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有何区别?(论文文献综述)
李伟群,尤冰宁[1](2021)在《从“融资”走向“融物”——新监管体系下融资租赁合规展业的实现路径》文中认为我国融资租赁公司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存在脱离主业、无序扩张的局面。2020年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凸显了对融资租赁行业"强监管、防风险"的主调及"商租监管金租化"的管控模式。在新的监管体系下,如何解决融资租赁展业过程中长期存在的关于适格"租赁物"的争议及融资租赁公司为解决资金来源进行的"转租赁"的合规性问题,引导融资租赁行业回归主业,实现有序发展,这些问题亟需通过研究找到解决方案。我国融资租赁业需要拥抱监管,脱离"类信贷"模式,改变游走法律边缘的习惯,"脱虚向实",回归主业,建立符合企业发展的合规体系,真正助力实体经济的发展。
胡嘉生[2](2021)在《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研究》文中认为药品作为风险商品在帮助人类维持身体健康的同时也具有风险,缺乏良好监管的药品极易造成药害事件危害公众健康。近年来,药害事件频发反映出我国药品监管体系尚存不足,有必要进一步提高药品监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行政强制措施作为发现预防药害风险,阻止药害事件发生和损害规模扩大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药品监管过程中普遍运用,但同时应注意到,不当行使行政强制措施会损害相对人权益并影响政府公信力,因而如何对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调整进而达成提升药品监管实效和保护相对人权益之间的平衡,是有待继续探索的目标。我国学者当前就行政强制措施的总论部分如种类、设定、主体、程序研究的较为深入,但对于部门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则涉猎较少。笔者结合当前我国药品监管和行政强制方面的实体法规定,对我国当前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及其不足进行梳理,在吸收域外药品监管的经验上对我国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第一章笔者首先对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界定,并以宪法对公民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保护要求和实践中的实际需要证成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对于维持药品监管整体秩序的不可或缺。就设定权而言,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延续一般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高置的特点。经过对当前药品监管执法手段的分析,笔者认为当前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包含药品查封扣押、药品抽查检验、药品现场检查和药品先行登记保存四类。第二章笔者对当前我国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制度进行总结归纳。笔者从实施主体、实体法渊源、程序法渊源和救济制度等侧面入手,指出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依赖多类主体共同合作,实体法渊源中既包含以强制力为保障的实体法渊源,也有以药品标准为典型代表的辅助规范。笔者梳理药品查封扣押、药品抽样检查、药品现场检查、药品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要求,分析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救济在实践中的运用现状。第三章笔者对我国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的困境及其成因进行分析。在实施主体上各机关在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行刑衔接上并不流畅;在实体渊源上存在不确定法律概念尤其是经验性法律概念影响法律适用,药品标准体系制度混乱,同类药品存在多类标准;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规定存在逻辑矛盾之处,导致对相对人程序权利保护出现漏洞或扩大药品监管机关诉讼风险;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复议缺乏实效性复议改变率低;行政诉讼则缺乏时效性难以及时有效救济相对人权利。第四章笔者对美国药品监管中的强制手段进行对比分析,在梳理美国药品监管体制后笔者发现,尽管由于国情和法律体制的不同使得两国关于药品监管的整体制度安排存在较大差异,但美国药品监管的制度经验对我国完善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美国药品监管手段中的查封扣留后听证程序和通过吸纳技术法规细化药品监管强制手段的启动基准的做法具有借鉴意义。第五章笔者针对第三章提出的我国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问题在吸收借鉴美国药品监管经验的基础之上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涵盖主体、实体、程序、救济等侧面。具体包含强化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主体行刑衔接配合,厘清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实体法渊源中的经验性不确定法律概念,填补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缺失,提升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救济效果。笔者提出上述对策,以期能对我国建设更完善的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制度体系有所助益。
肖华杰[3](2020)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3年7月31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项目建设与运营。”这被看作是启动PPP模式的一个信号。此后的六年里,PPP作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的一种新型合作模式,在减少政府债务、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着,国家财政、发改等部门也发布了大量的政策文件以支持和规范PPP项目的发展。截止2019年上半年,列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项目累计9,036个、投资额13.6万亿元;落地项目累计5,811个、投资额8.8万亿元。然而在高速发展的背后,PPP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还没有很好地接轨,实操层面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同时在理论层面,学界尚未对PPP模式进行法律上的体系研究。因此,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PPP项目涉及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寻找其形成的机制和原因,并尝试得出结论,提出建议,以期对PPP的规范发展和争议解决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本文正文部分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六个章节,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PPP的基本原理”。本章是全文的基础章节,首先从PPP的概念入手,将PPP广义定位为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和政府购买服务在内的各类公私合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集合,并探讨其分类、特点及法律性质。此外,PPP模式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内有着其不同于传统项目建设模式的制度价值:一是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二是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章的最后阐述了基础法律原则在PPP项目中的体现。第二章“PPP准入的法律规制”。近年来,在项目识别和准备阶段,我国PPP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违规风险,这些风险的产生或是因操作不规范、或是利用了现有政策法规的漏洞。究其原因,准入规则的不健全和监管层面的缺失是导致项目乱象丛生的本质。本章意在通过对现有规则体系的梳理和分析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如何识别PPP项目;二是项目公司合规的条件;三是什么样的政府方主体是适格的。本章主张PPP项目识别应遵循坚持公益导向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原则;在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已有限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的缴纳偏向于灵活,但应对债务性融资有所限制;政府方主体应区别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代表,政府出资代表不应具有实际控制和管理权。第三章“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在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中,参与主体众多,各主体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并发挥着其特殊的作用。而不同的角色又对应着不同的权利与义务,这是研究PPP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要素,也是研究PPP监管规则和归责体系的基础。因此,本章选取政府、项目公司和中介机构三个主要的参与主体,从权利的来源及形式、义务的设计及范畴等方面深入剖析主体行为的边界。对于有着双重甚至多重角色的政府而言,其权利义务的界定随着角色转换而变化,实操层面上极易出现混同,该节尝试对政府主体进行角色划分,并在项目的各阶段中规范其权利义务。此外,本章认为项目公司不应受到政府不正当的干预,其基于我国法律关于公司的规定享有自治权利,又基于PPP协议享有合同赋予的特许经营、收益和救济权利。上述两个主体在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时,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中介机构作为政府与项目公司的中间人,有着信息传递和局部监管的作用,其法律责任的设计可以参考《合同法》对居间责任的规定。第四章“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PPP项目主要分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实施、项目移交五个大阶段,在每个阶段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都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办事流程,各种制度相互交杂、缠绕,很多矛盾、冲突伴随其中。因此,对PPP监管规则的研究极其必要。本章站在经济法研究的视角上,讨论公共政策及法律法规对PPP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控制与监督,主要解决如何在现有的制度体系内嵌入监管机制,同时又能避免与其他制度产生冲突的问题。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梳理,以及对监管理念、原则、框架和工具的分析说明,试图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寻找、构建能够使PPP项目顺利推进的监管实施路径,即在“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下利用多种辅助性的监管方法,介入公司行使监管权能。第五章“PPP归责体系的构建”。由于PPP项目涉及利益方众多,环境较为复杂,在出现争议时往往无法清晰判断法律责任的归属,我们有必要在现有已成熟的归责体系下寻找PPP归责体系的理论支撑点。本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在前述的研究基础上探讨PPP归责体系的建立,从政府、中介组织和项目公司三个主体的角度分别研究其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的具体形式。建议先明确归责原则,厘清各参与方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根据其责任借鉴《证券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进行归责。第六章“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有数据表明,融资难已成为PPP项目失败的罪魁祸首,而融资问题贯穿于PPP项目的全生命周,在PPP项目的成立期、建设期、运营期和退出期都存在着多种融资方式可供选择,每种融资方式都有着其各自的优劣和必要的条件。现阶段,债权融资仍然是占比最大的一种融资模式,但其发展面临着诸多困境,担保标的权属的不确定、项目收益权出质价值的不确定和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难题使得债权担保的实现缺少法律上的支持。同样,在PPP项目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中,其主要的基础资产即项目收益权在法律属性、可转让性、独立性和转让的生效时点上都存在争议,加之SPV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基础资产难以彻底做到真实出售使得破产隔离的实现存在阻碍。本章认同收益权的“未来债权”地位,支持“合同签订生效说”,肯定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制度的意义,主张尽可能将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在合同中有所约定,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李帅[4](2020)在《论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效力 ——以船舶挂靠登记为切入点》文中研究表明众所周知,我国船舶所有权之变动采纳了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然而受制于相关法条规定的不明确、有关理论研究的不透彻,导致该立法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产生了较大争议,其中典型表现为船舶挂靠人之实际所有权与第三人权利的对抗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应通过明晰船舶所有权登记之效力来实现。然则现有文章中,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效力的认识繁杂交织。无论是在海商法学界还是民商法学界,当前对于船舶登记对抗制度下登记效力的讨论更集中在以比较法经验为基础的理论协调上,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立足我国既有法律环境并对我国登记对抗制度本身之构建进行思考。本文立足解释论,通过明晰登记对抗制度下我国船舶所有权登记之各效力及其相互关系,试图为我国船舶登记对抗制度的理论构建及司法困境的解决提供一种可行的思路。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引言、正文、结论。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正文共分为四章,主要包括:第一章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概述,重点论述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概念、性质、船舶挂靠登记的概念及船舶挂靠登记中面临的司法困境,点明了本文旨在解决的问题,并为下文论述的展开介绍了相关背景。第二章从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的理论争议方面出发,梳理了理论界对我国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的相关争议并分别探讨了现有各学说的优势与劣势。该章在第一章基础上分别介绍阐述了我国船舶登记对抗制度与公示公信原则的摩擦及理论协调、我国船舶登记对抗制度与物债两分体系的摩擦及理论协调,意在为第三章相关问题之论证提供理论背景方面的基础。第三章试图对我国既有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对抗规则的相关理论进行修正,明确船舶所有权登记效力的类型与规范表达。在辨析船舶所有权登记之设权效力、推定效力、公信效力、对抗效力及其相互关系的前提之下,明确了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及公示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将船舶登记对抗制度与船舶善意取得制度彻底区分开来,得出我国善意取得规则具有唯一性这一结论,为第四章内容的展开提供了理论支撑。第四章在第三章的基础上,研究了船舶所有权登记在执行法上的效力。认为以登记之对抗效力解决现有的执行法方面的司法困境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并基于这种可行性,认为将现有我国船舶所有权登记对抗制度中不得对抗的第三人限定为不要求善意的一般债权人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为本文第一章提出的问题之解决提供了一种可行的制度设想。结论部分对全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梳理,认为登记所有人之一般债权人可以以其普通债权对抗实际所有人的未登记所有权这一制度设想有利于船舶所有权登记中各方利益的协调。
王磊[5](2019)在《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在政党治理乃至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空前强化。如何在确保党的纪律检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同时,有效防范权力滥用,是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重大课题。当前,党的纪律检查在思想认识、体制机制、具体实践及法规制度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亟待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以解决。对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进行研究,无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还是对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法治中国建设的不断深化都具有重要意义。党的纪律是由党制定或认可、适用于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具有党内强制力、旨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完成党的任务的义务性行为规则。党的纪律检查,是党的特定组织及其成员为维护党的纪律,依照确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情况实施的专门监督活动,具有政治性、监督性、纪律性、专属性等特点。无产阶级政党纪律检查思想,为新时代深化党的纪律检查奠定了理论基础。从历史来看,纪律检查对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随着党对法治认识的深化和国家法治进程的推进,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具有逻辑必然性:政党与党员间的“特殊契约关系”为党的纪律检查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党的纪律检查具有鲜明的公权力属性,需要以法治方式加以规范;党的纪律检查以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为共同遵循,而这二者同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同时,实行法治化有助于强化和保障党的纪律检查的权威性。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不是片面的“法律化”,而是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诸要素融入党的纪律检查制度构建,推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党的纪律检查实践中得以充分运用,其要件包括政治正当性、实质正当性、形式正当性和程序正当性等四个方面。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体系应当以规范权力行使为主线,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遵循,以党内法规体系为对照,具体包括机构建设、职权配置、程序设定、监督机制构建等4个方面的内容,前三者侧重于制约,后者侧重于监督,共同致力于有效规范党的纪律检查权。实现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前提是实现机构建设法治化,即机构建设要符合法治理念,做到职责清晰、机制顺畅、制约有效。依据“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界分,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包括领导机构和专责机构两大类,前者应通过健全党的基层领导机构、优化党的派出机关设置等措施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确保责任落实;后者应通过优化内设机构、完善派驻机构设置等措施进一步健全机构体系、强化内部制约。党的纪律检查机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应从党委对纪委的领导、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派驻纪检机构运行等方面予以完善。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工作队伍建设,应当大力加强法治教育、培育法治信仰与法治理念,建立职业准入及退出机制,完善职业保障机制等。科学合理的职权配置是党的纪律检查在强化自我约束前提下权威高效运行的基础。党的纪律检查权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为履行党内职责、维护党的纪律而享有的,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和执行纪律情况实施专门监督的权力,该权力来自于全体党员合意形成全党共同意志基础上的党内科层制授权。明确“党的纪律检查权”的概念有利于增强纪律检查的权威性、边界感、规范性和透明度。只有根据法治精神对权力进行过程性和功能性的分解,才能从内部实现对权力的有效控制。遵循权力法定、权力适当、权责一致和分权制约原则,党的纪律检查权可分检查督促权、线索处置权、执纪审查权、执纪审理权、纪律处置权等5个类别进行配置。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离不开法定的正当程序。党的纪律检查程序设定应遵循如下标准:一是独立价值标准,包括参与性、合理性、中立性与对等性、及时性与终结性;二是工具价值标准,包括强化结果的权威性、确保结果的正确性、增进价值选择的合理性;三是效率价值标准,包括纪律检查程序迅速有效,纪律检查资源配置合理。当前,党的纪律检查应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重点关注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及证明标准、期间等要素存在的问题,从法治化视角健全相应程序,对日常监督进行规范,对执纪审查进行制约,对“四种形态”转化进行规制,对党员权利进行保障,从而更加有效地制约权力。党的纪律检查权的监督属性及其滥用的危害性决定了对其进行监督的极端重要性。对党的纪律检查权的监督应坚持充分性与必要性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权力监督与权利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应重点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同级党的领导机关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内部监督、党内民主监督等方面完善党内监督体系,着力从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方面完善党外监督体系。
曾斌[6](2019)在《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行为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现代行政法学的发展,当下行政法的重点是调整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从研究如何规范公权力,到更好的保护私权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自由,这要求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时要消极、被动。而当今社会,随着“建设服务型政府”目标的提出,行政机关职能在不断转变,社会管理理念在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在不断变革,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必要时为了实现社会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积极、主动插手公民事务,在有些情况下会进行民事无因管理,行政机关对某些社会事务进行民事无因管理已成为一种常态。但是,如何平衡这二者之间的冲突是一个难题。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作为管理人进行民事无因管理行为的性质、主体、管理的范围、管理的方式、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后果、和法律保障等问题都要进行详细的法律规制,以确保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行为有序进行,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源于民事无因管理制度,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是针对社会公共事务或者私人事务,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而实施的管理。由于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是公私法兼具的行为,对其规制可以在现有的民事无因管理体系中进行,通过借鉴民事无因管理制度中成熟的原则和相对完整的规范体系,同时参照行政法中对行政机关如何合法、合理实施行政行为程序上和实体上比较成熟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作为管理人时具有特殊性的方面予以规定,其他没有特殊性的地方仍然适用民事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从而对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行为进行规制。这对于完善我国民事无因管理体系、规范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都具有重要意义。
肖子木[7](2019)在《民国上海记者团体的职业维权研究(1921-1949)》文中指出职业团体,是指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由某一职业的从业者结合而成的团体。随着我国新闻业的发展,新闻记者这一职业也随之诞生。但最初,记者群体并不受社会重视,记者权益被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1921年,记者开始创建自己的职业团体,试图以此为枢纽,加强职业沟通,表达共同的利益诉求。本文以1921年-1949年间上海的记者团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试图描绘民国时期新闻记者职业维权的公共图景,并借助职业社会学中的相关理论,从职业管辖权、职业意识的视角,及社会资本的相关理论,对记者团体在不同阶段的维权特点及影响因素作出分析。1921年,上海新闻记者联欢会成立,它是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属于记者的职业团体。成立6年间,它针对侵犯记者权益事件进行声援,也提出了一些保障性议案,但在维护言论自由的行动中,它选择了置身事外,没能成为一个称职的“职业权益保障者”。由于上海新闻记者联欢会无所作为,在国民党的指导下,上海新闻记者联合会于1927年成立,1932年改组为记者公会,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停止会务。这一时期,记者团体的维权活动逐渐成熟,在呼吁言论自由、保护记者权益、声援被迫害记者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1946年3月,上海记者公会重组,但其职业活动寥寥无几,多集中于保障记者生计方面,侧面说明了战后记者愈发艰难的生存状况,1949年停止活动。本文认为影响记者团体职业维权表现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三个:政治力量、记者职业意识与记者团体的社会资本。政治力量是职业管辖权的外部接收者。1921-1949年间,随着国家力量对社会的控制逐步加强,记者团体的活动空间一步步收窄,最终导致了职业管辖权的丧失。记者职业意识同样对记者团体的活动造成重要影响,从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后期,记者职业意识逐渐成熟,并在一次次维权事件中强化自己的身份认同,战后国共两党对垒的政治局势极大压缩了新闻职业化的空间,记者的职业认同感出现退缩,记者团体也就再难有所作为。记者团体的社会资本也会影响到团体的维权表现,记者团体管理层的社会资本积累越充分,记者团体越能在维权事件中发挥效用,但不同的身份角色之间也存在博弈,记者社会身份对团体的影响存在双重性。政治力量、记者职业意识、记者团体的社会资本三个因素,始终存在于记者团体的活动之中,并在不同的阶段施加了不同侧面的影响,总的来说,政治力量的影响最大,其次是职业意识,最后是社会资本。它们的作用力并非始终如一,而是一个此消彼长、彼此制约的关系。在新闻记者联欢会时期,政治力量对记者团体干涉甚少,但是记者的职业意识尚处于发端,团体的社会资本积累不足,故联欢会的职业作为乏善可陈。新闻记者联合会(公会)时期,政治力量的干预逐渐增强,但规训之下也有疏漏,利用政治力量,记者团体反而获得了合法性,无意中为职业维权活动扫除了障碍。当时的记者核心领导层往往兼具国民党和民营报刊记者的双重身份,20世纪30年代以后记者显着提高的职业意识,让他们更多地利用前者身份,增强记者团体的社会影响力。战后记者公会是在国民党的一手操办下重组的,它完全服膺于当时的统治,记者职业意识也出现全面退缩,记者核心领导层都是国民党的重要人物,记者公会除了无法维护记者权益外,还积极配合新闻统制,从而失去了职业团体存在的意义。
赵自轩[8](2018)在《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研究范围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权利保护、继承等方面。但遗憾的是长久以来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问题并未达成共识,各种学术观点的高下此消彼长,且大部分争议仅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既缺乏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实证分析,又缺少将理论适用于实际案件纠纷的司法验证。我国《民法总则》第127条对网络虚拟财产作出了规定,但该法条作为引致性规范无法为法院的裁判提供指引。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互联网技术催生的新生事物,其法律内涵和外延都是不确定的,因此对该主题的研究就必须坚持“类型化思维”和“场景意识”,以此探析不同场景中不同类型网络事物的法律本质,最后在此基础发掘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特征和判断标准,明确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内涵和外延,进而构建出科学合理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制度。遵循以上基本写作思路,本文总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对网络虚拟财产基本问题的梳理。第一节介绍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类型与特征,特别是介绍了当前主要学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和基本观点,以此了解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研究的基本范围与争议焦点;第二节主要介绍了网络虚拟财产与无形财产的联系与区别,特别是虚拟财产与知识产品的区别,为下文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知识产权说”的反驳奠定基础;第三节介绍了域内外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状况,以此明晰我国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研究的焦点和缺陷。同时,该部分还介绍了美国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的最新成果和存在的争议,为我国立法提供可能的域外参考。第二章是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研究。第一节介绍了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技术构成和基本类型,在了解网络游戏基本运行机理的基础上,根据游戏虚拟财产的不同功能将其区分为货币型游戏虚拟财产、物品型游戏虚拟财产和游戏账号;第二节介绍了当前学界对游戏虚拟财产的研究状况,在民法方面主要介绍了游戏虚拟财产法律性质“债权说”、“物权法”、“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权说”的主要观点,各种学术观点之间的主要争议,以及当前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节是对游戏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现实考察,主要介绍了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对虚拟财产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因游戏虚拟财产引发的主要纠纷类型;第四节对不同类型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货币型游戏虚拟财产的功能和获取方式决定其显着的财产属性,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物品型游戏虚拟财产的获取方式和功能决定了其实质上属于债权凭证;而游戏账号则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第五节是对不同类型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在当前阶段可以采用债权和物权分别对物品型游戏虚拟财产和货币型游戏虚拟财产提供保护,采用公法手段对游戏账号提供法律保护。第三章是对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的研究。第一节以国内外主要网络社交平台为分析对象,列举了网络社交平台上存在的主要虚拟财产类型——网络账号、电子照片、视频、电子邮件、虚拟物品、电子货币;第二节对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予以分析,基于对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实际功能的考察,认为网络账户的法律性质是个人信息;电子照片、视频、电子邮件的实质是具有人格因素的无形动产;虚拟物品的法律性质是无形动产;电子货币作为法定货币的数字形式,其法律性质是无形动产;第三节介绍了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权属争议、继承争议和隐私风险;第四节主要介绍了美国《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的主要内容以及立法机关对该立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并对我国立法的可能借鉴予以分析;第五节是对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研究,在公法上,通过严格的网络安全保护立法和技术保障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在私法上,通过严格落实网络运营商的安全保护义务、网络服务义务、侵权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的赔偿责任,充分保户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中包含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第四章是对网络店铺的研究。第一节主要结合网络交易平台上个人店铺和企业店铺的不同获取方式,分别分析了两种网店的实质构成因素,并主要分析了个人店铺的核心构成——营业资产;第二节是对网店法律性质的分析,就网店的实质构成来看,其具有虚拟性、实用性、创造性、价值性特征,属于真正意义的网络虚拟财产;第三节是对网店面临的法律问题的分析,由于当前立法并未规定网店是一种虚拟财产,导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承认网店是一种的独立财产类型并禁止网店转让,因此导致网店转让中滋生了大量的诈骗案件。同时,法院也往往不将网店视为网络虚拟财产,导致网店受让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第四节是对网店权利归属和可转让性的分析,以网店的价值来源和实际经营为观察视角,认为网店实际经营者对网店享有虚拟财产权。同时,结合当前网店转让的实际效果、民法公平原则、网络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的效力,认为网店经营者可以对网店予以转让;第五节是对网店转让规则的设计。基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有序发展,公平保护各方主体利益的目的,对网店转让人、受让人、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者、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设计。第五章是对网络虚拟财产判断标准的设计,以此为基础构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具体内容。第一节是对网络虚拟财产判断标准的总结,通过对民法中财产的实质构成予以分析,最终将虚拟性、创造性、实用性、价值性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判断标准,并运用该标准对当前普遍认为的网络虚拟财产类型予以鉴别,因此印证前文的研究结论;第二节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研究,通过创设网络虚拟财产权确保权利人对其合法财产利益的享有。网络虚拟财产权人对其合法取得的虚拟财产有权行使访问权、使用权、管理权、处分权;第三节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以常见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为对象,为网络虚拟财产提供侵权、合同、继承保护。
孔祥伟[9](2018)在《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研究 ——以证据保管链机制的若干现存问题为切入》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为此,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证据制度是诉讼法治的基石。刑事审判的实质就是一个运用证据证明待证案件事实的活动。纵观十八大以来依法纠正的部分冤假错案以及近期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系列刑事案件,几乎无一不涉及取证不规范方面的程序瑕疵,可以说,当前刑事诉讼领域的突出问题集中存在于审前阶段尤其是侦查取证环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证据制度是落实各项改革任务的中心和关键。从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模式与流程结构来看,对证据来源真实性证明的一贯忽略,对取证方式和保管链条的宽松化管理,并非仅是封闭式侦查实践的惯性使然,其核心更在于鉴真规则的功能缺位。在理论研究方面,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性规则以及最佳证据规则等证据法上的主要制度设计,国内学界已有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因而,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立法实践、司法实践,都亟需系统地关注并探索建立实物证据的鉴真规则。基于此,本文研究的中心命题是:在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背景下,我国是否构建以及应当如何构建实物证据的鉴真规则。围绕这一命题,本文展开论述。全文共由导论和四章组成。导论部分对研究的背景、意义与价值作出说明,对鉴真规则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简要的评述,并提出综合运用法学研究方法来研究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总体思路。第一章,我国刑事证据保管环节的主要问题。本章共分两节。通过剖析若干案例反思我国鉴真实践的三项主要症结,即鉴真规则不严导致的审前取证简单化、鉴真规则缺失导致的证据保管粗疏化和鉴真规则失灵导致的证据排除困难化。第二章,鉴真规则的学理基础。本章共分三节。第一部分主要讨论“鉴真”这一概念的内涵外延、证据鉴真与证据基本属性之间的辩证关系以及鉴真与相关制度的区别联系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本章第二部分拟深入挖掘鉴真的性质与逻辑起点。在本章最后一节,笔者将择要梳理证据法理论发展史上有关鉴真规则的经典性论述。第三章,我国确立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章共分两节,具体论述我国确立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条件。第四章,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分类式构建。本章共计六节,概述部份回顾了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回以来鉴真规则在我国初创的沿革与脉络。第二、三、四、五节分别讨论了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的具体鉴真规则,每节的论述重点为各类实物证据的专属性鉴真方法。本章最后一节探讨鉴真不能的法律后果——证据损毁推断和证据损毁责任,其中,证据损毁责任又包括存疑证据的排除和不利事实的认定。总之,为厘清制度建设的难点与争议,破解规则重构的障碍与困惑,本文对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梳理、阐释,目的是希望以鉴真规则的实施为契机促成刑事证据制度的优化和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全面推进,从而助力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贯彻。
曹春梅[10](2015)在《第三人异议之诉研究》文中认为第三人异议之诉,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被称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我国民诉法2007年修改时确立的一种案外人救济制度。经过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我国第三人异议之诉基本改变了原来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中审执不分的混乱局面,基本解决了因执行乱造成的第三人实体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问题,但由于我国第三人异议之诉设置上的缺陷及司法实践的不足,也不可避免带来一定的不利后果。如何从整体上研究我国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如何继续改造完善我国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仍然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有鉴于此,笔者选择第三人异议之诉作为研究对象。本文系统全面深入研究了第三人异议之诉,首先概述了我国第三人异议之诉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着重探讨了我国第三人异议之诉存在的两大争议问题;其次,讨论了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法律性质,建议我国第三人异议之诉定性为形成之诉;再次,基于我国实体权利体系及司法实践,分析了第三人异议之诉的事由及程序处理;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原则及建议。除前言及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概述了第三人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所谓第三人异议之诉,是指第三人对执行债权人申请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的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为排除执行机关的不当执行行为,以执行债权人为被告或以执行债权人及执行债务人为共同被告,请求执行法院判决停止对该执行标的物强制执行的诉讼。我国第三人异议之诉存在两大争议问题,即执行机关审查前置是否合理及审判监督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分野问题,对于前者,执行机关审查前置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审执不分的嫌疑,但仍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应该予以坚持完善;对于后者,因为案外人申请再审在理论和逻辑上存在内在矛盾及在实践中效果不佳,从长远考虑,应该废除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三人异议之诉的这种分野,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机关的审查裁定不服的,不再区分是否与原裁判有关,一律通过向执行法院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解决。本章还分析了我国第三人异议之诉与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债务人异议之诉等比较容易混淆的制度之间的区别,并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法的研究。第二章探讨了本诉的法律性质。如何认识其法律性质,是研究第三人异议之诉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自德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第三人异议之诉以来,先后诞生了给付之诉说、确认之诉说、形成之诉说等诸多学说。上述学说并非按照时间顺序先后出现、兴起、消亡,而是彼此共存、互相竞争,至今没有定论,目前我国学者支持较多的学说是给付之诉说与救济之诉说,而支持形成之诉说与命令之诉说的学者相对较少。第三人异议之诉法律性质的复杂性在于其需要考虑的因素太多,上述任何一种观点均既存在一定的合理性,解释了第三人异议之诉的部分问题;又存在一定的缺陷,难以解释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其他问题。对第三人异议之诉法律性质的认识问题,只能选取最能反映第三人异议之诉本质特征的观点,不能寄希望于选取一种能解决所有问题的观点。本文认为,本诉的唯一功能或目的是为了排除强制执行,执行债权人享有的强制执行请求权在性质上是抽象的请求权,第三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是诉讼法上的异议权,第三人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表述为停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基于上述四方面的原因,从我国第三人异议之诉司法实践出发,宜采纳形成之诉说,将我国第三人异议之诉定性为形成之诉。至于形成之诉说的缺陷问题,可以适当通过程序制度予以克服。第三章分析了第三人异议之诉的事由。根据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关于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第三人提起本诉,必须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这种权利被称为本诉的事由。根据我国《执行解释》第15条的规定,本诉的事由大致可分为两大类型:一是所有权,二是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物转让或交付的权利。因为民事实体权利体系的庞大性及篇幅所限,本文主要选取了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占有、租赁权、转移登记请求权等主要事由逐一进行了研究。本文认为,具体的实体权利能否产生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至少与民事实体权利的内涵、实体权利的适用情形、强制执行行为的种类等三种因素有关。特定的实体权利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才能够产生排除特定执行行为的效力,这可以称为三特定原则。没有在任何情形下都绝对能产生排除强制执行效力的权利,即使强如所有权也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不能产生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也没有在任何情形下都绝对不能产生排除强制执行效力的权利,即使弱如债权请求权也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产生排除特定执行行为的效力。一般而言,如果第三人享有的实体权利是所有权、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及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等绝对性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可以产生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第三人享有的是特定的债权请求权(如租赁权、转移登记请求权)等相对性权利,特殊情况下可以产生排除特定执行行为的效力。第四章论述了本诉的程序处理。程序处理是指第三人提起异议之诉时,在程序上所应具备的特别的程序要件,及第三人异议之诉在法院的审理裁判等。程序要件主要包括第三人异议之诉的主体要件、时间要件及其他要件。其中,关于适格原告,一般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非执行名义所载债务人及执行力扩张所及之人、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的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关于适格被告,第三人提起异议之诉既有可能单独以执行债权人为被告,也有可能以执行债权人与执行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关于时间要件,第三人一般应在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提起异议之诉,在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后,第三人不能提起异议之诉。关于审理,第三人起诉主张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应该由第三人对支持该实体权利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还应该限制自认规则在第三人异议之诉中的适用,即使执行债务人自认第三人陈述的有关原因权利的案件事实,也不能免除第三人相关事实的举证责任。关于裁判,如果第三人的起诉不合法,欠缺诉讼要件且无法补正,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如果第三人的合法起诉包括确认之诉与异议之诉,法院应针对确认请求与异议请求分别作出判决。第五章提出了我国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完善。公正效率统一原则和三方利益均衡原则是完善我国第三人异议之诉两大指导原则,前者指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程序设计及完善必须要更加重视公正效率之间的统一性,在确保公正审判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审理周期,尽快对诉争法律关系作出判断,不影响执行行为的进行或恢复标的物的正常状态;后者指在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的设计及完善中,不能只考虑第三人或其中一方的利益,而忽视另外两方的利益,必须在三方利益均衡的基础上求得效益的最大化。对于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完善,提出了以下五方面的建议:一是规范我国第三人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禁止当事人单独提出确认之诉的诉请;二是细化我国第三人异议之诉的事由,提出了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信托财产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租赁权、转移登记请求权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产生排除特定执行行为的效力;三是完善我国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对停止或不停止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四是完善与另行提起确认之诉的衔接问题,如果第三人在异议之诉审理过程中另行提起确认之诉,建议强制性的合并审理;五是建立滥用第三人异议之诉的防范机制,预防虚假的确认之诉,预防滥用异议权。
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有何区别?(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有何区别?(论文提纲范文)
(1)从“融资”走向“融物”——新监管体系下融资租赁合规展业的实现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融资”与“融物”何去何从 |
一创新与探索:融资租赁发展及监管变革 |
(一)发展情况 |
1. 注册资本及公司数量。 |
2. 行业规模及市场渗透率。 |
(二)监管变革 |
1. 多头监管。 |
2. 统一监管。 |
二冲突与盲点:融资租赁乱象之成因分析 |
(一)租赁物认定的冲突 |
1. 合规租赁物。 |
2. 形式租赁物。 |
(二)租赁物虚构的规制 |
(三)转租赁规制的盲点 |
(四)行业监管的盲点 |
三外规与内控:新监管体系下的展业路径 |
(一)租赁物合法 |
1. 租赁物认定。 |
2. 所有权取得。 |
3. 租赁物登记。 |
4. 租赁物管理。 |
(二)特定租赁物经营的行政许可 |
(三)转租赁操作的规范 |
(四)企业合规体系的完善 |
1. 组织架构及风险管控。 |
2. 业务操作规范流程。 |
3. 合规文化。 |
四结语 |
(2)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类型 |
第一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基础概念 |
一、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 |
二、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正当性基础 |
三、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 |
第二节 药品行政强制措施的衍生问题 |
一、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与规定权 |
二、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类型确定 |
第二章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现状 |
第一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 |
一、药品监管机关作为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实施主体 |
二、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作为药监执法有序推进的有力保障 |
三、药品专业技术机构作为药监执法的必要支撑 |
第二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体法渊源 |
一、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成文法渊源 |
二、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辅助性规范 |
第三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法渊源 |
一、药品查封扣押的程序规定 |
二、药品抽样检查的程序规定 |
三、药品现场检查的程序规定 |
四、药品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规定 |
第四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救济 |
一、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救济机制 |
第三章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困境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执法衔接不畅 |
一、药品监管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存在的案件移送问题 |
第二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体法律漏洞 |
一、相关条文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存在影响法律适用 |
二、少数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混同适用 |
三、药品监管标准体系混乱,新旧标准适用原则不明 |
第三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法规定缺陷 |
一、药品查封扣押启动基准模糊且忽略保护相对人程序权利 |
二、药品抽样检查的后续处理提高药品监管机关的诉讼风险 |
三、药品现场检查在程序中缺乏回避制度规定 |
第四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救济效果不佳 |
第四章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美国药品监管制度概述 |
一、美国药品监管立法沿革 |
二、美国药品监管体制 |
第二节 美国药品监管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
一、对问题药品予以查封扣留 |
二、对进口药品实施样品抽检 |
三、遭到相对人拒绝时的强制检查 |
第三节 我国吸收美国部分药品监管措施的可行性分析 |
一、中美药品监管间的区别与共性 |
二、具体措施可行性分析 |
第五章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提升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机关间的行刑衔接 |
一、加强执法人员行政伦理建设,建立合作执法的组织文化 |
二、加强技术性立法,构建提前介入机制,提高证据转化率 |
第二节 完善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体法渊源 |
一、对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经验性概念的具体化 |
二、清理药品标准体系,确立适用规则 |
第三节 强化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规定 |
一、吸收药品标准细化药品查封扣押启动基准,建立实施后听证 |
二、部分倒置相对人拒绝抽检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三、在药品现场检查中增设申请回避程序 |
第四节 制定药品行政强制程序裁量基准强化自我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预期创新点 |
(三)研究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PPP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PPP的制度概述 |
一、PPP的概念范畴 |
二、PPP模式的类型化 |
三、PPP的法律特征 |
(一)以合同为基础的合营关系 |
(二)以平等为基础的合作模式 |
(三)以项目融资为基础的融资模式 |
第二节 PPP的制度价值 |
一、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 |
二、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
三、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第三节 PPP的法律规制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平等协商原则 |
三、效率原则 |
四、公平原则 |
第二章 PPP准入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PPP项目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的识别标准 |
(一)以公益导向的项目识别标准 |
(二)以防范风险为目标的识别标准 |
二、PPP项目的适用领域及识别规则 |
(一)PPP项目的适用领域 |
(二)PPP项目的识别规则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公司的设立规则 |
二、PPP项目公司的资本规则 |
(一)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关系 |
(二)项目公司资本金的财务处理 |
第三节 PPP政府方主体的准入规则 |
一、PPP实施机构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实施机构的主体范畴 |
(二)政府实施机构的职责 |
二、PPP政府出资代表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方出资代表的源起 |
(二)政府出资代表身份及资金来源的厘定 |
(三)国企参与PPP项目的规制规则 |
第三章 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 |
第一节 政府方权利及义务的边界 |
一、政府方的权利类别 |
(一)政府方的监管权能 |
(二)政府方的股东权利 |
二、政府方的义务范畴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权利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法定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合同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义务范畴 |
第三节 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
一、中介机构的监督规则 |
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 |
第一节 PPP监管理论概述 |
一、PPP监管的基本概念 |
二、PPP监管的制度价值 |
(一)PPP监管的必要性 |
(二)PPP监管的价值 |
三、PPP监管的主体 |
四、PPP政府监管的权力范畴 |
(一)政府监管权的来源 |
(二)PPP模式下政府监管范畴的法律检讨 |
(三)政府对项目及社会资本等参与主体的监管范畴 |
(四)政府方监管权利的配置 |
第二节 PPP监管的基本理念 |
一、衡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监管理念 |
二、最大限度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监管理念 |
三、坚持以绩效考核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
四、强化双方的履约责任的监管理念 |
第三节 PPP监管的规则构建 |
一、“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 |
二、嵌入项目公司监管的路径 |
(一)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二)政府不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三)项目公司类别股的制度构建 |
第五章 PPP归责体系的法律证成 |
第一节 PPP中政府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政府的责任类型 |
(一)PPP中政府的民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归责原则 |
(一)政府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
(二)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
三、PPP中政府的责任承担形式 |
(一)政府违约的法律后果 |
(二)因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
(三)政府方侵权的法律后果 |
(四)政府方行政法律责任的后果 |
第二节 PPP中介机构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介机构的范围界定 |
二、PPP中介机构的归责原则 |
(一)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中介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类别 |
(一)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 |
(二)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 |
(三)信用体系 |
第三节 PPP项目公司的归责体系 |
一、PPP项目公司的责任类型 |
(一)项目公司法律责任的产生 |
(二)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具体类型 |
(三)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 |
二、PPP项目公司的归责原则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项目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三)项目公司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
第六章 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 |
第一节 PPP项目的融资路径选择 |
一、PPP项目债权融资的制度困境 |
(一)债权担保的困境 |
(二)PPP项目对融资本身性质的局限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迷思 |
(一)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概述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适格性 |
(三)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实现破产隔离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PPP项目融资担保制度架构 |
一、PPP项目的融资担保路径选择 |
(一)社会资本方担保规则 |
(二)第三方担保规则 |
二、PPP项目再担保制度的现实选择与规则苑囿 |
(一)再担保制度的含义及在我国的发展 |
(二)PPP项目再担保的可行之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论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效力 ——以船舶挂靠登记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概述 |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概念及性质 |
第二节 船舶挂靠登记问题概述 |
一、船舶挂靠登记之界定 |
二、船舶挂靠登记的司法困境 |
第二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效力的理论争议 |
第一节 登记对抗效力与公示公信原则的摩擦及理论协调 |
一、强制登记之突破与公示公信原则的摩擦 |
二、登记对抗效力与公示公信原则理论关系的协调尝试 |
第二节 登记对抗效力与物债两分体系的摩擦及理论协调 |
一、登记对抗效力与物债两分体系的摩擦 |
二、登记对抗效力与物债两分体系理论关系的协调尝试 |
第三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效力的类型与规范表达 |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登记之设权效力 |
一、船舶所有权变动需进行交付 |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不具备设权效力 |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登记之推定效力与公示方式 |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之推定效力与公示方式的关联与差异 |
二、登记是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
第三节 船舶所有权登记之公信效力 |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之公信效力与所有权变动模式无关 |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之公信效力独立于对抗效力 |
三、我国善意取得规则的唯一性 |
第四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在执行法上的效力 |
第一节 以登记对抗效力解决执行法困境的可行性分析 |
第二节 登记对抗效力解决执行法困境之制度设想 |
一、将“不得对抗的第三人”限定为一般债权人具有合理性 |
二、我国登记对抗制度中存在滥用“善意”的倾向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研究背景及主要问题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思路 |
五、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党的纪律检查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党的纪律检查的内涵及外延 |
一、党的纪律的概念 |
二、党的纪律检查的内涵 |
三、党的纪律检查的外延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纪律检查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纪律检查思想 |
二、列宁的纪律检查思想 |
三、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关于纪律检查的论述 |
第三节 党的纪律检查的历史进路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纪律检查 |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的纪律检查 |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的纪律检查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纪律检查 |
第二章 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的逻辑基础 |
一、党的纪律检查的理论前提 |
二、党的纪律检查的公权力属性 |
三、党的纪律检查的依“法”运行 |
四、党的纪律检查实行法治化的逻辑必然 |
第二节 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的基本意蕴 |
一、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的内涵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原则 |
三、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的要件 |
第三节 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的体系构成 |
一、构建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体系的考量因素 |
二、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体系的具体内容 |
第三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建设法治化 |
第一节 党的纪律检查机构设置 |
一、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确定依据 |
二、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组织体系 |
三、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法治化改革 |
第二节 党的纪律检查机构运作模式建设 |
一、党的纪律检查的领导体制 |
二、党的纪律检查的工作机制 |
三、党的纪律检查运作模式的法治化完善 |
第三节 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工作队伍建设 |
一、法治信仰与法治理念的培育 |
二、职业准入及退出机制的建立 |
三、职业保障机制的完善 |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职权配置法治化 |
第一节 党的纪律检查权的法治界定 |
一、党的纪律检查权的定义 |
二、党的纪律检查权的内涵 |
三、党的纪律检查权的配置原则 |
第二节 党的纪律检查权的科学配置 |
一、检查督促权 |
二、线索处置权 |
三、执纪审查权 |
四、执纪审理权 |
五、纪律处置权 |
第五章 党的纪律检查程序设定法治化 |
第一节 党的纪律检查程序的设定标准 |
一、独立价值标准 |
二、工具价值标准 |
三、效率价值标准 |
第二节 党的纪律检查程序设置的重点要素 |
一、管辖 |
二、回避 |
三、辩护 |
四、证据及证明标准 |
五、期间 |
第三节 完善党的纪律检查程序的法治路径 |
一、日常监督的程序规范 |
二、执纪审查的程序制约 |
三、“四种形态”转化的程序控制 |
四、党员权利的程序保障 |
第六章 党的纪律检查监督机制构建法治化 |
第一节 党的纪律检查监督机制构建相关问题 |
一、对党的纪律检查权进行监督的特殊重要性 |
二、监督的基本原则 |
三、监督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对党的纪律检查的党内监督体系 |
一、上级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 |
二、同级党的领导机关的监督 |
三、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内部监督 |
四、党内民主监督 |
第三节 对党的纪律检查的党外监督体系 |
一、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
二、国家司法机关监督 |
三、民主监督 |
四、群众监督 |
五、舆论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行为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一、典型案例介绍及其问题 |
(一)典型案例介绍 |
(二)案例反映出的问题 |
二、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行为的定性 |
第二章 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概述 |
一、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的概念 |
二、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的性质 |
三、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与行政法无因管理 |
(二)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与普通民事无因管理 |
(三)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与公法无因管理 |
四、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的成立 |
(一)管理人必须是行政机关 |
(二)管理他人事务以紧急性的公益性事务和个人事务为限 |
(三)具有为他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
(四)就管理的事务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 |
(五)管理的事务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表示 |
五、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
(一)不构成侵权行为 |
(二)形成法定之债 |
第三章 我国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的立法、司法现状及其分析 |
一、我国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的立法现状及其分析 |
(一)立法现状 |
(二)立法现状分析 |
二、我国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的司法现状及其分析 |
(一)司法现状 |
(二)司法现状分析 |
第四章 规制我国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行为的具体构想 |
一、行政机关滥用民事无因管理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立法层面的法律规制 |
(二)行政层面的法律规制 |
(三)司法层面的法律规制 |
二、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不作为的法律规制 |
(一)如何界定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不作为 |
(二)完善不作为的救济机制 |
(三)关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民国上海记者团体的职业维权研究(1921-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职业团体与职业化研究 |
二、新闻记者的史料研究 |
第三节 研究目标和内容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内容 |
第四节 研究方法、理论框架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理论框架 |
三、创新之处 |
第二章 上海记者团体的职业维权(1921-1949) |
第一节 初步萌芽:新闻记者联欢会的职业维权(1921-1927) |
一、北洋政府后期侵犯记者权益的现象 |
二、记者联欢会的职业维权表现 |
第二节 走向成熟:新闻记者联合会(公会)的职业维权(1927-1937) |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侵犯记者权益的现象 |
二、记者联合会(公会)的职业维权表现 |
第三节 逐渐衰败:战后新闻记者公会的职业维权(1945-1949) |
一、战后国统区侵犯记者权益的现象 |
二、记者公会的职业维权表现 |
第三章 上海记者团体维权表现的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政治力量对团体的干预 |
一、职业与国家的关系理论 |
二、国家干预影响职业维权 |
第二节 记者群体职业意识的推动 |
一、记者职业意识的内涵 |
二、职业意识影响职业维权 |
第三节 团体社会资本的双重影响 |
一、记者团体的社会资本表征 |
二、社会资本影响职业维权表现 |
结语 |
一、职业管辖权的丧失:上海记者团体和国家的关系演变 |
二、从发端到成熟到退守:记者职业意识与职业维权一致的发展轨迹 |
三、社会资本的双重影响:记者团体的社会属性与职业属性间的冲突 |
参考文献 |
一、报刊 |
二、资料汇编 |
三、着作 |
四、期刊 |
五、学位论文 |
后记 |
附录:上海记者团体1921-1949年报面活动资料 |
一、新闻记者联欢会 |
二、新闻记者联合会 |
三、记者公会 |
(8)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虚拟财产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对网络虚拟财产现象的法制回应 |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征 |
二、我国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现象的回应 |
三、我国立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现象的回应 |
四、我国司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现象的回应 |
五、域外对网络虚拟财产现象的法制应对 |
第二节 网络虚拟财产法制回应中存在的基本问题 |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识别标准不清 |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过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 |
第一节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技术构成与类型区分 |
一、网络游戏的技术构成与运行机理 |
二、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类型 |
第二节 当前学界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研究状况 |
一、民法学者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研究 |
二、刑法学者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研究 |
第三节 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现实考察 |
一、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对虚拟财产的规定 |
二、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典型案例的考察 |
第四节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
一、货币型游戏虚拟财产 |
二、物品型游戏虚拟财产 |
三、游戏账号 |
第五节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
一、对货币型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
二、对物品型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
三、对游戏账号的法律保护 |
四、游戏虚拟财产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网络社交平台上的虚拟财产 |
第一节 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的类型 |
一、网络账号 |
二、电子照片、视频、电子邮件 |
三、虚拟物品 |
四、电子货币 |
第二节 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
一、网络账号的法律性质 |
二、电子照片、视频、电子邮件的法律性质 |
三、虚拟物品的法律性质 |
四、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 |
第三节 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保护面临的问题 |
一、权属争议 |
二、继承争议 |
三、隐私风险 |
第四节 美国对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及启示 |
一、《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对数字资产的保护 |
二、《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引发的争议及其修正 |
第五节 我国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
一、公法保护 |
二、私法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网络交易平台上的虚拟财产—网店 |
第一节 网店的实质构成 |
一、网店的类型与获取方式 |
二、网店的实质构成 |
第二节 网店的法律性质 |
一、当前立法和网络服务协议对网店的规定 |
二、网店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理论依据 |
第三节 网络店铺面临的法律问题 |
一、网店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
二、法院对网店转让法律纠纷的通常裁判思路 |
三、法院当前的裁判思路可能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网店的权利归属与可转让性分析 |
一、网店的权利归属 |
二、网店的可转让性分析 |
第五节 网店转让的法律规范设计 |
一、网店转让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权利义务 |
二、网店转让中的债权债务继受问题 |
三、网店转让中转让人与受让人的权利义务 |
四、网店转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网络虚拟财产范畴的限缩与相应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
第一节 网络虚拟财产识别标准的澄清 |
第二节 网络虚拟财产范畴的限缩 |
第三节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
一、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保护模式的选择 |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的成果 |
(9)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研究 ——以证据保管链机制的若干现存问题为切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一)研究的价值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的思路 |
(二)研究的方法 |
四、相关文献综述 |
(一)文献构成的定量分析 |
(二)文献内容的定性分析 |
第一章 我国刑事证据保管环节的主要问题:基于若干案例的考察 |
第一节 案例的引入 |
一、快播案与《刑事审判参考》第873号案:电子数据鉴真的正反经验 |
二、传统物证的鉴真:以毒品案件为例 |
三、四案的简单小结 |
第二节 问题的引出:鉴真规则的功能缺位 |
一、鉴真规则不严导致审前取证简单化 |
二、鉴真规则缺失导致证据保管粗疏化 |
三、鉴真规则失灵导致证据排除困难化 |
第二章 鉴真规则的学理基础 |
第一节 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内涵 |
一、“鉴真”的语词诠释 |
二、鉴真规则与证据属性的理论联系 |
三、鉴真与相关概念的内涵辨析 |
第二节 鉴真的性质与逻辑起点 |
一、鉴真的性质:基础、预备和铺垫 |
二、鉴真的逻辑起点:推定不真 |
第三节 鉴真规则的证据法理论渊源 |
一、吉尔伯特(Gilbert):自我鉴真的雏形 |
二、边沁(Bentham):相关性基础上的证据排除 |
三、麦考密克(McCormick):书证的“确证” |
第三章 我国确立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确立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必要性分析 |
一、宏观: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 |
二、中观:优化诉讼程序设计与保障证明效果的客观基础 |
三、微观:个案中审查判断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前提要件 |
第二节 确立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可行性条件 |
一、现有规定与实践的有益经验总结 |
二、域外相似制度的“扬弃”式借鉴 |
第四章 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分类式构建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物证鉴真规则 |
一、现行证据规范中的物证鉴真 |
二、规则的重构:三类鉴真方法的运用分析 |
第三节 书证鉴真规则 |
一、现行证据规范中的书证鉴真 |
二、规则的重构:两类鉴真方法的运用分析 |
第四节 电子数据鉴真规则 |
一、现行证据规范中的电子数据鉴真 |
二、规则的重构:三类鉴真方法的运用分析 |
第五节 视听资料鉴真规则 |
一、现行证据规范中的视听资料鉴真 |
二、规则的重构:两类鉴真方法的运用分析 |
第六节 鉴真不能的补救与后果:排除机制的合理设定 |
一、现状:鉴真不能的排除后果失之于宽 |
二、出路:证据排除与瑕疵治愈的维度划分 |
结语:以实施鉴真规则为契机促成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全面推进 |
附录:实物证据鉴真规则建议稿 |
第一节 物证的鉴真 |
第二节 书证的鉴真 |
第三节 电子数据的鉴真 |
第四节 视听资料的鉴真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第三人异议之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的由来与意义 |
二、国内外的研究综述 |
三、研究的进路与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第三人异议之诉概述 |
第一节 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含义 |
一、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概念 |
二、我国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第二节 第三人异议之诉的辨析 |
一、与执行行为异议制度区别 |
二、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区别 |
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 |
四、与申请人异议之诉的区别 |
五、与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区别 |
第三节 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比较 |
一、大陆法系的相关制度 |
二、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 |
第二章 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法律性质 |
第一节 第三人异议之诉法律性质的学说 |
一、给付之诉说 |
二、确认之诉说 |
三、形成之诉说 |
四、救济之诉说 |
五、命令之诉说 |
六、新形成之诉说 |
七、其他新学说 |
第二节 第三人异议之诉法律性质的认识 |
一、异议之诉功能为排除强制执行 |
二、强制执行请求权为抽象请求权 |
三、诉讼标的为诉讼法上的异议权 |
四、诉讼请求表述为停止强制执行 |
第三章 第三人异议之诉的事由 |
第一节 所有权 |
一、让与担保所有权 |
二、保留所有权 |
三、共有 |
四、夫妻财产 |
五、其他所有权 |
第二节 其他权利 |
一、担保物权 |
二、用益物权 |
三、占有 |
四、债权请求权 |
第四章 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程序处理 |
第一节 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程序要件 |
一、第三人异议之诉的主体要件 |
二、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时间要件 |
第二节 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审理裁判 |
一、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审理 |
二、第三人异议之诉的裁判 |
第五章 我国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完善原则 |
一、公正效率统一原则 |
二、三方利益均衡原则 |
第二节 我国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完善建议 |
一、规范我国第三人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 |
二、细化我国第三人异议之诉的事由 |
三、完善我国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 |
四、明确与另行提起确认之诉的衔接问题 |
五、建立滥用第三人异议之诉的防范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有何区别?(论文参考文献)
- [1]从“融资”走向“融物”——新监管体系下融资租赁合规展业的实现路径[J]. 李伟群,尤冰宁.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5)
- [2]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研究[D]. 胡嘉生.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D]. 肖华杰. 吉林大学, 2020(01)
- [4]论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效力 ——以船舶挂靠登记为切入点[D]. 李帅.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5]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研究[D]. 王磊.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6]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行为的法律规制[D]. 曾斌. 西北师范大学, 2019(06)
- [7]民国上海记者团体的职业维权研究(1921-1949)[D]. 肖子木.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4)
- [8]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D]. 赵自轩.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9]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研究 ——以证据保管链机制的若干现存问题为切入[D]. 孔祥伟.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10]第三人异议之诉研究[D]. 曹春梅.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