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维权反欺诈活动(论文文献综述)
彭鑫威[1](2020)在《易鑫集团汽车融资租赁风险管理问题探析》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基础设施的不断优化,汽车消费在我国几乎成为了居民刚性需求。近年来,我国汽车消费市场的快速扩张、汽车金融行业利好政策不断发布、消费者购买观念不断提升、资本的大量涌入使得汽车金融行业得到快速的发展。汽车金融因更能拉动汽车销售和提供融资服务的特点,成为了消费者、汽车经销商和汽车生产商的共同需求。其中,汽车融资租赁又因其特有优势(首付款金额低、贷款门槛低和贷款程序简单等)将逐渐取代传统的银行汽车信贷模式,作为汽车金融领域的“蓝海”被广泛关注。多方资本纷纷涌入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各大汽车厂商和经销商陆续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使得汽车行业不断发展和产业链不断延伸。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行业内市场机制尚不成熟、相关法律也有待完善,加之个体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缺乏可以参照的标杆企业,导致该行业的坏账率和破产率居于较高的水平,公司风险管理水平无法满足现有业务的发展速度。因此,如何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是当前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关于汽车融资租赁的研究,主要研究文献集中在融资租赁的宏观层面实证方面和理论成果,对汽车融资租赁专门的研究较少,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且具体的案例分析及定量研究并不多,造成汽车融资租赁风险管理的研究缺乏一定的实践意义。本文以易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鑫集团”)的汽车融资租赁风险管理问题作为研究对象进行探讨。易鑫集团在成立两年时间内获得了约400亿元(含股权融资)支持资金,股东背景实力雄厚,包括易车、腾讯、百度和京东等。如今易鑫集团作为中国互联网汽车零售交易市场中最大的交易平台,却因风险管理存在某些问题导致其当前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放缓。本文首先梳理了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相关理论基础,再以易鑫集团为案例研究对象,通过分析易鑫集团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汽车融资租赁发展状况,了解到易鑫集团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通过参照汽车融资租赁风险管理框架,对易鑫集团汽车融资租赁风险管理现状进行分析:两个支持平台系统和七大具体风险管理措施。发现易鑫集团目前面临汽车行业销量增长速度放缓和行业内竞争不断地激烈的市场环境,为保证市场占有率和扩张企业规模,忽视了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而本文以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全面风险管理理论为依据,结合新COSO框架中5个要素和23个原则对易鑫集团风险管理存在问题背后的成因进行了深层次分析,发现其在制度、文化和方法上存在不足。最后,本文针对易鑫集团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成因提出在三个大方向对风险管理改善的建议:完善公司组织结构,优化人力资源制度;培养全员风险管理理念,加强风险文化建设;优化资金管理体系和丰富风险处置手段。本文以汽车融资租赁风险管理为研究目标,结合易鑫集团实际情况,从汽车融资租赁风险管理框架和全面风险管理理论入手,使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理论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其风险管理进行探析,将现有理论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提出相应风险管理改善建议,为汽车融资租赁风险管理理论提供具体的案例分析。最后,本文希望为以易鑫集团为首的汽车融资租赁行业有更好的发展提供可供借鉴的现实指导。
周怡[2](2020)在《H市商业保险欺诈的政府监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商业保险欺诈行为一直存在于保险行业中,随着我国商业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商业保险欺诈问题日趋严重。而商业保险欺诈案的频频出现,便是当前尤为需要关注的问题,如财产保险骗保案例、车辆保险诈骗案件、以及车辆保险诈骗案金融保险诈骗案件等在当前都是较为常见的,以上案件的出现不但对保险产业的稳定、持续发展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而且对社会保障方面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在此背景下,保险产业、政府部门等纷纷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关的门槛准则、行业规定以及法律法规等,并且司法机关在处理保险诈骗案件中也加大了力度,最大限度的来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总体来说,在多个部门积极配合与不断努力下,所取得的成果是较为显着的,但是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面对。保险行业不但需要对已发生的各种保险欺诈犯罪问题进行处理,更重要的是需要意识到政府监管对于保险欺诈治理的重要性。此次研究通过文献研究方法、实地调研方法以及比较分析方法针对H市商业保险欺诈监管工作开展相关研究。首先收集国内外学者关于保险欺诈以及保险监管的文献资料,梳理并总结出与此次研究相关的基本概念以及理论基础,从而为此次研究工作提供可靠的理论支撑。然后,通过对H市保险行业发展情况以及保险欺诈监管情况的调研,分析得出现阶段H市保险行业现状,对于H市保险监管取得成效加以肯定,同时找出了目前H市保险欺诈监管存在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不足、偿付能力的监管落后于风控需求、监管的发展落后于市场新环境新需求、定量监管不足等问题,并且就导致每一个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进行了分析。为了更好的结合现阶段H市保险欺诈监管工作中暴露出的缺陷和不足,基于现有相关理论的支持下,同时根据H市保险欺诈监管存在的不足及成因,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提高地方保险监管机构建设力度,优化地方保险监管体制、推动反欺诈机制和“监管+科技”平台建设、引入社会公众协同保险监管等措施,以进一步提升H市保险欺诈监管工作能力与水平,期望能够对保险欺诈案件的预防、管控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刘强[3](2020)在《A财产保险公司枣庄分公司机动车保险理赔风险管控研究》文中提出当前,我国各大财产保险企业比较头疼的问题是机动车保险理赔(以下简称车险理赔)问题,包括A财产保险公司枣庄分公司(以下简称枣庄A公司)在内的国内很多财产保险企业,都出现了因车险理赔风险管控不力而导致公司严重亏损的现象。车险理赔风险管控是否得力,成为制约各大险企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枣庄A公司车险理赔大数据,总结其规律,掌握发案较高的车型及险种,对其特征予以分析,努力探究出科学的管控方式,同时以枣庄A公司为例进行积极探索,总结提炼出当前车险理赔管控的几大风险点:车型、赔付率、理赔流程、监管投诉、法律诉讼、恶意欺诈等,以此为重点,对其进行梳理、剖析,提出解决思路。基于分析得出,枣庄A公司销售端带来的事前风险与理赔端带来的事中风险是其车险理赔风险的主要来源。结合实际情况,本文从销售结构、理赔流程、反欺诈、投诉和诉讼方面入手,剖析管控风险不力的原因,提出调整考核方式、优化人员薪资结构、改善理赔流程、设立反欺诈共享平台等优化方案,建议利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意识提升、企业文化等保障对策确保方案实施。以此为枣庄A公司车险理赔风险管控提供理论依据,从而提升其抗御车险理赔风险的能力,为企业盈利创造良好条件。
季寅炜[4](2020)在《上海市职工社保待遇审核中社保约谈的实施效果及改进研究 ——以崇明区工伤伤后参保待遇审核为例》文中提出近几年来社会上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日益严重,威胁着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在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过程中发现:工伤伤后参保现象是一个极具保险欺诈嫌疑的行为,甄别工伤伤后参保事件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欺诈行为是社会保险业务审核的难点问题之一,也是控制保险欺诈风险的重点问题。本文以上海市职工社保待遇审核中社保约谈作为研究对象展开研究,用以探究该机制在审核伤后参保待遇申领案例时辨别因伤而保(既上海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效果及在此研究基础上提出社保约谈改进建议。由于上海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具有欺骗性,所以很难对具体案例作出是否存在工伤骗保等违法违规情况的明确判断,因此本文依据上海市崇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社保约谈实施前后几年的工伤保险业务申领情况变化来进行对整体实施效果分析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从执行社保约谈的基础,实施社保约谈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以及社保约谈实施后产生的不良后果三方面总结了现有社保约谈所存在的问题。之后使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分析了导致企业选择保险欺诈行为的内在因素,结合社保约谈实施过程中企业反馈的信息总结因伤而保现象的根源,并从企业角度的角度探讨社保约谈执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困难。最后基于这些因素的基础上笔者对上海社保约谈的各方面的现有缺陷分别提出完善社保约谈的支撑体系,强化社保约谈的执行力和开展社保约谈的后续工作三方面的建议。
宋华欣[5](2020)在《基于全产业链的食品欺诈脆弱性评估技术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食品欺诈是产品欺诈的一种,指食品造假和欺骗,多是出于经济目的故意为之的食品违法行为,会对经济贸易、消费者信心造成严重影响,同时还可能伴有健康风险和宗教纠纷,是当前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而目前我国食品欺诈相关的检测技术、标准、法律法规及追溯体系的建设仍不完善。参考国家社会在食品欺诈事件管理中的“脆弱性”、“预防”策略,综合国外先进经验及我国食品欺诈事件和食品市场的特点,本文构建了一套可适用于我国的食品欺诈脆弱性评估方法,并以五常大米及山茶油为例进行了实际应用。主要内容及成果如下:(1)利用爬虫技术搜集2000-2019年我国食品欺诈事件,并对欺诈事件涉及的食品种类、发生区域、欺诈类型、发生环节、违规单位等信息进行了分析。2009年开始,食品欺诈事件报道量大幅增加。其中,食品欺诈报道量较多的是食用油、蜂产品、肉及肉制品、大米等,多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与经济发展情况有关;欺诈类型主要是替代;主要发生于加工环节;涉事单位主要是正规企业;欺诈事件主要通过监管部门例行监管、媒体揭露等方式被曝光。(2)综合国外先进经验及我国食品行业欺诈事件特点,提出了一套可适用于我国产业情况的食品欺诈脆弱性评估方法。该方法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食品欺诈影响因素脆弱度评估,通过对各指标重要性及脆弱度现状的赋值评价,可以得到产业欺诈影响因素脆弱度情况;二是食品欺诈事件的影响力评估,通过健康影响和经济影响两方面的综合评价,得到欺诈事件的影响力程度。综合影响因素及影响力评估,可以得到产业欺诈脆弱性整体评价。(3)以近年来发生频次较高,对公众消费信心影响较大的五常大米及山茶油产业为例,进行欺诈脆弱性评估方法的实际应用。根据评估结果,两个产业的影响因素都表现出了高脆弱度,五常大米产业欺诈脆弱性因素有供应链追踪追溯系统的广泛性和准确性、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五常大米的特殊价值成分或属性、企业内部进出料掺假检测结果的具体性及准确性及检测频率、产业行为自律工具及产业内部行为监管信息的沟通等;山茶油产业欺诈脆弱性因素有供应和定价的稳定性、产业的竞争水平、价格的不对成性、特殊价值成分或属性、成品油欺诈的检测能力等;此外,五常大米具有低健康影响、高经济影响性,山茶油具有中等健康影响及中等经济影响;综合影响因素脆弱度及健康、经济影响,可判定两个产业同属高脆弱性,强烈建议根据影响因素评估结果选择新的控制措施,以降低产业脆弱性。(4)归纳总结五常大米及山茶油产业欺诈脆弱性评估结果,针对掺假检测方法、标准、法律法规、追溯体系4方面提出反欺诈建议,并划分生产经营人员、政府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及第三方组织4个群体,分别描述了其在反欺诈中的职责和任务。可通过以下方式管控食品欺诈事件:通过结合多种检测技术或多项检测指标,并结合适当的化学计量学及建模方法可提高五常大米及山茶油的掺假检测水平;标准应突出五常大米及山茶油的独特性,并尽可能应用可评价、可量化的指标,减少模糊用语;单独制定食品欺诈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完善举报及召回制度,增大监管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及生产经营人员的违规成本;以企业为建设和执行主体,发展五常大米及山茶油追溯体系,政府、行业组织及第三方负责监督监管及组织协助,保证追溯体系覆盖全产业链,数据真实可靠。
祝浅浅[6](2019)在《我国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和普及,网民数量不断攀升,互联网科技和产业经济相结合催生产业发展的新动力,互联网保险就是保险产业借助互联网科技的东风,不断发展起来的。当前,互联网已是保险营销的一种新媒介,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运用网络技术在线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销售保险产品,此举改变了保险行业的传统经营模式。在互联网保险快步发展的同时,其也暗藏许多风险。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每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的理论基础。在这部分里,首先给出了互联网保险的概念范围,即“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产品及服务信息,实现网上投保、承保、核保、保全和理赔等保险业务,完成保险产品的在线销售及服务,通过第三方机构实现保险相关费用的电子支付等经营管理活动”。接着介绍了互联网保险的四种经营模式,即保险公司自营互联网经营模式、独立支付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模式、中介互联网经营模式和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然后以“刘仕龙等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为引子,阐明了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的必要性所在,最后讨论了此种法律监管的相关基本原则。第二部分对我国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现状及其不足展开评析。从立法层面而言,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体系不够健全,新的互联网保险法律规范与原有的法律规范之间协调性较差,法律规范的制定缺乏前瞻性。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互联网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明确,互联网保险产品监管不足,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履行判定标准不明确,个人隐私被侵犯和互联网保险欺诈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第三部分为域外互联网保险的实践研究。通过分析美国、英国、日本等域外典型国家的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措施,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得出对我国的启示:一是要建立成熟和完善的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制度;二是切实加强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三是要明确监管机构职责。第四部分是对完善我国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路径的研究。该部分认为可以从树立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搭建多层次的立法体系,完善互联网保险的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制度,规范产品创新监管制度,明确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制度,构建预防互联网保险欺诈规制等六个方面来建立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
许琴[7](2019)在《股票发行反欺诈制度的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证券市场历经三十余年至今,欺诈发行案件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根据GONE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以及柠檬市场理论可知,欺诈发行行为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欺诈发行的收益远大于欺诈发行的成本。不完善的反欺诈制度会危及整个证券市场的基础,因此需要从降低欺诈发行收益、提高欺诈发行成本的角度完善我国股票发行反欺诈制度。我国目前的股票发行反欺诈制度主要由《刑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出台的相关监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自律规范组成,在股票欺诈发行相关案件中得以实践,并不断发展。然而,我国股票发行反欺诈制度仍然存在诸多不足。现行制度使得股票发行资格具有极高的稀缺性,监管机构为股票质量提供隐性背书,从而提高了欺诈发行的收益,诱发了欺诈发行行为。而单一集中的股票发行反欺诈监管体制导致欺诈行为难以及时被发现,惩戒机制的不足使得欺诈发行成本进一步降低。建议借鉴美国股票发行反欺诈制度,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股票发行反欺诈制度。通过采用弹性准入条件,匹配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降低欺诈发行收益。完善多元监管体制,发挥不同主体各自优势,提升欺诈发行的发现几率。此外,还需完善相应惩戒机制,维护投资者权利,保障证券市场的基础,提高欺诈发行的威慑力。
石策心[8](2019)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以央行征信系统为主导,但是,近年来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传统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已经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求,因此我国应该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的需求,以解决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所存在的个人征信问题。当前国外个人征信模式主要有市场化征信、公共征信、行业协会征信三种,如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个人征信体系模式,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个人征信体系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行业协会型个人征信体系模式,这些国家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已基本处于成熟阶段,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监管、立法、组织模式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参考以上国家的建设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针对性加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本文运用了对比分析法和案例研究法,首先对国内外文献进行回顾和梳理,其次对信用、征信、个人征信的概念做了详细阐述,在介绍关于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两个基本理论,即在信息不对称理论、交易费用理论的基础上研究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现状,并探讨了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接着对发达国家三种主流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模式进行对比分析,探讨其可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提供的经验和启示。之后以芝麻信用为例,对其评分模型、数据来源、评分模型的合理性、优势等进行分析,发现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相对于传统的个人征信体系具有覆盖范围更大、收集数据更多、处理数据更快、评估结果更准确的优势,是未来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方向。最后对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进行展望并提出相关建议,如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应注重服务共享经济的发展、收录更多的自然人信息,提高个人征信覆盖率、加快我国个人征信体系法律法规建设速度、建立统一的个人征信评估体系等。
CF40数字普惠金融研究课题组,纪志宏[9](2019)在《数字金融的普惠机制及可持续发展》文中研究指明数字技术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技术,是核心金融科技。数字技术在提升金融普惠性的同时,也存在着风险、成本及能力边界。从我国数字金融实践看,既有大量成功经验,也不乏一些"成长中的烦恼"。本文以我国数字金融实践为基础,结合国际上金融领域动态演变的技术应用趋势,侧重于从如何提升金融普惠边界以及有效防控风险角度,对数字金融的普惠机制、风控有效性展开研究,并对推动数字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刘辉[10](2019)在《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是国际资本市场上一种普遍运用的金融工具,其既能促进股价理性回归,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又能便利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计划,并且具有防御恶意收购和实施股权激励时代替新股发行等多项重要功能,从而以一种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身份促进公司金融创新。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也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和实践带来挑战,因此,对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应当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的基础上,通过公司金融法律制度创新,促进和鼓励上市公司合理运用股份回购工具。本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分别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立法模式、事前法律规制、事中法律规制和事后法律规制等方面展开论证。第一章主要介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实施的基本特点来看,其主要是在造成股东与上市公司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危及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危及股权平等原则、破坏公平交易秩序等方面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带来挑战。现代公司证券法理论的发展使得这些理论挑战迎刃而解:股份回购与股份发行认购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范畴,股份回购并不必然造成公司法上的逻辑混乱;如果限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并不会威胁到法定资本法理的完整性,不会天然触犯债权人保护的底线;如果提供一套相对科学的回购机制和规范的回购程序,也能够为股东提供一种相对公平的交易机制,实现回购中的机会公平;在破坏公平交易秩序方面,可通过完善对虚假回购的防范机制和对内幕交易以及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规制机制予以规避。第二章主要介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的优选方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主要有三种典型的立法模式:“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和折中立法模式。“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的商法本质是“限定政府,余外市场”模式。“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的商法本质是“限定市场,余外政府”模式。折中立法模式竭力寻求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二者之间的平衡,以期实现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最大化。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思路应当以“原则允许,例外禁止”为最终目标,而以折中立法模式为当前改革的重点目标。可进一步扩张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适用情形,并设立概括性目的回购,弘扬公司自治的基本理念,以充分发挥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应有价值。正文第三、四、五章分别从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对具体的法律规制问题予以剖析。其中,第三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法律规制,包括决议程序、资金来源以及回购数量与价格规制等内容。围绕公司法理论中公司治理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之争,公司法在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争鸣。在回购资金来源的法律规制方面,存在可分配盈余模式、可分配盈余+发新股融资模式、可分配盈余+资本公积金模式以及实质清偿能力模式四种模式。在回购数量与价格法律规制方面,有单设回购数量上限模式、将实质清偿能力与董事信义义务和经营判断规则相统合的模式以及既规制股份回购数量又赋予司法机关对争议中的回购价格予以裁定的模式。我国应设置与《公司法》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相协调的差异化的股份回购决议程序,确立上市公司实质偿债能力规则,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股份回购数量规制模式,并构建协议回购价格争议解决机制。第四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中法律规制,重点是防范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以及利用第三方主体规避回购限制等违法行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需要确立“二元”规制逻辑。一方面,建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安全港”制度。另一方面,应当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行为之间不相竞合、后者利用前者带来的利好进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进行区分规制,建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公开承诺制度及其监管体系。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重点是完善敏感期交易禁止制度和内幕人员减持隔离期制度,并科学界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内幕人员的主体范围。对回购规避行为,应建立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适度监管规则。同时,加强对财务资助行为的规制,以保护债权人。第五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后法律规制。具体从三个方面展开:合法回购情形下,股份的权利状态以及对该股份的事后处理机制;违法回购情形下,股份的权利状态以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违法回购下,股东的权利救济机制。我国合法回购下的股份权利状态应坚持股东权利(部分)休止说。应将库藏股法律制度写入《公司法》中,提高回购法律制度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对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行为,应区分行为违反的具体法律规范的性质进行差异化的效力认定。应建立董事直接赔偿责任制度,补充规定《公司法》中相关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在《刑法》中增设背信罪。同时,完善回购股份下的股东诉讼机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维权反欺诈活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开展维权反欺诈活动(论文提纲范文)
(1)易鑫集团汽车融资租赁风险管理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融资租赁的研究 |
1.2.2 关于融资租赁风险管理的研究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框架 |
2 汽车融资租赁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
2.1 汽车融资租赁的概念与特点 |
2.1.1 汽车融资租赁的概念 |
2.1.2 汽车融资租赁的特点 |
2.2 汽车融资租赁风险的含义及特点 |
2.2.1 汽车融资租赁风险的含义 |
2.2.2 汽车融资租赁风险的特点 |
2.3 汽车融资租赁风险的表现形式 |
2.3.1 信用风险 |
2.3.2 操作风险 |
2.3.3 流动风险 |
2.4 汽车融资租赁风险管理的内容 |
2.4.1 汽车融资租赁的风险管理框架 |
2.4.2 汽车融资租赁风险管理的目标 |
2.4.3 汽车融资租赁风险管理的方法 |
2.5 理论基础 |
2.5.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5.2 全面风险管理理论 |
3 易鑫集团汽车融资租赁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
3.1 易鑫集团背景介绍 |
3.1.1 易鑫集团所处行业介绍 |
3.1.2 易鑫集团的基本情况 |
3.1.3 易鑫集团的经营状况 |
3.1.4 易鑫集团汽车融资租赁发展历程 |
3.2 易鑫集团汽车融资租赁的风险表现 |
3.2.1 个人零售客户质量良莠不齐,信用风险大 |
3.2.2 汽车融资租赁零售业务操作风险大 |
3.2.3 业务扩张资金链紧张,流动性风险大 |
3.3 易鑫集团汽车融资租赁风险管理的支持平台 |
3.3.1 百行征信系统和汽车金融反欺诈系统 |
3.3.2 百度、淘宝、京东等第三方数据系统 |
3.4 易鑫集团汽车融资租赁风险管理的具体方法 |
3.4.1 建立资信评分卡和责任追究制度 |
3.4.2 车辆追踪管理和立体化催收体系 |
3.4.3 依靠ABS和 ABN为核心的融资渠道 |
3.4.4 使用法律工具维权和分拆二手车业务 |
4 易鑫集团汽车融资租赁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4.1 易鑫集团汽车融资租赁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
4.1.1 信用违约事件频发,逾期率逐年攀升 |
4.1.2 业务流程不规范,缺乏操作风险控制 |
4.1.3 刚性债务较多,流动性风险控制不足 |
4.2 易鑫集团汽车融资租赁风险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 |
4.2.1 组织架构不完善,企业人员不稳定 |
4.2.2 企业风险管理文化不健全 |
4.2.3 风险资产处置手段效果不明显 |
5 易鑫集团汽车融资租赁风险管理改善的建议 |
5.1 完善公司组织结构,优化人力资源制度 |
5.1.1 完善公司组织结构 |
5.1.2 健全科学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
5.1.3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高素质团队 |
5.2 培养全员风险管理理念,加强风险文化建设 |
5.2.1 加强培训和交流,提高员工风险意识 |
5.2.2 充分授权,问责到位 |
5.3 优化资金管理体系,丰富风险处置手段 |
5.3.1 优化资金管理体系 |
5.3.2 建立五级分类体系 |
5.3.3 应收融资租赁款保理 |
5.3.4 完善二手车市场退出机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H市商业保险欺诈的政府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商业保险 |
2.1.2 保险欺诈 |
2.1.3 政府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监管失灵理论 |
2.2.2 公共选择理论 |
2.2.3 交易成本理论 |
3 H市商业保险欺诈政府监管现状 |
3.1 H市商业保险欺诈的政府监管情况概述 |
3.1.1 H市商业保险欺诈政府监管举措 |
3.1.2 H市商业保险欺诈政府监管取得的成效 |
3.2 H市保险欺诈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
3.2.1 未能充分发挥对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职能 |
3.2.2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力度不足 |
3.2.3 监管机制没有结合市场变化及时改进 |
3.2.4 监管过程中定量监管的应用欠缺 |
3.3 H市保险欺诈政府监管问题的成因分析 |
3.3.1 忽视了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 |
3.3.2 缺乏完善的偿付能力评估体系 |
3.3.3 监管力度存在一定的失衡 |
3.3.4 保险监管指标体系依旧不够完善 |
4 国外与国内其它地区地方商业保险欺诈政府监管的经验借鉴 |
4.1 国外地方商业保险欺诈政府监管概况 |
4.1.1 美国商业保险欺诈政府监管概况 |
4.1.2 英国商业保险欺诈政府监管概况 |
4.2 国内其它地区地方商业保险欺诈政府监管概况 |
4.2.1 山东省商业保险欺诈政府监管概况 |
4.2.2 四川省商业保险欺诈政府监管概况 |
4.2.3 广东省商业保险欺诈政府监管概况 |
4.3 经验借鉴 |
4.3.1 加强中央事权与风险属地的监管协同 |
4.3.2 建立地方特色保险监管制度 |
4.3.3 建立地方保险风险监测防控中心 |
4.3.4 落实地方保险监管权力 |
5 H市商业保险欺诈的政府监管对策 |
5.1 加强地方保险监管机构的自身建设 |
5.1.1 明确监管范围与职责 |
5.1.2 建立专业监管队伍 |
5.1.3 提高监管运作方式和效率 |
5.1.4 创新监管方式与流程 |
5.2 建立健全地方保险监管体制 |
5.2.1 健全保险监管政策法规 |
5.2.2 完善地方保险监管组织体系 |
5.2.3 建立系统的市场风险监管体系 |
5.2.4 建立中央与地方监管协调机制 |
5.3 推动反欺诈机制和科技监管平台建设 |
5.3.1 转变保险风险监管理念 |
5.3.2 引入反保险欺诈预警机制 |
5.3.3 建立地方保险风险监测AI防控平台 |
5.4 引入社会公众协同保险监管 |
5.4.1 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保险监管工作 |
5.4.2 加强保险风险理念和产品教育工作 |
5.4.3 提供多元化监管信息反馈渠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3)A财产保险公司枣庄分公司机动车保险理赔风险管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的目的 |
1.2.2 研究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国内外研究综述评述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论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车险理赔风险的理论 |
2.1.1 风险的定义和分类 |
2.1.2 机动车辆保险的定义和分类 |
2.1.3 车险理赔风险的概念和特征 |
2.1.4 车险理赔风险的来源 |
2.1.5 车险理赔风险发生后的结果 |
2.2 车险理赔流程 |
2.2.1 传统车险理赔流程 |
2.2.2 现代车险理赔流程 |
2.2.3 其他特殊理赔情况 |
2.3 车险理赔风险理论总结 |
第三章 枣庄A公司车险理赔现状 |
3.1 公司基本概况 |
3.2 车险理赔数据情况 |
3.2.1 车险理赔总体数据 |
3.2.2 车辆不同使用性质的理赔数据 |
3.2.3 营业货运类各车型的相关数据 |
3.3 车险理赔问卷调查 |
3.3.1 调查样本及方式 |
3.3.2 问卷得分情况分析 |
3.4 枣庄A公司车险理赔现状总结 |
第四章 枣庄A公司车险理赔风险管控分析 |
4.1 车险理赔风险管控现状 |
4.2 车险理赔风险管控存在的问题 |
4.2.1 销售端的问题 |
4.2.2 理赔端的问题 |
4.3 车险理赔风险管控不力的原因 |
4.3.1 销售端管控不力的原因 |
4.3.2 理赔端管控不力的原因 |
4.4 枣庄A公司车险理赔风险管控总结 |
第五章 枣庄A公司车险理赔风险管控优化方案 |
5.1 调整销售端的承保结构 |
5.1.1 公司销售战略调整 |
5.1.2 营销员收入机制调整 |
5.2 优化理赔端的工作机制 |
5.2.1 优化车险理赔流程 |
5.2.2 加强人员教育培训 |
5.2.3 完善定损核价工作 |
5.2.4 引进专业人才队伍 |
5.3 强化车险反欺诈工作 |
5.3.1 建立有效监管机制 |
5.3.2 建设信息共享平台 |
5.4 优化诉讼与投诉工作 |
5.4.1 有效应对法律诉讼 |
5.4.2 正确面对监管投诉 |
5.5 优化方案的保障对策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论文主要结论 |
6.2 未来展望 |
附录A 车险已结案件客户调查问卷 |
附录B 车险未决案件客户调查问卷 |
附录C 车险已承保未出险客户调查问卷 |
附录D 车险电话投诉客户调查问卷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上海市职工社保待遇审核中社保约谈的实施效果及改进研究 ——以崇明区工伤伤后参保待遇审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的创新之处及不足 |
第2章 核心概念及理论基础概述 |
2.1 核心概念 |
2.1.1 社保制度中的工伤保险 |
2.1.2 工伤伤后参保 |
2.1.3 待遇审核 |
2.1.4 行政约谈制度 |
2.2 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博弈理论 |
2.3 上述理论对社保约谈的启示 |
2.3.1 工伤保险中的信息不对称性 |
2.3.2 社保业务审核中的博弈 |
第3章 上海市社保待遇审核中社保约谈的运行现状 |
3.1 上海职工社保待遇审核中社保约谈的施行 |
3.1.1 上海职工社保待遇审核中社保约谈的制定 |
3.1.2 上海职工社保待遇审核中社保约谈的流程 |
3.1.3 上海职工社保待遇审核中社保约谈的作用 |
3.2 上海职工社保待遇审核中社保约谈运用取得的效果 |
3.2.1 上海社保约谈在崇明区工伤待遇审核中的实施情况 |
3.2.2 崇明区工伤待遇受理总量变化 |
3.2.3 崇明区工伤待遇业务的分布变化 |
3.2.4 崇明区工伤伤后参保集中单位的情况变化 |
第4章 上海市崇明区职工工伤伤后参保待遇审核中实施社保约谈碰到的困难及原因分析 |
4.1 工伤伤后参保待遇审核中社保约谈存在的问题 |
4.1.1 社保约谈的缺乏支撑 |
4.1.2 社保约谈执行中的困境 |
4.1.3 社保约谈的不良后果 |
4.2 工伤伤后参保待遇审核中社保约谈存在的问题的根源 |
4.2.1 基于道德风险的社保约谈博弈分析 |
4.2.2 防范企业欺诈的社保约谈设计 |
第5章 完善上海市职工社保待遇审核中社保约谈的对策建议 |
5.1 完善社保约谈的支撑体制 |
5.1.1 法律上的强化 |
5.1.2 强化政府部门间的数据互通 |
5.2 强化社保约谈执行力 |
5.2.1 专业化队伍建设 |
5.2.2 落实惩罚机制 |
5.2.3 对初次发生工伤的企业的督导 |
5.3 开展社保约谈的后续工作 |
5.3.1 普法宣讲 |
5.3.2 企业信息回馈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工伤伤后参保的概率预计 |
致谢语 |
(5)基于全产业链的食品欺诈脆弱性评估技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词表 |
第一章 绪论 |
1.1 食品欺诈及其控制措施 |
1.1.1 食品欺诈 |
1.1.2 食品欺诈控制方法 |
1.2 脆弱性评估技术研究进展 |
1.2.1 脆弱性及脆弱性评估的定义及发展 |
1.2.2 脆弱性评估方法 |
1.2.3 权重计算方法 |
1.3 食品欺诈脆弱性评价工具的研究进展及应用 |
1.3.1 食品欺诈脆弱性评估工具的研究进展 |
1.3.2 食品欺诈脆弱性评价工具的应用 |
1.4 研究背景、意义及内容 |
1.4.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4.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国内食品欺诈事件分析 |
2.1 引言 |
2.2 方法 |
2.2.1 食品欺诈事件搜集 |
2.2.2 食品欺诈事件分析 |
2.3 结果与分析 |
2.3.1 欺诈食品种类、替代物及健康危害分析 |
2.3.2 欺诈事件发生区域及趋势分析 |
2.3.3 欺诈类型及环节分析 |
2.3.4 欺诈单位类型及揭露方式分析 |
2.3.5 欺诈事件的经济影响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食品欺诈脆弱性评估方法的建立 |
3.1 引言 |
3.2 方法 |
3.2.1 食品欺诈影响因素脆弱度评估 |
3.3 结果分析 |
3.3.1 欺诈因素脆弱度分析方法 |
3.3.1.1 指标调整及说明 |
3.3.1.2 指标重要性评价方法 |
3.3.1.3 打分可信度评价方法 |
3.3.1.4 指标权重计算方法 |
3.3.1.5 指标脆弱度评估方法 |
3.3.2 食品欺诈影响力评估 |
3.3.3 产业欺诈脆弱度整体描述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食品欺诈脆弱性评估方法的应用 |
4.1 引言 |
4.2 方法 |
4.2.1 指标重要性分析 |
4.2.2 指标及产业脆弱度分析 |
4.2.3 调研形式 |
4.3 结果与分析 |
4.3.1 五常大米产业欺诈脆弱性评估 |
4.3.2 山茶油产业欺诈脆弱性评估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五常大米及山茶油反欺诈措施研究 |
5.1 引言 |
5.2 方法 |
5.3 结果分析 |
5.3.1 掺假检测方法 |
5.3.2 标准 |
5.3.3 法律法规 |
5.3.4 食品追溯体系 |
5.3.5 食品欺诈管理建议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创新点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创新点 |
6.3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Delphi法所用问卷 |
附录二 五常大米及山茶油产业欺诈脆弱性影响因素各指标重要性及指标相对重要性调查问卷 |
附录三 五常大米及山茶油产业欺诈脆弱性影响因素评价指标体系 |
附录四 指标脆弱性评价问卷 |
个人简介 |
(6)我国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一)互联网保险概述 |
(二)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
(三)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的基本原则 |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的现状评析 |
(一)相关法律规范 |
(二)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 |
(三)监管内容 |
三、域外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措施及其启示 |
(一)域外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实践 |
(二)对我国的启示 |
四、我国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的完善路径 |
(一)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的变革 |
(二)搭建多层次的互联网保险监管的立法体系 |
(三)完善互联网保险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 |
(四)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的监管 |
(五)完善互联网保险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制度 |
(六)构建预防互联网保险欺诈的相关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股票发行反欺诈制度的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2 股票发行反欺诈制度基本理论 |
2.1 GONE理论 |
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 柠檬市场理论 |
3 我国股票欺诈发行问题现状 |
3.1 我国股票欺诈发行主要表现形式 |
3.2 我国股票发行反欺诈制度现状 |
3.3 我国股票欺诈发行处罚与赔偿情况 |
4 我国股票欺诈发行原因分析 |
4.1 股票发行资格具有高稀缺性 |
4.2 监管机构为股票质量提供隐性背书 |
4.3 股票欺诈发行发现几率较低 |
4.4 股票欺诈发行惩戒机制不足 |
5 我国股票发行反欺诈制度完善建议 |
5.1 缓解股票发行资格的高稀缺性 |
5.2 以市场为股票质量判断中心主体 |
5.3 完善股票欺诈发行多元监督机制 |
5.4 完善股票欺诈发行惩戒机制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8)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相关研究 |
1.2.2 国内相关研究 |
1.2.3 文献述评 |
第二章 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个人征信体系的相关概念 |
2.1.1 征信的含义 |
2.1.2 个人征信以及个人征信体系的含义 |
2.1.3 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所收集的信息 |
2.2 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交易费用理论 |
第三章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历程以及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现状 |
3.1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历程 |
3.1.1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探索阶段 |
3.1.2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起步发展阶段 |
3.1.3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快速发展阶段 |
3.2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现状 |
3.2.1 我国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市场征信活动开展状况 |
3.2.2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个人征信体系法律法规的建设状况 |
3.2.3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信息系统的建设状况 |
3.2.4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征信机构建设状况 |
3.2.5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对自然人覆盖率建设状况 |
3.2.6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征信产品的建设 |
3.2.7 新版个人征信报告内容 |
3.3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
3.3.1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对于共享经济的支持作用有待加强 |
3.3.2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对自然人的覆盖率有待提升 |
3.3.3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立法建设相对缓慢 |
3.3.4 我国个人征信行业评估指标标准化建设偏弱 |
3.3.5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数据来源单一 |
第四章 国外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经验借鉴 |
4.1 发达国家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历程与模式 |
4.1.1 发达国家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历程 |
4.1.2 发达国家的个人征信体系运行模式 |
4.2 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
4.2.1 美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历程 |
4.2.2 美国个人征信体系法律法规的建设 |
4.2.3 美国个人征信体系监管制度的建设 |
4.3 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
4.3.1 以法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
4.3.2 以德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
4.4 以日本为代表的行业协会型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
4.4.1 日本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发展历程 |
4.4.2 日本个人征信体系构成 |
4.4.3 日本个人征信体系监管制度的建设 |
4.5 国外三种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优劣分析 |
4.5.1 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征信体系的优劣 |
4.5.2 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公共征信体系的优劣 |
4.5.3 以日本为代表的行业协会征信体系的优劣 |
4.6 国外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经验对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启示 |
第五章 基于芝麻信用的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案例分析 |
5.1 芝麻信用介绍 |
5.1.1 芝麻信用分 |
5.1.2 芝麻信用采用的评分模型 |
5.1.3 芝麻信用的数据来源 |
5.2 芝麻信用的合理性分析 |
5.3 芝麻信用的优势分析 |
5.3.1 芝麻信用收录个人信息的来源较广泛 |
5.3.2 芝麻信用获取个人信息成本较低 |
5.3.3 芝麻信用处理数据的方式更先进 |
5.3.4 芝麻信用个人信用信息安全防护更强 |
第六章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展望与建议 |
6.1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趋势和展望 |
6.1.1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将呈现多层次的发展 |
6.1.2 “互联网+个人征信”有望助力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弯道超车 |
6.1.3 民营征信与互联网征信存在的风险与问题需要引起关注 |
6.2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
6.2.1 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应注重服务共享经济的发展 |
6.2.2 收录更多的自然人信息,提高个人征信覆盖率 |
6.2.3 加快对我国个人征信体系法律法规建设速度 |
6.2.4 建立统一的个人征信评估体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10)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及评析 |
三、论证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概念及特征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主要类别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经济学分析及其积极作用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经济学分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积极作用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可能带来的挑战 |
一、造成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 |
二、危及资本维持原则 |
三、危及股权平等原则 |
四、破坏公平交易秩序 |
第四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的理论回应 |
一、对造成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的理论回应 |
二、对危及资本维持原则的理论回应 |
三、对危及股权平等原则的理论回应 |
四、对破坏公平交易秩序的理论回应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的优选方案 |
第一节 国外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述评 |
一、“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 |
二、“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 |
三、折中立法模式 |
四、不同立法模式的法哲学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的价值诉求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自由价值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公平价值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安全价值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优选方案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成因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
三、《公司法最新修改决定》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影响 |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思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的主要方式及其评析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规制及其评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规制及其评析 |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数量与价格规制及其评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决议程序设置不合理 |
二、疏于债权人保护 |
三、忽视回购风险规制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分类设置股份回购决议程序 |
二、确立实质偿债能力规则 |
三、强化回购风险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中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的范畴以及比较法分析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的关联关系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内幕交易的关联关系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后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股份的权利状态及其处理机制 |
一、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的股份的权利状态 |
二、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股份的处理机制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效力及其法律责任 |
一、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范围及其效力认定 |
二、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下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的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 |
一、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现有股东诉讼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
二、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股东诉讼机制立法的比较法分析及其启示 |
三、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开展维权反欺诈活动(论文参考文献)
- [1]易鑫集团汽车融资租赁风险管理问题探析[D]. 彭鑫威.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1)
- [2]H市商业保险欺诈的政府监管研究[D]. 周怡.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3)
- [3]A财产保险公司枣庄分公司机动车保险理赔风险管控研究[D]. 刘强.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0(02)
- [4]上海市职工社保待遇审核中社保约谈的实施效果及改进研究 ——以崇明区工伤伤后参保待遇审核为例[D]. 季寅炜.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5]基于全产业链的食品欺诈脆弱性评估技术研究[D]. 宋华欣. 浙江大学, 2020(01)
- [6]我国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研究[D]. 祝浅浅.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股票发行反欺诈制度的完善研究[D]. 许琴. 浙江大学, 2019(08)
- [8]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研究[D]. 石策心. 湖南农业大学, 2019(08)
- [9]数字金融的普惠机制及可持续发展[J]. CF40数字普惠金融研究课题组,纪志宏. 新金融评论, 2019(01)
- [10]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D]. 刘辉. 厦门大学, 20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