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刑事赔偿的范围(论文文献综述)
程宇[1](2021)在《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张新宇[2](2021)在《刑事赔偿中的有利于受害人原则及其适用》文中认为刑事赔偿领域中,在法律条文语义模糊或者对条文理解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有利于受害人的方式对法律条文进行理解和解释。有利于受害人原则除可用于确定赔偿标准外,也可以用于解决持续侵权的认定、刑事程序中没收行为的性质认定、多项权利受损时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等问题。对于刑事扣押后既不解除扣押,也不终结刑事程序的,应当认定为持续侵权;对于刑事程序中公安机关采取的没收行为,应当认定为刑事司法行为;对于赔偿请求人人身权、财产权同时受损的,应当统一由最后的侵权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是,有利于受害人原则也有其局限性,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已进行明确规定的事项,有利于受害人原则无法适用,在个别极端案例中该原则也未必能解决所有问题。须完善涉案财物登记保管制度,并适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唐雪萍[3](2020)在《基于案例分析对法律刑事赔偿的范围研究》文中提出社会永远处于不断进步和发展过程中,与此同时,社会想要更好的发展,法治建设必不可少。而随着我国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也应运而生,其中,刑事赔偿制是对一个对国家法律完善程度的重要评判标准之一,在我国,新行的赔偿法正不断完善与发展。基于此,本文围绕刑事赔偿的范围展开研究,重点对刑事赔偿的界定、适用条文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促进刑事赔偿制度的运用与完善,从而提升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速度与优化状况。
周玉洁[4](2020)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正如法谚所云:“无救济则无权利。”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救济既是对受到公权力机关侵害的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补救,也是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活动中公权力机关违法行为的矫正。它通过限制公权力的扩张来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具有重要的价值。然而当前我国立法和学界对于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关注大多集中于涉案财物的处置和管理上,相对忽视了对公权力机关不当处置行为的救济制度之研究,而且相关的立法规定较为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这导致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投诉无门”现象时有发生。本文以完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救济制度为出发点,基于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的概念和类型的考察,分析救济制度的重要价值,梳理目前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的立法状况,厘清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问题的成因,通过借鉴域外相关制度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制度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的概念和类型。首先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进行界定,明确刑事涉案财物的内涵与外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的概念与实质。其次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的类型展开分析,救济的类型可根据救济程序和救济责任的侧重不同划分为过程性救济和结果性救济。第二部分是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制度的价值分析。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制度不仅能够保障公民和国家的财产权益,而且能够维护那些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财物的证明价值,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让被侵权人通过合法渠道寻求救济,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第三部分是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制度的立法状况。我国现行法律性文件中关于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制度的规定,可以从过程性救济制度和结果性救济制度两方面加以考察。当前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过程性救济制度包括申诉控告制度、上诉抗诉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而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结果性救济制度包括实体性制裁制度和程序性制裁制度。第四部分是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过程性救济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率并不高,救济效果不明显;结果性救济制度在实践中落实不到位,责任追究缺乏力度。而“重打击轻保护”“重人身权轻财产权”的司法理念偏差、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制度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救济范围的规定不完善、分散的涉案财物管理模式以及不完善的监督体系都是导致问题的重要成因。第五部分是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制度的完善路径。通过借鉴域外国家相关立法和实践经验,并结合当前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完善救济制度的相关建议,在强化救济意识、明确救济范围、健全过程性救济制度、完善结果性救济制度以及构建配套制度等路径上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柴爱萍[5](2020)在《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在立法层面确立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2014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实践中给予了法院处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依据。本文通过对2014年7月29日《意见》颁布后生效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及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适用情况。论文的基本思路是,以刑事赔偿决定书及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在对100份赔偿决定书及15个典型案例剖析的基础上,梳理出目前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目前的适用现状。现状主要是从样本中的案件总体情况、案件类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情况与法院裁判结果、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及案件申诉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根据现状发掘这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程度认定标准不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确定地区差异明显、举证责任偏于严格及救助措施缺失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统一精神损害后果程度的认定标准、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完善举证责任条款的相关规定及增加救助措施等。论文共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以及文献综述。第二部分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般问题进行了讨论,主要包括精神损害的含义、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和特征、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正当性。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家赔偿决定书的分析,归纳出此制度的具体适用情况。第四部分则是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现状发现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第六部分主要说明了本文的结论、不足及展望。
魏文强[6](2020)在《监察赔偿立法初探》文中指出以监察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立改废”为标志,中国特色的监察制度初步建立,这也意味着我国打击职务犯罪及反腐工作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监察机关和它当中的工作者行使职权时,侵犯权利的主体的合法权益的适用国家赔偿这由监察法所规定,体现了对保障公民权益,监察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价值取向。作为现代民主依法而治理的国家基本法律制度体系组成的国家赔偿制度,在当前监察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探索监察赔偿与国家赔偿连接路径,监察赔偿立法的优化,对于监察制度的实行及国家赔偿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首先通过对监察赔偿基本理论的阐释,明确了监察权的性质及监察委员会的定位,对监察赔偿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从国家责任理论、人权保障理论出发,对监察赔偿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其次,在对当前我国赔偿法现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探讨了监察赔偿立法缺位以及监察赔偿在适用国家赔偿法时存在的困境与不足。第三,通过对监察赔偿的立法模式与路径的分析,指出监察赔偿与现有国家赔偿制度相互衔接的不同方案及利弊。最后,从监察赔偿的归责原则、范围及义务机关和程序等方面,对监察赔偿的立法提出建议,以求探索国家责任体系完善的可能性。
杨钦月[7](2020)在《国家赔偿法中刑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建立起无形的精神损害和有形的物质赔偿之间的桥梁,在这两者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被摆在司法工作中的重要位置,冤假错案的依法纠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一环,依法纠正冤假错案,意味着受害者得到赔偿,责任者受到追究,从而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最终实现公平正义。冤假错案的依法纠正势必会带来刑事赔偿案件的不断增多,在刑事赔偿中,赔偿请求人大多会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无可否认是目前我国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仍有不足,一直都面临赔偿标准偏低、抽象的困境,在审判过程中赔偿双方当事人和审判机关也面临各种问题,使得简略的《国家赔偿法》条文规定越来越不适应日趋复杂的现实。法律是在运行的过程中逐渐趋于完备的,我们应确保制度设计的同一性,防止规则之间的重叠、模糊和冲突,避免法律漏洞。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和质量的不断提高,我国的财政能力也有了一定的提升,曾是限制条件的经济水平有了改善,公民的权利意识也不断提高,“抚慰金”不应仅局限于抚慰功能,应当逐渐向补偿功能导向转变,通过规范审判管理,提高法官裁判文书写作能力,加强对文书特别是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的裁判说理,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发挥案例的规范和指导作用,统一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实现刑事赔偿中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件的“类案类判”。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的不足之处更多在于其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的不明确,对此,可以建立精神损害抚慰金影响因素指标体系,通过研究大量已公布的刑事赔偿案例,将赔偿请求人普遍拥有的影响法官判定抚慰金数额的因素指标化,对选择这些因素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根据该因素对法官裁判影响力的大小来决定其权重,同时考虑到每个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在指标体系中留有兜底性质的其他因素,使每个申请刑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人得到公正的对待。没有一项制度是完美的,这个影响因素指标体系的提出还是处于理论阶段,虽然结合实际案例对该体系进行了操作,得出了相比原判决更为合理的抚慰金数额,但还是有立足的分析数据不够充分、各因素权重分配有待考量等问题需要完善,需要在未来的实践中,利用大数据分析更多公布案例以促进影响因素选取的合理化和比例分配的科学化。国家赔偿是公民用司法手段获得权利救济的一道防线。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目的在于抚慰赔偿请求人的精神痛苦,应发挥其抚慰赔偿请求人、补偿赔偿请求人的精神损害的作用,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尊严和人本价值,避免因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对赔偿请求人造成精神上的“二次伤害”,让赔偿请求人感受到国家对于其因错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的态度和表达的歉意,扞卫其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翟云龙[8](2019)在《刑事诉讼中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诉讼中案外人财产权保障,是案外人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所述案外人是指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之外的财产权受刑事诉讼影响的一切人员。针对案外人财产权的保障,我国虽然已确立了基本的制度,明确了案外人享有知情权、异议权,但是必须承认的是,案外人财产权保障依旧存在着法律规定不完善、理论研究不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文章运用文献研究法、域外考察法、定性分析法,对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案外人财产权益保护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建议,力求实现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文章正文分为五部分:首先,文章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对象,包括财产权的概念、财产受刑事诉讼影响的案外人的分类。第二,文章指出,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的理论基础在于人权保障理论以及国家权力制约理论。其中前者体现了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的重要性,后者则表明了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的必要性。第三,笔者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方面梳理了刑事诉讼中案外人财产权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以此来说明问题的严重性及解决的紧迫性。这部分是文章的核心所在。第四,文章通过比较研究指出,域外立法在案外人善意取得赃款赃物、案外人诉讼权利、完善的定罪没收程序等方面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最后,在前述研究与论证的基础上,文章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方面就刑事诉讼中案外人财产权保障提出相应建议,包括有条件地承认第三人善意取得赃款赃物、加强对于对物强制性措施的审查与监督等内容。这部分也是文章的创新所在。
付唯一[9](2019)在《法治新常态下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之重构》文中提出刑事赔偿制度是平衡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重要机制,其范围的宽窄直接影响到该国的法治水平和人权保障状况。为了适应法治新常态下,全面人权保障的现实需求,应在转变刑事赔偿理念的基础上,重构刑事赔偿的归责体系,创新立法模式,扩大刑事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和损害范围,并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新颁布的《监察法》对监察机关职权行为致害的国家赔偿是否属于刑事赔偿,哪些属于刑事赔偿并不明朗,于是又出现新的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尽快细化《监察法》中国家赔偿的性质、范围和程序等,以使其与现行国家赔偿制度相协调,切实发挥其制度功能。
曹贡辉[10](2019)在《刑事赔偿程序研究》文中提出为了追究和惩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行为,国家专门制定了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实体法,也设置了刑事程序法以规范侦查、起诉、审判及刑罚执行,保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被追诉者及其他个体的合法权益。但是,国家公权力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的运作仍不可避免地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造成一定的损害。这种损害可能是由于具体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致,也可能囿于技术手段的局限,或刑事诉讼制度自身的缺陷所致……还有可能是多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既然损害无法完全杜绝,国家理应救济、赔偿受损害个体的损失,责无旁贷。这也是国家追诉犯罪的成本之一。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生效实施以来,刑事赔偿作为的一种国家赔偿形式,正式在立法层面得以确立;审查、决定刑事赔偿成为与刑事司法职能相关的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承担的一项职能。在一系列冤错案件再审改判后,刑事赔偿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方面的作用得以显露。但不可否认的是,受特定历史背景、司法环境、立法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部分存在较多不足,经过2010年和2012年两次修改,刑事赔偿的立法在科学性与合理性方面仍存在较大缺陷,在刑事赔偿程序部分表现的尤为明显,导致司法实践中刑事赔偿在请求、审查、决定与执行过程中的种种困难。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关于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分阶段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刑事赔偿程序进行研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改进建议。除绪论外,全文分七章,约17万字。第一章概论:立法规范和定位。从刑事赔偿和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及两者间的关系入手,对刑事赔偿的概念、范围和功能,刑事赔偿程序的内在价值,以及刑事赔偿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关联与衔接进行了探讨。刑事赔偿的概念远大于“冤狱赔偿”。国家公权力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可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造成一定损害,无论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甚至是否有意为之。这种损害赔偿也是国家追诉犯罪的成本之一,及时救济受损个体的权利,彰显国家对个体权利保护的态度。刑事赔偿程序是实现刑事赔偿的必要程序,以救济和保障个体权利为根本目的,解决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对刑事司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功能。刑事诉讼法与刑事赔偿的关系密切。一方面,刑事赔偿的侵权行为均为国家专门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的行为或不作为,程序法定与无罪推定原则同样适用于刑事赔偿,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对刑事赔偿的启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另一方面,刑事赔偿为刑事追诉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损害提供及时且必要的救济,促使并保障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规范进行。我国目前的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一同规定在《国家赔偿法》中,“一法两制”且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刑事赔偿程序的性质不明,理论界对此有较大争议。当前的刑事赔偿程序可以分为前置程序和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两个阶段。前置程序包含赔偿委员会先行处理与复议程序,行政程序的性质明显;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具有诉讼程序的性质,近年来也进行了质证/听证的审理方式改革,但赔偿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职权不明、采用决定形式结案且“一决终局”、大部分案件实行书面审理等制度设计使得该程序与典型意义上的诉讼程序相比差异较大。当前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大多由前述立法上的缺陷所致,刑事赔偿程序亟待改革和完善。第二章域外刑事赔偿制度的比较考察。对法国、英国和美国的刑事赔偿及程序进行比较法考察。法国是最早出现现代国家赔偿理论及第一个出现国家赔偿责任案件的国家。自1956年明确国家应当对警察在案件中的活动承担赔偿责任,正式建立刑事赔偿制度以来可赔偿的行为范围、责任构成要件以及赔偿损害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等实体法规范一直都在发展和完善,并形成了一整套由全国羁押赔偿委员会按照诉讼程序审理刑事赔偿案件并作出裁判的程序。英国的刑事赔偿采取“先行申请+国务大臣决定+司法审查复核”的程序模式,由法院对错误司法的赔偿案件作出最终生效的判决后,索赔人可以请求中央财政统一支付的赔偿金。美国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具有对赔偿范围的限制较多、多种救济方式并并存,补偿方式多样但对货币补偿的限制较多等特点。对比美国刑事赔偿程序中常用的几种方式(申请刑事赔偿、私人法案和侵权诉讼),对先行处理(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的决定不满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赔偿诉讼的方式在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利、节约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帮助赔偿请求人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生活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在美国的刑事赔偿程序中,2004年的《无辜者保护法》增加了联邦刑事案件中被错误监禁的罪犯的赔偿金额。申请人通常需要对申请的资格、不存在豁免责任的事由、为超过起诉的时限以及无罪的证据四个方面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然而,目前美国的刑事赔偿情况并不令人满意,由政府及相关公权力部门承担举证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由此引发的争议尚未有定论,但相关理论对我国制度的改革仍具有启发意义。我国的刑事赔偿制度在实体规范方面与当前的经济社会环境相适应,但赔偿程序立法严重滞后,制约了刑事赔偿核心功能的发挥,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第三章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模式与总体架构。从刑事赔偿的立法模式入手,建议改变当前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不分,合并在同一部国家赔偿法律中的做法,将刑事赔偿及赔偿程序的单独立法予以规范。在此基础上,本章提出了完善刑事赔偿程序的总体架构:维持前置程序与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两阶段”基本结构;前置程序以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查决定的先行处理为主,允许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在赔偿方式与赔偿金具体数额方面进行协商;取消复议程序的设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满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刑事赔偿诉讼。赔偿委员会对案件的审查和处理是刑事赔偿程序中最重要的阶段,充分体现正当程序的基本原理,应在当事各方的充分参与下,由中立的赔偿委员会对纠纷作出判决。现有的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无法满足前述要求,对其进行诉讼化改造是整个刑事赔偿程序完善的重点,包括明确其诉讼程序的性质,整体制度设计应遵循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三方组合”的诉讼构造,具备相对完善的证据规则等。第四章刑事赔偿程序的主体。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赔偿委员会在刑事赔偿程序中的权利(职权)与义务(职责)进行了分析,结合对司法实践的调研结果,在总体改革完善思路框架内提出了具体的改革建议。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判断其是否具有请求权是启动刑事赔偿程序的第一步;在直接受害的自然人死亡时,间接受害人的确定,以及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数较多时赔偿申请的效力问题是判断赔偿请求人主体资格的重点。刑事赔偿的责任由抽象主体——国家承担,确定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方便赔偿请求人行使请求权以及便利诉讼进行的需要。单个侵权主体的情况较为简单,存在多个侵权主体是应当“责任置后原则”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请求及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查,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赔偿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是对刑事赔偿案件进行审查作出裁判的“第四种审判组织”。现行法的规定导致赔偿委员会仅是一个临时召集的“议事方式”,只有一个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但实际上,各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及赔偿办都存在职责不清、定位不明、权力被架空,“审理与决定分离、脱节”的问题突出,与司法改革力推的“公正高效、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运行新机制背道而驰。赔偿委员会的改革方向是进一步“实体化”改造,将其作为具备实体结构的业务部门,采用合议庭的方式审理案件;根据刑事赔偿案件的特点,明确规定赔偿委员会的职责。第五章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构建。刑事赔偿程序改革和完善的重点是按照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对当前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结合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将“准诉讼”性质的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完善成为刑事赔偿诉讼程序。该程序可以分为立案和审理两个环节。在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过程中,刑事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存在案件增多、司法资源紧张且相关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以及立案标准不一等问题;应当细化刑事赔偿登记立案的条件,明确不立案的情形和受理部门,规定较为严格的程序性审查标准,并强化立案监督。在审理方式改革方面,当前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审理方式已经严重不符合法治发展的要求,已经引入的质证/听证方式尚不适用于所有案件,导致当事方参与程度较低、程序不公正,与当前司法公开的主流改革方向不符,司法的权威性也受到质疑。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构建应全面适用质证方式审理案件,规范赔偿委员会的调查取证,推进刑事赔偿诉讼程序公开,明确规定刑事赔偿判决的类型及效力。第六章刑事赔偿案件及精神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对当前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刑事赔偿案件涉及证据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梳理。根据现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仍是刑事赔偿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特殊情况——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现有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较为粗疏,证明标准尚不明确,在前文论述刑事赔偿诉讼改革方案的基础上,有必要对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的规定作进一步完善。构建刑事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体系应当与刑事赔偿的要件事实相结合,在不断推进的程序中实现举证责任的动态化分配。赔偿请求人应当具备主体资格、损害的存在及严重程度、曾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且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作出相关职权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定的免责情形、损害事实不存在、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以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方式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为由申请刑事赔偿的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应提出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或者遭受不当对待的线索或材料,证明标准应当与刑事诉讼中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要求相同。之后,证明的相关行为合法或者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且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就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抚慰金标准不统一、赔偿适用范围过窄等问题,提出了扩大赔偿适用范围,增加精神性人格权的规定和特定财产权规定的建议。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提出了统一损害后果程度认定标准标准,统一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法,参考多种因素在一定区间内确定具体抚慰金数额的办法。在精神损害的证明中,借鉴民事、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刑事赔偿的特点,对属于司法认知的事项免除赔偿请求人的证明责任;对属于司法推定的事项,在赔偿请求人证明基础事实后赔偿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生活经验和逻辑法则进行推定;除此以外,赔偿请求人应当对两种具体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第七章刑事赔偿的执行和追偿程序。本章从当前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的执行情况入手,指出执行难的真正原因在于执行程序的缺失;通过对追偿情况的调研,发现追偿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作用,赔偿后“片面追责”明显多于依法追偿。完整的刑事赔偿程序应补充规定执行程序,包括可能使用到强制执行措施,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的追偿职责和被追偿对象的范围,规范赔偿金管理和支付制度等。最后,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刑事赔偿程序的改革并不是孤立的,而应当有顶层设计的支持与各方面的协调配合,相关配套制度应同时改革完善,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增加专门国家机关对申请刑事赔偿权利的告知义务,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等,都与刑事赔偿落到实处息息相关。
二、论刑事赔偿的范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刑事赔偿的范围(论文提纲范文)
(2)刑事赔偿中的有利于受害人原则及其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有利于受害人原则的提出及其适用前提 |
(一)有利于受害人原则的提出 |
(二)有利于受害人原则的适用前提 |
二、有利于受害人原则的适用场景 |
(一)持续侵权如何认定之场景 |
(二)刑事程序中没收行为性质如何认定之场景 |
(三)人身权、财产权同时受损时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之场景 |
三、有利于受害人的解释方式 |
(一)刑事扣押系持续侵权 |
(二)刑事程序中的没收应认定为刑事司法行为 |
(三)统一由最后侵权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
四、有利于受害人解释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
(一)持续侵权国家赔偿时效的计算 |
(二)刑、行程序转换后行为性质的认定 |
(三)未移送涉案财物时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
五、代结语:有利于受害人原则的局限性 |
(3)基于案例分析对法律刑事赔偿的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事赔偿的界定 |
(一)刑事赔偿的内涵 |
(二)刑事赔偿的条件界定 |
1. 错误拘留 |
2. 错误逮捕 |
3. 错误判决 |
4. 其它范围 |
(三)我国刑事赔偿适用的法律条文 |
二、刑事赔偿的范围及其影响 |
(一)刑事赔偿的范围 |
(二)确立刑事赔偿的必要因素 |
(三)刑事赔偿的归责 |
三、案例分析下的法律刑事赔偿 |
(一)案情回顾 |
(二)处理结果 |
(三)案例分析 |
1. 刑事赔偿存在的问题 |
2. 刑事赔偿问题的优化 |
四、结语 |
(4)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的概念和类型 |
(一)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的概念 |
1.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界定 |
2.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的概念 |
(二)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的类型 |
1. 过程性救济与结果性救济 |
2. 内部救济与外部救济 |
二、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制度的价值分析 |
(一) 保障公私财产权益 |
(二) 维护作为证据之物的证明价值 |
(三) 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
(四) 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
三、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制度的立法状况 |
(一)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过程性救济制度 |
1. 申诉控告制度 |
2. 上诉抗诉制度 |
3. 国家赔偿制度 |
(二)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结果性救济制度 |
1. 实体性制裁制度 |
2. 程序性制裁制度 |
四、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
(一)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1. 过程性救济制度的适用率较低,救济效果不明显 |
2. 结果性救济制度落实不到位,责任追究缺乏力度 |
(二)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实践中存在问题的成因 |
1. 司法理念偏差 |
2. 救济制度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 |
3. 救济范围的规定不完善 |
4. 分散管理模式制约 |
5. 监督体系不完善 |
五、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制度的完善路径 |
(一) 强化救济意识 |
1. 革新司法理念 |
2. 提高救济地位 |
(二) 完善救济的范围 |
1. 明确救济客体的范围 |
2. 扩充救济权利主体的范围 |
(三) 健全过程性救济制度 |
1. 司法救济有效介入 |
2. 完善独立庭审程序 |
3. 强化国家赔偿对财产权的实质救济 |
(四) 完善结果性救济制度 |
1. 强化实体性制裁 |
2. 完善程序性制裁 |
(五) 构建配套制度 |
1. 构建刑事诉讼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化平台 |
2. 完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监督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现状 |
1.4.1 国内研究现状 |
1.4.2 国外研究现状 |
2 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 |
2.1 精神损害 |
2.2 精神损害赔偿 |
2.2.1 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 |
2.2.2 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 |
2.3 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正当性 |
2.3.1 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否定说 |
2.3.2 精神损害国家赔偿肯定说 |
3 刑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司法实践 |
3.1 规范依据 |
3.2 司法实践 |
3.2.1 总体情况 |
3.2.2 刑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类型 |
3.2.3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情况与法院裁判结果 |
3.2.4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 |
3.2.5 案件申诉情况 |
4 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 |
4.1 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程度认定标准不一 |
4.2 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确定地区差异明显 |
4.3 举证责任偏于严格 |
4.4 救助措施缺失 |
5 刑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
5.1 统一精神损害后果程度的认定标准 |
5.2 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 |
5.3 完善举证责任条款的相关规定 |
5.4 增加救助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监察赔偿立法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部分 监察赔偿的理论分析 |
一、监察赔偿的概念分析 |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 |
(二)监察委员会的定位 |
(三)监察权的性质 |
(四)监察赔偿的概念 |
二、监察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国家责任理论 |
(二)人权保障理论 |
三、监察赔偿的必要性 |
(一)保障监察机关监察行为合法性的必然要求 |
(二)完善我国国家赔偿体系的内在要求 |
(三)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
第二部分 监察赔偿立法的规范分析 |
一、监察赔偿立法现状 |
(一)国家赔偿的立法与不足 |
(二)监察赔偿的立法现状 |
二、监察赔偿立法的困境 |
第三部分 监察赔偿的立法模式分析 |
一、嵌入式立法模式 |
(一)监察赔偿纳入行政赔偿的路径分析 |
(二)监察赔偿嵌入刑事赔偿的路径分析 |
二、监察赔偿独立成章的立法模式 |
第四部分 构建监察赔偿的立法建议 |
一、监察赔偿的归责原则 |
(一)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
(二)监察赔偿的归责原则 |
二、监察赔偿的范围 |
(一)监察赔偿的范围 |
(二)监察赔偿的免责范围 |
(三)监察赔偿范围的立法模式 |
三、监察赔偿的方式与标准 |
(一)监察赔偿的方式 |
(二)监察赔偿的标准 |
四、监察赔偿的义务机关 |
五、监察赔偿的程序 |
(一)监察赔偿的启动程序 |
(二)监察赔偿的复议程序 |
(三)监察赔偿的监督程序 |
(四)监察赔偿的追偿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国家赔偿法中刑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的概述 |
(一) 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的存在及其程度判定 |
(二) 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的关系 |
(三) 我国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的性质和立法现状 |
二、我国刑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
(一) 赔偿范围狭窄,赔偿标准抽象 |
(二) 文本的原则性与现实的复杂性之间的错位 |
(三) 原被告双方地位和获得信息渠道的不对等 |
三、刑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的宏观改进方向 |
(一) 扩大适用范围,转变性质定位 |
(二) 加强审判管理,规范文书写作 |
(三) 发布指导案例,统一裁判尺度 |
1、明确类似案件标准,类案类判 |
2、根据案件类型定期发布指导案例,统一法律适用 |
四、刑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影响因素指标体系的微观设计与操作 |
(一) 设计精神损害抚慰金影响因素指标体系的必要性 |
1、刑事赔偿案件缺少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说理 |
2、现有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的规定存在不足 |
3、精神损害抚慰金影响因素指标化具有可行性 |
(二) 精神损害抚慰金影响因素指标及其合理性分析 |
1、具体影响因素指标及其权重 |
2、影响因素指标的合理性分析 |
(三) 影响因素指标体系的实践检验和应用: 以李锦莲案为例 |
(四) 影响因素指标体系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刑事诉讼中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案外人财产权概述 |
1.1 案外人财产权的含义 |
1.2 财产权受侵害的案外人的分类 |
2 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的理论基础 |
2.1 人权保障理论 |
2.2 国家权力制约理论 |
3 我国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的现状 |
3.1 案外人财产权的实体法保障 |
3.2 案外人财产权的程序法保障 |
3.2.1 审前程序中的案外人财产权保障 |
3.2.2 定罪没收程序中的案外人财产权保障 |
3.2.3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案外人财产权保障 |
3.2.4 执行程序与国家赔偿中的案外人财产权保障 |
4 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的域外考察 |
4.1 英美法系国家 |
4.1.1 英国 |
4.1.2 美国 |
4.1.3 澳大利亚 |
4.2 大陆法系国家 |
4.2.1 德国 |
4.2.2 日本 |
4.2.3 法国 |
5 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的完善 |
5.1 案外人财产权实体法保障的完善 |
5.2 案外人财产权程序法保障的完善 |
5.2.1 审前程序中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的完善 |
5.2.2 定罪没收程序中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的完善 |
5.2.3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的完善 |
5.2.4 执行救济程序与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9)法治新常态下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之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 法治新常态下扩展刑事赔偿范围的必要性 |
(一)扩展刑事赔偿范围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 |
(二)扩展刑事赔偿范围是全面保障人权的需要 |
二、 刑事赔偿范围的缺陷 |
(一)人身权受到侵犯未纳入刑事赔偿范围问题 |
(二)财产类侵权的刑事赔偿范围存在问题 |
三、 我国刑事赔偿范围存在缺陷的原因分析 |
(一)刑事赔偿理念的影响 |
(二)立法模式的影响 |
(三)归责原则的影响 |
四、 扩展我国刑事赔偿范围的对策 |
(一)改变传统的国家本位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刑事赔偿理念 |
(二)创新立法模式,扩展刑事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
(三)重构归责原则,夯实扩展刑事赔偿范围的基础 |
五、 结语 |
(10)刑事赔偿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及目的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第一章 概论:立法规范与定位 |
第一节 刑事赔偿与刑事赔偿程序 |
一、刑事赔偿的概念、范围和功能 |
二、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和内在价值 |
三、刑事赔偿程序与刑事诉讼的有效衔接 |
第二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基本规范分析 |
一、刑事赔偿的前置程序 |
二、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 |
第三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定位与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定位 |
二、现行刑事赔偿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章 域外刑事赔偿制度的比较考察 |
第一节 法国的刑事赔偿及程序 |
一、理论基础和立法情况 |
二、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范畴 |
三、刑事赔偿程序概况 |
第二节 英国的刑事赔偿及程序 |
一、理论依据和立法概况 |
二、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范畴 |
三、刑事赔偿程序概况 |
第三节 美国联邦及各州的刑事赔偿及程序 |
一、理论基础和立法概况 |
二、各州及联邦刑事赔偿立法的主要特点 |
三、现有的索赔方式与不足 |
四、美国刑事赔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
第四节 域外刑事赔偿制度的借鉴意义 |
一、重视刑事赔偿审判组织的独立地位 |
二、发挥刑事赔偿的司法审查功能 |
三、完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体系 |
四、采用诉讼方式解决刑事赔偿纠纷 |
第三章 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模式与总体架构 |
第一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模式选择 |
一、主流刑事赔偿立法模式 |
二、刑事赔偿程序的特殊性 |
三、采用单行法规范刑事赔偿及程序 |
第二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总体架构 |
一、简化刑事赔偿的前置程序 |
二、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诉讼化改造的基本思路 |
第四章 刑事赔偿程序的主体 |
第一节 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
一、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与请求权 |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
三、提出赔偿请求与立案 |
第二节 赔偿委员会 |
一、赔偿委员会的性质与职权 |
二、赔偿委员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 |
三、现有司法体制改革中赔偿委员会组织及功能的变化 |
四、赔偿委员会进一步实体化改革建议 |
第五章 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构建 |
第一节 刑事赔偿诉讼的立案程序 |
一、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与立案 |
二、刑事赔偿案件立案状况的实证考察 |
三、刑事赔偿案件立案程序改革建议 |
第二节 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方式改革 |
一、赔偿委员会审查刑事赔偿案件的方式 |
二、刑事赔偿诉讼的改革构想 |
第六章 刑事赔偿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一节 现行法及相关解释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
一、刑事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
二、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尚不明确 |
第二节 刑事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体系的建构 |
一、刑事赔偿的法律要件事实 |
二、刑事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三、刑事赔偿诉讼中的特别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
第三节 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及举证责任 |
一、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 |
二、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突破 |
三、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统一适用 |
四、精神损害的证明 |
第七章 刑事赔偿的执行和追偿程序 |
第一节 刑事赔偿的决定及执行 |
一、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的执行概况 |
二、刑事赔偿决定执行程序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刑事赔偿的追偿程序 |
一、追偿的基本范畴 |
二、刑事赔偿后的追偿、追责情况调研 |
第三节 刑事赔偿的执行与追偿制度完善建议 |
一、刑事赔偿执行程序的完善建议 |
二、追偿程序的完善建议 |
第四节 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建议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二、外文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四、论刑事赔偿的范围(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研究[D]. 程宇. 淮北师范大学, 2021
- [2]刑事赔偿中的有利于受害人原则及其适用[J]. 张新宇. 法商研究, 2021(01)
- [3]基于案例分析对法律刑事赔偿的范围研究[A]. 唐雪萍. 2020年南国博览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二), 2020
- [4]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制度研究[D]. 周玉洁. 山东大学, 2020(02)
- [5]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柴爱萍.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6]监察赔偿立法初探[D]. 魏文强.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7]国家赔偿法中刑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的完善[D]. 杨钦月. 山东大学, 2020(12)
- [8]刑事诉讼中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研究[D]. 翟云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 [9]法治新常态下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之重构[J]. 付唯一. 市场周刊, 2019(08)
- [10]刑事赔偿程序研究[D]. 曹贡辉.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标签:精神损害抚慰金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论文; 法律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监察对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