自动续期”制度的立法原意出发对此进行分析,得出续期次数不宜过多,续期期限上限以房屋安全使用年限为宜的结论。关于续期期满的法律后果,我国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平衡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当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到期时给予房屋所有权人一定的补偿。文章最后第五章对续期制度制定机关的选择进行了讨论。由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涉及利益的广泛性以及涉及权利的基础性,应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具体规则。在此之前,地方政府不能自行草率出台相关政策,以免侵犯公民权利。
张翼飞[10](2012)在《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动法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前,公司管理人员作为我国劳动法倾斜保护的对象,在劳动法上被视为普通劳动者适用劳动法。然而这种无视其身份属性特殊性的错位适用,已经在劳动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扭曲的现象——高管离职时索取百万天价经济补偿金,公司老总索要加班补偿的争议频发,而其他如人事经理等中层管理人员的劳动者身份更是极少受到质疑,工会内部资方代表担任工会主席职务现象几乎已经习以为常。更有甚者,劳动法对公司管理人员的一致保护,还造成了公司可以解聘公司法上的高管人员,却无法解雇劳动法上的高管人员的怪异现象,严重影响了公司法上管理层制衡机制效用的发挥,即便《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也未缓解这种现象。新法对经济补偿金设置封顶限制后,上层管理人员索要双倍工资的案件又逐年剧增。管理人员具有的特殊职能,使其兼具“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身份,而在不同层级的管理人员中,这两重身份比重的不同又使得他们在劳动关系内部的强弱势地位产生不同,从而也将影响到劳动法对其适用的程度。作为应当以保护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劳动者为使命的劳动法,在调整公司管理人员时,则显现出极为不和谐的一面,因为这些人经常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强势一方。有鉴于此,本文即以对“公司管理人员”这类具有双重身份属性者在劳动法上的应然地位为主线,展开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动法适用问题研究。围绕矫正我国在管理人员适用问题上的误区,本文沿着对劳动法差异化适用公司管理人员的实践需要、理论基础、域外法制三个层面展开充分论证,最后在综合论证的基础上,对我国劳动法差异化适用公司管理人员提出了思考性建议。第一章是关于本文论题研究缘起的阐述。本文研究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动法适用问题的根本价值,就在于为解决我国由于劳动法未对公司管理人员与其他普通劳动者在适用上作出任何区分而导致的现实冲突提供思路。本章对我国劳动法错位适用公司管理人员的具体表现,从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务中的现实情况两方面进行了分析,明确了我国劳动法重新定位公司管理人员适用的实践需要。本章首先对劳动法适用范围问题的极端案件——“中国首富”适用劳动法倾斜保护的案件始末及核心法律争点进行了阐述。围绕该案娃哈哈公司对法律关系的根本性改造策略的讨论,揭示出娃哈哈之所以在中国得以将一个民商事关系改造为劳动关系,将民商事合同改造为劳动合同,并获得中国司法机关支持,正是由于我国和国际劳动立法在对公司管理人员适用问题上的不接轨。而这种不接轨的核心问题,就在于我国劳动法适用主体的界定制度太过粗糙,对公司管理人员这类群体的特殊性未予关注。而“中国首富”案的出现并非个例,文章从我国司法实践中,通过对搜索的142个涉及管理人员主张劳动法保护的案件进行分析,解读出司法实践对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时出现的各种困难及矛盾,总结并指出我国目前司法实践陷入窘境的根本原因,在于立法上没有对公司管理人员与普通劳动者作出区分对待,而《劳动合同法》的特殊条款也未见效,最后得出解决司法实践困境的根本途径,在于从法制层面予以改良。第二章是本文论题的理论依据,由于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动法适用问题研究实际隐含了劳动法的特殊属性,公司管理人员特殊性以及劳动法特殊属性与管理人员特殊性之间关系三个理论命题,因而本章即从这三个方面逐一展开分析。首先,本文认为,社会法是以社会本位为特征的第三法域,劳动法是以社会本位为特征的第三法域——社会法的部门法,劳动法的本位思想和根本价值取向应与社会法相一致。在利益本位方面,劳动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着重对劳动者生存权的保障。在调整对象方面,劳动法在正视雇佣者和劳动者客观差异性的基础上,锁定劳动者为调整对象。在立法目标方面,劳动法采取倾斜立法的方式对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劳动关系进行矫正,倾斜保护弱者达到实质平等。正基于此,劳动法形成了一套在宏观、中观和微观层次上分层调整的特殊模式。劳动法上这一整套调整模式的正义基础和效用发挥,均依赖于对劳动法上“弱者”的抽象,劳动关系中的“弱者”是保护的对象,而“强者”是应当约束的对象,强弱界限必须明确,这是探讨公司管理人员在劳动法上地位的理论基点。在此前提下,文章对管理人员的特殊性进行了全面分析,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公司管理人员具有三大核心职能:决策、领导和监控。从马克思时代对管理二重性的认识,到现代管理劳动脱离资本家而职业化,再到现代管理劳动高度复杂化、分层化的形成,和不同层级管理人员间职能的高度差异性,通过对管理劳动发展历史的研究,文章指出管理这种劳动形式与普通劳动,以及管理劳动在不同层级间的职能区别是劳动法应当对其差异化适用的根源所在。而这两重差异,正是构成本文认为劳动法应对管理人员与普通劳动者作出差异化规范,同时依据管理层级的不同,针对不同层级管理人员进行差异化规范的理论依据。第三章中本文从宏观层面对公司管理人员劳务供给关系的应然法律适用进行了阐述。鉴于劳动法以及公司管理人员的特殊性,足见对于公司管理人员与公司间劳务供给关系的法律调整,不能仅依赖劳动法,劳动法不适合,也不能够承担起对全部公司管理人员劳务供给关系的法律调整重任。劳动法差异化适用公司管理人员的状态不外乎三种,全排除、全保护,以及部分排除部分保护。当劳动法适用全排除标准时,就会产生被排除对象的法律适用问题。可见,劳动法适用范围的重新厘定,是一个体系化工程,不仅要确定应将哪些法律关系划入劳动法体系调整,也要对划出劳动法调整体系者的法律适用框架进行厘定。因而,本章着重对民商事法律和劳动法在公司管理人员劳务供给关系上的调整分工进行了阐述。通过对各国和地区劳务供给关系类型和法律适用体系的比较和总结,可以看出在民商法和劳动法间,对于劳务供给关系的调整均有着“一出一入”的整体架构,劳动法仅将一部分符合法律调整关系特征的劳务供给关系纳入调整,而将其他关系保留在民商事法律调整框架内。对于公司管理层人员而言,其劳务供给关系的基础在于委托代理关系,基于此,域外公司法对于以委托代理关系为基础的劳务供给关系法律性质形成了两种学说,即委任说和雇佣说两类。同时,域外公司法还对公司管理人员和劳务供给合同进行了特殊化的规范。本文认为,不论采何种理论,公司法作为民商事法律规范,对部分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务关系作出“入”的规范同时,就预示着劳动法对该类关系应作出“出”的规范,在整体上予以协调。而事实上,由于公司管理人员的特殊身份,劳动法上的强弱势不平衡状态在其与公司间的劳务供给关系中并不正向存在。公司法对管理人员设置了特殊的约束机制,任用资格条件和解任规范。从域外公司法的理论和规范来看,由公司法对管理人员的劳务供给关系进行调整也更具合理性。而基于法律体系的协调性要求,劳动法则应在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内作出“出”的规范。第四章至第六章采用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的方式,对域外劳动法差异化适用公司管理人员的模式进行了综合而全面的阐述。本文认为,目前域外劳动法上对管理人员的特殊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可以概括为正面界定模式以及反面排除模式,本文在第四章中着重介绍了正面界定的处理模式。正面界定实际上是劳动法对雇佣者和劳动者进行界定的一般路径,各国和地区通过明确劳动法上界定雇佣者和劳动者的判定标准,运用此标准对管理人员在个案中的法律关系特征进行一一审查,如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即属于劳动者加以保护,符合雇佣者特征的则予以排除保护,因此正面界定模式的核心,是劳动法上界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本章首先对各国和地区劳动法上关于劳动合同及合同主体——雇主和雇员的定义进行了梳理,从中总结出各国和地区劳动关系主体界定的一般路径——从属性标准,并指出从属性标准的本质内涵是雇主控制权能在劳动关系中的反映。具体化为判断标准,这种控制权能就是人格从属性标准,或称控制标准。随后文章以德国、日本、台湾、英国、法国和美国的人格从属性标准为例,说明人格从属性标准在厘定劳动法倾斜保护对象上的重要意义。但随着从属性标准从单一“人格从属性标准”发展为“综合审查标准”,人格从属性标准中雇主与雇员对称性逐渐减弱,虽然这种发展趋势更好的体现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立法目的,但该标准却已不足以作为劳动法差异化适用管理人员的标准。最后,本章以台湾地区对经理人身份界定作为正面界定模式的主要例说,对台湾理论和司法实务中正面界定模式的经验进行了详细介绍。实际上,正面界定模式本身的局限性,也成为反面排除模式产生与发展的重要依据。第五章着重对域外劳动法上的反面排除模式进行综合介绍和对比。域外劳动法在正面对劳动关系主体界定的基础上,往往还要通过排除规定,对于不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但落入正面界定模式范围的人群加以反面排除。反面排除规定是各国和地区针对公司管理人员的特殊性而对其在劳动法上做出的特殊处理。对反面排除规定的研究是本文的主要创新点,也是本文核心观点的集中体现。本章对各国和地区反面排除模式的研究着重在两大方面,首先,文章对域外劳动法上关于公司管理人员的用语,及法律规范中对管理人员的界定进行了综合比较,指出立法上各国和地区一般采用高度概括式的规范,尽管用语上差异巨大,但多能够反映出管理人员的层级特征,对高层管理人员往往予以普遍排除,而对中层甚至低层管理人员的排除则差异性很大。其次,文章对域外劳动法排除公司管理人员保护的范围进行了归纳,综合来看,排除范围主要有全面排除、排除工时法适用、排除集体劳动法适用、排除解雇保护法适用四种立法例。最后,文章对域外反面排除模式的另一核心内容,关于排除公司管理人员的界定标准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对各国和地区反面排除模式的横向比较,为我国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参考借鉴,尤其是各国和地区在制度设计中的共性部分,更应当成为我国制定排除标准重要的参考指针。与第五章的横向比较相呼应,第六章则是以美国对公司管理人员排除标准的演进和发展为脉络进行纵向比较。与我国统一模式劳动立法不同,美国实行单行式劳动立法,而关于公司管理人员的排除规定在美国最重要的两部单行劳动法,《国家劳资关系法》(NLRA)和《公平劳动标准法案》(FLSA)中均具有异常重要的地位。NLRA主要规范集体劳动关系,而FLSA则是美国劳动关系领域的基准法。然而两部法律不论从排除管理人员的用语,到排除标准的设计,以及实务中对排除人员的界定标准,均沿着完全不同的路径展开。鉴于两部法案的效力相同而排除制度设计的思路不同,本章中对两部法律中的排除标准沿革也进行了分别阐述。首先,NLRA的管理人员排除标准主要体现在判例法层面,NLRA排除标准的沿革充分展示了判例法与成文法相互作用螺旋上升不断完善的过程。对NLRA排除标准的研究,提示我国谨慎制定排除标准的重要性。其次,FLSA的规范以成文规定为主,管理人员排除标准主要集中在联邦法规汇编中(C.F.R.第541节)。因此文章也着重对FLSA的成文排除标准进行了研究。在对FLSA制定背景,排除阶层的划分路径展开研究后,文章重点对FLSA排除规则以2004年为界划分为新旧两套规则,并基于此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了旧规则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各界对旧规则改良的建议,以及新规则最终对这些问题采取了哪些完善措施,这对我国制定排除标准有非常重要的参考性。第七章是本文的灵魂所在,本章对前六章的论证内容进行了综合分析,并基于综合比较得出的结论,对我国劳动法差异化适用公司管理人员的制度构建提出了建议。文章认为,我国应首先明确劳动法立法的总体思路,只有采取“劳动者分层”思路,摒弃目前劳动法所采取的“劳资对立”立法思路,对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对象进行“掐头”而非“去尾”,下移立法保护重心,才能使保护对象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目标,实现实质正义。而“劳动者分层”的立法思路,具有社会学、管理学、劳动法学三个维度的理论基础。运用该思路,本文在总体上对我国劳动法依据管理人员的不同层级而予以差异化适用进行了原则定位,并以此作为具体差异化界定标准制度构建的准绳。文章建议,应依据不同层级管理人员的职能差异而将三个层次管理人员分别作出以下定位,高层管理人员应原则上排除劳动法保护,低层管理人员应原则上适用劳动法保护,而中层管理人员则可以通过具体标准设置,适当降低劳动法的保护力度。在原则定位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我国劳动法差异化适用公司管理人员的具体模式选择。文章指出了单独采用正面界定模式的弊端及其局限性,同时再次以台湾正面界定立法模式为例,说明正面界定模式在台湾司法实务中的困境,从而得出单纯以正面界定模式厘定公司管理人员,差异化适用劳动法的路径,在我国并不具备可行性的结论。并建议我国应当采用对普通劳动者正面界定,对公司管理人员反面排除的综合界定标准。文章在最后对我国公司管理人员反面排除模式的制度设计,抛砖引玉的给出了建议。在排除范围方面,文章指出,我国应在劳动基准法中有关工资、工时法、集体劳动法、以及解雇保护法中选择性排除适用。在排除标准的制定上,应当采取以“薪酬标准”为主,“职责标准”为辅的设计思路,并对“薪酬标准”和“职责标准”的具体制度进行了构思。
二、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年度总目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年度总目录(论文提纲范文)
(1)改革开放以来边疆人口问题研究文献评述——以新疆云南为重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背景 |
二、边疆人口研究文献概述 |
三、新疆人口问题研究 |
(一)文献研究概述 |
(二)研究内容概述 |
1. 地理环境与发展水平决定了生态人口是长期命题 |
2. 民族结构奠定新疆人口问题研究的基调 |
3. 新疆的兵团建制与城镇化水平是人口流动问题的关注点与新疆人口流动或迁移相关的研究主要关注两个方面 |
四、云南人口问题研究概述 |
(一)文献研究概述 |
(二)文献内容概述 |
1. 少数民族是云南人口问题研究的核心 |
2. 人口素质是云南人口问题研究的关键 |
3. 流动人口问题是云南人口研究的重点 |
五、总结 |
(一)文献概况对比 |
(二)文献内容对比 |
(2)扒窃型盗窃罪之司法认定实证研究 ——以四川省基层法院2515份判决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调研的相关情况说明 |
(一)研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对象和方法 |
(五)调研样本中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
二、扒窃型盗窃罪的司法适用现状 |
(一)扒窃型盗窃罪的构成要素认定 |
(二)扒窃型盗窃罪的未完成形态 |
(三)扒窃型盗窃罪的量刑情节 |
(四)扒窃型盗窃罪的刑罚适用情况 |
三、扒窃型盗窃罪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为特征不统一 |
(二)入罪标准不明确 |
(三)量刑情节不规范 |
(四)刑罚适用不均衡 |
四、扒窃型盗窃罪司法适用的完善建议 |
(一)统一扒窃型盗窃罪的行为特征 |
(二)明确扒窃型盗窃罪的数额要求 |
(三)依法认定扒窃型盗窃罪的未完成形态 |
(四)明确酌定量刑情节的司法适用效力 |
(五)扩大非监禁刑及增加财产刑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与研究价值 |
二、研究动态及文献评述 |
三、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立论之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范畴 |
第一节 失信惩戒制度概述 |
一、失信的概念 |
二、失信应对之惩戒制度 |
三、失信惩戒之思想源流 |
第二节 失信被执行人的内涵界定 |
一、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解读 |
二、失信被执行人的构成要素 |
三、失信被执行人的界限范围 |
第三节 理论维度中的失信惩戒制度 |
一、社会学:德性生成、德治规训与效力局限 |
二、经济学:学理解构、博弈机理与信用环境 |
三、法学:失信惩戒法律定位与惩戒类型设计 |
第四节 执行范畴中的失信惩戒制度 |
一、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内涵 |
二、执行难中的失信成本要素分析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程序理性 |
第五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功能 |
一、构筑诚信法治生态 |
二、治理民事执行痼疾 |
三、重塑司法公信权威 |
四、实践智慧司法模式 |
第二章 现状阐释: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立法与实践 |
第一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规范缕析 |
一、失信惩戒的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规整 |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行政性立法梳理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刑事罪名适用解读 |
第二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实施数据分析 |
一、执行案件的收执结数据分析(2013—2017) |
二、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的案件规整 |
三、失信惩戒的方式及实效例证 |
四、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受限情况 |
第三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案例分析 |
一、失信主体特殊性:行政机关执行失信系列案 |
二、惩戒方式信息化:微博案代表的网络失信系列案 |
三、失信惩戒界限:老赖致子女入学资格受限系列案 |
四、惩戒的预防性:保姆纵火案代表的失信审查缺失 |
五、案例总结:失信惩戒与执行司法痼疾之间的关系 |
第三章 检思防范: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困境及成因 |
第一节 “运动式”惩戒下的失信治理模式定位难题 |
一、立法困境:体系混乱与效力边缘 |
二、司法困境:司法弱化和成本忽视 |
三、执法困境:执法乏力与救济缺失 |
第二节 失信惩戒的司法治理效果欠佳 |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困境 |
二、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难以落实 |
三、拒执罪追诉机制适用困境及成因 |
第三节 失信惩戒的程序理性路径阻塞 |
一、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规制缺位 |
二、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运作混乱 |
三、失信惩戒程序衔接机制不畅 |
四、失信惩戒程序保障制度缺失 |
第四节 失信惩戒的私益保障不足 |
一、事前曝光机制不规范 |
二、事中正当私益被忽视 |
三、事后信息处理未同步 |
第四章 探寻借鉴:失信惩戒制度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美国的私营信用责任模式 |
一、市场征信体系中的失信惩戒 |
二、信用报告评级中的惩戒基准 |
三、信用监管中的失信法律惩治 |
第二节 欧陆国家的公共信用责任模式 |
一、公共信用责任的体系架构 |
二、公力主导征信体系的惩戒 |
三、公共信用管理的隐私保护 |
第三节 日本混合信用责任模式 |
一、日本的混合信用责任模式 |
二、信用监管中的惩戒与评级 |
三、行政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 |
第四节 国外失信惩戒模式经验分析及价值借鉴 |
一、失信惩戒模式的经验分析 |
二、信用责任模式的价值借鉴 |
三、模式移植的风险规避问题 |
第五章 革新展望: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理念的建构 |
一、法治诚信理念 |
二、司法中心理念 |
三、协同惩治理念 |
四、责过均衡理念 |
第二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推进方案 |
一、被执行人信用评级的智慧惩戒转型 |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深层推进 |
三、被执行人财产调查与报告制度完善 |
四、拒执罪追诉刑事失信惩戒路径破局 |
第三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程序本位回归 |
一、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规则体系的建构 |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衔接程序的理顺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程序制裁的引入 |
四、失信惩戒制度信用修复程序的完善 |
第四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配套措施的完善 |
一、推进执行制度的独立化改革 |
二、创建中国式的个人破产制度 |
三、构筑规范化的征信体系模式 |
四、创新媒体舆论监督法律机制 |
结语 |
一、初创概览与论证思路 |
二、经验总结与研究补正 |
三、遗留问题与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4)我国教育管理学知识图谱研究 ——基于1979-2018期刊文献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核心概念及文献综述 |
一、核心概念界定 |
二、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问题与研究思路 |
二、技术路线 |
三、可能的创新点 |
第四节 研究基础 |
一、数据来源及检索策略 |
二、研究方法 |
三、知识图谱绘制流程 |
四、辅助软件 |
第二章 我国教育管理学“学科给养”的知识图谱 |
第一节 我国教育管理学研究文献的时序分布 |
一、我国教育管理学期刊论文时序分布 |
二、基于学科成长规律的基本判断 |
第二节 我国教育管理学研究文献的空间分布 |
一、我国教育管理学研究机构分析 |
二、我国教育管理研究文献的期刊分布 |
第三节 我国教育管理研究基金项目分析 |
一、我国教育管理学基金项目资助年度分布 |
二、我国教育管理学基金类别分析 |
三、我国教育管理学典型基金项目分析 |
第四节 结论与讨论 |
一、学科知识生产仍处于成长阶段 |
二、学科发展呈现交叉性强领域广的特点 |
三、学科发展存在分化不均的现象 |
第三章 我国教育管理学“发展轨迹”的知识图谱 |
第一节 我国教育管理学研究主题的整体展现 |
一、数据选择与研究方法 |
二、我国教育管理学研究主题的整体性分析 |
第二节 我国教育管理学研究主题的时间演化 |
一、1979-1989 年我国教育管理学研究主题分析 |
二、1990-1999 年我国教育管理学研究主题分析 |
三、2000-2009 年我国教育管理学研究主题分析 |
四、2010-2018 年我国教育管理学研究主题分析 |
第三节 结论与讨论 |
一、我国教育管理学研究主题的特点总结 |
二、我国教育管理学研究主题的演进总结 |
第四章 我国教育管理学“知识关联”的知识图谱 |
第一节 我国教育管理学研究前沿 |
一、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
二、我国教育管理学研究前沿的整体分析 |
三、我国教育管理学研究前沿的阶段分析 |
第二节 我国教育管理学知识基础 |
一、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
二、我国教育管理学文献共被引分析 |
三、我国教育管理学期刊共被引分析 |
第三节 结论与讨论 |
一、基于研究前沿的分析 |
二、基于研究基础的分析 |
第五章 我国教育管理学“学术群体”的知识图谱 |
第一节 我国教育管理学科学者分布状态 |
一、高产作者界定标准 |
二、高产作者产出与分布分析 |
第二节 我国教育管理学合作网络解析 |
一、数据选择与研究方法 |
二、我国教育管理学研究合作状况整体分析 |
三、我国教育管理学研究合作网络特征分析 |
第三节 我国教育管理学学术群体的知识图谱 |
一、数据来源和分析架构 |
二、作者共被引网络分析 |
第四节 结论与讨论 |
一、基于学者合作状况的分析 |
二、基于学术群体构成的分析 |
第六章 研究总结与展望 |
第一节 主要工作及发现 |
一、基于“学科给养”视角的研究发现 |
二、基于“发展轨迹”视角的研究发现 |
三、基于“知识关联”视角的研究发现 |
四、基于“学术群体”视角的研究发现 |
第二节 知识网络视角下我国教育管理学学科发展特点 |
一、我国教育管理学学科发展的动力机制 |
二、学科交叉与互涉促进分支学科不断生成 |
三、以混合团体为基础聚合的学术共同体 |
第三节 学科视角下完善我国教育管理学研究的展望 |
一、建构均衡化的教育管理学科体系 |
二、打造本土化的教育管理学学术格局 |
三、完善教育管理学学科制度化建设 |
第四节 研究不足与展望 |
一、研究不足 |
二、后续研究设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术语缩写列表 |
附录二 数据索引 |
附录三 本研究涉及的部分法律与政策文件 |
附录四 1979-2018 年我国教育管理学部分着作统计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5)“营改增”对天津市房地产行业税负影响分析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 |
1.4 采用的研究方法 |
1.5 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2章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的理论分析与政策解读 |
2.1 “营改增”概述 |
2.1.1 “营改增”的涵义 |
2.1.2 “营改增”的理论基础 |
2.2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
2.2.1 房地产行业概述 |
2.2.2 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
第3章 “营改增”对天津市房地产行业发展及税收征管的影响 |
3.1 天津市房地产行业的生产经营及其税收征管情况 |
3.1.1 天津市房地产行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
3.1.2 天津市房地产行业“营改增”之前的税收征管情况 |
3.2 “营改增”对天津市税收征管的影响 |
3.2.1 “营改增”对天津市税收征管的积极影响 |
3.2.2 “营改增”对天津市税收征管的挑战 |
3.3 “营改增”对天津市房地产行业经营的影响 |
3.3.1 “营改增”对天津市房地产行业经营的积极影响 |
3.3.2 “营改增”对天津市房地产行业经营的挑战 |
第4章 “营改增”对天津市房地产行业税负影响分析 |
4.1 “营改增”对天津市房地产行业税负影响的规范性分析 |
4.1.1 “营改增”对天津市房地产行业税负影响分析 |
4.1.2 测算结论分析 |
4.2 “营改增”对天津市房地产行业税负影响的实证分析 |
4.2.1 “营改增”对天津市房地产行业税负影响的实证分析——来自天津上市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数据 |
4.2.2 “营改增”对天津市房地产行业税负影响的实证分析——来自天津非上市房地产企业的问卷调查 |
4.3 规范性分析与实证分析的研究比较 |
第5章 天津税务部门及房地产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建议与对策 |
5.1 天津税务部门应对“营改增”的建议 |
5.1.1 落实政策、务实服务 |
5.1.2 提升能力、改进作风 |
5.1.3 提高效率、巩固成果 |
5.1.4 强化意识、防控风险 |
5.1.5 规范行为、依法推进 |
5.2 天津房地产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 |
5.2.1 做好规范发展的规划 |
5.2.2 梳理好上下游关系 |
5.2.3 处理好涉税事务 |
5.2.4 注重内部成本管理 |
5.2.5 提升增值税发票管理水平 |
第6章 研究结论及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西南联大管理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缘起 |
(二) 概念界定 |
(三) 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一) 关于民国及抗战时期内迁高校的研究 |
(二) 关于以“西南联大”为主体对西南联大本身的研究 |
(三) 关于西南联大管理的研究 |
(四) 研究现状评述 |
三、研究基本内容与结构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西南联大管理模式之背景论 |
第一节 历史渊源:云南的革命传统与三大学的使命粘合 |
一、云南省革命和历史文化传统的渲染 |
二、北大、清华、南开三大学的使命粘合 |
第二节 地理环境:办学的地理区位与便利的科研条件 |
一、云南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和自然资源的丰富性 |
二、战时云南战略地位的增强和文教氛围的提升 |
第三节 战事激发:三大学的忍辱内迁与抗战必胜的信念 |
一、国民政府对北大、清华、南开三大学的战时内迁部署 |
二、日军惨无人道轰炸所激起的知识分子抗战到底的决心 |
三、北大、清华、南开“南渡”的抱负及发奋图强的信念 |
第四节 政治氛围:云南地方与国民政府关系变动形成的管理空间 |
一、龙云与蒋介石间复杂关系演变为西南联大管理创造中间地带 |
二、云南地方与国民政府相互角力为西南联大管理赢得宽松环境 |
小结 |
第二章 西南联大管理模式之要素论 |
第一节 机构设置——西南联大组织系统构架 |
一、西南联大的最高权力机构设置 |
二、西南联大的主要职能部门设置 |
三、西南联大的教学主体院系设置 |
四、西南联大的其他相关机构设置 |
第二节 人力资源——“三常委”及教授群体 |
一、西南联大管理中“三常委”领导特质 |
二、西南联大管理中教授群体特点的分析 |
第三节 财物资源——经费预算及办学成本 |
一、西南联大的经费预算及主要来源 |
二、西南联大的师生规模及维系成本 |
三、西南联大的新建校舍及图书仪器 |
第四节 时空资源——行政管理时间与校址选择空间 |
一、时间资源:西南联大各机构负责人管理时间分析 |
二、空间资源:对昆明、蒙自、叙永校址选择的考量 |
小结 |
第三章 西南联大管理模式之关系论 |
第一节 西南联大处理与政府的关系 |
一、西南联大与国民政府教育部的关系 |
二、西南联大与云南地方政府的关系 |
第二节 西南联大与北大、清华、南开三大学的关系 |
一、共同开展教师聘用:混搭式的教师人事编制 |
二、共同承担教师薪酬:互助式的教师薪酬发放 |
三、共同进行学生培养:本科生研究生分类管理 |
第三节 西南联大内部组织机构间的关系 |
一、常委会主持全校校务 |
二、校务委员会和教授会分掌日常行政和学术事务 |
三、教务、总务、训导三大处分司日常管理与服务 |
四、学生自治会致力于维护学生权益 |
第四节 “学校-教授-学生”三重关系构建 |
一、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严管与关怀并举 |
二、教授与学生的关系:教育和关照并用 |
三、学校与教授的关系:救济与支持并行 |
第五节 学生学术与社会相关联的制度安排 |
一、形式多样的学生实习与就业 |
二、以国防需求为导向服务社会 |
三、多层次的学生社会调研安排 |
四、学生学术及课外活动的规范 |
小结 |
第四章 西南联大管理模式之特征论 |
第一节 西南联大管理模式的产生形式 |
一、西南联大管理模式的继承性 |
二、西南联大管理模式的创新性 |
第二节 西南联大管理模式的显着特征 |
一、在遵循部令与寻求自主间保持张力 |
二、决策的集体协商与执行的通力配合 |
三、具有稳态结构的内部管理运行系统 |
四、机构负责人管理与学术工作的交互 |
第三节 “制度—人—文化”的有机统一 |
一、制度设计:规范的精细管理 |
二、人的作用:积极的能动因素 |
三、文化创设:自由氛围的营造 |
第四节 自治精神消解管理的硬化 |
一、国民政府教育部的过度干预及其负效应 |
二、西南联大源自传统维护自治的内生动力 |
三、西南联大自治精神保护主动性与创造性 |
小结 |
第五章 西南联大管理模式之价值论 |
第一节 西南联大管理模式的效能评价 |
一、西南联大的人才培养成效 |
二、西南联大的学术研究成效 |
三、西南联大的社会服务贡献 |
四、西南联大的文化传承创新 |
第二节 西南联大管理模式的当代价值 |
一、在历史的转型中自觉肩负时代使命 |
二、在管理中对大学精神的坚守与变革 |
三、在大学坚持学术为志业的本真追求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7)集体土地所有权基础构造及其区域分异形式(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 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 |
1.3.1 技术路线 |
1.3.2 研究方法 |
1.4 特色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2 集体土地所有权研究文献综述 |
2.1 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 |
2.2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
2.2.1 《物权法》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界定及其解释争议 |
2.2.2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问题的批判 |
2.3 集体组织中的成员 |
2.3.1 集体成员资格 |
2.3.2 成员权内容 |
2.4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 |
2.4.1 人民公社时期——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集中时期 |
2.4.2 家庭承包责任制时期——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分离时期 |
2.4.3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社会经济影响 |
2.5 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路线设计 |
2.5.1 集体土地私有化 |
2.5.2 集体土地国有化 |
2.5.3 维持并改革当前集体土地所有制 |
2.6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国际比较 |
2.6.1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亡与私有产权主导地位的形成 |
2.6.2 共有产权理论的复苏 |
2.7 评论与展望 |
3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双阶一轴”法律构造 |
3.1 成员与组织概念辨析及其关系的类型化 |
3.1.1 组织及其成员的形态 |
3.1.2 “成员—组织”关系的若干典型范式 |
3.1.3 基于“授与让”的成员—组织关系两分法 |
3.2 集体土地所有权下成员与组织关系的历史与逻辑 |
3.2.1 集体组织的形成与特质 |
3.2.2 集体组织中的成员与成员权 |
3.2.3 “授”与“让”:集体成员与集体组织关系的再解读 |
3.3 集体土地所有权下成员集体与集体组织关系的逻辑及其实现 |
3.3.1 成员集体及其权利 |
3.3.2 自治权的价值起源:集体价值 |
3.3.3 自治权的价值实现:集体行动 |
3.3.4 自治权的价值归宿:集体利益 |
3.4 小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双阶一轴”构造 |
3.4.1 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双阶区分 |
3.4.2 自治权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双阶之轴 |
4 集体组织所有权 |
4.1 集体组织与传统村庄资源的耦合 |
4.1.1 历史变迁中的村庄 |
4.1.2 集体组织对传统村庄资源的融合 |
4.2 国家政权与集体组织:从覆盖到嵌入 |
4.2.1 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政权对集体组织的覆盖 |
4.2.2 改革开放后国家政权对集体组织的嵌入 |
4.2.3 国家政权介入集体组织的时空适应性 |
4.3 特别法人:集体组织的民事主体定位 |
4.3.1 集体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唯一法律主体 |
4.3.2 集体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从缺失到特别法人 |
4.3.3 集体组织作为特别法人的特别之处 |
5 成员个体成员权 |
5.1 成员权地位及其类型化 |
5.1.1 成员权地位 |
5.1.2 成员权的类型化 |
5.2 成员权的行使机制 |
5.2.1 行使主体:个体成员还是“户成员” |
5.2.2 行使原则 |
5.2.3 行使程序 |
5.2.4 救济方式 |
5.3 成员权利益份额化的路径 |
5.3.1 按人头进行收益分配 |
5.3.2 按人头取得用益物权 |
5.3.3 按人头配置集体资产股份 |
5.4 成员权变动及其法律效果 |
5.4.1 成员权变动 |
5.4.2 成员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
6 成员集体自治权 |
6.1 成员集体自治权的性质及其内容 |
6.1.1 成员集体自治权的性质 |
6.1.2 成员集体自治权的内容 |
6.1.3 成员集体自治权与村民自治的联系和区隔 |
6.2 民主议定机制及其规则体系 |
6.2.1 确定议定事项 |
6.2.2 确定表决成员 |
6.2.3 确定表决方式 |
6.2.4 确定表决通过比例 |
6.3 成员集体自治权的效力 |
6.3.1 集体意志形成阶段的效力 |
6.3.2 集体意志执行阶段的效力 |
7 村社合一的村庄自治体所有权:以河北后史村为例 |
7.1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区域分异性及一般农区的区域特征 |
7.1.1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区域分异性 |
7.1.2 后史村背景介绍及其对一般农区的区域代表性 |
7.2 村社合一体制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 |
7.2.1 村社合一的集体组织形态 |
7.2.2 集体土地所有权三级归属结构 |
7.2.3 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方式 |
7.2.4 村庄自治体作为特别法人 |
7.3 一般农区的成员资格认定及成员权行使 |
7.3.1 村民与集体成员的混同 |
7.3.2 成员权行使方式 |
7.3.3 一般农区成员资格认定及成员权行使的规范路径 |
7.4 一般农区的成员集体自治权行使及其强化 |
8 村社分立的股份合作制:以广东南海为例 |
8.1 南海背景介绍及其区域代表性 |
8.2 股份合作制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 |
8.2.1 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集体土地价值的显化 |
8.2.2 股份合作制改革一般步骤 |
8.2.3 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 |
8.2.4 集体土地入市经营的法律风险与区域适应性 |
8.3 股份合作制牵引的成员变动与成员权行使 |
8.3.1 成员与股东的区隔 |
8.3.2 成员权行使方式 |
8.3.3 徘徊于身份与契约之间的成员权 |
8.4 股份合作制下成员集体自治权行使 |
8.4.1 自治事项 |
8.4.2 立法权与自治权在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上的分野 |
9 村社消解的镇级股份制:以上海松江为例 |
9.1 松江背景介绍及其区域代表性 |
9.2 镇级股份制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 |
9.2.1 村社消解与镇级集体资产主导地位的形成 |
9.2.2 镇村联动的镇级股份制产权改革 |
9.2.3 镇级股份制下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方式 |
9.2.4 大都市郊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 |
9.3 镇级股份制下的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与成员权行使 |
9.3.1 集体成员资格认定 |
9.3.2 成员权行使方式 |
9.3.3 从松江实践看成员权的可继承性 |
9.4 镇级股份制下成员集体自治权事项 |
9.4.1 法定自治事项的转变 |
9.4.2 镇级股份制改革后新增成员集体自治事项 |
10 城中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退出机制:以浙江宁波为例 |
10.1 宁波背景介绍及其区域代表性 |
10.2 城中村中的集体组织及其土地所有权行使 |
10.2.1 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与城中村的形成 |
10.2.2 股份合作制下城中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
10.2.3 集体土地所有权退出后集体组织的去向 |
10.3 集体土地所有权退出过程中成员权变迁路径 |
10.3.1 承包权的变迁 |
10.3.2 宅基地申请权的变迁 |
10.4 集体土地所有权退出过程中自治权变迁路径 |
11 结论与进一步的讨论 |
11.1 结论 |
11.2 进一步的讨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8)追续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 |
第一章 追续权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追续权的概念 |
第二节 追续权诞生与发展状况 |
一、追续权的诞生 |
二、追续权的发展状况 |
第三节 追续权的性质 |
一、关于追续权性质的学说纷争 |
二、着作权法修订草案中对追续权性质的界定 |
三、对于追续权性质的再思考 |
第四节 追续权的特征 |
一、追续权的不可放弃性 |
二、追续权的不可让与性 |
三、追续权的可继承性 |
四、追续权的可分割性 |
五、追续权的可期待性 |
第二章 追续权制度的合理性研究 |
第一节 围绕追续权制度合理性的学术纷争与激辩 |
一、追续权制度与艺术家阶层利益的保障 |
二、追续权制度与艺术作品增值利益的分配 |
三、追续权制度与艺术品交易市场的移转 |
四、追续权制度与独立艺术家阶层及完善市场交易体系 |
五、追续权制度与契约严守法则 |
六、追续权制度与当代社会现实基础 |
第二节 追续权制度合理性的学理分析 |
一、追续权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
二、追续权制度的民法学分析 |
三、追续权制度的知识产权法分析 |
四、追续权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三章 追续权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国际条约中追续权制度考察及评析 |
一、《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二、《发展中国家着作权保护突尼斯示范法》 |
三、欧盟《追续权指令》 |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地区)追续权制度考察及评析 |
一、法国追续权制度考察及评析 |
二、德国追续权制度考察及评析 |
三、意大利追续权制度考察及评析 |
四、其他有关国家及地区追续权制度考察 |
第三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追续权制度考察及评析 |
一、美国追续权制度考察及评析 |
二、英国追续权制度考察及评析 |
三、澳大利亚追续权制度考察及评析 |
第四节 两大法系追续权制度基本规则的比较分析 |
一、立法体例和立法模式 |
二、追续权的主体 |
三、追续权的客体 |
四、追续权的行使 |
五、追续权的保护期限 |
六、追续权的限制 |
第四章 我国设立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
第一节 我国设立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一、维护我国艺术家合法权益 |
二、保障我国艺术市场繁荣发展 |
三、鼓励国际艺术交流与竞争 |
四、促进《着作权法》完善与进步 |
第二节 我国设立追续权制度的实证研究 |
一、调研准备与基本情况介绍 |
二、调研数据的归纳与分析 |
三、调研的初步结论 |
第三节 我国设立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一、艺术市场的持续繁荣为我国引入追续权制度奠定了市场基础 |
二、政策法规的日臻完善为我国引入追续权制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
三、国际成熟的立法经验为我国引入追续权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 |
四、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为我国引入追续权提供了组织条件 |
第五章 我国追续权制度的具体构建 |
第一节 追续权制度在我国的创设进程 |
一、追续权制度在我国着作权立法中曾长期缺失 |
二、此次着作权法修订草案中的追续权制度框架及评析 |
第二节 我国追续权制度设立的基本原则 |
一、公平正义原则 |
二、利益平衡原则 |
三、诚实信用原则 |
四、激励艺术家创作原则 |
五、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原则 |
第三节 我国设立追续权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立法模式与体例选择 |
二、追续权的主体 |
三、追续权的客体 |
四、追续权的行使 |
第四节 我国追续权制度法律条款建议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9)从宪法角度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三、历史分析法 |
四、实证分析法 |
第一章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
第一节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及性质 |
第二节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制度的立法沿革及现状 |
第二章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学说评析 |
第一节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学说概述 |
一、无偿续期说 |
二、有偿续期说 |
三、免费续期70年说 |
第二节 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学说的评析 |
一、“自动续期”的法律解释 |
二、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含义 |
三、财产的私人性和社会性的协调 |
四、公民生存权保障与住宅用地国家所有间的关系 |
第三章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具体方案设计 |
第一节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原则 |
一、比例原则 |
二、资源有效利用原则 |
三、便捷操作原则 |
第二节 续期方案的构建 |
一、对重新收取土地出让金方案的质疑 |
二、香港地区土地续期制度的介绍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三、续期费用同我国房产税制度相协调 |
四、续期未缴税的后果 |
五、完善我国土地收益基金制度 |
第四章 续期期限规则制度研究 |
第一节 自动续期 |
第二节 续期的期限 |
第三节 续期的次数 |
第四节 续期期满的法律后果 |
第五章 续期制度的制定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动法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劳动法适用公司管理人员的现实冲突 |
第一节 国内外劳动法适用公司管理人员的差异透视——“中国首富”之劳动法“避风港”策略启示 |
一、 “避风港”策略实施背景 |
二、 “避风港”策略包装前三方原始法律关系解读 |
三、 “避风港”包装策略实施路径解构 |
四、 “避风港”策略彰显国内外劳动立法的不接轨 |
第二节 我国劳动法错位适用公司管理人员的制度分析 |
一、 我国劳动法确定适用主体的一般路径 |
二、 我国劳动法对公司管理人员适用的总体定位 |
三、 我国劳动法对公司管理人员错位适用的具体表现 |
第三节 我国劳动法错位适用公司管理人员的现实分析 |
一、 公司管理人员劳动争议样本案件的基本情况 |
二、 公司管理人员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的现实冲突 |
三、 公司管理人员劳动争议案件中现实冲突的根本原因 |
第二章 劳动法差异化适用公司管理人员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劳动法规范方式特殊性的理论分析 |
一、 劳动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
二、 劳动法以实质平等为目标 |
三、 劳动法以“社群人”为调整对象 |
四、 劳动法以综合调整为模式 |
第二节 公司管理人员特殊性的理论分析 |
一、 公司管理人员的基本问题概述 |
二、 管理劳动特殊性的历史观 |
三、 公司管理人员分层及各层级特点分析 |
第三节 劳动法差异化适用公司管理人员的正当性 |
一、 公司管理人员作为劳动法差异化调整对象的正当性 |
二、 公司管理人员作为劳动法差异化倾斜保护主体的正当性 |
三、 公司管理人员差异化适用劳动法调整模式的正当性 |
第三章 公司管理人员劳务供给关系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劳务供给关系的法律适用体系 |
一、 劳务供给关系的类型及法律适用体系 |
二、 我国劳务供给关系类型及法律适用体系 |
第二节 公司管理人员劳务供给关系的法律基础 |
一、 公司管理人员劳务供给关系的基础:委托代理 |
二、 公司管理人员劳务供给关系的法律性质 |
第三节 公司管理人员劳务供给合同的特殊规定 |
一、 英国公司管理人员服务合同的特殊处理 |
二、 美国公司管理人员雇佣合同的特殊处理 |
三、 德国公司管理人员聘用合同的特殊处理 |
第四节 公司法规范公司管理人员劳务供给关系的合理性 |
一、 公司法上管理人员的特殊任用资格 |
二、 公司法上管理人员的特殊约束机制 |
三、 公司法上管理人员的特殊解任规范 |
第四章 劳动法正面界定公司管理人员模式比较 |
第一节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及其主体的界定 |
一、 对于劳动法上劳动合同的定义 |
二、 对于劳动法上雇员的定义 |
三、 对于劳动法上雇主的定义 |
第二节 劳动法正面界定公司管理人员模式解析 |
一、 正面界定模式的本质:控制权能 |
二、 正面界定模式的实质内涵:人格从属性 |
三、 正面界定模式的发展:综合审查标准 |
第三节 台湾劳动法适用正面界定模式定位经理人例说 |
一、 台湾劳动法定位公司管理人员法律适用的依据 |
二、 台湾实务界对经理人契约法律性质认定的学说 |
第五章 劳动法反面排除公司管理人员模式比较 |
第一节 劳动法上公司管理人员的反面排除模式 |
一、 劳动法上公司管理人员概念的表述 |
二、 劳动法上公司管理人员的反面排除规范 |
第二节 反面排除模式中对公司管理人员的界定 |
一、 德国劳动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 |
二、 加拿大劳动法典对“管理型雇员”的界定 |
三、 日本和台湾劳动法上对“监督、管理人员”的界定 |
四、 澳大利亚公平工作法案对“高薪/管理人员”的界定 |
第六章 美国劳动法反面排除公司管理人员模式演进 |
第一节 《全国劳资关系法》反面排除模式的演进 |
一、 《瓦格纳法案》语境下关于反面排除管理人员的争论 |
二、 《塔夫脱修正案》语境下对排除管理人员的界定 |
三、 管理人员排除原则确立的标志:BellAerospace 案 |
四、 BellAerospace 案后管理人员的排除标准 |
五、 BellAerospace 案后监督主管的排除标准 |
第二节 《公平劳动标准法》反面排除模式的演进 |
一、 FLSA 反面排除模式的建立与美国社会分层 |
二、 FLSA 管理人员反面排除模式的演进 |
三、 实践中各方对 FLSA 反面排除旧规则的批评及修正建议 |
四、 理论界对修正 FLSA 反面排除旧规则的思路建议 |
五、 FLSA 反面排除新规则的具体内容 |
第七章 我国劳动法适用公司管理人员的路径选择及制度思考 |
第一节 我国劳动立法的应然思路:“劳动者分层” |
一、 我国“劳资对立”立法思路及其缺陷 |
二、 我国应确立“劳动者分层”立法思路 |
第二节 我国劳动法适用公司管理人员的原则定位 |
一、 “劳动者分层”的社会学基础:社会分层 |
二、 “劳动者分层”的管理学基础:管理人员分层 |
三、 “劳动者分层”的劳动法学基础:从属性标准 |
四、 “劳动者分层”思路下公司管理人员的原则定位 |
第三节 我国劳动法采取正面界定模式的可行性 |
一、 正面界定模式及其局限性 |
二、 对台湾正面界定模式的评析 |
三、 对我国采取正面界定模式可行性的质疑 |
第四节 我国劳动法构建反面排除模式的思考 |
一、 我国劳动法对公司管理人员的排除范围 |
二、 我国劳动法制定反面排除模式的总体思路 |
三、 关于我国“薪酬标准”具体内容的思考 |
四、 关于我国“职责标准”具体内容的思考 |
结束语 |
附件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年度总目录(论文参考文献)
- [1]改革开放以来边疆人口问题研究文献评述——以新疆云南为重点[J]. 沈茂英,李梦鹤.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06)
- [2]扒窃型盗窃罪之司法认定实证研究 ——以四川省基层法院2515份判决书为例[D]. 陈静秋.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3]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D]. 李声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4]我国教育管理学知识图谱研究 ——基于1979-2018期刊文献的实证分析[D]. 热孜万古丽·阿巴斯.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8)
- [5]“营改增”对天津市房地产行业税负影响分析及对策研究[D]. 李学博. 天津财经大学, 2018(07)
- [6]西南联大管理模式研究[D]. 杨燕江. 云南大学, 2018(09)
- [7]集体土地所有权基础构造及其区域分异形式[D]. 王乾熙. 浙江大学, 2018(09)
- [8]追续权制度研究[D]. 贺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07)
- [9]从宪法角度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D]. 林佳燕. 武汉大学, 2017(06)
- [10]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动法适用问题研究[D]. 张翼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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